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的特征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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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的特征

辩论的特征范文1

关键词:电子商务 商务模式 M2C B2C C2C

中国的电子商务从1997年开始发展至今已有15年,随着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应用成熟,人们越来越习惯于从网络上购物消费,许多商家甚至制造厂家也积极进入电子商务开始网上销售,网络消费占社会总消费的比重迅速扩大。随着网络消费习惯的养成和网络信用体系建设的进一步成熟,一代代新网民的不断加入和成长,在未来,我们将可能进入全面网络消费的时代。

全面网络消费时代是相对于传统商业模式的概念,代表着全社会大部分的消费行为是通过网络经由电子交易完成,网购交易成为社会的主流消费模式,是随着社会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进步,在未来可能实现的一种社会状态,其特征在于:

1、人民消费购物普遍成熟而理性,其交易行为大部分在网络通过电子交易预定提前完成,消费过程从容不迫,井然有序。

2、制造商服务商全面参与电子商务,通过网络直接销售所生产的大部分的产品和服务。

3、电子商务平台有效撮合消费者和制造商各种商品的对接交易,如大件商品汽车、家具的预订交易,以及日常消费用品的储值卡模式销售。

我们可以预计到到,未来全面网络消费时代里人们会通过电子商务直接和生产商购买所需的大部分商品,这种电商模式也称之为M2C,M2C即Manufacturers to Consumer(生产厂家对消费者),生产厂家(Manufacturers)直接对消费者(Consumer)提供自己生产的产品或服务的一种商业模式,其特点是流通环节减少至一对一,销售成本降至最低,制造商可能实现精益零库存模式生产和管理。在电子商务的信用体系建设领域,M2C相对B2C和C2C有着天然的规模优势,制造商信用方面明显更容易得到消费者认可,而且产品销售过程一对一直接操作,自然减少了了中间出错和纠纷的可能,更能保障产品的品质和售后服务的质量。

当然这里全面网络消费时代和M2C电商模式还只是愿景,中国电子商务的现阶段实际是C2C仍然占主导地位,但是从发展的观点来看,电子商务模式的变化趋势可能是,中期逐渐过渡到B2C,远期再发展到M2C,未来全面网络消费时代的电子商务主流模式将是M2C,这是利益竞争兼并和产业链控制整合的结果。

其实从中国电子商务模式近几年的发展变化我们可以看出一些迹象,受制于网络普及和信用手段缺失,早期的B2C、C2C的网购交易发展一直不温不火,2003年B2C行业占整个网购市场规模35.2%,超过C2C市场的一半,但随着2003年淘宝网横空出世,C2C市场开始发力,这期间伴随着网络支付手段、物流配送,以及诚信体系的逐步改进完善,C2C发展迅猛,一时引领电子商务发展潮流,更抢占了B2C的大半市场份额,从2003年开始B2C占网购市场份额逐年下降,2007年已低于10%,B2C陷入低谷,但从08年开始,B2C网购交易在资本推动下开始反弹,08、09尽然比例仍然低于10%,已呈现上升趋势,至10年,B2C网购交易增长更是迅猛, 不仅B2C占网购市场比例超过10%[1],B2C最大份额的综合类电子商务平台网站京东商城销量更是首破100亿元,垂直型B2C网站纷纷创建并吸引大量风投,如凡客诚品等网站也取得不错的成绩,许多传统企业如苏宁、国美也开始加入B2C电子商务,就连淘宝也创建天猫商城走靠拢B2C的路线,行业内对B2C增长持强烈乐观态度,并预测B2C发展最终将取代C2C。

分析其原因,在电子商务网购市场启动时期,C2C的中小卖家对市场反应跟更加灵敏,经营方式自由、竞争策略灵活,占据了先行优势,开拓激活了电商市场,启迪培养了早期大众网络购物消费习惯,使电子商务发展并充满活力,C2C做出了特别的贡献。

但是当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利益的竞争兼并吸引相关企业纷纷加入,我们看到苏宁、国美等传统线下企业受到电商的竞争挤压,倍感压力,转身利用自身优势也加入线上竞争,还有物流企业本身作为电子商务产业链一个环节,但顺丰、申通等快递公司不想受制于人,为了提高自身竞争力,也纷纷自建电子商务平台,而电子商务企业自建物流体系早不是一个新鲜话题了[2]。这些都表明,电子商务发展到此时,产业链上下游控制整合,竞争更进一步加剧,运营方式同质化,最终还是需要以实力来定夺。

在新一轮的严酷商业竞争环境里,B2C的商家相对C2C中的中小卖家无疑更具有规模优势,对资源和商品有更强的掌控能力,能提供更低的价格和更好的服务,相对于中小卖家他们位于产业利益链的上层,C2C的中小卖家在更强势的资本对手面前,市场空间会逐步被消减和挤压,这是业内预测B2C发展会取代C2C位置的原因。另一个原因C2C的中小卖家少量微利的运营方式,使得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难以达成一个有效的盈利模式。导致电商企业自身的发展受到影响,所以我们看到有C2C网站往B2C模式靠拢和转变的趋势,归根结底还是由于中小卖家的实力不够,当市场发展到更高阶段,不具备规模优势而趋于淘汰。

辩论的特征范文2

[关键词] 编辑活动 “媒介间性” 编辑规律

[中图分类号] G2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5853(2012) 02-0026-03

[Abstract] “Intermediality”is the abstract and generalization of the relations of editing activities’object. It means the different editing activities’object ―media―have interaction with each other. This kind of interaction manifests in three aspects: coexistence and complementary, interaction, and transformation. “Intermediality”is not only the laws of editing activities’object, but also the feature of editing activities. It is important for us to realize this law and the features.

