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与税收的关系范例6篇

更新时间:2023-08-30 15:33:30

会计与税收的关系

会计与税收的关系范文1

[论文摘要]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之间的关系既紧密又独立,二者相互支持而又有着不同的目标、原则和业务规范。国际上存在两种税会模式,我国的税会关系经历了由统一到分离的过程,现行的税会分歧状况给实际工作带来了一些问题,研究二者有效协作的方式成为解决问题的一个可行思路。

一、税会基本关系及其模式选择

(一)会计与税收的基本关系:会计和税收作为经济体系中不同的分支,二者之间的关系既紧密又独立。相比而言,会计立足于微观层次而又影响到宏观领域,而税收立足于宏观层次而作用于微观领域,会计直接面向企业但也与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相连,而税收首先基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而对具体的企业实施征收管理。会计目标是会计制度的起点,进而决定会计制度中的核算原则和具体处理程序。

(二)税会关系模式选择: 从世界各国的税会关系的处理实践看,按照其所依据的宏观与微观经济理论的不同,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分离和统一两种模式。以宏观经济理论为基础建立的税会模式一般侧重于二者的高度统一,税会职能的发挥强调为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控制服务,会计准则通常也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强制执行,而以微观经济理论为基础建立的税会模式则往往是分离的,我国税会关系的选择更倾向于分离模式。我国会计制度体系的建立是在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完成并不断修正和完善的。

二、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关系的演进历程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下,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一般只需对政府负责,无论盈利还是亏损,一切都是政府的。因此,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目标基本上是一致的,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挂钩,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大体保持一致。同时,企业也从方便的角度出发,以满足税务当局的要求为其会计处理的基本出发点,尽量避免或减少由于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要求的不同而需单独解释的内容,进而按照税收法规进行会计处理,而非以真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为主要目的。而市场经济国家企业的税利都是分开的,税是对政府的义务,利润是投资者所拥有的投资收益,不仅如此,两者还是矛盾的,税缴多了,利润就会被抵消。

三、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分歧给现实工作带来的困局

在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各自都在进行积极的国际协调,这一发展趋势加速了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分离,由于分离所引起的二者差异的日益扩大,也带来了如增加会计核算成本、诱发避税动因、甚至加大整个经济改革成本等方面的不利影响。

(一)从企业角度来看:1.纳税调整复杂,难以准确地计算应纳税额,加大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企业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时,会计核算应当依据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的规定进行处理,纳税时要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中的要求进行调整,而现行会计制度与税务法规的差异较大,纳税调整的项目增多,增加了纳税调整的工作量;同时调整业务的复杂性也增加了纳税调整的难度,有时同一笔业务要调整多个税种,如视同销售业务既要调整增值税,又要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还要调整所得税,甚至还要调整消费税;有时同一笔业务既要调增,又要调减,如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需重新计算折旧额,同时需采用税务制度不允许的折旧方法;有时相同性质的业务,调整方法不同,如资产评估增值应分别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调整,即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资产评估增值、因清产核资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和因股份制改造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2.增加企业的涉税风险。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存在着大量的政策差异,进行调整时难度很大,纳税人往往由于理解的偏差,造成计算错误,面临被处罚的风险。特别是2000年相关法规确定了企业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体系”,纳税人填报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异常复杂,其结果造成一方面纳税人常填报失误遭到处罚;另一方面为了正确填报,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甚至有偿聘请税务,加大纳税成本。

(二)从税收机关的角度看:1.会计信息复杂化,增加了企业规避税收监管的可能性。由于企业会计核算与税务核算的分离,必然导致二者对收入、费用、损益的确认和计量产生较大差异,企业可以利用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异,采取各种方式规避税收,有些特殊业务,如企业并购、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等,在会计和税收方面都缺少具体的业务准则进行规范,甚至某些处理还存在规制的空白点,这极易使纳税主体产生逃避纳税的动机。2.征纳双方容易引起争论,并且难以仲裁,增加了税务部门的征管成本。企业会计制度对已发生的新经济业务及能预见的新经济业务参照国际惯例作了相应的规定,而税法的改革滞后于会计制度的改革,对会计制度明确规定可以计入成本费用的,且并没有规定其限额或比例的,税务制度却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或不可以确认其收入或费用,这就会造成按会计制度核算是正确的,但由于税务制度尚未明确而难以辨别,如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对或有事项确认或有负债,而税务制度并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容易引起争议,尤其是税务制度未规定可以或不可以做的事,就难以仲裁。

四、协调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建议

会计改革与税收改革总是相伴而来,会计和税收都要适应经济发展和经营的现实需要而各自作出相应的调整。但一般而言,会计制度较为先行,尽管由于不同的业务有不同的协调要求,税收法规在制度层面上应当积极谋求与会计制度的协调;另一方面,会计制度一定要关注税收监管的信息需求,在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中发挥会计对税收法规的信息支持作用。

(一)加强政策制定者间的合作:会计和税收的法规制订和日常管理分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不同的主管部门,在法规的制订和执行中很容易产生立法取向的不同,所以两个政府部门间的沟通合作是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协作的一个重要保证。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的会计制度是由政府制订的,两者之间的沟通具有优势。可行的做法是设立由两个机构代表组成的常设协调机构,在法规出台和执行过程中进行联系、宣传,提高会计制度和税收协作的有效性。而且我们在制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税收制度及其他相关经济制度时,应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地开展相关课题的研究,广泛吸收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集思广义、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反复论证,使制定的制度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使它们更加科学、合理、可行,减少相互间的矛盾。

