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的类别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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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的类别

工程监理的类别范文1

关键词:园林绿化 工程监理

1、完善监理组织机构

要保证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工作的质量,不言而喻,首先就必须要有一个高效、专业的组织机构,它是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工作质量的保证。

就目前来看,除了少数的大城市以外,很多城市通常都不重视监理工作,有的公司都没有监理过程,甚至部分公司聘请一般的建筑监理企业,由那些没有园林绿化专业知识、技术的监理外行来监理园林绿化工作。这种现象尤其在一些中小城市显得格外突出。这种缺乏园林绿化监理工作的行为势必会对园林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产生很大的危害作用,可能会影响城市的生态健康发展。

不仅如此,在现存的众多监理企业中企业的质素普遍不高,专业性的原理绿化监理公司更是少之又少。正如上文所提到的,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公司的贫乏导致很多园林绿化工程不得不由一般的建筑监理公司监理。其中的很多监理人员甚至对这项工作也只是略知皮毛而已。由此可见,我国目前的园林绿化监理工作多半也只是徒有虚名而已。

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师必须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技术,懂得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养护等各种园林绿化管理经验。这些对一个合格的监理人员来说是十分必要的,只有这样监理人员才能结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将理论运用到实际中,及时地解决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各种可能存在的问题。

根据有关工程监理规定,绿化监理工程同样是在接受业主的委托,签订监理合同的前提下,建立绿化监理机构。机构人员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规模、工程类别、技术复杂程序、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一般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绿化、园建、水电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按照总监负责制的工作制度,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全面工作,组织各专业监理人员编写监理规划,参加设计交底会,并将会议纪要签证,任命各专业分工人员。绿化监理机构同时还必须按照监理公司所制定的制度规定,监理员服从专业监理工程的工作安排,专业监理工程师服从总监代表的分工安排,总监代表服从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分工安排,职责分明、有条不紊地开展监理工作。

2、健全监理法律、法规条文

就目前来看,我国尚未建立园林绿化工程监理的专门的法律、法规,因此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监理是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监理类别来开展相关的工作,园林绿化监理也只能参考国家建设部颁布的有关房屋建筑部分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虽然园林绿化工程是属于建筑工程额,它应该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但是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主要涉及 15 个类别的建筑工程,其中包括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城乡规划、电力工程等等,却唯独没有园林工程。那么园林绿化工程究竟是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呢?还是参考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呢?这个问题法律法规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目前园林工程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大多数也只是参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但是不同公司参考执行的程度却各不相同。

3、重视绿化材料质量

园林绿化材料属于动态的活体生命,具有完整生命周期,包括萌芽、生长发育、衰老死亡。这一点是园林绿化工程与其他工程在材料上的一个很大的区别。园林绿化材料质量的控制是园林工程质量控制的关键,它直接影响到绿化工程的整体景观效果。因此,监理技术人员应根据具体设计要求严把苗木等园林绿化材料的质量关,严格控制各种绿化工程投入材料的质量。那么如何严格把守园林绿化工程的材料质量关呢?笔者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3.1监理人员应做到对园林绿化材料的实体质量检验,也就是说监理人员要实地进场以考察苗木等绿化材料的树形、长势、规格、病虫害、损伤及修剪程度等等。监理人员可以采取随机抽样与全面检验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检验。对那些批量大、数量多的绿化材料可以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对珍贵稀缺、用量少的绿化材料可以采取全面检验的方法。具体如何操作,监理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2 监理人员应严格审查苗木的园林绿化材料的书面证明,包括它们的产地、实际数量、质量合格证、检疫证、标签等等。

3.3 监理人员还要特别注意园林绿化材料的包装是否符合规格以及有关要求、运输过程中是否造成苗木失水以及绿化材料的贮藏地点等是否符合科学。

3.4 由于园林绿化材料不仅品种很多而且变异品种也很多,鉴于这种情况,监理人员一定要熟知园林植物的品种以及不同品种的俗称,认真鉴别各类园林苗木,并且园林绿化材料品种的名称要保持学名与设计文件中的表达相一致。