[Key words] Editing activity “Intermediality” Editing law

在当代编辑学研究中,主客体关系视角已经成为编辑活动规律研究的主要思路之一。由此出发得出的观点――编辑活动是一种由编辑主体和编辑客体交互作用的文化创构实践活动,被学界普遍认可。但是,由于研究者对编辑活动主客体元素的认识不同,因此形成了不同的编辑观。其中,王振铎先生的媒介文化缔构编辑观广受关注,影响深远。尤其是他最近提出的编辑活动的“媒介间性”特征,引人注目。他在《编辑学理与媒体创新》一书中指出,编辑活动“媒介间性”特征的发现是编辑学研究60年的重要成果之一。他说:“在‘逝者如斯’的人文传播历史中,图书、报纸、期刊诸版本,广播节目,电影银幕,电视、网络频道与手机荧屏等各种媒介载体,无不突出显示着应该称之谓‘媒介间性’的多重交互性特征。”[1]但是,对于什么是编辑活动的“媒介间性”特征,编辑活动为什么具有这一特征,编辑活动这一特征的发现有什么意义,王振铎先生没有作深入阐释。本文尝试从以上三个方面对编辑活动的“媒介间性”特征进行初步论述。

1 编辑活动“媒介间性”特征的内涵

“媒介间性”特征是从整体视野对编辑活动客体对象关系的抽象概括。在此前的编辑活动主客体关系研究中,研究者更多地强调编辑活动主体元素间的相互作用关系,认为由作者、编者和读者构成的主体作用关系是编辑实践的内在动力源泉。例如,王华良先生认为:“编者、作者、读者之间反映作品供需矛盾的关系,得到什么样的调节和整合,最终决定着编辑活动的得失盛衰。”[2]也有研究者深入论述编辑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作用关系,认为主体在作用客体的同时,也受到客体的影响和制约,编辑主客体之间作用关系是编辑活动的基本矛盾。例如,杨焕章先生认为:“编辑主体和编辑客体之间的矛盾是编辑活动的基本矛盾。编辑主体和编辑客体之间的矛盾普遍存在于一切类型的编辑活动之中,而且普遍地存在于每一具体的编辑活动过程之中。”[3]但是,很少有研究者认识到,编辑客体之间也存在相互作用的关系和交互作用的特征。所谓编辑活动的“媒介间性”关系,就是指不同的编辑客体――媒介,在共时和历时的编辑实践中存在着交互作用的关系。这种作用关系至少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共存互补性。无论是共时的编辑实践,还是历时的编辑实践,由编辑主体元素所创构的编辑客体――媒介,都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共容互存的。从历时的角度来看,一种媒介的出现,并不是以另一种媒介的必然消亡为前提的。相反,新媒介的出现总是离不开旧媒介的影响和推动。比如,期刊的出现没有终结图书的发展,而图书是期刊发展的源头。电视的出现没有宣告广播媒介终结,同时电视媒介的发展也离不开广播媒介的基础。网络媒介的出现更是如此。从共时的角度来看,不同类型媒介分属不同的符号模式和媒体模式。它们之间具有不可替代的互补性。电视具有实时直观的媒介特性,书籍具有深度见长、易于保存的深阅读个性,广播具有听觉灵敏、生动传真的媒介个性。与此同时,它们之间在同题的表达上又有着共通的空间。由此可见,共存互补的“媒介间性”特征,不仅是现实媒介多元共存的写照,而且也是其间际性关系的一大特征。

二是交互作用性。由编辑实践所缔构的媒介,不仅具有静态意义的共存互补性,而且具有动态意义的交互作用性。它们之间,不仅互补,而且互动;不仅共存,而且共生。以“影视后出版现象”为例,可以看出不同媒介之间不是相互割裂的共存,而是交互作用的共生;不是符号模式意义的浅层互补,而是精神多维交流意义的深层互动。这就是图书出版能够催生影视制作,影视剧热播能够带动图书出版的真正奥秘。针对这一现象,王振铎先生指出:“文学和影像之间存在着很强的对话性和互文性。文学是影像改编的前提和基础,影像改编则推动文学的进一步发展和传播。影像改编的屏幕化将静态的文本阅读变为动态的影像欣赏,通过影视媒体普及文本。”[4]媒介间的交互作用,不仅可以从影视传播和文本出版中找到例证,而且可以从报纸和图书出版互动、电视和网络互动、报纸出版和网络出版融合中找到例证。当代报纸编辑发展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报网互动并走向融合:报纸编辑可以从网络媒体中寻求信息,设置议题,网络媒体又可从报纸报道中得到支持,加强网络舆论。很多报纸编辑在网络上设置“焦点网谈”之类的网络话题园地,然后将其中的精华内容编辑为报纸同名栏目,这正是报纸和网络两种媒体交互作用的生动体现。正如范志忠所言:“作为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的杂交,线上与线下的两栖,印刷工业与互联网工业的混血,‘报网互动’无疑有力地促使了报纸传播技术的飞跃,极大地拓展了报纸的时间、空间概念,使得报纸也像网络一样,具有了直播、互动、链接、超越时空限制的功能。”[5]从相反的角度来讲,报纸同样以自身的优势实现了对网络传播的影响延伸和推动。

