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卫生管理制度范例6篇

农贸市场卫生管理制度

农贸市场卫生管理制度范文1

一、指导思想

坚持依法治区,践行“三严三实”,发扬“5+2”、“白加黑”的奉献精神、“钉钉子”的克难精神和“马上就办”的效率意识,推进城市建设管理创新,提升中心城区管理科学化水平。

二、工作目标

按照市政府、区政府要求,对农贸市场内外部环境秩序尤其是依附农贸市场生存的马路市场作进一步调查摸底,剖析问题找准症结后进行整治,着力解决责任主体不明确、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责任不落实、环卫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以及经营自律、消防安全、卫生保洁、占道经营等重点、难点问题。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占道经营行为,坚决取缔马路市场,清除农贸市场内外“脏乱差”现象,力争达到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要求。

三、组织机构

为更深层次、更富成效推进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特成立金宇街道农贸市场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项整治工作。

四、工作内容:

(一)整治对象:市场及市场周边

(二)整治区域范围:农贸市场内部区域;农贸市场四周行道,可供车辆行人通行的连接主要道路的通道,及在上述区域外、可视范围内依存于农贸市场的马路市场占道范围。

(三)整治内容:明确农贸市场内外部环境秩序整治的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消除私设摊位收费现象;配套完善内外部垃圾箱(房、桶、车)等环卫设施设备;清理内外部卫生死角、暴露垃圾、污水满溢等环境卫生问题;取缔农贸市场周边占道经营、倚门出摊、乱拉乱挂、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等现象;拆除农贸市场周边乱拉蓬布、乱搭乱建等影响市容的各类违法建设;规范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秩序。

五、整治措施

1、杨锐副主任负责农贸市场四周行道,可供车辆行人通行的连接主要道路的通道,及在上述区域外、可视范围内道路的整治协调,陈道立副主任科员负责市场内的整治协调。

2、农贸市场必须根据区里的整治要求,在区商务局的业务指导下,配套完善内外部垃圾箱(房、桶、车)等环卫设施设备;清理内外部卫生死角、暴露垃圾、污水满溢等环境卫生问题,按行业标准做好整改升级。

3、义兴社区居委会、富兴社区居委会、竹林社区居委会、得胜沙社区居委会对农贸市场周边辖区内的居户和商户,再次加强做好“门前三包”工作,对乱停放机动车、电动车行为;乱摆摊占道经营的商贩;出店经营商铺进行宣传教育、劝导和配合街道做好整治。

4、城管中队负责对农贸市场四周行道,可供车辆行人通行的连接主要道路的通道,及在上述区域外、可视范围内依存于农贸市场的马路市场的占道经营、倚门出摊、乱拉乱挂、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搭乱建等影响市容的各类违法建设等进行整治和取缔。

5、环卫中队负责对农贸市场四周行道,可供车辆行人通行的连接主要道路的通道,及在上述区域外、可视范围内的路段进行保洁工作。

6、定人定岗管控进行劝导管理。由街道到相关社区挂点的领导干部和相关社区的干部负责对社区辖区内涉及的路段进行巡查,发现影响环境卫生的不文明行为及时教育劝导,教育劝导无效立即报告突击队及时处罚。

7、建立快速反应处置机制。成立以城管中队长任队长,联防中队长任副队长的,由24名城管队员和10名联防队员组成的快速反应突击队,对日常管理中出现的突发问题,开展整治大行动,实行严管重罚,不断营造整治力度升级的氛围,使环境综合整治深入人心,做到整治一个,巩固一个,导入长效管理一个。

8、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协调公安、交警、联防、工商、卫生、食药监、商务等组成联合执法组。对市场周边乱停放机动车、电动车行为;乱摆摊占道经营的商贩;出店经营商铺进行集中整治。

六、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调查摸底阶段(7月)

对农贸市场作进一步调查摸底,填报《市区农贸市场环境秩序整治存在问题调查摸底登记表》,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针对辖区内农贸市场制定相应的整治方案报市商务局备案。

(二)第二阶段:宣传发动阶段(7月上旬)

组织开展农贸市场环境秩序整治宣传周活动,利用悬挂横幅等方式宣传发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公众积极主动地参与农贸市场环境秩序整治工作。

(三)第三阶段:集中整治阶段(7月至11月)

集中整治阶段,加大对农贸市场环境秩序的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市场周边的占道经营行为,坚决取缔马路市场。

(四)第四阶段:总结评比阶段(12月)

总结整治工作经验,做好迎接区里的检查评比工作,并确定下一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

农贸市场卫生管理制度范文2

一、指导思想

以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为指导思想,从关注民生提升群众生活品质高度出发,准确把握农贸市场作为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重要组成部分的功能定位,充分认识做好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它作为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点工作予以全力推进,进一步发挥农贸市场在保障农副产品供应、维护食品安全和稳定菜价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工作目标

根据农贸市场提升发展要求,将“保供应、保安全、稳物价”作为农贸市场提升发展新要求,实施“信息化、标准化”改造,力争通过三年(20112013年)左右时间,全面提升我县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

农贸市场名称登记率100%。各改造提升市场的举办单位要及时完成所属市场名称登记工作,特别是县市场局所属的各农贸市场要进一步理顺市场管理体制,规范农贸市场举办者主体资格。全县农贸市场名称登记率100%,市场名称登记工作在2011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

