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单位安全管理细则范例6篇

分包单位安全管理细则

分包单位安全管理细则范文1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xx年5月15日以粤交基〔20xx〕634号 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公路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高速、一级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和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 鼓励公路工程依法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施工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统一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指导和监督检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进度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账,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

第八条 监理人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对所监理合同段的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理管理,发现承包人违法分包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发包人。

第九条 除承包人设定的项目管理机构外,分包人应当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

分包人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分包项目的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工地试验室应当由合同段承包人设立并独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分包人不再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

第三章 分包的条件

第十条 承包人可以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和类似工程经验的单位。对不得分包的关键工程和专项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且每一合同段不允许分包的关键工程至少一项以上。

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单独招标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再进行分包。

第十一条 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注册资金和安全生产许可条件;

(三)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施工业绩、管理与技术人员;

(四)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五)具有其他资格条件(见附件1)。

第十二条 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分包行为管理,合法专业分包分为一类分包和二类分包两个类别,分类原则和有关要求如下:

(一)一类分包:对于综合、复杂公路的施工合同工程,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将单座中桥、大桥、中隧道、长隧道和其他质量、安全风险较高或者技术要求较高的分项工程进行专业分包,以及分包费用总额超过承包人施工合同额30%以上的分包均属于一类分包。一类分包的分包人资质和类似工程业绩应当满足施工合同招标文件对分包专业工程对应的专业资质和专业施工业绩的强制性要求。分包工程中涉及爆破作业、钢结构制作安装、斜拉索制作安装以及其他具有特殊要求的专项工程时,还应当同时符合相应资质等规定要求。特大桥梁、特长隧道、特大断面隧道不得分包。

(二)二类分包:除一类分包以外的其他合法分包为二类分包(见附件1《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专项类别和分包人资格条件表》)。

第十三条 承包人拟分包的专项工程的范围和规模,应当在投标文件和承包合同中明确。

未列入投标文件和承包合同中未明确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照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以及工程实施中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认为对特定专项工程实行专项分包,有利于项目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管理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监理人审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

第四章 分包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相应条件的分包人,提倡承包人以招标投标方式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

第十五条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参照本实施细则配套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2)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应当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

第十六条 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分包合同前,对分包人的资质、业绩、拟派驻的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等情况进行核查。在报请监理人审查时,同时将分包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证明、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等提供给监理人审查。

第十七条 承包人应当在分包工程实施前,将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未经备案同意的分包合同不得实施。审查、备案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承包人提出分包备案申请。承包人将拟分包专项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拟选定分包人的资格、注册资金、管理与技术人员和施工设备等,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并填写《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表》(见附件3),报监理人审查。

(二)监理人审查。监理人按照相应要求,对拟分包专项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拟分包人的资格、注册资金、管理与技术人员和施工设备等情况以及拟签订的分包合同进行审查。

(三)发包人备案。发包人将经监理人审查符合要求并同意的分包合同进行审核、备案。

(四)建立分包管理台账。发包人应成立分包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明确管理部门,建立《公路工程分包人管理台账》(见附件4),指定具体责任人和联系人,掌握分包人履约情况,并每季度报上级管理单位。

第十八条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第十九条 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承包人的质量、安全生产、工期进度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承包人管理,导致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条 公路工程分包项目应当实行合同考核确认,以此认定进场专业施工分包队伍与所签订合同承包人主体的符合性,据此拨付动员预付款。在进场初期,承包人项目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提交《公路工程施工合同考核确认表》(见附件5),经监理人核查,报发包人确认。

第五章 劳务合作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分包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劳务合作人完成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任务,应当参照《公路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6)与劳务合作人签订劳务合作合同,并建立劳务合作合同台账,监理人、发包人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合同中应当附加劳务合作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劳务合作人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管理:

(一)承包人应当加强对劳务合作单位的管理,编制台账。监理人、发包人每季度对劳务合作情况开展一次检查。

(二)承包人、分包人对其所管理的劳务作业人员行为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做好劳务作业人员的岗前培训教育,坚持培训后上岗;特殊工种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持证上岗。

(三)承包人、分包人直接招用劳务作业人员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劳务作业人员管理。

(四)承包人、分包人和劳务合作人应当按照合同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劳务作业人员施工生产安全。

第六章 行为管理

第二十三条 禁止将承包的公路工程进行转包。

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行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

(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二十四条 禁止违法分包公路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二)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三)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四)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五)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的;

(六)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

(七)分包合同未经监理审查或者未报发包人备案的;

(八)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违法劳务合作的行为:

(一)承包人未对其劳务合作人的劳务作业进行技术、质量、安全等指导和有效管理,任由劳务合作人违规作业的;

