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税收管理范例6篇

出口企业税收管理

出口企业税收管理范文1

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利弊分析

根据国税发[1996]123规定,仅限于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开展的间接出口业务是免税的,非老企业之间的间接出口业务要视同内销征税。但在全国各地的实际管征中,几乎对所有企业的间接出口业务都予以免税。如果对间接出口税收政策调整为视同内销征税,变动很大,应审慎处理。我们先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进行利弊分析。

有利之处:

1、视同内销征税有利于增值税的规范管理,使间接出口环节不再游离于增值税链条之外。抛开海关对料件的保税进口因素,间接出口的经营行为是一种内销行为,从理论上讲应该纳入增值税的课征范围。据统计,目前全国每年有上千亿的间接出易额,实行免税政策,对整个增值税管理影响可想而知。因此,对间接出口征税可保持增值税链条的连续性,有利于堵住偷逃税的漏洞。

2、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有利于税务机关的管理。一个企业间接出口的客户(即间接进口的企业)很多,对间接出口免税,税务机关无法对每个间接进口的企业逐个跟踪管理。间接出口、进口的两家企业如果同在一地区或属同一税务机关管辖,对间接出口的免税管理还比较容易;如果两家企业不在同一地区甚至跨省市,税务机关对其实施出口管理的难度就大了。另一方面,许多产品是在国内经过多次结转,也就是多次间接出口才真正出口离境,税务机关对其管理难度就更大了。所以,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将它纳入增值税管理范围,将大大减轻税务机关征管难度。

不利影响:

1、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不利于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企业直接从国外进口料件加工后间接出口给另外一家企业,若对其征税,由于企业前道环节是免税进口的,没有进项可以抵扣,在这种情况下,对间接出口业务征税就相当于对产品全额而不是增值额征税,企业的税负很重。其次,在目前许多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低于征税率情况下,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必然造成已纳税款得不到全额退税,增加加工贸易企业税收负担;第三,对所有的间接出口所征的税款,如果产品最后出口时都要退税,在出口退税指标比较紧和退税速度慢的情况下,占用企业资金,不利于企业开展加工贸易。

2、在加工贸易整体税收政策未作调整的情况下,对间接出口视同征税会产生新的问题。目前,我国对加工贸易的主要税收政策是进口料件保税不征税,出口加工货物时退还其耗用的国产料件已征税款.如果仅对间接出口征税,会影响到加工贸易整体税收政策。由于间接出口涉及海关对进口料件的保税监管,同时又涉及税务机关对产品转厂的税收管理,如果税务机关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但海关对间接出口的产品实行保税政策,政出多门,海关与税务机关政策互相矛盾,会让企业无所适从。另一方面,广东省毗邻港澳,如果对间接出口实行征税政策,广东省的进料加工企业很容易就把原来间接出口的产品改为直接出口到港澳地区后再进口到国内,甚至只要把集装箱开到港澳绕一圈再转回来就可以,所耗的运费肯定比间接出口所缴纳的税款少,但其他地区如上海的企业就没有这样的便利了,这会造成新的不公平竞争。如果仅对间接出口按内销征税,而其他形式的加工贸易税收政策没有改变,势必会造成加工贸易因形式不同而税负相差很大,成为新的税收问题。也很难说企业不会把进料加工改为来料加工或别的形式。所以加工贸易涉及多种形式,情况复杂,调整间接出口的税收政策,需要通盘考虑,还要兼顾间接出口涉及的方方面面。

调整和规范间接出口税收政策的设想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清楚地看到,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有利之处主要是便利税务机关的征管,弊端则是增加企业的税负、甚至危及我国加工贸易出口,弊大于利。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而言,利用我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廉价的土地、厂房等有利条件发展加工贸易,是我国发展对外贸易、发展经济的一种好途径,国家应该继续实施税收鼓励政策。对间接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利于发展加工贸易,扩大出口创汇。所以间接出口税收政策的现实选择是实行免税政策。间接出口免税政策造成的不利于增值税规范管理、税务机关征管难度大等弊病可以通过规范、调整间接出口税收政策来解决:

1、参照国产钢材“以产顶进”管理办法,规范税务机关对间接出口管理。早在92、93年,国家税务总局就以国税发[92]146号文、国税外函[98]044号文等文件初步规范了间接出口的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可在这两个文件的基础上,参照钢材“以产顶进”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间接出口的管理办法。具体地讲,(1)间接出口企业持有关资料,填报《间接出口免税申报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在规定的时间内,间接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间接进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签发的《间接出口产品免税业务联系通知单》,对间接出口企业的免税产品进行核销;(2)间接进口企业应在免税产品运抵后规定时限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间接进口的登记备案手续,税务机关出具《间接出口产品免税业务联系通知单》,并对间接进口的免税产品进行监管。管理的关键是对间接出口产品免税建立业务联系制度,加强税务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可依靠税务系统强大的计算机系统与人才优势,由国家税务总局出面协调,对间接出口、进口两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业务管理、联系、信息交换实行电子化管理。

2、间接出口税收政策应与出口加工区的税收政策协调起来,并以此作为突破口,逐步调整、规范加工贸易税收政策。国际上对加工贸易的管理,一般是将加工贸易限定在特定的区域,如只能在出口加工区内从事加工贸易。而我国的加工贸易却是“漫山放羊”,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遍布全国,多年的管理经验证明,这样的管理模式为企业偷漏税、出口骗税、走私等提供了便利条件。2000年国家出台了《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家调整加工贸易管理模式、税收政策的一个尝试。现在全国各地的出口加工区处于筹建阶段,而且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不高。鉴此,应该将间接出口税收政策与加工区税收政策协调起来,为以后调整加工贸易税收政策创造有利条件。在适当的时候,将间接出口税收政策调整为在出口加工区内的间接出口是免税的,在出口加工区外的间接出口应视同内销征税,这样既可以促进加工区的发展,规范加工贸易,又有利于税务机关的管理。

主要参考文献:

出口企业税收管理范文2

(一)财政原则

企业出口退税业务应以公平、简便、节约为原则进行管理。从企业财政角度上来看,出口退税收入可以为企业提供稳定的资金成本,固定其资金链和运营结构的可靠性。企业生产产品的原料成本、销售成本、管理成本都可以通过出口退税管理进行财政紧缩,以从根本上降低产品经销的外销成本。

(二)经济原则

从宏观经济学角度看,出口退税可以增加企业经营贸易链和生产链资金成本的稳定性,为企业提供稳定的资金收入税收制度,在企业经营格局中,生产和销售管理中都需要出口退税原则进行财务整合和效益预测。从微观经济学角度,出口退税可以提高企业产品销售的经济高效益,保证企业财政收入和制定的出口退税政策相符,稳定税收足额,使税收适度更为合理。

(三)税收社会原则

国家为了稳定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关系,通常会从公平分配、竞争、生产等方面制定符合国家市场经济体制的税收政策。出口退税制度在企业中很好地发挥了收入调节作用,使出口退税业务的行政原则更加清晰、更为合理,保证企业在一个相对安全、可靠的运营管理基础环境下运行。

二、企业出口退税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人员专业素质低

现阶段,绝大多数企业在选用出口退税业务工作人员时,都会盲目的考察其工作效率、经验以及态度,相对于其他工作职位,这种考察方法和聘用手段非常合理。但是出口退税业务则不同,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司财务管理计划时,不仅要积极的参与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工作中去,还要根据业务的工作性质和发展状态,敏锐的把握主企业在出口退税方面的管理制度缺失和产生管理风险机率。工作人员对出口退税业务的敏锐度和洞察力是其更好的完成管理工作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直接影响着企业出口退税业务的管理效果和效率。负责企业出口退税业务的工作人员是出口退税工作的主要参与者及执行者,其业务能力的高低对出口退税业务的效率以及质量有直接影响。目前,企业相关出口退税工作人员对税收知识、对外经济贸易交易流程、财会管理内容、政府出口退税政策等方面问题缺乏全面认识,这种认识的缺失可以直接导致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工作失误,如退税报表错误、业务开展流程混乱、和政府税务部门、海关部门、银行企业协调工作障碍等。工作人员在办理出口退税业务时,会因责任心、沟通能力、应变能力缺失等问题影响企业出口退税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企业出口退税业务内控管理体制不完善

企业出口退税内控管理制度涉及到的企业管理部分非常多,日常工作量非常大,企业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工作存在一定的交叉联系,这种联系可以将企业各部门出口退税业务工作很好的结合在一起,但是这种紧密关系也会影响企业各部门其他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切实落实。企业相对于出口退税业务内控管理制定的制度其完善度远远小于企业物流管理和财务管理,这种管理上的不重视、制度上的不完善会直接导致企业出口退税内控管理效率和质量的下降。同时制度的不明确也会导致工作人员在参与出口退税业务时责任心缺乏,监督制度形同虚设。企业要想提高出口退税管理效益和管理水平,必须与外部相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税管理中应随时沟通、紧密协调,企业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管理制度改革和出口退税方法修复工作。业务工作中转流程繁琐,应用的财务管理流程复杂,企业需要大量人力资源和成本资源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和统计,这些出口退税内控管理体制问题都会影响企业出口退税管理业务的顺利开展和落实。

