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监管现状范例6篇

虚拟货币监管现状

虚拟货币监管现状范文1

近年来,网络游戏发展非常迅速,2010年1月20日的《2009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相关数据显示:2009年中国网络游戏实际销售收入为256.2亿元,比2008年增长了39.4%,为相关产业带来的直接收入达555亿元。2009年,中国网络游戏用户数达到6,587万,比2008年增加了33.46%。网游虚拟货币被广泛应用于网络游戏经营服务之中,它在促进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主要体现在:①用户权益缺乏保障,②市场行为缺乏监管,③网游虚拟货币在使用中引发的纠纷不断,且处理这些纠纷缺乏法律依据。为此,2009年6月4日,经中国人民银行会签同意,文化部、商务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加强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的规范和管理,防范网游虚拟货币的各种风险。

关于对网游虚拟货币监管的研究,从已有的文献来看,邹恒[1]从分析虚拟货币的性质出发,探讨了当前虚拟货币对现实经济和法律的挑战,并对我国虚拟货币监管制度的构建提出设置发行准入制度、实行大额交易上报制度和建立回笼机制三个对策建议;孙兆康[2]认为对虚拟货币采取放任和禁止两种极端措施都是不可行的,应积累经验,完善网络立法,使虚拟货币的监管走上正轨;杨旭[3]分析了虚拟货币在当前以及未来对经济所产生的影响,提出监管者要明确自己的监管目标,并提出应逐渐实现电子版的人民币在网络世界中的主导地位、在法律上确认虚拟货币的合法性和告知消费者持有虚拟货币的风险性;欧阳振[4]建议建立一个统一的网上交易平台,以减少虚拟货币对货币供给的影响,并提出准备金制度;周虹[5]从新巴塞尔协议入手,探讨现代金融监管的特征,通过对虚拟货币生命周期的分析,阐述并提出虚拟货币监管体系构建框架,提出了虚拟货币监控机制的六个核心问题。从现有的研究成果看,对虚拟货币监管的研究停留在对建议对策的层面上,建议对策有一定的参考作用,但很难操作。本文试图探寻普遍适用的监管手段,通过对网络游戏发展的不同阶段研究,针对性分析各阶段网游虚拟货币的特征,并提出治理措施。

本文的研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一是虚拟货币流通模型,分析虚拟货币的流通过程;二是虚拟货币监管策略定位,主张在网游虚拟货币的不同发展阶段采取不同的监管策略;三是网游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特征,以网络游戏的生命周期为导线,论述各阶段的特征;四是网游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虚拟货币监管策略,针对各阶段网游虚拟货币的特征,探讨相应的监管策略;五是全局监管策略,进行适用于生命周期各个阶段的全局监管策略研究;最后是结束语。

一、虚拟货币流通模型

网游虚拟货币的获取有五个途径:①玩家从网游运营商购买;②游戏中获得奖励;③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获得;④与其他玩家私下交易获得;⑤盗号、诈骗获得。网游虚拟货币的输出有四个途径:①向网游运营商支付虚拟货币获取服务;②把网游虚拟货币放到第三方交易平台上出售;③与其他玩家交易输出网游虚拟货币;④被盗号、被欺诈等造成网游虚拟货币的输出。

一个典型的网游虚拟货币的流通模型如图1所示,简要描述了一“单位”网游虚拟货币的流通过程。网游运营商发行虚拟货币,玩家A购买网游虚拟货币;玩家A向网游运营商支付虚拟货币,获得虚拟服务;玩家A通过私下交易或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把多余的网游虚拟货币交易给玩家B;玩家B可以把获得的网游虚拟货币用于支付给网游运营商而获得虚拟服务,也可以用于继续交易;玩家在持有网游虚拟货币的过程中,有可能因被盗、被欺诈或网络安全问题而丢失网游虚拟货币。

网游虚拟货币具有完整的生命周期,存在生成、循环和销毁三个阶段。伴随着网游运营商与玩家、玩家与玩家等之间的交易,网游虚拟货币起到了支付、流通、价值尺度等功能。玩家将现实货币的一部分兑换为网游虚拟货币,用于支撑虚拟世界里的开支;多余的网游虚拟货币用于交易,兑换成现实货币。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之间资本的流动,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

二、虚拟货币监管策略定位

关于网游虚拟货币是否影响现实的金融秩序,一种观点是认为不会影响,理由有三个[6]:①网游运营商不会无限制地发行网游虚拟货币,网游虚拟货币发行数量取决于玩家购买的数量;②网游虚拟货币无法与现实货币互兑,不可能冲击现行货币发行体系;③网游虚拟货币是商品,网游虚拟货币的增加仅是虚拟商品的增加,而不是货币的增加。网游虚拟货币的发行同时得到了哈耶克“自由货币”学说的支持,哈耶克认为:现代国家利用垄断性货币发行权,使其有可能滥发纸币来弥补财政赤字,纸币发行的历史就是通货膨胀的历史。要改变这种状况,就要对这种制度进行彻底改革,剥夺政府对货币发行权垄断,代之由私人银行发行竞争性的货币。私人银行为了自身利益考虑,反而能够注重维护币值的稳定,避免因货币贬值而被淘汰的结局。

另一种观点是支持网游虚拟货币会影响现实的金融秩序,也有三个理由:①由于网游运营商在发行网游虚拟货币时,根本不会以某种金属或资产作为发行储备,也不考虑是否要约束货币发行规模以及如何维护货币的信用,这样会过度发行网游虚拟货币,一旦网游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可以兑换,会冲击现实的金融秩序;②网游运营商在大量发行网游虚拟货币并从中牟利时,很容易造成玩家花钱买来的网游虚拟货币贬值,导致玩家利益受损;③网游虚拟货币的发行导致本来属于中央银行的铸币税被网游运营商得到了,网游虚拟货币相关的交易涉及市场秩序、税收问题,会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经济学家克纳普提出货币国定学说,为人们所接受;凯恩斯强调“现在一切文明国家的货币无可争辩地都是国定货币。”

两种观点相应的产生两种极端的措施:放任自流和严格禁止。我们认为目前网游虚拟货币处于发展初级阶段,两种极端措施都不可取。因为:第一,技术、市场都面临着极大的不确定性,不合时宜的监管机制毫无疑问会扼杀革新,目前为止的网游虚拟货币的革新朝着提供更有效的支付工具方向发展,从而有利于玩家,那么,扼杀革新就等于破坏玩家的利益,与保护玩家利益的初衷相矛盾;第二,在诸多不确定因素下制定出来的管制措施带有盲目尝试和“堵”的意味,易于让运营商产生“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念头,不利于捍卫管制条例与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例如,对于虚拟货币税收的规定,在准确核定数额和杜绝逃避途径解决之前,难以有利实施。因此,我们主张在网游虚拟货币的不同发展阶段采取不同的监管策略。现阶段对网游虚拟货币应采取较松的监管策略,也就是采用谨慎监管、适时和适度的原则, 既要保证网游虚拟货币的健康发展, 又要能够有效防御金融风险。同时,在监管网游虚拟货币的过程中,逐步积累经验,以便为将来立法做准备。

三、网游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特征

网络游戏和传统的产品一样,也存在产品的生命周期,一款网络游戏的生命周期[7]包括引入期(测试期)、发展期、成熟期和衰退期。一款网络游戏的生命周期如图2所示,平滑曲线表述了网游运营商的销售收入随网游的“成长”而变化,在不同阶段表现出不同的特征。一款网络游戏生命周期的长短和各个阶段的长短主要受该款网络游戏的本身质量、玩家口碑、获利模式、现行政策、私服外挂等因素的影响。下面以网络游戏的生命周期为导线,论述网络游戏各个阶段的特征。

1.引入期(测试期)

在网络游戏的引入期(测试期),对游戏画面、服务器稳定性、游戏可玩性、游戏平衡性、游戏经济系统、玩家推荐指数和运营商圈钱指数等进行测试。在网络游戏的引入期吸引足够多的玩家都对后期的运营产生重要影响。如何让更多的玩家知道这款网络游戏并有能实际操作或者观看的机会是这一时期的重点,网游运营商会选择各种方式对该网络游戏进行宣传,以吸引玩家的关注。得到部分资深玩家推荐,玩家的口碑传播或者营销力度较大,使越来越多的玩家开始关注、加入游戏。一款网络游戏在进入市场时一般具有较为鲜明的个性和技术创新性,玩家会在好奇心的驱动下试用。现在的网络游戏大多是不删档测试,同时在测试期也有一些优惠措施,这些也是吸引玩家试玩网络游戏的原因。为解决小额支付问题,同时为吸引人气,提高玩家的兴趣和忠诚度,开始发行网游虚拟货币。