(二)劳务合作人自带施工机械设备的(指承包人合同承诺到位的机械设备),独立完成分项、分部工程的;

(三)劳务合作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四)劳务合作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劳务合作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采购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等采购主体及方式。承包人授权分包人进行相关采购时,必须报监理人审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分包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分包人提供担保后,如要求承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承包人也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八条 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依法纳税。承包人、分包人因为税收抵扣向发包人、承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予以办理。

第二十九条 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

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资质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交工验收证书中明确分包人及其承担的工程内容、工程量、质量、安全等情况。经发包人备案的分包人向承包人与发包人提出业绩证明申请时,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依照分包合同据实共同出具。

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

第三十条 承包人、分包人应当严格遵循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承包工程和分包专项工程的会计核算。分包工程款项的结算支付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承包人、分包人按照基建财务管理规定,对所承包、分包的工程应单独记账,并按照规定进行核算;

(二)分包结算支付内容应当与分包合同内容相符,收款单位应当与分包人名称一致,收(付)票据必须合法有效;

(三)分包工程款项应当根据实际工程计量进度按期进行结算,不得以预支工程款、借款等名义回避结算;分包工程款应当通过承包人开设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不得提取现金支付。

(四)承包人应当加强对分包人财务账户的监管,并签订资金账户监管协议。

(五)发包人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对分包工程款直付、人员工资发放实施监督检查,建立动态用工和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管理台账,每季度末报发包人备案,确保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建立用工实名制、人员进退场等级考勤制度,推行银行卡直付工资。当出现分包人内部人员投诉、聚众讨薪等涉及资金使用问题时,承包人在支付工程款时扣除部分款项,用于支付相关资金。当情况严重且拒绝配合承包人处理的,信用评价等级直接降低一级。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分包行为的管理纳入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范围,按照职责履行监督检查,有权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相关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者劳务合作人的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许可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证明、营业执照和主要人员的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及职业资格证书等,质量、安全管理和分包管理制度、管理台账文件、资料等;

(二)进入工地现场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

(三)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提供说明;

(四)查阅工程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违反施工分包规定的行为;

(六)发现分包工程因管理混乱、财务账目不清,工程质量安全存在重大隐患且不能整改到位的,由发包人责令承包人将分包人清退出场,并将其从业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二条 公路工程建设实行实名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工程施工中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名举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查处,并以适当的方式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七章 信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 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并向发包人提交信用评价结果;分包人有义务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承包人的严重失信行为。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信用评价每年一次,由承包人对分包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具体评价办法和标准见《分包人信用评价内容和标准》(附件7)。

分包人对承包人存在的严重失信行为可以直接上报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进行核实,并作为发包人对承包人进行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 分包人信用评价等级分类及对应分值等参照广东省公路施工分包企业信用评价的规定执行。

发包人应当对承包人提交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核定,并于3月底以前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纳入信用评价体系进行信用管理。发包人上报评价结果的格式见《分包人信用评价汇总表》(附件8)。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在信用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布公路工程建设中的转包、违法分包和违法劳务合作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承包人、分包人的违法、违规记录纳入信用评价体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发包人上报的分包人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并在信用管理平台上公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规定,《公路法》、《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相关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措施。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项工程,发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专业施工企业完成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劳务合作,是指承包人、专业分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与其他劳务分包企业合作完成的以劳务作业为主的施工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分包人、劳务合作人、本单位人员、专项工程等术语含义如下:发包人,是指公路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

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发包工程实施监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授标,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企业。

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专项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

劳务合作人,是指具有劳务作业资质的劳务施工企业。

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等相关手续的人员。

专项工程,是指本实施细则附件1《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专项类别和分包人资格条件表》中规定的相应工程内容。

转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施工的行为。

违法分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者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施工的行为。

分包单位安全管理细则范文2

关键词:安全;监理;行为;规范

中图分类号:TD79 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2306-1499(2013)03-(页码)-页数

在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中,监理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作用越来越重要,监理单位按照自身的安全监理责任,通过合理的工作程序、方法、措施对施工现场安全控制等方面已经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但由于项目条件、施工单位素质、监理工程师素质等多方面影响,部分工程的安全监理工作效果并不明显,在实际的安全监理过程中存在诸多不规范行为,安全监理工作具有很大的提高余地。

