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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建议范文1
建国以来,财产保险营销体制的发展主要经过两个阶段:一是从建国至世纪末,财险公司主要采用“一元化销售体制”。其特点是,财险公司依靠自身所属业务团队销售保险产品,业务人员既直接开展业务,也通过中介渠道(主要是保险兼业机构)开展业务;二是从世纪末到现在,财险营销体制向多元化方向发展,逐渐形成以直销、个人营销、兼业、专业中介、专属等多种方式并存的营销体系。其特点是新型销售渠道的重要性逐渐上升,传统的直销方式受到挑战。国际保险业发展的经验表明,当保险业发展到一定水平时,营销体制健全与否将直接决定保险业的规模大小。相对寿险营销制度来说,财险营销体制正处于一个探索和逐渐完善阶段,远不如寿险营销制度成熟,尚有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
二、财险营销手段改革的必要性
(一)保险业市场化的直接推动二十一世纪以前,国内财产保险领域保险主体较少,人保、平安、太平洋三足鼎立,占据国内财险市场绝大多数份额,且一直是以法人团体业务为主要业务对象,法人业务占各家财险业务总收入的%以上。也正是这种业务格局促使各家财险公司形成了以直销模式为主的营销体制。我国加入后,保险业市场化步伐逐步加快,外国保险公司的大举进入,财险市场主体日益增加,目前已达家,包括家外资财险公司,从而促使市场形势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市场化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导致市场竞争加剧,原有财险企业垄断经营的优势逐渐减弱,市场份额下降,加上部分财险公司实施产权改革和上市,较之以往更加强化了效益指标考核,不得不寻求包括创新营销体制在内的改革以自强图新;二是导致传统的营销模式不再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一般来说,市场营销包括四个要素,即产品、价格、促销、渠道。传统的财险市场营销模式注重前三者,忽视销售渠道,主要在于前三种策略能直接给财险公司带来市场份额。
(二)消费者的需求日益多样化传统的法人团体业务较为单一,直销人员面临的经办客户也很有限,因此不需要广泛的销售渠道。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迅速,导致财险需求日益多样化。从财险业务发展的趋势来看,以个人为主体的分散性业务将日益成为财险公司主要的利润增长点。这种分散性业务具有以下特点:标的分散;每均保费较低;以短期险为主;产品复杂性低;个性化需求较高;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需求明确化多样化。分散性业务的这些特点,要求财险公司提供配套的营销体制,而财险多年来单一的直销方式,已不能适应这些要求。传统的直销制度采用员工制,销售人员的工资、福利、管理费用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一笔固定的巨大支出;同时,由于销售人员的薪酬不能与业绩直接挂钩,吃大锅饭现象在所难免。因此,变革原有的单一销售模式已是势在必行。
三、财险营销体制改革的现实选择
财险营销体制的构建受市场、经营水平、消费习惯、保险意识和观念、监管政策等多种因素制约,因此在进行营销体制改革时必须因地制宜,权衡各种营销模式的利弊,与公司自身的发展战略紧密结合起来综合考虑。目前,财险公司营销体制创新可考虑的策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分流直销队伍,提高经营效率传统的直销模式诟病较多,总的趋势是,直销队伍将逐渐压缩并让位于新型销售渠道。但在其他销售渠道尚不能充当财险销售的主力军时,直销仍不失为一种现实选择。直销队伍改革的总体原则是“精兵作战、提高产能”。可结合公司整体的营销体制改革战略对直销人员进行分流,保留一批产能高、素质好的业务员继续从事直销业务,重点销售一些保险条款技术性较强、保险金额较大的产品,将其他人划入营销服务部门或专属公司,通过加强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引进能上能下的激励淘汰机制,提高销售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建立个人营销制度目前财险个人营销模式是以车险为主要业务基础建立起来的,面临结构调整和管理滞后的双重挑战。这种模式存在三个缺点:缺乏制度整合。目前,各财险公司个人营销业务的开展大都是由基层公司发起的,具有明显的自发性特点,缺乏统一的政策指导。专业团队的稳定易受业务调整的冲击。自年以来,部分财险公司加强了对经营效益的考核,大力调整业务结构,收缩车险承保范围,特别是限制营运车辆的承保,这给财险个人营销带来很大冲击。缺乏供需紧密联系的产品开发机制。部分财险公司仍然认为个人营销只是直销业务的补充,因此很少根据个人营销特点开发新产品,个人营销产品主要来自直销。由于享受不到直销人员原有的固定工资和福利待遇,加上财险多为短期险,财险个人营销队伍仅仅依靠提成而获得的收入普遍偏低,从而导致短期行为盛行,人员流动性较大。
(三)专属保险制度这种模式是指保险公司出资或控股设立保险公司,由后者专门前者的保险产品。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一是通过创新销售渠道带动产品开发,再通过产品的专属性推动公司向专业技术型发展,并逐步演变成保险公司自有的职业化、专业化保险销售集团。这样可以使保险公司集中优势资源,将经营重点放在客户服务、产品开发、核保核赔、资金运用等关键领域,实现专业化经营,提升核心竞争力;二是专属公司具有资合的特点,能较好地协调母公司和专属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同时由专属公司试点销售母公司开发的新型产品,成熟后再进行推广,能较好地控制销售风险。这种模式的缺点在于,由于存在开办费和管理人员的固定薪酬等大笔支出,相比个人营销增员来说成本过高,如果不能实现低成本、高产能运作,也许不能体现专属的优势。