2. 成长期

一般来说,经过引入期的筛选,游戏的各种玩点是玩家持续游戏和关注的主要驱动力。由于部分核心玩家认可和口碑传播,以及版本更新、副本开放、营销宣传力度加大、系统维护等因素影响下,网络游戏 处于成长阶段。提高用户数是任何网络游戏最根本和最直接的策略,这是因为用户数决定了网络规模的大小,并影响潜在进入者的预期及其网络现有用户的效用。增加用户数的主要策略包括低价、开辟新服务器和提高认知程度。为了吸引更多的玩家,网络运营商将大量的网游虚拟货币投入到运营中,进而不断推出新的更高级的虚拟物品和服务来激发消费者的兴趣,这样也造成了游戏中的虚拟货币和其它虚拟物品一定的贬值,给玩家造成损失。只要游戏内容、游戏质量足够吸引人,玩家会通过各种渠道购买该网游运营商发行的虚拟货币。

3. 成熟期

随着核心玩家群体的形成并逐渐发展壮大,网络游戏达到成熟期,网游虚拟货币的发行量相对稳定,网游虚拟货币的价值也相对稳定了。网游运营商的核心任务在于保持并提高现有的用户规模和良好评价,通过持续更新产品版本、提供个性化服务等锁定玩家。根据游戏品质、运营方式的不同,网络游戏成熟期的时间长短也不一。进入成熟期后,玩游戏的人员越来越多,有些玩家表示:现在玩游戏一般都会购买装备,节省练级打怪的时间。这是用金钱来换时间,很多游戏很费时间,没有长时间在线游戏,装备不会自己送上门。所以只好花点钱,将自己在虚拟世界中的级数提高,满足虚荣心。这个时期是盗号、私服、外挂、游戏攻略等大量涌现的时期,网游行为在这个时期的危害是最大的。

4. 衰退期

在网游的衰退期,游戏推广力度减弱,玩家数量减少,除少量忠实玩家外,大部分玩家会被私服和其他游戏分流。相应的,网游运营商收入下降,网游虚拟货币的价值降低,最后跌至几乎为零。如今网络游戏可谓数不胜数,游戏玩家很容易从一个游戏转向另一个游戏,这样也就会导致一款网络游戏的网游虚拟货币需求下降,而网游运营商却没有减慢网游虚拟货币发行速度,从而导致网游虚拟货币通货膨胀。

四、网游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虚拟货币监管策略

网游虚拟货币的价值随着网游游戏的生命周期变化而变化,大致过程是:一款网络游戏在其引入期和成长期,其网游虚拟货币在增值阶段;随着这款网络游戏达到成熟阶段,网游虚拟货币的汇率在经过一小段时间内的上扬之后将会遇到瓶颈达到稳定;在网络游戏进入衰退期,慢慢开始淡出主流市场,网游虚拟货币的价值也就慢慢降低,最后跌至几乎零点。表1列出了在网游生命周期各阶段虚拟货币所表现出来的特征和相应的监管策略,不同阶段特征不同,相应的策略也会有所不同。下面以网游的生命周期为导线,针对各阶段网游虚拟货币的特征,探讨相应的监管策略。

1. 引入期(测试期)

在引入期,多数网络游戏是不删档测试,并且为了吸引人气和提高玩家的兴趣和忠诚度,开始发行网游虚拟货币。这时,要严格市场准入,要求网游运营商向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文化部审批。主管部门根据网游运营商的资本规模、经营状况、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等因素决定是否批准其发行网游虚拟货币。加强对网游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要求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网游虚拟货币的发行与交易业务。

2. 成长期

在成长期,要求网游运营商应当依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产品运营情况,适量发行网游虚拟货币。实行准备金制度,网游运营商必须缴纳一定准备金给中央银行,网游虚拟货币发行量不得超过其准备金的一定比例。并要求网游运营商按季度向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报送网游虚拟货币总量等情况,中央银行根据网游运营商的报表对网游虚拟货币的发行量进行监控,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网游虚拟货币滥发行为。伴随着网游的发展,网游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在扩大,加强网游虚拟货币使用范围的监管凸显出来。监管网游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很关键,规定网游虚拟货币仅限于兑换发行企业自身所提供的虚拟服务,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它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此阶段部分玩家开始关注私服,外挂开始大量出现,要让玩家明确意识到“私服”、“外挂”上的游戏行为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同时要求网游运营商积极配合管理部门,采取技术手段打击“盗号”、“私服”、“外挂”等。

3. 成熟期

在网游的成熟期,由于网游虚拟货币的发行量相对稳定,可对其进行近似现实货币般的监管,如考虑网游运营商的信用等级,对网游虚拟货币的流通速度、相应准备金等内容进行考核,并建立与之对应的监控体系,以化解可能产生的风险。网络游戏进入成熟期后,有相当规模的玩家群体,并且这个阶段出于虚荣心花钱提高级数的玩家增多,网游虚拟货币的交易量会比较大。由于利益的驱使,这个阶段盗号、私服、外挂等比较猖獗,交易量的监控非常重要,需要打击各种违法行为。成熟期是网游运营商盈利的最佳时期,需要对网游内容和网游行为加强监管。有的网游运营商会通过在游戏里增加开地图、过关口等的收费而盈利,实质上构成恶意发行网游虚拟货币。网游里采用抽签、押宝、随机抽取等方式,这些行为是要严厉打击的,一旦出现利用网游虚拟货币进行或的行为,应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同时,这个阶段更要加强对网游虚拟货币使用范围的监管。

4. 衰退期

当一款网络游戏到了它的衰退期,玩家被分流日益严重。这个时期,网游运营商将会按照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滥发网游虚拟货币,比如借助虚拟物品降价,增加发行网游虚拟货币。如果网游虚拟货币的无限发行与虚拟产品有限消费之间的关系不变,将会导致虚拟货币在整个虚拟世界的相对过剩,出现虚拟世界的通货膨胀,这样玩家手里的虚拟货币就会贬值。这个阶段,更要加强网游虚拟货币的监管,并要求一旦网游停止运营,网游运营商必须以法定货币方式或用户接受的其它方式退还用户。

五、全局监管策略

在分析研究网游生命周期各个阶段的基础上,参考《新巴塞尔协议》,结合《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进行适用于生命周期各个阶段的全局监管策略研究。对于网游虚拟货币的监管,主要内容是风险性和合规性方面的研究,具体策略有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实时监测、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培养行业自律。各种监管策略在网游虚拟货币的监管活动中相互补充,互为依据,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1.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是指网游虚拟货币监管部门指派专人或专门小组,进入网游虚拟货币现场对网游虚拟货币系统进行的检查。对不同网游运营商,由于检查的目的和要求不同,检查内容和方法也各有侧重。主要思路是:①现场检查的方式和频率。网游虚拟货币处于初级阶段,风险管理正处于逐步完善之中。现阶段现场检查应以专项检查为主,全面检查为辅。网游虚拟货币市场准入之前,应对其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是技术风险检查。准入之后,技术风险的现场检查频率依网游虚拟货币的具体情况而定,主要是依据网游虚拟货币对现实金融的影响程度,风险越高,检查的频率就越高。②现场检查的程序。首先,分析风险,制定现场检查方案;接着,下发现场检查通知书,进行现场检查;最后,根据检查中发现的事实,得出现场检查的初步结论,与网游运营商讨论,提出监管建议和形成最终报告。③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网游虚拟货币的现场检查应主要包括物理设备安全、数据通讯安全、应用系统安全、信息技术安全策略以及遵守现行规定的情况等。

