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治学科的看法范例6篇

对政治学科的看法

对政治学科的看法范文1

关键词:政治;政治学;范畴体系

一、构建政治学范畴体系的总体要求

一门学科范畴体系的构建,不可能以个人的主观随意性,想当然地去组织、拼合它的体系结构,必须从学科本质的特征出发,依托于一定的理论基础,遵循相应的组织原则,揭示学科构建的科学规律。那么,构建政治学范畴体系的依据所把握的总体要求又在哪里呢?

1.马克思主义的认识方法论是我们构建政治学范畴体系的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的认识方法论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它为我们正确认识事物、分析事物、洞悉事物的本质提供方法论的指导。要构建政治学范畴体系,我们不妨看看列宁在《哲学笔记》中吸收黑格尔的合理思想所提出的一些观点。(1)任何一门科学的思想体系,就是表述这门科学的全部内容的思想过程,这个过程必然是从抽象到具体。这是符合人的认识过程的。人认识一个对象时总是从抽象到具体,科学体系从抽象到具体的安排,最便于人对这个对象的了解。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也是从少到多、从简单到复杂、从表层到深层、从平面到立体、从现象到本质的过程。(2)一个科学体系的起点应该是这个体系最抽象的东西。如马克思认为商品是人类现代经济生活最抽象的东西,商品便成为他的政治经济学的起点。(3)推动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的内在动力是对立统一规律,每一个原理应符合矛盾运动的形式。

2.学界对政治学研究的丰硕成果是构建政治学范畴体系的基础。政治研究是一门具有悠久历史传统的学问,古今中外人们始终如一地对政治学研究投入巨大的热情,政治学已成为现代社会科学体系中一门具有独立地位的重要科学。自1980年中国政治学恢复后,中国政治学界以及其他学科的学者对政治学的研究和发展做了卓有成效的实质性工作,对政治、政治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范畴体系等进行了具有开创性的探索,并在众多的研究领域形成共识,拓展了政治学研究的对象、范围和方向。因而为政治学范畴体系的构建奠定了根基。

3.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观是政治学范畴体系不断丰富完善的唯一途径。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观揭示了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任何一门学科都是开放的,不断发展丰富的,政治学也毫不例外,它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体系也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而前进。它一方面会从政治学已有的内容中进行取舍,另一方面也会从广泛的社会实践中,从其他学科的成果中汲取有益成分来不断地丰富完善自己。因而,我们对政治学体系的构建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而非固定的框架和模式。

4.对政治学的正确认识是构建政治学范畴体系的关键。要使中国政治学理论体系更加完善,政治学就必须走向科学,即要在马克思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建立有特定研究对象的政治学理论体系,克服政治泛化和政治概念狭隘化的影响。政治学不能什么都研究,不能把什么社会现象都作为政治现象来研究。从研究对象看,对象是否明确是一门学科能否成立的首要前提。从内容上看,一门学科的对象,决定学科的内容。一门学科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象的主要组成部分及其结构;二是对象的运动及其规律。从内容的逻辑安排看,从抽象到具体,从简单到复杂,从客观到主观,这几乎成为任何学科构成体系的顺序,这种顺序符合认识的规律,符合认识的历史,也便于读者对一个思想体系的理解。那么构建政治学范畴体系的着眼点又在哪里呢?于此,笔者从对政治学的正确认识人手分析和论述政治学范畴体系的构建问题。

二、构建政治学范畴体系的切入点

正确认识政治和政治学是构建政治学范畴体系的切入点。政治是什么?这是一个古老而又新鲜的话题。对于这个问题,可以说自从国家(城邦)产生以来,人们就在苦苦地思索、不懈地探索,但仍达不成共识。因为政治学者由于各自的立场、观点、方法不同,几乎都有自己对政治的理解和表述。概言之,对政治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政治是一种社会价值追求、一种规范性的道德;政治是一种超自然超社会力量的体现或外化;政治是对于权力的追求和运用;政治是一种管理活动。

在当代中国政治和政治研究的发展中,马克思主义政治观一直占有主导地位,概括起来有如下特点:政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政治是更为基础的经济关系的集中体现;国家政权是政治的主体和根本问题;政治是一种有规律的社会现象。

综观以上分析,由于人们的观察点、立足点不同,使得对政治的理解和解释完全不一致。杰弗里·庞顿说过:我们最好不要将一种概念视为某种固有的客观东西。也就是说对政治的定义,我们无须也不可能用一个单一的模式、方式等框架结构将其固定(这在实质上也是没有必要的)。然而我们通过对政治诠释性的定义,透过其现象的描述、对本质的分析,我们仍不难发现他们对政治的理解有着如下的共识:(1)政治是在以国家存在为前提条件下的一种社会关系;(2)政治所探讨的是一种力量或者说是公共权力的表现、运作及其内在机制;等等。这就是说,在政治的范畴中公共权力是其核心和本质。由此,为我们进一步理解政治学研究的对象及其本质的内核找到了切入点。

政治学的定义显然也只能以政治定义为基准,不同的政治理解必然表现出对政治学的定义的差异。从马克思主义的政治观来看,政治活动的核心就是国家政权。因此,国家政权是所有阶级社会上层建筑的核心部分,是政治上层建筑的主体。也就是说,政治学应抓住政治中最本质、最主要、最根本的问题,即国家政权问题作为主要的研究对象。其实结合上述分析,即我们在剖析各家关于政治概念的诠释时,已窥见到政治学包含着以下核心的要义:政治学是研究政治运作、发展、变化及其规律的科学。从本质上看,它所揭示的是在国家中对政治权力的探讨,也就是说对权力的研究是其核心范畴,伴随着权力运作方式、机制、模式等是其必然拓展的范畴系统。由此,我们在建构政治学范畴体系时,权力必然是其体系建构的核心,而其体系的构建是依此为中心依托的展开。

三、政治学范畴体系构建的结构模式

通过对政治、政治学的分析,我们明确了政治学所研究的核心范畴是政治权力,因此从政治权力的层面我们必然要追寻权力的本体、权力的主体、权力的客体,这三者不仅处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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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行为主义政治学;价值中立;事实判断;价值判断;价值情感说

[作者简介]罗爱武,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2008级政治学博士研究生,湖北武汉430072

[中图分类号]D73/7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0)07-0033-05

行为主义政治学派曾是当代西方影响最大的政治学流派之一,它是在批判传统政治学的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这一过程又被称为“行为主义革命”。其“革命性”的总特征是强调政治学研究要摆脱传统政治学“哲学化”的研究方式,实现政治学研究的“科学化”。“价值中立”是行为主义实现其政治学研究“科学化”诉求的主要途径之一,也是其相对于传统政治学研究途径的一个鲜明的特征。这一主张既是行为主义政治学派在二战后迅速兴起和发展的原因之一,但同时也是其在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快速衰落的重要原因。要理解行为主义政治学派的这一戏剧性的发展轨迹,就必须了解行为主义政治学“价值中立”观的理论基础、具体内容及其合理性和内在缺陷。

一、行为主义政治学“价值中立”观的理论基础

行为主义政治学“价值中立”主张是建立在休谟的“事实和价值两分说”与逻辑经验主义的“价值情感说”理论基础上的。

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问题又称“是”与“应该”问题、“实然”与“应然”的问题,最早由英国哲学家休谟提出,他认为在以往的道德学体系的推理方式中,普遍存在着一种思想的跃迁,即从以“是”或“不是”为连系词的事实命题,向以“应该”或“不应该”为连系词的伦理命题(价值命题)的跃迁,而这种思想跃迁是不知不觉发生的,他认为这种推理方式既缺乏相应的说明,也缺乏逻辑上的根据和论证。这个有关事实与价值的“二分法”以及价值判断不可能独立地从事实判断中推导出来的主张就是休谟问题。