四、财险营销体制改革手段
(一)加强产品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是发挥财险营销体制功能的前提。但目前各家公司在开发产品时大都没有考虑营销体制的特点,产品开发与营销环节脱节。各家公司应结合营销体制改革的整体战略,完善产品开发体系,真正建立起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适合销售队伍营销特点的产品开发机制。
保险营销建议范文2
邮件营销是金融保险机构通过网络营销渠道对外推出其产品或服务的有效工具。那么金融保险行业为何选用电子邮件营销?邮件营销如何在金融保险企业实施?有哪些策略技巧?国内最大的邮件营销服务商webpower中国区针对金融保险行业企业开展邮件营销分享了方案及策略。在这篇文章中,我们主要讲述金融行业企业邮件营销的产品线规划,以及实用技巧。下篇文章,我们将以实践案例为例,分享一些知名金融企业的邮件营销方法。
邮件营销促进金融保险行业营销发展
1.提升用户体验增加购买转化机率
随着智能手机收发邮件越来越普及化,在网络环境下,用户拥有充足的时间、随时随地接收阅读邮件,并且不会在不适当的时间接到许多骚扰类的营销推广电话而造成困扰。另外,邮件凭借HTML表现形式,在内容设计安排上呈现出丰富多样,吸引用户细看,为商家增加购买转化机率的同时,也大大提升了用户阅读邮件的体验度。
2.节约人力、物力成本
营销手段各式各样,邮件营销相对电话营销、短信/彩信营销和DM营销有什么过人之处呢?邮件营销无需搭建复杂的设备、不必聘请大量操作人员、没有高昂的印刷制作及物流开销,更加不用支付给运营商任何费用。以webpower中国区邮件营销平台dmdelivery为例,用户只需要一台电脑、一位设计人员和一位操作人员,便能开展邮件营销项目,降低了企业人力、物力成本。
金融保险行业邮件规划的三大类型
根据金融保险机构其行业的特点,其在邮件产品线的规划上,大抵可分为三个类型:
1)期刊类邮件
按周期划分为:周刊、半月刊、月刊、季刊、半年刊、年刊等。
板块一般划分为以下几个:近期活动、最近优惠、明星产品、专家观点、理财小知识等。
特点是区块分明、以内容为主导,只挑选各板块的重要信息展示,重点板块放在明显处(一般在邮件最上方)。
2)活动类邮件
活动类邮件可细分为两类:一是,直接推广某项理财业务。二是,以节假日、周年庆、热门话题、热点词汇等包装理财产品,达到推广目的。
3)客户关怀类邮件
一般为了维系客户关系,定期对客户发送问候、提醒等关怀类邮件,包括新用户的欢迎邮件、生日邮件、感谢函、邀请函、对账单、问卷调查等,有些会与促销活动相结合使邮件内容更饱满。
金融保险企业开展邮件营销的实用技巧
对于目前金融保险行业目标客户群体的转变,金融保险行业如何利用邮件营销提供给广大客户更好的邮件体验,维系客户关系,促进金融保险产品购买呢?在webpower open academy畅邮堂21期中,webpower向大家介绍了如何围绕期刊类邮件、活动类邮件、客户关怀类邮件这三大邮件类型,进行有效邮件营销,下面是一些传统金融行业企业开展邮件营销的实用策略技巧:
1.关怀客户。在客户的生日、特别纪念日等时期进行特别慰问,或者对客户进行生活上的关怀,譬如节假日发送慰问类邮件进行问候。
2.消息提醒。区别于电子账单,消息提醒可以是用户金融产品到期日的友好提示,也可以是用户购买或关注产品的信息更新。最重要的作用是当银行有任何系统和服务变更情况时,可以通过邮件及其他方式通知客户。
3.新产品推广。利用邮件推送金融产品或服务,使客户实现在线购买。
4.金融理财资讯告知。一些金融行业企业已经开始操作,定制发送针对客户的个性化金融期刊,促使客户更多、更全面地了解最新的金融行业资讯情报,增加企业与客户之间的粘合度;
保险营销建议范文3
保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云南保山 678000
[摘要] 目的 分析研究甲型H1N1流感爆发疫情发现与控制中不同监测系统的应用效果,并且为甲型H1N1流感爆发疫情能够很好的得到控制提供相应的借鉴。方法 对该市的3起甲型H1N1流感暴发疫情进行分析。分别进行学校症状监测、医院症状监测、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检测,最后界定甲型H1N1流感爆发疫情。结果 2009年该市报告的甲型H1N1流感爆发疫情3起,这3起疫情都是源于学校。这3起甲型H1N1流感疫情中感染甲型H1N1流感的病患一共有68例,其中有两起疫情是经过症状监测系统发现的,另外一起是经过传染病疫情直报系统发现的。结论 充分的发挥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以及症状监测系统的功能,有利于甲型H1N1流感爆发疫情的及时发现以及防控,可以有效的避免甲型H1N1流感爆发疫情的继续蔓延。
[
关键词 ] 甲型H1N1;流感爆发;疫情发现;控制;不同监测系统;应用效果
[中图分类号] R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5654(2015)01(b)-0165-02