1.监理项目部机构不健全,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依据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及相关招投标的规定,监理企业在投标时会积极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监理企业中水平高、素质强、年龄合适、经验丰富的监理人员组织项目监理部,但在现场实际组织的监理部并未按投标时的名单和承诺书配备监理人员,导致监理机构不健全,监理能力不强,监理人员任意变动。同时,建设单位对监理项目部组建要求不严,对变更人员不加以审核,主管部门对监理人员任意变更处理不到位。对于未经招标确定的监理单位,监理企业未按监理规范规定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监理人员组织监理项目部,存在机构不健全,人员素质差的现象。在一些监理部,无专门负责安全监理人员,有的监理项目部所安排的负责安全监理人员对建筑安全知识、规范、规程、标准掌握不够,缺乏经验,不能有效开展监理工作。

2.监理人员的责任性不强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条例首次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工程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并明确了在监理过程对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理方式。但部分监理人员未严格按管理规定及监理细则中所定的有关程序、方法、措施进行监理,主要表现在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文件审查、审核不严,对施工现场巡视检查力度不足,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处置措施不到位,总监及监理人员不在岗现象较普遍。

3.监理单位的监理文件策划不到位

监理大纲及监理实施细则乃是监理人员现场监理的指导性文件,是开展安全监理工作的纲领,应具有很强的操作性,监理细则要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要达到指导安全监理工作的深度和水平。但部分监理项目部在编制监理细则时,监理工程师在进场后不仔细阅读图纸,未进行工程危险源分析,未按工程施工阶段列出危险源清单或危险源清单未随工程进展进行阶段性更新,所编制的文件为套用文件,在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中无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制定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4.监理工作行为不规范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规定,监理工作程序应体现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的要求。但部分监理企业及项目部未能严格按此要求开展监理工作。

4.1事前控制方面

主要体现在安全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及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文件审查、审核方面。在审查、审核方面的监理不规范行为主要有:

(1)在审查承包商的安全资格时,不注重审查进入施工现场各分包单位的安全资格和证明文件,分包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总包与分包间是否有分包合同、安全生产协议书,分包合同是否有效,如劳务分包、脚手架施工分包、土石方分包施工、结构吊装分包、装饰装修分包等。

(2)不注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制度、教育培训情况进行审查。存在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不健全,管理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不到位。存在新进或转岗工人未经三级教育或三级教育不到位等情况。

(3)在审查承包商提交的专项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时流于形式。一是施工单位的审批程序未完成或不规范时,总监就给予审批,二是监理在审查方案时不仔细审查方案中的具体内容,方案内容中有违反强制性标准和管理规定,或内容不完整,有关数据与工程实际情况不符。

(4)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查不严。特种作业人员持有的上岗证不是有效机构颁发的证件,证件的时效性过期。

(5)对建筑机械和设备的资料审查不严。施工单位提供的有关安全设施、设备、材料的合格证或检测报告等文件,数据不满足规范、规定要求或过期、缺失,个别施工现场存在大型建筑机械及工具式脚手架在无使用证的情况下使用。

4.2事中控制方面

主要体现在对施工现场进行有针对性、有侧重点的检查与督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操作规程、方案等要求对现场的施工工艺、设备设施、操作流程的安全情况进行巡查与督促,并督促施工企业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等工作。在事中控制过程中安全监理主要存在的问题:

(1)现场监理工程师不熟悉施工单位编制的专项方案,不能有效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实际施工方案不符合专项方案要求。

(2)现场监理巡视检查频率不够。监理巡视检查方式主要有:每日例行巡查,定期安全检查与不定期专项检查,节前、节后安全检查。建筑施工现场总是处于不断变化状况,施工操作人员存在侥幸心理,在操作过程中随时会偏离标准、规范、规程及方案中的要求,随时存在安全隐患。为消除安全隐患,在施工单位的控制下,监理应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巡视检查的重点部位及巡视频率,但有的监理部在现场巡视时并未严格按监理细则方案中的要求执行,存在监理巡视频率不够,重点部位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施工过程的安全隐患。

(3)监理在参加安全验收时把关不严。现场涉及的安全验收很多,如:临时用电、施工机具、基坑支护、脚手架、模板、安全防护、施工机械,这些验收项目对安全生产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对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至关重要,如深基坑、高大模板支撑体系、起重吊装、悬挑脚手、工具式脚手等。如施工单位在放松标准情况下施工,监理人员验收时不严格把关,将会引起重大安全事故。但从实际情况看,验收资料显示合格,而现场且存在诸多问题,资料与实际不符。

(4)安全监理过程不到位。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理重点应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尤其是超过一定规模的分部分项工程。建质[2009]87号文中规定,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但现场安全监理工程师未严格按专项方案、监理细则等文件要求对施工过程进行监控,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如深基坑土钉墙支护施工,支护施工大部分为隐蔽工程,监理工程师不按方案监控土钉材料规格、施工长度、间距、土方开挖坡度、深度等,支护塌方经常发生。在其它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中也常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这足以说明安全监理过程监控不严。

