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的法律法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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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的法律法规

创业的法律法规范文1

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是现阶段高等院校义不容辞的责任。对大学生进行创业的法律指导,其基本内容应包括调控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法规、规范市场管理秩序的法律法规、政府宏现调控的法律法规、有关劳动及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涉及仲裁及诉讼程序的法律法规以及为支持大学生创业,国家各级政府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和鼓励措施。

(一)市场主体法

市场主体,主要是指在市场上从事直接和间接交易活动的经济组织。大学生在创业初期必然要面临主体形态的选择。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供创业者选择的主体形态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不同的主体形态所要求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设置、投资人的法律责任及税收负担都有很大差别。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正确的企业组织形式是创业者迈向成功的第一步。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是大学生创业者选择企业形式时必须熟知的。除此之外,创业之初设立企业时还需要了解《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工商管理法规。设立特定待业的企业,创业者还有必要了解有关开发区、高科技园区、软件园区(基地)等方面的法规及相关地方规定,这样有助于选择创业地点,以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二)市场运行调控法

企业设立后,基于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不可避免地要与其他市场主体发生交易行为,从事复杂多样的民商事活动,面对各种竞争行为,需要融通资金,要抵御和化解各种风险,这就要求创业者必须有较全面的市场主体行为法律常识并熟知规范市场管理秩序的基本法律制度,了解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的基本规定。

(三)政府宏观调控法

企业设立后,需要税务登记,需要会计人员处理财务,需要了解相关的税收和财务制度的基本规定。作为创业者和未来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对于我国现行会计法、各类税法的规定也应有所了解。

(四)劳动及社会保障法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聘用员工,这其中涉及劳动法和社会保险问题,需要了解劳动合同、试用期、服务期、商业秘密、竞业禁止、工伤、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诸多规定。为此,在对大学生进行创业法律教育时,劳动合同法、保险法等方面的法律知识也应有所涉及。

(五)知识产权保护法现今社会越来越重视对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企业在经营中或多或少都会需要处理如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建立健全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既

要避免在经营过程中侵害他人权利,也要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需要经营者了解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方法。

(六)诉讼及仲裁法

大学生创业时还需学会运用法律妥善解决经济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与各类主体如合作方、消费者、侵权方等发生争议和纠纷,在协商、和解、调解等方法不能解决时,仲裁和诉讼就成为解决经济纠纷最有效的手段。因此,有必要对大学生进行仲裁法、民事诉讼程序法等法律法规的普及,使其学会利用法律捍卫自身权益。此外,各地针对高校自主创业的学生,在企业设立登记、融资、税费缴纳、人员聘请和培训等方面都出台了的各项优惠政策。这些对创业的顺利进行都尤为重要,在法律教育中应让学生全面了解相关规定并学会根据自身情况适时加以利用。

二、深化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有效途径

目前,我国各高校都开设了法律基础课及与专业课程相关的如经济法、金融法规等专业基础课,但是专门针对创业教育而开设的,为培养创业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的课程却很少,从而导致创业法律教育的严重缺失。创业法律知识是一门内容庞大的体系,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是操作性极强的课程。对大学生的创业活动进行系统而有针对性的法律知识培训,无论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都应该有更多的尝试,以便更好地为学生创业服务。

(一)改革教学方法

在教学过程中,如何对原有的“满堂灌”等落后的教学方式方法进行改革,采用多种教学方式调动学生积极性,是创业法律教育成功的关键。根据长期的教学实践,不难发现在对大学生创业进行法律指导时,得到学生欢迎、反馈效果较好的教学方式主要包括:启发式、案例讨论式、情景模拟式、课外体验式等。

1.启发式创业法律教育主要面对的都是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因受到课时和学生自身知识基础等因素的限制,在整体授课过程中,易多采用启发式教学来开拓学生思维,推动学生从被动的“灌输”式学习转向主动的“汲取”式学习。教学中更多地运用启发式教学方法,可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解决问题的过程,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热情,提高学习兴趣,而且通过对解决问题的方法的探索,可以激发学生的创造热情、培养创新能力。

