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基础和证券交易范例6篇

证券基础和证券交易

证券基础和证券交易范文1

关键词:证券市场; 无纸化证券; 无纸化证券立法

目前,无纸化已经覆盖了我国证券市场发行、交易的各个环节。无纸化证券立法是关系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关系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我国的无纸化证券立法必须从厘清无纸化证券市场和无纸化证券的基本认识开始。

一、无纸化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

我国证券市场在产生之初并非无纸化市场,而是从实物券发行和交易较快地转变为无纸化发行和交易的证券市场。我国证券市场是改革开放的产物。1990年以后,出于建立集中的证券交易市场、提高证券交易效率,并对日益增长的证券交易行为征税的考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建立。同时,在电子计算机、网络、通讯技术的支持下,转为交易所主导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抛弃了证券实物券,进入了市场行为全面电子化的无纸化证券时代。这个过程即为证券市场无纸化的过程。在实现了无纸化的证券市场内,证券发行通过证券交易所的网络平台完成。投资者无须与发行人见面,只要在自己的资金账户上划转资金,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络平台上按代码申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再把认购证券的资金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账户上,同时把投资者认购成功的证券登记到该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上,证券发行即告完成。整个过程既没有实物券和货币之间“一手交钱,一手交券”的交付,也没有证券实物券的流通,证券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交易及其权益仅通过证券电子账户上的电子数据信息予以确认。在实现了无纸化的证券市场内,投资者买卖证券必须通过证券公司和证券交易所完成。投资者购买证券,只要在与交易所联网的计算机上输入证券名称(或代码)、数量、价格后发出交易指令,交易所就会自动撮合交易。交易成功后,证券名称和数量会登入该投资者在证券公司的证券账户,同时,资金账户上的资金数额相应扣减,证券交易即告完成。

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已经是实现了全面无纸化的市场,但是与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经过实物券阶段的充分孕育和发展相比,没有经过充分发展就迅速实现了无纸化的证券市场恰恰给其本身的规范发展带来了困难。其中最为重要的,即是政府推动的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掩盖了市场主体不规范和市场行为非市场化的诸多弊端。弊端之一即为本应处于基础地位的证券投资者利益未被充分关注和保护。在实物券时代,投资者可以持有证券实物凭证,风险再大,投资者至少还可以通过出示实物券主张证券权益。但在完全无纸化后,投资者无法通过出示证券实物凭证主张权益,而必须按照无纸化证券市场的整套制度安排,通过在证券公司证券账户上的电子数据才能主张无纸化证券的存在,并在此基础上主张证券权益。可以说,证券市场无纸化使投资者的权益更加依赖市场的整体制度安排了。证券的发行、证券的交易、证券所有权的取得、证券权益的行使不再是投资者个人的行为,而是必须通过证券市场整体制度安排才能实现的系列行为的组合。而无纸化证券市场与发展初期的证券实物券市场相比,在证券市场结构、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上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仍然建立在实物券基础上的证券法律制度无疑会面临巨大挑战。证券是证券市场和证券法律制度的基础概念,现行证券法上建立在证券实物券基础上的“证券”定义所遭遇的挑战首当其冲。

证券基础和证券交易范文2

【关键词】证券市场; 无纸化证券; 无纸化证券立法

目前,无纸化已经覆盖了我国证券市场发行、交易的各个环节。无纸化证券立法是关系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关系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我国的无纸化证券立法必须从厘清无纸化证券市场和无纸化证券的基本认识开始。

一、无纸化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

我国证券市场在产生之初并非无纸化市场,而是从实物券发行和交易较快地转变为无纸化发行和交易的证券市场。我国证券市场是改革开放的产物。1990年以后,出于建立集中的证券交易市场、提高证券交易效率,并对日益增长的证券交易行为征税的考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建立。同时,在电子计算机、网络、通讯技术的支持下,转为交易所主导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抛弃了证券实物券,进入了市场行为全面电子化的无纸化证券时代。这个过程即为证券市场无纸化的过程。在实现了无纸化的证券市场内,证券发行通过证券交易所的网络平成。投资者无须与发行人见面,只要在自己的资金账户上划转资金,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络平台上按代码申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再把认购证券的资金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账户上,同时把投资者认购成功的证券登记到该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上,证券发行即告完成。整个过程既没有实物券和货币之间“一手交钱,一手交券”的交付,也没有证券实物券的流通,证券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交易及其权益仅通过证券电子账户上的电子数据信息予以确认。在实现了无纸化的证券市场内,投资者买卖证券必须通过证券公司和证券交易所完成。投资者购买证券,只要在与交易所联网的计算机上输入证券名称(或代码)、数量、价格后发出交易指令,交易所就会自动撮合交易。交易成功后,证券名称和数量会登入该投资者在证券公司的证券账户,同时,资金账户上的资金数额相应扣减,证券交易即告完成。

