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转正程序范例6篇

党员转正程序

党员转正程序范文1

关键词: 政策转换为法律/正当程序制度/听取意见制度/公开与说明理由制度/避免偏私制度

一、正当程序及其目的价值

(一)正当程序是民主与法治社会的普遍法则

正当程序是民主与法治社会应当遵循的一项普遍法则,因为它要求通过一个具有正当性的过程,实现程序的正义和理性并获得实体结果的公正。正当程序作为一个基本原则也普遍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适用,指导着立法、司法、行政等各个领域的活动。

正当程序最早可追溯到英国,称之为“自然公正”原则。英国1215年制定的《自由大宪章》第39条规定:“凡自由民,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和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放逐或被加以任何其他方式侵害。”1354年英国国会首次以法令形式明确提到并解释了“正当程序”: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答辩,对任何财产和身份拥有者一律不得剥夺其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监禁,不得剥夺其继承权和生命。正当程序条款最初适用于司法程序,具体包括两项内容,即“任何人都不应当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和“当事人有陈述和被倾听的权利”。之后正当程序又逐步运用于行政活动领域,成为衡量行政行为正当性的标准。在英国“程序公平是一个覆盖整个行政过程的一般原则,也是法院对行政行为予以审查的基本原则” [1].自然公正原则在美国表现为正当程序原则,并得到了宪法的明确规定。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不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这条规定适用于联邦政府机关,它要求在剥夺私人生命、自由或财产时,必须符合自然正义的要求,即一个人不能在自己的案件中做法官;人们的抗辩必须公正听取。正当程序由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4条的规定而被扩展适用于立法程序。宪法修正案第14条规定:“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对于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亦不得拒绝给予平等法律保护。”这条规定适用于各州政府机关。该条要求联邦和州议会所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公平和正义,政府的行为受到必要的限制。“对立法机关加以防范,因为它最有权力,最有可能被滥用,还要防止行政官员滥用职权,防止由少数人操纵的集团压迫多数人……” [2]美国宪法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起源于麦迪逊起草的联邦《权利法案》。“当时的正当程序有着精确的司法技术含义,并不涉及联邦立法机构法案本身的正当性问题”,“1868年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生效后,正当法律程序逐渐具有了实质性含义”,从而使“正当法律程序适用于立法程序、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 [3].

当今世界,正当程序的两个要求为文明社会广泛认同,被视为文明社会的普遍法则。《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欧洲人权宪章》第6条规定:“在有关自己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决定或针对自己的刑事指控中,任何人均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从一个依法建立的、独立的、不偏不倚的法庭中得到公正和公开的审理。”

我国宪法和法律虽然没有对正当程序原则专门规定,但正当程序的要求已在立法、司法和行政活动中得以贯彻,在许多法律中已经有了相应的规定。例如《立法法》第五条规定:立法应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加立法活动。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分别要求提案人在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其进行审议时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第三十四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这些都体现了立法中的正当程序要求。其他类似的法律规定还有: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有关回避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关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规定,第六条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规定,以及《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的规定等等。

(二)正当程序的价值

正当程序能够成为一个普遍规则,在于正当程序的价值。关于正当程序的目的价值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两种观点。两个方面的内容指的是实体意义上的价值和程序本位价值两个方面的内容;两个观点指的是“程序工具主义”和“程序本位主义”。程序工具主义认为,程序不是作为自主和独立的实体而存在,它没有自己内在的正当性的因素,它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实现实体法的“功利”的工具和手段,是“附属”的法。法律程序的好坏,在于程序对实体法的意义。如果这种程序能够使实体法上的规定得以理性、公正地实现,也就是说能够实现实体法上的有效性,那它就是好的程序,“正当”的程序,否则就是不好的程序,非正当程序。程序工具主义是“将法律程序视为一种实现单一价值或目的的最大化的工具” [4];程序本位主义是指程序并不只是实现某种实体目的的手段或者工具,结果有效性亦并非法律程序的唯一价值,评价法律程序的价值标准应当立足于程序本身是否具有某些独立于结果的“内在品质”,即过程价值有效性。换言之,法律程序的根本价值在于程序本身的正义,而不是结果的有效性。一种法律适用程序即使能够使实体法上有良好的结果,但是如果它本身在运用中出现违背道德标准的要求,那它就缺乏了“正当性”的要求,偏离了实体法的价值方向。诸如裁判员在裁判中不能保持中立,通过刑讯逼供的方式获得真实的证据,贬低人格或侵犯个人隐私等就是典型的不正当程序。在对一种至少会使一部分人的权益受到有利或者不利影响的活动或决定作出评价时,不能仅仅关注其结果的正当性,而要看这种结果的形成过程或者结果据以形成的程序本身是否符合一些客观的正当性“合理性标准”。

我们赞同后一种观点,即程序本位主义。程序法与实体法共同构成法治过程中的“法律”,相对于实体法而言,程序既是手段又是目的。作为手段的程序是法律目的实现所必须依赖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讲,程序具有为实体服务的功能,但不能因此认为这是其唯一的功能,因为程序也具有其自身独立的价值,同时具有目的属性,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实体决定的正确性。程序正义是程序工具主义和程序本位主义的统一,二者统一于程序的目的价值。正当程序的目的有很多价值,在法治国家中,正当程序承载正义、民主、自由、人权等价值。

1.实现公正、公平,体现正义。正当程序首要的价值在于实现公平、公正,体现正义。人类社会是利益博弈的社会,这是因为有限的自然资源面对的是人类无限的占有欲望。为了化解这一矛盾,协调冲突,反应社会成员之间关系的公正价值就被人类社会认为是最优先考虑的价值。公正是平衡和协调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价值,“是社会组织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23的首要价值一样” [5].公正涉及社会成员地位、权利、义务、财富、机会等最基础、最重要的社会资源,反映的是人类共同生活形式所固有的特征,是任何一个社会成立的道德基础。正当程序通过回避制度、参与制度和公开制度,使有限的资源在无限的欲望中间得到可行性的分配,实现公平、公正,实现社会正义。这是程序工具主义的表现。程序还有程序本位主义方面的意义。正当程序的关键点不仅仅在于结果公平,更重要的是这种公平的过程是大家都能看见的,它比实体正义更能让大家直观感受,使从心理上接受和行为上认同,过程的神圣性和公正性远比一个还在期待中的结果更让人感受到“自然公正”,正当程序的反复适用远比追求一次结果正义更让“自然公正”理念深入人心,让人心服口服。获得信服的规则会使信服者主动遵循,实现相应的秩序。因此,正当程序的价值在于体现正义。