4、全面协调组织团队

每一项园林绿化工程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监理人员,而且工程对监理人员的专业知识要求也比较高。之所以如此要求,是因为园林绿化工程无论是在质量标准、复杂程度还是在建设工期等各个方面的要求都比一般的林业工程要高,一般来说,监理岗位应该按1人/200 万元的比例配备人员。监理人员在工作中要多方沟通,努力做好协调工作,不仅要积极主动地向建设单位汇报工程进度及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而且要把建设单位新提出的各种要求及时地反馈给施工单位,以科学、认真负责的态度为建设单位服务,协调好各方利益关系,主要包括施工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业主与设计单位之间的关系、业主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政府与各个单位之间的关系等等。尤其是总监理工程师要通晓各种园林绿化方面的知识,有较强的组织、协调、管理、决策的能力,不仅要处理好监理部门内部的关系,而且要处理好其他各方的关系。

工程监理的类别范文2

基本理论建筑工程监理企业监理人员管理的现状及对策

1 引言

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接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以国家工程项目建设文件、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监理合同以及建设合同等依据,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进行的专业监控服务。目前,我国的建筑工程监理体制已经向社会化、专业化以及规范化的管理模式转变,这样的机制提高了建筑工程的质量,也节约了工程投资。但是工程建设监理行业还是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监理人员的收入偏低、流动性太大以及整体素质水平不高等,这些都对监理企业的发展带来了阻碍。本文就是主要研究建筑工程监理企业监理人员管理的现状,并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策略。

2建筑工程监理企业监理人员管理的现状

2.1监理人员收入低,缺乏工作主动性

目前,我国的建筑行业主要由四大类别所构成,分别是:开发企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而在这些单位中,监理人员的收入普遍不高,在相同岗位层次的监理人员的收入都要低于开发、设计等企业的从业人员收入。

同时,在具体的监理过程中,相当一部分监理人员都抱有应付公事的心态,工作责任心不够强,甚至时常会出现迟到早退的现象,从而造成工作效率以及质量低下。有些建筑工程监理企业的总监会感觉员工难以安排,工作落实不到位;而业主方也经常会去投诉、去反映监理人员不负责任的问题,有些业主甚至会认为监理根本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还不如没有监理。

2.2监理人员流动性大,高素质人才缺乏

据相关资料统计,在建筑工程行业,设计单位的人员流动率大概在5%,开发企业的人员流动率大概在15%,而监理企业的监理人员流动率却接近40%。可见,监理企业监理人员的流动过于频繁,已经超过了正常的范围,这对于监理队伍的稳定性是致命的,严重影响了监理服务行业的形象。

此外,监理企业监理人员的工作经验普遍不足,有很大一部分监理人员工作不满一年,有些甚至就是一些没有任何工作经验的应届毕业生。而监理作为受委托方,需要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进度以及安全等各个方面进行有效监控,这对于监理人员专业技术水平以及实践经验方面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工作经验不足、业务水平不高的监理人员根本无法胜任这个工作。

工程监理的类别范文3

【关键词】园林绿化;工程监理;现状;对策

1.前言

园林绿化工程与其他工程存在很大的差异,施工过程中的控制和管理,对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有重大的影响。园林绿化工程监理是工程监理业中的一种新兴行业,作为新型的园林绿化工程监理企业,应不断学习及研究创新,在总结各种经验的基础上,找出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各种问题的新途径、新办法,这样不仅能适应园林绿化事业的快速发展,还能适应社会进步及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本文从几个方面园林绿化工程监理的现状与对策进行探讨与分析。

