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减排计算方法范例6篇

节能减排计算方法

节能减排计算方法范文1

【关键词】燃煤电厂;发输电侧;节能减排;优化措施

前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个领域对用电量提出了更高要求,而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节能减排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这些都对燃煤电厂提出了新要求。一方面要满足社会各界的用电需求,另一方面要做到节能减排,降低能源消耗以及环境污染,实现我国电力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1.燃煤电厂发输电侧节能减排优化系统简述

1.1两级计算方法分析

当前我国大多数燃煤电厂在进行能耗计算时,都采用一级计算方法,数据采集软件在计算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在这类软件的作用下,服务器会自动采集机组运行参数,对于试验数据等特殊参数,则需要人工输入,根据这些数据对机组性能进行判断,实现机组的优化运行。这一过程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尤其是计算方法的差异不利于电力的统一调度,这对于节能减排来说是非常不利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人们提出了两级计算方法,将各电厂计算服务器设置为子站,数据采集的过程中,需要将各个子站机组信息完整、准确的传输到服务器中,根据这些数据计算出线损率以及节能减排指数等关键信息,对机组负荷进行优化配置,对电力进行统一调度,实现节能减排目标[1]。

1.2以两级计算方法为基础的发输电侧节能减排优化系统

首先要建立一个电网中调计算主站,其将各个子站的数据综合起来,得到相关评价指标,如耗煤量以及节能减排指数等,实现电力的优化调度。除此之外,还可以改变以往的负荷控制方法,不直接控制机组,而是对全厂开展负荷调度。这样就实现了负荷优化软件与负荷指令的有效衔接,对机组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不仅可以节约大量煤资源,同时可以降低会环境的污染,响应国家的节能减排号召。

2.发输电侧节能减排优化系统的研究

2.1节能减排指数的修正

两级计算方法的应用最大的特征就是不仅要计算发输电侧的节能减排指数,同时要根据电网负荷的变化对机组进行优化配置,这就需要对煤耗进行修正。实践证明,要得到最佳的机组分配方案,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就必须获取一个精确的耗煤特性曲线,要求曲线能够准确反映出机组实时耗能情况。而煤耗本身又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除了系统运行方式以及工作人员水平以外,还与运行环境有直接关系,而这些因素又不是一成不变的,就是说燃煤发输电侧的耗能特征随时处于变化之中吗,因此要求系统做到对耗煤特性的实时更新,这样才能精确反应机组当前的运行状况,保证优化方案的合理性。

为了达到上述要求,一方面要对历史数据进行分析,另一方面要收集并计算实时数据,根据计算结果来确定各个子站机组中的各项热力学指标,得到子站以及总站的能耗曲线。采用修正方法对曲线进行修正,并根据数据变化适时更新曲线。由于机组负荷发生变化以后,煤耗也会随之变化,选择不同的优化方法,需要使用不同的煤耗曲线,曲线拟合一般有三种形式,一是线性拟合,这种方式精度不高,在进行线性规划算法的负荷分配时适合使用这种方法;二是双曲线拟合,这种方式比较适合负荷分配模型的建立;三是二次多项式拟合,这种方法的精度较高,如果对拟合精度有特殊要求,可以使用这种方法。

2.2机组负荷优化分配

2.2.1分配原则 电网企业在开展电力调度工作时,一般都比较关注两个问题,一是安全性,二是稳定性。社会用电需求也受到多种因素影响,除了季节和天气因素意外,还与时段有直接关系,这就导致用电需求变化的不稳定性,无法保证发电机组完全完按照设计运行,负荷变化明显时,谷峰差值就会明显加大,机组运行效率就会下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经济层面,二是环保层面。除此之外,机组损耗也会加大,使用寿命降低。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对厂级负荷进行优化分配,一方面,要保证机组可以满足供电和输电要求;另一方面,在满足供电及输电量的前提下,还要考虑另外两个因素,一是稳定性,要尽量提升供输电的稳定性,二是经济性,尽量提高电厂盈利能力。这就要求工作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对负荷进行合理调节,将这些负荷合理分配到各个机组中,满足上述要求。

2.2.2等微增率原理及其应用 机组负荷优化分配过程中经常会用到等微增率原理,具体如下:首先需要构件一个数学模型,在构件该模型的过程中,要先假设所有参与运行的机组给定,且机组的煤耗连续可微、微增率曲线连续可微,然后开展数学推导。这里假设系统中有m台机组,耗煤总量用P表示,得出以下两个公式:

P=P1+P2+…+PN= (1)

Pi=pi(Mi) (i=1,2,……n) (2)

公式中,pi表示第i台机组的耗煤特性,Mi表示第i台机组出力情况,根据这些公式列出相关矩阵,再根据变分学原理开展推导和计算。一般情况下,机组负荷上升,耗煤率就会随之增加,二者之间表现出一种单调递增的关系,这是得到最后负荷分配方案的重要前提。其次是方程求解,如果采用二次多项式拟合,最终可能得到上凸曲线,也可能得到下凸曲线,如果曲线二次项系数为负值,则为上凸函数,目标函数矩阵为非正定,如果选择这种拟合方法,选择优化算法时最好选择那些对曲线不高的选择,优化算法最好选择那些对曲线没有过多要求的,如果这种拟合方法无法满足实际需要,可以尝试使用双曲线拟合方法。分配负荷时应用等微增率原理体现出一定的局限性,这是因为其对耗能特性曲线有较高要求,如果所取极值无法满足实际需要,最终就有可能得到劣质解,为了避免这一问题,修正过程中可以做一些近似处理。

总结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能源危机以及环境危机进一步加剧,而社会各个领域对电能的需求却有增无减,为了解决这种矛盾,燃煤电厂的发输电侧节能减排系统的优化设计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趋势。本文阐述了两级计算方法,并研究了以两级计算方法为基础的发输电侧节能减排优化系统,提出了节能减排指数的修正方法以及机组负荷优化分配,旨在为燃煤电厂发输电侧的节能减排优化设计提供参考。

节能减排计算方法范文2

(一)总体思路。以核准核实地区能源消费总量为目标,从能源供应统计和消费统计两个方面建立健全能源统计调查制度,重点加强能源消费统计制度建设。以普查为基础,根据我省各行业的能耗特点,建立健全以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企业(单位)全面调查、规模以下(限额以下)企业(单位)抽样调查、重点能耗企业(单位)重点调查以及科学推算等各种调查方法相结合的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二)工作要求。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逐步建立和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健全统计调查体系。各市、县(市、区)要建立适合本地能源统计核算和节能降耗工作需要的地方能源统计制度和调查体系,各有关部门、协会、能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统计制度的要求,加强能源统计业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快建立安全、灵活、高效的能源数据采集、传输、加工、存储和使用等一体化的能源统计信息系统,从仪器仪表配置、商品检验、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建立健全能源生产统计

(一)按国家要求逐步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产品产量统计制度,增加能源核算所需要能源产品的中小类统计目录。

(二)建立6000千瓦以下电力生产企业电力产量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发电量。

调查范围:6000千瓦以下的电力生产企业。

调查频率:年报,20*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电力公司组织调查。

三、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以能源地区间流入与流出统计为重点,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一)煤炭。采用中国煤炭运销协会的全面调查资料,重点摸清省际间煤炭流入与流出量。

(二)原油。根据现有海关统计和工业企业能源统计报表,加强原油流入与流出量统计。具体方法是:

原油净流出量(正数)或净流入量(负数)=进口量-工业企业原油购进量

工业企业原油购进量从工业企业季度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取得,进口量、出口量数据从海关进出口统计取得。

(三)成品油。通过建立“批发与零售企业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统计制度,完善成品油流入与流出量统计。

1.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购进、销售、库存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购进量(包括购自省外)、销售量(包括售于省外、售于批发零售企业)、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全部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2.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销售、库存统计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销售量、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四)天然气。根据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管理机构提供的有关资料,逐步完善对天然气流入与流出量的统计。

(五)电力。电力的地区间输配数量,由省电力公司提供。

(六)其他能源品种。洗煤、焦炭、其他焦化产品、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其他石油制品、液化天然气等产品的流入与流出调查,利用海关进出口资料和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报表中的有关指标计算取得。具体核算方法:

其他能源品种本地净流出量(正数)或净流入量(负数)=本地生产量+进口量-出口量-工业企业购进量

四、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

通过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反映能源消费结构,为市、县(市、区)进行能源核算提供基本数据支持。近期重点加强各级能源消费数据核算基础,建立分地区能源消费核算制度和评估制度。

(一)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库存、加工转换统计调查制度,增加可再生能源、低热值燃料、工业废料等调查目录,增加余热余能回收利用统计指标。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焦炭、天然气、汽油、柴油、液化石油气、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

调查频率:季报,20*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组织抽样调查。

(三)建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能源消费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

调查频率:年报,20*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浙江省地方统计调查局组织重点调查。

(四)建立建筑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年度为煤炭、煤气、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季度为汽油、柴油消费量。

调查范围:资质以上建筑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五)建立健全第三产业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第三产业涉及范围广泛,单位数量众多,需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经营类型企业的能源消费特点,采取不同的调查方法,进行统计调查。耗能较大的住宿业、餐饮业分规模建立全面调查或抽样调查统计制度;交通运输行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相应的调查制度。第三产业的其他行业能源消费,电力约占90%左右,由省电力公司通过健全社会用电量统计,提供能耗核算所需的资料。

