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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的法律知识范文1
3月25日至4月25日。
二、宣传对象
(一)农业系统干部职工;
(二)广大农民;
(三)农资生产经销人员;
(四)农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负责人。
三、宣传内容
(一)农业系统干部职工。重点学习宪法、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省依法治省纲要》、《市依法治市工作规划》、《区依法治区2014年工作实施意见》。通过学习全面领会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制中国的重大意义和基本要求;深刻认识建设现代化中国酒城必须厉行法治,实现两个率先必须重视法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农资生产、经销人员。重点学习种子、农药、肥料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其法律素质和自律意识。
(三)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合社负责人。重点宣传培训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安全生产知识。通过宣传培训使其了解农产品生产相关法律知识及生产不合格农产品的相应处罚,提高其农产品安全生产水平。
(四)广大农民。重点宣传假冒伪劣农资的识假辫假知识、土地承包确权法律知识、农产品安全生产法律知识以及维权知识。
四、宣传形式
(一)会议宣传。区农业局组织干部职工、执法人员集中学习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省依法治省纲要》、《市依法治市工作规划》、《区依法治区2014年工作实施意见》精神和省、市、区领导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
(二)下乡宣传。根据“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的原则”。区农业局要深入乡镇、集中时间开展依法治区宣传教育月活动,对广大农民重点宣传农业法律法规知识,农资识假辫假知识,农民维护自身权力知识;对农资经销人员重点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三)上门宣传。区农业局要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深入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上门宣传教育服务,重点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农产品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守法意识和安全生产水平。组织农业执法人员深入农资生产企业、农资批发企业开展上门宣传服务,重点宣传守法经营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其法律知识和自律意识。
(四)媒体宣传。区农业局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报道农业系统开展依法治区、农业执法等活动情况。
(五)阵地宣传。区农业局要以固定的板报、墙报、橱窗等形式进行依法治区宣传,营造依法治市氛围。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区农业局高度重视,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精心策划,细化目标,分解任务,明确责任,落实人员、经费,切实将宣传教育月活动作为今年我区农业部门推进依法治区工作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
关于农民的法律知识范文2
一、主要做法
(一)强化组织领导,科学制定规划。区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调整充实了领导机构,建立了以区级分管领导为正副组长、各有关职能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设立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街道,区直机关和单位也普遍调整充实了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成员,形成了组织领导有力,普法机构健全,办事人员精干的良好局面。区政府在认真总结前四个五年普法工作经验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关于在全区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明确了工作目标,分解细化了任务,落实了责任措施。各乡镇街道,区直机关和单位也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订了普法实施方案。层层召开了动员大会。
(二)注重队伍建设,发挥骨干作用。为全面落实《规划》,提升法制宣传教育水平,区政府高度重视发挥普法骨干的作用,在树立服务理念,建设一支服务型法制宣传教育队伍上狠下功夫。整合充实了普法讲师团、普法宣传员、普法志愿者和法制副校长等普法队伍。分期分批对区56名普法讲师团成员、68名乡镇街道普法辅导员、102名区直局级单位普法辅导员、村(街)600名宣传员和56名普法志愿者进行了培训,组织他们深入学习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进一步提高他们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调把服务意识、服务理念自觉地融入普法工作实践中,会宣讲,会答疑解难,会调处矛盾纠纷,把单一的法制宣传教育同解决实际问题有机地结合起来。据不完全统计,普法讲师团为机关、社区、乡村、学校、企业宣讲相关法律法规80场,听讲人员达到177690人次。乡镇街道、区直单位普法辅导员共宣讲法律法规362场,使293200人次受到了法制教育。