(二)根据不同的差异类别采取不同的标准导向:对会计处理比较规范的业务,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要使税收在坚持自身原则的基础上,与会计原则作适当的协作。如捐赠的处理、融资租赁的划分标准、资产减持的处理等问题,税收法规应注意与会计制度的主动协调,以减少业务差异、降低纳税人的核算成本。另外,对于我国会计处理还不规范、甚至存在规制空白点的业务类型,首先要规范和完善会计制度的建设,并同时考虑与税收的协作问题。

会计与税收的关系范文2

【关键词】 新会计准则; 企业所得税法; 差异; 协调

一、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的关系

根据诺布斯(Nobes)分类法,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的关系(以下简称“会、税关系”)有两大模式,第一类是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统一模式,即税收制度对一国企业会计的影响大于公认会计准则,法国、德国是该模式的典型代表。第二类是以英、美等国家为代表的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分离模式,即会计制度与税法相互独立,纳税人在纳税时按照税法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的关系及其演变历程

在我国,“会、税”关系被称为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关系。目前在我国会计理论界比较具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三种:第一种观点是主张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合一,简称“统一论”;第二种观点是主张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协调,简称“协调论”;第三种观点是主张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适当分离,简称“分离论”或“独立论”。实务中,我国“会、税关系”经历了一个由统一到分离再到协调的过程。1993年以前基本上是税法决定会计,采用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统一模式,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在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利润等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方面基本相同。1993年《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和1994年现行税制的确立,使得我国企业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首次出现了明显差异,拉开了会计和税法相分离的序幕。1999年初,证券市场上发生了东北药事件,随后财政部颁发了16号文件,规定国家财务和税收不能干预企业的会计核算。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提出会计制度应与税收法规尽量保持一致,不能一致的就适当分离,可采取纳税调整的方法进行处理。至此,我国的“会、税关系”处于协调模式下,既坚持分离,同时又尽量协调分离所造成的差异。

三、新企业所得税下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的关系分析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标志着我国建立了与国际趋同的新会计准则体系;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我国的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仍处于协调模式下,但新会计准则与新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呈现出新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会计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反之,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成本。而税法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二)企业合并取得的资产

会计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资产按照合并科目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税法规定企业发生应税合并,资产按公允价值确认计税成本;企业发生免税合并,按账面价值确认计税成本。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

会计准则规定,在期末,将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税法规定公允价值变动属未实现损益,待损益实现时再纳税或抵税。

(四)资产减值损失

会计准则规定,在期末,应将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低于部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根据应收账款账面余额0.5%计提的坏账准备可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能在税前扣除,当损失实际发生时,才可在税前扣除。

(五)固定资产折旧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合理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税法规定折旧方法原则上采用直线法,并规定各类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

(六)无形资产

会计准则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研究阶段发生支出进行费用化处理,但对于开发阶段发生的费用,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允许资本化。税法规定研究阶段发生支出可全额在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可以加扣50%。采用直线法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摊销年限不少于10年。

(七)分期销售商品

会计准则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税法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税法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计税收入。

(八)借款费用

会计准则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为专门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税法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九)业务招待费支出、广告宣传费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

按会计准则规定,可以全额扣除。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部分。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一般广告费在税前可允许扣除的比例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部分,超过部分,准许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对新企业所得税下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关系的思考

会计准则制订的立足点是为投资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忽视了税收管理部门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即明确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以强调高质量会计信息的供给与需求为核心,要求财务报告在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同时,应当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企业所得税法规制定的目的是确保企业所得税及时足额地被征收,以满足政府公共支出的需要。由于税收的征收具有无偿性,纳税人会不自愿纳税甚至会想办法偷逃税款,因此在制定企业所得税法规时,会减少纳税人处理方法的可选择性,以免纳税人少计收益、多计费用。因此,会计目标与税法目标之间的矛盾加剧了新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

同时,为了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新会计准则不仅注重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等起修正作用原则的运用,而且还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这意味着会计人员在准则规定的范围内有了更多的选择余地,准则扩大了会计职业判断的空间。公允价值的运用、商业实质的确定都离不开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而企业所得税法具有法的严肃性,对任何涉税事项的确认、计量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估计。同时为了便于税收征管,尽量避免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因为主观判断不同而产生争议,企业所得税法对涉税事项的确定更强调法律依据和法律形式。会计职业判断的运用与税收法定原则之间的矛盾加剧了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

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的差异呈增大之势,如何协调“会税关系”,从而降低企业的制度转换成本、税收成本和纳税风险等,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如果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之间差异过大,因大量的纳税调整事项而增加的成本也将是巨大的,可能导致纳税人不得不设置不同的账簿,但我国目前尚不具备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各自独立的会计环境。因此,现阶段加强协调,缩小差异,保持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之间的适度分离是一种现实的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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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与税收的关系范文3

关键词:税收会计 结说会计 税务会计 税收筹划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财税合一的会计制度,但是随着会计改革与国际接轨进程的加快和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西方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税务会计三大会计体系的逐渐形成,我国税务会计的建立必将成为会计改革与发展的必然趋势。继而出现了税收会计、纳税会计与税务会计等不同提法。关于对这三个概念的界定,理论界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人认为税务会计就是企业纳税会计;有人认为税务会计就是国家税收会计;还有人将代表国家利益的会计称为税务会计,将代表企业利益的会计称为税收会计。鉴于诸多观点,笔者汰为有必要对三者的内涵予以界定,明确税务会计的内涵及其内容。