2. 非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是指网游虚拟货币监管部门对其监测到的或网游运营商报送的有关信息技术方面的数据和资料,进行整理和综合分析,并通过一系列风险监测和评价指标,对网游虚拟货币的风险作出初步评价和早期预警。非现场检查可以保证监管的及时性和连续性,有助于明确现场检查的对象和重点。非现场检查的具体过程包括:①采集数据。网游虚拟货币监管部门要求网游运营商定期报送该时期发行网游虚拟货币的总量、存量和交易数量等,采集频率要有明确规定;②生成风险监测指标值,进行分析评价。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核对、分类、归并的基础上,根据预先设计的风险监测和控制指标生产一系列指标值,利用横向和纵向比较分析法对各项指标值,进行分析,得出单项检查结论,并综合评价风险;③制定监管策略。结合综合评价结论,选择合理的监管策略,并对于存在问题比较大的网游运营商发出预警。

3. 实时监测

网游虚拟货币具有虚拟性、可分性、流通速度快和防伪措施的特殊性,使实时监测成为网游虚拟货币的重要监测方式。实时监测是网游虚拟货币监管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使用相关的工具,利用技术手段,对网游虚拟货币的运行过程、异常情况和不安全环节等进行实时、动态和持续地监测。实时监测可以有效地制止和化解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风险。

4. 建立危机处理机制

对于网游虚拟货币,应构建风险评估体系,以便及时识别、监测和预警风险,提出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的建议和措施,并对网游虚拟货币风险发展趋势和控制情况进行持续跟踪。针对网游虚拟货币所存在的风险,建立危机处理机制,有助于网游虚拟货币造成的各种风险的解决。网游虚拟货币监管部门应依据综合评价结果,针对所存在的风险,及时采取相应的控制和处置措施,以防止风险的进一步发展和蔓延。根据网游虚拟货币的发展状况,相应的采取巩固性措施、改善性措施、纠正性措施和市场退出处置措施。

5. 培育行业自律组织

在网络这个互动、多元、信息量惊人的数字化模拟世界里,如果只单纯依靠政府介入或法律强制力,恐怕会因监管困难而实质上有所不能。行业自律组织的成员是网游运营商,自律组织制定一些规则,更容易为网游运营商们接受并较好遵守。自律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①网游运营商自律可以实现更为有效的管理,控制网游虚拟货币发行量,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有效的监管;②网游运营商自律使得规则执行更加容易,虚拟世界有着不同于现实世界的特点,专业化的规则产生更合理的结果;③有效的自律监管既减轻了政府监管的压力,也降低和节省了监管成本。

虚拟货币监管现状范文2

[关键词]虚拟货币;发展;研究

一、导言

(一)虚拟货币概述

由于虚拟货币形式多样且尚处在发展的初期阶段,很多现象还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学术界对它的定义也有不少的争议,现阶段虚拟货币的含义指的是虚拟货币的发行主体是除了中央银行以外的其他实体单位或个人,现阶段主要是非金融机构的网络运营商;虚拟货币是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储于网络或电子设备中,通过网络系统以数据传输的方式流通;虚拟货币执行的是类似货币的支付功能,能够用于购买现实商品、虚拟财产和电子服务等。

(二)虚拟货币的发展及应用

(1)国外发展现状

“网豆”,是一家名为的公司的产品,消费者可以在近200家认可网豆支付方式的电子商务网站消费。“第二人生”(SecondLife简称SL)是硅谷互联网公司“林登实验室”在2003年推出的一个互动三维平台。

(2)国内发展现状

我国最早出现的网络虚拟币是在2000年,中文利网开始以积分的形式,给消费者提供虚拟货币。各个网站为了在电子货币这个新兴的产业中获得自己的利益,纷纷掏巨资建立自己的支付平台,比较有名气的是淘宝网的支付宝,易趣网的贝宝等电子货币系统。日益发展起来的各个网站虚拟货币,目前都处于封闭状态,虚拟货币以单个网站为背景依托,相对封闭的集中服务于网站内部各个产品之间的价值交换,想要同其他网站之间进行货币交换,还有一定的障碍,但是由上述资料可以看出,某些虚拟货币已经跨出了预先设定的范围,在某种程度上行使了虚拟世界的货币职能。

二、虚拟货币的研究进展

目前,国际国内对虚拟货币的研究都尚处于萌芽阶段,尚无成型的理论,我国对虚拟货币监管在法律上也处于空白状态,关于虚拟货币是否会冲击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以及是否会冲击我国金融市场的探讨还没有一个定论。因此,关于虚拟货币的研究是一项富有挑战性的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国外研究现状

目前关于虚拟货币的研究,国内外仍缺乏相关的专著,至于虚拟货币对货币政策影响的文献更为少见,有关资料主要散见于国际清算银行(BIS)、十国集团等国际组织发表的报告以及一些学者、研究人员发表的学术论文。

(二)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对虚拟货币的研究开始于2000年,但系统深入地对虚拟货币的研究并不多,大部分是新闻评述式的探讨,大部分学术文献从经济角度和金融角度对虚拟货币问题进行了研究,主要集中在计算机技术与安全、金融监管、网络游戏产业、货币等领域。关于虚拟货币对货币政策影响的观点散见于一些学者的文章中,主要有:谢平、尹龙在《网络经济下的金融理论与金融治理》一文中提出虚拟货币的发展将对货币供求理论和货币政策的控制产生影响。陈雨露、边卫红在《电子货币发展与中央银行面临的风险分析》中指出虚拟货币流通将使得中央银行面临丧失货币发行权、损失铸币税收入和货币政策失效的风斟。李狮在《虚拟货币的发展与货币理论和政策的重构》中分析了虚拟货币的使用将使得货币供给的变化,以及货币乘数发生变动从而产生货币创造,并进行了关于虚拟货币对货币政策影响的理论分析。国内对虚拟货币分析得比较全面的著作苏宁在《虚拟货币理论分析》一书中,把虚拟货币划分为初级虚拟货币和高能虚拟货币,并对虚拟货币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此外,国内关于虚拟货币问题比较重要的文献还有:黄宪等编著的《货币金融学》,钟孝生的《网络虚拟货币本质及其对货币流通的影响》等。

三、虚拟货币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的缺失

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虚拟货币的相关法律。当前的法律并不承认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国家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政策保障虚拟物品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虚拟财产的保护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致使很多与虚拟财产有关的纠纷无法可依,给司法机关定罪判案造成了很多困难,更使许多正当的虚拟财产受到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同时,这也使得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的交易只能在地下秘密的进行,交易行为和交易规则混乱。

(二)监管的缺失

作为一种支付工具和货币形式的发行,虚拟货币已经不再类似于一般的商品,它的稳定合法的流通对于稳定我国金融市场具有一定作用。由于虚拟货币的发行不需要严格的备案或审批,而采取零售的方式,这就意味着虚拟货币的持有者对这些虚拟货币的总量和发行状况没有一个确切的了解,信息的不对称可能会引起虚拟货币发行者的道德风险。当前市场上流通着大量的虚拟货币,而且种类繁多,这些虚拟货币的流通是以各家运营商的信誉与实力做担保的,如果一家运营商由于经营不善或信用不良关门的话,市场上流通的由其发行的大量的网络货币将一文不值。如果一家运营商发生这样的情况,人们会对市面上流通的所有虚拟货币都产生不信任,势必会引发虚拟货币市场的混乱。由此,对发行虚拟货币的网络运营商的监管是必要的。

参考文献

[1]谢平、尹龙,网络经济下的金融理论与金融治理[J]《经济研究》

[2]陈雨露、边卫红,电子货币发展与中央银行面临的风险分析[J]《国际金融研究》

[3]李狮,虚拟货币的发展与货币理论和政策的重构[J]《世界经济》

[4]钟孝生,网络虚拟货币本质及其对货币流通的影响[J]《商业时代》

虚拟货币监管现状范文3

关键词:数字货币;金融监管;法律问题

围绕数字货币的法律概念和监管,学界存在诸多争议,至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知和得出理性的结论。因此,关于数字货币立法方面的进展更是举步维艰。然而,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在实务中又不得不对数字货币的定性、归属、纠纷等予以回应。数字货币的理论研究跟不上实践发展的需要,更何谈用理论来指导实践?相较于传统的支付手段和交易形式,数字货币有其独特的优势———较为明显的是使银行业的经营成本明显减少,助力共享金融的发展。数字货币借助区块链技术,可以大大提升支付的便捷性,改变传统法律规则下执行效率低下的弊端。但同时需要注意,数字货币也存在诸多的隐患,比如:没有稳定的币值、价格容易受到波动,尤其是其去中心化和匿名性等特征更给金融监管机构增加了监管压力。

