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行业企业所得税范例6篇

医药行业企业所得税

医药行业企业所得税范文1

关键词:医药行业;税务风险管理;风险识别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而医药行业是国民经济的组成部分。伴随国家税务管控手段的不断加强,各级企业出现税务风险管理问题的几率也在逐渐增长,其中医药企业的税务问题尤其突出。税务风险管理是医药企业管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大型医药企业的业务过多,涉税事项复杂,加之,医药企业对于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视度不足,因而很容易就此引发税务风险,增大医药企业因税务违法案件而蒙受的经济损失[1]。在此情形下,医药企业应该不断加强对企业自身的税务管控力度,全力提升税务方面管理水平,积极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

一、税务风险管理理论分析

(一)风险与税务风险概念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和突发性,企业在发展期间仍旧存在着涉及到风险管控的相关事项,而风险的基础性含义便是危机,危机是影响企业长远发展的关键性因素,也是影响企业内部管理模式的危险因素。税务风险仍具有不确定性,只是相较于风险的定义更加明确,限定于企业的税务方面问题,而企业遭受税务风险的成因则是由于企业对于税收政策的掌握度和对法律法规的了解度,因对政策和法规的掌握的不熟练,进而容易出现少缴税款或多缴税款的问题,引发税务风险。

(二)医药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界定和内容税务风险管理是医药企业为杜绝或防止税务风险而制定的相关税务管理制度。税务风险虽是各个行业都会涉及到具有特定性的风险,但医药企业毕竟关乎于大众的身体健康,为维持医药企业良好的形象和综合实力,医药企业需要适时规避税务风险,实时自省自查,避免因税务风险而蒙受不必要的损失。与此同时,医药企业也需依据自身对于税务风险管理分要求和自身的运营状况建立税务风险管理组织和评估机制、风险控制机制、信息沟通机制、风险监督机制等,以实现医药企业对税务风险战略性、合规性的管理目标。

二、医药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成因分析

(一)医药企业管理层缺乏对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视医药企业同其他企业一样在管理期间都存在着不确定的风险因素影响着企业的健康发展,在此期间,企业必须先明确自身的实际情况,再依据风险成因进行细致化的分析和整理,而结合医药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来看,企业在应对不同程度风险时,对于有关税务风险的相关认识度和重视度还有所不足,尤其是企业的最高管理层对于此领域的关注度[2]。医药企业中的管理层有掌控药物研发方向、财务会计方向、医药方向等等各个不同管理方向的高层管理人员,而这部分管理者只是限于关注医药企业的总体发展方向,而忽视在此过程中涉及到的税务风险仅仅将其归于财务风险。但这是远远不够的,加之,企业的相关制度还未完善,对税务风险管理的认知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而出现税务风险的几率也就更大。

(二)办税人缺乏对税务风险的认识医药企业内必定会存在办税人对于税务风险认识不足的人员,此类人员的专业能力稍显不足,对税务风险的认识也缺乏全面性和整合性。医药企业每年需要纳税的金额非常庞大,因而便会存在一些缴纳税款的风险,在此期间,若是办税人对于税务风险的认识只限于少缴税款会增大税务风险,那便会忽视多缴税款可能会引发的税务风险,进而增加固有的税务风险,由此得知,办税人的素质和专业能力的高低影响着税务风险率。

(三)缺乏完善的税务筹划管理税务筹划是医药企业应用于对涉税业务进行统筹整理以减少缴税金额的管理手段。医药企业在管理期间往往都会出现管理制度尚未完善而影响企业健康发展的情况,加之,在药品采购、药品销售或药品研发期间等涉及到某类不确定的因素影响,使得所得税税负率过高,借助于缺乏针对性和系统性的税务筹划管理,造成因筹划失误而补缴税款或罚款的情况,加之,医药企业财务部门在实行税务筹划时,更多考虑到的是对财务费用和固定资产规划的有效性,进而增加税务风险。

(四)缺乏完善的税务风险管理体系税务风险管理也是财务风险管理的一部分,但并不仅仅是简单涉及到财务风险的一部分。医药企业针对财务风险有一套完整的防控机制和管理体系,但针对税务风险的管理体系却仍然缺乏完善度,导致医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未能将税务风险进行细化,使之脱离业务实际,更加重了企业的税务风险,加之,很多企业也还未意识到税务风险管理要求和管理制度的不足之处,让企业丧失对风险的预测和监管度[3]。

三、医药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改进对策

(一)提高企业管理层对税务风险管理的认识大数据时代下,任何的风险都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健康发展,而在此期间,企业若想保持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地位,必须对针对企业的发展情况做出一定的改变。税务风险管理和企业组织战略的制定息息相关,企业在同步开展税务风险管理时必须先得到管理层的重视和认可,才能排除外界干扰,强化企业对于税务风险的认识度和重视度,让管理层了解税务风险管理在企业生产运营各个业务环节发挥的作用和重要性,同时,企业管理层还应强化企业相关部门人员的法治观念,提高对于改进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视度。

(二)提高医药企业办税人的综合素质医药企业需定期开展提高办税人专业能力和理论知识的相关培训,可按季度开展。培训内容涉及到对企业相关业务管理的改进,以及对最新税务政策的讲解,同时还可聘请专业税务所人员对税务风险管理重点人员进行细致化的税务案件讲解,以直观的案例分析形式让办税人清晰了解到税务风险所在,指导办税人从自身出发,重点考虑到自身的不足,并结合相关培训方法不断提升业务水平。与此同时,医药企业还可将增设奖惩机制,依据办税人的业绩实施奖惩,并结合月考评的模式评估办税人的理论和实务,以及对最新税务政策的掌握度,以此来提高办税人对于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视度。

(三)进行适合医药企业的纳税筹划税务风险是不可控和不确定的。医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若是涉及到财务风险,那财务风险中必定会存在税务风险,而由于税务筹划管理未做好增加的风险也占有其中一部分[4-5]。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需先明确自身的实际发展情况,将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模式进行改进和更新,制定最新版的纳税筹划方式,并借助于最新发行的纳税筹划管理政策,整理税务相关法律法规,再由企业各部门开展集体讨论,将讨论后的结果规整为纳税筹划方案,结合企业的真实情况和特点再制定最终的特定纳税筹划方案,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从医药企业的角度考虑,需找准医药行业近几年推出的相关政策,如“两票制”的出台,且伴随中医药法典的出台,结合医药企业自身经营状况进行产品升级,有效利用政策进行筹划。

(四)构建合理的税务风险评估体系医药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具有特定性和规整性,而构建税务风险评估体系则能全面评估医药企业中所涉及到的税务风险点。医药企业的税务风险评估体系可依据企业药品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生产经营环节、药品研发环节所涵盖的发票问题或政策问题进行细致化评析,同时向相关监管部门了解其管辖的医药行业企业有关生产的行业规定与行业标准,将合理化的医药生产行业管理规定和税务风险评估体系设立为信息采集-主要环节的税务相关测试-测试情况改进全过程管理,以提升医药企业对税务风险的预测能力。

(五)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医药企业涉及的科室和部门众多,为积极降低医药企业出现税务风险的概率,医药企业可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与医药企业的其他科室或部门分离开来,专门负责企业税务方面的管理,分析整理企业在发展期间所涉及到的税务风险,在此情况情况下,企业可借鉴国外的做法,结合自身的特点对管理机构的人员进行筛选,并将办税人严格分为普通业务类办税人和特殊业务类办税人,全面规整专门税务管理机构的相关事务,做到岗位和职能的双向明确。

