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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交易规则范文1
【关键词】专利知识产权发展专利申请发明
一、全国专利市场服务体系发展现状
截至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认定的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已达43家,分布于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其中位于沿海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的有19个,占44%;位于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24个,占56%。位于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省会城市等大城市的有29家,占67%;位于地级市等中小城市的有14家,占33%。
自2006年建立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以来,政府层面加强了对专利市场的管理和指导,逐步完善了专利技术交易规则,增强了专利技术交易的规范性,有效提升了专利市场公共服务信息管理和利用水平,提升了专利技术交易效率和交易量,初步形成了全国专利技术交易网络体系,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主要体现以下方面:
1.坚持公益性,构建公共服务平台
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坚持公益性的基本定位,为专利技术供需各方尤其是非职务发明人和中小企业及中小投资人提供了具有高诚信、低成本特点的常设展示交易场所,有效填补了因现有的大型科技展会门槛太高导致中小企业和个人很难进入的政府公共服务的空白地带,有效地帮助了专利发明人选择正确的发明创造方向和路径,促进发明创造活动与市场衔接。
2.立足区域,服务地方经济
各地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立足区域,通过提供专利技术引进服务、专利信息服务、科技金融服务以及推动中小企业发展转型等方式,积极融入地方经济,在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比如宁波中心针对金融危机对外向型中小企业的影响,与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合作开设“企业转型讲习所”,根据宁波市外向型经济发展模式特点,量身定做宁波市企业转型升级的细化方案,帮助宁波市中小企业有效应对金融危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3.积极创新,营造市场环境
各地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在承担日常展示、交易等公益的同时,积极拓宽工作思路和服务模式,在专利商用化、专利信托、行业预警、战略研究等领域的深度化服务方面,开展了大量探索性创新工作。比如北京中心联合中粮信托等设立自主创新知识产权融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专利为核心,以信托贷款的形式解决“资产轻、智力重”的高科技企业融资难题。
二、我国专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五年多的实践和发展,我国专利市场经历了从自生自长到规范发展的过程,也培养了一批具有社会公信力和一定服务水平的中介服务机构,初步建立了我国专利市场社会化市场服务体系。但随着前期基础性工作的逐步完成,阻碍专利市场进一步发展和做大做强的深层次性问题逐步暴露。
1.社会诚信缺失,难以建立有效的市场交易规则体系
我国市场源自市场自身的通过诚信配置资源的功能尚未形成,同时由于法制体系尚不够健全,对失信违约行为缺乏有效惩罚,对契约关系的维护和对契约双方权益的保护都还不够。“跳单”和“逃单”在专利市场中是比较常见的现象,专利买卖双方通过中介服务机构居间服务联系上之后,就跳开中介,自行成交或委托其他中介代办过户服务,以此逃避服务费的支付或少付。长此以往,将形成恶性循环,难以建立有效的市场交易规则制度,最终受损害的是市场中的买卖双方。
2.政府财政投入不足,部分地区公益难以为继
根据我国专利市场的发展现状,市场服务体系中面向非职务发明人和中小企业的公益还得依赖政府的财政投入。但是,目前各地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由于自身条件、经济基础、社会需求、发展思路等方面的差异,特别是依托主体的不同,直接影响了地方政府对公益的投入。部分依托主体为民营企业的中心面临较大生存压力。政府部门对公益投入不足,将导致市场服务机构难以长期提供公益。
3.高素质经纪人才缺乏,难以提供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我国专利市场潜力虽然巨大,发展形态却相对畸形:一方面,大量的专利技术不断进入市场寻求买家,而大多数专利发明人只懂技术,缺乏基本市场营销能力;另一方面,大量的中小投资人和谋求发展转型的中小企业希望获得有价佳的专利项目,但缺乏对专利内涵的基本了解。因此,专利市场中的卖家和买家的有效结合,离不开高素质的经纪人才提供专业化的居间服务。
目前,既懂技术又懂市场营销、企业经营、融资服务的高素质经纪人才非常缺乏。大部分从业人员工作时间较短,没有经过系统的业务技能培训,专业服务能力有限,不具备提供深度服务的能力。随着专利市场的不断发展,高素质经纪人才缺乏的问题将日益凸显。
技术交易规则范文2
[关键词]区域;大市场;成果转化;科技创新
中图分类号:F723.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8-0332-01
一、引言
经过10年的发展,网上技术市场已逐步发展成为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合作的科技服务平台及产学研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对科技成果转化及当地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从网上技术市场的发展历程与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进程来看,网上技术市场的发展步伐明显滞后,尤其随着Web2.0技术与应用的飞速发展,使网络化知识资源迅速增加,网上技术市场的发展更表现出技术滞后性。基于以上,本文提出构建区域科技大市场设想。一方面继续发挥网上技术市场已有的应用基础及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及由政府职能部门创造的有序运作机制;另外,充分发挥公众化知识市场灵活多变的资源配置机制,实行人才资源、知识资本的快速灵活配置,推动网上技术市场向科技大市场的转型升级,构建区域科技成果转化新思路。
二、网上技术市场的发展现状
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各地的技术市场纷纷成立网上技术市场,构建出各种技术中介大平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促进产学研结合,走出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新路子。目前,全国各地已成立了40多家技术交易网站。这种虚拟的技术市场能生动、形象、直观地显示具体的科技产品,增强人们对它们的了解和认识。有利于提高技术交易的可信度和成功率。同时,它还具有点对点洽谈、网络会议、在线咨询等服务功能,节省了供需双方的交流成本,而且还提供了规范招投标、简易招投标、成果交易等在线交易方式,进一步降低了技术产权交易成本。它所形成的强大的买方市场,吸引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中介机构和科技人员的积极参与,构造出了一个产学研相结合的桥梁,促进市场需求和技术创新融为一体,夹克科研机构的技术创新步伐。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各类创新主体服务需求不断提升,信息技术、电子商务技术的迅速发展,网上技术市场发展逐步暴露出诸多问题。
一是由于尚未建立市场化运营,致使主体导致内生动力不足。绝大多数区域性的网上技术市场都是由政府部门主导建立或强势推动的而成的,在较短时期建立了以各级科技部门、事业单位为运营主体的服务体系,制定、建立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和保障措施。建设初期,对广泛整合集聚创新资源、加快建立服务体系,促进政产学研联系交流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保障支撑作用,成效是显着的。但事业单位长期作为成果转化平台的运营服务主体,既不符合市场配置资源的客观规律,又受到现行体制机制的束缚,必然缺乏市场化的利益驱动机制,难以创新商业模式,内生动力不足,难以持续。二是科技中介机构综合实力不强导致网上技术市场服务能力较弱。网上技术市场发展和科技成果的转化离不开广大科技中介机构的服务。但是从总体的情况看,各地的科技中介机构普遍规模不大,专业化人才缺乏,综合实力不强。三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导致网上技术交易较少。网上交易有其特殊性,即便是一般商品的电子商务交易,也存在法规不完善、监管不到位、诚信缺失等现象。就网上技术交易而言,其交易规则更加复杂、交易过程难以实时监管,怎样建立市场诚信体系还有待进一步探索。因此,在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仍不健全,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尚待进一步加强情况下,大规模的网上洽谈和交易不太现实。从网上技术市场实际运行情况看,许多科技成果或企业技术需求并未通过网上实现交易,而是通过其他方式实现了交易,导致了有形市场、无形市场与现实交易的脱节。