三是转换生成性。转换生成性是编辑活动“媒介间性”特征的最高层次,意谓不同媒介在编辑主体元素的主导作用下可以相互转换形态,实现同一主题或相近主题内容的不同媒介形态表达。当下流行的“全媒体”出版,由编辑主导,将同一主题内容以传统书籍、网络、电子书和手机等不同媒体形态同步出版发行,实际上正是媒介间转换生成性的表现形式。我国最早开启“全媒体”出版的是,2008年长江文艺出版社联合“中文在线”,将长篇小说《非诚勿扰》以图书、网络、手持阅读器和手机阅读四种媒体形态同步出版。之后,《贫民窟的百万富翁》《我的兄弟叫“顺溜”》等图书都相继采用“全媒体”形式出版发行。“全媒体”出版的最高形态是“三网”融合背景下多媒体数据库产品的编辑出版。在这样一个平台上,传统文本、影像、期刊、网络等不同的媒介形态在共有数据库的基础上可以实现自由剪辑组合和自由转换生成,由此所形成的媒介间交互作用的特征在编辑主体的作用下,也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展示。笔者以为,“全媒体”出版和三网融合的实质,就是在编辑主体元素主导作用下实现不同媒介的转换生成,形成同题多媒体形态表达,从而最大程度地编辑整合、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

2 编辑活动“媒介间性”特征的存在依据

编辑活动作为一种主客体交互作用的媒介文化缔构活动,缔构的对象和目标是媒介。编辑活动不同于作者创作活动之处就在于,作者的文化创构活动是单个稿本的创造,而编辑活动是在单个稿本基础上的组合构造。这种缔构活动的结果,就是形成媒介。需要注意的是,编辑活动的缔构性在不同的媒介创造过程中表现内容不同,表现方式不同,缔构或组构的程度各不相同,有强弱之分,有轻重之别。报纸和期刊是编辑对众多作者作品的组构结果,其缔构性最强;网络、影视次之;书籍缔构和组构性相对较弱。但是从编辑本质来讲,书籍作为媒介是由编辑在作者创作稿件基础上进行缔构而成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媒介缔构是编辑活动的本质。而在整个编辑活动中,作为编辑活动客体元素的不同媒介,又具有“媒介间性”特征。编辑活动之所以具有这一特征,原因有三。

一是由媒介媒体模式的个性决定的。不同媒介具有不同的媒体模式,不同的媒体模式由不同的符号模式构成。任何一种媒体模式在具有媒体共性的同时,又具有自身的个性特点。这就决定了不同媒介间具有共存互补性,即任何一种媒介都有不可替代的一面。即使高速发展、广受欢迎的网络也有先天难以避免的传播个性缺陷。美国学者伍尔夫曾经指出,在网络时代,人类的“阅读大脑”将变为“数字大脑”,而这个习惯了即时可得的和貌似全面的屏幕信息的数字大脑对人类而言“还不知道结果是好是坏”[6]。

二是由编辑活动的“主体间性”决定的。构成编辑活动的作者、编者和读者三个主体元素之间具有“主体间性”特征。在编辑活动过程中,编者、读者和作者之间彼此交互作用,相互影响,围绕内容创构最终形成媒介。正是因为三者围绕媒介创构的主体交互作用,人类媒介文化的编创活动才得以生生不息,绵延不绝,永续发展。主体间交互作用的发生,是通过人类共通的媒介空间实现的。这就决定了媒介在认识、使用、理解和创构之中,彼此存在交互作用。换言之,媒介的交互作用,实质是主体间交互作用的表现。编辑活动的主体元素之间,如果不存在“主体间性”,也就不存在“媒介间性”。

三是由编辑活动传播讯息的规律决定的。编辑创构媒介的目的是传播讯息。不同媒介的讯息传播广度、深度和速度,往往表现出不同的方式、特点和形态。编辑为了更好地完成讯息传播,实现讯息传播增值,满足不同受众层次的需要,就会不断综合和整合不同媒介的讯息传播特点,对媒介进行整合创构,集合利用,甚至创造出新的媒介。其结果就是媒介的交互作用和转换生成。

3 编辑活动“媒介间性”特征的意义

“媒介间性”特征是贯通编辑活动历史的编辑客体作用规律,是编辑活动的整体特征之一。认识和发现这一规律、特征,对于我们做好当下编辑工作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媒介间性”是解释当下编辑活动中媒介融合现象的理论依据。从报纸与图书的内容转换生成,到报纸和网络的报网互动,影视和出版的互动传播,再到最高层次的全媒体出版、三网融合,由“媒介间性”造成的媒介融合现象,不仅是当代媒介发展中最有影响的实践特征,而且也构成了编辑活动最为生动的变革图景。当代编辑学研究和传播学研究都在高度关注和描述媒介融合现象。但是,很少人追问媒介融合这一现象的内在动因。换言之,为什么会出现媒介融合现象,媒介融合的理论依据何在,如何用理论来解释媒介融合这一现象。编辑活动的“媒介间性”特征,正是解释媒介融合现象的理论依据。正是因为编辑活动的“媒介间性”特征,编辑创构的媒介之间存在共存互补、交互作用和转换生成关系,不同的媒介在编辑活动中才走向互动,并最终走向融合。与此同时,在媒介融合背景下当代编辑模式发生重构,编辑思维面临提升,这些变化也无一不与编辑活动的“媒介间性”特征相关。

“媒介间性”特征的认识和发现是对编辑活动基本规律研究的进一步完善,提示我们要深化和拓展对编辑活动基本规律的认识和探索,尤其是要打破主客体二元对立的传统观念,站在对规律性和趋势性探讨的高度,全面审视编辑活动构成要素的内在运行机制和外在表现形态。此前编辑学研究比较重视编辑主客体之间的交互作用,忽视编辑客体的作用关系。殊不知,编辑客体之间也存在交互作用关系。正在日益泛化的“出版”概念和备受关注的“全媒体”出版理念都反映出,编辑活动的基本规律不仅存在于编辑主客体的交互作用,而且体现在客体媒介自身发展的规律上。编辑活动的“媒介间性”特征,是我们在认识编辑“主体间性”特征,即主体交互作用关系后的又一发现。它是对编辑活动主客体作用关系认识的进一步深化。由此,我们可以将编辑活动的内部运行规律归纳为三个维度:一是编辑主体间的作用关系,二是编辑主客体的作用关系,三是编辑客体的作用关系。编辑只有深刻地认识和把握这些作用关系,并将这些认识抽象概括到理论层面,才能够更自觉地遵循规律,提升和变革主体,从而实现主客体的协同发展。