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已经是实现了全面无纸化的市场,但是与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经过实物券阶段的充分孕育和发展相比,没有经过充分发展就迅速实现了无纸化的证券市场恰恰给其本身的规范发展带来了困难。其中最为重要的,即是政府推动的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掩盖了市场主体不规范和市场行为非市场化的诸多弊端。弊端之一即为本应处于基础地位的证券投资者利益未被充分关注和保护。在实物券时代,投资者可以持有证券实物凭证,风险再大,投资者至少还可以通过出示实物券主张证券权益。但在完全无纸化后,投资者无法通过出示证券实物凭证主张权益,而必须按照无纸化证券市场的整套制度安排,通过在证券公司证券账户上的电子数据才能主张无纸化证券的存在,并在此基础上主张证券权益。可以说,证券市场无纸化使投资者的权益更加依赖市场的整体制度安排了。证券的发行、证券的交易、证券所有权的取得、证券权益的行使不再是投资者个人的行为,而是必须通过证券市场整体制度安排才能实现的系列行为的组合。而无纸化证券市场与发展初期的证券实物券市场相比,在证券市场结构、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上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仍然建立在实物券基础上的证券法律制度无疑会面临巨大挑战。证券是证券市场和证券法律制度的基础概念,现行证券法上建立在证券实物券基础上的“证券”定义所遭遇的挑战首当其冲。

二、无纸化证券市场对“证券”定义的挑战

无纸化证券市场上流通的金融工具仍为证券,但证券的存在形式已经发生了从有形到无形的变化。所谓有形,即指证券的存在与纸质实物券联系在一起。在这张纸质的凭证上记载了证券发行人、证券面额、证券发行时间等信息。以我国初期的证券市场所发行的无记名股票为例,有股票实物券则能主张股东权益,无股票实物券则不能主张股东权益。此时的证券实物券与证券权益密不可分。此时证券的属性乃“权利与证券成为不可分的一体,虽两者之结合程度,有完全与不完全之别,但大体上均应由证券而观察权利”…。在证券实物券流通的证券市场上,投资者对证券拥有双重权利,如“在股票之上,存在着两种权利:一是以股票为标的物的证券所有权,二是构成股票内容——与股份合为一体的股东权——的证券权利”。这种双重权利在证券市场进入无纸化时代后即告终结。在无纸化证券市场,证券投资者在认购证券成功后并不会获得一张实物券,而只是在自己的证券账户上获得相应的电子信息记录。这与电子货币的流通极为类似。因此,也将无纸化证券称为电子证券。无纸化证券的发行、持有、交易完全通过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账户进行,只需要在账户上记载或变更电子记账信息即可。证券实物券在无纸化证券市场上销声匿迹了。于是,建立在实物券观念基础上的证券定义遭遇了来自证券市场无纸化实践的挑战。

我国证券法以列举形式指明了证券法上的证券,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证券法上的有价证券可定义为“设定并证明某项财产权利并且能够流通的一种书面凭证”。面对无纸化的证券市场,由于证券书面凭证即证券实物券的不复存在,有学者提出“证券死了”的观点。该观点认为,证券作为一种特殊动产,其告示方式就是占有。当证券发生电子化,即无纸化后,没有证券实物券,无法占有证券,证券也就死了。证券真的死了吗?证券真的跟随证券实物券一起消失了吗?回答这个问题,需要研究证券与证券实物券之间的关系。证券在实物券市场上表现为实物凭证载体和证券权益的同一性,即持有证券实物券就是证券权益的所有权人,那么是否就可以说证券实物券就与证券完全等同呢?事实上,对证券实物券和证券权益关系的认知必须区分证券权益与证券实物券的实质与形式。在证券投资中,证券投资者购买的是证券所代表的权益,即其作为一种金融工具的证券性财产的价值。证券实物券是证券性财产权利和利益的存在形式,是权益的表象。实物券之所以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出现,正是由于其符合投资者“占有”财产的传统物权观念。电子计算机和网络、通讯技术的出现,使以无纸化的方式减少实物券流动,提高证券交易效率成为可能。证券权益的表象即有了新的选择。实物券、无纸化证券都是证券权益的形式之一。证券无纸化后,证券这种金融投资工具并没有消失,消失的只是证券实物券这一证券权益的载体。谈论“证券死亡”与否,关键不是实物券是否消灭,而是证券权益这一证券的核心属性是否存在。在无纸化证券市场中,以股票等证券形式存在的证券权益仍然存在,股票持有人虽然不再占有股票实物

券,但仍可依据证券账户上登记的电子信息主张股东权利。因此,在无纸化证券市场上,证券并未死亡。只是,证券实物券或者说证券书面凭证在无纸化证券市场上的消失,使建立在书面凭证上的证券定义受到了挑战。

