车船使用税计税办法范例6篇

车船使用税计税办法范文1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实施细则》及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车船税的税额按照本实施办法所附的《福建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根据《条例》第四条规定,对我省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具体减免税期限和办法由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制定。

第五条车船税由车船登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六条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当年1至12月。

第七条各级公安、交通、农业、渔业、海事等车船管理部门应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提供车船登记和管理信息,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八条车船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实施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12月20日公布的《福建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和1952年5月15日公布的《福建省车船使用牌照税稽征办法》同时废止。

福建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子税目计税单位每年税额备注

车大型客车每辆540元包括电车

中型客车每辆480元

小型客车每辆360元

微型客车每辆240元

载货汽车按自重每吨72元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按自重每吨36元

三轮汽车

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48元

摩托车每辆60元

舶净吨位小于或者

等于200吨按净吨位每吨3元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净吨位201吨

至2000吨按净吨位每吨4元

净吨位2001吨

至10000吨按净吨位每吨5元

车船使用税计税办法范文2

一、《车船税法》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是什么?

答:2006年12月,国务院废止《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制定了《车船税暂行条例》。《车船税暂行条例》自2007年1月1日施行以来,取得了较好效果。2010年车船税收入241.6亿元,比2006年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收入总额增长3.8倍。

按照全国人大授权决定和立法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制定的税收单行条例在条件成熟时应当上升为法律。现阶段将《车船税暂行条例》上升为《车船税法》的条件已经成熟:一是车船税收从建国初期开征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税收体制改革过程中,根据情况变化,国务院对车船税收制度作过多次调整和完善,奠定了立法的制度基础。二是在60年的征收实践中,无论税种名称如何变化,车船税的相关制度已经为社会所知晓,并被纳税人所接受。三是近年来我国经济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居民收入提高很快,汽车逐步进入家庭,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据统计,截至2010年10月,我国汽车产量和销量均超过美国,居世界第一,全社会机动车保有量达到1.99亿辆,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机动车保有国。在我国人均资源拥有量少, 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低,生态环境日益脆弱的情况下, 汽车生产与消费的快速增长,面临着石油紧缺、交通拥堵、空气污染等问题。因此,在税制相对稳定,制定法律的条件比较成熟的情况下,有必要将车船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二、《车船税法》出台有哪些意义?

答: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意义:一是体现税收法定原则。二是促进税收法律体系建设。三是通过立法完善了税制,体现税负公平。四是作为第一部由条例上升的法律和第一部地方税法律,具有标志性作用。

三、与《车船税暂行条例》相比,《车船税法》对相关税制要素作了哪些调整?

答: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完善征税范围。《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不需登记的单位内部作业车船不征税。从车船税财产税性质和公平税负的角度出发,不论车船是否应向管理部门登记,都应纳入征税范围。《车船税法》不再按车船是否登记来确定是否具有纳税义务,将征税范围统一为本法规定的车船。

(二)改革乘用车计税依据。《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微型、小型客车(乘用车)按辆征收。车船税作为财产税,计税依据理论上应当是评估价值,但由于乘用车数量庞大且分散于千家万户,难以进行价值评估。考虑到乘用车的排气量与其价值总体上存在着正相关关系,《车船税法》将排气量作为乘用车计税依据。

(三)调整税负结构。一方面,为支持交通运输业发展,《车船税法》对占汽车总量28%左右的货车、摩托车以及船舶(游艇除外)仍维持原条例税额幅度不变;对载客9人以上的客车税额幅度略作提高;对挂车由原条例规定的与货车适用相同税额改为减按货车税额的50%征收。另一方面,为更好地发挥车船税的调节功能,体现对汽车消费和节能减排的政策导向,《车船税法》对占汽车总量72%左右的乘用车(也就是载客少于9人的汽车)的税负,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分别作了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一是占现有乘用车总量87%左右、排气量在2.0升及以下的乘用车,税额幅度适当降低或维持不变;二是占现有乘用车总量10%左右、排气量为2.0升至2.5升(含)的中等排量车,税额幅度比现行税额幅度适当调高;三是占现有乘用车总量3%左右、排气量为2.5升以上的较大和大排量车,税额幅度比现行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

此外,为了体现车船税调节功能,《车船税法》将船舶中的游艇单列出来,明确按长度征税,并将税额幅度确定为每米600元至2000元。

(四)规范税收优惠。《车船税法》除了保留《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外,还增加了以下三项优惠规定:一是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免征车船税;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免征车船税;三是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可以减征或免征车船税。

(五)强化征收管理。考虑到机动车数量庞大,税源分散,仅靠税务机关自身力量征管难度较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机动车管理机构比较健全,制度和管理手段比较严密,在不过多增加工作量的情况下,由其对车船税的征收予以协助,对于提高征收绩效、防止税源流失具有重要作用。为此,《车船税法》规定: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此外,船舶的流动性大,目前对船舶征税在源泉控制上效果不够理想。为此,《车船税法》规定,船检机构应当在提供船舶有关信息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四、为什么将车船管理人也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答:车船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通常情况下,车船的所有人与车船的管理人是一致的。但在我国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车船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情形,如国家机关拥有所使用车船的管理使用权,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就出现了车船的所有人与车船的管理人是不一致的情况。如果让抽象意义上的国家作为车船的所有人去缴纳车船税,在实践中是无法操作的。所以,《车船税法》将车船管理人也规定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五、为什么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征税?