分包单位安全管理细则范文3

【关键词】 地铁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管理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d the status quo of the safety supervision in subway project, pointing out the weak links of the construction site safety supervision and the reason; put forward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for the effective guidance of the safety and supervision.Key words: subway project; supervision units; safety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U415.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由于地铁工程施工本身具有特殊性,如:工期紧、专业多、施工单位多、交叉作业多、各专业工人同场作业且流动性大,监理单位能否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显得尤为关键,但由于部分监理单位对安全管理不够重视,监理人员责任心不强,导致安全监管责任未能得到有效地落实。

一、存在问题

(一)对承包商的有关资质审核不全面。

大部分的驻地监理部主要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项目经理、总工的资格证,而未能全面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专职安全员的人数、资格证(安全管理C证、注册安全主任证)、分包单位的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等。

(二)对施工方案(包括各专项施工方案、措施)的审批流于形式。

普遍存在没有认真去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方案、措施,审核、审批结果未能反映这些施工方案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设计的要求,在我们的检查中发现,很多的施工方案根本没有考虑细部环节的具体施工方案、注意事项,而这些恰恰是易发事故的环节,而我们的监理审批意见中却未能指出来,这可是严重的失职行为。

(三)未能及时对进场机械设备进行验收、验收流于形式。

很多的施工机械设备进场了,也已经在使用了,但还未见监理组织验收;就算验收了,也只是例行手续而已,未能检查、测试这些机械设备是否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结果是:很多机械设备是带病作业。

(四)对安全教育的监理不到位。

安全教育,包括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日常安全学习、培训等,是现场安全管理的关键,特别是操作工人的教育。目前,绝大多数承包商对此项工作都是流于形式、甚至是没有进行教育就上岗作业,造成这种情况,作为监理,责任不可推卸,作为监理,未能对各类安全教育(包括受教育的人数,安全教育的过程、内容、时间、考试等)进行有效监管,任由其弄虚作假,其结果是一线操作工人没有足够的安全意识和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

(五)未能准确发现现场的诸多安全隐患。

这一点,是目前几乎所有的监理单位存在的问题,也是最严重的问题。施工作业现场,安全隐患比比皆是,甚至很多是明显的违章作业、没有按施工方案施工,危险就在眼前,但我们的监理人员就是看不到,发现不了,更谈不上如何整改、消除隐患了!

(六)对事故隐患的跟踪整改不力。

监理自身检查、与承包商联合检查、业主检查、市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迟迟得不到整改,或者整改不彻底,或同类问题反复出现,都充分说明了监理对隐患整改的跟踪落实不到位。

(七)旁站监理不到位。

在日常巡查中,只要是没有事前通知有关人员,而来到施工现场检查的时候,都很难看到我们的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监督,就算是有,也是在进行必要的质量验收而非安全旁站监理。其结果是:任由施工班组不按施工方案施工、违章操作无人监管。

(八)监理文件中的安全内容缺乏,没有针对性。

监理规划中没有安全控制点,监理实施细则中没有针对安全控制点制定相关的监理措施。现状是:在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中的所谓措施,很多是施工单位的安全措施,并不是监理措施,即使有一些是监理措施,也是没有针对性的,都是些套话、空话,很多措施是一致的、格式化的,不难发现是从以前监理文件中拷过来的,毫无意义。

二、原因分析

(一)监理单位未能将安全控制放在重要的位置。

大部分的监理单位至今尚未完全将安全控制视为监理单位的重要职责,从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的内容上,从驻地监理部的人员配备等方面可以看出来,指导思想重点是放在“三控两管一协调”上,尽管近年来对安全控制有所重视,但仍然是停留在口头上,未能真正将安全控制放到重要的位置。

(二)未能建立监理安全责任制。

目前大部分的驻地监理部只有明确总监、总监代表、安全监理工程师的安全责任(而且责任也不明确,不具体),其他的监理人员则没有安全责任,这样造成的后果就是在现场的大部分监理人员不管现场的安全。

(三)监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不熟悉。

现场总监、总监代表、安全监理工程师普遍存在不熟悉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包括政府规章、文件、行业规范、标准,业主的要求等)的情况,这是监理人员不善于发现问题的根本原因。试想,连有关规定、要求都不清楚,怎样去发现问题?怎样管现场安全?

(四)监理人员的责任心不强。

很多现场监理人员,不是没有能力去发现问题,而是责任心不强,举最简单例子:工地作业过程中,总会有一些工人不按施工方案施工或违章作业,这些问题一般的人都能看出来,监理人员为什么就不理不管呢?关键是缺乏责任心!

