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范例6篇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范文1

关键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增值收益分配

中图分类号: D912.3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6)02-0053-04

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前,政府作为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者,只允许国有建设用地上市流转,而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市流转作出了严格的法律限制。为了使农民公平地享有集体土地的增值收益,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入市,与国有土地实行同地同权同价。此番农地改革打破了国家对土地一级市场的绝对垄断地位,赋予集体组织在土地一级市场中的主体地位。然而,国家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同国有建设用地一样在土地一级市场中上市交易,对随上市流转产生收益的分配却只是以政策的方式笼统地规定为:建立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的收益分配机制,尚未出台一部国家层面上的法律规定。实践中,部分试点地区的法规也都仅限于各自行政区划内,并没有形成一个相对明确的、普适性的分配机制。制度与现实的脱节难免会引发一些社会问题,建立健全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是消除城乡建设用地壁垒、统一用地市场、继续深化和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重大措施,而合理、谨慎地处理好增值收益分配是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顺利入市的重中之重。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一)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概念

2002年国土资源部的11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1)首次提出经营性建设用地。2007年的39号令中增加了一个工业用地,但对于什么是经营性建设用地没有明确说明,并将经营性建设用地归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从《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土地分类情况来看,也没有涉及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概念。

笔者认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具有生产经营特性的建设用地,凡是用来以营利为目的,在符合乡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下使用的建设用地都应纳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范畴之内。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的规定,可以将集体建设用地归纳为乡镇企业用地、村民住宅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三类,后两种用地因用途上的相似性,可统称为公益性用地。乡镇企业用地一般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组织、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所使用的土地,是一种盈利性的建设用地。可见在这三种建设用地中,宅基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都排除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而乡镇企业用地的经营特性决定其属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范畴。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并不局限于乡镇企业用地[1],还包括乡村企业用地以及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创办的企业、商业所使用的集体土地。

(二)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1.地票

地票针对的是被闲置、废弃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经过复垦开发为耕地而产生的指标。当前我国农地非农化开发管理实行的是指令性配额体制[2],新增建设用地面临严格的审批限制,经过农村土地交易所拍卖取得地票者,可以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向政府提出征地建议,获取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在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被禁止的情况下,“地票”持有者只得先向政府提出征地建议,在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后才可以上市流转。当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被取消入市管制后,“地票”的持有者不需要再经过政府征收用地这一环节,直接可与其他需用地者共同竞价使用集体土地。当“地票”持有者获得集体土地后,便可以使用集体土地进行以营利为目的建设,而此时的集体土地因有了用地者在上面的生产经营,自然就从原来的宅基地或者公共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甚至是耕地转变成经营性建设用地。

2.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化

随着越来越多的农业人口向城镇涌入从事非农业生产,农村地区的土地出现被“晾荒”的现象,而部分有意从事土地耕种的农户以及外来个体和企业需要足够的土地进行规模经营,因此土地流转需求强烈[3]。为了平衡这对矛盾,政府便允许部分试点地区进行集体土地股份化改革,农民和集体在不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以土地折价入股,参与需用地者的土地生产中。需用地者在拿到土地“股份”后,便可以在集体土地上面从事与其目的相一致的生产活动,当从事的为非纯农业生产和公益事业时,农户手中的土地性质就会因整个土地的用途而发生转变。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初次流转中土地增值的含义及原由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初次流转中土地增值的含义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值可发生在两个时期:第一时期,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前即农村集体兼具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双重身份时,由于土地本身条件或者土地利用规划、政府投资产生的增值;第二时期,是当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身份发生分离,土地被流转之后土地价值增加。在第二时期中,又分初次流转和再次流转,初次流转是集体土地所有者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流转到使用者手中;再次流转是从所有者手中获得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将土地的使用权流转到其他使用者手中,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二次流转。本文所论述的增值分配是发生在第二阶段下的初次流转,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集体所有者与其他使用者之间进行的流转。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初次流转中发生增值的原由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发生增值,一方面是基于土地自身因素,如土地的资源性质,土地作为一种稀缺性的自然资源,具有可再利用的天然优越性。随着人口的膨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中建设用地的土地承载力加重,要想容纳更多的进城人口,发展城市商业、工业,不得不转向农村土地。由此一来,农村建设用地面临紧绷现象,供需出现失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炙手可热,土地价值自然随之上涨。另一方面,由于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发生变化或者政府进行公共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引发的外部增值。此外,土地的成本价格与土地的用途息息相关,一般而言,工业用地较商业用地的取得成本要少的多,当宗地在国家土地利用规划内,用途从较低成本地转为较高成本地,或者宗地因周边土地用途变化引起的外设效应,都会使其用地价值增加。在政府尚未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投入设施建设时,原本的用地价值构成只是基于土地这一个生产要素决定,当政府在上面进行建设后,土地上就多了设施建设生产要素,附加性价值就有了显现,土地价值自然就有所增长。

三、参与初次流转增值收益分配的主体界定

(一)政府

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发生土地增值,在其收益分配主体确定上,学术界聚焦于政府能否参与分配。根据绝对产权理论,土地增值收益应归于土地的产权者,政府既然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不享有产权,当然不能作为主体参与收益分配。根据相对产权理论,我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受到需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限制,集体组织实际上是集体土地的相对所有者,土地的开发权掌握在政府手里,政府自然有权参与流转增值收益的分配[4]。