三、构建区域科技大市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思路
1、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改造提升网上技术市场功能
首先,网上技术市场功能改造要与云计算、大数据、移动电子商务、物联网等技术的应用相结合。加强技术供需、投资融资、知识产权、政策法规、研发设计、服务机构、专家人才等一批基础数据库建设。加强在线交易、展示洽谈、申报受理、信息推送、支付结算、协同服务、培训交流等服务功能建设。加强信息审核、统计分析、诚信监督、信息安全等后台管理系统建设。其次,从知识产权明晰的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的交易人手,尝试通过网上开展竞价(拍卖),并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完善功能和流程,并随着法规制度、安全机制、诚信体系等进一步健全完善,逐步消除信息化应用障碍,把展示、交易、受理、鉴证、支付等功能逐步迁移到网上,推动区域网上技术市场转型升级。
2、加强培育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壮大技术经纪人队伍
一是要围绕开展技术交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的要求,结合实际,培育一批重点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引导技术中介服务机构走“市场化、专业化、品牌化”的道路,为进一步推动科技服务业发展起到支撑和示范作用。二是对在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技术转移机构中的从业人员,以及高校、科研院所的相关人员,开展技术经纪人培训,壮大技术经纪人队伍。同时,借鉴深圳市的做法,在创新型企业中设立技术转移专员,解决科技成果落地企业“最后一公里”瓶颈问题。三是进一步研究制定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技术经纪人评价管理办法,开展评价试点工作,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举办独立法人的技术中介服务机构,鼓励其从业人员参加技术经纪人培训,在职称评定、绩效评价等方面,对从事技术中介服务取得明显成效的人员给予适当倾斜。
3、加大科技体制机制创新,激发科技创新活力
加大科技资源统筹力度,逐步引导科技人员、科研设备、科技信息和科技机构向大市场内聚集,完善大市场“五大”科技平台服务功能,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科技投入机制。鼓励社会资金以股权投资等方式参与项目研发和成果转化产业化。创新科技大市场运行模式,建立从服务引导、科技咨询、合作洽谈、竞价拍卖和信息查询等“一条龙”和“科技保姆”服务模式。大市场常态运作与定期式“开市”相结合,每月第一个星期五为大市场定期开放服务日,大市场所有分中心、业务部门为企业提供定期服务,相关机构服务人员定期接受社会业务申请。
参考文献
技术交易规则范文3
关键词:高技术产业;科技投入资源;科技产出成果;政策支持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一、天津高技术产业发展现状
2010年是“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要求:到“十一五”期末,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应发展为:建立起国内一流的高新技术产业自主创新体系;生物技术、节能环保、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初步成为新的战略高新技术产业,电子信息的支柱产业地位进一步巩固,新能源产业基地基本建成;推动其成为我国最富有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
(一)天津高技术产业保持蓬勃发展势头。高技术产业的总产值从2004年的1,522.23亿元增长到2008年的3,444.35亿元,年均增长19%,呈现快速增长势头,而其占GDP的比重亦逐年上升。2008年高技术产业实现增加值525.11亿元,高技术产品出口额达到149.32亿美元,占全市外贸出口的35.46%。
(二)各类高技术产业组成有机整体,并各具特色和优势。在2008年天津市高技术产业实现的产值中,电子信息业完成产值2,022.52亿元,占高技术产业的58.7%,全市第一大支柱产业的地位得以巩固;紧随其后的是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其完成产值达651.27亿元;新材料产业形成了以化工新材料为特色的产业链,其实现产值399.14亿元,较上年翻了三番,是天津高技术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生物技术和现代医药业完成产值227.79亿元,同上年相比增长了13.8%,一跃成为全国重要的生物产业基地;新能源和材料产业继续上年的迅猛发展势头,产值规模达到了134.11亿元,增长九成,节能环保的绿色能源和材料、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等无污染、低能耗的产业在“低碳”经济的大背景下一定会实现跨越式的发展。
民用航空产业平稳较快发展。2009年6月23日由空客A320系列飞机天津总装线总装的首架飞机交付使用。这个亚洲第一条、全球第四条民用大飞机总装线一年内总计交付飞机22架,己进入平稳运营阶段。
(三)形成了一定的科技研发创新能力,汇聚了一批优秀人才。据天津科技统计年鉴,2009年全年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753家、高技术产品156项,获得国家级新产品认定5项。全市共完成市级科技成果2,020项,其中属于国际领先水平94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451项;受理专利申请19,187件,专利授权7,216件。
自主创新能力得到增强。截至2009年,12个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基本建成,55项重大产业化项目全面启动。曙光超百万亿次计算机己经形成生产规模,第二代薄膜太阳能电池、第三代聚光太阳能电池、巨型子午线轮胎装备等创新成果的产业化正在加速推进。
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不断完善。2009年全年引进各类人才5,841人,新建博士后工作站9个,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达到184个,在站博士后近800人。全市高级以上技术工人达到26.8万人,比上年增长10.3%。
(四)产业布局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优势明显。以华苑产业园区为腹地建立起来的软件产业基地和以中新药业天士力为龙头的中药现代化基地已初见规模;以华苑产业园区为主导的新能源产业基地己初步形成。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作为高新技术产业两大基地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
振兴环渤海已成为国家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国家批准天津滨海新区进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其中又以金融体制改革、科技体制改革和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为核心内容。规模达200亿元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的运营、20亿元滨海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为高技术产业的振兴发展提供了必不可少的融资渠道。
二、京津对比看天津高技术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科技活动资源投入不足。综合2004~2008年五年的数据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北京市的R&D人员平均是天津的4.6倍;地方财政科技拨款平均是天津的3.4倍;而R&D经费则为4.7倍。如果强调北京市的人口数量优势以及独特的区位优势,那么再看相对指标:北京市万人R&D科学家和工程师数平均起来达到了天津的3.3倍;地方财政科技拨款占地方财政支出比重是天津的1.5倍;而R&D经费占GDP比重则达到了3.2倍。这些数字背后隐含的意义发人深思:无论是相对值还是绝对值天津都很难与邻居抗衡,即便天津的科技活动资源投入、产出以及高新技术产业等指标始终名列全国各省市前茅,但要完成自身高技术产业跨越式突破,任重而道远。
(二)科技活动产出成果较差。汇总2004~2008年五年数据可以明显看出:天津市的科技活动产出水平、技术成果市场化水平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化水平等宏观指标均排在全国各省市的前列。但在大部分年度内,还是以较大幅度落后于北京。(表1)从微观层面指标不难得出:2004~2008年的五年间,北京的专利申请受理量是天津的两倍多;专利申请授权量是天津的三倍;而国内期刊科技论文数以及技术市场中合同成交的规模和金额也都遥遥领先于天津同期水平。值得一提的是,就2004~2008年这五年而言,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效益水平方面,天津优于北京。这意味着,天津如果在发挥自身科技能量的基础上,再充分吸收利用好周边省市的科技资源,将创造出巨大的经济效益。但从天津高技术产业自身发展角度来讲,高新技术产业化效益仍旧不够理想。近几年,天津的R&D经费投入虽然逐年上升,但其占GDP的比重依然很小,始终难以突破3%。而北京、广东等城市早己超过了200亿元。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导致新产品研发缓慢,科技成果难以产业化。
