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文化的重要性范例6篇

非遗文化的重要性

非遗文化的重要性范文1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tourism has gradually become a new form of cultural tourism. This paper mainly collects the data from 2015 to 2006, uses UCINET software to analyze the development status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tourism in the past ten years. The analysis finds that, the research emphasis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tourism is mainly abou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and tourism, the studies on the development model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tourism and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tourism are less. Based on this, the paper puts forward the suggestion on the protection and inheritance and development mode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tourism.

关键词:非遗;保护;开发模式;原真性

Key words: 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protection;development model;authenticity

中图分类号:F5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12-0024-03

0 引言

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3年10月颁布了《保护非遗公约》,公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概念,学术界开始了对非遗各方面的研究。非遗的学术研究主要涉及到非遗的理论研究、非遗的保护与传承、非遗的利用。非遗作为一种文化资源,其旅游开发利用逐渐受到学者的关注。近十年关于非遗旅游开发的相关研究逐渐增多,众多学者对非遗旅游的保护与传承、非遗旅游的开发模式等方面进行了研究。

1 数据来源与研究方法

1.1 数据来源

文章选择的数据来源于中国知网的期刊库,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为检索项进行主题检索,以2006年到2015年为时间节点,共检索到相关文献2318篇,其中期刊共1505篇,核心期刊和CSSCI期刊文章共375篇,博硕论文共482篇。

1.2 研究方法

文章选取375篇核心期刊和CSSCI文章中的关键词进行整理,提取词频高于5的20个关键词运用UCINET软件进行社会网络分析,得到结果如图1。

通过图1分析可以看出,非遗、旅游开发模式、旅游开发、旅游资源的连线较密集,即对非遗旅游开发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旅游开发、开发模式、旅游价值、原真性、旅游的保护与开发以及传承上。

2 非遗旅游的研究内容

2.1 非遗保护与旅游研究

关于非遗的保护与旅游的研究,尤其是关于非遗原真性的保护问题是众多学者最关注的方面。马育倩、左晓丽[1]认为非遗和旅游是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通过发展旅游促进非遗的传承与发展。在发展旅游的同时要注重保持非遗的原真性,并且提出了“前台―后台”的发展模式,既要不断创新非遗的舞台表演形式,又要保护非遗的原生态环境。徐茜[2]以凉山彝族火把节为例,提出了火把节原真性保护与旅游开发和谐发展的具体策略,突出了旅游专业人员、原住民与当地政府在火把节原真性保护和旅游开发中的作用。雷蓉、胡北明[3]从保护和传承的视角分析了非遗旅游开发的必要性及对非遗保护的作用,他提出旅游开发可以为非遗提供保护资金、为其发展提供生存空间、为其传承提供群众基础,同时还可以提升遗产旅游地的品牌与价值。顾金孚、王显成[4]提出了保护性旅游开发应该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并提出要科学规划非遗,合理分区,分类保护。适度引进高科技术对非遗进行保护。赵悦、石美玉[5]通过分析非遗的价值和多种保护途径,提出了对非遗的保护性开发对策,并提出了一些开发模式以解决非遗保护与开发的矛盾。华春霞、贾鸿雁[6]从旅游系统的三大主体即旅游者、旅游资源和旅游业三个方面论述了非遗开发的必要性,并且提出了旅游开发对非遗的保护意义。但是并没有提出具体的开发措施。邓小燕运用了建构主义原真性理论,既注重旅游客体的原真性,又强调旅游主体即旅游者的自身的体验。通过建构非遗原真性模型以土家族摆手舞为例,指出理解原真性的概念要从动态和互动的角度出发,理解其是动态的复杂过程[7]。通过构建非遗原真性模型来分析非遗与旅游开发之间的互动和动态关系可以直观的为非遗的保护和旅游开发提供指导方法。贾鸿雁[8]指出要实现非遗旅游的保护性开发,需要建立行政机制、经济机制、规划机制、教育科研机制、法制机制共同组成的保障机制来实现非遗的保护性旅游开发。但是作者并没有提到高新技术对非遗保护性旅游开发的作用。非遗的保护与旅游的关系研究一直是学者们研究的重点。关于非遗旅游开发的冲突主要集中在旅游开发带来的利益和破坏。

2.2 非遗旅游开发模式研究

非遗的保护与开发是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如何进行非遗的开发,众多学者提出了一些开发模式。总体来说,非遗的开发模式可以概括为四种模式:静态开发模式,即静态的展示方式,包括建立博物馆、展览馆等;活态开发模式,即包括大型舞台剧、生态博物馆、民俗村、文化村、情景体验等反方式;商品旅游开发模式,主要是通过纪念品、工艺品等形式来凸显非遗的特色;综合旅游开发模式,将非遗的类型结合起来进行组合开发,通过旅游资源的异质性特点来吸引旅游者。此外,阚如良[9]等提出了主题村落再造的开发模式,以主题村落为载体,保护非遗的原生态环境,主要通过活化传承的方式,突出文化旅游的功能,并采取集聚开发的手段形成生态文化博物村落,为传统的手工技艺类的非遗旅游开发提供了借鉴意义。

雷蓉、胡北明[10]根据我国非遗的分类将其分为六大类,针对不同的非遗项目提出了各自有针对性的开发对策,为非遗的旅游开发提出了具体的开发模式。为其他非遗的开发也提供了很好地借鉴意义。

非遗的旅游开发模式已经初具模型,可以为各种非遗的旅游开发提供理论依据。在借鉴各种开发模式的过程中,要注重非遗的原真性保护和活化传承,保护非遗的原生态环境,促进非遗的保护与传承。

