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业范例6篇

养殖业

养殖业范文1

生猪养殖业政策由最初的引导型政策向引导和支持并重型,最终向全面支持型政策转变:财政政策对生猪养殖业的影响范围和支持力度越来越大,支持环节越来越多,在产业增长阶段的支持效果明显,在产业的成熟阶段则不太明显;政府通过财政补贴、贷款贴息和保险补贴等财政政策影响货币政策的效果,尤其对规模化程度高、负债比高的养殖组织的影响更大;货币政策主要通过影响投资和通货膨胀来影响产业政策支持、引导的效果,这两种政策之间的作用关系越来越紧密。

二、通货膨胀与猪肉价格上涨

客观地说,猪肉价格的飞速攀升把通胀的压力陆续传导到了鸡蛋、鱼和其他食品之上,由于肉价占到CPI(即消费者物价指数ConsumerPriceIndex)一篮子权重的7%左右,再加上对其他食品的带动效应,确实带动了CPI指数的上涨。如下图表所示:

然而,单靠表面的相关性来得出猪肉上涨与通货膨胀互为因果的结论是不够谨慎的,根据西方经济学的理论,从总供给和总需求的角度来解释通胀的形成的话,原因可能如下:

通货膨胀形成的原因:(1)需求拉动通货膨胀(2)成本推动通货膨胀,又分为工资推动通货膨胀和利润推动通货膨胀。

显然,我国连续5年实行扩张性的财政政策的原因正是内需不足,下游产品供过于求,据商务部统计,2006年上半年600种主要消费品中,供过于求的商品430种,占71.7%,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理性判断:目前的通货膨胀并非由于需求过剩引起的。

利润推动通货膨胀的说法也站不住脚。如果是猪肉价格上涨引起了通货膨胀,利润推动型通胀给出的理由应该是:猪肉销售利润颇丰,在利益驱使下,养猪者扩大规模,招募新员工,提高工资,从而引发了这一轮的通货膨胀。去年养猪者普遍亏损,不约而同减少了投入,可见通胀的缘由不在这里,猪又被暂时通告无罪。

那么工资推动的通货膨胀呢?——排除以后,我们的目光终于落到了它身上。在清华——布鲁金斯中心主任肖耿看来,价格调整内在逻辑的链条是很清晰很完整的:一个快速增长多年的经济体,生产率持续上升,收入持续上涨,必然带来价格调整的内在压力。“通胀与升值,在我这一生中是一定会发生的事。”他很早就如此预言,“不是今天缓慢上涨,就是积压在某天突然爆发。”工资的持续上涨是通胀的内因,由此看来,猪肉价格的上涨除了市场本身的调节作用以外,又加上了通胀的因素。猪肉涨价不过是通胀的一个信号。

从货币数量的观点来看,货币供给的增加是通货膨胀的基本原因。而菜篮子里的物品正是居民消费的必需品,价格弹性较小,因而几乎所有的菜篮子商品都同步上涨了。这意味着猪肉涨价部分是通胀所致。

三、构建生猪养殖组织的利润损失模型

货币从紧政策可以通过抑制通货膨胀和影响生猪养殖组织的利润水平改变生猪养殖业的供需状况。货币从紧政策通过提高银行储蓄利率,刺激消费者调整偏好结构,将部分消费需求转移到储蓄中,进而达到抑制生猪需求持续增加、减缓通货膨胀的目的。货币从紧政策可以通过影响生猪养殖组织的利润水平进而改变生猪供给状况。本文构建了生猪养殖组织的利润损失模型:

其中,t代表时间δt代表生猪养殖组织的利润损失率;k(t)代表利率变化后的生猪养殖组织利润系数;ηt代表生猪养殖组织的资产负债率;αt代表生猪养殖组织的资产收益率;βt代表生猪养殖组织的成本系数(成本或收益);rt代表货币从紧政策采取后的利率;rt-1代表货币从紧政策采取前的利率;bt代表政府补贴系数:jt代表银行交易成本系数。

上述模型表明:不同类型的生猪养殖组织受货币从紧政策影响的利润损失率不同。对于规模化、专业化养殖组织而言,资产结构中银行贷款所占比重相对较大,货币从紧政策将造成其资金成本上升、投资收益水平下降,投资扩张规模的动力不足;对于众多普通散户养殖而言,因其多以自有资金为主,受货币从紧政策的影响反而相对较小。