(六)构建畅通的税务风险信息沟通途径医药企业的税务风险途径大致分为企业与税局、企业总部与子公司、企业各个部门间的沟通。保持税局与企业的信息交流可逐步增强企业对于税务相关问题的改进效率,同时也方便税局积极向省级说部级税务机关反映税局目前还未能解决的相关税务问题,通过实时反映,有效缓解医药企业税负率偏高等问题[6]。保持企业总部和子公司的沟通,可细致传达企业总部的税务问题,方便总部和子公司的税务专业人员实时了解具体情况,并对相关情况进行针对性的分析考量和风险识别,提高税务风险管理水平。保持企业内部各个部门间的沟通,可设立一个重要的优先沟通渠道,建立专人负责平台,加强税务风险的管理。

医药行业企业所得税范文2

关键词:上海医药集团;税务筹划;环节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税收筹划在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运用分析

收录日期:2015年11月10日

一、税收筹划的理论基础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税务筹划征纳双方及其人,就税款征收管理事务、税款缴纳事务所进行的策划,一方面达到将应收税款尽可能收上来;另一方面纳税人尽可能的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少缴纳税款,它是国家税务机关进行的税收筹划和纳税人为实现企业最大利益的税收筹划。笔者认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遵守并严格执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原则的前提下,对涉税事项所作出的,以期达到税负最小化和利益最大化的节税行为。

(二)税收筹划的目标

1、税负最小化。纳税支出通过国家纳税相关法律这一强制性外力渗入到企业内部,是企业在参与市场竞争时无法回避的永久性的成本支出。税务筹划是通过减少企业的纳税支出为企业的利益者相关者节约支出,提高企业经济收益,这是纳税筹划的一个最为直接的基本目标。

2、权衡相关者利益。纳税环境是企业客观存在的外部环境,对企业发展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因此和普通的财务管理活动相比,该目标更具有现实意义。只有全面、系统地进行纳税筹划,才能保证企业和利益相关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互动。因此,纳税筹划的最终目标同财务管理目标是一致的,突出股东利益重要性。

二、上海医药集团经营现状及纳税情况分析

(一)上海医药集团经营现状

1、集团简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关爱生命、造福健康”为经营宗旨,本着“安全、优质、高效、环保”的理念致力于技术进步、结构优化、产业升级和品牌推广,提高核心竞争能力,使公司发展成为医药A股市场市值最大、综合竞争力最强的全产业链医药上市公司。

2、经营范围。原料药和各种剂型医药产品、保健品、医疗器械及相关产品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医药装备制造、销售和工程安装、维修,仓储物流、海上、陆路、航空货运业务,实业投资、资产经营、提供国际经贸信息和咨询服务,自有房屋租赁,自营和各类药品及相关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二)上海医药集团纳税情况分析

1、税收总额分析。2010年税收总额为335,907,938.33元,2011年为393,121,382.16元,2012年为415,867,008.66元,2013年为393,620,916.69元,2014年为546,502,723.65元,集团2010~2014年的税额巨大,每年都为国家缴纳大量税收,基本每年的税收都在递增,只有2012年相比2011年有所减少,但是2013年实现大幅反弹,大幅上涨。

2、涉及税种齐全。集团涉及的税种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其他税种。从集团的报表中可得:以2014年数据为例,2014年共纳税约54,650万元,其中企业所得税为34,816万元、增值税为13,429万元,两税合计占比高达88.28%,则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是纳税筹划的重中之重。集团纳税筹划应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税种为重点,力求降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成本,从而降低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

三、税收筹划具体内容

(一)采购环节。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初级农产品有关的优惠政策有: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以及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按低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集团的农业子公司为制药公司提供了企业生产加工所必需的农产品中草药原材料。因此,农业子公司作为初级农产品的生产者,免征增值税;作为采购方的制药公司,在购初级农业子公司的初级农产品后,可按照低增值税率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对比一般纳税人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小规模纳税人跃叩南售普通发票,同样的进货成本会形成不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这为制药公司的进项税额抵扣和农业公司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与否提供了一定的筹划空间。

(二)生产环节

1、存货税收筹划。通过对上海医药集团盈利状况的分析可知,该企业处于盈利阶段,并且是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企业应考虑税收优惠产生的收益以及递延的税收收益。也就是说,处于税收优惠期间内,如果当期的利润大,那么享受的税收优惠也较大。当购进材料的价格呈下降趋势时,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当价格市场呈上升趋势时,应当采用加权平均法;当价格波动单位价格较大的情况下,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反之亦然。

2、固定资产税收筹划。针对该企业的盈利现状,应将折旧年限缩短,折旧方法宜采用加速折旧。考虑税收优惠期限,在税收减免期间,加速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负面的。企业能获得的长期税收优惠通常是税率的降低。处在税收优惠期限内,当期的税率低而扣除多,而以后期间税率高而扣除少,从长期来看,不仅不能少缴税,反而会多缴税;考虑物价变动因素,加速折旧考虑了通货膨胀和货币时间价值,在物价持续上涨时,使用加速折旧法与直线法相比,能够更快收回投资。当物价平稳时,市场资金也会相对宽松,加速折旧法的优势,相较于直线法折旧则不那么明显。

3、研发费用的筹划。(1)组建独立研发中心。企业进行新药研发时,在不影响企业技术开发效果的前提下,把内部研发部门设立为独立研发中心全资子公司,可以提高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基础。假设医药制造企业本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为800万元,将研发部门设立为独立研发中心后,企业的内部研发转化为医药制造企业委托子公司进行开发,子公司再向制药企业的收费为开发费用再加上利润加成,医药制造企业的研发费用就变成了900万元。很明显,制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础变大了。成立独立的研发子公司后,新药研发也可以是母子公司合作开发的形式,或者由子公司开发完成后将知识产权转让制药企业的形式,这些形式会对母子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同的影响,制药企业在做出决策时,要结合自身情况慎重考虑;(2)控制无形资产开发进度。集团应控制无形资产开发进度,其完成程度决定了研发费用是费用化还是资本化。费用化直接按照150%税前扣除,资本化则是按照150%在不短于十年平均摊销,通常前者对当年利润的影响大于后者。企业应根据生产销售情况,适当规划好无形资产开发进度,以决定研发费用资本化还是费用化的问题。

(三)销售环节。减少或推迟当期收入的实现,可以缩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当期企业所得税的缴纳,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的确认时间上与会计准则基本相同。1、滞后收入:所得税法不注重经济利益是否能流入企业,即资金的是否回笼不影响税收的计算缴纳。税法和会计准则基本上是按照货物发出时间,选择分期收款方式和预收款方式,在收入确认时间点比收款交货的销售方式滞后,并且使销售总额分散至以后期间,更有利于递延纳税;2、收入配比:如果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足够大,使得会计利润可能为负数,那么不需要追加当期亏损,可以采用一般销售方式确认收入;如果预计下一期成本费用大幅增加,可以在当期按照分期收款或预收款方式确认收入,以增加下期的收入,减少下个会计期间的税收负担。

