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外汇管理实施细则范例6篇

个人外汇管理实施细则

个人外汇管理实施细则范文1

中国保监会在2005年正式颁布了《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的出台,是对之前的《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重要补充和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标志着我国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进入正式实施阶段,对推动保险机构投资者规范发展、领先一步培养资产全球配置能力创造了难得的契机。

一、当前保险外汇资金的现状

保险外汇资金的来源主要有四个方面:1、三大保险公司海外上市的融资;2、外汇保单业务收入;3、合资公司的外汇资本金;4、中资保险公司引入境外投资者后获得的外汇资本收入,这其中以三大保险公司的海外融资为主(三家海外上市的保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集资约60亿美元)。按照中国保监会的统计,目前保险业有大约100亿美元的外汇资产,符合《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境外投资条件的保险公司约在10家左右。按投资总体80%比例的限制,可用于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约在80亿美元。

从单个公司来看,中国人寿通过IPO筹集到的外汇资产价值31亿美元,按照去年的年报显示,中国人寿可投资境外的保险外汇投资额度最高可达24.2 亿(约188.7亿港元),占全部保险外汇投资资产的四分之一,为单个公司最大投资规模,其资金运用形式目前主要以存款形式存放在商业银行。平安保险是首家获准进行海外投资的保险公司,2005年1月10日,该公司率先获得境外投资资格,国家外汇管理局给予其17.5亿美元的投资额度。

由于人民币的小幅度升值,中国人寿因此对相关资产计提了人民币5亿元的准备,平安保险也为此计提了人民币3亿元的准备。同时投资收益率也一直是困扰保险资金投资的难题。从2001年到2004年期间,保险资金年投资收益率分别为4.3%、3.14%、2.68%和2.4%,保险投资收益近年来一直呈逐年下降趋势。

二、允许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的意义

结合保险资金的投资现状,笔者认为,此次开放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开放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有利于开辟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使保险资金在更宽的范围、地域和币种上进行组合投资,为保险资金提高收益水平、分散投资风险创造条件。

2、 开放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也是我国保险业国际化进程中的重要一步,保险资金率先进入全球化的国际金融市场,为我国保险业走向世界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平台。

3、 这项政策的出台是与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外汇体制改革密切相关的,有利于缓解央行人民币外汇占款的压力。

4、 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的相关制度确立了国际化的全托管模式在风险控制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对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之间的关系作了明晰的界定,在风险控制方面为保险公司开展外汇资金境外运用建立了基本的框架。

5、 有利于保险机构在现有的政策规范下,逐步熟悉国际金融市场, 向国际大型资产管理机构学习先进经验, 培养相关专业人员,从而提高我国保险资产管理的整体水平。

三、《暂行办法》与《实施细则》的比较

总体上讲,《暂行办法》与《实施细则》对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资格的申报管理,包括对委托、托管等相关事项的规定;二是对投资品种的界定,包括具体的投资比例,及对发行主体的信用评级规定;三是对投资过程的监督与管理。《暂行办法》对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的投资主体、投资流程、投资品种等进行总体上的规范,而《实施细则》则是对《暂行办法》的重要补充和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具有比较强的操作性。

(一)《实施细则》与《暂行办法》相比的变化

1、明确投资暂行办法中的具体品种及投资比例、信用评级

《暂行办法》对保险外汇资金的投资范围进行了总体上的分类,新颁布的《实施细则》在此基础上进行补充和解释,其中比较大的变化包括允许保险外汇资金投资在海外上市的中国企业的股票,可采用一级市场申购和二级市场交易方式参与市场,债券方面允许企业投资有政府信用担保的MBS产品。

2、对具体的投资品种明确相应的投资比例和信用等级

对于每项具体的投资产品,《实施细则》也从风险控制的角度规定了相应的投资比例和信用等级,比如结构性存款余额按成本价计算不得超过国家外汇局核准投资付汇额度的5%,投资中国企业在境外发行的股票总额按成本价计算不得超过核准投资付汇额度的10%,住房抵押贷款债券(MBS)的信用评级必须在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等。

3、具体交易币种进行明确

为防范汇率风险,《实施细则》还对委托人保险外汇资金境外投资币种的配置做出了相应的界定,要求限于美元(USD)、欧元(EUR)、日元(JPY)、英镑(GBP)、港币(HKD)等币种,这样的币种配置,与我国现行人民币汇率机制所参考的一揽子货币的币种基本吻合。

4、对托管、委托等规定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暂行办法》的颁布明确了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三方共管的框架,即委托人是钱的所有者,受托人依据委托人的意愿,在它的指引下进行投资,托管人负责保管、清算、监督职能,没有投资操作权,这样达到互相监督、各司所职、相互制衡的机制。而《实施细则》对委托、托管相关具体操作程序,托管银行、受托人的资质条件,以及投资过程中的监督管理进一步的补充和细化,使规定整体具有更好的操作性。

(二)托管与委托

国内的机构投资者初次到海外去投资,对海外市场并不熟悉,在人员、操作流程上都没有优势,对海外的交易所、银行结算等操作也不熟悉,因此需要一些成熟的国际机构帮助其做一些制度上的安排,协助他们做好专业上和后台上的处理。鉴于这种必要性,《暂行办法》与《实施细则》对委托与托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因此对委托、托管概念上及流程上的明确是非常重要的。《暂行办法》与《实施细则》中有关托管与委托分布在各个章节之中,且经常交错在一起,难以分辨,本文拟用图示的方法(见附图1)将大致的投资前的准备工作进行说明。

