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的方法范例6篇

文物保护的方法

文物保护的方法范文1

关键词:纸质文物;损害;保护;修复

一、纸质文物的范畴及对其进行保护的意义

一般把以纸张作为载体具有艺术价值或历史意义的古代文物称为纸质文物。纸质文物包括古代文献档案、古代书籍、古代字画等,可以反应出一个民族的文化、历史、艺术等信息,保存好这些文物可以给后人留下丰富而宝贵的文化财富。这些文物在时间的推移中只会越来越少,且无法复制,一旦丢失将无法复原,那么与之相关的文化、艺术、历史、精神价值也会随之消逝。所以说文物保护工作就是为了将这些代表着民族文化内涵的东西进行更为长久的保存,将一个文明古国的风采和内涵加以保护。

二、纸质文物受损的基本类型和成因

2.1虫害

虫害是所有纸张储藏损害中最为常见、发生最为频繁的问题,由于纸张在发明之初就是使用木材等材料制作,在纸质文物的装裱材料当中,通常存在有淀粉、胶质和动物蛋白,有部分虫类以此为食,甚至还有一些纸张害虫在啃咬纸张后还会在其中结蛹产卵,对纸张进行二次损害,另外也有害虫的有色排泄物也会对纸质文物中的文字、图像等珍贵信息造成损害。目前我国的纸质文物虫害中常见的害虫有:书蠹,竹蠹,药才甲、衣鱼、白蚁、烟草甲、短鼻木象、蟑螂、中华圆皮蠹、东方蜚蠊、谷粉虫等等。

2.2霉害

纸质文物的载体――纸张的主要成分是纤维素,一些害虫的尸体和排泄物成为菌类的营养源,进而形成纸质文物的霉害状况。当菌类在纸张上长期生存后会对纸张造成两种损害,一种是菌类分泌的霉对纸张的染色以及侵蚀,另一种是菌类在生长繁殖的过程中将纸张中的纤维素和蛋白质等一些维持纸质文物强度和耐受性的成分作为养分来吸收。

2.3自然因素损害

纸质文物在自然因素下受到的损害主要为温湿度和气体的损害。纸张的长期保存需要维持恒定的温度和湿度,纸张在保存时通常应当将环境温度维持在16 -18°C,当温度过高时,容易造成纸张过速老化,温度过低,则可能使纸张中的游离水结冰,影响纸张的韧性。纸质文物所处空间的空气湿度也要控制,过于潮湿的环境会引发纸张的霉变。对于气体损害来说,纸张主要容易受到一些溶水后产生酸性的气体影响,由于纸张内含有少量的游离水,如果空气中的酸性气体过度,很容易被纸张所吸收,与其中的游离水相结合,容易产生腐蚀性很强的碳酸、硝酸等,这些腐蚀性较强的无机酸会促进纸张中纤维的水解速度,加速纸张的氧化,导致文物无法被长期有效的保存。

三、纸质文物的保护方法

3.1低温灭杀虫害

纸张的虫害防治需要以“防”为主,在进行收藏之前,首先对纸张进行特定的处理,通过条件控制来抑制虫害。建议在实际的收藏中采用低温存放的冻杀技术,低温冻杀符合纸质虫害的防治要求,通常只需要将温度维持在零下20度左右,在此温度下四至五天即可杀灭虫害,这种短时低温的灭虫方法对纸质文物的负面影响不明显,但对虫害的预防却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3.2通过纳米防腐纸进行防腐处理

纳米材料本身的耐受性较高,目前在纸质文物保护领域也出现了纳米防霉纸,这种防霉纸内的无机纳米添加剂不易挥发,不会对原藏品造成较大影响,无机添加物也不适宜于菌类的生存,这种材料还具有耐老化、耐腐蚀等特征,通过这种材料的包覆能够对原作品起到很好的防霉效果。目前常见的防霉处理方式过于传统,其处理方式与虫害的处理方式大致相同,但是具体处理时的标准又有所差异,这就使得文物要经过两次甚至多次的重复处理,这很容易导致文物在处理的过程中出现损害。纳米防腐纸则大大降低了防腐处理的难度,相对的保护投入更低,其处理和更替更为方便。