2.案例讨论式案例教学是法律课程最常用的教学方法,在授课过程中根据不同教学目的、教学内容的需要主要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一是以理解法律概念和原理为主的内容,可采用“插入型”案例教学方法,即在介绍理论知识过程中适时地插入相应案例,帮助学生对抽象概念的理解。二是以培养法律实践能力为目的,以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为内容,采用“诊所式教学方法”和“法律辩论式”教学方法。在授课中,通过对案例的讨论和评析,使学生掌握并学会运用法律的相关规定。

3.情景模拟式在对大学生进行创业教育过程中可组织学生模拟企业设立登记、合同谈判、商标注册、税务缴纳、经济纠纷的仲裁或诉讼程序等常见的法律实践,同时还可聘请相关专业人员从旁指导,通过切身感受问题的解决过程,提高学生法律运用能力。

(二)拓展教学渠道

目前,大多数高校进行就业指导、创业指导的对象主要是即将毕业的学生,而且指导方式也多以课堂教学为主。单纯以授课的方式对学生进行创业法律教育,将创业指导工作局限于课堂,既不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引导学生将知识转化为运用法律的能力。为此,拓宽教学渠道,尝试多样化的教学手段,引发学生学习的兴趣,真正帮助有创业理想的学生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能力。

1.建立创业实践教学基地许多高校都在校内建立了各种形式的创业实践基地,常见的如建立超市、咖啡屋、旅行社等易于操作的小型企业。在企业的运营中,让学生经历企业注册、合同签订、风险控制、税务缴纳等一系列过程,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建立创业服务机构在校园内建立专门的创业服务咨询机构,聘请相关专业教师负责解答学生有关创业的各类问题,其中可设置专门的法律咨询处,对学生进行具体的法律指导。

3.建立创业网络平台高校应在校园网站上设置专门的创业网络平台,通过该平台,帮助学生了解有关创业的法律法规和全国各主要地区最新的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与此同时还可以建立在线师生交流互动区,第一时间为学生答疑解惑。此外,学校还可多方联系各类型企业,建立校外创业实训基地,定期带领学生参观学习,让学生在观摩过程中感受企业运营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帮助学生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同时还可以聘请成功的创业人士定期为学生作讲座,分享自己的创业经历,提高学生的创业热情。

三、结语

创业的法律法规范文2

在开始创业前,青年创业者需要了解我国的基本法律环境。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执法和司法均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判例不是法律,没有普遍约束力,但具有越来越大的参考意义,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

设立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如果从事特定行业的经营活动,还须事先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最为常见。设立企业还需要了解《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工商管理法规、规章。设立特定行业的企业,还有必要了解有关开发区、高科技园区、软件园区(基地)等方面的法规、规章、有关地方规定,这样有助于青年创业者选择创业地点,以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我国实行法定注册资本制,如果不是以货币资金出资,而是以实物、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股权、债权等出资,青年创业者还需要了解有关出资、资产评估等法律法规。

企业设立后,需要税务登记,需要会计人员处理财务,这涉及税法和财务制度,青年创业者需要了解企业需要缴纳的税种,其中包括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等。青年创业者还需要了解哪些支出可以进成本,开办费、固定资产怎么摊销等。企业要聘用员工,这涉及劳动法和社会保险问题,青年创业者需要了解劳动合同、试用期、服务期、商业秘密、竞业禁止、工伤、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诸多规定。青年创业者还需要处理知识产权问题,既不能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又要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因此需要了解著作权、商标、域名、商号、专利、技术秘密等各自的保护方法。另外,青年创业者在业务中还要了解《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等基本民商法以及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