甲型H1N1流感是一种新型流感病毒,也是A型流感病毒,可感染人类、禽类及家畜,一般携带有H1N1亚型猪流感病毒毒株,主要包括人流感、猪流感、禽流感三种流感病毒的核糖核酸基因片断,同时也有非洲猪流感病毒以及亚洲猪流感病毒的特征[1]。甲型H1N1流感的临床症状一般为以下几种表现:早期,人体感染甲型H1N1流感跟平常人没什么不一样,就跟普通的流感一样,主要为发热、流涕、鼻塞、咳嗽、躯体疼痛、咽痛、头痛、畏寒和疲劳等,同时还伴有腹泻和呕吐,肌肉痛以及眼睛发红等。一部分患者的病情发展迅速,体温大于39 ℃,继发严重肺炎等[2]。患者体征为肺部体征常不明确。该研究主要分析了该市2009年9—12月3起甲型H1N1流感爆发疫情的发现以及相应的控制效果,为甲型H1N1流感的防控提供相应的借鉴。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该市3起甲型H1N1流感爆发疫情的相关报告。
1.2传染病监测系统的细分方法
1.2.1学校症状监测若学校或者托儿所相关机构在2 d内,一个班级发热病人≥5个或者是同一间宿舍发热病人≥3个,就需要将这个情况报给县(区)CDC。县(区)CDC需要在2 h之内前往学校进行详细的调查分析。
1.2.2医院症状监测医疗机构门急诊接诊的时候,医生需要主动的询问情况。如果发现接诊的发热患者在3 d之内跟3个以上的有类似症状人员发生密切的接触,并且接触的人员在4 h内经过《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上报。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针对报告病例,需要及时的进行调查和分析。
1.2.3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医疗机构要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采样工作,并及时送相对应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级流感实验室)检测,当患者被确诊为患有甲型H1N1流感就需要在24 h之内进行网络直报,患者居住地以及单位所在地的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疫情报告之后,一定要及时的制定相应合理科学的疫情控制办法。
1.3界定甲型H1N1流感爆发疫情
在一个星期之内,一个人群聚集场所中有≥5例的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就确定为疫情爆发,甲型H1N1流感经过确诊的病例一定要经过卫生部办公厅(2009年)版《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标准确定。
1.4统计方法
两组的治疗情况的所有数据均用spss 13.0软件包进行统计分析处理,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
2结果
2009年该市报告的甲型H1N1流感爆发疫情3起,这3起疫情都是源于学校。在9月期间一共发生两起爆发疫情,9—12月为一起,这3起甲型H1N1流感疫情中感染甲型H1N1流感的病患一共有68例,其中有两起疫情是经过症状监测系统发现的,另外一起是经过传染病疫情直报系统发现的。
2.1发现爆发疫情
定性甲型H1N1流感爆发疫情的时间为,经过症状监测系统发现的疫情,首发病患者在发病之后的108.56 h,而直报系统则是200.87 h,两者具有非常显著的差异。(χ2=8.66,P=0.032)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或者是经过症状监测系统发现的甲型H1N1流感疫情,首发病患者经过确诊之后的17.55 h,而直报系统则是105.87 h。(χ2=8.24,P=0.042)两者具有非常显著的差异,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2.2疫情控制
这3起疫情都通过隔离患者治疗等相关解决方案防控。在定性甲型H1N1流感爆发疫情性质之后,相对于其中的某两个疫情进行整体集中隔离措施,并且对学校等疫情发生场所进行全校停课处理,跟患者密切接触的人需要通过有效的医学观察等相关防控措施[3]。
2.3疫情控制
通过症状监测系统发现的甲型H1N1流感爆发疫情的持续时间不超过直报系统发现的疫情的持续时间。两者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3讨论
甲型H1N1流感是一种新型流感病毒,存在易感性强、传播速度快、病情爆发严重等特点[4]。学校的最容易发生甲型H1N1流感的地方,所以,对于甲型H1N1流感的防控工作的有效开展就需要尽早的发现甲型H1N1流感爆发疫情的具体情况以及制定相应合理科学的措施。该研究主要是以该市2009年发生的3起甲型H1N1流感爆发疫情进行深入分析,为甲型H1N1流感的有效防控提供相应的借鉴。
想要及时的发现人群中存在的疾病,特别是新生的传染性非常强的疾病,关于疾病的爆发以及其在人群中的传播,就要求现场流行病学更加重视症状监测,因为症状监测可以实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的发现这一目标[5]。经过研究发现,症状监测系统可以实现甲型H1N1流感聚集疫情的及时发现。根据分析结果显示,症状监测系统发现疫情并不是以疾病的诊断为基本前提,它存在一定的预警作用,在短期内发现有存在发热症状的人超过预定标准的时候就会发出相应的警报。为疫情控制措施的早期明确提供了保证,保证了疫情可以得到很好的防控[6]。
定性甲型H1N1流感爆发疫情时间一般会在首发病患者发病之后的108.56 h左右,直报系统为200.87 h,两者具有非常显著的差异。2009年该市的3起甲型H1N1流感爆发疫情,通过监测系统以及直报系统可以及时的被发现,所以,要投入大量的和相应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来提升症状监测系统的性能。
