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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范文1
关键词:合并财务报表准则 盈余管理 合并财务报表 母公司报表
一、引言
由于盈余信息在现代契约中的重要作用,盈余管理一直是会计学界研究的热点之一。截至2009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两市上市公司(包含B股)有1826家。在2008年公布的1756家非金融类上市公司中,有1679家公司同时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占总数的95.62%。可见,合并财务报表已经成为上市公司年报的主要形式。而在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处理过程中,因为需要对企业集团各子公司与母公司报表进行合并抵消,因此存在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的空间。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新会计准则,其中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与之前实行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相比有了很大变化。在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变迁的背景下,企业的盈余管理活动是否因此发生变化,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变迁对盈余管理是否产生显著影响,对这些问题的思考构成了本文的研究动因。关于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变迁与盈余管理关系的研究,黄菊珊、陈小培(2008)认为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在限制盈余管理方面加大了判别合并财务报表盈余管理的难度,作用是消极的。朱桂芳等(2008)在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之下从合并会计处理的方法选择、合并范围与合并日期的确认等方面探讨了合并会计处理中盈余管理的手段。现有研究结果对于二者关系的研究集中于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变迁之后盈余管理手段变化的分析,并没有做出明确结论;而仅从盈余管理手段变化的角度,无法准确得知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变迁对盈余管理的影响程度,无法帮助准则制定机构了解准则实施的经济后果。本文的目标在于定量分析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变迁对盈余管理程度的影响,以期为会计准则制定者提供科学、可靠的判断依据。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思路 在相同的外部环境下,假设母公司与企业集团的盈余管理程度应该大致相同;而现实中,母公司、子公司与企业集团在不同的战略定位下,可能呈现出不同的盈余管理水平。从技术上来说,合并财务报表为不同战略定位下的盈余管理提供了机会。而我国要求上市公司采取“双重披露” 制度,即同时公布合并财务报表与母公司财务报表;因此可以对比研究合并财务报表与母公司财务报表的盈余管理程度差异,以此作为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对盈余管理影响的判断指标。本文首先研究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对盈余管理的影响,采用盈余分布检测法考察2004年至2008年间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的净资产利润率的异同;其次使用调整KS模型计量合并财务报表与母公司财务报表的操控性应计利润(DA),并以此作为度量盈余管理程度的指标,进一步考察两类报表的盈余管理程度在准则变迁前后的差异。
(二)研究假设 由于现有对上市公司的财务分析一般情况下采用的是合并财务报表,主要是因为外部信息需求者通过合并财务报表满足了对企业集团整体的财务信息的需求,而母公司财务报表的信息有用性并未得到充分重视。合并财务报表在提供企业集团整体财务信息的同时,也常常因为在其编制过程中会计信息被重新处理而导致合并财务报表的信息含量减少。由于合并财务报表的广泛使用,笔者认为合并财务报表的盈余管理应比母公司财务报表有更明显的盈余管理。因此本文提出假设:
假设1:各年合并财务报表的盈余管理程度比母公司财务报表的盈余管理程度更明显
前文研究已经证实,在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变迁之后,合并财务报表比母公司财务报表的盈余管理现象更明显,但未能对盈余管理程度进行度量。因此本文将首先对盈余管理程度进行计量。为研究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变迁前后合并财务报表与母公司财务报表在盈余管理程度上的差异,将对第一步计算得到的指标进行对比检验,以考察在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变迁前后的两个时段(2007年至2008年间和2004年至2006年间)内,合并财务报表与母公司财务报表盈余管理程度的差异,以及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两类报表在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变迁前后的盈余管理差异。因此本文结合前面的分析,提出假设:
假设2:会计准则变迁使得合并财务报表的盈余管理程度上升
假设3:会计准则变迁使得母公司财务报表的盈余管理程度上升
假设4: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变迁后,合并财务报表盈余管理程度高于母公司财务报表盈余管理程度
假设5: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变迁前,合并财务报表盈余管理程度高于母公司财务报表盈余管理程度
(三)研究方法 为验证假设1,需要对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的盈余管理程度进行对比。理论界对盈余管理的计量主要是对操控性应计利润和报告盈余在特定水平区间的分布频率来判断企业是否存在盈余管理。对报告盈余分布的观测,可以通过观察报告盈余在某些临界点(如零点、分析师预测的盈余等)附近的分布频率来检验企业是否存在盈余管理行为。利用报告盈余在特定水平区间的分布频率,可以对企业是否发生了盈余管理进行有效观测。因为如果没有盈余管理发生,则所有公司的报告盈余应该呈正态连续分布;而如果进行了盈余管理,则会在临界值附近有明显的不连续分布。在我国已有研究证明我国上市公司围绕ROE达到配股临界值进行盈余管理的证据。随着证监会对配股政策由“最近三年内净资产收益率平均达到10%以上,但每年不得低于6%”调整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李远鹏等(2005)的研究发现,原有的“10%现象”已经不明显,而出现了“6%现象”。为验证假设1,首先本文将计算样本公司各年的净资产收益率(ROE),并对各年合并财务报表与母公司财务报表计算得到的ROE进行分布检验。如果假设1成立,使用合并财务报表计算的ROE应该比使用母公司财务报表计算得到的ROE有更明显的“6%现象”。