(五)监理人员长时间在同一个工地工作,容易产生视觉疲劳。

“当局者迷,旁观者清”,监理人员长期在一个工地,容易产生视觉疲劳,见怪不怪。当一些问题长时间存在而得不到整改时,容易被习惯性地认为这不是问题!而且还会产生“这么长时间都是这样,并没有发生事故呀”等错误的观点。

三、对策

(一)作为监理企业来说,应明确指导思想,将安全控制作为现场监理的重要内容来抓:

引进高素质的安全管理人才,安排在驻地监理部担任安全监理工程师,并通过这些人才带动整个监理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加强监理人员的在职培训,可经常举办一些综合性的、专业性的安全培训班,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

在编写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等监理文件时,应有针对性地将安全生产监理工作进行策划,制定行之有效的、可操作性强的监理措施,实施时,严格执行。

加大旁站监理的力度,做到凡是危险性较大的工序作业现场,就有监理人员进行旁站,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作为建设单位来说,应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驻地监理的监管:

在《监理合同》中,增加有关安全生产的条款,实行安全风险抵押,对所监理的工地发生了政府有关部门参与调查处理的事故的,视事故性质扣除其部分或全部的安全风险抵押金。

加强对驻地监理在安全方面的监管力度,制定考核办法,实行严格的考核,视考核的结果对监理单位进行安全谈话、不良记录、限制监理单位、总监等在广州地铁建设的投标资格等。

经常组织承包商、驻地监理部的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组织他们到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得较好的工点进行观摩、交流。

在各类安全生产大检查时,组织驻地监理人员参与检查,通过互相检查来提高监理人员发现事故隐患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分包单位安全管理细则范文4

1.送电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一是各送电专业的“春、秋检”检修计划不细不实。计划粗略、内容针对性差、计划不周密、重复停电和临时停电的现象还没有从根本上杜绝。“五查”活动在大部分单位没有真正开展,存在应付检查的现象。“两措”计划未结合安全生产实际,缺乏针对性,落实不到位,未实现闭环管理,存在计划空洞,内容形式化,没有责任人、检查人和验收人,有的甚至未分解到班组,没有完成情况汇总等。二是从事故通报中可以看出,部分单位安全生产分析会主要领导不到位,记录的内容空洞、不真实,班组安全活动会开展不均衡,活动内容编写现象严重。偏远地区送电岗位仍存在无票作业或使用旧的工作票、修理票作业,还有的根本不按《安规》要求执行,我行我素,安全隐患多、漏洞大。三是送电检修工作现场疏于管理,部分检修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自我感觉较好,仅凭经验工作的问题突出。个别基层供电分公司安全管理网架虽然建立齐全,但安全监察职能履行不到位,班组安全员责任意识不强,各级生产人员还没有真正做到“谁管理、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工作原则,没有做到安全责任的到岗到位。

2.外包、多经企业的安全管理放松、管理不到位部分单位放松对多经、外包等施工单位在所辖电力设备上作业的安全管理,如安全措施布置不到位、不全面,作业现场应设围栏而不设,不戴安全帽进入作业现场,无标准化作业指导书(卡)或有指导书(卡)却执行不到位,作业指导书(卡)编写简单,不能起到指导作业现场工作的作用,甚至有的施工队伍不知道标准化作业是什么,不着装作业,安全工器具不试验等,安全管理水平差距很大。同时也反映出供电公司对外包、多经企业施工队伍要求不严,管理不细,重视程度不够。主要体现在:一是外包队伍与主业队伍有临时混岗作业的现象;二是外包队伍临时雇工现象普遍存在,内部安全技能培训不到位,人员安全素质参差不齐;三是以包代管的现象还不能杜绝,现场管理安全措施不全,违章较多;四是在入网队伍资质审查、安全培训上力度不够,没有规避安全责任风险的意识。

