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特征范例6篇

加工贸易特征

加工贸易特征范文1

有关加工贸易毕业论文范文一:发展加工贸易促进贸易平衡研究

[摘要]后危机时代我国加工贸易企业面临的问题日益突出,出口急剧萎缩,然而加工贸易确是当前我国贸易顺差的主要来源。文章对造成加工贸易顺差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应进一步调整加工贸易政策:通过建立健全加工贸易产业退出机制。完善加工贸易产业评价体系;利用出口转内销政策,将加工贸易内销和外销都作为政策的导向;利用加工贸易平衡的调节器内外销弹性调节机制,促成加工贸易发展趋于平衡。

[关键词]加工贸易;贸易平衡;出口转内销;弹性调节机制

正确认识和处理进出口贸易失衡,已经成为影响我国进出口贸易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在人民币升值及各国采取贸易保护政策与措施的多重因素影响下,我国加工贸易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加工贸易企业出口市场急剧萎缩,很多企业不敢接单或无单可接,为了缓解出口压力,一些加工贸易企业将目光转向国内市场。如何处理内销与外销的关系,本文提出笔者的思考。

一、加工贸易失衡的数据分析

一国长期的贸易顺差,必然会遭受他国的贸易报复。从一国进出口贸易发展来看,贸易平衡应该是长期发展的趋势,也是最好的选择。那么,我国目前贸易顺差的主要来源是什么?只有认清这个问题,才能尽量减少顺差,规避他国的报复行为,减少贸易摩擦,使我国进出口贸易趋于平衡、健康发展。

引起我国贸易顺差的原因很多,我们主要从贸易方式的角度出发,通过对2005--2009年的进出口贸易数据分析,找出其中的原因(见表-1)。

从表-1数据可知,20052009年,我国进出口贸易延续长期贸易顺差的态势,且贸易顺差的额度都较大。其中,一般贸易成为进出口贸易顺差的来源之一(2009年除外),但贸易顺差主要来源于加工贸易,且加工贸易的贸易顺差呈递增态势。

按照通常的理解,既然我国贸易顺差主要来源于加工贸易而非一般贸易,作为进出口贸易的主要贸易方式,加工贸易进出口总值应该大于一般贸易进出口总值。然而,事实却不是这样,从表-2数据可知,2005--2007年,加工贸易确实是我国进出口贸易的第一大贸易方式,但2008--2009年一般贸易成为我国进出口贸易的第一大贸易方式。2005--2009年,加工贸易在进出口贸易中的比重呈逐年递减的趋势,一般贸易在进出口贸易中的比重呈上升趋势。到2009年,一般贸易进出口总值在进出口贸易总值中占比为48.2%,加工贸易占比为41.2%。

从直接数据来看,这种进出口主要贸易方式的转变和贸易顺差的来源是相悖的。因为,一方面,贸易顺差一直主要来源于加工贸易,且呈递增态势;另一方面,加工贸易在进出口贸易中的比重确呈递减态势。这种相反的变动趋势告诉我们,虽然加工贸易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的比重有所下降,但贸易顺差主要来源于加工贸易,为了减少贸易摩擦,促使贸易趋于平衡,我们需要重点调整的是加工贸易而不是一般贸易。因此,处理好加工贸易的进口与出口,适当地将加工贸易外销的部分份额转向国内市场,减少加工贸易顺差,是我国减少贸易顺差,实现长期贸易平衡的关键。否则,虽然人民币存在升值的预期,但我国进出口贸易顺差依旧,会招致更多的贸易摩擦。

二、加工贸易顺差的原因分析

既然加工贸易顺差是我国贸易顺差的最主要来源,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加工贸易的大量顺差,为什么一般贸易不是造成我国贸易顺差的最主要原因?只有认清造成加工贸易顺差的原因,才能从根本上减少贸易顺差,促进贸易平衡。

(一)从加工贸易内涵的角度

对加工贸易内涵的理解主要有两种:一是把加工贸易理解为国际生产分工的一种实现形式,主要反映的是全球生产分工协作关系;另一种理解为一种特殊的贸易方式,即国家对进口料件加工采取海关保税监管的贸易方式,是政府部门操作层面上的保税监管加工贸易。本文所称加工贸易为第二种解释,加工贸易俗称两头在外贸易,即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材料、辅助材料等全部或部分从境外进口,在境内加工装配后,成品销往境外的贸易。

从海关监管层面上看,加工贸易主要表现为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加工贸易又称为保税加工,加工贸易货物通常称为加工贸易保税货物。但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又不完全等同于加工贸易货物,加工贸易货物只有经过海关批准备案才能保税进口,经海关批准准予保税进口的加工贸易货物才是保税加工货物。也就是说,加工贸易合同项下所进口的货物不全是保税的,只有海关批准才给予保税待遇。由于海关给予暂时免纳关税的待遇,减轻了加工贸易企业的资金压力,加上我国劳动力成本的优势,导致大量外资涌入,加工贸易企业数量增多,加工贸易规模逐年增大,加工贸易呈现顺差。

(二)从加工贸易实质的角度

加工贸易顺差的直接表现:加工贸易出口总值大于进口总值。从表-3数据可知,2005--2009年间,每年加工贸易出口总值都大于加工贸易进口总值,且加工贸易出口总值增速明显快于加工贸易进口总值的增速。

我们可以从加工贸易的实质角度加以解释。传统加工贸易是一种典型的两头在外的贸易,加工贸易企业从境外进口料件,在境内保税加工后返销境外。由于在境内加工生产,加工生产过程必然凝聚了物化劳动,导致加工成品出口价格必然高于加工料件进口价格。另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递增,导致加工贸易进口总值增加,进口总值增加又必然造成加工贸易出口总值增加。于是,规模的扩大和成品价格高于料件价格导致加工贸易出口总值大于进口总值。

(三)从加工贸易政策调整的角度

近几年,我国政府出于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的思考,对加工贸易政策进行了相应调整,目的在于限制和发展。限制主要体现在提高加工贸易的门槛,通过加工贸易商品和企业分类管理来实现,限制两高一资产品、低附加值产品的加工生产:发展主要通过鼓励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引导加工贸易健康有序发展。

1 产业结构升级因素。加工贸易在我国的发展壮大之根源在于劳动力成本优势。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人工资水平不断提高,劳动力成本优势相对于周边发展中国家正在逐渐丧失,以工资来衡量的单位劳动力成本已经不具有比较优势。因此,那些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产业的生产成本不断升高,出口成本优势降低,在整个加工贸易中所占比重逐年下降,比如鞋业、玩具业等。从近几年国家对加工贸易政策的调整来看,政策倾向从以往的劳动密集型两高一资产业转向高附加、高科技含量的产业,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加强科技研发与创新,政府也出台了对于高新技术加工贸易的鼓励措施。在政策

调整的影响下,加工贸易进口的料件主要为资源性商品和初级产品,附加值低,出口的则主要表现为工业制成品和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加工贸易出口产品附加值高于加工贸易进口产品附加值,于是造成加工贸易顺差。

2 产业链条延伸因素。对于加工贸易两头在外、大进大出的比喻现在已不那么合适,传统的两头在外要么出口创汇少、生产工艺简单,要么对外贸易依存度高、缺乏核心竞争力,尤其是来料加工,在只赚取加工劳务费的同时,反而招致大量的贸易摩擦。虽然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加工贸易企业中占有绝对优势地位,本土企业参与较少,但加工贸易本土化程度在不断提高,本土加工贸易企业正逐步提高自身产品的竞争能力和产业的配套能力,加工贸易产业链条逐步延伸。一方面,改变了过去那种大进的方式,在国内采购料件的比重逐渐增大,延长了加工贸易产业链条,带动了上游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另一方面,改变了过去那种大出的方式,向深加工、精加工延伸,允许企业开展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在外发加工税收优惠上给予支持。通过这种大进大出的转变,带动了整个加工贸易产业链条,使整个产业逐步形成积聚效应。这些举措,增加了国产料件的加工投人,减少了进口料件的数量,降低了加工贸易进口总值,提高了加工贸易产品出口的附加值,增加了加工贸易出口总值。

(四)从人民币汇率波动的角度

从2005年7月1日人民币汇改以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呈升值态势,这种趋势将持续。在人民币持续升值的情况下,以美元计价的进口初级产品成本降低,导致进口数量增加。而这些初级产品以料件的形式用于加工生产,转化为成品出口,人民币汇率升值不会过多影响成品出口,因为进口的料件作为贸易性投人品投入加工生产,人民币升值已经自动反映在成品的生产成本上。但是,投入生产的国产原料由于人民币升值,以美元表示的成品出口成本增加,价格上升。因此,人民币升值使加工贸易出口总值大于进口总值。

人民币升值还有利于我国加工贸易进出口商品结构的优化,扩大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的贸易性产品的出口,也导致加工贸易出口总值大于进口总值。

三、利用加工贸易政策调整促进贸易平衡

通过对加工贸易顺差原因的分析,我们进一步明确,

在其他影响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只有通过加工贸易政策调整,适当增加加工贸易进口,减少加工贸易出口,才能有助于减少加工贸易顺差,实现贸易平衡发展。由于加工贸易进口总值长期大规模小于加工贸易出口总值,因此,我们把加工贸易政策调整的研究重点放在减少加工贸易出口总值上。

(一)适时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限制类商品目录

通过加工贸易禁止类、限制类商品目录的调整,一方面,将以往部分允许类商品纳入限制类商品目录管理,将以往部分限制类商品纳入禁止类商品目录管理。通过该目录的调整,将那些大量出口,在加工贸易顺差中占有重要比重,但又属于国家禁止、限制发展的产业纳入该目录之中,从而减少加工贸易出口总值,优化加工贸易产业结构。另一方面,通过目录调整,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开展高科技含量的加工贸易产业发展,将附加值较高的产业作为重点发展的对象。这样,通过增加加工贸易进口总值的方式,减少加工贸易顺差。

