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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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范文1

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决定在20**年对纳税人开展A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级别

为确保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稳步实施,20**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范围为A级。

二、考核评定期

以纳税人20**年和20**年连续两个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年度,为20**年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考核评定期。

三、评定方法和操作程序

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采取纳税人自愿申请与国、地税机关联合评定相结合的方法。具体程序为:

(一)纳税人自评、申报。纳税人可对照《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自评,认为符合A级纳税信用等级条件的,可到主管区县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报《A级纳税信用等级自评表》,属于国、地税共管户的填报二份,分别报送主管区县国、地税机关;属于国、地税非共管户的填报一份,报送主管区县税务机关。

(二)区县税务机关初评。各区县国、地税机关根据《办法》中规定的评定指标,分别调取纳税人20**-20**年度的纳税档案资料,确定各项指标的得分,并初步确认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名单。

(三)“区县评委会”复评。各“区县评委会”对初步确认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进行复评,确定各区县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名单,并以电子文档形式分别报送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即市国、地税局征管处)。

(四)“市评委会”审批。“市评委会”根据评定标准审核、确认纳税人的A级纳税信用等级。

四、评定时间安排

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分为前期准备、组织评定和向社会公告三个阶段,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前期准备阶段

20**年10月6日至20**年10月15日,各“区县评委会”做好向纳税人的宣传及评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组织评定阶段

20**年10月16日至20**年10月22日,纳税人自评、申报,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提出A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申请;

20**年10月23日至20**年11月5日,各区县国、地税机关分别初评和联合复评,并将评定结果上报“市评委会”;

20**年11月6日至20**年11月15日“市评委会”审批;

20**年11月16日至20**年11月30日公示。

(三)向纳税人和社会公告阶段

20**年12月初向纳税人和社会公告。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区县国、地税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评定工作。在评定过程中,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时限、方法和步骤开展评定工作。

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范文2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行为,保障人民群众使用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规定》、《安徽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信用分类管理办法(暂行)》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安徽省内从事医疗器械生产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辖区内已取得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行为和生产过程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日常监督检查包括:质量体系检查、专项检查、产品质量监督抽验、质量跟踪检查、飞行检查、有因检查和其它检查。

第四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

第五条为推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合理使用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应与质量信用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职责权限

第六条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管和质量信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组织开展对全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制定全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年度日常监管指导意见和相关管理规定;根据本省医疗器械监管实际,制定、公布和调整全省医疗器械重点监管品种和重点监控企业,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不定期的组织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抽查。

第七条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和所辖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局)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和辖区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信用管理工作;制订辖区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年度日常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对辖区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第八条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管工作负有监督、指导、培训的职责。

第三章档案管理

第九条市(县)局对辖区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一企一档的要求建立健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管档案和质量信用管理档案。日常监管档案应作为企业质量信用评价的依据。

日常监管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概况:企业名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企业含委托生产地址和跨省设立生产场地)、生产范围、通讯方式、工商注册类型、注册资金、生产的具体品种;

(二)变更事项:企业资质和产品资质许可事项及登记事项变更情况记录;

(三)质量体系考核或认证及跟踪检查记录;

(四)产品质量监督检/抽验记录及跟踪检查记录;

(五)质量投诉、举报核查和处理记录;

(六)重大产品质量事故、不良事件的调查、处理报告;

(七)现场监督检查记录及存在问题整改处理记录;

(八)表彰记录、处罚记录、不良行为记录;

(九)违法广告记录;

(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检查的其他记录。

质量信用管理档案内容包括: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日常监管信息、监督检查反馈信息。

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有: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品种、企业许可证编号、产品注册证编号、发证有效起止时间、变更、换证信息等;

日常监管信息: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中的监督检查记录和企业违法、违规的不良行为记录、年度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审核记录等;