1.住宿业。分星级和星级以外两部分进行调查。对星级住宿企业实行全面调查,全面建立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等能源消费量统计调查制度。对星级以外住宿企业实行抽样调查,取得样本企业单位营业额和能源消费量数据,按照星级以外住宿业营业额资料推算其全部能源消费量。

调查内容: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星级住宿企业,星级以外住宿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在星级住宿企业组织全面调查,在星级以外企业组织抽样调查。

2.餐饮业。分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两部分进行调查。对限额以上餐饮企业(从业人员40人以上,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实行全面调查,全面建立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等能源消费量统计调查制度。对限额以下餐饮企业实行抽样调查,取得样本企业单位营业额和能源消费量数据,按照限额以下餐饮业营业额资料推算其全部能源消费量。

调查内容: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限额以上企业,限额以下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在限额以上企业组织全面调查,在限额以下企业组织抽样调查。

3.交通运输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

(1)铁路、航空、管道运输业。

采用铁路、航空、石油管道运输部门的全面调查资料,取得煤炭、煤气、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电力等的消费量。

(2)公路、水上运输和港口。

公路、水上运输和港口是指从事公路(包括城市公交)、水上营业性运输和港口装卸业务

的企业(包括个体专业运输户),不包括社会车辆和私人家庭车辆的交通运输活动。运输企业管理分散、流动性强,需要对不同性质的运输企业采取不同的调查方式。在从事营业性公路、水上运输的重点企业和港口范围内,建立统一、规范的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并在工作规范化以后逐步将调查范围扩大到全部专业运输企业。对从事公路、水上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实施典型调查,按照单车(单船)年均收入耗油量或单位客货周转量耗油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数量,推算其能源消费总量。

调查内容:汽油、柴油、燃料油消费量等。

调查频率:年报,20*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对重点专业运输企业和港口全面调查,对从事公路、水上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典型调查。

(六)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能统计制度。

1.城镇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与现有城镇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20*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组织抽样调查。

2.农村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与现有农村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20*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组织抽样调查。

(七)建立健全主要建筑物能耗统计制度。针对饭店、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大型建筑物,由省建设厅会同省统计局研究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

(八)建立健全能源利用效率统计制度。进一步扩大和补充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业务量能耗统计的范围和内容。在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建立25种重点耗能产品、1*项单位产品能耗统计调查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将范围扩大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并逐步增加耗能产品的统计品种。

(九)积极探索和研究建立新能源统计制度。重点做好生物质能、太阳能、水能和风能利用情况的统计制度研究。

有关能源统计制度、调查表、核算方案等,由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和浙江省地方统计调查局另行印发。

浙江省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

省统计局省经贸委省发改委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思路。在建立健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对各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实施全面监测,评估各地、各重点企业能

耗数据质量,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节能降耗工作进展,全面、真实地反映省、市、县(市、区)以及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降耗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二)工作要求。在加强能耗各项指标统计的同时,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监测,确保各项能耗指标的真实、准确。深入研究能耗指标与有关经济指标的关系,科学设置监测指标体系。制订科学、统一的能耗指标与GDP核算方案,从核算基础、核算方法、工作机制等方面对单位GDP能耗及其他监测指标的核算进行严格规范,不断完善主要监测指标核算的体制和机制。制定严格的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切实保障数据质量。节能降耗指标及其数据质量分别由上一级统计部门认定并实施监测。年耗能5000吨以上重点耗能企业主要由省统计局和省经贸委负责监测,各市、县(市、区)政府也要对本地区重点耗能企业进行监测。从20*年起,各市、县(市、区)统计局按省、市统一要求建立季度、年度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GDP能耗核算制度,进一步完善能反映各地特点的能耗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二、监测的主要内容

(一)对全省及各市、县(市、区)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GDP电耗、单位工业增加值电耗及上述指标降低率;单位产品能耗,重点耗能产品产量及其增长速度;主要耗能行业产值及其增长速度等。

(二)对主要耗能行业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主要耗能行业包括: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化工、化纤、电力、造纸、纺织等。

监测指标:单位增加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

(三)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监测。

重点耗能企业:省级为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各市、县(市、区)根据当地情况自行确定。

监测指标:单位产品能耗,能源加工转换效率,节能降耗投资等。

(四)对资源循环利用状况和“十一五”期间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建设情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资源循环利用指标,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节能量。

三、监测的主要方式

(一)按年度编写全省能源利用状况白皮书并召开新闻会,向社会公布全年能源利用状况。

(二)按季度全省及各市、县(市、区)节能降耗情况公报。

(三)建立重点耗能企业能源消耗状况内部通报制度,按月向省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重点耗能企业节能降耗情况。

(四)组织开展对各市、县(市、区)能源统计工作的督查和对重点企业能耗统计数据质量的稽查。

(五)按季度召开

省级有关部门联席会议,交流和通报各部门节能降耗有关情况。

(六)按季度召开全省统计系统内能源数据质量联审评估会议,对节能降耗主要指标进行评估监测。

(七)各市、县(市、区)也要相应开展节能降耗情况监测。

四、对单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

GDP和主要能耗数据实行下管一级。每季度全省统一组织核算、评估各市GDP数据和主要能耗数据。各市统计局按省统计局有关文件精神,统一组织核算、评估所辖各县(市、区)GDP数据和主要能耗数据。各地数据使用前必须经上级统计局核准,未经核准一律不得对外使用,以确保省、市、县三级数据的基本衔接和横向可比。

(一)对GDP数据质量的监测。

第一组:地区GDP总量的逆向指标,用于检验GDP总量是否正常。

1.地区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

2.地区各项税收占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加值之和的比重。

3.地区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增加额占GDP的比重。

第二组:与地区GDP增长速度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现价GDP增长速度是否正常。

1.地区各项税收增长速度。

2.地区各项贷款增长速度。

3.地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

4.地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

第三组:与地区第三产业增加值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第三产业增加值是否正常。

1.地区第三产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

2.地区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

(二)对能源消费总量数据质量的监测。

1.电力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2.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占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用以监测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

3.三次产业、各行业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地区各产业、行业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

4.火力发电、供热、煤炭洗选、煤制品加工、炼油、炼焦、制气等加工转换效率,用以监测涉及计算各种能源消费量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

5.对各产业、行业能源消费增长速度与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进行比较,结合节能技术运用情况,用以监测各产业、行业能源消费与行业增长是否相衔接。

6.主要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能耗,用以监测重点耗能产品能源消费情况。

7.单位GDP能耗、单位GDP电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电耗及上述指标降低率,用以监测节能降耗主要指标之间是否相互衔接。

有关数据评估办法、核算制度等,由省统计局另行印发。

浙江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省经贸委省统计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3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63号)精神,为建立健全我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特制订如下单位GDP能耗考核实施方案:

一、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

1.各市政府。

2.列入国家“千家企业”的我省17家重点用能企业(以下简称17家重点企业),以及年综合耗能18万吨标准煤以上并签定“十一五”节能目标责任书的28家重点用能企业(以下简称28家重点企业,两项合称45家重点用能企业)。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1.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1)各市政府的年度节能目标值以各市与省政府签定的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目标为准,以省统计局核定的各市能耗指标为考核依据。

(2)20*年度45家重点用能企业的年度节能目标值以各企业与当地政府签定的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节能量为考核依据;未与当地政府签定年度节能目标的企业,以企业根据“十一五”节能目标责任书制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考核依据。从20*年起,45家重点用能企业每年初与当地政府签定年度节能目标,五年累计节能目标不得低于“十一五”节能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节能量。

2.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见附件)。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可适当加分,最高加1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省统计局和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降耗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节能办)核定的数据为考核依据,对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上年度未完成的节能目标,须分摊到以后年度。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市、各重点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及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79分)、未完成(59分及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二、考核程序

(一)每年3月底前,各市政府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工作进展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节能办。由省节能办组织评价考核工作组,对各市政府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价考核。根据评价考核工作组的评价和调查报告,由省节能办完成对各市政府的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6月底前报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二)45家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由省经贸委和各市节能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其中17家重点企业由省经贸委负责组织实施,各企业所在地市级节能主管部门配合;28家重点企业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市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市级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其中17家重点企业直接报省经贸委及所在地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省经贸委和有关市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价考核组,分别对17家重点企业和所属28家重点企业的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核查。根据评价考核组的评价和调查报告,由有关市节能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20日前将28家重点企业的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送当地市政府和省经贸委,省经贸委于每年3月底前将28家重点企业的综合评价考核结果审核汇总,并报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三、奖惩措施

(一)对各市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由省节能办报经省政府审定后,抄送省委组织部,作为市政府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等

级的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省有关部门暂停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市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一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经贸委。整改不到位的,由省监察厅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市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省节能办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省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该企业的节能项目予以适当支持。

(五)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该企业当年不得参与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活动,对其新建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从严控制,并不得享受次年度政府各项优惠政策的申报资格。

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公告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省节能办和所在市政府,限期整改。

(六)对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结果,由省国资委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并依照有关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对相关企业负责人实施相应的奖励和处罚。

(七)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和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各市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2.45家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附件1