3.3保证纸质文物收藏的标准环境

在纸质文物保护的环境控制方面,要做好温度控制,湿度控制和通风处理。纸质文物的收藏环境,温度必须控制在纸张强度不受影响,杜绝过高和过低温度。湿度必须控制在纸张菌类不易滋生的环境湿度,当然干燥程度不能过高,还应避免强光的直接照射。管理员要经常性的对收藏空间进行通风处理,还要定期对空气中有害气体进行检测,尤其是收藏馆附近有厂家排放有害气体的,更需要进行频繁检查,如果通风也无法控制有害气体的就需要通过科学的空气净化设施来保证储藏空间的气体质量。

四、纸质文物受损后的修复策略

4.1纸质文物的信息修复

纸质文物的保护包括了纸张本身和纸张载体内所记载的信息这两个部分,具体的修复也要从这两个部分着手,其中信息修复最为困难。在具体的信息修复之前,为了达到长期保存的目的,要建立一份档案文件,其中有纸质文物的图像信息、文字信息、规格、以及保存要求,在编制成文后备案并收录到收藏文献条目当中,以保证今后在进行修复工作时能够得到全面的原始信息;在收藏的过程中,当纸质文物出现损伤后,收藏馆可以结合实际的收藏条件以及对文物的研究结果出示一份修复处理建议书,建议书中结合各自的经验对其修复方案、程序以及所需使用的技术进行诠释,特别要对其中的问题进行划分与排序,指出哪些损害是需要优先处理的,以求尽可能的保留最有价值的部分。

4.2纸质文物的记录及纸张的修复

中国传统的纸质文物修复方法主要有装裱、复制等方式,而如今的修复技术则更为科学和全面。在具体的修复过程中,可以制定以下的修复流程:(1)从收藏目录中找出文物收藏之初所编制的备份档案,与已经出现损害的现有文物进行对比,找出损害的区域和状况,包括虫害、褶皱、出现损毁的图像轮廓等等;(2)进行试剂检查,比对文物收藏时所记录的初始资料,检查纸张的保存状态与原始状态之间的差距;(3)对文物进行清洁,在具体的修复中可以使用干性的清洁工具火山胶海绵或软鬃毛刷等对文物表面的灰尘等污渍进行清理;(4)对纸张进行脱酸处理,对纸质文物的脱酸可以选用非水性脱酸剂,使用这类试剂脱酸后纸张干燥较快,且不易起褶皱,但是某些脱酸试剂会导致纸张变色,因此具体的使用还需要依据实际情况来调整;(5)对损伤部位进行修复并补全残缺,比对原始资料,找出损伤部位和残缺部分的大小,通过材料覆盖纸等进行补全或修复,材料要与作品的纸张厚度颜色以及纤维素等的化学结构一致;(6)进行修复后,还要进行二次检验,并对原始编制档案进行补充,以留作未来的修复参考用。

参考文献:

[1]郑利平,席周宽,武仙竹,王运辅.重庆地区馆藏木质文物病害调查与保护[J].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06).

[2]张畔枫.唐代图书档案的修复[J].兰台世界,2011,(12).

[3]张晓彤,王云峰,詹长法.纸质文物保护修复的传统与现代[J].中国文物科学研究,2007,(01).