(三)企业缺乏自主研发能力,无法做到产学研各环节紧密结合。2008年有科技机构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只占25.6%;大中型企业中新产品开发经费只占科技经费内部支出的56.4%;R&D经费比重严重偏低,很多高新技术企业根本没有R&D经费,有R&D经费的占其销售额的比重也不高,远低于发达国家2%~3%的水平。这就导致科技开发无法跟上高技术产业发展步伐。如,作为天津高技术产业支柱的电子信息业,长期无法摆脱核心芯片不能自主研发设计的窘境。截至2008年,全市独立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共179家,从业人员29,012人;高等学校19所,科技活动人员16,478人,但很少有企业与科研机构或高校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三、推动天津高技术产业优化升级的策略
(一)设计研发阶段策略。通过北京与天津的对比不难发现,北京拥有丰富的科技资源以及技术研发成果,但其能源、矿产、土地、水资源等相对缺乏,资源承载能力不足、环境容量和发展空间有限。所以,北京应该担当的角色是高技术产业链的研发总部与营销策划机构。而天津坐拥“两区”优势――滨海新区高技术产业区和华苑高新技术产业区,发展空间巨大,潜力尚待发掘。但其科技资源力度不足以及研发产出成果水平不及北京的劣势亦十分明显。
1、在天津成立完善的京津一体化技术交易市场和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第一,制定一整套交易规则和制度,从根本上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第二,建立并完善交易市场和交易中心的内部管理运营机制,确保交易程序简洁而高效;第三,建立相关信息披露机制。目前,科技信息在区域间以及区域内部的流动十分困难,信息不对称现象异常突出。因此,政府应有效整合科技资源,完善资源共享机制,搭建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公共科技平台。天津应充分利用与北京的地缘优势,出台一系列补贴、奖励等优惠政策,借助一体化技术交易市场,吸引北京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成果落户津门高技术产业。如,可与北京的中关村科技园签订有关协议,使天津成为其科技成果的承接地,推动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提高高新技术产业化效益,从根本上改变核心技术依赖进口的尴尬局面。
2、完善的法规体系,优惠的政策措施。充分利用好天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这块试验田,全力以赴搭建高技术产业的孵化平台,将振兴、发展、改革天津高技术产业的措施、方法、创新等在其中加以试验,择其善者推广到全市范围内,促进天津高技术产业的孵化和扩散,确保实现整体健康、可持续的发展。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专利、商标、版权,加大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和盗版侵权行为的执法力度,切实维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利益。
3、渠道多元化、运作市场化的科技投融资体制。高新技术产业前期需要高投入,这给其萌芽发展增添了不少难度。政府财政支持必不可少,但不能盲目。应多采取补贴、税收减免、财政信用担保贷款等非直接的途径支持那些初具规模的高技术企业。组建高技术产业贷款担保公司和投资服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将社会闲置资金聚集起来,提高回报率,吸引民间资本投资高技术企业,形成充分市场化的高技术产业投融资运作体系。规模200亿元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就是这方面好的探索与实践。无偿的财政拨款要应用于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如“低碳”经济、“绿色”产业、“节能环保”事业,以保证其有充足的资金用于新产品的设计开发,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
技术交易规则范文4
关键词 协同创新 产学研合作 政策设计
中图分类号:G311 文献标识码:A
0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竞争环境的快速更迭,加快技术创新、降低研发投资费用和分散风险成为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有效方式。在实现目标的路径选择中,企业创新网络作为一种比市场有效、比科层灵活的组织形式从中脱颖而出,它通过各种契约关系以及应用信息网络与外部组织机构建立的优势互补、长期合作的制度安排来促进知识的分工与创新,提高技术创新的转化效率。在这一背景环境下,科研机构与企业的合作成为有效整合内外部创新资源的组织形式,产学研合作应运而生并迅速发展。
所谓产学研合作,是指企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中的三方或两方在市场需求和共同利益的驱动下联结起来,按照市场机制所进行的技术研发、生产销售、咨询服务等一系列经济合作活动。而这个过程也是企业、学校、科研机构基于信息网络和社会关系、以政府和中介机构为纽带、甄别选择合适的合作对象进而达成长期契约、实现协同发展的过程。
我国自1992年实施产学研工程以来,产学研合作获得长足发展,发挥了技术创新带动经济增长的引擎作用,增强了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了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发展。与此同时,在实际的产学研合作过程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严重影响着合作的效率和目标实现。因此优化产学研合作模式、完善配套制度和相关政策对于促进产学研的有效合作、构建国家创新系统具有重要意义。
1产学研合作的理论基础
1.1创新理论
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首次提出了系统的创新理论,他在经典著作《经济发展理论》中将“创新”分为五种情况:(1)开发出新产品或改良原有产品;(2)采用新的生产方法;(3)发现新的市场;(4)发现新的原料或半成品;(5)创建新的产业组织。同时他也指出“创新必须能够创造出新的价值,只要发明还没有得到实际上的应用,那么在经济上就是不起作用的”,在这里熊彼特明确区分了“发明”和“创新”的不同,只有新方法和新技术在实际生产中得到应用创造出新的价值才能真正推动经济的发展。产学研合作的过程既是生产要素与生产方式重新组合的过程,也是促进技术创新与转化的过程。
继熊彼特之后,新熊彼特主义制度创新学派的代表人物弗里曼提出“国家创新系统”这一概念,深化了对产学研合作的认识。在弗里曼看来,创新不仅是产学研三方合作的问题,还应该上升到一种国家行为,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实现经济跨越发展和赶超的过程中,仅靠市场竞争推动和自发的产学研合作是不够的,还需要政府的政策干预和制度支持。国家创新系统强调各种正式的机构和制度,如科研机构、金融机构、社会管理体制在创新系统中的重要作用。由此得出产学研合作是一个多要素整合模式,通过市场导向、科技推动、政府协调以及制度服务等要素间的交互作用协同带动技术创新与转化。因此在实现产学研的有效合作时,需要充分调动这些组织机构的积极性,这是我们研究有效产学研合作的制度设计时的理论基础。
1.2交易成本理论
交易成本理论认为,资源配置方式分为市场和层级两种类型,交易成本的大小取决于选择市场还是层级。技术与普通商品相比具有以下特性:(1)质量难以直接考核,难以准确评估技术的经济价值;(2)专利保护有限,技术的可复制性和溢出效应使得机会主义行为盛行(盗版猖獗);(3)知识的无形性增加了技术交易的信息不透明程度,基于“有限理性”人们难以对技术本身和交易者的技术能力做出准确判断,双重选择增加交易费用。上述特点决定了技术的交易成本高,市场交易的优势显著降低,选择与外部组织的技术合作成为一种理性的选择。
威廉.姆森认为环境的不确定性引起的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是交易费用产生的主要原因,在此基础上他将交易性质分为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和交易频率三个维度。产学研合作作为一种中间组织,通过长期契约对重复交易进行协调与治理,降低双方对未来交易的不确定性,从而有效降低交易费用;同时它又避免了因高度一体化而带来的高额管理费用,更具有独立与灵活性。因此可以说,产学研合作通过降低交易费用和管理费用来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是市场环境下推动科技创新的有效选择。
1.3协同创新网络理论
管理学从分析协同效应的角度提出战略协同理论,即通过企业间的合作产生“1+1>2”的效果。产学研合作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通过不同组织间的合作,以充分发挥协同效应,实现合作的高效益。
吴结兵等人构建的网络机理模型认为,效益的提升更多依赖于群内资源的整合与互动,以契约为基础,基于对未来行为的承诺实现合作的开展和分工的深化,从而有效推动技术学习与创新。
企业和院校等创新主体的社会交互关系是组织学习、获取知识的关键驱动因素(Nahapiet and Ghoshal,1998),创新主体通过与外部组织的合作,有效整合内外部创新资源,同时单个合作组织作为一个节点,依托创新网络实现创新资源的放大效应和扩散效应;创新网络的形成又为合作组织间的交互学习提供便利,加速知识交流与合作,有利于降低创新的成本和创新的不确定性,进而提高资源配置和生产效率。
2我国产学研合作模式及存在的问题
2.1我国产学研合作模式分析