答: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征税,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从理论上讲,车船税作为财产税,其计税依据应当是车船的评估价值。但从实际情况看,车船价值难以评估。据统计分析,乘用车的排气量与其价值总体上存在着显著的正相关关系,排气量越大,销售价格越高。以2008年国内乘用车的数据为例,排气量与价格之间相关系数高达0.97175。从征管角度看,按排气量征税简便易行,在计税依据方面,排气量是替代价值或评估值的最佳选择。据了解,英国、德国、日本、韩国等都选择以排气量作为机动车保有环节征税的计税依据。如日本对乘用车按10档排气量征税,韩国对乘用车按6档排气量征税。

六、确定乘用车税额幅度的原则是什么?是否普遍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

答:主要原则有三项:一是考虑各地目前实际执行的税额标准。二是不增加大多数乘用车所有人的税负。三是参照大多数国家乘用车保有环节税负水平。据此,《车船税法》对占比87%的2.0升(含)以下乘用车保持原有税负或适度降低,对占比约为10%的2.0升至2.5升(含)乘用车税额幅度略有提高,对占比不到3%的2.5升以上乘用车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

此外,《车船税法》对除乘用车之外的货车、客车和船舶(游艇除外)等,基本维持了原有税负水平,对挂车由现行的与货车适用相同税额改为减按货车税额的50%征收。

总的来看,这次车船税立法税负维持不变,只做结构性调整。

七、为什么将部分档次乘用车的适用税额设置为前后相交叉?会否造成不同档次、不同地区税额出现倒挂现象?

答:《车船税法》将税额设置为前后相交叉,主要考虑有三:一是确保1.6升以上至2.0升(含)排量乘用车的名义税额幅度维持360元至660元不变。二是为涵盖和照顾现行各地乘用车实际税收负担情况,以避免法定税额与实际税负之间出现差异过大情况,有利于现行条例向新税法平稳过渡。三是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地方政府对机动车节能减排、交通拥堵实施调控的需要,为地方制定具体适用税额预留适当空间。

对税额前后相交叉引起税额倒挂问题,从理论上看,有这种可能性。但从实际情况看,省内税额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乘用车保有情况统一制定,基本上不会出现税额倒挂问题,省际间税额由于地区间相互沟通、协商,税额倒挂出现的可能性也较小。同时,现行《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载客汽车税额也是前后相交叉的,在实践中并未因此产生较大矛盾。

八、在当前通胀预期比较明显以及国家要逐步提高居民收入的形势下,为什么还要出台车船税法?

答:出台车船税法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车船税制度已有60年的征收实践,目前制度比较稳定,立法条件比较成熟。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税制,体现税负公平,并不是为了增加收入。《车船税法》根据“总体税负不变”原则,优化了税负结构。对货车、挂车和船舶(游艇除外),以及87%左右的乘用车维持或下调了税负,对13%左右的乘用车增加了税负。作为保有环节征收的税种,车船税对交易价格基本不造成影响。车船税收入规模不大,不会对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比重的提高造成大的影响。

九、为什么对游艇按长度征税?

答:游艇不同于一般船舶,具有特殊性,其计税依据和税额需要具体研究确定。一般来说,可考虑将净吨位、发动机功率、实际价值和长度作为游艇的计税依据。从净吨位看,由于制造游艇的材料多数由玻璃钢、铝合金等高级材料组成,此类材料具有重量轻的特点,净吨位与其价值关联性较低。从发动机功率看,同一长度的游艇可以根据个性化需要,选择不同功率的发动机,发动机功率大小与其价值也没有必然的正相关关系。从实际价值看,确定游艇的实际价值与确定车辆的实际价值存在同样的困难,在现行征管条件下难以按价格计征。基于此,国际大多数国家都将长度作为游艇的计税依据,主要考虑是游艇长度与其价值关联性较高,且直观易于测量,从长远考虑,也可较好地避免其他计税依据可能导致的征管漏洞。因此,《车船税法》选择长度作为游艇的计税依据。

十、为什么将游艇的适用税额确定为每米600元至2000元?

答:《车船税暂行条例》将游艇视同普通船舶按净吨位征税,税额偏低,与游艇的实际价格偏差很大。考虑到游艇作为休闲娱乐用品,与乘用车作为代步工具不同,为体现税负公平,《车船税法》将税额具体确定为每米600元至2000元。据了解,目前我国游艇一般长度范围在7.9米到30米之间,按上述税额幅度,税额约为每艘4800元至60000元之间。

十一、为何将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也规定为车船税的纳税地点?

答:扣缴义务人是指承办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机构。将保险机构所在地也作为车船税的纳税地点,可使车主在购买交强险时,一并缴纳车船税,这既方便纳税人缴税,使车主少跑路,减少完税所需时间和成本,也避免了车主自行到税务机关缴税因不熟悉道路、停车不方便、排队等候等带来的麻烦,并有利于通过源泉控管,提高车船税征收效果。

十二、目前,对乘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主要征收哪些税,是否属于重复征税?

答:我国目前对乘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征收的税种主要有三个:车辆购置税、燃油消费税和车船税。其中,车辆购置税来源于车辆购置附加费,燃油消费税来源于养路费等收费。这两个税种都是通过费改税而来的,筹集的资金专门用于公路建设和养护。车船税属于财产税,是在保有环节征收的税种。新中国成立以来,车船税已有60年的征收历史,此次车船税立法不是新开征税种,只是立法。这三个税种各有侧重,功能不同,不存在重复征税或重复设置问题。

十三、为什么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应如何征收车船税?

