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概述范例6篇

环境污染概述

环境污染概述范文1

【关键词】环境化学;环境科学;地位和作用

环境科学是在全球环境污染加剧的形势下逐渐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学科,它运用相关的自热、社会科学相关理论与技术为环境问题作出了突出贡献。发展至今,环境科学已经形成了三大分支:自然环境科学、社会环境科学、综合环境科学。环境化学则是自然环境科学中的一项至关重要的代表性技术,并逐渐成为了环境科学的核心组成部分。为此,下面本文将首先对环境化学展开详细的概述,并在此基础上论述环境化学在现代环境科学中的地位和作用,以期能够充分发挥环境化学的积极作用,有效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还人类一个清新环保的生存环境。

一、环境化学概述

(一)环境化学的概念

环境化学是一门复合学科,它既是环境学的分支,又与化学存在着非常密切的联系。概括说来,环境化学是指研究有害的污染物质在环境介质中的产生、发展、迁移、转化、归宿等问题,并详细阐述控制污染物进一步发展的化学原理及化学方法的综合科学。环境化学的研究范围极其广泛,既包括对污染物的分析与鉴定,又包括对化学环境污染物的运动规律的研究,还包括对化学污染物的发生、分布、转化机制、状态结构的变化及归宿的研究,因此,环境化学是一门综合的研究化学污染物的全部化学行为与化学现象的科学。

(二)环境化学的分类

环境化学包括环境分析化学、环境污染化学、环境污染控制化学、生态化学四大类。环境分析化学是现代环境化学一个非常重要的发展方向,它主要是借助各类分析仪器对坏境污染中的污染物含量、形态、价态、结构等进行详尽的分析,为环境污染治理提供可靠的解决方案。环境污染化学是对环境污染物在环境介质中的产生、迁移、转化、累积、降解等过程进行详细研究。它主要包括大气污染化学、水污染化学、土壤污染化学和生态污染化学以及多介质污染化学四大类。环境控制化学的侧重点在于环境控制上,它主要是在相关化学原理的理论基础之上研究污染物的控制原理和控制技术,如今已经发展到了“一体化污染预防战略”的高度上。生态化学主要是研究化学污染物在环境中所引起的生态效应和对人体的危害。目前的研究重点是将污染物的直接毒性转化为间接毒性。

二、环境化学在现代环境科学研究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环境化学在环境污染认识中的地位和作用

随着我国工业的发展、人口的剧增,环境污染问题日渐突出,而且它的危害性变得更加的强大,已经形成了一场环境污染灾害。为此,我们不能再被动承受这些环境污染所引起的灾害,而应该积极去掌握污染物的产生、产生危害的机理,掌握它是如何在环境介质当中进行迁移转化的。环境化学恰恰就提供了这方面的科学资料,可以帮助我们了解污染物质在环境中是如何引发危害并不断转化和富集的,这样便可科学地增强人们对环境污染的防治能力。

(二)环境化学在环境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环境化学是环境治理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支撑。环境化学分析与研究的结果可以详细的还原出环境污染物的整个发展过程,有助于我们了解和掌握环境污染物的产生、迁移、转化、累积、归宿的整体发展规律,这些规律可以帮助我们得出有针对性、实效性的预防和治理措施,使得环境治理能够有的放矢。因此,环境化学既是环境治理的基础,又是环境治理的保障。例如,在治理大气污染时,可以运用污染物的发展规律,采用吸收剂吸收和转化为无毒无害气体两种方法来处理空气中的有害气体;在治理水污染时,可以通过吸附、化学凝聚、化学沉淀、离子交换、电渗析、氯消毒等方法来处理水中污染物,带到净化水体的目的。而这些治理措施的开发与实施都是在环境科学的研究结论的基础上得来的。

(三)环境化学在环境监测中的地位和作用

环境监测是现代环境科学发展的一种非常重要的研究手段,是反映环境污染状况、进行环境质量评估、制定环境治理对策的重要依据。通过环境监测可以明确环境污染物的来源、组成及含量,从而制定合理的污染治理措施。环境化学则为环境监测提供了科学、可靠的信息资料,是环境监测的理论依据。环境监测是建立在环境化学基础上的一种常用研究手段。在环境化学的基础之上,环境监测衍生出光谱分析法、色谱分析法等基本方法,同时也研制除了诸多的环境监测仪器。