此外,委托/托管的操作模式面临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外汇资金的委托比例,外汇资金的委托比例是指委托给境外专业投资机构的外汇资金额占我公司外汇资金总额的比例。笔者认为该比例的确定应主要参考以下几个因素:a.保监会相关规章制度中的规定(保险公司的可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上年末外汇资金余额的80%);b.保险公司整体业务对外币资金流动性的需求;c.对利率(或汇率)及拟投资品种未来走势的预期;d.受托机构的资产管理能力及历史业绩。

四、对保险公司外汇资金运用的一点思考

1. 首先是加深对保险业务性质和保险资金运用性质的了解。保险是一种互助共济的经济活动,而现代保险业的功能正在由专门提供保障服务转为既提供保障服务又提供资金管理服务。而保险资金运用是保险公司经营的两大支柱之一,通过保险资金的运用,来创造最大价值,以弥补单纯依靠保险业务而可能导致的偿付能力不足,同时在当前国内保险市场竞争激烈的格局下,保险公司的利润来源正愈来愈多依赖投资业务。因此毫不夸张的说,保险资金运用正在成为现代保险企业经营的生命线。

2.其次是做好资产负债匹配,保持充分的偿付能力。资产负债匹配工作对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影响重大。目前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思路正在从对静态的偿付能力指标的监管向对动态的资产负债匹配的监管转变。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应顺应这一监管趋势,外币资产的配置应首先建立在对外币负债的详尽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外币负债的期限、币种等因素进行安排,在保持充分的偿付能力的前提下,追求稳定的收益。

3.根据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相关制度,结合保险公司的业务性质、资金性质、风险偏好程度,有针对性的开展对相关投资品种的研究。由于保险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要求较高,规避风险的意愿较强,因此在现有的投资品种中,应首先对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加强研究,尤其是具有较好市场深度和广度的美元和欧元的投资品种,如美国国债、货币市场基金、MBS产品及中国政府或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等。

4. 在对具体投资品种进行深入研究的同时,还必须在投资流程、内控制度、专业人才、技术系统等方面做积极主动的调整,并在创新投资管理模式和研究开发体系方面作进一步的探索,把握当前难得的发展机遇,努力培养资产全球配置的能力。

参考文献

1.

孟昭亿:《保险资金运用国际比较》,中国金融出报社,2005年。

2.

徐光润,《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政策初探》,《西安金融》,2005年2月:69-70 3.

王海燕,《保险企业资产负债管理》,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

4.

个人外汇管理实施细则范文2

关键词:展业三;外汇管理;监管

一、展业三原则的起源及在外汇管理的运用

展业三原则具体包括“了解你的客户(KYC)”、“了解你的业务(KYB)”和“尽职审查”(CDD)”。它起源于1988年国际反洗钱领域,后逐步贯穿银行审慎监管的各个环节。目前,国际上对银行展业原则的监管运用并没有停留在原则表面,而是从定义、实施情形、审查措施、银行内控和监管执法等多个角度,赋予了它更多的具体内容和明确要求。

在国内银行监管实践中,展业三原则同样是由反洗钱领域逐步拓展至银行信贷及操作风险控制领域。随着外汇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五个转变”的提出,以“简政放权、便利化”为主要内容的外汇管理改革不断推进。经由外汇局事前审核、审批的外汇业务逐渐减少,而由银行直接审核、登记和办理的业务逐渐增多。

2013年5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0号)中首次引入“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银行要加强对虚构贸易背景等行为进行甄别,并主动报告可疑交易、采取措施防止异常跨境资金流入。2014年6月的《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对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币衍生产品业务管理规定》中要求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和衍生品时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原则对相关凭证和商业单据进行审核,并获得客户的声明;2015年的《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要求银行为外商在办理资本金支付及结汇时履行展业三原则,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

从展业三原则在外汇管理运用的轨迹上看,大多是按照外汇交易对国内经济和跨境资金波动的影响程度由低到高的次序展开:先经常项目,后资本项目;先直接投资,后外债和证券投资领域;先企业后个人;先选择区域改革试点后全国推行。

二、银行履行展业三原则存在的问题

(一)银行执行展业三原则有一定难度。在展业三原则的外汇管理法规出台后,很多银行表示不知如何把握审核尺度,凡事都喜欢问外汇局。外汇局缺乏对三原则的操作指引和具体细则,对于什么业务类型审核什么资料,审核多少资料,审核的原则是什么,高风险和低风险的客户怎么区别对待,什么时候报告可疑报告等,均导致银行业务人员执行难。

(二)外汇局现场检查取证和定性都相对困难。随着外汇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五个转变”,外汇的职能更多的是事后监测、分析和检查。外汇检查的频率相对是越来越多,但是在实际检查和执法过程中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鉴于目前缺乏相关的配套措施,外汇检查人员一方面难以判定银行是否有违规行为,另一方面即使判定违规也很难充分取得事实证据。

