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映问题书面报告范例6篇

关于反映问题书面报告

关于反映问题书面报告范文1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名举报,是指使用真实姓名、单位名称和准确联系方式,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等形式,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及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行为。举报虽未署实名,但留有确切联系方式的,视为实名举报。

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对确认是实名举报的问题,要优先受理、优先办理、优先反馈办理结果。

第四条实名举报由纪检监察机关举报部门受理。举报部门对收到的实名举报要详细登记,并根据举报的内容和性质,在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应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的举报,由举报部门提出拟办意见,按规定程序移送本机关有关部门承办,并向举报人出具受理告知书。其中急待查明、易查易结的问题,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直接了解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对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分管领导决定。

(二)应由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的举报,转送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也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并抄送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重要的可函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上级转送、交办的举报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出具受理告知书。

(三)应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的举报,报经本机关领导审阅后,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并告知举报人。

(四)应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的举报,内容不具体的,告知举报人提供具体线索和必要的证据材料;举报的问题无具体线索或明显不实的,经举报部门领导批准,可作暂存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五条纪检监察机关其他职能部门收到的实名举报,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要详细登记,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或业务范围的,应当及时转交本级举报部门处理。

第六条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受理实名举报后,在调查时可先找实名举报人进一步了解核实有关情况,主动听取其对所反映的问题的补充意见,并可以与其签订双向承诺书,主要内容:受理机关承诺为举报人保密,依法处理举报,在规定期限内向其反馈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对举报有功者按规定予以奖励。举报人承诺如实举报和反映问题,不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陷他人;依法,维护秩序,在纪检监察机关核查期间不采取重复、越级、多头等行为;接受组织正确的处理意见,不提政策、法律、制度规定以外的要求。

第七条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收到移送的实名举报件后,应当在30日内决定是否进入案件检查程序。进入案件检查程序的举报,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期限办结;未进入案件检查程序的举报,在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的理由。因有特殊情况确实难以按期办结的,承办机关应书面说明理由,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举报部门备案。

第八条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廉洁自律和不正之风方面的一般性问题,不需要立案检查的轻微违纪问题,可采用谈话、发通知书等方式责成有关单位和个人作出解释或说明,也可以建议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等方式解决。纪检监察机关对被检举、控告人的解释、说明有异议,或群众反映仍很强烈的,可再进行了解核实,直至立案调查。

第九条实名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依纪依法予以处理。举报基本属实或部分属实的,属实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不属实的部分向举报人解释说明。

举报人因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误告、错告、检举失实的,不追究其责任。但由此造成一定影响的,可由承办部门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举报人造成的影响,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事实真相并对其进行教育。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纪检监察机关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纪检监察机关对举报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办法按《省纪检监察机关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应在实名举报结案或了结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向举报人反馈,听取其意见并记录备查。举报人提出不同意见的,承办部门应当记录并补充调查或作出说明。对联名举报的,可在一定范围内集体反馈。

反馈的内容仅限于举报人反映问题的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不得将证人、证言及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和线索等泄露给举报人。反馈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备查。

第十二条实名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得到纪检监察机关情况反馈的,可持受理凭证及本人有效证件,到受理其举报的纪检监察机关接待场所查询其举报问题的办理情况。举报部门要协助配合承办部门为举报人查询提供便利。纪检监察机关不接受来信、来电和其他方式的查询。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对举报内容、举报人的情况严格保密,切实保障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一)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的单位、被举报人及其他与案件检查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个人。因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出示有关举报材料的,必须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举报人身份的内容。

(二)如果反映的问题较轻,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需要让被举报的单位、个人说明情况的,应转反映内容的摘抄件。

(三)与实名举报人联系要采取恰当的方式,了解核实案件线索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需要邮寄受理告知书或反馈处理结果的,不得使用带有纪检监察机关字样的信封。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奖励和宣传报道。

第十四条纪检监察机关发现实名举报的承办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决定该人员回避。承办人员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举报人要求承办人员回避的,承办机关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

第十五条实名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正在实施的打击报复行为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对举报人受到错误处理或人身伤害、名誉、财产损失的,应在职权范围内纠正或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查明有关人员的责任,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依照规定处理实名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对应当受理的实名举报不予受理的;

(二)未按本规定的要求办理实名举报的;

