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医生论文范例6篇

死亡医生论文

死亡医生论文范文1

关键词:高校;死亡课程;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14-0002-03

进入21世纪以来,生命科学包括医学科学取得了巨大进展,加之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的巨大变化,人们已经开始转向关于自身生命的研究和探索。有科学家预测,21世纪是生命科学的世纪,将会解开生命的奥秘。为适应新时代的进展,早在20世纪中叶,一些发达国家就已经开始进行死亡教育了,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死亡学已经成为了一门专门的学科。而我国这方面的工作还处在萌芽期。那么,我们是否需要开设这样一门课程?如果开设,课程的设置应该包括哪些内容?本文就我国医学院校开设死亡教育课程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讨论。

一、什么是死亡学

“死亡学”一词英文为Thanatology,源自希腊神话死神Thanatos的名字,于1903年由俄国生物学家Elie Metchnikoff所创,他把死亡学定义为“研究死亡与临终之学”,1912年由美国牛城大学Roswell Park引入美国,但未能引起足够重视。1959年南加州大学的Herman Feifel出版了《The Meaning of Death》,标志着死亡学作为一个学科正式建立了,该书从生理学、医学心理学、社会学、哲学、宗教学、文学艺术等方面探讨了死亡。嗣后,死亡学经由“死亡教育”(Death Education)运动而发扬光大[1]。

二、国内外死亡教育的开展情况

目前,国外多所大学都有死亡学课程,如耶鲁大学、哈佛大学、巴黎大学等。在美国,甚至小学都有了死亡课程。1987年调查结果表明,全美有85%的学校(包括小学、中学和大学)开设了死亡教育课程。美国还成立了Assosiation for Death Education and Counseling,ADEC,即“死亡教育及咨询协会”。欧洲国家也一样,陆续开设了死亡学这门课程[1],甚至有的国家在幼儿园阶段就已经开始了死亡教育[2]。我国港台地区是最早引进死亡学的地区。1973年台湾引进美国学者的死亡著作,开始了死亡教育。1993年旅美学者傅伟勋提出了“生死学”这个概念[3]。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死亡学研究相对落后得多,而且死亡教育也是很晚才开始在个别学校里进行的。死亡学进入我国的初期阶段主要集中在安乐死的讨论上。1987年12月24日由中国社科院、北京医学哲学研究会和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在北京举行了首次“安乐死问题讨论会”,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放了这次会议的有关录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1988年7月,我国第一次全国性的“安乐死”学术研讨会在上海举行,来自全国17个省市的法学、哲学、社会学、医学界的近百名专家聚集一堂,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人们提出了努力开展“死亡学教育”、更新死亡观念的问题。1996年,全国第三次临终关怀学术研讨会在昆明举行,这些学术活动和专业机构的设立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死亡学研究的进步[4]。除“安乐死”讨论外,另一个与死亡学密切相关的问题是“临终关怀”问题。1988年7月天津医学院在我国大陆成立了第一家临终关怀研究中心,在以后的几年中陆续召开了多次国际、国内的临终关怀学术研讨会。1988年10月上海市南汇护理院创建了我国第一家临终关怀医院。1992年北京成立了专门为老年病人服务的“临终关怀机构”――松棠医院,之后,无锡、西安、宁波、石家庄、武汉等地也都先后设立了临终关怀机构,也出版了涉及到死亡研究的期刊杂志,如《临终关怀》、《医学与哲学》、《医学伦理学》等[4、5]。由于种种原因,生死学教学的开展在我国还举步维艰,尽管目前我国大陆已有几家院校开设了这门课程,但与国外相比明显落后[6、7、8],名称也不尽相同,有的叫做生死学,有的叫做死亡学,有的叫做死亡哲学等等,但聊胜于无,死亡教育总算在我国有了起步,这些进步是非常可喜的。然而,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生命科学的进展,越来越显示出进行生命教育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而我国这方面的进展步伐显然是落后于实际需求的[10]。

三、开设死亡教育课程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

1.开设死亡教育课程的意义有以下几个方面:①有助于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死亡观是人生观的组成部分,人都要死,如何死是人们必须面对的事件,学习死亡学有助于人们正确对待他人的死和自己的死,有助于教会人们如何生,如何在有生之年做一点对人民有益的事,即,学习死亡是为了更好地生[3、9]。②有助于学生形成尊重生命的行为规范和思维模式。医学生的职责是预防控制疾病和治疗疾病,所有工作开展的基础是基于一个个活生生的人,是由有生命的个体组成的群体。没有了人,也就没有了医疗卫生服务。所以,一个医生包括一个将来的医生,他必须是一个从心底尊重生命的人,才有可能做个好医生,否则何谈为人民服务?何谈为病人服务?而生死学的学习,有助于学生全面了解什么是生命以及学会如何尊重生命,从而把为病人服务真正落实到实际行动中。③有助于克服死亡焦虑和恐惧心理。学习死亡,会让我们自己平静、有尊严、体面地接受死亡,度过心理恐惧及焦虑期。④有助于逝者亲人的心理安慰,使他们平稳度过因亲友过世所导致的忧伤、痛苦乃至绝望的特殊时期。⑤有助于移风易俗。建立科学的死亡观,对传统死亡文化进行扬弃。

2.开设生死学课程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我国人口基数大,按照总死亡率0.6%来计算,我国每年死亡的人口大约800万人左右,加上死者的亲朋好友,每年与死亡直面的人口数将达几亿人。这是一个十分庞大的人群,他们无一例外地都需要关于生死方面的知识和帮助。②我国目前培养的医学生普遍缺乏生死方面的知识,无法帮助濒死者及其家属克服严重的心理障碍和心理焦虑,从而平静地、有尊严地直面死亡。综合来看,目前,国际上开设生死教育课程的学校或专业有宗教系、哲学系和心理系等,但笔者认为,医科院校因其与生命的密切关系,在开设死亡教育课程方面尤其应该做出表率。我国医学院校拥有一大批专业人才,而且其中很多有国外教育的背景和经历,与国外学术团体保持了密切的往来和资料交流,完全有条件开设生命教育这门课程,而且医学院校理应率先开设此课程并做出自己的贡献[10]。