(二)进一步调整出口退税率

出口退税制度是为鼓励出口创汇、增强企业出口竞争力而产生的,在加工贸易顺差的情况下,对加工出口产品从国内采购的料件给予退税,会影响出口产品的价格。因此,应适时调整出口退税率,调整出口退税的商品范围和退税比例。

(三)调整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管理

通过台账的实转、半实转、空转、不转,结合区域差别待遇、企业类别差别待遇,对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调整,可以灵活地控制加工贸易企业交纳的税款保证金,增加或减轻加工贸易企业的资金压力,从而调整加工贸易的进口和出口。

(四)调整部分加工贸易优惠政策

现行加工贸易政策是建立在超国民待遇原则的基础之上的,是改革开放增加外汇储备的产物,优惠政策导致加工贸易的迅速扩张,导致加工贸易顺差的规模逐渐增大。在加工贸易长期顺差的情况下,应适时调整部分加工贸易优惠措施,真正体现国民待遇,减少加工贸易顺差。

(五)建立健全加工贸易产业退出机制

国际贸易理论中的阶段保护论告诉我们,当一国产业处于发展初期且具有发展潜力时,政府应当予以保护,当该产业发展壮大并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产业竞争力或达到一定保护期限时,政府就应当减少或放弃对该产业的保护。借用阶段保护论的观点,我国应该将加工贸易作为一种阶段性的贸易形式,在当前加工贸易长期顺差的情况下,出于减少加工贸易顺差的目的,对那些已经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产业,应该结束或减少对其让利幅度;对那些依然需要政策呵护发展的加工贸易产业继续实施保护,以提高加工贸易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加工贸易向贸易平衡的方向发展。具体而言,就是应当逐步建立健全加工贸易的产业退出机制,将加工贸易转为一般贸易,从而在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同时,促进加工贸易趋于平衡。

加工贸易产业退出机制的实质是基于一定时期我国进出口贸易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加工贸易产业的不同特点和发展的不同阶段,有区别地采取不同优惠政策,直至取消优惠,引导加丁贸易的转型升级,适时将加工贸易转为一般贸易的行为机制。

1 建立加工贸易政策调整实施机制。现行国家的政策虽然作了相应的规定,将加工贸易产业(商品)进行分类管理,结合商品的税目进行细分,适时动态调整相关目录,明确哪些是鼓励发展的产业,哪些是限制发展的产业,哪些是禁止发展的产业。但相关政策调整后,企业往往不能第一时间知道该政策,有时对相关政策理解也存在着偏差,这就要求政策调整应配套相应的调整实施机制,明确谁通知、谁解释、谁服务,让企业能第一时间掌握政策发展方向,调整企业生产。

2 建立加工贸易产业评价体系。除了对加工贸易产业进行细分评价外,还要对加工贸易企业的加工贸易能力与水平进行评价,对我国外贸政策和外贸环境进行评价。运用该评价体系进行综合评价后,找出该加工贸易产业退出的临界点,当达到并超过该临界点时,表示该产业已经具备足够的国际竞争力,可以转为一般贸易。

3 参照国际惯例,可以给予加工贸易产业一定的过渡期。当该产业达到临界点后,给相应企业预留一定的时间,让企业考虑如何将该产业与企业自身发展、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相结合,给企业技术创新或产业转型提供足够的时间,顺利实现产业退出。在建立加工贸易产业退出机制基础上,我们还 要考虑,加工贸易产业退出机制的建立与减少加工贸易顺差之间的关系,通过实证分析,建立相关模型,以期对相关加工贸易产业的退出提供实践经验。

(六)加工贸易出口转内销政策的调整

为了缓解加工贸易企业的出口压力,将部分出口转向国内市场。应出台相关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市场,将造成加工贸易顺差的原部分出口商品转为内销,并给予税收优惠,调低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率,鼓励企业逐步建立国内营销和物流体系,创立自己的品牌,从而达到减少加工贸易出口总值的目的,在加工贸易进口总值不变或正常波动的情况下,减少贸易顺差。

具体而言,政府要将加工贸易出口转内销作为政策大力宣传,改变企业长期固有的外销思维;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简化内销手续,商务主管部门、海关、税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积极探索,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建立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奖励机制,对创立内销品牌按规定给予奖励;建立健全政策法规体系,完善加工贸易企业内销收款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加工贸易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帮助加工贸易企业利用现有资源,研究国内消费市场的特点,打造企业内销的核心竞争力。

四、加工贸易平衡的调节器:内外销弹性调节机制

通过出口转内销,将外销的一部分转到国内市场,满足国内需求,是一种最直接的减少加工贸易顺差的方法。因此,我们认为,应将加工贸易外销和内销都作为加工贸易政策的导向。为应对加工贸易失衡,可以建立一种弹性调节机制,在加工贸易顺差时,在政策上适当倾斜于内销,适当增大内销优惠,增加内销数量和比例;当加工贸易逆差时,在政策上适当倾向于外销,减少内销优惠政策和比例。通过这种内外销政策的弹性调整,使加工贸易内外销协调发展,加工贸易趋于平衡。

需要注意的是,将加工贸易内销作为一种政策导向,需要针对不同产业、不同产品、不同市场特点、不同消费群体,有区别地加以对待。内销与外销的产品结构存在一定差异,外销产品内销要考虑产品结构、国内营销渠道、自主品牌建设、售后服务和研发,这些对于长期关注国外市场的加工贸易企业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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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汉东,胡朝麟外贸出口转内销不应成为政策导向[J]对外经贸实务,2009,(12):20-23

有关加工贸易毕业论文范文二: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

[摘要] 加工贸易税收制度主要包括保税制度、出口退(免)税制度和征税制度。加工贸易保税制度有全额保税、定额保税和不予保税之分。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方法虽然因具体贸易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与一般贸易相比更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加工贸易征税制度则对不同贸易方式、不同来源料件、区内区外企业实行了区别的征税待遇。

[关键词] 加工贸易 保税 出口退税 税收制度

一、加工贸易保税制度

保税制度是一种国际上通行的海关制度。我国加工贸易税收实践中,对于来料加工方式下,合同规定由外商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辅料及包装材料,海关全额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加工出口的成品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生产环节消费税,包括免征工缴费的增值税。但是,进料加工方式下,海关则区别情况对进出口货物实行全额保税、定额保税或不予保税。一般来说,保税工厂、保税集团、对口合同可予以全额保税;其它经营进料加工的单位或加工生产企业,其进口的料、件应根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的规定,分别按85%或95%作为出口部分免税,15%或5%作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税。如不能出口部分多于海关已征税的比例,应照章补税;少于已征税比例而多出口的部分,经向海关提供确凿单证,经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准予向纳税地海关申请已纳税额返还。此外,对有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可对其进口料、件在进口时先予征税,待其加工复出口后,再按实际消耗进口料、件数量予以已纳税额返还。

但是,若加工贸易进口货物,无论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进口,只要进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等特殊监管场所,均实行全额保税。但是,基于历史原因,我国多数加工贸易企业位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域之外,因此对于这些企业而言,进料加工进口货物仍存在不完全保税甚至不予保税的可能。

二、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制度

对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以免税为主,不予出口退税的政策。如果出口企业是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可以享受免税,但对其耗用的国产材料则不办理出口退税,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而是计入成本。

但是,对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出口退(免)税制度。该贸易方式下出口货物的消费税的退(免)税办法与一般贸易方式相同,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的退(免)税则有所区别,即根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具体贸易形式而采取不同的出口退税计算方法。

1.作价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其中:销售进口料件金额是指出口企业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率是指当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而若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则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海关对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是指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委托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应退税额=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该原材料等的适用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工缴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应征税额-减征税额

3.自行加工复出口

(1)实行先征后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2)实行免、抵、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其中: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且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即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的关税和消费税

这里,当纳税人有进料加工业务时则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且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按实耗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按购进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其中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如上所述。

―当期应退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之间的小者由此可见,当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与退税率不一致时,与一般贸易出口相比,加工贸易出口有助于减轻企业承担的征退税率不一致导致的税收负担。因为,一般贸易出口企业需要承担所有征退税率差额部分的负担,而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则只承担国产料件部分的征退税率差额负担,若加工贸易企业全部使用进口料件,且全额保税,则基本不受出口退税率降低的影响。

此外,当加工贸易企业将用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时,贸易部门与税务部门对这类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税收处理并非完全一致。根据目前的有关规定,海关对深加工结转业务视同进出口贸易实行保税监管,即并不对该项业务征收任何进出口税费;但是,税务部门则自2001年1月1日起,老三资企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三资企业)不征不退的免税期满之后,对所有企业的深加工结转业务均视同内销先征税,然后再在出口环节办理退税,并且深加工结转环节使用的国产料件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显然,这种不一致增加了此类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发展,也不利于加工贸易价值链条在国内的延伸。故而,有的加工贸易企业便利用特殊监管区域或特殊监管场所的税收优惠制度,来解决此类问题。根据《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55号)、《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50号)、《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7号)、《关于洋山保税港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26号)等的规定,区外(或中心外)企业运入区内(或中心内)的货物视同出口,准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区内(或中心内)企业销售给区外(或中心外)企业的货物视同进口,当该区外(或中心外)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时,准予其按照加工贸易税收政策执行。这样,深加工结转业务中,上下游企业就可以通过上述区域或场所获得最大利益,即上游企业的货物入区(或中心)就可以获得退税,而下游企业从相应园区(或中心)进口货物并获得发票,向海关办理进料加工就可以享受进口料件保税,从而减轻了这些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加工贸易征税制度

1.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享受免税;但是,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则必须按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此外,若该不予退(免)税的货物为应税消费品,还应按复出口货物的出口数量或离岸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2.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的规定

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全部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不征收出口关税;如部分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具体计算公式是:

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其中,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由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审核确定。