(四)其他环节

1、利用仓储服务。许多医药制造企业,为了货物配送更方便、更快捷,往往在许多中心城市租赁仓库,或直接向医药批发企业租赁仓库,作为货物配送的中转仓库。“营改增”之后不动产租赁没纳入“营改增”的范围,则仓库租金仍适用营业税,但是仓储服务作为物流辅助服务的一个项目,却纳入了“营改增”范围,此点给中药制造业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筹划要点:与仓库出租单位签订合同,要求提供仓储服务,仓库所有设施、人员费用由出租方承担,货物的搬运、整理、发货均要求出租方按需求方的指令操作。需求方除提供指令、明确要求外,不再提供与仓储有关的人力、物力。出租方必须申请仓储服务的经营范围,获取一般纳税人资格,结算时提供给需求方仓储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医药集团的经营范围中有仓储物流,可以更好地利用此筹划要义。

2、大型设备宜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营改增”后,有形动产租赁改征增值税,与设备采购税率一致,均为17%。这样,承租企业不但可以获得采购设备同样的抵扣收益,资金成本部分转化为租金后,亦可享受17%抵扣,使得资金成本变相降低17%。筹划要点:与出租方共同选择采购设备,由出租方出资采购,承租方按融资租赁合同分期支付租赁费,出租方开具租赁费增值税发票。鉴于“营改增”融资租赁的成本优势,作为医药制造企业,可以选择采用融资租赁形式采购大型设备,将更多的资金投入产品研发和品牌建设,避免资金沉淀过多影响企业发展。

四、总结

上海医药集团正沿着“三年基础发展、六年登高发展、九年腾飞发展”的“三三三”发展规划既定战略有序推进。税收负担对于企业来讲,是一种强制性的纯负担。企业可以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制定企业经营策略达到战略目标。系统化全面的税务筹划,能够帮助企业合理、合法、有效地减少税收负担,有利于推动企业战略的实施,降低税收负担,获取资金时间价值,降低企业税负,减轻其成本,实现利益最大化。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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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齐笑姝.DF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税务筹划研究[D].辽宁大学,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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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陈志勇.税收筹划理论与实践[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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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行业企业所得税范文3

关键词:“两票制”;“营改增”;药企;模式探索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1-000-01

一、“两票制”和“营改增”新政解读

(一)“两票制”政策解读

“两票制”,顾名思义,在药品的流程环节上,从药企出厂到进入终端医疗机构,只能开具两张发票。其中,药企向配送商开具的发票为第一票,配送商到医疗机构开具的发票为第二票(详见图一)。在两票制新政下,理论上会导致药品中间交易环节大大压缩,有利于规范医药流通环节。

(二)“营改增”政策解读

根据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全行业推行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标志着全国全行业进入增值税时代。“营改增”后,企业所有的经营费用、成本都可以取得进项税以抵扣销项税,减少重复纳税,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但统一执行增值税改革后,所有的发票均从全国联网的增值税系统中开具,企业之间的抵扣链条完整性凸显,上下游之间相关性增强,并且一目了然,不具真实业务的增值税发票入账风险增大。因此,“营改增”后传统医药流通行业过票和代票的模式就无法继续实施下去了。

二、“善敝啤倍源统医药流通模式的影响

“两票制”下,由于交易环节的压缩,很多商、过票商被强制排除在供应链外,而国家和诸多省市所鼓励的“一票制”,更是将流通企业也排出供应链。“两票制”对传统的药品流通环节将产生巨大的冲击。

1.“两票制”对药品工业企业的影响

“两票制”下,流通企业逐渐被排出供应链,因此部分一级渠道扁平化下沉,部分二级渠道升级管理,销售渠道趋于扁平化。以前的过票公司将不复存在,底价开票模式快速衰亡,转变为高开返款或佣金折返的模式。传统模式下,商在流通环节中承担着垫付资金的角色,两票制下,受医保支付结算的影响,药企会存在大量应收医疗机构的应收账款。同时票据处理能力较弱的药企销售受阻,增大了财务处理的难度和成本。

2.“两票制”对药品商业企业的影响

“两票制”促进药品流通行业走向规范化,洗牌中间不合规的中小商业企业,提升了行业集中度。因此以过票或倒票为主的批发企业将退出行业,自然人模式更是走向淘汰。这时,淘汰下来的中间商被迫转型,有的商逐步向配送业务延伸,出现药品专业配送机构,渠道配送将高效化,而转型不成功的商将直接退出医药流通环节。

三、新政下药企财税处理模式探索

“两票制”压缩了药品交易的中间环节,很多商、过票商被强制排除在供应链外。药企将为了拓展市场,将承担由原商所承担的营销和销售职能及财税处理风险,为此药企需要探索出一套既扩展销售市场,同时又能控制财务风险的路子来。

(一)新政下面临的两大财税难题

“两票制”压缩了药品流通的中间环节,药企将直接面对医疗机构,将由原来的低价开票的模式转变高价开票的模式,随着给药企带来两方面的财税处理难题:一方面药企高开发票后大量流通环节的票据处理问题,如何支付所发生佣金费用;另一方面处理市场所发生的票据如何符合增值税、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二)重塑新的商业模式

国家推进“两票制”后,药品流通市场上传统的费用营销为导向的营销模式遭遇瓶颈,费用营销的营销力减弱,传统模式下的商、过票商负责处理市场营销费用将不复存在了。为了解决“两票制”的实施给药企带来两方面的财税难题,药企须从业务源头开始重塑新的商业模式,用财务掩盖业务中的漏洞,用模式化解财务中的风险。这种新的商业模式是:药企需要构建自己的销售渠道,原来的商、中间商等市场中间参与者转变为供应链上专业从事市场推广活动的市场服务商,这种专业的服务提供商(即Contract Sales Organization,简称CSO)进行单纯的药品推广、营销和咨询服务,而不再参于药品的购销活动。

四、结语

医药行业企业所得税范文4

医疗服务市场具有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性、外部性、政府干预及非营利性等特征[1],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堪称“世界性难题”。进入 21 世纪以来,尤其是 2005 年以来,对于医疗卫生改革成败及出路的大讨论无疑是我国社会公共政策领域的一件大事。2003 年 SARS 的大规模流行,引发了全体国民对公共卫生问题的广泛关注。2005 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份研究报告,更使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成为举国关注和争论的焦点[2]。在对于医疗体制改革的讨论中,一些学者强调了税收政策的作用。我国于 2000 年推行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其中一项重要改革是实行医疗机构的分类管理。与医疗机构的分类管理政策相配套,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分别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但是,从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即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来看,分类实施的税收政策事实上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构成了一种税收歧视[3]。指出,医改需要税收政策的支持,尤其要减少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歧视。2000 年以后实行的医疗服务征税制度的主要问题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存在税收歧视; 二是营利性医疗机构收入少税负重,难以发展[4]。在健康保险( 医疗保险) 方面,朱铭来和丁继红的研究表明,世界各国政府在对商业健康保险市场发展进行引导时大多采用税收扶持政策。就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来说,实行全民健康保险仅靠政府的财政直接投入远远不够,因此他们建议对企业和个人购买健康保险给予税收优惠,以鼓励消费者购买健康保险,从而提高全民健康保障水平[5]。经过多年的讨论,2009 年 4 月新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案( 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简称新医改方案) 终于面世。新医改方案提出了“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总体目标,涵盖了医疗服务体系、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等事关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所有重大方面。其中,在医疗服务体系方面,坚持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促进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在医疗保障体系方面,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同时,“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方面,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费用负担”。新医改方案启动后,国家有关部门陆续制定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措施,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35 号) 、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9]22 号) 、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民发[2009]81 号) 、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 财社[2009]66 号) 、卫生部《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 卫妇社发[2009]70 号) 、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卫药政发[2009]78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 发改价格[2009]2844 号) 、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卫医管发[2010]20 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 [2010]58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1 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2011]10 号) 。这些配套文件涉及多个政策层面,涵盖新医改的各个方面,但是并没有对税收扶持政策给出具体详细的规定。