2.限制恣意、防止权力滥用并实现民主参与。正当程序通过活动过程的理性安排,能有效防范权力行为的恣意和滥用,并由此实现民主参与,保障民主权利。正当程序中的回避制度、说明理由和听取意见制度和公开制度等,都可以有效地限制权力行为的专横、滥用,而说明理由、听取意见和公开同时又保障了广大公众的了解权、参与权等民主权利,实现了民主的过程。

3.保障人权和自由。有学者在论及行政正当程序的价值时曾指出:“人的主体性以及对人的尊重和平等保护是我们把握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关键和切入点,也是正当行政程序的价值所在。” [6]当然,这种人权保障理念不仅仅是正当行政程序的价值,而且是正当司法程序、正当立法程序的价值所在。正当程序不仅能使实体上的结果对当事人是公正的,而且要求实现得到实体上的公正结果的过程同样具有尊重人权和平等保护的正当性。因此,正当程序的目的还在于人权保障。

二、政策转化为法律应当遵循正当程序

(一)正当程序与政策转化为法律的良法追求

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式,承载了人类美好的愿望与理想,因而其本身蕴含着一些崇高的价值。对于法治,历来都有两种理解方式,即形式法治主义和实质法治主义。以规范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为代表的法学学者主张形式法治主义,以自然法学派或新自然法学派等为代表的学者则主张实质法治主义。形式法治主义与实质法治主义的根本区别在于对不具有实质正当性的法律是否承认其法律效力。前者主张恶法亦法,后者则主张恶法非法。

早在古希腊时,亚里士多德就提出了实质法治主义,他认为,“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7].特别是在二战以后,鉴于纳粹以法治为名肆意践踏人权的历史,世界上许多法学家又重新强调了实质法治主义。例如,德国著名哲学家拉德布鲁赫认为,“法律分法上之法和法下之法,以人类的共同理性,以人的尊严和权利作为展示内容的法是法上之法;凡是以背弃人类理性,漠视人的尊严、践踏人的权利为特征的法都是法下之法,法下之法是恶法,恶法非法也” [8].在这里,被拉德布鲁赫称为“法上之法”的即“良法”,“法下之法”的即“恶法”。在拉德布鲁赫眼里,“恶法”非法,即法治是良法之治。如果依“恶法”办事,法治将会成为持久的灾难。为此,拉德布鲁赫呼吁“我们必须重新思考人权,这是超越所有法律,以自然法为基础的权利;自然法不赋予敌视正义的法律以任何效力” [9].在此,我们也主张实质法治主义,即认为法治是良法之治。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和目标,这一治国方略和目标还被载入了我国宪法。法治从此成为我国现阶段的美好理想与期待,党和政府必须以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来约束其行为。我国立法法规定了“立法应体现人民的意志”;党的十六大报告进而提出了“坚持依法执政,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的目标,同时还提出了“保证立法和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的保护主义”等目标和要求。立法体现人民意志,高质量的立法体系是现阶段我国关于“良法”的具体表达方式。就此而论,我国实行法治,就是实行良法之治,党依法执政就是依良法执政。将政策转化为法律,是党实行依法执政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党依良法执政决定了政策转化的目标必须是良法。

为了保障政策能够转化为良法而不是转化为恶法,要求政策本身及转化过程具备一系列条件。例如,政策本身应该具有良好的品质、转化时机已经成熟、转化过程遵守一定程序,等等。其中,遵守正当程序是实现政策转化为良法这一目标的重要保障。

首先,正当程序的目的价值与良法的目的价值一致,可以保障政策转化的目标不发生价值偏离。即正当程序承载的公正、公平、正义、民主、自由与人权等目的价值也就是政策转化的目标即良法的目的价值。正当程序与良法的目的价值一致,可以从价值目标追求上保障政策转化为良法。

其次,正当程序可以通过制度化的手段保障政策转化为良法目标的实现。正当程序就是程序的正当性要求,也是一种制度化的手段。正当程序的目的价值需要相应的制度来实现,如听证制度、公开制度和回避制度等实现正当程序目的价值的系列制度。在政策转化为法律的过程中就表现为制定立法方针听取意见制度、立法建议的公开与说明理由等一系列相关制度,这些制度为政策转化为良法提供了制度化保障。

再次,正当程序的理性品质和科学精神可以从技术上保证政策转化为良法目标的实现。正当程序是民主与法治社会应当遵循的一项普遍法则,并经过了道德考证,具有理性的品质和科学的精神。它要求通过一个具有正当性的过程,实现程序的正义和理性并获得实体结果的公正。正当程序“与其说是共识,不如说是科学” [10].理性与科学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正当程序所具有的这种理性品质和科学精神,当然可以为政策转化为良法目标提供技术支持。

“正义的程序虽然并不必然导致公正的结果,但要获得公正的结果却必须存在程序的正义。”这一句英国法谚正好表达了正当程序对于追求结果公正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在这种意义上,正当程序是政策转化为良法的程序保障。

(二)保证转化过程的正当性

政策转化为法律,是一个从政策到法律的过程。执政党提出立法建议是启动政策转化为法律的环节,在立法建议被采纳后会被纳入立法规划或计划,然后被提交立法机关审议和表决,最后形成法律并公布,这是政策转化为法律的大致过程。这一过程应该遵循一定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等,即政策转化为法律要符合一定的程序要求。遵守法定程序只是政策转化为法律的过程法治化的最低要求,法律具有良恶之分,法定程序也会有正当与不正当之别。法定程序不等于正当程序,正当程序是比法定程序更深层次的要求。政策转化为法律既涉及法定程序,又涉及正当程序。

程序具有独立的价值和品质要求,即程序要体现一定价值,公正、公开、公平与效率等是程序的一般要求和基本价值。政策转化为法律的过程作为一种程序,也应该符合程序的品质要求。其基本的品质要求是:程序能够保障相关主体的程序性权利,符合一般程序价值。而正当程序所承载的公开、平等权等一系列价值,正好符合转化过程的品质要求。