以上只是简单列举创业常用的法律,在企业实际运作中还会遇到大量法律问题,这需要青年创业者在实践中不断学习。

创业的法律法规范文3

【关键词】 创业板 会计信息披露 问题 对策

一、山东省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1、信息披露不及时

会计信息的作用不仅取决于信息的真实性,也取决于信息的及时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数据显示,山东省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年报披露时间大多在三四月份,只有为数不多的公司会在一二月份披露年报。总体来看,2012-2014年山东省创业板上市公司在一月份披露的年报占3.71%,二月份披露的年报仅占1.86%,三月份披露的年报占40.53%,四月份披露的年报高达54.19%。其中,在2012年,一二三四月份都有公司披露年报,但是一二月份披露的年报极少;在2013年,没有任何一家企业在一二月份披露,全部集中在三四月份披露;到了2014年,四月份披露年报的企业大增,占山东省创业板上市公司总数的73.68%。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企业更加倾向于对年报进行晚披露,这就降低了信息的及时性,不利于相关信息使用者及时获取企业的年报信息,阻碍了信息使用者及时做出有效的判断。

另外,一些企业对公司重要岗位的人员变动信息披露也不及时。公司的一些重要岗位与重要技术岗位的工作人员对企业至关重要,应该在岗位变动时及时向社会披露人员变动情况,以便相关投资者了解,及时根据市场信息做出投资调整。

2、会计信息不对称

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现象,这种现象会对不同的信息使用者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创业板企业中存在很多家族企业,在这些企业中占有绝对优势的大股东对企业的了解远远超过分散的中小投资者,大股东在信息的获取与处理时,不管是在信息的准确性还是及时性等方面都远远优于中小投资者,所以导致了信息的不对称。

3、会计信息披露不完整

会计信息的本质作用是服务于信息使用者,企业披露的会计信息就是信息使用者获取公司会计信息的重要来源。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企业应该向社会披露完整的会计信息,不能只披露对公司有益的会计信息,而选择性的披露对公司不利的信息。由于我国的创业板市场发展时间较短,目前会计信息披露不完整的现象还很普遍。

二、山东省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对策

1、引导创业板上市公司进行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

目前,上市公司在固定网站与媒体工具上披露的信息大多是法律法规强制规定公司披露的,公司的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不足。一方面,如果投资者拥有更充足的专业知识储备,就能更好的解读公司报出的报表、披露的信息,对公司的自愿性披露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所以,培养投资者的理性意识,增强投资者的专业素养对山东省创业板上市公司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违规行为的企业进行曝光,这种曝光行为只是单一的对企业违规后的一种惩处手段,为了更好的调动企业自愿性披露的积极性,可以对信用度高、自愿性披露及时的企业进行一定的表扬与奖励,这种激励机制既可以提升企业的形象,也可以调动企业管理者自愿性披露的积极性。

2、加强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外部监管

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转离不开政府的监督,证监会应该做好监管人员的聘用工作,引进高素质的监管人才,确保监管质量。同时,证监会也应该加强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持续披露的监管,确保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了解要远远超过中小投资者,加强中介机构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监管是市场监管中重要的一环。为了提高中介机构的责任心与危机意识,在创业板上市公司出现违规披露时,中介机构必须负连带责任,监管部门加大对中介机构的惩处力度。

3、健全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法规

我国出台了一些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但是关于上市公司违反了法律规定后的问责问题还有所欠缺,很多小股东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无法维护自身利益。会计信息披露需要做到合规合法,但前提是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我国的创业板市场处于上升阶段,很多法律法规还未成熟,需要在实践中逐步的完善。

建立完善的会计信息披露档案制度,公司出现违规披露时,进行惩处性标示,公司会计信息持续披露良好时,进行表扬性标示。创业板上市公司违规披露成本低使得违规披露时有发生,应该加大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违规披露的惩罚力度,加大企业违规成本,促使企业进行合规的会计信息披露。

4、完善创业板上市公司内部管理结构,分散股权

完善企业内部管理结构,分散股权,可以降低大股东的绝对优势,平衡大小股东间的不对称现象,使信息更具公平性。股权多元化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创业板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向社会增发新股的方式来降低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也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将中小股东的股份集中起来。中小股东的股份集中可以提高中小股东的话语权,在一定程度上对大股东起到制约作用,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创业的法律法规范文4

[关键词]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法律环境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0)44-0147-02