对假设2和假设3的验证,需要对比两类报表在准则变迁前后的盈余管理程度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如果假设2和假设3成立,则在两类报表的对比中,变迁之后的盈余管理程度将大于变迁之前的盈余管理程度。对假设4和假设5的验证,需要对比在两个时段里,合并财务报表与母公司财务报表盈余管理程度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如果假设4和假设5成立,即在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变迁前后的两个时段内,合并财务报表的盈余管理程度高于母公司财务报表的盈余管理程度,则可证明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变迁对盈余管理的影响。为验证假设,首先本文将考察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的盈余管理程度差异,再进一步考察不同样本的盈余管理程度差异。因此证明本假设需要首先对各年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的盈余管理进行计量,再对变迁前后两类报表的盈余管理程度进行均值差异检验,以验证假设。
(四)研究模型 本文研究采用夏立军(2003)中使用的调整KS模型对操作性应计利润进行计量。调整KS模型使用截面数据对公司的正常性应计利润进行估计,模型如下:NDAi =α1(1 / Ai)+α2(REVi/ Ai)+α3(COSTi / Ai)+α4(PPEi/ Ai) (1)
其中:NDAi是经过上期期末总资产调整后的公司i的正常性应计利润,REV 是公司i当期主营业务收入,COST是公司i当期主营业务成本,PPE 是公司i当期期末固定资产价值, Ai是公司i上期期末总资产α1,α2,α3,α4 是行业特征参数。这些行业特征参数的估计值根据以下模型,并运用经过不同行业分组的数据进行回归取得:ETAi/Ai=α1(1/Ai)+α2(REVi/Ai)+α3(COSTi/Ai)+α4(PPEi/Ai)+?着 (2)
其中,a1 ,a2 ,a3 ,a4是 α1,α2 ,α3 ,α4 的最小二乘估计值,ETAi是公司i的总应计利润,根据夏立军(2003)的研究,本文使用GAi代入,GAi等于采用线下项目前总应计利润减去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着i 为剩余项,代表各公司总应计利润中的操控性应计利润部分。其他变量含义同上。最后,采用下列公式计算操控性应计利润:DAi=TAi-NDAi (3)
其中,是经过上期期末总资产调整后的公司i的包括线下项目的总应计利润,TAi等于净利润减去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因此在对假设2至假设5的验证中,首先将使用KS模型分行业计算各年操控性应计利润,作为对盈余管理程度的计量。
(五)样本选取和数据来源 通过前面的分析,对假设1的验证所选取的样本为非金融行业2004年至2008年度A股上市公司,由于研究的目的在于比较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因此对只有单独财务报表的公司予以剔除。在将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分别进行计算处理后,剔除数据不全等客观因素。
由于基于假设2至假设5检验的调整KS模型需要分行业估计特征参数,因此本文根据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选择样本数最大的六个行业进行研究,由于制造业样本数量占上市公司的60%以上,因此对制造业按照二级分类进行筛选。本文研究所选样本为:机械、设备、仪表;石油、化学、塑胶、塑料;金属、非金属;医药、生物制药;服装、纺织、皮毛;批发和零售贸易等六个行业。由于计算过程中需要涉及上年资产、收入、成本、固定资产净值等数据,因此数据中将剔除数据不全和当年新上市公司。以上6个行业的有效样本数和样本分类统计见(表2)。本文研究所使用上市公司财务数据来源于锐思金融研究数据库(省略)的年报数据,使用的统计软件为Excel、SPSS。
三、实证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样本公司ROE和盈余管理程度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如下:
(1)ROE的描述性统计。在2008年母公司报表的描述性统计中,均值异常偏高是由于受其序列的最大值影响。在剔除该最大值后计算样本均值,得到均值0.00599,较其他年份偏低。2007年合并财务报表的ROE均值为0.2385,受最低值比其他年份较高的影响,均值较大。在准则变迁之后的2007年至2008年间,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ROE极差有明显提高,极差是指序列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间的绝对差,代表了该序列的分散程度。这表明在准则变迁之后,上市公司的净资产回报率差异变大。同时可以看出,2005年至2008年合并报表的极差大于其母公司报表极差。为更直观观测ROE的分布特性,本文对其做频率统计以发现其是否在临界点有明显的高频分布现象。在对各年度样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ROE进行计算后绘制频率分布直方图进行观察,结果见(图1)至(图5)。由于ROE分布较为分散,频率统计时在ROE高于50%和低于-50%时组距取0.5进行统计,对低于50%和高于-50%之间的ROE组距取0.02进行统计,以此获得在该区间内净资产回报率更为详细的分布。直方图中首尾翘起与组距增大有关。通过频率分布直方图可以看出,各年的ROE在[0%,10%)区间范围有明显的集中,在准则变迁前后均如此。因此可以认为在会计准则变迁前后均存在盈余管理现象。同时对比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可以看出,合并财务报表的ROE在[4%,6%)范围内连续多年高于母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的ROE有更明显的集中趋势,因此可以认为,合并财务报表的盈余管理程度高于母公司财务报表。同时可以看出,2006年至2008年母公司财务报表在负值区域比合并财务报表有明显增加,而2004年至2005年在该区域则相差无几。两类报表所有期间的ROE在[0%,10%)之间都有明显突起。由于合并财务报表与母公司报表的ROE分布应该大致相当,即使个别公司可能因为企业集团的整体业务与母公司业务有一定差异而导致两类报表资产回报率有差异,但在总体上均应服从正态分布。但观察以上五年ROE频率分布图可以看出,在会计准则变迁之前的2004年至2005年,合并财务报表与母公司财务报表的ROE在[0%,10%)内有明显凸起;在2006年至2008年,母公司财务报表的ROE在负值区域有所增加,可以看出,这三年的母公司财务报表ROE已经近似正态分布,但合并财务报表的ROE在该区域内却依然分布很少。由于2006年已经新会计准则,2006年处于过渡时间段,不能完全代表会计准则变迁前的ROE分布。因此可以看出,合并财务报表在准则变迁之后有明显的盈余管理行为。而不存在明显的以“6%”为分界线的ROE分布,笔者认为这与近年来融资渠道拓宽,配股作为企业融资渠道的重要性正在逐步下降,另一方面政策的调整使得某一年的ROE尽管不能达到6%的配股及格线,也可以因为其他两年有较高的ROE而使得三年平均ROE达到6%。因此ROE的分布检测只能对盈余管理的存在有指示作用,并不能确切判断其程度如何。本文将通过调整KS模型计算的操控性应计利润衡量盈余管理程度,并对此加以研究。