注 释

[1][4]王振铎.编辑学理与媒体创新[M].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10:12,12

[2]王华良.再论编辑活动基本规律[J].编辑学刊,2006(3)

[3]杨焕章.编辑主体和编辑客体[J].大学出版,1998(4)

[5]范志忠.论“报网互动”的发展态势与传播特征[J].新闻与传播研究,2008(1)

[6]练小川.数字时代的阅读[J].出版科学,2009(2)

辩论的特征范文3

早在二千余年前,《内经》构建了中医学的理论体系的基础,同时也确立了“天人合一,形神合一”中医整体医学模式的基本精神。本章通过对人类医学模式的历史变迁过程的探讨、中医整体医学模式与现代医学的生物-心理-社会模式的对比分析,揭示了中医学整体模式以其丰富的内涵而独具前瞻性,其科学价值与现实意义至今仍具先进性,是西方医学模式的转型中追求的目标。重新审视中医医学模式的科学价值与特色,对探索如何发展中医学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医学模式 中医整体模式

模式作为一种学术术语,在不同学科领域有其不同的内涵,它既可是思想体系,又可是思维方法,具体在医学领域里称之为医学模式。医学模式是人们在医学实践中观察、分析和处理有关人类健康和疾病问题的观点和方法,是一个历史范畴,反映着一定历史阶段医学发展的特征、水平、趋势和目标[1]。中医无医学模式一词,但《黄帝内经》(简称《内经》)中即明确提出“医道”,是指导中医学发展方向和实践方法之意,其意义同于医学模式[2]。

1 医学模式的历史变迁[3~5]

医学模式的变迁反映了社会文明的进步。远古时代,人们认为世间的一切是由超自然的神灵主宰,疾病乃是神灵的惩罚或者是妖魔鬼怪附身,故把患病称为“得”病,对待疾病则依赖巫术驱凶祛邪,而死亡是“归天”,是灵魂与躯体分离,被神灵召唤去了。这种把人类的健康与疾病,生与死都归之于无所不在的神灵,就是人类早期的健康与疾病观,即神灵主义医学模式[3]。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类对世界本质认识的不断提高,开始认识到世界并非神灵创造,人类疾病也非神灵所为,逐渐形成了自然哲学医学模式,人类开始以自然哲学理论解释健康与疾病。如中医学以《内经》为标志,形成了完整的理论体系,体现以“整体观念、审证求因、辨证论治”思想为特色,以“天人相应”“阴阳五行学说”为说理工具,以“脏腑经络理论”“七情致病”等为核心的中医整体医学观,将健康和疾病与外界环境以及心理活动联系起来进行观察和思考。“中医医学模式”属于自然哲学医学模式范畴。15世纪的欧洲文艺复兴运动,带来了社会变革。瓦特发明了蒸气机,使机械生产代替了手工生产,掀起了产业革命的浪潮。顿时,机器似乎成了无所不在、无所不能的神。那时起主导和进步作用的哲学思想也与机器分不开,这便是机械唯物主义。在“机械文化”的影响下,盛行着以机械运动解释一切生命活动的观点,如把人体看成是由许多零件组成的复杂机器,心脏是水泵,血管是水管,四肢活动是杠杆,饮食是给机器补充燃料,大脑是这架“机器”的操纵盘,等等。法国医生拉马特利编著《人是机器》一书,认为人是一架自己发动自己的机器,体温推动它,食物支持它,疾病是因机器某部分失灵,需要修补完善。这种以机械论的观点和方法来观察与解决健康与疾病问题的状况,在当时是一种普遍倾向,这就是机械论医学模式。从18世纪下叶到19世纪,自然科学领域涌现出一系列重大发现。显微镜的发明,创立了细胞学说;进化论和能量守恒定律的发现,动摇了形而上学、机械唯物论的自然观;工业化、都市化导致的传染病问题日益突出,推动了细菌学的发展,人们不仅发现了细菌的存在,而且通过培养基认识了一些使人致病的细菌;与此同时,一些医学基础学科,如生理学、病理学、寄生虫学、药理学、免疫学等都在蓬勃发展。生物学的长足进步,促使人们开始运用生物医学的观点认识生命、健康与疾病。关于健康与疾病的认识,抛开人的社会属性,而把人作为生物学的人体,认为健康是宿主(人体)、环境与病因3者之间动态平衡,这种平衡被破坏便发生疾病。这种以维持生态平衡的医学观所形成的医学模式,即生物医学模式。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医学科学有了更大的进步,一些由生物因子(细菌、病毒、寄生虫)所致的疾病已被控制,而另一类疾病,如心脑血管疾病、肿瘤、精神病等,已成为人类健康的主要危害。同时,人们还惊讶地发现,曾经为人类健康作出过重大贡献的生物医学模式,在这些疾病面前显得束手无策。因为这类疾病的发生原因主要不是生物学因素,而是社会因素或(和)心理因素所致。(这个问题,中医学早在《内经》时代,就说得很清楚了,而现代医学直到今天才刚刚认识到。)于是,20世纪70年代,WTO提出了综合生理、心理和社会因素对人类健康与疾病影响的医学观,这就是现代整体医学模式,即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