正当程序可以通过制度化的手段,在政策转化为法律过程中保障相关主体的程序性权利,体现一系列程序价值,从而保证转化过程的正当性。例如,在政策转化为法律过程中,贯彻正当程序的听取意见制度,可以保障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公民等主体的参政议政权和平等权;政策转化为法律的公开与说明理由制度可以保障国家机关、政党和公民等主体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等等。通过贯彻正当程序的上述相关制度,可以保障民主党派和公民等各种主体的程序性权利,使政策转化为法律的过程实现公正、公开、公平、民主和自由等系列程序价值,从而使政策转化为法律的过程本身具有正当性。由此,正当程序就成为保证政策转化为法律过程正当性的手段。

三、政策转化为法律的正当程序制度

如上所述,正当程序原本是司法技术上的程序,而今正当程序已经超越其原有的内涵,而成为一种法律精神,这种精神的实质在于无偏私、公正、公开。作为民主与法治社会应当遵循的一项普遍法则,正当程序可以为政策转化为良法提供程序保障,并保证政策转化为法律过程具有正当性,因而,政策转化为法律的过程应该遵循正当程序。为了实现正当程序的目的价值,结合正当程序的要求,我们认为在政策转化为法律的过程中应当作以下制度安排:

(一)政策转化为法律中的听取意见制度制定立法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是执政党将政策

转化为法律的两种主要方式。由于立法方针的制定与立法建议的提出一般涉及国家大政方针,对国家和社会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影响重大,为了保证立法方针与立法建议内容的合法、正当,立法方针与立法建议程序的民主、科学,保障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及公民等各方面的参政议政权、参与权、知情权、平等权,使立法方针与立法建议体现人民意志,执政党应该通过各种民主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建立相应制度。立法方针与立法建议论证制度、立法方针与立法建议民主协商制度等是执政党将政策转化为法律的听取意见制度的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1·对立法方针、立法建议的专家论证制度

立法方针与立法建议专家论证制度是指执政党邀请有关专业人员运用专业知识对立法方针与立法建议中的专业技术性问题进行论证的制度。这是为保证立法方针与立法建议具备科学性、合法性而设计的制度。实践中,党的大政方针,包括立法方针的确定和立法建议的形成大都坚持了专家论证的习惯做法,在推动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这种做法还没有制度化,有必要把这种实践中反映良好且符合民主政治要求的做法制度化。

我们认为,立法方针与立法建议专家论证制度主要包括论证形式、论证人员的范围和论证结果的处理等方面的内容。在论证形式上,可以采取专家论证会、专家座谈会等形式;在论证人员的范围上,参与立法建议论证人员的范围不能太宽泛,否则就是公众的一般参与;同时立法方针与立法建议论证也不能太狭窄,否则就有可能使形成的立法方针与立法建议论证缺乏全面性。在对论证结果的处理上,应当遵循正当程序的理性要求,执政党对专家论证结果应充分重视,根据科学性的要求客观做出判断与取舍,否则就会使专家论证的结果流于形式。

2·对立法方针、立法建议的民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和民主政治制度。就大政方针与民主党派进行协商既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又是中国民主宪政制度的重要内容。但是,我国宪法就政党制度与民主协商制度只是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并没有具体到执政党制定立法方针和提出立法建议上来,在制定立法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时,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进行民主协商只是实践中采取的做法。这种习惯能够体现民主,有利于执政党在做出重大决策时充分听取民主党派的意见,因此有必要将这种做法制度化。有关立法方针与立法建议的民主协商制度,能够体现正当程序听取意见的要求。执政党通过这种方式充分尊重民主党派意见,保障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权和平等对待权,从而体现了正当程序的公正、平等与自由等价值。民主协商制度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如可以采取座谈会、讨论会、政治协商会议等形式与民主党派就立法方针与立法建议进行民主协商。通过这些方式,各民主党派代表可以就立法方针与立法建议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供执政党参考。

(二)政策转化为法律中的公开与说明理由制度

1·政策转化为法律过程的公开制度。

公开原则在于让民众亲眼见到正义的实现过程,长期以来就一直被视为是正当程序的基本标准和要求。正当程序制度要求:在政策转化为法律过程中,执政党应当将立法方针、立法建议以及其他涉及有可能转化为法律的政策内容及其依据、过程和结果向公众公开,听取公众的意见、使其知悉并有效参与。这是保障公众参与权的重要途径。媒体沟通的方法、座谈会的方法、公告评价的方法等 [11],可以作为重要的公开手段和方式。公开的方式很多,其中新闻是公开的重要方式之一。“新闻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基本自由,报纸有———也应该有———对公众感兴趣的问题发表公正意见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必须受诽谤法和蔑视法的限制”,“只要报道正确态度端正,就不能非难它们” [12].就立法建议进行公开,在我国宪法制定与修改过程中有着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共中央的立宪建议和历次修宪建议的形成和提交基本都坚持了将建议内容公开并征求意见的做法。这种制度不仅应该在宪法修改过程中继续贯彻下去,还应该广泛应用于一般的立法过程中,不应仅停留于惯例,还应该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因此,在政策转化为法律的过程中,执政党应当将制定立法方针、提出立法建议形成公开的制度,使广大公众都能了解并提出建议、意见,参与到政策转化为法律的过程中来,同时保证政策转化为法律的过程、结果、内容等的公开性。

2·政策转化为法律的说明理由制度。

说明理由是正当程序的要求之一,要求影响他人利益的决定在做出前要说明做出决定的依据和理由。体现在政策转化为法律的过程中,由于立法方针与立法建议等涉及国家、社会和广大公民的各种利益,正当程序要求执政党在制定立法方针与提出立法建议的过程中说明依据与理由。但是,在政策转化为法律的过程中,执政党就制定立法方针与提出立法建议等说明理由还未制度化。以中共中央提出的立宪或历次修宪建议为例,在提出建议时,中共中央一般都以不同的方式说明理由。有的是由中共中央直接受托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上以报告的形式说明理由,有的由中共中央建议的修改宪法委员会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上以报告的形式说明理由,有的是在提交修改宪法建议的同时以附件的形式说明理由。最常见的是在修改宪法建议中简要、原则地说明理由。这些做法只是出于某种政治习惯,并且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做法不太稳定,这表现在说明理由的方式多变上。政策转化为法律是否需要说明理由?怎样说明理由?有关这方面的规范目前尚缺乏。因此应该规定政策转化为法律的过程中的说明理由制度。