农贸市场信用评价率100%。星级文明市场覆盖面达到40%以上,市场举办者和经营户信用分类评价率100%。

食品安全监管追溯率100%。符合规定要求的农贸市场全部建立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点,做到索证索票的全覆盖,逐步建立食品安全电子监管信息平台。

升级一批标准化乡镇农贸市场。全县至少要完成2个乡镇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通过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实现乡镇农贸市场升级换代。

创建一批文明示范农贸市场。全县争取创建1家市级文明示范农贸市场。

建立一批农贸市场农产品价格监测点。在县中心农贸市场建立主要农产品价格采集点,逐步建立中心农贸市场主要农副产品价格供求和价格监测体系;国有农贸市场农民自产自销蔬菜直供摊位按不低于总摊位30%比例设立,民营农贸市场农民自产自销蔬菜直供摊位按不低于总摊位20%比例设立。

推进农贸市场信息化改造提升。逐步建立全县农贸市场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监管部门与市场举办者联网,做到农贸市场食品检测、质量追溯、价格信息、经营者诚信等管理信息区域联网共享。城区农贸市场建立全时段电子监控系统,设立多媒体显示触摸屏,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三、工作计划

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全市农贸市场三年提升发展推进计划要求,以“地不湿、无异味、菜安全、价公道、计量准、可休息”为硬件改造基本要求,以“价公示、可追溯、联成网”为软件改造基本要求,结合实际及我县农贸市场现状,2011年确定县中心农贸市场作为试点示范市场创建;2012确定嵊山农贸市场作为标准化乡镇农贸市场创建;2013年确定洋山集贸市场作为标准化乡镇农贸市场创建。争取在2013年7月底全面完成县政府确定的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任务。

四、职责分工

为加强对农贸市场提升发展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县长任组长,发改、经信、公安、财政、住建、交通、农林、卫生、环保、国土、食监、物价、供销、工商、质监、市场为成员单位的县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县农贸市场提升发展工作的指导、组织和协调。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县工商局:牵头、协调、指导、组织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制订全县三年改造提升推进计划和实施方案,指导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升级工作;组织开展文明示范农贸市场创建;承担农贸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农贸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等工作。

(二)县经信局:建立农贸市场主要农产品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农贸市场商品的供求状况,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相关部门督促农贸市场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的贯彻落实;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和猪肉供应保障;农产品现代配送体系建设;社区菜店网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三)县发改局:指导全县农贸市场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和总体布局;对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给予政策等方面扶持。指导推进农贸市场信息化建设并给予政策、技术和人才等支持。

(四)县公安局:打击查处强买强卖、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等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农贸市场加强内部治安管理;督促农贸市场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负责《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活动的达标工作,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五)县财政局:落实支持农贸市场改造提升财政补助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六)县国土资源局:农贸市场用地计划的编制与安排工作,对规划内新建或改造的农贸市场在用地上给予支持,严查农贸市场用地随意改变用途。

(七)县环保局:农贸市场环境污染防治监管。

(八)县住建局:指导落实全县城乡总体规划中农贸市场布局规划;指导农贸市场供排水、节水、绿化、市容、环卫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督促指导农贸市场做好公共环境卫生设施配备、垃圾收集和农贸市场周边环境综合整治。

(九)县交通运输局:保障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畅通。

(十)县农林水利局: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贸市场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管与监测;组织实施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质量和规范用标的监督管理;主要农产品供应保障,预测并农产品供求情况等经济信息。

(十一)县卫生局:农贸市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贸市场内熟食品、散装食品和活禽宰杀区的硬件卫生规范化指导和把关;农贸市场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理。

(十二)县物价局:农贸市场价格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农贸市场相关价费政策、明码标价制度的贯彻执行,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加强农贸市场价格监测和预警分析,健全应急和预警机制,做好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应急管理;完善农贸市场用水、用电价格政策。

(十三)县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制度,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十四)县质监局:监督管理与指导农贸市场计量规范工作,负责农贸市场在用衡器“四统一”活动;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日常监管检查。

(十五)县供销社: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贸市场对接,积极探索农产品流通新模式,加强蔬菜批发市场改造提升,加强社区蔬菜直供店建设,推进蔬菜批发市场举办的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

(十六)县市场局:落实所属农贸市场开展标准化改造提升工作,开展农贸市场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创新农贸市场经营业态,建立农产品产销对接机制,组织开展市场内经营者教育培训,提升市场举办者管理队伍素质。

五、工作重点

(一)加强农贸市场提升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列入改造提升计划的乡镇要把农贸市场提升发展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并提到政府的议事日程,并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加强对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的指导、组织和协调。把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列入乡镇政府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同时,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责,相互配合,合力推进农贸市场提升工作。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建立工作信息专报制度,及时反映工作情况,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的良好工作氛围。

(二)做好农贸市场网点规划布局工作。要科学编制农贸市场布局专项规划,统筹考虑农贸市场的服务半径、区域辐射及配套设施等因素,合理设置农贸市场与区域网点布局,避免无序,重复建设,已规划的城镇小区配套农贸市场严禁挪作他用,实现农贸市场向社区配套服务转型。对一些农贸市场规划不能到位的社区,可通过生鲜超市和社区菜店的配套建设进行有效的配置,优化布局,实现有序发展。