监督检查反馈信息:对企业实行行政和技术监督的相关信息。如行政处罚通知书、质量抽样记录、质量公告、企业整改报告等。

第四章重点范围

第十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应贯彻“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优扶守信,严查失信”的原则,强化监管责任,明确工作重点,突出监管效能。重点检查范围如下:

(一)国家和省重点监控品种的生产企业;

(二)产品质量监督抽验不合格的生产企业;

(三)有举报投诉或存在产品质量隐患的生产企业;

(四)未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生产企业;

(五)上年度信用评价非守信等级的生产企业;

(六)省局、市局认为需要加强监督检查的企业。

第五章检查内容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按《安徽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项目表》(附表1)进行。主要对以下几方面进行检查:

(一)生产许可证有效性检查

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生产实施细则》的要求。

(二)生产条件的符合性检查

企业的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批操作规范》附件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现场审查标准》的要求。

(三)产品合法性检查

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要求。

(四)企业质量体系有效性检查。

企业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或《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评定标准(试行)》及相关生产实施细则的要求。

第六章分类监管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应以质量信用管理为基础,按照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个等级施行分类监管。同时,应确保监管工作的覆盖面。

(一)对评定为质量守信等级的企业,除专项检查和举报核查外,实行有因检查;

(二)对评为质量警示等级企业,实行飞行检查;

(三)对评为质量失信企业,实行质量跟踪检查;

(四)对评为严重失信企业,实行不定期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质量体系检查,并列入省局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五)对尚未评定质量信用等级的企业,结合本地实际,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新开办的企业,应加强法规宣传,帮助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意识,并建立企业质量信用管理档案。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生产企业提供以下有关情况和材料: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及其事项变动和审批情况,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企业组织机构、生产和质量主要管理人员的相关任命及资格证明以及生产、检验条件的变动及审批情况;

(三)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与溯源性文件和记录;

(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接受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五)企业违法、违规的整改情况;

(六)检查机关需要审查的其他必要资料。

第十四条从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个人不得拒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得隐瞒或编造虚假证明材料,监督检查人员对企业的技术秘密负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和了解有关医疗器械法规、规章和规定以及相关的专业管理知识。检查组应由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组成,并按行政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方式可分为事先告知或事先不告知。

第十六条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活动,严格遵守廉政纪律,履行检查职责,公正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根据现场检查情况进行评定汇总,做出处理意见(需检验结果方能做出结论的除外),填写《安徽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记录》(附表2)。检查记录应客观真实记录企业在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检查记录须检查组全体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签字,并附相关资料。

现场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等行为,应依法处理,制止行为继续发生。及时填写《安徽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表》(附表3),并做好跟踪检查。

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论若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合理的意见,检查组应予以采纳。

第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员实行岗位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检查中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追究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对在检查中、、的,应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章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市局应根据省局每年制定下发的《年度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本辖区的实际,制定本辖区年度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并及时上报省局备案。实施方案中要明确重点检查范围和检查要点,认真组织实施。对普遍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应认真加以研究,有针对性的提出整改措施和解决办法。

第二十条市局要按照国家局《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的分析汇总工作。《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汇总表》(附表4)、《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报告》(附表5)分别于每年6月5日和12月5日前上报省局医疗器械处。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日常监督的基本情况、主要措施及经验;

(二)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措施;

(三)填报生产企业相关数据。

第二十一条市(县)局应建立和完善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档案、生产企业质量信用档案的同时,要做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的审核和评定工作,质量信用等级的评定要客观、公平、公正,确保信用等级评定质量。《安徽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信用情况汇总表》(附表6)、《年度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审核表》(附表7)及相关记录于每年12月底前上报省局医疗器械处。