三、无纸化证券市场对证券权益移转规则的挑战

无纸化证券市场与证券实物券市场相比,证券移转规则发生了根本变化。在证券实物券市场上,证券发行或交易双方之间发行或交易证券,都要完成“一手交钱,一手交券”的过程。这与一般动产的交易类似,证券权益从交付证券实物券之时发生移转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在证券实物券流通的初期证券市场上,证券权益的移转与证券实物券的移转是同步的,遵循着一般动产的交付移转规则,即“一手交钱,一手交券”。转移证券所有权必须交付证券,其证券所有权的转移规则是交付移转。但在证券市场无纸化后,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都不再有证券实物券的流转和交付,证券权益移转变得与证券实物券交付无关。在美国证券市场无纸化的发展过程中,曾经有过为应对证券实物券交付凭证的繁琐压力,而将证券实物券统一存管的时期。在此时期,证券权益移转时不再同时交付证券实物券。因此也称之为证券实物券的非移动化。而我国证券市场从实物券过渡到无纸化,没有经历过实物券非移动化的统一存管过程,直接实现了证券权益记载的电子化。因此,可以认为我国无纸化证券市场的出现消灭了证券权益交付移转的证券法律规则。

证券基础和证券交易范文3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交易结构 法律风险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2.287 【文献标识码】A

资产证券化概述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作为华尔街金融大鳄的一种金融创新工具,自诞生以来深受资本市场的喜爱,已然成为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企业的一种全新融资模式。然而,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创新型金融工具,普通投资者很难辨别其中的投资风险,基于消除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原则,信用评级机构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作用便显得尤为突出,甚至是普通投资者进行投资时唯一的可信赖工具,而信用评级机构基于利润最大化原则,却趋向于隐瞒风险、调高评级,以达到运作更多项目、收取更高费用的目的,这也成为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一个不容忽视的致命缺陷。

有鉴于此,我们甚至可以说资产证券化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不能有效加以利用,很可能重蹈2008年次贷危机的覆辙,中国资本市场作为一个全球资本市场的后起之秀,更应格外注意其中暗含的种种风险,以达到趋利避害的金融创新目标。

资产证券化的定义。资产证券化源自美国,因而在探讨其准确定义时有必要追根溯源,还原其本来面貌,经过大量的文献检索,笔者倾向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即“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企业(资产出售方)将其所有的流动性较差的存量资产或存在稳定现金流的可预见未来收入整理和包装成为资本市场上更易销售和流通性更强的金融产品的过程。在这一运作过程中,为有效连接交易双方,存量资产会被卖给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中文多翻译为特殊目的载体),然后由SPV或投资银行等中介机构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证券以获得资金,实现存量资产提前获得现金资产的目的。由于中美两国在社会体制、法律制度以及资本市场交易规则等方面的差异较大,在资产证券化本土化过程中,我们应该持审慎态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资产证券化的分类。资产证券化因其交易结构的灵活性、资产配置的复杂性而显得神秘莫测,但究其本质,基础资产是资产证券化的起点,抓住了资产证券化背后的基础资产,便握住了资产证券化的命脉。依据基础资产的不同,可以将资产证券化产品分为四类:一是实体资产证券化,主要指实体资产和无形资产经过一系列处理成为标准化金融产品上市流通的过程;二是现金资产证券化,主要指将现金投资证券产品后,从而将现金转化为证券的过程;三是证券资产证券化,就是将证券投资基金、认股权证等金融衍生工具发行上市流通的过程;四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将缺乏流动性的信贷资产重组打包成标准化产品,发行证券流通的过程。第四种模式也是目前国内最流行的资产证券化模式。

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分析

通过上文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资产证券化可以实现将流动性较差但是可以在未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交易模式设计,对基础资产中的风险和收益等基本要素进行划界、分离与整合,从而将其转化为资本市场上可以自由流通的证券性资产的过程。资产证券化有别于以往的表外融资、结构性融资和资产信用融资等传统融资方式,究其本质,是通过一系列逻辑严密的设计实现将流动性不足、但具有稳定可预期的现金流的债券性资产转化为具有充分流动性、并经过有效风险隔离措施的资产分离与重组过程。

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流程。主要包括五个步骤,各步骤涉及的交易内容和法律结构各不相同。(如图1所示)

第一步:发起人(sponsor)作为资产证券化的起点,会将应收账款出售给SPV(即特殊目的载体),当然这里的出售必须是“真实出售”,因为只有真实出售才能有效防范证券持有人对发起人的追索权,并且发起人如果经营不善破产时,对应收账款亦无要求权,从而达到风险隔离的效果。

第二步:SPV将购买的应收账款等基础资产进行分离、打包、重组,并以此为基础发行可以支持特定期限和收益的可在资本市场自由流通的标准化证券产品。仔细分析这一过程,我们可以发现SPV在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有效控制基础资产,SPV可能由发起人实际所有或者间接控制,为了防止其自愿性破产,可以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与此同时,也要注意防止债权人迫使SPV的非自愿性破产;还可以通过限制SPV的业务范围等有效手段防控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三步:通过多渠道进行信用增级。具体的增级措施主要有:使用银行信用证或者通过保险公司购买商业保险,使得资产证券化后的证券在发生违约风险时,普通投资者可以获得相应程度的补偿,整体而言,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的风险。当然,在增级过程中,为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增级的相关金融机构的信用等级不能低于需要进行增信的证券产品本身的安全等级,否则,达不到增级的效果;理论上,也可以通过发起人的超额担保来进行信用增级,但超额担保会额外增加发起人的财务成本,降低资产证券化的整体竞争力,所以在实践中并不会被广泛运用。除此之外,还可以将资产证券化产品分为优先和次级两部分,在出现风险时,由次级证券先承担损失,当然为了补偿其损失,次级证券的利率会高于优先证券,以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平衡,这样做的好处是,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均可以在资本市场上买到对应的金融产品,正因如此,优先/次级结构增级方式很受市场欢迎。