环境污染概述范文2

“环保概论与环保法”作为一门通识教育课程,对培养学生树立科学环境观有重大意义。针对“环保概论与环保法”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从教学方法方面提出相应的改革措施,将启发式教学、案例教学、网络教学、参与式教学、科研式教学法贯穿整个教学环节当中。通过教学方法的改革,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达到了“环保概论与环保法”课程的教学目标,并提升了学生的综合素质。

关键词:

环保概论与环保法;教学改革;非环境专业

目前,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高等院校关于环境教育的普及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如何在有限的课时内让大学生学到环境知识,增强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使之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把环境保护作为一种责任,并带动周围的人共同保护环境[1],是“环保概论与环保法”课程所要解决的问题。“环保概论与环保法”课程主要让学生学习当前全球范围内的环境现状及其产生和引发的环境问题,以及人类活动影响下水、大气、土壤、固体废弃物、噪声等的污染及其在环境中的迁移转化规律、环境法律法规和环境管理等问题[2]。这门课程能使学生获得环境污染治理和环境法律的基本知识,同时能引导学生在人与环境的关系上树立正确的观点和态度。“环保概论与环保法”课程的学习既是国策教育,又是国情教育,更是高尚文明的素质教育。该课程与环境工程专业中“水污染控制工程”“大气污染控制工程”“物理性污染控制工程”和“环境管理和环境保护法”等专业课程紧密相连,但对于非环境工程专业的学生而言,因其内容较为抽象、复杂,导致课程体系枯燥无味。因此,对面向非环境工程专业的“环保概论与环保法”课程进行教学方法的改革,具有重要而积极的意义。

一、非环境工程专业“环保概论与环保法”课程教学的现状

(一)课程教学内容涉及的知识面广

“环保概论与环保法”课程教材的内容较多,涉及的知识面广,近年来出版的相关教材内容抽象,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仍以纯理论知识为主,缺少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湘潭大学化工学院设置这门课的目标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能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具有环保宣传意识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全面发展的大学生和国家公民,而并非环境保护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环保概论与环保法”课程是伴随着工业技术的发展而迅速发展的,是由多学科相互融合形成的一个跨度很大的综合性课程,因此传统教学方式中以教材为根本的教学难以跟上环境保护知识的发展[3],不能与时俱进、满足社会对环境保护的需求。

(二)非环境工程专业学生的学习兴趣不高,课堂出勤率较低

由于“环保概论与环保法”课程是通识教育课程,非环境专业的学生不重视该门课程,认为它是一门概念性的理论课程,对自己本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将来的就业工作没有帮助的兴趣。另外,教学大纲的要求注重于逻辑思维和理论知识的全面培养,并且“环保概论与环保法”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基本没有安排实验课,导致学生参与动手的机会少,难以与现今的实际环境问题和生活中遇到的环境法律纠纷相联系,使学生感觉学习该门课程枯燥无味,因此很难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致使学生上课的出勤率较低。

(三)以教为主,学生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作为一门湘潭大学化工学院全院通识课程,“环保概论与环保法”由于受教学大纲和教材内容的限制,该门课程涉及的内容基本上都是概念性的理论知识和现有成熟的环境保护及治理技术。在该门课程授课过程中,教师一般多采用多媒体的方式进行讲授,没有将重点放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技术上,学生在整个学习的过程中全部是接收教师灌输的知识,完全没有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更缺乏对学生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和实践技能的培养。

二、非环境工程专业“环保概论与环保法”课程教学方法的改革

(一)启发式教学法

在“环保概论与环保法”课程的课堂教学中,教师需采用启发式教学法开展教学活动,并结合学科前沿知识和生活中实际案例进行讲授,多讲解学生感兴趣的与生活息息相关的实例,引导学生关注环境问题和与环境相关的法律纠纷。同时,对当前正在建设的重大工程项目、目前发生的环境污染特大事故和学校附近的污染事件,如合肥大湖名城创建、长江三峡水利工程、巢湖治理与滨湖新区建设等事件,展开讨论,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并进行汇报。在讲授清洁生产部分内容时,教师要结合清洁生产理论,分析社会实践中各大企业存在的清洁生产问题,增加学生对清洁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同时,还要采用启发式教学方法对清洁生产报告的编制工作进行审核,引导学生完成清洁生产报告的撰写工作,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和自主学习的能力[4]。

(二)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现今大学教育中比较先进的教学方法之一,其优势在于密切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目的性。因此,在“环保概论与环保法”课程课堂教学中,如何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选择合适的案例开展教学活动是非常重要的。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考虑案例的典型性、代表性和针对性,表1列举了在“环保概论与环保法”课堂上每一章节教师所列举的一些案例,这些案例都是关于人类目前面临的重大环境问题和近期发生的各种重大污染事件。