文物保护的方法范文2

[关键词]城镇化;工业化;基层文物工作

[中图分类号]K875/8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4)22-0068-02

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是文化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快速增长,物质文明不断加强,人们对精神文明的需求也不断提升,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有了较大提高。新修订《文物保护法》的颁布和实施,促使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进一步发展。但是,在城镇化、工业化背景下,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又凸现出新的矛盾和问题,具体表现在:城乡工程建设、新农村建设及农耕生产破坏文物的现象不断发生;文物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力量薄弱;文物保护经费投入不足;文物保护宣传力度不强;文物管理单位体制结构不合理,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不健全;地方领导文物保护观念未转变、保护意识不强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正常发展。

一、城镇化、工业化建设与基层文物保护之间矛盾不断加剧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工业化项目建设进程不断加快,基层文物保护与工程建设项目之间矛盾不断扩大,建筑单位施工破坏文物现象越来越多,文物保护工作面临新的挑战。《文物保护法》第17条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工作。”第19条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内,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但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特别在基层,一些建筑公司不通知文物管理部门擅自开工,因此,破坏文物现象较为普遍。

就甘肃文县而言,建设部门在工程开工及建设过程中,基本没有通知或征求文物管理部门意见,致使大量文物被破坏。有些建设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造成许多有价值的文物流失。2006年,某建筑公司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昌楼保护范围内,修建某单位家属楼,开工前没有向文物管理部门报告,不但如此,还挖掉了文昌楼旁边的部分古城墙。当县文化馆文物工作人员赶到现场要求立即停工时,该公司负责人根本不予理会。 2012年4月,群众举报文县某建筑工程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挖出一座古墓葬,当县文化馆文物工作人员赶到现场时墓葬已被破坏。相关负责人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施工,但公司负责人态度极不友好,命令工人强行施工,与文物保护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后经相关部门领导出面调解,才勉强停工使古墓葬得以发掘清理。“文物保护必须依法列入建设规划和土地征用审批范围”,但这在基层文物保护管理过程实施相当困难。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基层文物保护与新农村重建之间也不断凸现矛盾。由于农民对现代城镇生活方式的追求,对原有居住条件不满,以及地方领导为了追求政绩,使一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及传统村落受到严重破坏,甚至被消失。同时,由于“四有”工作不完善及文物保护宣传力度不到位,使大部分文化遗址在农业生产过程中遭到严重破坏。

如何正确处理工程建设和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之间的矛盾,是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难点。目前,最主要的是加强宣传力度,使广大民众知晓文物保护的重要性,知晓《文物保护法》。同时,积极要引导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加强文物行政部门的执法权威。

二、文物行政执法队伍力量薄弱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社会不断发展,文物保护管理工作面临着许多新问题,文物执法责任重大。如基层文物市场管理,按照法律,只有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文物经营单位才能依法经营文物,但是各地都出现了自发经营的文物市场。基层文物管理部门“位低言轻”,又缺乏健全的文物执法机构,加上各级职能部门责任不明,使文物市场经营出现无人管理的现状。目前,房地产不断兴起,建设过程大拆大建,一些投资商在商业运作过程中使部分文物遭到破坏。如2007年3月发生在甘肃文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文昌宫的违规事件。某建筑公司为了开发房地产,未经当地文物保护部门同意,擅自在文昌宫保护范围内开挖。由于缺乏足够的文物保护执法力量,后来经过陇南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多方协调,才使该建筑公司停止房屋建设。由于文物保护工作执法不严,加上文物保护宣传工作不到位,使大部分田野文物保护单位也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比如有些文化遗址文化层在村民耕种的过程中被破坏,有些遗址在当地村民烧砖取土时被挖的面目全非,还有些古城址、古城墙由于当地执法不严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

基层文物保护部门应该尽快成立文物保护执法机构,完善文物保护执法制度,在文物保护工作中不断提高文物保护执法能力,而不是在文物保护工作中要求其他执法部门协助。

三、文物保护管理经费不足

文物管理单位不同于其他部门,是纯事业性的社会公益性单位。特别是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需要得到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广泛的支持与配合。《文物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然而,由于地方经济欠发达,地方政府财政紧张,基层文物保护管理经费很难落实到位。经费不足严重影响文物保护工作,没有经费就无法开展野外文物调查,就无法征集文物,就无法开展大型的文物保护宣传活动,无法完善基层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无法提高文物藏品的保护环境。就2013年刚刚开展的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来说,由于没有充足的工作经费,无法具备必要的工作条件,致使很多工作无法进行,只能量力而行。