若干学者对产学研合作的组织模式进行深入探讨,其中代表性观点为根据合作三方的契约关系,将产学研合作分为技术转让、委托开发和共建实体;或从经济学角度分为内部化模式、外部化模式和半内部化模式。根据合作主体间的联系紧密程度,可将我国的产学研合作模式分为以下三类:
2.1.1产学研三方或两方组织合作模式
该种模式下,合作三方的联系呈现出联合的特征,即企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通过协议、契约等形式直接实现产学研主体组织的合作。合作内容一般是就技术创新的某一阶段或关键环节达成协议,以企业为核心,以技术传播和合作开发为重点,以契约联系双方的合作模式,主要表现形式包括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委托开发等。该模式具有灵活高效的特点,但同时也存在着联系松散、不利于长期深入合作的问题。目前这类合作模式是我国产学研合作模式的主导方式之一,占合作总数的50%以上。
2.1.2共建实体的合作组织方式
共建模式是指合作三方通过共建新的联合体,共享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和共同利益的紧密合作方式。共建模式以长期稳定契约为基础,通过建立紧密的组织,实现异质性资源间的优势互补和相互依赖,加快了技术的共同开发与传播,有利于发挥知识外溢和规模经济的优势,其主要表现形式有技术入股和联合经营。该模式具备优势互补、提高效率的优点,但同时也存在随着企业规模扩大而出现管理费用上升、协调难度增加的问题,利益双主体间的冲突与协调无疑也是一大难题。
2.1.3高校(科研机构)自主产业化合作模式
该模式是指高校、科研机构在自有科学研究的基础上,拓展技术创新的后续阶段,进行技术转化开发、从事创新产品的生产销售,成为产学研合作一体化的单一组织形式。该模式在增加高校科研机构的研究资金来源、降低对财政的依赖具有一定作用,但同时极易带来高校研究机构混淆自身定位、一味追求应用技术的创新和经济效益而忽视基础科学研究,不利于科技创新的长远发展。
2.2我国产学研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2.2.1产学研关系结构失衡问题
在现有教育投入下,通过产学研合作参与市场竞争、分享经济利益是高校研究机构增加资金来源的重要途径之一。在利益驱动下,一些学校所办的企业出现产学研合作关系失衡的状况,各方都比较注重“产研”而忽视学,导致基础学科研究的缺失和新一代人才培养的缺位,在影响高校持续发展的同时,也削弱了产学研合作的协同效应。
2.2.2技术供需脱节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科技成果的价值都是用获得经费的级别、的影响因子等因素来衡量,这种评价体系忽视了科技成果的“市场价值”,使得科研成果单纯追求学术价值而与实际脱节,其成果不具备规模生产的可能性、或缺乏相应的技术服务支持。市场价值的缺失造成科技成果的有效供给不足,制约了产学研合作的深入开展。
就技术需求而言,我国企业在现实中往往存在着有效技术需求不足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企业单纯为引进而引进,简单重复技术,自身R&D队伍和创新能力没有得到建设,削弱了技术创新的扩散效应;企业自身技术水平与研究机构差距太大,倾向选择完全成熟的可直接应用的生产技术,研发风险大多由科研机构承担,增加了转化难度和成本。
2.2.3风险投资问题
产学研合作作为科学技术活动和市场经营活动的结合,研发风险和市场风险并存,高校和研究机构往往缺乏自我转化的资金,而企业又规避风险的本能使得其对高风险的技术研发望而却步,或者是只愿意承担部分风险。而科技创新产品一般具有正的外部性,这时候就希望通过政府补偿、风险投资机构、金融机构的介入来共同承担风险。是否具有良好的资金支持和风险承担机制是影响产学研合作有效开展的一大因素。
3促进产学研有效合作的政策设计
根据上述我国产学研合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应进行相关的政策设计和制度完善,以促进产学研有效合作的开展。
3.1推动产学研主体组织的创新
(1)企业应转变旧有观念,重新明确“产”的定位。企业在产学研合作中占有核心地位,是最终面向市场的主体,提高创新能力以增强核心竞争力是必不可少的,因此企业在项目选择上应主动向科技研发上游靠近,通过向共同研发靠拢来充实自身研究部门,成为主动的项目选择主体。
(2)高校及科研机构在依托科研优势的同时应增强市场经济的思维,通过科技管理体制创新,加强科技研究与市场的联系,以实用性和易于转化性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
(3)明晰产权责任,构建风险与利益共担的合作机制。企业掌握着大部分的市场收益,因此创新产品的市场适应性风险主要由企业负责,科研机构享受着技术红利,因此产品的研发风险主要由机构承担。但同时双方可以通过谈判协商达成协议使对方深入到自身主要负责的阶段,如企业改支付费用为技术入股、研究机构要求企业参与初期研发,通过共同承担风险来加深双方利益和责任的交叉联系,促进深入合作。
3.2建立和完善产学研合作的风险投资机制
我国产学研合作困难和技术转化率低的一个原因在于资金不足,为弥补自有资金、国家财政支持、银行信贷所留下的资金缺口,加快发展风险投资体系是不二选择。因此需要做到:建立科学的科技成果价值评估体系,制定科学的评估程序,健全风险识别和分散机制,以减少合作多方之间的信用风险;针对风险投资制定完善的政策支持,通过税收优惠 、政府引导基金、财政补贴等措施引导资金流动,调动投资者从事风险投资的积极性;健全完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减少风险投资者进入高新技术行业的后顾之忧。
3.3营造有利于产学研合作的制度环境
在产学研有效合作体制的建设过程中,政府应明确职能定位,合理发挥政策指导、宏观组织和协调作用,为产学研合作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支持。 (下转第8页)(上接第5页)
首先,推进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改革,确保企业和科研机构在技术创新中的自主地位,激发独立发展的活力,政府可以对其发展过程中的缺失部分进行补充与合理引导,如对增加对基础学科的教育投入,激励引导高校重视人才培养和基础学科的发展,以实现产学研关系的平衡发展。
其次,建立并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如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降低创新的收益损失,激发创新活力;为产学研合作主体之间、产学研合作组织与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交易提供公平公正的环境,为新的组织交易制定科学的、普遍认同的正式交易规则,减少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通过法律支持、政策倾斜促进产学研合作机制的有效开展。
最后,加强产学研合作中的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信息网络的优势,降低合作方之间达成契约的信息成本,加速创新技术的交流、传播与扩散,充分发挥协同创新效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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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交易规则范文5
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控制
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最有发展潜力和创新活力的群体,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资金支持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但由于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大,致使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经营中融资难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近年来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了多项支持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政策和措施,国内一些商业银行开展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取得了一定效果。但调查表明,当前国内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业务在服务数量和质量方面,都存在很大问题,制约了业务发展,限制了很多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企业的知识产权来解决融资困难的能力。…2006年10月,交通银行北京分行与相关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合作开展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服务”,特别是在风险控制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了发展的新出路,我们称之为“北京模式”。本文即基于课题组对北京模式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情况的实地调研而展开。