第四步:进行外部信用评级。由于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了复杂的包装重组,普通投资者不具备识别相关风险的能力,很难就证券产品的优劣作出判断,为了帮助投资者识别其中的风险,这项工作就需要交给专业的外部评级机构进行,例如:美国的标准普尔、穆迪等知名信用评级公司会根据资产证券化产品风险的大小进行信用评级,主要级别从AAA到C九个等级,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选择不同等级的证券产品。

第五步: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销售和售后服务。SPV所具备的独特结构和业务范围决定了其不可能独立承担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重组与发售工作,必须引进外部成熟的中介机构来完成这一工作,投资银行便承担了资产证券化流程中的融资顾问和证券承销职能,使得整个流程顺利运转起来。普通投资者购买该金融产品后,可以获得稳定的现金流回报,稳定的可预期的现金流来源于基础资产即应收账款,然而普通投资者不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条件去监管这一运营流程,那么这时候就需要专业机构来进行这些业务操作,这些专业机构就是服务人(servicer),而资本市场上的通行做法是服务人由发起人担任,不得不指出,在具体的运作过程中,因缺乏内在激励机制服务人可能对资产池采取消极放任态度,而普通投资者限于各种各样的外部因素也无力对这一过程进行有效监督,此时受托管理人(trustee)便应运而生了。受托管理人作为普通投资者的利益代表,主要负责监督资产池的运营情况和服务人是否尽职尽责,同时,受托管理人也代为管理服务人交付的本金和利息。

正是通过上述五个操作步骤,一个完整的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便清晰呈现在我们面前,在分析资产证券化流程时,要善于抓住SPV这一承上启下的枢纽,仔细领悟其在整个运作流程中的功能及效用,其次,还要抓住风险隔离制度,只有充分理解上述两个核心节点才能充分理解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机理,在后文法律风险分析阶段,笔者仍会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风险隔离制度。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能否将基础资产通过一系列包装重组后在资本市场上自由流通,取决于基础资产的优劣。基础资产优良,加之信用增级,可以有效增强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反之,基础资产较差,则无论通过何种措施,都难以达到预想目的。因而,为了保证和实现基础资产的信用,防范可能发生的系统性金额风险,需要在制度上对相关风险进行隔离,从而防患于未然。

更进一步分析,资产证券化风险主要来自基础资产和相关运营主体的破产风险,正因如此,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隔离制度经常被直接称为破产隔离制度。从广义上讲,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防止任何参与主体的破产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有效支付所造成的冲击都属于风险隔离机制;从狭义上讲,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即将产生现金流的资产与发起人及其他相关主体产生的任何财务风险进行隔离,确保基础资产产生的稳定可预期现金流可以按照预先结构设计向投资者进行偿付相关证券权益,实现资产信用融资。

为了有效实施风险隔离制度,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会通过两个关键步骤实现这一目标:一是在交易结构中设立SPV(即特殊目的载体),二是实现资产的真实出售。上述两项措施可以有效将基础资产和其他资产的风险隔离开来,从而提高营运资本的安全性。

正式破产隔离制度的有效运行,近年来大量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得以大卖,仔细分析可以发现,风险隔离制度具有以下好处:一方面,资产隔离制度设计的初衷及时隔离参与主体的破产风险和基础资产的自身风险对投资人投资权益造成的伤害,为了有效实施这一制度,会引入外部评级机构,对相关风险进行分析、调研,并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披露,这些措施有效降低了整体运营成本。

另一方面,风险隔离制度有效实施后,资产证券化运营过程中的相关法律设计可使相关参与主体彻底远离其设立目的以外因素的干扰,达到自主运营、独立续存、延续设立该法律主体的目的。换句话说,这使得基础财产脱离发起人所有,成为独立财产,具有独立人格,不受原发起人破产风险的影响和支配。

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风险分析

通过上文的讨论,我们对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仔细观察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流程图,我们可以发现其中必不可以缺少的一环是引入外部独立律所对交易风险进行评价,主要以出具法律函件及法律意见书等形式进行。而法律的不确定性以及法律意见书中的格式条款、模糊概念却实实在在地成为资产证券化中的不稳定因素。事实上,法律风险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一直存在、相伴始终的重要风险。申言之,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是建立在财产信托相关法律基础上的,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中还缺乏对资产证券化内容具体而明确的法律规定。进一步讲,没有完善的法律规制体系,就很难界定交易参与方的权利义务边界,降低交易风险更是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

