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程序范例6篇

审批程序

审批程序范文1

[关键词]行政审批;程序理性;标准化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863(2013)05-0031-05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无疑是横跨法学、公共行政学、政治学等学科的一个当下热点问题。在各界的讨论中,大多聚焦于行政审批事项和环节的精简、审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审批职能归并和体制机制调整等实体问题,而对审批制度改革中本身的程序理性却少有涉及。同样,在有关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的讨论中,学界和实务界也多关注标准在控制公权力滥用中的实体,而忽视了标准制定、实施以及标准化运动本身的程序内涵。事实上,无论是在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还是整个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之中,改革的程序理性都绝非无足轻重,其功能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一是可以促进实体理性的实现;二是可以缓解实体上部分无法解决的难题;三是使改革过程获得自我正当化。总之,行政审批作为政府干预经济社会之主要手段,将经常性地面临政府与市场边界的难题,因此在改革的制度设计上要求相当的灵活性和实效性,这往往使得对治理的实质理性的追求变得困难,此时,我们更应将视野转向程序建制和程序理性的实现,[1]为此,本文将立足于审批标准化改革,以行政程序的三大价值元素——“参与、透明、集中”为检视标准,阐述当前地方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所蕴含的程序理性及其意义。

一、 规则制定的参与化

(一)审批标准制定中的正当性问题及参与的必要性

法律法规有关行政审批条件和标准的规定往往较为原则、模糊,在缺乏可操作性的同时,也给了行政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因此,实践中,具体实施行政审批的地方政府或者职能部门往往需要进一步细化标准以更好地回应实践,这一标准形成的过程,在学理谱系上可以归入“规则制定”的范畴。在现代国家,作为规则制定的标准细化行为,势必面临两个彼此关联的问题:一是正当性问题。理论上,在代议民主的框架下,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规则,行政机关执行规则,这符合民主的基本原理。然而,当行政机关参与规则制定,这一框架便被局部打破,因为行政机关通过规则制定不仅将在实质上创制新的规则,甚至将创设公民的权利义务。比如,在某些执业证的审批标准中,对公民获得从业资格进行条件限制。这在性质上无异于立法行为,由此正当性问题便不可避免。二是科学性问题。审批标准内容的形成,是一项具有高度“技术含量”的工作,比如,如何决定各个行业的“合理布局”标准?特别是涉及重大复杂的审批项目,无论规定多么详细,都不可能完全简单地根据形式逻辑推导出最终结论,现有的审批标准在面对经济社会的多元需求时都会暴露出滞后性与不适当性。因此,审批标准制定的科学性难题,也常常成为制约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的又一门槛。这两个问题的解决,归根结底,都是服务于政府审批权行使之正当性的提升。

如何解决审批标准制定权行使的正当性问题,需要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其中,以通过“沟通、协商、对话、互动”促进政策形成为核心内容的公民参与理论,为我们提供了可能的最佳方案。[2]通过参与程序的设计和实施,一方面可以补强行政机关制定审批标准的民意基础,增强其正当性;另一方面,则可以吸收来自其他行政机关、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尽可能消弭规则制定和标准设计中的盲点,最大限度地避免“拍脑袋”决策,提升政策制定的“质量”和“可接受性”,[3]从而增强其科学性。需要指出的是,在现代参与民主发展的具体形式中,所谓规则制定的“参与化”,不仅是通过征求意见、公告—评论等常规程序提升规则的合理性,还包括更深层次的“协商性规则制定”,后者是参与的一高级形态,也是协商民主理论辐射于行政改革的一个崭新成果。

(二) 标准制定中的常规式参与

从各地的审批标准制定实践来看,制定过程中一般吸纳来自三个方面的参与:一是与审批事项相关的其他部门;二是行业专家;三是社会公众。同审批事项及其对应的行政事务相关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助于标准制定者从“上下左右”考虑标准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协调性;而行业专家的意见,至少可以在理论上提供一种相对客观和中立的标准设定认知;至于社会公众的观点,则可能在局部提供“地方性知识”而对标准的周延性、科学性有所裨益。当然,立足于前述正当性和科学性的双重维度,以上三种参与主体的参与,都有助于审批标准及其制定活动本身的正当化证成。

不过,实践中审批标准制定的常规化参与设计面临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参与主体的覆盖面往往具有选择性和偶然性。一些地方在制定审批标准时,往往只象征性地征求某一参与主体群的意见,而并没有考虑部门、行业专家、社会公众的整体参与需求;更有甚者,会将标准制定视为行政系统的一项纯“技术性工作”,而忽视任何参与。二是参与形式单一化。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参与方式,目前最多停留在公告(上网)征求意见、函询(针对其他行政部门的一种参与方式)等形式,较少考虑其他更具有法律化和论辩化的参与机制。事实上,对于一些涉及利益关系较为重大或者多元的审批事项,其标准化制定过程中似可考虑引入密度更高的其他参与形式,如公听会、论证会、听证会等。

(三)审批标准创制中的“协商性规则制定”