2.3 非遗旅游评价研究

对非遗的旅游开发的评价包括适宜性评价、价值评价、开发潜力评估等方面。

肖刚等[11]指出非遗的旅游价值包括文化、审美、教育、科考、经济和历史价值。尹华光[12]等通过调查问卷提出了非遗旅游开发潜力评估的指标,这些指标包括利益相关者、旅游产品开发、遗产本身价值、遗产承载力共4项一级指标29项二级指标,为非遗旅游开发奠定了理论基础。顾金孚、王显成对非遗旅游资源价值评价的体系进行了初步研究。通过遗产旅游开发价值、遗产生态敏感度[13]等5个指标构建了旅游资源价值评价的体系,并通过实证研究对嘉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了等级分类。

2.4 非遗旅游多主体的研究

随着对非遗旅游研究的深入,许多学者开始寻找不同的角度对非遗旅游进行研究。

虞阳、戴其文[14]从游客的角度来分析桂林非遗旅游开发的重点。通过对旅游对桂林非遗旅游和旅游产品的偏好,发现旅游者对传统音乐类非遗很感兴趣,其次是传统舞蹈类。并且得出了旅游者最喜欢的非遗旅游产品是主题公园的结论;游客基本上认同保护非遗的重要性并对以上几点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和策略。这些理论分析为桂林非遗旅游的开发提供了积极地指导意义。

王红宝、谷立霞[15]从旅游体验的角度分析了非遗的旅游开发问题。文中突出了非遗的原真性和活态性的特点,构建了旅游体验与非遗旅游开发的关系模型,强调非遗是旅游体验的重要内容,以旅游体验进行旅游开发是保护非遗的有效途径。作者提出了基于旅游体验的非遗保护性旅游开发策略,更加关注游客的个性化需求和情感需求,并且要深入挖掘非遗的活态性。

周丽洁、易伟新[16]从消费者响应的角度来分析非遗的旅游开发。消费者响应实质上是指消费者对非遗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反映效果,及消费者对非遗产品和服务产生的共鸣,使旅游者达到满意的体验效果。消费者响应重在强调旅游者对非遗产品和服务的体验效果。作者提出了提高消费者响应的措施,即挖掘非遗的活态性,保护原真性,增加体验性,关注消费者需求,注重非遗的教育和当地居民的参与性。作者从消费者响应的影响因素入手,为提高旅游者体验满意度提供了具有可行性的建议和措施。

邓小艳从文化传承的角度来探讨社区参与的非遗旅游开发。社区参与的研究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社区旅游是以社区为依托的旅游方式,“社区+旅游”是社区旅游的基本特征[17]。社区参与旅游开发有利于保护非遗的生存空间,可以凸显传承主题的文化自觉意识,是当下非遗旅游开发的一种新的有效的方式。

朱晗、赵荣[18]运用RMP理论以济南市为例对非遗的旅游开发做出了研究。作者通过对济南市非遗的旅游开发资源(R)、旅游开发市场(M)以及旅游开发产品(P)的分析,得出了三者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是一种相互作用、相互推动的关系,并对此提出了具体的旅游开发措施。

秦美玉[19]从遗产地居民的旅游感知和态度方面入手,以西昌彝族火把节为例,分写了当地居民旅游感知和态度对非遗旅游开发的影响。通过调查问卷和SPSS分析法对问卷中的5个一级指标和22个二级评价指标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地缘条件差异导致火把节遗产发源地居民的旅游影响感知差异。

对于非遗旅游开发的研究已经不再局限于对非遗与旅游开发的保护性开发关系、开发模式的研究,对于不同主体和不同角度以及运用新理论对非遗的旅游开发的研究更有利于非遗的保护以及旅游开发的顺利进行,以期促进非遗的保护与旅游开发的互动关系。从消费者响应、旅游体验、社区参与、旅游者感知、旅游体验、旅游者、传承人等多个利益主体等多角度研究非遗的旅游开发可以更好地分析非遗的旅游开发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3 结论

3.1 非遗保护与开发的互动关系

大部分学者都认同旅游开发是对非遗的一种保护途径,有针对性地对非遗进行旅游开发,可以为非遗保护提供需要的资金、技术支持,增强群众保护非遗的意识,为非遗提供发展空间,促进非遗的传承。非遗保护的重点是要保留非遗的原真性。如何处理好各利益相关者的矛盾,保持非遗的原真性和活化性,使非遗处于原生态环境,需要非遗传承人、当地居民、当地企业和政府的共同努力。

3.2 非遗旅游开发模式多样化

非遗旅游的开发模式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将多种非遗综合开发,一类是按照非遗的分类进行个体开发。如表1、表2。

3.3 研究主体的多样性

学者从多个主体角度研究非遗旅游。从多个角度入手,可以更全面的反映非遗旅游开发的价值与应用。如表3。

3.4 非遗旅游价值评价是基础

非遗旅游价值评价体系的构建是非遗旅游开发的重要前提。非遗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和精神价值,是否具备旅游价值是决定对非遗进行旅游开发的重要依据。非遗价值评价指标的选择也是决定非遗旅游价值的关键。

4 建议

①我国非遗的资源丰富,但并不是所有的非遗都可以开发成旅游产品。在开发非遗旅游之前,要先建立合理的评价体系,进行非遗旅游价值的评估,不能盲目地开发非遗。②非遗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众多。政府或企业在开发非遗旅游时,要注重参考各利益相关者的建议与意见。尤其是传承人和旅游者的意见,一个涉及到非遗的传承,一个涉及到非遗旅游项目的顺利开展。③非遗的开发模式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模式。在开发非遗旅游时可以参考相关成功的案例,但是同时也要注意求同存异,针对不同的非遗项目创新开发模式。社区参与是非遗旅游开发的一种重要模式,要注重对民俗村和原始村落的开发与保护。④非遗的保护与旅游开发应该是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在进行旅游开发的同时要注重保护非遗的原真性,尽量恢复非遗的原生态环境,通过非遗旅游的开发促进非遗的传承与保护,达到保护与开发的共赢。非遗是世界人民的精神财富,非遗能否进行旅游开发,需要非遗旅游价值的评估。非遗的旅游开发已经具备成型的开发模式,保护与开发形成良性互动,创新非遗的保护形式,同时促进非遗的旅游开发。在旅游开发的过程中要注重保护非遗的原真性和活化性传承,同时要注重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尤其是传承人在非遗旅游开发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马育倩,左晓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以石家庄市为例[J].综合论坛,2014(7):247-248.