提高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效率,必须加大经费的投入。在积极争取地方财政经费的同时,也要争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经费的支持,争取社会各界资金的援助,合理利用文物自身的资源优势,不断增加经费投入。

四、文物保护管理宣传力度不够

在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文物破坏的现象不断发生,这与基层文物保护宣传不到位有一定的关系。由于基层文物管理体制不合理,文物管理队伍不健全,导致基层文物保护宣传力度不够。据有关统计报道,我国文物保护单位共40多万处,其中7万多处在农村,而农村传统村落平均每年递减7%,每天消亡1.6个。

搞好文物保护工作必须加大文物保护宣传力度,仅靠文物保护部门的努力远远不够。“保护文物,人人有责”,要让所有的人都参与到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来。这就要求我们文物保护管理部门加强文物保护知识的宣传,利用国际博物馆日等各种节日举办文物保护宣传活动,比如进校园、进社区、进农村开展宣传文物保护知识,增强广大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不断提高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水平。

五、文物管理体制不合理,机构不健全

文物管理体制不合理,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不健全,是阻碍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发展的又一原因。《文物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由于文化主管部门不直接接触文物管理工作,对其工作性质了解不深,在文物管理过程时常出现拖延现象。当前,文物保护管理部门在用人制度上也存在一定问题。其他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不断完善发展,而文化事业单位还是延用老体制。尤其是县级基层文物保护单位十几年来一直严重缺编制、缺人员。文物工作人员年龄结构普遍老化,而且专业不对口。而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专业性很强,部分工作人员无法胜任新的工作任务,造成了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水平无法提高。

为了适应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发展现状,地方政府应该在完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前提下对现有文物管理人员进行有计划、有目标的培训。同时,加强文物管理人员业务素质,提高文物管理队伍的综合素质。改变文物工作环境,争取编制,引进文博专业人才,把有责任心、肯吃苦的热爱文物事业的高素质专业人才吸收到保护文物事业中来。

六、地方领导文物保护观念未转变、保护意识不强

文物保护的方法范文3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适用策略民间传统文化

我国有着五千多年的历史,是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非常丰富的国家。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在这种背景下,有必要对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我国适用的重要性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2003年10月17日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safe 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团体、有时为个人视其为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①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我国参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决定,该公约在我国的适用标志着我国通过法律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有了新的进步,有利地促进了我国各级政府及文化组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工作。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内容上规范了部级与国际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在部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通过总政策的制定,通过相应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作为主体,采用合理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措施、技术或者行政措施,也包括必要的财政措施,通过诸多方式的措施不断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成立的目的还包括不断开展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国际合作和援助。通过国际合作不断交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信息与经验,通过共同的行动及统一的援助保护机制,不断促进国际上双边地区和国际各级等等诸多方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为了从根本上确保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确立了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金保障机制,根据教科文组织的相关规定,该项基金以信托基金的方式存在。②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我国适用存在的问题