第九章附则

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范文3

勤奋学习刻苦钻研

自参加工作以来,同志一贯高度重视学习,针对自己文化底子较薄,他坚持“以勤补拙”,用刻苦钻研不断充实自己的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由于平常工作较忙,不仅要管理好贷户贷款档案资料,承担7个行政村37个村民小组1680个农户信贷包片任务,同时还要负责辖内所有贷款调查、贷后检查和贷款催收责任,他就利用业余时间学习,重点学习信贷业务知识、国家金融方针政策以及金融法律法规,近年来他认真系统地学习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行政许可法》、《经济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认真学习了《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庆阳市农村信用社业务操作规范》、《县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坚持用自学到的金融知识规范自己的日常操作行为,为在平凡的工作岗位做出显著贡献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遵章守纪创信用区

时常对刚入社的年轻人说,金融规章制度是我们信合员工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金融部门绝大部分经济事故和案件都是违规操作和不按规章制度办事造成的。他几十年如一日,模范遵守农村信用社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坚持《县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制度,严把贷款投放关,执行贷款审贷分离制度,对不同农户的贷款额度分不同的占用形态进行详细记载,深入了解贷户的资金使用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并形成全面、真实的贷后检查报告,不仅为信用社今后的贷款管理提供了详实的资料,而且使新发放贷款的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县联社推行小额农户信用贷款,首要工作就是要对辖内的所有农户进行评级授信,确定农户的信用等级,然后再是根据信用等级给农户授信不同的贷款额度。评级授信的真实和仔细程度,直接关系着今后发放的小额农贷的风险状况,老肖逐一到每一个村摸情况,通过与村干部座谈、与农户谈心及到农户家中现场了解等方式,历时30多天,出色完成了辖内7个村37个村民小组1680户农户的评级授信工作,于当年建立了扬坪沟信用村,极大的促进了何坪乡信用环境的好转。多年来帮助教育那些参与赌博不务正业的人勤劳致富、走正道,使他们不仅还清了债务,有很多还谋到了就业门路,娶妻成了家。在何坪乡,用自己实在正派的为人形成了一个良性的信用圈,守信用务正业的农户对他总是近而敬之,不务正业的人对其是远而畏之。

顺应民心服务“三农”

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范文4

信用是企业的生命。市场经济越发展,企业活动范围越广泛,信用就越重要。开展诚信企业建设,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建立健全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加快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促进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和重要内容,诚信建设的核心。近年来,县通过多种方式推动诚信企业建设活动,诚信企业建设越来越受到社会广泛重视,企业诚信水平不断提高,但是信用缺失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当前,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对创建诚信企业的要求越来越高,通过开展企业诚信建设,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形成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无信为忧的社会氛围,对于降低企业经济成本,提高企业经营效率,推动地方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增强投资者信心,对于扩大招商引资、优化发展环境,建设诚信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见。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制度先行,统一规范;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原则,以建立和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为总目标,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为核心,以企业资信等级评价为突破口,以市场化运作的现代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为纽带,以金融带动、政府推动、企业参与、部门协作的方式,分阶段、有重点地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企业信用水平,改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力争用3-4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和披露应用系统和与其相配套的技术支撑体系、企业资信等级评价体系、信用政策体系、信用服务市场体系和企业失信惩戒机制,促使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有效遏制企业失信行为,打造企业诚信品牌,树立信用企业良好形象,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社会环境,为建设诚信提供良好的信用保障。

三、主要内容和工作任务

一)建立诚信企业建设工作机制

1成立县诚信企业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协调解决诚信企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整体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2研究制订诚信企业建设工作方案,明确诚信企业建设工作的思路、目标、任务。

二)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披露应用系统和与其相配套的技术支撑体系

1研究制订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办法和标准,统一信用信息分类及编码、信用信息征集格式和信用报告规范文本,并用数字化管理系统自动进行管理。

2建立信用信息数据交互平台,初步实现部门间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交换和共享。

3建立依法安全使用企业信用信息的机制。

三)建立完善信用政策支撑体系

1研究制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范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加工、披露和使用行为。

2根据部门管理权限,研究制定相关的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和优惠政策,对达到一定信用等级的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3研究制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及管理办法,按照评定等级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