四、针对通货膨胀和货币从紧政策的生猪养殖业发展对策

1.增加生猪产品有效供给的对策

加大养殖技术的推广力度,通过培训提高养猪主体的饲喂、管理等相关技术水平,适度降低我国养猪业的平均生产周期。进一步完善基层疫病防控体系,降低疫病风险;建立和完善生猪养殖业保险体系,降低养猪主体的疫病损失,保护养猪业的经验资本。进一步完善生猪养殖业信息体系,提高产业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充分性,充分发挥信息对生猪生产的指导作用。大力扶持适度规模化生猪养殖和生猪养殖合作组织的发展,降低生猪价格波动对生猪供给总量波动的过度影响。扶持能力较强、发展意愿强烈的生猪工贸企业进行跨区域发展,适度提高生猪工贸产业的集中度。

2.抑制生猪产品价格上升的对策

就短期而言,在生猪和猪肉价格过高的时候,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贸易、猪肉经销和加工环节主体哄抬物价行为的控制,避免价格虚增给消费者带来不合理的消费支出。鼓励和支持生猪养殖产业链龙头企业在国外建立玉米、大豆等饲料原料种植基地,提高饲料供给能力,降低饲料价格。有效进行规模化和专业化养殖场布局,降低产业链环节之间的物流成本,同时充分利用饲料原料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降低饲料原料价格波动幅度。建立基于产业链各环节产品质量和技术关系的价格传导关系,正确估计各环节之间的价值分配,提高各环节主体价决策的理性程度,进而提高主体供给决策的敏捷性,有效避免环节物价哄抬和暴利。

3.从猪肉价格上涨透视政府宏观调控的缺失

在对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进行调研的过程中,我们发现,政府在这方面的措施是不到位的。对此,我们认为政府应该从这轮猪肉价格上涨事件中得到启示,做好相关工作,以保护养殖户和城市困难群众等各个群体的利益。

首先,生猪市场的周期性非常强,价格波动剧烈。养殖户的行为一方面是对现有市场价格的反应,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养殖户没有充足的知识和信息来分析猪肉价格的走势。从政府角度来看,则是由于国家对生猪市场的宏观调控缺失,畜牧业信息体系不健全,生猪生产和价格数据采集不完整,且没有及时对养殖户进行有效的指导。其次,导致猪肉供给过少的原因之一是猪瘟的出现,而不管是散户还是养殖专业户,对猪瘟的抗风险能力都是有限的,如果风险过高而收益不足,他们会选择退出市场。因此,国家应该采取适当的措施规避风险,当地政府要加强服务意识,做好防疫工作。再次,成本推动型通货膨胀导致了城市居民工资的普遍上涨,却无法惠及没有工资的农民。要提高农民养猪积极性,必须让其有利可图,政府在关注城市困难群众的同时不要忽视了农民的利益。出台的政策应对农民这一群体有所倾斜。最后,玉米价格的上涨是摊薄养殖户利润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我们应该充分发挥玉米进口国的优势,鼓励多种植饲料玉米,严格审查玉米的深加工、出口项目,取消玉米的出口退税优惠,从而保证饲料的平价和足量供应。

五、结论

货币从紧政策对农业、能源、环保、医疗健康、节能减排、公共事业等民生产业发展的负面影响并不显著,而对金融、贸易、房地产等产业的负面影响巨大。就生猪养殖业而言,可以

通过增加有效供给,抑制生猪价格上升为抑制通货膨胀做贡献;通过在政策金融支持、担保、保险和财政贴息方面采用相应的财政、产业政策,把货币从紧政策的不利影响控制在适当的范围内。

参考文献:

[1]卢凤君彭涛刘晴:通货膨胀和货币从紧政策对我国生猪养殖业的影响[J].今日畜牧兽医,2007

[2]吴娥霞胡俊:猪肉市场涨价现象透视[D].文化/社会,2008

[3]王长梅连文生:2007年养殖业发展趋势分析[J].畜牧市场,2007(11)

[4]张家峥王大民徐淑华:养殖业市场低迷原因及对策[J].农村新技术,2007(3)

[5]宗禾:货币从紧意味着什么?[J].商界,2008,(1):24~25

养殖业范文2

关键词:乌兰察布市;规模化;养殖业;发展

养殖业是指通过放牧、圈养或者其他方式,饲养畜禽以取得相关产品或牲畜的生产部门,是农业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乌兰察布市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为养殖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基础,然而养殖业的最终发展目标都是向着规模化养殖发展,虽然近年来乌兰察布市的养殖业得到了良好的发展,但是没能实现规模化养殖业的目标。这就需要我们共同努力,合力促进乌兰察布市规模化养殖业的发展。