逻辑经验主义运用语言分析的方法,根据意义证实标准,即一个命题是否有明确的证实真伪的方法,进一步指出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差别所在:有无认识意义。逻辑经验主义据此将所有命题分为有认识意义的事实判断和没有认识意义仅有情感意义的价值判断两类。有认识意义的事实判断对客观事实有所断定,命题本身有真假可言,这类命题又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分析命题,它根据本身所包含的那些符号的定义判断其真假;一类是综合命题,它根据经验事实判断其真假。而无认识意义的价值判断本身对客观事实没有做出断定,它只是个人情感的表达,命题本身无真假可言,“只表达道德判断的句子是没有说出任何东西的。它们纯粹是情感的表达,并且因此就不归入真与假的范畴之下”。这就是逻辑经验主义的“价值情感说”,这一观点认为价值判断纯粹只是情感和态度的表达,既不真也不假,是无认识意义的命题。

依据“价值情感说”,逻辑实证主义认为以客观地认识世界为目的的科学研究只能解答与经验相关的问题,只有事实问题才是科学研究可能解答的问题,回答事实问题的事实判断对经验事实有所断定,其真假可以由经验证据加以检验;而价值问题是科学研究无法解决的问题,它的回答对经验事实无所断定,只表达了某种情感和态度,无法用经验证据来进行检验。“科学告诉我们是什么,而不是应是什么。”逻辑实证主义认为科学研究只能回答事实问题,作出事实判断,哲学和伦理学才试图回答价值问题,作出价值判断。

二、行为主义政治学“价值中立”的具体内容

根据休谟“事实和价值两分说”以及逻辑实证主义“价值情感说”,行为主义认为政治学研究应该进行“价值祛除”、保持“价值中立”。行为主义的“价值中立”主张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从研究对象看政治学应该研究政治现象的因果联系等经验事实问题,不应该研究好坏善恶等规范价值问题;从研究过程来看研究者在研究过程中应保持“价值中立”,不应将个人的情感、价值观等混入到研究过程中去;从研究结果来看研究者应只对结论作出因果事实判断,不要作出善恶价值判断。

第一,研究对象的“价值中立”。所谓研究对象的“价值中立”是指行为主义政治学主张在研究对象上政治科学应从政治哲学中独立出来,政治科学应当只研究事实问题,而不应当研究价值问题。他们认为“科学是‘价值祛除’的……科学关心的是的问题,不是应该的问题;是经验的问题,不是规范的问题”。

传统政治哲学在研究对象上着重关注的是诸如正义、善、自然法、自然权利、国家制度、国家起源、政治权力性质等等一些抽象的政治价值和政治理想,相对忽视了对社会政治现实的研究,从而削弱了政治学的应用价值。行为主义政治学派批判了传统政治学研究对象的局限性,“从传统的角度看,政治理论可以说就是政治哲学,它坚持并鼓吹自己仅只探求和理解美好生活的本质,或者只限于把握先人对此问题的看法。高踞于理论之特权等级巅峰的是道德分析,而不是严格的经验世界的分析”。行为主义政治学家认为传统政治学局限于探讨一些抽象的“应然”问题,忽视研究现实政治的“实然”问题,这一研究对象的局限性使政治研究脱离了社会现实,对政治学的发展造成了很大的障碍,“今天政治学方面可以用来了解政治生活的知识非常不够,这种不足主要倒不是指显而易见的理想知识,而是指那种可以用手头的分析和研究工具来获取的知识”。行为主义认为摆脱这一困境的有效之举在于实现政治学研究对象的转向:从执着于“应然”问题的政治哲学的探讨转向关注“实然”问题的政治科学的研究。

因此,他们主张摒弃传统政治哲学的研究范式,让政治学从传统政治哲学中独立出来,政治学研究“实然”的事实问题,把“应然”的价值问题留给政治哲学。卡特林(George・Caflin)认为政治可以被划分成三个部分,首先从原理上可以把政治理论与政治实践区分开来,但同时政治理论本身又可以分为政治科学和政治哲学两部分。在区分了政治科学与政治哲学的基础上,行为主义认为在研究对象上政治学应放弃对价值问题研究,转向关注现实的政治事实问题。行为主义政治学家也纷纷提出了他们各自认定的政治科学的研究对象。如拉斯韦尔认为,从研究对象看“政治研究是对权势和权势人物的研究”。伊斯顿认为“政治学是研究受权力分配和运用的影响下的价值的权威性分配的”。怀特(William・Whyte)主

张“政治学家应该对政治学感兴趣。他们应该把伦理学留给哲学家,他们自己首要关心的应该是政治行为的描述与分析”。罗伯特・达尔则将作为政治学研究对象的政治体系定义为“任何在重大程度上涉及控制、影响力、权力或权威的人类关系的持续模式”。关于政治学的具体研究对象他们各自的主张显然并不完全相同,但作为行为主义政治学者他们的共性也是相当明显的:即都主张将政治学研究对象由抽象的政治哲学概念、法律、政治制度、正式的政治机构等转向非正式结构和政策实施过程,通过对可观察的政治行为的研究来解释现实的政治现象。

第二,研究过程的“价值中立”。研究过程的“价值中立”是指行为主义政治学者认为,政治科学研究者在研究过程中必须“祛除价值”或“道德上中立”,避免夹杂个人的政治倾向、情感、态度和价值观念,以免影响研究的客观性要求:不管研究者怎样去理解善与恶,他们在善与恶的冲突中要保持中立。对所有政治科学家来说,他们据以进行调查和讨论的共同基础,只能通过摆脱道德判断的过程或通过从道德判断中不断超脱出来的过程来达到,也就是说,道德上的价值中立是科学分析的必要条件。

行为主义政治学者认为政治科学是研究“是”的问题而不是“应该是”的问题,是研究“实然”的问题而不是“应然”的问题,研究的目的是通过对客观政治现象客观中立地观察研究以发现其中的客观规律。客观的政治现象是研究的对象,客观的观察、理性的分析是研究的手段,客观的政治规律是研究的结果。为了确保政治分析和结论的客观性和精确性(这既是科学的要求,也是科学的标志),行为主义主张在研究过程中研究者应该保持“价值中立”,不应当把自己的价值观念带人到研究中去,不应当去从事为特定人或社会服务的价值判断研究。如果某个研究者在研究过程中带入自己的价值观,那么个人的情感、价值倾向就可能会造成对研究结果的歪曲,这将有损政治学研究的客观性要求。如果某个研究者在研究过程中没能做到“价值中立”的话,行为主义政治学者就会认为这个研究者不是在就某一问题进行政治学的研究,而是在做伦理学的探讨了。“政治学的任务在阐明情况,而政治哲学则要为政治选择提供辩护。”行为主义认为政治研究不是道德哲学的一个分支。政治研究只是陈述种种条件,政治哲学才会为各种价值进行辩护。换句话说,“实然”的研究不同于“应然”的学习,分析政治冲突的过程不同于评价政治冲突的后果。政治研究中研究者必须保持价值中立,不可引入个人的价值判断。早期的行为主义政治学家卡特林(G・Catlin)也曾经指出,政治学是一种纯粹的科学,除了出于严格的假设外,它绝不应涉及价值判断。政治学家不但必须区别价值判断与政治研究间的差异,而且必须注意价值判断闯入政治研究的危险。政治学家的任务在于不动感情地研究某些能够实现特定目的的条件并且客观地检验这些条件。研究过程价值判断的介入将使研究结果也成为一个价值判断,从而破坏研究的客观性要求。