总之,通过症状监测系统可以及时的发现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爆发,并且也具备非常好的控制效果。经过相应的实践活动证明,数据来源过于单一,导致其在爆发检测方面的效果不佳,在进行疾病爆发的时候,传统数据源以及非传统的数据源检测其及时性、敏感性、特异性等各个部分具有着不一样的功能[7]。综上所述,需要将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以及症状监测系统的优点充分的发挥出来,有利于甲型H1N1流感爆发疫情的及时发现以及防控,避免甲型H1N1流感爆发疫情的继续蔓延。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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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建议范文4
【关键词】保险;营销模式;创新
现阶段,国内的保险业的发展仍处于萌芽状态,特别是关于保险营销模式的探索更是处于初期阶段。大多数保险公司的营销,都还处在一种推销或者说从推销向营销转变的过程之中,旧营销观念受到冲击,新的营销观念正在形成,那么,关于保险营销模式创新策略的问题也就提上了日程。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
一、当前我国保险公司采用的主要营销模式
1.公司业务型
公司业务型,俗称“大项目型”,依靠公司在编的外勤人员展开保险的营销工作,他们推动的是集团业务和大项目业务。营销人员除享有底薪和福利之外,还可以根据销售业绩来提成。总体看来,这类渠道业务大概占到了业务总量的20%。
2.银邮兼代型
银邮兼代型,即保险公司与银行、邮政等金融机构签订兼业协议,通过这些兼业的网点来展开保险业务,这些业务主要营销分红型的保险产品,包括五年期的业务、长期个人业务以及风险保障类产品等等。当然,银邮机构会从业务量中提取约定的手续费用。目前,该类渠道业务大概可以占到总体业务量的25%。
3.个人营销型
个人营销型,就是通过保险个人人面对分散的保险客户群进行保险产品的营销。该类渠道业务大致占业务总量的55%。
从以上三类营销模式的业务规模和利润贡献度来看,个人营销型的利润贡献度最高。除此之外,国内的保险公司还有直复型营销模式、专业经纪公司和等营销模式。
二、我国现有保险营销模式存在的问题
首先,销售人员与保险公司的隔离问题。各保险公司都制定了针对营销人员的销售管理办法,统一建立了用于管理销售人员的组织架构、业务范围、资格条件、业务管理、绩效考核、晋升惩罚、薪酬福利等方面的体系。因此,营销人员与保险公司的内勤和职能管理人员相区隔,产生了保险人或编外人员。这种区分将导致销售人员没有归属感,对公司的忠诚度低,公司内部的不和谐氛围就会增加,从而导致隔离问题。
其次,保险产品相同,价格不同。一般来讲,大众型的保险产品与各销售渠道共同具有销售权,各大保险公司都会针对不同的渠道开发不同的产品。在渠道保险责任大致相近的状态下,保费的价格却存在较大的差异,究其原因在于拟定产品费率时,不同渠道的营销服务成本就存在着差异。总体来看,个人产品价格高,团体产品价格低。各保险公司为了抢占市场份额,大打“价格战”的情况就在所难免。
最后,保险客户与保险公司分离。保险公司大部分的业务来源需要依靠营销人员获得。因此,营销人员就是介于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中间人。保险公司的运营和客户的需求就会因中间人的存在而出现分离。比如说,不同渠道的产品组合,客户只能在渠道组合中挑选,并不能在一个渠道之中得到所有的产品信息,大部分营销人员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也不会告诉保险公司,公司也就无法了解客户的真正需求,出现了客户与公司的分离。
三、我国保险营销模式的创新策略
基于国内保险市场营销模式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建议公司主动适应环境,采取针对性的创新策略:
1.联手打造“保险超市”营销体系
所谓保险超市,类似于家电等商品的超市卖场,将各家的保险公司产品集中一起放置,让客户自行选择产品,尽量的“货比三家”。在这样的“保险超市”里,国内外的客户不仅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和偏好,任意选择单项保险或组合保险,还可以通过定制自己的个性化产品来满足自己的需要。
2.创新“保险连锁店”服务模式
针对国内保险业过度依赖保险人和中介渠道,保险公司远离客户、远离风险管控点的问题,保险公司应当依托城市社区建立保险产品销售及客户服务中心。在居民社区布局设点,与客户面对面的交易,减少中间环节,直接营销,以方便、快捷的保险专业服务与增值服务吸引客户主动上门。
3.采取“方案营销”的全新策略
保险公司从卖产品变为卖方案,形成一种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的全新保险营销模式。客户有什么样的需求,什么样的险种最适合客户家庭,保险公司就应该提供这样一种满足客户需要的方案供客户选择。因此,建议保险公司成立专门为客户服务的综合机构,配备营销精英,提供资源,为客户设计科学合理的保险保障计划。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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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建议范文5
关键词:网络保险现状建议对策