(三)创新形式,增强实际效果。一是搞好“三项建设”。第一加强法制宣传阵地建设。全区731个村(街)全部设立了法制宣传栏,每个乡镇街道1-2个村(街)建立了法制图书角,全区编印《农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10000余册,订购《农民法律知识读本》20000余册,村民学习法律有了方便的场所和书籍。部分村(街)还开办了“每周一法或举案说法”广播,法制宣传服务台(站)在农村成为一大亮点。第二推进民主法制村建设。以“法律进乡村”活动为载体,深入开展“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村民自治机制得到进一步落实,使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得到有力的保障。全区已创建“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3个、“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152个。第三注重社区、村街业余文艺队伍建设。目前,全区有业余综合文艺演出队38个,业余文化协会8个,基本覆盖全区社区、村(街)。各级普法部门与文化部门密切合作,加强了对农村业余文艺队伍的管理,加大对演出活动的支持与引导,有计划、有组织地利用农闲时节举办文艺演出,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了趣味性和吸引力。二是积极开展跟进式法制宣传工作。区内成立了由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组成的法制宣传教育跟进服务小分队,为重点建设项目提供法律咨询,参与合同的草拟、审查,培训工作人员,从源头上把关,最大限度地减少了项目建设中的失误。先后50余人次深入到新农村建设试点村,配合乡镇政府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答疑解难,保证了征地、拆迁等工作的顺利进行。三是开展重点时段、期间的法制宣传工作。首先是借助农村土地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时段,向群众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选择群众易于接受方式,因地制宜,因事而宜,因人施教,把集中讲解与个别解释相结合、与现场提供法律服务相结合,大大增强了法制宣传教育的吸引力和说服力。其次是借助农村集市、各种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等专项宣传活动开展宣传服务,效果十分显著。
二、取得的成效
(一)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主要体现在:区委、区政府始终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放在重要位置,定期研究。“xx区领导干部讲法报告团”经常深入基层,带头宣讲法律。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法制讲座、法律考试等制度得到很好落实。2006年和2007年度分别有1200名和1462名领导干部参加法制讲座和法律知识考核。全区领导干部在工作中所表现出的法制理论水平、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能力进一步提高。
(二)公务员法制教育得到进一步加强。全区组织了公务员《公共管理(mpa)知识精华读本》、《物权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并进行了考试,取得了良好成绩。全区1390名行政执法人员集中进行了职业道德、行政执法实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行政法律知识培训,全部通过考试持证上岗。司法人员通过学习培训,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不断提高。
(三)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得到了强化。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法制教育网络日益加强,全区235所各级各类学校配备了专兼职法制课教师,聘请了237名兼职法制副校长,全部实现了教材、课时、师资、大纲、考核、法制副校长“六落实”。开展了教师法律知识竞赛活动,举办了中小学生法律知识讲座。组织法律专题讲座362场,听课学生达28万余人次,举办法制报告会110余场,法治实践活动300余次,直接接受教育和参加法治实践活动的学生达5万余人次。教师依法执教水平、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以及遵纪守法的认识有了明显提高。
(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学习得到了广泛开展。先后组织企业法人代表、经营管理人员参加的法律知识培训536场,24341人次接受法制教育,全区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诚信守法的理念和意识不断增强,职工的法律素质不断提高。
(五)农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扎实推进。全区以“法律进乡村”为载体,以“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共建和谐社会”为主题,坚持贴近农民思想观念,贴近农民法制水平,贴近农民行为表现,贴近农民实际需要开展普法依法治理活动。以各种形式集中开展普法活动100余次。先后对2000余名村街干部进行了轮训。村干部依法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提高,“家庭法律明白人”在农户中的比例日趋增多,农民的权利义务意识、民主法治意识有了新的提高。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思想认识不足,工作不到位。少数单位及领导干部对普法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普法是软任务、软指标,积极性不高,重视不够,有的甚至产生厌烦情绪。有的单位虽然制订了普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但抓落实力度不够。普法工作缺乏广度和深度,重部门法、轻公共法学习的现象比较突出。阶段性的活动较多,经常性的宣传教育较少。相关档案资料积累不全,个别单位的档案资料还是一片空白。
2、工作机制不够完善。区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偏少,其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等职能作用发挥不够。有些部门和单位存在普法工作人员缺、设备差、经费少的问题。有的单位普法联络员兼职过多,普法工作精力难以到位。一些部门和企业还没有普法联络员。全区齐抓共管,整体联动的普法大格局还没有完全形成,普法考核机制、督查机制有待完善。
3、重点对象的普法还存在薄弱环节。一是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不够系统、全面。二是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不够,存在着“盲区”,法律宣传教育手段单一,形式不活。三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还要进一步强化。一些企业普法组织机构不健全,没有普法宣传员和联络员,工作难以开展。