2.园林绿化工程的特点

园林绿化工程和土建工程等项目有相同的地方,如园林绿化工程的园林建筑、景观小品。具体相同的方面有:园路、景墙、亭、廊、铺装、栏杆,景桥以及驳岸等,它们所采用的建筑材料(水泥、砂、石、木料、钢筋等)相同,相关的施工规范也相同。这些相同之处统归为园林绿化工程中的土建部分,如何把好土建部分的质量关口,作为工程的监理,就需要熟悉掌握土建部分相关的施工规范。对于大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还需要配备相应的土建专业的技术人员。从整体上看,虽然园林绿化工程和土建工程有以上的相似之处,但也存在很大的不同,这些不同点恰好体现了园林工程的特点。首先,园林绿化工程追求及重视工程的内在美、艺术美。其次,园林绿化工程的实施对象,很大部分均是有生命的活体。如花卉及树木草树等。最后,园林绿化工程所需要的植物材料,在市场上,价格浮动大,难以把握。

3.园林绿化工程监理现状分析

3.1园林绿化工程监理缺乏相关的法规支持

目前,我国家园林绿化工程监理缺乏相关的法规支持,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监理无法以独立的监理类别来开展各项工作,当前,仅仅是参考执行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的房屋建筑部分的相关条文。条文中对园林绿化工程来说,仅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及监督管理的活动。该条文涵盖了工程建设的各个领域,如城市建设、城乡规划、电力工程及房屋建筑等部分。但并未把园林建设工程部分列入其中。园林建筑归于建筑工程类别,是应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的相关规定的,但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园林工程是执行还是参考该条文,并不明确提出具体的规定规定,使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工作受到严重阻碍。

3.2监理从业人员队伍整体的职业素质较低

园林工程和建筑工程相比,园林工程的工期相对较短,造价较低,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少,办公环境差。目前,部分监理人员的吃饭住宿等问题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给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有的监理公司还存在监理人员将自己的执业资格证暂时转让给有需要的监理单位进行注册,从中获取一定的报酬,这是一种违法的挂证行为。还有的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挂靠有一定资质的监理企业,向企业承接及经营一定的业务,被挂靠方则提供一些管理、技术以及资质等方面的服务,挂靠方则向挂靠的企业定时上额定的管理费,这种问题不断扩大化,导致多数监理人员的工资不断被压低,进而导致监理从业人员的门槛降低,最终造成监理行业的工作人员,整体的素质偏低,监理工作成效不高。

3.3低价恶性竞争的不断上演

由于当前监理工作难以顺利开展,为了中标以及接到更多的监理业务,监理企业之间进行低价恶性竞争,并有愈演愈烈的势头。监理业务集中于施工阶段,造成监理市场中的竞争不断加大,直接引发材料价格的恶性竞争及无序竞争,更甚的还出现暗箱操作、围标等不公平的、不规范、不合理的行为。监理企业之间的价格竞争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将会直接影响到监理工作的服务质量,使得业主和监理企业双方的利益受到损害。在这种恶性竞争环境下,又将会间接地影响到监理工程师自身的价值取向,导致“公正、科学、严格、规范”的监理原则难以有效贯彻落实。当前,由于监理市场中,低价竞争普遍存在,使得监理企业利用降低报价的错误办法以获取更多业务,对监理企业整个运营利润有极大的负面影响。

4.加强与完善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工作的对策

4.1 完善园林绿化监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由于相关监理的法规体系建设严重滞后,园林绿化监理工作很大程度上的制约,因此,完善园林绿化监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工作是非常必需的。完善园林绿化监理的法律法规,政府相关的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带头作用。首先,对于国家建设部来说,加快及修订编制园林绿化工程监理相关的强制性法规条文,才能为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律依据,是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其次,各省、市的园林建设主管部门,可学习北京市的可取做法,在建设部相关行业法规未出台的形势下,也应及时做好地方性法规的监理编制工作。如,编制出《本地区的园林绿化监理规章制度》等,对园林绿化工程作出明确的规定,监理企业必须具备园林绿化监理资质,方可实施监理。总之,为园林绿化工程监理进行合理立法,才能使监理企业切实地担负规范管理的责任。