一、概念界定

顾名思义,税务会计是关于税务的会计。税收工作包括反映国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两方面的税收活动。若站在征税人角度(税务机关),税务会计称为“税收会计”(即国家税务会计);若站在纳税人角度,税务会计称为“纳税会计”(即企业税务会计)。由此可见,税收会计和纳税会计是税务会计的两个方面,两者都归属于税务会计,分别为税务会计的一门专业会计。税收会计是国家预算会计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税务机关核算税收收人,反映和监督税款的征收、解缴、入库和提退情况的税务资金运动的专业会计,体现了税务机关和国家金库的关系,是属于国家政府会计范畴的一门专业会计。纳税会计是以税收法规为准绳,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技术,并融会其他学科的方法以货币计价的形式,连续、系统、全面地综合反映、监督和筹划纳税人的税务活动,以便正确、及时、足额、经济地缴纳税金,井将这一信息提供给纳税人管理当局和税收机关的门专业会计。纳税会计具有直接受税法制约的特点,体现了依法征纳关系。税务会计概括的说就是以税法为准绳,运用专门会计理论和方法,对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税收或税务资金运动进行反映和监督的专业会计,划分为税收会计和纳税会计。通常意义上,将纳税会计称为税务会计。即税务会计从广义上,包括纳税会计和税收会计;从狭义上,税务会计即指纳税会计。下文中采用税务会计的狭义概念,对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作以比较、分析。

二、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联系

两者几乎是同时产生,只要有税收,就有计算应纳税款的税务会计和核算征收税款的税收会计,这是税收活动的两个方面。这两方面的衔接点是税法。以税法为准绳,税务会计监督纳税人自身及时、足额并且经济地缴纳税金,而税收会计则要监督所有纳税人及时、足额并且正确地缴纳税金。所以两者存在着天然的、内在的联系。

三、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

从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定义来看,两者的内涵存有较大差异,并非简单的概念之别。但是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经常混淆两者的区别,这将不利于会计理论问题的研究和会计改革的实践,使之有失偏颇。本文拟从会计主体、会计目标、会计具体职能、会计核算对象、会计核算依据、会计记账基础、会计核算范围、会计核算难易程度及会计体系诸方面分析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内涵区别。

(一)会计主体不同

税收会计的主体是直接负责组织税金征收与人库的国家税务机关,包括从国家税务总局到基层税务所等各级税务机关以及征收关税的海关。税务会计的主体是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法人和自然人)。

(二)会计目标不同

纳税人一方面满足纳税企业管理当局的需要,进行税务筹划,寻求经济纳税(即节税)的有效途径,以实现降低费用,达到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另方面满足税收机关的需要,核算税金的形成,保证及时、足额地缴纳税金。

(三)会计职能不同

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基本职能是一致的,即核算与监督资金运动。然而其具体职能不尽相同。税收会计的具体职能受制于税收会计的目标,即参与税收管理的职能和保证税款安全的职能,从而为税收政策的制定提供决策依据,并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

(四)会计核算对象不同

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核算对象共同构成税收资金运动的全过程。税务会计的核算对象是税金的形成(从企业生产经营资金中分离出来),包括事前纳税的筹划,事中税款的计算、申报缴纳、核算,税后税款计算、缴纳正确性的检查等项内容。

(五)会计核算依据不同

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核算依据有其一致之处,都遵从于税法的具体规定。

(六)会计记账基础不同

税收会计的主体是税务部门,它是属于非盈利性组织,一般执行改良的权责发生制,即对税款征集、解缴等的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记账基础,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无形资产的摊销等需要划分期间的业务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

(七)会计核算范围不同

税务会计的核算范围包括企业所有应纳的税款,如流转税、所得税、其他税及关税。而税收会计则要区分税种和征税机关。关税在我国是由海关对进出国境的货物征收的一种税,也就是说海关作为征集部门要征收关税,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消费税、增值税也由海关征收。

(八)会计核算难易程度不同

税收会计是在税务会计核算的基础上,仅对纳税人缴纳的税款进行核算,并作税款的收入与付出的会计处理,会计核算较简单。税务会计则是核算税收资金与其经营资金相互交叉运动,其计税、纳税的程序和方法及其会计处理比较复杂,增加了纳税会计核算的难度。

(九)会计体系不同

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归属于不同的会计体系。税收会计属于国家预算会计体系,国外称之为政府会计。

会计与税收的关系范文4

关键词:税收会计核算;税收成本;改革

一、税收会计核算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现行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入,特别是近年来税务信息化建设的发展,现行税收会计核算日渐凸现出与税收发展的不适应,严重地滞后于税收征管改革,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税收会计在会计体系中的地位不明确

按照我国现行对会计体系的分类方法,把会计分为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两类。一种观点认为,税收会计是预算会计体系的组成部分;另一种观点认为,税收会计并非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税收会计与预算会计是并列的关系。对于这一问题,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和准则中没有明确说明,甚至在1997年预算会计制度改革中出台的一系列预算会计准则和制度中也只字未提税收会计,给人的感觉似乎税收会计不属于预算会计。因此,从上个世纪后期开始,税收会计总是独立于预算会计之外,其在会计体系中的地位始终不明确。正是这种模糊定位使对税收会计的研究无法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和深度,制约了税收会计的进一步发展。

(二)税收会计核算内容存在局限性

从税收会计的定义来看,税收会计核算的对象始终围绕着税收资金运动,实质上就是围绕着税收收入的实现、征解、入库、减免和提退进行核算的,而对税收成本这一问题却视而不见。目前,因我国对税收成本缺乏一个科学、规范、系统的核算体系,社会上对我国税收成本率的高低说法不一。有的人士分析,目前我国的征税成本率高达5%~6%;有的人士则认为,我国的税收征收成本率大约为4.7%左右。而目前发达国家的税收征收成本率一般在1%~2%之间,低的如美国为0.6%,日本为0.8%;高的如加拿大为1.6%,法国为1.9%。相比之下,不论就高还是就低,我国的税收成本都是一个突出问题,这在建设节约型社会、强调增产降耗的今天,已经成为税务机关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