毫无疑问,推进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完善包括财税政策在内的一系列配套政策。在新医改方案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内容仅有一条,即“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后续出台的系列配套文件并未对这一问题做出进一步的细化。在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进程中,税收政策工具尚有很大的操作空间[6]。

二、医药卫生领域的政府干预与税收支持

与公共卫生服务相比,医疗服务( 包括与其相伴的药品服务) 并不具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医疗服务本质上是具有社会公益性的经济私人品[7]。无论是医生的诊断服务,还是药品、医疗设备的使用,其竞争性和排他性特征都非常明显,其生产和消费过程也不会产生多少外部效应。但是,医疗服务具有区别于一般商品的特殊性。经济学家阿罗在《不确定性与医疗保健的福利经济学》一文中首次阐述了医疗服务的特殊性[8]。首先,医疗服务具有不确定性,包括疾病发生的不确定性和治疗效果的不确定性。一方面,个人健康状况以及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存在不确定性; 另一方面,由于人体的复杂性,医生以及病人对于各种治疗方案的结果经常无法准确确定,这一特征是最显著的。其次,医疗服务领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比较严重。在患者的消费( 就诊) 过程中,患者与医疗服务提供者( 医生)之间实际上建立了一种委托关系,但这种委托关系具有特殊性,一是相对于患者,医生拥有更多的关于患者病情、疾病诊疗知识等方面的信息,而患者通常对于复杂的医疗技术难以有太多的了解,对医疗服务提供者的素质及服务质量也只能做出有限的评价; 二是医生作为人,同时充当了患者的建议者( 乃至决策者) 和服务提供者的双重角色,即存在所谓“两权合一”性[9]; 三是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医生是一个“利润最大化”者,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供给诱导需求”或者“医生诱导需求”的风险就极有可能发生。最后,更为重要的是,在现代社会,从社会伦理和人权的角度,基本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往往被视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每个人都有权享受基本医疗保健,这种权利不能因为身份、地位、收入状况的不同而改变,这已成为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价值观。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也已成为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的庄严承诺,是政府的政治责任[10]。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理解,基本医疗服务具有一定的“公益性”。

综上所述,基于医疗服务的特殊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践中各国政府对于一般性的医疗服务领域( 尤其是基本医疗服务领域) 普遍地进行了较多的干预或介入,其根本原因在于从社会公平和社会公正原则出发,人们普遍将接受必需的基本医疗服务视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换句话说,政府对于基本医疗服务普遍存在较多的介入和干预,主要是为了解决社会公平和社会公正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介入医疗服务领域可以有多种方式: 一是强化医疗服务市场监管,以化解或缓解医疗服务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性,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 二是推行财政政策措施,为基本医疗服务的生产和消费提供直接的财政支持,如一些国家政府举办公立医院,向民众提供免费或接近免费的基本医疗服务; 三是推行税收政策措施,为医药卫生服务的生产、交换和消费活动提供一定的税收支持,如针对基本医疗服务的提供、基本药物的生产和流通采取税收优惠或减免措施,以适当降低基本医药服务的价格,对购买医疗保险( 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 给予一定的税收激励等。国际经验表明,税收优惠政策是拉动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有效杠杆[5]。

三、我国医药卫生领域税收政策考察

在医药卫生领域,税收政策手段一般通过医疗机构( 提供医疗服务) 课税制度、药品税收制度和医疗保险税收制度发生作用。在此,有必要对我国在以上三大涉税领域的税收政策演变进行梳理。

( 一) 医疗机构课税政策: 从全面免税转向差异性课税

1. 新中国建立至 2000 年的医疗机构免税政策

新中国建立之初,为鼓励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中央政府制定了医疗机构不进行工商登记和免征工商业税的政策,为此连续颁发了一系列文件,其中重要的文件有以下三个: ( 1) 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医院诊所免征工商业税规定的通知》( 1950 年 11 月 17 日,财经计( 财) 字第 5242 号) ; ( 2) 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医院诊所一律不进行工商登记的函》( 1951 年 2 月 25 日,( 51) 财经私字第 20号) ; ( 3) 财政部、卫生部、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免征工商税务的通知》( 1955 年 12 月21 日) 。在新中国成立后的 50 年间,政府对公立和私立医疗机构实行了大体相同的免税政策,这一政策一直执行到 2000 年实施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后才有所改变。

2. 2000 年以后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和差异性课税政策2000 年 2 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卫生部等四部委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做出了对医疗机构实施分类管理的政策规定,其政策要点是“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国家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任务,制定并实施不同的财税、价格政策”。在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0 年 7 月 10 日发出《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42 号) ,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做出差异性的课税政策规定,涉及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见表 1) 。根据《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的最大差异在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可享受免税待遇,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须缴纳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在内的各项税。值得注意的是,在此之前,1993 年 12 月 13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免征营业税”。2008 年 11 月 5 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也延续了“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实际执行中,地方税务机关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营业税,而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征收营业税( 3 年免税期内除外) 。

( 二) 药品增值税政策

建立以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是新医改的重要内容。我国在药品领域的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增值税方面。药品在生产和流转过程中会发生价值增值,因此应对其征收增值税。2008 年 11 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未单独就药品销售做出规定,因此目前药品与一般商品一样适用 17%的增值税税率。在税收优惠方面,我国目前对于药品的税收优惠范围非常狭窄,仅限于避孕药品和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增值税。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7]49号) 规定,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继续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 三) 医疗保险领域税收制度: 差异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医疗保险体系,包括基本医疗保险( 目前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等,是我国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医疗保险领域,现行税制针对基本医疗保险和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做出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安排,而在商业健康保险方面,无论是购买团体健康保险还是个人健康保险,均未做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安排。

1.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在基本医疗保险方面,200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在补充医疗保险方面,2009 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27 号)明确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5% 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2. 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2008 年 2 月 28 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四、现行税收政策与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非协调性

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出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并将这一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这是我国第一次从“基本制度”的高度规划医疗卫生事业,是我国在国家层面的重大制度创新; 同时,新一轮改革还强调将“公益性”作为基本制度建立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注重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重视发挥社会( 民营) 资本的作用。对照这些改革理念,现行税收政策与新医改目标尚存在一定的冲突或不协调、不匹配之处,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 一) 医疗行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公益性目标的实现

如上所述,医疗服务是一项特殊的社会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和公益的特征,与人民群众的健康幸福密切相关。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政府的政治责任,也是此次医改的根本目标。这必然要求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药物应以适宜乃至相对低廉的价格向全体公民提供,以保证医疗卫生事业总体上的公益性和一定的社会福利性。在营业税方面,按现行税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免征营业税,而营利性医疗机构需照章缴纳营业税,但是,究竟应对医疗机构适用何种营业税税率,现行制度并未给予明确①,在实际执行中,税务机关一般参照一般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 5%) 进行课税。在增值税方面,对药品征收增值税,适用一般商品 17%的税率。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均为间接税,所以医疗服务和药品的税收负担最终将由消费者( 患者) 承担,医疗机构营业税及药品增值税的税负高低将直接影响消费者接受医疗服务或药品的价格水平。由此可见,现行将医疗服务( 针对营利性医疗机构) 比照一般服务业进行课税以及将药品视为一般商品予以课税的政策,未能体现医疗服务和药品的公益性特征,不利于医疗行业公益性目标的实现。