(三)缺少有效的风险机制

风险机制对企业出口退税

内控管理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影响非常大,对企业整个出口退税内控管理可以起到有效的控制作用。企业在开展出口退税业务工作时,经常会根据其实际管理情况、退税收入、损失等问题进行宏观调控。企业如果缺少有效的风险机制,只单纯的追求眼前的即得利益,其获得的利益将失去长效发展能力,并没有对企业内部管理起到稳定、协调的作用。出口退税管理出现问题,虽具有出口退税资格,其管理模式也无法适用于出口退税业务实际管理环境,甚至有时还会因为骗税、偷税、逃税等行为,使企业陷入信用危机、法律危机,致使企业的经济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企业出口退税业务内控管理改进建议

(一)开展专业管理人才培养战略

企业在选拔出口退税业务人才时,通常会专注于考察其忠诚度和专业技能,而忽略其专业素养的培训。所以要想提高企业出口退税内控管理效率和质量,必须在企业内部广泛开展人才培养战略,扩充企业的人才储备和知识资源,其具体实施步骤如下:(1)企业管理人员根据企业出口退税管理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培训方案,让入职的业务工作人员通过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解决企业出口退税实际的管理问题和管理漏洞;(2)开展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养活动,对企业相关业务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培训内容应符合出口退税业务管理实际情况;(3)开展出口退税部门和企业其他部门、外部相关政府部门的交流活动,培养业务工作人员的交流沟通能力和应变能力,以方面日后出口退税业务的顺利开展;(4)对企业内部出口退税业务工作人员实行激励机制,对业务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人给予奖励,使每个工作人员可以以一种积极的态度面对工作;(5)开展税法学习和市场经济法的学习活动,让出口退税业务工作人员不单单了解相关业务的办理和工作性质,还可以从宏观市场经济和税法角度找到开展工作的重心和难点,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在开展业务时,做到遵纪守法,按章行事。

(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和管理机制

通过上文对企业出口退税内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分析可知,我国大部分企业的出口退税内控管理机制存在很多问题,完善其管理机制的具体实施步骤如下:(1)应用责任制,对企业出口退税业务工作人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实行责任制度,对其业务工作进行分部门、分层次、分轻重的方式进行合理分配,规范其工作权限和管理职能,每个工作人员都要对其“责任工作”尽职尽责,保证出口退税业务有序的开展和落实;(2)授权管理,对企业出口退税业务的所有管理工作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分配,协调企业各部门进行责任制分管机制,依照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部门的工作性质分派业务工作,明确部门责任,审批程序、权限范围等;(3)控制管理工作,对企业内部相关经济贸易交流工作进行实施审查和监督,规范其监督和审查流程,严格按照规范步骤进行控制管理工作;(4)建立内部报告管理与控制机制,定期对企业出口退税内控管理工作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分析其出现管理问题、制度问题以及管理流程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制定阶段性的工作报表,在公司例会上汇报,企业管理层根据税务报告,制定下一阶段的出口退税业务工作方案和计划;(5)引进先进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对出口退税业务管理信息进行统计,对制定出来的业务处理决策进行风险分析和数据处理,尽量避免人为操作失误产生的管理故障。

(三)强化风险管理机制在内控管理中的重要性

风险管理机制是企业出口退税业务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内容包括对企业退税业务决策的风险分析、退税业务工作的管理风险识别,根据上述风险制定风险应急预案等。风险管理机制是由多个目标环节组成的,每个目标环节代表不同的出口税务管理工作。企业出口退税业务工作涉及到的数据信息资源数量庞大,办理手续繁琐,所以每个目标环节的工作效果都会影响其整体出口退税业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存在潜在的管理风险和工作风险。强化风险管理机制实施步骤如下:(1)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在企业日常管理过程中要强化企业出口退税业务的风险管理,管理人员应积极了解国家税收政策动态,分析政策变化对企业出口退税业务工作的影响,针对不同影响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机制;(2)考虑市场影响,工作人员在开展业务工作时,应根据市场反映的出口退税业务形态,适当调整工作侧重点,同时要时刻谨记税收业务工作的行为规范,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范开展业务;(3)其他风险因素,企业在拓宽出口退税业务管理领域时,企业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应综合考虑其他风险因素,如业务出易情况、出口货源储备、产品市场变化等影响因素,从根本上防止骗税现象的发生,提高企业经济增长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四)分类实施出口退税政策