3.作业现场管理不规范一是在“两票”执行上不规范、不严格,源头违章现象严重。现场检查工作票上作业简图绘制随意,有的甚至不绘制作业简图;有的工作票未许可就开工,有的工作票未终结就操作送电,工作票上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签名存在代签和事后补签的现象,工作票和作业指导书(卡)上所填写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不执行,有的作业现场应布置安全技术措施,包括现场补充安全措施,工作票或作业指导书(卡)未填写注明,反映出现场勘察制度执行和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工作票列写工作班成员与实际人数不符或签名人数不符的现象时有发生,且未注明原因。操作票存在前后操作内容顺序颠倒,填写不规范,内容不全,执行的操作票操作人和监护人未签名,操作时间未填写等。二是个别单位还存在两级调度许可管理程序不清。工作许可程序不顺,操作程序较乱,与管理模式多样化有关。许可的方式较多,有的调度下令给操作人员操作开关,再下令给作业班挂接地线,将工作许可人的安全职责分开,不符合《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第2.4.2条的规定。三是标准化作业执行不到位。作业现场还反映出对标准化作业的抵触情绪,以及不正确执行标准化作业指导书。有的未按现场作业实际和危险点编制标准化作业指导书,有的无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字就流入作业现场执行,有的标准化作业指导书(卡)基本是复制的样本、套话、原则话,对作业现场不能起到有效的指导作用。四是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到位。“两票”使用管理上存在违章现象,反映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安全管理粗放,使很多不合格的“两票”流入作业现场,作业现场安全监察不细、不实,走过场现象较为普遍。

4.安全工器具、带电作业工器具使用、配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一是乱放严重。安全工器具的存放保管未全部做到专库专柜,还存在随意乱放,试验过与未试验放在一起,合格与不合格或报废放在一起,安全工器具与材料、施工工具放在一起。有的单位带电作业工器具平时放在车内,与其他物品混放。二是配备数量不足。个别单位班组所配置的安全工器具,安全劳动保护如绝缘手套、绝缘靴等数量不足。三是外出作业混装问题未解决。目前安全工器具使用、保管的薄弱环节是运输和使用的过程中不能实现可靠保管,大多是与物品、材料混装,工器具磨损、损坏现象时有发生。四是规章制度不完善。部分单位未按要求建立台帐、未能健全管理细则,使其在无控状态下运行。

5.安全培训深度、广度不够加强安全技术培训,提高一线员工自我保护意识,是防止人身伤害的重要措施。各单位对员工安全培训的深度和广度还不够,深层次的管理培训未到位。如“两措”计划应如何执行和分解落实,事故快报、通报如何学习,怎样举一反三、查找管理隐患,安全技术措施包括哪些,违章作业怎样区别等。

二、送电系统安全管理应做好的工作

1.深化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继续深化责任制落实,督促标准化作业的执行,以严、细、实、勤的工作作风加强送电安全基础管理,抓住送电安全薄弱环节和漏洞,加大整改力度,杜绝“春、秋检”、外包、外协工程施工、送电运行检修、季节性工作中的人身伤亡事故。

2.深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送电专业的特殊性,通过调查研究,细化、完善送电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随着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投入使用,不断完善《送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3.继续加强送电专业安全教育培训应根据培训安排计划把送电系统培训当成一项重要任务。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辽宁省电力公司新修编的《送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送电安全管理体系中的安全管理责任,班组安全基础管理等内容。适时开展送电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实际操作培训,组织学员到送电安全管理水平好的单位参观学习。

4.加强送电安全管理薄弱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据检查调研情况,加大整改力度,重点整治送电保修、郊县区偏远综合供电所的送电安全工作,监督、指导基层供电分公司的安全监察管理工作。

5.尽快解决混岗问题目前各种类型的混岗作业还较多,不利于安全生产管理,当发生生产事故时处理较困难。建议各供电公司按照“三集五大”体系建设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针对实际情况进行研讨,制定可操作的办法,解决混岗问题带来的多重负面效应,同时解决当前基层单位实际从事送电工作人员缺乏的问题。

分包单位安全管理细则范文5

关键词: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理;

安全监理是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重要要求,因为安全是一切发展的保障。只有安全的监理才能使工程顺利的完成。那么房屋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理是靠哪些因素或者哪些人员部门来保证呢。首先是安全监理人员的认真监理,对施工现场进行正确的指导,减少安全隐患发生的概率;然后是公司要完全遵守对房屋施工人员安全保证的法律,坚持安全生产管理颁布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和原则;最后工程监理师要符合安全生产管理的根本要求。

1、杜绝安全隐患,保证安全施工

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在建筑施工前,要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前要仔细研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并且要检查施工现场的所用器械是否符合安全施工的要求,当发现违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机械设备时,要果断停止施工的准备,要求达到合格的要求时再同意批准开工准备。另外,对于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意外情况要进行周全的考虑和筹备有效的应急方案,以免事故发生时的手忙脚乱。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明确自身的责任和义务,以认真公正的标准来对承包单位提出的计量和支付工序进行检测,对于不按照监理工程师要求来进行安全保护措施的人员或者的单位,监管人员要认真坚守自己的职业道德,不但要不畏强权的责令房屋建筑施工人员停工,更要公正的对承包公司提出的计量和支付申请进行暂停和缓批。当施工进行中时的安全布置和安全防护符合安全标准时,监理工程师也不能掉以轻心,反而要防微杜渐,彻底清查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并且要把如何检测基本安全隐患的方法教给施工人员,使每一个在施工现场的人员都提高安全意识,有基本的安全防护知识。当安全隐患发生时,监理工程师要对安全机械进行整改和检测,使危险和损失降到最低,不影响施工的正常秩序,如果隐患未能及时消除,监理工程师则要尽快找到隐患的根源,并且禁止工程的侥幸心理来马虎大意的验收工程。采取的办法有比如说把《中间交工证书》暂缓交纳,因此在各个工序验收时要格外注意安全隐患的发生。

