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经营方案范例6篇

出口商品经营方案

出口商品经营方案范文1

原告:浙江宫宝药业有限公司。

被告:无锡金龙营养品厂。

1992年8月30日,由原告申请的“宫宝”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注册号为608116.原告使用“宫宝”商标生产的胎盘口服液,曾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标准计量局、浙江省消费者协会评为浙江省消费者满意商品;被江苏省南京市消费者协会和《消费艺术导报》评为消费者信得过产品;被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选定为第十二届亚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专用运动补剂。“宫宝”商标获浙江省首届、第二届著名商标和消费者满意商标称号。

1993年下半年,原告发现市场上有被告生产的冠以“宫宝”字样的灵芝营养液销售。为此,原告向被告提出口头交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但无果。1994年,原告通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书面报告,要求确认被告侵犯其“宫宝”注册商标专用权。1995年1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复函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被告在与胎盘口服液的消费对象和销售渠道相同的营养液商品上将“宫宝”商标当作商品名称使用,使消费者误认误购,应属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项所述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原告遂于1995年2月25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责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无锡金龙营养品厂辩称;其生产的产品灵芝营养液上的“宫宝”商标,已由其于1993年7月19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在3005群的“非医用营养液”商品分类上注册商标。虽然在1994年1月,国家商标局以与原告在0501群药品类注册的“宫宝”商标文字相同为由,驳回了我厂的商标注册申请,但我厂坚持认为,国家商标局将我厂的3005群非医用营养液与原告的0501群药品类产品确定为类似商品是错误的。因为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中没有区分类似商品的标准,而国家商标局现在使用的《类似商品区分表》是目前商品分类唯一的标准,而《类似商品区分表》并未注明非医用营养液与药品类似。为此,我厂已于1994年1月25日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至今未有评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况且,我厂的灵芝营养液与原告的胎盘口服液两商品的名称不同;我厂的营养液在副食品等商店出售,原告的口服液在医药商店出售,两者销售渠道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误购。因此,我厂在产品灵芝营养液上使用“宫宝”字样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审判

在审理中,原告向法院提供了1990年-1994年胎盘口服液销售额统计表,以销售额下降数据说明因被告等人侵权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为300.8万元。被告拒不向法院提供自1993年以来生产和销售灵芝营养液的具体数额。针对被告的答辩,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询问了对被告复审申请的处理情况。1995年7月14日,商标评审委员会答复,被告的商标驳回复审正在审理中,尚未作出终局决定。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浙江宫宝药业有限公司的“宫宝”商标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注册,原告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被告无锡金龙营养品厂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与原告的胎盘口服液的消费对象和销售渠道相同的营养液商品上将“宫宝”商标当作商品名称使用,使消费者误认、误购,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对此,被告应承担商标侵权之责任。原告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辩称未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理由不成立。1995年8月16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九)、(十)项之规定,作出判决:

一、被告无锡金龙营养品厂立即停止对原告浙江宫宝药业有限公司“宫宝”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库存“宫宝”灵芝营养液上的商标标识及包装盒以及库存的“宫宝”商标标识和包装盒予以就地销毁;

二、被告无锡金龙营养品厂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在江苏省、浙江省省级报纸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声明内容由本院审定,费用由被告负担;

三、被告无锡金龙营养品厂赔偿原告浙江宫宝药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人民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

被告无锡金龙营养品厂不服此判决,以其生产的灵芝营养液与胎盘口服液不属类似商品,其在灵芝营养液产品上使用“宫宝”商标不构成侵权等为由,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一、鉴于上诉人已在1993年底停止生产“宫宝”灵芝营养液,其库存的灵芝营养液“宫宝”商标标识和包装盒由上诉人自行销毁,上诉人以后不得再违法使用“宫宝”商标标识和包装盒;

二、上诉人对其侵权行为表示歉意,并于1995年12月10日前分别在江苏、浙江两省省级报刊上刊登声明,内容由双方共同审定,费用由上诉人承担。

三、上诉人于1995年11月30日前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5万元。

四、本案一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负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于1995年11月27日制发了调解书。

「评析

这是一起注册商标侵权案件。如何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正确对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的行政行为,成为本案的一个特点。

首先,实体方面,表现在判断类似商品的标准上。我国商标法律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延及到核定使用商品的类似商品上,但没有规定判断类似商品的标准。因此,实践中,对判断类似商品的标准就有了不同的理解和主张。本案中,被告生产的灵芝营养液与原告生产的胎盘口服液是否属于类似商品,是认定被告是否侵权的前提。被告认为应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使用的《类似商品区分表》作为判断类似商品的唯一标准,主张原、被告的产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一、二审法院没有采纳被告的意见,将《类似商品区分表》作为判断类似商品的标准,而是根据判断类似商品的实质标准,认定原、被告的产品属于类似商品。因为,所谓的类似商品,是指那些相互之间由于商品生产工艺、主要原材料,或者商品的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等具有某些相同之处,消费者会认为它们可能是相同来源的商品。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之所以包括了核定使用商品的类似商品,就是因为类似商品具有与核定使用商品的相同之处,使用与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近似商标,或者将注册商标用作商品名称,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因此,判断类似商品的实质标准应是两种商品具有相同之处,若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或一商品将另一商品商标用作商品名称,可能导致消费者混同商品主体。要正确判断商品是否类似,不仅需要商品学,更需要消费者的心理学。特别是对于使用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商品的商品,即使该商品在商品学上与核定使用商品不属类似商品,为了防止知名商标的淡化,在执行商标法中仍应予以禁止。本案原告产品胎盘口服液使用的“宫宝”商标在部分省市范围已是知名商标,被告将其商标的文字使用在其产品灵芝营养液上,而且两种商品名称、作用,销售渠道具有相似之处,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基于上述理解,应当判定原、被告的产品属类似商品,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

其次,程序方面,表现在人民法院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职能关系上。本案审理过程中,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被告的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尚在审理中,未作出终局决定。这样,对于原、被告产品是否属于类似商品的情节上,就存在一个人民法院的认定结果与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后作出的终局决定结果是否一致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可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法律直接作出处理,而不必考虑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商标评审委员会对驳回商标的复审结果是商标注册申请的终局审查决定,当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就同一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如果人民法院的处理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结果不一,就会导致当事人的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故法院应中止案件的审理,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决定后,再继续审理。本案中,法院采纳了第一种观点,直接作出了处理。在今后的立法工作或审判实践中,此类问题还有待加以明确规定。