四、课程设置

死亡学是一个边缘学科,它涉及到很多学科,包括医学、社会学、心理学、哲学、护理学、宗教学、法学等。因此,它的设置是一个需要认真仔细考虑的课题[3]。死亡课程如何设置,已有很多学者从教授对象、教学取向、学生人数、开设专业、教学方法和教学目标等几个方面讨论过[11、12],对这些内容笔者不想过多论述了。笔者认为,在我国大陆开设死亡学这门课程,一定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紧紧跟踪国际的前沿进展,做到高起点、快发展、抢抓机遇、开拓创新,在生命科学领域内做出中国人应有的贡献;其次,要体现我国的特色。中国的优秀传统文化中,有着丰富的生命智慧,诸如儒家的孝文化、“和”文化、人人为我我为人人、视死如视生等道德伦理规范,自强不息,厚德载物强烈进取精神[13];佛家的人人平等、诸恶莫作、众善奉行、随其心净则佛土净等观念,强调自觉觉他,彻悟生命,超越自我的解脱思想[14];道家的清静无为、寡欲蕴德、知雄守雌,效法自然的主张和导引养生等具体实践[15];我们必须努力挖掘祖国医药宝库、文化宝库中的生命智慧,为生命科学研究注入强劲的活力,为世界生死学的研究做出不可替代的贡献。再次,充分挖掘我国传统的死亡文化,祭祀、禁忌和习俗,尊重各民族的死亡文化和死亡禁忌,发展出“死亡文化比较学”,帮助我们更加完整地认识死亡。最后,要正确认识宗教在生死教育方面所具备的特殊作用。宗教无一例外地关注死亡,关注死后的生命,而且无一例外地都在活着的时候就在为死后做着准备工作,这是所有宗教的共同点。因此,有的人比无信仰的人更少有死亡的困顿现象,更能直面死亡,这已被大量的研究所证明。因此,研究生死学一定要正确处理本学科与宗教学的关系。

五、关于课程的名称的一点思考

美国率先开设的死亡课程和死亡教育,他们的课程名称就是“死亡学”和“死亡教育”。我们是否也要这样沿用课程的名字呢?笔者认为课程的命名需要仔细斟酌。这个课程的名称应该符合国人的习惯,也该与课程内容相一致。笔者认为这门课程应该叫做“生死学”,所进行的教育也应该为“生命教育”,理由如下:

1.进行死亡教育的目的,是为了让人们了解死亡,了解死亡的过程,从而更好地生,其落脚点不是教我们怎样去死,而是教我们怎样更好地生,有意义地生。所以,课程名称应为“生死学”。

2.完整的生命过程应该包括死亡在内,更包括生在内,所以,这个教育包含生和死两个方面,这才构成一个完整的生命过程。

3.这样的名称与国人的传统文化和习俗相一致。国人的习惯是讲到“死”的时候,尽量避开“死”字,其中包含死亡禁忌等内容,也包含着对逝者的尊重,这一传统已经几千年了,约定俗成。因而该课程加上一个生字,可以淡化死的强烈刺激,更容易为国人所接受。本课程的“生命教育”名称不同于现在在某些中小学进行的“生命教育”,目前在中小学进行的生命教育很少或根本没有涉及到医学、心理学、伦理学、宗教学、哲学等内容,没有关于诸如死亡态度、丧葬文化以及如何直面死亡和克服焦虑恐惧心理等内容,所以它们在本质上不同的,本课程的“生命教育”比一般意义上的“生命教育”具有更加宽广的视角和内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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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医生论文范文2

关键词:法医学;死因分析;参与度划分

世界卫生组织对于死亡原因的定义与检定,主要采用传统的理念。在该理念中,所有导致死亡的损伤都是死亡原因,其中也包括因疾病或病情加重导致的死亡,几乎涵盖了与死亡相关的所有因素。为了方便理解,可将其分为中介死因、辅助死因、根本死因以及直接死因。然而,多年法医病理学的实践研究发现,就以这四类原因对死亡原因进行划分,并不足将导致死亡的全部因素呈现出来。因此,笔者结合国内外的相关资料与文献,对此前的四类死亡原因分类进行有效的补充。

一、在法医学领域造成死亡的原因及分析

1.死亡诱因。死亡诱因同其他导致死亡的因素有所不停,它并不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它的存在也不会对人类的生命及身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威胁。是死者在生前受到了强烈外界刺激或感情变化,从而引起的旧病复发或病情恶化,最终导致死亡的情况。例如:患有严重心脏病的病人,遭到无端的谩骂,情绪激动导致的死亡;患有脑动脉肿瘤的患者在出行的途中,被行人无意撞倒,导致动脉瘤破裂,从而引发脑出血所导致的死亡。从上述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出,死亡诱因的对人体造成的损伤程度并不大,应属轻微伤的范畴之内。而上文中提到的四大死因中,以辅助死因与中介死因对死者造成的损伤较小,但也在轻伤以上,而死者在生前感受到的痛苦却是持续性的,直至其死亡。从参与度的角度上来看,死亡诱因与辅助死因、中介死因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2.联合死因。死者生前体内存在着两种或两种以上足以致命的疾病或损伤,最后无论哪一种导致其死亡,我们都管这种死因叫做联合死因。联合死因中的各种疾病或损伤在时间上来说属于巧合,各种伤病并不存在任何的内在联系,因此也曾被人称之为并列死因。例如:心脏刺创和脑干搓裂伤导致的死亡,是损伤与损伤联合的死因。脑干搓裂伤和胃溃疡破裂出血导致的死亡,是损伤与疾病联合的死因。

3.协同死因。协同死因产生的原理与药物之间的相互作用较为类似,死者生前体内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疾病或损伤,但每一种都不足以导致其死亡,而是通过各种疾病和损伤相互作用,促使病情或伤情无限加重,最终死亡。在协同死因中,无法区分死者死亡的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但是在死亡发生的过程中,这些疾病与损伤都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在判断协同死因的时候要注意其与联合死因的区别,协同死因的组合情况也可以分为损伤与损伤协同、损伤与疾病协同、疾病与疾病协同三个方面,但是协同死因中的损伤和疾病无法单独使人致命,而联合死因中的损伤和疾病无论哪一个都可以单独导致病人死亡,这也是区分二者的关键。

4.伴发情况。所谓的伴发情况,就是和死者的死因没有任何关系的损伤或疾病。例如:一位患有冠心病的残疾人与人发生激烈的争吵后,情绪十分激动,冠心病发作死亡。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发生激烈的争吵后情绪激动是导致死者死亡的死亡诱因,而身体残疾对其死亡并没有造成直接的影响,这种情况就叫做伴发情况。