(2)盈余管理程度描述性统计。对以上样本数据分行业代入以上公式可得到样本公司的操控性应计利润(DA)。由于操控性应计利润的正负代表了操控性应计利润调整的方向,其绝对值代表对利润的调整程度,绝对值越大代表操控性应计利润越大,即对报告盈余的管理程度越大。对六行业各年均值作折线图见(图6)。通过对六行业操控性应计利润的计算和对比可以看出,操控性应计利润总体在不断增大,表明盈余管理程度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不断上升。在2007年度,即适用新会计准则的第一个年度里,操控性应计利润有明显上升。表明会计准则的变迁为盈余管理提供了更多机会,导致盈余管理程度大幅上升。从(图6)可以看出,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的盈余管理程度差异在2004年并不明显,在2005年至2006年母公司盈余管理程度略高于合并财务报表,而在2007年该差异开始减小,在2008年合并财务报表的盈余管理程度远高于母公司财务报表。由此变化趋势可以看出,企业的盈余管理重点在向合并财务报表转移;特别是新准则实施以来,合并财务报表的盈余管理趋势逐渐显现,合并财务报表已成为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工具。
(二)两独立样本t检验 由于计算得到的操控性应计利润大体服从正态分布,因此对变迁前后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盈余管理程度差异的检验,采用两独立样本t检验。为检验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变迁对盈余管理的影响,笔者将研究样本分为四类,见(表4)。为验证假设2、3,分别对样本Ⅰ、Ⅱ和样本Ⅲ、Ⅳ进行两独立样本的t检验,以分别考察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在会计准则变迁前后盈余管理程度的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如果差异显著,则说明会计准则的变迁对盈余管理程度有显著影响;为验证假设4、5,则分别对样本Ⅰ、Ⅲ和样本Ⅱ、Ⅳ进行两独立样本t检验,分别考察在变迁前后合并财务报表与母公司财务报表的盈余管理程度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如果差异显著,则说明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对盈余管理程度有显著影响。第一,对样本Ⅰ、Ⅱ的两独立样本t检验结果见(表5)。可以看出,样本Ⅰ、Ⅱ的盈余管理程度在显著性水平1%下存在显著差异,且样本Ⅰ的均值高于样本Ⅱ的均值,即合并财务报表的盈余管理程度在会计准则变迁之后有明显提高(均值差异=0.0364)。假设2得到验证。第二,对样本Ⅲ、Ⅳ的两独立样本t检验结果见(表6)。可以看出,样本Ⅲ、Ⅳ的盈余管理程度在显著性水平1%下存在显著差异,且样本Ⅲ的均值高于样本Ⅳ的均值,即母公司财务报表的盈余管理程度在会计准则变迁之后有明显提高(均值差异=0.02169)。假设3得到验证。横向对比(表5)与(表6)可以看出,合并财务报表在会计准则变迁之后盈余管理提高程度高于母公司财务报表(0.0364>0.02169),这与(图1)的结论一致,证明了会计准则变迁之后盈余管理程度有所上升,合并财务报表的盈余管理程度上升幅度高于母公司财务报表的盈余管理程度。第三,对样本Ⅰ、Ⅲ的两独立样本t检验结果见(表7)。可以看出,样本Ⅰ、Ⅲ的均值差异检验在显著性水平1%下不显著,但在10%的水平下显著(Sig. (2-tailed)=0.055),且样本Ⅰ的盈余管理程度高于样本Ⅲ的盈余管理程度(均值差异=0.01312)。即可以认为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变迁之后的合并财务报表盈余管理程度显著高于母公司财务报表盈余管理程度。假设4得到验证。第四,对样本Ⅱ、Ⅳ的两独立样本t检验结果见(表8)。可以看出,样本Ⅱ、Ⅳ的均值差异检验在显著性水平1%下不显著(Sig. (2-tailed)=0.652),即可以认为旧准则制度下,合并财务报表的盈余管理程度与母公司财务报表的盈余管理程度没有显著差异。假设5验证没有通过。第五,对以上检验的结果总结见(表9)与(表10)。两独立样本t检验的结果表明,假设2、3得到验证,即在会计准则变迁之后,盈余管理程度有所上升。假设4得到验证,即在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变迁之后,合并财务报表的盈余管理程度显著大于母公司盈余管理程度。而假设5未能通过检验,即在旧准则下,合并财务报表与母公司财务报表的盈余管理程度并无显著差异。两独立样本t检验的结果印证了对(图6)的分析。
四、结论
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2004年至2008年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的净资产收益率(ROE)分布频率以及操控性应计利润进行研究,证明了在会计准则变迁之后的2007年至2008年间,合并财务报表与母公司财务报表的盈余管理程度均有显著上升,合并财务报表的上升程度大于母公司财务报表,且合并财务报表的盈余管理程度显著大于母公司财务报表的盈余管理程度;但在实行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之前,合并财务报表与母公司财务报表的盈余管理程度无显著差异。这表明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变迁对盈余管理程度的提高存在影响。通过本文研究可以看出,现行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变迁为盈余管理提供了更多的空间。因此有必要对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进行改进,以压缩盈余管理的空间。例如可以增大信息披露程度,提高内部交易抵消、合营及联营企业相关信息的披露程度等,特别是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联交易以及子公司盈利能力等相关信息披露程度,以利于外部会计信息需求者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的正确解读。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基于会计准则变迁的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研究”(项目编号:09XJA790006)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朱桂芳、宋希亮、杨远:《企业合并会计处理中的盈余管理研究》,《税务研究》2008年第11期。
[2]陈小悦、肖星、过晓艳:《配股权与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经济研究》2000年第1期。
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范文2
关键词:国内EPC总承包管理模式;课题
Abstract: The EPC general contract management mode is conducive to give full play to advantages of the technology and management, the pursuit of maximum economic benefit, has become the international project contracting market is widely used in engineering project contract, a contract model is also being vigorously promoted in china. How to avoid the risk of EPC management mode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topic in the current working face.