[2]徐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保护欲旅游开发――以凉山彝族火把节为例[J].中华文化论坛,2015(3):187-190.

[3]雷蓉,胡北明.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必要性[J].贵州民族研究,2012(33):130-134.

[4]顾金孚,王显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热下的冷思考[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8(198):208-211.

[5]赵悦,石美玉.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中的三大矛盾分析[J].旅游学刊,2013(9):84-93.

[6]华春霞,贾鸿雁.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开发[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9):159-161.

[7]邓小燕.基于建构主义原真性理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解读[J].贵州民族研究,2010(2):90-95.

[8]贾鸿雁.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性旅游开发[J].改革与战略,2007(11):119-122.

[9]阚如良.主题村落再造: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模式研究[J].地域研究与开发,2014(6):109-111.

[10]雷蓉,胡北明.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模式分类研究[J].商业研究,2012(07):211-216.

[11]肖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价值与开发[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8(2):107-111.

[12]尹华光.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潜力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3):101-106.

[13]顾金孚,王显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价值评价体系初探[J].资源开发与市场,2008(24):793-795.

[14]虞阳,戴其文.基于游客视角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J].旅游资源,2015:472-476.

[15]王红宝,谷立霞.基于旅游体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性旅游开发研究[J].广西社会科学,2010,11(185).

[16]周丽洁,易伟新.消费者响应视角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探讨[J].求索,2013(12):123-125.

[17]邓小艳.文化传承视野下社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思路探讨[J].广西民族研究,2012(1):180-184.

非遗文化的重要性范文2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鞍山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通常是指非遗项目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要注重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本身的纯朴性、真实性、完整性及传承性,将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转化为有形的物质形态的产品,以便于保存、保护的方式。鞍山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种类繁多。这些项目有些有一定的经费保护,但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来说,经费保护只是保护环节中的一环,要想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长久的进行下去,让这些独具鞍山特色的宝贵的遗产世代相传,就要注重非遗资源的生产性保护,让非遗项目活起来。在对鞍山的非遗项目进行生产性保护的过程中我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注重鞍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能力的不断提升,是进行生产性保护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鞍山的非遗项目如岫岩农民画、岫岩剪纸、海城馅饼等这些传统美术、传统技艺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其自身的价值、文化内涵等都是依靠生产工艺的环节来展现的。人们要想感受这些传统美术、传统技艺的魅力,主要是通过它们的技艺生产出来的产品来实现的,像岫岩农民画、剪纸、海城馅饼等传统美术、技艺类非遗项目,只有将技术物态化才能实现自身价值,展示自身魅力。因此,对它们的保护与传承也只有在生产实践中才能真正实现。认识到这一点,我们在开展这类非遗项目的生产性保护工作中,一定要坚持它们传统工艺流程、核心技艺这一重要性质,不断提升传承能力,这是开展此类非遗项目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鼓励支持鞍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恢复技艺的生产,是实现活态传承的根本

同其他地区一样,鞍山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工作的开展,首先要鼓励和支持代表性传承人积极恢复生产,实现真正的活态传承。像岫岩剪纸、岫岩玉雕等传统手工技艺类非遗,它们价值的实现需要通过有技艺的人通过自身的劳动生产。没有了这些技艺的传承人,实物产品无从产生,生产性保护也无从谈起。所以要鼓励具备技艺的传承人动起来,恢复生产技艺,将自身的技艺通过手中的物品实现,并将技艺通过带徒等方式加以传承,实现活态持续传承机制。

当然对于鞍山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也要“因项目而异”,不能操之过急,搞一刀切。对于适合生产性保护的濒危代表性项目,像岫岩县流传近400年的岫岩满族民间刺绣、流传已有300余年之久的岫岩皮影等项目,因为无人传承,面临即将消失的危险。对于这样的非遗项目我们要首先采取抢救与扶持措施,整理、保存、保护相关资料,使这些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充分展示历史的印记,鲜活人们的眼球,并逐步引导其恢复生产,而不能上来便开展生产性保护;对那些有市场潜力的但生产力量分散的代表性项目,像岫岩农民画、海城馅饼等项目我们要鼓励采取整合等模式恢复其生产。

三、处理好保护传承与开发利用的关系,是鞍山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生产性保护的根本

处理好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的关系,这不仅是鞍山地区也是全国的非遗保护工作者不断在探讨、实践的课题。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在实际的开发利用中要谨慎处理。一方面,“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应当鼓励各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用,从民俗表演到旅游开发,从工艺品销售到文化创意发展,多手段全方位的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弘扬传统文化、振兴民族艺术的同时也为开发人文旅游景观、刺激地方经济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让非物质文化遗产真正的活起来,成为活的文化记忆,达到‘自己养活自己’的目的”;另一方面,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原则,开发要以保护为前提,要服从保护工作的需要。非遗工作者要明确开发的最终目的不是去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内涵,而是要去开发市场,让非遗的内涵为更多人理解。所以我们的开发要尊重历史、尊重传统、尊重项目本身。

四、具有强烈的自觉传承保护意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区别于其他保护形式的标志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单位、企业和个人,必须建立起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设施和传习基地,具有高度的自觉传承保护的意识。国家鼓励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企业、单位根据自身条件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室)和传习所,同时也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相关保护设施的建设。近年来,鞍山地区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企业、单位都根据自身条件,因地制宜地建立起了规范的传习基地。鞍山的生产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取得突破。

在近年来的非遗保护工作中,岫岩在全省率先成立了县非遗保护中心,先后投资200多万元建成了非遗博物馆,从组织、硬件设施上奠定了非遗保护工作的基础。在保护工作中,他们积极探索实践一些符合本县非遗项目特点和规律的保护方式和手段,特别是对岫岩玉雕素活工艺采取了生产性方式保护,鼓励在具体的生产实践中使这些非遗项目得到活态的传承和有效保护。