二、法医学中各类死因的参与度划分

对于各类死因参与度的划分,不仅对导致死者死亡的各类死因进行了准确的分析,并且为日后的法律赔偿提供了评定依据。因此,在法医学的研究发展的过程中,关于死因参与度划分的讨论从来没有断绝过。现行的死因参与度划分是基于我国的医学理论,对导致死者死亡的因素进行合理的量化评估,从而实现对各类死因参与度的划分。具体如下:

第一,根本死因。是指在导致死亡的最初、最原始的因素、也是造成死者死亡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按照现行机制来划分的话,其参与度应该在百分之六十到百分之一百之间。

第二,直接死因。是指导致死亡的最终因素或行为,由于是最终行为,所以直接死因的产生必定会与其他因素进行合并,并将其参与度进行了分担,其参与度始终为零。因此,直接死因不会加入参与度的划分。

第三,中介原因。中介原因主要在死亡事件中主要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因此其参与度应该不会超过百分之四十以上,一旦存在着两种以上的中介原因,可以根据具体的实际的情况,对其参与度进行分担。

第四,辅助死因。是指在死亡实践中并无相关因果关系,但却在死者死亡的过程中产生了间接作用的因素。根据有关规定,其参与度实不到百分之三十。

第五,死亡诱因。死亡诱因在死亡事件中发挥的作用较小,在死亡事件中起到诱发的作用。因此,其参与度的划分大概在百分之十到二十之间。

第六,联合死因。由于联合死因所涉及到的死亡因素每一种都可以导致死亡,主次关系也难以区分。因此,各种死亡因素的参与度应为百分之百。

第七,协同死因。由于协同死因中,各个死亡因素起到了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作用。因此,其参与度进行平均划分。每种死亡因素的参与度均为百分之百與死亡因素种类的比值。含有两种死亡因素,那么每种死亡因素的参与度就是百分之五十。

第八,伴发情况。由于伴发情况并不直接影响死亡事件的发生,与死亡事件之间没有必要的关联,也不存在着任何的因果关系。因此,其参与度应该为零。

三、结论

本文通过对法医学中死亡原因的理论分析以及参与度划分规范的研究,使人们可以更好的理解各类因素之间的因果联系及其相互作用,明确其在伤亡发生机理中的量化作用及参与程度。同时,也可以作为司法部门在检定伤亡因果关系以及参与程度划分中的指导性规则,为司法机关的审判工作,提供了参考依据。这种依据基本医学理论和法医学基本原理,确定不同类型原因在个体伤亡机理中作用程度的量化性标准,就是所谓的“量化性医学”,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前途不可限量。

参考文献:

[1]曾浩天,崔瑶,高云贵.法医学损伤与疾病关系浅析[J].中国保健营养,2015(25).

死亡医生论文范文3

郑州市妇幼保健院,河南郑州 450052

[摘要] 目的 进一步探索新生儿死亡原因及影响因素,并提出相应的干预措施。方法 对2011年10月1日—2013年9月30日,郑州市八区六县(市)的新生儿死亡情况进行回顾性分析研究。结果 新生儿死亡率近几年进入了一个平台期,农村死亡率高于城市,但仍呈稳步下降趋势。结论 降低新生儿死亡是降低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关键。

[

关键词 ] 新生儿死亡;死因;分析;干预措施

[中图分类号] R72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5654(2015)01(a)-0178-03

[作者简介] 武晓雯(1982-),女,河南郑州人,本科(学士),住院医师,从事全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工作。

为掌握郑州市新生儿死亡的主要原因及新生儿死亡的动态变化趋势,同时为降低新生儿死亡率提供科学依据,现对郑州市2011年10月1日—2013年9月30日新生儿死亡资料整理分析,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依据郑州市八区六县(市)上报的2011—2013年348776活产数和同期851例死亡的新生儿数。采用卫生部下发的儿童死亡报告卡,利用县、乡、村三级网络逐级上报制度,由专人负责核查及信息统计上报,并每年进行2次市、区县、乡级质量控制。

1.2方法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发(2011)24号文要求,根据国际疾病分类(ICD10)对死因诊断和死因分类进行评价。

1.3统计方法

该文统计收集了2011—2013年郑州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据,全部数据采用Excel 2003完成录入工作,手工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将数据按照新生儿、婴儿、5岁以下3个阶段进行分类,并对每个阶段细分为城市、农村,分析死亡率及其变化,并按照年龄构成、死因构成、地点及死亡前诊疗进行详细的分类数据综合对比分析,计数资料用率表示。

2 结果

2.1新生儿、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及其变化

2011—2013年郑州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进入一个平台期,农村死亡率均高于城市。2013年由于该市新增了《5岁以下儿童死亡及可疑死亡排查表》工作,极大程度的将院前死亡、放弃治疗这部分儿童排查出来,故2013年数据较往年有所上升,但总体上呈逐年稳步下降趋势。见表1。

2.2新生儿占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比率城市、农村对比

2011—2013年郑州全市新生儿共死亡851例,占婴儿死亡的65.97%,占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51.48%;新生儿死亡占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大半,故降低新生儿死亡率是降低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的重点。表2可见,全市新生儿占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比率呈逐年下降趋势。

2.3新生儿死亡年龄构成比

从新生儿死亡时间观察到,其出生24 h内死亡率为33.49%;早期新生儿死亡为死亡高峰,有654例,占76.85%;均高于晚期新生儿死亡率23.15%。见表3。

2.4新生儿主要死因构成比及顺位

2011—2013年新生儿前5位死因为早产和低出生体重、出生窒息、其他先天异常、先天性心脏病、其他新生儿病,其中以早产和低出生体重占24.68%,略高于出生窒息居第一位,3年死因顺位无明显变化。见表4。

2.5死亡新生儿出生地点和死亡地点构成比

死亡新生儿绝大多数出生于省(市)及县(区)级医院,分别占42.89%和46.53%。死于医院者占71.45%,明显高于途中和家中的死亡例数。见表5。

2.6新生儿死亡前治疗及诊断情况

2011—2013年死亡前于医院住院救治并死于医院的新生儿分别占78.83%、77.14%、83.16%;未治疗的新生儿分别占13.14%、16.79%、14.48%。新生儿死前诊断级别省(市)级及县(区)级医院占大多数,分别为58.17%和35.72%。见表6。