(三)完善农贸市场提升发展扶持政策。县财政要积极筹措资金,每年落实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专项补助资金,对完成改造提升任务的农贸市场按市场面积确定每平方米补助额度,实行以奖代补,专项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市场硬件设施改造、食品安全管理、市场信息化管理、业态提升等方面。经考核认定为省、市文明示范农贸市场的,再分别给予奖励。要协调相关部门按照社会公益基础设施的标准,落实农贸市场在土地、税收、用水用电等方面相关扶持政策,以更好地体现农贸市场的公益性属性。

(四)创新农贸市场投资运营体制。逐步探索建立农贸市场作为社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重要组成部分功能的投资运营体制。农贸市场投资主体和投资方式的确定,应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其公共服务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国有、集体资本参与投资经营,发挥引导和示范作用。

(五)推进农贸市场软硬件升级。以“地不湿、无异味、菜安全、价公道、计量准、可休息”为硬件改造基本要求,实现对农贸市场硬件标准化改造,优化整体功能布局,进一步改善农贸市场购物环境。以“价公示、可追溯、联成网”为软件改造基本要求,通过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普遍建立农贸市场供应、价格和检测结果等公共服务信息公告系统,普遍建立农副产品交易追溯系统,普遍建立联网监测系统,对农贸市场主要农副产品供应、价格和食品安全进行监测并实现监测信息的区域联网共享。

(六)引入农贸市场新型经营业态。支持农贸市场与农业龙头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和种养殖大户建立产销对接机制,探索建立直销对接、连锁配送、“订单提货式”、“菜单配菜式”等新型经营业态。鼓励主产区农产品经营大户、产地大户、食品加工企业入场设立专柜,积极引进无公害产品、绿色产品、有机产品和品牌农产品。

(七)建立市场供求监测预警和价格监管制度。在县中心农贸市场建立主要农产品的供求和价格监测体系,实时监控和公布农副产品的供求状况和价格水平,逐步建立农副产品供需调节和价格预警应急机制,必要时可通过组织抛售储备、实施价格临时干预等形式,平抑重要农副产品销售价格;严厉打击恶意哄抬物价、串通涨价、囤积居奇等违法经营行为,保持农副产品价格的总体稳定。

农贸市场卫生管理制度范文3

一、农贸市场经营环境存在的诸多问题

(一)场内人员行为缺乏城市公共商业空间内的文明规范

一是市民买菜沿袭路边交易习惯。有的习惯将菜叶扔在地上;有的边走边摘菜,菜叶、豆壳扔了一路;有的光膀子、随地吐痰、抽烟、乱扔烟头,不把农贸市场当作城市现代商业空间。

二是场内经营者还有路边摊位经营意识。为了扩大销售额提高利润,有的摊主喜欢突破摊位空间限制,溢摊、出摊经营;有的为图方便,在摊位周边乱扔蔬菜废弃皮壳,垃圾遍地;有的超越摊位条件开展批发业务,尤其在早市,有的甚至将经营摊位拓展到市场外和街道上。

(二)市场主办方的利益取向导致管理松弛

农贸市场主办者,一般不直接参与市场日常管理,只是根据摊位情况核算总租金,采取承包转包方式分派给日常管理人,并将日常管理费用压到很低水平,由于日常管理人手不够,难以维护秩序和场内保洁,市场只能维持低水平运作状态。同时日常管理人员为了增收,场内私搭乱摆,增加临时摊位,加剧了市场内部的拥挤混乱。

(三)政府行政主导的市场管理模式效率不高

第一,政府任务指派与职能分工不_致,致使管理效果短暂。随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以及国家三定方案的落实,过去由工商部门一家统管的职能相继划分到相关职能部门,如农残、家禽防疫,生猪屠宰、收费监管就分别由农林部门、商务部门、物价部门监督和管理。但对市场活动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管理职责,一直由于农贸市场的定位问题而存在分歧,长期以来,职能分工让位于上级分工,常常出现指定负责的部门没有依法查处的权限,有查处权限的未被指定管理任务,使得许多行为难以彻底性纠正,只能是暂时性的,管一下改一下。

第二,条线部门超越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联合管理难以落实。为了实现某一管理目标,需要多部门共同配合,地方政府指定其中一个具有一定行政资源的部门,如行业规划权、政策制定权、资金扶持权等,来牵头负责情况汇总、居间协调、信息交流、共同行动。目前,地方政府仍然沿袭过去农贸市场的管理模式,越过商务部门职能指定工商部门作为牵头部门显然不合适,一是从工商部门职能看,它主要负责对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行为监管,是农贸市场管理中的一小部分;二是作为条线部门在市级以下政府中,工商部门不属于政府所辖部门,很难协调政府所属的块块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组织。

第三,过多地依赖行政手段而缺乏经济手段。农贸市场中属于事务管理方面的问题,应由相关的管理制度或机制来约束。现在的管理中,依照内部约定实施经济制裁的手段严重欠缺,即便有所规定,也很难有效执行,市场管理工作主要依赖政府部门的检查执法来推动,通过外在的他律实施监管,不胜其累。

(四)政府对农贸市场建设的公共服务供给不足

第一,政府管理目标要求提升而公共投入却没有跟上。主办方为了盈利,尽量减少管理费支出,场内卫生保洁、场外车辆停放方面政府也没有补充投入,致使政府管理目标没有转化为市场自身的管理目标,导致农贸市场环境差的现象比较普遍。