一、规模化养殖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养殖业也进入到了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的发展阶段。规模化养殖业主要是指通过养殖业的不断发展并逐渐形成一定的规模后,延长其附属投资值,从而提高产出值。也就是要对养殖业的发展实行科学的管理,同时依靠各种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理念,对养殖业的生产以及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标准化、规模化的管理。发展规模化养殖业对乌兰察布市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保障市场经济的稳定。市场经济的稳定是乌兰察布市经济发展的基础,同时也是其经济发展的推动力之一。通过科学的管理手段,能够有效的提高规模化养殖业的效率和质量,这样就能够保障市场的供给满足需求,防止供不应求现象的发生,有利于保障市场经济的稳定,并推动乌兰察布市的经济发展。第二,保护生态环境。传统的养殖业大都采用散放的养殖方式,这种养殖方式缺乏科学的管理模式,很多情况下都会造成草场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破坏。但是规模化的养殖方式是将牲畜科学、系统的圈养起来,并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进行管理,这样就可以避免这种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破坏现象的发生。

二、乌兰察布市规模化养殖业的问题

(一)规模化程度低。在乌兰察布地区,农民主要从事养殖和种地两种农业生产劳动,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养殖。乌兰察布地区地广人稀,草场资源丰富,非常适合养殖业的发展,然而农民从事养殖业生产大都是以一家一户为单位,养殖规模较小。这种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养殖方式,不适合规模化养殖业的发展。此外,在乌兰察布地区传统的养殖一直是以散养为主,缺乏规模化养殖的意识。而且农民没有能力引进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式,导致这一地区的养殖业规模化水平比较低。(二)疾病防疫体系。不完善传统的养殖业采用放养的方式,直接利用草场资源。但是随着乌兰察布政府禁牧舍饲制度的实行,养殖业都变成了圈养的方式。在圈养过程中,大多数农村地区的舍饲圈养密度大,同时农村地区缺乏相应的疾病防疫手段,导致传染病、寄生虫等病虫害问题严重,影响了这一地区的规模化养殖业的发展。(三)政府政策支持缺乏。缺乏相应的政府政策的支持是乌兰察布地区的养殖业难以形成规模化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文中提到乌兰察布地区的养殖业主要以一家一户的小规模养殖业为主,这严重制约了这一地区养殖业的规模的扩大。而且政府的相关政策不明确,虽然提出了鼓励农村地区养殖业发展的口号,但是又缺乏政府政策对农村地区的支持,导致这一地区的规模化养殖业发展缓慢。

三、乌兰察布市规模化养殖业的发展

(一)强化禁牧舍饲制度。禁牧舍饲是乌兰察布市政府单位针对地区的养殖业的状况以及发展方向而提出的科学的发展模式。禁牧舍饲是指将养殖业散养的方式转变为科学养殖,从而促进地区养殖业的增产、增收。但是禁牧舍饲并不是将牲畜圈养起来就可以,同时还要通过科学的方式进行管理,要综合考虑养殖的基本现状、发展方向以及牲畜的生活习性,来进行规模化的养殖模式。同时在禁牧舍饲的基础上,还可以进一步的强化规模化养殖业的发展,将养殖业的生产以及销售等各个环节都纳入管理的范围。养殖在做好牲畜养殖的同时,可以根据市场的需求,对养殖产品进行深加工。形成生产、发展、加工、销售的产业链条,促进规模化养殖业的发展。(二)加大政府扶持力度。政府的扶持是促进这一地区的规模化养殖业的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因素。政府可以通过下发相应的文件、政策等方式,加强对养殖业的扶持力度。可以通过提高农村地区的养殖补贴、降低养殖业的贷款要求和利息等方式扶持乌兰察布地区的养殖业的发展。有了资金的支持,养殖用户才能够不断的扩大规模,引进先进的养殖技术和管理模式,从而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这样就会形成良性循环,促进规模化畜牧业的发展。同时还可以出台奖励政策,对发展较好的养殖用户进行奖励,通过利用榜样作用,促进后进。(三)建设领头企业。要促进规模化养殖业的发展,可以先培养地区的龙头企业。通过培养一批规模化、集约化、自动化的养殖企业,从而带动农村养殖业的发展,鼓励农民参加到规模化的企业生产模式中去,与企业一起共享经济利益、承担发展风险。通过利用企业发展带动个体经营,提高农民的经济效益,扩大农村地区的养殖规模,从而促进规模化养殖业的发展。规模化养殖业是现代养殖业最终的发展方向,针对乌兰察布地区目前养殖业发展的问题和阻碍,政府和养殖个人、企业都应该行动起来,采取相应的措施,不断的促进乌兰察布地区规模化养殖业的发展。

作者:吴红杏 单位:集宁师范学院思政教学部

参考文献:

[1]刘云计.浅析乌兰察布市禁牧舍饲后养殖业的发展[J]内蒙古林业调查设计,2015,38(2):122-123

养殖业范文3

一、积极推进养殖业全面深化改革

(一)加快构建新型经营体系。加快转变养殖方式,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形式的养殖生产,支持规模养殖、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现代养殖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多种经营主体。稳定和支持适度规模养殖,鼓励以土地资源、养殖水面、畜禽栏舍、畜禽产品等入股组建专业合作社,发展规模养殖。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发展现代养殖企业。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良种繁育、饲料兽药、肉品加工等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带动农户发展。大力推进养殖业社会化服务,创新政府购买服务的有效供给机制和实现形式。支持规模养殖企业配备专业兽医,建立专业化的技术服务队伍,积极探索发展社会化的兽医诊疗、技术推广等服务体系。

(二)加快完善支持保护体系。稳妥推进养殖业补贴制度改革,逐步实行养殖补贴项目末位淘汰管理制度,逐步扩大良种补贴的品种和范围,逐步建立畜禽水产品成本价格机制和风险预警机制,调动农民养殖积极性。稳定能繁母猪、育肥猪、肉牛政策性保险,积极推动完善养殖保险保费政策,逐步实现主要畜禽水产品应保尽保。组织开展渔业互保,提高捕捞渔民防灾减灾能力。加强生猪等主要畜禽水产品成本价格、市场行情的监测、研判,完善养殖生产预警预报机制。

(三)加快推进职能转变。进一步健全动物防疫、质量安全、标准化规模养殖绩效评估制度,明确考核项目,细化考核指标,创新行业管理机制。继续深入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稳定基层动物防疫、技术推广、质量安全监管的公益性职能职责,确保机构、人员、职能、经费四个到位,巩固和完善基层公共服务体系。规范行业执法行为,严格执法队伍管理,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实施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建设,创新执法队伍管理模式。创新现代养殖业产业科技支撑体系,完善以产品为单元、以产业为主线、以成果转化为基础的科技创新模式,整合资源,聚拢人才,开展关键技术研究、集成、试验和示范,提升养殖业科技创新能力。

二、着力提升主要畜禽水产品供应保障能力

(四)稳量提质做强生猪产业。整合生猪养殖扶持资金,支持环境承载能力强、养殖潜力大的丘陵山区发展以生猪养殖为主体的家庭农场,稳定生猪养殖新型主体;支持良繁体系建设,大力推广人工受精技术;支持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创建,全面实施生猪粪污治理设施改造工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计划;重点抓好1000户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建设及改造,使生产逐步向生产能手集中,提高规模化养殖水平和养殖效益,力争全市生猪规模养殖比重提高到70%以上。全年生猪出栏453万头,确保畜牧产值增长3.2%。

(五)全面加快发展现代渔业。鼓励社会资本、民营资本投资实施池塘标准化生态化改造工程,年内改造水面2万亩以上,努力拓展养殖基地,发展休闲渔业。大力推广水产健康养殖、循环生态养殖、名特优品种仿生态养殖、鱼病综合防治等水产养殖新技术,规范养殖行为,转变养殖方式,提高养殖效益。

(六)因地制宜发展草食牧业。继续巩固炎陵草食牧业示范县创建成果。支持各县市发展繁殖大户、育肥大户,逐步形成能繁母牛养殖优势区,打造优质牛源基地。加快肉牛品改体系,开发选育地方良种,提高肉牛养殖水平。

(七)防范风险保护家禽产业。加大对规模养禽场的标准化改造力度,提升健康养殖水平,稳定家禽养殖生产主体。支持家禽养殖企业、完善活禽交易市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消除疫源隐患,全面启动、落实活禽交易市场休市制度。稳步推行家禽定点屠宰制度。支持和鼓励活禽宰销分离,引导健康消费,稳定家禽市场。

三、持续增强重大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能力

(八)突出防控重点。全面实施《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实施重大动物疫病控制根除计划、单项病防治计划和种畜禽场疫病净化计划,启动无疫示范区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试点工作,加快全市动物疫病控制和消灭进程。重点抓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落实“免疫日制度”、免疫监督举报制度,加大抗体水平检测力度。积极开展禽流感、口蹄疫、布病病原学专项监测,全面落实综合防控措施,努力保持全市无区域性重大动物疫病的良好局面。

(九)完善防控机制。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目标考核,完善目标管理考核机制。进一步健全动物卫生监督监管机制,稳步推进动物标识和动物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大力推行检疫电子出证,逐步实现检疫票证、检疫检测记录电子化。积极探索实施畜禽饲养场的动物卫生风险“分级管理”模式,实施“分级监管、量化监督”,扩大监管范围,提升监管效率,促进防控工作开展。加强全市动物卫生执法装备、冷链体系和兽医实验室能力建设,县级兽医系统实验室要全部通过省级考核,全方位提升动物防疫体系基础保障能力。