3讨论

①2011—2013年新生儿及婴儿死亡率进入一个平台期,在范围分布上全市及城市新生儿死亡占婴儿死亡比例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比例已经呈逐年下降趋势,但农村死亡率均高于城市,这可能是由于在全市对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进行了普及,产科、儿科的各种医疗抢救常规得到了加强完善,新生儿及孕产妇危重症急救转运网络得到高效应用[1]。而农村孕妇及家庭由于经济条件限制及传统观念的影响,不重视围产保健,对围保在孕期的重要性缺乏认识,且农村大部分新生儿在县级医院出生,医疗设备相对较差[2],产儿科医生新生儿窒息复苏水平有待规范和提高。但有关文献显示,该市新生儿死亡率与某些医疗先进城市相比仍有一定差距,这说明我市的新生儿保健制度还需进一步的加强,有效降低新生儿死亡率。

②由郑州市新生儿死亡日龄分布可见,新生儿死亡主要发生在新生儿早期,其中新生儿在24 h内死亡,占33%以上,1~7 d内死亡占76%以上,这与相关资料一致。说明新生儿年龄越小,死亡比例越高,故控制新生儿死亡,尤其是早期新生儿死亡是降低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的关键[3]。说明下一步该市仍要加强围产期保健的宣传和管理[4],加强产儿科合作,提倡分娩高危新生儿时儿科医生入产房协同产科医生共同救治。

③早产和低出生体重及出生窒息新生儿死亡的主要原因。该研究表明在新生儿死因中,以早产和低出生体重及出生窒息占第一、二位,为郑州市新生儿死亡的主要原因。降低新生儿窒息的发生关键是加强新生儿窒息复苏流程的培训和技能操作[5],继续加强新生儿窒息新法复苏技术推广,以降低出生窒息的发生。早产和低出生体重诱因的降低需要进一步加强围产期保健工作,做好孕妇系统保健管理和体弱儿管理工作[6],识别危重病症和及时转诊能力的培训,加强新生儿保健服务,把婴幼儿保健工作落实到位。

该文依据大量数据,分析了新生儿死亡原因及影响因素,并提出相应的干预措施,但在该文中由于相关资料的缺失未对新生儿性别在新生儿死亡中的因素进行分析,及其在城市和农村中的影响进行对比,这将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完善。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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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医生论文范文4

论文摘要:临终关怀,一种理性照护生命终端的方式在国外已经被广泛开展,而在中国推广却是步履维艰。传统孝道观以及医务人员的现有医道观等是阻碍其推广的主要因素,由此社偿日仑理环境的改变足破解临终关怀开展困境的必由之路。

临终关怀是一种舶来品,是一种处置终极生命的方式,提倡对生命不可逆转的患者,转变延长无谓“生命”长度的治疗,转向关注患者在有限时序里生命质量的提高,使患者在最后的短暂时间里身心幸福并且有尊严地走完余生。

面对生命即将走到终端的老人、艾滋病人以及恶性肿瘤患者等,照护他们的终期生命,临终关怀应该成为一种理性和道德的选择方式。在西方很多国家,临终关怀无论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能得到普遍支持,并且也被认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在中国,自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以来,由于我国老龄化步伐加剧,临终关怀逐渐被人们关注,但在现实推行中,却表现出“冰火两重天”的境况。笔者近期走访了上海、南京、武汉以及合肥等多家开展了临终关怀的医院或科室,这些地方确实是门庭冷落,甚至有的地方已经转变了临终关怀的服务方式,临终关怀的开展处于尴尬和窘迫的境地。

1临终关怀开展受阻的重要因素:传统伦理思想

我国推行临终关怀步履维艰,是移植过程中理论理解的偏差还是技术操作层面出了问题,还是我国根本就不需要临终关怀这种方式呢?答案是否定的。Www.133229.Com其实,我国老龄化趋势的加剧以及普遍存在着过度治疗终期患者的现实,无不强烈呼求一种更为理性的对待方式出场。二十多年来,内地志向于临终关怀的学者也大量介绍了西方有关这方面的情况,理论上我国已经具备了开展临终关怀的条件,但是临终关j坏被移植到我国后,它与我国传统伦理思想的适应度决定了它的生存状态。解决临终关怀推行艰难的难题,必须探求其与传统伦理思想的抵触点所在。

1.1传统死亡伦理观的影响

临终关怀在我国实践中受阻首先碰到的问题是大众固守的传统死亡伦理观。在中国,一谈到“临终”二字,往往认为是生命即将消失,死亡的降临是对人的彻底毁灭,死亡是极力回避和忌讳的字眼,伦理观念上把死亡看作是最大的“恶”,所以面对临终关怀活动,国人从概念上就会拒斥,这其实反映出中国大众整体死亡态度为“重生忌死”。笔者在安徽中医学院国家社科基金课题组对此问题设计过问卷,其中对问题“您酬尺遥远的死亡问题一a有过思考;b从未思考过;c不愿思考;d忌讳思考”进行随树由取568人调查时,数据显示选择b,c.d的答案占到52%,之所以有这种情况,折射出把死亡价值看作是最大的“恶”仍然左右我们的思想,也就是传统“忌死”文化观还在起着强大的作用,因而临终关坏受到排斥。

1.2传统“孝”道观的影响

临终关怀在我国推行艰难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很多人认为它是违背“孝”道观的。临终关怀在西方操作上一般是把临终患者送到专门的医院或科室,进行舒缓治疗和关爱,使患者在医院或临终关怀科室里走完人生最后时一光。这样给人的印象仿佛是当老人即将临终时,家人或亲属把老人送到外面,然后撒手不管,在中国人看来这是违背了传统“孝”道观的。传统“孝”道观要求子女在老人即将谢世时必须床前守护,方可显示孝心。

1.3传统医道观的影响

临终关怀在现实推广中还有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就是医护人员面对临终患者的无意识。这种无意识表现为医护人员对生命无法逆转患者的救治还是按照传统的救治方式来进行,总是设法使用现代医学技术和药物来延缓患者的无谓生命,至于用“关注护理而非治疗”的临终关怀理念来指导医疗实践,医护人员往往是措手不及,认为这样做是与医学坚持的传统医道观一一救死扶伤有悖的。

2临终关怀顺利开展的路径:传统伦理思想的突破

临终关怀在我国实施与我们固守的一些传统伦理思想有诸多抵触,所以顺利开展临终关怀必须放弃、拓展或突破不利于临终关怀“生长”的伦理思想,营造出适合临终关怀“生长”的伦理环境。