在行政法学理论上,所谓“协商性规则制定”,一般系指将受影响之当事人的参与提前至政策制定程序的启动计划阶段。不同于传统的公告—评论程序,这一安排存在着更多平等协商活动(参与发生在程序的早期,且参与协商的人数较少),进而希望当事人能够和来自行政机关的代表就被提议的规则达成一致的意见。[4]由于具有充分的平等协商和参与,此种安排下形成的规则极大地消解了利益相关者的抵抗情绪,即便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也让最终形成的规则更多地吸收了利益相关者所掌握的资讯、知识和专业技能。应该说,这一程序建制引入中国行政审批领域具有其先天的困难,因为在我们这样一个成文法国家,审批的条件和要求一般都是法定的,理论上不能通过“协商”、“讨价还价”来加以改变和调整。但是,一方面,由于行政审批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裁量权来实施“协商性规则制定”的空间仍是存在的;另一方面,中国幅员辽阔,各种复杂情况层出不穷,有必要在规则的统一性、僵化性与具体情况的复杂性、多样性之间进行适度调整,因此,一定形式的“协商”又是必要的。

事实上,在我们的行政审批标准化实践中,上述“协商性规则制定”程序建制的雏形已经在成长的过程之中。以某县的农家客栈审批标准制定实践为例,“协商”已成为程序运行中的关键词。近年来,该县各类农家客栈的市场需求不断增长,如何对其加强审批和管理也成为摆在当地政府面前的一道难题,就审批而言,其中一个突出的两难是:一方面由于农家客栈是一个新生事物,专门针对农家客栈的审批标准存在缺位现象;另一方面尽管农家客栈与旅馆业有相似性,但由于农村家庭环境特殊,以旅馆业的标准来对其进行审查,往往是强人所难。换言之,如果相关职能部门机械套用旅馆业的审批标准,农家客栈与观光农业将难以得到发展。

鉴于上述两难,该县有关职能部门在审批标准创制中开展了两个层面的“协商”活动:一方面,县审管办召集行政服务中心工商、药监、公安、卫生、环保、消防等窗口负责人现场考察农家客栈的营运情况,根据调研的实际情况,创新审批方式,适度降低审批标准(对消防、公安、环保等条件,由村统一增设相关设施满足整村农家客栈的营运需求,对户的要求,以安全、卫生的审批要求为主),会商制订联合审批的标准,推出了《关于规范农家客栈审批的实施意见》,由县政府转发各审批职能部门实施。另一方面,通过组织召开由各部门、村级组织和农户参加的座谈会,各部门整合相关意见,逐个对村级组织和相关农户进行意见反馈,由村统一增设相关设施完善农村农家客栈硬件,以确保农家客栈符合行政审批要求,一次性通过申请并验收。[5]

这样一种协商性规则制定,较好地平衡了“合法性”与“最佳性”之间的关系。亦即,针对审批标准僵硬化和生活现实多样性之间的矛盾,充分运用协商机制,通过协商,一方面,行政部门借助法律拟制技术合法地降低审批要求;另一方面,在此基础上,通过不断协商和农户参与过程,让农户符合降低后的全部审批要求。这样一个过程,已具备协商性规则制定的基本形态,当然,在具体的操作实践中,上述案例还更多的是一种非自觉的行动,尚可有更多的改进空间,比如参与协商的主体、参与协商的时机,等等。

二、标准实施的透明化

(一)审批标准实质公开度不足及其透明化需求

前有《行政许可法》,后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该说,随着行政法治的健全,有关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等信息的公开力度也越来越大。但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机关所公布的上述信息,更多的是对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梳理和罗列,其在两个维度上存在一定的缺失:一是公开的不彻底性,行政机关的具体审查标准仍由其自行掌握,相对人往往无从知晓;二是公开的阶段性和碎片化,行业准入的过程,往往需要多个部门审批,但审批事项和标准等信息的公布是以单个许可为限,以各个部门为主体进行的,相对人常常无法知晓整个行业准入的过程,需要办理的证照以及各项条件和标准的总和。由此,可能造成信息获得的碎片化。这两项缺失,也是不少地方开展行政审批标准化改革的最初动因。以浙江宁波为例,2010年初,该市领导在现场考察某区工作时,发现一个典型案例:一个大型洗浴场,因为审批手续不齐全(其他众多审批事项均已履行完毕,仅缺消防许可),在行将开业时被迫停业,因此造成了业主的不满。由此引发出该市领导层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一个行业的准入需要多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不能只满足于某个部门各自的规范,要有综合的规范标准,并加以公示,以清楚明白告知投资创业者和老百姓各类标准要求和需要办理的各种证照批文。

因此,加强行政审批标准的实质性公开力度,是当下的重要任务。政府公开其所拥有的资讯,直观上是满足了公民的知情权,而在此基础上更是为公民监督行政机关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提供了便利条件。更为重要的是,公开与透明又是公民参与的一项前提,通过对政府资讯的掌握以及之后的参与活动,公民在与政府的互动过程中,无疑能够协助行政机关作出更为科学、民主的决策和审批。当然,在当下的时代背景下,行政审批标准的公开不应仅仅停留于初级阶段的法规条文公开,而应包括标准梳理基础上的系统公开和更深度的“资讯照顾”。