近年来,作为21世纪朝阳行业的保险业,在不断探索新型营销模式。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普及,电子商务技术与保险业相互融合渗透,至2005年优保网出现,2006年我国第一家网络保险平台――慧择网建立。网络保险的服务功能从简单的产品展示、信息介绍,到众多产品的功能对比,从在线投保到在线保单变更、退保服务,再到协助理赔等综合服务。总之,随着电子商务业的迅猛发展,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得到了快速发展。给保险市场带来了全新的挑战和机遇。本文从分析我国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发展的优劣,提出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健康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一、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发展的现状
(一)发展的优势分析
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是指保险公司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保险产品的销售。相对于传统保险营销,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
1.大大降低中间成本,规模效应显著。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不仅提供众多的保险产品信息、咨询,而且能在平成产品的销售。与传统的人营销或银行保险相比,需要的工作人员更少,节省了佣金、展业费、管理费等中间成本,大大降低了保单的平均销售成本。具有快捷、高效等特点,业务量不受人力制约,规模经济效益显著。
2.具有独立地位,更易赢得客户的信任。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通常与多个保险公司合作,拥有众多保险产品。是一个公共销售渠道,具有“公用性”的特点。更能满足不同客户的多种需求。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还能避免营销人员对产品介绍的偏面或误导。因此其产品信息更加专业,立场更加客观、公正,具有“专业化”和“公平性”等特点。更易赢得客户的信任。
3.具有强大的服务功能,有利于客户的选择。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具有专门的产品筛选功能、对比功能,投保人只要用基本信息、保障功能、产品定价等进行对比筛选,就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与传统营销渠道相比,具有高效安全的优势。可以化较少的精力,了解不同保险公司的同类产品,更好地选择符合自身需要、性价比较高的产品,在线完成购买。
4.不受时空限制,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通过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进行产品销售,不局限于固定的营业场所,服务时间拓展为7天×24小时,不受工作时间的限制,灵活方便。具有交易的自主性、便捷性和个性化等优势,同时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能更好地满足现代人的消费需求。
5.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拓展了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空间。随着电子商务业的发展,年电子商务交易额快速增长。与此同时保险业与互联网的相互渗透进一步加深,运用电子信息技术带来的便捷和安全,使互联网保险的消费群体也不断扩大,市场规模迅速发展。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于2016年的《2016年上半年互联网人身保险市场运行状况分析报告》显示,今年上半年,互联网保险市场累计实现保费收入1431.1亿元,是上年同期的1.75倍,与2015年互联网全年保费水平接近,占行业总保费的比例上升至5.2%。经营主体从2011年的28家上升到96家,超过现有产寿险公司数量的一半。无论网络保险的品种或交易额,均呈现增长趋势。数据表明,我国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的发展迅猛,发展空间巨大。
(二)发展面临的制约因素
1.构建成本较高,制约其发展。互联网保险是一种新兴的保险营销模式,目前消费群体有限,既懂保险专业知识,又精通互联网技术的复合人才也非常缺乏。宣传推广费用较高。另外,前期投入如网络和硬件的开发、保险产品的设计等成本费用大大高于传统营销。这些因素均制约了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建设的快速发展。
2.复杂保险产品网络营销缺乏优势。互联网对于复杂保险产品的销售具有局限性。目前,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的主流产品是标准化和黏度低的短期产品,如车险、意外险、简易寿险和理财类保险等。对于综合性、复杂型的保险产品缺乏优势,保险行业还不太适应“组织模式扁平化”的互联网特点,很多保险的理赔只能在线下完成。有些保险条款晦涩难懂,不能适应互联网透明、简洁等特点。大大制约了网络保险的快速增长。