各市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考核指

标类型序号考核项目分值评分标准节能目标

(40)1万元GDP能耗降低率40完成年度计划目标40分,完成目标的90%得36分,完成80%得32分,完成70%得28分,完成60%得24分,完成50%得20分,完成5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2分,最多加10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节能措施

(60)2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21.建立本地区的单位GDP能耗统计、监测、考核体系,1分;

2.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问题,1分。3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31.节能目标逐级分解到县(市、区)和重点企业,1分;

2.开展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检查和考核,1分;

3.定期公布县(市、区)能耗指标,1分。4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情况201.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每上升1%,加1分,最多加3分;

2.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工业增加值比重

每上升1%,加1分,最多加3分;

3.制定和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4分;

4.贯彻落实高耗能行业企业差别电价政策,2分;

5.完成当年淘汰高耗能落后生产能力目标,8分。5节能投入和重点工程实施情况101.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并足额落实,4分;

2.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4分,项目实施后节能效果明显,2分。6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情况91.把节能技术进步列入年度科技计划,2分,取得实质性成果,2分;

2.实施重点节能技术示范项目,3分;

3.组织推广节能产品、技术和服务机制,2分。7重点企业和行业节能工作管理情况81.完成重点耗能企业当年节能目标,3分;

2.完成年度节能监测(审计)计划,2分,完成80%以上,1分,不足80%不得分;

3.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合格的执行率完成年度目标,3分,完成80%,2分,不足70%不得分。8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31.定期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等,1分;

2.执行主要耗能产品限额标准,1分;

3.执行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管理标准,1分。9节能基础工作落实情况51.加强节能管理力量、监察机构能力建设,1分;

2.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并充实能源统计力量,1分;

3.按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1分;

4.开展节能宣传、培训和竞赛工作,1分;

5.实施节能奖励制度,1分。小计100注:1.年度计划节能目标值以各市与省政府签定的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以省统计局核定的各市能耗指标为考核依据;上年度未完成的节能目标,须分摊到以后年度。

2.淘汰高耗能落后生产能力目标以与省政府或省属相关部门签定的责任书确定的数据为准,没有签定淘汰责任目标的以市政府年初提出并上报省政府的目标值为依据。附件2

45家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指

标类型序号考核项目分值评分标准节能目标

(40)1节能量40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值得40分,完成目标90%得35分、80%得30分、70%得25分、60%得20分、50%得15分、5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2分,最多加10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节能措施

(60)2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51.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挂帅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并定期研究部署企业节能工作,3分;

2.设立或指定节能管理专门机构并

提供工作保障,1分;

3.企业节能管理人员相对稳定,并有效开展工作,1分。3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101.按年度将节能目标分解到车间、班组和个人,3分;

2.每月对能耗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2分,对节能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评,2分;

3.制定节能奖惩制度,3分。5节能技术开发和应用情况251.主要产品单耗或综合能耗水平在省内同行业中位居前10%位的,得8分,位居前20%位的得4分,位居后10%位的不得分;

2.安排节能技术研发或推广利用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4分,指定专人或部门负责研发或与相关单位共同研发并有实质性成果,2分;

3.实施并完成年度节能技改计划,4分;

4.没有应淘汰的落后耗能工艺、设备和产品或按规定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6分。6节能法律、法规执行情况101.贯彻执行《节能法》及配套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2分;

2.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4分;

3.实施主要耗能设备定额管理制度,2分;

4.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制度,按节能设计规范和用能标准建设,2分。7节能管理工作执行情况101.实行能源审计或监测,并落实改进措施,2分;

2.建立能源统计台账,1分,按时保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2分,配备专职统计人员,1分;

3.依法依规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定期进行检定、校准,完善计量检测体系,能源计量器具受检率达到95%以上,2分;

4.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以及节能竞赛活动,2分。小计100说明:

1.节能目标考核:以各企业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节能量为考核依据;未与当地政府签订年度节能目标的企业,以企业根据“十一五”节能目标责任书制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考核依据。从20*年起,45家重点用能企业每年初与当地政府签订年度节能目标,五年累计节能目标不得低于与省里签订“十一五”节能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节能量。

2.节能量的测算方法:按照企业主要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计算,不能提供单位产品能耗的企业按照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计算。

3.45家重点用能企业:指年综合耗能18万吨标准煤以上并签订“十一五”节能目标责任书的45家重点用能企业(包括列入国家“千家企业”的我省17家重点企业)。

4.上年度未完成的节能目标,须分摊到以后年度。

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实施办法

省环保局

第一条为了准确

核定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规范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减排监测,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3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6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是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国家及我省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监测技术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技术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技术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原则上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国控及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厂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国控及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共享使用,不重复监测。

第四条国控及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按国家及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公布的名单为准。

国控重点污染源指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并公布的占全国主要污染物工业排放负荷65%的工业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

省控重点污染源指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并公布的占全省主要污染物工业排放负荷65%的工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第五条以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为基础,统一采集、核定、统计污染源排污数据,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流量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排污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上月排放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对于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上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

对于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由排污单位提供具备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监测数据,以此上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

对于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和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环境统计方法计算,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每月上报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进

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排污单位。

第六条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由排污单位负责,验收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运行由排污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运营单位负责。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必须与省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联网并实时传输数据,其中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必须直接传输上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要求,负责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实验室比对监测,其中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自动监测系统的实验室比对监测由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

第八条实验室比对监测与自动监测设备同步现场采样,国控重点污染源和省控废水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实验室比对监测为每季度一次,省控废气重点污染源和其它污染源为每半年一次。

第九条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要求联网的污染源,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定期对其进行手工监测,依此数据进行核定。

国控重点污染源和省控废水重点污染源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季度一次,省控废气重点污染源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半年一次,其它污染源监测频次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十条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工作。承担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核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和排放量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表明同步的自动监测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时,则从本次实验室比对监测时间上推至上次实验室比对监测之间的时段按自动监测系统数据缺失处理。数据缺失时段的排放量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核算。

地方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与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抽查监测结果不一致时,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统一质量控制考核,并适时组织交叉检查。

第十一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采用的监测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环保行业标准,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要求实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第十二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库。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按季度逐级报送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用于监测质量管理和统计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要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机构的工作条件,在人员配置和培训、设备购买和更新、工

作和实验用房供给、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予以落实,特别要切实保障直接为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服务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经费,补助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经费,将其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办法

省环保局

第一条为做好“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统计和核定工作,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36号)、《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7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6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排放量的总和。

第三条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半年报和季报。

年报主要统计全年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调查对象为列入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重点调查单位及本年度新增重点调查单位。重点调查单位和非重点调查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依据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进行统计。为增强数据的时效性,各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上报年报快报数据。快报数据应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技术报告、核算主要参数以及相关支撑材料一并上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发

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对各地数据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初步核算结果通报各地。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年报数据进行汇总和审核,于次年2月底前将年报数据库和年度统计技术报告一并上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结合国家初步核算结果,对各地上报的年报数据进行复核。

半年报主要统计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调查范围、对象和方法同年报,报告期为1—6月。各地于当年7月20日前上报数据库和统计技术报告。

季报主要统计上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调查范围为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排放量,其它做整体估算。报告期为1个季度,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上报数据库和统计技术报告(第二季度季报可由半年报替代)。

第四条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非农人口数(或城镇常住人口数,以2005年环境统计口径为准)、燃料煤消耗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逐级审核汇总后上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点调查单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本地区(以县级为基本单位)排污总量(指该地区排污申报登记中全部工业企业排放量)85%以上的工业企业单位。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工作应在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变化的基础上逐年进行。

重点调查单位统计范围每年动态调整1次,剔除关停企业,纳入新增企业,凡造成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以上的企业均应纳入统计范围。筛选出的重点调查单位及其排放量应与上年对照比较,分析增减单位及其排放量变化情况,并作适当调整,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本地排污情况的总体趋势。

第六条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监测数据法:重点调查单位原则上都应采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污量(省、市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当年关停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排污天数计算排污量。凡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须由市级以上环境监测机构按照质量控制要求标定)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的单位,采用实时监测数据的汇总数作为排污量数据。未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采用实测法计算全年排放量时,至少需要4次监测数据。

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电力、热

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的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测算公式为:燃料燃烧SO2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

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

以上三种方法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若无监测数据或者监测频次不足,可根据上述适用范围,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选用物料衡算法,钢铁、化工、造纸、建材、有色金属、纺织等行业选用排放系数法。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者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需分析原因。对无法解释的,按照“取大数”的原则确定污染物的排放量。

第七条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统计方法。将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总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点调查单位排污总量变化的趋势(指与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减少的比例),等比或将比率略作调整,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八条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统计方法。生活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城镇常住人口数×城镇生活化学需氧量产生系数-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的生活化学需氧量

其中,城镇生活化学需氧量产生系数应与上一年度的产生系数保持一致。

生活及其它二氧化硫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及其它二氧化硫排放量=生活及其它煤炭消费量×含硫率×0.8×2

第九条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主要由《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技术规定》、《全国环境统计审核办法》等系列文件组成。在数据上报前,各地应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趋势和环境污染状况,对数据进行审核,并建立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工业企业和污水处理厂一厂一档材料。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负责,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结果认真复核重点调查单位报表填报数据。