(三)泄露举报内容或举报人情况的;

(四)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关于反映问题书面报告范文2

12月10日,王建仓从主审法官手里拿到判决书后,马上借来手机,通知几十公里外的大荔县城关镇西关村村民-和城关镇政府的官司打赢了。

在今年1月西关村第五次村民委员会选举中,预选中领先对手150票的候选人,正式选举时却落后对手107票。以王建仓为代表的286名村民认为发生了贿选,有人用贿赂手段改变了选民的投票意志。而大荔县城关镇政府、县民政局、县政府却以各种方式认定贿选事实不足,选举合法有效。村民们和三方一一对簿公堂,由此引发陕西省第一例关于贿选争议的行政诉讼案。

9月,村民诉大荔县民政局行政不作为案一审胜诉。前不久,大荔县政府主动撤销自己的行为,村民们撤诉。

■预选领先正选落选 当选村官被疑贿选

今年1月7日,西关村举行第五次村民委员会选举。就在投票结束,唱票正在进行时,几名村民向村委会主任候选人张广玉反映,有人用50元钱贿赂他投票给另外一个村委会主任候选人陈根成。张广玉随即将此事告诉西关村选举指导组组长、城关镇党委副书记张斌阳。鉴于唱票正在进行中,张斌阳请示镇党委书记后要求继续唱票,待选举结束后进行调查。

唱票完毕,选举结果是:参加选举的选民1017人,发出选票1017张,收回选票1015张。主任候选人得票:陈根成549票,张广玉442票;委员候选人得票:纪统579票,张广财442票,王兴文427票,孙新明410票;陈根成、纪统二人票数过半,依法当选,其余人得票均未过半。

而1月1日,该村村民委员会预选的结果是:张广玉468票,陈根成318票。在预选中领先陈根成150票的张广玉,在正式选举中却落后陈根成107票。正式选举结果和预选出现很大的差异,原因何在?

张广玉、王建仓、孙新明、王兴文等村民一致认为,在预选之后,正式选举之前,有人用贿赂的手段改变了选民的投票意志,而贿选的实施者被认为是陈根成。

■村民指证贿选存在50元一票指定画圈

越来越多的村民站了出来,指证贿选事实的存在。

村民张金平说:“1月6日,我组宋计保和王金山来到我家,给了我50元钱,叫我一定要选陈根成,我就按他们说的画了票。”

更多的村民反映有人在给他们钱的同时,还给了一张模拟选票,选票上张广玉名字后面画×,陈根成名字后面画O。委员候选人张广财、王兴文、曹秀芳、孙新明后面都画×,纪统、朱建明、解计存、苗得建名字后预先画了O。

郗家组村民侯改风说:“2004年1月6日,郗建平、苗得建给我家7人每人50元,并给了一张条子,让(我们)按条子上的(名字)写,上面有陈根成、纪统、朱建明、解计存、苗得建等人,我最后就是按这张条子写的选票。”西关组村民王爱琴说:“2004年1月7日早上,我村支部委员王忠献到我家来给我做工作,叫我一定要给陈根成画O,给张广玉画×,我说能行,没问题,他便给了我200元钱,因为我家有四张选民证。还给了我一个条子,我就按这个小条子投了票。”

据张广玉、孙新明、王兴文说,这样的证据他们搜集了70多个。该村有70多家最少上百名选民在50元钱面前改变了自己的投票意愿。镇政府、县民政局、县政府的态度与村民反映的情况截然不同:部分群众反映的贿选问题,因证据不足,无法认定,选举结果合法有效“这样明目张胆地进行贿选,选举结果能公正吗?”张广玉气愤地说。

■政府调查没有贿选认定选举合法有效

城关镇政府组织的第一次调查不认可贿选的存在。随后,西关村村民开始不断地向城关镇政府、大荔县民政局、大荔县政府反映。在群众反映越来越强烈的情况下,大荔县这两级三家政府部门进行了多次调查,先后有两份调查报告,以不同的方式表明了自己的态度。