一、数字货币的界定

目前,学界对数字货币(DigitalCurrency)的定义没有统一的标准,总体上对数字货币的本质内涵不明晰。本文试图通过与电子货币、虚拟货币的比较和分析,总结出数字货币最一般的共性与个性,以期对数字货币做一个清楚明确的界定。实践中数字货币、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的概念容易使人产生混淆,使数字货币法律体系的建构和安全监管陷入僵局。基于此,只有对数字货币的法律概念界定清楚,方能为数字货币的立法和金融监管奠定理论基础。传统意义上,因为电子货币被大众广泛使用,学界对电子货币都有比较清楚明晰的了解。有学者将电子货币(E-lectronicCurrency)的定义解释得很明确,即电子货币是一种在网络电子信用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货币形式,是以电子脉冲进行资金传输和存储的信用货币。〔1〕电子货币在本质上属于一种支付手段,是法定货币的一种。比如,常见的借记卡和信用卡,还有现如今常用的微信支付和支付宝等都是电子货币的一种。〔2〕电子货币不具备可视性、可触摸性,不需要借助实物为载体。虚拟货币是以电磁符号形式存在、仅在一定范围内流通的私人货币,如Q币、U币等各类游戏币。〔3〕这种传统的虚拟货币仍然需要借助互联网等技术。而网络企业发行的法币预付充值型网络虚拟货币不是交易媒介,在性质上不是真正的货币,只是局部性单向支付工具。〔4〕它需要依托虚拟社区,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成为双向支付的工具。数字货币从本质意义上来说,也属于虚拟货币的一种,但是区别于虚拟货币,数字货币需要借助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的特点,故而应用范围非常广泛。电子货币、虚拟货币、数字货币存在诸多不同,具体如表1所示。从表1可以看出,数字货币和电子货币、虚拟货币相较,区别还是明显而突出的。数字货币的优势在于较为安全稳定,付出的成本较低,更加契合市场的发展需求。因此,人们对数字货币的投资热情与日俱增,使得数字货币逐渐成为金融市场的投资“潮流”。数字货币和电子货币、虚拟货币一样,以网络信息技术的“形象”展现在大众面前。但数字货币也有其独有的特征,不仅交易成本较低,而且安全可靠,存在很大的市场空间。本质上,数字货币介于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之间,既有共性特征,也有其独特之处。然而,目前关于数字货币的界定还处于争议阶段,尚未形成一致的认识。数字货币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发行主体包括国家和私人主体,技术支持上依赖区块链。因发行主体的不同,数字货币又被划分为法定货币和非法定货币。而狭义上的数字货币主要是指非法定货币,更加凸显数字货币去中心化的特征。笔者认为数字货币是一种依托区块链技术,兼具去中心化和匿名性等特征,并且不需借助物理载体的新型货币支付手段。

二、数字货币的现状和困境

数字货币借助区块链技术,呈现去中心化、隐蔽性强、安全便捷的优势,但有利也有弊。数字货币因为缺少中心管理者,极易被市场所操纵。过度泛滥地推广使用的数字货币,容易引发普遍的刑事、民事责任风险,如利用数字货币进行洗钱活动、逃税避税等。故而,金融监管部门既要加强对数字货币的监管,也要发挥数字货币的优势———创新金融市场。总之,数字货币是一把“双刃剑”。

(一)数字货币缺少法律依据

数字货币需要进入市场进行大规模的流通,解决其法理依据问题成为最关键的前提条件。而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数字货币的法律定位并不能和电子货币、虚拟货币一样被具体明确。首先,目前我国中央银行发行的法定货币中,不包括数字货币。这意味着数字货币在我国市场上缺乏国家的支持。其次,《中国人民银行法》中也只明确规定了硬币和纸币,没有对数字货币进行规定,导致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模糊不清。如果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数字货币不进行明确规定,那么实践中就容易出现执法和司法方面使用的混乱。在科技创新不断驱动金融发展的今天,虽然金融立法相比于其他领域立法要显得更加“不稳定”,但是立法的更新变化不意味着立法的被动,我们应该使相关立法更具前瞻性与大局视野。〔5〕另一方面,关于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问题也有诸多的争论。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曾联合下发了一份文件,将比特币定义为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归属于法定货币的范围,并且还禁止相关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利用比特币提供服务。虚拟商品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现有《民法典》中只有虚拟财产的概念,因此上述五部门的文件是否将比特币认定为虚拟财产尚有疑问。而且就算官方文件将数字货币认定为虚拟财产,很多学者却对此并不赞同,更倾向于将其定性为货币。比如,有学者指出虚拟商品的定义并不能涵盖数字货币的真实情况。以特定的虚拟商品给比特币定性,并不是一个清晰的界定,反而是以一个模糊的概念去界定另一个模糊的概念。〔6〕从大众对比特币的使用情况来看,也不是完全将其作为虚拟商品。同时,上述认定也没有体现出数字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对应关系,而且违背国家赋予数字货币与实体货币相等的金融地位和法律地位的意旨。当下以比特币为主的数字货币正在不断兴起、发展,对于激发市场活力有带动作用,所以不宜全盘否定数字货币的运用。然而,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为数字货币推广使用提供法律依据,进而导致实践中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难以依法而行。

(二)数字货币加大金融监管力度

数字货币极大地冲击了现有的金融监管机制,因为数字货币借助区块链技术得以实现无中心管理者监管。当任何人都可以成为数字货币的发行者时,若缺乏中心管理者,金融市场监管势必更加困难。在一般的监管法规中,监管机构的作用较为突显,主要就是对中心管理机构提出合规性要求,而中心机构依据合规要求开展业务活动。〔7〕而以比特币为主的数字货币因具有去中心化的特征,这导致传统的监管法规不能全面约束和规范数字货币。其次,在数字货币领域内,发行主体不是单一化的,既可能是处于数字货币网络节点的“矿工”,也可能是一些实体企业。〔8〕以比特币为例,它不像传统的货币种类,不需要借助一个中心管理者,不管是国家,还是私人主体都可以自由发行。在这样的情况下,利用数字货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形逐渐增多,监管部门对这种新型货币进行实时监控的难度加大。而且,相比于传统货币,数字货币不需要依赖账户系统证明资产的归属,只需利用公开密钥技术以及能够随意生成的私钥的途径便可完成交易,〔9〕这更加便利了犯罪分子利用数字货币进行洗钱、诈骗等犯罪活动。另外,数字货币除了具有去中心化的特征,还有一个较为明显的特征就是匿名性强,不会轻易被察觉,这种特征也是一体两面的,既可以提高保护隐私的力度,也可能加大对其进行管控的难度。以比特币为主的数字货币之所以具有该特征,主要是借助区块链技术中的加密算法。借助区块链技术进行交易,身份信息不会像传统货币一样容易泄露,因此,数字货币的保密程度高。数字货币交易的匿名性〔10〕虽能保障交易双方隐私信息不被泄露,但是无疑也助长了金融犯罪活动的肆虐。而且监管部门还没有完全认识和了解数字货币这一新事物的情况下,实际上也难以开展监管调查。这种明显的漏洞,如果出现黑客攻击的情况下,由于交易信息的匿名性以及不可逆性,让很多受害者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自己的损失。

(三)数字货币的广泛应用影响金融秩序的稳定

相较于传统的货币,发行数字货币不需要借助中心管理机构,这似乎打破了银行发行货币的“垄断权”、冲击了银行的专有职责。数字货币发行者可以随意决定发行的数量多少,会导致货币的供应量不稳定。最为严重和麻烦的是,数字货币的发行与流通越过监管部门,因缺乏监测,就不能实时了解经济运行的实际情况,这给政策制定者带来了困扰,同时削弱了政策传导和执行的有效性。〔11〕基于此,如果数字货币以后被广泛运用且被赋予货币的职能,那么势必会影响货币政策的稳定,甚至冲击金融市场的秩序。而且,随着数字货币被广泛应用和推广,数字货币的交易平台建设也方兴未艾,但这些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还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进行规制,导致国内交易平台的标准和监管混乱。以比特币为例,比特币交易平台开展的一系列衍生性金融业务已经违反了金融监管制度的相关规定,随着业务量的增大,最终可能会影响金融秩序的稳定。〔12〕如果不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进行规制,提高数字货币的准入门槛和完善数字货币的监管机制,将导致数字货币完全沦为普通的投机炒作商品。综上,以上的问题都需要立法者和监管者予以关注,创新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同时,还需认真处理科技、法律、金融三者之间的关系,确保数字货币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三、对策与建议