2.1颠覆死亡是最大“恶”的观念

开展临终关怀首先要颠覆死亡是最大“恶”的观念,而这种观念受着深层伦理文化影响,认识死亡必须回归中国传统伦理文化中来解读。一般来说,生死是自然生理现象,本没有伦理评价的意义。但由于它关涉人生的两个终极问题,对它们的考量反映了人们对生命意义的把握以及形成行动的指导,这时人们对其探求就赋予了伦理意义。中国传统文化中始终占据主流趋势的是儒家文化思想,儒家文化对待生死考量上,由于一味重视“生”的价值,忽略了对“死”的价值认识,甚至是排斥思考死亡的意义,以至于形成一种民族心理文化定式一一“重生忌死”。儒家思想发展脉络清晰呈现出这一点,我们知道自从孔子提出“未知生,焉知死”开始,就奠定了传统思想中“重生忌死”的生死文化基调,“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生以成仁”,更把“生”的意义规约在“仁”的范畴之下,“生”的意义变成了对道德的追求。孟子也有“夭寿不贰,修身以侯之,所以立命也。”就是看到了生死有别,强调通过道德修养来延长“生”的长度。其实都反映出传统思想着重于“生”的价值探讨,赋予“生”有积极意义,而缺少了对死亡价值意义的探求。这在现实中也确实是这样,因为死亡给人的表象就是一切现实的消逝,是对所有现存的彻底毁灭,“生死两茫茫|”、“死去元知万事空”等都是对死亡价值的消极认识表现,因而死亡被认为是最大的“恶”,人们因此过分贪恋生而不愿去思考死。这种生死观对临终关怀的推行产生了巨大的阻碍。

改变这种现状,要对死亡价值进行再认识,也就是对死亡是最大的“恶”的观念进行颠覆。伦理学上的“恶”其实就是对行为或事物存在的价值以否定的评价,或称为其与客观“应然”的相悖,按照黑格尔的意思就是“恶即是它与客观实在的不同。”按照这种思路来看待死亡的存在可以发现,死亡其实不能被看作最大的恶,因为它是与自然的符合并且也有着终极的价值意义。首先死亡是自然安排而无法逃越的现象,以自然观来看这是符合自然伦理的,也就是死亡是自然规律,顺其自然发生的事物不应从恶的角度来评价。相反在某种意义上我们甚至要积极看待死亡的价值,比如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早就有这样的思想,“老年时的死亡是成熟后的自然现象。我认为,接近死亡的‘成熟’阶段非常可爱。越接近死亡,我越觉得,我好像是经历了一段很长的旅程,最后见到了陆地,我乘坐的船就要在我的故乡的港口靠岸了”其次死亡的存在是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发展的机制是新陈代谢,也就是新的事物的出生必然有陈旧事物的消亡,社会以此来达到平衡,才能发展。死亡是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是社会的动力系统,丧失了死亡也就无所谓发展,因此死亡现象具有维护和促进社会发展的价值。再次死亡的存在是人完善的需要。人的一生包括生死两端,生与死是人生必须思考的两大问题,有死亡的存在,它会时刻警醒着人们对“生”的珍视,所以人们才会在有限的生存时间里奋进。丧失了死亡存在的人生,也就是对死亡不去思考的人生其实是麻木的存在,也就会没有目的意义的生存。只有死亡才是敲打人前进的最好武器,死亡在促进人完善方面也有最高价值。当然改变死亡观认识不是简单的说教可以完成的,但理论认识上的准备是必须的,接下去的任务是我们国家应该像西方一样,尽快开展全民死亡观教育,营造积极看待死亡价值的氛围,更应该宣传儒家文化思想外的一些超越认识死亡的思想,消解对死亡恐惧的心理。死亡价值观的改变才能使大众接受临终关怀这一事物。

2. 2摒弃临终关怀有悖“孝道”的观念

我们知道中国几千年来就是一个伦理型文化国度,伦理在维系国家发展和家庭延续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孝”在其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孝”一开始就是作为至要德性被认知的,《孝经》有“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把“孝”上升为衍生一切善性的根基。孔子更有“夫孝,天之经,地之义,民之行也”从而把“孝”凝固为贯通天地的要德以及人间的道德法则,“孝”成为检视和评判行为的标准。传统社会中,“孝”主要以家庭伦理和社会伦理的功能来表现,它是调节家庭和社会关系中不可随意违背的天理。众所周知,传统中国是农耕文化为主,这就要求形成以血缘关系的家庭单位来协作劳动,为了维系家庭的延续,使劳作不至于因缺乏劳动力而停止,生育后代来传宗接代成为晚辈必须尽的责任,并且上升为“孝”的要求,“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当然,孝道观在家庭伦理中的意义要求作为晚辈不仅仅完成族的延续,更重要的是必须服从长辈和奉养长辈,因为晚辈“身体发肤,受之于父母”,并且“三年而免于父母之怀”,这就要求晚辈在长辈老年时要在跟前赡养老人直到老人去世,甚至在老人去世后也要在坟前守上三年,《论语》中即有“父母在,不能远游”、“孝始于事亲”等,以此来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情而显示“孝道”。“孝”成为传统中国人在家庭以及社会生活中最核心的伦理基础。

那么临终关怀是不是违背孝道观呢?其实要把临终关怀要义理解清楚,临终关怀在西方最早产生的原因是临终关怀先行者看到临终患者要么是受到过度的医疗救治,要么是在家庭里不能得到应有的护理,患者不仅要忍受躯体的折磨,更主要是心灵的痛苦不能去除,从而不能有尊严、幸福地走完人生,对待临终患者往往是过多关注“生”的救治而忽视了“死”的照护,所以提倡成立专门的临终护理机构,用伦理关怀来对患者短暂的最后时光进行“身、心、灵”的关爱。这其实是不违背孝道的,孔子曾有“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十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这就把传统“孝道”内涵表征为不仅仅是能给亲人吃好穿好就是“孝”了,而是一种发自内心的对亲人的挂念和尊重,考虑如何使老年人在精神上感到幸福和尊严,“孝”应是一种心里的敬仰反映。那么现在我们在老年人面前怎么才算上“孝”呢?现在中国家庭结构正在发生改变,即“四二一”家庭结构的形成,传统尽“孝”基础的丧失要求我们对“孝”的观念进行重新认识,不是说把老人放在眼前亲自照护,能够吃好、住好就是“孝”。现实中对于一对夫妇要供养四位或更多的老人,为每位老人的去世而在床前尽“孝”或老人去世后要守“孝”三年现在己经不大现实,家庭照护老人的方式可以说己经呈现出不能承载现实状况的重压。把临终老年送入临终关怀的医疗机构,让他们在那里得到充分的照护,其实对老人可以接受到家庭中不能完成的照护,这并不与“孝道”相悖。其实质只不过是把家庭照护转移到社会机构来进行的方式上的转变。

2. 3去除医“死”违背“医道”的观念

顺利开展临终关怀,作为临终关怀主要实施者医护人员的认识观念也要澄清,也就是面对临终患者,医护人员采取的舒缓照护方式违背医道吗?