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所具有的现实条件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适用方面的要求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拟从不同角度对该公约在我国适用所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制度方面亟待加强。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角度来看,我国目前还没有用来专门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行规定的基本法律。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多见的是对民间传统文化进行保护的相关规定。正是从这个层面来说,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适用中我国应承担必要的国际义务,应尽快将公约所规定的相关机制通过国内法的方式来实现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需要加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我国已经进入了快速消失的关键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不同,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多数情况下是通过口传心授的方式来进行传播。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诸多因素的不断变化,使得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消失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区域性政府在非物质文化保护方面存在问题。由于受各种经济利益或者不同动机的驱使,我国的某些地方区域性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错误意识及做法。举例来说,有的行政区域热衷于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通过这种方式来提高自身的知名度,同时获得一定的资金支持。而有的行政区域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破坏性的开发。这些因素都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我国的适用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与我国国内法之间的衔接存在问题。从该公约在我国的适用操作来看,对我国而言,该公约的适用需要通过将公约的大多数规范转化为国内法的方式来实现。也就是说,只有当该公约被我国的国内法所接纳后,国际法的法律效力才能真正得以实现。从公约的适用来说,与我国的地理环境、历史文化及社会现状之间衔接需要一定方式的转化与并入才能真正实现其应有的规范效果。这些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制定与执行是一个系统化的工作,存在着诸多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我国的适用策略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适用环境的完善。从确保《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我国适用来说,除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国内法的基础外,还需要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确立适合履行公约所规定的法律环境。法执行力度的强弱,对法律的实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从我国非物质遗产的保护来说,除了要有立法上支持以外,还需要不断加强行政执法等诸多方面的保护力度。对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诸多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追究相关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我国的适用离不开政府、组织及个人等多种主体的支持。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包括新闻媒体等,应不断强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教育与宣传手段。需要不断普及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诸多科学常识,也要普及与此相关的法律常识。只有这样,才能给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确立良好的社会环境。也只有良好的社会环境才能进一步促进公民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法律意识,才能从根本上将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贯彻到底,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观念深入人心。只有这样才能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基础。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适用机制。应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相关内容进行整理,确立适合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适用法律制度的完善。

首先,从法律的层面出发,通过法律手段确立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度,具体包括规划制度、普查制度、名录制度、传承机制及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密切联系的制度。具体的保护制度指的是我国的中央及地方区域人民政府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列入其必要的工作日程,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同时还要以区域为单位,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在普查及保护规划的基础上,建立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录制度。通过名录制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代表制度,即对列入名录的项目要进行有规划的保护,包括资金援助或者相应的传承支持。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制度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来说是极其重要的。如上文所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必须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实现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的目的。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制度上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管理效果,举例来说,我国公布与实施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传承人的认定标准、权利与义务等诸多方面作出了较详细的规定。

其次,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度来看,要想从根本上确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我国的法律地位,还需要通过立法的方式确立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联系密切的工作机制,只有这样才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除此以外,还需要不断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救济制度。采取有效的措施或者手段,对我国具有一定历史文化或者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物与资料通过法律的方式进行有效救济。尤其是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出发,对民族文化遗产与文化生态区域列入到相关的非物质文化保护名录,从而对其实施必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救济制度。

综上所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我国的适用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诸多主体的配合。需要不断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与我国实际情况相结合,以有效促进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发展编辑

注释

文物保护的方法范文4

关键词:文物保护;困境;对策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2)05-0094-04

“文物”一词在我国源远流长。它的出现,最早见于战国初期成书的《左传》。但当时的“文物”一词主要指的是礼乐典章的礼器和祭器,与现今所说的“文物”虽有联系,但基本属于两种不同的概念。如今“文物”一词的内容包含非常广泛,它是指人类在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迹和遗物。[1] 新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了它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中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有着光辉灿烂的古代文化。自古代以迄现代遗留下来的文物异常丰富,是我国乃至世界文化宝库的珍贵财产。因此对祖先留下的遗产加以保护,既是当今社会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造福子孙后代的大事,更是对整个人类社会的贡献。

一、我国文物保护的历史概况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前,国民政府早在1928年就设立了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负责全国的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1930年,国民政府公布了《古物保存法》,之后行政院又公布了《采掘古物规则》,对考古发掘的审批等项内容作了规定,但由于日本侵华战争和国内战争的原因,这些法律、法规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政府无论是在机构建设还是在立法保障方面都对文物保护事业给予了极大的支持。首先是在中央设立了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全面负责国家文物保护各项事宜。在省一级地方政府,除台湾、香港和澳门外,全国32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内有20多个都建立有文物局(或文管会),负责本地区的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工作,未设立文物局的省市一般在政府文化厅下设文物处,具体负责有关事务,对文物保护事业给予制度上的保障。

在法律保障方面,自建国以来颁布了多个法律、法规,使文物保护工作能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可以说经过近70年的努力,中国政府在考古管理领域逐渐形成了一个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为中心,相关配套法规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1]