城关镇政府3月2日出具的一份调查报告上说:第一次调查由城关镇组织实施,抽调13名同志,利用四天时间,分四组进行了全面调查,共调查320户,占该村总户数的81%。第二次调查从2月2日开始,2月19日结束,县委、县政府四名领导先后接待上访群众,要求县民政局、信访局、公安局和城关镇组成联合调查组认真开展调查,着重调查重点人物和第一次调查遗漏的户。两次调查共调查383户,占该村总户数的96.8%,其中,372户没有人反映在正式选举前(有人)给自己发钱贿票,11户(涉及39个选民)说在正式选举前有人给他们发钱,总计1950元。其中出证24份,有21人说填票是按自己的意愿填写的,其余18人没有说填票过程。通过对这11户提供的6位发钱人进一步调查,6人皆矢口否认。对当选的村委会主任(进行)调查,本人说只要给一个人发过钱就辞职。根据调查情况,我们请示了上级业务部门并咨询了法律专家,认为:部分群众反映的贿选问题,因证据不足,无法认定,选举结果合法有效。

这份调查报告报给大荔县民政局,大荔县民政局函复同意城关镇的意见。与此同时,西关村村民多次到民政局反映,要求调查认定该村选举因贿选无效,但民政局一直没有直接给村民一个确定的答复,并让村民们继续去找城关镇政府。3月2日,城关镇将调查报告复印件及民政局回函复印件给了不断前来要“说法”的村民。

3月1日,大荔县政府组建的联合调查组作出《关于西关村部分群众反映问题答复》,结果也是:部分群众反映的贿选问题,因证据不足,无法认定,选举结果合法有效。

■286名村民提起诉讼用法律维护选举权

政府部门的态度促使286名村民联名将县民政局、镇政府、县政府告上法庭。4月12日,他们联名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合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村民诉大荔县民政局的诉讼请求是: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大荔县民政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即依法确认并宣布城关镇西关村第五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果无效。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大荔县民政局宣布陈根成任西关村主任无效;宣布纪统任西关村村委会委员无效。

村民诉大荔县城关镇政府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城关镇政府2004年3月2日作出的《关于城关镇西关村第五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部分群众反映贿选问题调查意见的报告》。

村民诉大荔县政府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大荔县政府组建的联合调查组2004年3月1日作出的《关于西关村部分群众反映问题答复》。

村民们的法律依据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或者未经村民委员会依法选举成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宣布其任职无效,并视情节,由有关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处理。

9月2日,合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宣判:被告大荔县民政局在判决生效后20日内对大荔县城关镇西关村在第五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群众反映的贿选问题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确认。

大荔县民政局随后提出上诉,“镇政府对贿选已开展调查,民政局不应再干涉。”大荔县民政局新上任的局长刘朝阳认为,村民告他们是告错了对象。对此,西北政法学院教授王周户认为,大荔县民政局的说法站不住脚,尽管法律规定对于贿选问题,村民们可以向乡镇一级政府或者县一级民政部门反映,但并不是向乡镇政府反映后,县级民政部门就可以置之不理。目前上诉案正在审理中。

12月10日,合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撤销被告大荔县城关镇政府《关于城关镇西关村第五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部分群众反映贿选问题调查意见的报告》。

此前的11月18日,大荔县政府组建的联合调查组发出通知:2月26日联合调查组对西关村部分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答复。经11月18日联合调查组会议研究,认为该答复适用法律程序不当,超越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故决定撤销《关于西关村部分群众反映问题答复》。鉴于此,村民提出撤诉。

■一碗羊肉泡馍是否算贿选 贿选无效是否由票数决定

在大荔县采访时,记者听到关于贿选问题的若干说法,发人深思。

“是否贿选,我们很难界定。”大荔县城关镇党委副书记李宏奎说。他告诉记者,村民反映有贿选现象后,他们很快进行了调查,但村民说的几个贿选参与者均一口否认,镇政府很难界定谁说的是真话,谁说的是假话。另外,没有人反映村委会候选人陈根成直接参与了贿选,即使有人承认用钱动员选民投票给陈根成,是否陈根成所指使也是一个问题。部分选民接受了贿选者的50元钱后,是否改变了自己的投票意志就更无法知晓了,因为投票是秘密进行的。就目前掌握的情况看,即使指认贿选的票数全部作废,陈根成依然当选。“所以,我们认为部分村民反映的贿选问题证据确实不足,选举结果是合法有效的。”