(三)过于依赖银行审核的外汇监管可能会被架空。外汇改革的初衷在于构建更加自由、快速、健康的外汇市场环境。但在银行执行和外汇检查双重难的环境下,我们可以想象,各银行的审核标准和宽严尺度都会有所不同,在高度竞争的市场环境下,银行为了获取更大的价值,审核尺度会被不断降低,甚至会帮助客户一起制造合规假象。这种高度依赖银行审核的外汇监管实质上就会被架空,当外汇资金的流动与国家的财经政策出现背离时,外汇局将会再次出台各类临时政策加以监管。

三、落实展业三原则的建议

(一)以展业三原则为基础,继续研究其他有效的监管规则,构建以原则监管为主导、规则为辅的外汇管理体系。首先在较高法律层级上确定展业三原则的主导地位;其次要出台相对规范的银行履行原则的操作指引或配套管理制度,以规则来辅助原则。当然,操作规则不要回到过去的老路上去,不区分经常贸易、服务、资本等具体项目,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国内现有和预估未来形势,搭建相对合理的管理框架,增强展业三原则的可操作性。

(二)银行应加强内控管理机制建设和流程再造。首先以展业三原则为指导,针对不同信用等级客户分类实施管理,高风险客户采取更加严格的审核,针对自身贷款客户可以差别化贷后管理;其次在展业原则配套银行操作细则未出台前,各银行应结合各自外汇业务特点,按照业务审批流程,重新厘清岗位职责和风险,从客户准入、业务受理、办理和贷后管理环节,细化审核的具体要求。如:对于贸易融资要重点审查客户经营状况、交易对手、是否为关联企业等。

(三)整合各类信息平台,为银行真实性审核创造条件。一是可以在外汇应用服务平台上建设与海关、税务、商务、征信等部门的信息查询端口,为银行审核客户资料的真实性提供便利,提高银行审核的效率和准确性;二是外汇局可以适时公布可以信任的第三方资讯机构名单,支持银行采取第三方机构调查取证,拓宽识别客户的范围。三是充分利用现有的银行外汇业务自律机制,加强各成员银行之间的交流和学习,建立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

(四)加强外汇管理理念的宣传和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企业和银行的积极性。一是扩大培训范围,把以培训银行为主的方式扩大至企业经营者,增强企业的外汇知识和自觉性;二是可以将展业三原则执行情况纳入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考核内容中,做到有罚有奖。

参考文献:

个人外汇管理实施细则范文3

关键词: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金融机构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31-0148-02

2012年8月1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在全国实施。新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对企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对正常企业大幅简化管理手续,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新制度简化了对货物贸易收支操作同时也为金融机构业务流程及管理要求带来较大变化。过近一年的政策适应期,金融机构如何根据政策变化梳理和改造内部管理要求,及时修订相关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减少新制度下的违规事件已经是各个银行迫在眉睫的一个问题了。

一、新制度对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提出了新要求

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流程及内部管理提出了新要求,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企业名录及分类管理是金融机构执行外汇管理的重要前提。《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10条规定“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管理,统一向金融机构名录。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第28条规定“在分类管理有效期内,对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对B、C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在单证审核、业务类型及办理程序、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由此,企业是否属名录企业是金融机构判断能否为其提供贸易贷物服务的前提条件。而不同的分类结果是金融机构选择不同的业务流程的重要依据。

2.新制度强调金融机构对相关单证的合理审核。《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核相关单证后,应当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并留存相关单证正本或复印件备查。”这里所指的单证包括了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单证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也包括了提前购汇符合真实合法进口付汇需求的审核及发生退汇时原路退回的审核要求。相关单证是指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审核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口合同或发票;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口合同或发票。所有单证都应签注盖章并留存依据。

3.金融机构应注重对外汇局相关信息报送的质量。外汇局建立进出口货物流与收付汇资金流匹配的核查机制,对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和监测。对收付汇资金的相关信息的监测进行非现场、现场核查。金融机构应注重对以下信息的报送质量。(1)收支信息类。细则十一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规定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及时向外汇局报送信息。(2)电子数据核查信息。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3)登记表签注信息。B类企业超过可收、付汇额度及C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登记表》办理。并通过监测系统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应注意签注时效信息的反馈。对以上信息报送的及时、完整性和准确性直接关系到外汇局非现场核查的有效性。

二、存在问题及应对建议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一年多来,金融机构出现的种种问题来看,既有银行人员对新制度、新规程学习执行不到位,部分操作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偏差,也有外汇政策落实与运营操作脱节,对重要业务缺乏应有监督等问题。上述问题的发生说明金融机构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的落实与监管要求仍有一定差距。现从全面性、系统性、可控性三方面对新制度的落实提出应对建议。