(二)标准梳理之上的主动、完整公开

提供各种便利以方便公众获取政府资讯是透明化过程中一项相对简单的工作,但前期的梳理、简化、整合等信息处理工作才是资讯公开难度更大、更体现服务型政府理念的工作。就行政审批标准的公开而言,以审批标准的整理为起点,并将梳理细化后的标准予以公示,这是在对政府信息进行深度处理后的公开,是审批标准实施透明化的基础性工作。这方面,宁波的实践也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的样本。

简单地说,宁波在标准的公开上做了两件事:一是主动编制并公开单项审批标准。回顾宁波市对审批标准的梳理以及之后的公布过程可以发现,其均以方便公众获取并掌握审批标准为导向,不同于“冰冷”而“被动”地公开信息,而是充满温情地为公众提供服务。2002年,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编制了行政审批事项运作规范(“一事一表”),之后又在此基础上完成了单个事项行政审批标准。共20卷本的单个事项行政审批标准是由市级44个有审批职能的部门分别编制完成的,包括564个事项1028个子项目。在每一个审批事项中,就证照批文的办理条件、程序、审批流程和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以及文书格式等作了规范、梳理和公布。二是在单个事项审批标准梳理的基础之上,全面整合和细化行业联合审批标准并予以公示,为相对人提供行业准入所涉部门的各种基本要求,清清楚楚告诉相对人进入某一行业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必须领取的证照批文。在公布的联合审批办理指南的主体部分,就申请条件、联合审批流程、申办所需表格样本、各环节办理时限等多个方面作了详细说明,综合了规划、消防、卫生、治安、环保等各方面的要求。

(三) 深度的“资讯照顾”

如果说,一般的信息公开是满足较低程度的合法性要求,那么,以服务型政府为理念,为相对人提供行政审批中各种过程性信息和咨询性信息的活动,则是一种积极的给付行政,我们借用大陆法系的用语习惯,将之描述为一种“资讯照顾”。[6]

这一“资讯照顾”理念,在各地的行政审批改革(包括标准化建设)中多有采行和创新,但其具体载体则较为多样化。以宁波行政审批标准化改革为例,其将“资讯照顾”的内容内含于所谓“6+1会商制度”,该项制度主要适用于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参加会商制度的主要有市发改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环保局、节能办和审管办等部门,其目的旨在从产业政策、规划建设条件、用地政策、环境影响、节能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方面对基本建设项目作出评价,定期考察项目审批推进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综合分析项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问题,并在此过程中为项目单位提供前期分析、联合咨询。该制度的一大亮点是:将资讯的分析与交流活动提至正式受理之前,同时又将多家职能部门集中起来一同为审批相对人提供相关信息,前者使得资讯获得时点更为提前,后者使资讯的来源更为广泛而获取的方式更为集中。在基本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公众和行政机关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比较明显,越早弥补这一差距对项目业主而言越有利,对相关资讯的提前掌握,使得项目单位大大减少了办事成本和因不熟悉法规政策而造成的无谓损失。

三、程序执行的集中化

(一)分散审批或者形式性集中的弊端及其改进方向

在各地行政服务中心(或者办证中心、审批中心)兴起之前,行政审批的申请及其实施多以部门为单位分散进行,各自为阵。这样一种模式,首先带来的是效率上的制约,行政相对人要获取开展某项活动的资格,往往需要“流转往返”于各个部门之间,极端的例子甚至是跑几十个部门、盖几百刻章,这显然与现代公共行政的“顾客导向”南辕北辙。效率之外,还有很大的问题在于,由于部门分散审批,涉及审批前后置关系、相邻关系的各部门之间,并无制度性的衔接和沟通机制,如此一来,往往造成如下一种现象:相对人费尽九牛二虎之力获得了一项或者数项审批,但在另外一项(甚至是最后一项)审批上遭遇障碍,由此导致前功尽弃。这样的故事在以前具有很强的典型性、代表性和常见性。为了解决部门分散审批所带来的上述困难,从大的方向看,国家这些年一直在推进大部制改革,并通过建立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审批事项,应该说都是颇有绩效的制度努力。不过,在早期甚至发展到今日的许多行政服务中心,更多的仍停留于将各部门的审批事项进行“物理集中”,这固然在提供审批效率方面有其意义,但“形聚神散”的组合方式离“整体性政府”的建构仍有相当的距离,各个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后的工作模式是各家“背靠背”地自行审查,有机的“化学反应”并未完整形成。

面对上述弊端和局限,在大的行政体制未作变革之前,技术上的改进方案是通过各种制度设计直接或者间接地实现“程序集中”,以实质性的程序集中打破部门藩篱,建构整体政府。[7]在各地的实践中,具体的方案包括联合审批、联合会审、模拟审批等各种模型。

(二)行业联合审批运作机制

行业联合审批一般是指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主导,通过程序设计适度打破行业内各审批职能部门的界限,以实现各审批事项之间的“同类项合并”和同步审批、并联决策。以宁波的实践为例,该市的行业联合审批流程可概括为“一窗受理、一表申请、联合审图、联合踏勘、信息资料交流共享”。这一系列制度都是以行业主管(在没有明确行业主管时,则为行业管理最为有效的部门)为主导而展开的。一窗受理、一表申请使得相对人提供之材料被简化,并通过资料共享平台将申请材料和各部门意见在政府内部进行流转。联合审图和联合踏勘将原本由各职能部门分别组织的具有重复性的审查与勘验工作集中到一个审查活动中,对这一流程的集中,大大压缩了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所耗费的时间。行业联合审批标准及其运作机制所实现的审批流程的优化和审批程序的集中,完成了角色定位上从部门角度向政府全局角度的转变,在大部门体制格局尚未完成的情况下,以程序再造的方式实现了政府部门的虚拟合并。这一运作机制和程序建制的直接效果是审批提速,即审批时限的进一步压缩。以该市的文化娱乐业为例,在实施行业联合审批之后,该行业的审批时限从各审批部门分头办理需要的100多个工作日压缩为30个工作日。而一类机动车维修经营审批从各审批部门分头办理需要的58个工作日压缩为30个工作日。