4研究制定企业成长计划,对符合标准的信用状况良好的成长型企业给予各项优惠政策,激励企业诚信经营。

5研究制定加强信用服务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确定行业准入制度,规范中介组织的信用行为。

四)建立企业资信等级评价体系

1培育现代信用服务市场,大力发展以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商账催收等为主的信用服务业。

2组建或引进1-2户有较强实力和公信力的评价中介机构开展企业资信等级评价业务。

3开展企业资信等级评价试点工作。

五)建立企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1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在市场监管、政府采购、税费缴纳等方面给予政策性鼓励,金融和社会服务机构可在授信额度、付款方式及有关社会服务方面给予优惠。

2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于有失信行为的企业,通过行政性惩戒、司法性惩戒、市场性惩戒以及通过信用信息的广泛传播形成社会性惩戒,形成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制约”信用联防机制,使诚实守信逐步成为市场主流和社会规范。

3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对于信用记录出现瑕疵的企业,允许其在有关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帮助下,主动采取措施,纠正失信行为,恢复企业信用或个人信用,通过考核和评价后,获准提前解除失信行为公示和市场禁入等限制。

六)培育信用产品市场需求体系

有关部门要率先在政府采购、土地交易、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投资补助或贴息项目的选择等事项办理中使用信用产品(包括个人信用报告、企业信用状况及信用等级等)登记注册、行政事务审批、日常监管、资质认定管理及周期性检验和评级评优等工作中逐步推广使用信用产品。

四、实施步骤和任务分工

一)实施步骤。诚信企业建设工作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1初步建设阶段:主要任务是建立诚信企业建设工作机制,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体制,研究拟定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的政策性文件和管理办法,引入或组建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开展企业资信评级试点工作,试行电子数据系统自动规范诚信等级管理及。

2扩大发展阶段:主要任务是逐步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建立信用信息数据交互平台,初步实现部门间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交换和共享;扩大企业资信等级评级范围;经济生活各领域逐步应用评级报告等信用产品,积极培育信用产品市场需求;大力发展现代信用服务业;初步建立信用信息技术支撑体系。

3巩固完善阶段:主要任务是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政策,基本形成较为完备的政策支撑体系;形成较为完善的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加工、整理、使用、披露系统和技术支撑体系;全面开展企业资信等级评级工作,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信用产品得到充分应用,形成“守信收益、失信受损”良好氛围,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

二)任务分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诚信企业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各部门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加强对开展诚信企业建设工作的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规划先行,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扎实推进。成立县诚信企业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经贸局、人行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发改、财政、工商、税务、质监、劳动、中小局及金融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协调解决诚信企业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经贸局和人行共同负责诚信企业建设具体工作。

二)精心组织。由县经贸局、人行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将企业诚信状况作为是否纳入中小成长计划的首要条件,对进入成长计划的中小企业优先提供信用授信、贷款、支付结算、评级、财务管理等一揽子优惠服务。要积极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各相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对纳入中小企业成长计划的企业给予适当的贷款贴息和税收减免等政策优惠。

三)强化协作。各部门要分工协作,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到管理机构落实,工作方案落实,加快推进全县诚信企业建设,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要制定政策措施,推广使用信用产品。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行业组织要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日常监督、资质管理、评级评优等方面逐步对信用报告的使用做出必要的规定。金融和商业机构在与企业或个人发生信用交易业务时,要按照授权和规范流程查询当事人的信用报告或要求当事人提供信用报告。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大宗交易、签订经济合同、进行合资合作等商业活动中,提倡企业和个人主动提供信用报告,授权他人查询自身的信用报告。

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范文5

1.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自1999年在全国范围内运行至今,通过不断升级,逐步完善了系统的各项功能,为建立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为主体的企业及个人征信系统奠定了技术基础。

2.系统联结的各个使用部门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相继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的制度和办法,为建立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为主体的企业及个人征信系统提供了制度保障。