数字货币虽然存在很多法律问题,也给金融监管造成一定的麻烦,但不可否认的是,数字货币具有不同于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的优势,一味地否认数字货币的合法地位,甚至严禁商家运用数字货币的做法并不符合当下时展的趋势。在一定意义上来说,针对数字货币现有的问题,采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金融监管等对策和措施,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数字货币在不影响金融秩序的条件下发行、交易和推广。

(一)完善数字货币方面的法律法规

西方国家对待数字货币大都是采取比较开放的态度,同时也在不断加大对数字货币的监管力度。不同的监管机构对待数字货币态度也不大一样,但总体上是较为乐观的。美国在明确数字货币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完善数字货币监管法规,针对利用数字货币进行洗钱、恐怖融资、非法交易以及损害交易安全和投资者利益等方面的违法犯罪活动,监管部门会重点关注并打击。德国赋予了数字货币合法性地位,并专门对数字货币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规范,同时也明确了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即将其划归私人货币。日本对数字货币的态度非常积极,并打算利用数字货币作为重振国家经济的工具。面对数字货币本身存在的风险,日本也不断完善和创新数字货币方面的法律法规。比如,日本将数字货币的相关内容添加到《资金结算法》中,并详细规定了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监管体制等。〔13〕综上所述,我国监管部门对私人数字货币的认识和态度没有西方国家积极、乐观。以比特币为例,以中央银行为主的监管部门没有赋予比特币合法性地位,甚至严禁相关运营商在交易中运用数字货币。正是因为相关部门没有对数字货币的法理依据进行明确,才导致在实践中数字货币运用的混乱。然而,在数字货币日益发展壮大的背景下,我国作为其中一员,无法杜绝数字货币,相关部门应主动采取积极措施,将数字货币尽早纳入法治的轨道。笔者认为在全球金融背景的环境下,国家应不断完善数字货币方面的法律法规,使数字货币在发行和流通领域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具体而言,国家应当修订和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监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使数字货币的运用真正实现有法可依。只有如此,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才能采取相对应的措施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二)构建数字货币的金融监管机制

如前所述,数字货币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程度高等特征,也会加大金融监管难度。基于此,笔者认为应当从数字货币本身来加强监管。首先,针对数字货币没有中心管理机构问题,最好的做法就是不断创新科技,推进科技监管。具体做法就是在底层区块链中将监管部门设置为“特权节点”,由分开化监管走向合作化监管。监管部门以中间人的身份对区块链治理中的纠纷做出仲裁或者调解,以及对重要的程序实施进行公证。〔14〕其次,针对数字货币匿名性强的特征,需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保证数字货币交易活动公开、公正、公平。最后,应该加强监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对数字货币的管理力度。笔者认为应建立由有关监管部门监管为主,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下的行业协会监管为辅的监督机制。只有在有关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共同监管的情况下,数字货币的运行和流通才会更加规范化、制度化。而且,因为数字货币本身就具有自我完善、自我约束的机制,以及去中心化的设计理念这使得对其的监管只能是以引导为主、管制为辅。

(三)确保数字货币在法治的轨道上广泛应用

数字货币的发行者通常都是不受监管的第三方,如果对数字货币不加以规范的话,势必会影响货币政策的稳定,最终危及金融秩序。而这种情况的出现完全是因为数字货币没有一个中心管理者,导致任何私人主体都可以成为货币的发行者。我国为了金融秩序的稳定和安全,明确规定私人主体严禁利用数字货币投机炒作。基于此,笔者认为私人数字货币不被认可的前提下,应保证国家作为发行主体的法定数字货币更加规范化。中国人民银行要积极主动推动法定数字货币方面的研究和探索。比如,可以在一些地区对数字货币进行试点工作,加快数字货币的发行与流通。针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乱象,首先,要对现有交易平台的运营状况、资金状况进行全面筛查,严格提高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准入门槛。〔16〕加强监管部门与交易平台的沟通和对接,实现相关信息和数据的实时共享。其次,为了避免数字货币完全沦为投机炒作的商品,要取消现有的交易平台的做空机制,暂停数字货币的一切交易。现有交易平台必须整改转型,向数字货币有偿存储平台和支付平台的方向转变。〔17〕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规范力度,改变现有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不规范运作。最后,监管部门应当引导各交易平台公平竞争,建立完善的平台管理运营机制。

参考文献

〔1〕马思萍.电子支付的法律问题及其规制〔J〕.金融与经济,2006(2):90-91.

〔2〕〔9〕〔13〕〔16〕孟冠宇.数字货币法律问题的研究〔D〕.北京:北京邮电大学,2019.

〔3〕柯达.论我国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J〕.科技与法律,2019(9):57-65.

〔4〕孙宝文,王智慧,赵胤钘.电子货币与虚拟货币比较研究〔J〕.北京: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8(10):28-32.

〔5〕张建.风险管理视角下的数字货币监管———以比特币为例〔D〕.湖北:华中科技大学,2017.

〔6〕〔12〕〔17〕樊云慧,栗耀鑫.以比特币为例探讨数字货币的法律监管〔J〕.法律适用,2014(7):48-52.

〔7〕谢平,石午光.数字加密货币研究:一个文献综述〔J〕.金融研究,2015(1):1-15.

〔8〕〔14〕柯达.数字货币监管路径的反思与重构〔J〕.商业研究,2019(10):133-142.

〔10〕阿尔文德·纳拉亚南.区块链:技术驱动金融〔M〕.林华,等,译.北京:中信出版集团,2016:38-39,229,183.

虚拟货币监管现状范文4

关键词:虚拟货币 征税 质疑

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明确规定,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的收入将征收个人所得税。批复的内容有如下三条:“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这一批复的下达在学术界,互联网企业,网络游戏玩家以及媒体间引起了强烈反响。米晓彬(2008)、吕本富(2008)、陈永东(2008)等学者和业界人士对该批复从合理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了讨论。而本文将从对虚拟货币征税的理论依据、操作性和相关法律制定情况三个方面,对该批复提出质疑。

虚拟货币交易征税问题的理论依据

虚拟货币是否是货币?初级虚拟货币是指由非金融机构发行,借助计算机网络在发行者与持有者或发行者和少数商家与持有者之间的流通,能购买现实商品、虚拟财产或电子化服务的充当等价物的近似货币(苏宁,2008)。货币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世界货币五项职能。从这一角度来看,虚拟货币显然不具备货币的所有基本职能,因此,笔者认为,它并不能称之为一种货币,只能是在特定的虚拟环境里具有一定类似于现实货币职能的特殊商品。

现阶段,官方对虚拟货币的合法性尚无明确定论。2007年2月15日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的通知》,首次在政府文件提及了“虚拟货币”的相关事宜,并对“虚拟货币”的发行、使用、流通等做出了相应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的规范和管理,防范虚拟货币冲击现实经济金融秩序。要严格限制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虚拟货币的总量以及单个网络游戏消费者的购买额;严格区分虚拟交易和电子商务的实物交易,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的虚拟货币不能用于购买实物产品,只能用于购买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等虚拟产品和服务;消费者如需将虚拟货币赎回为法定货币,其金额不得超过原购买金额;严禁倒卖虚拟货币”。通知中明令禁止了虚拟货币兑换成法币,以及倒卖虚拟货币的操作。这也就明确表示:虚拟货币不是货币。然而,时隔一年多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就下达了对虚拟货币交易征税的批复。政府层面截然不同的态度,将虚拟货币推向了一个尴尬的位置。

对虚拟货币的本质学术界尚在研究之中,虚拟货币的合法性尚待探讨,虚拟货币交易也未整章建制,在许多先行问题尚未解决之际,贸然出台虚拟货币交易征税的规定,一方面等于间接承认了虚拟货币及其相关交易的合法性,否定了先前相关部门的认定,另一方面也给虚拟货币相关实践带来了难题。