另外,本案对原告因被告侵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的认定问题。依照法律规定,本案认定原告的损失额有二个途径:一个是原告的实际损失额;二是被告侵权所得的非法利润额。但原告的实际损失较难计算,因为原告销售额下降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不单是被告侵权所致。对于被告的非法利润额,因其拒不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造成法院无证据认定。一审法院综合当时原告销售额下降、同期市场状况、且除被告外还有其他因素,确定了被告承担的赔偿额。相反,被告的不举证,则应视为其放弃举证权利,由其承担不举证的法律后果。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抱着被告能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挽回市场负面效应等宗旨,在赔偿经济损失数额上作出让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这样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考虑了办案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按:本案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的商标权的侵犯,关键在于认定被告生产的灵芝营养液与原告生产的胎盘口服液是否为类似商品。被告认为两者不属类似商品,根据是两者在《类似商品区分表》中分属不同号群类商品,该表中也未注明非医用营养液与药品类似;该表是商品分类唯一的标准;且两种商品的名称不同、销售渠道不同;因此,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误购。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出口商品经营方案范文2

义乌小商品市场试行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市场采购商品,短时间内即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成为浙江省外贸出口增长的重要“引擎”。本文在详细分析“市场采购贸易”在义乌小商品市场试行的背景和效果的基础上,结合广东省各类市场的特点,探索广东试行“市场采购贸易”新方式,提出了在广东省合格市场内试行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为市场采购商品提供出口便利,畅通出口通道,促进出口增长的举措,为政府相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提供决策参考。

一、义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产生与运用

义乌小商品市场经过30 多年的发展,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小商品集散地和我国最大的小商品出口基地。义乌亿元以上商品的数量、摊位数呈现不断发展的态势,尤其是市场成交额表现出较大幅度的稳定增长。义乌亿元以上商品市场成交额占到市场总成交额的80%左右,是义乌商品市场的主要构成部分,其增长率每年都保持在较高的增长水平。表1 显示了义乌自营出口额及海关监管出口标箱数在2007-2013 年的变化状况。从表中可以看到,义乌自营出口额分别在2008 年、2009 年和2011 年出现了同比增幅减少的现象。诚然,美国金融危机的持续和欧债危机的爆发是对其影响的重要因素,但如何继续保持义乌出口的稳定增长,重新建立出口业的新优势仍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

由于义乌小商品贸易具有单笔规模小、交易品种杂、贸易主体多、交易频繁等特征,在商品出口环节上,出口手续多,程序繁杂,耗费时间长的的困局由来已久。因为义乌小商品的出口方式,按照国家规定采用的是“旅游购物贸易”方式,超过了旅游购物者的采购规模就禁止出境,致使出口环节效率低,出口环节成本高,扼制了贸易双方的积极性。

在当前外部需求减少、出口形势严峻的情况下,这一瓶颈显得更加突出,也自然强化了商家对改革出口环节的要求,加速了对商品市场出口贸易方式的改革。2011年3 月4 日,国务院确定义乌为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城市,要求在国际贸易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深化改革、先行先试,探索建立新型贸易方式,其核心之一是试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在义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采购地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2012 年8月,义乌在积极争取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获批的同时,先行先试了部分便利化政策。在先行先试过程中,税务、海关、商检、外管等部门给予参与试行企业相应的便利监管政策和较为宽松的监管环境,主要表现在:

其一,允许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境外自然人等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市场采购”外贸公司,并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即可获得对外出口贸易的主体资格并可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直接从事“市场采购贸易”出口业务和经常项目外汇的收结汇。这是对市场内合格商家直接从事出口贸易的全面开放,激发了卖家的积极主动性,方便了买家的购买。

其二,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以出口报关单留存备查,可以实行增值税免征免退政策。按现行的“一般贸易”方式,税务机关对出口货物按商品编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制度,但由于小商品市场的采购商品在单次出货中,可能涉及的品种非常多,退税率各不相同,因此对市场采购商品实行增值税免税免退政策,方便了出口商家的经营。

其三,海关增设市场采购贸易监管方式,使海关对小商品市场的产品出口有了专门的监管,既有利于小商品市场产品出口数据的采集、统计和跟踪,也是为小商品市场的产品出口开辟了专门的通道。

其四,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在“质量可控、源头可溯、责任可究”的原则下,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下的出口货物采取便利通关措施。市场内的出口商家可以在当地检验检疫部门申报法检商品的检验检疫工作,这是与“一般贸易”方式下,报检单位必须是生产企业的根本不同,虽然这样会增加商检部门的工作量,但商检部门按照自检、验证、核查实施分类检验,可使80%左右的商品实现窗口审单放行,大大提高了放行效率。

其五,允许试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商户采用人民币结算,这对于常驻市场的国外采购商来说,可以采用常驻国的本币结算无疑方便了贸易双方。

其六,对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报关的货物,规定每批次货值最高限额为15万美元,打破了以前按“旅游购物”每批次出口货物不超过5 万美元的限制,这是解除对市场采购商品出口限制的又一举措。

自2012 年8 月义乌市试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后,大大释放了商品市场商家的成交欲望,商品出口呈现逆势上扬,出口值成倍增长。从表1 可以看到:2012 年、2013 年义乌自营出口额增长率分别达到了136.7%和102.3%,海关监管出口标箱数的增长率也分别达到了9.0%和19.0%。此外,出口有效主体增加,2013 年全年新增备案企业1009家。试行“市场采购贸易“对浙江省出口增长的贡献率2012 年达66%,2013 年对全省出口增长的贡献率达41.3%,在当前出口形势仍然严峻的情况下,成为浙江省新的出口增长点。

二、广东试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市场基础

广东处于改革开放的前沿,得天独厚的地理条件和广东人敢为天下先的开拓、求实、创新的精神使广东的经济发展起步早,步伐快,经过三十多年的变迁,已发展成享誉国际的世界工厂。制造业飞速发展下的各种特色产业发展强劲,特色产业的发展催生了各种专业流通市场。无论是在经济发达的珠三角地区,还是经济相对落后的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各种各具特色的专业批发市场鳞次栉比,涵盖食品、服装、金属材料、机电设备、玩具、皮具、箱包、布匹、五金、建材装潢等。

广州三元里- 梓元岗皮具批发市场群,深圳华强北电子市场,佛山陶瓷市场群,顺德乐从家具市场,东莞虎门服装市场,揭阳日用塑料用品市场等都是享有声誉的专业批发市场。与“义乌模式”的小商品市场相比,它们具有细分程度高、档次层级化、辐射地域广、成交规模大的特点。它们担当着“前店后厂”的角色,为各类专业特色产业提供交易平台,以贸易的便利化促进商品的流通,进而推动特色产业的发展和壮大,为专业批发市场的持续发展提供了强力支撑。近几年,受“义乌模式”成功的影响,广东的小商品市场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当然,这也得益于广东发展小商品市场具有良好的基础:广东制造业发达,工业品质量相对较高,具有非常丰富的上游供货商资源,而且广东已经形成国内外贸易及物流批发市场的重要集散地,小商品市场在广东的发展繁荣成为必然。目前复制“义乌模式”的小商品市场在广东已得到较快的发展,在广州、惠州、清远、深圳沙井、龙岗、东莞、江门、河源都建立起了“义乌小商品市场”,为品种巨多的小商品提供了集中交易的平台,为众多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了销售商品的渠道,为国内外采购商提供了好的交易条件。