第二,环卫部门公共服务的长期缺失。环卫部门每天固定时间在固定地点按次序收集垃圾,对于农贸市场这样生产垃圾的大户,并没有安排特殊的收集方式。在早晚上菜高峰期间。经常由于垃圾清运不及时,影响场内经营秩序。

第三,农产品交易准入制度不完善。从消费安全角度看,农产品交易场所必须具有设备检测和内部质量把控条件。由于缺少准入制度,一些规模很小的农贸市场,以及散落在城市里的个体蔬菜店、活禽店、肉店,还有那些开着卡车、挑着担子到处兜卖的流动摊贩,如果任其发展,农残、注水肉、瘦肉精、病死猪肉、禽类防疫、水产品运输过程中添加致癌物、水发产品致癌问题等安全隐患很难消除,而且会降低市场方提高管理水平的积极性,还会浪费大量的行政监管资源。目前,行政监管部门面临着诸多尴尬,一方面,无法依法责令场外经营小店整改和停业;另一方面,由于怕影响市民日常生活,对不具备条件也不整改的市场,不敢强行关闭。

二、农贸市场作为准公共产品具有多重管理属性

(一)农贸市场的公共性与准公共产品定位

首先,农贸市场长期融贯于百姓生活之中,所提供的服务具有公共性。

第一,农贸市场功能可替代性弱。对于居民生活十分重要。农贸市场为居民提供日常食品需求,满足居民的一日三餐;交易的农产品新鲜、方便和价格便宜深受居民认可。即便现在城市里已经拥有众多综合性超市。还有一些专业性生鲜超市或是蔬菜连锁店,但农贸市场依然是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流程中最便捷、最经济的平台。

第二,农贸市场选址基本上由历史沿袭,居民对此有很强的认同依赖。农贸市场设施基本都在居民密集区。所用场地大致可分为四种类型:一是国有房产开发公司或政府兴建;二是政府规划由开发商享受优惠而兴建的配套设施;三是由镇街一级政府或大型企业出借闲置土地民资兴建;四是原有大棚市场改造为室内农贸市场,政府给予资金扶持。虽然现在大都实行了民营化,但其为居民生活配套服务的性质没有改变。

第三,农产品集中交易有利于货源和质量的把控,农贸市场是农产品进入市民餐桌之前的重要安全关卡。农产品没有标准化的生产工艺流程,质量问题随时都有可能在生产、加工、运输、流通等环节出现,这就需要有对货源正当性进行审核、对产品质量安全性进行检测的第三方管理机制,采取农产品集中交易模式、实现集中质量安全把控显得尤为重要。

第四,农贸市场盈利模式主要是靠获取租金,基本上属于微利性经营。农贸市场的经营模式主要是市场主办者通过投资兴建或上缴一定的土地房产租借费或承包费获取经营权,以收取经营户摊位费获取收入,摊位费再通过经营户成本最终传导到菜价上,形成租借链、成本链。从某种程度上讲,露天、大棚或设施越简陋的市场,蔬菜价格较低,人气反而较旺。

第五。农贸市场内集聚了众多经营户,交易方式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

准公共产品,是指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或有限的非排他性的公共产品,它介于纯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如教育、政府兴建的公园、公路等都属于准公共产品。

农贸市场的经营活动具有非排他性和一定程度的竞争性。对于获得同一农贸市场承租摊位的经营者来

说,当甲从事食品经营的同时,并不会排斥乙卖菜。就是说。甲在使用农贸市场的同时,不排斥乙的使用,也不排斥乙获得利益。但是,场所内经营者之间的竞争是显然的。与超市、连锁经营者不同,农贸市场内集合了众多的市场经营者,他们的进货渠道大多来自于同一集散地,进货价格几近一致,利润率极其透明,其销售价格平均要比综合性超市低。

农贸市场具有公益性、微利性、替代性弱等特征,可以将此定性为准公共产品。对于准公共产品的供给,在理论上应采取政府和市场共同分担的原则。以此定位,来研究农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问题,才能寻找到较佳的管理思路。

(二)农贸市场管理具有多层次性和多重属性

一是从政府的角度来看,要管理好两个层次的主体:农贸市场的主办方和场内经营户,政府应当对他们的经营活动与社会影响依法分别实施行政管理。二是农贸市场的主办方对于市场活动的日常管理,主要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和工作安排实现对市场经营环境的维护,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引导场内经营户合法合规经营。三是市场管理人员对场内经营人员和入场消费的购买人实施具体管理。其市场内交易活动和场内行为都要遵守秩序。

不同层次和方式的管理,具有不同的性质。

第一,行政执法。政府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对市场中蔬菜农残、家禽与肉类检疫、农产品来源等,以及经营户的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实施行政监管,并依法对场内经营户和市场主办方的违法行为实施查处,维护市场法制,维护居民消费权益和生命健康。

第二,契约管理。政府通过行政合同规范市场举办者的行为。政府依法规划批准建设农贸市场时,市场举办方应有文明规范经营的承诺,由此形成与政府的合约:经营户在入场经营时向市场主办方签订文明规范经营承诺,相互形成契约;市场主办方向入场购买者提出文明倡议和宣传,与广大消费者达成共识。

第三,自律管理。农贸市场协会可以受政府的委托对所属各会员农贸市场的文明经营进行检查、评比,并对履行承诺情况进行评估,提出奖励和惩罚建议;政府管理部门将检查、评估结果作为政策扶持的依据。同样,市场主办方将场内经营户组织起来进行评比考核,并将诚信摊位张榜公布,引导市民到诚信摊位消费,从而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自律机制。