(三)网络教学法

传统教学的内容主要是按照逻辑体系和学科划分编写教科书的,且学科体系相对封闭、内容脱离社会实际,已经不能适应信息时代的要求,因此网络资源成为教学内容必要的补充。它能动态反映当前现实世界中的信息,而教师运用这些网络信息和技术,有助于学生加深对现实世界的理解,具有实效性。笔者在“环保概论与环保法”课程教学中采用网络教学法开展教学活动,使用仿真软件及相关flash模型对理论知识进行演示,使学生直观生动地掌握了理论知识。例如,大气中除尘设备的分类及原理知识比较枯燥,课堂中笔者采用机械式除尘、旋风式除尘和布袋式除尘设备的flash模型,让晦涩难懂的原理变得简单直观,这样能使学生对知识的记忆更加深刻。另外,笔者还利用动画介绍PM2.5对人体的危害,将其对人体各个部位可能产生的影响演示得淋漓尽致,激发了学生学习的兴趣。同时,在课堂中播放生态多样性消失的纪录片“阴影下的切尔诺贝利人”等影像资料,引发学生对世界环境问题的关注和重视,并鼓励学生更好地掌握“环保概论与环保法”课程的相关知识。

(四)参与式教学法

“环保概论与环保法”课程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因此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应该增加学生的参与度,采用参与式教学法开展教学活动。大量实践经验证明,运用参与式教学法比传统教学法教学效果更佳,值得所有一线教师尝试[5]。笔者在授课时要求学生每节课后积极准备环境素材并在课前5分钟进行汇报,提高学生对课程的参与度和学习热情,启发学生的思考,拓宽学生的视野。同时,在课堂教学中结合“环保概论与环保法”课程内容,设定一定的情景,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关的问题,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提升其综合素质。如笔者讲授完“环境生态学”这一章内容后,让学生进行课堂专题研讨,并选学生代表上台讲解他们家乡或学校周围出现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同时组织学生开展课堂讨论,使学生培养学习兴趣的同时也掌握了解决环境问题的知识。另外,笔者在讲授完“环保概论与环保法”课程理论知识,如概论、环境生态学、大气污染防治、水体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噪声控制、环境保护法等内容后,要求学生利用互联网、电子图书馆、超星图书馆及各类期刊数据库等电子资源查阅文献资料,进行自主学习,目的是加深巩固重要的知识点。在此基础上,学生已经掌握了一定的环境保护基础知识,这时教师就应该引导学生自发地走出教室,进行室外学习,调查学校及周边地区和周边村庄的污染源情况,记录污染源的位置、污染源的规模、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和周边的污染程度,以及污染物的迁移转化规律。学生通过参与调查,不仅积累了污染源的第一手资料,而且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问题的建议。

(五)科研式教学法

科研式教学法能及时地将学科的前沿动态介绍给学生。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将科研成果、最新知识和信息传递给学生,提高了学生分析和处理环境问题的能力,增加了教学的深度,拓展了专业的广度[6-7]。例如,笔者在讲述环境监测与分析的内容时,将相应的科研项目“监测方法与分析”及最新的环境污染监测技术以学术专题的形式介绍给学生。另外,笔者还在讲述水污染及其控制这一章节的内容时,穿插了本人承担的部级项目“CWAO中Mo/LDHs纳米薄膜催化剂的构筑及催化氧化机制研究”的研究成果,向学生阐述国内外有机废水处理技术———高级氧化技术的机理,让学生了解国内外湿式催化氧化技术的研究现状和进度,以及国内外水处理过程中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三、非环境工程专业“环保概论与环保法”课程教学方法改革的效果

经过3年的教学实践摸索,“环保概论与环保法”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得到了不断的改进,不仅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而且达到了“环保概论与环保法”课程的教学目标,提升了学生的综合素质。调查问卷统计结果显示,大部分学生喜欢参与式和科研式教学方法,并能从中获得环境保护领域大家关注的焦点问题。这2种教学方法都培养了学生的综合创新能力,使实践与理论相结合,让课堂知识不再枯燥、乏味。另外,问卷调查中学生还建议专题讲述的内容需进一步细化和筛选,以达到“环保概论与环保法”课程的教学目的。

总之,在“环保概论与环保法”课程的教学过程中,教师要不断地与时俱进,更新教学内容,探索合适的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科学的环境观。

资助项目:湘潭大学第8届教改项目———“环保概论与环保法”课程教学模式和方法创新研究。

作者:许银 戴友芝 汪形艳 陈跃辉 单位:湘潭大学化工学院

参考文献

[1]孙德智.深化教学改革提高北京林业大学环境工程专业教学质量[J].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S2):9-10.