党的立法方针与立法建议是执政党提出来的,立法机关以及社会公众将极为重视和关注。但是党确定的立法方针是否正确、恰当,政策内容是否需要转化为法律,是否合宪合法,是否具备转化的时机,是否比其他组织的立法建议更妥当等问题,在公开的过程中是应当说明理由的,要阐明目的、根据、原因、必要性和可能性条件等等。说明理由的目的在于让人民群众了解、理解、信服和拥护。如果理由不充分,表明还需要调整、改进、完善甚至撤回后另行确定,以保证对人民负责。政策转化为法律过程中的说明理由制度可以实现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建议权、参政权,并防止随意性。

(三)政策转化为法律中的避免偏私制度

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这充分表明党以执政为民作为自己的宗旨,党除了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的私利。这种无偏私的立场,能够通过正当程序来得以体现和落实。

政策转化为法律中的避免偏私制度包括以下要求:

1.尊重人民代表的独立表决权和立法机关的表决结果。

在法律案提出之后,立法程序将进入到立法机关内部的审议和表决阶段,它应该由人大代表们来最终完成。立法机关中的人民代表包括执政党成员的代表和其他代表。立法机关中的党员代表是具有双重身份的:既是党的成员又是人民代表。执政党可以要求自己的成员贯彻落实党的意图,努力争取使党的主张转化为法律,这是政党影响国家立法的基本方式。如在英国,议会党团中的督导员的“主要任务是保证本党议员按照党团的意愿参加活动和投票,既把本党的意向传达给本党议员,又要对可能持不同意见的议员进行开导和说服” [13].在日本,如果党员不按照要求去投票,有被开除出党的危险 [14].但对其他代表,执政党组织不能提出这种要求,不能以各种方式干预代表的投票自主权,要尊重他们的意愿和独立选择,并通过他们的选择来检验自己的主张是否真正符合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意愿,不能以党内的民主集中制取代党外民主和立法民主。同时,执政党必须尊重立法机关代表们最终的表决结果。如果拟转化为法律的政策内容经立法机关表决未能以法定多数票通过,则表明政策有一定不足,尚未得到多数代表的充分理解和赞同,对此执政党应当总结经验,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政策规定。

2.政策应适时公布。

与法律相比,政策无疑更具有前瞻性,更活跃,有着鲜明的时代感,更能及时反映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也因为如此,它往往成为先导。法律由于其稳定性而随后跟进,在此过程中政策的精神、原则和具体内容转化为了法律,执政党的政策成为了指导法的制定、修改的灵魂。但是,执政党在制定出台政策、提出立法建议以及制定法律的顺序上有两种不同做法:

第一,先制定出台并公布推行与现行宪法、法律内容不一致的有关政策,再就政策内容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随后立法机关再制定或修改宪法、法律。如执政党在改革中关于私营经济的政策,早在1987年10月25日党的十三大报告中就提出来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应以公有制为主体。目前全民所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成份,不是发展得太多了,而是还很不够。对于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继续鼓励它们发展”,“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份”,“实践证明,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1993年2月28日,中共中央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修宪建议,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随后通过了相关的宪法修正案。

第二,先就政策基本精神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立法机关根据建议制定或修改现行宪法、法律,然后执政党再制定出台并公布推行与修改后的宪法、法律内容一致的政策。如1993年2月14日中共中央先向全国人大提出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修宪建议,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相应的宪法修正案,1993年11月14日,中共中央再作出《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在这两种模式中,显然第二种是符合法治国家执政党依法执政要求,符合正当程序中的避免偏私原则的。在第一种模式中,党先制定出台与现行宪法规定不一致的政策,然后才向立法机关提出修改宪法和法律的建议,最后宪法法律得以修改。这个顺序的结果就是执政党政策超越宪法和法律,即形式上的“良性违宪”。尽管它可能具有实质上的正当性,但对法治理念的冲击也是不可否认的,因为这种做法往往导致了社会民众对政策的合宪、合法性产生怀疑,也会丧失对宪法、法律权威性的信仰和信任。而且会认为政策已出台并实施,宪法法律规定如何已经不重要了。党要实行依法执政,就要改变这种政策形式“违宪”、“违法”的模式。执政党应该将第二种模式制度化,变“党的政策出台———提出立法建议———修改宪法法律”的模式为“党的立法建议———宪法法律修改———出台党的政策”的模式,使党的政策与宪法法律的规定保持一致。这样,从实质上,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达到了统一而形成国家法律;从形式上,党的政策也是对宪法法律的贯彻,体现了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注释:[1CouncilforCivilServiceUnionvMinisterfortheService[1983]AC374.转引自徐亚文·程序正义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35·

[2][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M]·王军,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35·

[3] [10]徐亚文·程序正义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40,10·

[4][美]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M]·张文显,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32·

[5][美]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3·

[6]陈驰·正当行政程序之价值基础[J]·现代法学,2005,(3)·

[7][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99·

[8]徐显明·大学理念与依法治校[J]·中国大学教育,2005,(8)·

[9][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M]·米健,朱林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205·

[11]方世荣,等·公众参与地方立法若干问题研究[A]·刘茂林·公法评论[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党员转正程序范文2

一、动因

1999年下半年,我部接到举报,反映某乡镇发展党员存在程序问题。经查,问题属实,查处此事的同志,从调阅的党员档案中看出,少数新发展的党员文化不高,素质偏低,缺泛先进性和代表性,这一现象引起了部领导的高度重视,及时对全市发展党员工作情况组织了调查,发现有的基层党组织对新时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未真正把发展党员工作摆上位置,工作比较被动,缺乏主动性;有的基层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看现象多,看本质少,有的甚至感情用事,凭个人关系的亲疏论好与差,有的用经济实绩代替党员标准,把入党作为一种“奖励”,缺乏严肃性和原则性;有的新党员素质不高,对自身要求不严,成为预备党员后,又放松学习,把自己等同于一般老百姓,不能发挥党员的作用。上述问题虽不突出,但长期以往必将严重损害党的威性和党员的纯洁性。对此,我们借鉴干部任用公示制度的经验,从年起在全市普遍推行了发展党员公示制。