Key words: general contract management mode of domestic EPC project;
中图分类号:TU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01-0020-02
EPC总承包(Engineering,Pr。一eurement and Construetion,简称EPC),是指业主将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全部委托一个工程公司来完成(仅对建设工程产品建造而言的总承包方式),EPC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最、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EPc模式项目管理特点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一.从国内工程承包单位实际运行看,EPC管理中存在一些尚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1、管理体系不健全
项目管理体系有待完善,项目管理水平较低。目前我国大多数设计、施工企业没有建立起完善的项目管理体系,在项目管理的组织结构及岗位职责、程序文件、作业指导文件、工作手册和计算机应用系统等方面都不够健全,多数还是运用传统手段和方法进行项目管理,缺乏先进的工程项目计算机管理系统。在进度、质量、造价、信息、合同等7大管理目标管理方面同先进企业仍存在较大的差距。EPC模式必须是委托专业化的队伍完成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管理工作,才能保证各个环节的顺利衔接和加快工程进度。目前不少项目业主仍存在“家长制”作风,代行总承包商的部分职能,如直接组织工程招标或“暗中”指定分包商,使得EPC总承包商无法择优选择分包商,由此造成延误工程进度,降低工作效率,使EPC总承包商形同虚设,难以有效发挥EPC总承包优点。
2、EPC项目管理不规范。
人们对总承包管理的概念认识不清,主要是计划体制下各行各业各系统都有自己的基建队伍,在行业垄断、部门分隔的情况下,实施总承包阻力较大。有人认为,实施总承包管理是施工费用再加上管理费,是一种加大了管理费用的“扒皮式”总承包。总承包管理型公司是“皮包公司”。业主行为的影响制约了我国EPC项目的发展。在我国目前体制下,业主类型较多,由于业主的建设目的不同,对建筑法、投招标法的运用理解有所不同。有些业主为避开有关法规的限制,把大工程解肢,进行分块,分段招标,这种情况很不利于开展工程总承包管理。目前在推行EPC总承包模式过程中,有的业主项目管理很不规范,如在项目开工前还未确定合同价款,有条件直接委托系统内或原改制单位的施工单位参与投标,形成了施工单位之间无序压价竞争。有些工程项目结算滞后,对总承包企业造成了巨大资金压力。 3、EPC总承包掌握深度不够。
一些项目业主的强势常常导致EPC总承包商自主性不够,在操作中难以组织起有效的管理,出现随意提高设计标准、增加工程数量以及多结算、重复列支等现象,产生许多结算争议。在质量管理方面,由于EPC总包商无法有效对业主指定的施工分包单位进行管理,难以保证工程质量。逐步规范业主行为。
4、工程施工管理法律制度不完备。
加入WTO以来,我国建设领域与国际接轨步伐逐步加快,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发展已成大势所趋,工程总承包项目也会逐渐增多。然而,我国目前与工程总承包模式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目前我国建筑市场比较混乱,项目管理极不规范,“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极为普遍。要在我国推行应用符合国际惯例的EPC总承包模式,必须解决我国法律、规章中的诸多法律障碍。如EPC总承包商的法定资质问题,主体工程分包的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对项目经理任职资格的要求不明确等,都是必须要通过立法解决的问题。
5、EPC总承包各类人才短缺。
21世纪的竞争,主要是人才的竞争,工程总承包企业也不例外。推行EPC总承包模式,不仅需要大量能够组织大型工程项目投标、合理确定报价、熟悉承包合同的高素质项目经理人才,还需要能够按照国际通行项目管理模式、方法、标准进行管理控制的复合型高级项目管理人才,更需要熟悉EPC项目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以及工程运作的审计人员。这些人才目前国内都比较缺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EPC总承包的顺利推广。学习国外经验,大力培养满足EPC管理需要的复合型人才。积极开展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通过举办各种学术研讨会,专题出国考察与交流,促进我局高层人员同世界最新管理趋势接轨。继续组织抓好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培训。原来意义上的项目经理和总承包项目经理在素质要求上有很大不同,局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开展工程总承包和国际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培训,培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以适应国内外工程建设市场的需要。此外还要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工程实践经验的工程设计、设备采办、施工管理、质量控制、计划控制、投资控制、HSE控制等方面的人才。
二.EPC总承包应健康、良性、快速发展的对策:
1.建立和完善项目管理法规制度体系。建立和健全各类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做到门类齐全,互相配套,避免交叉重叠、遗漏空缺和互相抵触。《建筑法》中应明确工程总承包的法律地位,抓紧出台《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制定有关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积极培育工程总承包招投标市场;参照FIDIC条件,制定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总承包合同条件范本。
2.培育规范的工程总承包市场。政府要加大对推行工程总承包的宣传力度,一是向社会宣传报道工程总承包的特点、优势和典型事例,使工程总承包逐步得到社会的认可;二是与有关部门以及企业管理协会等单位,开展不同层次的EPC总承包研讨会、研讨班,对业主进行培训。促进市场对工程总承包的认同,支持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发育和推动工程总承包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健全。
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范文3
摘 要 今天的投资就是明天的发展。为实现可持续发展,企业按照发展战略,滚动编制长期规划,有序推进项目建设。税收环境、涉税政策是项目可研、运营管理的决策依据,涉税管理贯穿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学习研究工程项目中涉税政策,防范经营风险,用好用足政策,服务投资控制,是工程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笔者结合参与项目建设经验,围绕工程项目中涉税内容进行归纳和分析,仅供读者参考。
关键词 工程项目 涉税政策 应对措施
一、增值税管控
1、不动产进项税管理