三、建立自律、契约、执法相衔接的农贸市场管理架构

政府对农贸市场的建设管理,具有宏观性、行政性、依法性、外部性、非自主性的特点。农贸市场的日常运行和文明建设,主要还是要靠市场自身的管理。为此,需要把政府管理、市场管理与行业自律结合起来,构建以自律管理为基础、以契约管理为纽带、以执法管理为保障的农贸市场管理架构。

(一)建立农贸市场综合管理的政府职能协调机制

首先,明确主管部门职责。农贸市场的管理职责归于具有相关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承担,主要负责制订整个地区农贸市场的布局规划,制订农贸市场的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等规划,提供农贸市场建设和运行的制度,协调政府对农贸市场的管理。

其次,划分和协调各职能部门行政执法的管辖范畴。农贸市场的文明规范建设,涉及工商、商贸、城管、环卫、卫生、质检、农林等多家职能部门,应先明确各自职能边界,再建立各部门合作管理的机制,实行有效监管。

(二)加强农贸市场有序进入和退出制度建设

首先,要建立农产品准入经营和入场经营制度。一是农贸市场必须具备对入场农产品货源管理机制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备这两项基础条件,方可对外经营。二是对小规模的独立门店实施行政许可。

其次,加强对摊位收费权限、收费标准的监督,提供相关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不同档次市场的收费,提升规范经营的水平;对不按规定的、屡不改正的市场主办者暂停或收回收费权,使得政府不因对市场主办的处罚累及百姓日常的购菜权,引发。

(三)构建由政府、市场、经营者组成的规范经营责任链

首先,明确相关单位的责任,并通过契约的形式固定下来。申办农贸市场时,需要对场内场外环境和卫生、摊位摆放秩序、买卖秩序、文明宣传等事项作出责任承诺;场内经营户提出入场申请时,也要签订相应的责任承诺。

其次,建立与承诺相对应的保证金制度。市场向政府指定部门或委托管理单位,缴纳文明经营保证金;经营户向市场交纳合法经营、文明经营保证金。政府指定部门或委托农贸市场协会对各市场进行考核评比,对达到目标要求的,由政府兑现增加人员经费补贴或相关建设改造资金补贴:达不到目标要求的,动用保证金加以整改。

(四)充分发挥农贸市场行业协会组织自律管理的作用

第一,政府要对行业协会加强指导。一方面,主管部门制定农贸市场文明建设的规范标准,提出总体的管理要求,为发展中介服务组织提供良好的制度依据;另一方面,职能部门参与行业管理的制度设计,做好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的衔接。

第二。按照市场自治组织的要求建设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保持自己的独立性、自律性、公正性,需要按照市场化原则完善内部机制,注重协会的微观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责、权、利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强化经济责任制和财务控制。完善行业协会内部结构,建立行之有效的规则和监管。

第三,充分发挥协会章程实行行业自我管理的作用。行业规章约束行业的从业人员,要把行业章程与每个市场主办方的经营管理直接挂钩,与市场中的经营户直接挂钩,更好地运用行业规范和经济责任调节经营者的行为。

第四,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加强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和业务素质,增强其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端正服务态度,改变目前农贸市场从业人员素质偏低,管理较弱的状况。

四、政府提供有效的扶持与服务

(一)政府提供必要的建设扶持资金,完善农贸市场的硬件设施

根据城市规划和政府工作计划,对兴建及改造升级的农贸市场,给予一定项目的一次性扶持资金,为农贸市场规范有序经营创造基本条件。为每个农贸市场配备农残检测设备,并提供一定的日常运作费用,确保这些设备的正常运行,以便把好农产品质量关。

(二)政府提供或购买部分公共服务,激发农贸市场投资者提升管理水平的积极性

一种方式是由政府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物业公司,负责辖区内农贸市场的内部卫生保洁,门前保洁和车辆停放秩序维护,费用由政府提供一定比例,其余由农贸市场缴付,这样可以确保市场有比较合理的保洁和维持公共秩序的人力;另一种方式是政府直接按农贸市场保洁、维持秩序人力标准,给予农贸市场一定比例人力薪资的补贴,人员配备由农贸市场负责,政府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考核后发放,并可配套一定的处罚措施。相对而言,前一种方式,容易出现场内经营户和购买人不配合的情形;后一种更具约束力。

农贸市场卫生管理制度范文4

一、会议认为

为了有效平抑物价,缓解旧城改造带来的有关压力,人民政府在1公里处筹建了一处大型农贸批发市场,即惠民农贸批发市场(以下简称一级批发市场);在小区南、人民银行西各筹建了一处零售农贸市场,即天骄惠民农贸市场和天峰惠民农贸市场。三大市场的成功运营,不仅有助于有效降低关系民生的蔬菜、水果、粮油等农副产品价格,显著提升城乡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而且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农副食产品市场秩序,壮大发展规模,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全国卫生城市”的创建进程。

二、会议指出

目前,3个农贸市场已完成主体工程,近日将具备入住经营条件,但因功能区划分不清晰、招商条件不具体、管理方式不明确、公共设施建设不完善等有关问题,严重制约着市场的成功启动。