二、做法和效果

我们在推行发展党员公示过程中,以《中国共产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为依据,坚持原则性和可行性相结合,注重调动党内外群众的民主意识和监督意识,主要步骤是做到“四个明确”:

1、明确公示的内容。公示对象为经过支部委员会讨论,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和转正前预备党员。公示内容不仅包括了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勤政廉政情况,平时工作表现,而且包括了公示对象参加工作时间,第一次申请入党时间,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间,以及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情况;预备党员预备期起止时间,预备期主要表现等。

2、明确公示的形式。对发展和转正对象,既可在监督对象的工作单位或地区进行,又可以扩大到其原单位或地区进行。公示形式可采取张榜公布或召集会议等。公示时间为10天。

3、明确公示的程序。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方可列为发展对象,党支部要在其发展前,履行公示程序,公示无异议之后,发给入党自愿书,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是否接收为预备党员;经过一年预备期教育和考察的预备党员,党支部在其转正之前,履行公示程序,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是否转为正式党员。党委对公示过程中,没有不同意见或没有原则性问题的发展、转正对象,在党支部书面报告公示结果后进行审批。

4、明确公示的反馈。公示内容张榜公布后,个人、集体和组织均可向公示对象所属支部或上级党组织反映有关情况。党组织在情况调查核实后,填写反馈意见单,发送到反映情况者手中或对外公布。市委组织部和基层党委同时设立监督电话,对有关政策咨询,当日予以答复,反映的问题1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予以答复。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经核实,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展或转正:

①政治思想品德有问题的;

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③违纪违法正在查处或处理不足三年的;

④其它不具备党员发展条件的。预备党员遇到以上问题,按程序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实践证明,推行发展党员公示制,是新形势下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提高新党员质量,保证党员队伍先进性和纯洁性的有效手段,是把扩大民主从积极分子考察环节延伸到吸收决策阶段,把民主参与的范围由部分党员、群众扩展到广大党员群众,体现了坚持党要管党原则与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的有机结合。有利于党组织更全面、准确了解发展对象,减少发展工作的失察,有利于党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也有利于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在平时工作、生活、学习中自我约束。主要成效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促进了发展党员工作的健康开展。实行公示后,各基层党组织进一步增强了对做好新时期发展党员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发展党员工作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目标、有计划,要求进一步明确,重点进一步突出,程序进一步规范。同时,党务干部进一步受到制度的制约,促使他们增强政治责任心,加强业务学习,更好地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事,克服工作马虎,把关不严,程序简化倾向。一些群众深有感触地说:“过去发展党员工作秘密进行,现在实行公示,打开天窗说亮话,咱们群众心里有杆秤,得给党组织负责任,把好关”。

二是提高了新党员的质量。通过公示,进一步把住了发展党员的入口关和预备党员转正的质量关,不仅发现了问题,而且扼制了问题的发生,年全市共公示发展对象691名,通过公示暂缓发展的11名,公示转正对象1036名,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有2名,延长预备期的有1名。通过公示,促使发展转正对象,更加自觉地严格按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加强党性锻炼,实践党的宗旨,以过硬的政治素质、出色的工作成绩和良好的自身形象,赢得组织肯定和群众信任,在争取组织上入党的同时,做到思想上和行动上真正入党。

三是杜绝了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实行公示后,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增强,让群众对发展、转正对象当“评委”,使群众有了真正的发言权和评判权,克服了过去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使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进入到党组织中来的现象。今年,我们就查处了一起某乡镇欺骗组织,制造假党员的案件,当事人受到了党纪政纪的严肃处理。许多群众反映:发展党员事先能知道,反映情况有渠道,处理结果有反馈,真正体现了民主监督的威力。

三、问题和对策

我市推行发展党员公示制,是完善发展程序的一种新偿试,因此,实行公示的过程,是不断遇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过程,是不断完善和创新的过程。在实施过程中,我们通过检查了解,一方面,发现少数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在认识上还不到位:一是认为发展党员是党内事务,不应该向普通群众公开、亮相,影响了发展党员的严肃性;二是认为发展对象从积极分子开始培养、考察多年,已基本成熟,多方面条件已具备,不需再由群众监督,实施公示是多此一举;三是少数党支部怕公开,担心在公开过程中出现问题,而否定了自身工作,造成被动;四是认为公示无所不能,可以代替规定的发展党员政审、考察等程序;五是认为公示偏重了群众公认,影响了党要管党的原则。六是认为群众与监督对象接触不多,知之不全,反映的情况不准不实,以讹传讹的多等等。这些认识的存在,直接影响着公示制度的健康开展。另一方面,不少基层支部在执行发展党员公开监督制度上还不够规范,主要表现为:一是实施过程中,公开时间过短。制度规定公示的时问一般为10天左右,但我们发现少数党支部公开时间只有3-5天,没有足够的时间让更多的人来知晓有关公示情况,导致党组织不能掌握公示对象全面情况;二是公开形式不够规范。实施公示应采取张榜公布或召集会议的形式,但召集会议的形式应适用于人数较少的单位,对人数较多、环境复杂的单位,必须采取张贴公告的形式。但我们发现少数党支部仅在全体党员会议或部份人员会议上作个通报,这就失去了公示的意义。少数党支部虽然也采取张榜公布的形式,但张贴的位置不够醒目,这也不便于让更大范围的人员看到公告,参与监督,反映情况;三是举报联系的方式不够明确、方便等。由于操作实施不够规范,致使公示制流于程式化,影响了公示制度的实际效果,长期下去,公示将失去其应有的生命力。

要切实解决上述认识和做法上的问题,推进公示制向纵深发展,收到实实在在的效果,我们认为,除思想认识再提高、再深化外,还应注意与《》和《细则》规定及其他制度的综合配套、协调运作。主要做到四个结合:

第一、发展党员公示制要与《》规定的程序相结合。

实施发展党员公示制是新形势下按规定做好党员发展工作的需要,是对发展对象实施全面考察、了解的有效手段,公示中,群众反映的意见,可作为党支部和上级党讨论的重要依据之一。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不能因为有了监督制度,就取消或放松对发展对象的平时考察、政治审查等其他环节和程序,更不能因公示过关而代替支部大会或党委集体讨论。公示制仅是对发展党员考察环节的有益补充,但不能取而代之,或全依赖于其结果。

第二、发展党员公示制要与发展对象培养教育相结合。

公示结果不仅作为党讨论的重要依据,也可作为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培养教育的内容。根据群众在公示中反映出的问题,帮助其剖析原因,认识危害,明确努力方向,促其限期克服缺点,改正错误。同时,要教育公示对象正确对待群众反映的问题,在考察时,要求公示对象必须如实向考察人提供有关真实情况,在公示期间,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及时了解公示对象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提醒,防止其情绪波动,懈怠工作,对公示过关的同志,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找其谈话,提出明确要求,未能过关的,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进行个别谈话,指出其缺点和毛病,限期改正,继续接受组织的培养与考验。

第三、要将对群众负责与对监督对象负责相结合。

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举报的每一个问题,要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做到有报必查,查必见底,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反馈,并对反映举报人严格保密,对泄密者从严处理,同时,对查无实据的问题,特别是对那些思想政治素质好、有发展潜力,但由于在平时工作中敢抓敢管而导致群众意见较大,却没有原则性问题的同志,要不为舆论所左右,及时吸收他们到党组织中来。对那些不负责任,反映问题严重失实,给监督对象造成严重后果的举报人,也要依法依纪坚决查处,切实关心和保护积极向组织靠扰的同志。

党员转正程序范文3

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着眼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坚持不懈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不断增强党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增强党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为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为实现党的历史任务提供组织保证,永葆共产党员先进性。

坚持标准,就是要着眼于保持党的先进性,严格按照规定的党员标准发展党员,着重看发展对象是否自觉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是否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是否在工作和社会中取得突出成绩。不能随意降低标准,更不能另立标准。

保证质量,就是要在工作中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需要与可能、培养与发展的关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住“入口关”,保证吸收的每一名党员都是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改善结构,就是通过制定和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对新发展党员的年龄、文化知识、职业等的构成和分布进行宏观指导,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慎重发展,就是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程序,认真履行入党手续,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不搞突击发展,也不搞“关门主义”。

二、严格程序,进一步建立完善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1、坚持发展党员培训制。各级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系统的学习,重点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进行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荣辱观等教育。建立健全入党积极分子定期汇报制度和动态管理机制,及时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既要及时吸收新的入党积极分子,也要及时把不合格者调整出去。建立健全发展对象短期集中培训制度,对已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列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组织要进行五至七天(或不少于40个学时)的集中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学习和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党的纪律教育。培训结束时,要进行个人总结和考试,党组织要把学习情况作为考察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入党条件的内容之一。要注意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在流动过程中的培养衔接工作。对外出入党积极分子造册登记,建立专门的档案,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进行跟踪管理,并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信函等方式,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利用返乡之际对他们进行集中培训和补课。凡未参加基层统一培训、培训时间未达到要求或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一律不能列为发展对象吸收入党。

2、实行发展党员票决制。发展党员票决制,有利于扩大民主,接受群众监督,有利于防止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是保证发展党员质量的重要措施。

票决制适用范围:①支部大会讨论吸收预备党员;②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③支部大会讨论延长预备党员预备期;④支部大会讨论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票决方式:票决采用无记名的方式,对被表决对象进行投票表决。支部大会举行票决,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党组织方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或转正的决议。参加票决正式党员缺席较多,一般应改期召开。票决工作由支委会负责,票决前应确定监票人、计票人。

票决程序:

⑴票决准备。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在召开会议前,党支部应按规定准备好每个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培养考察和培训情况、政审情况、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情况、公示情况和《入党志愿书》;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会前应准备好该预备党员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教育考察情况等有关材料。

⑵票决环节。支部大会在接收预备党员票决过程中要把握好几个环节:①主持人(一般由支部书记担任)宣布会议议程,报告党员到会情况。②发展对象宣读入党申请书。③入党介绍人介绍培养考察情况和意见。④支部组织委员代表支委会(不设支委的支部则由支部书记)介绍培养、政审、公示等情况。⑤与会党员发言、讨论。⑥监、计票人员(监票人由主持人提名,到会正式党员举手通过;计票人由主持人指定)领取、清点、分发统一印制的表决票,主持人作填写说明。⑦有表决权的党员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时可选择“赞成”、“不赞成”或“弃权”三种表决意见。⑧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当场进行清点、计票,并将计票结果报告支委会。监、计票人分别在票决情况汇总表上签字。⑨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和支部大会决议,并将表决结果记入《入党志愿书》。⑩发展对象表态发言、主持人进行总结。支部大会对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党员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表决参照上述要求进行。

党支部大会有两名及以上讨论对象需要票决时,必须逐个进行讨论和表决。票决后,党支部要及时将表决情况和支部决议详细记入《入党志愿书》内,作为党委审批的重要依据。缺少或发现不规范的,党委不予审批。

3、完善发展党员公示制。为进一步增强发展党员工作的民主程度及透明度,发展党员实行“三榜”公示。“一榜”是拟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对象的必须进行公示。“二榜”是入党积极分子拟被接收为预备党员前对本人表现、培养、支部意见等情况必须公示;“三榜”是预备党员申请转正时,预备期间的个人表现必须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所在党组织应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接受社会监督。凡在公示期间有反映问题的,党组织要认真调查核实,根据情节性质,决定是否培养、发展、转正等。凡不按正常程序公示、出现问题的,追究党支部书记的责任。