鞍山地区部分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恢复了“自我造血”的功能,生命活力不断提高,令人振奋。

参考文献

非遗文化的重要性范文3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行政法保护 实施细则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其目的是保障国家行政权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尽管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已经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存在明显的缺陷。随着市场经济和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自我传承的原动力渐渐消失,有些文化遗产甚至在“保护中”失去其原真性,有一些老艺人的生活状况堪忧,很多优秀的文化瑰宝濒临灭绝。因此,探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保护中存在的问题非常迫切。

行政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地位非常重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已获得学界的共识:第一,能克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中私法失灵的缺陷。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共属性需要行政法合法合理的介入。第三,行政法特有的制裁和奖励等功能能更好地引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良心运作。第四,加强行政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中心思想,同时也是践行国际义务的需要。

公法保护模式是世界各国包括国际公约所采用的最普遍也是最具成效的保护方式。例如日本,1996年以来,日本新修订的《文化财保护法》确立了登录制度。日本从中央到地方都专门设立了“文化财保护委员会”这样一个专门的行政机构来从事这项工作。日本文化厅表示,其有“保护10万件历史遗产的”决心。①韩国于1962年出台了《文化财保护法》。韩国的文化遗产法非常重视行政手段对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强调奖励机制对文化遗产保护的作用”,并建立了专门的行政机构“文化财厅”来承担全国文化遗产的保存、管理、利用、调查、研究以及宣传职责。②此外,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三章专门规定了国家一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义务,将各缔约国政府置于保护的主导地位。我国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缔约国,公约的内容已成为具备法律效力的国家责任。

因此,无论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属性,还是从国家行政权的特殊优势角度,或是从我国现有法律和国际责任角度分析,行政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导性法律都是毋庸置疑的。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现状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始了行政法保护,但是立法比较零散,走的是一条从地方开始立法之路。

在地方,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的宁夏、江苏等地制定了保护民间美术和民间艺术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从21世纪起,云南、贵州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等省市先后对传统文化保护进行了立法,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这些立法为后来的中央一级立法奠定了基础。

在中央一级,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布,标志着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进入了法制化管理阶段,但它并未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颁布,其中第六条确认了采用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基本原则。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强调了对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者保护的重要性。在2011年6月1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生效之前,该条例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效力最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除此之外,在地方性立法的基础上,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这是我国就非物质遗产保护工作的最高指导意见。2005年12月,国务院又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并决定把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定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接着,2006年,文化部了《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进行了规范,有利于保护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006年11月14日,文化部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该办法是回应相关国际公约而出台颁布的,有利于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

值得强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填补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法律层级的空白,成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领域的基本法。这部法律成为中国各级政府依法展开文化遗产行政的基本形态。③

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以上的总结分析可以看到,目前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做到了有法可依,从法律层面到行政法规再到地方性法规都较齐备。行政机关在具体的活动和项目上,也积累了不少经验,民众的保护意识初步确立。但从整个法律体系来看,这些保护措施并不够,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律保护体系并未真正建构。第一,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呈现临时性、应付性,导致多头管理、协调性差,行政成本增加。

一方面,由于立法技术的不成熟,加之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萌发较晚,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是先后出台的,而且是地方先于中央。每次新条例的出台,反映了文化和文化遗产的危机状态日益深刻化,需要弥补现有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这就导致了我国的立法缺乏前瞻性,新法的出台仍不能解决现实中的许多问题。

另一方面,单行立法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最大的形式特点。单行立法固然体现了我国对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与积极态度,但容易出现与其他法律衔接问题突出化。我国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目前有两部法律,一部行政法规。也就是《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在分管部门上,这样就出现了三个行政机关,分别为国家文化局、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和商务部。此局面导致在国家文化遗产政策的制定实施时,难以协调和合作。④

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作为基本法没有很好地发挥其统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作用。如规范的名称,部分地方性法规(如2000年制定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名称中诸如“民族民间文化”、“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等都没有正式更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部分地区依然没有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在具体制度上与现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没有很好地衔接。

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作为一部以行政保护为主的基本法,与其他部门法也没有实现很好的衔接。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一部基本法,需要其他配套法规和制度的落实,也需要与现有的其他法律制度相协调才能得以有效实施。如: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但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中,却没有可以直接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定。再如,该法第二条对传统医药知识的保护做了规定,接着第四十四条又规定“对传统医药、传统工艺美术等的保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实际上指向了《中医药条例》,但是该条例涉及传统医药知识保护的内容却很少。

现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还有一系列的理论和现实问题未得到协调解决。现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虽然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法可依、有法可循,但是还有一系列的理论和现实问题未予以解决。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性质问题,是公权还是私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是谁?是集体还是个人还是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期限有多长?是否应和《著作权法》衔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保护是否应当考虑境外侵权问题?我们知道,现在一些发达国家的个人、企业和研究机构已经开始有意识地收集发展中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宝贵资源,并对其进行商业化的开发利用,从中获取巨额商业利润。而我国现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只规定了境外组织及个人在我国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情况,并没有涉及到境外组织或个人使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用于商业开发利用的情形,也没有给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权人进行维权的可能性。再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退出机制问题,传承人的传承方式问题。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并未解决目前的一些问题,还存在诸多不足。

目前行政法规层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具体制度无法落实,造成法律体系的不完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许多条文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而对目前纷纭复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不能加以简单化、一刀切的处理,需要分别不同情况予以细化、个别化的处理。没有实施细则,这部法律实际上就无法实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之后,一些地区已经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制定了适于本地方的地方性法规,实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本地区的落实,但还有部分地区未及时进行立法跟进。而且,行政法规层级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对于已经出台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等的修订和完善工作也尚未完成,无法确保这些旧的规定与法律一致。这些现状都造成了法律的不协调、不统一,急需改善。

总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体系存在很多缺陷,而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重心已由普查、抢救转向全面保护,构建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是做好全面保护工作的必然选择。⑤

