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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保的法律法规范文1
关键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思考
中图分类号: D92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0)-10-0181-1
自从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颁布以后,水土保持工作的内涵和外延日益丰富和全面,水土保持学科的理论、体制不断完善。水土保持工作在环境建设中水土保持生态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我国取得了明显的发展和进步。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我们发现在监督执法实践中,水土保持法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于修定势在必行。以下将探讨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有关问题。
1 关于执法主体问题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现行水土保持监督的执法主体,由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确定的负责水行政管理和水行业管理的各级水行政机关的总称。水土保持规划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土保持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在监督水土保持执法过程中水土保持机构对同一管理对象有两个执法主体。因此建议在修订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时对执法主体予以详尽解释,以避免执法主体的间的“执法打架”。
2 关于管理体制问题
流域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水土保持预防监督。近一、二年内完成全国、七大流域和省级水土保持监测规划,2006年完成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一、二期工程,建立布局合理、覆盖全国的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国水土流失状况实施及时、准确、持续的监测,形成标准统一、定量准确、技术先进、时效性强的水土保持监测系统,建立水土保持定期公告制度,建立并完善全国水土流失本底库和动态数据库,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建立健全各级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培养专业水土保持监测技术人才,制定数据采集、信息管理、设施设备条件等监测技术标准,建立健全监测工作年报制度,实现监测预报技术的规范化,建立监测机构和监测人员资质管理,提高监测质量和水平。在水土保持执法过程中,由于执法主体不一致,管理体制的不健全,而引起争议,从而严重阻碍流域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因此,建议应明确水土保持法中流域管理机构的管理范围和职权,以及区域管理和流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赋予流域管理机构相应的权利和职责。
3 关于监督管理问题
在监督一章水土保持法只有三条,属监督的真正内容只有一条,已经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要求,政府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主要是行使全方位的监督职责,因此监督管理应包括监督机构、监督人员、监督资格、监督程序、监督执法标志、社会制度、检查制度、收费管理、监督手段、被检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各监督管理机构的权限、水土流失的协调处理、技术标准、项目监督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等方面的内容。在监督一章关于监测的内容里仅有一条,对于建立预报公告制度和水土保持监测网络进行了明确,却表现出相关制度不够完善,理应对网络布局原则、监督机构资质、监测数据上报形式、监测机构的职能、监测内容、公告制度、公告内容及公告权限、设备和数据要求标准、资料审核等规定进一步明确。
4 关于治理问题
水土保持应把治理水土流失区的分类与标准作为重点,确定重点监督区、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治理区划分的标准和依据。在人类活动影响下,特别是人类严重地破坏了坡地植被后,由自然因素引起的地表土壤破坏和土地物质的移动,流失过程加速,即发生水土流失。水土流失是我国土地资源遭到破坏的最常见的地质灾害,其中以黄土高原地区最为严重。水土流失是指在水流作用下,土壤被侵蚀、搬运和沉淀的整个过程。在自然状态下,纯粹由自然因素引起的地表侵蚀过程非常缓慢,常与土壤形成过程处于相对平衡状态。因此坡地还能保持完整。
5 关于法律责任问题
强化执法,加强监督管理是保护重点治理成果,提高治理效益的有力措施,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三农”、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的迫切要求,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切实遏制一方治理、多方破坏现象再现,从而早日恢复优良的生态环境。
流域管理机构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现场制止违法行为应授予一定的强制权;加强对水土资源的保护;对构成犯罪的,增加犯罪的规定和处罚;增加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额度;对造成水土流失拒不治理的、拒绝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或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拒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拒不缴纳或拖延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等违法行为,对相应的法律责任都应分别明确。
关于医保的法律法规范文2
一、加强组织领导,突出学习重点,有效提高广大干部职工法律素质。
根据我局“四五”普法总体规划和县委普法办的具体要求,我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普法学习,并始终将此项工作作为局内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年初制定了普法计划,并认真实施。针对“四五”普法工作提出的新的目标和要求,我局严格按照规划的安排和计划,在抓好全体职工学法用法的同时,着重抓好局内领导干部和执法监察人员的普法工作。在每月至少一次的职工集体学习中,专门安排一些法律法规的学习内容。半年来,我局干部职工学习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行政许可法》、《××××××自治县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在工作中,坚持把学法、普法和依法行政相结合,自觉依法办事。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我们进一步拓展政务公开渠道,规范政务公开内容,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制定了《××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了公开、透明、高效、规范政务公开制度体系。
通过学习使全系统干部职工基本具备了现代法制观念,法律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法律素质有了较大提高。同时也有效提高了全系统干部职工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实现了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用段管理的转变,全面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水平。为进一步促进我县劳动保障事业的不断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按照目标规划,狠抓落实。