四、全面强化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十)大力开展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建立严格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将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加快推进县级检测机构“双认证”进程,督促养殖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市本级年内要建好质量安全信息平台,实行信息定期制度,各县市也要逐步建立相应的体系。深入开展畜禽水产品、生猪“瘦肉精”、饲料、兽药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加强例行监测、监督抽查、交叉检查、整县排查,严厉查处非法添加、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切实解决违法违规使用“瘦肉精”、禁用兽药等突出问题。加大质量安全案件查办和惩处力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曝光有关案件,营造打假维权良好社会氛围。

(十一)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监管。畜禽屠宰管理职责移交畜牧兽医部门后,立即行动,健全体系,确保职责交接和工作开展的无缝对接。强化畜禽屠宰厂(场)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落实进厂(场)检查登记、检疫等制度,严格巡查抽检,坚决杜绝屠宰病死动物、注水等行为。切实做好畜禽屠宰检疫工作,严格实施宰前检查、同步检疫和宰后出证工作,严禁未取得检疫合格证明或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出场。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违规行为。

五、大力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养殖业

(十二)切实落实养殖规划。加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宣贯力度,继续抓好养殖业污染治理。禁养区内,不再新建和改扩建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已有的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限期退出。限养区内,结合环境承载能力、畜禽养殖品种、污染防治措施,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和总量。适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建设与养殖量相匹配的粪污贮存、污水处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污染防治设施,防止养殖废弃物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十三)大力推广生态养殖。加强养殖技术培训和技术推广,开展乡镇站星级技术服务创建工作,全市年计划培训5000人次。将生态养殖作为养殖污染治理的关键措施,加强对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坚持“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采用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方式,大力推广农牧结合、沼气配套、有机肥加工、生物发酵床养殖等污染治理模式,支持和鼓励规模养殖场配套建设生态安全的水果、苗木、蔬菜、水稻等农作物基地,发展高标准化的生态养殖、实现养殖排泄物全部资源化利用,全市年内建成100家生态养殖场。

(十四)推进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积极探索、总结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县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选择适合本地区养殖模式的无害化处理模式。支持采取民办公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建设无害化处理厂,督促大中型养殖场、屠宰场对病死动物及相关动物产品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建立健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政策激励机制,完善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防止随意丢弃病死动物,防止病死动物流向餐桌,防止病死动物传播疫病,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养殖业健康发展。

(十五)加强渔业资源养护。坚持实施湘江干流春季禁渔,开展跨区域、跨部门渔政联合执法行动,维护渔业生产正常秩序。严格执行捕捞许可制度,严格控制新的渔民进入捕捞行业,严厉查处非法捕捞行为。认真抓好增殖放流相关技术规范制定,进一步规范放流行为,力争全年放流各类水生生物苗种2千万尾。加大渔业污染事故查处力度,保护渔业生态环境。切实抓好渔船检验、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切实落实禁鱼、燃油补贴政策。

六、全力推进养殖业产加销一体化发展

(十六)培育壮大龙头企业。以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为重点,大力发展产业化经营体系。鼓励养殖专业合作组织主动对接龙头企业,引导并支持唐人神、福来喜、好棒美、龙华牧业等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加强与产地的连接,增强对生产基地的辐射能力和带动能力,确保唐人神、龙华牧业投资增长1.5亿元,促进炎陵白鹅、攸县麻鸭、茶陵黄牛等地方品牌形成新的产业基地、新的产业发展极和新的经济增长点。

(十七)搞活产品市场流通。巩固和扩大产销联建成果,推进产销对接,扩大外销市场。积极发展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畅通鲜活畜禽水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打破地区封锁,确保畜禽水产品运销畅通。积极发展现代化屠宰加工业,逐步改变目前畜禽流通、屠宰方式,变鲜活产品销售为加工产品销售。

七、不断加强畜牧水产系统自身建设

(十八)改进工作作风。继续巩固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省委九项规定,坚决整肃“”行为,特别是进一步改进调研方式、规范公务接待、严控“三公”消费,不搞迎来送往。

养殖业范文4

这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投资方式,表现为:投资额度大,畜禽养殖数量多,养殖技术水平高。这部分资本主要来源于一些大型建筑企业、公司集团等,其资金投向主要是畜禽良种繁育体系或高度集约化、标准化的规模畜禽养殖,其养殖企业多为示范性的龙头企业,以生猪养殖为例,其规模大概为年出栏10000头以上水平。

2社会资本投资畜禽养殖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2.1“龙头”企业生产规模不大,带动效应不强

除极少部分投资上亿元的“重量级”畜禽规模养殖企业外,绝大多数畜禽养殖“龙头”企业属中、小型投资规模。这部分中小型企业投入,大的多在500万~3000万元之间,小的仅有几十万元左右,其生产规模和效应均难以达到理想“龙头”水平。