第三,研究结论的“价值中立”。研究结论的“价值中立”是指行为主义政治学主张政治学家对研究结果应只作因果事实判断而不应做好坏善恶的价值判断。行为主义政治学家认为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是有逻辑上的区别的,描述性的事实判断有经验意义,可以凭借经验和事实来断定其真伪性;而价值判断没有认识意义,仅仅是情感和态度的表达,其真伪性是无法通过经验研究来确定的,它们既不真也不假。行为主义政治学家强调只有事实的判断才是科学范围之内能够做到的事情,价值判断超出了科学的范围。

因此,行为主义政治学家强调作为“科学家”,严谨的政治学家应避免作出价值判断,也不宜对价值判断发表意见,对一切重要政治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是政治哲学家的任务,政治哲学家才总是试图作出决定、提出建议、阐发道德标准、提出价值判断来估计政治行为和政治制度。卡特林明确提出政治学关心手段,政治哲学才关心目的。不管我们大家的选择或目的是什么,我们的愿望就是要达到目的;为了达到目的就必须了解采取什么手段最为有利,提供适当的有助于实现社会政治目的的手段的知识是政治科学的唯一的功能,而且只有政治科学才能做到这一点。奥本海姆(Felix・E・Oppenheim)同样指出政治学研究应该限于作出能够由可观察证据证实的客观事实陈述,价值判断仅仅表达政治学家个人的主观偏好,它不需要也不应该介入政治学研究中来。

三、行为主义政治学“价值中立”观的简要评论

作为当代西方曾经影响最大的政治学流派之一,行为主义政治学的快速兴起和最终衰落都与其“价值中立”主张有着密切的关系。自从“价值中立”主张提出以来围绕它的争论就没完全停止过,这一争议实际上并不局限于政治学这一学科范围内,而是围绕另一个范围更大的问题展开的,即社会科学研究中是否能够做到“价值中立”、是否应该做到“价值中立”。详细解答这一问题不是本文的主旨,仅就方法论这一层次而言,笔者认为行为主义“价值中立”主张应该说在一定范围、一定限度内是有其合理性和可行性的。行为主义政治学的问题就在于它把这一主张的适用范围过于夸大,超出了可能的限度,导致这一主张又丧失了合理性,从这一意义上说行为主义的衰落就具有了某种必然性。事实上,不仅对于政治科学,而且对于包括经济学、社会学、教育学等等在内的所有社会科学来说,要完全做到“价值中立”都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合理的。

第一,关于研究对象的价值中立,行为主义提出这一主张,首要的目的是为了反对传统政治哲学研究对象局限于价值问题、忽视对现实政治问题研究的弊端而提出来的,这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因为任何一门社会科学如果长期忽视现实社会问题的研究,对现实社会问题既不能指出理论上的解释之道,也不能提出实践中的解决之法,长此以往必将会危及该学科的“合法性”。从这一点看行为主义主张让政治科学从政治哲学中独立出来、政治科学研究应该关注现实政治问题,不容否认是合理的。同时,“价值中立”主张也开拓了政治学的视野,为政治学研究开辟出了一块相对独立的崭新的研究领域,对于政治学学科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正是在行为主义影响下,政治学的新交叉学科、新理论如政治心理学、政治社会学、政治生态学、政治人类学、政治系统分析理论、角色理论、团体理论、决策理论、精英理论等纷纷涌现,客观地说在促进政治学学科发展上行为主义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但所有社会科学的研究起点是现实社会问题,而现实社会问题往往是既包含事实问题也包含价值问题。虽然从逻辑上我们可以明确地对这两种问题做出区分,但在现实中这两类性质的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的,很难截然分开,因此,完整的社会科学研究应该既研究事实问题也关注价值问题。如果说传统政治哲学在研究对象上强调了对价值问题的研究而忽视了对事实问题的研究的话,那么行

为主义政治学则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它强调了对事实问题的研究却又忽视了对价值问题的探讨,从这一点看行为主义“价值中立”主张的偏颇是很明显的。而且这一主张在研究实践中也带来了另一种与传统政治学相似的困境:在“价值中立”的旗号下,行为主义者往往过份关注细枝末节的政治行为,而忽视重大现实政治问题的研究,从而再次造成了政治学研究与社会现实脱节的问题,这也是行为主义最终被后行为主义所取代的重要原因之一。事实上,在行为主义内部针对研究对象“价值中立”的主张,不同的声音也从没停止过,当怀特(William・Whyte)提出政治学家应对政治学感兴趣,而要把伦理学留给哲学家时,阿尔蒙德就曾批评说,对政治学而言,公共政策是首要的依据,在对政策的后果所作的分析中,政治学家的职责是要判断一种已被认为以某种方式将会导致公共利益的特定政策究竟是否真的有效,而在讨论这些“伦理”问题时,哲学家是缺少必要的知识与技能的,而政治学家只要经过专门的训练就完全具有这种能力。因此,他认为政治学家不应把“伦理学”留给哲学家,在公共政策领域实际判别“善与恶”是政治学家的特殊职责。

第二,从研究过程的价值中立来看,行为主义提出“价值中立”是为了维护政治学研究结果的客观性,尽量做到研究过程的价值中立是保持研究结果客观性的必要条件。但从社会科学研究过程的实际情况来看,要做到完全的价值中立是不现实的,因为每个社会科学研究者都有自己的价值观,研究活动是研究者在自己价值观指导下进行的选择,而每一种选择背后实质上都有一种价值判断:研究方法的选择涉及价值判断,任何一个社会科学家只有具有某种确定的方法论才能开展研究,这本身就涉及到认为这个方法是好的价值判断,行为主义主张政治学研究要实现“价值中立”,这本身就是一个价值判断;另外,研究对象的选择也涉及价值判断,任何一种学说必须把取材于有关社会生活的某些事实或事件看作是重要的,这种取材本身也是一种价值判断。

当然,这样说并不意味着社会科学研究过程中的客观性就不重要,研究过程就不要做到价值中立、不能做到价值中立。关于在政治学研究过程中如何做到“价值中立”,贝蒂・H・齐斯克的观点有一定说服力,他将整个政治学研究过程划分为四个阶段:课题的系统化;调研的设计和调研手段的发展;资料的搜集;对资料的分析和阐释。他认为在课题系统化阶段研究者往往根据自己的价值观选择那些最可能对自身的价值有所推动的问题,但“课题一旦选定(我们希望这一抉择既是在相应的价值基础上又是在理论重要性的基础上作出的),其后的两个研究阶段的结果若要令人信服,就应该完全不抱成见”。也就是说如果说在研究的第一阶段研究者介入自己的价值观还有一定的必然性和合理性的话,那么一旦进人研究的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即在调研的设计和调研手段的发展以及资料的搜集阶段研究者则必须保持价值中立,客观科学地收集数据,用这些数据来客观地检验理论假设,而不应带有研究者的偏见。如果研究者在这些过程中仍带有自己的价值观的话,那他的结论可能不会得到人们的认可。因为科学的研究结论要求经得起经验证据的重复检验,那种通过选择性证据得出的有偏见的结论是经不起重复性检验的。这两阶段的“价值中立”是研究客观性的必然要求,是合理的也是必须做到的。但是如果要在研究的第一阶段和第四阶段就排除研究者的个人价值观则是不现实的。