我们知道,现代医学的发展可谓日新月异,能够对生命终极的两端“生、死”进行干预,或制造“生”(代孕、克隆人)、或延迟“死”(当然很多状况下,是以过度医疗延缓无价值生命的长度)。不可否认,医学的发展为人类生命健康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医道的问题更显突出。临终关怀的首倡者桑德斯就曾说过:“垂死病人往往被迫在医院病床卜度过最后一段日子,身上插满了管子,并与家人隔绝。他们亦很少得到医务人员的关心和照顾。”罗斯博士也曾说:“他(垂死病人)可能迫切需要得到休息、宁静、尊严。但他得到的是输血、输液、心脏机或气管切口术。”这都是医务人员在传统医道坚守下把医学使命狭窄化的结果。

死亡医生论文范文5

[关键词] 安乐死;道德困境;伦理辩护

Abstract:Euthanasia has been a very sensitive and complicated issue since the day it came into being. Euthanasia involves the following aspects: medical science, custom, ethics, law, morality and justice. So it faces series of ethical straits. But in the writer’s opinion, the laws were made for the Euthanasia would be a long process of necessity, because it meets to the ethics, and it is the call of the social times.

Key words: euthanasia; ethical straits; ethical defense

一个人生下来就在走向死亡,如何对待“死亡”这一生命现象,自古以来就是人类争论不休的话题。近年来,随着民间安乐死现象的悄悄进行,学术界对其讨论也较为激烈。虽然国外已有一些国家对安乐死的合法性予以肯定(如荷兰、丹麦、比利时),但是对我国来说,是否能像外国一样支持安乐死并为其立法仍存在一些障碍。因为在我国,如何看待安乐死,并不是生物界一个简单的生或死的问题,而是涉及社会伦理、哲学、医学、宗教、经济、法律等诸多方面,并且在以上各个领域内都面临着矛盾与困境。笔者认为人们道德观念上的困境是关键,安乐死只有在人们思想上接受后才能在其他领域更好更快地走出困境。

一、 安乐死的内涵

安乐死一词来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 ,原意是指“好死”、“无痛苦的死亡”、“快乐的死亡”或“尊严地死去”[1]208。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将安乐死定义为:“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1]208我国学者对安乐死的定义是: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及其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的过程。一般来讲,对安乐死可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进行理解:广义的理解包括一切因“健康”(包括老、弱、病、残)的原因致死,任其死亡,令其自杀;狭义的理解则把安乐死局限于对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或死亡已经开始的病人,不再采取人工的方法延长其死亡的过程,为制止剧烈疼痛的折磨不得不采用可能加速死亡的药物或其他措施。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是指狭义的安乐死。

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强调的是没有痛苦的致死,从根本上说,安乐死是一种死亡的方式,而不是目的,是公民和社会对死亡方式的一种理性选择,是在死这个环节和领域实现的社会文明。安乐死并不是患者死亡的真正原因,其本质只是遵从死亡的规律,在面临死亡的情形下选择较为“安乐”的方式离开,是生命终结的新方式,是文明的死亡方式,可是这文明的死亡方式却无法被人们广泛接受。

二、安乐死的道德困境

安乐死的问题相当复杂,它不仅涉及医学问题,而且更多地涉及社会经济、伦理道德、传统文化、传统观念、风俗习惯以及科学发展程度等问题,牵涉病人、医生、家庭、社会等多种利益关系。安乐死之所以长期不能被我国法律所认可,关键是由于受传统道德观念的束缚。传统观念是人类文化的积淀,它以无形的方式影响着人们的伦理道德、社会舆论和生活方式。安乐死作为一个新的时代课题,与人们的头脑中长期形成的传统观念发生了冲突。具体表现如下:

1.有违人道主义最基本的原则——保障人的生命

人的生命是高贵而神圣的,一生仅有一次。我国传统道德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子女和家属对于父母或亲人的任何绝症,只能陪守到死,以尽孝心,绝不能催其早死。尽孝道的方式也包括保存自己的身体,不毁伤,否则被视为不孝。对父母和亲人的疾病,为了尽孝道,即便四处求医,倾家荡产,负债累累,也要尽心尽力,毫无怨言,唯有如此才能受到人们的“尊重”。另有一句“好死不如赖活”,要求人们热爱生命,珍惜生命,保护生命,尽可能延长生命。这些传统的道德规范作为一项社会整体性和基础性制度的地位和作用,即使是在崇尚法治的今天,仍然动摇不得。安乐死人为地中止生命不符合保障人生存权利的准则,既违背了传统伦理道德,也与人道主义的最基本原则相悖。

2.一种消极对待人生的态度

传统伦理道德认为,人的生命是至高无上的,即使生命所有者本人也不能随意处置,强调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人生不仅是一个人的事情,它还包含着对社会的参与,保护自身生命以及消灭生命的权利并不是绝对权利,这个权利应该鼓舞人去过美好的人生,而不是用来判定个人生命的终结。人们应该勇敢地向病魔挑战,选择安乐死是懦夫的行为。并且,安乐死是一种自私的行为,提前结束了自己的生命,自己是一了百了,可是这非自然死亡的结果和斥之不孝的社会舆论会给亲友带来很大的压力,会使他们在感情上受到很大伤害。所以,实施安乐死是一种消极对待人生的态度,是叔本华式的悲观失望的生命观,是对人类生命神圣性的践踏。

3.有违医务工作者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

长期以来,我国传统医德把“救死扶伤”、“悬壶济世”当做医生唯一的职责,把预防死亡、延长生命作为医学天经地义的目的,认为人的生命是神圣的,应尽一切可能来维持人的生命,直至生命的终结。中国古代的名医孙思邈就曾经说过:“人命至重,有贵千金。”[2]所以,“凡大医治病,必当安神定志,无欲无求,先发大慈恻隐之心,誓愿普救含灵之苦……一心赴救,无作功夫行迹之心,如此可为苍生大医,反此则是含灵巨贼。”[3]传统的医学伦理曾强调“只要还有一口气,死马也要当做活马医。”正因如此,安乐死是对人生命的放弃,是有违医生的天职的,因而也是不道德的。