企业在保证出口贸易的同时,还要提高出口退税内控管理的稳定性和统一性,虽然不能保证在管理结构上的一成不变,但是必须在发展中根据实时变化的外贸结构,对企业的出口退税业务内控管理政策进行修改和优化,采用分类监管的方式,将企业不同产品按不同出口退税管理模式进行分管。如在国外竞争环境下有明显优势的企业出口产品,应尽可能的增大产品附加值,彻底实施出口退税政策,在国外竞争环境下其出口产品没有明显的竞争优势,企业应紧缩产品附加值,内控产品的出口成本,尽可能的避免出口退税政策对产品价值的增值影响。四、企业出口退税业务内控管理的发展展望通过上文对企业出口退税业务内控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对策进行系统分析可知,全球经济对我国企业出口退税的影响很大。目前,我国广泛采用的增值税制度,其政策实施目的在于鼓励企业开展出口贸易活动,在不断变化的经济格局和政策中,找到维持企业生存、长远经营切实有效的办法。所以今后,企业在制定出口退税业务内控管理制度时,应着重考虑国家相关税收的制定章程,从规章制度着手,力求用管理制度提高其余内控管理宏观调控的灵活性与税法之间的稳定性,解决两者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冲突。今后,我国绝大多数企业的出口退税内功管理制度会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和相关退税政策的改变而改变,其企业制度和国家政策的契合程度越高,企业的内控管理质量、效率越高,反之,则越低。

四、结语

出口企业税收管理范文3

一、部分出口商品退税率仍有上调空间,建议进一步提高出口商品退税率。自20__年下半年以来,国家先后5次提高出口商品退税率,但目前仍有相当部分出口商品含税出口,没有充分体现“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的原则。出口商品退税率的确定,既要考虑国家宏观调控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又要考虑保增长、保就业、保稳定的需要,特别是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外贸出口不利影响巨大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出口退税政策对外贸出口的积极刺激作用尤显重要。从广东的情况看,目前仍有不少出口商品退税率较低。这部分出口商品有的并不属于“两高一资”的范围,而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技术含量较高的商品,如占广东省出口比重较大的空调、冷柜等机电产品和家具、部分化工产品等。有的则是在一个地市属于主导产业且具有地域特色的产品,如陶瓷、锁制品、燃气具和刀剪等五金制品。还有的则属于已取消退税,但并非资源性且符合环保要求的产品,如使用进口废纸生产的纸制品等。

二、有些视同内销征税的规定不尽合理,建议将受外因作用而产生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改为免税。现行政策规定,对出口企业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以及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要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出口企业的影响越来越大,出口企业因国内供货企业倒闭、外商破产或拖欠货款等原因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或无法按期收汇的情况越来越多,按现行政策规定对这部分出口货物不但不能退税,而且要视同内销征税,无疑加重了出口企业负担,严重影响了其资金周转和出口积极性。建议将这些因出口企业无法预知和控制的外部客观因素作用而产生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改为免税。如税务机关确能核实清楚外贸企业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因国内供货企业倒闭,且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出口企业未能收汇是因国外买方公司破产所致,对其出口货物可实事求是地给予办理退税,以减轻出口企业的额外负担。

三、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和流程整齐划一不符合分类管理原则,建议对纳税信誉好的出口企业可简化申报和实行预退税。出口企业收集相关单证的快慢是影响出口退税申报和办理进度的主要因素。为提高出口退税效率,加快企业资金周转,建议有关部门根据出口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对其实施分类管理。对评定为a级,且出口规模大、管理规范、出口与退税业务管理风险较小的重点出口企业,允许其在货物报关出口后收集出口退(免)税各项单证期间,可先用电子数据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退税部门用相关电子信息审核通过后,可按审批程序给予办理退税,待企业单证收齐,并按规定期限报送到退税部门复核后,再办理已退(免)税款的相关核销手续。