( 二) 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不利于吸引民营资本进入以及多元办医格局的形成

2000 年医疗机构分类课税制度的出台,主要是为了配合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营利性医院在 3 年免税期满后须承担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义务兵优抚费、水利水电建设基金、地方养老基金、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十多项税费。根据温州市卫生经济学会对温州市营利性医院税费问题的一项调查,营利性医院的六项主要税费,包括营业税( 业务收入的 5%) 、城市建设维护税( 营业税的 7%) 、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的 4%) 、水利水电建设基金( 总收入的 1‰) 、地方养老基金( 总收入的 5‰) 、33% 的企业所得税,其税费总负担占医院全年业务总收入的 10. 11%[11]。医疗服务行业具有高风险、高成本、投资回报期长等特点,而现行政策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只给予 3 年内免征营业税的优惠,部分营利性医疗机构在 3 年免税期满后,税收负担明显加重,难以形成积累以进一步发展。过高的税费负担不利于吸引民营资本进入医疗服务行业,进而不利于新医改方案设定的“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目标的实现。

( 三)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歧视不利于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

截至 2009 年底,在我国 76. 89 万家医疗机构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分别占71. 8% 和 28. 2% ,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以诊所( 占营利性机构的 61. 9% ) 、门诊部( 占营利性机构的2. 3% ) 为主,在办医主体上以民营资本为主。在全国 715. 88 万卫生技术人员中,营利性医疗机构仅占 10. 41%,全国 441. 36 万张病床中,营利性医疗机构仅占 4. 61%[12]。在这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资源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下,很难形成有效的竞争,而税收环境的差异进一步扩大了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竞争能力的差距,不利于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格局,直接制约营利性的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

( 四) 现行税制缺乏对商业健康保险的税收扶持

商业健康保险是一个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健康保险的迅速发展及其与社会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不仅能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充分发挥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功能,同时也能促进医疗服务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使用。各国政府在对商业健康保险市场发展进行引导时大多采用税收扶持政策,即通过财政补贴或税收优惠来刺激和调整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发展。OECD 国家中,有一半以上国家是通过在一定范围内提供税收优惠激励措施来鼓励消费者购买商业健康保险[13]。例如,美国对商业健康保险,包括团体健康保险、个人健康保险和自由职业者健康保险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 即税式支出) 政策。对于雇主缴费的团体健康保险,雇主为雇员缴付的健康保险费可作为业务费用在税前列支。对于个人健康保险,如果满足一定条件( 保险产品的免赔额不低于1050 美元或每个家庭2100 美元) ,即可建立个人健康储蓄账户,该账户的缴费可以在个人收入所得税前列支。对于自由职业者购买健康保险,对其缴付的保费的免税办法,则经历了从部分免税( 起初只允许 25% 免税) ,逐步提高免税比例( 2001 年免税比例达到 50%) ,直至全额免税的过程( 2007 年以后实现了 100% 免税)[5]。2006 年,美国政府联邦税对健康保险的总税式支出约达到 1430 亿美元[14]。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对医疗保险的政策导向已越来越明显。例如,最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均对基本医疗保险做出了税收优惠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还首次在税收法律层面上对补充医疗保险给予鼓励和支持。这些政策措施有利于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但是,在商业健康保险领域,无论企业购买团体健康险还是个人购买商业健康险方面,都没有做出有效的税收激励和税收扶持的政策安排,而缺乏激励性税收政策是制约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五、建立促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税收政策体系

为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现新医改方案提出的“维护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促进公平公正”的目标,应加快建立和完善能够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相适应的税收政策体系。

( 一) 改革医疗服务营业税及其税收优惠制度

根据医疗服务的层次性和公益性程度,可将医疗服务区分为基本医疗服务和特需医疗服务。基本医疗服务是为了保障公民平等的健康权和生命权,必须平等惠及每个人的医疗服务,其公益性较强。相反,特需医疗服务则是根据个人对健康维护的偏好而提供的医疗服务,其公益性相对较弱。但是,从总体上看,由于所有医疗服务的消费均关系到人的身心健康和安全,因此上述两个层次的医疗服务的公益性都不能被忽视[15]。医疗服务征税体系建设,既要体现支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要求,又要能够促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的实现。在医疗服务营业税制方面,我国现行的医疗服务营业税课税标准取决于医疗机构性质( 营利性或非营利性) ,而不是医疗服务本身的性质( 基本医疗服务或特需服务) ,这使得同类医疗服务在不同性质的医疗机构可能遭遇不同的课税( 或免税) 待遇,不仅造成医疗服务市场事实上的不公平竞争,而且同时加剧了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行为扭曲。要扭转这一局面,可以有两种改革思路。第一种改革思路是由目前“按医疗机构性质”确定是否征收营业税,转变为“按医疗服务性质”确定是否征税及征税标准。具体地,在《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增设“医疗服务”税目,按医疗服务的性质,对特需医疗服务征收营业税,税率按低于一般服务业的标准设置,以 3%或更低为宜,特需医疗服务的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卫生部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技术发展状况予以确定并适时调整,对特需服务以外的医疗服务给予税收优惠,适用零税率。第二种改革思路是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营业税,以消除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营业税方面的不同待遇,同时体现对民营资本开办医疗机构的税收支持。

( 二) 完善医疗机构所得税优惠制度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做出了免征所得税的规定,并规定了认定标准,因此,对于符合该法认定标准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议继续给予免税待遇。同时,为吸引社会资本投资于医疗卫生事业,加快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多元办医格局,建议将医疗卫生事业列入“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目录,据此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经营所得给予一定期限的税收优惠待遇。具体地,建议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所得起,对其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外,基于医疗服务的特殊属性以及我国医疗机构地区布局的现状,建议税收政策的确立要有利于促进改善医院布局,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便于百姓更好地就医。为促进医疗资源在地区之间,尤其是城乡之间的均衡配置,缓解目前农村和基层社区医疗资源相对不足的矛盾,建议对在农业县及县以下地区经营的医疗机构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待遇,以引导医疗资源进入这些地区。

( 三) 完善药品增值税及其税收优惠制度

我国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商品的销售或进口设置了三档税率,即基本税率( 17%) 、低税率( 13%) 和零税率。其中,对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煤气、图书、报纸、化肥、饲料、农药等与国民基本生活需求密切相关的特殊商品适用 13%的低税率。药品不同于市场提供的普通产品,它密切关系到人民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要求,属于应由政府给予支持的特殊产品,不能完全实行市场化经营。因此,基于药品对于国民健康的特殊重要性和不可或缺性,建议降低药品增值税税率,明确对其适用低于一般商品的较低税率( 13%) 。同时,为配合建立和推行基本药物制度,建议对基本药物给予税收优惠,适用零税率,享受免征增值税待遇的基本药物目录由国家税务总局、卫生部等部门确定并适时调整。

( 四) 建立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制度

医药行业企业所得税范文5

从今年开始,世界经济放缓对于我国经济的影响已经开始逐渐显露出来,首当其冲便是外贸出口增势的明显减缓。去年我国外贸出口增长高达27.8%,为我国去年GDP增长依旧保持了8%的增长速度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到今年上半年,出口仅增长8.8%,进口增长14%,外贸进出口总体增长11.3%,且增幅均呈逐月下降趋势。因此,目前我们已经不仅不能指望依靠强劲的外需增长来推动国民经济的增长,同时还必须提防国外经济的不断走软对国内各经济领域可能带来的各种冲击。