(三)税收会计核算功能趋于统计化

从现行税收会计核算科目设置和核算内容来看,历次税收会计核算改革或会计报表的调整,都是根据税收政策的变化而变化,核算内容越改越复杂,核算指标和核算体系越来越庞大,也使得税收会计核算的信息化举步维艰。目前,全国尚没有一套成熟的税收会计核算软件,其原因就在于对税收会计核算功能的定位不准,从目前的核算功能看,很多是属于统计范畴的,会计与统计不分,所需的统计指标用会计核算的方式反映和获取,势必加大会计核算难度,也不利于税收会计职能的发挥。

(四)现行税收会计制度的设计过于复杂

会计制度的设计是围绕会计目标,依据基本会计法律法规来进行的。现行税收会计制度设计除了要遵循一般会计法律法规之外,还要结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来设计。由于这个特殊性的存在,使得税收会计核算制度既要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又要兼顾税收管理本身的业务需求。从现行税收会计制度的设计情况看,存在着会计核算单位设置层次过多、会计科目设计繁杂、核算程序不统一等问题,具体表现在:1.会计核算单位设置层次过多。税收会计设置了上解单位、混合业务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入库单位四种不同的会计核算单位,四种核算单位核算范围不尽相同,除了入库单位完整地反映了税收资金运动的整个过程之外,其他三种核算单位只是部分反映了税收资金的运动过程。这种多层次的会计核算单位的设置,虽然与税收征管机构的设置比较接近,但从会计核算体系上看并不科学,造成了对同一核算对象多次重复核算问题。

2.会计核算科目设置较多、较繁。

由于税收工作的特殊性,经常要求税收会计对同一个数据从不同角度进行反映,以满足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不同管理需要,使得税收会计明细科目的设置非常复杂。主要是明细科目层次多。例如,反映“欠缴税金”的科目,既要按纳税户设置明细,以满足分户管理的需要,又要按税种设置明细,以满足分税种管理的需要,有的还要按征收单位或征收人员设置,以满足考核各单位或各征收人员的工作质量的需要。税收会计明细科目的这种复杂性在其他专业会计中较为少见。

3.会计核算凭证的取得缺乏客观性。

税收会计核算的主要凭证—税票,既是完税证明,又是预算收入凭证,还是统计核算凭证;同样一份税票,它的不同联次具有不同的作用,有的是在途税金核算凭证,有的是入库税金核算凭证。几乎所有的税收会计核算凭证均由税务机关统一制定、统一印制,绝大部分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统一制定并集中印制,少部分由地(市)、县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制,这种主要核算凭证由一个部门制定和印制在一定程度上不符合会计核算客观性的条件。

4.会计明细账设置量过大,且大量使用多栏式。

一个基层税务机关所管的纳税户常常有几百户,多的达几千户,税种一般有十几种,每个纳税户都要缴纳几种税,这需要设置大量的明细账才能全面反映。所以,有多少纳税户就有多少明细账,并且为尽量减少明细账的设置,大部分明细账都采用多栏格式,其账簿的长度均超出其他专业会计所能承受的水平,会计核算的形式重于核算实质,使税收会计核算日趋复杂化。

二、影响现行税收会计核算改革的因素分析

(一)税收征管模式对现行税收会计核算改革的影响

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是1994年新税制实施后逐步建立的,2000年以后进行了完善,形成了目前“以纳税申报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征管模式。在这一模式下,税收征收管理的信息化手段不断提升,随着国家“金税工程”一期、二期和三期的建设,在全国逐步实现了“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个系统”的信息化建设目标。2004年安徽省通过CTAIS(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征管数据的省级集中,征管数据的省级集中彻底改变了原有税收会计核算模式,使直接从事税款的征收和入库业务的税务机关无法行使会计主体职能,省级国税机关成为会计主体,担负税收会计核算职责。这对建立在直接从事税款的征收和入库业务基础上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将产生一定影响。

(二)现行预算体制和税银库一体化对税收会计核算改革的影响

在现行财政预算体制下,税收的主要职能是收入职能,它要求税务机关能准确核算各预算科目(税种)和预算级次(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的收入情况,它并不关注税收资金在征收过程中所处的形态,它关注的是从税收资金的形成到划入国库成为财政资金的时间越短越好,随着税银库一体化的实现,这一时间将会大大缩短,开票即入库。除了欠税等税收资

金之外,税收资金在税务机关账上停留的时间将更加短暂,这对核算税收资金的占用形态以及资金来源也将产生较大的影响。

三、税收会计核算改革的基本思路

本文认为,总体思路应是:围绕税收资金运动过程,建立从税收资金产生到入库、收入与支出相对应的核算体系,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取核算的原始资料,进行加工、汇总,总括地反映税收资金的运行、税收成本支出规模和征管效益分析的过程。

(一)在核算内容上,应主要从进行税收收入的核算,逐步过渡到对税收成本收益的核算

应对税收会计进行重新定义,确立新的税收会计核算体系,改革核算内容,明确划分范围。在对税收收入的核算上,立足于宏观税收收入的核算,注重分征收单位和税种来源的核算,取消分户核算,进一步减轻税收会计的核算压力。在支出核算上,确立一个基本核算单位,支出项目分别从人员经费、征收费用两方面进行核算。

(二)在核算层级上,税收综合征管软件上线后,实现以省为单位的数据集中

这个集中的意义主要在于进一步降低税收成本,对于税收会计核算来说,目前安徽省实行的“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核算模式,统计的意义大于会计,便于统计而不便于会计核算,特别是不便于进行税收成本核算,因此,目前会计核算层级上,层次不宜过多,应以税收经费独立核算单位为税收会计核算单位,便于进行税收收入与税收成本的核算,便于核算和衡量一个地区税收征管的效能。