1.全面性。新制度的改革是外汇管理体制上的改革。业务内容涉及货物贸易的角角落落,业务流程涉及银行的各个部门。所以,根据政策变化梳理和改造内部管理要求应是全面性的过程。对新制度的全面性把握首先是对业务流程的整体把握。以浦发银行绍兴分行为例。为企业办理贸易项下付汇、开证时是贸易金融部办理;出口贸易融资放款则由信用运营部办理;而各机构的营业部则是制度执行的综合部门。涉及汇入汇出业务、结售汇业务、现钞结汇等多岗位。对新制度的执行不仅是外汇会计岗需掌握的内容,应该是各部门、各岗位协作配合、职责落实地全面执行。其次是对业务内容的全面性把握。新制度的管理要求包含了境内、外清算的各类贸易方式进出口业务。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所称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应注意到目前,各商业银行对各类货物贸易收支管理执行力度不一。如在我行存在“重出口结汇轻进口付汇;重一般贸易轻其他贸易方式;重跨境划转轻境内划转”等问题。对于境内保税监管区内、区外,转口贸易相关币种交叉、跨行收付汇等外管陆续出台的补充规定没有持续形成制度的梳理、流程的改造,容易形成监管的薄弱点。建议金融机构形成制度落实牵头小组,由各相关部门协作分工,各司其职,对各项贸易收支业务根据各行架构层层分解,落实到位。

2.系统性。新制度执行以来,各金融机构已经多有培训资料及风险提示下发。但尚缺乏系统的操作流程。没有形成固定的操作规程,易造成操作变型、人员流动操作水平不稳定等操作风险隐患。在笔者所在地区接连有经办人员因为漏查名录,为未上名录企业办理外汇业务;对分类管理理解不到位,误为超额度B类企业直接结汇;B类企业电子数据核查漏核查而触发外汇局的违规处罚。各银行应将各部门负责货物贸易收结汇及售付汇审核、操作、系统查询、电子数据核查、事后跟踪的岗位,按照新制度相关的政策要求和处理原则进行消化整理,关注以下环节操作风险制定修订相关制度流程,嵌合相关岗位操作流程。(1)主体名录管理。为企业办理贸易项下付汇、开证、收汇入账或出口贸易融资放款业务时进行业务主体识别。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状态。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2)资金性质判断。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程》规定对其贸易进出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汇入汇款无法确定收汇资金性质的,要及时与企业联系,要求企业说明。(3)待核查账户管理。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应当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限于贸易外汇收入,含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金融机构放款及境外回款。(4)企业分类管理。通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对A、B、C类企业区别办理业务。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A类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无需联网核查。(5)电子数据核查。对B类企业,金融机构应当实施电子数据核查。依据B类企业填写的支出/收入申报单,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企业的可用余额,并在进口付汇/出口核查界面的“本次核注金额”和“本次核注币种”栏录入企业实际支/收金额与相应币种,供监测系统自动扣减对应可用额度。(6)《登记表》类业务。B类企业超过可收、付汇额度及C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登记表》办理。

3.可控性。新制度实施一年以来,部分银行内控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滞后,没有根据外汇管理政策的调整而及时变动。部分外汇指定银行的内控制度和岗位职责,多是照搬和沿用上级行转发的制度,很少结合本地本行的实际制定具体规章,不能很好地指导业务办理。二是内控制度偏重于业务办理的程序,而对业务办理各环节存在的风险及其相应的防范措施基本没有提示,风险控制有效性不足。

外汇局对企业名录状态和分类结果实行动态管理。名录状态在同一工作日内可能发生变化。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分类结果是自次日起生效。企业分类结果在同一工作日内不会发生变化。根据以上监管状态的实时动态变化的要求,我行办理每笔贸易收支业务都必须查询企业名录状态和分类结果。这是对工作流程上的重大改变。相对应这一流程的变化内控要求是经办人员打印查询结果,以便进一步的复核及审核。又如,外汇局将企业分为A、B、C三类。对A类企业给予贸易收支便利。A类企业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否则不能办理从待核查帐户的划转与结汇。不同的分类结果引导不同的业务流程及会计核算。因此,对规程中提及的名录状态查询记录、企业分类记录、电子数据核查记录、《登记表》及进出易单证的真实性单据审核都应留存纸质凭证。便于落实商业银行内部对外汇监管要求的双线复核、内部监督。

金融机构应适应政策变化,应提合规意识,积极调整内部管理要求,修订相关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以达到流程优化及风险可控的最佳平衡,全面、系统、可控地落实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1]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S].2012-08.

[2]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S].2012-08.

[3]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S].2012-08.

[4] 关于下发《关于落实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要求的合规提示》的通知[Z].浦银合规[2012]44号,2012-08.

个人外汇管理实施细则范文4

关键词:离岸金融市场;风险;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12)01-0045-03

目前,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外币业务的发展已粗具规模,香港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发展很快,这无疑加大了对我国内地货币金融监管的挑战。在此新形势下,应及早认清离岸金融市场的风险及其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加强监管,防患于未然。

一、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监管内容的界定

我国离岸金融市场是相对于在岸金融市场而言的,指经营可自由兑换货币、交易在货币发行国境内或境外、在非居民之间进行的、基本不受市场所在国法规和税制限制、同时享受一定优惠待遇的独立的自由交易市场。离岸金融市场包括离岸货币市场、离岸资本市场、离岸外汇市场、离岸共同基金市场、离岸保险市场、离岸咨询市场以及离岸黄金市场等。

由于政策等的限制,当前中资金融机构除了离岸银行业务之外,还未开展离岸证券业务,上海离岸保险、再保险市场还处于前期论证阶段,没有实质性发展。香港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在人民币国际化背景下,自2010年以来呈加速成长之势,无论是金融产品品种还是市场总量都发展迅猛。