一、“北京模式”的基本做法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以优质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作为担保物进行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一种融资新模式。北京地区探索形成了“以社会专业机构分工服务和社会专业机构分担风险为特征,以知识产权质押为担保方式”的新模式,其基本程序是,企业向律师事务所或银行提出申请——律师和评估师审查——律师出法律意见书、评估师出初评报告——银行审查、审批——律师办理质押登记、评估师出评估报告——银行放贷。截止到2009年8月份,已对200多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了初审,为数十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贷款出具了意见书,协助交通银行和北京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共发放贷款5亿多元。归纳起来,其质押方式主要有三种:
(一)中小企业利用自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中小企业可以优质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进行担保。知识产权专业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抵押物进行评估,律师事务所对借款企业及其自有知识产权进行审查,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贷款银行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放贷款。律师事务所和评估公司等专业中介机构在贷前审查、贷后管理和不良处置等阶段为银行和借款人提供专业服务,并在其责任范围内向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二)专门针对专利技术交易的融资
银行开办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专利权转让交易的融资业务。银行向专利权购买方发放贷款,以使其能够购买先进的专利技术,借款的担保方式是以专利权进行质押。律师事务所利用其法律专业知识和经验,在科技成果转化的交易过程中实施全程监控,在贷前审查、贷后管理和不良资产处置等阶段为银行和相关方提供专业服务,并在其责任范围内向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三)以自有知识产权质押和固定资产抵押混合贷款的融资业务
针对一些中小企业既有固定资产抵押,又有知识产权质押做担保,既有流动资金需求,又有固定资产建设资金需求的实际状况,“北京模式”为此类企业设计的方案中,借款的担保方式除传统的房地产等有形资产的抵押外,同时接受以优质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进行质押。引进律师事务所和担保公司等专业中介机构,由担保公司对企业自有知识产权和固定资产进行评估,由律师事务所对借款企业及其知识产权进行审查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贷款银行根据担保公司的担保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放贷款。律师事务所和担保公司在贷前审查、贷后管理和不良处置等阶段为银行和借款人提供专业服务,并在其责任范围内向银行承担责任。
二、“北京模式”的主要特点
北京模式具有四个方面的优势:一是抵(质)押物的处置和变现由中介机构负责提供专业和法律保障,解决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没有有形资产抵押难以得到银行贷款支持的困难;二是新的贷款模式是专为中小企业贷款设计的,它区别于大企业信用评级的传统方法,银行相对可放宽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有形资产担保的贷款条件,从而可吸收更多的优质科技企业资源;三是新的贷款模式解决了保证贷款和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瓶颈问题;四是可以化解银行信贷风险,减少不良贷款。
在美国,“风险投资+风险银行”是中小高科技企业融资的基本模式,而这种模式对于中国现实国情来说并不具备可操作性。北京模式与美国模式最大的不同在于这一模式采用中介机构分摊风险的方式来帮助科技型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在现行制度下,这一方式能够最大限度地化解或分担银行的贷款风险、决策风险和管理风险,并最终实现既能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又能减少不良贷款发生的双赢局面。
在实际操作中,律师事务所经过调查申请企业所提供的资料和参考评估公司出具的专业评估报告,认定该企业的专利技术有无市场推广的可能和获利空问,是否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还款能力。随后,律师事务所为这些企业的贷款申请出具具备法律效力的法律意见书,并分担了银行需要承担的贷款风险。一旦出现贷偿问题,律师事务所将与有关机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不仅能够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燃眉之急,同时对于银行自身发展也是一个极大推动,形成以知识产权作质押、第三方作评估、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新模式。
三、风险控制: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瓶颈问题
目前,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经营融资主要有风险投资、政府支持以及银行贷款融资等途径。我国的风险投资业、创业基金业尚不发达,尚不能适应企业发展要求;政府部门设立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基金“僧多粥少”,难以普遍满足科技型中小型企业对资金的渴求;银行贷款融资是大多数科技型中小企业选择的融资方式。与传统型企业可以通过有形资产抵押、质押或者保证担保在银行获取贷款不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有限资金大多投入了技术研发,其拥有的大多是无形资产,少有固定资产投资,基本上没有有形资产向银行抵押或者质押融资。由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寻求的另一条银行融资途径,但实践中由于担保公司为规避风险,往往要求贷款企业提供相应有形资产抵押、质押的反担保,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样因无法满足反担保条件而被担保公司拒之门外。
尽管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也早已具备法律依据,存在巨大的发展潜力,但银行对此业务依然持异常谨慎的态度。
首先,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方面存在风险。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知识产品生产的独特性、唯一性,使知识产权的价值只有通过评估才能得以确定。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直接关系到知识产权质押的设定及实现。在这一问题上,银行需要考虑四方面的因素:一是该专利是否具有改进性,是否具备核心竞争力;二是专利收益期限的长短和变现能力,即专利权转让时能否很快找到“下家”;三是要看该专利权是否存有替代技术;四是需要考核企业能否形成稳定持续的现金流以满足还贷要求。正是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很多商业银行至今无法推出知识产权贷款产品。
其次,银行由于无法直接占有质押的知识产权而被认为存在信贷风险。对银行而言,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是其资产运用的最高要求。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决定了银行不能直接占有质押的知识产权。另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与银行其他贷款的根本区别在于知识产权价值具有不稳定性,这也使得银行畏而止步。这些因素都是银行难以直接控制的。
此外,知识产权变现能力难以预测也是导致众多商业银行有所顾忌的重要因素。与不动产抵押相比,知识产权质押物的流动性相对较差,处置起来相当困难。目前国内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知识产权转让市场狭窄,评估和转让程序复杂严格,需要耗费相当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处置成本相当高。
总之,基于上述原因,商业银行对知识产权质押风险难以控制,即使政府有关部门大力推动,受到风险控制瓶颈的制约,其业务发展仍然较慢,贷款数量和质量都不尽人意。
在北京模式中,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资产评估、法律服务等方面具有的专业优势,结合银行长期的业务工作经验,针对风险控制这一关键问题提出了较好的、可操作的解决办法。律师事务所、评估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负责处理贷款审批前的评审工作,减轻了银行的工作量,同时中介机构还承担企业贷款的担保责任,为商业银行解决了上述困难和问题,降低了银行的贷款风险。
四、有待进一步探索的几个问题
围绕“风险控制”这一核心,北京模式在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导致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这一受到科技型中小企业欢迎的服务模式在推广中遇到一些障碍。
(一)中介机构承担的风险与收益失衡