4、工作创新意识和超前意识不够。表现为视野还不够开阔,思路还不够宽,破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招法不多。
四、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顺利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一项基础性工程,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从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入手,采取必要措施,切实提高全社会对法制宣传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今年是“五五”普法中期评估之年,应对照《规划》要求,认真总结,对好的做法和经验,要继续坚持,巩固提高。对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分析原因,研究相应的解决办法。要研究制定深化法制宣传教育的具体措施,强化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推动普法工作整体上水平。
(二)进一步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区普法《规划》明确了此次普法的重点对象是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要针对不同对象的不同特点,确定宣传教育内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保证对普法重点对象宣传教育目标的实现。特别是,《规划》首次把农民作为了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要把提高农民法律素质作为建设新农村、培育新型农民的重要环节来抓。目前看,农村部分群众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发生矛盾纠纷时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是选择上访,造成基层问题突出,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应着力加强对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宣传房屋拆迁、土地征用、土地承包流转、基层民主自治、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使广大农民准确了解和掌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知识和法律途径,自觉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依法化解矛盾和纠纷,依法参与村民自治活动和村务管理。加强村级“两委”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他们依法管理水平和依法处理矛盾纠纷的意识和能力。
关于农民的法律知识范文3
法制电视节目普法的积极作用
首先,法制电视节目有利于增加乡镇居民的法律知识储备。近年来,我国法制电视节目呈现出泛娱乐化的倾向,为了达到高收视率,有些法制节目对于案件悬念设置、叙事手法下了一番工夫,却忽略了对案件的法理阐释。尽管如此,从我们研究的结果来看,长期收看法制电视节目还是能使受众从中获取一定的法律知识。相对于城市居民而言,乡镇居民的法律知识更多是从法制电视节目以及亲朋好友的交流中获取,而非书籍、报刊或者网络。
其次,法制电视节目有利于培养乡镇居民的法律意识。法制电视节目以一种潜移默化的形式,对乡镇居民法律意识的形成与巩固产生影响。笔者连续观察了从2012年5月31日到同年7月12日共计30期《拍案说法》节目,统计数据表明:每一期节目都有鲜明的立场和态度,强调哪些行为是违法犯法的,将会受到何种程度的惩罚,哪些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应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久而久之,受众就会树立一种正确的法律观念,对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有一个清晰和明确的认识,在现实生活中,能够判断行为的合法性和违法性,逐渐形成从法律的角度看待问题的习惯,而不是一味地从道德或者人情角度来分析问题。
最后,法制电视节目有利于提高乡镇居民的法律能力。法制电视节目在讲述、分析各类案件的同时,还会涉及民众报案、警方介入案件调查,甚至法庭审判的过程,这无疑为受众建立了走法律途径、通过合法的方式保护自己、抗击违法犯罪的清晰范本。
法制电视节目在乡镇中的普法困境
一方面,节目选题错位。③根据笔者从央视索福瑞获取的收视数据,2012年度《拍案说法》节目在重庆地区的收视率为1.17%,可以说是一档在当地颇具影响力的电视节目。笔者对《拍案说法》进行跟踪观察的记录显示,节目选题以刑事案件为主,占到了所有选题的66.67%,关于民事案件的报道则着眼于对矛盾冲突的描述,主要集中于婚姻纠纷、家庭暴力等问题。近年来,随着观众对以“小三”、“二奶”、“婆媳关系”等为主题的家庭伦理剧的追捧,法制电视节目也开始大打“民事案件”牌,节目组将案件演绎成了现实版的家庭伦理剧。此外,乡镇本是我国普法的重镇,但就目前的法制电视节目来说,对农村、农民、农业问题的关注远远不够,节目的农村选题与庞大的农村收视人口及其普法需求存在很大差距。从《拍案说法》节目的观察样本来看,一共30期日常节目中,只有山村疑案和被拐卖的少女等和农民有关的案例,真正与农民切身利益有关的问题并不多。
另一方面,叙述方式不当。④为研究法制电视节目在乡镇中对受众的普法效果,笔者根据传播学效果研究的标准对重庆市具有代表性的两个乡镇——曾家和渝州路街道的500名居民进行了问卷调查和实地采访。接近一半的调查受众表示收看节目的初衷是为了了解法律基本知识。但在观看过程中常常被情节与悬念吸引并自然地“过滤”掉了法律知识。当前的法制电视节目,通常采用设置悬念的方法和煽情的手法来推动故事发展。此举可以有效地吸引受众的眼球,但时常会造成故事情节与法理讲解的本末倒置。
《拍案说法》共计30期的节目样本中,超过一半的节目没有涉及任何法理阐释(见下表)。涉及法理的节目,普法效果也不尽如人意,以2012年6月4日的《拍案说法》节目“闪婚新娘引来的纷争”为例,在叙事方面,为了满足观众的猎奇心理,设置了大量的悬念以及矛盾冲突。其中,更有许多关于双方争执、互相掐架的镜头,使得本期节目略显低俗。在法理讲解方面,这期节目包含了大量《婚姻法》的相关法律条款,但在讲解婚检等法律条文时,虽有字幕打出,但是显示速度过快,没有给受众留有足够的阅读时间,很难达到很好的普法效果。
法制电视节目的普法效果优化对策