针对这种局面,今年以来,我国继续贯彻实施以扩大内需为主的宏观经济政策,推行积极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从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来看,自打我国经济成功实现软着陆之后,尤其是出现通货紧缩的迹象之后,虽然政府一再降低存款利率,并开征利息税,同时不断扩大贷款规模,但银行里的居民存款却始终不见少,消费需求也并未被有效带动起来,投资需求则主要还是靠政府投资来拉动,货币政策的效果并不理想。从财政政策的施行情况看,除了增发国债外,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但其中大规模的普遍降税手段已很少使用,目前主要以行业政策与税收政策相结合的形式居多,在调动内需的同时力求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如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业、具有持续发展潜力的高科技行业以及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较为重要的医药、金融等行业都出台了相关的行业和税收政策。本文拟就这些行业、税收政策的实施效果加以进一步的分析探讨。

一、软件产业——享受全方位的优惠

在国家“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政策导向下,软件产业作为信息产业的核心组成部分,能够享受到国家从各方面对其给予的扶持。2000年6月国务院专门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同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属又了《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通过安排各项优惠措施鼓励资金、人才等资源投向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文件中对上市公司影响较大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规定:

(1)税收方面,对于国内的软件企业,可享有所得税、增值税以及进口关税等多项税收优惠。对软件企业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而且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从各主要软件上市公司的中报看,增值税即征即退一般计入补贴收入,直接在利润表上予以反映,因而政策因素对这方面的影响比较直观,也相对比较容易衡量。由于2000年6月24日前的政策规定为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返还,因此这一次颁布的政策给予了各软件公司更大的优惠空间,对各公司利润的增长贡献较大。以生产教育软件为主的科利华2001年上半年这一块的收入约为543万元左右,占净利润的比例为8.8%;托普软件由此构成的补贴收入高达1160万元,占到净利润的21%;东软股份也获得增值税返还287万元,对净利润的贡献为3.7%.由于这部分退税收入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无需交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政策中明确规定退税收入由各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所以此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不仅直接提升了软件企业的业绩,也鼓励了软件企业自行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积极性,并为企业的研发工作提供了较大的资金支持。

从企业所得税税率看,各软件上市公司普遍享受优惠税率。创智科技旗下多家控股子公司由于设立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而享受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科利华享受北京地区实行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其下属的各家子公司也多数享受免税或减半征收的优惠;东软股份除子公司获得上述优惠外,母公司本身也按15%的优惠税率交纳所得税,并享受免交营业税的待遇,例如其控股子公司沈阳东软数字医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上半年就收到营业税退税53,078.56元;此外,天大天财、托普软件等软件企业也都享有类似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税负的降低直接增强了软件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此外,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的所得税税前列支也为公司培育和留住人才提供了较为宽松的条件。

(2)投融资方面,国家鼓励对软件产业进行风险投资,支持软件企业到境内外上市融资。风险投资公司持有的软件企业股份在该软件企业上市交易的当日即可进入市场流通;软件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凡符合证券市场创业板上市条件的,优先予以安排,并取消了无形资产比例等方面的限制。此外,国家还在十五计划中安排一部分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用于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化项目。一直以来,缺乏强大的资金支撑始终是制约我国软件企业加快技术创新的重要因素,税负的大幅度降低和投融资条件的适度放宽将吸引更多的风险资本介入我国的软件企业,使困扰我国软件企业的资金问题得到很大程度的解决,从而有能力投入大量的研发费用,加快行业结构调整,提高我国软件企业的总体水准。(3)其他方面。除了税收和投融资方面的优惠措施外,国家还从产业技术、出口、收入分配、采购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角度对软件类企业进行了全方位的扶持。

产业技术政策中明确指出国家科技经费重点支持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和重大关键共性软件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主要包括操作系统、大型数据库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开发平台、信息安全、嵌入式系统、大型应用软件系统等基础软件和共性软件。由于从目前我国软件企业的产品结构看,操作系统、数据库等基础软件市场几乎被国外产品所垄断,国内软件企业研发、生产和销售的软件产品基本属于应用软件,主要集中于附加值较低的低端市场,在高端领域市场份额很小。这一政策的实行有利于解决单个企业资金和研发实力不足的问题,增强我国软件开发在高端领域的竞争力,同时也会引导软件企业进行产品结构调整,使其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对具体上市公司来说,符合国家软件规划布局的软件企业,将得到更好的支持,如东软股份的WAP应用平台、中间件产品以及嵌入式软件等正是新政策扶持的对象。对于软件的出口,可享受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并由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提供出口信用保险,软件产品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的软件企业,还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这些政策的实施效果都难以通过明确具体的数字予以量化衡量,但我们不难看出,面对其他国家IT行业不景气、对我国出口软件需求不断下降的情况,这些措施的出台无疑起到了减缓部分冲击的效果。又如,在采购政策中规定,企事业单位所购软件,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税务部门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折旧年限的缩短直接刺激了企事业单位的购买欲望,从而增加了市场对软件产品尤其是大宗产品的需求,这一需求的增长对软件企业主营收入上升究竟有多大贡献虽然无法获得具体的数据,但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

二、农业——政策效果未完全显现

2000年11月,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等8个部委联合了《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税收实行优惠政策,并审定151家农业企业为全国农业产业化经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其中包括10家上市公司和4家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如草原兴发、丰乐种业、伊利股份等。

《意见》中对农业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2)为了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创新,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具体包括: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等。(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在《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刚刚出台之际,这些农业类的个股颇受市场的欢迎,在二级市场上也曾走出一波独立上涨行情,可见市场对政策出台后相关上市公司的受益程度还是抱有相当大的期望。时至今日,这十家上市公司的中报都已亮相,综合各家披露的信息看,虽然2000年年报中各公司都提到被列为重点龙头企业一事,但到今年中报只有一半的公司仍对该项政策的影响加以说明,其中两家公司仅一笔带过,对经营的具体影响语焉不详。细看各公司中报会计报表附注中有关税项的说明,尽管多数公司交纳所得税时都享受优惠税率,但大部分仍是依据前期颁布的国家和各地的其他优惠政策(如表一所示),仅丰乐种业、伊利股份和草原兴发三公司在中报中明确说明从政策中获得税收优惠。至于上述(2)(3)两项优惠措施的影响则在中报中更没有相关的描述可供借鉴。因此,总体来说,虽然《意见》的出台给予了各农业重点企业相当大的优惠,但由于这些企业本身已经享有其他各项优惠措施的照顾,同时还存在一个政策到底何时才能彻底落实的问题,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意见》的出台并没有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

三、白酒企业——税收压力下面临生存危机

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国家从2001年5月1日起对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在维持现行的出厂价的25%和15%的消费税税率的从价征收办法的前提下,再对每斤白酒按0.5元从量征收一道消费税,同时取消现行的以外购酒勾兑生产酒的企业可以扣除其购进已纳消费税的抵扣政策。另外,适当调整啤酒的单位税额,按照产品的出厂价格划分两档定额税率。每吨啤酒出厂价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为250元/吨;每吨啤酒出厂价在3000元以下的,单位税额为220元/吨。