关于医保的法律法规范文3
一段时间以来,享有医疗等社会保险的人遭遇交通事故后,其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否扣除医保支付的部分,致害人能否因被害人享有医保而免除责任,已成为此类案件审理的热点。“维权在线”记者最近就接触到了这样一起交通肇事案件:
事故回放
某市66岁的退休工人张某和老伴晚饭后在小区外面马路边的人行道上遛弯儿。当他们行至离某公司大门500米处时,才与朋友喝了一斤多酒的柳某开车从此路过。醉眼朦的柳某突然从身后向他们撞来,结果张某的老伴幸免,而张某则被撞成重伤住进了医院,先后花去医疗费等4.5万余元。经交警认定: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由柳某承担,张不承担责任。柳某对此认定没有疑义。由于张某加入了社会医疗保险统筹,享有医疗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机构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给他核销了2.9万多元医药费。在理赔问题上,肇事人柳某只同意承担张某医保没有核销的医疗费1.6万元和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对医保已支付的部分,柳某以损害赔偿以受害人实际损失为准,张某不能获得双重赔偿为由拒绝赔偿。为此双方闹到了法庭。法庭支持了张某的请求,判处柳某对张某的全部医疗费4.5万元等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庭认为,柳某不能因为张某获得其医保统筹基金赔偿而免责。
依法说案
医保统筹基金赔偿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两种请求权的法律基础是不同的。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的基础是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即赔偿权利人以《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的规定,主张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而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赔偿的请求权的基础是《劳动法》和有关社会医疗保险统筹等劳动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另外,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养老保险等是依据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实施的,工伤待遇、养老保险待遇,其投保职工与相关社会保险机构之间形成的赔偿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而因交通肇事引起的受害人与致害人之间的损害赔偿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因两种请求权的基础不同、两种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替代。因而张某有权获得双重赔偿。
关于医保的法律法规范文4
(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摘要]医保改革是中国当今热议的话题之一,而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管是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在医疗保险基金部分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手段都十分匮乏。本文通过对医疗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及其监管手段的简要介绍,总结了当前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
关键词 ]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监管;实现路径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5.251
医疗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部分,是指社会劳动者因疾病、受伤等原因需要诊断、检查和治疗时,由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和物资帮助的一种保险制度。我国医疗保险制度较西方国家起步较晚,一直被作为社会保险的一部分来研究。但近些年来,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迅速,覆盖范围不断扩大。据统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由2009年的3420.3亿元增长至2013年的7061.6亿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也由2009年的2630.1亿元增长至2013年的5829.9亿元。然而,在医保基金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如医保基金被贪污挪用,“分离住院”、居民“一人参保,全家使用”,这些现象都严重地影响到医保基金的正常运转,因此,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管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和经济意义。
1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及监管现状
遵循现收现付制度的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营运原则。目前国际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可以分为预付制、后付制和一体化制。后付制是由病人先看病,后由保险机构支付费用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保证了医院的自主权,但容易造成医保基金的浪费。预付制是在医疗费用发生之前,医疗保险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将医疗费用预先支付给医疗服务机构。采用这种方法便于测算,但医院为控制成本对患者服务的质量难以得到保证。我国曾长期实行后付制,近几年逐步向预付制转变。
我国对于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监管的法制思路是“基本保障、广泛覆盖、双方负担、统账结合”,其中“统账结合”为我国医疗保险基金目前的筹集模式。1998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中规定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全员参保,基金筹集的比例和支付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保险费用由筹集基金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1]而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监管只有2011年开始施行的《社会保险法》,而该法中的规定大多为原则性规定,较为粗略,如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六十九条规定基金不得被随意挪用,但并没有指出违反该法之后的相应惩罚措施。第七十条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的详细情况,第七十一条规定了财政部门、社保机构、审计机构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权。[2]这些规定过于泛泛,难以对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形成强有力的监管。