(三) 联合会审机制

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审批部门和审批事项尤其多,且自由裁量权的空间更为广袤。因此,如果说,前述一般性的行业联合审批机制更倚重于技术审查集中和信息资料共享,那么建设项目的联合审批则应更深一步 ,更注重审批程序运行中的集中性、协商性。以宁波的实践为例,在基本建设项目审批领域引合会审机制,以推动程序集中和动态协商。该项会审机制被命名为“‘9+X’会审制度”,是在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进入受理环节之后,由发改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委、节能办、公安局、城管局、人防办等与基本建设项目密切相关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水电气等公用事业单位)对项目进行具体审议,指导项目单位做好各项手续报批前的准备工作,并协调解决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的会议制度。会审制度采取的是各审批部门“面对面”进行“会诊”的“化学”上的联合,各部门在此过程中进行协商,甚至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对审批条件作出适当变通。会议过程中,项目单位汇报初步设计方案后,各职能部门就其无法达到审批条件的地方分别提出修正意见,这实质上将各部门分别审查设计方案的过程集中到了一个会议程序中。

这样一种程序建制,在外观上已具有先进法域实施的“计划裁决程序”的某些因子,后者是指在事涉大片国土开发的项目审批中,实施多部门集中裁决,并引入公众参与。不过,与后者相比,所谓联合会商,显然还具有改进的空间,特别是计划裁决程序的精髓——“所有决定一次性集中作出”、“公众参与”等在联合会审机制中尚未有充分体现。

(四)模拟审批

模拟审批在各地的实践不太一样,但其大致的逻辑思路和操作模型是:投资项目在还不具备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条件的情况下,为使项目早日开工,对于拟取得土地的投资项目,由该投资项目主体提出申请,按审批程序要求准备报批资料,各审批部门视同该主体已取得土地,出具模拟审批意见。模拟审批意见可在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流转,事实上起到正式批件的法律效力,当该项目主体取得土地并达到法定审批条件后,由各审批部门对土地取得前的模拟审批意见进行补充、完善,出具正式审批文件,将模拟审批转化为正式审批。这样一种程序创新的实质,被推动者概括为“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适度超前、交叉审批”。实践证明,这一方式可以解决项目办理中个别环节的瓶颈制约和被动等待,提高项目办理效率。

四、程序理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必由之路和重要保障

以上三个方面,是在以宁波行政审批标准化改革为主要考察样本的基础上,对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所彰显的程序理性之片段化揭示。当然,从宏观的角度来看,这些程序理性及其辐射下的制度创新,仅仅是构成整个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工程之中的部分内容。因此,以包括这些理性规律在内的程序法理为指引,对整个行政审批流程进行“法”的塑造,当是一件有益的工作。当下,全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进行到第六轮,审批事项的削减、调整,审批环节的减少一直是多轮审改的核心内容,只是,在这样的看似以实体为主的主旋律之下,程序理性仍大有用武之地,在作者看来,这至少包含两大方面的内涵:一方面,审批事项的削减、审批裁量权的限制、审批环节的整合等实体改革的推进,需以程序理性为基础性保障,如此方能确保实体性改革的正当性、科学性。另一方面,多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历程表明,审批事项精简也好,大部制也罢,都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无法一蹴而就;但社会的呼声和改革的紧迫性并不因此而稍有缓和,在这样的背景下,通过审批程序的改革来对冲实体改革缓慢推进造成的社会风险和社会成本,不失为一条可能的路径。本文的论证,或可为这样一种路径的可行性提供局部的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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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范文2

一、指导思想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结合我市行政审批工作的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实现“流程最优、效率最高、费用最少”的目标,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努力提高我市行政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行政审批流程优化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的原则。所有行政审批必需依法依规进行。

(二)并联审批的原则。在不同的审批环节中,涉及到多个部门审批同一事项或者属于前置审批事项的实行并联审批。

(三)全程代办的原则。涉及到企业注册、招商引资或工业企业项目建设报建的(含项目备案、环境评估及规划审批),一律由直通车服务窗口专人代办审批的全过程。

(四)资料共享的原则。对并联审批的各职能部门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的同一种资料实行共享。

(五)收费一单清的原则。在各个审批环节中,均一次性收取相关规费。由主办窗口将所收规费填报收费审核表,经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对主办单位的收费情况进行审核后,一次性缴入各相关部门的非税账户。经济开发区企业收费情况同时按照洪发〔2010〕3号文件执行。

三、实施方案

根据审批事项的不同性质,制定如下优化方案:

(一)不需前置审批的企业注册阶段行政审批流程的优化

1.压缩审批时限。不需前置审批的工业或非工业企业工商注册审批流程每个环节的审批时限均为即收即时办理。

2.实行资料共享。由工商局窗口启动联办流程,一次性告知代办人员所需提供的各类资料,资料备齐后进行受理,共享相关资料。

3.一次性收取行政规费。工商注册阶段一次性收取登记费、工本费后,由代办人凭证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二)需前置审批的企业注册阶段行政审批流程的优化

1.实行并联审批。工商局窗口在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经审查需前置审批的,发出前置审批通知单,相关审批窗口按照流程尽快完成本部门的审批工作,能够办理的书面通知工商局窗口予以办理。同时启动并联审批流程,前置审批窗口收到并联审批信息和代办人递交的申报资料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程序。

2.精简申报资料。取消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由部门自行设定的前置申报资料。

3.缩短审批时限。通过对审批环节和时限调整,尽可能缩短审批时限。

(三)工业项目行政审批流程的优化

1.规范申报资料。一次性告知投资者需提交各窗口的资料清单,对分阶段办理的事项,要告知投资者分阶段予以提交。代办人员将投资者提交的原始资料及各审批环节的审批结果上传到行政审批系统信息共享平台,相关工作人员在信息共享平台上存储、打印本审批环节所需资料。

2.缩短审批时限。以转让方式获取土地,依法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施工队伍的项目审批时限为34个工作日;以出让方式获取土地,依法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施工队伍的项目审批时限为60个工作日。

3.减免收费标准。工业项目审批中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比照《市工业项目投资优惠政策》(洪政发〔2008〕4号)执行。

4.各阶段一次性收费。工业项目分企业注册、规划审批、施工许可三阶段一次性收取各项费用。

5.减少申报成本。尽量减少投资主体项目申请成本,备案类、核准类(本市级)项目申请报告书(或可研报告)由投资主体负责。

(四)非工业类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的优化

1.简化程序。在规划选址、施工许可审批环节中,尽力简化规划咨询、地形测量、资质备案、招投标环节、安全技术监督等手续。

2.自主选择。建设项目开办过程中所需用水、用地、环保、消防、防雷等设施建设,由建设项目业主自行采购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设备,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管理、安装等过程。但本市外设计、施工、监理、安装等单位必须到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联合踏勘、验收。建设项目实行一次性联合踏勘,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要求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做好踏勘工作。踏勘时限为2个工作日,各部门不再单独进行专项验收。项目竣工后,依据建设单位的申请,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各审批窗口启动联办流程,建设、规划、消防、环保、国土等部门验收专班分别按照要求准时到指定地点开展单项验收工作。验收时限为3个工作日。

(五)便民项目行政审批流程的优化

对于与市民生活、生产密切相关的行政审批项目,推行“即办、联办、简化申报资料、降低收费”等措施。

1.即办。对于通过一定的内部审批程序优化能够即时办理的,一律实行随到随办。

2.联办。对于涉及到两个以上部门的,一律实行联办,共享资料、压缩时限。

3.简化。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申报资料。

4.降低费用。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公布取消和暂停收取的各类规费,一律停止征收。制定了优惠政策的,按优惠政策执行。

另外,各种证照的年检、年审、变更、注销等审批项目全部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监督管理。暂时没有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便民项目,今后要纳入电子监察系统统一监管。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项目协调制度。成立市行政审批项目协调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分别担任组长和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一般项目办理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协调,本市重点项目和重大事项由市领导协调。

(二)完善配套方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方案制定本部门实施审批的具体办法,对审批事项的内部流程予以优化明确,报市优经办和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实施。

(三)整合内部职能。相关部门遵照“三集中、三到位”的硬性要求,按照准入、监管、服务职能相对分离的原则,对领导班子进行分工调整、对内部职能进行整合,将行政审批职能全部纳入行政审批科。

(四)推进政务公开。行政审批中,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环节一律取消。市行政服务中心将各类项目的审批流程申报材料、示范文本、办理期限、审批结果等信息在办公场所和中心网站上公示,方便企业和群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行责任追究和组织措施。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和市优经办要加大对本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执行不力的,要按照荆州市委办公室荆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荆办发〔2010〕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五、其他事宜

(一)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及标准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督促各相关行政机关予以公示并执行。

(二)有关部门内部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三)涉及经济开发区、府场经济开发区和新滩新区的工业项目,审批权限按现行规定执行,但审批流程、审批时限和收费标准按本方案执行。

(四)本方案适用于市城区,各乡镇(办事处、管理区)可参照执行。

审批程序范文3

【论文摘要】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三种速捕程序(即检察院批准逮捕程序、检察院决定速捕程序和法院决定速捕三种)均是实行书面审查且带有浓厚行政化色彩的审查速捕程序,这种审壹逮捕程序不符合 现代 刑事诉讼结构模式与人权的保护要求,应进行改革和完善,特别是司法实践中使用较多的批准逮捕程序。批准逮捕程序司法审查制度的构建应是我国逮捕程序改革的基本方向,在刑事诉讼法新一轮的修改中确立批准逮捕程序司法审查制度是大势所趋。现阶段我们应确立批准逮捕程序司法审查制度。在批准逮捕程序中形成以检察机关为顶端,侦查机关、犯罪壕疑人抗辩双方的模拟三角结构。