笔者认为,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中土地发生增值时,政府应当作为主体参与分配收益。农村地区的建设需要政府来主导,在城乡二元体制下,农村处于弱势,无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社会政治中,农村的竞争力远不及城市,这就要求政府需要对广大农村地区进行大量的公共产品投入,如交通水利、教育医疗等。在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服务中,政府是以管理者和服务者的身份介入建设,使得农村集体的土地因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增加了附加性的价值。同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土地能否顺利稳妥地进入土地市场流转,依赖于土地市场是否健全,而完善的土地流转市场又需要国家的政策法规的规制。政府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中扮演了积极的角色,应当参与增值收益的分配。

(二)集体

《物权法》规定:集体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其收益归于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为农民集体所有物,是集体所有的一项不动产,基于所有权的收益职能,当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发生流转产生增值收益时,集体可直接依据物权请求权来请求分配收益。现实中,集体土地产权存在确权不明的困境,相关法律法规也都是规定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于集体,对于具体确定到哪一层级未予以明确。笔者认为,当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存在主体缺省的情况下,可以推定为村集体所有。村集体作为基层群众组成的自治性组织,有相对完善的决策和执行机构,能够近距离地接触农民,较真实地反映他们的利益诉求。同时,村民也便于对村集体作出的具体决策进行监督。村民小组虽然在事实上对村集体的土地进行直接经营和管理,但其实质上只能算是基本核算单位,无法独立地进行决策,具体的土地利用还需经过村集体的确定;乡(镇)农民集体和作为基层行政机关的乡(镇)政府之间又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后者的行为目标是行政目标的实现[5],当政府利益与农民利益发生冲突时,难以保证乡(镇)政府不会以牺牲农民利益换取行政目标的实现。

(三)农民

集体所有的土地除了本集体自留土地和尚未开发利用地,如荒地、荒山之外,都承包到农民手中经营,由农民以家庭为单位使用集体土地,从土地上获得财产收益的直接主体是农民本人。农民与土地紧密联系在一块,农民在土地上进行劳动,从土地上获得生存资料,以此来维系生存发展。当土地被流转出去后,农民就丧失从土地上直接获取财产的收益,在没有安置好这部分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或者没有对应补偿因失地带来的损失时,农民个人的生活质量会下降,甚至生存都会面临障碍,此时如若不妥善维护好农民利益,有可能会引发社会动荡。因此,在进行增值收益分配时应兼顾到农民个人利益,保障他们的权益不会因此受到损害。

四、建立政府以税收形式、集体和农民内部协商的收益分配方式

我国在土地所有权方面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二元所有制。农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为农民集体所有的一项建设用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其收益由承包经营者享有。政府既不是土地的所有者,也不是利用土地进行经营的承包者,无法同农民集体和农民一样直接依物权职能从土地流转中分享增值收益。但现实中,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得以增值,大部分归于政府对土地的规划和设施建设的投入,政府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增值中可谓功不可没,如何建立兼顾国家、集体、农民的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地提高农民收入就成了问题的关键。从各地的试点方案中来看,政府参与分配主要是通过两种途径:一是直接从收益中依一定比例划取,大部分试点地区都采取此种做法;二是以税收形式参与流转收益的分配,例如浙江省湖州市、广东省。

(一)建立与政府事权相匹配的地税制

笔者认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增值收益,国家应当通过征税的形式间接获取。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是所有者集体和建设用地使用者之间进行的市场交易,双方在交易时主体地位平等,基于自愿、有偿原则,遵循土地供需矛盾规律,在讨价还价的博弈之中确定了用地流转的市场价。无论最终确定的流转价格是否符合土地的价值,集体作为这个商事行为的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应当负有责任,当然也应享有行为带来的全部利益。政府在流转的过程中并没有参与谈判,没有理由来直接分享集体土地交易的成果。因而政府不宜与集体、农民按一定比例来分享农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中产生的增值收益。但是集体建设用地得以增值,很大程度上是源于政府在土地上进行的投资,或政府对土地流转市场的调控,此时政府有权要求获取一定的回报,无论是基于投资收益权还是基于在市场经济中的征税权,政府都可采用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方式间接从集体所有者手中获得部分建设用地流转的增值收益。只不过政府获得收益的性质是从集体从事的市场获利行为中征收的税款,而非建设用地流转发生的增值额。

在确立征收税率方面,可比照国有建设用地流转增值征收税率,采用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在确立每一级税率时,可适当低于国有建设用地的征收税率标准,以区别国有建设用地,保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集体所有制和农民利益。

(二)集体和农民内部协商确立分配增值收益方案

当集体获取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净所得额后,应该将获得的收益在集体和本集体组织成员内合理分配。至于以何种方式分配、分配的程序、比例如何,笔者认为,应当由集体和农民内部协商确立分配增值收益的方案。村集体作为一个基础性群众自治组织,依法办理本集体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乡(镇)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2)。土地流转的增值收益是农民集体内部财产的增加,应列入到集体财务管理中,由集体在村民的监督下安排增值收益分配。在决定分配比例和集体收益的用途方面,应该经过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的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集体收益部分在使用时应在村务公开栏中写明具体事项和使用金额,以便村民随时监督。为了防止部分集体领导人员、,法律可以限制分给农民的最低比例额;同时对集体分配到的收益限定用途,规定只得用于集体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或者偿还本集体因发展本村经济、完善本村社会服务欠下的债务。

参考文献:

[1]韩松.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J].苏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71.