[2]代莹,王伟,张敏,等.“环境保护概论”通识教育课教学改革与实践[J].黑龙江教育(理论与实践),2016(1):64-65.

[3]陆一新,赵康,景江,等.“环境保护概论”课程教改的探讨[J].山东工业技术,2013(12):218-219.

[4]王伯铎,王小文,马俊杰,等.“清洁生产概论”公共选修课与大学生综合素质培养[J].高等理科教育,2005(5):91-94.

[5]谢晓龙.参与式教学在高职院校“化工环保概论”课程的教学应用[J].高职教育,2013(7):257-259.

环境污染概述范文3

关键词: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十报告中提出的“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目标,为我国在21世纪从海洋大国转变为海洋强国指明了前进的方向。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我国海洋开发的脚步逐渐加快,与此同时,因为人类经济活动给海洋环境带来严重污染的事件屡有发生,海洋环境形势日益严峻。因海洋环境污染引起的侵权责任案件也常有发生,民事领域的海洋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责任越来越受重视,而且有成为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主要救济途径的趋势,而从目前情况看,我国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法律制度还亟待完善。

一、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述

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环境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作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一种,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类似,符合环境污染责任构成要件的要求。但目前,关于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我国理论界有不同观点。

有学者主张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要件表现在四个方面,即(1)损害事实;(2)损害行为的违法性;(3)损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种观点忽视了环境污染侵权的特殊性;随着无过错原则的运用与发展,由于环境污染侵权具有其特有的属性,有学者提出了两要件说,即损害事实及损害事实与污染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是作为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此外,还有学者主张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损害事实及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三要件说。从现实情况出发,笔者认为,“三要件”的观点较为妥当。海洋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应由以下三要件构成:污染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二、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

实施了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是海洋环境侵权责任主体的必要条件之一。一切侵权法律关系都是以法律主体实施侵权行为为前提,否则责任主体也无从谈起。

该行为既可以是违法性污染损害行为,也可能是非违法性污染损害行为。根据《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无过错责任原理,笔者认为作为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要件的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不必具有违法性。

(一)排除行为违法性

行为违法性,即行为人对应当履行的义务的违反,如违反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等。对于“行为违法性”的问题,法律之间存在矛盾,理论界观点也并不完全不统一。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有学者以此为依据,认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必须具有行为违法性,即行为对现行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违反。

从环境污染与侵害的特点与事实状态看,随着实践的发展,由于法律与标准固有的滞后性、特定时期的历史局限性及一定时期认知能力的有限性,某些符合标准的排污行为,与其他物质发生反应或者在特定条件的综合作用下,也可能引起海洋环境污染。对于这种“合法排污”、“达标排污”行为,如果依据行为违法性原理,那么环境污染侵权者则可以环境污染行为的合法性为理由,规避自己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从而导致因海洋环境污染受损害方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因此,行为的合法性不应成为免除侵权责任的绝对理由。

新《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三款中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此规定没有规定关于违法性的要求。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还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与此相对应,《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规定也明确表明,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承担,不限于对违法性的要求。

综上所述,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只要造成损害事实,无论致害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行为是否违法,都应承担法律责任。由于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复杂性与多样性以及全社会治理和改善环境问题的高度重视,为确保权益受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排除行为违法性将得到更广泛的适用。

(二)排除违法性的特殊情况

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排除违法性”是对《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突破和发展。但是在海洋环境污染侵权中,如果不区分情况,将一个民事主体的合法行为一概而论的被认定为侵权,让行为者对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是欠妥当的,会使得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生产、生活的行为人缺失安全感,也有违禁止事后法的原则。在承认“排除行为违法性”的前提下,如果行为者的行为符合所有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规定,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也应考虑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保障合法行为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者的合法权益。

1.海洋环境污染的发生,行为符合海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规定却造成了污染的后果,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对待,由行为人,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责任单位承担各自的责任。

2.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此,对于因不可抗力或完全的意外因素等导致的海洋环境污染,应当由因合法行为造成海洋污染侵权损害者与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补偿基金或海洋环境保险给予受害人以救济。

三、损害事实

环境污染概述范文4

关键词:环境;污染;遥感技术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益严重,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也时有发生。环境监测作为环境管理和污染控制的主要手段之一,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遥感技术是获取环境信息的有力手段,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极有效的技术。运用遥感技术监测环境污染及生态环境状况,正确评价环境质量,寻求改善生态环境的途径和措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1遥感技术概述