西北政法学院教授王周户认为,法律规定,凡是采用了贿选等手段,就可以宣布任职无效。一张贿选票和10张贿选票在性质上是一样的。法律规定的是贿选行为,并没有规定有多少张贿选票才视为无效选举。至于参与贿选的人不承认自己的行为,这是很正常的,没有哪一个参与者会主动承认自己参与了贿选。

城关镇党委书记李新义和镇长李广利反复向记者强调,西关村选举的程序非常严格,无可挑剔。选民们全部是在秘密状态下投票。作为镇政府,已经完成了保证选举程序公正合法的职责。李广利还说,调查报告是下级对上级的请示报告,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村民们起诉一份请示报告是错误的。

但村民们聘请的律师袁义伟认为,调查报告虽然名义上是请示报告,但事实上却是对西关村第五届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定性,并且该镇通过将复印件提交给村民,使“请示报告”已经“外化”成为具体的行政行为,并对西关村的选举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他说,城关镇政府把一份本应向村民出具、事实上也已经向村民们传达的调查报告换成向民政局的请示报告,是玩了一种左右逢源的花招,当村民要求城关镇政府对贿选事件表态时,就拿出这份调查报告,当村民们告上法庭时,他们又以请示报告的名义推脱责任。

法庭支持了袁义伟的陈词。

城关镇的领导们还提出了一个话题-多少钱算贿选?如果说50元钱是贿选,那一碗羊肉泡馍是不是贿选?在大荔县甚至陕西省很多地方,一些候选人公开许诺:投一张票,发一碗羊肉泡馍的票,选民拿票可以到羊肉泡馍馆吃一碗羊肉泡馍。

关于反映问题书面报告范文3

关键词:政府财务报告问题改进

政府财务报告是政府部门及其附属机构向国家权力机关、决策机构、资源提供者、社会公众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真实、可靠、有用财务信息的书面文件。从内容上来说,政府财务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必须全面、真实、可靠、透明,能够充分反映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营绩效及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使政府财务报告既能够为国家权力机关、政府决策机构宏观决策服务,又能够为政府管理服务,同时还能够充分满足社会公众对政府财务报告的信息需求。目前,美国、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都在不断地丰富、完善政府财务报告的披露内容,而我国现行的政府财务报告从其披露内容上来看不仅与美国等西方国家相差甚远,而且也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存在许多问题,迫切需要改进。

一、我国现行政府财务报告在披露内容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行的政府财务报告主要由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行政单位会计报表、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三大报体系组成。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主要由资产负债表、预算执行情况表、预算执行情况说明书及其附表等报表组成;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主要由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和报表说明书等报表组成。这一政府财务报告体系是在1998年预算会计制度改革后开始实施的,与当时的形势是相适应的,但随着我国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组织,这样一套政府财务报告在披露内容上的弊端越来越暴露出来。我认为我国现行的政府财务报告在披露内容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没有全面、完整地反映政府承担的债务情况

反映政府所承担的债务情况的财务报告主要是资产负债表。

目前,我国财政总预算会计的资产负债表反映一级政府承担的债务情况的项目主要有三个:“借入款”项目反映的是按法定程序由中央政府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数额举借的国内和国外债务,以及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法律和国务院特别规定举借的债务;“与上级往来”项目反映的是在预算执行期间本级财政对上级财政形成的债务;“暂存款”项目反映的是在预算执行期间财政对预算单位形成的债务。这样看来,目前政府财务报告披露的政府债务范围过窄,没有披露政府的隐性债务。长期以来,我国着重强调政府财务报告是为政府的预算管理服务的,因而一些与政府的预算收支没有直接关系的重要债务信息被忽视或遗漏,如政府欠发工资、社会保障支出缺口、政府承担的各种借款、国债的未来还本信息负担、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坏账等,因为它们都不涉及当前的预算支出,对于这些情况,不仅社会公众难以进行监督,财政部门也缺乏准确的了解。