举一例以明之,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债务时要及时通知债务人,在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时债权转让才对债务人生效,即对债务人采取“通知到达生效主义”,依据该条法律,我们可以推知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债权转让亦要通知每一位债务人,然而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数额庞大,涉及的债务人众多,逐一通知不光会带来繁琐的操作难题,亦会产生巨大的交易成本,很难实际予以运用,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这会成为压垮资产证券化的最后一粒石子。因而确立以公告或者登记通知债务人的法律有效便成为主流选择,这一模式既方便操作,也可大幅度降低交易成本。

从上面这个简单的案例,我们可以发现法律风险是隐藏在资产证券化交易链条中的巨大潜在风险,并具有沿着链条进行链式传播,不断放大的趋势。因而投资者在进行资产证券化金融产品投资时,要格外关注上述法律风险,对不懂的地方,要详细阅读第三方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了解产品的基础特性、责任范围、赔偿标准等核心问题,从而降低自己的交易风险。尤其是风险隔离制度中的法律风险尤为值得关注。

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内涵。从经济学意义上讲,资产证券化可以有效将流动性低甚至缺乏流动性的资产通过一系列结构设计分离和重组生成可以自由流通的标准化金融产品,这一过程中重要的环节包括:一是建立基础资产池;二是设立SPV(即特殊目的载体);三是实现资产真实出售;四是债务分层。笔者在这里想强调资产证券化不仅仅是一种经济行为,更是一个法律过程,从法律角度分析,“资产证券化实质上就是将现有或未来必定发生的金钱债权转化为证券形式的一种融资方式。”这一定义明确了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内涵(当然资产证券化不仅包括债权,还包括物权、股权,不过国内最流行的是债权资产证券化),其实资产证券化包括了债权转让和权利证券化这两个基本过程,是两者交织的一个综合过程,资产证券化产品是最终的成果,呈现在每一位普通投资者面前,最终实现了将民法上的债权、物权、股权等流动性差的权利状态激活,将这些权利与自由流通的金融债券结合,化无形的权利于有形的凭证,既实现了融资目的,又为普通投资者创造了新的投资渠道。

资产证券化蕴含的法律风险。完备的法律制度是资产证券化健康发展的基础和前提,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诸多环节均需得到法律的有力支持,大到SPV结构、破产隔离制度,小到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方方面面均离不开法律的支撑。然而我国证券方面的立法却存在大量的功课要补,一方面法律本身的“滞后性”特征加剧这一现象,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结构新颖,且常变常新,立法者亦缺乏信心将立法过程跟上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步伐,甚至主动“裹足不前”,这些因素无疑加剧了资产证券化的野蛮生长。诚如,资本市场追求利益最大化本无可厚非,但在法律层面上,我们要具有前瞻意识,主动预防可能发生的各类风险。

具体而言,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以下几点法律风险:一是在普通投资者持有证券化产品期间,相关法律法规修改甚至出现废除等现象,造成投资者不必要的损失;二是法律意见书本身蕴含的不确定性风险,例如其中的格式条款、模糊条款等;三是资产证券化融资所依赖的法律意见书的撤回将会对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产生威胁。资产证券化所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将会给新兴资本市场主体带来巨大的危害,我国在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进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大力发展资产证券化产品。因而,加强风险防范意识、趋利避害,将是每一位金融从业者和学者常思常新的话题。

基于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资产证券化产品作为促进我国金融产品创新、丰富投资者投资渠道、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均具有重要意义。但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如何做到安全性、风险性、收益性和便捷性的合理平衡,是中国乃至全球资本市场需要面对的巨大挑战之一。结合具体国情,笔者认为我国需要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尽快完善相关立法,让法律为资产证券化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保驾护航。

证券基础和证券交易范文4

关键词:手机证券、数字证书、可信电子凭证;

随着通讯技术和无线网络技术的发展,以移动为基本特征的新一代互联网将更加深刻的改变我们的生活和传统产业模式;手机已经成为保证信息广泛、及时传播的重要途径,而利用手机这个平台开展的“手机证券”业务,可以为用户提供及时的行情、资讯和交易服务,同时通过配套的wap、短信、彩信等形式,将更多的方便带给普通股民。

手机证券、网上证券等技术的发展提升了证券业务的办理的便捷性、高效性,同时也因为网络的非实名性、不可追溯性和不可举证性,增加了用户身份确定、交易行为确认等工作的难度。为促进手机证券业务的发展,需要为建立可靠、公正的交易纠纷处理、责任认定和司法取证体系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

本文在手机证券业务面临的安全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具体的业务实际情况,提出可信电子凭证系统,建立起一个安全可信应用环境,为公平、公正纠纷处理、责任认定和司法取证提供技术支撑,保障手机证券业务的网上业务处理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公正性。

1、手机证券安全需求

(1)法律与政策要求

在我国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中,对电子商务或电子政务中使用与管理数据电文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其中包括“电子签名法”以及“证券公司网上证券信息系统技术指引”。具体内容如下:

1、在“电子签名法”中,对数据电文使用与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如下:

? 需要具有书面形式效力的合法性要求(第4条)

? 具有原件效力的合法性要求(第5条)

? 满足文件保存的合法性要求(第6条)

? 具有证据效力的合法性要求(第7条)

2、在“证券公司网上证券信息系统技术指引”对数据电文的使用提出的需求如下:

? 网上证券信息系统的建设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保证在网上开展证券业务的安全性。通过技术措施和管理手段,实现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服务可用性

? 证券公司应保证网上证券数据传输的保密性、完整性、真实性和可稽核性,对网上交易委托的客户信息、交易指令及其他敏感信息进行可靠的加密,加解密应在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实际控制的设备中进行,不得存在任何中间环节对数据进行加解密。

(2)业务应用需求

证券交易会涉及股民、券商、银行等各参与方大量的资金流、交易信息流,因此证券交易对安全要求非常高。而“手机证券”业务作为一类新兴的、发展势头强劲的移动增值业务,在为广大券商及股民带来全新方便、快捷证券交易业务模式时,也不可避免面临由移动网络特性所带来的诸多挑战,如何保障交易安全、如何保障交易各方基本权益等等问题,都是证券业务在移动增值业务市场发展中面临的最现实问题,也是阻碍其健康发展的重要瓶颈。

(1) 如何防止基于移动终端环境下证券交易帐号被盗问题。互联网的开放性使得股民交易帐号被盗的可能性增加,类似事件的发生会给股票交易市场带来比较负面的影响,从而阻碍了网上证券业务开展。因此,采取高安全手段来防止用户交易帐号被盗是摆在目前手机证券业务发展中最迫切解决的问题。

(2) 如何确保基于移动终端环境下证券交易数据安全性。证券交易会涉及大量敏感、用户私有交易信息的流转,具有较高的数据安全保密要求。如何保障手机终端与证券交易系统之间传输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以防止数据在传输中被恶意篡改而给交易各方带来损失,这是实现手机证券业务得以正常运转的基础。

(3) 如何保障基于移动终端环境下证券交易各方的基本权益。证券交易的用户对交易过程的权益保障具有较高的需求,手机证券业务中流转着大量证券交易凭证,如买卖委托凭证、撤单凭证、银证转帐凭证等,这些证券交易凭证是保护用户基本权益保障的基础。系统需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合法数据电文,作为合法的电子证据保障用户交易过程的权益,这是手机证券业务以及所有移动增值业务在向3G市场推广中要面临解决的重要问题。

2、解决方案设计

(1)系统架构设计

根据手机证券业务需求,基于手机证券业务的可信电子凭证系统架构如下图所示:

图表 1手机证券可信电子凭证应用系统架构图

通过在手机证券业务中集成可信电子凭证支撑系统,实现基于手机终端交易的可信电子凭证的生成、查询、展现、验证、下载、删除等生命周期服务,为手机证券以及其它移动增值业务实现在3G市场中的快速推广奠定重要基础。

(2)安全方案设计

? 实现基于手机终端的可信身份认证

为提高用户证券帐户的安全性,采用基于PKI体系高强度身份认证的数字证书,作为用户登录证券业务的可信身份凭证。

按照《电子签名法》要求,由可信第三方认证中心为移动终端用户和移动业务系统服务器签发标识网络合法身份的数字证书,从而实现基于手机终端环境下用户的强身份认证。

? 实现基于手机终端交易数据的安全性

为保证手机终端与证券交易客户端服务器之间数据传输的安全性,通过在客户端服务器配置SSL服务器证书或SSL VPN设备,从而为手机终端环境下的交易数据建立安全通信链路,确保信息传输过程不被窃取和篡改,实现交易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 建立基于手机证券可信电子凭证应用的用户权益保障系统

在移动证券业务系统中部署可信电子凭证系统,建立起基于证券凭证流转的可信服务支撑,包括在服务端部署可信电子凭证管理系统、可信时间服务系统和服务中间件,以及在客户端部署客户端工具,从而实现基于手机终端可信电子凭证的生成、传输、展现、验证、下载及删除等生命周期管理服务,为在用户规模庞大的手机证券业务中建立起全面的用户权益保障系统。

(3)手机证券可信电子凭证交易流程

通过实施安全技术方案,将实现安全、可信的手机证券电子凭证的生成及管理,具体交易流程如下:

1)用户通过手机终端进行证券交易,通过客户端工具使用数字证书对交易信息进行签名并生成可信电子凭证;

2)可信电子凭证通过手机终端与证券业务服务系统之间建立的SSL通道传输到服务端;

3)业务服务器的服务中间件将可信电子凭证通过服务接口转发到可信电子凭证管理系统;

4)可信电子凭证管理系统对可信电子凭证进行签名并保存到数据库中;同时根据业务需要,可将可信电子凭证返回给手机终端用户;