1.1基本概念

遥感技术是从卫星、飞机或其他飞行器上收集地物目标的电磁辐射信息,判认地球环境和资源的技术。它是60年代在航空摄影和判读的基础上随航天技术和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综合性感测技术。任何物体都有不同的电磁波反射或辐射特征。航空航天遥感就是利用安装在飞行器上的遥感器感测地物目标的电磁辐射特征,并将特征记录下来,供识别和判断。

1.2特点

遥感技术具有监测范围广、速度快、成本低、质量高,便于进行长期动态监测等优势,还能发现用常规方法往往难以揭示的污染源及其扩散的状态,因此遥感技术正广泛地应用于监测水污染、大气污染等方面.其最重要的作用是不需要采样而直接可以进行区域性的跟踪测量,快速进行污染源的定点定位、污染范围的核定、大气生态效应、污染物在水体、大气中的分布、扩散等变化,从而获得全面的综合信息。

2环境污染遥感监测技术

遥感技术是一种利用物体反射或辐射电磁波的固有特性,远距离不直接接触物体而识别、测量并分析目标物性质的技术,根据所利用的波段,遥感监测技术主要分为可见光、反射红外遥感技术、热红外遥感技术、微波遥感技术三种类型.当前,遥感的应用已深入到农业、林业、渔业、地理、地质、海洋、水文、气象、环境监测、地球资源勘探、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和军事侦察等诸多领域。

3环境污染遥感监测技术的应用

3.1水环境污染遥感监测

对水体的遥感监测是以污染水与清洁水的反射光谱特征研究为基础的,可以采用以水体光谱特性和水色为指标的遥感技术。遥感监测视野开阔,对大范围内发生的水体扩散过程容易通览全貌观察出污染物的排放源、扩散方向、影响范围及与清洁水混合稀释的特点.从而查明污染物的来龙去脉。

3.1.1泥沙污染及水体浑浊度分析

水体中泥沙含量增加使水反射率提高.随着水中悬浮泥沙浓度的增加及悬粒径增加,水体反射量逐渐增加,反射峰亦随之向长波方向移动,即红移.又由于水体在0.93~1.13μm附近对红外线吸收多,不适宜作悬浮泥沙浓度的判定波段.定量判读悬浮泥沙浓度的最佳波段应在0.65~0.85μm之间。

3.1.2城市污水监测

城市大量排放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中带有大量有机物,它们分解时耗去大量氧气,使污水发黑发臭,当有机物严重污染时呈漆黑色,使水体的反射率显著降低,在黑白像片上呈灰黑或黑调的条带.使用红外传感器,能根据水中含有的染料、氢氧化合物、酸类等物质的红外辐射光谱弄清楚水污染的状况.水体污染状况在彩红外像片上有很好的显示,不仅可以直接观察到污染物运移的情况,而且凭借水中泥沙悬浮物和浮游植物作为判读指示物,可追踪出污染源。

3.1.3废水污染和水体热污染调查

废水由于水色与悬浮物性状千差万别,特征曲线上的反射峰位置和强度也不大一样。废水污染一般用多光谱合成图像进行监测,有的根据温度的差异也可用热红外方法测定.热污染使用红外传感器,能根据热效应的差异有效地探测出热污染排放源,热红外扫描图像主要反映目标的信息,无论白天、黑夜,在热红外像片上排热水口的位置、排放热水的分布范围和扩散状态都十分明显,水温的差异在像片上也能识别出来.利用光学技术或计算机对热图像作密度分割,根据少量同步实测水温,可正确地绘出水体的等温线.因此热红外图像能基本上反映热污染区温度的特征,达到定量解译的目的。

3.2大气污染遥感监测

大气遥感是利用遥感器监测大气结构、状态及变化。对于水汽、二氧化碳、臭氧、甲烷等微量气体成分具有各自分子所固有的辐射和吸收光谱,可以通过测量大气的吸收及辐射的光谱而从其结果中推算出来。

3.2.1有害气体的监测

人为或自然条件下产生的SO2、氟化物等对生物肌体有毒害的气体,通常采用间接解译标志进行.植被受污染后对红外线的反射能力下降,其颜色、纹理及动态标志都不同于正常的植被,如在彩红外图象上颜色发暗、树木郁闭度下降、植被个体物候异常等,利用这些特点就可以间接分析污染情况.对于地面污染,例如农田遭受污染之后,作物的生长将起特殊变化,地下水的污染也会引起地面植被的变化,与正常生长区的作物有不同的光谱表现.多光谱成像仪能监测这些变化,从而圈定地面污染分布范围,进一步对地面污染预防规划。