3.培训和锻炼了一大批系统的操作和维护人员,为建立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为主体的企业及个人征信系统奠定了人员基础。

4.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运行至今,系统数据库中已存储了大量的借款人信息,为建立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为主体的企业及个人征信系统奠定了数据基础。

目前影响建立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为主体的企业及个人征信体系的因素主要有:

1.法规制度方面:现行的法规制度对保障系统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不够完善。一是《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中对借款人办理贷款卡提供的有关资料规定不够严密,容易给借款人办卡时提供虚假的验资报告等资料以可乘之机;二是对借款人申领贷款卡时提供的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审核方面无法可依;目前,人民银行为企业办理贷款卡一般是按照企业提供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信息录入,至于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人民银行无法掌握。三是部分企业借改制之机重新办理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导致系统产生的借款人贷款卡编码不能保证惟一,借款人的所有信用信息不能在同一个贷款卡号下真实地反映出来,影响了系统数据的真实性;四是从对该系统的专项审计结果来看,由于缺乏有效的法规制度来约束借款人及时参加贷款卡年审,导致借款人贷款卡年审率较低,造成系统数据库中借款人的财务报表、基本概况等信息不能及时更新,严重影响了系统数据的及时性。

2.组织管理方面。目前,该系统由人民银行统计部门负责管理,而建立确保系统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仅需要人民银行负责对系统程序的开发和维护管理等,更需要社会各个职能部门的共同参与,如办理营业执照的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机构代码的技术监督部门、系统联结的各家商业银行等,这些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需要一个专门的职能部门来支持。

基于上述,这里提出建立和完善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为主体的企业及个人征信体系的几点设想。

1.成立专职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管理部门,全面负责系统的开发、推广、应用和维护工作,并依据有关法律,对借款人办理及年审贷款卡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提供虚假资料的借款人进行处罚。同时,通过系统中提供的有关数据,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并向社会公布,以提高全社会的信用度,增强企业信誉观念。

2.进一步完善借款人财务监督机制,确保系统登录的借款人有关信息的真实性。系统所获取的信息资料的准确真实与否取决于借款人在办理和年审贷款卡时提供的财务报表的真实程度。因此,要建立严密的企业财务监督机制,督促企业财务人员真实地编制企业财务报表,保证系统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进一步完善对借款人信用等级评定方面的法律法规。目前系统联结的各家商业银行按照自己的评级方法和标准,对借款人进行信用度评定,导致了对企业信用度评定的不统一,容易造成对借款人信用度评定的不准确而引起借款人与银行业的纠纷。同时,不利于商业银行培育优质信贷客户,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随着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在全国范围内的联网运行,系统的管理部门可以利用系统所掌握的借款人各方面的信息,依据有关法律,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进行统一评定。

4.加强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与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的系统联网工作,形成一种有效约束企业不守信用行为的社会制约机制。一是与技术监督部门及工商管理部门联网,确保借款人贷款卡号及营业执照的惟一性,从而保证系统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及时;二是与税务部门联网,给信用好的企业在税收上以优惠政策,激励借款人增强信用观念。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是以城市为单位,以贷款卡为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媒介,使用现代化通信和计算机网络技术,连接各级金融机构信贷信息登记咨询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建立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为主体的企业及个人征信体系,对规范借款人信用行为,实现信贷业务的“户籍化”、“有序化”管理,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和途径。而且,当前建立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为主体的企业及个人征信体系已具备了条件。

1.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自1999年在全国范围内运行至今,通过不断升级,逐步完善了系统的各项功能,为建立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为主体的企业及个人征信系统奠定了技术基础。

2.系统联结的各个使用部门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相继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的制度和办法,为建立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为主体的企业及个人征信系统提供了制度保障。

3.培训和锻炼了一大批系统的操作和维护人员,为建立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为主体的企业及个人征信系统奠定了人员基础。