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体系的措施

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行政法的保护,这已是国际社会的共识,我国已确立了以行政法保护为中心的立法模式。但笔者认为,构建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体系,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以避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在指导思想上出现偏差。

处理好公法保护和行政干预之间的关系。本文强调以“建立以行政法为主体的公法保护模式”,其目的在于强调国家、政府在保存、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强调政府部门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财力、物力、政策等全方位的保障措施,而非运用行政审批程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不当干预。⑥因为,行政法为主导意味着政府的行政立法、行政检查、行政指导等行政行为,在遗产保护事务中具有统帅的性质,然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⑦对于“活化石”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这种滥用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会使我国的文化遗产流失,使文化传承的纽带断裂。因此,强调行政法保护主导的同时,政府执法时应当严格遵循宪法行政法义务,对行政行为的规制也是一项重要课题。

处理好公法保护和私法保护之间的关系。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并非摒弃知识产权等的私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性质一直是学界备受争议的话题。但不容否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具有公共属性,也具有一定的私权性质,有些是家族私权,有些是集体私权,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还会产生经济价值。一些政府行为的生产性保护因利益的驱动被过度开发而偏离了其本真性,比如皮影、剪纸、酿酒等工艺,原本是手工的,现在有些地方却变成用机器生产。农耕时代的手工文明变成了工业时代的机器文明。而延续了多年的技艺是现代技术根本达不到的。所以私权保护还是必要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体现其深厚文化底蕴的同时也保护其经济价值。

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保护的同时,要注重国内保护与国际保护相结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国际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中有些条款已成为我国制定国内法的立法依据。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公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教科文组织促使文化财产送回原有国家或归还非法占有文化财产政府间委员会章程》等法律性文件。再如,在适用《著作权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我们可以借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提出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防止不正当利用和其他损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条款》的有关规定。

此外,国际社会中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十分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工作,很多国家和地区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制订了相应的法律保护制度和政策。例如,亚太地区的日本和韩国在这方面就走在前列。日本曾在1950年颁布了综合性的《文化财产保护法》,规定由国家对无形的文化艺术遗产进行保护。韩国在1960年颁布了《无形文化财保护法》,随后经过40多年的上下推动,国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全面保护和振兴,并使其在保护过程中得到了传承。可以说,法律的制定和具体制度的实施奠定了日本和韩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⑧

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全人类的宝贵精神财富,它的重大历史文化价值已是全世界共识,对它的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本文仅仅是粗浅地论述了其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现实生活中不排除民间保护、国际保护等多种保护机制的参与。尽管《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了,但是这仅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任重而道远。

(作者单位:长治学院法律与经济系)

【注释】

①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年,第56页。

②王云霞:《文化遗产法教程》,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23~25页。

③王军:“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模式探讨”,《人民论坛》,2012年第29期,第190~191页。

④周超:“中国文化遗产保护法制体系的形成与问题”,《青海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

⑤徐蓓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模式探析”,《安康学院学报》,2012年4月第2期。

⑥[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年,第45~50页。

⑦刘红婴:《世界遗产概论》,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3年,第30页。

非遗文化的重要性范文4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意义;问题;措施

国务院公布第二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有鄂温克民俗文化和桦树皮制作技艺。对于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传承与保护是每一个华夏儿女的基本职责。但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基于此,以下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进行探讨。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本民族性格的直接表现,而且是民族情感、民族凝聚力的一个重要载体。笔者认为加强对其传承与保护主要具有以下意义:(1)为了加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保持中华民族的个性特征。随着世界经济和社会的全球化,给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机遇,这就需要一种传统的精神力量来团结和号召广大的中华民族儿女,增强凝聚力,从而能够使中华民族继续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2)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一种历史文化遗产,而且还是一种宝贵的资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这种认识和定位,是从较高层次的抽象角度和历史的高度得出的科学结论,在当今全球化的社会经济发展中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时代价值。(3)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经济资源,更是一种永恒的精神的宝藏。旅游业的发展,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提供了机遇,也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得到了切实的体现;同时还应清醒地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我国还是一种需要大力开发的旅游资源,其发展潜力巨大。这种资源不同于普通的物质文化遗产,它更体现了一种精神力量;它能够充分展示出我们中华民族的独特魅力和丰富的内涵。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机理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工作中,需要明确传承与保护工作中的各要素运行机理,才能发现传承与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主体:非遗传承与保护主体是指参与到非遗传承活动中,并愿意将自身技艺进行传授的个人或是群体;而非遗保护的主体则更加多元化,包括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个人以及社会媒体等多种群体;(2)客体:非遗传承与保护的客体包括各种文化遗产的的表演形式、知识、技能以及各种工艺品等;非遗保护的客体指保护工作中的传承人与传承对象,这一要素在非遗保护工作中有着重要意义;(3)载体:非遗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其以人作为传承与保护的载体,在传承与保护过程中必须依靠非遗传承人的口传心授来进行,因此在非遗保护中必须重视对传承人的保护工作;(4)路径:非遗的传承与保护路径主要是人民的广泛参与以及传承人的口传心授;非遗的保护路径则较为丰富,包括静态形式的保护以及对传承人的活态保护,具体包括相关法律政策、非遗教育、市场化发展等,非遗的保护路径没有固定方式,只要有利于活态传承的活动都可以被视作保护路径。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1、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存在的主要问题。(1)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环境的问题。相比于传统的民俗文化,现代年轻人更加推崇城市文化、潮流文化,同时国外文化的不断渗透也使得极少数年轻人愿意了解、认识以及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都给传统文明的发展与传承带来了不利影响。并且由于自然灾害等非人为的破坏也是影响非遗传承的重要因素,在自然灾害中非遗将受到不可修复的严重损坏,因此也是造成非遗传承环境恶化的重要原因。(2)传承链中断问题。非遗传承的重要载体是人,因此其对于传承人有着较强的依赖性,而随着非遗传承环境的不断恶化,多数非遗传承人已经属于高龄人群,但现代年轻人相比于传统技艺更加青睐现代文化,因此只有极少数年轻人愿意加入到非遗传承的行列中,这就导致了非遗传承链条在不断中断。(3)传承机制的问题。非遗传承工作需要依靠完善的传承机制,虽然当前各级政府已经意识到了非遗传承的重要性,陆续展开了多种传承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从整体上看,国内的非遗传承机制仍然存在很大不足,无法对数量众多的非物质遗产进行科学、有效的传承,也没能深入人民群众之中获得广大群众的支持,因此必须对加快对传承机制的完善工作,从而使政府、社会以及人民群众展开更加系统、科学的非遗传承工作。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1)政府对非遗保护的认识问题。第一、现阶段政府的非遗保护工作更多的是以申遗为工作重点,希望能够通过申遗来推动地区经济的发展,但如果一味地强调非遗的商业性质而忽略了对其文化内涵的保护将失去非遗保护工作的真正价值,为了获得非遗的经济效益部分地区甚至出现了创造非遗的现象,这种非遗过热现象不但无法对非遗起到保护作用反而会给传统文化带来一定的伤害;第二、政府在非遗保护中过度重视对非遗形象工程的建设,地方政府为了申报非遗项目而盲目进行非遗形象的塑造,而一旦申遗通过后,非遗的保护工作将被再度忽略,这就使得申遗工作失去了其文化保护的真正意义,无法真正达到对传统文化的保护目的。(2)非遗保护机制问题。非遗保护机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评审机制问题以及监督机制问题。第一、在地方非物质遗产申遗的评审工作中,政府为了促进地方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仅仅从申报流程以及范围等方面进行,而缺少对非遗项目真实性的严格审查工作,这种做法将给非遗的保护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第二、政府缺少对申遗通过地区保护工作的监督机制,政府应该加强对地方非遗保护全周期的监督工作,防止出现申遗过程中的过度开发、虚假申遗以及轻保护现象,从而使得对非遗的保护工作发挥其真正价值。