[2]黄忠.地票交易的地役权属性论[J]. 法学,2013,(6):18.

[3]徐建春,李翠珍.浙江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实践和探索[J].中国土地科学,2013,(5):4-13.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范文2

关键词:乡镇农经站;建设;三资管理

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5-000-01

前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极大的促进了我国城市化建设步伐,也加快了乡镇农经站建设步伐。为有效地推动乡镇农经站建设,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确保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加强对农村资源、资产、资金的管理力度,只有这样才能获得良好的发展成效。

一、加强基层农村经营管理结构队伍的建设

农村经营管理队伍是彻底执行党制定的农村发展政策的力量,随着城乡经济的持续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越来越快,这也对农村经营管理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要加大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管理力度,切实维护农民的基本权益,并深入农村改革,加大农村经营管理队伍的建设力度,从而为新农村建设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农村经营管理队伍要不断提高自身建设,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工作方案,认真履行自身的职责和义务,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抓住重点,加强对农村集体资源、资产、资金的管理,从而全面提高农村经营管理水平。

二、加强土地资源管理

在农村集体经济中,土地资源是十分重要的资源,可以说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情况,直接关系到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状况,近年来,土地问题越来越敏感,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坚持依法开发、利用、管理土地资源,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农民在土地集中经营管理中获取利益,才能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才能为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保障。

目前,在农村用地过程中,存在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差的问题,如为加快农村建设步伐,没有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的规划,造成土地闲置,加上农村居民居住点不集中,出现一户多宅等现象,从而造成土地资源浪费。为确保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要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农民的节约用地意识,同时要严格的执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确保广大农民群众能严格的按照相关规范占地、用地。

三、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1.完善管理制度

在进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为确保财务管理中的规范化,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的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从而形成资产入账、资产变动、资产处置、资产报损、日产管理等全方位管理体系。同时还要建立完善的集体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产管理管理台账、资产清查管理等相关制度,明确各管理人员的职责,确保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各个环节都有据可依。

2.建立资产管理台账

在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管理时,可以根据集体资产的多种功能,建立相对应的资产管理台账,如公益性资产管理台账、经营性资产管理台账,并定期对资产管理台账进行考核。在日常工作中,管理人员要登记好资产管理台账,一般情况下,资产管理台账需要记录的内容有资产情况、租赁合同条款、租赁单位信息、资产变动情况、租金收取情况等,确保资产管理台账的准确性、有效性。

3.加强资产清查管理

要加大资产清查管理力度,定期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清查,并执行资产公开制度,及时将资产变动情况公布给所有农民。在清查集体资产时,要坚持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的原则,清查人员要认真、仔细的核查每一项账目,如果出现盘亏、盘盈的线性,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的调整资产结构。当发生资产变动时,要坚持全面审批、全面审核、全面监督的原则,确保资产管理在可控范围内。为提高资产管理的透明度,对于当期的资产投资项目,要将其列入资产年度预算中,并明确项目建设管理的基本流程,推行投招标制,从而对建设项目的成本及质量进行有效地控制。

4.推行资产管理业绩考核

在日常工作中,要根据资产管理质量及资产经营情况,对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状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相关管理人员的工作业绩挂钩,如果发现存在违法资产管理制度,引起集体资产损失、资产经营不当等现象,要严格的按照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只有加大资产管理业绩考核力度,才能有效地规避集体资产流失的现象。

四、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

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是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的重点,由于集体资金具有流动性强、容易挪用、侵占等特点,因此,加强集体资金监督管理是十分重要的。集体资金管理不仅仅是存款、现金管理等过程,还包括债权、债务、资金使用管理等,对农村集体资金而言,由于其使用环境比较特殊,并且各类收入来源比较特殊,导致集体资金管理存在一定的难度,同时在公益设施维修、道路维护、补偿款等方面无法实现规范化付款凭证,导致集体资金在支出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漏洞,因此,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是十分重要的。

为推行集体资金财务管理规范化,要进一步完善资金管理、费用支出管理、票据管理、资金内部控制等各个方面的管理制度,从而为集体资金的使用管理提供有力依据。要加大对各种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利用民主监督和严格的内部审计监督对集体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避免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规范的现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另外,要通过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来对集体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有效地监督管理,财务管理人员要加强对现金、票据、债务等的管理力度,及时清理各项债务,定期分析资金收入、支出情况,从而确保集体资金的准确性。

五、总结

为推行乡镇农经站建设,加强农村资源、资产、资金的管理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基层农村经营管理结构队伍的建设、加强土地资源管理、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从而为农村集体经济的飞速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包根潮,吴海潮,吴江平.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做法及成效[J].中国农业会计,2012(11):141-14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范文3

一、我国大型体育场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利用率普遍较低

虽然,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来提高体育场馆的开放和利用情况,但效果并不理想。在我国现有的体育场馆中,利用率最低的高尔夫球场只有13.4%,乒乓球的场馆利用率平均只有52%左右,最高的综合体育场也只有56.8%。不少场地器材经常处于闲置状态,周一至周五的白天表现更为突出。大部分运动项目场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利用率低下的问题。