1 风险投资法律概况

近年来,我国修改了许多法律法规,以促进我国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2005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联合制定《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具有多方面的突破:增加了“有限合伙”制度;增加了“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明确了法人可以参与合伙;合伙企业也可破产等。2007年2月7日,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也对创投的发展起到了推动的作用。

大量研究表明,风险投资的兴盛与法律环境的完善程度是正相关的。以美国为代表的风险投资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风险投资的兴盛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规范化、科学化的法律环境保障,如美国早在1958年就陆续修改和出台了《国内所得税法》、《银行持股公司法》,从税收优惠、扩大风险资金来源、完善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等各个方面构建法律环境,以此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1978年《收入法案》将资本增值税率从49.5%降到28%,使其后一年风险资本增长了10倍,1981年进一步降到20%,同年风险资本总额又增长2倍;1979年劳工部修改有关退休金方面的投资规定,允许使用退休金进行风险投资,进一步拓宽了风险资本的来源渠道,使风险投资业更上一个台阶;1980年《鼓励小企业投资法案》颁布,减少了对风险投资企业的限制,增强了风险投资的灵活性。可以说没有科学、完备的法律环境的支持,就没有今天的风险投资的迅速发展。

2 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制是合伙制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打破了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同股、同权、同利”的公司制模式,实现资金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对外在整体上有限合伙制企业同样具有无限责任性质,但在其内部设置了一种与普通合伙制有根本区别的两类法律责任决然不同的权益主体: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是指企业真正的投资者,投入绝大部分资金,但不得参与经营管理,并且只以其投资的金额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指的是那些真正的管理者,只投入极少部分资金,但全权负责经营管理,并要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

3 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的退出问题

由于存在法律法规上的技术障碍,我国的有限合伙企业的IPO境内渠道一直不通畅。尽管中国的《合伙企业法》明确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合法地位,但是根据我国的《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2006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也有类似规定,这就制约了有限合伙企业这一新的企业类型开立证券账户。因此,有限合伙制创投投资的项目不能从IPO渠道退出成为合伙人的最大心病。这也导致国内合伙企业投资项目必须有两套体系:先由有限合伙企业做前期投资,在所投资企业准备上市前夕,再将项目股份通过转让或者代持的方式交给自己的另一套体系的非合伙制公司。

2009年10月13日,中国证监会征求意见稿,拟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其中在第十九条增加“前款所称投资者,包括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此法于2009年12月21日正式实施,有限合伙企业在2010年1月25日之后在开户机构即可办理相关手续。困扰有限合伙企业已久的证券账户开设问题终于得到了圆满解决。

4 有限合伙制创投税收政策无优惠问题

2007年3月16日,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获得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但是,该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故合伙制创投企业不能享受此法所规定的优惠。对于此新法实施之后的有限合伙制创投们来讲,若他们选择的是公司制组织形式来进行投资势必可以享受到税收上的优惠,可是为何去选择无法享受税收优惠的合伙制组织形式呢?新法的制定无疑有碍我国创投业的发展,但是为何新法还要如此制定呢?

对于合伙企业,在税政方面决策层的基本态度是“既要促进其发展,也要注意防止出现税收漏洞;同时,税收调节还要与防范金融风险相一致”。有关人士表示,由于公司型基金本身即是纳税主体,对其实行所得税抵扣优惠政策,不会出现偷逃税现象,又能有效降低投资者税负。而类似伙伴关系的合伙企业在借鉴公司机制而成为工商实体甚至法人之后,仍被作为非纳税主体,就必然刺激各类原本按公司设立的实体越来越多地借合伙之名避税。美国爆发的“黑石税案风波”就是前车之鉴。