二、 当前我国文物保护存在的问题

与以往的各个历史时期相比较,无论是从机构建置还是法律保障上来说,党和政府对文物保护事业都给予了极大的关心、重视。文物保护事业在新的历史时期有了长足的发展,无论是在文物保管、维护还是在科学研究方面都取得了以往无法比拟的成就。但在新的历史时期,特别是当前处于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时期,我国的文物保护事业在取得辉煌成绩的同时,也正面临着新的问题、新的挑战。

1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之间的矛盾

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之间在某种程度上总是存在着一种矛盾关系。应该说当前我国的文物保护事业取得的成就,与经济的高速发展是分不开的。正是因为国家的富足,才使得文物保护领域能够得到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支持,使更多的文物避免损毁、灭失。但我们也应当看到经济建设在推动文物保护事业前进的同时,也在不知不觉、有意无意的对文物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其重点表现在基础设施建设和文化旅游开发等2个方面。

经济发展与文物保护,常常是一对矛盾。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城市开放、乡村改革、铺设公路都会带来地貌的改变,造成地上和地下文化遗产的破坏。[2] 虽然《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都有明文规定,但在地方政府的规划项目中则很难得到体现。原因主要在于文物保护与地方政府的基础建设在利益上存在冲突。《文物保护法》相关条文规定,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部门批准,可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因此将文物保护纳入到基建规划中,会增加地方政府的投入成本,延长完成基础建设的时间。所以地方政府往往出于快速发展经济的考虑而在规划过程中将文物保护排除在外。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对文物保护的财政支持远不如这些国家,但对文化遗产的经济效益则有着更大的期待。[3] 文化遗产能够带来经济效益,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特别是一些地方戴上“世界文化遗产”的桂冠之后,旅游业飞速发展,经济效益十分可观,这对许多地方政府来说无疑是巨大的鼓舞。于是各地纷纷投入巨资,下大力气修复文化遗产,整治周边环境,申报世界遗产热持续数年而丝毫没有降温。应该说,这是一件大好事,说明社会各界已经认识到了文化遗产的巨大价值。然而令人担忧的是,在上述行为过程中人们更多的是看重这些遗产的经济价值,而忽视了它们的科研、文化、教育等价值,同时也忽视了对这些遗产应有的保护,所以才有世界遗产遭到毁坏的消息不断传出,如长城被毁坏、曲阜“三孔”被惨遭水洗等等,令人十分痛心。

2制度建构与文物保护之间的矛盾

文物保护的方法范文5

关键词:新形势 文物保护 文物收藏热

中华文明历史悠久,数千年来,先民们用博大精深的聪明才智创造了一个又一个历史辉煌。斗转星移,大浪淘沙,在这些历史的不断更替中,遗留下了众多颇具时代价值、艺术价值和研究价值的地上地下文物。这些文物都承载着它们所处的那个时代所具有的科技、文化、民俗、资源、生产力等各类信息,是不可再生的人类宝贵的财富。

随着改革开放的高速发展,经济腾飞,文化繁荣,人民生活水平出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盛世收藏”——各地区文物收藏热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文物收藏活动多种多样,方式方法也各有不同。特别是当前,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大时代背景下,工农业生产建设用地规模持续增长,更使得田野文物的保护工作面临严峻的考验。新形势下如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已经成为了广大文物保护工作者不得不进行深入思考的新课题。

一、关于“文物收藏热”的思考

新《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明确指出,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①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②从文物商店购买;③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中购买;④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⑤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除了以上几点还附加说明,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由此可见,新《文物保护法》的颁布,为广大文物收藏单位和私人文物收藏提供了法律依据,于是很多地区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文物收藏热潮,各类文物收藏协会、私人文物博物馆陆续出现,显示了“文物收藏”的勃勃生机。然而,在这大好的文物收藏新形势中,个别地区和偏远山区也同时出现了少数不法分子,他们萌生了利用文物发家致富、爆发横财的梦想,正如在他们中间流传的一句口头禅说道:“要想富挖古墓,一夜变成暴发户”,于是有些不法分子置法律于不顾,挺而走险,以身试法,昼伏夜出,展开了盗挖古墓葬和古遗址“寻宝”之路。