表2 和表3 分别显示了广东亿元以上商品市场从2007-2012年的市场数量、摊位个数和行业分类、成交额的发展变化状况。广东亿元以上商品市场中,虽然单个市场的摊位数远小于义乌,但亿元以上商品市场的经营规模远大于义乌,而且也表现了逐年稳步增长的良好趋势。这说明如果广东试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也具有良好的市场基础。

无论是广东专业批发市场,还是“义乌模式”的小商品市场,尽管交易的平台无论是对国外采购商是一样的方便,但由于采购商品的出口贸易中同样具有商品品种多,单个品种数量少,仍存在多个贸易主体拼箱组柜的特征,按照目前的“一般贸易”方式来监管外商采购商品的出口,也同样地遇到前述中义乌小商品市场产品出口的问题,这也是一直以来制约着广东市场采购商品出口业务发展的问题。如果广东省能借鉴义乌试行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为商品批发市场的产品出口提供更好的便利化,将肯定大大激发国外采购商与市场经营者的交易欲望,大幅提高市场采购商品的出口量。

三、广东试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探讨

义乌在集中市场区域中试行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在推动外贸出口上取得的巨大成功,已经激发了广东外贸人对市场采购商品出口试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欲望。通过消除、减少市场采购商品在出口环节上的障碍,以贸易的便利化刺激买卖双方的积极性,从而推动市场商品出口的增长,已经形成共识。在今年1 月16 日召开的广东省第十二次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培育和壮大“市场采购贸易”等外贸新业态,促进广东出口稳定增长被列为广东省政府2014 年的外贸工作要点,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的《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也早已于2012 年4 月1 日开始被允许在广东省试行。如何在义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推动市场采购商品出口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广东各类市场的特点,探索广东试行“市场采购贸易”新方式,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

第一,要利用并完善市场信誉评估体系。对所属区域的专业市场或者小商品市场进行规范经营,增强商户的自我约束能力,进一步提升商户合法经营的理念。对出现违法经营的商户除给予相应的严厉处罚外,将不良记录计入商家的信誉评估体系中,对累次违反者,给予逐出市场;对合法经营的商户,开辟绿色经营通道,以好的信誉记录向社会公布,支持合法经营商户的业务发展和壮大。从而形成规范的合格市场。

第二,要根据商家自愿的原则,按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登记备案。允许合法商家到外贸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到工商部门办理“市场采购贸易”出口权登记,并到海关、外汇管理部门、检验检疫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在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按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自主经营出口业务,接受市场属地的相关外贸、工商、检验检疫、海关、外汇部门管理。同时,也允许合法商家只在属地的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接受检验检疫部门对备案商家出口法检商品的监管;而报关和收汇则借助已在工商部门备案过、允许经营“市场采购贸易”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完成。相对于商家自营出口,借助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完成出口的一些环节,对于出货量不大的商家,付出的出口成本更小。

第三,要鼓励和支持市场属地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提供包括物流、报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等一条龙标准规范化服务的外贸新业态企业,在促进贸易融资、出口便利化、减少出口环节、降低出口成本方面受到中小微企业的欢迎。像深圳“一达通”这样的大型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有跨界取代当地传统外贸企业为中小微生产企业提供外贸出口服务的趋势。

市场采购商品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为当地的传统外贸企业提供了转型发展的空间,为市场内自营出口条件还不具备的小微商家提供了便利,疏通了渠道、降低了成本。

第四,要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采购商品,可以不局限于某一个专业市场或小商品市场。只要是合格市场内的合法经营商家,都可以自行拼柜或者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手续。这是针对国外采购商采购商品门类多、品种杂,而一个专业市场、或者一个小商品市场不能够满足其要求,而应该提供其采购、出口方便的举措。

第五,要根据商户自愿的原则选择外币或人民币结算。具有外贸经营资格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商家,可以选择外币结算,也可以选择人民币结算;不具有外贸经营资格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商家,可以选择通过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进行外币结算,也可以选择人民币直接结算,最大限度地方便市场采购商品的出口。同时,税务部门对市场采购商品的出口,以出口报关单为依据,实行增值税免征和免退。这一方面方便了商家可以自由选择外币或人民币结算,另一方面,也免去了出口商家因为出口商品繁杂而具有多种不同的退税率,按“一般贸易”方式出口退税手续多的麻烦。

第六,积极推行“三个一”通关模式(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和无纸化通关模式。因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下的出口货物(小商品的品种多,单一品种数量少,拼箱组柜很多)便捷通关显得尤其重要,可以考虑对每批次货物的价值不设限制,这是对采购品种多、体积小、货物价值大的国外采购商提供的便利。虽然“义乌模式”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的每批次价值已经放宽到15 万美元,但这个货值价值的限制可以适当放宽或取消。

第七,要建立并利用好各专业市场和小商品市场的网上商城,方便国际买家通过互联网线上选购。市场采购商品,一般为当面交易。创新外贸出口方式,试行“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市场采购商品后,出口环节变得便捷。出口环节的便利化,使得国际买家不用现身于各个线下的实体市场,而只需在线上的各个网上商城选购所需要的商品,通过卖家自身或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办理出口。实现以O2O的方式为买卖双方提供便利。

总之,广东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采购和出口商品,相对以前按“一般贸易”方式比较,无疑会大大促进市场采购商品出口的便利,对在当下寻找新的出口增长点,稳定出口增长具有重要意义。这需要广东省政府联合外贸、工商、税务、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等部门联合攻关,在总体控制出口商品安全的原则下,按照买卖商家交易的需要,减少或消除出口环节上的障碍,疏通出口通道,让市场采购商品的出口像市场采购商品的国内贸易一样顺畅,使之成为广东新的出口增长点。

参考文献:

[1]张益晓.市场采购贸易:义乌发展新平台[N]. 金华日报,2013-08-01.

[2]浙江省义乌市发展改革委.创新对外贸易体制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J]. 中国经贸导刊,2013(7).

[3]李岚“. 世界超市”缘何“井喷式”增长[J].今日浙江,2013(15).