答:《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主要考虑:一是国务院制定实施条例,地方明确乘用车适用税额,税法宣传及人员培训等各方面工作需要一定准备时间。二是车船税按年征收,自1月1日起施行有利于实现平稳过渡,方便计征。

2011年,仍按现行《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各地制定的征收办法计征车船税。 自2012年1月1日起,《车船税法》施行,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公布的《车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车船使用税计税办法范文3

取消公路养路费,开征燃油税,作为费改税的重点项目已经酝酿多年,至今未能实施。对此,无论是从法制建设的需要、税制改革的要求,还是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角度,都迫切要求我们重新审视燃油税的开征问题。

一、媒体争议继续征收公路养路费的合法性

早在1994年,有关部门就有开征燃油税的动议。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首次提出以“燃油附加费”替代公路养路费。此后,我国要进行税费改革,当时社会上对混乱的路桥收费反映强烈,因而加快了燃油税的推进步伐。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路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为早已准备的燃油税出台铺平了道路。然而,至今近8年燃油税尚未开征,仍在继续征收公路养路费。对此,去年下半年在媒体就继续征收公路养路费的合法性引起了一些争议。**年9月12日江苏省《现代快报》登载了常州市一律师因常州市公路管理处对其一辆轿车征收公路养路费而将其告上法院。他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管理部门继续征收公路养路费是违法,而常州市公路管理处立即在报上指出,在费改税的具体政策法规未出台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征收公路养路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征纳双方就公路养路费的征收是否合法问题争论不休。不少省市报刊也都先后发表类似文章。后来,交通部发出2007年继续征收公路养路费的通知,争论暂时停止。这场争论一方面反映出广大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增强,对国家法律的关心和重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政府在执行法律方面的滞后,有利于促进政府加快推进费改税的进程。应当迫切看到,《公路法》对费改税的修正案通过已近8年,不能久拖不行。

二、燃油税为何迟迟未能出台

开征燃油税有利于规范政府收入,有利于倡导节约能源,多用油多缴税,出发点是好的。为开征燃油税,这几年中央有关部门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工作和准备工作,但始终未能出台,究其原因:

从表面看是油价问题,国际油价持续走高是燃油税迟迟不能出台的一个理由。近几年来,国际油价持续走高,导致国内油价持续上涨。在油价不断上涨时,如再开征燃油税会进一步提高油价,必然加重用油者的经济负担,政府当然要考虑消费者的承受能力。多年来一直在讲适时开征燃油税,就是希望选择一个原油价格回落的最佳时机。几年前有的专家提出油价在每桶25美元左右是最佳时机。今年有的专家说,在油价每桶下降到50美元至55美元的价位时,是推出燃油税的较好时机。尽管大家期望油价回落,但国际油价一直在每桶60美元以上的高位震荡,影响了燃油税方案的出台。

从实质看是利益调整问题,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燃油税本身产生的利益格局调整,开征燃油税来替代公路养路费,改变了课征对象,原来公路养路费的课征对象是车,而燃油税的课征对象是油,车和油虽有密切关联,但毕竟是不同的物体,非车用油要缴税了,非行驶在公路上的车用油要多缴税了。由于课征对象的改变带来了一系列利益分配的新矛盾和新问题,反映出了燃油税改革是否公平的问题。

其一,可能增加农民的负担。2005年全国仅农用拖拉机、农用排灌柴油机、渔用机动船就达2520万台(艘),原来不缴公路养路费,但开征燃油税后,凡是用油的都要缴税。2005年全国农林牧渔业的用油量为1976万吨,如征燃油税就要增加农民负担约近200亿元。每台农业机械约增加负担近千元。对农业机械用油征收燃油税既不合理,也必将对农业的进一步发展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怎样解决,如对农业用油实行免税,则难以区分农业用油和非农业用油,而且容易造成偷骗税漏洞;如对柴油不征税,农业用油的矛盾基本解决了。但有些汽车是用柴油的,如不征税有失公平,与原公路养路费收入比较,必然会减少。有人提出,对农业用油可用财政补贴的办法来解决。在我国现行条件下,每个农户的农业机械有多有少,每台农业机械的耗油有多有少,如何能弄清楚每户每台农业机械耗油数,如何实施补贴,如何能做到不增加农民的负担,显然一时还难以办到。而且征收后再返回补贴,中间有个相当过程,农民必须垫付大量资金。即使有一个较好的补贴办法,如何能使这些补贴不“跑冒滴漏”,让农民都能拿到,在目前中间环节“跑冒滴漏”较多的情况下,也是不易做到的,极易造成部分农民要增加负担。我国农民是个弱势群体,绝不能轻易增加他们的负担。

其二,增加了非车用油的单位和个人负担。由于公路养路费改为燃油税目的仍是筹集公路养护资金,非车用油单位和个人,原来没有公路养路费负担,开征燃油税后,让非车用油的单位和个人承担了公路养路费负担,有失公平。非车用油,除农业外,还包括机器用油、发电用油、船舶用油、火车用油等等,据有关资料,目前我国的汽油约有20%、柴油约有80%是非车用油。因而,开征燃油税大大增加了非车用油单位和个人的负担。

其三,增加了城市出租车、公交车等特殊行业的负担。公路养路费改征燃油税,虽说以不增加消费者负担为限,但会使不同用车者的负担结构发生变化。如城市出租车、公交车等特殊行业由于其用油量大负担重,必然会转嫁税负到广大消费者身上。据出租车司机反映,缴公路养路费一个月100多元,如改征燃油税,一个月要多增加负担1000元左右。同时,出租车、公交车主要在城市城建部门管理的马路上行驶,较少在交通部门管理的公路上行驶,要他们承受更多的负担来筹集公路养护资金也是有失公平的。此外,燃油税一旦开征,公共交通、飞机、轮船、火车等运营成本都会提高,服务价格可能会有一定程度上涨,对其他以燃油为原料的产业和部门也会产生连锁反应,进而对经济运行产生一定的影响。