税收固然是创投们在选择组织形式时一个必须要考虑的要素,但这不是唯一的要素。创投们采取公司制方式进行投资,无疑可以因为税收优惠政策从中省下不少税费。公司制创投不仅在税收上有优惠,同时拥有完善的法人治理机构,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税收激励机制,股权结构明确,转让流程便捷等优势。但是仍然存在着双重征税的现象,及股东干涉经营和决策,权责不够清晰等问题。而往往可以上市,能获得创投们青睐的企业,本身已经拥有了优秀的合作团队,在长期的交往中彼此有了深厚的认识和信任。他们的发展并不需要创投企业为其提供经营等方面的建议和意见,他们所需要的,只是帮助企业进一步成长所需的资金。这样看来,企业显然不想有不清晰的权责,以碍此后的发展,再则如2.3所述,有限合伙的税收优势仍然要高于公司制,种种方面结合而看,有限合伙制是他们不二的选择。

5 “边放边抓”原则

那么对于刚刚在我国开始发展的有限合伙制,政府到底应该如何扶持?“扶公司制,压合伙制”显然不是一个有效的方法。政府必须尽快的完善法律,让两种组织形式共同发展。我国有限合伙制的建立只是创投行业发展道路中的一步,要使我国创投行业稳步的发展,必须将发展道路中的每一步踩稳、踩实。当然在此过程中,政府要定期的对创投行业进行考察,并及时地将不再适合其发展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补充。

虽然我国在大力的发展创投行业的发展,也为创投的健康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必须要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来制定,不能盲目的照搬照抄国外的法律。在发展创投行业时,我认为必须要遵循“边放边抓”的原则,既要鼓励其发展,为其发展建立良好的法律环境,将一些已不再适合我国创投行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做出适当的调整,如允许合伙制创投开立账户等举措;也要时刻监管其发展是否符合我国的国情,并在必要时加以限制,如合伙制创投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只有遵循了“边放边抓”原则,创投行业才能在保护和鞭策中健康成长。 6 总结和借鉴

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建设,虽然起步晚,但发展很快,尤为可喜的是,一些滞后于发展现状的法律法规已经得到了修改。但仍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第一,风险资金筹资来源问题。风险资金筹资资金来源单一,不利于风险投资基金的组建。在国外,风险投资的来源渠道是多种多样的,主要包括政府资助、银行等金融机构、养老金和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大企业投资等。而在我国,目前风险投资资金来源单一,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商业银行资金、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进入风险资本市场。我国目前对风险投资基金的投入仍以政府的财政拨款为主,缺少其他渠道的资金来源,资金的社会化程度低,难以建立、健全市场取向的风险投资资金来源机制。

第二,政府支持问题。要做到配套完善应先在税收方面尽快的让有限合伙的所承受的税收负担与国际惯例接轨,建立在公平合理的税负上。然而政府对有限合伙制的顾虑,除了担心税收漏洞外还担心非法集资。因此的确有必要加强对GP的监管。这就可以遵循“边放边抓”的原则来推进创投行业的发展。

VC/PE是个非常专业的领域,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做GP,去募集资金的,要对GP的市场口碑、专业水平、诚信资格、持续业绩等设置一些门槛。当然也可以让市场来评判,管理水平差、业绩回报低的GP会被LP淘汰、被市场淘汰。

第三,监督机制问题。我国在监督机制方面尚没有一部系统的法规对风险投资的具体行为加以约束,另外我国风险投资公司多为政府投资建立,带有浓重的行政色彩,我国的风险投资行业的管理很不规范,运作过程中的违规操作现象也相当常见。

时代总是在不断前进,事物总是要不断发展。自然,良好的风险投资法律环境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没有固定的模式,法律必须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为了更好地发挥法律对经济的保驾护航作用,建议根据国外的成熟经验和我国的实际国情,继续完善立法,弥补原有法律的漏洞和缺陷,争取在短时间内建立和完善一套风险投资的市场机制和法律制度,以促进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孔淑红.风险投资与融资[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

创业的法律法规范文5

关键词: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公开上市;二板市场

中图分类号:F830.59文献标识码:A

一、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概述

风险投资又称创业投资,泛指创业投资家向新兴的、迅速发展的、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投入权益资本,