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与一般股份制企业不同,合伙人须承担无限责任。一旦出现资产清算的情况,合伙人个人的财产均被列入清算范围,即律师事务所出现债务纠纷时,合伙人需要把全部私人财产都赔进去,承受非常大的压力。以极高的风险为企业申请贷款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办理此项业务手续费只有1.5%,如果按单笔贷款计算,其收益和成本相比差距悬殊。这迫使律师事务所必须认真审查评估,确认企业具有还款能力,保证资金安全。另一方面,过大的压力又可能导致许多有能力开展此项服务的中介机构从自身收益考虑而不愿意涉足此项业务,使这项服务的推广遇到障碍。
(二)融资规模还不能满足企业需求
据统计,北京30多万家中小企业中,拥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优质科技型中小企业有6万余家,其中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需求的中小企业约4万家,每年知识产权质押的融资需求超过800亿元。但据不完全统计,每年获得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新增专利中,仅20%可以获得融资,除少数企业得到国家政策扶持外,其余大多为自筹资金,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很少。主要原因是银行在市场需求旺盛的情况下对向中小企业放贷的积极性不高。显然,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营中的资金瓶颈仍未突破。
(三)贷款期限与规模受到限制
从目前实践看,为了控制风险,律师事务所根据自身的资产能力和企业的经营状况主要针对小额和短期需求设计提出质押贷款方案,申请到的都是一至三年的短期贷款,并且额度较小(平均每家近100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如何利用知识产权质押申请数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贷款,以满足其发展需求的问题仍未得到较好解决。大额中长期贷款对风险控制的要求更高,银行、中介机构都需要种更加充分的风险保障机制来控制风险。
(四)金融产业发展的外部社会环境条件不配套
外部社会环境方面的障碍主要包括:企业诚信体系缺失,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知识产权合理授权使用不理想,知识产权相关立法不完善,缺乏公正、公平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与交易规则,质物处置没有固定出口等。
五、若干建议
为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进一步开展,更好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需要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通过不断完善市场机制来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服务模式的开展,建议从加强风险管控,提高银行、中介机构的积极性,扩大资金来源以及改善社会环境条件等方面采取措施:
(一)设立专门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基金
由于商业银行风险准备金计入企业成本,银行不能擅自提高准备金。为推动银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国家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研究制定调整机制,适当提高银行的准备金率,并规定相应比例专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基金,同时委托专门管理机构、建立管理程序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制定减免营业税政策
目前一些新成立的中小银行为开辟市场,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有积极性,而一些历史悠久的大型银行对开展此项业务的积极性并不高。可以参照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政府制定对中小企业贷款减免银行税收的鼓励政策,首先对商业银行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减免营业税,今后再扩大到对全部中小企业贷款减免营业税。
(三)完善和拓宽科技保险业务
通过商业保险将中介机构承担的无限责任变为相对有限的责任,适当减轻其风险压力,以推动更多的中介机构开展这项业务。保险公司可从两方面开展保险业务,一是推出针对科技型企业以知识产权形态产生的科技成果的保险业务,二是把中介机构开发出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服务模式作为其产品,研发针对该产品的保险业务,使其可根据自身能力和需要投保。
(四)拓展企业获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渠道
目前许多专家提出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都是要求国家投入公共财政资金,如政府投入引导资金、投入风险金等,这些政策可以产生一定的效果,但从以往的做法来看,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资金投入效益不高。而我国现有大量民间私人资本除投资股市和房市外却找不到更好的投资领域。在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保障投资收益后,将有一部分投资者看好这一领域,国家可在开展民间借贷方面放宽政策,把允许私人机构开展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作为突破口,先行试点,吸引民间私人资本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减轻国有银行的风险压力,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五)建立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全国交易系统
1985年科技体制改革以来,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建立了技术市场中心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目前已在全国形成服务网络。还有些地方建立了知识产权中心、资产交易中心,但由于各自主管部门不同,上述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合作不够。通过加强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依托现有技术市场和生产力促进中心,联合资产交易所,构建技术转移体系中的知识产权交易系统和流通渠道,为知识产权变现搭建全方位服务平台,以解决知识产权变现难问题。
(六)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安全交易系统
当前开展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服务中,中介机构主要依靠自身的信誉和能力或专业人员个人的能力和水平获取各关联方的信任,同时保证相关方面的利益。因此,形成了只有高水平的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才能承担该项服务的高门槛,绝大部分机构和人员都被排斥之外。要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形成完善的诚信机制,建立安全交易系统,为银行和中介机构对科技型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服务创造条件。
技术交易规则范文6
关键词:京津冀;金融;一体化;协同发展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5)05-0006-05
发挥金融一体化先导作用,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2015年5月16日,民建北京市委金融委员会、民建天津市委财政金融委员会、民建河北省委经济金融委员会、中国滨海金融协同创新中心在天津滨海新区联合主办了“京津冀金融一体化研讨会”。来自京、津、冀三地的政、产、学、研、金等有关单位的3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其中11位专家作了精彩发言。本刊特将部分专家的建议进行摘编整理,予以刊发,以飨读者。
申景奇:发挥金融一体化先导作用 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
充分发挥金融业的先导作用和优化资源配置功能。打破京津冀各自“一亩三分地思维”实现协同发展,实现区域内人流、物流、资金流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优化配置,金融业具有先导作用。通过金融创新,基于传统的金融机构,嫁接创新的金融模式,合理分配金融资源,可以实现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市场的融通。
京津冀金融一体化目标。京津冀金融一体化的根本目标,是以高度的经济一体化、紧密的政策协调、一致的政治承诺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京津冀现代都市金融圈,或京津冀金融区,或现代区域金融系统。京津冀金融一体化只能走循序渐进的道路。总的工作思路:以资金为纽带,政府、市场和组织作为三个抓手,再造金融功能,重建金融生态,整合金融基础设施,实施金融信息化战略;以金融功能为纽带,加强京津冀金融合作,发挥政府作用,整合金融资源,构筑大金融发展新格局。