另一方面,燃油税的开征还涉及中央与地方、部门与部门之间利益格局的调整。公路养路费改为燃油税,意味着这部分资金由预算外转为预算内,由交通部门的自收自支转为财政部门的专项资金,交通部门会失去资金管理的权限;同时养路费原来是由交通部门直接征收,属地方所有,改为燃油税后,由税务部门征收,又涉及到中央与地方利益分配格局的调整,地方的自主调控能力会有所削弱。

总之,燃油税改革迟迟不能出台,从表面看是油价问题,实质是燃油税的改革在利益格局调整上目前尚未能设计出好的制度安排。

三、探索公路养路费费改税的新思路

燃油税尚有上述难点未很好解决,在这种情况下,燃油税暂未出台是可以理解的。燃油税的开征拖得如此之久,面对的这些矛盾和问题一时又难以寻求出好的办法,我们是否可以一方面继续深入研究如何解决上述矛盾和问题的好办法;另一方面也可跳出既有的框框,重新思考燃油税的立法意图,研究探索公路养路费费改税的新思路。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是政府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政府收费只能处于辅助地位。将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改为征税,是规范政府收入,完善税制,强化税收的一项重要任务。公路养路费的费改税是我国首批费改税的重点项目,数额又较大,搞好公路养路费的费改税对于规范政府收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公路养路费面广量大,已实施50多年,费改税有一定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在探索公路养路费费改税新思路时,必须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思路,正确处理好税制改革的公平与效率、规范与深化、超前与滞后的关系,在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框架范围内,积极稳妥地搞好公路养路费的费改税。并注意把握好以下几项原则:

1、必须确保国家法律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公路法》,是国家重要的法律,必须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国家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能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我们必须在《公路法》规定的“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的前提下,探索费改税的新思路、新办法。

2、必须正确处理好中央与地方之间、部门之间及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不随意增加人民群众负担。税收是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工具,税收制度安排涉及到国家、企业、个人利益格局的重大调整。目前各项政府收费均已形成既定的利益格局,改革的难度较大。推进公路养路费费改税,既要合理安排税负水平,保证公路养护有稳定的资金来源,也要考虑纳税人的承受能力,不随意增加人民群众负担;既要体现谁收益谁负担,也要考虑不同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促进税收的公平性和正义性;既要保证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也要兼顾地方的利益,有利于实现财权与事权的协调统一。实现社会的公平与和谐。

3、必须有利于税制结构的优化完善。合理布局税种,简化优化税制结构,是发挥税收整体作用的制度保证。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利益分配多元化,收入分配不公较为突出的情况下,更应注意税制结构的设计安排。任何一项税制改革,都必须从总体上把握简化优化税制结构的要求,费改税也不例外。费改税方案的设计必须在税制改革总体框架范围内,充分发挥现有税种的作用,能用现有税种替代的,就不增设新税种,如果每一项费改税,都要增设一个新税种,则会导致税制结构臃肿繁杂,不符合简税制的税制改革思路。

4、必须坚持总体设计,逐步推进。推进费改税必须明晰立法的意图和宗旨,在方案设计上,应统筹考虑收费项目与现有税种税目的关联性,避免交叉重复,从总体着眼,从局部入手,做到取之有道、取之有理,兼顾需要与可能,采取先易后难、先规范后深化的要求逐步推进。

四、将公路养路费并入车船税,充分发挥现有税种作用

原来燃油税的设计实质包含两项政策目标,一是将公路养路费改为燃油税,实现费改税;二是通过实施燃油税,调节消费,促进节约能源。对此,笔者认为不需专门开征燃油税,可运用现有税种,采取“一合并、两提高”的办法,分步实施。“一合并”就是将公路养路费并入车船税,发挥车船税筹集公路养护资金的作用,实现燃油税的第一个政策目标;“两提高”就是适当提高消费税中的成品油税目的税率和适当提高资源税中原油税目的税率,发挥其倡导节约能源,调节消费结构的作用,实现燃油税的第二个政策目标。

车船税属财产税类,是对拥有车辆、船舶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要按年、不足一年的按月按车辆或车辆的吨位缴纳不同的税额。今年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为公路养路费并入车船税创造了有利条件。**年全国车船税收入49.9亿元,是地方税收中的一个小税种。公路养路费与车船税在性质上有许多相似的地方:一是征收对象相同,公路养路费的征收对象是车辆,是按车辆或车辆的吨位征收不同的公路养路费。车船税的课税对象也是车辆;二是纳税(缴费)人相同,都是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三是纳税(缴费)期基本相同,公路养路费是按年或按月征收,车船税是按年申报缴纳;四是税率(费率)相似,车船税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公路养路费也是从量定额征收;五是同属地方政府收入,公路养路费为地方政府规费收入,车船税属地方税,列入地方预算,两者均归地方政府支配。可见,将公路养路费并入车船税,有着十分有利的条件。