企业应在向海关备案或变更手册(最迟在成品出口之前)时,向海关如实申报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3.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与产(成)品内销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依法征收税款并加征缓税利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未出口的成品按内销征税,并不予办理出口退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追回退(免)税款。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加工贸易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内销,并免于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予提交许可证件。海关对申请内销的边角料根据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价格计征税款,并免征缓税利息。

由此可知,加工贸易出口应税商品或不予退(免)税商品的征税制度对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以及国产料件、保税进口料件区别对待,没有一视同仁,这显然不利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发展,也不利于提高加工贸易企业使用国产料件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提高加工贸易产品的国内增值率。其次,虽然加工贸易料件与制成品内销制度中规定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但未明示该规定是否也适用于制成品,从而使得企业可能利用加工贸易方式规避国家对某些制成品的进口限制,在国内销售该类产品。最后,根据规定,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内销的制成品,其补税时的完税价格按制成品的成交价格审定;而区外企业内销制成品时,则按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或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一般情况下,制成品的成交价格要高于料件的成交价格,而且根据关税升级理论,制成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也要高于料件的进口关税税率。因此,这种差异显然对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利。

总之,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并且其税收管理涉及税务与海关等多个部门,从而导致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又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此,在引导我国加工贸易顺利实现转型升级的前提下,我国各相关部门应协调统一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在尽可能保持税收中性的基础上,合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从而确保我国加工贸易制度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加工贸易特征范文2

一、江苏加工贸易出口现状和出口退税政策情况分析

加工贸易出口相对于一般贸易的直接出口而言是一种间接出口,即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从境外进口料件,经加工生产后,将产品再出口国际市场的一种外贸出口方式。我省现行外贸出口享受退(免)税政策的外贸出口方式为加工贸易出口(包括来料加工贸易出口和进料加工贸易出口)、一般贸易出口、易货贸易、寄售代销贸易出口等,在各种外贸出口方式中,加工贸易出口和一般贸易出口方式占据主导地位,约占全部货物贸易出口的98%以上,以2007年省统计局网站数据为例,在全部外贸出口中加工贸易出口占64.08%,一般贸易出口占34.61%,我省的加工贸易出口比重高于全国加工贸易比重约10个百分点。国家近两年出口退税政策调整虽然主要针对一般贸易,但对加工贸易也有影响。

1、加工贸易出口在我省外贸出口中占据主导地位。江苏吸引外资多年来处于全国前列,大量外资又集中投向加工贸易,根据省统计局网站统计数据,多年来加工贸易发展一直快于一般贸易,近几年来,我省加工贸易出口比重基本保持在65%左右,一般贸易出口基本保持在34%左右。从2004年至2007年4年情况看起伏不大,加工贸易出口占全省外贸出口比重分别为65%、67%、66%、64.08%,大体占到外贸出口的三分之二,而一般贸易出口分别为34%、32%、33%、35%,约占全部外贸出口的三分之一。

2、加工贸易出口方式中又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为主。根据省统计局网站统计数据,从2004年至2007年,进料加工贸易占整个加工贸易的比重为82%、74%、73%、73.84%,大体占到加工贸易的近四分之三。而近三年进料加工贸易比重略有下降的主要原因还是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退税率下调。由于进料加工实行免抵退税而来料加工贸易实行的是免税政策,受到的影响较小,一些加工企业将原来按进料加工方式的改为了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以规避外贸成本上升,从而导致近几年进料加工贸易出口比重略有下降,但总体格局未变,来料加工贸易占加工贸易比重约四分之一左右。

3、加工贸易出口经营主体为外资企业。根据省统计局网站数据,在2007年外贸出口总值2036.72亿美元中,外资企业出口总值为1537.07亿美元,约占75.46%;国有企业出口175.8亿美元,约占8.63%;集体企业出口58.26亿美元,约占2.86%;私营企业出口265.09亿美元,约占13.01%。从中可以看到,我省外贸出口总值的75%为外资企业,而外资企业主要从事加工贸易,加工生产大量贴牌产品,一方面享受我国出口退(免)税政策,另一方面又纳入我国进出口统计范围,而加工出口的是其他国家的品牌产品,这也是形成贸易顺差的最重要因素。由于外资企业进出口需求不受国内市场影响,而更多的取决于国际市场,从而导致我国对外贸进出口的宏观调控难以施加影响,产生调控失效或缺位现象。所谓的“中国制造”其中很大一块是跨国公司在中国制造他们需要的产品。

4、加工贸易主要集中在我省苏南发达地区,产品种类也相对集中。从有关统计数据看,我省苏州、无锡、南京等市开展加工贸易出口比重较大。其中苏州占73%、无锡为10%、南京为8%,三市的比重约占全省加工贸易出口总额的90%以上。从采用料件看,三市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占出口额的比重高达近80%,增值额20%剔除加工费实际使用国产料件的比重很低。从加工贸易出口产品种类看,主要为自动数据处理类产品、液晶装置和光学仪器以及IT产品的部件、配件等,以上三大类产品分别占加工贸易产品出口的22%、13%和10%,基本以散件进口、组装出口、全进全出的贴牌产品。

5、现行加工贸易出口的税收政策与一般贸易出口税收政策原本并无多大出入。但由于近几年国家较大范围调整出口退税和加工贸易出口税收政策,对东部沿海省市实行保证金空转改为实转等,并多次下调出口退税率,从而导致两种外贸出口方式税收负担发生改变,但总体上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还是优于一般贸易出口,主要问题在于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实行免税政策,出口时按进口料件金额乘以出口货物的征退税率之差部分准予从应纳税额中扣除,而一般贸易出口则没有相应的优惠政策,在连续数次较大范围下调出口退税率以后,出口退税平均退税率已从15%下降至10%左右,征退税率之差突显,大约占到已征税款的近三分之一,两种不同贸易出口方式税收负担差异明显,为出口企业选择不同贸易方式出口提供了机会,且加工贸易占得税收支出方面的优势。

6、加工贸易中深加工结转的税收政策不一致。一直以来,国家对加工贸易中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国内环节的流转税政策未加以明确规定,造成各地在征税还是免税上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办法:一种是按一般贸易出口相关规定实行退(免)税管理,即道道结转,道道征税;另一种是按加工贸易相关规定进行退(免)税管理,道道结转,道道免税。我省目前也存在两种处理方式,一是结转料件开具出口发票,如本企业加工后再结转下游企业继续加工,本企业免税,如下游企业加工后直接出口,则按不同贸易方式处理,如系来料加工复出口实行免税,如系进料加工复出口则实行免抵退税;二是结转料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本企业加工后再结转下游企业继续加工,本企业征税。如下游企业加工后直接出口,按现行加工贸易来料加工复出口实行免税,进料加工复出口则实行免抵退税。在具体执行中,全省95%左右的深加工结转采取免税方式。

7、加工贸易形成的贸易顺差是全部贸易顺差的主要来源。根据国家统计局网站统计数据看,2005年全国贸易顺差为1020亿美元,其中加工贸易形成的顺差为1425亿美元;2006年贸易顺差为1775亿美元,其中加工贸易形成的顺差为1889亿美元;2007年贸易顺差为2622亿美元,其中加工贸易顺差为2492.6亿美元。如果不是外贸进口逆差的抵消,贸易顺差的总额还将扩大。而江苏加工贸易比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十个百分点,近几年加工贸易形成的贸易顺差占全部贸易顺差的80%以上。

二、对现行加工贸易出口税收政策的改革思考

现行加工贸易出口税收政策优于一般贸易出口税收政策,造成不同贸易方式出口的税收负担产生差异,从而导致加工贸易比重过高,外贸结构不合理,还引发贸易顺差增长过快,出口商品比重失调等问题。加工贸易税收政策调整必须走出过去盲目“招商引资”怪圈向“选商择资”转变,税收政策扶持更多的要鼓励跨国公司将高技术含量的研发、生产等环节向我国转移,要从简单组装到复杂组装到零部件制造再到零部件研发到最终产品研发直到自有品牌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加工贸易的发展方向是加快从贴牌加工(OEM)到委托设计生产(ODM)到自有品牌营销(OBM),税收政策导向上应逐步取消对一般性制造业特别是“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使加工贸易出口规模逐步下降,结构不断优化。

1、必须进一步规范加工贸易出口税收政策,使加工贸易出口税收政策与一般贸易出口税收政策基本一致。这也是控制加工贸易顺差扩大的关键所在。在当前出口退税率下调较多造成征退税率不一致,产生征退税率之差问题,可以对加工贸易使用免税进口料件部分也按征退税率之差征税,就是不予计算进口料件部分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这样可使两种不同外贸出口方式的税收负担基本一致,从而逐步扭转加工贸易发展过快的势头,推动一般贸易与加工贸易的协调发展。

2、尽快统一加工贸易中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贸易出口的税收政策。由于现行加工贸易税收政策中来料加工实行免税政策,而进料加工则实行免抵退税,在征退税率基本一致情况下原本税负差别不大,在近几年连续较大范围下调出口退税率之后,拉大了征退税之差额,带来税收负担明显不一致问题。建议适时取消来料加工免税政策,统一实行免抵退税政策,使加工贸易两种不同加工出口方式税收政策和税收负担基本一致,而且与一般贸易生产企业出口的免抵退税政策和负担也趋于一致。

3、尽早明确深加工结转税收政策。由于国家对深加工结转税收政策不明确,造成各地在税收管理上的不一致,也不利于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随着深加工结转业务的不断扩大,结转环节的增多,这一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特别是转厂加工的上下游企业,都在我国境内,此种深加工结转完全符合增值税“境内销售货物行为”的定义,应当按内销征税。同时,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在结转时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游企业据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深加工结转的复出口货物,按一般贸易规定给予全额退(免)税,这样就保持了增值税征退税的衔接和链条的完整性。

加工贸易特征范文3

一、加工贸易的管理模式

(一)封闭式管理模式

  封闭式管理模式的基本做法是,只允许保税进口的料件在海关设置的区域内活动。这些区域包括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和保税工厂或车间,以便于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防止保税料件和含有保税料件的产品进入国内市场。