(三)在核算依据上,税收会计核算凭证逐步实现无纸化

随着纳税申报网络化的实现,依据电子数据处理税款的上解、入库等各项业务将是税务部门的主要业务,因此申报表、税票等纸质核算凭证已失去目前核算凭证的原有功能,将逐步退出会计核算并最终将被各种电子转账等凭证所取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5号)规定,当实行税银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后,税收会计核算税款征收情况的原始凭证可使用电子数据。作为书面资料的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进行档案管理。

(四)在核算手段上,要逐步确立会计核算信息化的发展方向,加快开发全国统一的税收

会计核算软件一是以规范税收会计核算业务为基础推进软硬件建设。注意防止税收会计核算业务与软硬件建设出现“两张皮”的问题,在确立会计核算主体单位的基础上整合核算流程,以优化组织机构为前提,优化业务设置,使各项税收会计核算业务和工作流程适应计算机处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数据采集、存储、传输等各方面的业务操作,软件的设计开发必须不断适应税收会计发展的需要。二是提高整个系统的标准化建设水平。以完善的会计科目设置、代码标准、数据标准、接口标准为基础,实现与综合征管系统(CTAIS)的连接,按照平台统

一、一次录入、数据一致、信息共享、综合利用的原则,分步实施,实现会计核算软件平台的标准化;按照统一组织管理的原则,统一数据采集的口径,规范业务流程,提高数据信息共享度和有效使用率,实现税收会计核算的标准化。

四、税收会计核算亟待改革的问题—税收成本效益问题

(一)确立有别于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核算的税收会计核算体系

从核算内容上看,税收资金在性质上也有别于企业生产经营资金和财政预算资金,税收资金脱胎于企业生产资金,是企业生产资金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的部分,税收资金又终止于财政预算资金,税收资金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一种特殊存在形态。同时,在税收资金的征收、入库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又是财政预算资金的组成部分。这种独特的核算内容决定了税收

会计必须实行有别于现行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的核算形式,建立独立的税收会计核算体系。

(二)建立税收成本效益指标评价体系

考虑税收成本收益问题的目的就是要通过不断降低税收成本,取得最大的税收收益。因此,要建立税收成本效益指标评价体系,通过一系列的评价控制指标以及对这些指标的核算,达到不断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

(三)建立税收成本预算制度、考核制度与监管机制

要把税收征收成本的高低作为评价税务机关工作成效大小的一个重要标准,要树立成本观念,注重成本核算,讲求效率。只有考核税收成本,强化税收成本管理,才能有效地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征管效率。新晨

(四)对实行成本核算、降低税收成本的正确认识

一是降低税收成本不能顾此失彼。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宣传和咨询服务是《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的义务,税务机关不能为降低成本减少这方面的服务,不再给纳税人提供必要的办税条件。降低某一方面的成本不能以增加另一方面的成本为前提,而且某一方面成本管理目标要有一个客观公认的控制标准。二是降低税收成本不能影响税收收入。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是为了提高税收征收效率,税收征收效率是税收收入与税收成本的对比关系,一般来说,税收收入与税收成本之间的差额越大,表明税收征收效率越高,要在税收收入不变的情况下,通过降低税收成本来实现;或在税收成本已定的情况下,通过增加税收收入来达到,也就是要追求成本的最小化或收入的最大化。三是降低税收成本要处理好与依法治税的关系。必须以依法征税为前提,应收尽收,如果因征收成本过大,放弃征收,就产生了降低成本与依法治税的矛盾要处理好这个矛盾既不能不惜一切代价去征收,也不能完全放弃,而应采取最小成本的征收方法去解决,如委托代征等在考虑税收成本收益核算的技术层面上,笔者认为,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是设计科学合理的税收会计核算科目,明确各科目核算范围。要按收入成本收益三大类设计核算科目、核算标准和核算范围。二是制定规范的税收会计准则。要通过规则的形式对成本费用等支出进行规范,制定标准,对收益的地区标准、税种标准、产业标准以及差异进行明确和规范。三是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税收会计核算目标。目前税务部门税收征管系统渐趋统一,这就为税收会计核算提供了重要的核算资料和依据,因此应依托征收管理系统的数据资源设计统一的税收会计核算软件从而实现税收会计核算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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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与税收的关系范文5

一 引言

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关系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关系处理不单单是税务部门与企业的重要工作,而且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也有重大的影响。如何恰当的处理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之间的关系,既是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设计的理论问题,也是征纳双方确定征纳税额和反映会计信息的实践问题。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会计制度以税收法规为导向,强调会计要依附于财政、税收等法规。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也进行了重大改革,在新的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中,都体现了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各自相对独立和适当分离的原则。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分离是必要的,但是会税分离所形成的差异,一方面增加了纳税人的财务核算成本,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税收征管机构的征收管理。因此如何协调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之间的差异就显得十分重要。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1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规定2007年1月1日率先在上市公司执行, 2009年我国所有的企业都要执行新准则。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全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各类企业,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税率,统一和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以及税收优惠政策。此次改革力度之大,势必影响到每一个企业。以此为契机,本文对“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之间的差异及协调”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探究。

二 会计制度与税收体制的关系

2.1二者概念的界定

2.1.1会计制度的定义

会计制度是进行会计工作所应遵循的规则、方法和程序的总称,是进行会计工作的规范,是经济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会计制度指凡是据以组织和指导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制度、法令、办法等。狭义的会计制度一般指政府部门制定的会计核算制度,属于强制性的行政法规。