第十条为了更加全面、客观地反映各地抓整治促减排取得的实际效果,各地在上报年度统计数据库和统计技术报告的同时,结合“三量”台账,将未纳入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工业企业(简称统计口径外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状况信息一并报送。统计口径外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状况信息包括该企业当年和上一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废水(废气)排放量、

年均监测数据、所采取整治措施和治理设施投运时间等内容。各地要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做好统计口径外工业企业各类基础材料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按照附件规定的排放强度法和国家环保总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环发〔20*〕183号)对主要污染物减排数据进行核算。

第十二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地年报快报进行核算时,各地应提供主要污染物减排技术核算报告、核算主要参数和主要支撑材料。

主要污染物减排技术核算报告包括增量、削减量、削减率核算结果,并附削减项目清单以及具体整治措施的说明。

核算主要参数为当年GDP增长率,非农(城镇)人口数和增长率,火电和非电用煤量及增长率等。

COD削减核算主要支撑材料:

污水处理厂。当年和上一年投运的污水处理厂COD削减的,需提供建设部门关于具体投运日期、设计处理能力、实际处理水量的证明,以及环境监测机构关于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浓度的年度监测报告和在线监测数据等;现有污水处理厂COD削减的,需分别提供建设部门出具的当年和上一年实际污水处理量的证明,环境监测机构当年和上一年进出水浓度监测报告以及在线监测数据,增加污水处理量的,必须提供增加污水处理量的有效证明(如污水处理厂进水计量泵的流量记录台账或在线记录,新建管网、泵站的验收材料等依据),出水浓度降低幅度较大的,需提供污水处理厂治理(整改)验收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

工业企业。统计范围内企业削减COD的,需说明企业具体的治理措施、投运日期和提供相关的治理(整改)验收材料,年度处理水量、进出水浓度监测报告以及在线监测数据等;因企业或生产线关停并转导致排污量下降的,需提供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关停并转证明材料。

SO2削减核算主要支撑材料:

火电企业。需提供机组(锅炉)的投运日期、装机容量、治理措施、脱硫设施通过调试日期、煤炭消耗量、含硫率、实际脱硫率、二氧化硫排放量以及削减量。循环流化床的脱硫设施需与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并附在线监测数据。

非电力企业。纳入当年环境统计数据库内的非电力企业经治理削减二氧化硫的,需提供企业具体的治理措施、治理设施投运日期、煤炭消耗量、燃煤的含硫率、脱硫率及二氧化硫实际削减量、在线监测数据等,并附环保部门的验收报告和监测报告。因企业或燃煤设施关停导致排污量下降的,需提供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核算结果的校正。

在排

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校正方法和校正系数采用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方法和系数(见附件)。

环境监测与监察系数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国家环境监察机构确定的方法进行核定。

第十四条年报数据的复核。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核算方法和全国环境统计审核技术要求,对年报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复核。

复核方式。采用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排放系数、逻辑校验等方法,并结合现场复核、数据质量抽查,核实年报数据。

复核内容。列入统计数据库重点调查企业,需逐家比对废水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煤炭消耗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并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排放量变化原因进行审查。重点调查企业有变更的,对变更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减排数据的核算与校正附件

减排数据的核算与校正

一、COD核算与校正

核算方法:

工业COD排放量=上年工业COD排放量+新增工业COD排放量-新增工业COD削减量

其中:

新增工业COD排放量=2005年排放强度×上年GDP×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

2005年排放强度=2005年工业COD排放量/2005年GDP

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1-(低COD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的增量/GDP的增量)〕×GDP增长率

上述增量和增长率均指当年与上年相比。

低COD排放行业包括电力业(火力发电)、黑色金属冶炼业(钢铁)、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建材)、有色金属冶炼业、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机械制造业和通讯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生活COD排放量=上年生活COD排放量+当年城镇人口增长的COD排放量-当年新增生活COD削减量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计算用GDP增长率=当年GDP增长率-监测与监察系数

监测与监察达标率=监测达标企业数/监测企业数×0.5+监察达标企业数/监察企业数×0.5

其中,监测与监察达标率为100%的,监测与监察系数取

值为2%,90%及以上的取1.8%,80%及以上的取1.6%,70%及以上的取1.4%,60%及以上的取1.2%,50%及以上的取1.0%,低于50%的为0。

二、SO2核算与校正

核算方法:

SO2排放量=火电SO2排放量+非电SO2排放量

其中:

非电SO2排放量=上年非电排放强度×(当年全社会耗煤量-当年电力煤耗量)-当年新增非电工业SO2削减量

上年非电排放强度=上年非电SO2排放量/(上年全社会耗煤量-上年电力煤耗量)

当年非电SO2排放量须用主要耗能产品(粗钢、有色、水泥、焦炭等)的排放系数校核,按排放强度和排放系数法估算数据,取大数原则确定非电SO2排放量。

火电SO2排放量=上年火电SO2排放量+当年新增火电SO2排放量-当年新增火电SO2削减量

当年新增火电SO2排放量:按统计部门快报确定的辖区火力发电量320克标准煤/千瓦时(或当年火力发电标准煤耗水平)计算发电耗煤量,按辖区平均煤炭硫分确定新增电量导致的SO2产生量,扣去当年新建燃煤机组投产脱硫设施同时运行(要考虑脱硫设施滞后时间)、上年燃煤机组投产脱硫设施滞后于当年运行(上年接转到当年的脱硫设施)形成的SO2削减量。

有条件的地区,特别是开展节能发电调度试点的地区,可以用辖区内分机组火力SO2排放数据库作为审核依据,数据库要有分机组装机容量、发电量、耗煤量及SO2排放量,火力装机容量、发电量和增长速度可利用电力管理部门的火力装机容量指标。

对于燃料油使用量较大的地区,还应核算燃油SO2排放量。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地区SO2排放量=当年核算SO2排放量+Σ企业非正常排放量

企业非正常排放量=企业SO2产生量×脱硫效率×(1-监察系数)

发现被检查企业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一次,监察系数取0.8,非正常运行二次监察系数取0.5,超过两次非正常运行,监察系数取0。

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定义为生产设施运行期间脱硫设施因故未运行而没有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告的、没有按照工艺要求使用脱硫剂的、使用旁路偷排手段等其他违法行为。

三、有关核算的说明

核算资料。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依据上年环境统计资料。GDP、耗煤量、有关行业的工业增加值、城镇人口增长率使用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没有

公布数据的,以各当地统计部门初步数为准。以上初步数应与统计部门协商一致后再使用。

削减量核算原则。当年主要污染物新增削减量,以各地污染治理设施实际削减量为依据测算。

关停企业减少的COD排放量以上年纳入环境统计数据库的企业的排放量减去其当年实际排污量所得。关闭小火电计算SO2减排量,减排量=上年关闭机组SO2排放量×(1-当年发电量/上年发电量);淘汰有烧结机的小钢铁,计算SO2减排量。其他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在环境统计中有名单的计算减排量,没有名单的不计算。

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削减量:上年纳入环境统计的企业新建污染治理设施通过调试期后并连续稳定运行的,其去除量从通过调试期的第二个月算起,计算本年实际运行时间(停运和非正常运行时间扣除)及污染物削减量。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去除量:新建成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去除量的核算方法与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削减量核算方法相同。对于现有污水处理厂增加污水处理量的,必须说明情况。增加量以新建管网的验收报告为依据(或以新建管网相关佐证材料为依据),核算时间以通过验收的第二个月算起。

当年新增火电SO2削减量:包括当年新投运的老机组脱硫设施削减和上年投产老机组脱硫以及隔年投产脱硫机组当年多削减的量。当年新增非火电SO2削减量:指连续稳定减排SO2的工程措施,包括2005年企业的烧结机和冶炼等烟气脱硫工程脱硫、炼焦脱硫工程、煤改气工程、与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的循环流化床、集中供热等脱硫措施形成的SO2削减量。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搬迁或拆除锅炉等措施减少的SO2排放量要有详细的技术资料支持。

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

省环保局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污

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浙江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3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浙政函〔2006〕139号,以下简称《计划》)、《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3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63号)的有关规定,并依据《“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第三条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是“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对辖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各设区市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计划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政府和主要排污单位。

各级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第五条各设区市政府应当按照省政府批复下达《计划》和《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结合辖区内环境保护规划,制定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确定年度削减目标,落实各项减排措施并批准实施。必要时应及时编制并落实减排应急预案。

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计划应于当年1月底前报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污染减排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减排办)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下一级政府分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之和不得突破上一级政府下达的区域总量控制指标,也不得突破国家和省确定的水污染物重点流域等专项规划下达的流域总量控制指标。

省部属电厂的二氧化硫总量指标由省政府统一下达并组织实施削减计划,同时纳入所在地二氧化硫的统计范围,但不得替代本地区二氧化硫的削减指标。

第七条各设区市政府应成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机构,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本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

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

第八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开展情况。包括:组织机构、政策制定、计划编制和分解、措施落实、项目资金安排、检查考核等。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核算细则、统计办法和监测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

(三)辖区环境质量变化和污染源达标排放情况。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依据《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核定;污染源达标排放情况依据在线监测数据或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的污染源“飞行”监测等监督性监测报告进行评定。

(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对三大体系建设、运行情况出台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五)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包括:工程治理、结构调整和监督管理等减排措施的实施情况。依据各地有关正式文件、工作方案、统计数据、相关证明材料和现场检查进行评定。