一、现阶段我国逮捕程序现状

审查批准逮捕程序。是指规范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活动的法定程序。对于我国的审查批准逮捕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是实行书面审查且带有浓厚行政化色彩的审查逮捕程序。具体而言,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的,由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检察机关经审查后在法定期限内分别作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和补充侦查的决定。公安机,-rex于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时可以要求检察机关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请复核。

二、我国现行逮捕程序设计存在问题分析

我国现行的审查批准逮捕程序在立法上及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具体而言主要有,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审查批准逮捕程序所规定的是实行书面审查且带有浓厚行政化色彩的审查逮捕程序,这既无法保证逮捕的正确适用,也与不符合刑事诉讼 科学 性、民主性。

(二)现行程序中,嫌疑人在逮捕决定后缺乏权利救济途径。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审查逮捕程序中缺乏犯罪嫌疑人权利救济途径,这是不利于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

(三)没有规定严格的逮捕期限。要准确地 计算 出被捕后可予羁押的最长期限却并非易事,因为该法定期限中存在许多诸如“延长”、“补充侦查”、“发回重审重新计算期限”之类的“例外情形”。

(四)现行程序中赋予逮捕决定人员追诉职能,使逮捕决定人员中立性存在问题。在逮捕程序中,赋予了审查人员对于公安机关未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应当逮捕是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该种积极主动追诉的职责使原本在审查逮捕中模拟三角结构发生了倾斜,使检察机关在逮捕中的中立性发生了偏差,不再是一个居中裁判者而变成一个积极追诉者的角色。

(五)现行程序中对于逮捕作用的认识存在偏差。尽管我国批捕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贯彻着公、检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但在。侦检一体化”观念的支配下,实践中该原则往往被异化成“重配合轻制约”的关系,由此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司法实践中、以捕代侦”、错捕滥押、超期羁押等违法现象屡禁不止,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逮捕程序司法审查制度确立的重要性

逮捕程序主要具备两项功能,一是防止滥用逮捕权,二是保障羁押的合理性。确立正当的现代批准逮捕程序,并正确地理解和执行。是发挥逮捕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防止错捕、滥捕的重要保证。

(一)批准逮捕程序司法审查制度构建是与国际接轨和履行国际法义务的需要。通过对批准逮捕程序的司法化改造,改变现行的书面审查程序,建立直接听取侦查人员逮捕理由、犯罪嫌疑人陈述、申辩、主张等抗辩式的逮捕程序也是与其他国家的逮捕制度相呼应的。

(二)批准逮捕程序司法审查制度构建,是保障人权的需要批准逮捕程序司法审查制度构建,赋予犯罪嫌疑人对羁押的合法性及正当性提出质疑和辩护的权利,是国际刑事诉讼规则的要求。允许犯罪嫌疑人参与审查逮捕过程,是他们诉讼参与权与知情权的重要内容,也是其当事人资格的体现。

(三)批准逮捕程序司法审查制度构建,是完善刑事诉讼结构的需要。刑事诉讼结构是指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 法律 关系的组合。现代刑事诉讼以控审分离、控辩对抗为其基本构造。这种构造不仅在审判阶段应具备,在逮捕程序中也应体现。就逮捕而言,意味着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进行强制性处分,从本质上看,是具有裁断性质的事项,因此应当由司法官在审查侦查机关的逮捕请求时作出,应当在逮捕程序中形成以检察机关为顶端,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抗辩双方的模拟三角结构。

(四)批准逮捕程序司法审查制度构建是保证犯罪嫌疑人获得公正、有效的司法救济的需要。逮捕是直接涉及公民基本人权的强制性措施的适用,势必给犯罪嫌疑人带来非常不利的后果,法律应当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公民相应的救济性程序权利。通过对逮捕程序的修正,赋予犯罪嫌疑人充分的救济权利如申请重新审查、复议、复核甚至要求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等救济途径,可以减少错误羁押的发生。

四、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批准逮捕程序

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批准逮捕程序,其根本方向是确立批准逮捕司法审查程序,强化逮捕程序的公开、公正性。即设置检察审查和司法审查两道程序对逮捕进行审查,建立以检察机关为顶端,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抗辩双方的模拟诉讼三角结构模式,同时赋予被逮捕人司法救济权,被逮捕人可以通过法院的审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批准逮捕程序司法审查制度构建基本原则。确立批准逮捕程序司法审查制度,首先应在批准逮捕程序司法审查制度中确立一些 现代 批准逮捕程序的基本原则。

1,审查逮捕主体的中立性原则。在检察机关侦查阶段尤其是审查逮捕过程中,检察机关的行为应具有中立性,至少应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中立性。2,逮捕过程的公开原则。批准逮捕过程应当采用一种透明的、公开的过程,应当是一种吸收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侦查机关共同参加的司法审查程序。3,抗辩原则。抗辩原则要求在批准逮捕程序中,实行听审制度。4,消极审查原则。审查逮捕程序中,主办检察官应当放弃积极追诉的功能,仅仅只是等待提请,消极性审查,不应主动出击,配合侦查机关。5,嫌疑人教济途径的保摩原则。审查逮捕程序中,应当着力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对批准逮捕的救济性权利。在检察机关作出逮捕批准决定后,犯罪嫌疑人认为该决定有错误或者不符合 法律 的规定时,应当有要求重新审查、复议的权利,或请求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利。