四、建议仅对纳税信誉差、管理风险大的出口企业实行出口货物单证备案。单证备案制度在加强出口退(免)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政策配套措施不完善、实际操作难度大等原因,单证备案制度在具体执行中遇到不少困难和问题,并产生了较大的税企矛盾。尤其是对出口企业一律实行单证备案管理制度,不但浪费了企业的人力物力,也增加了国税部门的工作量。建议按照企业分类管理原则要求,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制度,仅对纳税信誉评定为c类、d类的出口企业实行出口退(免)税单证备案制度。

五、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过于集中不利于权责对称和提高效率,建议适当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广东省自20__年起进行下放部分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的试点,效果明显:一是有效减少了出口退税在途审批时间,加快了退税进度;二是试点市局退税部门可腾出更多精力强化出口退税管理,重点开展出口退(免)税的预警分析、评估监控和检查、指导工作;三是退税审批部门更加了解出口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进一步加强了征退税衔接;四是增强了基层出口退税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提升了出口退税管理质量。为进一步加快退税进度,强化基层退税管理部门的权责,建议适当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并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下放的地区。

六、新办和小型出口企业按年办理出口退(免)税有失公平,建议均实行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现行政策规定,对小型出口企业和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发生的应退税额,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在审核期内,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小型出口企业可在次年1月一次性办理退税;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满后的当月将之前各月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新办出口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按年而不能按月正常办理退税,增加了企业的资金占用,也有失公平。建议取消对新办出口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审核期为12个月的规定,改为按月计算办理退(免)税。

七、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税收政策不明确影响业务开展,建议尽快明确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税收政策。由于目前国家尚未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业务明确相应的税收政策,全国各地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税收处理也不尽相同,造成各地政策执行的不一致,出口企业和国税部门均有顾虑。政策不明确影响了加工贸易特别是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发展,建议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业务也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八、出口退税基数多年不变不利于合理负担,建议重新核定地方出口退税基数。由于目前的出口退税基数仍是20__年底核定的,在出口退税总量连年大幅增加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要负担的超基数部分也越来越多,部分地方已发生财政难以承受进而影响外贸出口的现象。因此,建议重新合理核定地方出口退税基数。核定地方基数不仅要考虑其近几年出口退税平均规模,而且还要考虑出口商品的来源结构。对出口企业从省外购进原材料生产出口货物或直接购买货物出口所占比重大的地区,由于这些原材料或货物征税在外省,但退税需在出口企业所在地,因此,要适当调高这些地区的出口退税基数,使地方负担更加合理。

出口企业税收管理范文4

随着国家烟草行业进出口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卷烟出口经营模式发生了变化,实行卷烟出口企业收购出口、卷烟出口企业自产卷烟出口、卷烟生产企业将自产卷烟委托卷烟出口企业出口的经营模式,为规范新经营模式下的出口卷烟免税的税收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卷烟出口企业(名单见附件1)购进卷烟出口的,卷烟生产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出口企业时,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并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免税核销管理。

(一)卷烟出口企业应在免税卷烟报关出口(出口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4个月的申报期(申报期为每月1日至15日,下同)内,向主管卷烟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办理免税核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附件4)。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申报时出口货物尚未收汇的,可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在试行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地区,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企业,可以比照相关规定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机关以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免税核销;属于远期收汇的,应按照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提供远期结汇证明。

4.出口发票。

5.出口合同。

6.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

(二)退税机关应对卷烟出口企业的免税核销申报进行审核(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电子信息的比对审核),对经审核符合免税出口卷烟有关规定的准予免税核销,并填写《出口卷烟免税核销审批表》(附件5)。退税机关应按月对卷烟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情况,填写《出口卷烟未申报免税核销及不予免税核销情况表》(附件6),并将该表及《出口卷烟免税核销审批表》传递给主管卷烟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由其对卷烟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按照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二、有出口经营权的卷烟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2)按出口计划直接出口自产卷烟,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免税核销管理:

(一)卷烟出口企业应在免税卷烟报关出口次月起4个月的申报期内,向退税机关申报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申报免税核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提供要求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相同。

4.出口发票。

5.出口合同。

(二)退税机关应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卷烟出口企业的免税核销申报进行处理。

出口自产卷烟的卷烟出口企业实行统一核算缴税的,省税务机关可依据本通知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三、卷烟生产企业委托卷烟出口企业(名单见附件3)按出口计划出口自产卷烟,在委托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免税核销管理:

(一)卷烟出口企业(受托方)应在卷烟出口之日起60日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四条规定,向退税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证明》。有关资料审核无误且出口卷烟牌号、卷烟生产企业、出口国别(地区)、外商单位等与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相符的,由退税机关开具《出口货物证明》;卷烟出口数量超过免税出口卷烟计划以及未在列名口岸报关等不符合免税出口卷烟规定的,退税机关一律不得开具《出口货物证明》。

(二)卷烟生产企业(委托方)应在免税卷烟报关出口次月起4个月的申报期内,向主管其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申报免税核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申报时出口货物尚未收汇的,可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属于远期收汇的,应提供远期结汇证明复印件。

4.出口发票。

5.出口合同。

(三)主管卷烟生产企业(委托方)的退税机关应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卷烟生产企业(委托方)的免税核销申报进行处理,对卷烟生产企业(委托方)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免税核销申报以及经审核不予核销的,应通知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四、卷烟出口企业以及委托出口的卷烟生产企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本通知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或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证明》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退税机关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申请延期申报,经核准后,可延期3个月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或开具《出口货物证明》。

五、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应由地市以上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出口企业税收管理范文5

一、实现征退税一体化管理的必要性

何谓征退税一体化管理?笔者认为可以从两个层次来理解。从广义来看,征退税一体化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与涉及出口退税管理有关的海关、外管、商检、外贸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增强管理合力的一种管理模式。从狭义来看,征退税一体化管理主要是指国税机关内部通过改革现行的征税、退税部门各管一头、相互疏离的运行体制,形成优化机构配置、整合管理职责、消减信息封闭、提升服务效能的新型管理模式。

实现“征退一体化”是适应国内外客观环境发展变化的要求。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给税收管理工作带来了新问题和新挑战。出口退税是国际惯例,也是我国一项重要经济政策,需结合新形势与时俱进地予以发展。征税是退税的基础,而退税工作中也会遇到需要征税的情况。实现征退税的一体化管理,是新形势的必然要求。

实现“征退一体化”是适应现代化税收管理的要求。长期以来,出口企业的征税、退税是双轨运行,两者机构、职能相对独立、征退税信息不能充分共享,基本处于“征归征、退归退”的状态。它们之间的脱节,一方面给各自工作带来不便,影响税收管理质量;另一方面造成征收管理与退税管理方面的漏洞,带来较大的风险和隐患。因此,形成齐抓共管和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一体化管理新模式,对有效解决出口税收管理中各环节之间相互衔接不够问题,堵塞管理漏洞,防范打击出口骗税等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实现“征退一体化”也是提升纳税服务效能的要求。“加强管理,优化服务”是总局提出的出口退税的目标要求,也是税源管理的指导方针。建立健全征退一体化管理模式,不仅能够放大管理的整体效应、降低管理成本,而且可以减少或避免多头管理,整合服务资源,拓展服务领域,提升纳税服务效能,有效地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推动纳税人形成全面、健康的税收意识。

实现“征退一体化”也是服务出口经济发展的要求。连云港市是我国首批沿海开放城市之一,近年来,外向型经济得到迅猛发展,20__年出口额113亿元,在苏北几个城市中位次和增幅靠前。国税局作为重要经济调控的职能部门要责无旁贷地做好征退税衔接工作,主动地、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二、优化征退税衔接工作的着力点

由于实现征退税一体化工作面广量大,不仅涉及到税务机关内部的人员、业务重组,还涉及到对纳税人的政策辅导、舆论宣传,面广量大。本着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做好征退税的衔接工作,为征退税一体化工作做好铺垫,积累经验,探索道路,待主客观条件成熟时顺势而为,积极推进征退一体化工作。

1、构建管理体制,明确工作职责

一是将出口退税纳入管理员制度,管理员通过静态管理并与退税评估、实地调查等动态管理相结合,及时发现隐患,针对薄弱环节加强管理,将防范骗税的触角延伸至征税一线,有效改变出口退税“重审核、轻管理”的现状,实现对出口企业直接管理。

二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托责任区,由责任区管理员负责辖区内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新设认定、生产企业退(免)税申报资料受理、单证办理、退税评估等日常管理事项。

三是按照专业化管理的要求,由退税部门的管理人员实施出口退税政策和业务管理,履行宏观数据分析,定期出口企业实际税收负担率,出口退税执法督查等职能。

2、细化衔接内容,把握衔接内涵

一是日常管理要衔接。主要包括出口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货物的调查、非正常户企业的调查等11项管理内容的衔接。