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措施

1、 确定传承项目,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力度,组织专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评估、判断、筛选,把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地方特色,具有时代相承特点,具有独特的知识、出色的技能和高超的技艺,保护和传承它对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确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传承项目,并根据其类别、特点、濒危程度,申报不同级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此推动整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2、通过相关法律进行保护。法律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途径,在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进程中,必须要注重加强中央与地方的协作与指导关系。全国各地政府应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基础之上,根据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状况,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分工与职责。首先,地方政府必须要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工作,不断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录。其次,必须要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工作,相较于物质文化遗产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存在这巨大的差异性,传承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扬至关重要,各地政府必须要构建一个传承人命名与保障体系,在专项资金当中划拨出一部分进行专项管理。最后,要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法律法规,健全相应的奖惩体系。通过立法,不仅能够有效激发人民群众主动、积极的参与到保护工作当中,同时又能够有效避免非物质文化遗产破坏与流失的情况。

3、加强政府扶持力度,进行保护。(1)增加投资。要想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力度,使得更多的群众能够正确意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这就需要各地政府积极组织社会当中的各种资源,通过积极组织各种宣传范围广、辐射能力强的宣传活动,有效提升民间文化的知名度,从而有效提升人民群众的参与度。(2)协同合作,共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工作属于全面、系统的工程,这就需要中央、各级政府、地方文化机构、宣传机构以及非物质文化的专家进行协同合作,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力量,最大程度的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从而有效提升整个社会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认识。

结束语

我国具有上下五千多年的历史文化沉淀,有着极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然而当前有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濒危、衰退,甚至存在消失的危机。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进行分析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 曹伟伟.浅谈漯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D].合肥:安徽大学,2014.

[2] 于思文.区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策略研究[D].哈尔滨师范大学,2014

[3] 史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探析[J]. 大众文艺,2015(03)

非遗文化的重要性范文5

广东非遗保护工作发展瓶颈

组织机构方面。2009年省文化厅挂牌成立非遗处,全省现有4个地级以上市文化主管部门设立了独立的非遗科,其他多在公共文化处(科)或文物处(科)加挂牌子,部分地区甚至无专人负责,工作联系处于被动状态。2005年在省文化馆加挂省非遗保护中心牌子,至今仍没有独立编制。各级非遗保护中心除个别市县有独立编制外,大都挂靠在文化馆内。

基础设施方面。广东现有6个地市、14个县区建成市、县(区)级非遗展示馆,省非遗展示中心项目列入《广东省建设文化强省规划纲要(2011-2020年)》重要建设内容,但该项目建设用地一直未落实。许多地市县区未将非遗基础设施建设列入政府工作日程,制约了非遗保护工作整体化、科学化进程,严重影响非遗保护常态化、可持续发展。

专业人员方面。许多市县(区)没有专职和专业熟悉非遗保护工作的研究人员,整理、撰写有关材料能力不足。一些兼职工作人员,甚至有的分管领导和专家小组成员对非遗的概念理解不透彻,对非遗的评判标准把握不准确,高素质专业人员的匮乏,使非遗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和前瞻性研究缺乏,规划、政策落实不到位,措施不具体,工作科学性欠缺,严重影响了非遗保护工作。

整体性保护方面。文化部于2010年批准设立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成为我国第五个部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客家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也于2014年2月由文化部专家会议通过,已按程序报文化部批准。《广东省建设文化强省规划纲要(2011―2020年)》中提出计划设立广府文化、客家文化、潮汕文化、雷州文化、华侨文化、禅宗文化、海洋文化、少数民族文化等文化生态保护区,省文化厅分两批批准设立了梅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雷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广府文化(越秀)、(中山小榄)和瑶族文化(连南)、(乳源)等六个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但因地方政府、专家观点分歧较大,潮汕文化、华侨文化、禅宗文化、海洋文化等文化生态保护区工作进展缓慢;非遗保护实验区规划整体性不足、重开发轻保护现象,不利于非遗保护可持续性发展。