对政治学科的看法范文3

在人们的观念中,往往认为行政学就是研究政府管理的。但“政府”这个概念实际上是一个政治学的概念。所谓政府是指“政议之府”。一般说来,总是在探讨政府与社会以及其它国家机构的关系时,才会使用政府的概念,特别是当一个问题属于政治学的范畴时,肯定会涉及到政府这个概念,但如果在这个层面上来探讨行政学,就显得有所牵强,以致于在行政学的研究和叙述中,何时使用政府和行政这两个概念都表现出了很大的随意性。

政府与行政的关系可以这样来理解:行政行为产生于政府和由政府中的组织机构或人员来承担。行政学在政府中所看到的是一个行政体系,而不是政府本身。如果说行政学是以政府为研究对象的话,那是不准确的。因为,站在行政学的视角上,政府是以行政体系而存在的,行政体系是经过行政学的抽象而确立起来的研究对象。或者说,行政学并不研究政府的全部,它只研究政府的行政行为以及与行政行为相关的各个方面的内容。对于政府的政治归属问题,行政学可以不去涉猎,它的研究更多地倾向于技术性的方面,是属于技术抽象意义上的行政。所以,在行政学的研究中,受过专业训练或有着专业素养的人,一般来说不习惯于使用政府这样的概念,他们总是努力地使用行政的概念。比如,用行政主体、行政组织、行政机构、行政部门等一系列概念来取代作为政治学概念的政府。即使在使用政府这个概念时,他们的真实所指也是政府的行政体系以及行政行为。可见,我们虽然把行政学定义为专门研究现代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科学,但是,这里所讲的政府,只是指与行政活动相关联的方面,并不包含对政府的一切方面的研究。

在较长时期内,行政学是作为政治学的分支学科而存在的,所以,它需要接受政治学的政府概念。作为政治学的一个分支学科,行政学的研究内容必然很具体。因其自身不需要有什么理论,它作为一个学科而能够成立的理论是由政治学赋予的。虽然19世纪末20世纪初行政学被作为一门独立学科提了出来[2],但它只是更多地引进了管理学方面的内容,而在学科的理论归属上,还是没有走出政治学为它划定的界限。行政学没有自己独立的理论建树,政府的概念成了行政学分析自己的研究对象的障碍。使得对于“行政学是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的问题一直有人表示疑义。科学界有着不成文的默契:一个没有自己独立理论的学科决不被看作是一个独立的学科。行政学要想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就不能现成地接受政治学为他提供的政府理论,它需要把政府抽象为行政体系,并加以分析,才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行政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存在的问题。我们相信,随着一批有着行政学专业素养的学人的出现,它的研究会从对行政体系的分析入手,来建构行政学的学科体系和确定研究的基本内容。

二、行政学是不是管理学

在我国的行政学研究中,行政学这个学科也被表述为行政管理学,这就造成了行政学与管理学之间划界不清,在教学和研究实际中,这已经成了行政学的学科尴尬。从行政管理学的概念可以看出,在一定程度上,人们是把行政学作为管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来看待的,是一门特殊的具体的管理学科,即关于行政的管理学。根据这个思路,有的学者提出,既然行政的概念本身就包含着管理的含义,那就不应当同义反复地称行政管理学,而应当称作为政府管理学,即政府既是管理主体又是管理对象。这在表面上看来是合理的。但是,深入一步就会看到,政府是一个政治学的概念,在这个概念下进行行政学的学科建设和研究内容的延展,就会遇到一些无法回答的问题。比如,根据政治学的思路所建构的管理学究竟应当是一门管理学还是一门政治学。事实上,行政学时常为了自己是管理学还是政治学而发生争论,因为这是关系到行政学的研究内容和方法的问题,如果说行政学是政治学或作为政治学的一个分支学科而存在的话,那么在行政学研究中就需要更多地引入政治的观念和原则,而且,如果把行政学定位在政府管理和管理政府的学科位置上,它也就势必会遇到必须回答的政治问题。但是,称之为政府管理学实际上又是把它作为一门管理学来看待的。管理学在20世纪的发展中,一个最为典型的特征就是根据科学的原则来进行管理学的学科建构,排斥价值因素的干扰。

在某种意义上,政治学与管理学是两门相距甚远的科学,各自有着自己独立的学科标准和方法论原则,而且这些标准和原则冲突极大。虽然在20世纪的后半期政治学出现过科学化的努力,有的学者试图建立所谓政治科学,但这种努力并没得到广泛认同,事实也证明这种努力不可能取得真正有实质意义的结果。管理学的发展中也有着管理文化学派的理论出现,可也至多只是提出了在管理中要重视文化因素,注重人的价值观念对管理过程的影响,提出了不同文化类型中的管理问题,但管理学家们从来也未准备建立不同文化类型的管理学,至今我们也无法设想所谓美国的管理学或日本的管理学,更不可能设想有所谓社会主义的管理学或资本主义的管理学。总之,政治学管理学化和管理学政治学化都是不可能的。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让行政学在政治学和管理学这样两个学科之间做出妥协是不可能的,至多只能是以行政学家的个人取向来确定行政学的学科位置。行政学家在研究行政学时若是服务于统治目的的,为了强化统治行为的合法性而谋求技术支持,或者为了统治的行政模式进行辩护的话,会更多地运用政治的思想方法来解决行政学问题。当行政学家站在管理的视角上来研究行政学时,他会根据管理学的学科标准和方法论原则去建构行政学。但是,在人类历史上,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中,产生于政府之中的行政行为都是服务于统治的目的的,政府中的行政体制结构也从属于统治的需要,这种服务于统治的和主要执行着统治职能的行政是一切传统社会中的行政模式。在近代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分离,政府的统治职能和管理职能形成了一个以服务于管理为目的和主要担负着管理职能的政府行政模式。我们把前者称作为统治行政,把后者称为管理行政。

统治行政和管理行政作为人类行政发展史上的两个阶段或两种行政模式都有着历史性,它们都不是人类行政的终极模式,未来还必将有一种新型的行政模式取代它们。所以,无论从政治学还是从管理学的角度去建构行政学,都是不可取的。行政学在历史上的不同阶段与政治学和管理学的渊源关系,只是证明了行政学曾在一个时期是作为政治学的分支学科而存在的,而在另一个时期是作为管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存在的,但在其发展过程中,有着独立化的进程,今天已经表现出作为一个独立学科存在的可能性了。认识行政学发展的这个特征,对于行政学的研究来说,就找到了一个努力的方向。即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行政学研究工作的重心是把行政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来建设。

三、行政学是不是一门交叉学科

有人认为行政学是一门“边缘学科”或“交叉学科”。这种观点其实是很不负责任的,是那种不愿对新兴学科作深入研究而又要对学科进行定位的托词。任何一门学科在其刚刚出现的时候,都具有边缘性和交叉性,但是它的边缘性和交叉性都是它初生时期的“胎毛”,一俟它走向成熟,就会蜕掉这些“胎毛”。或者说,我们无法把任何一门成熟的学科称作边缘学科或交叉学科,只是当这门学科还不成熟的时候,才这样临时性地描述它。行政学的发展迄今为止还具有边缘性和交叉性的特点,但这个特点不应当加以强化,而应当在学科发展中逐渐通过学科自身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的确定,通过自己独立的理论建构来加以消除。