将金融服务观作为大金融格局的理论指针。创建全新特色的大金融格局,实现各方平行站位,优势互补。将金融服务观作为新格局的理论指针。坚持“服务至上”,引领区域金融发展新潮流,强调服务型理念的树立,以服务引领金融发展新潮流,还金融本来面目。金融业是一个服务业,金融业的发展动力在于提升服务品质,以服务好坏作为衡量金融发展的最终目标,作为建设金融中心的核心指标。金融创新――金融效率――金融服务观,凡是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的金融改革都是值得肯定的。
搞好风险管控设计,防范金融风险。北京市金融结构呈现多元化发展,北京金融对经济的渗透和支持能力远超天津市和河北省。京津冀的金融合作还存在许多问题,京津冀地区资金分布极端不平衡,区域资金回报率和成本差异显著。地区分治的银行业管理模式严重阻碍了金融资本的快速流动,削弱了金融资金对经济发展的“输血”功能。只有加强更深层次的金融合作,才能更好推动京津冀区域乃至全国的经济增长。当然,京津冀金融一体化意味着金融风险的增大,因此需要搞好风险管控设计,防范金融风险,要把金融要素市场、金融主体、后台服务、金融创新等多方面与各方协调起来,自觉地搞好金融体系改革的中后期管理工作,围绕着经济提速的核心点,实现京津冀三地大资本市场的共荣、共进和共安。
陶晓峰:推进京津冀金融协同发展的政策建议
制定科学合理的金融发展规划。京津冀金融协同发展,关键在于发挥各自比较优势,找准定位,避免功能重叠与过度竞争,实现有效协作。京津冀特殊的行政区划特点决定了三地金融协同发展需要顶层设计引领,需要协同发展规划落地。具体而言,就是在中央“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制定京津冀金融协同发展的实施战略,明确各地发展金融业的目标定位与整体规划,并严格监督相关规划的落实情况。在金融业发展规划上,应以北京为金融中心,以天津、河北为辐射地区和后台区域。具体而言,北京应继续扩展作为国家金融决策中心、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国家金融信息中心、国内外金融机构总部中心的功能,负责对全国和区域内重大项目和企业进行支持,并对周边地区的经济金融发展辐射。天津第二产业发达,拥有国际港口,应以发展产业金融为重点,创新金融服务,形成金融与实体经济的良好互动。河北作为京津金融业务的辐射区域,要有效承接京津的金融产业扩散,为京津提供金融后台支持,以此促进当地金融业发展。
完善金融协同发展的法规制度。仅有顶层设计和发展规划是不够的,还应制定和完善相应的金融协同发展法规制度。一旦协同发展出现矛盾或分歧,必须依靠完备的法规制度来解决。因此,应在中央政府的支持和指导下,由京津冀三地共同研究制定适于区域金融发展的法规制度,例如,为解决地方保护问题,可弱化行政区划概念,参照欧洲一体化的有关规则,制定反对地方保护、反对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方面的区域性法规制度。
建立金融协同发展的协调机制。要在京津冀的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间建立协调机制,充分调动其主观能动性,促进其积极推动区域金融协同发展。在地方政府层面,可在中央政府的组织下,建立三地首长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定期对话协商机制,对京津冀经济金融协同发展方面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定。在金融监管机构层面,可在“一行三会”的组织下,借鉴“长三角”金融合作以各省市人民银行统筹的经验,由人民银行建立京津冀金融合作协调机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共同参与,统筹制定区域内金融发展、金融监管的有关政策。在金融机构层面,可借鉴“长三角”商业银行区域金融合作的经验,在同业拆借、资产处置、银团贷款、股权投资等方面加强合作。在行业协会的组织下,各地金融机构可统一服务内容、标准、形式,使京津冀各地客户可享受统一便捷的金融服务。
建设有利于协同发展的金融互联互通体系。金融要素在区域间的无障碍流动,有赖于信用体系、支付清算体系、信息共享体系等金融体系的互联互通与优化完善。在信用体系方面,应建立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充分采集与整合三地政府、企业、金融机构的数据资源,结合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尽快建立区域内信用评价数据库,提高金融资本流动的决策效率和安全性。在支付清算体系方面,应研究建立区域内同城化支付清算系统,推进京津冀金融IC卡“一卡通”工程,实现资金在三地的便利流通,真正做到三地间金融结算的“无缝对接”。在信息共享方面,应统一数据统计口径、统计标准与统计内容,明确信息分享、使用的原则与要求,必要时搭建金融信息共享平台,为金融机构的跨区域业务提供良好的信息保障。
王爱俭:发展京津离岸金融市场的对策建议
共建京津离岸金融市场,推进京津金融一体化,不仅有益于京津冀协同发展,而且有益于扭转中国金融业南北发展不平衡的格局。从目前世界首屈一指的离岸金融中心“泽西”的经验看,司法体系、监管体系和专业能力是撑起成功的离岸金融市场的三块基石。天津、北京在发挥比较优势,同心合作共建离岸金融市场的过程中,需要围绕三块基石做功课,在“立法、规划、人才、资金”四个方面下功夫,为共建离岸金融市场创造良好的土壤和环境。
出台法规政策,夯实京津离岸金融市场制度基础。首先,结合离岸金融市场运行特点,出台共建京津离岸金融市场的指导意见。其次,探索建立京津离岸金融市场的协同监管机制,合作建设基础牢靠、反应灵敏的离岸金融监管体系,逐步建立并完善离岸金融风险预警、风险处置和突发事件应对的协调机制。
坚持规划先行,编制京津离岸金融市场发展规划。首先,争取国家出台促进津京共建离岸金融市场的相关规划,作为《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下的配套措施。其次,力争将此项工作纳入天津、北京两市的“十三五规划”之中。最后,天津、北京需要组织精干力量,编制京津离岸金融市场的战略发展规划,明确该离岸市场建设的定位、路径和周期,力争将京津离岸金融市场建成“培育两市创新共同体、实现金融产业规划对接”的窗口和里程碑。
秉承市场导向,确保京津离岸金融市场互惠共赢。首先,综合改革创新区(或自贸区)建设过程中,在京津毗邻的北京一侧地区,选取某个区域(实施封闭管理),使之成为京津共建离岸金融市场的一个平行部分,使该地区享受与天津综合改革创新区(或自贸区),尤其是在发展离岸金融方面相同的优惠政策。其次,支持津京银行业机构在创新区(自贸区)内建立以国际业务为定位的分支机构,开展离岸金融创新,以专业能力和定制服务提升京津离岸金融市场活力。最后,坚持共同投资、按投资比例共享收益的原则,两市可以约定在共建离岸金融市场过程中,可以在一个时期内(如10年内)都不从离岸金融市场分取投资收益,待该阶段过后(10年后)投资收益两市按比例分成,成立一级财政、一级金库、计划单立,收益上缴由两市共同组成的财政部门统一监管,全部用于离岸金融市场等京津金融创新共同体的滚动开发。
坚持协商互访,解决共建离岸金融市场重大问题。为协调解决京津离岸金融市场建设过程中一些涉及省市、省部之间关系的重大问题,建议将此项工作纳入京津两市领导定期协商和不定期互访机制中。近期,可积极推动京津离岸金融市场合作共建市级层面的优惠政策出台,使京津离岸金融市场内的金融机构及专业服务企业同等享受天津、北京两市的相关优惠政策,还需要考虑设立“京津离岸金融市场合作基金”,用以解决京津两市共同建设该离岸金融市场的政府资金支持和补贴的长期问题。在京津离岸金融市场建设中,要落实“互通信息、互接项目、互派干部、互设代表、互介商资、互搭平台”等六个互动。
拓展金融功能,赋予京津离岸金融市场丰富内涵。京津金融合作,应坚持市场导向,以金融开放和产品创新激发离岸金融市场发展活力。两市需要依托自贸区建设优势,深化金融制度创新,稳步扩大金融开放,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利率市场化和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第一,在未来的综合改革创新区(或自贸区内),率先开展利率市场化试点。第二,推动人民币跨境业务发展。允许区内金融机构开展人民币跨境双向贷款业务。探索离岸人民币回流机制,允许区内企业开展离岸人民币贷款业务和债务融资,额度不纳入外债指标管理。允许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可按规定在境内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对区内注册的属于同一集团的关联企业,实行外债额度总额管理。企业境外融资不调入境内使用的,额度不纳入外债指标管理。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第三,鼓励境内外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设立离岸业务机构,简化离岸账户审批流程,探索金融机构账户管理新模式,发展信贷、保险、证券、基金、信托、货币、同业、黄金和衍生品等多种离岸业务。第四,支持符合一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双向投资境外证券期货。第五,参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建设扩容,力争承接“新三板”更多功能,提前研究“新三板之国际板”的发展蓝图,使京津金融市场成为未来海外科技企业赴中国内地上市融资的前沿阵地。第六,依托京津科研资源优势,加强国际金融协同创新,预先研究离岸、在岸业务分账式管理等内容,使京津离岸金融市场成为国内机构了解国际金融创新的桥梁。
树立人才意识,吸引精英聚首京津离岸金融市场。受过扎实训练、具备国际视野的银行家、律师、会计师、咨询顾问、风险管理人员、金融研究人员是京津离岸金融市场专业化服务的保障。需要在人才集聚上下大工夫,出台法规政策,提高综合改革创新区(及自贸区)对全球人才(尤其是周边人才)的吸引力。
马立:借力天津自贸区推动京津冀区域金融一体化发展
借力天津自贸区,推动京津冀区域金融一体化发展,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应有内容,大有可为。可以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降低外商投资准入门槛。鼓励投资京津冀区域的境外投资者在天津自贸区注册,从而减少对其资质要求、股权比例、业务范围等准入限制;鼓励外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天津自贸区发起管理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