3.2.2臭氧层监测由于臭氧对0.3μm以下紫外区的电磁波吸收严重,因此可以用紫外波段来测定臭氧层臭氧含量的变化.在2.74μm处有个吸收带,可以用频率为11083MHz的地面微波或用望远镜来测定臭氧在大气中的垂直分布.又由于大气中臭氧含量高则温度高,又可以用红外波段来探测。

4发展趋势

遥感影像获取技术方面,随着高性能新型传感器的研制开发水平的提高以及环境资源遥感对高精度遥感数据要求的提高,高空间和高光谱分辨率已是卫星遥感影像获取技术的总发展趋势。雷达遥感技术具有全天候全天时影像的获取能力以及对一些地物的穿透能力,将得到更广泛的应用。以地球为研究对象的综合对地观测数据获取系统必将是当前及今后遥感技术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

遥感信息模型的发展方面,遥感信息机理模型的发展和拓宽,特别是不确定性遥感信息模型与人工智能决策支持系统的开发与综合应用也将是一个重要研究和应用方向。将环境污染遥感监测技术(RS)与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定位系统(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GPS)、专家系统(Expert System,ES)技术集成,利用环境污染遥感监测集成系统,可以大大提高环境监测的科学性,合理性及智能化程度,从而大扩展环境监测的应用范围,开发集GPS、RS、GIS、ES于一体、适合环境保护领域应用的综合多功能型的遥感信息技术,也将是今后环境遥感技术的发展趋势。

5结束语

当前,我国环境污染遥感监测技术应依托我国的对地观测技术和对地观测系统的发展计划,同时充分利用国际上资源环境卫星系统,开展广泛的国际合作和交流,大力发展我国的环境污染遥感监测技术,并充分利用现有的环境监测网点和常规监测方法,采用遥感技术与地面监测相结合的方法,建立我国的环境污染遥感监测系统。

参考文献

[1]李晓雪.基于遥感技术的环境监测应用分析[J].自动化与仪器仪表,2015(04)

环境污染概述范文5

现实挑战的严峻、紧迫与国际法应对的薄弱和不足之间形成了强烈的反差,亟待国际社会在跨界环境损害国际法的理论铺垫和规则型构上加快步伐。清晰的概念界定是准确的理论分析和实务应对的前提和基础。由于跨界环境损害涉及国际国内等不同区位层次、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等不同学科范畴以及损害方与受害方政府、民众等不同利益主体诉求,国际法学界当前在跨界环境损害的概念界定问题上还存在模糊和分歧,成为跨界环境损害理论探索方面首先需要解决的难题。

二、“跨界”的概念辨析

“跨界”这一概念最开始的含义是两国边界附近的区域,跨度不超过20到30公里。訛譺这种将“边界地区”与“跨界”两个概念相混淆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因为一些跨界污染或损坏,可以来自很远的地方,例如随着大气流动,可以带来数百乃至上千公里外的污染。訛譻因此,1979年签订的《长距离跨界大气污染公约》将“跨界大气污染”定义为“其物质来源全部或部分处于一国管辖范围内的区域,而对另一国管辖范围内的区域发生有害作用的大气污染……”訛譼。1982年国际法协会通过的《适用于跨界污染的国际法规则》也规定:“跨界污染指污染的全部或部分的物质来源是在一国领土内,而对另一国的领土产生有害的后果。”訛譽它们都强调领土或管辖的概念訛譾,而不仅仅局限于边界地区。新的疑问是,如果某区域不是一国领土或管辖的范围,但由在该区域进行的活动却处于该国控制之下,例如大陆架、专属经济区或国际法所不承认的干涉、占领和非法吞并的地区,一旦该区域发生了损害他国环境的污染事件,是否应该包括在跨界污染的范围?在纳米比亚案中,国际法院认为:“实质的控制(physicalcontrol),而非的或合法的控制,构成对于影响他国的国际责任的根据。”訛譿鉴于此,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于1996年以一读通过的《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条款草案》将“跨界损害”定义为:“在起源国之外的一国领土或一国管辖或控制下的其他区域所引起的损害,不论有关国家是否拥有共同边界”。訛讀正如在联合国大会对本条款的有关评注中所指出的:“委员会不能预测所有未来可能发生的跨界损害,但是,它想明确一点,委员会的意图是划出一条界线,以清晰区分本条款所包括活动的国家和受到不利影响的国家。其分界线就是领土界线、管辖界线和控制界线。因此,‘跨界损害’一语中的‘跨界’一词应结合第1条中所用的‘在其领土内或管辖内或在其控制下的地区内’一语来理解。”訛讁这个定义充分弥补了《长距离跨界大气污染公约》和国际法协会《适用于跨界污染的国际法规则》等文件中所下定义的不足,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国际法委员会随后于2001年通过的《关于预防危险活动的跨界损害的草案》和2004年通过的《关于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案件中损失分配的原则草案》对此进行重申,进一步坚持了这个定义。