行政学是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首先取决于它是否有着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我们不同意把行政学仅仅看作是研究政府管理的,这往往会把行政学的研究对象与政治学的研究对象相混同。同样,我们提出“统治行政”与“管理行政”概念时,也要强调人类的行政历史有过统治行政的历史时期和管理行政的历史时期,但在人类的未来,可能会是一种既不同于统治行政也不同于管理行政的服务行政。所以,不能因为我们正处于一个管理行政的时代,就把行政学简单地看作是管理学,或管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这就决定了行政学既不应像政治学那样把政府作为一个完整的对象来加以考察,也不应像管理学那样主要通过对管理过程和管理行为的分析来进行自己的学科建构。行政学需要从政府这个实体中抽象出行政体系的概念,通过对它的分析来确定行政体系的合理性结构,把握行政体系运行起来的内部的和外部的机制。当然,处在管理主义泛滥于社会科学的一切领域的时代,在行政学的研究中更多地接受管理主义的洗礼也是难以避免的,我们的愿望是,依然把行政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来加以建构。

鉴于行政学与政治学和管理学的渊源关系,在它形成和发展的早期阶段曾经从政治学和管理学中汲取了丰富的营养,这对于行政学的成长是至关重要的,在行政学今后的发展过程中,还会不断地从政治学和管理学那里学习和借鉴理论和方法。同样,它也不断地从法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各门学科中汲取有益的因素。而且,我们发现,各国都有一大批原先学习和研究其它学科的学者们不断地加盟到行政学的研究中来,为行政学带来其它学科的理论和方法,这对于推动行政学的发展是极其有益的,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才使行政学成为一门当代的显学。但是,行政学从其它学科中学习和借鉴所有有价值因素的行为,并没有推动行政学朝着边缘化交叉化的方向前进,反而更加促进了行政学的成熟,使它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特征更加突出了出来。

四、行政学的研究内容

认为行政学是专门研究政府管理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科学,这是对行政学的一般性定义,这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描述性的。具体地考察,行政学其实是以行政体系及其运行为研究对象的,是在研究行政体系及其运行机制的过程中寻找优化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途径的科学。也就是说,行政体系及其运行机制就是行政学的研究内容。

行政有着自己的历史,每个时期的行政体系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基础上的,反映着它们的要求并为它们提供整体支持。从行政体系的结构来看,它主要包括3个方面:(1)由行政体制、行政组织、行政机构、行政人事资源等要素构成的客观结构系统;(2)由行政权力、行政法律、行政政策、行政管理方法等要素构成的主观结构系统;(3)由行政意志、行政义务、行政责任、行政人格等要素构成的价值结构系统。这3个系统在总体上的动态平衡是行政体系健全的标志,而它们的协调运行则表现为行政体系的功能。

行政体系的客观结构是行政体制、行政组织、行政机构和行政人事资源等物质性客观要素之间关系的存在和运作方式,是行政体系的客观形式。广义地讲,客观物质环境因素也是其客观结构的要素。因为,客观物质环境影响或制约着行政体系的客观结构,行政体制的选择、组织的建立、机构的设置、人事的状况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体系的客观物质环境的状况。行政学在研究行政体系的客观结构系统中,形成了关于行政人员、行政组织、行政机构设置以及公务员制度的理论,并且包含着相应的行政体系得以运行的物质的和财政的保障条件和方式。

行政体系的主观结构是指行政权力、行政法律、行政政策和行政管理方法等属于精神形态的主观要素构成的各种关系的总和,它是行政体系的主观形式。在广义上,也应包括占统治地位的政治观念、思想意识形态和文化心理结构等因素。当然,行政权力是一种客观力量,但在本质上是行政客体的主观认同。所以,它是以组织权威的形式出现的。行政法律和政策,是客观的社会关系的反映,是统治意志及其观念的形式化。行政管理方法是对行政管理客观规律的认识,是前人经验的凝结。与客观结构系统相比,行政体系的主观结构系统具有系统整体的相对灵活性和变动性。由于与具体的行政关系、行政行为之间的联系更为密切,因而,行政关系、行政行为的状况会不断地反映到行政主观结构系统上来。一般情况下,行政主观结构系统是在保持自身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对行政关系、行政行为加以调整。但是,现实社会生活的千变万化总是不断地向既定的行政关系、行政行为提出挑战,要求它们不断地通过变更而适应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这种变化达到一定程度时,就会提出改变行政体系主观结构方式的要求。因而,行政主观结构系统拥有积极的、活跃的不稳定结构,行政体系的变化、发展总是首先表现为其主观结构系统的变动。当然,行政体系的变化往往直接地表现为国家统治阶层顺应社会生活经济结构的要求而采取的自觉行动。所以,通过对行政体系主观结构系统的研究,可以准确地把握行政体系的内部职能和外部职能的实现状况,可以较好地认识和处理行政与其政治和文化生态之间的关系,可以理解行政改革和发展的动力所在,并为行政改革作出切合实际的方案设计。

行政体系的价值结构主要是指行政组织、行政人员或公务员的行政意志、行政义务、行政责任和行政人格等基本要素所构成的深藏于行政体系的客观结构系统和主观结构系统之中的调节系统。因为这些因素是隐藏在各种行政关系和行政行为之中的,并每时每刻地发挥着重要的调节作用。发现行政体系的价值结构系统并加以深入的研究,可以为行政道德的建设和充分调动行政系统中人的积极性找到现实的出路。

既然行政学是研究政府管理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科学,那么,在这个前提下,行政学对行政体系的研究是从属于效率和公平的目标的。如果行政学仅仅停留在对行政体系的客观结构和主观结构的把握上,那么这种行政学必然是属于效率中心主义的范畴的。但是,一旦行政学努力在行政体系的客观结构和主观结构的背后去发现其价值结构,那么,行政学就会把它的效率目标与公平目标有机地结合起来。所以,对行政体系的价值结构的研究,并把研究成果运用于行政体系的设计上,就会较好地解决公平与效率的矛盾,从而把人类行政的发展推进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参考文献】

对政治学科的看法范文4

关键词 思想政治教育学 心理学 学科归属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作为一门交叉性学科,自建立以来,学科体系便得到不断地发展,理论基础不断地深化,研究内容不断地拓展,研究方法也不断地创新。但是由于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起步较晚,在各方面的研究还存在不足和困难,其中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的学科归属问题。无论是在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的理论建构中还是在其实践活动中都会涉及大量思想政治教育学和心理学的知识,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学这三者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因此要界定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的学科归属问题就显得比较困难。但是这一问题的解决对于学科的发展是十分重要的,所以,为了更好地建构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的学科体系,必须首先明确其学科归属。

1 明确学科归属的必要性

由于学科归属不明确,在教材编写的过程中很容易造成对心理学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理论知识的简单拼凑;学科队伍的建设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队伍成员主要来自思想政治教育学和心理学队伍之中,缺乏社会人士的加入,这些问题造成了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学科建设的艰难进行。

由学科不明确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可以看出,明确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学科归属的重要性。

(1)明确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的学科归属有利于这一学科体系的建构。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的学科体系建构目前尚不成熟。学科归属的明确是学科体系建构的逻辑基础,在学科归属明确的基础上,我们才能进一步去研究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的学科性质、学科范畴等问题,不断地发展和完善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的学科体系。(2)明确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的学科归属,能够明确学科定位,保持学科的正确发展方向。只有明确了它的学科归属,才能给这一学科以科学的定位,制定正确的发展目标,并不断地吸收和借鉴相关学科的知识,拓展其方法,促进学科更好地发展。