2009年,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固定资产进项税允许抵扣,同时明确,一般纳税人不动产、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购进,其进项税不准予抵扣。不动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之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鉴上,实际操作中,为防范涉税风险,笔者认为应把握以下原则:一是界定动产和不动产。国家已颁布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新标准,采用GB/T 14885-2010代替 GB/T 14885-1994,作为建筑物、构筑物确认的参考依据。二是需要对建筑物、构筑物的独立性和设备的附属性进行甄别。按照与主体设备配套、不独立形成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材料可以抵扣;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不直接参与生产、安装使用后与建筑物形成不可分割的整体,不可以抵扣的原则,准确核算进项税转出;三是外接可移动设备。有些设备虽然通过端口与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连接,但可以独立为一项资产,能够移动,不符合不动产的定义,进项税额应予抵扣。
企业运用ERP/PS模块开展工程项目管理,项目WBS(工作细分结构)元素为工程项目中设备和材料准确划分创造了条件。投资管控部门应参考工程详细设计,合理划分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在其项下提报材料、设备需求,以便财务人员准确核算进项税转出。
2、“营改增”进项税管理
2012年以来,全国陆续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本轮“营改增”覆盖交通运输及部分现代服务业。运用好这一结构性减税措施,可降低投资成本。一是优先选择已实施“营改增”地区的服务商,为企业提供勘探、设计、软件等服务,变营业税价内税为增值税价外税,降低工程建设中二、三类费用。二是优化工程承包合同,将施工作业中,有形动产租赁业务划分出来,享受增值税抵扣政策。
二、营业税管控
1、化解多计缴营业税风险
材料、设备计税依据分析。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之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企业工程采取EPC(设计+采购+施工)管理模式的,鉴于EPC总承包单位既是设备供应商,又是工程承包商,按照上述之规定,EPC采购中设备部分将作为工程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无形中增加工程成本。对此,可将物资采购合同从两方(建设方、EPC总承包单位)变更为三方(增加供应商),从源头规避多缴纳营业税、增加投资成本风险。
如上所述,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不计入营业税计税依据。现实中,企业会出现材料采购、现场预制设备的情况,如该部分材料用途划分不清,易并入工程营业税的计税依据。针对这点,首先,要对材料和设备准确界定。原则上参照《建设工程设备材料划分标准》(国标GB/T 50531-2009),并结合地方税务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其次,材料需求源头要界定清楚。投资控制部门应严格按照工程概算,准确划分预制设备所用材料和一般材料,并体现于WBS的不同网络之中。确切地讲,要将预制设备所用材料需求提报反映在设备购置费的网络之中;将一般材料需求提报反映在主要材料或建筑、安装工程的网络之中,以便财务人员分别统计、计提税金;最后,财务人员要对照网络成本归集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对标分析,防止超需求计划发货、预制材料和一般材料相串等,防范投资超概或少计税收风险。
2、化解重复计缴营业税风险
工程分包、转包风险分析。一是《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换言之,安装、装修、装饰和其他工程的总分包之间不可以差额抵扣营业税。二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124号令)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规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分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分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转包不同于分包,在建筑工程总分包之间,如果总承包商将工程转包的,总承包方必须缴纳全额营业税,不可以差额抵扣营业税。地方税务部门划分转包、分包的一个重要标准是,总承包方承揽主体工程应超过总工程的50%,否则,认定为转包行为,不可以差额抵扣营业税。
综上,笔者认为,工程分包原则上,建筑工程可以分包,而安装、装修、装饰及其他工程原则上不予分包,确系资质等因素需要分包的,可由建设方直接与分包商直接签定工程承揽合同。具体操作中,一是要严格审查总承包方的资质,严禁工程转包;二是准确划分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按照主体工程的性质,将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等工程划入建筑工程;而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工程以及被安装设备的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划入建筑工程。三是满足工程分包条件,实行差额计征营业税,即总承包方应承揽主体工程,占总工程的50%以上;总承包方将分包合同到地方税务部门登记备案、申报纳税;总承包方应向地方税务部门提供分包商开具的建筑业发票和完税证明。
三、所得税管控
1、项目转资后折旧费处理方式
工程项目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企业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办理工程项目预转资,暂估资产计提折旧,将来工程决算后,正式转资与预转资有出入的,折旧费不再追溯调整,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再作调整,但该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用后的12个月内进行。
有关工程项目预转资中会税差异,企业层面倾向于:工程项目一年内能完成工程决算的,按合同金额暂估转资产;否则,按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办理转资,每月动态调整。笔者认为,应根据工程项目预计成本办理转资,一年后,比对工程项目账面价值与暂估价值不同形成的折旧差异,做递延税款处理,并做好动态台账,以便后续转回处理。
2、“三项设备”政策处理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三项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由于“三项设备”优惠目录范围过窄、审批手续复杂、内部责任主体不清晰、工程流程不顺,等等,企业落实效果不尽理想。为最大限度落实该优惠政策,笔者认为,要积极推动国家税务总局修订、扩大专用设备目录;要完善落实“三项设备”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明确责任主体、理顺工作关系,建立跟踪机制,实行激励引导。一是安全、环保、机动等采购需求部门是责任主体,在设备选型、技术谈判时,优先选择优惠目录产品;二是采购部门关注收集采购合同、产品性能参数、合格证明等资料;三是生产、技术部门要全面评价设备投入运行效果;四是财务部门收集资料、整理归档,聘请中介开展税务鉴证,并落实于所得税清算中。企业要根据落实政策情况予以一定奖励,建立责任主体为主导、联动部门分享的分配机制。
3、政府补助的业务处理。