2、开放力度不够

目前,体育场馆多是封闭式管理。北京市1995年对18个区、县体育场地普查发现,94%多的设施为部门所有,仅供内部使用,大多数场馆仍停留在封闭管理状态。同时,体育场馆的经营管理范围过窄我国体育场地设施经营状况多以运动比赛、运动训练为主,用以比赛和训练场地的比例分别为47.5%和27.5%,未充分重视大众对体育场馆的需要。

3、经营观念落后

目前,我国多数体育场馆的管理者观念落后,营销手段单一。特别是某些大型体育场馆经营管理者仍然摆脱不了行政管理思想和方法的束缚,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等、靠、要”的思想和行为,默守陈规,不愿冒险开拓新的项目、尝试新的方法、转变经营思路,管理方法落后、管理水平低下。除此之外,在某些大型体育场馆经营管理中,经营者没有树立营销意识,在经营中单纯地坐等顾客上门,不愿主动开拓市场,营销手段和策略缺乏创新,营销创新能力差,这直接影响到大型体育场馆的经营效果。

4、管理方式混乱

目前国内外大型体育场馆的投资都是以政府为主,所以政府对场馆拥有管理权,过去政府对大型体育场馆一般采用直接管理的方式,但随着场馆的不断增多,管理不善,经营乏术,经费不足,活动不多,设备年久失修等问题,已成为越来越成为困扰政府的一件头疼事。因而,各国政府不约而同地采取了针对体育场馆管理体制的改革,引入了企业化管理、法人管理以及个人管理等方式,甚至多种方式并存,缺少规范化。

二、我国大型体育场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有很多,有宏观环境方面体制的原因,例如行业壁垒造成的体育教育、全面健身的互不兼容,国家经济政策支持力度不够等。但笔者认为微观层次的原因更不可忽视,特别是我国大型体育场馆经营、管理方式和方法的落后,并且部分体育场馆的经营管理者“等、靠、要”的思想严重阻碍了场馆的进一步发展,他们只知道依靠财政拨款来维持其运作,而没有引入市场机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在欧洲部分国家,为保证体育场馆的运作,除有政府资助外,更多地靠自己创收,多通过自办俱乐部、租赁场馆、出售会员卡等方式进行开源。另一方面,这些国家的场馆管理者一致认为体育是社会公益事业,其经营是非赢利性经营。所以,体育场馆搞经营只是为了保证维持一种良性循环的运行状态。日本体育场地设施的运作方式包括各级行政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两种形态,其公共场地设施多是复合型的,由多种设施组合而成,只要缴纳少许费用,便可以很方便地利用。部分设施还为利用者提供指导者,负责组织、管理、指导体育活动,并进行各种咨询。民营场地设施都是私有的,其运作方式比较简单,由场地设施所有者或管理者直接实施。

所以说,从体育场馆的经营和管理方式上入手,尝试一种新的经营管理方式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通过体育场馆经营管理方式的改革,提高场馆的利用率和开放率,增加我国体育场馆收益,真正地实现体育产业化。

三、创新体育场馆经营管理方式——体育场馆集团的建立

体育是具有社会公益性和产业性的双重性质,而体育场馆也不例外,体育场馆的社会公益性属于一种文化范畴,主要需要以政府为主体承担起相应责任,而其产业性则属于一种经济属性,要求发挥好市场机制的作用,使体育场馆真正地融入到整个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去。为此,对于其产业性方面,笔者认为通过体育场馆集团的组建,可以加速体育场馆的市场化,进而促进体育场馆产业价值的实现。

1、体育场馆集团涵义分析

体育场馆集团是指体育场馆与体育场馆之间组建的,以在场馆经营中具有重要地位、基础设施好、发展前景广阔、经济效果好的场馆为核心,其他场馆为成员,以契约为主要联结纽带组建或形成的战略发展体。

在这里,我们强调的体育场馆集团和一般意义上的企业集团还是有一定差别的:

首先,在联结纽带方面,体育场馆集团的联结纽带在建立初期主要以契约为主,即通过核心层体育场馆与其他层次的场馆建立合同、契约关系,从而保证场馆的各种经营按照既定的方向经营发展,随着集团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可以尝试通过资产、经营、技术和人事等纽带进行联系。

其次,在组建形式方面,我们认为体育场馆集团组建形式一般有两类:横向组建和纵向组建。所谓横向组建,就是场馆与场馆之间建立的一种从属关系的战略发展体;而纵向组建是指以体育场馆为龙头,整合其上游和下游企业,组建体育产业集团。本文重点研究这种横向组建形式的体育场馆集团。

最后,在法人结构方面,体育场馆集团强调的是多法人结构,即所有集团的成员还保持着相对的对立性,在集团内部是一种联合的方式,通过统一指挥、统一调配,集中各个场馆的优势,从而提高整个场馆集团的竞争力。

2、组建体育场馆集团的原则分析

体育场馆集团的组建并不是想当然的问题,而是要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建立体育场馆集团,即涉及到场馆集团的组建原则问题。首先,体育场馆集团的组建一定要以场馆为主体,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各个体育场馆的意愿,让体育场馆真正成为组建集团的主体,坚决防止和杜绝行政的干预;其次,体育场馆集团的组建要考虑规模问题,在研究规模经济时我们知道,集团的规模并不是越大越好,规模太小,不容易构建竞争优势,更不容易形成强大的竞争力,规模过大,集团整合的难度将加大,也不利于形成和增强集团的核心竞争力;最后,体育场馆集团的组建要与未来的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要为将来集团的进一步发展留有一定的余地和空间,也要考虑到目前体育场馆的现实情况,达到适度发展的目的。