2 目前学术界对这一学科归属存在的争议

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是思想政治教育学和心理学交叉的新兴学科,其学科的发展无论是与思想政治教育学,还是与心理学都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其学科归属的问题在学术界还存在着争议,有的学者认为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应该归属于思想政治教育学这一学科,但又有学者认为它应归属于心理学这一学科。

(1)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应归属于心理学。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作为心理学的一个分支,同心理学一样也是研究人的心理现象,但是它主要是专门研究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的人的心理活动的规律,而不是研究人的一切心理活动的规律。“在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开展的过程中,教育者要根据教育对象现有的思想品德水平组织活动,而人的思想品德的形成过程实际上是在一定外界环境条件的影响下人们内在的知、情、信、意、行诸要素辩证运动、均衡发展的过程。”①心理是思想的基础,人的思想品德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主要是借鉴了心理学的知觉、感觉等方面的理论知识。

(2)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应归属于思想政治教育学。“思想政治教育学是以思想政治教育为研究客体的综合性应用科学,它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研究人的思想品德形成和发展的一般规律,这就涉及到人的心理活动。从某种意义上讲,人的思想品德的形成和发展,也是一种心理活动过程”。②思想政治教育的对象是人,而凡是涉及到人的就必然会涉及到人的思想,人的思想的形成和发展是按心理活动规律进行的,而且人的一切行为都是受心理支配的。因此,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是为更好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服务的。

从这方面来说,许多学者认为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应该归属于思想政治教育学。

3 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应该归属于思想政治教育学

(1)从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这门学科成立的背景来看。“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是在思想政治教育科学化背景下创建的,其直接目的是为了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科学性和有效性。”③党中央领导都十分重视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于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提出了“思想政治工作科学化”的历史命题,一些专家学者在此基础上对知识进行挖掘整理、实践经验归纳总结并借鉴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而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正是在“思想政治工作科学化”的历史命题下,通过有意识地借鉴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而逐步产生的,因此,思想政治教育学是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的母系学科。

(2)从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的研究对象看。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心理现象发生、发展及其变化的规律。虽然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的学科归属在学界还存在着争论,但是学者对于思想政治教育的研究对象的看法还是比较一致的,如武怀堂的以心理学为视角的著作《思想教育心理学》中指出:“思想教育心理学是研究思想教育过程中的人的心理活动规律的科学。”④姜相志主编的《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指出:“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是研究人们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心理现象发生、发展及其规律的科学。”⑤胡凯、荣复康著的《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指出:“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以人们的思想行为形成和发展的心理规律以及依据这种心理规律对人们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规律作为研究对象。”⑥虽然他们对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研究对象的具体定义不同,但是在原则上是一致的。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的心理现象发生、发展及其规律,是为思想政治教育实践活动服务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

(3)从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对思想政治教育学的作用来看。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的学科发展能够增强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它是对思想政治教育学的有效补充。“传统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的研究视角一般侧重于教育者和教育内容,而对教育对象和教育过程研究不够。”⑦这样的结果就是灌输式教育,但是在注重以人为本的今天,传统的灌输式教学已经不能适应时展的需要,随着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的发展,把心理学引入到思想政治教育中,使教育更加重视对教育者和教育对象的心理现象和个性心理特征。

总之,从对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学科成立的背景、研究对象和对思想政治教育学的作用可以得出: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应该归属于思想政治教育学这门学科。

注释

①②陈万柏,张耀灿.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③ 胡均.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发展现状综述[J].企业家天地理论版,2011(4).

④ 武怀堂.思想教育心理学[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⑤ 姜相志.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M].哈尔滨: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00.

对政治学科的看法范文5

第一、关于系统科学方法和系统法学的理论地位。在戴维.伊斯顿看来,系统科学方法现在仍然是研究政治学一般理论的唯一通揽全局的方法和高屋建瓴的视角,不幸的是,迄今它尚未遇见过竞争对手,还没有被其他政治学研究方法所取代。系统科学方法历来主张应有一个充分包容性的概念框架结构,由此来鉴别政治生活的基本范围,显现这些范围与其他领域的关系。系统科学方法构建了一个结构复杂的网络,这一网络是由若干机构以及一个个行为模式所组成的,称为“政治系统”。系统科学方法现在仍不失为政治学一般理论继续发展的出发点。[1]

戴维.伊斯顿的系统政治学在西方政治学界是独树一帜的成功的政治学理论,他对系统科学方法以及系统政治学的评价决非夸大之辞。按照我国的目前的系统科学理论,戴维.伊斯顿在几十年前所进行的系统政治学研究只是运用了一小部分系统科学的基本概念和原理,有很多系统科学的基本概念和原理并没有得到解释、说明、阐述或运用。在系统科学已经获得相当发展的今天,我们没有理由不运用系统科学方法来促进法学的发展,没有理由低估系统科学方法的能量,没有理由漠视系统法学的发展,没有理由再对系统科学方法抱有怀疑的或保守的态度。虽然系统法学作为我国法学的一种法学理论还处于探索之中,但是我认为,我们有理由对系统科学法学方法和系统法学给予一个高度的肯定和评价,有理由相信系统法学在我国法学研究领域也能够获得巨大成功。我们应当把自己的学术目标和理想设定在一个很高的层次上。理想总是把方向指向有可能到达的目标上。戴维.伊斯顿已经到达了系统政治学这个目标,因此,我们也应当向系统法学这个可能到达的目标前进。理想又总是把目标设定在已经前进的方向上。我国法学界已经向系统法学这种法学流派和法学理论的目标前进了20多年,我们应当继续努力,进行某种跨越式的前进。

第二、系统法学研究需要的什么样的勇气、智慧和毅力。在戴维.伊斯顿看来,进行系统政治学研究必须同时具备理论勇气、智慧和毅力,三者缺一不可。戴维.伊斯顿认为:一方面,政治学理论是很廉价的,到处都有;另一方面,政治学理论又稀缺得出奇。[2]看起来我们只能在像系统政治学这样的一些宏观政治学理论和没有政治学理论之间加以选择。在政治学研究中,在系统政治学研究中,我们不能“总是在未经表达的一系列设想、没有联系起来的若干概念和拙劣整合起来的若干概念之间徘徊流连”,我们应当有勇气毅然决然地去“博取更强烈的理论自我意识,去把握更缜密的理论逻辑”。在戴维.伊斯顿看来,系统政治学的研究“与理解人类社会现象的较广泛目标息息相关”,只能“按照事物的内在逻辑做出选择。当然,这种事物的内在逻辑只是与知识的幻想、直观、传统或偶然相对而言”。由于政治系统时非常复杂的,解释和描述政治系统的网络结构和“内在逻辑”,不可能不包括“知识的幻想、直观、传统或偶然”的成分。对于个别研究者而言,“对资料随意进行研究,不受正规的理论限制,大概是一种最适宜的方法”。但是如果选用这种方法,“就必须具备卓越超群的理解能力、适用于排解疑难问题的灵活多变的思路以及在茫茫暗夜中为了点燃思想的火炬而艰苦摸索的坚韧毅力等等许多品质”。 [3]