三、会议议定

(一)由工商局牵头,发改、卫生、农牧、经贸、食品药品、质监、环卫等部门配合,组建农贸市场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全在建、新建农贸市场的日常管理、价格监测、检测检验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凡入驻一级批发市场的商户,免收摊位费用,免收3个月内的物业管理费。3个月后,由农贸市场管理办公室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并负责收取有关物业管理费用。所有收入、费用专账专户核算,实行封闭式运营。

(三)由经济商务局负责,重新划分设置一级批发市场摊位,完善相关的水、电、暖等公共设施。由城建局负责,划分设置天骄惠民农贸市场和天峰惠民农贸市场的摊位,完善相关的公共设施。

(四)由发改局牵头,一级批发市场实行限价批发制度,每3—5天要与东胜、包头等地区进行一次副食品价格比较,并对限定的批发价格予以及时公布,批价原则上要求不得高于东胜地区。

(五)由城投公司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公司,统一负责阿镇地区农贸市场的物业管理、公共设施维护维修、保安、保洁等工作,相关费用从各农贸市场的物业管理费用中支付。

(六)由环卫局负责,在每一个农贸市场周围至少建立一处垃圾回收点和一处水冲式公共厕所。

农贸市场卫生管理制度范文5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副产品集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设施和管理服务机构,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农副产品交易市场。

第三条凡在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建设、举办和管理农副产品集贸市场(以下简称农贸市场),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农贸市场必须依法管理,坚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居民、方便群众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规范农贸市场交易行为,鼓励和支持经营者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第五条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市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公安、税务、财政、物价、城建、卫生、技术监督、规划、市容环卫、土管和检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和本条例的规定,对农贸市场实施管理。

第二章农贸市场建设和举办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将农贸市场纳入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农贸市场的设立、规模应与居住人口、地域范围相适应。新建住宅小区应配套设立农贸市场;旧城改造应将农贸市场的设立纳入改造规划。市区农贸市场建设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制定建设规划时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农贸市场由政府投资或社会投资兴建。政府应设立农贸市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农贸市场建设,视同公建配套工程,有关税、费应给予减免优惠。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订。政府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房屋、资金等形式投资兴建或扩建农贸市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八条兴建农贸市场必须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贸市场建设规划定点,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九条农贸市场建设应符合规划、消防、卫生管理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已经占用的,要积极创造条件迁移。

第十条农贸市场的建设必须按照规划要求,与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农贸市场建设竣工,必须按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农贸市场的基本设施维修,由举办者负责。

第十一条举办农贸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一)符合城市建设规划;

(二)有相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

(三)具备必要的交通、治安、消防和卫生条件;

(四)有相应的管理机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举办农贸市场必须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举办者的申请报告;

(二)批准举办农贸市场的文件;

(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定点证明;

(四)场地使用证明或租用协议;

(五)市场设计图纸。

联合举办农贸市场的,应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到举办者办理市场登记申请后,应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在3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举办条件的,发给《市场登记证》;对不符合举办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农贸市场迁移、合并、撤销以及改变市场登记注册事项的,举办者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和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农贸市场举办者应负责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市场交易、卫生、治安、消防、车辆停放等制度,提供市场经营设施和相应的服务,维护市场秩序。

第十五条农贸市场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已经改变的,要逐步恢复其功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农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不得擅自迁移农贸市场。

第十六条按照城市规划定点建设的菜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已经改变的,要限期恢复。举办者确需将菜场改为农贸市场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农贸市场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凡有经营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在办妥有关手续后均可在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鼓励农民直接进入农贸市场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经营者要求进入农贸市场设固定摊位进行交易的,应与举办者签订摊位使用协议,并按规定凭营业执照或摊位使用协议等有关证照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证件,向农贸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进场交易登记手续。经营熟食制品的,必须持有经营所在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核发的《健康证》和《卫生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到申请人进场交易的申请后,应在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进场交易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农贸市场禁止销售下列农副产品:

(一)腐败变质、污秽不洁、超过保质期限的;

(二)有毒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

(三)病、毒致死的禽、畜、水产品及其制品;

(四)未经检疫或经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产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六)其他禁止销售的。

第二十条有固定摊位的经营者应在摊位上悬挂《进场交易证》,经营的农副产品应明码标价。

第二十一条农贸市场的农副产品价格,属于国家定价、指导价或物价部门实行价格监审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农副产品价格,随行就市,由交易双方议定。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在核定的摊位或安排的场地内进行交易,不得在农贸市场内随意设摊或流动经营,禁止场外交易。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进场交易证》,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和转让摊位。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领取《进场交易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连续停业2个月以上的,举办者可以收回摊位,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其《进场交易证》。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应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市场管理费。经营者有权拒绝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

第四章农贸市场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设置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农贸市场设立举报箱、意见箱,受理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合法经营,制止违法违章行为。

第二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贸市场内执行公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标志,出示执行公务的专用证件,文明管理,秉公执法。

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农贸市场设置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的公平秤及其他计量器具,逐步实行信誉卡售货制度。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可根据治安管理的需要,在大型农贸市场设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执勤室,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在农贸市场设置税务管理机构或派驻税务管理人员,负责农贸市场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三十一条农贸市场内的农副产品应划行归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农贸市场的统一安排。

第三十二条经营者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配备合格的计量器具,实行周期检定,不得短斤缺两。

第三十三条农贸市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垄断货源、哄抬价格;

(二)以次充好,掺杂掺假;

(三)强买强卖,欺行霸市,骗买骗卖;

(四)包装物品计入商品净重出售;

(五)乱堆乱放物品,随意倾倒垃圾;