法律法规方面。《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于2011年实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实施后国内第一部地方性配套法规。2008年省文化厅联合省财政厅制定了《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14年修订出台《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配套出台《2014年省非遗专项资金申报指南》。2014年9月《广东省文化厅关于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公布实施。《广东省粤剧保护办法》(草案)已经提交省法制办审议。但因非遗保护法律体系不健全、不配套等问题,认定的传承人存在获得外国绿卡和香港、澳门等非广东辖区居民情况,出现了“候鸟式”、“外省籍”传承人等现象,给相关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广东非遗保护工作建议

适应新常态、保持战略上的平常心态,这是提出的重要战略思想。在这一战略思想指引下,探索非遗保护工作的“广东经验”,使非遗保护工作中“广东模式”更加完善,建议如下:

建立健全组织机构。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工作原则第一是“政府主导”。政府主导需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需要发挥政府在非遗保护中的主导作用,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和民间组织,形成非遗保护的合力;需要政府分管机构牵头组织非遗保护机构,发挥专家智囊团作用,建立咨询研究和督办检查机制,吸纳省内外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遗保护工作。因此,构建省市县三级独立编制的非遗保护机构迫在眉睫。

完善考核督办和激励引导机制。一是集中督导。以政府名义开展非遗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专项督导,督促各级政府将非遗保护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逐步加大非遗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提升辖区内非遗保护工作水平。二是建立考核督办机制。需要将非遗保护纳入对县(市)区政府工作目标考核范围,与民政、计划生育、基础教育工作一样,同布置、同督办、同考核。定期或不定期由省级非遗保护部门组织对市、区及县(市)区开展非遗保护工作进行督办检查。三是健全激励引导机制。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资助扶持、表彰奖励等方式,鼓励和扶持传承人进行传习活动。与教育培训部门结合编写民间艺术乡土教材,在中小学、职业学校开设民间艺术课程。对在非遗保护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对懈怠非遗保护工作,造成非遗项目遗失、破坏的单位和个人,依情节轻重进行告诫惩罚,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健全协调机制。经省政府同意省文化厅于2006年牵头8个厅局建立了广东省非遗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2007年成立了广东省非遗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并制定了《广东省非遗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章程》,2013年在全国率先成立了“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会”。但面对急剧转型的社会趋势,经济开发或城市拆迁中涉及文化场所、珍贵实物等非遗项目的很少征询文化部门意见,城市化进程中很多文化生态壁龛被消灭,让非遗保护失去了生存基础,非遗需要加强整体性保护力度,单靠文化部门难以完全解决。因此,需以政府名义建立非遗保护长效协调机制,对各部门涉及非遗的工作进行指导与规范。

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以省非遗展示中心建设为突破口,早日建成并引领、推动全省非遗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广东省建设文化强省规划纲要(2011-2020年)》及《广东省建设文化强省十项工程》提出的建设全省非遗展示中心、地级以上市要设立综合性的非遗馆、有条件的县(市、区)可设立专题性非遗馆或传习所的建设目标与任务。省政府要要求各地将非遗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同时积极推动社会力量参与非遗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两条腿走路”,推进非遗保护工作快速发展。

非遗文化的重要性范文6

[关键词]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收集;整理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是指凡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所有资料。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收集整理是整个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流程的首要环节,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直接决定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对象的质量。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收集整理,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具有重要意义。以下就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收集整理应遵循的原则和应使用的方法进行探讨。

1.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收集

1.1收集原则

1.1.1依法收集的原则

构建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是坚持依法收集原则的根本保障。文化保护立法先行,是各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首要的成功经验,立法保护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根本方法。例如:日本于1950年颁布的《文化财产保护法》,明确规定不仅由国家保护有形的文化遗产,还着重强调由国家保护无形的文化艺术遗产。这部法律不仅在日本国内发挥了文化遗产保护的决定性作用,还在国际上享有盛名。中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也分布了一些法律法规,比如:2011年6月1日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建设部、文物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2004]1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2005]18号)、《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第39号令)等;省级地方性法规也颁布了一些,比如:2012年12月1日开始执行的《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0年9月8日开始执行的《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扶助办法》等。涪陵各档案收集部门应按照各级各类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收集。

1.1.2真实性原则

我们知道,档案在很多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但起作用的前提是档案本身的真实性,如果收集的档案不真实,那对社会不仅起不了作用,反而会害了社会。因此,真实性原则成为档案收集最起码也是最重要的一点。

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收集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研究、保护和传承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确保收集的档案是真实反应和记录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原则成为首先应遵守的原则。落实到具体的收集涪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为确保收集的档案的真实性,必须严格按要求去收集。比如书籍类档案的收集,就要到权威的网站上去收集,或者收集有正规刊号的书籍,对于没有正规刊号的书籍就要认真鉴定,自己拿不准的要去咨询相关的专家,而不是看到是书,内容与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就以为是档案了。还有就是现在网络上的资料丰富得很,但里面的资料是真假难辨,所以如果要收集一般网站上的相关资料,一定要认真鉴别才是。

另外,在收集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两种档案时特别注意遵守真实性原则。

一是口述档案的收集: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通过口传身授的方式进行传承和传播,没有形成固定的文字,这类档案我们就叫它为口述档案。口述档案在收集的过程中,由于口述人记忆力或语言等方面的因素,口述过程中或记录过程中发生变异或偏差,这就很难保证收集的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因此,在收集这类档案时要认真分析,去伪存真,确保口述档案的真实性。

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发展、传播过程中因受到新文化、新思潮、新技术、新材料的影响而产生不同于以前的新档案。因此,我们要尽量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历史,并掌握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处的生境,这样才能保证所收档案的真实性。

1.1.3全面性原则

我们收集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之所以要遵循全面性原则,是因为只有全面收集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才能真实反映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状态,由此才能找到发展、传承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和方法。

全面收集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不管是否进入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只要是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档案都要全面收集;另一方面是针对每一个项目而言,要全面完整地收集相关的档案资料。