4.无法救治就不去救治,无益于医学的发展

从医学发展的历史来看,没有永远根治不了的疾病,研究医学科学的目的就在于揭示疾病的秘密并攻克之。不治之症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当今世界,现代科技突飞猛进,医学技术不断提高创新,今天是不治之症,明天可能成为可治之症。认为无法救治就不去救治,无益于医学的发展。医学技术都是在实践中产生,也在实践中不断得到提高的。医学史上,医学技术总是在破解一个又一个疑难杂症中实现的,只有不断追求,医学才会发展。

安乐死的道德困境与伦理辩护[DM)]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KG9*2]2008年第4期[KG11*2]第21卷第4期

5.安乐死会引起不良的社会后果

安乐死并不单纯是一个理论问题,还是一件实践性很强的事情。如果安乐死被合法化,可能导致家庭成员间相互扶助的责任感淡漠,有些家属会因为不愿意承担照顾之责而放弃对重病患者的治疗。此外,还可能殃及残疾人、智力缺陷者的生命保障。如果安乐死被合法化,还可能助长不良社会风气,如“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及时行乐”等思想;还可能会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来犯罪,一些心术不正的患者亲属或医生都有可能因各种原因借助安乐死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否定安乐死的观念除了以上五点外,还有一个这样的论断,即安乐死可能导致错过三种机会:病人可以自然改善的机会;继续治疗可望恢复健康的机会;某种新技术、新方法使疾病得到治疗的机会。现实中还有某些病例是医学无法解释的奇迹,如植物人昏迷多年后又苏醒、被医生宣布最多只能活几个月的无救病人却又活了十几年。这些都给安乐死的被接受和实施带来很多疑问。

三、安乐死的伦理辩护

安乐死合法化的最大障碍是与传统的伦理道德、医德及人道主义原则相背离。然而,随着科学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的观念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时代在进步,我们的观念也应该与时俱进。笔者认为,应该重新审视我们的伦理道德和人道主义,弃除某些陈腐的观念,附上先进合理的时代因素重新评价安乐死问题。

1.安乐死不违背人道主义的基本原则

安乐死的本质是在死亡已成不可避免的事实且患者极端痛苦的情况下而选择的一种死亡方式(对植物人或即将死亡但不痛苦的重病患者并不倡导实施安乐死),它并不是倡导损伤自己的身体或自杀,它也推崇热爱生命、珍惜生命、保护生命、尽可能延长生命。可是当这个“尽可能”已经成为不可能的时候,并且患者本身十分愿意或渴望死亡以求尽快解脱的时候,他人还要去做无用功以延长他痛苦的时间,难道这就是人道主义?现代人道主义不仅不反对“生命神圣论”,而且还提倡“生命质量论”。安乐死不是由“生”向“死”的转化,而是死亡时由“痛苦”向“安乐”的转化,是解决死亡的质量问题。对于部分极为严重的患者来说,无谓地延长其“活”的状态,究竟是延长其生命还是延长其痛苦的死亡过程呢?此时其生的内容除了忍受痛苦,还有什么意义呢?如果患者此时既不愿意忍受这非人的折磨,也忍受不了这样的折磨——一个人有生存权利,也应该有死亡的权利——与其让他备受折磨、受尽痛苦而死,不如按其愿望实施安乐死,让他在生命价值和生存意义已不存在的时候安乐地离开人世,是对他的尊重,也是人类死亡方式的文明与进步,更符合人道主义。

2.实施安乐死并非消极对待人生的态度,而正是积极对待人生的态度

人生苦短,当顽强地与病魔斗争已无济于事、死亡即将来临且极端痛苦的时候就应该勇敢地去面对。选择安乐死,就是勇敢地面对死亡、面对人生的一种态度。死亡是人生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死亡过程的结束代表着人的一生走到尽头。勇敢地选择安乐死是理性的选择。另外,指责安乐死是自私行为的说法也不可取,安乐死使绝症患者摆脱了痛苦,安然地死了,其亲属也不必再浪费时间去照料他,而可以去创造更多更有价值的价值,这从另一角度来说是为亲属减轻负担、为社会作贡献的行为。

3.救死扶伤不是医务工作者唯一的职责

不可否认,救死扶伤是医生应尽的义务,但不是唯一的职责,为患者减轻痛苦也成为医生的职责之一。救死扶伤作为医生的天职是有一个前提的,即患者是死可救、伤可扶之人。如果采取各种各样的措施,结果只是导致其在死亡的道路上更加痛苦,难道这就是医疗的目的?对于一个患有绝症且痛苦万分濒临死亡的患者来说,道德的做法应是解除其痛苦,而不是采取徒劳的办法来增加患者的痛苦。尽管现在有越来越多的精密仪器用于诊病治病,可仍有许许多多的所谓绝症无法治愈。在这段既无生的希望又不可能自然死亡的过程中,人们一方面受到恐惧的精神折磨,从而痛苦万分;另一方面还因那无法治愈的病痛而使肉体上也苦不堪言,双重的痛苦使人产生犹如生活在地狱般的感觉,怎不有“生不如死之叹”呢?死是人生必然,一些身患绝症而无法忍受病痛的临死患者选择安乐死是其愿望和权利,医生按其愿望和权利帮助他实施安乐死,符合“关心人、尊重人”的人权主义和人道主义原则。

4.实行安乐死并不影响现代医学的发展

现代医学的发展,不是仅靠抢救重病患者才得到发展的。安乐死合法化只是允许绝症患者选择安乐死,并不是逼迫他们选择安乐死。即使安乐死合法化了,并不意味着每个绝症患者都会选择或者必然选择安乐死。实行安乐死并不否定人们救助生命,而是提高生命的质量。随着公民文明素质的提高,越来越多请求“安乐死”的患者愿意将遗体捐献给医疗科研单位,这无疑会为医学研究提供更多的在疾病不同发展阶段的实物标本,促进医学发展。再者,承认现有医疗水平的不足,赋予绝症患者选择安乐死的权利,不仅尊重绝症患者的个人意愿,维护其人格尊严,而且能使医学界更加清醒地正视医学的局限,加强医学研究,提高疾病防治水平。

关于“安乐死会引起不良的社会后果”的说法,在当前我国公民素质还有待提高的前提下,尽管可以通过制定严格的安乐死实施程序来降低这种不好的可能性,但终究不能保证百分之百地杜绝这种可能性的发生。但如果仅仅因为这不能杜绝的可能性而禁止实施安乐死,使许多有意愿安乐死的患者不能如愿或使那些为了减轻患者痛苦而为他实施安乐死的人蒙受不白之冤也不是权宜之计。而且,社会价值也应该是道德评价的标准之一。具有社会价值的死亡是符合道德的,否则是不道德的。对患绝症且疼痛难忍的临死患者不遵照其意愿实行安乐死,而是进行毫无效果的抢救,不但是无谓地增加患者及其亲属精神上的痛苦和经济上的负担,也是无谓地增加社会负担,这不具有社会价值。地球资源有限,医药资源处于珍贵而贫乏的状态。当现有的医疗技术无法治愈其疾病时,实行安乐死,让患者减轻病痛的折磨,让亲属得以解脱,减少不必要的社会财富的消耗和浪费,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完全符合社会道德要求,也符合我国节约型社会精神。

另外,关于“实施安乐死可能导致错过三种机会”的说法确实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一些医学无法解释的奇迹。可是在某一历史发展阶段,其医疗水平是有限的,一种不治之症在几个月内就成为可治之症的可能性极少。患者忍受不了痛苦而行使他放弃余生的权利,我们有何理由不允许或禁止?