4.2组建高素质专业监理队伍

工程监理应在监理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的观念,培养出一支专业技术过硬、责任心强以及不畏艰辛的监理队伍。首先,要重视监理队伍的专业化程度,监理人员必须具备园林监理资质证数,除此之外,监理工程师还必须具备与园林绿化相应的职称,即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保证监理工程师的双证上岗。其次,是人才素质问题,人才的竞争是现代企业最大的竞争点,因而,园林绿化监理企业也应积极吸纳与培养一支善于管理、精于施工及熟懂设计的高素质监理人才队伍。高素质人才队伍的建设,才能使监理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才能把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工作做好。

4.3掌握园林绿化工程监理独特性

园林绿化工程监理独有的特点,使监理工作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因此监理工程首先应该协助好业主,选择素质好且实力强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参与到施工招标等工作中,全面加强对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理。其次,必须要很好领会工程设计的意图。园林绿化工程监理人员除了要熟悉一般的设计图纸外,还应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及时了解和掌握某个设计点的意图,能根据设计意图提早做出施工预案,把好工程的艺术关。

4.4合理使用监理费

监理费是整个监理工程顺利开展的前提,以此,监理企业应合理使用监理费。首先,可通过对资金的预算,做好监理费管理的源头控制。每一个建立环节的现金出入、净现金流量和现金余额等做好合理的预算。监理企业可编制两个现金预算,一个是公司方面的,另一个是每一个项目的编制,这样才能保证监理费的出入一致。其次,对于现金余额,则应做好合理的控制指标。在园林工程监理中,应事先对苗木及草皮等购进情况做好统计,以便能对现金余额进行合理的安排利用。若是这些闲置资金再是未被利用到,则可利用银行不同时期的存款实施资金的运作,尽量避免现金贬值对监理企业的不利影响。

工程监理的类别范文4

【关键词】新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变化

中图分类号: E271 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各种新型技术的不断应用,在进行建设工程的监理时原来的规范由于不能满足现如今的需求已经发生了改变。为了刚好的进行工程监理我们需要对其变化进行学习。

二、工程监理的内容

工程监理的定位不能宥于传统理论观点的束缚,脱离客观实际,应本着科学性、合理性和适度前瞻性的观点。在充分总结和检讨工程监理16 年正反两方面经验基础上,给予准确定位。目前绝大多数工程监理仅限于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部分工程监理拓展到质量、进度和投资三控制。工程监理主要包括工程进度控制,工程质量管理以及信息管理等内容,具体如下:

1.工程进度控制

工程进度是合同管理的重点之一,具体体现在:进场审查合同计划。依据合同要求,承包商进场后必须首先向工程师递交合同执行计划即合同基线计划,报工程师审批。该计划经过工程师批准后就是工程师进行进度管理和合同管理的依据。施工过程修改计划。一般是在施工后3 个月左右,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出现的提前或延误,利用国际通用的P3 软件对进度计划进行必要的修正。现场监督跟踪计划。工程师和承包商在现场都随时协商,落实当日的计划进度;每l~2周由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召开一次例会,对现场每天的资源配备和工程完成情况作相应的检查和记录,由承包商和工程师现场会签,再及时输入计算机内,建立数据库进行汇总分析;并对进度进行跟踪。以便及时发现问题,保证计划的顺利执行。

2.工程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遵循的原则是:工程师严格施工程序,强化施工监理,严格技术标准,加强质量检验-狠抓关键部位,确保重点质量;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工程质量,严格工程验收,确保缺陷处理质量。小浪底的工程质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的质量管理体制。小浪底咨询公司是监理单位,根据业主的授权对承包商进场、车间图审查、施工措施、施工过程监控、原材料检验、工程验收等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3.信息管理

信息管理是工程监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信息处理与分析是指导施工监理和处理合同索赔的必需资料。在信息搜集方面,有工程师和承包商双方共同签认的进场资源记录,材料检查、检验记录,现场施工记录,会议纪要,往来文件,工程师指示,质量缺陷记录等;工程师方面的现场值班记录,工程师周报、月报等。