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在于:第一,根据国家政策与企业需要设置保税空间,在保税空间的边界上设置特殊的海关机构;第二,审查、批准进入保税空间的企业;第三,对进出保税空间的料件进行保税管理,保证料件从境外或关外流入保税空间、并流出到境外或关外去。

封闭式管理模式的好处在于:第一,管理对象的活动范围较为明确,易于海关在企业与料件两个层面上对料件实施保税监管;第二,免去了对料件的税费征收成本;第三,为保税空间中的企业经营提供了降低成本、提高资本运营效率的余地;第四,为保税空间中的企业提供了经营方面的便利。

封闭式管理模式的弱点在于:第一,选择范围有限,当保税空间在区域、数量等方面扩展时,封闭型模式本身就会受到挑战,如我国加工贸易实践中出现的转厂加工问题;第二,便利了来料或进料的管理,但是,却对国内料件进入保税空间,参与加工贸易的生产过程形成了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产化程度的提高以及向一般贸易转化的机会,从而限制了加工贸易对国内经济产生更加广泛的影响。

同样属于封闭型管理模式,实际意义上的保税空间,如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与观念意义上的保税空间,如保税工厂或车间,二者的优劣各有所长。

从封闭性管理模式的特点来看,主要适用于那些单纯依赖于进料或来料进行加工的产品,以及那些单纯依赖国内加工成本优势的产品;适应于那些国土面积较小的国家或地区,随着国土面积的增大,保税空间的扩展,管理的难度也随之增大。

(二)先征后退管理模式

先征后退管理模式的基本做法是:对于那些用于出口产品加工的进口料件,先行征收关税,到产成品出口时再给予退还。

管理模式的主要工作内容在于:对企业用于加工贸易的进料进行登记(这项工作可以看作是一般贸易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必计入工作内容),对企业出口的产成品中所含进口料件进行判定,并给予退税。这种模式属于一种针对企业经营活动性质进行的管理。

先征后退管理模式的好处在于:第一,就其管理过程本身来说,非常简便,只要在出口时,按照企业提供的产品所含进口料件的记录依法进行;第二,直接避免了保税情况下,进口料件非法进入国内市场销售与企业偷逃税款的可能;第三,这种模式的最大优点在于,为企业销售产品提供了两种灵活的选择,如果国内市场饱和,可以选择国际市场,还能够获得退税的好处,不然的话,企业就必须在进口料件时确定其产成品的销售市场,此外,也有助于解决加工贸易中转厂加工的问题。

先征后退管理模式的弱点在于:第一,关税的征收与退还加大了海关部门的工作量;第二,丧失了政策效力,即加工贸易企业从这种模式中没有得到经济上的利益以及通关上的便利,从而无法实施对企业从事加工贸易的积极推动,换一句话说,这种模式只是一种管理模式,而不是一种政策;第三,对确实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守法企业,的确增加了经营成本。

先征后退管理模式适用于那些比较容易判定其用料标准的产品,同时,作为一种政策,如果旨在为企业提供选择销售市场的灵活性,则这种方式远远胜于其他模式。

(三)第三方担保前提下的保税监管模式

担保模式的基本做法是:在企业进口料件时,海关保留对进口料件征税的权利,但暂不征税,由进口企业提供担保。企业提供的担保形式多种多样,既可以由银行或保险公司对税收资金担保,也可以由企业用自己的不动产进行抵押。

担保模式的主要工作除了正常的保税内容之外,还要发生涉及提供担保的一系列内容,如我国对加工贸易企业要求开具银行保证金台帐,就是一种担保的保税监管模式。显然,担保的必要性在于降低保税的风险,保障保税料件在加工后随产成品出口。换一句话说,就是在保税料件非法直接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或随产成品进入国内市场销售的情况较为严重时,采取的一项补救措施。

担保管理模式的优点是:为避免保税料件偷逃税款,保证国家税收,促进加工贸易政策的有效性增加了一道保险。

担保管理模式的弱点是:第一,在贯彻加工贸易的促进政策方面打了一个折扣,企业从保税中获得的经济利益,如减少资金占用、削减财务费用开支,有所减少,这对于产业利润水平空间不大的经营活动来说,可能会形成致命的冲击;第二,增加了加工贸易经营活动的复杂程度和交易成本,这对于时效性较高的加工贸易来说,其影响也可能是毁灭性的。

担保模式适用于信誉难于判定或信誉较低的企业所从事的加工贸易活动。

(四)开放式管理模式

开放式管理模式的基本做法是:通过海关与企业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实现海关对企业进口料件到产成品出口的全程控制。一般都认为,实施这种模式的基本条件是要求海关拥有完备的信息监管网络,要求企业有较高的守法意识。但是,从企业经营活动的根本驱动力来看,开放式管理模式要求国家的关税税率水平与处罚成本之间形成一种有效的约束机制,这是实施开放式管理模式所需要的本质条件。

开放式管理模式的优点在于:第一,有充分信息的保证,管理过程透明度高,能够对企业进行全程控制;第二,有技术手段的支持,能够有效地控制保税风险;第三,技术手段替代了其他为降低风险采取的手段,为企业节约了加工贸易的运营成本,提高了通关效率。

开放式管理模式的弱点在于:第一,适用范围受技术与设备条件限制,资金与技术不足的发展中国家难以甚至无法大面积采用;第二,缺乏弹性,要求企业需要在进口料件时事先明确其复出口的选择,使海关启动对进口料件的全程监控程序,对于原计划在国内销售的进口料件,因市场环境变化,需要重新进入国际市场时,会引发多方面的问题。

开放式管理模式代表着对加工贸易进行监管的方向,适用于加工贸易倾向明确的企业进口活动。

(五)各种监管经验的总结

从目前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大多数国家对用于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所采取的主要形式是设立出口加工区。

选择对加工贸易进行监管的模式,要根据当前加工贸易发展的特点与目的来进行。首先,要解决对加工贸易保税料件的监管。根据加工贸易的发展将会以跨国公司的内部贸易为主的趋势来看,其贸易流程在各国之间的走向是相对固定的,因此,要把监管模式与促进加工贸易发展的政策结合在一起,考虑政策为加工贸易活动带来的效益。从这一点出发,封闭型管理模式、开放式管理模式和担保模式是较为现实的选择。其次,一种监管模式还需要体现出加工贸易政策对本国经济发展的宏观要求,便利通关、深加工结转、提高国产配套能力、通过技术带动作用向一般贸易转化等,包括为企业提供一种随机决策的制度环境。从这一点出发,先征后退管理模式因其所具有的灵活性,可能是较好的选择。

二、加工贸易监管的国际经验

发展加工贸易是当今世界各国的一项重要活动,既有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发达国家,也有像韩国这样的新兴工业化国家,更有印度、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它们的做法与经验各有所长。

(一)美国的模式

美国对加工贸易的组织形式是外贸加工区,其管理具有两个特点:

第一,以一种公共设施的性质由海关来监管的外贸加工区。既然是公共设施,因此,每个港区都可以设立,其监管的费用开支由经营者偿付给海关。在政府层面上,设立了外贸加工区委员会,主席由商务部长担任。

第二,通过法律将产品分为特准外国产品、非特准外国产品、特准国内产品和非特准国内产品,进行分类的政策管理,享受不同的海关政策待遇。特准与非特准的区别在于,是否获得执行申请时可以享受的估价与税则分类,在加工区与关境之间流动。

此外,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外贸加工区委员会可以根据外贸加工区的经营者的申请建立一个具有特殊用途的分区,作为外贸加工区的附属区由单个公司经营管理。由于对外贸加工区的政策力度感到不足,建立附属分区的趋势强盛。

(二)欧盟的模式

欧盟对加工贸易(称为进境加工)的指导思想之一是在审批加工贸易时,权衡加工贸易企业与其他生产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并鼓励以欧盟内部的料件制造产品出口。因而,对进口料件的管理政策具有较高的灵活性。

第一,欧盟的管理模式分为保税与退税两种体制。保税方式是指允许一些非欧盟成员的货物在进境时暂不缴纳关税和国内其他税款,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那些在进口时可以确定其加工后的产品将在欧盟以外进行销售的料件;退税方式是指允许货物在进口时保留在加工后复出口退还已征税款,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那些在进口时无法明确其加工后产品是否销往关境之外的料件。

第二,欧盟对进境货物或加工产品的转移(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深加工结转问题)进行了变通的管理方式,允许进境加工许可证持有人在保持加工记录的情况下,在记录中进行登记的变通程序,其特点在于,在连续的记录中,由下一个环节的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即使在保税体制下,欧盟的模式也为进口料件的内销提供了制度空间,在企业支付进口应承担的义务如补交关税及迟纳利息之后,可以转为正式进口,进入内部市场流通。

此外,政策还允许进行料件串换,即以欧盟产品替代进口的料件进行加工;允许先出后进,即在急需的条件下,串料出口,再进口相应的料件;允许异地进出境等。为加工贸易提供了宽松的政策环境。

(三)日本的模式

日本对双向的加工贸易均有规定,对企业从事加工贸易活动的管理较为宽松,但是对保税空间有着较为详尽的规定。

第一,双向的加工贸易。顺委托加工即委托加工出口,逆委托加工即委托加工进口。前者是指日本企业接受国外企业的原料等,加工组装成品后,交付给国外的企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后者是指日本企业向国外企业提供原料等,加工组装成品后,进口到日本,向国外企业支付加工费。委托加工进口与我国的境外加工贸易并不相同。

第二,保税空间的种类。共有5类,即指定保税地区、保税存放地区、保税工厂、保税展览会、综合保税地区。

第三,根据不同的情况实施不同的监管模式。在保税工厂与综合保税地区,对加工贸易实行保税政策;在指定地区之外,对1年内加工复出口的实行施担保免税政策,对进口纳税并在规定时间内加工复出口的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四)其他国家在加工贸易管理中一些做法