首先,应做到普法与收视的平衡。为提高收视率,大部分法制电视节目将重点放在了犯罪的细节、场面、过程上。事实上,节目可以把更多的细节放在法律取证、审判的过程上,同样可以提高收视率。外国的大量与法律有关的电视节目、电视剧都尽量回避血腥的犯罪场面,而在法律取证、检查、诉讼等过程和细节上进行着重描述。虽然电视剧与法制节目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法制电视节目凭借其案件的真实性与时效性,比电视剧更易提高收视率。因此,将重点放在法律过程而非犯罪细节上,能使法制电视节目的普法效果与收视达到平衡。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血腥暴力的场景给未成年人带来的消极影响。⑤
其次,应提高报道者的法律素养。如果说靠暴力血腥来吸引观众属于初级水平,那么以司法细节来展示和还原真实的案情则是专业水平。国外的涉法类电视节目都有强大的法律顾问智囊团,提供大量专业且全面的法律依据。此外,外国媒体从业者对法律研究也较深,这与发达国家全面普法的因素有关。因此,国内法制节目除了依靠法律顾问外,媒体从业者的法律素养也需要提高。
最后,法制电视节目要打开广阔的乡镇市场,应将乡镇居民尤其是以农民工为代表的受众作为主要的传播对象。一方面,应在节目选题上贴近乡镇居民的生活,以生活中常见的经济、工作纠纷选题为主,着力打造成农民工法律、经济知识普及的首选节目。另一方面,法制电视节目不能仅仅局限于就案论案,而应该引申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将政治、社会、文化、历史等内容串联起来,由点到面,彰显节目的文化品位和人文关怀,使受众能从节目中对社会进行反思,对生命、法律、权利之间交织的关系有更多的思考。
【本文为第五届国家级大学生创新性训练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110611088】
注释:
①胡正荣:《传播学总论》[M],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1997年4月第1版,第187页
②尹力 张小琴:《论中国电视法制节目的文类概念与文类特征》[J],《现代传播》,2003年第5期
③杨引琴:《我国电视法制节目创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河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
④宋新:《试论我国电视法制节目的特点和发展趋势》[D],郑州大学硕士论文,2004年
关于农民的法律知识范文4
本文对农民工作如下界定:农民工是指拥有农村户口,在农村拥有少量承包土地,但主要从事非农产业,依靠打工或经商收入维持家庭生活的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农民工具有一些鲜明的特征:从所从事的职业来看,他们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活动(其中也有相当一部分从事农业代耕);从收入结构来看,打工所得工资或经商所得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组成部分;从所享有的权力、义务来看,他们在城市中从事着最苦、最累的工种,而他们所获得的收入却是最低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他们的保障力度也远远达不到城市居民的水平;从社会地位来看,尽管他们长期居住在城市从事非农产业,但受户籍制度等的影响,他们是被边缘化的一群人,处于一种“半城市化”的状态。当前我国的农民工包括以下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在本地乡镇就业的离土不离乡的农村劳动力;另一部分是外出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离土又离乡的农村劳动力。
2我国农民工医疗保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农民工医疗保险的现状
由于我国实行城市和农村的二元化壁垒,长期以来,广大的农民由于身份的差别而无法享受到与城市居民相同的待遇。但农民工离开家乡,进入城镇务工,并从事着城市居民不愿从事的脏、苦、累、险的工种,而收入却比较微薄。他们的工作环境和经济条件使得他们更需要医疗保险来为他们提供保障。否则一旦遇到工伤、疾病或者年老、失业等状态,将使农民工处于孤立无助的艰难境地。由于农民工远离家乡,他们不能加入新农村医疗保险体系。虽然农民工身在城市,却由于自身职业限制和户籍限制,使他们不能进入城镇医疗保险。这相当于将农民工排除在了我国的医疗社会保障体系之外。配套我国实行的城市和农村的二元化结构,我国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供给具有“二元结构”的特点。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主要是我们所讲的“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此体系保障项目较齐全,能够较好的保障城镇居民的生活质量。而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居民医疗救助制度、五保供养制度、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制度等。其中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近几年才开始在农村开展,且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差别很大。相对于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相当薄弱。而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更是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既不能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又由于自身职业和户籍的原因不能加入城镇医疗体系。并且考虑到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会增加成本,雇佣农民工的个体户、企业对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持消极态度。目前有部分地区开始试行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但这些措施没有考虑到农民工的就业不稳定、工作流动性强、社会保险账户难以接续等特点,不适应农民工的需求。导致农民工参保面不广、参保率不高、积极性不大,现在急需建立一个新的适合农民工实际的社会保障制度。
2.2我国农民工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
2.2.1农民工文化水平低,法律维权意识差