本次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影响最直接的应是白酒生产企业。白酒作为我国的传统产品,历史久远市场巨大,但出于节约粮食和人体健康的考虑,国家对白酒行业的发展多年来持限制态度,1993年至今已经了一系列税收政策来限制其发展,如1993年起规定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5%,远高于黄酒(8%)和啤酒(7%)的税率,1998起规定对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且白酒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又得不到政策扶持,盈利普遍下滑,1998年以来,连续两年净利润增长的白酒行业上市公司仅五粮液一家,而1999和2000年11家白酒上市公司中有六家净利润下滑。相形之下,啤酒和果酒的生产销售则呈上升势头。从1991年以来,啤酒产量年均增长率达到13.3%,葡萄酒近年来的年均增长率则在15%左右,而白酒产量年均增长率仅0.6%.本次调整对白酒按0.5元/斤从量加征一道消费税,对日渐萎缩的白酒市场产生的冲击是明显的,11家以白酒生产为主业的上市公司中期净利较上年中期下降的有6家,它们在中报或其他公开信息中均对本次税收调整的影响以及应对措施作出了说明,并对今年5-12月份预计将增加的税负做出了定量估计。

可以看出,受该政策影响最小的上市公司为湘酒鬼和五粮液,净利润下降幅度在10%以内,影响程度在10%-30%之间的有泸州老窖、皇台酒业、伊力特、宁城老窖、全兴股份,受影响较大的有兰陵陈香、山西汾酒、沱牌曲酒、古井贡,盈利下降幅度达34%-61%之多。从根本上说,此次消费税的调整由于增加了从量征税,对以生产中低档白酒为主的企业更为不利,这在短期内将大大削减白酒类企业的利润水平。以兰陵陈香为例,不仅要受从量征税的影响,而且公司因经营需要需从兰陵集团内企业购酒,外购酒及委托加工基酒和产品代缴税款停止执行增值税抵扣政策也会增加税负,利润必然大打折扣,而山西汾酒和沱牌曲酒今年中期的盈利状况已经不容乐观,在更加沉重的税负压力下本年内业绩恐怕难有改观。

长期来看该政策有助于进一步提高白酒行业的集中度,有利于名优白酒企业的长远发展。目前白酒市场产大于销、供大于求的矛盾十分突出,白酒市场份额不断减少,而白酒生产厂家数量过多,提高白酒企业的集中度将是白酒行业发展的大趋势。在税负提高的压力下,许多企业制定了应对的措施,大型白酒企业主要是通过提高中高档酒比重来缓解政策变动所带来的冲击。古井贡公司提出一边优化产品结构,增加优质高档白酒产品比重,一边强化品牌形象,以较大的销售份额,来消化消费税调整的不利影响两方面的措施;皇台酒业从去年起就进行了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现有产业包括粮食白酒、食用酒精和葡萄酒,为此公司将加快葡萄酒项目建设进度,提高优质酒产量,用生产销售高附加值产品的办法来消化政策的负面影响。湘酒鬼由于走的是精品战略之路,产销总量较小且都为高档白酒,其竞争优势着重于内在质量而非销售总量,从量计税影响不大,五粮液也属于这一类型。

总体而言,白酒行业今年遭受重大创伤已经无从避免,部分上市公司业绩滑坡已经逐步显现出来,但是行业中的龙头企业仍有可能凭借品质、品牌优势和自身实力较快地缓和消化这次的打击,维持较高的盈利水平。

四、医药行业——药品限价等因素造成盈利水平下降

2001年上半年医药行业大企业发展形势良好,据国家经贸委的统计,上半年列入国家520家重点企业的25家实现利润占全行业的35%,华药、东药、哈医药、石药、天津医药集团、片仔癀集团、江中集团、太极集团、敖东集团、吉林制药等十大集团的产销率均超过100%,说明医药行业结构调整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据1-6月份统计,工业总产值和产品销售收入与去年同期相比均增长了20%,而产成品资金下降2.1%,出现了近年来首次生产增长、库存下降的可喜景象。但是由于医药行业政策调整以及改革力度的加大,今年中期盈利水平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据对已经公布中报的41家制药企业上市公司的统计,平均净利润下降了7%,平均每股收益下降19%,约为0.105元。

去年以来,医药行业相关政策调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以2000年7月国家计委出台的《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为主导的药品流通体制改革,一方面控制住医疗保险目录内的药品价格(包括由国家计委定价的甲类药和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乙类药),另一方面让市场来调节目录外药品的价格。国家计委分三批降低了210多个品种规格的中央定价药品零售价格,平均降价幅度约20%,全国31个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也进一步降低了省管药品零售价格,全国零售药品降价金额累计达70多亿元,尤其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价格水平明显下降。限价政策对华北制药、天方药业,鲁抗医药,恒瑞医药,哈药集团、三九医药等一批化学制药企业的影响最为直接。

二是对药品广告的管理。《药品管理法》的出台将对医药市场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其中对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修改在短期会对医药市场的增长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如禁止处方药做广告。另外更重的一击是从今年初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扣除的广告费用支出限制在销售、营业、收入的2%以内,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这意味着企业超过2%以外的广告投入将不能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即需要动用税后纯利。这一新办法的实行,使得许多制药企业对OTC药品(非处方药)的广告投入大幅缩减了,据统计,2001年第一季度一些强势媒体的医药行业广告投放额比去年同期下降了43%。这一办法对部分药品广告大户像哈药集团等而言有一定的限制,但是还有缓解的办法,因为除了大批量的广告药品外,它还生产大量不需做广告的原料药,可以一定程度上稀释政策影响,而那些只生产单一品种的制药企业则只能承受较重的压力。近期国税局将制药等行业的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调高到8%将大大缓和制药企业的这方面负担。

三是医疗体制改革,医疗保险的全面实施对公费医疗造成的医院用药水平过高起了一定的遏制作用,但从目前情况看,医疗保险的全面实施还有待于相关配套工作的逐步落实完善,医院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改革对医院用药的增减影响并不明显。因此,有理由相信该政策对2001年医药市场总体影响不大。

虽然市场主导药价有望止跌回稳,广告费的限制也有所松动,制药企业效益下滑的趋势有可能得到遏制。但是总体而言,上述行业政策将迫使制药企业重新审视自身定位,调整产业格局,以应对加入WTO以后所出现的更多挑战。