同时,将公路养路费等并入车船税,实现费改税还有以下好处:一是符合费改税的初衷。既符合《公路法》中关于“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的规定,又保证了公路养路费的依法征收和使用;二是符合谁收益谁负担的原则。公路养路费并入车船税后,纳税人和课税对象没有变化,仍为行驶在公路上的车辆,只要使用公路就须承担一定纳税义务,权利和义务相适应,避免了原来与公路养路费无关的一些非车用油单位也要缴纳用于公路养护资金——燃油税的取之不公的做法;三是符合简化税制的要求。我国现行税种中已有消费税,消费税的税目有成品油。如果再开征燃油税,同属消费税性质,课税对象也为成品油。一个课税对象用两个税种征税,税种设置明显重叠。将公路养路费并入车船税,不再开征燃油税,既避免了新增税种,又发挥了车船税的功能作用;四是可保持利益格局的相对稳定。公路养路费是地方政府的规费收入,每年征收的公路养路费,江苏省有50多亿元,全国约有1000多亿元,将公路养路费并入车船税,收入基本还是留在地方,这就可以避免开征燃油税,带来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分配重新调整带来的矛盾。考虑到支援西部地区交通事业的发展,中央可适当集中一部分。

公路养路费并入车船税后,可将车船税中载客汽车和载货汽车税目的税额适当提高。即在载客汽车(不包括电车)的年税额60—660元和载货汽车的年税额按自重每吨16元—120元的基础上,按照基本维持公路养路费原费水平的标准,确定费改税的税额。当然如有必要也可以另增设适当税目。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或者委托代扣代缴的单位征收。对于原公路养路费的一些减免政策,要按照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的要求予以审议,凡需要继续执行的,如对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等减免规定,可继续执行;凡不宜继续执行的,应逐步予以调整,总体上应与车船税的减免政策相统一。

五、逐步提高消费税和资源税部分税目的税率,倡导节约能源

对于燃油税的第二个政策目标,谁多用车多用油就多缴税,促进节约用油的功能,可通过调整现行的消费税和资源税来实现。

石油产品是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由于人类的开采使用,其原有资源总量不断减少,直到最终枯竭。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和对石油产品需求的日益增长,石油资源的紧缺和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已日益突出。保护石油资源,合理开采石油资源,节约使用石油资源,防止污染已成为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收是促进保护石油资源,节约使用石油资源的一个较为有效的经济手段。世界上许多国家都用较高的税收来限制其消费,我们应予借鉴。虽然我国已有消费税和资源税对石油产品征税,但税率偏低,税收调节乏力,应当认真研究解决。

1、逐步提高消费税中成品油的税率

消费税是国家调节社会消费,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杠杆。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目包括汽油、柴油等共11个项目。**年4月1日消费税的税目调整为14个。将汽油、柴油并入成品油税目,并增加了对航空煤油、燃料油、石脑油、溶剂油、油等石油制品征税。10多年来对汽油、柴油等征收的消费税,对增加财政收入,引导消费方向,调节消费结构发挥了一定的作用。2003年全国汽油柴油消费税收入为203.74亿元,较2000年年均递增6.2%。但远低于同期消费税收入年均递增11.27%的幅度。同时10多年来,油价大幅上涨,国际油价从1993年的每桶10多美元,涨至60多美元,国内油价每升汽油已从1993年的1元多,涨至4元多。但汽油、柴油的消费税税额一直未作调整,汽油每升税额仍为0.2元(含铅汽油0.28元)、柴油每升税额仍为0.1元。汽油的消费税额占汽油价格的比例已从1994年的10%以上,下降到现在的4%左右。如此低的消费税税额难以充分发挥其调节消费、促进节约能源的作用。由此可见,与其通过再开征燃油税来调节消费,还不如增强消费税的调节力度,充分发挥好现有消费税的功能作用。对此,可采取逐步提高汽油、柴油的消费税税负的办法,来促进节能减排。有两种选择:一是继续实行从量定额计征的办法,提高汽油、柴油的消费税税额,用几年时间逐步将税额提高到占汽油价格的15%至20%左右。今后随着汽油价格的变化,其税额应定期适当调整;二是改从量计征为从价定率计征。税率逐步调高,经几年时间,逐步调整到15%至20%左右。

2、逐步提高资源税中原油的税率

资源税是为了保护和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适当调节资源级差收入而征收的一种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目包括原油、天然气等共7个。对开采天然原油规定每吨征收资源税税额为8至30元,开采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征收资源税税额为2至15元。**年全国的资源税收入207.2亿元,其中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收入仅为37亿元。10多年来,油价大幅上扬,而原油资源税税额仅在2005年7月,将最低税额从8元调整至14元,最高税额仍为30元,未作大的调整。各采油单位的税额在规定的幅度内稍作调整。其税额占油价的比重大幅下滑,税额明显偏低,资源税保护和促进资源合理开发与利用的作用严重弱化。同时,我国的资源大多分布在“老、少、边、穷”地区,资源税税额偏低,也不利于这些地区的尽快脱贫致富,缩小与东部地区的差距。应当按照建立健全资源开发有偿使用制度和补偿机制的要求,加快推进资源税的改革,逐步提高原油资源税的税额,将现行税额提高一倍左右。

六、实施公路养路费费改税的配套措施

推进公路养路费费改税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需要精心安排,采取一系列配套措施。

1、统筹安排,分步实施。按照上述新的改革思路,可将公路养路费费改税分为三个步骤实施:第一步先将公路养路费并入车船税;第二步在完成费改税后,适当提高消费税中成品油税目的税率和资源税中原油税目的税率;第三步将消费税中成品油税目的税率和资源税中原油税目的税率提高到预定目标。总的实施时间约需五年左右,不能操之过急。

车船使用税计税办法范文4

1.对资源税的开采,应遵循以下哪种原则?