从医学模式变化发展的趋势上看,它在迂回曲折中朝着科学、理性和综合方向发展。从神灵主义医学模式、自然哲学医学模式向近代生物医学模式发展,是向科学方向发展。从近代生物医学模式向现代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发展则是向整体医学模式方向发展。

2 中医医学模式的特色

《内经》构建了中医学的理论体系的基础,同时也确立了中医医学模式的基本精神。因此中医学模式构筑于中国传统文化的自然观及其方法论之上,反映了中医在观察、分析和处理人的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过程中的基本观点和方法。其特色地体现在:①“天人合一”“形神合一”的健康观:中医学对健康的认识,强调人与自然和社会环境(天)3者处于和谐状态,谓之“天人合一”。同时更强调人体本身(形)与神志功能(神)要处于和谐统一的状态,谓之“形神合一”。如此,人就是健康的。《素问·上古天真论》记载:“恬淡虚无,真气从之;精神内守,病安从来?”。②邪正交争、阴阳失调的疾病观:健康的人,“天人合一”“形神合一”,中医称之为“正气”,致病邪气作用于人体,形成了“邪正交争”的局面,正邪这对矛盾可通过机体自身的调控,正能胜邪,则维持着健康状态,即《素问·刺法论》:“正气存内,邪不可干”“邪之所凑,其气必虚”,在正不胜邪的条件下,打乱了天人、形神的和谐状态,人体就会患病。《素问·阴阳应象大论》云:“阴阳者,天地之道也,万物之纲纪”。中医学认为,生命运动的过程是阴气和阳气相互运动变化的过程,健康意味着人体阴阳处于动态平衡状态,谓之“阴平阳秘,精神乃治”。 一旦邪正交争的结果使阴阳处于失衡状态,即阴阳失调,人体就会患病。中医在认识和治疗疾病上,自古秉承“谨察阴阳之所在而调之,以平为期”的祖训,道理就在于此。③治病求本、未病先防、既病防变的防治观:“治病求本”,就是寻找出疾病的根本机制即“阴阳失调”而治疗。在此前提下,治和防如何处理呢?中医强调“未病先防、既病防变”的防治观。《素问·上古天真论》记载:“恬淡虚无,真气从之;精神内守,病安从来?”。《素问·疏五过论》曰:“圣人之治病,必知天地阴阳,四时经纪,五脏六腑雌雄表里,刺灸贬石,毒药所主,从容人事,以明经道。贫富贵贱,各异品理,问年少长,勇怯之理,审于分部,知病卒始,八正九候。”如此则“诊必副矣。”

在医学模式转变过程中,人们发现,中医医学模式在内容上较之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更加丰富和全面,包含了作为完整的人的健康和疾病的各个基本方面,对现代医学由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转变,促进中西医学共同进步,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与指导意义。

首先,从研究对象[6]上讲,虽然都把具有精神、心理及社会因素把人作为医学模式的核心。但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则侧重于生物物质形态(空间结构)及由此形态负载的功能研究;中医学自古以来就秉承天人合一、形神合一的健康观,它所治疗的对象是打乱了天人、形神的和谐状态的“阴阳失调”的人,防治疾病一贯重视人的精神、心理及社会因素。而且,中医学理解的“生命”,比“生物”更深刻,中医研讨人的生命活动机制,侧重于功能过程,涉及健康、疾病的深层本质。它是一个以病人为中心取代以疾病为中心的医学模式;是以促进健康,防止疾病,提高生活质量为宗旨,代替以单纯防治疾病为目标的医学模式;是一种从人们生前到死后持续性照顾,而非断续性的只在患病期间治疗的医学模式。

其次,从医学模式的基本特征[7]上讲,两种模式都强调人的疾病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中医学在几千年的医疗实践,一直把人置于天地之间,放于社会之内,把人作为自然、社会中的一员。《素问·宝命全形论》曰:“人以天地之气生,四时之法成”“人与天地相参,与日月相应也。”由于人生活在天地之间、六合之内,形神活动不可避免地受到环境(包括自然和社会)的影响。因此,置人于自然、社会环境的变化之中,以分析其机能状态,并结合其所在的环境变化,因人因时因地制宜,强调个性化治疗,这也是中医学精髓所在。

再次,从考察视角上看,中医学从综合角度考察疾病,重视人体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功能活动。“整体观念、辨证论治”思想贯穿认识和治疗疾病全过程。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则以系统思维的方式,把研究对象作为一个系统整体,把人的健康和疾病置于生物、心理和社会因素三维结构中考察。对“环境”的认识[7],中医医学模式认为环境包括自然、社会两大环境及其统一,而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只标明社会对人类健康的影响,显然,“环境”比“社会”更全面。

3 小结

本文通过对人类医学模式的历史变迁过程的探讨、中医整体医学模式与现代医学的生物-心理-社会模式的对比分析,揭示了中医学整体模式以其丰富和全面的内涵而独具前瞻性,其科学价值与现实意义至今仍具先进性,是西方医学模式的转型中追求的目标。重新审视中医医学模式的科学价值与特色,对探索如何发展中医学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冀中,高德馨,张洪涛,等.医学模式[M].北京:北京医科大学中国协和医科大学联合出版社, 1990:3.

[2]薛崇成,杨秋莉.中医的医学模式与中医学心理学[J].亚太传统医药, 2006,1:32.

[3]张桂芝,董兆举.医学模式演进与哲学思维[J].西北医学教育,2006,14(5):507.

[4]户明和.从医学模式的转变看中医药发展前景[J].中医药管理杂志.2006,14(3):41.