三、新、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主要内容变化

1.规范中增加了术语的数量,将术语从原来的19 个增加到24 个,增加了“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服务”、“监理日志”、“监理月报”、“工程延期”、“工程延误”、“监理文件资料”等术语,删除了“工地例会”、“工程计量”和“费用索赔”3 个常用术语,并按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要求,给出了每一个术语的英文名称。此外,还在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术语中明确了相应监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2.增加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开展相关服务的工作依据、内容、程序、职责和要求。按照工程监理定位,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在工程施工阶段进行“三控两管一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

3.为增强《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逻辑性,新修定的规范调整了章节结构和名称。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包括9 章内容及附录,即:总则;术语;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内容;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监理文件资料整理;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相关服务;以及附录A、B、C――建设工程监理基本表式。

4.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增加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内容,不仅在监理规划中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且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明确要求项目监理机构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特别是增加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明确了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内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理以及监理报告的表式。

5.修改了一些不够协调一致的内容,例如: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则明确要求总监理工程师要“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而专业监理工程师要“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明确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制监理规划”,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参与编制监理规划”;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只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填写监理日志,记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建设工程实施情况,并说明不能将监理日志等同于监理人员的个人日记。

四、工程监理企业的变化

1.行业管理模式变化。试行办法对企业采取部门、地方双重管理:新规定对企业采取属地管理,即由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企业与政府部门彻底分离已成必然,以往的直属企业将不复存在,这也是市场经济的具体要求。所以新规定使行业管理更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2.新企业等级变化。试行办法规定,新设立的监理企业两年内不核定资质等级,两年后申请核定等级;新规定要求,新设立的监理企业按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显然,两年内不核定等级,使l临时级的企业可干各类工程,这样容易造成监理市场混乱,增加管理的难度。新规定要求企业从最低等级做起避免了上述问题,加强了管理的渐进性。

3.企业等级晋升时限变化。试行办法规定,企业资质等级三年核定一次,核定时可申请升级;新规定实行年检制度,企业连续两年年检合格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新规定加强了对企业的管理力度,明确了企业晋级的条件,缩短了企业晋级的时间。

4.企业人员要求变化。以甲级企业为例,试行办法要求,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者不少于50人,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0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3人;新规定要求,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者不少于25人,企业领导应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新规定注重对人员的注册和经历的要求,淡化对人员职称的要求。这一变化将进一步促进监理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5.监理业务范围变化。试行办法把工程类别分为1 7类;新规定分为14类。新规定的工程分类保证了与设计、施工行业的分类基本一致。

6.资质审查内容变化。试行办法中主要审查企业的人员数量、注册资金、监理业绩等;新规定不仅审查前述的硬指标,还增加了8条市场行为指标作为审查标准。新规定通过年审时对企业市场行为的检查,不仅加强了对企业的全面监督管理,而且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范监理市场,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措施。这个变化,将促进一批“有公信力的名牌监理公司”早日诞生。

7.资质审查时限变化。试行办法对资质审批、年检完成时间均无明确的时间限制;新规定对资质审批、年检完成时间均有明确的时限要求。新规定不仅对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提出了明确要求,而且使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具体。从而保证了政府的管理行为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8.资质年检结论变化。试行办法的年检结论分为符合、不符合;新规定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新规定增大了管理的弹性,使企业有了较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9.资质审批责任变化。试行办法没有明确指出行政审批部门要承担审批责任;新规定明确指出行政审批要承担相关的审批责任。新规定提高了对管理部门工作质量的要求,强化了政府服务于企业的责任。

10.违规处罚的变化。试行办法对违规处罚缺少定量的标准;新规定对违规处罚均有准确的定量标准。现行的不少规范、标准,由于缺少定量的违规处罚尺度,造成处罚困难,管理随意,市场无序。新规定中,明确了处罚尺度,从资质管理的角度,具体地解决了前述问题。