二是出口企业基本信息要共享。主要包括出口企业的基本情况及变化信息共享、税务登记及退(免)税认定信息共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变更的信息共享等。

三是出口企业的纳税、退税信息共享。建立信息交换机制或通过联动平台传递企业的纳税、退税信息,消除信息梗阻,提高管理质效,进一步增强对纳税人税法遵从的监督合力。

四是纳税和退(免)税评估工作要联动。主要包括纳税和退(免)税评估工作的联动等。

3、明确衔接重点,提高管理水平

一是工作方式逐步实现“两个转移”。即出口退税部门的工作重点由具体的事务性工作向强化指导、管理、监督职能转移;审核工作重点由审核表证单书为主,向表证单书审核和出口退税申报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一致性审核并重转移。

二是不断加强对出口补征税、出口货物税收复函、出口异常信息调查、国产设备退税实地调查及监管、退税评估调查核实、备案单证调查核实等方面的衔接工作。

三、优化征退税衔接工作的探索

1、抓好出口补征税管理衔接,堵塞征管漏洞。退税部门定期从出口退税管理系统中将应补税信息筛选出来,然后按月通过联动平台向各主管征税机关传递。主管征税机关对应补税信息逐条核查清理、查明原因,限期进行税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定期向退税部门反馈。连云港市国税局,20__年共核查出口应补税信息3000余条,补征税款180万元,冲减留抵210万元。

2、设立《退税账户证明》,顺畅连接征退税衔接初始环节。连云港市国税局要求出口企业办理退(免)税认定时须附报征税部门出具的《退税账户证明》,将防范骗税管理关口前移,也将退税款与征税款有效衔接,确保企业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3、建立健全各类台账,规范出口退税基础管理。目前,连云港市国税局已实现征退税部门间征免、退免税申报、机审疑点等电子信息的双向传输。并从夯实管理基础入手,建立健全各类台账,由管理员负责台账内容的记载、调查和传递,退税部门负责核实、备案及后续管理工作,通过人机结合确保数据的准确、完整,实现了纳税申报表、“免抵退”税汇总表及审核审批表的有效衔接。

4、抓好进项发票又抵又退核查衔接,促进征收部门规范增值税管理。针对可能出现的个别外贸企业将增值税进项发票既申报退税又在纳税环节申报抵扣的情形,连云港市国税局确定由技术部门将外贸企业明细数据按期下发,各征税部门按月核查外贸企业是否将已申报退税的进项发票用于抵扣当期进项税额。通过上下联动,消除了征退环节间的管理盲点,堵塞了税收管理漏洞。20__年连云港市国税局共核查汇总数据1637条,补征税5户,共补征增值税12万元,涉及调减留抵税额11户,调减留抵税额147万元。

出口企业税收管理范文6

关键词:出口退税问题对策

一、我国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不完善

实行新税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既包括了政策内核,又包含了日常规范。在随后出台的诸多文件中,几乎都是有关税政方面的内容,而对出口退税管理的规范,则散见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没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规,出口退税操作出现了很多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影响了出口退税政策的准确实施,使出口退税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法规不完善导致的后果是: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审批流程而仅仅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审批流程,势必产生诸多责任不清、岗位不明现象,也会使审批退税没有强有力的内部制约机制,从而在管理上出现很多漏洞,也给骗税以可乘之机。因此,如果出口退税管理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不按业务属性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而是实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种隐患将长期存在。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检查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检查的内容、方式、手段及事后处理等不尽相同,随意性很大,从而使检查效果大打折扣,产生导致骗税的隐患。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清算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清算业务多种多样,有些地区甚至只对出口退税清算走过场。而实际上清算业务是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严把出口退税关的重要环节。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计划分配方法、档案管理制度及统一明确的财务规范,使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响,也使出口退税管理的公正性、规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实现。

2管理手段落后,电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是大势所趋。尽管自l990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运用计算机来进行出口退税管理,国务院还将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列为国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税工程”,但部门之间运用程度参差不齐,衔接配合问题较多。目前税务总局推广应用软件在实践运行中以暴露出诸多问题:

首先,信息应用不全。现除海关电子信息可以进行对碰稽核外,其他如企业财务核算信息、外汇管理局的结汇信息和专用发票信息等都还不能被退税部门所采用,电算化稽核功能还不能充分发挥。

其次,软件设计内容跟不上新出台的政策要求,由此带来操作难问题。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滞后且变化无常。大量申报数据因信息滞后,只好撤单。单证回收和电子信息是互补的,有时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造成人为退税滞后及退税计划难以把握,既影响退税质量,又难以有效防范和打击骗税。