为招商引资,推动项目建设,地方政府会在新征土地等方面给予企业发展建设支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地方政府财政返还属政府补助,如费用性返还,当期直接确认为营业外收入;而资本性返还,于收到款项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后续依据资产的使用年限,分别确认为当期营业外收入。税法不同于准则,要求资本性返还于收到款项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待后续分期确认收入时做转回处理。实际工作中,企业收到政府补助时,不论费用性、资本性返还,应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后续根据返还使用情况、受益年限,再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四、其他税种管控
1、房产税政策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计税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笔者认为,新建房屋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安装使用后与房屋形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应并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土地使用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现实中,由于政府规划、拆迁不及时等客观因素,导致企业虽然受让取得了土地但却无法使用。笔者认为,企业在签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应明确土地交付时间为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拆除完毕、具备使用条件时为基准日,对土地不具备使用条件的,请国土部门出具的无法使用该宗土地的有效证明,报请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减免该期间的土地使用税。
3、采购设备关税处理
根据《关于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涉及的相关执行问题》(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进口设备及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可免征关税。企业应编制政策应用方案和计划安排,列出了政策依据、注意事项、工作步骤、时间节点等,取得国家发改委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送达地方海关备案、提请减免关税。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
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范文4
关键词:油田工程 EPC总承包 项目管理
一、EPC工程总承包的特点
EPC工程总承包是目前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管理模式之一,是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及试运行一体化服务,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及造价负责,其最大优点是设计、采购和施工一体化,减少中间环节,把人、财、物最佳组合到建设项目上。这种模式业主只与总承包商建立合同关系,减少了业主招投标和合同谈判次数。
EPC模式的特征主要包括:1、EPC总承包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于设计、施工和采购全权负责,指挥和协调各分包商,处于核心地位。同时总承包商要具有很高的总承包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而且必须熟知国际金融、国际工程设备采购的国际惯例等。2、业利受到更多限制。按EPC合同条款实施工程项目时,业主一般不再聘请工程咨询公司为其服务,而是由业主或业主代表管理工程项目。3、总承包商面临的项目风险高。EPC项目要比设计或施工等单项承包复杂得多,风险也大得多,因为它必须面对设计、采购、施工安装和试运行服务全过程的风险。所以总承包项目风险控制的难度必然更大。4、EPC项目一般规模大、周期长。EPC项目从立项开始到项目竣工验收并交付业主使用的时间一般为3~5年,有的长达10~15年或更长。EPC管理模式的优点在于充分发挥了生产专业化协作的长处,减少了计划、设计、施工等项目建设过程各阶段之间可能出现的矛盾,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缩短工期、节约投资;对于发包人来说,把发包人从繁琐的管理工作中解放出来,也有利于其进行合同管理和组织协调,对于缺乏工程管理经验的发包人更适用。
二、EPC工程总承包存在的问题
(1)对EPC工程总承包认识上有误区。对工程总承包管理的概念存在误解,认为实施工程总承包管理是施工费用再加上管理费,是一种加大了管理费用的总承包;认为实行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后,油田内部施工企业将处于劣势地位,在自家的市场上尽管工程量饱满,但也只能给别人打工,在低端市场中生存。
(2)油田目前与EPC工程总承包相配套的相应管理法规还很不健全。由于国家与EPC工程总承包相配套的相应管理法规、部门规章、实施细则和标准合同文本等还不够健全,导致了油田系统对石油建设工程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没有统一的行业规范和总承包合同文本,从而制约了油田工程总承包的发展。
(3)业主行为对EPC工程总承包影响较大。有些业主为避开有关法规的限制或其他目的,把大的工程项目进行肢解招标,还有个别业主在EPC工程总承包项目上存在大甲方意识,另外成立甲方项目部,使得EPC工程总承包只是名义上的,这些情况都不利于油田工程总承包的开展。
(4)油田建设企业自身素质与EPC项目管理的要求有差距。辽河油田建设集团等油田建设企业虽然具备EPC工程总承包资质,但缺乏与EPC工程总承包相匹配的设计能力,油田建设企业要进入国内外高端市场参与市场竞争,必须要真正具备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的EPC工程总承包资质和能力。
(5)总承包商沿用施工总承包的组织模式开展EPC工程总承包,组织机构不适应EPC项目管理的要求。
(6)复合型人才缺乏,不适应EPC工程总承包的发展需要。油田地面建设工程缺乏能够按照EPC工程总承包等国际通行项目管理模式进行管理,熟悉各种合同文本,能够进行合同、质量、投资、进度及安全等全方位控制的复合型高级项目管理人才。
三、管理模式优化对策
油田建设中各种信息的动态变化以及各种意外情况的发生,要求项目建设各方紧密合作,及时交流沟通。建立快速的信息传递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解决方案机制,促进相互间的良好合作与信任,是使项目偏差得到快速解决的根本保证。而EPC模式下,业主跟总承包商沟通、总承包商再与分包商沟通、分包商再与监督、监理、设备商、供货商等沟通,使信息传递和沟通的速度相对较慢,并出现信息失真,不能快速满足项目变化的要求,基于此,一种建立在EPC模式下的新的快速反应与合作机制(EPC+Partnering)模式应运而生。