(二)没有真实地反映政府的运营成本和运营绩效

长期以来,我国的预算会计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作为会计的核算基础,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教育等事业单位会计都不进行成本核算,对内不计算成本,对外也不报告成本,因而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的政府财务报告所披露的信息不能帮助使用者评判政府的运营成本,特别是有关的服务成本,如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高等学校教育成本,目前就众说纷纭,社会公众很难从政府财务报告中得到权威的评判信息。除了没有如实地反映政府的运营成本外,现行的政府财务报告披露的信息也没有如实地反映政府的投入产出情况,不能准确地反映政府的运营绩效和受托责任,如政府对国有资产所有权和收益权的管理这一重要的信息并没有一个完整披露,这和当前我国强调的公共绩效管理理念有较大的差距,不利于公共绩效管理的开展与政府受托责任的强化。

(三)不能如实地提供国库现金管理方面的信息

从2001年起,我国开始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目前,这一改革在全国已基本完成。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收支活动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导致国库现金大大增加,但现行的政府财务报告既没有提供现金流量表,国库对外也没有公布“国库现金日报表”及“国库现金月报表”,这就没有如实地披露政府国库现金管理方面的信息,如国库现金的流入、流出及结存情况,政府对国库现金余额采取了何种运营方式,取得了怎样的运营绩效,制定了什么样的风险控制机制等,社会公众知之甚少。

(四)资产负债表的项目设置不科学

我国政府财务报告中有关报表的项目设置不科学的内容很多,这里笔者重点谈谈资产负债表的项目设置问题。现行预算会计制度规定,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事业单位会计按资产+支出=负债+净资产+收入这一会计等式设计资产负债表,其结构为左边为资产部类,包括资产和支出两大类项目,右边为负债部类,包括负债、净资产和收入三大类项目,因而在资产负债表的项目设置上,既设置了

资产、负债、净资产三类项目,又增加了收入和支出两类项目,这样的项目设置显然不科学。从国外政府会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我国企业会计的资产负债表来看,其项目设置均不涉及收入和支出两类项目,因此,我国政府财务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在项目设置上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没有与我国企业会计接轨,同时还与收入支出表中的项目造成毫无意义的重复。

(五)没有包含审计报告,降低了政府财务报告的可信度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的财政支出信息不很透明,预算如何编制、如何执行,财政资金如何使用,产生了什么效益,社会公众对这些不十分了解,尽管每年三月份财政部部长代表政府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国家预决算草案的报告向社会公布,但报告过于笼统,缺乏必要的审计监督,不仅社会公众看不懂,专业人士也不一定明白。另外,某些政府部门长期大量违规使用资金,国家审计署近几年每年都审计出高达几十亿甚至上百亿的违规资金,如2005年审计署审计长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2004年度审计工作报告时,披露了中央部门违规资金高达90亿元。对社会公众而言,不包含审计报告,政府财务报告的可信度就大大降低。

二、我国政府财务报告披露内容的改进

我国政府财务报告披露内容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导致我国政府财务报告同其他各国政府财务报告不具有可比性,不能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营业绩及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借鉴西方国家成熟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我国政府财务报告的披露内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一)全面、系统地披露政府的债务

我国政府的债务目前主要包括我国政府向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机构借入的债务,国债的未来还本付息负担,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坏账,社会保障支出缺口,政府担保的各种借款等。这些债务有些已按收付实现制的确认条件,在会计上得到确认,并已在政府财务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我国政府向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机构借入的债务,而更多的隐性债务在会计上没有得到确认,在政府财务报告中也没有予以披露,如国债的未来还本付息负担,政府担保的各种借款等。从国际经验来看,一些市场经济国家能够在政府财务报告中全面、系统地披露政府所有的债务信息。我国政府财务报告也应改进对政府债务信息的披露,对于符合权责发生制基础下负债的确认条件和计量标准的政府债务,财政总预算会计应按权责发生制的要求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并在资产负债表中有关项目予以披露;对于不符合具体的负债确认条件和计量标准,无法量化

的政府隐性债务,应在政府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以全面、系统地披露政府所有的债务信息。

(二)增加政府运营表、资本性支出表、产出与业绩分析表等报表

从2000年以来,我国逐步开展了财政资金绩效考评工作,但目前的绩效考评主要是为了提高预算管理水平,是为预算管理服务的,如在预算管理中引入了绩效预算的思想,对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建立了一套较完善的绩效考评制度。但目前我国政府财务报告明显示滞后于财政绩效管理改革,不能真实地提供政府的运营成本和运营绩效这方面的信息,鉴于这种情况,笔者建议借鉴外国的经验,在政府财务报告中增加政府运营表、资本性支出表、产出与业绩分析表等报表,将现行的政府财务报告转变为顺应公共绩效管理潮流的,以披露国家预算执行信息为重点,并能全面地反映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营成本和运营绩效的综合性财务报告。