(六)私接电源;

(七)使用未经检验或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八)违反市容环卫、消防管理规定的活动;

(九)其他禁止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农贸市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农贸市场产生的垃圾应当由市场举办者负责收集,及时运往环卫部门指定的地点,或者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日产日清。

第三十五条举办者应在农贸市场出入口处悬挂场标及铭牌。

第三十六条农贸市场举办者应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农贸市场内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九条农贸市场管理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办法,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条举办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经登记擅自举办农贸市场的,应予以取缔,并对举办者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进场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失的,举办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农贸市场迁移、合并撤销时,举办者不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限期补办,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改变农贸市场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恢复原使用功能,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不按期恢复的,可吊销《市场登记证》,并由规划管理等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领取《进场交易证》进入市场交易的,责令退出农贸市场或补领《进场交易证》,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规定悬挂《进场交易证》、明码标价或随意设摊,流动经营的,责令其纠正,并可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出售、出借、转让《进场交易证》或出租、出借、转让摊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按规定交纳农贸市场管理费的,责令限期交纳;超过规定期限仍不交纳的,可吊销《进场交易证》;

(五)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短斤缺两的,可扣留不合格计量器具,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停业整顿七天;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场交易证》。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在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造成经营者或消费者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贸市场卫生管理制度范文6

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是市委、市政府年初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提升城市品位,提高市民素质,优化社会经济环境,改善市民生活质量,构筑和谐社会,促进我市社会全面进步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全区各级各部门和广大群众今后几年共同奋斗的一项重要任务。今天,我们召开城区市场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动员大会,就是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动员广大干部群众迅速行动起来,加快城区市场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的步伐,时间紧,任务重。下面,我就城区农贸综合市场环境卫生现状、创卫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市场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安排讲以下三个方面的意见。

一、城区农贸综合市场环境卫生现状

(一)基础设施破旧,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如大市场内的农贸市场、观化农贸市场。这两个市场属钢架棚结构,自开业以来,已近20年没有进行过维修,钢架锈蚀,顶棚破烂不堪,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垮塌事故,务必引起高度重视。

(二)市场管理混乱,占道经营、乱搭乱建现象严重。如中兴大市场、大市场、涟钢大市场等,以路为市,占道经营,乱搭乱建问题十分突出。特别是中兴大市场西门进口的占道经营、乱搭乱建现象已经影响行人正常通行,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大市场南门口露天市场,严重影响市容市貌,亟待整治。

(三)功能不配套,市场环境卫生令人堪忧。城区大部分农贸市场始建于八、九十年代,没有消防设施,地面排水不畅,通风、采光等设施不符合农贸市场规范要求,活禽与宰杀经营没有实施隔离,导致市场灯光昏暗,污水横流,臭气熏天,脏、乱、差问题严重,市民对此反响强烈。这种现象在中兴大市场、大市场内的农贸市场、观化农贸市场尤为突出。

(四)部分市民创建意识不高,乱扔乱倒乱贴等不文明现象严重。目前,大部分市场都配有专门的卫生保洁人员,但刚刚清扫过的地面马上又会垃圾遍地“开花”,刚刚清除的“牛皮癣”马上又有人贴上去,甚至我们在检查的过程中也不断有人在市场内张贴“牛皮癣”,给市场文明卫生创建工作带来较大的难度。

二、当前市场创卫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高,宣传发动工作不到位。少数市场对创卫工作的宣传发动不够深入,没有对照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的标准结合各自的实际进行认真研究,认为搞卫生算不上单位的一项大的工作,没有必要兴师动众,抱着无所谓的思想。没有把三创工作的意义、目的、作用等贯彻到每个管理者及其经营者中去,没有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把大家的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市、区两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

(二)领导重视不够,市场卫生综合整治工作行动迟缓。部分市场领导对创卫工作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把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仍停留在口头上,至今尚未开展实质性的工作,卫生状况仍是老样,乱搭、乱建、乱占现象依然严重,市场内路面破烂,墙面上“牛皮癣”到处有,门、窗家具上灰尘遍布。杂草丛生,污水横流,臭气熏天。

(三)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薄弱,脏乱差现象严重。城区范围内不少市场无正规的垃圾收集流程,该建垃圾站的未建垃圾站,该摆垃圾桶的未摆垃圾桶,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差,经营者公共卫生意识淡薄,垃圾乱扔乱丢,堆积如山。不少市场无统一的物业管理,公共区域经常无人清扫,无人管理,脏、乱、差问题十分突出。

(四)市民环境卫生意识较差,三创热情不高。乱搭、乱建、乱扔、乱堆乱放、乱种乱养等现象比较突出。特别是在我们一些综合市场和无人管理的市场,垃圾乱扔乱丢、楼梯过道杂物乱堆乱放、绿化带内种植蔬菜、公共场所和居民区喂鸡喂鸭养狗现象比较严重。这些行为既影响公共环境卫生和周围群众的身心健康,又严重影响了中心城区的文明形象。