A.分别征收,个别调节 B.普遍征收,个别调节

C.个别征收,级差调节 D.普遍征收,级差调节

2.大庆油田7月份生产原油50万吨,销售30万吨,适用税额每吨9元,则该油田应缴纳多少资源税?

A.450万元 B.’720万元 C.270万元 D.180万元

3.某煤矿8月份开采煤炭6万吨,移送自用2万吨,其余未销售,生产选煤、洗煤共4万吨,税额为2元,则该煤矿应缴纳多少资源税?

A.12万元 B.4万元 C.8万元 D.20万元

4.某纳税人10月份自产液体盐4万吨,同时外购已税液体盐5万吨,均用于加工固体盐。共生产固体盐6万吨用于销售,取得销售收入800万元。固体盐税额为每吨20元,液体盐税额为每吨3元。则该纳税人应缴纳多少资源税?

A.135万元 B.117万元 C.105万元 D.120万元

5.某机关有5层的办公用楼一栋,房产价值2 000万元。2002年,将其中一层出租,取得租金50万元,该地区的房产价值减除幅度为20%,则该单位应纳多少房产税?

A.应纳19.2万元 B.应纳6万元

C.该单位属于免税单位,无需缴纳房产税 D.2万元

6.王某2000年6月1日其将其自有房屋对外出租,每月租金为2 000元,则王某该年度应缴纳多少房产税?

A.1176元 B.560元 C.1680元 D.480元

7.某企业将其自有的房产投资联营,作价2500万元,投资期限为15年,每年固定分红50万元不承担投资风险,当地的扣除比例为30%,则本年度该企业应缴纳多少房产税?

A.9万元 B.6万元 C.0.6万元 D.2万元

8.某大型企业2001年起将其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该房产原值2000万,该企业还建有老自社会福利院、学校、商店的房产各400万,600万,100万,并有盈利性医疗机构的自用房产300万元该地区的扣除比例为25%,则该企业当年应纳多少房产税?

A.21.6万元 B.27万元

C.18.9万元 D.29.7万元

9.甲、乙、丙三人在某大城市共同拥有一块2000 m。的土地的使用权,甲实际使用3/5,乙实际使用1/5,丙实际使用1/5,已知该地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为每平方米5元,则甲、乙、丙三人应如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A.甲、乙、丙共同承担该税款

B.甲缴纳全部的税款

C.甲、乙、丙平均分担税款

D.甲、乙、丙分别按其所占土地缴纳,即甲缴纳6 000元,乙、丙分别缴纳2 000元

10.下列哪些房产可免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A.城市的土地

B.某政府机构使用某企业的办公楼进行办公,支付租金30万元

C.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

D.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

11.下列哪些情况下,土地使用权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A.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承包权

B.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尚在抵押期间内

C.土地使用权人将其使用的土地赠与好友

D.继承国有土地使用权

12.按照土地增值税法的规定,纳税人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按照以下哪些做法确定?

A.根据同类土地的市场价格扣除 B.房地产原值扣除一定的比例后确定

C.由税务机关核定该土地的价值 D.应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扣除

13.下列哪些车船应缴纳车船使用税?

A.在公海上航行的中国船舶 B.内资企业所有并使用的小轿车

C.国家机关所有并使用的车船 D.在中国港口行驶的外国船舶

14.河北某企业所有的汽车在北京行驶的,其车船使用税应在以下哪些地点缴纳?

A.应在其企业所在地缴纳

B.企业所在地未缴纳的,其行驶地的税务机关有权查补税款

C.企业所在地和行驶地的税务机关均有权征收

D.应在行驶地缴纳税款

15.某煤炭生产企业共有载货汽车4辆,载重量30吨,大客车3辆,根据当地的规定,货车年纳税额每吨30元,大客车年纳税额每辆200元,新购置汽车1辆,但暂不使用,则该企业每年应缴纳多少车船使用税?

A.4 400元 B.3 600元

C.4 200元 D.600元

16.下列哪些应缴纳车船牌照使用税?

A.外籍人员所使用的车船 B.国家机关所使用的车船

C.某企业使用的车船 D.各种消防车船

17.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在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如何处理?

A.应就超过扣除额部分的金额计算土地增值税

B.应按全部增值额计算土地增值税

C.应按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土地增值税

D.应按出售金额计算土地增值税

18.郭某购买一辆摩托车,支付货款1.5万元,支付价外费用共1 000元,支付增值税税款2 720元,则郭某应缴纳多少车船购置税?

A.1 872元 B.1 500元 C.1’792元 D.1 600元

19.甲、乙两人互换房地产权,结合市场价格,双方商定甲的房屋价格为30万元,乙的房屋价格为25万元,该地区的契税税率为4%,则下列关于契税缴纳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乙应以5万元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2 000元

B.双方均无须缴纳契税

c.甲应以5万元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2 000元

D.甲、乙均应以5万元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2 000元

20.某单位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将占用该土地的厂房转让给某单位,则根据我国契税法的规定,该转让行为在契税法上应如何处理?