(三)增加现金流量表

目前,我国学术界正在进行预算会计改革有关问题的探讨,在政府财务报告中是否增加现金流量表意见不一。但笔者认为,我国政府财务报告应增加现金流量表,原因主要有二:第一,在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后,国库现金的流入、流出数量及余额大大增加了,为了加强对国库现金的监督管理,政府财务报告必须全面、真实地披露国库现金流入、流出信息及政府对国库现金余额的运营信息。

第二,随着我国政府履行的受托责任越来越广泛,内、外部信息使用者对于政府财务报告信息的需求量越来越大,政府财政年度的现金流量情况是他们进行分析评价和作出各种决策必不可少的信息,特别是今后我国预算会计的核算基础由收付实现制度变为权责发生制后,这方面的信息更为重要。

(四)资产负债的项目列示

资产负债表应是反映政府某一时点静态财务状况的报表,而我国现行的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事业单位会计的资产负债表都列示了收入和支出项目,这就说明现行的资产负债表是反映某一会计期间动态财务状况的报表,因此,有必要删去资产负债表中的收入、支出项目,改为按资产=负债+净资产的会计等式设计新的资产负债表,仅列示资产、负债、净资产三类项目。建议在财政总预算会计的资产负债表中,在资产类项目下增加列示政府投资资产、对内贷款、对外贷款等项目,以全面反映一级政府所拥有的资产;在负债类项目下不增加列示国内债务、国外债务、借入转贷资金等项目,以全面反映一级政府所承担的债务;在净资产类项目下增加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贷款基金等项目,以全面反映一级政府所

拥有的资资产。

关于反映问题书面报告范文4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地厅级、县处级和乡科级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干部考察预告,是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通过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考察对象、考察目的、考察内容和考察组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的一种办法。

第四条在下列干部考察中均实行考察预告:

(一)领导班子的换届考察;

(二)领导班子的定期考察;

(三)领导干部的任职前考察、试用期满考察;

(四)后备干部考察等专项性考察。

涉及国家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等特殊部门的领导班子和特殊岗位领导干部的考察不预告。

第五条预告内容:

(一)拟考察的领导班子的名称和考察对象的姓名、所在单位及现任职务、年龄、学历等;

(二)考察形式和目的;

(三)考察期限;

(四)考察组的基本组成情况及联系方式;

(五)考察工作纪律;

(六)其他需要预告的事项。

第六条预告方式和范围:

(一)预告可通过在报刊、电视台、广播电台中刊裁、播发或者召开会议、发出书面通知,以及利用网络、告示栏等方式进行;

(二)与社会、群众的工作、生活联系较为紧密的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预告范围应扩大到下级单位或服务对象,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领导干部所居住的社区;

(三)在现单位任职不满一年的领导干部的考察,除在现所在单位预告外,还应在原工作单位预告。

第七条预告时间和程序;

(一)预告一般自考察工作开始前的2至3天开始,至考察工作结束止;

(二)任职前考察、后备干部考察在民主推荐之后预告。

第八条预告一般以派出考察组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名义,也可以委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双重管理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预告,以主管方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名义。

第九条预告之后,知情者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反映有关考察对象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和问题。信息受理以考察组为主。

第十条考察组就所收集的信息与有关部门沟通,筛选甄别,分类处理。

(一)署实名或提供详细线索的信息,直接由考察组调查核实,对反映问题比较复杂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考察组转交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二)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问题,由考察组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三)涉嫌违法违纪的问题,交由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处理;

(四)不宜公开或查无实据的问题,组织(人事)部门和考察组认为有必要的.由考察对象本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书面说明;

(五)内容空泛、线索模糊的问题反映,按一般件处理。

第十一条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应将收集信息的受理情况进行综合,如实向派出考察组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作出书面汇报。信息处理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署实名反映的问题,可酌情向举报者反馈。

第十二条对反映考察对象的重要信息,经查实,应在考察材料中体现。所反映的问题与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平时所掌握的情况相近,但又一时查无实据的,以考察材料附件的形式加以说明。