(六)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档案建立情况。档案建立以污染源“三量”台账为基础,按照系统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进行评定。

第九条各设区市政府应对半年度、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计划执行、减排措施进展、三大体系建设运行进展以及对辖区各县(市、区)检查考核等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于当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将半年度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自查报告报省减排办。

各设区市政府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报告省政府,并抄送省减排办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各设区市政府应组织发展改革、环保、建设、经贸、统计等部门,按季度对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形势进行分析,于期末后10日内报省减排办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分半年度核查和年度考核,省减排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检查考核。

省减排办于当年7月底前对各设区市政府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半年工作进行核查,并经省政府同意后,向各地通报核查结果。

年度考核纳入生态省建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由省减排办于次年1月对各设区市政府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并于次年5月底前将全省考核结果向省政府报告,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采用书面核查、现场检查、重点抽查和

数据核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较差,或减排工程措施未落实,或未实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设区市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未通过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的设区市政府,应当在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减排办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考核结果在报经省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设区市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以及项目核准或批准,暂停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撤消省里授予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对已命名的环保模范城市、生态市(县、区)未通过考核的,暂缓通过复查;对正在创建的环保模范城市、生态市(县、区)未通过考核的,给予否决。

对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干部任免机关或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建设项目区域限批,并暂停或减少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补助。

(一)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分配总量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总量减排监测、统计、考核工作,报送总量减排计划、季度减排形势分析报告、半年和年度自查报告的;

(三)未完成总量削减任务的;

(四)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污染整治效果不明显的;

(五)环境质量比上年度呈明显下降的;

(六)辖区发生群体性污染纠纷事件,污染事故频发的。

第十五条各设区市政府需报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改、经贸、建设、统计等部门审核确认,并报省政府同意后,方可向社会公布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减排数据。

第十六条省能源集团二氧化硫总量减排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应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之日起实施。

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办法

省环保局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全面推进污染防治工作,控制新老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确保“十一五”期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3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浙政函〔2006〕13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3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6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是指通过实施区域老污染源排污总量削减计划和建设项目污染物新增量替代方案,将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限值和削减比例范围内,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第四条各级政府必须通过对重点区域、流域、行业和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削减,完成国家和省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促进产业结构、布局的优化,改善环境质量,为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提供环境保障。

第五条各设区市政府要对当地主要污染物削减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到所辖各县(市、区)和重点排污单位。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管理。

第六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以下原则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进行管理。

(一)按照“治旧控新、监建并举”的工作方针,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污染整治削减排污总量,集中精力抓好环保重点监管区、重点污染行业的整治。

(二)依托重点工程削减总量。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的建设,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浓度的监管,提高污水的处理率和达标率;加快燃煤电厂和热电厂脱硫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加强监管,控制煤炭含硫率,提高脱硫设施的运行率和达标率。

(三)依托结构调整腾出总量。以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为依据,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和淘汰制造业生产能力目录,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四)依托严格监管控制总量。通过建立污染源“三量”台账、污染源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在线监测和“飞行监测”等手段,加强对污染源的管理。在重

点行业、重点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审核,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

(五)依托“五整治一提高工程”削减总量。通过推进畜禽粪便污染整治、生活污水污染整治、垃圾固废污染整治、化肥农药污染整治、河沟池塘污染整治和提高农村绿化水平,削减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第七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超标排污(包括超标纳管)或超总量排污单位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采取限产、停产或者其他措施,使污染物排放符合限期治理规定的排放要求,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予以停业、关闭。

第八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总量控制纳入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条件,建立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申请和核定制度。

第九条建设项目需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必须削减一定比例的同类污染物排放量。其替代比例为:环境功能区达标较好地区可按新增量与减排量1∶1比例削减;其他地区新增量与减排量不得低于1∶1.2。化工、医药、制革、印染、造纸等重污染行业削减比例不得低于1∶1.5。替代实行污染因子一致性管理,一般区域暂时考核COD、SO2两项指标,钱塘江流域增加氨氮指标。

第十条替代削减的污染物排放量必须来自合法企业。关停非依法设立企业所削减的排污量,不得作为建设项目替代削减量。

钱塘江流域已经试行排污总量控制方案的7个县(市、区),仍按原方案实行。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所需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由县级以上政府调配,跨地区调配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须经共同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包括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必须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落实到企业单位,并予以确认。建设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可以从一个或者多个企业(单位)获得。

建设项目需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应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总量控制专章中增加替代削减方案内容。

第十三条污水处理厂的环评审批必须符合当地污染物总量控制和环境容量要求。

进入污水处理厂的企业必须严格实行纳管达标制度,纳管超标企业必须对污水进行预处理,达到进管标准后纳管。

污水处理厂提供纳管企业的容量证明,需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作为总量平衡方案。污水进集中污水处理厂的排污单位,其污水允许纳管量根据集中污水处理厂的允许排污量确定。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必须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

环境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并与污染减排挂钩。对没有环境容量,达不到环境功能区规划要求的地区,暂停新增污染物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对没有完成年度减排任务以及超过总量指标的地区,暂停该区域新增同类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直至完成总量减排任务。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必须以总量替代削减方案落实为前提。改扩建项目的环保审批必须以老项目的“三同时”验收合格通过为前提。

在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中,需对原有总量替代削减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建设项目试生产以前,需要削减的老污染源必须落实到位。对替代削减方案未能实施完成或擅自改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在替代削减方案完成后予以验收。

第十六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污染源新增量、削减量和环境统计排放量台账,按要求将建设项目审批(包括总量削减方案)和“三同时”验收的有关信息(包括排污总量增减、替代削减的污染源情况等)及时输入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信息管理系统。在次月5日前将月报表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将主要污染物最大允许排放总量分解到排污单位。禁止无证或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排污。

发放的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污单位的现状排污总量、允许排污总量、允许排放浓度和污染物削减时间要求。

第十八条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确定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排污口,并安装在线监测设施,与省市县三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第十九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污染源污染排放的监督管理。对瞒报、谎报减排情况,越权、违规审批,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节能减排计算方法范文3

1983年,国家审计署成立,审计署围绕各类环境保护资金和项目展开审计,从我国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在审计项目中涉及到部分的环境保护资金审计事项。1998年,审计署成立了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司,正式将环境审计的职能赋予政府审计部门,明确提出了环境审计的职能,各地方审计机关也陆续成立了相应资源环境审计部门,这是我国环境审计发展的一个标志性的里程碑,并且在这一年审计署组织有关人员编写《环境审计》实务丛书以来,开创了我国“环境审计”的新局面。到1999年,环境审计作为我国审计理论的研究重点。2003年,审计署成立了环境审计协调领导机构,组织各专业审计从资源环境视角开展相关行业审计,资源环境审计呈现出多元化的态势,审计的领域从生态环境审计,逐步拓展到土地、矿产资源、水环境、大气污染、垃圾处理等方面。2008年审计署明确将资源环境审计列为六大审计类型之一。经过十几年的探索实践,我国环境审计获得较快发展,但是目前进行的与环境相关的审计主要是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为审计主线,开展的几乎是合规性审计,尚未全面开展绩效审计。其次审计人员结构单一,我国现有审计人员绝大部分是财会、审计专业或经济类专业毕业,也未全面涉及过环境审计,复合型人才储备不足。另外,相关法律法规准则不完善,理论研究有待提升。

二、新建工业项目节能减排环境审计重点

(一)合规性审计我国先后颁布了《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7部环境保护法律,20多部相关法规以及900多条地方性环境法规。在新建工业项目审计中应关注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情况,鉴证项目的经济活动是否遵守了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和地方颁布的环保法规,如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超过了规定标准,是否按照规定的要求及时上交了各种费用,新上项目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准入标准。

(二)项目资金使用审计节能减排资金审计是政府审计机关介入环境审计领域的主要动因和切入点,也是政府审计机关开展节能减排环境审计的主要内容。2014年1月10日审计署“关于2012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公告2.7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被违规使用。在“十二五”规划中,我国各级财政将投入大量的专项拨款资金用于节能减排。在审计过程中,要重点关注各项目资金的预算投入情况、项目资金申报审核情况、项目资金管理拨付情况以及资金的使用效果情况,其中项目资金是否按规定合理预算以及分配,是否专户专款管理,资金有无被挪用或者滞留,此外项目资金的管理和核算方法是否合理,项目资金使用是否真实、资金使用效果评价体系是否健全都是审计需要做的工作在审计专项资金上审计部门要特别注意各项资金落实的合规性、科学性、真实性以及及时性。

(三)节能减排工程建设、运营情况环境审计一是项目节能制度建设情况。包括是否制定和落实有效的节能、节水措施;是否建立了节能计量、统计、考核等制度。二是项目废弃物的生成和排放情况,包括项目是否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已建立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是否实现废弃物处理后的循环利用,如项目回收利用生产过程的废渣、废料等废弃物情况。