3.与传统营销模式发生冲突,制约其发展。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其业务自主性不强,没有自己的保险产品和相关的售后服务,因此产品类型、定价及理赔服务等均受制于保险公司,缺乏自和话语权。并且与保险公司的网站同质化严重,存在恶性竞争。当保险公司建立完善自己的网站后,就不再把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作为其销售渠道。另外,保险公司实行分地区经营,而互联网销售模式要求保险公司的业务是全国性、跨地区性的,因此在进行保险理赔时,各地保险公司会相互推诿,不利于其发展。
4.保险监管滞后,不利于网络保险的健康发展。互联网保险的发展速度较快,我国的保险监管相对滞后,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目前只对互联网保险市场的准入条件、经营规则等做了简单规定,监管规则不够细化,没有专门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审批制度,对于销售人员缺乏资格审查机制等等。客观上制约了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的健康发展。
二、加快我国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发展的建议和对策
(一)加强人才培养,提升服务质量
随着保险公司自建网站的完善,第三方网络平台要保持其竞争优势,必须重视人才培养,尤其要加大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力度,对现有互联网技术人才进行保险知识和保险业务的再培训,加快引进保险管理高端人才和技术创新人才,通过顶层设计,简化网上操作流程。延伸网上理赔服务,提高理赔效率。探索服务新模式,完善子保单、自助理赔、进度查询、投保方案设计、保单真伪验证等服务功能。利用移动终端、大数据、物联网等新技术让客户实现咨询、投保、缴费、理赔等全流程的电子化、远程化操作,提升互联网保险的服务质量。
(二)加强技术创新,确保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交易安全
随着市场的扩大和交易额的增加,互联网保险面临来自黑客和不法分子的攻击,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定期检查电脑系统,及时发现并修复系统漏洞,消除安全隐患。加强电子信息技术创新,设置证书认证、专用交易码等保护措施。建议制定电子商务、电子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保单电子签名效力等。防范道德风险对于虚假保险网站,应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互联网犯罪,严厉惩处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获取非法利益的不法分子。以确保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交易安全。
(三)开发保险组合新产品,扩大网络保险消费市场
随着保险市场的成熟,客户往往需要多种保险产品的组合来满足需要。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应利用其销售多家保险公司产品的优势,积极开发保险组合新产品,满足各种客户需要,充分发挥第三方平台的优势,最大优惠让利消费者,吸引消费群体,扩大互联网保险的消费市场。整合资源,发挥合力,改变第三方网站“二传手”的模式,建立统一的网络营销平台,大力发展第三方网站规模。
(四)开发多种交流模式,提高网络保险适应性
虽然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迅速崛起,但其产品仍较简单,复杂产品较少。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要想打破这样的限制,必须改变模式,建立与客户的网络语音视频交流功能,直接与客户讲解复杂产品的保障功能,制作比较复杂型产品的保障、条款、注释等事项的通用视频,探索线上线下互动的客户交流方式等。提高保险产品的上线率,使更多的保险产品适合全流程网络化。
(五)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确保网络保险平台的健康发展
为了促进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健康发展,监管部门颁布了互联网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保险、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等。由于市场发展较快,监管相对滞后。因此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互联网保险的法律法规体系,增加或细化实务操作方面的监管法规,以及专门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审批机制和人员资格审查机制等。确保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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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建议范文6
【关键词】证券经纪人;税收问题;探讨
一、证券经纪人相关情况