2.1.2税收法规的概念

税收法规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纳税的行为准则,

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护国家的财政收入

2.2会计制度与税收体制两者的关系探讨

2.2.1会计与税收的关系

会计与税收的关系在于:会计是税收的微观基础,税收从法律与制度层面影响会计的发展。具体见下图:2.2.2 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关系

会计与税收的关系决定了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关系,两者既有较大区别,也有密切的联系。

2.2.2.1 二者的区别

1.制定的机关不同,法律级次和效力也不相同。

会计制度是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属于第五级次法规;而税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属于第一级次法律。显然,会计制度法律效力弱于税法。

2.目标不同。

我国制定会计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真实、完整的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经济信息,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信息。税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

3 基本前提不一样。

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的目的不同,其基本前提也不尽相同。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而税法上要求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如实自主申报,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依照税人的合法权益。进而维护正常的纳税环境。

2.2.2.2二者的联系

1.会计制度影响税法目标的实现。

税法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征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并调节经济运行,但税款能否征上来,或能否征足、征准确,与会计制度所要求的会计核算关系很大。而会计制度的目标就是为了统一核算标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满足多个不同层次的包括税务部门在内的需要,保护有关方面的利益,也是为了保证税法目标的顺利实现。从这种意义上讲,税法和会计制度又是一致的,会计制度对会计信息质量的保证,是税法目标实现的基础,是为税法目标实现服务的。

2.税法影响会计的确认。

税法对会计主体何时记或该不该记与税收有关的经济业务是有严格的要求的。如原税法规定的购进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也就决定了会计在这些经济业务发生时不能做进项税额的会计分录。

3.税法影响会计的计量。

税法对计量的尺度、属性以及到底应该计多少均作了严格的要求或规范。税率是国家制定的,任何会计主体都不能改变,税法最关注的就是计税依据的大小。如税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据了专用发票的销售,应以不含税价计税;对小规模纳税人开的普通发票,应以含税价计税。此外,税法对应纳消费税的销售额、销售数量都作了规定,在会计计量时必须遵循税法的规定。

三 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体制差异的协调的对策

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两者自身的完善是协调差异的前提和必然要求。

3.1完替会计制度体系

首先,要加快完善我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可以保持会计准则相关档内在逻辑的一致性,避免不同准则之间的矛盾或冲突,保证会计准则体系的完整性和缤密性;能减少准则制定过程中由于个人偏好或不同学派之间的争论,从而保证会计准则的科学性。

其次,加快构建我国税务会计理论体系,加快促进税务会计在我国的实施步伐。从八五开始,中国税务学会把税务会计问题作为规划课题之一。目前,理论界对税务会计的特征、体系、方法都有比较多的关注,包括对所得税会计的研究。财务会计是建立在会计制度的基础之上,而所得税会计是建立在所得税法和财务会计的基础之上。尽管两者存在着诸如会计目标、要素确认原则等不尽相同的方面,但是在我国由财政部统一制定会计制度和税法的大前提下,税法与会计制度在服务的大目标方面具有共同性。因此,结合我国特殊的政治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框架结构,在确保税法的高度权威性、严肃性以及会计制度独立性的前提下,可以运用所得税会计来寻求会计制度和税法的共同点,协调两者存在的矛盾冲突。

3.2完善税收制度

目前,我国的所得税法还存在着不足之处:第一,所得税法没有建立起一套独立的税前扣除标准和收入、费用的确认标准,基本上还是以会计制度为依据确认;第二,税法对界定税基的一些概念比较模糊,如业务招待费、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等都以收入的一定比例为计税依据,而收入是会计概念还是税务概念,其内涵和外延有多大,并不明确;第三,对税前扣除项目列支标准规定过严,如企业工资薪酬标准,对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的严格规定等,使得为取得应税收入而发生的许多费用不能在税前足额列支,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发展规律,不利于企业的发展;第四,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主观性、随意性大,缺乏税法的统一和严肃性。上述不足,或者降低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或者增加了所得税差异项目,都不利于差异协调,应该尽快完善。另外,对税制改革滞后引起的会税差异,应尽快改革税制,以适应会计改革的要求,对税法规定本身不合理的,也不便于税收征管的规定可考虑取消。《中华人名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税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与新会计准则的趋同,很多原有争议的差异得到了协调,例如工资薪酬的问题、折扣的处理等,这说明了会计与税法在制度上协调的可能性。

3.3 在制度建设中注备会计与税收之间的相互协调

会计与税收的关系范文6

「关键词会计制度 税收法规 协作 差异

我国会计制度①与税收法规的关系经历了从统一到差异再到协作的动态过程。在计划时期二者的关系出现了暂时的统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促使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开始按照各自的发展目标和方向不断进行改革调整,二者关系的分离走向逐步形成并得到了界和实务界的广泛认可。而且在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各自都在进行积极的国际协调,这一发展趋势也加速了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分离。二者的分离以及两种规范之间存在差异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和必然性,然而由于分离所引起的二者差异的日益扩大,也带来了如增加会计核算成本、诱发避税动因、甚至加大整个经济改革成本等方面的不利。所以,通过对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差异分析来研究二者有效协作的方式成为解决的一个可行思路。

一、税会关系及其模式选择

(一)会计与税收的基本关系

会计和税收作为经济体系中不同的分支,二者之间的关系既紧密又独立。相比而言,会计立足于微观层次而又影响到宏观领域,而税收立足于宏观层次而作用于微观领域,会计直接面向但也与整个经济运行相连,而税收首先基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而对具体的企业实施征收管理。会计为税收提供信息支持,而且这种支持延伸为二者相互的支持,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税收征纳要利用会计核算所提供的资料,而处理结果又反馈给会计进而影响会计利润等数据信息。但从总体上看,二者又在按照各自的方向独立发展,会计与税收不同的职能和学科属性决定了会计与税收在其制度设计过程中遵循不同目标、处理原则以及业务规范。