4.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运行至今,系统数据库中已存储了大量的借款人信息,为建立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为主体的企业及个人征信系统奠定了数据基础。

目前影响建立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为主体的企业及个人征信体系的因素主要有:

1.法规制度方面:现行的法规制度对保障系统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不够完善。一是《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中对借款人办理贷款卡提供的有关资料规定不够严密,容易给借款人办卡时提供虚假的验资报告等资料以可乘之机;二是对借款人申领贷款卡时提供的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审核方面无法可依;目前,人民银行为企业办理贷款卡一般是按照企业提供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信息录入,至于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人民银行无法掌握。三是部分企业借改制之机重新办理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导致系统产生的借款人贷款卡编码不能保证惟一,借款人的所有信用信息不能在同一个贷款卡号下真实地反映出来,影响了系统数据的真实性;四是从对该系统的专项审计结果来看,由于缺乏有效的法规制度来约束借款人及时参加贷款卡年审,导致借款人贷款卡年审率较低,造成系统数据库中借款人的财务报表、基本概况等信息不能及时更新,严重影响了系统数据的及时性。

2.组织管理方面。目前,该系统由人民银行统计部门负责管理,而建立确保系统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仅需要人民银行负责对系统程序的开发和维护管理等,更需要社会各个职能部门的共同参与,如办理营业执照的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机构代码的技术监督部门、系统联结的各家商业银行等,这些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需要一个专门的职能部门来支持。

基于上述,这里提出建立和完善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为主体的企业及个人征信体系的几点设想。

1.成立专职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管理部门,全面负责系统的开发、推广、应用和维护工作,并依据有关法律,对借款人办理及年审贷款卡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提供虚假资料的借款人进行处罚。同时,通过系统中提供的有关数据,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并向社会公布,以提高全社会的信用度,增强企业信誉观念。

2.进一步完善借款人财务监督机制,确保系统登录的借款人有关信息的真实性。系统所获取的信息资料的准确真实与否取决于借款人在办理和年审贷款卡时提供的财务报表的真实程度。因此,要建立严密的企业财务监督机制,督促企业财务人员真实地编制企业财务报表,保证系统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商业银行 流动性 风险管理 债券市场 信用评级

为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中国银监会于今年1月17日公布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于3月1日起施行。本文旨在对《办法》出台的背景、主要变化和关注点,及其对商业银行、债券市场和评级行业的影响做出解读。

《办法》出台的背景

我国在1995年出台《商业银行法》和1996年出台《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时,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规定都参考了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Ⅰ。自此之后,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银行业监管框架和政策体系都是以巴塞尔协议为基石和参考方向。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巴塞尔委员会在2008年和2010年相继出台了《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与监管原则》和《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构建了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全面框架,在进一步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定性要求的同时,首次提出了全球统一的流动性风险定量监管标准。2013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风险监测标准》,对2010年公布的流动性覆盖率标准进行了修订完善。

2009年,我国银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从2011年开始着手制定《办法》,于2011年10月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在2013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新的流动性覆盖率标准后,银监会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3年10月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见,银监会出台《办法》的背景之一是巴塞尔协议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监管标准和技术的完善。

近年来,随着银行业经营环境、业务模式、资金来源的变化,我国部分商业银行出现资金来源稳定性下降、资产流动性降低、资产负债期限错配加大等问题,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面临的压力不断上升。2013年6月和12月,我国银行间市场曾出现短期流动性异常紧张的现象,暴露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因此,《办法》出台的另外一个背景是应对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期限错配加大、流动性风险管理压力上升的局面。

总的来看,银监会出台《办法》既是满足国际银行业监管趋势的外在要求,也是应对国内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压力上升,加强和提升国内银行监管水平的内在要求。

《办法》的主要变化及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本文将《办法》与《指引》及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的其他规定进行比较,总结《办法》的主要变化和关注点,解读其对商业银行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及其他方面的影响。