关于反映问题书面报告范文5

为加强党组织对干部的监督,2009年8月,我们针对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不足,进行了领导干部廉政报告制度的探索,研究出台了《领导干部考察人选报告个人有关情况试行办法》,明确了报告的对象、内容、方法等,强化了对干部的廉政考察。

报告对象更明确,操作性更强。为增强可操作性,我们研究确定在拟提拔干部中率先进行报告。即凡经市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确定,经过联合预审,拟提拔为正县(处)级和副县(处)级领导干部的考察人选,都应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情况。待拟提拔干部报告较为成熟后,再逐步扩展到整个领导干部队伍。

监督关口更靠前,时效性更强。一方面,将报告时间由任后前移到任前,实现了关口前移,突出了源头监督;另一方面,考察对象必须在考察前报告,不报告不提拔,时效性进一步增强。

报告内容更广泛,重点更突出。在原来报告本人婚姻变化,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及因私出国(境),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等有关情况的基础上,增加了配偶及子女的称谓、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及职务等情况,特别是将家庭年总收入、家庭资金总额、私有房产、私有汽车、合计3万元以上债权或债务、配偶及由其抚养的子女经商办企业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投资和股份等家庭财产情况纳入报告范围,监督的面更宽,监督的重点更加突出。

监督手段更直接,处置更及时。我们明确,考察期间,考察组可视情况对报告内容进行适当了解,发现有瞒报、伪报或其他廉洁自律方面问题的,要认真查核;对瞒报、伪报的,终止其考察对象资格。任前公示期间,对涉及拟任人选《报告书》内容不实或廉洁自律方面的举报和反映,由相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影响任用的,取消任职资格。

随着制度的出台,干部提拔先报告财产,成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一个必经程序。在2009年年底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首批37名拟提拔为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考察对象,均按照规定填写了《报告书》,主动申报了家庭财产等22项个人有关情况。考察人选报告个人有关情况制度的推行,为我们探索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

今年4月,省委组织部在我市开展探索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的试点工作。我们按照廉政报告制度的要求,研究确定了廉政报告的对象、报告的内容和配套措施。

明确廉政报告对象。从干部管理权限出发,将廉政报告对象确定为:经泰州市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确定,经过纪检监察机关、公检法等部门联合预审,拟提拔为正县(处)级、副县(处)级领导干部的考察人选。

拓展廉政报告内容。廉政报告涵盖了财产申报的内容,但不仅仅限于财产申报,还包括干部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等情况。按照《规划纲要》的原则性要求,结合泰州实际,我们将廉政报告的内容由以家庭财产申报为主拓展为5个方面:1,报告家庭财产等个人有关情况。要求被确定为领导干部考察人选的,应向组织报告个人配偶及子女情况、家庭财产以及有关事项。2,报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情况。3,报告本人涉及当地干部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情况。4,报告公示中群众反映问题的有关情况。5,报告本人其他方面的廉政情况。除上述内容外,其他方面廉政情况,需向组织报告的,拟提拔干部也要向组织作出报告。

完善配套工作机制。一是设计制作《报告书》。被确定为考察对象的拟提拔干部,本人要如实填写《领导干部考察人选个人有关情况报告书》。不愿填写的,视为放弃考察对象资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告书》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受理。二是结合考察了解。考察期间,考察组可视情况对考察对象填报的《报告书》内容进行适当了解,发现有瞒报、伪报或其他廉洁自律方面问题的,要认真查核,并将查核结果及时向组织部报告。组织部根据考察组反映的情况进行研究,对瞒报、伪报的终止其考察对象资格。三是送纪委备查。在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共同酝酿干部任免事项前,组织部将考察人选填写的《报告书》送纪委备查。四是举报核查。任前公示期间,对涉及拟任人选《报告书》内容不实或廉洁自律方面的举报和反映,由相关职能部门认真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影响任用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目前,我市正在按照工作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根据规定,今年以来,已有67名拟提拔为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考察对象进行了廉政报告。除了填写《报告书》,主动申报家庭财产等个人有关隋况外,我们还要求拟提拔干部向组织书面报告本人涉及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以及任前公示中群众反映的问题,报告的内容比过去有了拓展和深化。