会计目标可以作为会计制度的起点,进而决定会计制度中的核算原则和具体处理程序。会计目标是通过对经济活动进行反映和监督来满足各方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会计制度作为会计行为的规范,对业务处理既强调规范性也保持了适度的职业判断空间。我国近几年的会计制度改革在会计核算原则中进一步扩大了谨慎性原则的范围,增加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会计选择和业务处理程序也更加符合业务的经济实质,但其中有许多改革措施与税收的目标和原则不一致。税收的基本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的财政收入,其含义是企业和个人不能通过等价交换商品或劳务而向政府进行的非自愿支付,在社会,政府通过税收立法获取所需要的资源,通常以的形式规定政府的征税行为和纳税人的纳税行为(郭庆旺等,2002)。税收法规为了规范和调控企业纳税行为,保证征税实现,其相关规定比会计制度更具刚性,在处理方法和程序上很少给纳税人自我选择的特权。例如会计根据谨慎性原则提取的各项减值准备或跌价准备,税法原则上不承认,而在有关资产真正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耗时再进行计税处理。这主要是为了方便税务管理,防止硬性规定减值比例的不公平以及由企业自行确定减值准备提取比例的不可控性(董树奎等,2003)。总体而言:税会的关系影响了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分离走向,但二者的联系以及相互的信息支持也为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提供了平台。

(二)税会关系模式与协作思路

从世界各国的税会关系的处理实践看,按照其所依据的宏观与微观经济理论的不同,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分离和统一两种模式(西蒙。詹姆斯、克里斯托弗。诺布斯,1988)。以宏观经济理论为基础建立的税会模式一般侧重于二者的高度统一,税会职能的发挥强调为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控制服务,会计准则通常也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强制执行,而以微观经济理论为基础建立的税会模式则往往是分离的,我国税会关系的选择更倾向于分离模式。我国会计制度体系的建立是在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完成并不断修正和完善的。会计目标是多元化的,强调为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管理者等相关利益人服务,而会计信息对税收提供支持仅仅是其目标之一。但与美国不同的是,美国的征税管理比较成熟、纳税申报和纳税所组成的征管体系比较严密,所以其会计信息服务对象更倚重于投资人和债权人的选择模式(戴德明、周华,2002)。而我国的市场经济还处在不成熟的发展阶段,在会计制度的建设中应强调会计信息的宏观经济管理服务功能,而不仅仅是为了投资人和债权人服务;另外,我们看到由于美国“过度,‘分离的税会关系模式,也促使其弊端在外界多种因素的影响下进发,从而削弱了税法对会计信息质量的保护和监管(李心源、戴德明,2004)。所以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关系的处理,不能完全照搬美国等经济发达国家的做法,而应该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进行。在具体的协作思路上,我们认为,在我国税收监管体系不完善的现状下,会计制度也应该体现”会计信息服务于宏观经济管理“的目标;另一方面,在制度设计中应该利用”税收工作存在很大的会计信息依赖性“以及”税收对会计信息的反馈作用“来实现税收法规与会汁制度的必要协作。

二、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业务差异分析

除了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目标差异、原则差异以及税会关系选择模式的影响,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业务处理差异对协作思路也产生重要的影响。我国学术界以及实务界在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差异研究中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董树奎等,2003;高金平,2001;高允斌,2003;陈敏,2004),本文并不立足于具体比较分析,而是基于协作研究的需要进行广泛意义的讨论。不同业务具有不同的特点,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要根据不同业务类型及其差异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思路。

(一)收入类、成本类业务差异

在企业纳税处理中,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差异而产生的纳税调整项目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最大。应纳税所得额由收入总额减除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构成。企业会计制度中提及的“收入”要素其本质含义强调了经济利益的流入,税法并没有特别对“收入”给出一般性的定义,而仅对与收入概念相关的“销售额”“营业额”等规定了严格的内涵,而税法中收入的涵义远远宽于会计(高允斌,2003)。会计制度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出发,比较侧重收入的实质性实现,近年来从会计制度改革的进程可以看出会计处理越来越注重谨慎性原则的运用,并且会计制度对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的要求也有所提高。而税法在收入确认上会尽量减少不确定性、选择性和主观判断的运用,以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实现。税法在实际业务中也尊重业务的实质,但相对更看重完成交易的法律要件,只要发生应税行为就进行相应的征税处理,而不完全以会计制度为标准。我国会计制度对“成本”和“费用”类要素的解释说明与收人类似,也同样采用了“经济利益流人流出观”。而税收法规对成本费用的解释,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中。税法中的销售(营业)成本与会计制度中的成本口径也不是直接对应的。会计制度对成本费用的处理同样遵循了谨慎性原则,而税收法规的业务处理不遵循此项原则。如成本类项目中对存货成本的处理,会计制度为准确进行经营核算,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计价方法,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存货计价方法的要求相对严格,特别是对使用后进先出法增加了限制条件(董树奎等,2003)。

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对收入类、成本费用类业务处理的规定之间存在的差异对各种企业都会产生影响。差异的协作要注意对不同来源的收入进行不同的协调处理,对于经常性的业务收入,会计处理比较规范和成熟,税收处理可在不影响征税额的前提下与其适度协作,以减少征纳双方的处理成本。相对而言,会计制度并不是对每一具体事项的规定都特别详细,它给会计人员提供了一定的职业判断空间,但税收关注税款征收的宏观目标,不给纳税人自我选择规范和方法的特权。我们也注意到,由于税法的刚性原则也导致r某些处理与业务的经济实质不符,所以税收法规可针对个别业务、个别企业,在保持自身原则的基础上与会计制度作适当的协作。如针对高企业的资产减值问题、小企业纳税业务的调整问题,以会计制度为税收法规可以进行个别的协调处理。