广东省是我国经济发展较早、较快的省份。也是吸纳农民工较多的省份。而从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广东省的农民工群体中,年龄在29岁以下的农民工占了74.21%,而在这部分人中其文化程度超过半数都是初中文化。这就说明我国农村劳动力受教育的程度普遍很低。而从全国情况来看,农村的教育水平与城镇的差别较大,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的文化程度差异也较大,他们的文化水平相对而言比较低。而由于文化水平的原因,使得农民工对于法律知识等的了解较少,对于医疗保险制度的认识也不够,就算出现企业拒绝为农民工支付社会保险,出现工伤时拒绝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况,大多数农民工也不懂得利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保障自身利益。
2.2.2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制不健全
在当前我国法制化不断完善的情况下,社会保障制度是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保障,但是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仍不完善。国家出台了一些制度也主要是保障城镇居民。关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立法几乎处于真空状态,现行的相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立法也都是行政立法,主要是国务院和各部委的指导性条例、通知、决定等,立法效力层次低。并且在法律出台后,由于监督机制不完善等原因导致其效果并不明显。另外在基金的征缴方面也缺乏强有力的法律制度,即使雇佣农民工的个体户、企业不为农民工缴纳保险金,农民工也不能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在企业出现参保率低、拖欠现象严重的情况下,就导致了农民工对于参保的积极性也很低。这些都是由于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制不健全,致使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制度不能得到很好的实施。
2.2.3宣传力度不够,思想认识不到位
①宣传力度不够,尽管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加快农民工医疗保险建设的制度,但是由于宣传和关注力度的不够,致使企业和农民工自身对参加医疗保险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在行动上存在消极对待的心理。②地方政府的片面认识。某些地方政府仅从地方经济发展的眼前利益出发,忽视了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他们认为为农民工参保,会加大地方企业和外资企业的负担,不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甚至默许一些私营企业瞒报、漏报参保名额。正是因为地方政府的这些片面认识,使得农民工医疗保险的推行更加困难。政府不仅没有起到促进的作用,反而为了保护企业而损害农民工的利益。③企业社会责任缺失。部分企业不能够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切实关心农民工的看病难问题,以缴费高、企业负担过重为由而没有缴纳医疗保险,并以此来最大限度降低成本,获得高额的经济回报。
2.2.4农民工流动性大,各地医疗保险异地衔接困难重重
农民工由于工作性质的不同,使得他们在一个地方只停留半年或者一年就会离开,流动性非常大。但是我国现在所实行的医疗保险制度,一般是市级统筹,如果农民工跨市就医,医疗保险衔接时就出现了许多困难。并且每个地区由于经济水平等的不同,报销比例等方面都会有差别。所以一旦农民工出现跨市、跨省流动时,就只能将个人账户取走,统筹账户留在原地。这就导致了一些问题的发生:①农民工害怕自己在缴纳医疗保险后,不能从中受益,所以在一开始即不愿意投保。②雇主会利用农民工流动性大这一点做文章,会提出工作满一年才为其购买医疗保险等条件。使雇主在无形中规避了自己的责任。③加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工作难度。在年底会出现农民工退保,在年后可能又会参保,这样就会造成反复参保、退保情况的发生,加大了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工作量。
3加强农民工医疗保险建设的建议
3.1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援助
针对我国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政府可采取以下途径来解决:①要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知识宣传,要充分利用电视、新闻、广播等农民工经常接触得到的媒介开展有关法律知识的宣传,针对农民工进行法律知识普及。也可招收一些法律专业的大学生或法律专业人士作为志愿者到农民工密集区去宣传法律知识。如为农民工讲解如何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购买社会保险及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对他们的益处,使农民工法律意识加强;②切实做好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援助工作,政府部门可以为农民工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与服务,为农民工开通法律援助电话,并成立帮助直通部门,免费为农民工打官司,维护他们的权益;③加强立法责任,降低农民工维权成本。面对我国严重的城乡二元化社会结构,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存在很大的不公平待遇,农民工在入医疗保险时处于一个两难的境地。而这些问题是由政府、企业、农民工三方面的原因共同造成的。政府所能够做的是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劳动合同法》、制定《农民工权益保护法》等劳动法律法规。使这些法律成为真正意义上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④加强农民工自身组织建设,输入农民工的当地政府应责成用工单位建立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这些组织的建立在提高农民工的社会地位的同时,也能够使农民工拥有一个交流的平台,在农民工进行维权时能够提供帮助。