虚拟货币交易征税问题的可操作性

就可操作性而言,此项批复并没有给出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法。例如应采用何种方式征收、财产原值凭证如何确定、纳税人的界定是出让方还是购买方、主体如何确定等,模糊不清的规定在具体操作时会发生很多难以处理的问题。

(一)逃税现象

虚拟货币交易一般在网络上进行,具有虚拟性和即时性。卖方和买方都以虚拟身份出现,交易金额少、速度快,双方容易产生逃税心理。举例来说,以淘宝网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q币交易,往往交易金额只有几元到几十元钱,交易时间只需要几分钟,双方都处于匿名状态,一旦交易完成,很少有人会主动缴纳几角或几元的个人所得税。事实上从这一法规出台开始至今,笔者亲历的几笔虚拟货币小额交易完全没有涉及到纳税这一环节,对于小额虚拟交易,纳税是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问题。

(二)财产原值凭证问题

根据规定,对于个人不能提供资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凭证。这一规定在实际操作上将面临极大的困难。虚拟货币本身是虚拟存在的,交易双方也以虚拟身份出现,并且可以同时拥有数个不同的虚拟账号,网络世界充斥了庞大冗杂的虚拟数据,如何核定其财产原值?而且,虚拟货币的贬值是难以控制的,价值变动快也给相关部门核定其原值带来了很大困难。面对我国日益壮大的虚拟货币交易市场,如果想实行全方位的监控,实时有效的界定每笔交易的原值,将是一项极大的工程,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

(三)纳税主体的认定

虚拟货币交易具有无国界性。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虚拟货币交易也将逐步扩展到世界各国。世界各国对虚拟货币交易的法律法规不同,目前尚没有统一的国际法出台。虚拟货币交易的纳税主体究竟应该是出让方还是购买方?当涉及到跨国界交易时应如何处理?举例来说,如果是美国卖家和中国买家的交易,应该如何征税?相关纳税主体的认定还存在着问题,让这一法规的推广实施更加显得困难。

虚拟货币交易征税问题的相关法律

(一)相关配套性法律法规缺失

国家税务总局在此项批复时并没有给出相应的细则,也未出台相关配套性法律法规,使得具体征税过程缺乏实质性的指导,征税涉及到的相关方面问题处理起来无所依据。仅凭借简单的批复难以有效科学的进行征税操作。笔者认为,在对虚拟货币交易征税之前,应该出台对于虚拟货币本质的明确认定,虚拟货币交易的相关制度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方面的配套措施。在虚拟货币交易相关认定和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时,贸然推出征税的规定,相当于给出了大量法律空白。

(二)与前期法律相冲突

此项法规与前期法规存在一定的冲突。2007年2月15日国家十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严禁倒卖虚拟货币……”。而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批复则间接承认了虚拟货币交易的合法性。在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冲突的情况下,虚拟货币交易的管理可能会显得更加混乱和难以控制。

(三)相关部门的监控可能会触犯隐私权

批复中规定了:“……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如果相关部门严格遵守规定,严格监控,则需要对交易过程进行严格的审查,虚拟货币交易本身的虚拟性使得监控必须比一般情况更为严格。而虚拟交易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其虚拟性,可以极大的保护交易双方的隐私权。一旦相关部门着手严格监控,则不可避免的会对虚拟货币交易主体的隐私权构成侵犯。这就给操作带来了一个两难的问题。

(四)不同的虚拟货币是否应该有不同标准

目前网络上的虚拟货币种类庞杂。既有以q币为代表的,可以与法币进行兑换的高能虚拟货币,也有一般游戏中用来购买道具的低能虚拟货币(苏宁,2007)。这些虚拟货币种类的划分存在着困难。低能虚拟货币并不能和法币进行兑换流通,仅仅存在于虚拟世界,且其价值波动幅度大,如果对于这些只能购买指定商品的低能虚拟货币交易也要进行征税,一方面难以界定其价值,另一方面对纳税人来说也有失公平。

(五)是否应该有起征点

目前我国对一般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设置有相应起征点,而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虚拟货币交易征税的批复中并没有涉及到起征点这一项。而虚拟货币交易一般属于小额交易,对一些几元十几元的小额交易,20%的所得税税率就显得过高了些。

结论

此项通知出台是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而现在普遍认为导致这次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国家对金融创新(包括金融衍生工具)监管不力,因此税务总局的初衷是监控并限制金融创新。但此项法规出台的时机并不恰当,不但起不到监控和规范的作用,还可能造成市场的进一步混乱。而且,我们不能因噎废食,打个比方,如果金融创新100分是合适的,那么现在美国已经到了200分,必须加以限制;而我国只有50分,还需要大力发展。

因此,在我国尚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正式规范虚拟货币交易市场的情况下,此项法规出台的时机并不合适,且面临着可操作性差,相关配套法规缺失等种种实施上的困难。面对尚未成熟的虚拟货币交易市场,笔者认为,国家应该尽快对虚拟货币交易合法性进行规定,对虚拟货币交易市场进行规范,出台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同时要鼓励创新,合理引导其发展,待我国虚拟货币交易市场成熟之后,再逐步过渡到征税等监控措施。

参考文献:

1.米晓斌.虚拟货币征税三大疑问.

虚拟货币监管现状范文5

关键词:比特币;优势;风险;金融监管

Abstract:This paper reviews the whole process of Bitcoins’boom,starting from the proposal of the currency non-nationalization theoretically by the economist in the last century to the effort made by a great number of programmers in order to realize this theory. Then it analyzes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 of the bitcoin from different angles. Finally,through learning from foreign experience, this paper gives advice based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hina and draws the conclusion that it’s better to treat bitcoin as a new type of investment rather than currency.

Key Words:bitcoin,decentralization; anonymity,inflation,financial regulation

中图分类号: 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4)02-0046-04

一、比特币的演进

比特币这一概念自从2008年被首次提出来,经历了五年左右的时间,从默默无闻的虚拟商品演进成如今在许多人看来可以和传统货币相提并论的“未来货币”,发展态势之迅猛值得深思。然而虚拟货币不是无源之水,早在20世纪诺奖得主哈耶克已有过设想。

(一)货币非国家化的提出

关于货币的非国家化这一命题的提出,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下半叶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Friedrich von Hayek)的《货币的非国家化》一书,哈耶克在书中阐述了一个在当时看来非常具有革命性的构想:允许私人发行货币,并自由竞争,在这个竞争过程将会发现最好的货币。

另一诺贝尔奖得主弗里德曼(Friedman)用构思的一个自动化装置做了进一步的探索:建议按程序来发行货币以避免各国央行无限制地开动印刷机,即用计算机技术(数学)来建立比国家信用更可靠的货币体系,用以消除通货膨胀。

1982年,大卫·乔姆(David Chaum)创建了不可追踪的密码学匿名现金系统E cash;与此同时还有一个专业的密码破译组织致力于创建电子货币;后来的拓荒者也做了各种新的尝试如:尼克·萨博(Nick Szabo)发明的bit gold、达尔芬尼创造的基于计算工作量的货币—RPOW、戴伟(Wei Dai)阐述的新型电子系统b-money等。

(二)比特币的发展

2008年11月1日, 一个自称“中本聪”(Satoshi Nakamoto)的程序员在的密码学邮件组中发表了题为A Peer-to-Peer Electronic Cash System的文章, 阐述了他对电子货币的新构想,从此拉开了数字化虚拟货币——比特币的序幕。两个月后比特币对等网络和第一个区块链开始运行,中本聪在位于芬兰赫尔辛基的一个小型服务器上挖出了第一批50个比特币;然而在2010年末,中本聪就退出了比特币开发项目。

2010年5月21日,一位程序员用1万个比特币购买了价值25美元的披萨,产生了第一个比特币公允汇率,比特币与现实货币就此连接;2011年2月9日,比特币首次达到1美元,并且与英镑、巴西币、波兰币的互兑交易平台先后开张;2012年12月6日,世界首家官方认可的比特币交易所——法国比特币中央交易所诞生;2013年7月30日,泰国中央银行禁止比特币的流通交易,当地相关企业暂停业务;2013年8月8日,美国德州联邦法官裁定比特币为合法货币,受美国证券委员会监管;2013年8月19日,德国政府规定与比特币相关的商业活动盈利将被征收税款,即意味着德国成为全球第一个视比特币为合法货币的国家;2013年10月29日,加拿大启用世界首台比特币自动提款机。