Partnering模式即伙伴关系管理模式,是指项目的各个参与方,通过签订伙伴关系协议做出承诺和组建工作团队,在兼顾各方利益的条件下,明确团队的共同目标,建立完善的协调和沟通机制,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和矛盾的友好解决的一种项目管理模式。Partnering模式意味着业主与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在相互信任、资源共享的基础上达成一种短期或长期的协议,在充分考虑参与各方利益的基础上确定建设工程共同的目标,建立工作小组,及时沟通以避免争议和诉讼的产生,相互合作、共同解决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共同分担工程风险和有关费用,以保证参与各方目标和利益的实现。Partnering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EPC的不足。由于Partnering模式需要长期合作的特点,因此通过建立EPC+Partnering模式,业主可以加强与其他各方的合作,大大减少了EPC承包商的单次选择风险。Partnering模式长期合作的特点与EPC项目管理特长相结合,可解决许多工程建设中存在的管理困难、工程各方相互信任度低等问题。在EPC+Partnering模式下,由于业主能够和EPC总承包商通过Partnering工作小组进行及时的沟通,业主的控制力不仅没有被大大削弱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业主对最终设计和细节的控制力。通过监理公司必要的监督和Partnering工作小组及时的沟通,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成本都能得到一定的控制。对EPC总承包商的风险也有一定的控制,对整个工程的管理都能起到一个更好的沟通和控制作用,从而解决了EPC模式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四、结语
未来一个时期是我国油田建设事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全面推进工程EPC总承包建设方式,实现油田建设的规范化与国际化,已成为我们当前面临的一份十分迫切而艰巨的任务。EPC管理模式是比较适合的一种管理模式,但也存在一些弊端,只有不断对EPC模式进行探索、总结、分析并予以优化,才能统筹协作,全面推进其运行和发展。
参考文献
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范文5
关键字:地铁工程;设计合同管理
一、地铁工程设计合同管理的含义
签订地铁工程设计合同是为了规定业主和设计方的权利以及义务,使双方的利益达到最大化,可以说地铁工程设计合同管理是当事人权益以及建筑质量的有效保证。为了满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需求,进一步规范我国地铁建筑市场的秩序,确保地铁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建筑工程合同进行行为约束以及理论指导,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筑市场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建设部制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等等。
二、地铁工程设计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地铁建筑市场仍然处于发展阶段,市场经济体制运作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可操作性差,经常会造成市场交易主体行为不规范,在合同签订和实施的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以下就对地铁工程设计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浅析:
(一)合同管理水平普遍落后
地铁工程设计合同管理的水平仍处于较低水平,设计方普遍缺乏合同管理意识,不重视地铁工程的设计合同管理工作。在地铁工程设计合同文本推行的过程中,许多设计院并没有按照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而是与业主另外签订私下合同,对于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虽然形式正规,内容合法,但双方并不真正执行,主要用来应付管理部门的审查。而实际执行的却是双方出于私利所签订的私下合同,这份合同在形式以及内容上都缺乏合理性,没有法律的保护,给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带来很大的损失。
(二)总分包合同管理混乱
我国尚无规范的总分包合同文本,缺乏对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队伍管理的相应法规。分包市场管理混乱,建设单位随意分包工程,严重制约了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我国目前的设计院大都从事单一的设计业务,无论从市场运作方式,还是经营管理以及技术水平,都不完全具备设计总承包能力,更谈不上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模式,而且我国的专业承包商、专业化程度很低,大部分是建筑安装企业,一部分为机械安装企业,市政工程企业,还有少数基础工程、装修工程、空调工程等企业。这些情况都妨碍了我国地铁工程总分包管理的发展,造成我国地铁建筑市场大、中、小企业互相竞争的混乱现状。
(三)设计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过于草率
在地铁工程设计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有些业主因为急于开工只与设计院签订了一份简单的协议,在一些具体的实施细则比较模糊的情况下就允许承包商开工,随着地铁工程的不断深入,潜在的问题逐渐浮出水面使得双方分歧不断,最终导致合同无法签订。此外在地铁工程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常发生一些业主违反合同条款的规定,拖欠工程款。有些承包商不合理履行条约,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造成工程质量隐患,工程项目超投资、超预算的情况比比皆是。由于业主和承包商签订的协议从内容和结构上来说都缺乏系统性,是施工中产生的问题无据可循,双方之间的纠纷也很难解决。
(四)缺乏大量合同管理专业人才
由于地铁工程设计合同涵盖了各个项目以及专业的工作内容,导致合同管理非常复杂。对从业人员的专业化程度、知识技能以及实践经验等各个方面的要求很高。但是,现阶段大部分的设计院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一些企业甚至是从其他岗位进行临时抽调,这些主要负责人往往不能有效地把握地铁工程设计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工作划分不明确并且不能制定出一套科学合理的合同管理方案,合同文档的管理也十分混乱,所以也就成为了制约我国设计企业合同管理规范化发展的主要瓶颈。
三、解决方法和建议
由于地铁工程设计合同管理是确保地铁工程总体目标实现的重要保障,所以必须加强对地铁工程设计合同的管理工作,对合同要求的各个项目准则进行严格的监督以及有效地控制,保证地铁工程的顺利实施。以下就对地铁工程设计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法和建议进行探讨:
(一)建立并完善地铁工程合同体系
合同体系向国际化发展,地铁工程设计合同管理是以合同文本为基础和依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我国建设工程额合同向国际化方向发展的重要一步。但它只是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合同文本,由于合同缔约方的不同,应该逐步建立起一套比较系统和完整的合同体系,包括业主、设计院、总承包商、分承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合同文本。