构建对外投资服务平台。鼓励京津冀区域的企业和个人在天津自贸区成立机构,确立对外投资主体地位,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合作,自担风险到各国各地区自由承揽项目,减少对外投资的外汇管制。
增加银行保险机构类型。鼓励京津冀区域的民间资本到天津自贸区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等金融机构,允许开办外币离岸业务;鼓励京津冀区域的保险机构到天津自贸区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培育发展再保险市场。
推进金融产品全面创新。鼓励京津冀区域的金融机构在天津自贸区设立分支机构,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试行资本项目限额内可兑换,自主开展直接投资、并购、债务工具、金融类投资等交易;鼓励京津冀区域的企业借助天津自贸区的分支机构到境外发行本外币债券,减少审批和规模限制,所筹资金根据需要调回使用;鼓励京津冀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到天津自贸区开户,按照规定双向投资于境内外证券期货市场,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实现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和资本项目可兑换。
提升金融租赁发展水平。鼓励京津冀区域的企业到天津自贸区共同建设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设立中国天津租赁平台和中国金融租赁登记流转平台,推进租赁资产登记、公示、流转等,允许融资租赁企业开展主营业务相关的保理业务和福费廷业务,支持租赁业境外融资,鼓励各类租赁公司扩大跨境人民币资金使用范围。
建立国际航运融资中心。鼓励京津冀区域企业发展航运金融、航运保险业,共同在天津自贸区建设中国北方国际航运融资中心;鼓励京津冀区域的航运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等航运服务中介机构在天津自贸区设立营业机构并开展业务。
完善专利仓单交易功能。鼓励京津冀区域企业和个人开展知识产权跨境交易,创新知识产权投融资及保险、风险投资、信托等金融服务,推动建立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机制;鼓励京津冀区域的期货交易所在天津自贸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业务,扩大期货保税交割试点品种,拓展仓单质押融资等功能,推动完善仓单质押融资所涉及的仓单确权等工作。
促进科技金融快速发展。鼓励京津冀区域的地方政府共同出资,与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形成合作机制,联合国内外知名股权投资机构在天津自贸区共同成立创投基金,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交易市场。
推动交易市场区域联合。鼓励京津冀区域的产权交易市场、技术交易市场、排污权交易市场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天津自贸区内开展合作,促进交易市场区域一体化。
高岚华:组建京津冀金融联合体
建立公共政策联合体。京津冀作为全国最大、综合性最强、示范带动作用最突出的深化改革试验区,在政策设置上要有重大突破和创新。为了使政策设计更加贴近三地的实际,三地要作为一个政策靶点出现。一是联合组建金融研究院。吸收三地的知名专家、学者和有建树的实际工作者,尽快组建强有力的金融研究机构,广泛借鉴国内外金融创新的有益经验,全面结合经济创新和产业转型的有效需求,深入探求新形势下金融支撑的着力点和发力点,为国家制订京津冀一体化金融政策超前研究、系统研究、细化研究,共同争取最大的政策空间、发展空间和利益空间。二是联合组建金融政策联动机构。京津冀要打造高效的金融服务运行体系,必须打破金融壁垒,取消歧视性政策,实现协同发展区内各经济主体的平等对待。要取消跨区限制,实现三地资金的自由流动;要取消规模限制,把三地作为一个信贷区域对待;要保持高水平的存贷比,使自有储蓄资金不致外流;要共同引导信贷资金支持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建设国际领先的创新型产业体系。三是联合组建金融规划谋划体系。三地要自觉摒弃“一亩三分地”观念,树立大局意识和大区意识,统筹谋划京津冀金融格局,尽快制订一体化金融发展中长期规划,明确方向、目标、重点和任务。
建立机构创新联合体。一是组建京津冀投资银行,在争取国家支持的基础上,根据经济规模和资金需求,京津冀三地政府可按3∶3∶4比例出资筹建。二是组建进出口银行,在争取国家支持的基础上,京津冀三地政府出资与国外有实力、有影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资,在天津自贸区筹建进出口银行,开放离岸金融和资本账户,吸收更多的国际资本支持京津冀的国际贸易。三是组建京津冀产业发展基金,并保持相应的资金规模,确保产业转型和产业创新的资金需求。四是组建京津冀产权交易中心,高水平设计好OTE柜台交易规则,有效盘活现有资产特别是闲置资产,实现资产证券化。五是组建京津冀结算平台和清算平台,最大限度地提高金融服务的便利化。六是在天津自贸区组建京津冀金融服务中心,使国际金融更好地与国内金融接轨。七是组建京津冀民间资本投资服务中心,把大量自由的民间资本导入正常流通渠道,通过制度创新使民间资本和民间可变现财产转化为投资,支持经济建设和经济发展。
建立体制保障联合体。一是要搭建政府间合作平台,构筑合作体系,进一步加强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形成上下左右互联共通的推助格局,发挥行政资源对金融经济的促进作用。二是要建设国际一流的信用体系和信用平台,放大金融的信用效应。三是要健全和完善风险管控机制,把有限的资金用好、用足、用在刀刃上、用出最大成效。四是要打造良好的金融秩序,使资金和资本流动各行其道、畅通无阻、井然有序。
李铁:建立京津冀一体化金融平台的建议
京津冀金融一体化发展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要求,而以互联网为依托建立京津冀一体化金融平台,是实现京津冀金融一体化的重要途径。
方案设计。京津冀金融一体化最简单也是最直接的方案,就是由京津冀三方共同建立一个依托于互联网的金融平台。平台以机构对机构的形式出现,将三地所有金融机构的牌照都挂在网上;另一部分是企业部分,这部分企业名单可以由政府提供一部分,还有各家机构通过授信审批的而没有资金放款的企业。通过平台京津冀三地金融机构和企业实现直接对接。对于加入金融平台的企业和金融机构,都要收取一定比例的诚信保证金,保证金可以固定一个数额。
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第一,平台建立。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建立是京津冀金融一体化发展的关键。建议由三地协商联合成立,由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自愿加入。互联网金融平台只通过收取费用维持运营,而不承担其他银行经营方面的风险。当然,这个平台也可由京津冀三地政府投资成立。第二,风险控制。京津冀三地金融一体化发展中的风险,仍然由各机构自我控制。互联网金融平台和一体化银行平台不提供任何风险承诺。第三,监管。京津冀三地金融业务监管,建议仍实行属地化管理,即以原机构为主,但要突破一些限制,如三地间金融机构设置问题,三地间银行业务开展问题,三地间银行业间的结算。其中,三地的金融机构设置比较关键,要允许天津、河北的银行到北京设立分支机构。
三点建议。第一,加快京津冀三地金融机构整合。建议由京津冀三地所有银行发起成立京津冀一体化发展银行,可以由北京银行、天津银行、河北银行发起,其他在三地设有机构的银行自愿参加。或者指定一家国有大型银行出面组建。银行可以实际注册,但在目前情况下,可以以互联网金融为依托采用银团的形式组成,不需要实际注册,只是需要投资时,有机构与客户对接。第二,加快京津冀三地企业资源整合。目前北京的信贷资源已经相当紧张,而津冀两地均显不足。天津和河北大量企业贷款难。京津冀金融一体化可以让三地企业共享三地金融资源,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调剂资金余缺,对接资金供求。第三,加快三地金融从业人员交流。北京、天津拥有大量的金融从业人员,对于人员的整合,可以通过具体的业务来实现。如:北京的许多银行对河北的项目感兴趣,自然就会组织人员到河北去开展业务。而银行间也需要通过一些业务的对接,实现人员的沟通与交流。
王学龙:全面推动京津冀金融服务一体化
寻求合作切入点,全面推动京津冀金融服务一体化。首先,在金融市场方面实现支付结算系统、产权交易市场以及票据市场等一体化,进而实现整个京津冀区域经济的一体化。其次,在金融机构合作方面推动金融资源的一体化。在现有框架下,可以从同业拆借、异地委托贷款、银团贷款等银行资产业务入手,通过签订协议,在资金保证、定价机制、贷款安排、信息沟通等方面达成一致,为金融资源的跨区域流动提供渠道。再次,应积极鼓励区域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跨地域参股、组建跨区域商业银行和金融控股公司,进而提高区域内商业银行的整体实力。第四,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助力京津冀金融合作一体化。京津冀金融资源整合需要构建统一的征信体系,为金融机构跨区域选择客户提供信用信息,推动跨区域业务的开展。人民银行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管部门,三地人民银行借助京津冀经济一体化的东风,力求使征信体系更完整、信息更准确,共同培育面向整个区域的现代化信用服务业。
(此文由本刊编辑部高钟庭整理,题目系编者所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