随着国内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证券经纪业务竞争的日益加剧,大部分证券公司为改“坐商”为“行商”,扩大其证券经纪业务的市场覆盖面,积极探索发展营销人员队伍,开展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业务。目前,证券公司营销人员主要由两部分构成:内部营销人员和外部营销人员,两者因与证券公司签署合同的不同而在法律身份上存在差异。其中,内部营销人员与证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证券公司的正式员工;外部营销人员则通过委托合同等形式与证券公司确立合作关系。出于习惯,投资者将上述两类人员统称为“证券经纪人”。2009年3月13日,中国证监会下发《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规定》将外部营销人员正名为“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规定》还明确了证券经纪人管理基本制度,进一步界定了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并对其资质要求、执业规范和管理责任等作出规定。这一规定表明:一是证券经纪人是自然人;二是证券经纪人是证券公司的人;三是证券经纪人只是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与客户发生法律关系的是证券公司,而不是证券经纪人。国家资本市场的迅猛发展极大的促进了证券经纪人队伍的发展壮大和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增加,与此同时,证券经纪人佣金相关税收问题也成为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和税务机关关注的问题。
二、证券经纪人佣金相关税收问题
(一)证券公司经纪人佣金支出企业所得税前列支问题
2009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将企业分为两类:一类是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手续费及佣金扣除限额。另一类是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手续费及佣金扣除限额。从财税[2009]29号文件的内容及税务机关的实际执行情况看,该《通知》存在以下问题:
1.对人的界定不清晰。根据财税[2009]29号的规定,支付给人的报酬不在该通知规定的范围之内,但通知中未对人给予明确解释。按照证监会公告[2009]2号规定,证券经纪人为证券公司的人,但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是否为通知中规定的人存在争议,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多将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界定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个人。由此也带来税收执法中存在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各自理解核定的问题,带来证券行业经纪人支出税前列支处理不一致。因此,税收法规进一步明确对人的界定,将提高税务机关执法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减少证券公司的税务管理风险。
2.证券经纪人佣金的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标准不同于保险企业存在不合理性。从证券经纪人性质分析,证券公司参照保险公司税前扣除标准更为合理。原因如下:(1)课税主体性质基本一致。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2)两者从事主体相似。从从事两项工作的主体来看,多数为毕业大学生和部分自由职业者,收入来源不稳定,存在相似性。(3)从纳税主体带来的社会效益看,保险经纪人为投保人提供咨询服务,为投保人财产提供保障,证券经纪人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等,提高投资者的投资能力,增加投资者的财产性收入,与国家提出的增加人民群众财产性收入的需求相符,均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方向,带来的社会效益具有相似性。因此,在证券公司支付给证券经纪人的报酬税前列支问题上,参照保险企业对证券行业更为合理。
3.证券公司支付证券经纪人佣金的票据问题未予以明确。目前,证券公司支付证券经纪人报酬时,需要证券经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劳务费发票作为证券公司经纪人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依据。由于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数量较多,各自去代开发票不仅增加了证券经纪人的工作量,也增加税务机关的工作量,由于各地税务机关对代开发票税率的核定有所不同,造成证券公司税务管理工作难度增加,同时,由于税务机关核定存在主观性,还可能带来国家税款的流失。
(二)证券经纪人个人所得税、营业税金及附加问题