二、比特币的优势

目前已知获取比特币的途径有三种:第一种方式为直接挖矿。需要购置挖矿机作为固定资产,例如,国内阿瓦隆南瓜机的售价从最初的8000元已经飙升到目前的超过35万元,并且随着矿工大量涌入,挖矿的速度不断下降而难度却在增加,需要支付的CPU 时间、存储空间和电费也在增加。也就是说,挖矿所得是资本和劳动所得。第二种方式即通过、BTC China等交易网站用其他货币购买,这是目前获取比特币最有效的方法。但比特币市值波动幅度过大,且没有涨跌幅限制,一天内涨、跌几倍是很正常的现象,鉴于其风险较大,在交易网站购买比特币的客户需要有强大的心理承受能力。第三种方式是接受比特币支付从而获得比特币。但在我国央行等五部委刚刚联合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第二条明确指出:不得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因此,在中国不能通过这种方式获得比特币。

比特币的优势表现在:

(一)不能人为控制币值

1. 由以上获取比特币的三种方式及其系统运行内建的机制——依据一个加密算法通过计算机的复杂运算程序产生,可知比特币的发行基于互联网,不依赖于行政机关或政府机构,不受任何国家和政府的控制,这对于每一个参与人来说是公平的,也就是所谓的去中心化。

2. 面对现实经济生活中的萧条或金融发展的需求,货币发行机构不能随意开动印钞机制造更多的比特币去刺激经济复苏,因为比特币的总供应量不会超过其设定上限2100万个,也就不用承担如量化宽松政策和各种人为干预而导致的通货膨胀风险。

(二)比特币的匿名性

一方面,比特币经济通过使用整个P2P网络中众多节点构成的分布式数据库来确认并记录所有的交易行为,所有交易信息最终会通过P2P网络直接传播到每个客户端合并到全局账单表中,没有任何第三方可以控制或阻止比特币的交易。另一方面,比特币私钥保证了除用户之外无人可以获取交易的参与者和金额大小等信息,交易记录细节除非自己公布否则很难被查到。比特币的这一属性吸引了很多追求保护个人隐私的客户,极大地满足了当今客户的心理需求。

(三)比特币交易便捷、高效

针对现有的银行体系和网络交易所产生的“第三方中介机制”等信用体系,例如目前易趣公司的Paypal、阿里巴巴旗下的支付宝以及腾讯公司的财付通等,不考虑第三方中介的信用保证和风险,买卖双方在达成交易的同时需要花费一笔额外的交易成本;而比特币的交易无需中间机构,没有繁琐的额度与手续限制,不通过任何金融机构就可以进行网上收汇款,因此省去了各个环节的中间费用,包括由于政府机构无法跟踪交易过程而无法对其收税,也不能冻结账户和管制比特币流通。

三、比特币存在的风险与缺陷

作为一种高科技发展带来的新生事物,应该清晰地认识到比特币在发展中的潜在风险与缺陷,以应对有可能发生的风险。

(一)比特币没有发行机构,缺乏信用保证

现行市场经济货币的发行必须依靠国家背书以建立公众对法定货币的信任。比特币作为一种价值符号被拿来和纸币做比较,却忽视了两者之间最大的差别:纸币虽然没有价值但可以流通,其原因是有国家信用作担保,国家信用体现了纸币的价值;而比特币没有国家背书也没有任何抵押物为其担保,因而很难称其为货币而被市场认可。从宏观上来讲,适度的通货膨胀有利于经济稳定均衡增长,当经济下滑或遇到困难需要调节时,比特币这种无政府主义的特性无法发挥更好的作用。从微观上来讲,由于交易双方跨越不同的辖区,在线支付机制的发展认为交易过程应由第三方机构来监管;而比特币仅靠信用和道德来保证双方交易的正常进行,显然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一旦发生纠纷,法律上取证困难,因此交易双方的权益难以得到保证。

(二)比特币交易的匿名性易滋生犯罪行为

传统的电子货币依赖账号系统,比特币的交易双方可以通过改变自己的IP地址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加上比特币运用公私密钥技术无需个人信息验证,因此很难被追踪到终端用户。由于摆脱了银行和政府部门的监控和跟踪,比特币极易被用来从事非法交易,成为洗钱和走私的交易渠道,扰乱全球金融和经济秩序。例如已被美国司法部破获的“丝绸之路”作为经营非法交易和贩卖、走私的网站,它只接受比特币作为支付手段。

(三)容易造成货币紧缩

比特币的设定程序决定了它将在2140年达到2100万的上限,这暗示着未来潜在的通货紧缩。尽管有人强调比特币可以被分割到小数点之后8位,因此足够用于交易,“但是货币单位只是一个名义变量,仅靠货币切分不能增加流通的货币量,也就不能从实质上调节货币购买力”。比特币的产生只与程序运算相关,很难与实际的经济运行状态相联系。如果比特币可以作为一种货币进行流通,那么它就适应流通货币的“格雷欣法则”,即劣币驱逐良币。比特币的有限性决定了它巨大的升值空间,于是市场强调了它作为货币的贮藏职能,届时就没有人用升值的比特币进行交易了,那么比特币作为不具备流通职能的货币也就不能被称之为货币了。

(四)比特币的程序容易被复制

比特币的产生系统为实现去中心化和践行无政府主义设置了其发行上限,然而作为一个由计算机控制的算法程序,其源代码极有可能被复制或改进,这样同比特币性质一样的虚拟货币会层出不穷,总量难以控制且没有统一的组织从中协调,反而违背了避免通货膨胀的初衷。例如,于2011年10月7日的耐特币(LTC),它是目前除比特币外价值被哄抬最高的虚拟货币。耐特币在本质上也是一种点对点的开源软件项目,而且受到比特币开发的启示,甚至比比特币显示出更多的优势,如挖掘对计算机要求更低、预期产量更高、交易完成确认更快。当然还有更多的类似产品此处不一一列举,然而这种仅靠复制源代码或修改几个参数的行为并不创造任何价值,也不便管制和统一协调。

(五)安全性得不到保证

比特币的安全性较低,体现在三个方面:投资安全性低、网上交易平台存在漏洞、技术安全性低。一是比特币交易市场容量小、没有涨跌停限制、交易24小时开放、价格容易被投机分子控制进而产生剧烈波动,因而极有可能存在交易对手方风险、资金安全风险和清算结算环节的风险等,投资者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所以普通投资者盲目跟风容易遭受重大损失。二是比特币网上交易平台的状况得不到保证,一些网站涉嫌非法经营,网站经营者卷款潜逃也时有发生;还有一些交易平台设置存在漏洞,抗风险能力差,容易出现比特币被盗或被黑客袭击等事件,造成数据丢失,这也会影响比特币走势导致投资安全性降低。三是比特币除了被人质疑其系统安全性外,它作为电子货币,是以文件的形式储存在电脑中,因此完全依赖于计算机的正常运转,这是所有电子货币不可避免的弊端,一旦发生意外容易造成财产损失,存在较大的隐患。

四、未来对比特币的监管

如果将比特币纳入国家货币体系,那么所有现存的虚拟货币就成了该国的超发货币,势必会使货币发行量大于一国经济正常运行所需的货币量,从而导致物价上涨;如果将其视为投资品种,那么针对其特殊性更应该出台相关监管措施。不受管制的比特币在现行状况下会对稳定的金融秩序造成极大影响,其自身的技术和信用风险也不适应当前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转。政府及时加强监管有必要且迫在眉睫。

(一)比特币监管的国际经验

目前看来,世界范围内有少部分国家已明文禁止比特币的使用:泰国中央银行作为首个全面封杀比特币流通交易的央行,要求泰国相关企业暂停所有比特币业务;巴西证券交易委员会声称,比特币投资团队的行为被视为非法投资。然而在大多数国家,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商品进行投资和交易是被允许存在且合法的;当然其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除德国、芬兰以外还未在更多的国家确立。正如我国央行五部委2013年12月5日联合的《通知》对比特币性质的界定:“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正是强调的这一点。