笔者认为:立法是执法之本。文物的法律法规是有效实施文物保护管理的基础和保障,也是文物工作者开展文物保护工作的有力武器。建立健全文物保护法规体系,对于加强文物保护法制化建设有着深远的影响和极大的推动作用。各级政府部门应尽快出台与《文物保护法》相配套的法规、条例和细则,制定出与新形势下相适应的新的文物保护工作的法规、条例、细则,进一步健全加强文物保护的法规体系。

对于当前文物收藏行业炙手可热的现状,相关各级人民政府更应尽早制定出文物收藏品“问源”性质的法律文件,要对文物收藏团体,私人购买或收藏文物时,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形式做详细的“文物问源”调查,凡是通过盗掘古墓葬、古遗址和破坏不可移动文物所得来的文物,一律坚决拒收,并将情况通报给公安机关和相关的文化部门,对隐情不报,编造虚假文物来源的收藏单位或收藏个人制定相应的法律处罚条文。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有效地堵截和破灭个别不法分子通过“盗掘挖宝”幻想发财的通道,才能真正促进文物收藏行业依法健康的发展。

二、关于野外文物保护的思考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工农业生产建设以及旅游开发用地占地在逐年增加,一些地区古墓葬古遗址和田野不可移动文物,面临人为的破坏,这些都是新形势下如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新课题。

发展的整体协调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之一,其精神实质就是要在强调发展的同时确保各方要素的协调和良性互动。文物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人文资源,在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同样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工农业生产建设征地占地方面,各级政府的相关各部门必须树立科学发展观,实施创新工作机制,大力宣传和认真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使全民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并自觉遵守法律。同时,还需在全面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保护工作方针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好“文物保护执法前置”制度,制定相关文件,使“文物保护执法前置”不流于口头形式。具体来讲,可从以下几方面来开展野外文物的保护工作:①在土地被征用和占用之前,其生产建设部门必须严格依法向文物部门申请进行文物勘察,在取得相关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占地征用;②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在基本建设的过程中要始终注重对文物的保护工作,促成二者之间高度的和谐和统一;③正确处理文物保护和城市化进程的关系。城市的建设工作绝不能以损毁祖先留下的珍贵历史文化遗产为代价,必须把文物的保护工作放在首位进行统筹规划;④正确处理文物保护和旅游开发的关系。许多旅游开发可能其初衷就是要利用文物这块“亮点”牌,但必须加强这中间的管理,文物资源开发必须是保护性质的合理利用,只有将保护和利用有机的结合起来,才能使“人类瑰宝”文物遗产得到永恒持久的传承,泽被今人,惠及后人。

三、关于文物保护管理队伍建设的思考

做好文物保护工作需要有优秀的文物保护队伍作为强有力的支撑,要加快文物保护方面人才的培养,为他们提供创造优越的学习、深造机会和社会实践机会,提高他们在新形势下能够制定有效的文物保护安全预案和驾驭新形势下处理应对文物保护工作出现的新的复杂问题的能力,以便更好的适应新时期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要求。

总之,文物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在新形式下加强文物保护更是践行科学发展的具体表现。加强对文物相关社会现象的观察、完善文物保护法规和建立起优秀的文物保护管理队伍,是促使文物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的可靠途径。

参考文献:

[1]陈国哲.如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J].大众文艺,2011,10:205.