2、善用制度保障安全

房屋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要遵守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这是国家对社会建筑工程施工人员的安全的法律保护,也是施工单位必须遵守的纲领。但是,光有法律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求各个部门人员要严格的遵守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明确自己在工作岗位上应该肩负的责任,并且对于自己的责任要有完全的责任感和担当,使每一个责任都得到完美的保证。这就是要求每一个部分,每一个环节都要完全遵守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并且需要专门的人员进行监督,负责主要责任。那么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制度如何得到体现呢?人员如何遵守呢?这就需要三方面来贯彻:一方面要监理工程师不仅对施工的完成程度进行监督,更要对施工人员的安全进行监督;另一方面要安全监理员着重保证施工过程中自己职责的安全保证;最后一方面要施工人员自己提高警惕,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及时通知监理人员,保证自己工作范围内的安全。

3、严格审查施工现场的设备设施安全

设备设施安全是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中的保证安全的重要环节和客观标准,监理工程师要每隔一段时间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设备和设施进行检查和检修,使每一台机器都属于正常的运作的状态,同时也要对设施设备的配件进行严格的检查,保证每一个零件,每一个螺丝都是安全无隐患的。使该房屋建筑工程的所需求的所有机器设备设施都有最大限度的质量合格保证。保证所用的设施设备都是在经过严格的审查才进入施工现场。对于那些国家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机器设备要严防第一防线即施工现场的进入,如果发现有违规机器和不达到安全生产标准的设施时,监理人员要果断停止施工进行整顿。

4、动态管理分包工程的安全

工程的分包施工是如今社会快速发展的的房屋建设当中的常用形式。分包施工可以减轻公司负担,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准时完工。但是分包施工对于安全监理却是一个难题,不仅需要工程师对分包的各个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检验,更需要保证工程的整体的安全施工。因此监理工程师要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严格恪守道德标准,坚持委托监理合同的授权,对分包后的工程监理做出很好的规划和方向,处理好分包后的监理工作,定期审查分包项目的缺位现象,仔细审查分包合同中各施工单位包括总施工单位和分包项目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细则,防止责任的缺失,同时要明确各自的安全承诺,以免施工单位“以包代管”造成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的缺失。所谓动态管理也就是说安全监理工程师要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进行动态的监理,随时观察工程的进展和带来的安全隐患。对于分包工程中的任何一个项目都不能怠慢和安全隐患的姑息。必须提前监理工程,同时要对施工安全监理进行专人负责安全监理账簿,随时登记各个分包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进展和安全监理的进展,对于在巡查、检测中发现的涉及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中不符合安全生产监理的问题进行随时登记和及时处理。

总结: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理是社会发展的重要课题,监理工程师坚决遵守国家颁布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把检查制度作为安全监理的首要标准,同时监理工程师要恪守职业道德,对房屋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和解决,对于设备设施则要细心的对每一个零件进行检测,避免“千里堤坝毁于蚁穴”的情况,对于分包的动态监理更加不能掉以轻心。

总而言之,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监理是一项重要的安全保障,不仅对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和进度有重要的影响,更重要的是它关系到每一个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只有安全监理工程师和国家和社会以及承包单位的共同努力保证施工的绝对安全,才能使房屋建筑工程成为社会放心的工程。

参考文献:

[1]李宏,闫建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评价方法分析;施工技术;2006(12)

[2]顾冲时,汪自力,刘成栋;提防工程安全评价专家赋权模型;岩土力学;2006(12)

[3]王文清;邹爱华;建筑企业项目管理研究;国外建材科技;2005(05)

分包单位安全管理细则范文6

关键词:施工安全;控制措施;管理方法

在当前我国的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城市化进程越来越快,经济区域化发展的趋势也越来越显著,对交通道路建设的需求也大大增加,作为最基础的交通工程,随着公路里程不断增加,公路工程成为我国交通建设的重中之重,公路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的关注度也在与日俱增。公路工程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项目建成后运行过程的安全管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又包括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政府监督部门的安全管理。其中,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主要是及时发现、分析和控制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及危险因素,建立安全管理系统,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知识的培训和教育,防止事故发生,避免或减少损失。安全管理始终是施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工程顺利完成的重要措施。