[5]孙之镐.从现代医学模式的转变看中医学的发展[J].湖南中医药导报,2003,9(3):1.

辩论的特征范文4

关键词:民事诉讼;辩论主义;辩论原则;处分主义

0引言

辩论主义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学中一个重要的基本概念,也是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之一。目前,“主张我国民事诉讼中引入辩论主义似乎已成学界共识”,①但有关辩论主义与其紧密相关制度间的关系尚需进一步探讨。为此,笔者仅就这一相关问题予以粗浅探讨,力图与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区别开来。

1对辩论主义概念及其内容的解读

辩论主义是来源于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学的一个基本概念,其基本含义是法院只能以当事人提供的诉讼资料(事实和证据)作出权威性的判定。一般而言,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中,典型的如日本,德国等,“从理论上将民事诉讼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即要件、诉讼要件、权利保护要件(本案要件)。②”法院要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这一过程主要通过对要件、诉讼要件、本案要件的审理判断得以体现。也就是说“原告为了让法院对诉讼进行审理、判决,首先,诉讼必须适法提起;其次,一旦具备了要件,案件便系属于法院,但其系属在程序上必须适法。法院对诉讼适法系属的审理,称为‘诉讼审理’,作出的判决称‘诉讼判决’;最后,具备诉讼要件时,诉讼才能进入本案审理,即对本案要件的审理,其判决称为‘本案判决’。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不仅要在诉讼程序上作出判定,而且也要在非讼程序中作出判定。判定不但包括判决,还包括决定、命令。所以辩论主义适用于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但就辩论主义的主要作用领域而言,一般认为“辩论主义只适用于本案的审理,是否适法等事项应由法院作出判断,诉讼审理实行职权主义原则。”④因此,本文对辩论主义的探讨主要把视角界定在本案审理的范围。

如果以本案为视角,所谓辩论主义,是指法院只能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诉讼资料作出判决的一项原则。通说认为,辩论主义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第一,法院不能将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作为判决的基础。第二,法院应当将双方当事人无所争议的主要事实当然地作为判决的基础,就这一意义而言,法院也受自认(白)的约束。第三,法院能够实施调查的证据只限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证据(禁止职权调查证据)。⑤可见,辩论主义是把提供诉讼资料的权能和责任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原则。那么,如何理解它所包含的这三项内容呢?笔者以为,关键在于怎样考虑权能和责任的关系。就辩论主义所包含的三项内容而言,第一项和第三项内容体现当事人的权能和责任十分明显。一方面,当事人主张什么事实或不主张什么事实,提出什么证据或不提出什么证据的问题上,当事人享有支配诉讼资料的自由,在这个意义上当事人享有权能。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不进行事实的主张,或者进行了事实的主张但不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或是这些诉讼行为不妥当,就有可能承担败诉或其他不利后果的诉讼风险负担,从这个角度思考意味着当事人的责任。对于第二项内容,一般认为自认(白)与处分主义联系紧密,或是说当事人依据处分主义行使处分权的结果。但在这里我们应该把自认与认诺予以明确区分。自认一般是诉讼中对方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自认的对象是事实而不是其他,自认并不必然导致败诉;而认诺是当事人依据处分主义对自己民事权利进行处分,其对象是对方的诉讼请求。认诺一旦成立直接会导致败诉。对于第二项内容仍从当事人的权能和责任上考虑较为妥当。这是因为:首先,一方当事人主张某一事实,而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没有争议并予以承认,相当于是一方当事人积极的主张该事实,另一方则消极的提出该事实;双方对该事实均无异议,法院便可不去用证据调查予以查明就能认定某一事实的存在而直接作为裁判的基础,即“证据的要否由当事人决定”。⑥这当然地体现了当事人的权能,即当事人对诉讼资料的自由支配。其次,自认虽然免除了一方当事人提出证据去证明其主张该事实的责任,但对于作出自认的一方当事人来说,因该事实不利于己而被法院予以认定作为裁判的基础,这种不利后果的风险自我责任负担是潜在的。

如上所述,辩论主义是当事人有权能和责任提供诉讼资料的一项原则,其着眼点就在与当事人的权能和责任,而“权能和责任是互为表里的关系”。

2辩论主义在诉讼模式中的地位

对民事诉讼模式的概念以及诉讼模式划分的标准,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尚未形成通说。但认为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包括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这两种类型都得到一致的认同。在这两种对立的基本模式中,其包含的内容可具体总结为以下三个对立方面:①诉讼程序的进行;②诉讼程序的开始、终了以及审理对象的确定;③事实提供和证据提供。⑧当采当事人主义时,对这三方面又采有具体的称谓,其中对①的主导具体的称为“当事人进行主义”,即当事人主导程序的进行。对②的主导称为“处分主义”,即当事人在诉讼程序的启动、终结和审理对象的确定上享有主导权。对③的主导称为“辩论主义”,即当事人有权能和责任主张事实并提供证据。反之,采职权主义的在这三个方面又具体与当事人主义对立,采用了不同的称谓,其分别称为“职权进行主义”、“职权调查主义”、“职权探知主义”。即法院主导程序的进行、法院在诉讼程序的启动、终结以及审理对象的确定上享有主导权、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当事人没有提供的证据。

那么辩论主义是否决定当事人主义这一诉讼模式呢?从上述两大模式类型的内容比较可以看出,当事人主义它包含了当事人进行主义、处分主义和辩论主义这三方面的重要内容。置言之,当事人进行主义、处分主义和辩论主义都是当事人主义特征的体现,完整的当事人主义是这三者的有机统合。我们可以得出辩论主义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模式特性的一个重要方面的反映这样的结论,但并不能说辩论主义就等于当事人主义。辩论主义仅是当事人主义的一环,尽管这一环很重要。