2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医生自身具有“二权合一”的垄断,由于专业知识的限制和医疗市场的特殊性,医疗市场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医生既是医疗服务的供给者,又是医疗消费的决定者,这种由于具备双重身份而产生的垄断使得市场失去了其自身自主性的监督。
第二,由于医疗保险采取第三方支付的形式,因此医生和患者可能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共同勾结进行骗保。由于医保基金实行总额预付制,医院为了防止自身经营过程中超出额度上限出现的亏损,医务人员在治疗过程中可能会采取过度治疗来套取医保基金。
第三,基金运行监管主体的权力范围模糊。我国的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监督属于分散模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共同监督基金的运行。这种分散的管理模式导致一个部门具有基金监管的多项职责,与此同时,多个部门也要共同监管同一领域。由于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对基金的监管难以高效地执行。
第四,目前我国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管的透明度较低,也没有一部专门要求对医疗保险信息披露做出明确规定的法律,对于医保基金使用情况公开的范围、途径、时间、效果等都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医保经办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以乘机利用职务便利以权谋私,不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导致基金损失惨重。
第五,医疗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多为原则性规定,并没有实质性的惩罚措施以及责任追究机制,难以对各类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的遏制。例如《社会保险财务制度》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资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但是该禁止性条款并没有规定违反该条款的法律责任,以致其无法真正发挥作用。
3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监管的有关建议
3.1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险法律监督体系
当前我国医保基金监管方面的法律严重缺失。一方面立法层次低;另一方面已经出台的《社会保险法》中对医保基金监管的细节方面存在欠缺,惩罚措施也不够完整,缺乏相关的配套条例。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等相关法律并尽力提高立法层次,让社医疗保险基金能够在筹集、使用、支付等环节都有法可依,确保基金的安全不受侵犯,保证整个医疗保险保障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2完善医疗保险基金运行过程监管
完善医疗保险基金运行过程监管主要表现为专业多样的监管主体、紧密结合的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努力实现监管过程中政府与医院之间的良性互动等方面。从事前监管与事中监管、事后监管相结合的角度,应加强网络监管的运用,注重发挥事前监管的风险预警功能,严格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行政准入,加大额度运用的实时监控力度。监管部门须严查其以任何形式滥用额度,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3.3健全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监管信息披露制度
德国对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奉行自主管理、独立经营、民主参与的原则,还专门成立了“社会法庭”统一监督社会保险机构的基金运行。我国在医保基金使用方面也应赋予公民申请信息公开的权利,第一,以法律形式对医保基金使用的范围、公开方式及公开的程序等事项作出清晰明确的规定,并允许公民口头或者书面申请公开。对于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的重要事项,有必要实施听证程序。第二,由于医患双方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因此应当以法律严格规定医方的告知义务。包括医方采取的诊疗方案、价格、预期疗效、副作用等,尽最大可能让双方在信息知晓上处于平等地位。第三,对于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的情况,其财务报表必须严格按照审计规范制作,并聘请第三方的审计机构进行审查,立法的形式对报表造假行为进行严惩。同时,定期进行信息公开并及时上传至官方网站。
参考文献:
关于医保的法律法规范文5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和社会多方筹资相结合的办法。年人均筹资标准为320,每人每年个人缴纳40元,各级财政补助280元。由各院校确认的贫困生个人缴费20元,各级财政补助300元;西宁市低保、重残大学生参保个人不缴费,由民政部门代缴。
二、青海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
青海省针对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定的这些政策使大多数大学生在生病时都可以获得帮助,特别是经过2010年、2012年对这些政策的完善后,大学生就医时获得越来越多的实惠。但我国的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起步较晚,尤其在西北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过程中体现的问题更加明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大学生医保政策宣传不到位青海省政府虽然将大学生医保政策在报纸上、网络上进行了,但是没有将该医保政策的内容向大学生进行到位的宣传,并没有使大学生明白这项政策对自己的益处,甚至有许多大学生根本不知道自己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再者,高校的相关部门只是委托班干部给学生发了医保卡,但是对于如何使用医保卡以及相关的医保政策没有任何解释,导致学生即使拿到了医保卡也不知道自己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该如何从中受益,甚至班级的班干部也是一头雾水。
(二)大学生医保意识低,报销人数较少经调查显示,很多在医保期间有过生病就医经历的大学生,几乎没有使用医保卡的意识,往往是直接选择自费医疗。由于医疗费用越来越高,他们为了省钱不敢选择大医院,一般到学校附近的小诊所简单就医,更有甚者直接到药店买药服用。这对他们的健康显然十分不益。即使部分学生有医保意识,也因为不知如何使用医保卡而放弃了该项权益,或者经过多方询问了解了如何使用医保卡,但是已经超出了理赔时间而无法享受到该权益。只有那些身体不太好,就医次数多,经过积极的多方询问有过使用医保卡经历的学生才真正办理过医疗费用报销人数。这种现象显然有违政府建立大学生医保制度的初衷。
(三)对重大疾病医疗风险控制水平低据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北京大学生医疗保障现状分析》课题组研究发现,万人规模的大学通常每年出现10万元以上医疗费用的罹患重大疾病的大学生约为在校生的l%。尤其是当大学生遭遇重大疾病时,个人负担较重,特别是来自贫困家庭的大学生一旦遭遇重大疾病的风险就更大。而青海省大学生医保政策中并没有承保重大疾病的规定。查看政策内容,也许以下规定能够减轻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负担:“住院费用补助标准: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报销8万元;特种慢性病门诊补助标准:个人缴纳居民医保参保费用的大学生凡患28中慢性病的,每次报销比例50%,按病种不同,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报销1000或3000元。”但是封顶线的限制导致这些理赔费用在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面前显得捉襟见肘。这种情况下,患病大学生,特别是家庭困难的大学生只能向社会求助,寻求捐款。