5)用户通过手机终端客户端工具自动对接收到的可信电子凭证进行验证。

3、系统关键技术

(1)面向手机终端的移动电子认证服务

解决移动终端的电子认证服务关键技术,构建移动网络环境下,包括移动电子认证服务交付与移动电子认证服务支持在内的完善的移动电子认证服务体系。基于移动平台的通用硬件支撑技术和主流系统平台技术,采用较为成熟的Windows Mobile组件技术、K-JAVA技术以及STK卡、SD卡等底层硬件接口技术作为技术支撑,结合移动电子签名的应用特点,实现基于SIM卡、智能SD卡等硬件设备的移动终端数字证书密码服务。与结合传统的证书客户端实现技术,实现包括移动证书管理、移动电子签名、移动电子凭证应用功能在内的移动证书管理及签名客户端工具。

(2)实现可信电子凭证在手机终端上应用

在移动证券业务系统中部署可信电子凭证系统,建立起基于证券凭证流转的可信服务支撑,从而实现基于手机终端可信电子凭证的生成、传输、展现、验证、下载及删除等生命周期管理服务,在手机证券业务中建立起全面的用户权益保障体系,保障了用户的权益,为大规划推广手机证券业务打下了坚实技术基础。

4、结语

可信电子凭证在手机证券中的应用是掌上网公司与BJCA一起深入研究手机证券业务对可信电文的需求,对手机证券的应用场景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通过应用可信电子凭证,将为手机证券业务建立起可信交易环境,解决了移动网络环境下用户身份认证的问题以及证券交易凭证的可信性和安全性问题,为快速发展的3G业务市场提供可信服务支撑,从而促进移动增值业务的健康、快速发展。

在手机证券领域应用可信电子凭证,保障手机证券业务的公信和权威性,推进业务不断发展,将会产生深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促进金融电子化的健康发展。为在用户规模庞大的手机证券业务中建立起全面的用户权益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 《证券公司网上证券信息系统技术指引》[S].

作者简介

证券基础和证券交易范文5

关键词:国际证券市场;法律;管制特点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国际证券市场呈现迅猛的发展趋势,证券市场的法律管制有特点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国际证券市场法律管制方式的变化对我国乃至世界各国证券市场的规范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我国要吸取其他国家在证券市场法律管制方面的经验,加强对证券交易行为的约束,从而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一、国际证券市场法律管制的特点

尽管各国证券市场在法律管制特点方面存在差异,我们仍可以在差异性的基础上总结出几条共性特点。首先,在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的目标上是一致的,各国都把对投资人的权益保护作为重点,为此制定了严格的证券发行制度,如欧洲国家制定了证券核准发行制度,美国制定了证券公开制定制度,虽然在内容上存在明显差异,但殊途同归,目的都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不受损害。其次,各国都加强了证券交易行为的监管力度,对融资途径和融资人的信用资质都做了具体的规定,特别是在新兴的证券市场,如韩国、马来新亚等,限定更为严格,对于利用内幕进行交易的行为予以一定的处罚,避免了证券市场信用泛滥等现象。再次,加强了对交易商的行为的约束,避免交易商利用自营和的身份进行混合操作,获取利益的行为。最后,各国为了形成开放的证券市场,降低进入证券市场的门槛,取消了某些不利于市场竞争的措施,如取消了投资人进入证券市场的限制、规定证券经纪人向客户收取佣金的数目等,放松了对证券市场的管制,有利于开放的证券市场的形成。

二、国际证券市场法律管制的特点对我国的启示

(一)加强对证券交易行为的监督

要想为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提供保证,就必须加强对证券交易行为的监督,对交易过程中存在的利用内幕交易行为、欺诈客户行为,国家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对其进行处罚,并按证券交易的相关规定对客户进行赔偿。同时国家还要出台具体的证券交易行为规范,对交易行为产生一定的约束作用。基于证券市场的国际化的基础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对本国的证券立法制度进行了完善和修改,例如,英国出台了《金融服务法》,实现了信息的有效披露,对交易行为形成一定的限制。我国国务院颁布了《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交易中违法行为的发生,有利于对规范证券市场秩序,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利用“中国墙”解决利益冲突

中国式发展中国家,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发展经济不可以盲目追求冒进,需要按部就班的开放证券市场,从而实现贸易自由化,但开放的证券市场是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中国尽早在立法过程中引入“中国墙”的办法,有利于稳定证券市场,解决国际利益冲突,增强中国在国际上的话语权。例如,美国在引入“中国墙”办法,并对其具体内容作了3条规定,即中国墙的建立是为防止内部信息不被滥用、欺诈指控行为不能援用“中国墙”做辩护、证券公司和投资银行不能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对“中国墙”的具体援用过程进行了严格监督,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利益冲突问题,规范了市场秩序[2]。

(三)加强对证券经营的管制

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法律管制经验表明,开放的证券市场与加强法律管制并不矛盾,反之,加强对证券市场的法律管制是形成开放证券市场的基础。因此,我国应推进立法工作的进行,出台一系列法律管制的措施,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加强对证券经营的管制。例如,韩国为顺应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发展潮流,实行了分阶段推进的措施,第一阶段,在1990年之前允许海外投资者通过债券,基金等进行非债券投资,第二阶段,在1991年之前允许通过可转换债券形式进行投资,第三阶段,允许投资者依据一定的比例进行投资,符合证券市场发展的趋势,有利于激发本国证券交易市场的活力。我国可以借鉴韩国分阶段推进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先进经验,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形成开放的证券市场,推动经济进一步发展。