3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的关系

辩论主义这一概念是由德国学者肯纳于1801年出版的《德国普通诉讼法提要》一书中所首创,而在德国普通法时代私法中并未将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详细的加以区分,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被看成是与处分主义为一体的概念,现在我们经常提的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都包含于处分主义当中,可见其与私权自治的联系十分紧密。

如果我们仅认为二者都是私权自治的体现,可谓有着共同的基础,那么,二者是否就是彼此包含、没有加以区分的必要呢?回答是否定的。随着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分离,对二者的区分也就显得十分重要。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所包含的内容中可以看到,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核心内容,两者集中的反映着当事人主义的主要特征。笔者以为,二者的区别也是相当明显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本质不同。辩论主义是把提供诉讼资料的权能和责任赋予当事人承担,承认当事人在收集诉讼资料的主体性和程序参与性;而处分主义则是尊重当事人在诉讼的开始、终了、审理对象的确定等方面的自治权。②适用范围及内容不同。辩论主义是与诉讼资料支配有关的一个原则,其适用于事实主张和证据提供方面;而处分主义则是与裁判对象有关的一个原则,其内容不仅包括程序方面,还包括实体方面,如诉讼程序的启动始于当事人的、诉讼程序开始后,当事人有权放弃诉讼请求、认诺诉讼请求、法院只能相应地在原告诉讼请求的质和量的范围作出判决等。③处分主义强调了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自由处分,主要从权利的行使角度加以规范;而辩论主义则是从权能和责任双重角度加以规制。

鉴于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在诸多方面存在的不同,两者各有其侧重面、适用范围乃至本质的不同,所以对两者采不同的称谓。更重要的是因为诉讼资料的收集与审理对象的确定是两个截然不同的问题,况且在诉讼模式这一大框架下,一个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两个方面既有可能一个方面采当事人主义,在另一个方面采职权主义,我们应明确区分这两个问题,也应明确各自的范围。所以,笔者以为,那种从广义上把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统称为辩论主义或处分主义,从而忽视了各自的侧重面,极易造成彼此界限不清,彼此混淆、包容的情况,这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是欠妥的、不科学的。

4辩论主义与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该条文被认为是辩论原则的法律依据,是对辩论原则的原则性规定。一般把辩论原则定义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⑩其主要内容一般认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主要的诉讼权利,即当事人也包括第三人对诉讼请求有陈述事实和理由的权利,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和答辩的权利。当事人借此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②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范围包括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③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形式包括书面和口头形式两种。④辩论原则所规定的辩论权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除特别程序以外,在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都贯彻着辩论原则,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⑤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

可见,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论原则与辩论主义无论是在概念,还是在内容,抑或在诉讼模式中发挥的作用都相去甚远,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原则。

这两者间的差别至少表现在:第一,着眼点不同。辩论主义的着眼点在于把提供诉讼资料的权能和责任赋予当事人;而辩论原则的着眼点就在于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问题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辩论的权利。第二,在诉讼模式中的地位不同。由于辩论原则着眼于当事人的辩论权,所以其无论是在职权主义下还是在当事人主义下都可以在民事诉讼法中加以规定,它并不反映某种诉讼模式的特征;而辩论主义是当事人主义的体现,是当事人主义重要的一环,反映着当事人主义的重要特征,其在职权主义下没有存在的空间与体制支撑。第三,作用范围大小不同。辩论原则规定的辩论权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主要作用于法庭辩论程序,即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就证据的真伪问题进行质证、辩驳、对质、辩论以及就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辩论的程序;而辩论主义只适用于本案审理。第四,法律后果不同。辩论原则规定的辩论权,其实质是一项权利。就权利而言,当事人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行使,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怠于行使或放弃行使辩论权,并不必然导致不利法律后果的负担;而辩论主义在实质上为当事人设定了应诉责任,保障了当事人诉讼程序的参与性,当事人为了使自己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判决支持,就必须进行事实主张和提供证据,否则必然面临着败诉的不利后果负担。

综上所述,辩论主义与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有着根本区别。那种通过比较把辩论主义概括为“约束性辩论原则”和把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概括为“非约束性辩论原则”的观点值得商榷。首先,这种观点把辩论主义的概念做了广义上的理解,认为辩论主义包括处分主义的内容,从而忽视了其侧重面乃至本质。其次,从民事诉讼中法院与当事人的角色分担的角度看,无可否认辩论主义的内容所包含的当事人的诉讼行为的确有约束法院职权的一面,但仅从这一方面考虑并得出结论显然是不全面的。因为从整个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分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面关系,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法院等各个主体之间的诉讼行为都应是彼此受拘束的。最后,即使这一概括或是说命题能够成立,由于辩论主义广义上包含了处分主义,那么照此逻辑,那种主张把我国民事诉讼中辩论原则改造成“约束性辩论原则”(辩论主义)的论说,毋宁说是主张诉讼模式的转变。

参考文献:

①熊跃敏.辩论主义:溯源与变迁——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与法院作用分担的再思考,载现代法学,2007(2).

②[日]中村英郎著,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新民事诉讼法讲义[M].法律出版社,2001:152.另可参见崔峰著.敞开司法之——民事制度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48-69.

③参见[日]中村英郎著,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新民事诉讼法讲义[M].法律出版社,2001:153-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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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华东师范大学慕课中心[EB/OL]..

[3][4]关于启动2011 年精品视频公开课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11]105号文件)[Z].

[5]张跃国,张渝江.透视“翻转课堂”[J].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

2012,(3).