三、节能减排环境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环境审计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国家治理模式是“法治”,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但是目前我国节能减排环境审计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首先,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不完整。审计中的审计证据是由会计提供的,在对新建工业项目进行节能减排审计时,要求被审计项目提供完整的节能减排会计信息资料,但现阶段还未将节能减排作为会计要素纳入到会计准则中进行核算,导致审计项目难以提供完整的节能减排会计信息资料,给节能减排审计带来了很大的阻碍。其次,缺乏统一工作指南和评价标准,使得环境保护和管理以及环境审计缺乏审计依据和评价标准,增大了审计人员审计风险;对环保资金缺乏具体的界定,影响相应的核算等。再次,环境法律法规不完善。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节能减排环境审计是涉及多领域的交叉性审计,我国目前只对环境审计进行了一些规范,并没有对节能减排审计做出专门的规范。法律依据的缺乏增加了审计的困难程度,不利于企业节能减排环境审计工作的全面进展。

(二)环境审计资源整合力度不足国家治理包括若干子系统,国家审计只是属于这个系统的一部分,国家良治的实现不是审计一个部门可以完成的。节能减排审计工作涉及范围广,涉及到发改、财政、统计、工业、水利、环保等政府部门,对不同方面的审计由不同部门牵头,由于节能减排审计牵涉方方面面,有时需要不同部门通力合作,但部门之前很难协调好相关事务,配合难。另外,不同的审计类型可能都会涉及节能减排方面的内容,容易导致对同一企业或单位开展不同类型的审计,就有可能出现审计成本加大、浪费审计资源的情况。

(三)节能减排审计方面专业人才缺乏国家治理的工作最终要落实到单个人的工作上,国家机构工作人员素质高低会影响国家治理的实现情况。审计人员素质和能力决定了国家审计的成效,任何审计准则都对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和胜任能力有一定的指引和规定。节能减排环境审计的审计面广,涉及到火电、钢铁、水泥、污水处理等行业,涉及到能源学、环境学、统计学、社会学、会计学、法学等学科的知识,这就需要审计人员具有全面的综合能力,但是目前审计机关大多是财务专业的“单方面”人才,审计人员要么不能全面把握国家下达的节能减排的相关法律、法规,要么不能全面了解节能减排的考核指标、计算方法、认定标准等。

(四)事后审计模式制约节能减排环境审计实施效果“免疫系统”理论突出了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保障功能,重视事前的预防与事中的控制,但与国家审计重视事后监督的实际属性相悖。目前,我国开展的节能减排环境审计模式是事后审计,由于事后审计一般是在结账后或经济活动取得成果以后进行的,审计资料齐全,通过审计就能够查明所有已经发生的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经过和结果,因而监督作用较明显,但是事后审计的模式决定了审计对财政资金分配的话语权不多,也是专项资金审计常常发现资金管理制度漏洞的原因。

四、节能减排审计工作完善建议

(一)完善环境审计法律依据一是加快完善环境立法。审计监督代表国家进行,任何单位不得妨碍。国家各级党委政府应赋予审计机关更大的处理、处罚权,增强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同时明确审计机关对企业能源耗费、废弃物管理及相关信息合法性、合理性的检查权,依靠法律的稳定性与强制性,使得环境审计工作能排除来自被审计方的阻挠顺利地开展下去。加大处罚力度,致使被审计企业对象不敢以身试法。二是建立环境会计,规范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我国目前未建立节能减排企业会计,节能减排的确认缺乏统一的标准,披露的信息比较随意,难以作为审计依据。因此,要完善环境会计制度,将“环境”作为会计要素来核算,建立诸如环境资产、环境负债、环境成本等概念,这样环境会计才能给审计人员提供恰当的会计资料,节能减排审计的审计依据才能更加的充分。三是建立资源环境审计评价体系。环境审计操作准则有别于现有的审计准则,我国应以ISO14000系列标准为依据来制定我国节能减排审计准则,同时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制定节能减排审计的审计责任和范围、审计程序和方法等。

(二)加强部门合作,促进国际交流,借鉴先进的节能减排审计工作经验首先,加强部门合作。节能减排审计是影响人民生活、关系持续发展的大问题,不是哪一个部门的职责,审计部门应该与环保部门和能源部门进行合作,加强与政府发改委、环保、经委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实现资源的共享性,做到一审多用,一审多果不仅可以节约审计成本,还能提升审计效率扩展审计成果。其次,要坚持走出去战略,实行开放性审计,加强资源环境审计在国际间的行动协调与配合,促进国际交流。环境问题已经是数个国家共同的问题,仅靠一个国家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因此,需要各个国家合作行事才能达到目的。更重要的是,我国节能减排审计制度规范方面没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因此有必要向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借鉴先进节能减排审计规范和手段。

(三)坚持素质建设,实现人本审计针对节能减排审计人员的缺失,除了大力引进熟悉节能减排审计的人才之外,更重要的是对现有审计人员进行培训,这是开展好节能减排审计工作的重要保障。在培训的方式上,讲授、研讨、案例教学法都是好的方法,另外可以与国际专业协会、国内高校进行合作,掌握现代信息技术,培养拥有国际化思维方式和管理理念的高端审计人才。

节能减排计算方法范文4

[关键词] 能源会计 节能减排 会计信息披露

一、我国建立能源会计的必要性

1.我国严峻的节能减排形势呼唤能源会计

近几年,我国经济在快速增长的同时也付出了很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日趋紧张的资源危机以及环境污染,使得当前实现节能减排目标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建立以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节能减排机制, 以缓解经济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而在全社会的能源消耗中,企业是大头,因而责无旁贷地成为节能减排的主体。会计作为经济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职能是反映、监督和参与决策,因此,有必要将能源问题与会计问题结合起来研究,构建起关于能源会计的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

2.建立能源会计可以树立企业新形象,创造良好外部环境,提高企业竞争力

目前,一些企业能耗过高,大量排放污染物,不仅经济效益受到影响,而且漠视甚至逃避社会责任。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企业将面临跨国公司的企业 社会责任审核,履行节能减排社会责任不达标的企业将在国际市场中被淘汰。因此,企业应尽快建立能源会计,以节能减排为目标,努力控制能源成本和减少污染物 的排放,在公众和市场中树立良好的信誉和形象,为今后实现更大的发展目标奠定基础。

3.与国际会计惯例的进一步接轨要求我国尽快建立能源会计

对能源会计问题的研究,在早期西方一些比较权威的会计理论书籍和会计学教科书中,就已经较多地涉及到这方面的问题,并且取得了部分成果。特别是在石油和 天然气会计问题方面,美国可以说是走在了世界前列。相比之下,我国1993年会计核算制度改革后,尽管在许多方面已经和国际会计惯例接轨,但有关能源会计 方面的探讨可以说还是一片空白,而且随着我国WTO的加入,外资企业纷纷到中国来投资,为了使企业披露的会计信息具有相关性和可比性, 进一步与国际会计接轨,我国理应尽快建立和推行能源会计。

二、能源会计的基本理论

1.概念

能源会计是企业会计的新兴分支,它综合运用会计学、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以节能减排目标为指导,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以有关能源法律、法规为主要依据,对企业的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活动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以达到协调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目的。

2.核算内容

能源会计主要核算和计量能源成本的管理和控制、污染物的防治支出以及节能减排所产生的收益等。通过核算,促使企业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 高度重视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1)能源成本的管理和控制。反映企业通过资金、设备、技术、人员等方面的投入以及采用先进的管理手段来控制能源的耗用成本,以达到节约能源的目的。

(2)污染物的防治支出。反映企业为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而进行的防治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如环境预防费用、环境治理费用、环境补偿费用以及环境发展费用等等。

(3)节能减排所产生的收益。反映企业通过加强对能源成本的管理和控制以及加大对污染物的防治力度而产生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3.核算目标

(1)基本目标。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和取得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资源环境及对能源的节约使用,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尽量提高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

(2)具体目标。在进行核算时,对能源成本的管理和控制、污染物的防治支出等进行确认和计量,为政府、环保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投资者以及社会公众等提供企业节能降耗、污染减排等有关信息,促使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步最大化。

4.基本假设

能源会计作为会计学的一个新兴分支,在继承传统会计假设的基础上,融入了新内容。

(1)会计主体假设。能源会计的主体假设应注重会计主体的行为特性,而非所有权特性。由该会计主体的行为所产生的外部不经济性,如由于企业生产造成的环境污染而影响其他企业的正常经营,或影响周围居民的健康状况等等都应包含在核算对象之内。

(2)受托责任假设。能源会计的受托责任应不局限于“财产托付论”,而是适用“能源托付论”,即除了财产的保管和使用外,节约能源和治理环境污染也应成 为会计中委托——受托责任关系的主要内容。能源会计中的受托是受整个社会之托,它具有双重性质,包括以体现企业经济效益为主的经济责任和以体现环境效益、 社会效益为主的社会责任两个方面。

(3)多元计量假设。能源会计核算内容既具有商品性而又不限于商品性,在计量上具有模糊性特征。因此,计量单位应以货币计量为主,辅之以实物,甚至是文字说明。

(4)持续经营假设。在能源会计中融入了节能减排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涵义,比传统会计的持续经营假设具有更丰富的内涵。

(5)会计分期假设。与传统会计的分期假设没有区别,目的是为了定期评价企业的经济效果和环境业绩并对外报告。

5.核算原则

(1)政策性原则。能源会计的核算要体现国家颁布的有关节能方针、政策和法律以及相关的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要求。