三、“环境损害”的概念辨析

“环境损害”的概念虽然简单而明确,但因为与“污染”的概念关系密切而需特别界定。环境问题出现的早期,环境损害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污染,因此,应对环境损害的策略和措施也是以污染为主,对“污染”概念的界定也最为成熟。早在1974年OECD通过的一项关于跨界污染原则的建议中,就对污染进行了明确界定:“人类直接或间接将物质或能量引入环境而造成有害的后果,这些后果包括可能危害人类健康、损害生物资源和生态系统、减损环境的优美、妨碍环境的其他正当用途。”輮訛輥该定义提出后,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为后面有关污染的诸多国际文件所继承,如1976年《保护地中海海洋环境的巴塞罗那公约》第2条、1979年《长距离跨界大气污染公约》第1条以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条等。但是,OECD的上述“污染”定义存在严重不足,往往会忽略和过滤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重大环境不利影响行为,例如,对跨界河流进行引流或修建大坝,由于这种活动没有对环境“引入”任何物质或能量,即使这样给邻国环境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也排斥在传统的应对污染的国际法规则之外。随着人类对各种自然资源开发和利用的强度日益增大,这种非“引入”性的环境不利影响的活动的发生日益增多,OECD的“污染”定义以及相应的国际法规则已不能适应新的时代要求。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环境法专家组在其报告中扩大了概念的适用范围,不再提“污染”,而代之以“环境损害”。它将“环境损害”定义为:“人类直接或间接地通过污染物质、电离辐射、噪声、爆炸、振动或其他形式的能量、工厂、动物、疾病、洪水、泥石流或其他相似手段,对人身健康、生物资源、生态系统、物质财产、自然美观或自然资源和环境的其他合法用途造成的任何损害。”輯訛輥这个定义修正了传统“污染“定义存在的缺陷,将引入性及非引入性等一切可能造成环境不利影响后果的活动都纳入其中,比较全面和充分体现了现代社会对环境规则的要求。当然,有的国际法文件走得更远。如1991年《关于跨界背景下环境影响评价》,提出一个新的概念———“环境影响”。其第1条把“环境影响”定义为“人类活动为对环境造成的任何重大的不利后果,即对健康和安全、动植物、土壤、大气、水、气候、风景和古迹及其他建筑的影响,或者这些影响之间的相互作用。由于改变这些因素而对文化遗产和社会经济条件产生的影响也包括在内”。輰訛輥但是,笔者认为,“环境影响”的范围过于宽泛,且不易量化,这无疑会严重制约相应的国际实践,“环境损害”应是最为适宜的概念。