A.应由转让方单位在转让时缴纳契税

B.应由受让方单位缴纳契税

车船使用税计税办法范文5

社会各界对这一草案的关注度非常之高:截至11月1日8点多,全国人大官方网站显示“已提意见数”已达48998条,这无疑证明很多人对车船税草案“有话要说”。

立法“激辩”的背后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全文公布车船税法草案、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和建议。

是“调节财富分配”还是“加税”?是按价值征税还是按排气量征税?分档征税究竟能不能促进节能减排?为了更好地完善这部法律草案,社会各界围绕车船税立法的几个焦点问题畅所欲言,展开激烈的讨论……

征税目的:有待进一步厘清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车船税立法本身是一件积极的事情。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也表示,这种将条例上升到法律层面的做法符合“税收法定”的原则,是一种进步。

与此同时,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一些社会人士均提出,车船税立法的目的还有待进一步厘清。

财政部税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车船税是财产税,立法一方面是调节社会财富分配,一方面也是引导汽车合理消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

但不少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网民对此提出了不同看法。吴晓灵委员说,草案立法目的是财产税调节财产关系,还是解决节能减排问题需要加以明确。

全国人大代表陈伟才说:“从目前网上和身边有车人反映,我感到是这是一部‘加价’的法律。”现在城市中的主打车型是排量1.6至2.0的私家车,按草案规定,这一块基本上都要涨价,会影响绝大部分车主。另外,根据去年汽车销售的情况,排量1.0的车仅占10%,意味着大多数的车主负担要增加。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温孚江表示,政府有责任把纳税人的钱花好,同时要尽量减少人民群众交税的税额。“不能总想着从老百姓兜里掏钱。”

有网友表示,排量1.6升的车征收的车船税从400多元涨到1000多元,这样的“涨价”有些太“猛”了。江西省一名检察官在网上发帖表示,税收增加得越多,民众腰包的钱就越少,税收要征,但绝不是越多越好。

全国人大代表易昕建议,十七届五中全会要求,“十二五”规划除了追求国强还要民富,给百姓让利,在这种形势下,这个税种的调整应该更加慎重一些。

但也有人表示赞同草案的调整方向。网友“车言非语”认为,虽然2007年的车船税暂行条例中车船税税负比老政策增加了近一倍,但老政策分别是在1951年和1986年制定的,考虑到通货膨胀等因素,特别是目前CPI高增长,2007年的调整增加显然没有到位。目前车船税法草案将以法律形式出台,不可能频繁调整,如果此时不调整到位,又待何时?

计税依据:是“按价值”还是“按排量”?

正在征求意见的车船税法草案规定,按汽车排气量分档征收车船税。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作草案说明时解释说,车船税计税依据理论上应是车船的评估价值,但车船的数量庞大且分散于千家万户,价值评估难以操作。为了方便征管,草案采取按排气量征税。

财政部税务司有关负责人分析说,汽车排气量和价值之间有着正相关关系,相关性高达97%,也就是说一般排气量越大的车价值越高。因此,以排气量计征车船税能够体现它的财产税性质。英国、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家也是按排气量征税。

针对这一问题,吴晓灵委员表示,车船税如果定为财产税,在征收环节中可以考虑排放的问题,但不要把它作为最重要的标准,目标应该单一。

方新委员指出,车船税是财产税,它的计税依据理论上应该是车船税评估价值。德国的做法就是车辆按照价格分档征收车船税。既然作为资产,价值还会随着车辆使用年限折旧,那么第一年就按规定的税率征收,第二年后每年递减10%,到第10年只收最低的固定值,这才能体现财产税性质。

全国人大代表耿学梅说,买高档车的就多缴税,价格低的就少缴税,这实际上也是均衡贫富的关系。如果用排气量,就不能体现我们常讲的贫富之间购车额度的大小,因为高档车也有排气量小和大之分。“作为财产税,按价值来征收更能体现公平和公正。”

分档征收:能否促进“节能减排”?

关于草案根据排气量分档征收车船税的规定,中国社会科学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认为,虽然车船税对财政收入的意义并不大,但从边际效应来讲,还是会影响购车人的选择,从而实现政策的调控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蒋庄德表示,目前涡轮增压可变进气等技术在汽车生产上广泛使用。由于采用了涡轮增压技术,汽车能耗与汽车排量之间的关联性降低。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应该根据排气量分档征收车船税,值得进一步研究。

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要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征收燃油税更为合理。方新委员说,节能减排的导向作用实际上应该通过燃油税调节,车跑得多、排放得多了,就要多交税。

一位四川网友表示:要想通过征税达到节能减排目的,关键是要管住公车消费。否则,恐怕就有“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之嫌。

全国人大代表吴亮星也提出了相同的质疑:草案规定了对警车、公车和部队的车免税,如果为了节能减排,这些车同样排放了污染物,也同样要负责任,为什么要免税?

全国人大代表周家贵建议,草案按排气量制定了阶梯征收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节能减排和环保方向,但同时也要兼顾到汽车的使用者多开多缴,少开少缴的实际。“建议与排量、与财产价值、与消耗的油量综合征收,更体现公平性。”(崔清新、周婷玉)

从车船税立法看我国汽车税制应该怎么改

即使高举着节能减排的旗号,车船税草案选择以排量为切口进行征收金额划分也是不够科学的,容易从财产税变成“排量税”。而从财产税本身应围绕财产价值的公平性衡量,这种“排放税”征收方法更是有失公允。例如,一辆帕萨特2.0升车型价格比1.8T车型要便宜,缴纳的车船税却要更高;由于品牌含金量、技术含量不同,一辆一汽大众奥迪Q5排量为2.0T车价比东风日产2.0升逍客要高二三十万元,可二者缴纳的车船税却都在2.0升这一档,能体现出财产税的公平属性吗?