(二)批准逮捕程序司法审查制度具体构想。笔者认为保持批准逮捕批准决定权原状,但对逮捕适用的具体程序作较大的完善,主要是,公安机关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认为符合逮捕犯罪嫌疑人条件且有必要,应在最短时间内将犯罪嫌疑人带到专职检察官处,由专职检察官公开开庭听取侦查部门的意见、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必要时可以听取所委托的律师的意见,然后依法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被批准逮捕人对检察机关的批准逮捕不服,可以向法院申诉,请求法院对逮捕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这样在不对司法机关作大的变革的前提下,建立了司法审查制度。这种司法审查制度,虽然与话方国家的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的司法审查制度有区别,但毕竟建立了以检察机关为顶端,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抗辩双方的模拟诉讼三角结构模式,赋予被逮捕人司法救济权,被逮捕人可以通过法院的审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这对人权保障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进步。设置检察审查和司法审查两道程序对逮捕进行审查,更有利于保障人权。具体是,

审批程序范文4

根据常依办发(2002)46号“关于招待费报销申报规定”,为严格控制各项费用的开支,结合本公司实际,就有关业务执行费支出的审批程序和费用标准如下:

一、 用餐程序及标准

凡外单位(人员)来公司联系工作、洽谈业务等需要安排就用餐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由业务部门(人员)到综合办填写用餐申请单(必须注明用餐事由、用餐人数),经部门负责人签字,送综合办审核后分三种情况安排:

⑴ 客饭 标准:5元/份,凭综合办发就餐券到食堂用餐。

⑵ 桌餐 标准:20~30元/人(需经分管领导批准,超过部份另批后方可予以报销)。

用餐地点:原则上在指定餐馆(新园春酒家),凭综合办签发的用餐单用餐。

⑶ 确因需要到其他地方就餐的,由部门提出申请,部门负责签字后,由综合办转公司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就餐。就餐采取即时付清,报销凭证由使用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签字、综合办主任审核,经董事长签批后,财务价格部方能给予报销。

二、专项费用

因工作需要使用专项费用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提出项目活动经费预算申请报告,详细说明所需费用的列支(会务、接待、住宿、差旅费、礼品、咨询费等),预算费用报告送综合办,由综合办交董事长审批后统一负责实施,特殊情况事后立即补办手续。

三、其他有关事宜

1.来宾需住宿的,原则上由来宾自理,确需由本公司负责报销的,一律由综合办负责(按有关审批手续)办理。

2.需赠送礼品的标准严格按省、市纪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3.严禁任何个人用公款招待亲属、朋友,一经发现,按所花费用的三倍在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审批程序范文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中国农药工业协会:

为保障农药生产和农业用药需求,确保农药产品及时有效换证,经研究,拟对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审批程序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换证审批工作程序流程

(一)将形式审查、专家初审、专家委员会评审合并为专家委员会集中评审,有关评审结果和未通过原因由中国农药工业协会每月定期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2周内完成)。

(二)通过评审的产品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未通过评审的产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将原因函告有关省工业主管部门(1周内完成)。

(三)通过评审的产品若公示期内无异议,即办理备案手续,换发生产批准证书(1周内完成)。

(四)对公示期间有异议或专家评审中需补充材料的产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组织专家进行复审(1周内完成)。

(五)专家复审通过的产品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1周内完成)。

(六)专家复审通过的产品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即可办理备案手续,换发生产批准证书(1周内完成)。

按照上述程序,1个月可完成全部审批流程,需补充材料的产品经专家复议通过的,2个月内可以换发批准证书。

二、规范申报资料要求和填写内容

为方便专家委员会加快工作进度,避免企业反复补充资料,延误时间,提高评审通过率,申报材料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填写上报(见附件1、2)。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应按照附件1、2内容对农药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严把资料初审关。

三、开展审批工作下放试点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拟选取2-3个省进行试点,采取各省自愿申报、专家委员会评选、轮换安排的原则(具体细则另行制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委托省工业主管部门对换证产品生产条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直接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而不再委托中国农药工业协会组织评审。公示期无异议的,即办理换证备案手续。

四、严格控制新增农药企业和农药产品(含农药中间体)

“十二五”是我国农药行业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时期,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要以做好农药行政许可工作为抓手,贯彻落实好《农药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和农药产业政策,优化产业布局,严格控制新增农药企业和农药产品(含农药中间体)。新增农药企业和农药产品(含农药中间体)将按照农药产业政策和“十二五”农药发展规划的要求由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报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审查备案,从严控制。申请颁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文件及相关资料由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报送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附件1: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申请资料要求

一、资料目录

(一)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申请表(按表格内容逐一填写,不得缺项);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注明注册资金,否则应提供注册资金证明文件);

(三)在省级质检部门备案的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

(四)具备相应资质的省级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距申请日一年以内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五)新增原药生产装置应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部门的审批或备案意见;

(六)生产装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审批意见(新增原药必须提供该批复,加工产品与企业现有剂型相同或对环境的影响小于现有剂型的可不提供);