(2)社会性原则。能源会计要求企业不仅要站在企业自身的角度考虑其业绩, 更要站在社会的角度对企业进行评价。

(3)预警性原则。能源会计核算体系要反映能源环境现状和变化的方向、程度, 达到预先发现能源环境状况对经济发展的制约并起到预警作用。

(4)灵活性原则。对不同的企业、不同的时期,能源会计应确定不同的核算内容,同样在计价方法与计量单位的选择上也应较为灵活。

(5)真实性原则。能源会计反映的内容必须符合企业活动的本来面目, 提供的会计信息必须是客观存在并且可供检验的。

(6)充分披露原则。能源会计在提供会计信息时, 应将一切有关能源成本的管理和控制、污染物的防治支出等情况报告给信息使用者。

(7)一致性原则。能源会计对程度等的选择应前后一致, 以便提供可比的会计信息;各企业之间对能源会计的内容、披露等也要保持一致, 也便于各企业之间进行比较。

(8)多种计价基础并用的原则。能源会计可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基础,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现行成本、重置成本、机会成本、边际成本等方法。

(9)最小差错原则。能源会计在计量上存在较大的模糊性,不可能做到绝对准确,但应遵循最小差错原则,做到相对准确。

(10)稳定性原则。能源会计核算体系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11)可比性原则。能源会计核算体系应尽量与西方发达国家的能源会计核算框架相一致, 这样便于今后各国能源状况进行比较。

6.基本要素

能源会计的基本要素与传统财务会计基本相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能源性资产。指企业所拥有或控制且能够为企业提供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电以及购入的节能设备等。

(2)能源负债。指企业发生的、符合负债的确认标准并且与节能减排相关的义务,如为购入节能设备而发生的长期借款、短期借款、应付利息以及为治理环境而支付的应付环保费、应交环境资源税、应交燃油税、其他应交款等。

(3)能源权益。指企业所有者所拥有或投入的利益,主要有能源资本、节能基金和从损益账户转来的能源利润组成,如吸收投资者投入的煤、石油、天然气及投 入的节能设备、设立的节能基金等。其中的“能源资本”可理解为国家因其对能源拥有所有权而形成的国家权益;“节能基金”可看作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需专款 专用的资本,其性质与盈余公积相同。

(4)能源收入。反映会计主体采取节能减排措施所得到的收益,包括节能减排业绩卓著奖励、节能减排项目借款获得的贴息、购置节能设备获得的政府价格补贴、环境损害补偿收入、环境污染罚款收入、节能减排错失机会收益等等。

(5)能源成本。指企业在其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能源消耗以及为实现节能减排目标而发生的支出,包括:①能源消耗成本: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能源的耗用或使用的成本;②能源管理成本:核算通过先进技术以及先进的管理手段实现节能而发生的费用;③环境支出成本:核算环境预防费用、环境治理费用、环境补偿费用和环境发展费用等;④环境破坏成本:核算由于三废排放、重大事故、资源消耗失控等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破坏的损失。

(6)能源利润。能源收入扣除能源成本和能源税金后的净额,它反映会计主体的能源绩效。

三、能源会计信息披露

能源会计信息披露是企业日常能源会计核算的进一步延伸,它既可在现行的财务报告中披露,也可单独编制能源信息报告加以披露。就我国目前企业会计工作的实际状况而言,应在现行的财务报告中单设项目披露。

首先, 在现行资产负债表中增设有关能源方面的披露项目。其中资产方增加能源性资产、能源折耗科目,在长期投资下增设“节能投资”明细科目, 反映企业截至期末所发生的节能投资额。在固定资产项目中增设“节能固定资产”明细科目, 反映企业用于节能的专项固定资产,在累计折旧项目下增加“节能固定资产折旧”明细科目,在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项目下增加“节能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明细科目, 应付环保费、应交环境资源税等则在负债方的流动负债项目下列示,所有者权益下增加能源资本项目,节能基金则列示在盈余公积项目下。

其次, 在资产负债表后再增加一份附表, 即能源资产负债明细表, 将能源性资产、节能固定资产、能源折耗以及应付环保费、应交燃油税、能源资本等分明细予以列示,以便完整地披露企业有关能源方面的信息。

另外, 以现行利润表为基础,在表中增设能源支出和能源收入项目。具体来说,在营业利润项目后,增设收益性能源支出项目,揭示包括能源性资产折旧和摊销费用等在内 的当期能源成本费用和能源损失;增设能源收入项目,揭示节能、治污和保护环境获得的当期能源收入。同时, 在利润表后也增加一份附表,即能源损益明细表, 详细反映企业在会计期间内因节能减排而产生的损益。

对客观存在或可能发生但难以用货币计量的事项,企业可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如部分能源 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企业的节能减排绩效等。具体包括能源法规执行情况、能源消耗及利用情况、节能减排实施效果及未达标的原因;企业环境质量状况,如污染 物排放指标达标率等;环境保护和污染物利用状况,如企业投入环保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及污染物回收利用率等相关指标。

综上所述,在我国建立完整的能源会计理论体系,大力发展能源会计已势在必行。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目前所面临的严峻的节能减排形势,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地尝试与创新,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能源会计体系,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从而实现节能减排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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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绍民 张 琛:节能减排措施初探.长春工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年第7期

[3]张清林:提高能源审计质量 实现节能减排目标.企业技术进步,2007年第8期

[4]许家林:资源会计研究.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5]倪豪梅:节能减排须多措并举:调整结构 转变发展模式.中国军转民,2007年第8期

[6]王 茜:关于建立我国环境会计的探讨.经济师,2002年第1期

[7]余胜田:西部大开发与环境会计. 科学管理研究,2002年第3期

[8]白英防:论环境会计的学科特点. 财会月刊(综合),2005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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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胥朝阳:环境会计框架及涵义探析. 经济师,2001年第3期

[11]华曾侃 宋民生:关于环境会计的探讨.煤炭经济研究,2000年第10期

[12]杨贵珍 夏顺忠 曹 正:创建环境会计的几点思考.生态经济,1999年第5期

[13]朱学义:我国环境会计初探.会计研究,1999年第4期

[14]李永峰 汪云甲:我国企业环境会计探析.工业技术经济,2004年第5期

节能减排计算方法范文5

关键词:绿色计算 节能减排 低碳

中图分类号:F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416(2013)03-0120-02

1 低碳背景下开展绿色计算的对策研究

随着工业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剧增、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世界气候面临越来越严重的问题,二氧化碳排放量愈来愈大,地球臭氧层正遭受前所未有的危机,全球灾难性气候变化屡屡出现,已经严重危害到人类的生存环境和健康安全。我国政府已明确提出到2020年实现40%-50%节能减排的宏伟目标,同时“十二五”规划也已明确提出绿色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而信息产业作为第五大高能耗产业也必将成为建设低碳社会与构建绿色经济的重要目标之一。而低碳环保经济并不是未来需要做的事情,应该从现在做起。发展低碳环保经济是关乎每个人的事情。因此认识绿色计算,明确绿色计算的目标,如何开展绿色计算,开展绿色计算的对策研究成为目前非常紧迫的一项工作。

2 绿色计算开展的背景与现状

绿色计算因顺应低碳经济的要求正日益受到学术界广泛关注,也是未来IT技术趋势之一。国外的研究因为较国内早,因此在绿色计算和绿色IT技术上要较为成熟。而国内在绿色计算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但经过国内一些专家学者的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国内以国防科技大学、四川大学和西北工业大学等为代表的研究机构,对上述技术进行了深层次的研究。国内专家学者对绿色计算的定义以及内涵和趋势做了详细的描述和探讨,也有一些单位和研究机构开展了软、硬结合,虚拟化技术、云计算、集中式存储等方面的研究。通过对绿色计算开展的背景研究,再分析绿色计算开展的现状,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

(1)节能减排目标推动绿色计算开展。哥本哈根大会上提出的建设低碳社会已经成为全球共识。特别是随着信息化水平和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各行各业开展信息化建设的步伐也越来越快,紧跟其后的就是信息产业所带来的能耗问题也越发严重。在建设低碳社会背景下,绿色计算是一种可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又能达到节能减排经济环保的新型计算模式,已成为业界关注的重点和国际上的竞争焦点,关系到国家民生、经济和社会发展。绿色计算更是在追求计算机系统性能和技术快速发展的前提下,不断改善社会环境、减少能耗、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持续提高生活质量的背景下产生的。政府提出的到2020年要实现40%-50%节能减排的宏伟目标,同时“十二五”规划中也已明确提出绿色发展前提下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而信息产业作为高能耗产业,也必将成为建设低碳社会与构建绿色经济的重要目标之一。

(2)绿色计算促环保产效益。作为“十二五”规划的第三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既面临较好的发展机遇,又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物价上涨,通胀不断加剧,新一届政府在要求积极寻求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的有效对策。面对信息化建设的全面展开,更多的企业都拥有了自己的数据中心。而根据IDC对服务器市场的调查结果显示:国内大多数企业在信息化建设中服务器的能耗已经占企业投资很大的比重,同时自身所拥有的数据中心同样消耗了大量的人力资源成本、管理成本、电力成本和后期维护成本。而其中的电费成本就占了全部支出中的很大一部分,加上往年各省市在用电淡季都出现的用电荒问题,更需要开展这方面的研究为企业节约电力成本。近几年Gartner公布的技术发展趋势报告中,绿色IT技术已经成为十大IT关键技术之首。同时它预测今后几年绿色计算预计带来48亿美元的市场份额。因此绿色计算正以积极向上的心态不断在企事业单位中开展,在完成节能减排目标和保护环境的同时,也不断在为企业带来新的经济增长点和节省大量能耗支出并产生经济效益,从而实现经济社会的转型升级。