五、调高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扩大广告供需双方的拓展空间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税发[2001]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该通知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该政策的调整将对两类企业产生较大的影响一类是各种经营广告的企业,上市公司中主要包括电广传媒、东方明珠、以及一些其他切入广告市场的部分上市公司象北京巴士等;另一类主要集中在一些以大量的广告投放来拉动需求和树立品牌的行业和公司上,典型的有哈药集团等。上市公司一般从去年下半年开始执行该政策,因此相应的影响也从去年下半年开始显现,以电广传媒为例,公司2000年上半年广告收入21761万元,同比增长56.63%,2000年全年42030万元,同比增长30.88%,今年上半年公司在中报中称广告业务尽管面临着国家有关政策如税收政策、广告刊播政策调整带来的影响,但是广告分公司对内狠抓管理、积极实施人才培训,对外加强拓展业务,尤其是拓展京、沪、穗广告市场;2001年上半年依然实现广告收入20,265.37万元。可以看到2000年中期可以说是公司广告业务的分水岭,2000年上下半年相比业务有所萎缩,一反99年下半年大幅增长的态势;而且今年上半年与去年同期相比略有下降,可见该政策的影响力;随着政策的放宽,公司的广告收入的经营环境将大有改观,增长将是可期的,不过恢复到以前的增长恐怕也有一定难度。从另一类企业来看,该政策将在公司的营销策略和所得税率上产生较大影响,以哈药集团为例,我们简单对地对公司近年来的销售收入、营业费用(销售费用)、所得税率进行分析,可以看到政策变动带来的巨大影响。公司99年全年营业费用82625万元,占营业销售收入的18%,其中上半年26800万元,全年所得税率为26.35%左右;2000年全年营业费用19.6亿,占销售收入的30.4%,其中上半年12.9亿,占上半年的销售收入的33.77%,所得税率从从上半年的24.88%上升到全年的33.74%.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到,2000年下半年开始公司经营出现了较大的变化,首先下半年的营业费用(主要是广告费)投放明显减少,下半年的销售收入也有所减少,趋势和99年完全不同,这里可能广告策略起到了很大作用;公司所得税率一般保持在25%左右,但是由于2000年下半年开始广告费的抵扣的限制,所得税率大幅上升到33.74%,对公司的净利润负面影响巨大,如果2000年上下半年作一个比较,上半年的所得税率为24.8%,下半年则为41.3%,影响更加明显。由于最近才公布抵扣上限的调整从今年1月1日开始,虽然有利于公司所的税率的下降,但是公司上半年的营销策略仍然按照原先的政策框架制定,公司的营业费用为5.21亿,占销售收入的18.1%,比上年同期的12.9亿和33.77%大幅下降,实际水税率仍然高达39.25%.应该可以肯定的是政策的放宽,将对公司的销售规模扩大和实际税负的降低产生积极影响,公司在政策变动以后公告称,该项政策规定的调整,对本公司继续推进品牌经营战略的实施及拓展市场份额和增加公司的净利润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经过客观的分析,我们认为,政策调整对公司直接利润的影响相对较为确定,因为估计公司在广告投放上的支出已经超过了8%,调整所影响的也只是可以多抵扣6%而已,以上半年28.8亿的销售收入计算,可以多抵扣17280万元,再按照公司广告费税前抵扣限制前所得税率25%计算,净利润影响应在4320万元左右。这样对于哈药集团来说,对于公司经营更大的威胁可能来自医药体制改革、药价调整带来的盈利能力下降。当然该政策调整对于其他一些广告费支出在2-8%之间,尤其在8%左右的企业的相对影响应该大一些。

六、降低金融企业营业税——金融类上市公司直接受益

医药行业企业所得税范文6

关键词:家族企业;税收行为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3-0-01

我国企业按股权性质来划分大致可以归纳为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中根据所有者及高层管理人员之间的亲属关系又可分为家族企业和非家族企业。股权性质的不同会带来企业在经济行为上的不同。从以往的文献来看,股权性质的不同带来的企业绩效表现方面的研究已有不少,但在企业税收方面的影响还远远不够丰富。许多学者呼吁会计界的人士集中更多的注意力在股权性质对企业税收行为的影响的研究上。

国外的学者普遍将研究对象归为家族企业和非家族企业两大类,涉及此领域的实证研究普遍赞同家族企业的税收激进行为程度较弱。在理论方面关于此结论的解释逻辑大致可以归纳为,因为家族企业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间的成本较低、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成本较高,所以大股东及实际控制家族更害怕因被发现涉嫌税收激进而使股票大跌,小股东乘机落井下石,家业基石就岌岌可危了,为此,家族企业的所有者更愿意不铤而走险,规规矩矩做社会良民。不得不指出我国的国有企业和国外的国有企业有很大的区别,中国国有企业与国家的利益关系要密切很多。那么中国特有的国有企业的税收激进程度会高于中国的家族企业还是相反?在税收行为上,国有企业和家族企业又有哪些异同点,这两者和民营非家族企业相比结果又如何。

本文选取以下6家企业作为研究对象: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复兴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健康元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中国现金有效税率指标比较

本文通过观察6家企业的报表,综合我国税法的征收特征,将中国现金有效税率指标CCETR(Chinese cash-effective tax rate),其计算公式为实缴企业所得税与核心利润的比率。

根据计算得到下表列出了各企业的CCETR值。①云南白药分别为:18.48%,15.65%,14.61%;哈药股份分别为14.95%,15.44%,16.11%;浙江医药分别为:11.85%,14.18%,15.22%;复星医药分别为8.20%,2.62%,25.20%;健康元分别为12.95%,15.89%,8.65%;海普瑞分别为18.11%,14.86%,14.37%。除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其余公司的数据均均无异常值。本文对复兴医药的异常值进行了更深一步探讨发现,导致2010年CCERT值明显升高的事项为控股孙公司重庆药友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共计人民币6,800 万元受让四川合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报告期内,四川合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实现净利润人民币114.23万元,可以预计,在未来的时间里,该数值会下降,因为负的利润可以在未来5年内抵消企业所得税。其他数据均可以认为,在未接受审计的情况下,并无显著差异。

本文将其按分类取均值来更清楚地比较税收与企业性质的关系。三类企业2008、2009年的数据分别为:国有企业16.72%,15.54%;民营非家族企业10.02%,8.04%;民营家族企业15.53%,15.38%。数据可以看出,国有企业的CCETR值略高于民营家族企业,而民营非家族企业的CCETR值明显低于另两类企业。但由于数据有限,不足以用统计来证明该观点,但这个观点和前述观点――家族企业因面临更大的大股东和小股东的问题会倾向于较小的税收激进程度完全吻合,本文认为可以供后续实证研究参考。

二、政府补助和对外捐赠科目比较

为了进一步探究民营家族企业的税收特征,本文又观察了各企业政府补助和对外捐赠这两个个科目的情况。财政拨款属于不征税收入;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底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政府补助是企业资金来源的一种,若能以政府补助的方式筹得资金,每个企业都会乐此不疲,但是政府补助的门槛较高。

根据各企业年报数据显示,能否获得政府补助及获得政府补助的多少从上表看来与企业的股东性质关系并不明显。

关于对外捐赠,海普瑞发生额为0,可能与其在2010年才上市有一定关系,不用在大众监视下表演,企业还是倾向于省一点是一点。

其他五家公司在2008年度的对外捐赠数额普遍高于2009年度,除了哈药股份。通过各公司2008年的年报,本文找到了原因:2008年我国四川省汶川市的地震捐款。各企业纷纷加大了捐赠的力度,其中以健康元为最。上述表中只是现金捐款的数额,健康元在汶川捐款中共计捐出2358万元的物品和现金。关于汶川地震,我国税法有着特殊的规定,不超过应计纳税额的30%的部分均可扣除。

通过以上数据和资料,可以看出,我国企业都会以公益性捐款的方式来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一方面出于企业的道德约束,另一方面也出于节税的考虑。可以说,对外捐赠方式与一般的税收筹划手段不一样,对于家族企业,该方式对家族荣誉的影响是积极的而不是负面的,所以家族企业在该方面的态度也会与其他方式有所差异。同时,总的来说,国有企业的捐赠额明显高于民营企业,这与他们的政府关系也是分不开的。

三、结论与不足

本文仅就6家企业进行讨论,讨论数据不足以证明结论,只可作为一种参考;同时因获得信息渠道相当有限,文章未进行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讨论,对于政府关系的讨论也只是冰山一角。

总的来说,本文将医药制药业的6家股东性质不同的企业进行了税收税率、税收数值、政府补助和对外捐赠科目两大方面的比较,得出以下结论:

1.案例中的国有企业的税收激进程度小于民营家族企业,民营家族企业的税收激进程度小于民营非家族企业。

2.就节税方式来说,民营家族企业,如健康元更愿意选择一些对自身声誉有帮助的方式,如公益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