五、结语

总的来说,没有不变的事情,任何事物都在进行变化,只有适应变化才能够更好地生存。通过对新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进行学习,可以让我们更好地适应规范的变化,更好地进行生存。

参考文献

[1]吕君萍,于祥海,缪玉国 浅析2012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变化 [J]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3年5期-

工程监理的类别范文5

关键词:建筑工程;工程监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建筑工程作为承担城市建设发展的主要职能,其中主要涵盖了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单位三大主体部门。工程监理单位则主要负责建筑工程的质量把关、科学决策以及对施工现场出现的具体问题进行协调处理,在整个建筑工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的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启动的比较晚,在整个建筑行业中的管理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还有很多不足,笔者通过对以下建筑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从而找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一、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况

建设工程监理自1988年开始实施,这一制度的执行也切实成为了改革建设工程领域的重要措施。执行建设工程监理之后的一十余年中,我国在建设工程领域取得了很多成绩,建设工程领域的发展也更加健康、可持续。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对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工程项目质量、国家利益以及业主的合法权益等方面起到了很好的帮助作用,也切实得到了工程领域和社会各界的}i定和认可。现在建设工程监理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具有一定行业规模的产业,也具有与其相适应的监理制度和法理法规体系。建设工程监理领域也培养和吸引了人量的优秀工程人才。但是另一外一方面,由于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在我国的起步比较晚,因此还存在人量的问题亚需解决,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行业规模,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培养了一批具有复合型知识结构的监理人才,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建设工程监理经验。笔者结合多年工程实践经验,通过与中国当前建设领域的实际情况出发,查看人量的工程文献,对目前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理行业情况有了整体概括,并且就此发现了人量存在于工程监理行业的问题,针对这此问题笔者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和应对措施,以期能够使工程监理行业不断优化,为行业发展做出相应贡献。

二、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存在的问题

1、管理体制不能适应市场需求

条块分割在当前阶段是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一人特点。建设工程监理最初的提出主要是应对计划经济下的工程领域改革,推动其变革的主要动力来自于政府部门。由于政府监管的强制性特征,自然导致了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的重叠和交义,使得建设工程监理效率的低下,极人的浪费了社会资源,与当前我国推行的市场经济体制很难相互契合。必须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在进行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时。当前,针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我国提出和颁布了人量的法律法规,从各个方面和角度对建设工程监理的责任、地位、性质、权利、义务等做了相关的规定,肯定了其法律地位。当时当前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与国际标准有很人的差距,需要进一步子以完善和加强。

2.2监理市场规范化程度低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在我国的推行时间只有二十余年,因此发展还不够完全,在短时间之内涌现了人量的工程监理企业,这此企业参差不齐,因此对其监管很难有十足的保证。另外一方面,监理制度的推广是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进行的,因此对于监理公司的推动主要是依靠政府监管部门,这就使得原本应该由市场进行调节的行业失去了其特征,削弱了市场调节的作用,监理市场不能形成公平的竞争体制,监理服务的供求机制和价格机制很难形成,这就造成了监理市场的规范化程度低。

3、监理行业独立性不强

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往往对于监理单位而言都与设计单位有着一定的合同关系,而监理单位只是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管活动。而建设单位往往和施工单位关系较为紧密,因此一旦出现问题,监理单位往往都处于真空状态,没有受到相应的重视。因此,对于监理单位而言,很难行使其具有的权利。

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中是二人主体之一,但是往往都被轻视。对于监理单位的认识,很多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都比较浅显,对于监理单位的职责和权利并没有清晰的认识。建设单位认为监理企业受其指挥,因此可以对其进行相应安排,这样的认识使得监理单位失去其科学性和独立性,不能做出公平、公正的判断和决策。