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进一步提高发展党员工作水平

在发展党员培训上,凡不经教育培训或培养简化程序而列为发展对象的,一经发现取消发展资格。

在发展程序上,一是建立党(工)委、党组派员列席支部党员大会制度。凡基层支部召开的接收预备党员及党员转正会议,党(工)委、党组必须派员列席支部党员大会,会后列席人员必须据实写出会议纪实,并签署列席人员的姓名,连同支部党员大会记录一并装入党员发展对象档案备查。二是坚持党(工)委、党组派员与新党员谈话制度。在拟定党员发展对象时,分管书记、组织委员必须详实汇报党员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政治表现、公示情况,在征得党(工)委、党组成员初步认可后方可履行党员发展程序。分管党务的副书记、组织委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实行同新党员面对面的谈话制度,增强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和纪律性。

党员转正程序范文4

【1】预备党员转正主持词

某同志于XX年4月24日经党支部大会讨论、表决,同意接收为预备党员,至今预备期已满。XX年4月16日本人提出转正申请。经过党支部一年来的培养考察,支委会决定召开党员大会,讨论、表决预备党员的转正问题。

我支部共有党员人,其中正式党员人,预备党员人。今天因事因病请假的党员人,实到会党员

人,其中: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超过本支部有表决权党员半数,符合规定人数,可以开会。

现在,我简要介绍一下大会的主要程序:⑴转正对象宣读《转正申请书》;⑵支委会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的表现情况及意见⑶与会党员讨论;⑷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对预备党员能否按期转正进行表决;⑸预备党员表明态度;⑹形成支部大会决议。

首先,请秘书工作同志宣读《转正申请书》;

下面,请支委秘书工作同志向大会介绍秘书工作同志在预备期间的工作表现和教育考察意见等情况;

下面,请与会党员讨论,发表意见;

现在,进行表决。(请秘书工作同志回避)

同意秘书工作同志按期转正的请举手,请放下;

不同意的请举手,没有;

弃权的请举手,没有;(请秘书工作同志回来)

刚才,经同志们表决,一致同意秘书工作同志按期转为正式党员,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向秘书工作同志表示祝贺!

希望秘书工作同志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事事处处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做一名优秀的共产党员。

【2】预备党员转正主持词

同志们:

杨淑玲、刘博等两名同志于20xx年9月9日经党支部大会讨论、表决,同意接收为预备党员,现在预备期已满。20xx年 月 日本人提出转正申请。为切实保障党员的民利,使党员在本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过程中充分表达个人意愿,提高新党员的群众公认程度,确保新党员质量,经过党支部一年来的培养考察,并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综合党员、群众反映的问题及党组织调查核实情况,经研究,决定召开党员大会,讨论、表决预备党员的转正问题。

局机关支部共有党员 名,其中正式党员 名,预备党员 名。今天因事因病请假的党员 人,实到会党员 人,其中: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 人(注: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超过本支部有表决权党员半数,符合规定人数,可以开会。

现在,简要介绍一下大会的主要程序:⑴转正对象分别宣读《转正申请书》,并向大会作汇报;⑵入党介绍人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的表现情况及意见⑶与会党员酝酿讨论发表是否按期转正意见;⑷预备党员表态发言;⑸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对预备党员能否按期转正进行表决;⑹宣读支部大会决议。

现在进行第一项,预备党员宣读《转正申请书》,简要汇报在预备期间的工作学习情况;

首先,请杨淑玲同志宣读《转正申请书》,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工作学习情况;

(完毕后)

下面,请刘博同志宣读《转正申请书》,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

肯定成绩,找出差距,表明决心,并说明有关问题;

第二项,请预备期间的考察联系人(也就是入党介绍人)分别介绍这两名同志在预备期间的表现,并表明本人是否同意其按期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首先,请 、 分别介绍杨淑玲同志在预备期间的表现,表明本人是否同意其按期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发言完毕后)

下面,请 、 分别介绍刘博同志在预备期间的表现,表明本人是否同意其按期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发言完毕后)

第三项:酝酿讨论,发表意见

现在,请与会全体党员酝酿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注:对会议上每个人对转正对象所提出的主要表现和评价性意见要详细记录);

第四项:表态发言

首先,请杨淑玲同志表态发言;

现在,请刘博同志表态发言。

第五项:表决。

同志们,局机关支部共有党员 名,其中有表决权的党员 名(注:预备党员和正在受处分的党员没有表决权),今天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 人,超过本支部有表决权党员半数,符合规定人数,可以进行表决。

现在进行表决:

同意杨淑玲同志如期转正的中共正式党员请举手,请放下!

不同意的请举手,没有(或请放下)!

期权的请举手,没有(或请放下)!

同意刘博同志如期转正的中共正式党员请举手,请放下!

不同意的请举手,没有(或请放下)!

期权的请举手,没有(或请放下)!

大会进行第六项宣读支部决议

同志们,:杨淑玲、刘博同志,入党一年来,继续保持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积极为党工作,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赋予党员的权利与义务,努力完成各级党组织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为单位和组织争得了荣誉,受到同志们的一致好评,希望这两位同志在今后的工作学习生活中,更加严格要求自己,戒骄戒操,克服不足,牢固树立百尺竿头更上一层的思想,为党和人们的事业做出更多更大的贡献。

本支部现有正式党员 人,实到 人,一致同意杨淑玲、刘博两位同志如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报请上级党组织批准!

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他们表示祝贺!

同志们,经过全体党员的共同努力,本次大会的各项议程已进行完毕,现在散会。

【3】预备党员转正主持词

同志们:

XXX、XXX等 名预备党员于200年月日经党支部大会讨论、票决,同意接收为预备党员,至今预备期已满。200年月日本人提出转正申请。为切实保障党员的民利,确保新党员质量,经过党支部一年来的培养考察,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综合党员、群众反映的问题及党组织调查核实情况,经研究,决定召开党员大会,讨论、票决预备党员的转正问题。

我支部共有党员 名,其中正式党员 名,预备党员 名。今天因事因病请假的党员 人,实到会党员 人,其中: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 人,超过本支部有表决权党员半数,符合规定人数,可以开会。

大会的主要程序有:⑴转正对象宣读《转正申请书》;⑵考察联系人发言;⑶组织委员向大会介绍 同志在预备期间的工作表现和教育考察意见等情况;(4)与会党员讨论发言;(5)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对预备党员能否按期转正进行表决决;支委会根据票决结果形成支部大会决议。下面:

首先,请 同志宣读《转正申请书》,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肯定成绩,找出差距,表明决心,并说明有关问题;

下面,请预备期间的考察联系人 、 分别介绍 同志在预备期间的表现,表明本人是否同意其按期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发言完毕后)

下面,请支委 同志向大会介绍 同志在预备期间的工作表现和教育考察意见等情况;

(完毕后)

下面,请与会党员酝酿讨论,充分发表意见 (如没人发言可进入下一程序)

现在,进行大会投票表决。支部推荐XXX、XXX同志为监票人,XXX同志为计票人。同意请举手,一致通过。下面举手表决,同意XXX同志为按期转正的党员请举手,不同意的请举手,一致通过!