(二)特殊业务差异:以企业并购和跨国公司转移定价为例

企业并购、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等业务在我国的发展还不成熟,在会计和税收方面都缺少具体的业务准则进行规范,甚至某些处理还存在规制的空白点,这极易使纳税主体产生逃避纳税的动机,所以本文选择这些业务作为例证进行分析,使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差异比较和协作研究更具前瞻性。这些业务虽属不同类型,其差异和协作也各具特色,但我们分析的目的是希望从中找出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协作的共性。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并购已经成为调整企业规模的常用手段之一,但我国没有一个正式的具体会计准则对与其相关的会计核算进行规范,相关规定只是散见于《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等规范中。同时,这些并不系统的会计规范对企业资产交易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的确认以及对并购资产取得成本的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企业并购相关法规中的规定也有很多不同。又如在跨国公司转移定价业务的处理中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存在着许多差异,要解决的主要矛盾是各关联方之间利用特定利益关系而产生的税收障碍问题。会计制度在关联企业认定、转移价格确定以及转移定价会计报告披露要求等方面的规定与相关税务信息要求之间存在差异,正是因为这种实际存在的差异,使税务部门在转移定价纳税调整时必须多付出一定的信息获取成本。

我们认为这种信息获取成本增加的现象同样存在于其他业务中,对于新型业务更是如此,这也是制度和税收法规进行协作的一个重要动因。以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之间的差异作为切入点,会计与税务信息需求之间的差异,并寻求能够满足供需双方需求的信息披露体系,使有关的会计信息得到全面、充分、准确的披露,为政府税收部门提供可靠、真实的会计信息,从而实现会计对税收的信息支持。

另外,能够减少获取信息成本的有效办法是对国家现行的会计制度进行与完善,这也是加强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协作的一个有效途径。

三、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提出的缴纳税款的总原则,可以作为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协作的一个起点。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差异与协作是一个不断博弈的过程,二者的协作必然要以其中一种规范为主要参照,进而作出合理的调整。协作的过程要依照业务性质的差异采取不同的标准,在差异分析的基础上对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提出以下思路。

第一,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协作是一个相互协调的过程。会计改革与税收改革总是相伴而来,会计和税收都要适应发展和经营的现实需要而各自作出相应的调整。但一般而言,会计制度较为先行,尽管由于不同的业务有不同的协调要求,税收法规在制度层面上应当积极谋求与会计制度的协调;另一方面,会计制度一定要关注税收监管的信息需求,在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中发挥会计对税收法规的信息支持作用。

第二,要加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之间管理层面的合作和配合。会计和税收的法规制订和日常管理分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不同的主管部门,在法规的制订和执行过程中很容易产生立法取向的不同,所以两个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合作是会计和税法在规制上进行协作的一个重要保证。与美国等国家其会计准则由民间机构制订不同,我国的会计制度由政府制订,因此部门之间具有沟通优势。加强两个部门的沟通和配合,设立由两个机构代表组成的常设协调机构,不论在法规出台前还是执行过程中都加强联系,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差异损失,有助于加强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这同时也是加强会计界和税务界相互宣传的一个重要媒介,可以提高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协作的有效性。

第三,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在具体实务操作上的协作可以根据不同的差异类别采取不同的标准导向。

对会计处理比较规范的业务,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要使税收在坚持自身原则的基础上,与会计原则作适当的协作。如捐赠的处理、融资租赁的划分标准、资产减持的处理等(董树奎等,2003),税收制度应注意与会计制度的主动协调,以减少业务差异、降低纳税人的核算成本。另外,对于我国会计处理还不规范、甚至存在规制空白点的业务类型,首先要规范和完善会计制度的建设,并同时考虑与税收的协作问题。由于其会计制度本身不够完善或缺少有效的会计规制,则针对这些业务类型的协作中税收的处理难随其行,如果硬性加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协调只会带来日后发展中更大的不确定性,如对企业并购、转移定价以及资产证券化等业务的处理,所以要首先在会计制度建设方面加快步伐,使业务处理逐步规范化。

第四,会计要加强必要性信息披露对税收的支持。我国会计制度建设除了要解决具体业务规范制订,还要加快针对宏观管理目标的信息披露方面的制度建设,使会计信息得到全面、充分、准确的披露。建议制订《企业会计准则——涉税交易及事项的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暂时在《租赁》《固定资产》《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以及《借款费用》等准则中增加披露条款(戴德明、周华,2002)。披露方面的不足和缺失,使会计不能为税收提供所需的信息,而税收也不可能及时地将信息需求反馈到会计信息系统,信息沟通不畅无疑加大了税务部门的信息获取成本。税务信息的非公开性也使税会关系的相关面临很大的数据障碍,进一步的探索尤显艰难,应利用数据分析优势使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研究进一步深人。

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之间的差异与协作是一个不断博弈的过程,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以大陆法系为主、会计制度体系建设依靠政府力量推行、税会趋向于分离模式的国家,国际上还没有一个完全的模式可以套用,因此,如何在现阶段对会计制度及税收法规进行完善与优化,如何对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进行合理有效的协作,都是尚待研究的领域,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进行分析,但把握税会关系及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差异是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的探索只是初步的,我们期待在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建设和协作方面提出更具价值的思考和建议,在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协作发展的研究中走出一条更可行的道路。

注释:

①会计制度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的解释,本文“会计制度”仅指包括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会计核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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