韩国加工贸易管理模式的特点,在于对参与加工贸易过程的投入品规定了1年内按照复出口的期限减免关税,对用于加工贸易的减免税进口原材料给予退税,同时,在必要时,可以在货物进口时,要求提供相当于减免税款或凭保证金同意分期纳税的担保。

墨西哥的加工贸易以加工装配为主,其根本原因是毗邻美国。在两国边境上,集中了大批从事加工装配的企业,美国方面从事资本密集型的工序,墨西哥方面从事劳动密集型的工序,形成了按照要素禀赋及比较成本优势的国际分工。墨西哥实施了出口加工区的制度安排,加工装配业务所需的进口设备及料件等可以免征关税。

印度加工贸易的政策具有较高的指向性,明确规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进口产品,以及向完全出口型企业提供的产品,可以免除全部关税和附加税。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建立的哈雷亚自由贸易区为区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了极其宽松的制度环境。允许建立外商独资企业,免除进出口关税,免征全部的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资本与利润流出不设任何限制。

加工贸易特征范文4

本文以2014年报关水平测试报关单填制和改错题型为例,着重介绍如何就给定实情资料完成易错报关单的正确填制,同时注意如何规避常见错误。当然,由于本文具有实践操作性,对于广大实际报关工作者也有着重要的学习参考价值。

实情分析一:企业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

(一)给定的实情材料

山东宏达电子有限公司位于青岛高新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692357841),从日本进口一批电子元器件,委托山东机电进出口公司(3702949773)进口。2014年5月20日货物由青岛大港海关(关区代码4227)申报进境,次日山东机电进出口公司委托青岛汇华报关行(3702983977)办理该进口报关业务。法定计量单位:千克,成交计量单位:个

(二)报关单的正确填制

通过对上述文字材料的分析,我们知道该笔业务属于货物进出口,根据报关单填制规范,“经营单位”栏为“山东机电进出口公司02949773”,“收货单位”栏为“山东宏达电子有限公司6692357841”,“境内目的地”栏为“青岛高新技术开发区”,“进口口岸”栏为“大港海关4227”,“进口日期”栏为“20140520”,“申报日期”栏为“20140521”,但由于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本栏目为海关确认申报日期,由海关填制,因此免予填报。“申报单位”栏为“盖青岛汇华报关行”。

对应的具有逻辑关系的监管栏目填制分别为贸易方式:一般贸易;征免性质:一般征税;征免:照章征税;用途:其他。也确定了报关“单数量及单位”栏的填制规范为:本栏分三行填制,第一行填制法定计量单位“千克”,由于没有第二计量单位,本行免予填制,第三行填制成交计量单位“个”。

(三) 避免报关单填制错误要注意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如上述案例,当存在进出口关系的,“经营单位”栏应填报方的中文名称及海关十位注册编码。不可自行选择单独填写中文名称或海关注册编码。

但应该注意进出口与报关的区别。进出口是委托方与方签订进出口委托协议,由方与外方签订并执行进出口合同。 而报关是委托方与方签订报关委托协议,由方报关企业来办理进出口报关业务。因此报关企业不是经营单位,不得填制在“经营单位”栏,而应填制在“申报单位”栏,并在报关单上加盖报关企业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专用章。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当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出口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1.当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委托其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时,“经营单位”栏应填报委托方(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文名称及十位数海关编码),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右下方注明“委托××公司进口”。

2.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的是非投资总额内设备、物品,或者进口的是生产用原材料,则“经营单位”栏目依然填报方,且无需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进行标注。

实情分析二:来料加工进口报关单的填制

(一)给定的实情材料

山东某有限公司(××××24××××)进口货物,运输工具于2014年7月16日入境报关,当日该公司持B52084400176号登记手册向青岛大港海关(关区代码4227)办理进口申报手续。入境货物通关单编号442100104064469。保费率为0.26%。

(二)报关单的正确填制

通过分析以上给定文字资料,我们可以得到“经营单位”栏、“收货单位”栏均为“山东某有限公司××××24××××”,“境内目的地”栏为“山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由企业海关注册编号×××24××××的第五位确定),“申报单位”栏为“山东某有限公司”。

“进口日期”栏为“20140716”,由于申报日期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不予填报,因此本栏免予填制,“进口口岸”栏为“青岛大港海关4227”。

备案号:B52084400176;贸易方式:来料加工(由B52084400176号登记手册确定);征免性质:来料加工;用途:加工返销;征免:全免。

入境货物通关单编号442100104064469相应地填制在“随附单据栏”:“A:44210010406 4469”。

材料中虽然给出0.26%的保费费率,但仅凭文字材料无法确定“保费”栏是否填报,还须根据业务单证中的成交方式来确定是否填制,如果根据业务单证确定成交方式为FOB或CFR,则“保费”栏目需填制为“0.26/1”,如果成交方式为CIF,即使文字材料中给出保费率为0.26%, 需要注意的是,此时“保费”栏依然免予填制。

(三)避免报关单填制错误要注意的问题

1.一份报关单对应贸易方式。如果一批进口货物中有两个及以上的贸易方式,则应分别填制不同的报关单。

2.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报关单的备案号不得留空不填。同时,其备案号、贸易方式、征免性质和征免具有一定的逻辑关系。具体详见附表。

3.要正确区分来料加工贸易与进料加工贸易的异同点。虽然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料件都由境外进口,成品都需返销境外,但来料加工进口料件和成品所有权都属于外商,其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号首字母为B;而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和成品所有权都属于我方,其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号首字母为C。所以填制报关单贸易方式时应认真核实后进行正确填写。

实情分析三:进料加工成品出口报关单的填制

(一)给定的实情材料

山西毛纺有限公司(1401910079)从国外购进棉花,加工成供零售用纯棉纱线后返销到境外,该批货物于2014年8月15日由天津新港装船出口,运费为700美元,保费率为0.26%。前一日由天津远洋运输公司持加工贸易手册编号等必备单证向新港海关(0202)申报。法定计量单位:千克。

(二)报关单的正确填制

从材料中可以得知,申报出口产品属于加工贸易成品出口,“经营单位”栏和“发货单位”为均为“山西毛纺有限公司1401910079”,“生产厂家”栏为“山西毛纺有限公司”。

“出口口岸”栏为“新港海关0202”,需要注意的是“出口日期”栏免予填制,这在报关单改错题中尤为重要,千万不要以为材料中已经给定出口日期(本题为20140815),就必须填制。同样“申报日期”栏也是免予填制的。

“备案号”栏为“B××××× ××××××”(由“购进棉花”确定为进料加工,而非来料加工),由逻辑关系判断,“贸易方式”栏为“进料对口”,“征免性质”为“进料加工”,“用途”栏为“加工返销”,“征免”为“全免”。

对于“运费”栏,需结合给定出口单证的成交方式来确定是否填写,如果成交方式为CIF或CFR,则需要填制为“502/700/3”,如果成交方式为FOB,则“运费”栏免予填制。

对于保费栏的填写,与运费栏一样,也需结合给定出口单证的成交方式来确定是否填写。如果成交方式为CIF,则“保费”栏目需填制为“0.26/1”,如果成交方式为FOB或CFR,即使文字材料中给出保费率为0.26%, 需要注意的是,此时“保费”栏依然免予填制。。

(三) 避免报关单填制错误要注意的问题

与来料加工贸易一样,也是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贸易方式。特别的,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进料加工贸易对应的“贸易方式”栏应为“进料对口”,而非“进料加工”,但是“征免性质”栏应为“进料加工”。

2.在进料加工方式下,由外商免费提供的78种列名客供低值辅料且金额在5 000美元及以下的,虽然属于保税料件,但向海关单独备案时可以不领取加工贸易手册编号。例如天津某服装进出口企业由韩国外商免费提供1000美元的拉链用于服装加工贸易,则辅料进口报关单“贸易方式”栏填报“低值辅料”,同时“备案号”栏免予填报。

实情分析四:特定减税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填制

(一)给定的实情材料

山西晋华半导体有限公司(1401420087)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动封装机,货物进口前已经取得征免税证明(货物进口前已经取得征免税证明Z×××××××××××(海关核定征免性质为“鼓励项目”)。货物委托山西晋华设备进出口公司(1401910095)进口。同批进口的还有一批生产原料。运输工具于2015年3月7日向太原机场海关(关区代码0502)办理进境手续。当日山西晋华设备进出口公司委托山西空运外运国际货运公司持入境货物通关单(编号为430414050135162)向海关申报。保险费为USD600.00,自动封装机的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为“台”。

(二)报关单的正确填制

由于山西晋华半导体有限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因此“经营单位”栏为“山西晋华半导体有限公司1401420087”,同时在“备注”栏右下部分填制“委托山西晋华设备进出口公司进口”。“收货单位”栏为“山西晋华半导体有限公司1401420087”,“境内目的地”栏为“太原保税区”,“进口口岸”栏为“太原机场海关0502”,“进口日期”栏为“20150307”,同时根据分析可知“运输方式”栏为“航空运输”,“申报单位”为“山西空运外运国际货运公司”。

根据给定材料,结合以下栏目之间的逻辑关系,以下栏目填制为备案号:Z××××××××× ××;贸易方式:外资设备物品;征免性质:鼓励项目;用途:企业自用;征免:特案;随附单据:“A:442100104064469”。

材料中虽然给出600美元的保费,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结合给定的进口单证综合分析后,确定“保费”栏需要填制,这时必须注意分单填制,因为一份报关单只能填制一种“征免性质”,而本题给定材料中明确告诉同批进口的还有一批生产原料,其“征免性质”为“一般征税”,因此本题中的600美元保险费中包含生产原料的保险费,必须分摊出去。也就是本题中的“保费”栏只能填制“自动封装机”所投保的保险费。

(三) 避免报关单填制错误要注意的问题

1.“备案号”栏不能留空,必须填写海关核发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编号,且一份征免税证明只能用于一份报关单,当申报进口货物有两份以上征免税证明时,应分别填制不同的报关单。

2.“征免”栏填制时需根据《征免税证明》的海关签注进行填写,一般情况下为““特案”或“全免”,而不能自行选择填报。

3.只有当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投资设备物品时的特定减免税货物的“贸易方式”才填写为“合资合作设备”(供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填报)或“外资设备物品”(供外商独资企业填报)。

对于其他特定用途的减免税货物,虽然有前期备案阶段和后续解除海关监管阶段,贸易方式仍然是“一般贸易”。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科教用品:科研单位及学校进口国内无法生产的科研及教学设备物品时,其对应的“征免性质”是“科教用品”。(2)鼓励项目(内资企业适用):当内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经批准的自用投资设备物品时,其对应的“征免性质”是“鼓励项目”。(3)自有资金: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外利用自有资金进口国内无法生产的自用设备及物品时,其对应的“征免性质”是“自有资金”。

以上三种情形下进口的货物,在货物进口前都必须依法取得《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口报关时报关单“备案号”栏目要填写Z打头的征免税证明的编号,“贸易方式”栏填写“一般贸易”。

综上所述,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不同的贸易方式下货物报关单的填制要求很多,也容易出错。如何避免报关单填制中出现的各种错误,既要学习理论,又要重视实践。

参考文献:

[1]安冬平. 外资企业设备进口报关单填制及其应用案例 [J]. 对外经贸实务,2010(7):74-76.