2.2投资存在较大的盲动性

目前,由于投资畜禽规模养殖经营的很大部分人员来自于返乡农民和工商经营户,这些人员对畜禽规模养殖了解少,掌握的畜禽养殖技术欠缺,对国家惠农政策理解不透;另有少部分人员是为了得到政府或部门优惠政策扶持而转移资金投资畜禽养殖。因此,他们投资盲动性较强,所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存在着规划差、缺乏科技含量、低水平重复建设、无技术支撑等问题。

2.3投资结构不合理

目前,由于大多数规模养殖企业仅限于畜禽养殖这一环节,而不注重种养循环利用和畜产品加工、经营与开发的投入,因此,他们难以从真正意义上促进和推动其规模养殖向高层次方向发展。

2.4政府支持政策不够完善

与工业企业一样,畜牧“龙头”企业的发展也有一个由小到大、逐步壮大的过程。目前许多畜牧“龙头”企业在建立之初可以享受政府或部门的各种优惠扶持,而企业建成投产后除极少数重点“龙头”企业可以继续得到政府或部门的“特殊关照”外,大多数畜禽规模养殖企业难以继续享受优惠待遇,政府或部门对畜牧“龙头企业”扶持不够完整,缺乏“扶上马再送一程”的后续扶持政策。

2.5投资者考虑不周,准备不足

(1)畜禽规模养殖既要承担市场风险,又要受自然灾害的制约,一些畜禽规模养殖者对此缺乏了解。例如:2012年1月以来,因鸡蛋价格持续下滑,仅江津境内倒闭或关停中小型蛋鸡养殖场就达12个。又如:2012年7月23日,江津区因遭遇百年一遇洪灾,致使区内1个生猪规模养殖场和3个蛋鸡养殖场因选址不当而导致圈舍被毁、所养畜禽被洪水冲走或被泥石流掩埋的事件发生。(2)流动资金准备不足。除基本建设和必需的设施设备投资外,流动资金是影响畜禽规模养殖能否正常运转的重要方面。而畜禽产品生产的季节性和上市时间的集中性,以及购买饲料必须付现的实际,要求畜禽规模养殖业主必须要有充足的流动资金。目前,金融机构出于防范贷款风险和提高经营效益的考虑,对畜禽规模养殖特别是中、小型规模养殖户的贷款存有“戒心”。再加之目前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多是社会闲散资金进入,因投资少规模小,故其土地、圈舍和畜禽等均不能用作银行抵押贷款,致使许多畜禽规模养殖户在流动资金短缺而需贷款时面临诸多困难,导致养殖企业生存困难。

2.6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养殖业的政策不兑现

政策“白条”现象影响了社会资金拥有者投资畜禽规模养殖业的积极性。

3建议

3.1以区县为单位成立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中心

财政加大投入,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农业信息服务网络,并以此为基础,构建种植业、养殖业等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定期向社会公布种植业、养殖业投资建设项目、投资所享受的优惠政策等基本情况,以利工商资本、民间资本等资金拥有者筛选农业项目;组织种植业和养殖业方面农业的专家,参与农业企业信息、技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帮助、指导投资者搞好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农业项目建设;利用农业信息网络的优势,为畜禽规模养殖企业提供跟踪服务,重点解决规模养殖企业供求、科技、政策等方面动态信息不灵的问题,引导社会资金正确进入畜禽规模养殖产业化经营。

3.2推进畜禽产品加工企业发展,出台优惠政策

畜禽产品加工业一直是制约畜牧业发展的“瓶颈”,正确引导社会资金进入畜禽产品加工业,既加大了对畜牧业的投入,实现了畜禽产品加工企业对畜牧业发展的“助推”作用,又可以较好地解决社会资本投入农业的方向和结构。建议政府每年从财政支农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畜禽加工企业的发展。其别对市场潜力大、科技含量高、辐射面广、带动能力强和具有畜禽产品深精加工能力的“龙头”企业,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重点倾斜。

3.3以区县为单位,建立畜禽规模养殖金融风险基金

畜牧业是弱势产业,而农村金融又具有交易高、风险大的特点,因此,政策性的金融是财政扶持畜牧业的重要方面。建立畜禽规模养殖金融风险基金,用少量的财政补贴推动农村金融机构向畜禽规模养殖企业提高投放贷款的比例和规模。

3.4加强和完善养殖企业信用贷款担保机构建设

允许各类农业企业加入,以解决中小型畜禽规模养殖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3.5借鉴发达国家扶持畜牧业发展的成功经验

养殖业范文5

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渔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范围内从事渔业养殖与增殖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渔业养殖与增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水域环境和生态安全,促进渔业养殖与增殖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辖区内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渔业养殖与增殖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水利、畜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渔业养殖与增殖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康养殖和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制度。引导、推广水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绿色、有机水产品。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渔业养殖与增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先进技术和优良品种,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引导养殖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或者加入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加强自律管理,为成员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第二章养殖管理