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系统早在2013年3月份了《虚拟货币个人管理条例》,要求所有为买卖虚拟货币提供中介的服务商在当局注册,保存交易记录,并申报单笔10000美元以上的交易,这被认为是首个试图对比特币进行监管的法令;同年5月美国国土安全部获得法院许可,冻结了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所Mt. Gox的两个账户,受此影响比特币汇率大跌。

(二)对我国比特币监管的启示

随着各国监管机构的介入,比特币的未来发展将面临改变。《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的,预示着中国人民银行针对比特币的疯狂上涨开始有了动作,填补了比特币在中国进行交易和法律监管的空白。既然《通知》承认了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可以存在,普通民众有参与的自由,那么自然要将其列入虚拟商品及电子货币的管辖范围。

相关部门切实落实《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规定。电信管理机构加强对比特币互联网站的管理。对于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备案,并遵守相关管理部门的认定和处罚意见,依法对违法比特币互联网站予以关闭。央行及各分支机构及时制定洗钱防范措施。密切关注比特币发展动向,将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督促其加强反洗钱监测。比特币交易信息透明化、管制具体化。对在比特币网站交易的用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用户使用实名注册,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以避免其匿名性带来的不安全因素。比特币网站应规定在用户登记注册前签订风险提示协议,并规定每日交易账户买卖和提现的上限,同时准备一定数目的人民币平台保证金,自觉接受金融监管机构监管等。

五、结论

比特币参与者的动力不是基于铸币税,而是从交易中赚取货币,这会使比特币体系充满了兑现的冲动。比特币没有信用或抵押物担保,且币值不稳定,不具有普遍可接受性,违背了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基本要求,因此将其定义为投资品更合适。《福布斯2014投资与理财指南》指出:把购买比特币当作投机或政治立场,而不是为了对冲。从投资品的角度讲,比特币是一种极高风险投资,应该谨慎对待。

参考文献:

[1]哈耶克著,姚仲秋译.货币的非国家化[M].北京:新星出版社,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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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张超.新型虚拟货币比特币的发展现状及其对现实经济和金融影响的研究[J].时代金融,2013,(5).

虚拟货币监管现状范文6

关键词:虚拟财产;虚拟货币;虚拟社区

一、引言

近年来,计算机网络的发展为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互联网实现了计算机之间的互联,万维网(Web)实现了信息的互联,物联网则是物的互联,社会网络(social network)是人的互联。社会网络的具体形式包括社交网站(Social Net-work Site。SNS)、虚拟社区(Virtual com-munities)、社会媒体(Social Media)(如微博)等。国内外著名的社交网站包括Face—book,Twitter,Linkedln、QQ空间、人人网、朋友网、开心网等。人们在社会网络中可以拥有新的身份,可以不分年龄、不分职业、不分国籍,在这个虚拟世界里进行网络游戏和网络社交,其中虚拟社区是其主要表现形式。今天,网络技术的发展已经将虚拟社区从单一的功能发展成为综合性的甚至是全球化的全能社区,虚拟社区功能的完备性甚至可以与现实世界相媲美。特别是随着近年来网络游戏产业的快速成长。人们在社会网络和网络游戏中积累了各种各样的虚拟财产。出现了虚拟货币,虚拟物品的交易需求也随之出现,产生了网络虚拟财产和虚拟货币的保护和交易的需求,网络游戏交易平台也应运而生,交易内容包括网络游戏账号、游戏币、代练、寄售担保等综合性业务。

2012年1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网民规模突破5亿,其中网络游戏用户规模达到3.24亿。网民使用比例为63.2%。这些数据说明社交网站和网络游戏对社会的影响是巨大的。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保护与交易需求日益突出。以网络游戏交易平台5173(省略)为例,每天有超过4万游戏玩家加入到网络游戏相关财产的交易中。为了保护网络游戏者的合法利益,促进网络事业的健康发展,认可网络虚拟财产的现实价值。规范服务商与玩家的权利与义务,解决由于虚拟财产而出现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虚拟财产保护法》于2007年1月1日实施。这部法律确认了虚拟财产的归属以及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等问题。

但是,随着虚拟财产的积累,虚拟财产的交易量日益增加,虚拟财产的价值通常以虚拟货币来体现,因此虚拟货币的使用与其安全性显得尤为重要。尤其是网络虚拟货币的种类日趋增多,一些虚拟货币的流通范围不断扩大,不同虚拟社区之间的虚拟货币的交易需求出现。需要建立和完善虚拟货币交易体系来规范虚拟货币的使用。建立虚拟货币交易体系的关键是找到一个恰当的虚拟货币兑换比率,使得不同种类的虚拟货币之间可以自由兑换。而建立一个公平合理的虚拟货币交换体系,其难度在于虚拟财产价值难以衡量。另一方面,由于虚拟货币没有统一的货币监管机制,虚拟货币的发行与消费必然会形成矛盾,当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发生兑换时。虚拟货币可能会影响到现实的金融秩序。虚拟世界是通过货币交换让虚拟与现实两个世界发生联系的,即所谓的真钱交易。通过调查分析发现,虚拟货币已经具有广泛的使用群体。而且出于安全性、流动性、方便性等方面原因的考虑,人们持有虚拟货币并把其兑换成人民币或真实物品的意愿还是极为强烈的。建议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一个统一的交易平台,将所有种类的虚拟货币统一于此平台进行交易活动,同样由市场自动定价进行交易。有文献研究了虚拟货币的交换问题,并设计和实现了不同虚拟世界之间虚拟货币的交换系统,对虚拟货币之间的交换进行了探索。分析了虚拟货币对现实货币体现的影响。指出虚拟货币对我国金融安全的影响,国际游资可以利用虚拟货币流通的匿名性、虚拟性和无国界性将热钱转变成虚拟货币流入流出我国。由此可见。虚拟货币的相关问题已经引起学术界的重视,但是对虚拟财产与虚拟货币交易过程的分析还不够,特别是对于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的理论还没有建立起来。本文对网络空间中的虚拟财产和虚拟货币交易进行分析,探讨建立虚拟货币交易体系的相关问题。

二、虚拟财产与虚拟货币交换中的问题

网络空间不同于现实世界,虚拟财产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衡量标准。在现实世界中,商品、服务等都已经形成了一个统一的衡量标准,并可以用现实的货币表现出来;而在网络空间中,虚拟财产的价值往往与真实价值相孤立。不同虚拟社区的虚拟财产价值也难以确定。例如在游戏“梦幻西游”天津区的“天津卫”服务器,在一位名叫“疯狂剑圣”的玩家打造出一把“140级加体质无级别的武器”后,直接开价10万元人民币,最终以5万元成交。当然也有过曾经数万元的虚拟商品顷刻之间变得一文不值。因此,需要理解虚拟世界商品与货币交易机制和交易过程,需要研究虚拟财产和虚拟货币交换机制。从而建立虚拟货币价值比较机制。

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alitv)论指资源分配的一种理想状态,假定固有的一群人和可分配的资源,从一种分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的变化中,在没有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使得至少一个人变得更好,这就是帕累托改进或帕累托最优化。根据帕累托最优理论,建立一个合理的虚拟货币交换体系,需要明确假设出共同的价值体系。一个共同价值体系的存在条件是两套虚拟货币交换体系之间有唯一的帕累托最小集。为此。先分析当前虚拟财产和虚拟货币的交易现状。

(一)虚拟财产的交易

在虚拟环境中。几乎现实世界中的所有事物都可以通过数字化处理转化成虚拟的事物,甚至拥有虚拟的房屋和土地。这些虚拟商品已经有了相应的价值,并且通过交易平台与现实货币进行交易。以网络游戏“天龙八部3”为例,可以交易的虚拟商品如表1所示。

目前虚拟商品的交易主要是通过现实货币来完成的。而在同一个虚拟社区,虚拟财产是可以用虚拟货币来衡量和交易的。虚拟货币像真实货币一样。也是一种特殊的虚拟商品,可以用来储存与衡量虚拟商品的价值。只要虚拟货币的发行者宣布某一特定的虚拟货币含有相当于一定数量的虚拟商品的价值。那么该虚拟货币即可作为虚拟交易中的媒介。这样就简化了虚拟交易繁琐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