三、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大学生医保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学者基本上已经达成共识:大学生医疗保险纳入城镇医疗保险的部分属于社会保险的范围,因此应该具有强制性。虽然青海省政府在2010年对大学生医保政策的完善中规定:在校大学生必须全部纳入居民医保,但是青海省大部分的高校大学生对国家的新医改政策根本闻所未闻,更别提青海省的大学生医保政策了。这一方面是由于青海省高校的大学生不够积极主动去发掘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信息,另一方面青海省地处偏远、信息闭塞也是大学生不能及时了解相关信息的一个原因。因此,为了贯彻国家新医改政策的精神,青海省政府、青海省高校更应该加强大学生医保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每年的新学年伊始是一个宣传的好时机,可以在各个高校以举办讲座的形式进行集中宣传,同时将医保卡的使用流程、保障范围等在学校的宣传栏张贴。学校还可以在学生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的大学生医保咨询处,培训专门的工作人员对每位过来咨询的大学生进行耐心的讲解。
(二)建立多层次、多支柱的大学生医疗保险模式新医改政策将大学生纳入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的确对解决大学生看病难的问题有很大帮助,但这种单一的制度并不能解决所以问题,因此我们需要建立多层次、多支柱的大学生医疗保险模式。首先,我们可以将大学生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结合起来。一方面强制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另一方面鼓励大学生积极参加商业医疗保险。大学生可以针对自己的情况自由选择适合自己的商业保险的险种,这样可以使大学生的医疗保险更加全面。其次,不断完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可以借鉴助学贷款制度,探索建立一种无息的“重大疾病保障贷款”机制,帮助大病、重病学生解决医疗费用问题。
关于医保的法律法规范文6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工作要点,11月14日至16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万年的带领下,就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例”)的情况进行调研。调研组集中听取了市政府及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卫计委、规划局、老龄办、医保局等相关部门的情况汇报,先后深入泰宁、沙县,听取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情况汇报,实地查看了市国德老年康养中心,泰宁县老年活动中心、和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县社会福利中心,沙县城北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幸福庄园养老院、富口镇姜后村乐龄学堂、镇老年服务中心等,召开由社区工作人员和养老机构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广泛深入了解“一法一例”实施情况。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和成效
市政府高度重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认真贯彻实施“一法一例”,围绕“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工作目标,加强社会保障、养老服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工作推进力度,注重营造“政府主导、部门齐抓、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工作格局,积极推动养老事业健康发展。
(一)社会保障体系日益健全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切实加强老年人社会保障工作。目前,全市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制度全面建立,参保人数持续增加,保障水平稳步提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补助标准持续提高,大病医疗互助范围逐步扩大,老年人医疗费用负担有所减轻。符合低保和五保条件的困难老年人实现应保尽保,保障标准逐步提高。重点优抚对象、“五老”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有所提高。老年社会福利制度由特惠向普惠转变,高龄老人补贴实现全覆盖。
(二)老年人救助水平有所提升
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救助工作原则,逐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并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明确了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等供养内容。加大对经济困难和生活无着落老年人的救助、供养力度,在生活、医疗和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救助,将特困人员供养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老年人救助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三)养老服务工作积极推进
适应人口老龄化的实际需求,初步构建了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的养老服务体系。在居家养老方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进专业养老服务组织,为居家老人提供家政、医疗保健等服务;
在社区养老方面,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全市已建成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39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161个。在机构养老方面,加强农村幸福院、敬老院、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机构建设,养老床位数量逐步增加,探索养老服务供给模式。全市现有农村幸福院、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各类养老服务设施624处,养老床位数达15031张。
(四)老年教育工作健康发展
加强基层老年学校、老年协会、体育组织建设,将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重点开展以满足老年人求知、求健、求乐需求的老年教育活动。组织和引导老年人参加各类文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搭建平台,丰富了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在泰宁、沙县等地开办的乡村乐龄学堂,深受群众欢迎。
(五)政策支持步伐不断加快