第七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和渔业苗种生产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全省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编制本行政区水域滩涂养殖规划,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渔业苗种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经营性渔业苗种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未取得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经营性渔业苗种生产活动。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渔业苗种应当采用人工培育方式获得,不得使用天然苗种进行养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渔业养殖调查评估制度,科学划分渔业养殖区域,合理确定养殖容量,适时调整渔业养殖区域布局,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渔业养殖的,应当依法取得养殖证。

第十二条渔业养殖用水应当符合渔业水质标准,养殖场所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养殖废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从事渔业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养殖用水水质监测,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经净化处理达到渔业水质标准后方可使用;污染严重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节水、节能、环保的方式从事养殖活动。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完善水产品质量检测机制和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制度,定期组织对水产品药物残留进行检测,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四条从事渔用兽药和渔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在渔业养殖中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药品、生物制剂、防腐剂、保鲜剂,渔业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

禁止使用假、劣渔用兽药。禁止将原料药直接用于渔业养殖或者向养殖水域直接泼洒抗生素类药物。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药物残留量超过标准的水产品。

第十六条渔业养殖单位应当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对渔业养殖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使用和停用日期,疫病发生和防治情况以及收获、捕捞日期等进行如实记载。水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2年。

鼓励从事渔业养殖的个人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

第十七条因工程建设占用水域、滩涂,给养殖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增殖管理

第十八条渔业增殖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保护生态、分级实施的原则,通过放流、底播、移植、投放人工鱼礁以及划定渔业增殖保护区等方式,涵养渔业资源,实现可持续利用。

第十九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渔业资源状况和水域特点,编制全省渔业增殖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渔业增殖规划,编制本辖区的增殖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渔业增殖实行项目管理制度。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业增殖项目的实施和监督,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渔业增殖管理机构承担。

渔业增殖项目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渔业增殖专项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渔业增殖工作所需经费给予保障。

渔业增殖受益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应当专项用于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二条渔业增殖应当使用本地原种亲本及其子一代,不得使用外来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亲本或者苗种。

用于养殖的渔业亲本、苗种和成体,不得擅自投放到自然水域。

第二十三条建设人工鱼礁应当按照渔业增殖规划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本底调查和可行性论证,并向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禁止使用有毒、有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域环境的材料建设人工鱼礁。

第二十四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渔业增殖规划,在渔业增殖水域设立保护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未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渔业增殖保护区从事捕捞生产。

第二十五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渔业增殖生态安全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确保水域生态安全,防止对水域生态环境、生物资源种质等造成不良影响。

因开发利用水域、滩涂造成渔业生态损害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生态补偿。

第四章防疫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制,加强水生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监督管理工作。

水生动物防疫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七条从事水生动物的苗种培育、养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水生动物防疫条件。

水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依法进行检疫;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必须强制补检。

经检疫不合格的水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应当予以销毁。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必要的渔用兽药、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为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性重大水生动物疫病提供保障。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生动物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应当立即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应当根据疫情,按规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第三十条因预防、控制重大水生动物疫情,采取捕杀、消毒、隔离或者销毁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渔业环境监测体系,加强渔业水域环境监测,保障渔业养殖与增殖水域生态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入海和入湖河流水质的检测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和提高入海和入湖河口的水环境质量。

第三十二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能影响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渔业水域生态状况以及水产品病害、养殖容量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渔业生产发展需要,制定有关渔业养殖与增殖的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销售的水产品必须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运输、销售水产品过程中,不得使用违禁药物。

有毒赤潮发生区域内的水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捕和销售。

第三十四条水产品生产单位以及从事水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单体或者批次的水产品进行包装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无公害水产品、绿色食品、有机水产品标识;严禁销售不合格水产品。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水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水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有权查封、扣押,并可以责令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召回其水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用兽药使用和渔用兽药残留检测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处渔业养殖过程中的违法用药行为。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生产、销售渔用兽药或者违法生产、销售、使用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及时通知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渔业养殖与增殖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使用天然苗种进行养殖生产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渔业苗种和水产品,并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渔用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渔用兽药的,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渔用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生产、经营的渔用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渔用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渔用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

生产、经营假、劣渔用兽药,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渔用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渔业苗种和水产品,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使用外来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亲本或者苗种用于渔业增殖的,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将用于养殖的渔业亲本、苗种或者成体投放到自然水域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采捕或者销售有毒赤潮发生区域内水产品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养殖业范文6

1我国畜禽养殖业污染现状

规模化畜禽业的发展在解决了畜产品供给和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规模化畜禽场大多分布于大中城市和人口稠密地区。畜禽业的这种大规模集约化养殖及畜禽养殖区的城市化,畜禽粪便不能及时为农业利用,也难以进行有效处理;加之农业上由传统的使用有机肥转向大量使用化学肥料,畜禽粪便利用率低,成为严重的环境污染物,畜禽粪便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畜禽养殖业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有三个方面:粪便、污水和大气污染。