四、结语

综上所述,安乐死在我国目前还不具有适合合法化的土壤,主要原因在于传统文化根深蒂固,法律制度不健全,医疗卫生体制不完善,医生的职业道德建设尚待加强。安乐死不单是医学、法律问题,它首先应该是伦理道德问题,不突破传统伦理道德界限,安乐死就无从立法。我国传统文化支配和主导着国人的价值取向,数千年来,积淀了“生命神圣”、“命由天定”的传统道德观。正是由于这种传统文化的积淀所导致的文化滞后和观念保守,阻碍了国人对安乐死的接受。但是,道德是由人创造并为人服务的,而不是人的主宰,因而传统道德是可以改变的。若安乐死经证明确有必要,那我们就应该改变传统道德而接受新时代的道德。笔者相信合理而有条件的安乐死最终会被人们接受。

[参考文献]

[1] 傅 静.科技伦理学[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208.

死亡医生论文范文6

【关键词】围生儿;死亡原因;死亡率

【中图分类号】R71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2)-04-0445-02

1.材料和方法

1.1 临床资料:本文收集全市20个试点乡镇2005年-2009年围生儿死亡调查表进行回顾性分析。

1.2 方法:全市各试点乡镇统一培训,统一制表,统一方法对轄区内围生儿死亡病例按表格要求分别统计。

2.结果

2.1 围生儿死亡孕周与性别。856例围生儿死亡病例中孕37-40周死亡为289例,占33.8%,其中男性占18.6%;女性占15.2%,出生后1~3d死亡225例,占26.3%,856例围生儿死亡中以男性为多,占59.8%,女性占40.2%。经统计学处理P>O.05,说明围生儿死亡孕周与性别在统计学上无显著意义,(见表1)。

2.2 围生儿死亡与初检孕周分析。856例围生儿死亡中,初检以孕12~15周为多,占44.6%,其次孕20~23周占14.4%。未检53例,占6.2%。

2.3 围生儿死亡与产前检查情况。856例围生儿死亡中,未作产前检查41例;占4.8%;产前检查一次30例,占3.5%,二次112例,占13.08%,三次97例,占11.3%;四次209例,占24.4%;五次以上367例,占42.9%。从分析结果看产前检查次数与围生儿死亡意义不大,可能与检查质量不高有关。

2.4 856例围生儿死亡与高低危因素的关系。本文分析中,围生儿死亡中高危因素661例,占77.2%,低危因素195例,占22.8%。其中:早产193例,占22.5%;产程延长60例,占7.0%,脐带因素58例,占6.7%;臀位难产54例,占6.3%;妊娠合并内科疾病14例,占1.6%;羊水过多12例,占1.4%,其它158例,占18.5%。

2.5 围生儿死亡与出生、死亡地点分析,856例围生儿死亡中,在家出生497例,占58.1%,死亡518例,占60.5%;途中出生3例,占0.4%,死亡4例,占0.5%;卫生院、所出生248例,占28.9%,死亡217例,占25.4%;县级以上医院出生108例,占12.6%,死亡117例,占13.6%。

2.6 围生儿死亡与分娩方式。856例围生儿死亡中,顺产684例,占79.9%;臀位难产112例,占13.1%;剖宫产41例,占4.8%;会阴侧切加胎头吸引器助娩9例,占1.1%;产钳助产2例,占0.2%;其它分娩方式8例,占0.9%。

3.讨论

3.1 围生儿死亡原因在基层只能就一般数据作分析,作为县(市)级以上医疗保健单位应与病理检查、临床诊断相结合。进行围生儿死亡调查首先要对围生儿死亡原因有初步分析,再结合临床进一步明确诊断。病理诊断需要详细了解病史(家族史、感染史),分娩经过(胎膜破裂时间、催产素的应用、有无宫内窘迫、手术操作情况等),死亡及临床诊断等。对于死亡原因不明,临床和病理诊断不符的病例,最后需要与产科及新生儿医师共同反复讨论,以作出正确结论。

3.2 提高尸检率。特别是县(市)级以上医疗保健单位,应该创造条件进行尸检,尸检的意义在于能确定诊断。除脐带绕颈、胎盘早剥、产前产时子痫等围生儿死亡原因可以明确诊断外,一般检查不能明确的还需要组织切片检查方能诊断。特别是肺部疾患,有条件的医疗保健单位,尽早争取每一例死亡儿进行尸检,尸检时应细致、系统以明确诊断。

3.3 围生儿死亡与胎盘关系。胎儿与胎盘是一个有机整体的不同部分,关系极为密切。胎儿缺氧、畸形、感染、过期妊娠等在胎盘脐带上都有一定的表现,甚至因胎盘本身的病变可造成胎儿死亡。产科医生及接生人员能够掌握胎盘的主要检查方法并辅以病理检查,以及必要的染色体检查,将会提高临床诊断及医疗水平。

3.4 预防措施。一是减少早产率。新生儿死亡主要是早产,小于胎龄儿及过期产儿。因此,今后应注意防治早产及过期产,加强早产儿及小于胎龄儿或低体重儿的护理,减少早产可以降低围生儿及新生儿死亡率。二是不断提高住院分娩率,本文分析结果围生儿死亡中在家分娩占58.1%,说明提高住院分娩率对减少围生儿死亡很有必要。三是加强孕产妇系统管理,对高危孕娠进行重点管理,实行母子一条龙的管理办法,对体弱儿实行专案管理,不断提高产前检查率和产后访视率,并且抓好检查质量关。努力做好高危妊娠的筛选、监护及转诊工作,从而达到降低围生儿死亡率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廖伟琼,朱慧明.264例围生儿死亡分析.中国妇幼保健,2000,15(3):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