并主要通过资本经营服务,直接参与风险企业创业历程的资本投资行为。狭义地讲,是一种主要对尚处于创业期的未上市的且具有高成长性的新兴企业(主要是新兴的高科技企业)做长期股权投资,旨在促进新技术成果尽快商品化,并通过所投资企业的资本增值来实现投资回报的一种投资方式。

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是指风险投资者在其所投资的风险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后,将所投入的资金由股权形态转化为资金形态,即变现的机制和与其相关的配套制度安排。风险投资本身就是资本运作,它的最大特点是循环投资:投资――管理――退出――再投资。

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有很多,主要有公开上市、出售、回购、清算退出。

(一)公开上市(IPO)方式是风险投资退出的最佳渠道,也是风险投资最常见的退出方式之一。公开上市退出风险投资者通过创业公司股份的公开上市,将其拥有的私人股权转变为公共股权,并通过转手获利以实现投资收益的一种退出方式。公开上市风险企业和风险投资家既可获得大量的收益又可提高风险企业的知名度和公司形象,为企业做大做强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目前有不少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为高科技企业和风险投资服务的二板市场,如美国的NASDAQ市场、英国的AIM市场、欧洲的EASDAQ市场和香港的创业板(GEM)市场等。二板市场的上市条件与主板市场相比较为宽松,主要为具备高成长性的新兴中小企业和创业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服务。

(二)出售。通过出售实现退出主要有两种形式,即公司收购(也称一期收购)和金融收购(也称二期收购)。公司收购是指创业企业由其他公司收购兼并;金融收购则是指创业企业由另一家创业投资公司收购,接受后继续投资。

(三)股权回购。由被投资企业出资购买风险投资公司所持有的股份,它既可以是管理层杠杆收购,也可以是通过建立一个员工持股基金进行的收购。它是风险投资公司实现投资退出的最保守方法。一般来说,当投资期满,风险投资公司无法通过首次公开招股或私下转让方式实现投资退出时,风险投资公司通常都有权以事先确定的价格与方式要求所投资风险企业回购其所持股权;另外,当风险企业不希望他人控制该企业时,也可以主动要求回购风险投资公司所持股权。

(四)破产清算方式是风险资本不成功或风险企业成长缓慢、未来收益前景不佳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退出方式。对于前景不佳的项目采取断然措施,进行破产清算,虽承担一定损失,但却可避免更大的损失,并可转投于其他项目。

上述退出渠道各有优劣:公开发行上市是风险投资回报率最高、利润最丰厚的方式;出售是投资收回最迅速,操作最简便的方法;股权回购作为一种备用手段是风险投资能够收回的一个基本保障;而破产清算则是在风险投资失败时减小并停止投资损失最有效的方法。

二、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资本市场不够健全完善

1、公开上市(IPO)门槛过高。我国主板市场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国内较为成熟的股票市场,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和作为主板市场的特点,风险投资很难通过主板上市形式退出。而现行的中小企业板仍基本沿袭主板的游戏规则,仅在无损大局的细节上根据中小企业的公司特性有所变更,除了降低股本规模外,中小企业板在上市资格、审批程序等方面都与主板一致,阻碍了风险资本有安全退出,制约我国风险投资快速、健康发展。

2、产权交易市场不发达。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由于监管制度不健全、监管力度不足,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不少比较严重的违规行为,与真正的产权交易市场偏差较大。产权交易市场管理混乱,导致了资源过度分散,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交易成本居高不下,降低了运作效率,对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十分不利。产权交易市场自身的发育不全严重影响了风险企业以兼并收购方式退出。

(二)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完善。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专利法》等现有的法律体系,尚未考虑到风险投资与传统投资相比具有高风险性和收益不确定性,主要是缺乏股份流通和转让方面的法规,极大地抑制了我国风险资本的退出。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的有关条款,限制了风险投资的公开上市和回购。