还有,功能不齐全,缺乏清算及检查功能。现行的申报系统和审核系统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数据登录、编报和数据核对,但缺乏管理功能,给退税管理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另外,该系统也未将检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税检查游离于系统之外,既不利于规范统一,又不利于数据的相互衔接。

3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管理上存在失控、脱节现象

出口退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税务机关内部的退税、征收、计财、信息等部门,同时还涉及到海关、外管、外经贸等部门,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对出口退税工作必须协调一致。但目前国家涉及此类文件不多且执行起来有较大折扣。有些具体问题在协调上无明确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协调极其困难。如一些地方海关往往对税务机关的函调报关单不能及时复函;有些海关要求退税部门发函调查必须附报关单原件;有的明显制单错误,企业要求改单,而非要退税部门出具证明才予改单,从而影响退税进度。另还,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门之间工作推诿,也造成管理失控、脱节,给不法分子的骗税活动留有空隙。

4退税单证申报滞后现象严重

生产企业实施“免抵退”税后,只要产品一报关出口并在财务入账后,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但也使企业放松了对单证收集和报送的重视程度。

另外,实行免抵后还带来一些弊端,有可能产生导向性问题,如有些企业将内销收入虚报为外销收入缓税。单证回收滞后,使“免抵退”税得不到最后确认,易造成漏洞,直接影响到税收计划和退税计划的实施,对地方财政造成压力。对企业而言,单证回收期限超过六个月,国税部门将予以补税,这对出口企业来说无疑是个沉重的负担。

二、解决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问题的对策

1征、退税统一管理,废除两套申报、两套清算办法

目前生产企业同时实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不仅给企业和税务机关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建议把“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和汇总、清算与增值税统一起来,在报表制度、计算依据的确定和计算结果的认定上统一办法。要以规范、统一为前提,真正实现两套申报办法的合并。要以统一的思路重新设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两套办法合而为一,每月统一申报纳税。年底将征税清算与“免抵退”税清算统一管理,把增值税清算表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年度清算表》合二为一。这样把“免抵退”税管理纳入增值税的管理架构中是比较合理。建议统一开发免抵退税管理软件,将企业申报、税务部门内部各部门审核审批流转及清算检查纳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确责职。

2加快出口退税单证回收速度

尽快出台出口退税单证管理办法,提高单证回收速度,这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免抵调库)和企业加速资金周转带来很大的作用。具体可推行以下做法:

一是单证申报时间先后与退税指标分配挂钩;

二是单证回收与出口退税办税员考核挂钩;

三是严格审核,及时辅导、抽查,落实责任制,通过同类同行业回收率对比分析,及时发现问题。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矫正不规则的外部行为。在目前的出口退税机制中,仍存在着失去统一性的现象,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税的有关部门单纯从部门利益出发而形成的不协调行为。外部行为不规范,我国出口退税就难以形成一个良好的、协调的外部环境,甚至使出口退税政策产生负效应。另外也正是这种外部行为的不规则性,致使出口骗税屡屡发生,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因而创造良好的出口退税的外部环境,必须规范外部行为。通过立法,建立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4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网络化进程

要加强对出口退税凭证的有效管理,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各级票据计算机管理机构,实现票据信息共享,加强交叉稽核力度。

我国出口退税计算机的应用应朝着网络化方向发展,实现退税机关与海关、外管、银行、工商、技监、外贸主管部门以及征税机关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形成政府电子口岸执法管理系统,实行资源共享(包括报关单信息、核销单信息、专用发票信息、专用税票信息)。

要进一步规范并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软件设计及时补充有关功能,如新出台的政策操作、检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骗税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出口退税操作手续。

在税务部门内部应加强出口退税人力资源配置,各部门更应通力协作、信息共享,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控管,严防骗税发生。如建立协调会议制度、信息传递制度等。

5加强出口退税法制建设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比较薄弱,基本依据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中表述的“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表述的“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这两句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出口退税工作的最基本规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但这个文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失效。

目前我们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出口退税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或法规。二是现有的法律级次过低。三是现有的规章过于散乱,缺乏系统性。四是有关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使权限不够明确、系统,不利于依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就要加强税收立法,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继续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活动。加强税收法制教育。

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减免税管理。针对薄弱环节,加强各税种管理。狠抓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强化税源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6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

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的自营与业务,必须从以下方面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和退税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