三、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安排

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中心城区社区环境卫生百日整治活动实施方案》、《中心城区除四害工作实施方案》及张硕辅市长在《中心城区社区环境卫生百日整治活动动员大会上的讲话》精神,要打一场社区环境卫生百日整治和除“四害”攻坚战,让中心城区变得更加干净整洁、更加文明健康、更加宜居宜业。为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的总体目标,当前,针对城区市场环境卫生所存在的严重问题,综合整治工作务必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发动,进一步激发广大市民的三创热情。为了切实解决城区市场的卫生问题,规范市场管理秩序,进一步落实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的各项工作任务。市委、市政府决定实行市区联动,成立城区市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余建中,副组长刘崇林、邹林华、龚树国,市区各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龚树国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整治行动的领导、指挥和协调工作。各单位要明确职责,强化责任,服从领导。要按照《娄星区关于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农贸综合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对整治过程进行认真的组织安排,并严格进行自查自纠。各职能部门要依法做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密切配合支持各市场解决整治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这次会议之后,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指导下,深入到城区各农贸综合市场督查督办,专题研究各个农贸综合市场的卫生综合整治工作。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化解每一个整治难题;要再次召开干部职工大会和业主大会,宣讲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个市场要立即悬挂宣传标语,每月必须举办一期宣传墙报,印发有关宣传资料。要通过各种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将城区农贸综合市场整治工作的意义、目的、要求和标准向干部、职工、家属和业主讲深讲透,真正做到创卫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全面调动市民的创卫热情,积极参与到三创工作中来,形成一个全市上下齐心协力创建卫生城市的新局面。

(二)严格责任范围,扎扎实实做好城区农贸综合市场整治工作。城区农贸综合市场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是各市场的负责人,第二责任人是各市场所在的社区、办事处、主管单位。没有主管单位的,既要按农贸市场的有关要求抓好三创工作,又要按独立院落和居民小区的标准抓好各项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两者缺一不可。如果哪个市场在省里检查中出了问题,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就追究该市场负责人及社区的责任。市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将安排专人与各市场联系、督办。对治理难度大的市场,则要求责任单位安排一至二名干部下去蹲点指导,保证三创工作达标。对拒不执行整治工作或阻挠整治工作的,将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并实施相应的责任追究。

(三)明确整治目标。通过整治行动,城区农贸综合市场必须达到如下规范要求;

1、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保洁人员,实行全面物业管理;

2、市场内商品经营划行归市、且标记清楚,经营人员公平竞争、文明经商;

3、给排水设施完善,环卫消防设施齐全,垃圾清扫、收集、运送责任明确;

4、场内整洁、干净、道路平整、硬化,无积水、无垃圾、无“牛皮癣”;

5、“五小”行业符合应有的卫生要求;

6、无乱搭、乱建、乱种、乱养现象;

7、灭鼠、灭蟑先进城市复查达标,并加强灭蚊、灭蝇两项工作的力度,逐步达到国家标准。

(四)明确整治的重点。

第一是市场除“四害”。“四害”当中主要是灭鼠和灭蟑螂,要把老鼠和蟑螂的密度控制在相应的标准以内。实行群众性运动和专业队伍治理相结合,经常性杀灭和突击性杀灭相结合,化学杀灭和综合防治措施相结合,立足治本、标本兼治,广泛发动,深入持久地开展除“四害”活动。各市场统一组织按要求购买灭鼠、灭蟑螂药物,在统一投药的2-3天内,要广泛发动市场的干部职工和业主、居民做好室外环境卫生和家庭卫生,进行地毯式移动式清扫,清扫卫生死角面,清除垃圾杂物,密闭垃圾箱、疏通沟渠、添堵鼠洞、清扫老鼠和蟑螂粪便、修补鼠咬门窗、摘除蟑螂卵鞘、堵洞抹缝,全面彻底的清除老鼠、蟑螂的阳性痕迹。切实保证灭鼠灭蟑在国家及省专家组的专项考核验收中达标。

第二是清除市场“牛皮癣”。各市场的“牛皮癣”由各市场组织各经营户、业主和住户进行清除清洗。相应作好清除后的保洁管理工作,发现现场制癣者,要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积极防止复发反弹。

第三是市场内“五小”行业整治。“五小”行业包括小餐饮、小美容美发、小歌舞厅(含网吧、电游)、小超市、小旅店等。小餐饮和小美容美发由卫生部门牵头负责整治,小超市、小旅店由工商部门负责整治,小歌舞厅(含网吧、电游)由文化部门牵头负责整治,各市场积极配合。通过整治行动“五小”行业要达到如下要求:

(1)证照齐全,亮证经营,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2)有满足加工、生产、经营所需场所且布局合理。其中开办的小餐饮操作间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开办的小美容美发店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夜霄摊点要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供水点。

(3)有餐饮具消毒保洁设施,且消毒规范,保洁良好。

(4)防蝇、防鼠、防尘、通风设施齐全。

(5)店容整洁干净、用具清洁卫生。“四害”密度控制达标,食品存贮符合要求;食品、化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有健全的卫生管理机构及岗位卫生管理制度。

(7)灶台应置于厨房内,排烟、排气符合环保、卫生要求,有污水排放设施,禁止临街放置灶台加工饭菜。

第四、马路市场必须坚决取缔。首先由城管部门拿出具体方案,并起草好取缔马路市场的安民告示,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城管、工商、商务、公安、卫生、环保、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联合行动,一举取缔。

(五)整治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6月5日至6月10日)。下发市城区农贸综合市场整治行动方案,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公告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组织召开各层次的整治动员大会,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重点。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6月11日至6月30日)。各相关单位组织专门人员,集中监管力量对农贸综合市场卫生进行集中整治,并按照自查自纠、整改提高、规范管理的工作步骤进行,最终达到整改的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