加工贸易特征范文5

作者简介:

赵放(1961― ),北京人,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国际贸易;

李季(1978― ),吉林长春人,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贸易。摘要:文章利用产业内贸易指数分析了1991~2008年间的中韩贸易数据,其结果显示:中韩贸易特别是工业制成品贸易具有明显的产业内贸易特征,而且与贸易初期相比,中韩工业制成品产业内贸易虽仍以垂直型为主,但水平型产业内贸易比重得到了大幅提升。这表明中韩在部分工业制成品上的技术差距正逐渐缩小。对中韩产业内贸易影响因素的回归结果显示:中韩整体经济规模的扩大、中国吸引的FDI以及加工贸易在中国对外贸易中比重的提升等因素对中韩产业内贸易的发展具有正效应,而中韩经济规模相对差异的扩大则对中韩产业内贸易具有负效应。

关键词:中韩贸易;产业内贸易;产业内贸易指数;外商直接投资

中图分类号:F75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10)03-0017-07 收稿日期:2009-10-30

上世纪80年代伊始,东亚逐渐成为世界经济发展最为活跃的地区,作为东亚地区重要经济体的中韩两国在经济发展上更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由于地缘相近,文化相似,加之在经贸结构上所具有的互补性,中韩经贸往来自1992年建交后日益密切,并在两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中韩产业结构差异逐步缩小,两国双边贸易显示出了与初期有所不同的特征,除整体规模不断扩大外,产业内贸易所占比重大幅提升,并已占据绝大份额。本文通过对中韩产业内贸易的实证分析,揭示了两国产业内贸易的发展与两国经济结构的整体演进间的内在联系,此外还对影响两国产业内贸易的具体因素作出了分析,而这对进一步促进中韩两国双边贸易乃至双方整体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对本文产业内贸易指数应用的说明

随着产业内贸易的兴起,一些学者对此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在测定产业内贸易的方法中,Grubel和Lloyd(1975)的G-L指数计量法是最为广泛采用的方法,其经济含义是:在特定产业中,相对于该产业的贸易总量,出口在多大程度上为进口所抵消。其公式为:

GLi=[1-IXi-Mil/(Xi+Mi)] (1)

式中xi和Mi分别代表i产业的出口额和进口额,GLi代表i产业的产业内贸易指数。通常,GLi值在0~1.00之间,其值越接近1.00表明该产业的产业内贸易特征越明显,反之,GLi值越接近0则表明该产业的产业间贸易特征越明显。一国全部贸易产业的整体产业内贸易指数可通过对个别产业的产业内贸易指数按权数求和得到,其公式为:

GL=[1一∑lXi-MiI/∑(xi+Mi)] (2)

但当一国对外贸易处于不均衡状态时,按式(2)计算的产业内贸易指数值会发生向下的偏倚。对此Grubel和Lloyd(1975)进一步调整了整体产业内贸易指数的计算公式,调整后的公式为:

GLadj=[∑(Xi+Mi)-∑lxi―Mil]/[∑(Xi+Mi-I∑xi-∑Mi1] (3)

在定义了产业内贸易指数的计算公式后,还需进一步明确产业划分的具体标准。一些学者如Grubel和Lloyd(1975)、Greenaway和Milher(1982)等,将SITC商品分类号前三位数相同的商品的双向贸易定义为产业内贸易。由于这种分类法最接近产业定义的要求,而且能够准确的将商品分为初级品和工业制成品并有利于简化统计,因此本文沿用此种方法。按此种分类标准,贸易商品共分为10大类,其中0-4类为初级品,5-9类为工业制成品。在工业制成品中,第5类加第7类商品大多是资本或技术密集型工业制成品,第6类加第8类商品大多是劳动密集型工业制成品,第9类商品为非正常贸易品,本文未将其列入讨论。

二、中韩贸易整体概况及走势

1992年中韩建交后,两国间贸易取得了稳定而快速的发展。根据WTO统计数据,自1997年以来,除1998年因亚洲金融危机导致中韩双边贸易额减少外,其余年份两国贸易额都有所增加。

根据2001~2008年WTO《International TradeStatistics》资料,这一时期中国自韩进出口额都有大幅增加,其中进口额由2001年的125.20亿美元上升至cJ2008年的739.00亿美元,增长了490.26%,出口额由2001年的233.80亿美元上升到2008年的1121.60亿美元,增长了379.73%。就比重而言,虽然对韩进出口占中国进出口总额的比重都有所上升,但整体幅度不大,数据显示,对韩贸易在中国对外贸易中所占比重并没有发生明显变化,韩国保持了中国主要贸易伙伴国的地位。而就韩国来说,中国的贸易地位则有显著提升,至2007年中国已成为韩国第一大贸易伙伴国。

随着中韩贸易往来的日益密切,尤其是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中韩贸易除整体规模有所扩大外,其进出口商品结构也发生了明显改变。据uN comtrade数据,2008年中韩进出口商品中,SITC 5-8类工业制成品所占比重分别达到89.45%和89.93%,比重表明工业制成品已成为中韩贸易的主要商品。由于工业制成品成为中韩贸易的主要商品,而工业制成品在贸易上又具有较强的产业内贸易倾向,因此有理由认为:两国贸易决定因素正逐渐从以资源禀赋条件为基础转变为以产品多样化和产品品质差异为基础,因此两国贸易方式也正由以产业间贸易为主逐渐转变为以产业内贸易为主,并且可以预见,只要当前中韩经贸发展的趋势得以延续,今后中韩贸易的产业内贸易特征将更为明显。

三、中韩产业内贸易发展趋势

在分析了中韩整体贸易状况后,进一步利用产业内贸易指数描述中韩产业内贸易发展趋势。表1为利用SITC3位分类计算的中韩产业内贸易指数。与贸易初期相比,近年来中韩初级品产业内贸易指数无论是调整前还是调整后的指数值都较低,因而未表现出明显的产业内贸易特征,但中韩整体产业内贸易指数及工业制成品产业内贸易指数却明显升高,分别由1991年的0.18和0.27上升到2008年的0.42

和0.45,而2001至2008年间中韩调整后的产业内贸易指数值都接近或超过了0.50,表明中韩贸易整体上具有产业内贸易特征。此外,经调整后的中韩工业制成品产业内贸易指数值高于调整后的中韩整体产业内贸易指数值,说明在中韩贸易中工业制成品贸易的产业内贸易特征更为明显,这一事实与产业内贸易理论的推断是一致的,即工业制成品贸易具有更为明显的产业内贸易特征。

中韩两国产业内贸易的发展与两国经济结构的整体演进具有内在的联系。产业内贸易理论认为:一般来说,人均收入越高、贸易伙伴国之间的资源禀赋条件越相似、市场规模越大、贸易壁垒越低、运输成本越少、跨国企业的活动越多,产业内贸易的比重就越高。中韩两国间产业内贸易的发展正可以归结为这几个原因:

首先,中国加入WTO及中韩经贸关系的加强,削弱了两国间的贸易壁垒,促进了两国双边贸易的展开,自然也有利于产业内贸易的发展。此外,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提高了中国的人均收入,扩大了中国的市场规模,增加了中国消费者对“异质性”产品的需求,从而促进了中韩间产业内贸易的展开。

其次,经济的高速发展与FDI的大量流入加快了中国产业结构的升级,缩小了中韩两国在产业结构和技术水平上的差距。随着两国资源禀赋的接近,两国贸易商品结构逐步趋同,从而促进了两国间产业内贸易的发展。此外,FDI的流入还促进了中国加工贸易的展开,工业制成品加工贸易促进了中国自韩零部件的进口和对韩工业制成品的出口,由于中国工业制成品加工贸易产业链较短,多数加工产品的单位产品增值不高,因而进口零部件与出口成品多属于同类商品,因此促进了中韩工业制成品产业内贸易的发展。

再次,同样地处东亚的中韩两国具有相似的文化背景和历史习俗,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审美情趣相近,这些都有利于两国间产业内贸易的发展。而且,由于地理位置的接近使中韩贸易具有较低的运输成本,从而为产业内贸易的展开提供了“先天”条件。