可见,目前中资金融机构经营的离岸金融业务指的是离岸外币业务。另外,从本质上看,由于香港是独立的货币区,香港的人民币离岸市场类似于伦敦的美元离岸市场,至于内地,尚未出现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币离岸金融中心。

因此,目前我国监管部门对离岸金融市场实施监管的内容:一是以市场所在国的身份对离岸外币业务进行监管,主要包括对准入的监管和对经营业务的监管;二是对香港人民币离岸市场进行监管,主要通过货币法令和清算渠道,对离岸金融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和控制。

二、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风险及其影响

(一)信用风险

由于离岸金融业务为“非居民”性质的个人或团体服务,存在信息不对称,信用交易缺乏二级市场,违约前的账面价值难以反映变化,直接观察信用风险的变化较为困难。在利率管理上,各行普遍采取“高进高出”的策略,实力雄厚的公司不愿忍受高利率的负担可能选择退出,经营较差的公司很难保证贷款按期归还,这就使得信用风险进一步加大。

1.现有有限渗透模式加大离岸资产风险

国家外汇管理局《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允许银行利用在岸资金在一定限额内弥补离岸账户资金头寸的不足。该模式的缺陷在于,银行会利用在岸资金补充离岸头寸冒险投机,逃汇套汇。有限渗透内外分离型需要较强的制度保障以及银行自身严格的自律,而实际执行的结果则不仅没能有效抵御风险,反而成为扩大金融风险的助推器。

2.外企转嫁金融风险

我国在实行改革开放后成为利用外资大国。截至2009年底,我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达到68.3万家,实际外商直接投资额达到9454亿美元。对于奉行激进经营策略的外企而言,可以在集团整体债务水平很高的情况下,将其控制下的信息披露义务较高的子公司账面债务水平维持在较低水平,而集团整体的高负债不为人所知。对于我国而言,外资企业借助离岸公司推行高负债经营,最终发生违约风险则会殃及向其在华子公司放款的中国金融机构。

(二)市场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由于机制的原因对利率和汇率波动造成的风险往往反应不灵敏感,也缺乏有效的衍生金融工具进行规避,这使得我国离岸账户完全暴露在风险敞口之下。

1.隐性外债

离岸资金的流入会成为外债,一些从事跨国经营的企业利用海外子公司从离岸金融市场筹资后通过内部调拨转移给国内机构使用;部分国外机构包括我国驻海外机构以投资名义对境内机构提供的借贷形成隐性外债;有些对外担保或是没审批也没登记,或是获得审批却没登记,这使管理当局在一定程度上失去对外债规模的控制。截至2010年9月末,中国外债余额为5464.49亿美元,短期外债余额为3694.41亿美元,占外债余额的67.61%,短期外债比重增大。显然,隐性外债过高也会影响我国的偿债能力和国际信誉。

2.非法逃汇、套汇和骗汇

离岸市场游资冲击境外外汇市场所造成的汇率巨幅波动会诱发非法逃汇、套汇和骗汇行为,一部分企业则利用《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缺陷,通过离岸业务以逃汇套汇。大量的境外银行、境外账户可让这些资金在境外“合法”栖身,这不但影响我国及时收汇和外汇平衡,还会增加人民币贬值或升值的压力。商务部有关课题的数据显示,我国每年有大约300至500亿美元的巨额资本外逃,打击逃汇套汇仍然是我国外汇管理当局的重要任务。

在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上,我国内地浮动汇率制度和香港人民币汇率不一致达到一定程度时,大规模人民币资金必然会通过投资、贸易等公开以及各种非公开的形式跨境套汇。国际外汇市场上的投机者很有可能利用香港来冲击人民币的汇率制度,增加内地货币和资本市场不稳定运行的可能性。

3.对国内货币供应量造成压力

一方面,当商业银行从离岸金融市场筹资向国内企业大量贷放外币款项,而后者则将这些外币资金转成本币时,国内的货币供应则将受到扩张的压力,从而加大境内通胀和资产泡沫的风险;反之,则造成通货紧缩。另一方面,在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如中资机构在离岸市场通过人民币或发债融得人民币并汇入境内,也会导致对境内货币供应量的增加,并增加外汇储备的对冲压力。而这两种情况在当前国内通货膨胀的背景下,都将削弱货币政策的作用。

(三)法律风险

离岸金融市场交易对象和市场特点使其往往成为洗钱的首选渠道。要加快建设离岸金融市场,就必须找到自己法律制度的不足,并加以完善。

目前我国直接规范离岸业务的法律有:1997年10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1998年5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而我国实际上于1989年就已经开始试行离岸金融业务,因此,相关法律法规表现出严重的滞后性。另外,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离岸业务包括离岸银行业务、离岸保险和离岸证券业务,而目前我国的法律集中规范的是银行离岸业务,还有一些政策和法律法规没有落实,如税收政策、保密制度等都没有明文规定。

(四)操作风险

最典型的就是道德风险。由于我国金融体系相对封闭。银行专业人员业务素质不能满足离岸金融业务的要求,且风险识别和处理能力有待提高。此外,还存在道德风险倾向严重的现象,一些从业人员为了一己私利,置银行的利益于不顾,使离岸业务遭受到不应有的损失。