(七)加工、复配产品的原药距申请日两年以内的来源证明(应注明原药名称、数量、登记证号、农药生产批准证书/许可证号、经办人手写签名、联系电话、日期,证明应加盖原药供应单位公章);

(八)分装产品距申请日两年以内的分装授权协议书(应注明委托企业的生产批准证书/生产许可证号和登记证号);

(九)所申请产品的农药登记证(申请新增原药、加工、复配产品的应提供其他企业同样产品在国内的登记状况说明,否则应提供本企业的登记证);

(十)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各类申请所应提供的资料

依据申请的性质,所应提供的资料如下:

1、申请新增原药产品:应当提交前款(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材料。

2、申请新增加工、复配产品:应当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六)、(七)项规定的材料。

3、申请新增分装产品:应当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八)项规定的材料。

4、申请换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应当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七)、(九)项规定的材料。

5、分装产品申请换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应当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八)、(九)项规定的材料。

以上资料应按上述规定的目录顺序装订。

附件2:农药制剂加工工艺流程示范

1、乳油配制:有效成分(应写明农药名称)、溶剂、乳化剂、其它助剂(如渗透剂等)搅拌混合检测(含量不合格返回配置)静置或过滤包装检测(不合格返回配制或包装)入库

2、可湿性粉剂:有效成分(应写明农药名称)、填料、助剂混合初粉碎气流粉碎或超微粉碎再混合检测(含量不合格返回混合)包装检测(不合格返回混合或包装)入库

3、悬浮剂(包括悬浮种衣剂):有效成分(应写明农药名称)、填料、助剂、水(水溶性助剂和水应预混合)混合砂磨(球磨)再混合检测(含量不合格返回混合)包装检测(不合格返回混合或包装)入库

4、颗粒剂:

(1)包衣法:有效成分(应写明农药名称)、水或溶剂、助剂混合检测(含量不合格返回混合)喷入装有河沙或其它载体的包衣机内包衣干燥包装检测(不合格返回混合或包装)入库

(2)捏合法:有效成分(应写明农药名称)、助剂、高岭土或粘土等 混合粉碎(有效成分和高岭土也可分别粉碎)+水混合造粒干燥检测(含量不合格返回混合)包装检测(不合格返回混合或包装)入库

(3)吸附法:有效成分(应写明农药名称)、溶剂、助剂混合检测(含量不合格返回混合)喷入装有吸附性的颗粒(如陶土颗粒等)的混合机内干燥包装检测(不合格返回混合或包装)入库

5、水分散粒剂(片剂):

(1)干法:有效成分(应写明农药名称)、填料、助剂混合初粉碎气流粉碎或超微粉碎加水再混合造粒(挤出、沸腾床或盘式造粒)检测(含量不合格返回混合)包装检测(不合格返回混合或包装)入库

(2)湿法:有效成分(应写明农药名称)、填料、助剂混合初粉碎加水再混合砂磨喷雾造粒检测(不合格返回混合)包装检测(不合格返回混合或包装)入库

6、微乳剂:有效成分(应写明农药名称)、溶剂、水、助剂等混合搅拌或高速剪切搅拌检测(含量不合格返回混合)包装检测(不合格返回混合或包装)入库

7、水乳剂:有效成分(应写明农药名称)、溶剂、助剂等混合加入水高速剪切搅拌检测(含量不合格返回混合)包装检测(不合格返回混合或包装)入库

8、微胶囊剂:有效成分(应写明农药名称)、溶剂、助剂等混合加入成囊剂加水检测(含量不合格返回混合)包装检测(不合格返回混合或包装)入库

9、可溶性粉剂:有效成分(应写明农药名称)、助剂、填料(以上成分应具有水溶性)混合粉碎造粒检测(含量不合格返回混合)包装检测(不合格返回混合或包装)入库

10、盘式蚊香:有效成分(应写明农药名称)、溶剂、助剂等混合配制蚊香液(也可直接购买蚊香液)检测(不合格返回配置)喷药干燥包装检测(不合格去无害化处理)入库

蚊香坯制造:木粉或碳粉、水、粘合剂、助剂等混合压制成型干燥检测(不合格返回粉碎、混合)包装入库(自用或外售)

11、电热蚊香片:有效成分(应写明农药名称)、溶剂、助剂(也可购买配制好的滴加液)混合配制检测(不合格返回配置)滴加入库

审批程序范文6

一、规范申报审批程序。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县市区四大家“一把手”因工作需要更新、购买小汽车的,要自觉遵照荆办发[200*]4号文件明确的定编标准和价格标准,先到市政府采购办领取审批表并如实填写,再到财政局相关科室和部门审核经费来源和编制标准,最后报市纪委党风廉政室进行审核,按季度汇总报送市购买小汽车监管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二、实行集中采购制度。凡更新、购买的小汽车,一律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领导小组的审定意见,按照使用省产车的原则,在价格标准范围内统一车型,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切实纠正攀比高档的倾向。

三、不得随意更新车辆。行政事业单位业已配备的小汽车,除发生交通事故和出现严重故障而影响工作和安全等特殊原因外,一般要使用8年以上,且行驶里程达到30万公里以上,才能更新。达到更新条件的,要先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做好公开处置拍卖前的评估工作后,再提交领导小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