实际上,戴维.伊斯顿的很多观点,可以视为对我国法学整体状况的真实评价和真实写照,值得我们深刻反思。尽管这种评价听起来相当尖锐和刺激,一些人可能不愿意接受。就系统法学研究而言,我国法学界总体上表现出来的敏锐、勇气、智慧和毅力都是远远不够的。我作为一个“个别”的系统法学研究者,从某种角度来看我的研究方法始终就是“对资料随意进行研究,不受正规的理论限制”,我也只能这样做。戴维.伊斯顿认为这种方法“大概是一种最适宜的方法”,这对我来说是一个很大的鼓舞,而且我也相信我具备进行系统法学所需要的勇气、智慧和毅力。

第三、将系统法学作为法学的一般理论进行研究。戴维.伊斯顿认为,理论的概括性和连贯性是甄别所有理论的两种特性。理论的概括性是指法学理论所包含的论题的范围 ,“它们从非常有限的数据到最广泛的数据,各不相同”。理论的连贯性是指构成理论的命题之间的连贯程度。根据这两种特性,理论可以分为三种:单项概括理论、局部理论和一般理论。单项概括理论的数量是很多的,它们仅仅涉及到一批非常有限的数据,适用于为数甚少的一些事情。在若干单项概括理论的基础上可以形成局部理论。关于政党、组织、利益集团、领导权力、行政行为、联盟等政治学的局部理论,只是研究政治系统的特殊方面或特殊部分,而没有说明这些局部理论自身各自都与一个更大的逻辑、更大的理论整体或更广阔的领域相吻合。这些局部理论之间,也就是“逻辑尚不确定、含糊不清和相互矛盾之处”,就成为了政治学研究的处女地,“而这正是一般理论帮助测定的区域”。系统政治学就是可以说明各种局部理论之间的关系,并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连贯性的政治学的一般理论。[4]

在这里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戴维.伊斯顿关于政治学理论的三种划分,与前面所说的刘永佶关于单一性论题论述体系、集合性论题论述体系和学科论述体系的划分,是完全相通的。戴维.伊斯顿将系统政治学作为一种政治学的一般理论进行探索,这启发我们也应当将系统法学作为一种法学的一般理论进行探索。在这种探索中,应当尽量概括我国法学已有的单项概括理论或单一性论题论述体系,以及局部理论或集合性论题论述体系,不论它们是共识性的研究成果,还是前沿性的探索。

第四、系统法学是价值无涉的实证主义法学。戴维.伊斯顿认为,很多政治学研究就是选择一些价值作为基本原则,围绕它建构一批概念和命题。由此获得的一些政治学理论作为局部理论不管如何重要,都必然面临甚为狭窄的前景。我们现在缺乏的是系统阐述政治学理论问题的一种明确方法。这种方法并不关注特定的政治的价值问题,而是拓展自己的视野,致力于处理各种政治系统所面临的永恒问题。物理学中已经有了关于运动的一般理论,生物学中已经有了关于生命的一般理论。与此相应,我们在政治学中也应当有一个论述政治生活中心过程的一般理论。在系统政治学理论中,我们可以寻求到一种理性方法,借此把握最具综合性的问题,进而在最一般层次上打开政治生活的窗口,了解政治生活可能采取的一切形式。一旦我们确认,形形色色的政治生活都可能完全变为我们研究的领域,政治学理论研究和探讨的实质就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我们不会再满足于维护某些与西方文明的历史进程所产生的利益相关的中心价值。相反,我们必然会不分时间与空间,不管所研究的政治系统是最民主的还是最专制的,是最原始的还是最发达的,是最传统的还是最现代的,只是关注一切政治生活系统所面临的最一般问题。[5]

戴维.伊斯顿所研究的政治生活本身都是涉及价值的,但是,他是以一种价值无涉的系统思想和系统科学方法来分析和描述这些政治生活的。因此,他的系统政治学理论是一种实证主义的政治学理论。在我国法学界,人们围绕着多样的法的价值,构建了很多法学理论。只不过有人偏爱自由、民主、人权、正义等法的价值,有人偏爱秩序和国家统治等法的价值。这些法的理论把研究范围局限在特定的法的现象上,不能说是关于法的现象的一般法学理论。系统法学以价值无涉的系统科学方法来研究涉及价值的法的现象,因而是一种实证主义法学理论,各种形形色色的法的现象,都是系统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

在美国政治学家戴维.伊斯顿看来,如何构建系统政治学的论述体系是非常困难的事情。戴维.伊斯顿的很多关于构建系统政治学论述体系的阐释是非常耐人寻味的。他认为,“一般理论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解释它所适用的经验系统行为,完全要看组成这种理论的概念和概括中有多大程度的逻辑连贯性。一个一般理论若是构成了一个思想演绎系统,一整套经验上正确的概括便可以按特性递降的顺序,从特定的假设、前提和公理中演绎出来,这个一般理论也就以其理想的和最有力的形式,实现了其最大价值”。戴维.伊斯顿并没有认为一般系统论和控制论完整地提供了现成的演绎性命题或可以用来进行演绎分析的概念框架,也并没有认为他的系统政治学理论是完全按照演绎分析的方式构建的,是在贫瘠的政治学理论土壤中一夜之间突然绽放出的一朵“演绎理论之花”。但是他认为系统政治学理论是有可能这样构建起来的,而且意识到这一点有助于为承认和接受系统政治学研究能够取得的成就“留下余地”。[6]

戴维.伊斯顿在构建系统政治学论述体系的过程中还发现,很多相关的研究成果都是间歇式问世的,一些研究成果表现出对已有的研究成果没有太大的兴趣或与其无关。在戴维.伊斯顿看来,这种“严重缺乏现成的理论概括”和“缺乏累积性研究”的状况,使得系统政治学研究不可能做到“把各方面概括集中成为一个逻辑上松散的一般理论统一体”,而只能采取循序渐进的步骤,“使理论探究范围限于易驾驭的边界以内”,在“探知一系列演绎性命题”和“寻求以最起码的连贯性摆脱纯粹收集和处理资料水平的、松散关联的一系列该概括”之间求得某种适当的平衡与结合。不论如何,要想使系统政治学研究取得重要而极为有益的进展,“发展逻辑上相关的一系列概念,创构一个最高层次上的总体概念框架”,“围绕此框架,渐渐述及更加复杂的理论结构”,是至关重要的。而且,在这个总体概念框架中,人们可以发现和确定用来分析政治系统的稳定而明确的分析单元。[7]

戴维.伊斯顿在《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的论述体系中,一方面有选择地将系统、输入、输出、反馈等一些一般系统论和控制论的概念和术语进行演绎,同时也从大量的政治现象、政治学理论和学说中,有选择地提炼出一些具有概括性、综合性和归纳性的概念,如政治共同体、当局、典则、压力、愿望、支持等等,并且尽量使这些概念以及相应的命题与那些演绎性概念和演绎性命题相吻合、协调、一致和相互沟通。在这种论述体系中,政治系统是核心概念,输入、输出、反馈等概念以及政治共同体、当局、典则、压力、愿望、支持等概念是两类主体概念。这两类概念构建了一个高层次的总体概念框架。在这个总体概念框架之内,戴维.伊斯顿对政治生活作了相当彻底的系统分析与综合,形成了很多新的关于政治系统的分析单元。在这种论述体系中,充斥着大量的一般系统论和控制论的概念和术语,大量的人们所熟知的传统的主流性的政治学理论和学说被肢解了,并被整合到一个概括性和连贯性的概念框架结构中。我认为这种独树一帜的系统政治学论述体系,隐含着政治学学术界在一定程度上不容易也不愿意去理解和接受的可能,也就是说不愿看,也看不懂。