(五)系统性风险

在我国,若商业银行举借外债过多,形成的外汇风险敞口过大,外债就将面临很大的汇率风险。一旦被投机者所利用,则可能在外汇市场上影响人民币的兑换汇率,从而势必影响国内金融稳定;如果商业银行把大量的外国贷款投放到房地产,后者形成泡沫后又破灭时,银行的呆账和坏账就将迅速增长,传导至整个银行体系甚至整个金融体系,可能造成金融危机甚至经济危机。

三、加强我国离岸金融市场风险监管的对策

(一)政府层面

离岸业务最具吸引力的核心在于优惠的税率。对于政府而言,应在离岸市场中采取灵活的低税或免税措施以吸取更多的客户群,一要保证离岸业务的税率低于国内同类业务的税率;二要保证离岸市场的税负不高于周边国家和地区离岸金融市场的税负水平。要出台离岸银行法、离岸银行业务管理法则等法律法规,对离岸金融市场业务严格规范,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有关离岸金融业务的法律框架,使之符合国际监管标准的要求,防止投机违规行为发生,确保健康稳定的离岸金融秩序。

(二)金融当局层面

这里的金融当局主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银监局和外汇管理总局。随着未来离岸金融业务向纵深发展,还有保监局和证监局。

1.完善市场准人和退出监管

(1)市场准入管制。我国金融当局应完善离岸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审批制度,可以借鉴新加坡的方式,根据资信状况和资本实力的不同,对申请人分别颁发全面牌照、离岸牌照、有限牌照,并实行分类管理,以规避由于资金、经验等方面不足可能造成的市场风险。另外,对中资、外资金融机构“一视同仁”,均实行国民待遇,“一样的牌照,一样的政策和待遇”,实行公平监管。

(2)退出监管机制。在离岸银行倒闭和清算结束之前,金融监管机构应对其倒闭和清算的全部过程进行严格监管。我国金融当局在处理银行退出与危机管理方面缺乏一套相应的法律制度和经验。对严重违法违规的离岸银行,应坚决予以取缔。

2.加强对离岸银行业务监管

首先,要加强对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的管理。离岸账户的资金一旦流入在岸账户,银行应缴纳存款准备金,并应纳入外债统计监测范畴。在离岸外币业务上,对离岸向在岸的资金渗透实施额度管理,国际外汇管理局根据市场状况对每个机构核定一个渗透额度,适时进行调整,以有效控制渗透的规模。在未来的离岸人民币业务上,则建议实行严格的内外分离模式,以保证离岸人民币业务的有序管理。

其次,根据新巴塞尔协议监管原则,要求离岸银行实施日常业务的风险管理。对离岸银行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各种风险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尤其要重视流动性要求和资本充足率要求。

3.加大对离岸银行检查的力度

银行检查方式主要有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金融当局尤其要加强非现场检查:建立全国范围内的离岸银行监管信息网,实现地区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减轻离岸银行重复报送资料的负担,提高监管效率;加强离岸银行非现场监管数据的整理和分析工作,使上报的数据通过专业的分析真正起到为监管提供预警信号、为监管决策提供依据的作用。

4.建立离岸银行保护性监管制度

国际上主要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信息披露制度、最后贷款人制度以及存款保险制度都是离岸金融监管不可缺少的保护性措施,目前在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中都处于缺失状态。我国的离岸金融市场处于起步阶段,对国际上通行有效的监管做法应该虚心学习,逐步建立起这三大保护性监管制度,充分发挥其作用。

5.建全人民币离岸金融相关监管制度

个人外汇管理实施细则范文5

关键词:售付汇 重点筛选 信息交换

今年以来,根据泰州市的统一部署,该局对辖区内对外支付项目进行了梳理、排查和筛选,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了售付汇专项检查。针对售付汇政策解读难、影响力大的特点,该局始终坚持强管理、强规范、强执行的工作思路,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加强后续督查,打开了工作局面,有效提高了售付汇税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水平。

一、细化前期准备,确保思想认识到位

今年初,针对售付汇政策较为复杂,国际影响较大的特点,该局就售付汇税收管理召开了专题研讨会议。局领导给予了高度重视,明确了“上下联动,稽查局专项实施,税政科政策支持”的整体工作思路,并进一步强调了售付汇税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使全系统干部职工统一了思想认识,统一了目标任务,统一了行动步调。

二、细化案头分析,确保重点筛选到位

该局在梳理名单、确定重点环节花力气、下功夫,保证了筛选排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税政科、稽查局接受工作任务后,主动与泰州市局税政二处、稽查局对接,索要对外支付情况表,并与靖江人民银行联系,由数据科后台筛选,从人民银行提供的含1037笔业务的150户企业中剔除外县市及江阴园区所辖户数后,确定了135户作为此次专项检查对象。我市对外支付主要涉及如下内容:进出口贸易佣金支出130笔,涉及金额920.09万美元;认证、公证支出184笔,涉及金额185.7万美元;广告展览支出30笔,涉及金额11.74万美元;工业技术研究与发展支出26笔,涉及金额153.51万美元;法律服务仲裁支出23笔,涉及金额200.76万美元。其中,认证公证项目、广告展览项目、工业技术研究与发展项目、法律服务仲裁均已营改增,因此,根据案头分析结果,我们将专项检查的重点放在了进出口贸易佣金支出方面。