3、建立体育场馆集团的优势分析

首先,有助于促进体育产业整体的竞争力。我们知道体育场馆经营业绩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体育产业能否迅猛发展。目前由于各种体育场馆的竞争很激烈,互相排挤,从而使各场馆各自为政,很不利于体育场馆形成团队,进而无法培养体育场馆的竞争优势。通过体育场馆集团的建立,可以使体育场馆形成一种合力,从而促进体育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其次,有助于起到协同效应。根据科斯定理,企业集团的产生是在减少交易费用的基础上建立的,因此我们认为通过体育场馆集团的建立,可以有效地减少各种交易费用,使得体育场馆集团内部资源共享。

再次,有助于促进场馆经营利润的提高。目前,体育场馆的经营方式单一,经营效益普遍偏低,通过体育场馆集团的建立,可以达到统一指挥的这种目的,实行会员制。另外对于体育场馆拓展其经营方式也有很大的好处,例如通过赠票活动,顾客在我这个场馆消费完之后,可以免费获得其他体育场馆的门票,使得整个体育场馆集团的运作进一步有序化。

最后,有助于促进场馆经营的市场化。我们知道目前场馆的经营大幅度脱离了市场竞争机制,场馆没有建立竞争观念,这是影响场馆发展的壁垒。所以,现在要求我们从市场的角度出发,利用体育场馆集团的建立,促使体育场馆的经营更好地融入市场,从而摆脱政府的束缚。

四、结束语及展望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范文4

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我国现行的集体土地统征制度和城乡建设用地市场分割,是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是在二元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区分城乡居民和企业等用地者的身份、实行不同的土地使用制度形成的,是城乡土地制度改革不同步、不配套、不彻底造成的。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必须从单项改革向综合配套、从城乡分割到城乡统筹转变,以征地制度改革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为重点,全面构建城乡一体的土地政策体系,建立平等保护、同等待遇的土地产权制度,建立平等开放、城乡一体的土地市场体系,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和市场经济要求的土地管理制度。

建立平等保护、同等待遇的土地产权制度,就是要在统一规划管制下对国家、集体和居民个人的土地财产进行等保护,按照用益物极对城乡各类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同等法律效力的保护。要完善城乡一体的土地税收、土地收益分配等政策体系,统筹协调和改革完善土地财产补偿办法和土地增值公平分享办法,并且这些公共政策不应与土地所有权形式以及城乡用地者身份挂钩,不因土地所有权形式的不同和城乡用地者身份的不同而差别化,也就是说,在税费义务、土地增值归公和财产补偿标准上对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实行同等待遇。

建立平等开放、城乡一体的土地市场体系,就是要在统一规划管制下对经营性用地,无论是国有还是集体所有,不分城乡居民身份和城乡企业身份,只要土地使用性质相同,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开放范围就应当一致,在市场开放上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实行同等待遇,发展城乡一体的土地使用权市场;要区分经营性用地和公益性用地,通过改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逐步统一城乡建设用地使用管理制度,统一城乡建设用地市场。

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和市场经济要求的土地管理制度,就是要在建立平等保护、同等待遇的土地产权制度和平等开放、城乡一体的土地市场体系的同时,改革完善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和农用地转用制度,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规划管制、土地“招拍挂”、土地交易许可、土地登记、土地有形市场等市场监管体系,建立服务于公共目的、公正补偿、程序完整、征转分离的新型征地制度。

(二)基本原则

1、分步推进。缩小征地范围,开放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是在人多地少、必须严格保护耕地的基本国情下进行的一项重大改革。从有利于保护耕地和维护市场公平秩序的角度来看,改革必须在有效的土地用途管制下进行,必须在政府的有序管理下推进,而不能简单地任由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居民随意私下流转。从有利于政策的延续性上看,应清理和处理历史上形成的各类违法违规的集体建设用地。从改革的难易程度和有利于控制风险的角度看,应先在局部地区试点取得经验,然后再推进全国面上的改革;同时,应按照由规划圈外到规划圈内、由存量到增量、由一般集体建设用地到农民宅基地的路径来推进缩小征地范围、开放集体建设用地市场的改革。

2、综合配套。缩小征地范围、开放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是在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已经取得成功、城镇建设用地和房地产市场得到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进行的一项重大改革。从统筹城乡土地制度改革和制度建设的角度来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必须与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制度相衔接、相配套,与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市场相对接。同时,应在改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建立和完善集体建设用地市场流转机制的同时,逐步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推进征地制度的改革完善。

3、平等开放。对于经营性建设用地,无论是国有还是集体所有,不分城乡居民身份和城乡企业身份,逐步实行统一的建设用地供应政策,并且在规划管制下,只要土地使用性质相同,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开放范围就应当一致,在市场开放上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实行同等待遇。

4、同等待遇。从促进市场效率和市场公平的要求出发,在开放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的同时,要求政府作为公共管理者(而非国有土地所有者),完善城乡一体的土地税收、土地规费、土地增值(纯收益)归公等政策体系,统筹协调和改革完善土地财产补偿办法和土地增值公平分享办法,并且这些公共政策不应与土地所有权形式以及城乡用地者身份挂钩,不因土地所有权形式的不同和城乡用地者身份的不同而差别化和分割开来,也就是说,在财产补偿标准、税费义务和增值归公上对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实行同等待遇。