我们在系统法学研究过程中几乎面临着戴维.伊斯顿在这里所说的全部问题,这些问题就是演绎、分析与归纳、综合的关系问题。我们在系统法学研究中能够意识到这些问题,并适当地解决这些问题,根据法学和法的现象的特点,“发展逻辑上相关的一系列概念,创构一个最高层次上的总体概念框架”,系统法学也就向成熟的法学理论迈出了最重要的一步。我们还必须考虑到如何使我国法学界愿意和容易理解系统法学这个法学流派和法学理论。

参考文献

[1]引自:《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美,戴维.伊斯顿 著,王浦劬 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第1 版,前言的《社会科学、政治科学主要趋势回望》,第6-7页。

[2] 《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美,戴维.伊斯顿 著,王浦劬 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第1 版,第1 页。

[3] 同前,第557-558页。

[4] 同前, 7-10页。

[5] 同前,第15-19页。

对政治学科的看法范文6

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布坎南、塔洛克等学者发展起一门政治学与经济学交叉的学科,开始运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政治问题以及政治过程,并强调政治和经济的内在关联性,从而导致了新政治经济学的产生。新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十分广泛,几乎涉及到传统政治学的各个方面,其中公共选择理论是新政治经济学中最重要最有影响的理论思潮。[1]以布坎南和塔洛克为领袖人物的公共选择理论成为政治的经济学理论,关键的因素是方法论的移植和创新,[2]布坎南说:公共选择是政治上的观点,它从经济学家的工具和方法大量应用于集体或非市场决策而产生。 [3]因此,作者认为对公共选择理论的贡献或者说创新价值在于方法论的创新,正如瑞典皇家科学院的颁奖公告所称:布坎南的贡献在于他将人们从相互交换中各自获益的概念应用于政治决策领域。不仅如此,我们从丹尼斯缪勒对公共选择的解释中也可以看出其方法论的重要性。[4]

一、公共选择理论的方法论

公共选择的方法论主要有三个:(一)经济学的交换模式。布坎南把经济学的交换模式看作公共选择理论的第一方法论因素。他认为经济学是交换的科学,公共选择学者将这种观点用于对政治过程的观察,将政治学也看作是一门交换的科学。公共选择理论与交换范式共同塑造政治过程,将政治制度视为政治市场,将过程视为交换过程。按照这种个体主义的政治观,在政治领域中,重要的命题并不是国家、团体和党派,而是这些团体之间与组成这些团体的个体之间,出于自利的动机曾进行的一系列交易过程;有效率的政策结果并不产生于某个政治领袖或神秘人物的头脑,而是产生于团体之间或组成团体的个体之间的相互讨价还价、妥协与调整的政治过程。(二)经济人假设。即理性人假设,经济人的假设是古典经济学家的伟大贡献,而公共选择理论者将这以假设应用于政治领域过程的分析:个人在政治活动或集体选择过程中,同样追求利益或效用的最大化,这种效用可以是地位、权力、荣誉等。(三)方法论的个人主义。人类的行为包括政治行为和经济行为都应从个体的角度去寻找原因。公共选择理论将这种方法用于分析政治领域及政治过程,将个人看作是评价、选择和行动的最基本的单位,把社会存在看作是各种个人而非团体或阶级之间的相互作用,主张用个人的动机和目的来解释政治、经济以及其他社会现象。它要探讨个人的偏好、决策、选择与行动在一个特定的组织或制度的结构中是如何产生某种复杂的总体后果,即探讨个人选择如何加总为集体的选择而产生某种总体后果,这一过程在私人活动中表现为市场过程,而在集体活动中表现为政治过程。因此,依据公共选择的这一方法论,集体行为被看成是个人在选择通过集体而不是经由个人来实现目的时的个人活动,而政府被视为是一系列过程或一种允许上述活动所产生的机构。

二、公共选择理论方法论的创新与启示

(一)思维的灵活性和开放性,公共选择理论将经济学范畴的经济人假设移植到政治领域的研究之中,是一种思维方式的创新。长期以来,西方经济学和政治学在人的行为动机上的假设是对立的,西方主流经济学是建立在个人利益的最大化的利己主义基础上,而西方的政治学则是假定个人是追求公共利益和利他主义的。这是公共选择学者对于这种传统政治学假定的否定是一种创新。公共选择理论认为人作为人,其行为特征就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论你是普通的人还是政治家。因此,经济人可以用于分析政治主体的行为。方福前教授在《经济人范式在公共选择理论中的得失》一文中指出:用经济人范式来统一分析经济活动和政治活动中的个人行为有助于构建逻辑一贯的政治经济学体系,有助于理解政治家和官员的行为以及政策。但是,现实世界是一个丰富多彩的世界,现实世界中的人是五颜六色的人,用一个不变的动机来概括一切人的行为动机未免会以偏概全。事实上,支配个人经济活动和政治活动的动机都是多元的。在用经济人范式来分析个人从事政治活动的动机时,我们需要补充社会学、心理学、伦理学等学科关于个人的行为动机分析。 [5]

(二)公共选择理论采用了演绎方法和数学模型推理方法,从而使研究结论具有了数理基础和依据,这样数理推导的政治理论更能够更让人信服。公共选择理论中寻租理论、官僚体制理论、利益集团理论、投票规则分析等理论都使用了大量的定量数学模型来推导结论,如:奥尔森在研究集团大小与集团中的个人行为之间的关系问题时,他采用了定量的数理推导,得出了结论:如果在购买集体物品的任一水平上,集团收益超过总成本的量要大于它超过任一个体收益的量,那么就可以假设会提供集体物品,因为个体的收益超过了为集团提供集体物品的成本。 [6]公共选择理论的贡献之一正是它指出了任何政治决策的制定都应是一种经济行为它有成本和收益,一项好的政策至少是收益大于成本的政策。布坎南和塔洛克在《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中就对投票规则和选择规则特别是全体一致的规则作了成本和收益的分析。

(三)公共选择理论将政府决策或公共决策的分析建立在个人决策的基础上。公共选择理论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体现在它们对社会秩序和个人行为的看法以及对政府和政治的见解上。在公共选择理论家看来,个人只是社会秩序的基本组成单位,而政府只是个人相互作用的制度复合体,个人通过制度复合体做出集体决策,来实现他们相互期望的集体目标,同时也通过制度复合体开展与私人活动相对立的集体活动。公共选择理论把个人作为分析的基本单位,把社会存在看作是个人之间的相互作用,认为应当根据个人来解释社会和政治,而不是根据社会来解释个人。布坎南曾经把他的公共选择理论看作是政治过程的个人主义理论。不少学者也支持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卢瑟福认为只有个体才有目的和权益,社会制度及其变迁只是个人行动的结果。方法论的个人主义也遭到了很多批评,批评者认为方法论的个人主义片面强调个体的作用,将集体看作是一个个体的累加,试图从个体行为推导出集体行为,这实际是一种机械论。

参考文献

[1]除了公共选择理论之外,新政治经济学还包括:集体行动理论,寻租理论,官僚理论和Acemoglu的政治科斯定理等。

[2]参见陈振明:《政治与经济的整合研究公共选择理论的方法论及其启示》,厦门大学学报,2003年2月,30页

[3]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第18页。

[4]丹尼斯缪勒:《公共选择理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