最后,中韩在工业制成品贸易上的产业内贸易特征之所以尤为明显,除了是由工业制成品自身的贸易特征所决定之外,还与目前中韩经济发展水平与要素禀赋的差异有关。一方面,工业品由于在产品包装、外形设计、材质选取及生产工艺上的选择多种多样,因此能够向消费者提供千差万别的“异质性”产品,从而使其产业内贸易更易于展开。另一方面,中韩经济发展水平与比较优势的差异是促进中韩产业内贸易发展的一个主要原因。具体而言,这种差异在整个工业制成品产业内部表现为,相比于韩国,中国在资本或技术密集型工业制成品生产上处于竞争劣势,而在劳动密集型及部分资本或技术密集型工业制成品生产上则占有竞争优势。就某一具体贸易产品而言,这种差异则表现为,韩国在产品包装、设计、质量及营销上具有竞争优势,而中国则往往能够提供更为低廉的产品。因此,正是由于在整个产业内以及产品市场内,中韩两国存在着竞争优势的差异,使得两国有可能通过垂直分工和产品细分发挥各自的竞争优势,分别占据高端和低端产品市场,从而使两国间工业制成品的产业内贸易得以发展。

在分析了中韩产业内贸易发展的整体趋势后,为对中韩产业内贸易作出更为细致的考察,进一步将中韩产业内贸易划分为垂直型和水平型产业内贸易,其划分标准采用Fontagne,Freudenberg和Peridy(1997)的方法:1/(1+а)≤Pix,Pim≤1+а

其中Pix和Pim分别为第i产业的出口单位价格和进口单位价格,按通常对水平型产业内贸易的划分标准取а=0.25,从而将水平型产业内贸易的进出口价格之比的区间定义为0.8至1.25。当0.8≤Pix,Pim≤1.25时,将第i产业的产业内贸易划分为水平型产业内贸易,当Pix/Pim1.25时,将第i产业的产业内贸易划分为垂直型产业内贸易,其中当pix/pim1.25时,表明本国出口单位商品价格高于进口单位商品价格的1.25倍,本国处于贸易条件优势地位。

按此标准对中韩水平型和垂直型产业内贸易占整体产业内贸易的比重进行计算,结果如表2所示。由表2可见,自中韩贸易开展以来,在初级品产业内贸易中,水平型产业内贸易所占比重虽有所上升但波动幅度很大。就整体而言,中韩初级品产业内贸易以垂直型产业内贸易为主的特征并未改变。除个别年份外,垂直型产业内贸易占初级品产业内贸易的比重都超过了70%。初级品的这种产业内贸易格局符合其自身的贸易特点,由于初级品产业内贸易主要依靠以资源禀赋差异形成的价格差异为基础,因此必然以垂直型产业内贸易为主。与初级品相比,在中韩工业制成品产业内贸易中,水平型和垂直型产业内贸易所占比重则变化明显,其中,在5+7类资本或技术密集型工业制成品产业内贸易中,垂直型产业内贸易比重虽仍高于水平型,但水平型产业内贸易的比重已有所升高,由1996年的17.12%上升至2008年25.18%,而在6+8类劳动密集型工业制成品产业内贸易中,水平型产业内贸易比重上升更为明显,由1996年的10.42%上升到2008年的31.37%,同期垂直型产业内贸易比重则由85.49%下滑至68.43%。进一步将5+7类工业制成品和6+8类工业制成品整合为5―8类工业制成品来综合考察,其水平型和垂直型产业内贸易比重如图1所示。数据表明,相比于贸易初期,在中韩工业制成品产业内贸易中,垂直型产业内贸易比重整体呈下降趋势,而水平型产业内贸易比重则明显上升,两者比重有所接近,但中韩工业制成品产业内贸易以垂直型为主的特征虽并未改变。

此外,在中韩工业制成品垂直型产业内贸易中,对中国而言,VIIT1.25的垂直型产业内贸易比重走势如图2所示。中国进出口单位商品价格之比小于0.8的贸易商品,即中国处于贸易劣势地位的工业制成品垂直型产业内贸易,与中国进出口单位商品价格大于1.25,即中国处于贸易优势地位的工业制成品垂直型产业内贸易,两者占中韩工业制成品产业内贸易的比重虽有所波动,但整体变动幅度并不明显,中国处于贸易劣势地位的垂直

型产业内贸易比重仍远大于中国处于贸易优势地位的垂直型产业内贸易比重。由此可见,与贸易初期相比,中国在中韩垂直型工业制成品产业内贸易中的贸易条件并未发生显著改变,在整体上仍处于贸易劣势地位,这是中国在对韩贸易中存在巨额贸易逆差的一个主要原因。

上述中韩水平型和垂直型产业内贸易比重的变化可由中国经济发展的现实予以解释。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加快了产业结构的升级和技术水平的提升,由此提高了中国工业制成品的外贸竞争力及商品品质,改变了以往单纯依靠价格低廉出口低品质商品的贸易局面,转而凭借商品在品质、包装和设计等方面的差异来获得出口优势,从而提升了水平型产业内贸易在工业制成品产业内贸易中的比重。此外,一方面,中国在劳动密集型工业制成品生产上的比较优势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得以充分发挥;另一方面,中国相对韩国在资本或技术密集型工业制成品生产上的技术差距却仍然存在。因此,相比于5+7类资本或技术密集型工业制成品而言,中韩在6+8类劳动密集型工业制成品产业内贸易中的水平型产业内贸易比重上升更为明显。总而言之,随着中韩贸易关系的密切与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在对韩贸易中的贸易条件有所改善,水平型产业内贸易在中韩产业内贸易中所占比重有所提升,但整体上中韩产业内贸易仍以垂直型为主,中国在对韩贸易中的劣势地位并未改变。

四、对中韩产业内贸易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在分析了中韩产业内贸易水平、结构及整体演进后,接下来进一步对中韩产业内贸易的具体影响因素予以研究。对产业内贸易影响因素的已有研究主要关注需求结构、规模经济、市场开放程度、产品差异化和FDI等因素,基于中韩产业内贸易的现实并考虑到数据的可获得性本文将主要研究以下解释变量:(1)市场规模;(2)市场规模差异;(3)中国吸引的FDI;(4)加工贸易在中国的开展。

结合上文的理论分析对中韩产业内贸易影响因素的实际效应可给出如下预测:(1)中韩整体市场规模、中国吸引的FDI和加工贸易在中国的开展对中韩产业内贸易应具有正效应。(2)两国经济规模的相对差异对两国产业内贸易的实际影响则难以判断,Fontagnes,Freudenberg和P6ridy(1997)对欧盟内部垂直型和水平型产业内贸易往来的研究结果显示:经济规模的相对差异对水平型产业内贸易具有负效应,而对垂直型产业内贸易具有正效应。

基于上述讨论,为明确影响中韩产业内贸易的相关因素的实际效应,构造如下经验模型:

GLk=f(GI)Pck,GDPDck,FDI,JXM)

(4)

其中,GLck为中韩产业内贸易指数,其数值按公式(2)计算得出,GDPck和GDPDck分别代表中韩整体经济规模和中韩经济规模的相对差异,GDPck为中韩GDP求和后取均值得出,GDPDck则采用Balassa和Bauwens(1987)的计算方法:

GDPDck=1+[WLnW+(1-w)Ln(1-W)yEn2

(5)

W=GDPJ(eDPc+GDPk)

(6)

式中GDPc和GDPk分别代表中国和韩国的国内生产总值。按公式(5)计算的中韩经济规模的相对差异值在0到1之间,越接近0表明两国经济规模差异越小,反之则表明两国经济规模差异越大,相比于以两国GDP的绝对差值来反映两国经济规模的差异,这种计算方法排除了两国绝对经济规模对相对差异造成的影响,因而能更准确的衡量两国经济规模的相对差异。此外,FDI代表历年中国吸引的FDI流量,JXM代表加工贸易在中国对外贸易中所占比重并取百分数。

由于估计值可能超出0~1的取值范围,因此对模型做Logit概率函数的转换是必要的,转换后的一元常弹性回归模型为:

tn[GLck/-GLck+β1LnGDPa+β2LnGDPDck+

+β3LnFDI+β4LrtJXM+μ

(7)

加工贸易特征范文6

一、WTO与关税制度

世界贸易组织的核心是《WTO协定》,其职能是实施《WTO协定》,组织多边贸易谈判,解决各成员间的贸易争端,审议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因此,贯穿于WTO的各个协定和协议的基本原则必然是非歧视、透明、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而这些原则体现在关税制度方面主要有:

1.关税减让。(1)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实现关税减让。大幅度削减关税是WTO的基本宗旨之一,并且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以互惠互利协议的形式实现关税减让。(2)按照最惠国待遇的基本要求,非歧视性地征收关税。世贸组织的关税减让是通过双边或多边贸易谈判,经由各成员方权衡各自的利益,主动承诺,并将其削减关税的承诺载明在关税减让表中,其后运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于所有成员方。但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优惠、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的关税优惠则属例外。(3)直接降低关税税率并约束关税。世贸组织成员方在加入时或通过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采用约束税率的形式来表现,载于各成员方的关税减让表中。各成员方不能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约束税率的关税。减让表中按产品逐项载明产品谈判前的税率以及经过谈判该国或地区同意约束的税率。任一成员方不得随意将关税税率提高到超过其减让表所载明的约束税率的水平。约束税率是一国承诺开放本国市场的重要基础,也是一国在世贸组织中可以获取利益的重要条件。可见,关税减让的实质是在遵守互惠互利和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基础上实现关税税率的降低,并采用约束税率的形式。

2.关税成为唯一的保护手段。关税通过调节进口商品价格来间接地达到调节和限制进口的目的,具有间接性。进口关税税率一般是根据产品类别而确定的,对于某种进口产品,无论来自哪个国家和地区,在同一时期内,都适用一个相同的关税税率,而且税率都是公开的,征收过程也是完全透明的,加上税率一旦确定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内将保持不变,因此关税具有非歧视性、公开性、透明性和稳定性。所以,WTO要求各成员方一般不要以非关税壁垒作为保护手段,取消数量限制和其他非关税壁垒,极力主张其成员将关税作为唯一的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的手段。

3.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反倾销税是指某一产品的出口价格以倾销方式,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输出到其他国家,使得输入国的国内产业蒙受损害,输入国可以征收不超过倾销差额的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是指各国政府为了保障本国经济发展而针对从其他国家进口的补贴产品征收的一种税,其目的是有效约束和规范补贴的使用,防止补贴对竞争的扭曲。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作为一种特别附加关税,是WTO协议规定建立的促进世界贸易公平、自由的有力保障手段。