5、统一监管。从促进市场效率和市场公平的要求出发,在缩小征地范围、开放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的同时,要求政府作为公共管理者,完善城乡统一的规划管制、土地“招拍挂”、土地交易许可、土地储备、土地登记和土地有形市场等市场监管体系;要求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全面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和市场经济要求的规划管制、耕地保护、市场监管和土地征收等公共政策体系。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制度

1、修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等相关法律条款,取消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允许符合流转条件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流转。

2、加快制定和颁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管理办法。加快制定和颁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比照城镇划拨用地进行市场准入管理,允许土地使用者或者受让者缴纳一定标准的土地增值收益后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出资(入股),使用权到期后除非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和集体都不能收回。

3、区分经营性用地和公益性用地,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制度和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改革,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更为细致的分类管理,进一步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细分为集体土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这两种土地使用权分别与国有土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

土地使用权相对等。最终将城乡公益性用地一律纳入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轨道,将城乡经营性用地统一纳入出让土地使用权管理轨道,在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建立城乡建设用地统一市场。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监管体系

1、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流转制度。按照对城乡建设用地市场进行统一监管的原则,完善城乡一体的建设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对于城镇规划圈内和土地储备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规划用作房地产用地、商业住宅用地等经营性用地的,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体系,然后以“招拍挂”方式统一供应,并要求用地者缴纳有关税费和增值收益;对于城镇规划圈外或不要求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集体建设用地,经流转用作工业用地、房地产用地、商业住宅用地等经营性用地的,可以无须征收,但必须以“招拍挂”出让方式在城乡统一的公开市场上进行流转,并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或受让人缴纳有关税费和土地增值收益。

2、建立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合同管理制度。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纳入统―规范的合同管理轨道。对于农村乡镇企业用地、公共公益事业用地、村内空闲地、新增的集体建设用地等,从促进公平的角度出发,应界定集体经济组织为流转主体,流转收益在扣除归公的土地增值收益后归村组集体;并由集体土地月哺权人和流转受让人双方签订或补签出让合同,通过合同明确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主体的权利义务;双疗签订集体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并完成漩的税费和缴纳土地增值收益的义务后,注销原用地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同时发给土地受让人集体土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对农户通过合法审批取得的宅基地,由于是按照福利性质平均分配占有的,应确定农户为流转主体,流转收益在扣除归公的土地增值收益后归农户。

3、建立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许可管制制度。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入市,必须进行条件审查和交易许可管制。凡是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用地性质合法、用地手续齐全、不存在权属争议的集体建设用地,才能经交易许可后依法流转。对于农民符合“一户一宅”标准的宅基地,在土地储备范围以外的,经交易许可和缴纳有关税费和增值收益后可直接流转入市。

4、建立集体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制度。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计划管理体系,对新增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出让、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实行统一的计划管理和总量控制。

5、建立集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管理制度。加强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衔接,并逐步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管理制度。

6、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登记体系。《物权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了加强对城乡土地市场的统一监管,应颁布统一的土地登记法,统一土地登记机构,统一土地登记程序,统一土地权属证书,建立包括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在内的城乡统一的土地登记制度。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取得和供应制度

1、对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供应制度。对于农村民办企业用地等新增的农村经营性产业用地,在农地转用审批后逐步统一纳入有偿使用轨道(可以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实行与城市企业同样的待遇,城乡经营性新增建设用地一律实行土地出让转让的有偿使用制度。

2、逐步取消农村宅基地福利配给制度。对于农民宅基地,严格实行一户只能享受一次带有福利性质的宅基地的政策;村民出卖和出租住房的,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统一规范被征地农民回迁用房和生产安置性用房的土地产权管理,最好将其用地一步到位纳入划拨或出让土地使用权轨道,使之与城市土地使用制度和土地市场直接接轨。在有条件的沿海发达地区,先行探索将城乡私人住房用地统一纳入土地出让转让使用制度轨道,并逐步取消农村宅基地福利配给制度。

3、建立城乡统一的公益性用地征收和划拨使用管理制度。对于村组兴办公益性事业的新增用地,在农地转用审批后可直接无偿划拨供应,并比照国有划拨土地进行管理,最终将城乡公益性建设用地纳入《划拨用地目录》实行统一管理。

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价税费体系

1、在农用地转用环节统一征收有关税费。对新增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统一规定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性税费;对于新增的集体建设用地,一律收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2、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环节,开征相关税种。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对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书据征收印花税。

3、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增值收益归公制度。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环节,征收土地收益金,并比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进行管理,建立土地增值归公制度。具体来说,可按照超率累进税率,对存量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和出让总价款之间的差额,增量集体建设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和出让总价款之间的差额,征收土地增值收益金。集体建设用地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用途的,要求向县市人民政府补缴土地增值收益金。集体建设用地出让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金,在县(市)、乡之间按照一定比例分享,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取得的增值收益,在扣除15%的农业开发资金等专项资金后由市县和乡镇政府之间分享,主要用于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民社会保障。