合同承包方式向国际化发展,近年来国内业主对地铁建筑业的要求和期望越来越高,寄希望建筑产品成本低、质量好、又希望简化建筑产品购买的组织管理,建筑业能够提供更为广泛的服务。而且由于中国地域广大,自然、社会以及经济等方面的制约因素比较多,各地的实际情况也不同,而我国设计院采用的合同方式较为单一,主要是设计承包,其他承包形式较少。因此我国地铁建筑业迫切需要引进先进的承包方式,以适应国内外建筑市场的要求。合同定价方式的国际化,我国目前常用的定价方式总价合同,而国际市场上的定价方式则比较灵活,分别有固定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不同的定价方式。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正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建材和劳动力的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以往的总价合同已经不能够反映公平交易原则,所以必须要建立多样化的定价方式以适应不同的需求。
(二)实行规范化管理
实行规范化管理,加强对地铁工程的立法与执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下,国家对建设项目合同的管理应该主要通过法律和法规来规范、明确立法、执法与行政管理之间的关系,抑制建筑市场中的无序竞争。我国法律基础薄弱,执法机制不健全,法制意识和合同观念有待进一步加强。同时不适当的行政干预也严重影响正常的经济活动,给我国建筑合同制度的实施带来很大的困难,不利于我国合同管理与国际惯例接轨。因此必须实行建筑工程合同的规范化管理,以及安全的法律体系和专业化的管理队伍,保障建筑工程项目按照合同的要求顺利实施。
(三)建立并完善地铁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建立符合国际管理的合同管理制度,由于我国建筑企业不重视合同管理,缺乏合同管理人才,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在我国没有得到广泛的实行,即使一些单位有合同管理制度,也过于形式化并且不完善。而建立国际化的合同管理制度,就必须在合同各方内部建立专职合同管理部门,在施工企业内部建立合同实施保证体系,做好合同实时控制,合同变更管理以及合同资料的管理,严格执行成本、工期和质量管理计划。
(四)重视管理人才的培养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水平的提升,离不开专业的管理人员作支撑。因此需要强化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合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并且对建筑工程合同所涉及的主要内容进行培训,要求管理人员能够熟练掌握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范围、责任以及权限,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以及专业技能,使其在合同管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总之只有不断加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才能有效地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以及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建筑行业的迅速崛起,地铁工程设计合同在建筑业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地铁工程设计合同的签订以及管理已经成为了一项复杂而又系统的工作,在整个管理的过程中需要各个项目的工序进行有效的评定,用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约束,从而科学有序的完成地铁工程的设计合同管理,这样一来不仅能保证地铁工程的质量,同时还能最大限度的满足合同双方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年度报告课题组.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年度报告2010[R],北京: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
[2]曾定洪.论国家建设项目工程合同管理与审计监督问题[J].贵州大学学报,2006.
[3]杨林生;钟才根;何锡兴.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的现状与发展问题[J].建设监理,2005.
[4]陆建忠.试论建设项目审计结论的法律效力[J].建筑经济,2005.
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范文6
一、加强培训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以提高学习力为重点,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通过建立科学的人才培养和使用机制,促进员工加强自我学习、自我完善。安排工程部的全体人员学习学习国家和电力行业的强制性规范条文,学习电力质检中心站监检大纲以及火电,风电,送变电的验评标准,学承包公司的管理制度和各部室的管理文件。加强各类工程规范、规程的学习,学习火电,风电,送变电工程项目的工程合同,学承包工程处三标体系文件,加强PM2软件的学习和应用,严格按照合同工作办事。
同时,加强工程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学习,学承包管理方面的知识,组织管理人员到总承包公司先进单位学习,借鉴先进管理经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通过提高队伍素质,增强科技创新能力,进而实现工程部综合素质的提升。
二、组织工程设计,搞好技术服务
把重点项目的工程设计工作作为本部门的重点任务,组织优秀科技人员来承担,并按照已批准的设计要求,在保证质量、保证工期、保证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严格按批准的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收集火电工程,风电工程,送变电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安排专题会进行讨论,把好控制投资规模的设计关,把各个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规范化,标准化,提高工程设计的深度和施工图设计的水平,并指派专职设计人员常驻施工现场,与各参建单位的有关人员密切配合,为总承包招投标工作、施工现场工作提供标准快速的技术服务。
三、强化现场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总公司的各个部门的工程管理人员是矩阵式的管理,既受总承包公司工程部的领导也受项目部的领导,各个项目部的工程部的管理人员要定期向公司工程部汇报所在施工现场的工程管理情况,包括工程进度情况,分包单位执行合同情况,工程部的文件运行情况,现场工程资料是不是与工程同步进行,分承包商人员配备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是否能满足施工现场的工程需要,分承包商的现场施工人员是否满足现场工程进度的需要,现场的机械配置是否满足施工现场的需要。
强化施工企业内部管理,密切建设、勘察、施工、监理单位的配合是提高工程质量的关键。从各工序质量控制到分项工程质量、分部工程质量、单位工程质量的系统控制,将质量管理贯穿于施工的全过程。认真抓好图纸会审、施工准备、材料产品检验、组织施工、安全生产和交工验收等主要环节,真正做到施工按规范、操作按规程、检查验收按标准。严格工程结构构件的质量控制,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建立标准养护室。加强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所有工程在下道工序施工前,都要做样板间、样板墙,坚持样板引路,把质量通病消除在分项分部施工中。各项目工程部要责任到人、工作到位,勤于职守,不徇私情,并积极配合施工单位的工作,齐抓共管,确保工序质量,提高工程质量总体水平。
四、抓好文件管理,加强工程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