四、“跨界环境损害”的概念界定

通过前面对“跨界”和“环境损害”两个概念的辨析,现在能够对“跨界环境损害”的概念作一个清晰的界定了。笔者认为,“跨界环境损害”是指在一国管辖或控制下的地区内发生的环境污染或破坏,对另一国管辖或控制的地区所造成的重大不利后果,包括对人身、财产以及自然环境本身在内的任何损害。基于此定义,“跨界环境损害”包括以下构成要素輱訛輥。一是损害必须是有形的物质影响。有的学者认为,跨界环境损害,除了对环境本身的损害及其相关费用外,还包括环境不利影响活动所造成的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损害后果,但国际法的发展历程表明,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在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刚开始着手“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专题的编撰工作时,一个主要的争议点就是是否应该将该专题所处理的跨界损害仅限于物理上的环境损害,还是应该包括经济、社会等在内全方位的跨界损害。輲訛輥委员会最终达成一致,将经济、社会方面的问题排除在外,因为后者在性质上与物理上的环境损害不同,需要不同法律规则予以处理。輳訛輥二是损害是人为原因造成的。环境损害的发生有人为的原因,也有自然的原因。但国际法上一般都对海啸、地震等非人为因素造成的跨界损害规定了例外条款,即以所谓的“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輴訛輥。因此,跨界环境损害的发生必须与法律意义上的人的行为相关。当然,在发生上述自然灾害有造成跨界损害之虞时,灾害发生国有尽通知、预防等“谨慎注意”的义务,如果违反了此等义务,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輵訛輥。三是损害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輶訛輥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各国交往的密切,在这样一个地球村里,各国的资源开发和生产生活活动都是相互高度联系和影响的,跨界环境损害无可避免会频繁发生,因此,没有必要,也无可能对所有的跨界环境损害问题都进行法律规制和责任追究。輷訛輥现行国际法对跨界环境损害的规制,一般性的做法是规定相应的“准入门槛“———“严重损害标准”。例如,国际法协会在1966年制定的《赫尔辛基国际水法规则》的注释中明确表示,所谓损害,其程度应当是严重的,当然,“并非任何损害都是严重的,一般来说,当损害实际上妨碍了或阻止了对水的合理利用,该损害就是严重的。”輮訛輦这一立场在该协会水资源委员会起草的《跨界污染国际法规则草案》中再次得到重申。此外,如1988年通过的《管制南极矿产资源活动公约》、1991年通过的《关于评估跨界环境影响的公约》和1990年通过的《关于跨界内陆水域意外污染的行为准则》等一些公约中也使用了“重大”、“严重”或“显著”等用语。当然,关于“重大”一词的含义,并非没有模糊性,但一般可以这样理解,“重大”的程度应超过“察觉”,但不必达到“严重”或“显著”的程度。輯訛輦四是损害必须是跨界的。这里的“跨界”的概念隐含了两个国家,指从一国管辖或控制下的地区到另一国管辖或控制下的地区,所以一国之内的跨越不同地区边界的情形不属于国际法上“跨界”的范围。有时候,一国管辖或控制下的地区内发生的环境污染或破坏可能对两个以上其他国家管辖或控制的地区造成的损害,此时,情况的处理涉及量的变化因而更为复杂,但性质依然未变,还是属于“跨界环境损害”輰訛輦。当然,对不在任何国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全球公域的损害也排除国际法上“跨界环境损害”的范围之外,需要国际法另行处理。

五、结语

环境污染概述范文6

关键词:灰色关联度;主成分分析;多元线性回归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4)01-0051-02

一、武汉市空气污染概况

(一)研究对象分析

近年来武汉市为了追求经济快速发展而忽略对环境的保护,进而导致空气质量与经济发展严重失调。针对于空气质量发展与经济发展的一个权衡,最大化的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发展研究。以武汉市1996-2012年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和社会经济发展数据为依据,着重分析空气污染对武汉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并提出空气质量管理的对策建议。分析研究对象策略见图1。

(二)合理研究假设

1.API值对不同污染物的危害程度具有可度量性,即:相同API值对应的不同污染物危害程度相等。2.忽略数据更新频率为每小时一次,的数据或会有所延滞,或不能及时更新的影响。3.当遇到监测仪器校零、校标等日常维护行为,或出现仪器故障、通信故障、停电等情况,可能会出现不能及时更新或某些站点没有数据。本次旨在尽最大努力及时满足公众知悉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需求。

二、武汉市空气质量研究的定量分析

(一)概论

环境系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所以,空气污染现象也一定是一个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不同的因素对污染程度的影响的大小不同,其中,对空气污染程度影响最大的作用因素,我们称之为“主要因素”。而“影响”这个概念是一个模糊的,定性的概念。因此,欲确定空气环境污染的“主要因素”就应该收集不同作用因素的数据,对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引入量化指标对其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这个量化指标,最终确定其对空气污染程度影度大小。根据相关的大气科学资料,我们需要确定对城市空气污染程度影响较大的几个因素。

四、武汉市空气污染治理的建议

加强预防,预防是环境空气污染防治的基础,没有检测手段就很难对环境空气进行有效的监督预警,要进行预防,这就要求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管理,及时发现生活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居民进行生产生活,以促进生产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加强治理,需要在管理制度、技术上综合进行,管理上:实施流域综合管理计划,统一规划空气污染控制政策和设立执行部门,进行空气污染的综合治理。从领导层开始加强对空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视,增强领导工作的针对性、超前性,抓好组织落实,完善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建立目标责任制,分阶段、有重要地推动工作开展。

严格法律制度,强化环境管理,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要抓紧制定和完善农业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充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手段保障生态环境建设的顺利进行,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

参考文献:

[1] 司守奎,孙玺菁.数学建模算法与应用[M].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11.

[2] 邓维斌,唐兴艳,胡大权,周宇敏.SPSS19.0统计分析实用教程[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