4.实行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海关估价体系。海关估价是指一国或地区的海关出于向进口货物征收关税的目的而对进口商品进行估价,它是海关征收从价关税的依据。海关估价的不合理会削弱甚至抵消关税减让的成果,所以WTO强调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统一、中性的海关估价制度,实行以成交价格(该货物出售给进口国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为基础的海关估价体系。此外,根据透明度原则,有关进口国应将其普遍适用的,涉及海关估价方面的法律、规章、司法决定和行政裁决予以公布,以便各成员国政府和贸易经营者了解。

二、我国加入WTO后关税制度面临的挑战

——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我国从2002年1月1日起开始履行“入世”关税减让义务,2002年关税总水平将由2001年的15.3%降至12%左右,税目调整范围涉及5300多个,占总体税目比重的73%;2003年总体关税将减至11.3%;2004年减至10.5%;到2005年削减至10%,税率高于25%的税目将比现在减少50%;税级之间的差别明显趋于平缓;98%的税目达到承诺的约束水平。工业品平均税率由2001年的13%降至2005年的9.3%,其中进口汽车关税由2001年的75%左右降到2006年7月1日的25%左右,非关税措施中的汽车进口配额许可证将于2005年取消。农产品平均税率由2001年的19.9%降至2005年的15.5%.中国加入WTO后,国外的产品将由于关税降低进一步挤占国内的市场,我国的农业、汽车业、家电业、医药业和化工业等行业将受到较大的冲击。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政策的需要,我国在实行高关税政策的同时,过多、过宽、过滥地实行关税优惠政策,形成我国关税名义税率偏高,优惠多,税基窄,实际税率很低的不合理现象。1992年至1999年我国关税名义税率依次为43.20%、39.90%、35.90%、35.90%、23.00%、17.00%、17.00%、16.70%,但实际税率却很低,分别为4.79%、4.28%、3.33%、2.70%、2.50%、2.70%、2.70%、4.00%.1999年的关税实际征收水平,虽因打击走私和加强征管,有较大幅度上升,但实际征税的数额,仍不到按名义税率应征数额的1/4.这是因为首先在大量的关税减免税政策中,占比重最大的是来料加工免征关税政策。我国对加工贸易进口的来料、进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流转税(还有加工贸易进口不作价的设备也免征),并可不提供确切担保,允许分散到全国各个地区自由地进行加工,这是世界上最宽松的开放型征税管理模式,其漏洞和弊病很大,也不利于充分利用国内资源。其次,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重点项目的免税,是按照不同的进口产品和技术目录,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特别是国内投资项目,大部分是由10多个国内试点企业集团自行批准并据以免税,是属于特定项目和企业的免税,也同WTO反补贴协议中限制采用税收进行专向性、特定性补贴的规定不符。再者前几年用得较多的还有对不同对象所批准的临时减免税措施。关税的优惠政策过多,实际税负参差不齐,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企业公平竞争,严重侵蚀了税基,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规律。

——我国海关制度有对外公开的海关法、关税条例,还有不对外公布的如规范性的文件,规范性文件比正式发表的法律规章制度多,这离WTO透明度原则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2001年我国新修订的《海关法》确立了与WTO相适应的新的海关估价制度,从根本原则上确立了国际通行的WTO要求的以“成交价格”为基准的完税价格确立体系。但具体实施细则及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不相符的条款和做法。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武断、虚构、任意估价、暗箱操作的现象。此外,由于目前我国国内进口商的守法程度远未达到WTO所要求的“诚信”标准,伪报、瞒报价格和低报价格等违法事情时有发生,偷逃税情况严重,直接影响到我国财政收入十分重要和主要来源之一的关税收入。从其他国家的实践来看,实施世贸组织海关估价协议后,海关税收会有不同程度的减收,这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可能更大一些。据世界海关组织统计,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海关税收平均每年约减少4~5个百分点。因此,我国加入WTO后,海关反价格瞒骗的斗争将十分严峻。

——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作为一种特别附加关税,是WTO协议规定建立的促进世界贸易公平、自由的有力保障手段。而我国由于企业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以及缺乏政府部门之间利益协调机制和政府对这类诉讼的主动出面支持,因而相对较少的动用这种手段来有效地保护相关产业。我国现在征收的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只是在1997年3月2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反补贴条例》中笼统地提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只见到“可以征收特别关税”一词。从1997年到现在,我国只有3次运用了这个手段,而经最终裁决确定征收反倾销税的只有新闻纸一案。

三、遵守并充分利用WTO各项规则,创新我国关税制度

在加入WTO的新形势下,我国的关税制度已显现出它的不足和严重缺陷。我们认为,应在WTO有关原则和协议允许范围内,规范、完善和创新现行的关税制度,使其与世贸组织有关规定相适应。

(一)在关税减让的同时合理安排关税税率结构

1,公式中V表示在自由贸易时的每单位附加值,表示在征收关税后的每单位附加值。例如,在自由贸易情况下,某商品价格为100元,其中50元为进口投入,50元为国内附加价值。如果对该商品进口征收20%的关税,对其投入免税,商品价格上升为120元,保护关税使国内价值增加到70元=120元,50元,这时对该商品的有效保护率ERP=(70元,50元)/50元=40%.如果对该商品进口投入也征收10%的关税,这时ERP=[100(1+20%),50(1+10%),50]/50=30%.如果对该商品投入征收30%的关税,ERP=10%.可见,当最终产品的名义税率大于其投入原材料的名义税率时,对最终产品的有效保护率大于名义税率;反之,对最终产品的有效保护率小于名义税率,甚至有可能出现负有效保护率。由于税率结构的上述特点,使大多数产业的有效保护率大大超过了名义税率。按照有效保护理论,合理的关税结构应该是最终产品关税税率最高,中间产品次之,原材料关税最低或免关税。我国在降低关税时,应该遵循有效保护率理论,在关税总体水平下降的同时,从我国产业发展的实际出发,继续降低投入品和一部分中间产品的关税税率,对制成品也将根据其在国际竞争中的比较优势状况实行不同的合理税率,从而形成投入品、中间产品、最终制成品由低到高的梯形的关税结构,以体现对产业的不同保护,使国内产业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健康发展,从而有利于更好地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个资源。

(二)按照非歧视原则,实施公平、统一的关税政策

在关税税率逐步降低的基础上,大力清理整顿和削减关税减免优惠政策措施,解决因关税大量减免税所造成的腐蚀税基现象。在调整加工贸易的来料、进料进口的征税管理方面,可以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把加工贸易纳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或指定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进行保税管理。产品进口不进入这些地点的,应一律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流转税或缴纳相当数额的保证金,再在加工成品出口时退还所征税款或保证金,即把现行的“不征不退”,改为“有征有退”,以利于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资源,发展加工贸易。因此,我国的关税制度将由原来的“高税率、多减免、窄税基、低征收”,朝着“低税率、少优惠、宽税基、实征收”的方向逐步转化,这样关税收入规模不仅不会降低,调控功能不仅不会弱化,而且会有实质性的增强。

(三)充分重视征收特别关税的作用,制定公布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法

虽然关税是WTO体制下合法的贸易保护手段,但随着关税税率的降低,正常的最惠国税的保护作用逐渐减弱,竞争更为剧烈。通过征收特别关税可以加大对倾销和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国内产业。当前,我国政府应主动地运用世贸组织有关条款,制定公布反倾销、反补贴税法,通过征收特别关税,保护我国产业不受倾销、补贴行为的损害,增强关税的保护能力。

(四)完善海关估价办法,建立新的海关估价机制

海关估价既不能变成阻碍贸易发展的非关税壁垒,也不能使“成交价格”成为伪报、瞒报价格偷逃税款的借口。为此,应清理和废除不符合WTO规定的旧文件、内部文件,按照是否符合世贸组织各项制度、是否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对外的各种承诺来修订完善关于估价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新的海关估价法规体系,规范海关立法、执法行为,提高统一性、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同时还要采取多项措施,将反价格瞒骗的防线前推后移。“前推”是指海关税收职能部门在进口货物申报前主动对商品的完税价格、税则归类、原产地等展开调研,强化税收源头控制;“后移”是指征管职能部门在进口货物放行以后,利用税收监控和后续稽查等手段,发现遗漏,及时补征税款。试行进口货物价格申报制度,做好价格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反馈工作,更准确更主动地掌握进口商品的价格。建立反价格瞒骗协调配合机制,开展反价格瞒骗专项调查和常规价格稽查。加强估价理论、估价技术特别是反瞒骗技术及其相关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一线海关人员的税收征管能力。努力改善税收征管环境,向全社会公开估价法律制度、工作程序,明确进口商的权利和义务,增强估价法律法规的透明度,提高企业自觉守法意识。

(五)改进和完善出口退(免)税机制

出口退(免)税是各国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通行的税收规则,它虽不属于关税法规范围,但和一个国家的关税政策密切相关。为了鼓励本国产品出口,增强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能力,市场经济国家一般都对出口货物实行了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的“零税率”制度,即对在出口环节所负担的增值税、消费税给予退税或免税。目前,我国的出口退税率为17%、15%、13%、5%四个档次。我国加入WTO后,出口退税在促进对外贸易发展上的作用越来越大。适应国际市场变化和出口商品结构调整需要,有必要进一步调整出口退(免)税档次,为多数企业提供一些个性化服务,使出口退(免)税机制更加灵活、畅通,有利于加快国内企业走入国际化的步伐。

(六)加快关税人才培养

大力提高海关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是加强关税建设,提高关税征管水平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我国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站在战略高度重视关税管理人才的培养。当前应认真组织广大干部学习、研究WTO的有关协议、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熟悉世贸组织的规则,加快培养一大批熟悉我国国情、了解我国法律法规、把握专业知识,具有较好外语水平并了解其他国家商业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新型人才。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经济日报》2002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