出口商品经营方案范文3

关键词: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制度监管

随着我国流通领域对外开放进一步提升,专业市场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大量国际采购商来我国专业市场采购商品,从专业市场采购商品出口的方式应用而生。“市场采购”出口额已具有相当规模,不少综合实力突出的专业市场已成为国际采购商全球采购的重要基地。但是,由于“市场采购”出口的商品来自于流通领域,且参与主体多元、商品种类多样、交易活动频繁等,有别于传统的贸易方式,采用传统的贸易监管方式管理“市场采购”出口,导致在海关监管、外汇管理、检验检疫、税收征管、质量追溯等方面出现了一系列难题和障碍,不利于专业市场国际化的长远、有序发展,迫切需要确立“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配套监管政策。

作为全国成交量最大的专业市场——义乌小商品市场,国际化发展迅速,市场外向度已达到60%以上,“市场采购”贸易额大,管理问题也最为突出。2011年3月4日,国务院正式印发了《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1〕22号)(下称《试点方案》),在《试点方案》里明确提出了“加快探索确立’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的要求。由此,确立“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正式提上了议事日程,加快对“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的研究也显得更为迫切。

一、“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产生的背景分析

“市场采购”贸易是在专业市场逐渐发展并由内贸为主向内外贸融合发展转型过程中形成的特殊出口方式,此贸易方式根植于专业市场,服务于众多中小微企业,其产生与发展具有较强的内生动力。

1.专业市场国际化催生“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专业市场经历了“从立足本地,到全国经营,到走向国际”的渐进发展道路。目前,浙江义乌小商品市场、新疆德汇国际广场批发市场、绍兴轻纺城、成都五金机电市场、深圳华强北电子市场等市场国际化发展突出,已有不少外商通过直接从市场采购或通过电话、电子商务等方式向市场经营户下单、或委托外贸公司向专业市场采购商品等方式,采购商品出口。以义乌小商品市场为例,2010年义乌小商品市场日均出口商品1400多个标箱,全年经义乌市场直接出口的集装箱达到52万标箱,有来自219个国家和地区的42.2万人次境外客商到义乌采购商品,在义乌居住半年以上的境外客商达到1.3万人。

2.中小微企业国际化发展需求推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我国有大量规模小、利润薄的中小微企业,但这些企业绝大部分无法依靠自身力量拓展国际市场,建立自己的对外贸易渠道。专业市场通过集聚大量商品和境内外客商,形成规模经济,建立了专业化、精细化的市场商品出口链条,使市场出口商品交易费用和交易成本大为降低,贸易效率极大提高,为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提供了低成本高效益的国际化经营平台。通过专业市场的“市场采购”贸易,市场经营户可以通过市场平台与境内外采购商洽谈外贸生意,这种外贸经营方式,交易简便,费用、责任、风险与国内贸易区别不大,大大降低了市场经营户开展国际贸易的门槛;另外,为专业市场供货的成千上万家中小微企业,通过专业市场搭建的国际化通道,实现了与国际市场的直接对接。如以义乌市场为依托,参与“市场采购”出口的市场经营户达到了6.2万家,全国已有20多万家中小微企业便利地参与了国际贸易,带动了1000万以上产业工人的就业。

3.小商品国际化需求推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小商品具有品种多、货值低等特点,根据《小商品分类与代码》的分类,我国小商品可以分成16个大类、9105个子类、170多万种单个商品;小商品单价低、单个利润低,以薄利多销为主。专业市场,尤其是小商品市场,以低成本提供小商品一个集中展示、交易的发展平台,使境外采购商能够以较低的搜寻成本、信息成本、议价成本和缔约成本,在较短的时间内采购到所需的商品,使小商品能够低成本、高效率地被外商采购出口。由此,“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在类似于义乌市场的全国各大型小商品市场表现尤为突出,这也表明“市场采购”贸易是小商品国际化的有效途径。

二、“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的内涵及特点

目前,“市场采购”贸易作为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对其具体的内涵仍未有一致的定义。本文认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境内外企业和个人,在国内流通领域(专业市场)采购商品出口的贸易行为,有别于一般贸易、加工贸易等传统贸易方式,具有以下特点:

1.商品来源环节特殊

与传统的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主要来自于生产企业不同,“市场采购”贸易出口的商品通常是采购自流通领域,尤其是专业市场。通常境外采购商不与生产企业发生业务往来,而是利用专业市场平台,直接与市场经营户洽谈并签订买卖协议,或委托外贸公司向市场经营户采购商品,而市场经营户则与生产企业即供货商建立业务联系。

2.交易方式融合内外贸

“市场采购”贸易融合了内贸、外贸两个环节,一是境外采购商或其委托的外贸公司以专业市场为平台,与市场经营户进行洽谈,达成买卖协议,收货后以人民币与市场经营户完成支付结算,该环节与通常的国内贸易相似;二是境外采购商通常不自行办理采购商品出口手续,而是委托外贸公司按其要求将货物出口,外贸公司代为办理采购货物的相关出口手续,该环节则与通常的外贸出口相同。

3.参与的贸易主体庞杂

经过多年发展,“市场采购”贸易形成了一条精细分工的产业链,涉及生产企业(供货商)、市场经营户、境外采购商以及大量为“市场采购”贸易提供配套服务的外贸公司、货代公司、报关公司、仓储物流公司等众多主体。同时,这些贸易主体性质复杂,成分多元,有境内个体工商户、境外自然人,也有境内企业和办事处、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多种形式。

4.出口商品组柜出口普遍

“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种类多,主要以工艺品、饰品、小五金、玩具、袜类、钟表、纺织品、服装、领带、文体用品等日用工业品为主。以义乌市场为例,从义乌小商品出口涉及的海关编码上看,义乌市场出口涉及2000多个税则号的小商品。境外采购商到专业市场,尤其是小商品市场采购商品,通常是多品种、小批量地采购,为降低出口成本,多个采购商拼柜、多种商品组柜出口的做法较为普遍,导致单个集装箱通常装有几种、几十种甚至上百种来自不同厂家、不同销售商、不同采购商的商品。

三、“市场采购”贸易进一步发展面临的难点

为了能更好推进“市场采购”贸易的发展,各监管部门对其管理方式进行了不断地创新,如海关总署对义乌小商品采购出口试用了“旅游购物监管方式(0139);深圳市检验检疫局针对“市场采购”出口,出台了《市场采购、物流商品出口检验监督管理办法传统贸易管理办法》;昆山质检局出台了《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基本要求(试行)》等等,极大促进了“市场采购”贸易的发展,但是“市场采购”贸易的进一步发展也面临着无法回避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

1.监管缺乏上位法支持,综合管理机制尚未形成

“市场采购”贸易作为一种全新的外贸出口方式,我国的相关法律和法规并未对这种出口模式作出定义,也未对这种出口方式的监管模式给予明确的规定,监管上缺乏上位法支持。正由于如此,海关、商检、国税外管等监管部门基本都是在参照一般贸易出口监管模式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区“市场采购”出口的特性,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进行有限的监管方式方法的创新,各部门没有建立统一互信的协作机制,综合治理机制尚未有效建立。如2007年海关总署对义乌小商品采购出口采用“旅游购物监管方式(0139)”,但外汇管理部门并未建立与该监管方式相对应的管理方式;同时,2010年商务部(原外经贸部)取消了对旅游购物商品经营资格核准,不再有单独的旅游购物商品贸易,海关“旅游购物商品(0139)”监管方式相应失去了上位法依据。另外,检验检疫部门已有的法律法规均在生产企业框架下制定,对流通领域出口商品的检验缺乏操作依据等。