一、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分析

(一)内部原因分析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事故作为导致施工进程停止或受到干扰的意外事件,是以施工生产过程中一系列有序的不安全事件为前提。施工过程中的人员、设备、工具、材料和环境是构成安全事故的主要因素。安全事故产生的原因主要是作业活动、不安全因素、不安全事件相互作用的结果。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事件的存在是安全事故产生的基础,而安全事故是以施工生产活动为载体的。只有在对不安全因素的识别、分析后,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计划、方案,通过采取必要的检查、调整和纠正等措施和手段,对施工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载体的活动进行限制,才能减缓或控制不安全事件的发生。

(二)外部原因分析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发生的外部原因体现在以下几点:

1.公路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表现为:针对施工过程中薄弱环节采取的事故防范措施不到位,安全施工的主动性和预见性差,政府主管部门安全监管可能存在盲点,未能合理组织利用施工系统各种管理资源和充分发挥各个管理层次、环节的整体效能。

2.公路工程施工各方主体安全责任未落实到位表现为:部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未能建立起真正有效运转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不强,重效益、轻安全;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安全防护不符合标准要求。

3.保障安全生产的社会环境要素不够完善。施工企业之间恶性竞争,低价中标,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无资质单位挂靠、以包代管现象突出;科技进步在推动公路施工安全生产方面的作用没有充分体现出来。

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特点与基本原则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特点是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复杂性、精细性、长期性、社会性。复杂性主要是由公路工程施工管理的技术复杂、工种复杂、环境复杂来决定的。精细性是由于现代公路工程施工强调精细化、规范化施工,每一道工序、每一种工艺都要求按规范进行精益求精。长期性是指施工安全管理贯穿于工程的设计期、准备期、施工期直至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社会性指工程实体的质量安全和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因此,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必须系统而全面,这样才能保证施工安全,运行安全。

三、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措施

(一)加强公路工程施工的整体设计,提高施工安全技术

现代公路工程的施工量极大、施工工艺也很复杂,在施工前一定要对工程进行系统、客观的整体设计。公路工程的前期设计规划不仅要对工程的技术参数、施工质量要求、施工细节等作出详尽而充实的计划,还要对工程各个具体环节的施工要求、可操作性与实用性等进行严谨而专业的论证,同时尽量优化每一道工序。

(二)建立健全公路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网络体系,确保施工质量

必须建立并完善公路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保证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能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能落实到人。明确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责任制原则,从项目实施的部门经理到生产工人,按“层层分解、细致分解、完全分解、分解到人”的原则,把安全管理工作分解到每个项目部、每个施工班组、每一个施工人员,构成了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在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的进度与质量对施工项目的安全有着很大的影响问题,这就对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监控质量、调整进度等工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且,公路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问题是一项非常细致的工作。施工现场的火灾、爆炸、高空作业、施工用电、机械设备、交通、施工质量欠缺、作业不规范等安全隐患较多。在整个公路工程施工的各个阶段,都应该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各个细节都进行及时的预测分析,做出科学的分析和评价,消除安全隐患,把安全网络体系中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到位。

(三)提高施工人员素质,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对施工人员的要求是很高的。保证安全生产的人员组织措施通常包括施工人员安全意识的规范化、安全生产知识与技能的培训与教育及安全管理组织体系的健全。

安全教育与培训应该由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开工前,要对所有参加施工人员进行一次系统的安全教育,包括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教育。施工中,要强化经常性的安全教育,要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及时交待安全注意事项,评讲安全施工情况,做到事事讲安全,时时讲安全,及时发现、消除事故的苗头,督促员工对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竣工后,要及时进行安全总结教育,对发生的事故或发现的事故苗头,认真组织分析,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教训,制定防范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对好的经验、成功的做法要及时纳入安全管理体系,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通过对施工人员多种途径的培训、教育,全面提高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规范工人的操作行为,做到人人上标准岗、干标准活。使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推动了各项规章制度和规程的落实,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四 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工作实践,简要分析了公路工程施工过程的不安全因素,总结了安全管理的特点与原则,重点从提高施工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网络体系的建立两方面提出了保证施工安全、可操作性强并经实践检验的控制措施和管理方法。

参考文献:

[1] 张琦,张少丽,张志中. 公路施工的安全控制探讨[J]. 华章. 2011(22)

[2] 朱帷孝. 浅析加强公路工程施工建设与管理[J]. 才智. 2010(27)

[3] 孟广勇. 公路施工工程中的质量控制技术探析[J]. 华章. 20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