目前,我们在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方面的探索还只是初步的,下一步,要按照上级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拓展,在建立健全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方面取得新突破。

一是建立健全对廉政报告内容的核查机制。廉政报告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干部监督工作,但如何使制度落到实处,通过建立廉政报告制度,发现拟提拔干部不廉洁的问题,真正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为此,我们将建立健全对廉政报告内容的核查机制,通过单位党组织核查、考察组核实、职能部门核定的三重审核,保证廉政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使廉政报告制度不流于形式。

关于反映问题书面报告范文6

第二条监督是指县委组织部门认为接到的人民群众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举报信件内容,不构成违纪,或虽已违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问题,由组织部找单位主要领导或被举报人进行谈话,或发《谈话通知书》等形式对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者进行的警示,以达到澄清问题、纠正错误、严格教育的目的。

第三条监督的对象是:全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各乡(场)镇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直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四条监督的内容和范围:

(一)反映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组织部门认为不构成违纪的信件;

(二)反映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一般问题,组织部门认为不及时纠正和制止,可能发展成违纪行为的信件;

(三)反映领导干部的违纪事实比较具体清楚,但组织部门认为情节轻微,构不成追究党政纪责任的信件;

(四)反映领导干部存在的一般不正之风问题,但尚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信件;

(五)组织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监督的件。

第五条监督遵循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三)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原则;

(四)以自我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六条监督的主要形式:

(一)领导谈话。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认为事实清楚,明显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对被举报者当面提出批评指正、责其改进的,由组织部领导或组织部干部监督室主任找其进行谈话。谈话后,被谈话者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十五日内报组织部干部监督室。

(二)发《函询通知书》。对群众举报的问题只有现象,没有明确线索,需要在工作中引起注意的,或反映的问题有一定线索,可信度较高,但调查难度大,查实可能性小的,由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向被举报人或其所在单位发《函询通知书》,将被举报的问题摘转告知本人,由其自我对照,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并于十五日内将检查情况书面反馈给组织部干部监督室。

(三)发《诫勉通知书》。对经考察班子整体效能发挥不好的,问题较多,群众意见较大,领导班子应予诫勉谈话;对领导班子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有违纪行为的,应予诫勉谈话;对有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予干部本人诫勉谈话;对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达1/3以上的,应予诫勉谈话。经组织部领导批准后,由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向被举报人或单位发《诫勉通知书》,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落实,并于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报组织部干部监督室。

(四)组织上认为合适的其它形式。如:责成单位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通报警诫、与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沟通、在考察领导干部时注意对群众反映问题进行了解等形式,对被举报者进行监督。

第七条实施监督的程序:

(一)对科级领导干部进行组织谈话或发《函询通知书》的程序。由组织部干部监督室提出和审定后,报组织部部长审定。与副科级干部谈话,由主管干部监督工作的副部长或干部监督室主任进行;与正科级干部谈话,由组织部部长进行。

(二)对科级干部发《诫勉通知书》的程序。由组织部干部监督室调查了解后提出整改意见,经组织部领导审定后,报书记或主管的副书记审定,然后发出《诫勉通知书》。

(三)组织上认为合适的其它形式的程序。由组织部干部监督室提出意见,报组织部领导审定后实施。

(四)实施监督后,被举报人谈话后的文字材料、对函询进行的回复材料、诫勉谈话材料和整改材料,都要装入领导干部档案。

第八条监督由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具体负责,可与县纪委监察局室配合进行实施。向领导干部发函或谈话,以县委组织部名义进行,同时,告知其所在单位的纪委书记(纪检组长)。

第九条实施监督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准将举报信原信或复印件以及带有人身攻击、侮辱性语言的材料转给被举报人,不得向被举报人和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及有关情况。

第十条被举报人必须实事求是地向组织说明问题,不得拒绝和敷衍。如果举报的问题与事实不符,被举报人可以向组织部干部监督室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也可向上一级组织部干部监督室或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申辩。

第十一条实施监督后,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将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同意被监督对象说明的,报经原审批领导批准,可予了结。

(二)举报问题严重失实,组织部干部监督室认为有必要为其消除影响的,经领导批准,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三)问题属实或部分属实的,对被监督对象进行批评教育,并责其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