2.监管政策不完善,“市场采购”贸易主体采购出口存在诸多障碍

目前的贸易管理政策在某些环节还较难适应“市场采购”贸易的发展,存在较多的发展障碍,主要表现在:一是“市场采购”贸易中的境外自然人采购商(个体工商户)在国内开展采购贸易缺乏法律和法规支撑。二是境外采购商中的外资合伙企业相关配套措施不健全。2010年3月1日起,《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开始实施,但是相关部门的配套措施仍不健全:商务部门仍无法为外资合伙企业办理进出口备案;无法正常开展经营上的结汇业务;外资合伙企业的税收由谁征收,税种及税率如何,税务部门均无明确规定等。三是市场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从事外贸政策不完善。目前,个体工商户从事外贸的相关程序繁琐,费用较高,制约了市场经营户自营出口的动力。

3.“市场采购”商品管理难,监管压力大、成本高

“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来自于专业市场等流通领域,质量良莠不齐、品种纷繁复杂、装运方式特殊等众多原因,导致监管难度很大。一是专业市场上的货源来自全国各地,从源头上对供货生产企业进行质量提升和质量监管成本高、难度大。二是与专业市场相对接的生产企业,通常规模较小,很大部分是家庭作坊式的生产,管理和技术水平较差,使得部分商品的质量不能满足国外技术要求,其质量现状使“市场采购”贸易存在较大的出口风险。三是市场经营主体的质量意识淡薄,且有不少采购商以低价为首选而有意“忽略”质量标准的做法,造成了极大的质量安全隐患。四是“市场采购”贸易存在大量的组柜、拼柜出口的集装箱,这就极大增加了海关、检验检疫部门等在检验、查验等环节的工作量。

4.缺少市场准入和质量溯源机制,责任追究难

由于没有“市场采购”贸易管理条例,对于参与此项贸易活动的主体并没有明确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目前市场上参与的主体复杂,且有不少中介机构,由于缺少经营准入、退出机制,当出现重大走私违规等情节严重现象时,监管部门查找责任主体难,无法实施责任追究。另外,作为个体工商户的市场经营户,未建立完善的商品验收、购销、出口台账制度,一些为“市场采购”出口服务的外贸公司也未建立出口商品来源信息登记、申报、验证的溯源管理机制,“市场采购”出口的商品可溯源性差,当这些采购商品在境外被投诉侵权、产品安全通报召回等现象时,通常很难溯源找到生产企业。

四、政策建议

以实现“监管制度化、贸易便利化、管理规范化、服务专业化”为发展目标,以《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获批为契机,确立“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建立与之相配套的政策体系与服务体系,并以义乌为试点,先行先试。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力促监管制度化,加快推动“市场采购”贸易获得上位法支持

抓住《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获批的机遇,加快完善“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的相关法律和制度建设。参照边境小额贸易、对台小额贸易等特殊贸易的监管办法,积极推进以国务院行政法规形式或国务院授权国家有关部、委(总署、总局)以规章形式制订实施与“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相适应的商务、海关、税务、工商、检验检疫、外汇监管措施和办法,并确保相关监管措施和办法的衔接配套,建立一套便捷、顺畅、高效的“市场采购”贸易认定体系,构建起有法可依、便捷高效、相互衔接的“市场采购”贸易管理政策体系。

2.着力贸易便利化,加快破解“市场采购”发展中的政策瓶颈难题

扩大经营主体,积极化解境外自然人、外资合伙企业、境内个人开展“市场采购”贸易的政策性难题,完善相关配套服务。由商务部门对“市场采购”贸易主体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建立完备的市场主体准入机制,并构建适宜的退出机制。海关增设“市场采购”贸易监管方式,并不断完善“市场采购”商品归类简化办法,进一步简化“市场采购”商品申报手续。检验检疫部门加快探索在“管得住”的基础上,探索试行简易检验程序,快速检验,减少抽检批次,减少每次抽检样品的数量,并探索直通放行模式。创新市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进、销项核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等。

3.推进管理规范化,加快完善“市场采购”贸易的体制机制建设

建立市场准入机制,针对“市场采购”出口主体复杂,经营操作欠规范等问题,重点加强对市场经营户、报关报检主体(包括外贸企业、货代企业、货运企业等),开展“市场采购”主体的许可、注册、备案等准入制度。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不如实申报、虚报、瞒报严重,夹带相关违禁产品出口的,或出口具有严重安全问题产品在国外造成通报,严重影响市场声誉的行为,经查实,轻则对经营户进行警告教育,重则中止商位出租协议、取消出口登记备案,或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建立质量管理机制,建立多方主体共同参与、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质量管理机制,切实形成工厂供货货源质量保证、市场经营户索证验货、各组货单位验货、科学仓储、海关商检严格查验等各环节齐抓共管的把关网络。探索建立分类管理制度,按注册地与信用等级相结合的分类管理政策,对于守法申报、信用良好的企业,在检验检疫、海关通关等环节,给予通关优先权和优惠政策的优先考虑;反之,在通关上、检验上实行严格的查验制度;引导各类市场主体长远发展,减少短期行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出口商品经营方案范文4

截止6月30日,我所辖区共有各类经济主体11350户,其中内资企业1045户,比去年同期增长40.2%,外资企业105户,比去年同期增长4%,个体工商户10200户。新增各类经营主体773户,与2009年相比减少59%;变更666户,同比增长3.3%;注销224户,同比增加5.7%。个体工商户验照3815户,验照率40.2%,同比减少14.1%。企业年检实检749户,年检率83.6%,同比增加11.3%。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120户。查处案件116宗,罚没款70.632万元。

一、上半年主要工作

(一)窗口服务助推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辖区经营业户众多,一年就新发展业户4000余户,给我所注册登记及日常监管工作带来很大挑战。

1、作为分局首个“省巾帼文明岗”的窗口,我所在登记注册窗口全面实行“一二三四五”的工作模式,推行“六声”的人性化服务新举措,积极打造优质服务的文明窗口形象,做到“资料齐全当场办、资料不齐区别办、紧急项目加班办、重点项目指导办、特殊项目灵活办”。对于优质企业的落户,提前介入,主动上门跟踪服务。由于窗口现有工作人员3人,每天业务受理量都在100人以上,人员少业务量大,经常加班加点放弃休息时间整理资料,有时甚至晚上和节假日加班。