4、规范集体土地有偿使用收益的使用管理。集体建设用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归公的土地收益金后,归集体经济组织。制定集体土地有偿使用收益管理办法,将集体建设用地出让收益、集体建设用地出租收益、集体农用地有偿发包收益和出租收益,纳入统一的管理轨道,严格规范使用方向,如社会保障性、公益性支出和生产性支出等。集体土地收益的分配和使用,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接受公众监督。所有集体组织成员(包括婚嫁迁入的妇女),对集体土地收益享有平等的收益权。因婚嫁迁入本集体组织的妇女一经迁入,即对本集体土地收益享有与其他成员平等的收益权。

5、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流转税制。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中逐步开征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等,规范和调节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范文5

一、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集体林地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林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是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必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林业产业链条长,市场需求大,就业空间广。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让农民获得重要的生产资料,激发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农民特别是山区农民脱贫致富,破解“三农”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建设生态文明、维护生态安全是林业发展的首要任务。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责权利明晰的林业经营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和爱林护林的自觉性,增加森林数量,提升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繁荣生态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林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培育林业发展的市场主体,发挥市场在林业生产要素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发挥林业的生态、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种功能,满足社会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促进现代林业发展。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五)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六)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七)总体目标。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三、明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八)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

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承包或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要依法调处,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承包方案必须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河道湖泊等管理机构和国有林(农)场、垦殖场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九)勘界发证。明确承包关系后,要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争议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十)放活经营权。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依法把立地条件好、采伐和经营利用不会对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造成危害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商品林;把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脆弱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公益林。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

(十一)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

(十二)保障收益权。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农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户;未承包到农户的,要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摊派。

(十三)落实责任。承包集体林地,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并落实承包方、发包方的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责任,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基层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合同的规范化管理。

四、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

(十四)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供便捷服务。严格控制公益林采伐,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合理控制采伐方式和强度。

(十五)规范林地、林木流转。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采取多种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

加快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平台,加强流转管理,依法规范流转,保障公平交易,防止农民失山失地。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加快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评估制度,规范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十六)建立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公益林补偿基金,逐步提高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对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木良种、沼气建设给予补贴,对森林抚育、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林、珍贵树种及大径材培育给予扶持。改革育林基金管理办法,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比例,规范用途,各级政府要将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以及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林区的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要依法纳入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特别是要加大对偏远山区、沙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林业基础设施的投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财政困难的县乡,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十七)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金融机构要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拓宽林业融资渠道。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大力发展对林业的小额贷款。完善林业信贷担保方式,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加快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提高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妥善处理农村林业债务。

(十八)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扶持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培育一批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促进林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发展林业专业协会,充分发挥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行业自律等作用。引导和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等中介服务健康发展。

五、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十九)高度重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摆上重要位置,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因势利导,确保改革扎实推进。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建立县(市)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改革方案的制定要依照法律、尊重民意、因地制宜,改革的内容和具体操作程序要公开、公平、公正。在坚持改革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鼓励各地积极探索,确保改革符合实际、取得实效。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林改工作人员包括农村基层干部的培训,强化调度、统计、检查、督导和档案管理工作。要严肃工作纪律,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决不允许借改革之机,为本人和亲友谋取私利。要健全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妥善解决林权纠纷,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农村稳定。

(二十)切实加强和改进林业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适应改革新形势,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林业宏观管理、公共服务、行政执法和监督。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加强工作指导,改进服务方式。推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要加强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健全政府主导、群防群治的森林防火、防病虫害、防乱砍滥伐的工作机制。建立科技推广激励机制,加大培训力度,实施林业科技入户工程。加强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建设,乡镇林业工作站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范文6

1、财务管理制度滞后

地铁建设初期,财务管理制度建立的基础是考虑如何建立健全地铁建设的财务管理制度,清晰进行地铁建设成本核算、保证地铁建设财务决算。集团化财务管理要求建立以集团角度结合财务发展战略的集团化财务制度管理。

2、组织机构不健全

由于地铁建设过程中,地铁企业核心职能比较单一,以地铁建设、保证建设进度和质量为重中之重,企业的机构设置比较简单,并且将很多职能混合放置在财务部门。随着地铁建设向运营及综合管理的转变,这样组织机构设置不能满足集团化管理的需要,财务管理的职能需要细化、集团化、专业化,可以考虑将投融资、资产管理、资金管理等方面细化进行专项管理。

二、地铁集团化财务管理的意义

1、增强了地铁集团对下属公司的财务控制

地铁集团通过财务管理集团化,制定集团化财务管理制度,构建集团化财务管理平台系统等举措,可以加强集团公司对下属公司的财务管理和控制,了解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掌握下属公司的资金流量,防范可能出现的财务风险,保证地铁集团化、多元化发展。

2、增强了各职能部门的协调与配合

地铁集团化管理运作需要集团及下属公司的各职能部门之间相互配合,紧密合作。以集团企业管理部门牵头制定的企业发展战略为导向,财务部门牵头制定的集团化财务战略目标为主线,集团及下属公司各职能部门做好各自日常管理工作,做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相互间协作,完成集团化财务管理目标。

3、发挥集团的资源配置优势集团化财务管理核心就是资金集中管理,地铁集团通过集团化管理掌握下属公司的资金流量及状况,如果能将集团成员各自独立的资金循环形成集团及下属公司可共享的资金池,集中闲散资金加快资金流转,发挥集团公司的整体融资能力,从集团层面达到资源优化配置。