辩论的特征范文6

【关键词】普通逻辑学;思维能力;论证观点

一、普通逻辑学的课程概述

普通逻辑学课程的主要内容是:首先阐述逻辑学的对象和性质;然后学习概念的内容(内涵和外延及其相互间的反变关系;概念的种类;概念间的关系;概念的限制和扩大;定义与划分);最后学习推理的知识(演绎推理;非演绎推理)以及普通逻辑的基本规律;课程重点在于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和三大基本规律的学习。

(一)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的学习内容。概念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或特有属性的思维形式。判断是对客观事物情况有所断定而且对周围现实的真假有所反映的一种思维形式。推理是依据已知的判断得到新判断的思维形式。它们在普通逻辑学课程中是基础而重要的,故而要求学生全面掌握并且有所侧重。

1、概念。在授课过程中,着重讲解让学生了解什么是概念,理解概念的两个基本的逻辑特征:内涵和外延。从而识别不同种类的概念,特别是学会区分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接着理解并识别概念外延之间的各种关系,能够熟练地使用欧拉图表示两个概念外延之间的各种关系。还要掌握具有属种关系的两个概念内涵与外延之间的反变关系。达到正确掌握概括、限制、定义和划分等明确概念的逻辑方法。并且学会识别并纠正常见的概念方面的逻辑错误。

2、判断。通过这个部分内容的教学,让学生明确判断的基本概念和逻辑特征。正确理解什么是性质判断,进而理解量项的含义,掌握各种性质判断的逻辑形式。而且要理解同素材的判断之间矛盾关系、反对关系、下反对关系和差等关系的含义,能够正确运用对当关系由一个性质判断的真假推知其他同素材的性质判断的真假。并且在了解判断的分类之后,要熟记四种性质判断主、谓项的周延情况。要了解什么是关系判断及关系判断的结构,掌握关系常见的逻辑性质。

3、推理。授课要求学生了解推理的实质和特征;能够掌握推理的种类、形式结构和规则。进而要求学生既能分辨正确与错误的推理形式,从而能运用正确的形式进行推理;进一步要求学生能够根据复杂的语言环境和推理的知识,准确地分析出具体的推理形式,灵活运用,并且能摒弃错误的推理,提高正确运用各种推理的逻辑思维能力。要求掌握简单判断的推理、复合判断的推理和模态判断的推理。

(二)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等基本规律和逻辑方法的学习内容。三大基本规律是运用各种逻辑形式的总原则。授课要求学生理解、掌握三大基本规律的内容和要求及其适用范围、作用等;从而学会用逻辑规律找出问题,分析现实问题。进而能够运用三条基本逻辑规律来进行推理、论证,并且能够识别实际推理和论证中违反三条基本逻辑规律所犯的逻辑错误。

1、同一律。同一律是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保持思想的同一性。具体要求有两个方面:a.概念:要求保持概念的同一性。不要犯“偷换概念”或“混淆概念”的错误。b.命题:要求保持命题的同一性来进行推理或论证。不要犯“偷换论题”或“转移论题”的错误。

2、矛盾律。矛盾律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不能同时肯定两个互相否定的思想。要求有二:a.概念:要求不能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同时用两个互相否定的概念指称同一个对象。b.命题:要求不能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同时肯定两个互相否定的命题都是真的。

3、排中律。排中律是指两个互相矛盾的思想,不能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同时为假,而是必有一真。其具体要求也有两个方面: a.概念:排中律要求对任一对象,或者用A这一概念去反映它,或者用非A这一概念去反映它。b.命题:要求对具有矛盾关系的命题不应该在同一思维过程中都予以否定,而须有一真。

二、该课程知识在学生辩论赛中的运用

(一)学生辩论赛的盛行。在校园里,形形的比赛数不胜数,辩论赛也是学生们喜闻乐见的比赛之一。辩论之于大学生的意义,是培养人、训练人、陶冶人,尤其是培养人的思辨能力,训练人的口才能力,陶冶人的审美能力。而这些是跟普通逻辑学课程同一的。

(二)分析一个辩题的论证结构

1、论题、论据和论证方式是一个辩题论证过程的三个组成部分。论题即是辩论正反方的立论观点。拿到辩题,双方首先要分析对这个句子是肯定还是否定:正方的论题就是肯定,其论证就是证明。而反方的,即是否定,那么其论证就是反驳。一个论证在文字上除了论题就是论据,故此辩论的整个过程都是论据的运用。而反证法和归谬法的论证方式要引起我们的注意,要留意其特征。若是正方的论题,其立论却用“如果不……”在后面,就是用了反证法。而若是反方的立论用了“如果……”在后面,则是归谬法。

2、论证就是为某个主张提供理由,以表明它的可接受性。论证由论题、论据和论证方式组成,但影响论证可接受性的因素还要考虑其背景或假设。论证的结构往往比较复杂、多重,既可以是直接论证和间接论证,也可以是演绎论证和归纳论证。通过课程内容的学习,我们也可知充足理由律作为三大基本规律的补充,也是论证所要求遵守的规律。从这些逻辑规律的要求,我们可得出论证的若干规则,但需要注意反驳是论证的特殊形式。这些都是在辩论过程中应该遵守和掌握的。

三、结语

普通逻辑是思维创新的前提,也是理解、论说的基础工具。学习它的意义总体上说是为了培养批判性思维习惯与能力,具体则是培养自己逻辑思维的能力,提高整体思维能力,从而有助于获取新知识,也有助于识别、反驳错误,避免不讲逻辑。规律的逻辑要求是人们根据其内容来保证思维的正确性。

参考文献

[1] 姜全吉.逻辑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2] 农名颖.形式逻辑新编[M].广西教育出版社,1996.

[3]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逻辑教研室编.逻辑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