2、在年检验照期间,我所利用镇的电台、电视台及商会的短信平台,年检验照公告,组织执法人员深入辖区主干道开展宣传督促引导,抽调业务精、责任心强的同志,到皮革皮具城驻点办公,为皮革皮具城及周边业户开展现场面对面验照办证服务。

3、在工作中及时发现问题并努力寻求破解方法,针对业户证照办理中出现的前置许可、场地备案难办等情况,我所及时向分局及当地政府领导汇报情况,与出租屋管理中心进行协调,在促成区政府形成《关于整顿镇无证照经营问题的会议纪要》的基础上,对除特殊行业以外的经营场所小于100平方米的业户采取先办照后备案的方法,为解决无照经营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从而大大方便了广大经营户,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二)商标战略及助企工作再创佳绩

上半年,共走访服务企业124户,为企业答疑解惑252次,举办商标培训班2期,培训业户42户次,建立商标档案28份,立案查处商标侵权案件57宗,罚没款38.64万元。今年2月,我所辖区两家企业2009年申报的“毕斯曼”等两个商标被授予广州市著名商标称号。由我所共同参与的“皮具”集体商标已上报至国家商标局审批。辖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已达16户。

(三)无照整治工作取得新的突破

截止6月30日,我所已摸查无照经营户1097户,查处无照经营户65户,引导办照524户。

1、争取政府支持。组织执法人员深入企业、村委、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走访,切实了解辖区无照经营现状及成因,通过调研,形成调研报告,拟定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积极向分局、镇政府汇报工作思路,争得镇、村两级对我所查无工作的支持与协助。

2、加强协调沟通。在镇、村两级的支持下,在辖区村率先试点推行了以村为主的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模式。积极协调村委,由村委安排专职人员与屋主协调落实出租屋合同等实际问题。同时,组织执法人员在该村现场集中设点办公,引导符合条件业户办理相关证照。通过有效地整治引导,该村仅经济社就引导办照65户,查处无照案件53宗。

3、边摸查边整治。在对原有摸查名单中无照经营业户进行整治的过程中,全面掌握辖区无照经营实情和动态,对新出现、新发现的无照经营业户进行摸查登记。年初,一方面组织执法人员分三组对大道等辖区内12条城区主要干道作为持证亮照经营示范街进行规范检查。共检查经营业户2014户,其中无照125户,有照1889户,现场发现责令改正通知书125份,查处取缔40户,引导办照85户。另一方面在分局安排的无照经营摸查工作中,我所努力克服人手少工作量大的实际困难,积极推行“一卡一书一纸”的工作方法,着力协调村委、出租屋管理中心等部门的配合,在辖区附城村分组分片分阶段实施了无照摸查工作。

4、整合执法资源。依托综合管理站,对涉及前置审批的无照经营业户及时函告相关职能部门,对多次上门促成办照,屡教不改的无照“钉子户”,通过联动执法,联合镇政府整规办等相关部门坚决予以取缔,从严查处。

(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目前,我所已建立食品安全监管示范市场5个、示范商场(超市)3个。主动联合相关部门进行了6次大规模的食品安全监管专项整治,出动执法人员956人次,检查食品经营户1452户,各类市场34个,取缔无照经营户83户。

1、由于我所辖区经济户口发展迅速,人员力量不足,加之过去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视不够,致使辖区食品台账及索证索票等工作明显滞后。面对实际,我所组织执法人员深入辖区食品业户了解情况,开展调研,形成调研报告,积极向镇党委政府汇报工作情况,努力争得充分的支持。通过协调努力,镇党委政府最终决定在镇直部门选派7名业务精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协助我所专门从事辖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2、在辖区监管责任制基础上,对片区进行了调整,设立了市场监管组,专门负责有证市场的监管服务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该组成立一个月以来,基本对辖区主干道及市场周边食品经营户台账及索票索证进行了一次规范检查指导。辖区食品市场经营秩序发生了可喜的变化,尤其是大型商场、农贸市场开办者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心变强了;食品经营户台账登记、索证索票变得自觉了。辖区内所有有证市场及周边食品经营户台账由原来的80%不规范转变为现在的95%以上规范。

(五)重点行业监管工作获得了新的成效

今年以来,我所对从事危险化学品销售的企业基本上做到了定期实地检查一次,共实地勘查宾馆、酒店、液化石油气等重点经营户124户,联同镇政府整规办、公安、卫生、安监等部门查封取缔无照美容美发店6家,检查液化石油气站点44家,食品加工作坊4家,责令1家河粉加工厂限期整改,查扣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冰箱、炉头等一批。检查网吧经营户41户,查处黑网吧30户,查扣主机215台、显示器219台。

(六)消费维权工作赢得了新的赞誉

今年以来,我所切实加强消费教育与监督,妥善处理消费申诉举报,努力改善消费环境,投诉处理效率得到有效提升。共处理各类投诉203宗,办结率及消费者满意率均达到99%以上。其中金信网线索61宗、区长专线转办27宗、消保科转办20宗、处理12315消费者投诉63宗、接待上门及电话投诉43宗。

(七)联动执法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上半年,经过多方协调,统一规范的皮革皮具城综合管理站顺利挂牌,成为我所设立综合管理站的第一个专业市场,至此我所辖区已建立综合管理站10个,所有综合管理站均做到了“八个统一”。同时,我所在综合管理站管理上实行服务前移,每周三安排专人到站现场办公,提供咨询,发放表格,受理登记,接受投诉、举报等工作。通过综合管理工作站的实施,辖区联合执法力量进一步加大,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八)执法办案质量和水平有了新的提升

为切实维护辖区市场经济秩序,今年以来,我所积极主动寻找案源,突破传统办案模式,严谨细致从严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切实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在办案中,严格执行市局执法办案相关规定,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及案管系统中体现适用裁量情况,制定相对一致、相对适当的行政处罚,启用说理式文书。同时,认真学习金信工程等应用软件,开展案件研讨,有效地推进案管系统的使用和完善,案件录入率100%,录入的及时性、完整性、正确率也得到不断提高。至6月30日,我所共116宗。其中商标侵权57宗、无照经营55宗、逾期年检4宗。结案116宗,罚没款70.632万元。

(九)干部队伍形象有了新的改观

我所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争优创新”的管理理念,不断提升干部队伍总体素质,着力提升监管执法整体效能。以自学和参加业务培训等形式不断充实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让每个人熟悉、熟练工商业务系统的操作和法律法规的运用。在分局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所全体工作人员工作职责,量化了责任分工,建立了《请销假制度》、《信息报送工作制度》、《段管员巡查工作制度》、《门守人员工作制度》等项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各岗位工作职责,做到责到岗任到人。同时,结合实际,我所充分发挥骨干带头作用,以组为单位实施巡查监管及执法办案工作,由组长统一安排协调各段区工作,并定期做好总结汇报,从而在工作上给他们压担子,促成他们早日成长。