三、现有集团化财务管理模式的种类

1、集权式财务管理模式

此种财务管理模式,财务管理决策权高度集中在集团公司,下属公司只有很少部分的财务决策权。这种财务管理模式,有利于集团掌握下属公司详细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严格把控资金动向,有利于预防财务风险。但是这样高度集权式管理,不利于下属公司经营的积极性,工作独立性不强,会削减经营及财务管理人员的责任心。

2、分权式管理模式

此种财务管理模式,集团公司仅对极重大事项进行财务决策和审批,下属公司有很强的独立经营及财务管理决策权。这种财务管理模式有利于发挥下属公司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调动其创新思维。但削弱了集团公司对下属公司的财务掌控权,不利于资金集中、资源共享,难以保证下属公司经营管理目标与集团公司的一致性。同时弱化了集团公司的财务调控能力,可能导致财务风险。

3、集权与分权相结合

此种财务管理模式,集团公司处于财务管理的主导地位,是自上而下的多层决策的管理模式,下属公司在集团公司适度管理的基础上,遵照集团公司经营发展大方向,灵活把握自己经营策略及财务管理。这种方式下即体现出集团公司内部财务调控能力,又能激发下属公司积极性,结合了集权与分权的优点。但是在实际财务管理中,集权与分权程度的平衡点是难于界定,应在经营环境中根据变化随时修正。

四、确立地铁集团化财务管理模式的影响因素

随着地铁建设逐步发展,运营逐步开展,多种资源得到广泛开发,地铁企业也步入集团化财务管理阶段,确定地铁集团财务管理模式需要考虑地铁建设及经营所处于的阶段、集团将来经营定位及发展战略方向等因素,结合内外部企业环境,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模式。

1、地铁集团的发展阶段

地铁集团化财务管理模式的选择要考虑到地铁建设及运营所处的发展阶段,因为不同的发展阶段要有不用的财务管理策略相对应。如处于地铁建设阶段,工程建设是重中之重,主要集中以建设成本核算为中心,融资工作辅助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如处于地铁运营初期,即要保证地铁平稳安全运营又要保证地铁建设如期规划,财务管理策略要利于运营初期的筹备及经营。如处于地铁建设稳定常态化规划和运营阶段,财务管理模式要做相应调整,多种资源开发经营形成了地铁集团有别于单一建设的发展方向。

2、地铁集团的发展战略

地铁集团化财务管理模式的选择也要充分考虑地铁集团的发展战略,如以地铁建设为中心的战略布置,财务需要集中管理,特别要掌握资金动向。如地铁建设及运营同时进行,集团应选择集权式财务管理,要充分掌握运营的资金收支情况。当地铁集团多种经营、多元化发展,地铁集团的发展战略会大幅度调整,开发配套资源、多种经营都成为地铁集团迅速扩张的手段。这时应采用集权与分权适度结合的财务管理模式,即保证地铁集团资金掌控,拥有重要事项财务决策权,又要充分激发下属公司积极性。

3、股权结构

地铁集团化管理的集权程度与对下属公司的控制程度紧密相关。如果下属公司是分公司或是全资子公司,地铁集团可以相对集中进行财务管理,跟踪资金流向,有利于集团内部全盘调度,资源共享,规避财务分享。如下属公司是参股公司,地铁集团可以相对分散进行财务管理,给予其适度的自主经营与财务决策审批权。

五、地铁集团化财务管理措施

1、建立地铁集团的财务核算中心,加强资金集中管理

资金管理是地铁集团化财务管理的核心内容。资金贯穿着地铁建设、运营、资源开发的全过程。地铁集团应建立财务核算中心,集中管理闲散资金,一方面可以规避资金风险,另一方面可以使闲散资金集中管理,并得到充分利用,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地铁集团财务核算中心在监控各下属公司资金使用情况的同时,可以统一调配资金,实现了集团资金的集中管理。

2、通过全面预算管理提升集团财务管理水平

地铁集团化发展,需要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办法。全面预算管理不仅仅是单独对资金流的预测,更是根据集团发展战略和规划,集合下属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财务筹划。全面预算管理是一种动态的管理手段,其编制过程不仅仅是汇总,而是需要每一编制主体从采购、经营等涉及部门提取数据,根据企业经营计划进行总体财务规划,综合编制成全面预算报表。编制的全面财务预算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可以起到事中监控分析、控制和修缮作用。

3、建立和完善财务总监委派制实现集团财务监管

地铁集团要实现统一的财务监管,需要引入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委派财务总监制度要在集团内部各部门间进行充分讨论,共同制定具体监管细则。委派的财务总监人选应首先在集团公司具有至少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至少中级会计师以上职称。财务总监应定期接受集团公司的培训,培养成具有全局意识的财务管理者。财务总监委派至下属公司后,不应负责具体财务工作,而应根据监管职责对所在公司的财务制度、企业重要经营及财务事项进行监管。财务总监的人事关系应保留在集团公司,薪酬也应由集团发放。

4、建立信息化财务管理平台实现集团财务管理

集团化财务管理需要具备快速、高效的现代化管理手段,地铁集团应建立信息化财务管理平台,引入成熟、完善的财务信息系统,可以使集团公司及时准确地掌握下属公司的财务信息,进行准确的财务决策。信息化财务管理平台应具有统一性、灵活性的特点,可以适应多种类型企业的财务核算,可以根据不同需求进行二次开发的财务信息系统最为理想。

5、建立财务指标体系加强财务风险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