(三)缺乏有效的中介组织。风险投资实现退出顺畅也需要具备完善而有效的中介组织。为风险投资服务的中介机构可以分为两类:专门中介机构和一般中介机构。前者包括风险投资行业协会、标准认证机构、知识产权估值机构、科技项目评估机构、督导机构、专业性融资担保机构等,这些机构在我国大部分还没有发展起来。后者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投资银行等,这些在我国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但由于我国风险投资处于起步阶段,这些一般中介机构还缺乏为风险投资服务的实践和经验,有些中介机构的运作不规范,需要进行整顿,这一不足也影响了风险投资的退出及风险投资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对策建议

(一)不断完善资本市场

1、完善国内中小板市场,加快建立二板市场。政府应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为中小企业板市场及未来建立二板市场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据。随着风险投资活动的不断发展,为满足众多成长性强的新型中小企业或大批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需求,必须建立主要服务于风险资本发展的二板市场。政府应尽快将中小板市场发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二板市场;二板市场定位应注重与主板市场的互补性,把主要服务对象定位于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为风险资本提供“出口”或投资回报实现的机制,提高风险资本的流动性和效率,促使风险投资进入良性循环和大规模扩张。同时,二板市场的上市标准和监管标准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需要切实考虑中小企业的实际,为企业创造健康的融资环境,进而完善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

2、鼓励与引导风险投资企业境外上市。鼓励和引导地方风险投资企业选择合适的境外地点上市也是解决风险投资退出问题的有效途径。政府应为风险投资企业境外上市创造有利的条件和提供必要的支持,扶持企业通过上市审批程序及缩短周期。

3、大力发展产权市场退出渠道。产权交易的门槛比IPO低得多,且限制条件少,对于注重资本循环利用的投资来说,产权交易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可以尽快完成资本循环实现资本增值。设立场外交易市场,调整有关政策,通过税收等各方面优惠政策,鼓励大企业兼并、收购风险企业,为风险投资的退出开拓渠道。

(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风险资本如果通过兼并收购和破产清算的方式退出,法律法规的约束和保障就显得尤为重要,许多国家都出台了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我国目前除了少数几个城市制定了有关风险投资的地方性法规外,仍没有一个全国性的相关法律制度保障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因此,我国要根据风险投资的运行规律,特别是根据风险投资不同退出方式的特点,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尽快制定《风险投资法》,使风险投资产业有法可依;特别要注意待起草的《风险投资法》与《公司法》、《证券法》、《个人合伙法》、《税法》等法律之间的协调,完善和消除各种法律之间关于同一对象的规定差异,完善和健全法规体系,为建立各种法律之间关于我国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保障。

(三)培育和健全风险投资市场中介服务体系。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重要一环是建立专业风险投资咨询及管理公司,建立风险投资的中介机构,建立良好的信誉体系,为国内外投资者评估、推荐风险投资项目,并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对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作者单位:长春工业大学)

参考文献:

[1]程昆,刘仁和.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研究:来自广东的经验.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6.11.

[2]简毅芳.风险投资退出机制问题研究.商业会计,2007.5.

创业的法律法规范文6

关键词:就业率统计;美国次贷危机;大学生就业;影响

2008年,美国发生了次贷危机,很快便发展成为席卷全球的世界经济危机。受其影响,世界各主要国家纷纷出现经济下滑、失业率上升等问题。针对日益恶化的经济形势,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稳定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现阶段正处于经济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就业形势尤为严峻。经济危机爆发后,大学生就业压力愈发突显。 大学生就业既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也是关系长远发展的经济问题和事关社会稳定的政治问题。

自1999 年实施高校扩招政策,到 2009 年,我国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已达到611 万。大学毕业生由于缺乏工作经验,受传统就业观念影响较大,已经成为就业大军中的“特殊群体”。截至2009 年 6月,全国高校毕业生签约率仅为45%。而且,大学生初次就业的工资在下降,以往的一些热门专业的就业率也在下降。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中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政策。2009年1 月 19 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009年3 月 17 日,教育部下发《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公告》等。2009 年 6 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宣布,我国已基本形成由15个配套文件组成的一整套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体系。种种迹象表明,给予大学生就业的特别关注和相关帮扶政策确实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大学生的就业压力,但也存在着政策之间缺乏协调性、政策执行不到位等问题。