(一)完善流动性风险定义

《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相比《指引》中对流动性风险的定义,删去了“有清偿能力”的前提,删去了“应对资产增长”的目的,《办法》对流动性风险的定义更为严谨。

(二)引入“流动性风险偏好”提法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经营战略、业务特点、财务实力、融资能力、总体风险偏好及市场影响力等因素确定流动性风险偏好,明确其在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愿意并能够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

“流动性风险偏好”的表述,一方面表明银监会将流动性管理的责任下放到商业银行,明确商业银行管理层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责任,这将提高商业银行管理层控制流动性风险的主动性;另一方面,实际上赋予银行更大的流动性管理空间,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战略规划等选择不同的流动性风险偏好,但前提是必须满足最低的流动性监管要求。

(三)强化流动性风险成本考核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在内部定价及考核激励等相关制度中充分考虑流动性风险因素,在考核分支机构或主要业务条线经风险调整的收益时,应当纳入流动性风险成本,防止因过度追求业务扩张和短期利润而放松流动性风险管理。目前,许多商业银行已经采用经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RAROC)指标,实现将风险纳入收益考核,流动性风险纳入考核的原理应该与其一致。

在流动性风险考核体系建立之后,商业银行对长期贷款和债券、低信用等级债券及信托等资产的配置将承担更高的流动性成本,这将对商业银行的业务结构和资产配置产生较大的影响。

(四)更新流动性风险情景或事件范围

压力情景或事件是风险管理中非常重要的部分,全面、准确地情景或事件设定,对提高风险压力测试的有效性和风险管理的预见性具有重大意义。《办法》共列出了15条商业银行可参考的流动性风险情景或事件,其中9条是新增内容,是银监会对银行业现状的总结和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预测作出的更新调整。本次新增的情景或事件,包括负债波动性增加、负债集中度上升、负债期限下降、期限的错配程度增加、盈利水平下降及财务状况恶化等。说明银监会关注到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快、银行业务复杂性上升等因素,带来负债结构变化、期限错配上升等问题对流动性风险带来的压力。

(五)提高融资管理要求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提高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性,关注金融市场波动对融资的影响,加强融资抵(质)押品的管理。从近年来商业银行的负债结构来看,同业负债占比上升明显,商业银行融资来源对同业资金市场的依赖度提高。由于同业资金市场资金价格市场化程度较高,价格波动较大,且主要以短期融资为主,因此,负债结构的变化对商业银行融资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在此背景下,银监会提高融资管理的要求,有助于约束商业银行过度依赖同业资金市场融资,防范出现系统性风险。

(六)引入“潜在流动性需求”概念

《办法》引入“潜在流动性需求”这一新概念,要求商业银行合理评估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外业务、为防范声誉风险而承担超出合同的义务及客户的信用水平变化等所带来的潜在流动性需求。近年来,商业银行出现通过表内业务转表外的方式,规避贷款额度、存贷比及资本充足率等方面的限制,表外业务规模明显增长,这导致商业银行的隐性风险上升。因此,对商业银行提出潜在流动性需求的监管要求,表明监管关注表外业务存在的风险,如承销债券中发行失败需提供的信用便利、出于声誉风险考虑对理财产品承担刚性兑付等方面引发的流动性需求。

(七)新增流动性覆盖率、同业市场负债比例指标

《办法》新增流动性覆盖率作为三大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之一(另两个为存贷比和流动性比例),新增了同业市场负债比例作为流动性风险监测参考指标。由于巴塞尔委员会正在修订净稳定资金比例相关标准,因此《办法》暂时未引入净稳定资金比例。同业市场负债比例是指从同业融入资金占总负债的比重。近年来商业银行同业负债占比明显上升,期限错配程度增加,银监会引入该指标意在监控同业负债占比上升对商业银行负债稳定性的影响。