目前由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个人所得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按照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可扣除为开展咨询业务而发生的相关成本,并按报酬所得全额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而与证券经纪人性质相似的保险经纪人则可按照税收规定从佣金收入扣除40%的展业成本,并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缴纳个人所得税,税负远低于证券经纪人。相对证券市场发展状况及证券经纪人从事主体来看,证券经纪人税收负担相对比较重,该问题已被多数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人反映。目前宜昌地税已出台相关政策,允许证券经纪人扣除一定的展业成本后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对证券经纪人税收问题的建议
1.证券公司支付的证券经纪人佣金税前扣除标准问题建议。从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标准看,考虑到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和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课税主体性质的同质性,建议税收相关部门从促进证券行业发展、支持资本市场繁荣的社会效益出发,出台相关税收政策,对证券公司支付的证券经纪人佣金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标准参照保险行业的扣除标准执行,即将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支出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比例提高到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收入金额的10%~15%,这将从税收效益和社会导向两方面对证券行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2.证券公司支付的证券经纪人佣金列支票据问题建议。从前述可看到目前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佣金列支票据的取得相对复杂,且扣除税率存在不一致的现象。从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的管理制度来看,目前证券经纪人均需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并在行业监管机构登记注册,证券公司建立证券经纪人管理平台,以规范管理。这种管理模式与保险经纪人的管理基本一致。因此,建议参照目前保险经纪人支出采用的列支票据取得方式,由证券公司制作佣金支出代扣代缴各项税款明细表,代扣代缴各项税费后发放佣金,以该发放表作为佣金支出的税前列支票据。该建议的实施,不仅会降低证券经纪人代开票的工作量,也降低了税务机关执法不一致性发生的概率,同时减少证券了公司税务风险,确保了国家税款不流失。
3.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相关税收问题建议。为了充分发挥证券经纪人在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服务提升过程中的推动作用,促进证券行业的发展,同时考虑作为纳税主体,证券经纪人与保险经纪人性质的相似性,建议对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出台相关政策,将其相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1)营业税金及附加计征问题。证券经纪人自证券公司取得的业务收入,按收入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及附加;证券经纪人按期缴纳营业税,可按营业税起征点政策执行。(2)个人所得税计征问题。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应考虑证券经纪人来源构成情况,由于社会就业压力的增加和证券公司对经纪人需求量的增大,目前多数证券经纪人集中在毕业大学生和自由职业者,收入来源较少也较低。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对个人应税所得规定的内涵,在计征证券经纪人个人所得税时应扣除其相应的展业成本,才是相对合理的。建议以证券经纪人收入的60%作为展业成本,扣除展业成本和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按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3)由于证券经纪人中存在下岗职工再就业后从事证券经纪人的现象。因此,对该部分符合下岗再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的证券经纪人,在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后,应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参 考 资 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