草案让涨价的车船税可能滋生出一种“养路费”心理:反正每年这么些钱都缴了,“不开白不开,多开比少开划算”。

作为一种地方税,车船税草案还应对收缴上的税款的用途、监管等进行规定,让车主知道自己缴纳的税款用于何处。总之,综合这几个角度考量,车船税涨价都是不合时宜的,不利于下一步汽车税制的深入改革。(南辰)

“调节贫富”不该是车船税的功能

关于车船税税法草案的讨论越来越热闹了。一个争论的热点,是其“调节贫富”的功能。

按照财政部官员的说法,车船税计税的依据理论上应是车船的评估价值,草案采取按排气量征收只是为了方便征管。更有人大代表说,30万元的红旗和70万元的奥迪按排量交一样的税显然不合理。如此看来,车船税理该起到调节贫富的功能。

在中国,老百姓买汽车,缴税的税种和税金总额在全世界数一数二:成本17%的增值税、车价10%的车辆购置税、车价1%到40%的消费税、进口车15%的关税、随油价征收的燃油税以及即将大幅上调的车船税。

其中购置税按车价10%征收,已经体现了车价高的车多缴税的原则。如果说车船税以车船的估值计税,显然有与车辆购置税重复收税之嫌。

讨论车船税,先请该税的制定者厘清征税的目的:是调节贫富,是推进节能减排,是抑制拥堵,还是增开税源,增加各级政府收入。目的挑明了说,接下来的讨论才有意义。

车船使用税计税办法范文6

一、行政事业单位涉税业务会计处理实例分析

(一)行政事业单位处置不动产的会计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因各种原因对不需用的不动产进行处置时,除按规定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外,还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例1]由于机构改革,某行政单位将其撤销的下属事业单位的一幢楼房转让,该楼房建于1998年,当时造价100万元,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如果按现行市场价格计算,建造同样的房子需要600万元,该房子为7成新,已按500万元出售,并支付了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7.5万元。其应交纳土地增值税计算过程为:(1)评估价格=600×70%=420(万元);(2)允许扣除的税金27.5万元;(3)扣除项目金额合计=420+27.5=447.5(万元);(4)增值额=500-447.5=52.5(万元);(5)增值率=52.5÷447.5×100%=11.73%;(6)应纳税额=52.5x30%-447.5×0=15.75(万元)

借:经费支出――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157500

贷:现金 157500

(二)行政事业单位公车缴纳车船税的会计处理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取消了原有公车免税条款,除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和警用车船以外,其他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使用的公车,都要按规定缴纳车船税。

[例2]某行政单位已经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2007年3月份在办理4辆小轿车交通强制保险过程中,收到了保险机构开具的车船税代扣代缴凭证,凭证上注明金额为1200元,会计处理为:

借:现金 1200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1200

借:经费支出――基本支出――办公费 1200

贷:现金 1200

(三)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的会计处理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但事业单位将房产用于出租后,房产的使用性质已由“自用”变为“经营用”并产生了经营性收益,应当依法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以及《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果事业单位出租房产时与承租人签订了租赁合同,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另外,事业单位将房产出租,还须按地方政府规定缴纳“非转经”占用费。

[例3]2007年1月12日,A事业单位经批准将闲置房产出租给B公司,合同书约定年租金为120000元,租赁期为3年,租金合计360000元。该房产的土地使用证书登记面积100平方米,该地段适用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年税额为4元/平方米,“非转经”占用费按租金收入的8%计算,教育费附加按应交营业税的3%计算。

A事业单位2006年应交纳税费计算过程如下:应交房产税=120000×12%=14400(元),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100×4=400(元),应交营业税=120000×5%=6000(元),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6000×7%=420(元),直交教育费附加=6000×3%=180(元),应交印花税=360000×1‰=360(元),应交“非转经”占用费=120000×8%=96000(元)。其会计处理为:

(1)缴款时应做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14400

――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400

――应交营业税 6000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420

――应缴教育费附加 180

――应缴“非转经”占用费 9600

贷:银行存款 31000

(2)收到租金时应做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其他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 120000

(四)行政事业单位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具有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较为复杂、量能负担、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征收等特点。

[例4]某企业核定的全年计税工资总额为120000元,2007年实际发放工资150000元。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本年折旧额为50000元,按照税法规定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本年折旧额为60000元。该企业2007年利润表上税前会计利润为1500000元,所得税税率为33%。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的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 56100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56100[150000+(150000-120000)-(60000-50000)]×33%

二、行政事业单位涉税业务会计处理的强化措施

(一)完善配套法规建设作为政府部门和市场部门之外的法律法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的立法层次太低,仅有一些行政法规和政策文件难以支撑起一个法律体系。应建立与宪法中关于与公民结社原则相衔接的结社法律、捐赠法律、规范非营利事业和非营利机构的单行法,全面规范事业单位的性质、法律地位、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将各类事业单位及其相关事业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建立与事业单位法律相衔接的实施细则和单行法规。同时要在立法工作中,注重事业单位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形成较为健全的法律体系。

(二)适当分离会计与税法在税法升格为基本法律之后,财政部门制定的会计法规等部门规章在层级效力上就应当遵从税法规定,这样确保税收法规决定会计制度的格局能够顺畅运行。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制定工作应当吸收会计、法律、财税方面的专家共同参与,以便更好地实现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同一化。会计制度在遵循会计一般原则的前提下,应减少其与税法的差异和纳税调整事项。但因两者目标差异的存在,不可能做到完全同步。因此,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应分离,由财务会计负责企业基本信息质量,保持其基本规范,而税务会计承担纳税调整事项,由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再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同时税务会计准则的内容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优化,确立税务会计准则在会计制度体系的优先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