二、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今年以来,我所的各项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定困难、问题和不足,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主要表现在:

(一)主观原因

1、由于辖区皮革皮具行业流动性较大且工作量逐年增加,所执法力量相对薄弱。同时,随着皮革皮具产业发展,辖区经济户口数量逐年增加,窗口工作人员明显缺少,服务质量难以提升;

2、现有外来人口已达50多万人,辖区环境、人员较为复杂,工商所现有人手偏少,执法人员疲于奔命,容易出现厌倦情绪。同时,所内人员素质与思想动态参差不齐,影响整体工作效能与合力;

(二)客观原因

1、受部分出租屋备案影响和卫生、环保等前置审批限制,辖区监管情况特殊而且复杂,致使巡查监管过程中出现一些“空白”,无照经营格局难以得到有效改善;

2、执法环境较为恶劣。由于辖区经营业户法律意识普遍不强,对监管过程中的执法行为出现抵触甚而对抗行为。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经常出现执法人员被辱骂、恐吓、起哄、亮凶器、撕扯等暴力抗法和执法车轮胎被扎破等现象。加之部分出租屋主为逃避出租税充当无照经营户保护伞,查处无照过程中当地群众围攻执法人员的现象时有发生,给监管服务及执法办案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3、由于缺乏必要的协调,部分综合管理站的办公环境较差,联合执法动力不足。这些问题,我所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改进,切实加以解决。: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提升服务质量,扎实做好窗口服务工作。

(二)帮扶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大力发展注册商标,支持引导企业争创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争创“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三)依托综合管理站,积极主动联合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力度,将以村为主的无照整治模式向其他附城村推进,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出口商品经营方案范文5

建立“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是浙江省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的一项核心任务,义乌市先行先试,试点后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作为一种为专业市场量身定制的新型贸易方式,其相应的配套政策与监管措施与一般贸易、加工贸易等现有贸易方式有很大的不同,给外贸实务操作带来了新的特点。“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下的外贸操作特点可以从工商、海关、检验检疫、外汇和税收等五大方面进行剖析。

 

一、“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的建立

义乌小商品市场被联合国和世界银行认定为全球最大的小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国际采购和小商品出口这两大特点形成了其独特的国际贸易方式,迫切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新型贸易体制框架,以推动贸易便利化,增强市场的集聚、辐射、带动作用和国际竞争力。

 

(一)小商品出口的特点

义乌小商品出口具有数量少、品种多、批次多等特征,其出口种类覆盖34个行业、1502个大类、32万种,出口集装箱多为拼柜,每一个集装箱就相当于一个“小型超市”,里面通常装有十几种以上的产品,多的时候有上百种。但我国现行的一般贸易监管体制,主要是针对大宗商品、成套设备,而没有针对小商品特征的管理制度,许多小商品既无标准,也未列入商检目录,海关查验、检验检疫、质量监管等也缺乏依据,按一般贸易方式进行申报,通关效率很低,极易导致单货不符、逃避通关单等违规行为。在“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建立之前,义乌小商品出口暂时以“旅游购物商品”方式进行申报。“旅游购物商品”是指外国旅游者或外商采购货值在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以货物运输方式出口的小批量订购的货物。针对小商品出口的特点,实施出口申报以“章”为单位的简化归类办法,明确贸易性质,简化申报手续,提高通关效率。

 

(二)从专业市场采购商品出口的特点

根据《2012义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概况》的统计资料,2012年义乌海关监管集装箱出口65.4万个标箱,入境境外客商突破41.7万人次,有3059家境外企业在义乌设立代表处,占浙江省总数的二分之一强。从专业市场采购商品出口的特点是定向采购与即兴采购相结合,公司户与个体户并存。定向采购是定产品、定品牌、定供应商的采购,它的流程是首先制定采购计划,确定采购方向和采购价格等,然后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然而,对于来专业市场采购的境外客商来说,他们面对的是琳琅满目、种类丰富的商品,如在市场里看到满意的商品,当即采购,现金付款,事前并不确定产品的种类、价格及供应商。境外客商来专业市场采购,他们面对的不是产品生产企业,而是流通领域的市场经营户,而这些市场经营户以及境外采购商本身,都属于个体经营户,进出口双方多数不具备外贸经营主体的资格,无法按现行的一般贸易方式进行出口和结汇,必须由外贸公司出口,导致采购主体与贸易主体脱节,既增加了中间环节,增加了通关成本,又增加了市场管理的难度。

 

(三)“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的试行

“旅游购物”模式自2007年实施以来,暂时缓解了小商品通关效率的矛盾,但也暴露出货值限额过低、缺少配套政策等一些局限性,“管不住”的问题比较突出。因此,确立“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成为浙江省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的一项核心任务。“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的定义待国家八部委会签通过《“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意见文本》后才能明确,其简要含义是指在经批准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由具有市场采购贸易经营权的企业或个人在主管地海关报关出口的贸易方式。该贸易方式将实行特殊的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工商、外汇管理等配套政策,有利于实现“管得住、通得快、可溯源”。

 

2012年9月,义乌出台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行方案》。工商部门将市场内专门从事“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外贸公司与从事一般贸易方式的外贸公司区别开来,进行分类登记。“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外贸公司凭工商营业执照,向义乌市商务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即可享受新型贸易方式下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国税、外汇管理等配套政策和监管措施。至2012年底,义乌共登记“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外贸公司116家,全年全市实现进出口总额93.47亿美元,增长136.7%,出口额90.05亿美元,增长150.3%,其中传统贸易出口40.90亿美元,同比增长13.97%,市场采购出口额49.15亿美元,发展中国家是“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主要出口市场。

 

二、“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的内涵

(一)适用于复杂的外贸主体

一直以来,只有专业外贸公司才能从事进出口业务,这使得专业市场经营户与境外采购商只能通过外贸公司出口,无形中增加了经营的风险和成本。“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下,义乌工商部门大胆创新,注册登记“市场采购”外贸公司,颁发专门用于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营业执照,使一大批个体工商户和境外自然人获得外贸经营权,解决了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的各个环节乃至经营过程可能出现的“身份”难题。新型外贸企业登记为“义乌市××商品采购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公司,冠名义乌,标明企业的区域范围,行业描述为“商品采购”,而企业的经营范围特定为“专业市场、专业街的商品采购”。申请者只要满足“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条件,均可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外贸公司可以享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相应的监管和优惠服务措施。随着“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业务扩展到在义乌注册登记的所有外贸主体,吸引了外贸公司向义乌聚集,长期以来义乌小商品出口由外地外贸公司的局面彻底扭转,有助于加强义乌小商品出口的源头管理,在“管得住”的前提下实现了“通得快”的目标。