流动性覆盖率的引入是《办法》的重点之一,流动性覆盖率达到100%时,表明在一定的压力水平下,商业银行30天内可快速变现的资产能满足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的需求。此时,基本可以认为,商业银行拥有足够的流动性资产应付短期流动性危机,或者能够争取足够的时间处理流动性危机。流动性覆盖率的计算方法可以简单从以下三方面理解:

1. 合格优质资产的计算

合格优质资产包含一级资产、二级A类资产和二级B类资产。一级资产主要指现金和拥有高等级国家信用的债券;二级A类资产主要指30天内变现的损失不超过10%的资产,如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定中风险权重为20%的证券、外部信用等级在AA-级及以上的债券等;二级B类资产主要指30天内变现的损失不超过20%的资产,如外部信用等级在BBB-至A+级的债券等。在计算合计合格优质资产时,除了对二级资产进行一定的折扣外,还需要考虑对用于抵(质)押融资的二级资产扣减二级资产调整项。

2. 现金流出的计算

对于零售存款和无抵(质)押批发融资业务,《办法》主要根据这些负债的稳定性等条件设定不同的流出率或提取率;对于抵(质)押融资业务,根据抵(质)押品的变现能力(参照合格优质资产的分类)设定不同的流失率或提取率。此外,还需将表内外业务导致的贷款承诺和现金流出纳入计算口径中。

3. 现金流入的计算

对于抵(质)押借贷,即未来30天将到期的含抵(质)押品的资产业务,《办法》根据抵(质)押品的变现能力设定不同的流入率。此外,《办法》还将未来到期的证券、存放同业等业务带来的现金流入纳入计算口径。

总体看,《办法》中流动性覆盖率指标是要求商业银行在保持正常流动性水平下,还需满足在压力情形下的流动性需求;流动性覆盖率的计算公式比较精细,考虑因素比较全面,对合格优质资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考虑项的折算率设定较为苛刻,因此该指标的引入对监控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是非常好的量化补充;此外,流动性覆盖率计算方法相对比较复杂,较为苛刻的指标设计对商业银行的达标带来一定的压力。

《办法》对债券市场和评级行业的影响

《办法》中存在多条涉及持有债券的信用评级和商业银行主体信用评级的规定,对债券市场和评级行业都将产生一定的影响。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把商业银行主体信用等级下调作为流动性风险情景或事件之一

商业银行是类公众公司,是重要的信用机构,因此其风险和信用状况受到广泛关注。评级机构一方面要积极为商业银行提供评级服务,另一方面也要采取谨慎的态度对待商业银行的评级活动,关注评级变化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2.在计算合规优质资产时,按照所持债券信用评级的高低区别设定折算率

3.当债券作为融资和借贷业务的抵(质)押品时,按照债券的信用等级区别设定现金流预测的折算率

按照所持债券信用评级的高低区别设定合格优质资产折算率和现金流预测的折算率,符合基本的市场规律,同时也是对评级机构信用评级的考验,评级机构应坚持自身的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为监管提供更好的评级支持。根据《办法》,持有高信用等级的债券不仅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合格优质资产规模,还有助于降低现金流净流出的预测规模。因此,随着流动性覆盖率指标的执行,商业银行对债券品种的投资偏好将有所改变,利率债券或高信用等级债券将更受青睐,而低信用等级债券的需求有可能下降,或要求更高的流动性溢价。

结语

目前,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外汇占款货币投放的下降及央行对流动性调节态度的收紧等因素,将对商业银行体系流动性带来长期、显著的影响。商业银行体系流动性水平将长期承压,流动性风险管理重要性提高。《办法》不仅引进了巴塞尔协议关于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新理念和量化指标,还针对我国商业银行存在的期限错配扩大、对同业资金市场依赖度上升等现状,提出了具体的监管规定。总体看,《办法》的实施对商业银行管理和控制流动性风险具有较好的指导意义,有助于在新形势下强化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管理,提升商业银行流动性水平,降低流动性危机的发生概率,保障银行业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