中国证券市场法律管制的规范对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要积极借鉴吸收各国在证券市场进行法律管制的经验,加强对证券交易行为的监督,加快证券立法工作的进行,加强对证券经营的管制,并以此作指导,从而促进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

作者:鲁颖嘉 单位:沈阳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

参考文献:

证券基础和证券交易范文6

关键词:金融危机;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交易(Margin Tmding)又被称为“证券信用交易”或者“垫头交易”,是成熟资本市场普遍实施的一项重要交易制度。在全球性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与其他国家对融资融券交易的限制或禁止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选择了推行融资融券交易业务。我们既要充分借鉴其他国家成熟证券市场发展和运作的经验,也要认真分析我国的国情特征和法律环境,使融资融券交易的各项制度在合法、合规的背景下规范开展。

一、成熟市场国家和地区融资融券交易业务的发展

融资融券交易制度最早诞生于美国。在美国证券市场建立之初,为了满足市场融资的需求,就出现了融资融券的交易,但欺诈与违约的现象频现。在20世纪30年代全球经济大萧条之后,美国政府将股市震荡崩盘的部分归因于过度融资融券交易,因此美联储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则和法案来规范融资融券交易。随着金融机构自主性的不断增强和金融市场的发展,美国融资融券交易典型的市场化融资模式日趋成熟和完善。在分散授信的模式下,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集中表现为市场主体的业务风险。监管机构只须对市场运行的规则做出统一的制度安排并监督执行。另外,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协会等一些自律机构也从自身出发,制订了一系列的规则和条例来约束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作为对监管机构法律和法规的有益补充。可见,美国的融资融券活动是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而自发形成的,是以微观经济个体为主体一种制度变迁过程。

日本的融资融券交易制度是建立在二战以后证券市场交易机制不完善、整个金融制度尚不健全的基础上,引入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导入临时供求,来确保证券市场的交易量与流动性,促进公允价格机制等目的实现。其融资融券制度建立伊始就具备了中央控制的强制性,是一种以政府为主体的具有一定激进性质的发展过程。日本的融资融券交易制度还由具有一定垄断性质的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为证券公司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以实现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活动进行机动的管理。这种典型的专业化模式的特点即:证券抵押和融券的转融通完全由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来完成,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上被分隔开,南证券金融公司充当中介,证券金融公司通过控制资金量和证券量来实现对融资融券交易规模的控制,在整个融资融券活动中处于核心和枢纽地位。

我国台湾地区在20世纪80年代正式开放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交易,实行了独特的双轨制信用模式,即:证券金融公司不但可以对证券公司办理资金和证券转融通业务,还可以直接为一部分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处于一种半垄断半竞争的市场地位。随着证券公司办理融资融券业务门槛的逐步降低,证券公司的交易占有量得到不断的增长,而相应的证券金融公司的市场占有率也因此受到影响,加之证券金融公司需要直接对投资者进行征信,很难深入了解客户的真实状况,其地位陷入比较尴尬的窘境,这也使得台湾地区融资融券双规制交易模式的功效受到影响。

二、全球金融危机下我国推行融资融券业务恰合时宜

当前由美国次级房屋贷款所引发的金融危机愈演愈烈,向全世界范围蔓延的形势不可遏止,深刻影响着全球金融体系。市场和监管机构将买空卖空的融资融券交易列为亟待限制或加强监管的业务之一,美日等国监管机构纷纷采取措施限制融资融券交易。与此相对,我国则开放了融资融券业务,笔者认为,此举是适时可行的。

首先,融资融券制度的卖空机制并非金融危机爆发的原因。在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缺位或失灵的情况下,投资主体与证券经营机构过度的投机卖空以致财务杠杆和投资风险加大到无以复加的程度才是金融危机发生并加剧的罪魁祸首。摒弃融资融券交易制度本身实际是本末倒置。我国此时推行融资融券交易是对我国证券市场现有交易格局的创新和调整,更是我国规范证券交易市场、推动金融业快速发展的良好时机。我国证券市场现在面临的问题不是创新过度而是创新不足,买空卖空交易机制的引入将为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

其次,我国现阶段推行融资融券交易具备了较强的现实可行性。第一,股权分置改革的成功使证券市场的规模得以扩容,为融资融券交易提供了更为安全、合理的交易对象;日益壮大的证券交易市场为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充足的物质基础。第二,《证券法》的修改放开了对信用交易的限制,为融资融券交易具体操作规定的制定和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第三,以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为主的机构投资者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重要主导力量,改善了中国资本市场长期以来以散户为主的投资者格局,这种投资者结构的变革为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市场基础。还有,证券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为我国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的风险控制提供了制度保障。这些原因都表明了我国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的建立已经到了恰当的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