3.2改革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
关于农民的法律知识范文5
关键词:农民工 讨薪难 问题 对策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对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然而,与之不相称的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农民工的工资经常被无故拖欠。农民工讨薪难已成为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成为一个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本文以丰县法院2005-2007年已审结的173件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对农民工讨薪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进一步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以期对该问题的全面解决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农民工讨薪案件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工法律知识欠缺,缺乏正确的救济途径。
多数农民工的文化水平较低,法律知识欠缺,对于劳动法了解不够,甚至一无所知,这从某种程度上直接导致了农民工在维权方面比较盲目。如不少农民工不知道劳动争议案件属于仲裁前置案件,发生争议后直接向法院起诉而不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在调查的173件讨薪案件,有21件因属于仲裁前置案件而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占调查案件的12.14%。
(二)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举证困难。
当前,我国农村富余劳动力数量巨大,在劳动力市场上农民工供过于求,这一状况使得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弱势,无法与雇主讨价还价。在提供劳务时,大多农民工不敢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像工作量、劳动报酬等合同的重要条款也都是通过口头约定来完成的。发生争议后,当农民工举证困难。而民事诉讼法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法院作为居中裁判者,不可能因为同情而免除农民工的举证责任。在调查的173件讨薪案件,有24件因农民工无法证明其讨薪主张而被法院驳回起诉,占调查案件的13.87%。
(三)农民工经济困难,付不起相对高昂的讨薪成本。
农民工之所以背井离乡,外出打工,大多因为家里贫穷。而讨薪则意味着自己以前应得(一年甚至几年)的工资不能得到,这将导致以打工工资维持生计的农民工更加贫困。同时农民工做为外地人的身份也意味着农民工要讨薪则必须来回奔波于老家与外地的打工城市之间,其中的时间成本、住宿费用和交通费用是一笔很大的开支,这对于本身就生计难支的农民工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在调查的173件讨薪案件中,农民工因经济困难而申请诉讼费用缓、减、免的共计25件,占调查案件的14.45%。其中包括申请免除的9件、申请减交的5件、申请缓交的11件。
二、破解农民工讨薪难对策研究
农民工讨薪难作为一个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要完全解决它,必然要经历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针对以上农民工讨薪案件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目前要考虑采取以下对策:
第一,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与维权能力。
法律知识欠缺是农民工讨薪难的一个重要因素,而普法活动不仅可以提高民工的维权意识还可以增强其维权能力,因为农民工只有学法、懂法,才能用法,发生纠纷以后才能比较理性地行事,也才能降低诉讼活动的各种交易成本。普法宣传可以通过发放普法小册子、以案释法、举办法制讲座、集中咨询等形式,向农民工宣传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尤其是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使他们懂得法律的相关规定,知道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第二,完善立法,加大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农民工提供不出证明自己应得工资的相应证据,有的甚至不能证明劳资关系的存在,主要原因在于用人单位拒绝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新的《劳动合同法》第10条也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初就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包括劳动报酬、劳动保障在内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用人单位之所以敢明目张胆的拒绝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关键在于现行法律对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因此,建议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可处于罚款或者拘留。
关于农民的法律知识范文6