(3)有想法缺意识。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事业单位,绿色计算在IT业界引人重视,但是如何把“绿色”落实到企事业的信息化建设中,却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引用知名网站相关人员的调查数据显示:近50%的企事业单位目前并没有对绿色计算制定相应的规划或措施,同时,有近40%的人正在考虑,但是真正已经在实施的更是少数。综上所述,开展绿色计算对策研究是非常重大的意义的。

3 绿色计算对策研究的意义

其实绿色计算的这股旋风在IT业界刮得正热,但是普通的企事业单位如何把“绿色”落实到企事业的信息化建设中,却是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分析相关公司的调查显示:有51.3%的企业目前并没有制定针对绿色计算的规划或措施,同时,有40.1%的人正在考虑,已经实施的仅仅是少数。因此开展绿色计算的研究,对企事业单位的发展也有重要意义。

(1)为企事业单位进行信息化建设提供参考。在充分调查研究已经建好的信息化方案,分析目前信息化建设方案中存在的问题,结合绿色计算的发展趋势,正确的绿色计算对策将让企事业单位在进行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朝着提高工作效率、节约人力资源成本和能耗成本,软、硬结合方向发展,提出符合绿色计算要求的信息化建设方案。

(2)为企事业单位开源节流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参考。结合前面所讲的内容,在分析信息化建设方案中存在的问题,解决企业能耗成本、人力资源成本、管理和维护成本的同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相同情况下也能为政府事业单位等节省支出提供参考。

(3)为开展节能减排保护环境提供参考。低碳经济是指在阿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为基础,通过技术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高碳能源消耗,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而绿色计算正是通过技术创新的方式在改变这个世界,减少能耗、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通过对绿色计算对策的研究将在很大程度上改变目前的状况。“十二五”规划中提到的重点支持的优先领域如:物联网,作为信息产业的重要一部分,势必要考虑信息产业节能减排的目标,开展绿色计算就显得尤为重要。而对绿色计算开展对策的研究也能为政府开展节能减排提供一些参考。同时按目前状况,IT领域节能减排的概念性意义、方向性意义要大于实用性意义。

4 绿色计算对策分析

(1)明确绿色计算目标,培养绿色计算意识。低碳经济就是降低能耗,减少排放,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在此背景绿色计算正日益受到学术界广泛关注,也是未来IT技术发展趋势之一。因此绿色计算目标非常明确,就是通过节能环保的方式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转型升级。在明确目标的同时,也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培养社会绿色计算的意识,让大家知道什么是“绿色计算”,开展绿色计算的好处有哪些。

(2)根据目标需求,分析可行路径。根据现有资料的查阅,绿色计算的研究主要涉及系统能效模型与评测、计算机体系结构、网络通信与服务,以及上层应用等多个层面。能效问题是实现绿色计算的最为核心的问题,通过研究能效与其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对症下药开展绿色计算。能效问题涉及到计算系统的所有因素,包括计算机系统结构、芯片设等硬件的研发,还包括网络通信、无线传感器簇首节点选择等网络相关技术,而上层应用有可以分为以下几部分:1)服务器与存储优化。企业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可以大量采用节能服务器、绿色数据库的应用、绿色存储等对策来开展绿色计算。信息化建设过程中计算机设备的选购,以及数据计算中心建设等,课题研究要因地制宜,分析现实可行的开展绿色计算机的路径。2)构建绿色数据中心。这是最切实际最可行的开展绿色计算的一种对策,对于计算机体系结构、芯片和网络等一些核心技术在实际应用中很少有机会接触到,但是在构建绿色数据中心过程中绿色设备的选购,机房环境节能技术的选用以及合理的管理方式都是有效开展绿色计算的对策。3)虚拟化技术的使用。虚拟化技术目前已逐渐渗入IT行业的各种应用,比如:虚拟服务器、虚拟机、虚拟管理平台等。通过虚拟化技术的应用,避免了信息化建设方案中IT建设架构带来的硬件支出,在实现降低IT成本的目标的同时,更积极响应了节能减排的政策。

(3)以协会、学会为依托,形成有效对策。“绿色计算”也指使用一些技术降低能耗,减少排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努力,并不是某个组织或个人所能够完成的,需要以IT业界相关的行业协会、学会为依托,根据各地方节能减排目标,形成共力,通过使用虚拟化技术、云计算、服务器与存储优化等方法,不断改善环境、减少能耗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持续提高生活质量并形成有效对策。

(4)建议政府参与,出台有效的奖惩措施。开展切实可行的绿色计算也绝不能停留在喊口号,提倡议,更应该有政府部门的参与,对于能源消耗高,二氧化碳排放量大的企业设置一定的限制,同时形成一些扶持政策和激励体系,来降低能源的浪费和二氧化碳量的排放,而不能让财大气粗、缺少“绿色”意识的企事业单位占用太多社会资源。

节能减排计算方法范文6

关键词 :港航系统节能减排体系

广东省港航系统是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港航系统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港航运输企业等积极开展节能减排工作,制定了《沿海港口能源消耗限额》、《营业性海运船舶燃料消耗限额》等地方标准,并大力开展节能减排新技术推广应用、废旧物资循环利用等工作。但是,由于港航系统尚未建立统一的节能减排考核评价体系,各部门和企业在开展节能减排工作时,缺乏系统化、规范化、具体化的指导依据,阻碍了节能减排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

本文针对广东省港航系统的客观实际,尝试运用层次分析方法建立了港航系统节能减排评价指标体系,为港航系统节能减排考核管理提供参考评价依据。

一、节能减排评价方法

港航系统节能减排包含节能和减排两个方面,并涉及组织机构建设 、综合能源消耗、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等因素。上述因素大多为定性描述,无法直接加以量化分析和评价。

层次分析法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AHP)是一种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系统化、层次化的多准则决策方法口 。该方法首先分析系统中各组成因素间的关系,选取评价指标;然后建立递阶层次结构模型。该模型通常包括目标层、准则层和指标层;再确定各评价指标权重,最后计算组合权重并进行综合评价 。

港航系统节能减排评价为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问题,因而本文采用层次分析法进行评价,其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步骤如图1所示

二、节能减排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选择是建立节能减排评价体系的重要环节,关系到整个节能减排评价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在选定评价指标时,首先参考与港航系统节能减排相关的法规、标准和文件 ,包括《公路水路交通实施办法》、《沿海港口能源消耗限额》、《营业性海运船舶燃料消耗限额》等,并结合港航企业调研和专家咨询结果,初步确定了“节能减排政策的贯彻执行”、“组织机构建设”等八个一级指标,以及“节能减排政策制定”、“单位运输能源消耗量”等十九个二级指标,然后建立了港航系统节能减排评价指标体系的层次结构模型,如图2所示。

三、节能减排评价指标权重的确定

运用层次分析法确定各评价指标权重的基本过程是:根据所建立的递阶层次结构,将下一层次的各因素相对于上一层次的各因素进行两两比较判断,构造判断矩阵,通过对判断矩阵的计算,进行层次单排序和一致性检验,最后进行层次总排序,得到各因素的组合权重。

1)构造判断矩阵。对递阶层次结构中各层上的元素,根据各元素对于其上一层元素的重要性进行两两比较,建立判断矩阵。判断矩阵= ,具有下述性质:

式中:(i,J=1,2,…,)表示元素相对于其上一层元素重要性的相对比值,一般为1~9之间的值。权重相对比值及其含义如表1所列。

2)计算单一准则下各元素的相对权重并进行一致性检验。设判断矩阵的最大特征根为 ,其相应的特征向量为W,将W归一化后即为同一层次相应元素对于上一层次某元素相对重要性的权重比值关系。

由于客观事物的复杂性以及人们对事物认识的模糊性和多样性,所给出的判断矩阵不可能完全一致,有必要进行一致性检验。计算一致性检验指标CI:

式中:n为判断矩阵阶数。

若随机一致性比率CR―CRJ

3)层次总排序及一致性检验。计算同一层次所有因素对于最高层(总目标)相对重要性的排序权值,称为层次总排序。这一过程是从最高层次到最低层次逐层进行的。若上一层次A包含个m因素A1,A2,…,Am,其层次总排序权值分别是1,…,m;下一层次B包含j个因素B,B,…,B,它们对于因素A的层次单排序权值分别为b1J,…,bnj(当B与A无联系时,j=0)。此时B层次单排序权值如表2所列。

为了保证总排序计算的一致性精度,需要对总体结构进行一致性检验。CI为层次总排序的一致性指标,RI为层次总排序平均随机一致性指标,CR为层次总排序随机一致性比例。

式中:CIj为与aj对应的B层次中判断矩阵的一致性指标。

式中:RIj为与aj对应的B层次中判断矩阵的平均随机一致性指标。

当CR

针对广东省港航系统节能减排评价问题,本研究采用专家调查法 ,邀请15位专家对各评价指标的重要程度进行两两比较,然后按照本文中的权重计算方法,确定了各评价指标的权重,如表3。

四、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