1、加强大学生创业教育。

当然,在高校中开展大学生创业教育, 不同于社会上以解决生存问题为直接目的而开展的就业培训。为此,迫切需要首先设计大学生创业素质评价体系,对当前大学生的创业素质现状进行了解和评价,再据此进行针对性的创业教育,切实提高大学生的创业素质和就业能力。此外,还要采取灵活的措施,在社会上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如通过社区宣传栏等引导公众对大学生就业形势、 自主创业形成理性共识;利用高校的宣传平台,通过校报、校园广播等形式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创业观;通过网络、 报纸等媒介向大学生宣传国家鼓励大学生创业的政策与措施等。

2、加强大学生就业指导体系建设。

提高大学生就业能力高校就业指导是提高大学毕业生竞争力的有效途径之一。 西方国家将就业培训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且配有高素质的专职辅导人员,以及多样化的就业指导内容。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美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体系研究的新进展主要包括: 就业指导理念系统从以就业为本向以人的发展为本转变, 就业指导理论系统由单个理论指导向整合理论指导转变,就业指导主体系统由高校为主向政府、用人单位、中介组织、高校协作转变,高校就业指导服务内容系统由单一内容的被动服务向多内容的主动服务转变, 就业指导模式系统由择业指导向个人发展辅导转变。加强大学生就业指导体系建设,提升大学生就业所需的个性品质和技能,才能从根本上缓解大学生就业压力。

3、充分整合大学生就业信息资源,提高供求匹配程度。

在信息高速发展的21 世纪,政府应充分利用信息科学技术,在节省人力、物力、财力的同时,为社会提供更好的信息服务。由于劳动力市场固有的信息不对称特征,求职者往往需要花费更多时间和精力来搜寻各种招聘信息,极大地增加了搜寻成本。为此,迫切需要注重发挥信息共享的优势。政府进行就业信息,有助于克服劳动力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政府整合大学生就业信息资源, 使大学生掌握充分的就业信息,据此让他们接受就业指导,有助于促进供求匹配。在网络日益普及的条件下,网上就业信息将逐渐成为大学生就业的重要渠道。 充分整合大学生就业的信息资源平台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由信息高度集中的中央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各省、市依次建立统一的大学生就业信息资源平台。大学生就业的信息应该包括各个行业的职位需求统计、按行业分类的公司招聘信息,以及专家对未来几年的职业预测等。

同时,也应包括大学毕业生录入个人基本信息的空间,大学生有权修改自己的基本信息,或调整自己的求职意向。 此外,网站上还可以准备心理测试、职业能力测试等,以便大学毕业生更加全面地了解自身情况。

4、建立健全大学生就业法律法规体系 ,形成公平的就业环境。

从世界范围看, 许多国家都将大学毕业生视为一般劳动者, 并通过法律法规来保护包括大学毕业生在内的所有劳动者的就业权利。 我国由于市场机制不完善,大学生就业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还存在着就业不公的问题,如户籍歧视、性别歧视、经验歧视等。我国实施的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政策,应改变以往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做法,使大学生就业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相关的法律法规应保障大学毕业生的公平就业权利。

目前,我国人事分配制度滞后,户籍制度与各种编制是限制大学生就业的瓶颈。为此,应该改革户籍制度,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对非特殊岗位不能有性别歧视的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企业解雇员工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这样的现象,企业在和大学生签订正式合同之前,往往有一个月到半年的低工资实习期。在实习期内,大学毕业生必须要以出色的能力完成相关任务,企业才会与之签订正式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出现企业和大学生之间权利分配不平衡的现象,企业完全可以在实习期满时,以各种理由拒绝大学生。法律法规应该关注类似问题,提供合适的方法以避免企业的欺骗行为,更好地保证大学毕业生的权利。

[1]杨新莹,王伟静. 论经济危机下大学生就业难的成因及对策分析[J]. 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10,03:34-38.

[2]许帅. 金融危机形势下提升五年制双专业学生就业率的实践与思考[J]. 科教文汇(下旬刊),2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