三、细化流程操作,确保宣传解释到位

根据“准备实施、自查约谈、实地核查、总结上报”四个阶段的工作要求,从3月1日开始,稽查局组织对2009年以来涉及售付汇的130户企业组织两场税务约谈,约谈面超过96%。约谈的主要内容是,税政科就对外支付项目相关涉税事项进行了政策讲解和宣传,明确专人政策咨询,扎口把关,规定一般人员及税源管理分局人员不得乱解释、乱答复,不得接受纳税人的申报。由于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外支付佣金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因此,在约谈过程中,很多企业对佣金支付需征收营业税的规定表示难以接受。税政科和稽查局的业务骨干着重对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关于征税范围的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尤其是对“营改增”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划分,以及如何申报的问题进行了着重宣传。针对部分扣缴义务人对于一些对外支付事项是否需要扣缴营业税、是否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难以准确把握的情况,一方面派出人员进行现场辅导填写自查申报表,另一方面,税政科对政策进行统一解释,确保政策执行的统一性。经过两轮约谈,所有参加约谈会的企业均向稽查局报送了自查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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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经常项目依法行政建议

 abstract:the administration is legally our country legislative work important content,is rules a nation legally the principle in the administrative domain concrete utilization.because “administration permitted law” promulgates the time late also a relative stability,and but frequently the project laws and regulations affected area broad its transaction behavior and the management goal have the polytropic characteristics,therefore,both the unavoidable existence do not tally in the detail the place,causes in the practice the concrete operation to have in the detail deviation.this article summarized the question which in the project legally administration practice exists frequently,proposed correspondingly speeds up frequently the project legally administration construction advancement mentality.

keywords:frequently the project legally administration  suggestion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是外汇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有效推进依法行政进程。本文拟从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立法和依法行政的现状入手,分析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进程的建议。

        1.我国经常项目外汇依法行政的情况和立法现状

        1.1以真实性审核为主要内容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适合我国对外经济发展趋势,符合imf第八条款的要求。目前我国仍对资本项目实行管制,这就要求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以避免资本项目收支假借经常项目名义规避管理。因此对经常项目严格进行真实性审查是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对外汇管理的要求,也是符合imf第八条款的。为了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涉外经济迅猛增长的形势,经常项目外汇管理适时调整管理理念,改进管理手段,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消部分限制,不断简化审核手续,缩短业务办理流程,其管理内容、方式及手段日趋完善,极大地促进了贸易便利化,切实履行经常项目可兑换的承诺。

        1.2经常项目外汇依法行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情况。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具有监管与服务、日常外汇监管与行政许可相互交织、界线模糊的行业管理特征,其法律依据基本上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根据《条例》所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少数的内部操作规程。由于大部分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时间早于《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时间,因此,目前列入行政许可范围的经常项目外汇行政许可项目所含内容与《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内容存在一定的差距,如普遍缺失公示和受理时限等。

        1.3经常项目外汇依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

        1.3.1不断创新经常项目外汇依法行政管理手段,服务被许可人,提高行政许可效率。随着我国经济日益融入全球经济,国际资金流量不断增大,对我国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提出了新的要求,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严格遵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外汇管理行政许可有关程序问题的通知》的精神不任意增设行政许可项目,同时不断创新管理手段,以促进贸易便利化。如:外汇局福建省分局从提高行政效能,创新操作模式出发,设计开发了“贸易外汇服务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即企业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通过外汇局网上核销报审系统审核通过后,可利用“直通车”查询和打印“已核销清单”,税务部门可以通过“直通车”查询企业的已核销信息,大大方便了出口企业核销退税。通过“直通车”这一交流信息的纽带,向企业和相关监管部门提供全新、高效、便捷的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外汇局、税务部门、银行及企业间的流畅沟通。又如:外汇局福建省分局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改进名录监管方式,开发了新的银行端的名录(单)信息外网查询系统,真正实现全省企业“名录”监管信息的实时公布和共享,提升了进口单位付汇备案核准的行政许可工作效率;同时,还取消辖内进口异地付汇事前备案制,所辖进口名录企业需到省内异地银行办理售付汇业务的视同本地付汇管理,企业无需逐笔办理备案手续,凭有效商业单证到付汇银行直接办理进口付汇业务,降低了企业成本;此外,在按规定每月定期清理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的基础上,采取灵活多样的逾期催核方式,充分利用外汇局“直通车”的功能,定期将企业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明细信息挂到“直通车”上,进口企业无需亲自到外汇局就可及时了解自身进口付汇逾期情况,方便企业管理,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

        1.3.2许可与监管并举,完善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事后检查和管理工作。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采用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在非现场核查中,主要采用各类外汇收支风险预警指标,运用各种专业化的统计、分析方法,密切关注地区资金交易的关键问题,实现对辖内外汇资金流动的即时监控和管理,完成相关的业务分析及预测,同时有针对性地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跟踪检查,从而实现促进贸易便利化和有效监测外汇资金流动的最终目标。在现场核查中,以外汇监管和服务并重为宗旨,注重政策宣传,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中的薄弱环节、违规环节进行监督,促其整改,从而确保地方经济稳健运行。