1.1粪便污染。我国畜禽粪便产生量很大,据统计每年产生量约为17.3×1010t,相当于工业固体废弃物的2.7倍,而且畜禽粪便中含有大量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物质。畜禽粪便中含有的氮、磷分别为1597×106t和363×106t。畜禽粪便中又含有很多的有机污染物,远远超过工业排放量。由于以往我国畜禽养殖场环境意识差,畜禽粪便随意堆放,清粪水随意排放,极易造成畜禽粪便流失,进入水系。因此,可以认为,畜禽粪便造成的环境污染,是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

1.2水质污染。畜禽粪尿、畜禽场排出的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污染物质。高浓度的污水排入江河湖泊中,造成水质不断恶化。据调查,重庆市两个家禽集中饲养区造成两条河流严重污染,需上亿资金治理,某开发区地处主城区,一些暂时尚未使用的空地被外来农民搭建简易猪舍,收集潲水大养其猪,粪尿、污物随意排放,污染极为严重。畜禽粪便污染物不仅污染了地表水,其有毒、有害成分还易进入到地下水中,严重污染地下水。

1.3大气污染。畜禽粪便发酵后会产生大量的NH3、H2S、粪臭素、CH4、CO2等有害气体,这些气体不但会导致动物应激,还影响人类健康。在规模化养殖过程中,由于对粪便没有进行有效处理,相当部分养殖场散发出非常难闻的气味,严重地污染了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

2造成环境污染的原因

2.1畜牧业由分散经营转为集约经营。我国畜牧业原来的规模小,仅作为一种家庭副业来经营,加之粪便得到充分利用,所以污染影响不大。近年来畜牧业逐渐转为集约化,规模较大,所产生的大量粪尿等排泄物如不及时处理,随时都能对人类和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2.2饲养场地选择不当。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蛋、奶、肉等畜产品的需求量逐渐增多。为了便于畜产品的产、供、销一条龙的配套,使集约化养殖业由农区、牧区逐渐向城镇郊区转移,造成农牧脱节,畜禽粪肥不能及时施用于农田而造成污染。

2.3畜禽粪便未能充分利用。农业上由使用有机肥逐渐转向大量使用化肥,结果使大量畜禽粪便等有机肥积压浪费,造成公害。

2.4兽药、饲料添加剂使用不当。由于规模化、集约化畜牧业的发展,在生产中使用抗生素、维生素、激素、金属微量元素,成为畜禽防病治病、保健促长的需要,经济利益驱动、监管不严和科学知识的不足,使滥用上述药物的现象普遍存在,造成畜产品的药物残留及环境污染。兽药的残留,通过人们摄食转移到人体内,影响人们的健康。另外有害物质通过畜禽的排泄,造成土壤和水源污染,对人类生存环境构成威胁。

3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对策

一是适当实行集中、规模化养殖。建议养殖农户,以自然屯为单位建立牛羊托管所,养殖户将自家的牛羊集中在一个场所存放,轮流出工养殖管理,既节省了空间、劳力,更重要的是规模化养殖有利于对畜禽粪便、养殖污水的统一处理和利用。但是,如果规模过大,可能会造成大量畜禽排泄物及养殖污水不能及时处理和综合利用。所以要适当实行集中、规模化养殖。二是积极推广畜禽粪便零排放模式。该模式主要是针对大型规模牧场。具体分为三步实施:第一步,实施粪污“减量化工程”,通过建筑设计、饲喂设备和饲养管理模式等的改变,减少污水排放量的70~80%。第二步,引进零排放设备,建造发酵棚舍、集污池等设施,通过污水喷淋和物料发酵,实现污水零排放。第三步,通过有机肥深加工和商品化生产,实现养殖业和种植业有机结合和可持续发展。三是“畜禽-沼气-种植(养殖)”模式。该模式是针对中小牧场,以建立沼气池为中心,对于养殖场周围有较大规模鱼塘、农田、果园和蔬菜地的中小牧场,建立“畜禽-沼-果(蔬、草等)”生态模式;对于周边没有上述有利条件的牧场,在建造集肥池、沼气池、净化池的基础上,增建生物塘,达到中小牧场粪污的减量化、无害化处理。

4畜禽养殖业污染污染治理的建议

4.1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各乡镇、开发区要站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确保全国生态区创建成功的高度,加强对村组干部、养殖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认真宣传贯彻《农业法》、《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强化生态农业建设,提高畜禽养殖场(户)环保意识,积极宣传、推广使用有机肥料,改变农户用肥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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