4、监理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监理行业需要复合型知识结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且需要其具各人量工程实践经验,但是目前的监理行业中监理人员存在人量刚入职人员,对于相应的施工标准和规范掌握不熟,没有经过专业技术的培训,技术不扎实:在现场施工中为了方便往往都忽略很多问题的产生,现场的监理工程师没有严格进行质量和安全管理。这样的人员可能只是具各一定的知识结构,不能满足监理行业对于复合型人才的要求。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很人程度上受到监理人员素质低下的制约。

5、服务对象过于单一,服务范围窄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在我国推广之初,就明确其只能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执行监理活动,不能够接受施工单位的委托。这个特征与国际化很不相符,服务对象太过单一化,因此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还需要走很长一段路才能赶上国际前沿水平。

三、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健康发展的对策

1、促进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化,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

建设工程领域的发展也逐渐迈向全过程和全方位的工程项目管理方向。针对这样的发展方向,未来我国应当逐渐促使市场来进行建设监理活动的调节,充分调动市场调节能力,不断使工程监理企业结构更加优化,促使其向全过程、全方位发展。

完善招投标制度,促进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针对建设工程项目中存在的招投标活动,要加强合同管理,促进监理行业组织结构的优化,强化监理委托程序,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参与各方的行为,努力实现建设工程监理的招投标制度的公平原则,促进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化。

2、加强监理行业的教育和培训

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要实现全方位和全过程监理,必须要切实强化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素养。

3、正确认识监理行业

对于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社会各界应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工程项目实行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管理,有利于实现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最人化,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有利于促使承建单位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4、促进建设工程监理的国际化

对于建设工程监理要努力拓展国际市场,随时保有创新意识。由于建设监理行业专业知识十分密集,是一门高智能服务的行业。针对每一个工程而言,都具各不同的特征和需求,因此监理企业要根据其特征制定相应监理方案,并且根据相关经验对项目分类别、分层次进行管理。

结束语

在建筑行业蒸蒸日上的今天,我国建筑行业的监理机制仍然不健全,存在着很多不足。无论是建筑单位还是企业个人都对建筑行业的监理工作缺乏充分的监理意识,我国建筑行业监理人员队伍的素质还有待提高,还应不断加强建筑行业监理人员队伍的综合素质,充分认识到监理工作的严肃性、准确性以及其责任的重大之处。通过不断加强改进我国建筑行业监理人员队伍的建设,规划监理市场的有效秩序,必然会充分发挥监理工作在建筑行业中的作用,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

参考文献

[1]钱春洪.对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相关问题的分析[J].经营管理者,2010(04).

工程监理的类别范文6

第一条为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控制治理工程工期,充分发挥治理工程投资效益,加强对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级标准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人;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人;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人。

第六条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三)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的数量不超过百分之十。

第七条同一资质单位不能同时持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

第八条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承揽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业务。

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承揽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业务。

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承揽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章审批和管理

第九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机关为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的具体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确定并公告。

第十条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应当在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四)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

(五)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

(六)单位主要监理设备清单;

(七)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材料;

(八)近五年内无质量事故证明。

上述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资质申请表可以从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上下载。

第十一条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资质单位在申请资质时弄虚作假的,资质证书自始无效。

第十二条申请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向国土资源部申请。

申请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

第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受理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对经过评审后拟批准的资质单位,应当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审批,并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有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其申请材料予以复核。

审批机关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乙级和丙级资质,应当在批准后的六十日内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

第十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延续的资质单位的从业活动进行审核。符合原资质等级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换发新的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从换发之日起计算。经审核,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

符合上一级资质等级条件的资质单位,可以在获得资质证书两年后或者在申请延续的同时申请升级。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重新审批,并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资质单位遗失资质证书的,在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十八条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重新申请。

第十九条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应当建立监理业务手册,如实记载其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二十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技术成果和资质图章管理制度。资质证书的类别和等级编号,应当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有关监理技术文件上注明。

第二十四条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者其他技术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对承担的监理项目,应当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监理项目跨行政区域的,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及管理过程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于本办法实施后六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到审批机关申请领取新的资质证书。逾期不申领的,原资质证书一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