        1.3.3做好经常项目依法行政的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创新依法行政内部监督方式,采取上级对下级、本级自设检查组、下级对上级的检查方法,从内控制度建设、日常监管及非现场核查等方面开展经常项目依法行政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以防范风险。同时,将内部检查与员工业务培训有机结合,不断提高员工的政策解读能力、系统运用能力和监测分析能力,确保经常项目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避免发生偏差,进一步提升经常项目依法行政水平。

        2.我国经常项目外汇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

        2.1经常项目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层级较低,大多是规范性文件或内部操作规程。经常项目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层级较低,常常只能依据规范性文件甚至内部操作规程执行。依据内部操作规程实施经常项目外汇行政管理,特别是实施行政许可,其行政合法性值得置疑,容易使外汇管理部门在经常项目外汇行政诉讼中处于极为被动的地位。如:《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以操作规程形式下发执行,因其中所含内容欠严密性,因而法律效力低,不宜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否则在行政诉讼中极可能处于不利地位。

        2.2经常项目行政许可项目的确定不准确。《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但由于管理对象和目标的特殊性,经常项目外汇管理领域的行政监督与行政许可常常处于界限模糊的状态,一些原本具有明显行政许可特征的事项因为管理目标和手段的变化,不再具有行政许可的明显特征,而成为事后监督管理行为,相反,一些原本的监督管理行为也会因管理目标变化的需要而成为具有明显行政许可特征的行政行为。可见,经常项目行政许可与经常项目其它行政管理行为常常处于互相转化的不确定状态。《行政许可法》中行政许可实行项目管理制度,而项目管理制度中项目设定的相对稳定性就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上述特征构成了矛盾,现行项目表中的16项经常项目行政许可事项,有的就已不具备明显的行政许可特征,而那些具有明显行政许可特征的却又未被列入现行项目表中。如:随着进出口经营权门槛的放宽,企业的外贸经营申请只需办理登记备案,进口名录管理实质上只是进口付汇企业档案信息的管理,不带有行政许可的色彩;同时,进口付汇核销属于日常当场办结的事后数据核销业务,不涉及行政许可内容,而这些却都被列入行政许可范围,给管理者与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程序和麻烦。又如:《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个人外汇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备案具有明显的行政许可特征,但却未被列入现行项目表中。再如:《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以来,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外汇局不再核准个人结汇、购汇等业务,但现行项目表中却仍有此项目。

        2.3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法规之间衔接不严密。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法规之间衔接不严密,如:作为贸易进口项下发生的从属费用——进口索赔,未被纳入目前贸易进口外汇收支管理规定中,因而,时常被划为非贸易外汇管理所属内容;而在非贸易方面,虽制定了“国际赔偿”售付汇的规定,但又特别指出不含国际贸易项下的赔偿,导致进口索赔资金管理徘徊于贸易和非贸易之间,其资金性质难以有效区分和界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外汇局、银行内部都易产生扯皮或推委现象,出现监管“盲区”。

        2.4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法规与《行政许可法》之间衔接不严密。随着我国融入全球化市场,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支,无论是交易主体还是交易规模都将大幅度增加,需要不断创新监管手段和方式才能适应经济发展。但是,制定行政监管法规或实施行政许可都必须经过一定程序,特别是实施行政许可必须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审批,往往滞后于行政监管措施的制定。这就使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法规在与《行政许可法》的衔接方面产生了问题。《行政许可法》出台后,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系列法规因涉及面太广,只能针对许可项目和核准时限进行了全面疏理,原有经常项目相关规定与《行政许可法》在细节上的不吻合之处尚未及时全面调整,因此,在日常业务中凡遇这种情况一般按经常项目内控制度办理,未完全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相吻合。如:《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此份书面凭证由于内控制度未做规定,因此,日常业务中常常缺失。

        3.推进经常项目外汇依法行政建设的建议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行政许可法》施行后应将《行政许可法》的精神贯穿于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正确履行外汇管理职责,因此,只有建立以《行政许可法》为核心元素、以外汇管理系列法规为主要内容、以完善的经常项目内控制度为保障的管理框架,培养一支懂法、文明的队伍,才能许可与监管并举,权责分明,有效推进经常项目依法行政进程。

        3.1在思想上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依法行政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依法治国原则在行政领域的具体运用,只有在思想上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的精神,才可使外汇管理准确步入法制化运行的轨道。现阶段,推进经常项目依法行政工作主要应着手积极推进贸易便利化,坚持资金流入和流出均衡管理,争取监管与服务双赢,以真正落实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3.2依据《行政许可法》制定或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法规,修正旧法规或出台新法规,应严格遵守《立法法》,遵守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充分考虑上位法与下位法的统一问题,实现立法超前、执法公开透明,以适应新形势的挑战。因此,建议国家外汇管理局应将《行政许可法》的具体要求作为核心元素,全面开展对外汇管理法规的制订和修改工作,及时重新调整有关办法和规定,完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特别应针对外汇管理法规存在监管空白点、法规之间的冲突、目前尚存争议的操作规程等问题,进行统一规范,增强法规的统一性、可操作性,以保证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真正做到由内而外地将《行政许可法》与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机结合。同时,对经常发生的外汇业务,应设计统一格式的文本,且最好植入各相关的系统中,由系统自行打印,以规范操作,便利企业,提高行政审批办事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