 

(二)适用于小商品出口的特点

小商品出口多为小批量、多品种,每个集装箱的商品多达上百种,如果每种商品都申报和报检,将带来巨大的人工、时间成本,也不利于贸易便利化。“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的配套政策实现了小商品出口“管得住、通得快”,检验检疫部门利用自主研发的“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抽批系统”,按出口商品的货值大小、风险程度、信用等级等分类管理,采取自检、验证、核查等三种模式监管。对于小商品的出口申报,海关也将采取简化归类,发货人或人在一次出口申报的旅游购物商品品种在10种以上、且单项商品价值在100美元以下的,将进出口税则中章节相同的商品归入同一税则号,税则号列按其中货物总值最大的商品确定,其申报价格应为归入同一税则号列商品价格的总和。小商品的税则号也因此从8000多个简化到98个。

(三)适用于从专业市场采购出口

从专业市场采购出口,采购商接触的不是生产企业,而是市场经营户,即兴采购中存在采购地与生产地的分离、商品核价和退税难等问题。针对采购地与生产地分离,国家质检总局积极支持通过对组货单位等市场采购出口商品经营主体入库商品实行

预检验,实现由事后检验向事前把关转变。义乌检验检疫局先行先试,为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量身定制了分类管理、口岸查验等12项配套制度。“采购地检验检疫制度”推出后,义乌小商品出口时,在义乌办理相关检验手续即可。从具有自营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出口,或经外贸公司统一配合订单出口,由于所有单据齐全,能非常方便地办理一般贸易方式下的出口退税。但是,从专业市场采购的出口,很难取得退税所需的增值税发票,从而无法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获批之前的改革过渡期,按照按“旅游购物商品”进行税收征管,市场经营户和试点外贸公司签订《委托出口协议书》,与出口报关单一起作为备案单证留存试点外贸企业备查,就可以免征免退税。

 

三、“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下的外贸操作特点

(一)报关业务操作的特点

报关业务的操作技能主要包括走报关程序、商品归类、关税计算和报关单填制等几个方面。从报关程序上看,报关员要熟悉分类通关这种新模式。通关新模式下,通关作业方式由“纸面人工为主、逐票审核”向“电子自动为主、重点审核”转变,实现了通关自动化。按照通常的通关模式,报关员需要拿着纸质报关单到报关大厅交单审核,海关工作人员将通关单和网上信息进行核对,最后在电脑上点击确认。分类通关模式下,所有这些操作都由电脑自动操作,只需一个人做异常处理即可,小商品出口通关效率明显提升。商品归类方面,要掌握简化归类法,其操作方法是将进出口税则中章节相同的商品归入同一税则号,税则号列按其中货物总值最大的商品确定,其申报价格应为归入同一税则号列商品价格的总和。例如:塑料餐具、塑料盒、塑料盆和塑料手套等10种以上同章节商品报关出口,原来的做法都要分项填写,很可能一份报关单不够填,操作起来也很费时费力,现在仅需要按其中货物总值最大的“塑料餐具”的“3924100000”税则号填写就可以了。关税和报关单填制方面,小商品出口5万美元以下,监管方式代码“旅游购物商品(0139)”,出口5万美元以上且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按“一般贸易(0110)”申报出口,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按“其他贸易(9739)”申报出口。如应征出口税的商品应填写“照章征税”。义乌小商品实行简化归类的应按归并后的商品税号、品名、数量、价值填报在“备注”栏注明“jh”代码“境内货源地”栏填报“义乌(33189)”。

 

(二)报检业务操作的特点

市场采购出口商品由发货人及其人向商品采购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一般贸易方式下报检单的“产地”填写货物的实际产地,该项目是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时坚持产地检验检疫的重要依据之一。“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下向采购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即可。检验检疫机构参照《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对市场采购出口商品供货单位和发货人人实施分类管理,并确定特别监管、严密监管、一般监管、验证监管、信用监管五种不同检验监管方式。检验检疫机构对来源于未经备案单位的市场采购出口商品实施批批检验,按照特别监管或者严密监管的检验监管方式实施出口监管。因此,市场采购出口商品的供货单位、发货人的人应积极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发货人对市场采购的出口商品进行验收后,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提供符合性声明、市场采购凭证、备案证明复印件等资料。联网申报、核销使得小商品出口报检形成闭环管理,实现了商品记录的完整与可追溯。市场采购出口商品发货人或其人,在向检验检疫部门申报时需如实申报包括所有货物的品名、hs编码、数/重量、货值、货物存放地点及集装箱号等相关信息。不如实申报将被采取加严监管,降低诚信等级和分类管理等级等措施。市场采购出口商品经检验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有关检验检疫单证,在单证中会注明“市场采购”。

 

(三)收汇和退税操作的特点

一般贸易方式下,为了对境内企业出口项下的一切收汇实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国家外汇管理局实施了收汇核销制度,通过“三单管理”,即“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联)和“结汇水单”,实现了外汇管理部门、海关、外汇指定银行之间既分工协作又相互监督的管理目标。出口退税需要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没有办理收汇核销是不能办理退税的。

 

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获批之前的改革过渡期,义乌小商品出口采用边境贸易方式,按“旅游购物商品”进行税收征管。根据出口退税最新政策,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及没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等,不再按视同内销纳税处理,企业今后都可以对上述出口货物申请免税。市场经营户和试点外贸公司签订《委托出口协议书》,与出口报关单一起作为备案单证留存试点外贸企业备查,就可以免征免退税。小商品出口是“免征免退”的,也不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过去个人难以结收汇,“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创新了外汇管理,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贸经营户和境外个人开立外汇结算账户,由外贸主体个人结收汇。试点企业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既可以由试点企业收结汇,也可以由其出口的个人收结汇,由个人收结汇的,凭协议、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办理,而外汇管理局则需要对试点企业的贸易真实性实行主体总量核查。

出口商品经营方案范文6

案例1

注册资本:2000万

经营范围:经营电子商务(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销售;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物流信息咨询(以上不含证券、保险、基金、金融业务、人才中介服务及其它限制项目);投资兴办实业。

案例2

注册资本:100万

一般经营项目:经营电子商务(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企业管理咨询;平面设计;网页设计;日用百货、电子产品、通讯设备及周边产品的研发与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案例3

注册资本:10万

经营范围: 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计算机网络

工程,从事计算机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服务,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电线电缆,音响设备,计算机、软件及服装设备(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办公设备,摄影摄像器材销售。

案例4

注册资本:500万

经营范围: 电子商务,计算机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眼镜、日用百货、电子产品、饰品、化妆品的销售,验光配镜,

有工商问题找深圳注册公司专家小麦

案例5

注册资本:1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