近年来,我市先后出台了《“十三五”xx市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关于加快发展养老事业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十三五”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齐短板的实施方案》《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等惠老政策性文件,为进一步完善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机制,贯彻落实“一法一例”,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支撑。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宣传不够深入。一是社会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认识和理解不深,个别部门和领导对老龄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推进力度不够。二是存在法律宣传盲区,部分老年人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优抚政策不了解,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养老服务工作发展不平衡。一是养老服务设施薄弱。按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工作仍有差距,城乡发展不平衡,尤其是老旧小区,多数没有闲置房屋用于养老服务。社区“嵌入式”照料中心、社区养老中央厨房等项目刚起步,政府购买“线上+线下”居家养老服务标准比较低,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尚未开展。二是养老服务水平不高。受场地、人员、资金等因素制约,大部分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服务项目不多、服务功能不全、服务水平不高。目前开展的养老服务项目多数只是提供日常送餐、看护、打扫卫生等基础,项目拓展面不大,且缺乏行业服务质量标准。三是养老服务能力不强。大多数养老机构的护理人员主要为四、五十岁甚至六十岁以上人员,且多为下岗人员或外来人员,普遍存在护理水平不高、人员流动性大、队伍不够稳定等问题。四是养老床位空置率较高。虽然我市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总数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但在养老机构实际运营过程中,存在空床率较高的情况,入住率不足50%,有的不足30%。
(三)医养结合难题亟待破解。一是对高龄、失能老人医疗护理保障不足。护理型养老机构的一些护理项目,如床位费、护理费等无法纳入医保报销范围。二是家庭医生签约、社区用药和报销、医生多点执业等制度不够完善。探索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牵头部门尚未明确,工作推进缓慢。三是专业护理机构发展较慢。随着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数不断增加,对护理型养老的需求越来越大,目前我市仍缺乏专业的老年护理机构或康复疗养机构。
(四)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不够到位。一是子女不赡养老人,遗弃老人,打骂老人的行为依然存在;
以直销、传销、电信网络诈骗致使老年人上当受骗的事件时有发生。二是子女截留养老金、高龄津贴的现象时有发生,致使政府扶助资金难以起到实质作用。三是老年人渴望子女亲情慰籍、社会价值认同等精神方面的需求远不能够得到满足;
“空巢”、独居老人不断增多,不同程度造成老年人精神生活贫乏,心理健康较差。
(五)老龄工作机制不够完善。一是基层老龄工作机构与队伍建设比较薄弱。部分乡镇没有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一般依托在老年人协会,从事老龄工作的人员多数年龄偏大、文化素质较低,影响老龄事业的发展。二是部门工作合力不足。法律赋予政府的职能分散多个部门,职能作用发挥不够,未能形成整体合力。三是经费保障机制不够健全。工作经费没有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三、今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一是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推动老年人法律法规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增强全体公民自觉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识,帮助老年人提高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营造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和道德环境。二是大力倡导尊老、敬老、孝老的社会风尚,特别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敬老道德教育,强化道德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大对家庭成员关心老年人精神需求、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规定的宣传,促使全社会正确认识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推动家庭落实赡养、扶养责任,自觉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形成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三是加大关爱力度,着力丰富老年人精神生活。健全完善老年人精神关爱制度,培育发展老年人精神关爱服务队伍,积极探索和实践关爱方式方法,努力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多层次、个性化的精神关爱服务。
(二)强化养老服务能力建设。一是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养老设施规划,充分发挥现有养老设施作用。加强福利院、敬老院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有机结合的养老服务模式,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市场化有偿服务和志愿者公益服务相结合的养老服务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二是完善和落实发展养老服务业在用地、税收、财政、金融、床位补贴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积极推广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运营模式,逐步形成跨行业、广覆盖的养老服务产业集群。三是加强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加强对养老护理员的专业培训,支持引导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大力培养养老服务方面的专业人才。加大养老服务就业扶持力度,鼓励大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提升养老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三)加快推进医养结合。一是加大医养结合的研究探索力度,积极构建养老、医护、康复、临终关怀服务相互衔接的服务模式,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与医护服务的便捷对接。鼓励支持医疗机构开设老年病专科和老年病门诊,增加老年病床的数量,配强专业医护人员,努力满足老年人的医疗和康复需求。二是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用,将其作为医养结合的支持平台,鼓励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合作,委派医生上门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慢性病管理、健康教育等一站式服务。三是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建立完善家庭医生制度,开展居家护理服务,不断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让老年人能够就近享受到较高水平的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和康复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