当然,全面性原则还体现在其他各方面。比如载体方面就是,只要与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档案,不管是书籍类、实物类、声像类都应完整收集。全面性原则还体现在,不仅收集与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物质档案,还包括与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非物质档案,比如文化空间等。

1.2收集方法

1.2.1通过相关部门收集

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门类多样,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它是一种活态文化遗产。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现成的档案,需要深入民间、深入基层,在获得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加工整理而成。这种收集工作可以向具有研究、鉴定、调查、记录等专业能力的非遗中心、文化馆、博物馆等进行。当然也可以通过乡镇文化站落实收集工作,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多存在于农村基层的角角落落,存在于千家万户的口授心传中,倘若不依靠基层组织,收集难度相当大。

1.2.2抓住民俗节日进行收集

一些属于民俗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相关档案的收集需要在特定的民俗节日进行。比如新妙打谷场号子(翻叉歌)在每年收割谷子的时候都要唱,榨菜传统制作技艺(涪陵榨菜传统制作技艺)在每年春节后就开始收割和制作。抓住这些民俗节日,进行采访、摄像、摄影、录音等记录工作,就能收集到该项目原汁原味的完整素材。

1.2.3购买

购买是指通过平等协商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所有者手中计价收购所需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方式。购买是收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重要方式,可以防止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流失和损坏。通过购买方式收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是要有资金资金支持的,只有那些以其他收集方式收集不到的具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才可以老虎使用购买的方式收集。对于所有权属于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如“申遗”档案、保护档案等,档案收集部门依照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收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大多数还是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手中征集而来,针对这些档案一般采用征集的方式进行收集。通过广泛宣传,鼓励档案所有者向档案收集部门捐赠或者交由代为保存,档案工作者也要深入基层主动收集散存于民间的档案。对于不愿意以无偿方式交的所有者,可以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购买。

2.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整理

2.1整理原则

2.1.1系统性原则

系统性原则就是要求整理出来的档案能反映有关内容来龙去脉的发展历程。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需要做到依“项”整理,以此保证档案的系统性以及档案之间的有机联系。按照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办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项目为单位进行申报、审批和保护的,因此,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整理工作应以项目为单位,确保一项在一起,不同项目的档案不能混淆,同一项目的档案不能分割。当然,也可以“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为单位进行整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之间的有机联系。

2.1.2分级整理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的整理应依据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分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层整理原则,即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级别及价值科学划分其文献的级别,以便系统管理和重点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的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文化空间的改变、传承人的更替、文化表现形式的变化等都会带来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为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的整理应当充分考虑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的需要,为未来可能出现的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留足空间。

2.1.3防止泄密原则

在整理时,还应注意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的密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尤其是某些民间传统工艺文献中可能会涉及某些技术秘密性的内容,如独特的技艺流程、工艺配方等,对这部分文献的保管应当谨慎,处理好保密与开放的关系,科学划定密级,以保护文献内容安全,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

2.2整理方法

2.2.1分类整理

分类整理方法应该说是档案整理最常用的一种方法,它在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整理过程中也是起作用的。只是在对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进行分类整理的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就是根据分类标准的不同,所分出的类型就不一样。比如根据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类型进行分类的话,就可分为民间文学档案、民间音乐档案、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档案、传统技艺档案、传统医药档案和民俗档案等六大类。这六类中的每一种中又包含很多个项目,以每一个项目为单位进行分类整理。比如民间文学档案就有白鹤梁的传说档案、百花潞酒的来历档案、道隆法师的传说档案、巴人寡妇清名显天下档案、涪州八景档案、陆发翁挥墨涪州档案、翼王石达开的传说档案、蔺市四方八景档案、涪陵榨菜的传说档案、黄庭坚在涪州档案、巴国的故事档案、涪州三仙档案、点易园的传奇档案、诸葛亮兵书铁柜山档案、抗日英雄徐帮道档案、蔺市龙门桥传说档案、巴国的传奇档案、李渡镇的由来档案、朱熹与易经档案、一代帝师周煌的传说档案、黄庭坚与洗墨池档案、神奇的荔枝园档案、在涪州档案等共计23项。其优点在于方便利用,而且随时可以增加新收集来的档案资料。缺点是不利于保存,因为一个项目里有实物、书籍和声像等,保存起来就比较麻烦。如果根据载体的不同进行分类的话,又可以分为实物档案、书籍档案、声像档案等。其优点是利于保存,缺点是把各项目分散了,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而且破坏了项目的完整性。这两种分类方法各有优劣,整理者只能根据不同的用途进行不同的分类整理了。

2.2.2重点项目重点整理

这一整理方法体现了分级整理的原则。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级别及价值进行重点项目重点整理。比如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里就有部级、重庆市级和涪陵区级之分,当然在整理的过程中对部级要进行重点整理,比如榨菜传统制作技艺(涪陵榨菜传统制作技艺)。另外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仅靠基层文化站撒网状收集还是不行,对于重点项目应组织专业人员下乡重点收集。比如民歌民谣类项目,可由文化馆音乐干部下基层进行录音、记谱、调查;文物古迹类项目,可邀请县文物办专业人员下乡调研;民间舞蹈类项目,由文化馆舞蹈干部收集;历史传说等文学类项目,由图书馆专业人员收集等等。

2.2.3创建丰富的传承人档案

我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及其档案的建立非常重视,文化部已经颁布《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5号)强调了传承人的特殊性。法规要求“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采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全面记录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技艺和知识等,有计划地征集并保管代表性传承人的代表作品,建立有关档案”。冯骥才说:“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靠口头传承的,一半的中华文化延续的生命线便是代代相传的传承人。如果传承人没有了,活态的文化便立即中断,剩下的只能是一种纯物质的历史见证了”。由于传承人地位的重要性,创建传承人档案势在必行。因此,在整理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建立档案,将他的全部资料(包括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整理出来加以保存。

参考文献:

[1]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2]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