文物保护的方法范文6

一、田野文物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田野文物就是指那不可移动并且分布地在住宅区之外的古文物,像古建筑、古石刻、古石窟、古壁画等。由于分布的地形不同、地域不同、环境不同,导致田野文物的保护工作非常困难,其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1.分布广、数量多

田野文物分布无规则是田野文物的特点之一,因此为管理保护工作造成了巨大困难。例如:近年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民勤县进行文物保护工作的单位就有192余处,而在录不可移动文物多处,并且大多数都存在于野外,因此,文物保护工作非常艰难。

2.保护经费不充足

在我国文物保护工作中,除了部级与省级的文物能够得到相应的保护经费,市县级以下的田野文物保护单位很少能够争取到保护所需经费,因此文物保护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缺少经济上的基础,很多田野文物保护区没有进行专人管制,没有看护房,更不要说监控管理的设备了。

3.文物收藏热致使保护工作更加艰难

受到经济发展和国内外的文物市场行情变迁等影响,造成文物价值急剧上升,人们对于文物所具有的经济价值认识越来越全面,在暴利的驱使下,很多人跳出道德底线,铤而走险,实施田野文物盗窃行为。

4.执法力量偏弱

很多地区在文物保护管理方面缺少人力资源,缺少专业的对文物保护进行执法的队伍,再加之上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政府布置下的任务繁重,导致地方单位无法分心于正常的保护巡查工作上。部分部门甚至没有配备巡查车辆,对巡查力度和效率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5.少数地方政府对于文物价值和文物保护法规不够重视

为了加快城市规划或项城建设,少数地区政府无视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公然实施破坏行为,兴建房地产和规划所需设施,造成田野文物损失严重,遭到不可修复性破坏,为文物保护工作带来严重影响。

二、对田野文物保护工作提出的几点建议

1.加强建设文物保护工作的执法队伍

政府对文物保护工作过程中执法队伍的建设一定要重视起来,加强对执法工作者的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加强保护工作的巡查力度,配备巡查车辆,为执法提供设备上的方便,有效的震慑文物盗窃分子。

2.加强对于文物保护意识和文物价值的宣传,防止各媒体上歪曲性的报道

现阶段多种文物鉴定节目、鉴宝报道频频出现天价文物,拍卖会上千万的成交价格也是屡见不鲜,这对于文物盗窃分子的诱惑是非常大的,导致他们将田野文物确定为盗窃目标,屡屡发生文物失窃案件。因此,加强文物价值上的正面报道与宣传,提高人们的文物保护意识是非常重要的。具体措施如下:

(1)通过考古工作,提高宣传力度。例如:在进行正常的考古工作过程中,对于考古所在区域的百姓进行文物保护宣传,提高百姓的法律意识,并道明盗窃文物受到法律制裁的后果。同时可以召开考古成果的会,利用各种媒体为大众贯彻文物所具有的重要价值,了解文物对古老文化传承的重要性,知道其是一个国家文化底蕴的一部分,主动地配合考古人员进行文物挖掘工作。

(2)通过与文物相关的节日进行文物保护宣传。在举办文化遗产日的同时,大力宣传文物保护工作,并将在考古方面取得的成果通过展览的方式展现出来,加强对文物文化底蕴的渲染,使人们通过文物感受到中华民族文化的灿烂与辉煌,进而提高他们的荣誉感,提高民众保护意识,通过这样的办法降低文物盗窃行为的发生。

(3)通过网络、媒体、新闻宣传文物保护的重要性。网络是现今传递消息最快、传播范围最广的手段。利用网络对文物保护进行宣传,对于全民普及保护意识,提高文物保护在民众心目当中的重要性是非常有必要的。再辅助于新闻媒体这样比较正规的节目进行宣传,加大对文物盗窃行为打击力度的宣传,让所有人都知道盗窃文物受到法律制裁的严重性。提高文物保护在民众心中的地位。

田野文物的保护工作是艰难的、是枯燥的、是长久地。为了古老的文化传承,每一个人都应该把文化保护当做自己的责任。而文物保护的管理工作人员也应该提高警觉性,加强管理监察工作,不断的完善保护手段和巡查措施,有利地从宣传和准备工作上震慑和打击盗窃者的犯罪心理,提高田野文物的保护效率,尽最大努力去延续田野文物遗产的生命。

参考文献:

[1]袁保明.基层田野文物保护初探[J].才智,2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