为进一步做好年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中的法律援助工作,司法厅已经为农民工工资拖欠提供法律援助工作列为年全司法行政工作重点之一,决定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一、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法律素质,扩大法律援助制度在广大农民工中的影响力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广大农民工进行法律知识和法律援助制度宣传工作,把法律援助制度作为普法依法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宣传落实,扩大法律援助制度的社会影响力,使广大农民在进城务工前就对有关法律知识和法律援助制度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使广大农民工学会运用法律援助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一些过激的不良行为,从而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紧紧围绕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这一重点工作,探索建立长效的工作机制,为农民工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创造条件、提供有力保障。
一要进一步完善和健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服务网络。盛、县(、区)三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同内外法律援助机构的协作联系,交流经验、互通信息、密切配合;推动法律援助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设,在乡镇或重点厂矿企业内部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完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
二要落实便民利民措施,简化工作程序。各地在实施对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时要采取和落实以下有关措施:1、实行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对农民工有问必答;2、公示农民工法律援助范围、条件及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工作流程等制度,让农民工走进援助机构便对法律援助有关内容一目了然;3、公布法律援助咨询电话,有条件的地方还要开通网上、电台服务,使农民工随时随地都能获得法律援助相关信息;4、公布监督电话,设立法律援助专职人员工作监督栏,建立规范的投诉处理程序和行之有效的处理手段,监督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5、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尽可能放宽经济贫困条件,对拖欠工资时间长、数额大、人数多的案件不需审查申请人的经济条件,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开辟绿色通道;6、对群体性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援助事项要集中办理。
三要建立起法律援助机构同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年9月司法部联合劳动部等九部委制定的《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加强同劳动、建设、法院等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明确相关部门在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义务和责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协调沟通机制及反馈机制,做好法律援助同司法救助的衔接,共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的办理效率。
四要健全完善办案质量监控机制,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做好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的关键是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对法律援助专职工作者、社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类法律援助实施主体的监督管理,建立重大农民工工资拖欠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上报制度、投诉处理等在内的办案质量监控机制,促使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规范化和法制化。
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法律援助工作做好组织保障
(一)提高认识,精心部署。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要进一步提高对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认真研究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好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
(二)探索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维权新途径,整合法律援助资源。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探索法律援助资源配置的新路子,辖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统一受理本辖区范围内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根据各辖区专职队伍情况、律师资源情况及案情,统一指派或自办。要广泛利用社团组织、法学院校的资源优势和潜力,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开发社会人力资源,解决律师数量少、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多的地区法律援助资源不足的难题。:
(三)切实做好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工作。针对目前部分、县(、区)法律援助经费空白或预算数量很少的情况,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争取各地财政支持,推动法律援助经费及早列入财政预算;法律援助经费不足问题暂时不能解决的地方,要保证经费优先运用到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事项上,确保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