党员转正程序范文5

根据乡党委《关于开展发展党员工作调研排查工作有通知》要求,我村高度重视,对十八大以来发展党员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回顾、深入排查,为做好调研排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特制定此方案:

一、发展党员基本情况

XX村党总支部下设X个党支部,截止目前,有正式党员X名,预备党员X名。2013年发展党员X名,14年发展党员X名,15年发展党员X名,16年发展党员X名,17年发展党员X名,18年发展党员X名。通过对2012年以来发展的XX名党员进行自查,发现存在问题党员XX名。其中,党员档案材料不齐全涉及党员数XX名,审核把关不严涉及党员X名,超时限审批涉及党员x名,弄虚作假涉及党员x名,违反程序发展党员涉及党员x名,其他问题涉及党员x名。对自查出的问题,已经全部进行了整改。

二、整改措施及主要内容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5个阶段25个程序。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乡相关文件要求,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支部在发展党员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流程图》5个阶段25个程序执行发展党员工作。坚持“个别吸收、慎重发展”原则,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把好“入口关”,对自愿提交入党申请书的同志组织党员与其谈话;把好“考察关”,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支部及时吸收他们参加组织活动,逐步增强其党的意识和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并确定2名培养联系人。确定为发展对象,指定2名入党介绍人,进行政治审查。开展集中培训,召开支委会审查;把好“公示关”,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对象,思想行动上有突出表现的,能起到很好地带头模范作用的同志。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进行入党宣誓继续对其进行教育考察,由预备党员本人提出转正申请,支部大会讨论通过。

(二)全面深入排查十八大以来发展党员工作。支部深入排查党的十八大以来发展党员工作情况,认真对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对发展党员工作5个阶段25个环节逐项进行自查。排查执行谈心谈话程序、开展政治审查、入党宣誓不及时、预备党员逾期未转正等情况,经排查,我司严格按照5个阶段25个程序执行发展党员工作,严格执行政治审查制度开展政治审查工作,及时开展入党宣誓。对发展党员谈心谈话程序进行排查,经查,近年以来发展党员均执行谈心谈话程序,在各党员《入党志愿书》中体现有党员谈话记录,但无单独的谈心谈话纸质材料,现已整改完毕,补充谈心谈话纸质材料。

四、突出问题整改计划。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发展党员工作做得不够,发展党员数量少;对党员的学习教育力度还不够,学习形式不够丰富多样。在下步工作中,我们将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坚持发展党员标准、履行发展党员程序;进一步加强党务工作人员业务学习,提高理论水平,高效能、高质量开展发展党员工作;继续做好在高学历、优秀青年、致富带头人中发展党员工作,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发展党员过和后续教育工作,切实把好党员入口关和后续教育、管理,充分发挥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在发展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使其真正成为单位的主力军。

党员转正程序范文6

为进一步畅通党员队伍的“出口”,规范党员退出程序,确保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就建立健全我市党员退出机制提出以下意见(试行),请全市各级党组织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国共产程》和党内有关文件为依据,以强化党员主动退党和推行处置不合格党员票决制为突破口,紧密结合我市党员队伍建设的实际,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党员退出机制的途径和办法,从而进一步促进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更好地保持我市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适用对象

1、适用主动退党的对象。《》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每一名真正合格的党员,都应该自觉地用党性原则和党的纪律约束自己,应该忠于自己的入党誓词。因此,如果一名党员不再信仰共产主义,不愿履行自己的入党誓词和党员义务,或不愿接受党的纪律约束,不愿参加党组织的活动,可以提出主动退党。主动退党人员本人提出要求,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报上级党委备案即可。另外,在民主评议中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经教育不愿改正缺点和错误的,可以主动退党。预备党员也可以提出主动退党的要求,在办理手续时应与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手续相区别。

党的各级干部提出主动退党,必须在支部大会讨论之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各类违纪的党员,在办理退党手续前应先按党纪处分的有关规定处理。

2、适用被动退党的对象。被动退党对象一般为以下几类:①“三不党员”,即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②在民主评议党员中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经核实确实不符合党员条件,且帮助教育后仍无转变或不愿转变又不愿退党的党员。对这类党员应当劝其退党,对坚持不退的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③在上年评议当中被作限期改正处置,限改期满后仍被评为不合格的党员。对该类党员,支部应及时劝其退党。④反响较大,严重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⑤对预备党员不能作被动退党处理,对不符合党员条件又不愿意主动退党的预备党员,应在讨论其转正问题时,由支部大会决定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三、工作程序

(一)主动退党程序

1、初步审核。支委会接到党员退党的报告或要求后,对党员的各方面表现、退党的原因等在党内和党外进行调查了解,掌握清楚主要事实或表现。对平时表现较好,能发挥党员作用的党员,要开展有针对性的认真细致的思想工作,进行必要的帮助教育,使他们端正思想,提高认识。如果经过帮助教育后还坚持要求退党,则不要硬性挽留。对那些缺乏革命意志,对共产主义丧失信心,或者一贯表现不好,群众反映差,以及个人主义膨胀,不愿接受党的监督和纪律约束的党员,应同意其退党要求。

2、讨论通过。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在听取本人的退党要求和支委会的情况介绍后进行讨论表决通过,并在会上宣布除名。会后填写《富阳市党员主动退党审核表》。

3、上报备案。支部将党员的退党报告和审核表上报党委,党委进行调查核实后将材料备案归档。

(二)被动退党程序

1、调查核实。支委会根据测评的结果,指派人员对测评为不合格的党员和基本不合格的党员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核实,认真广泛地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依据事实写出材料,并将材料与本人见面。

2、初步会审。调查核实后,经支委会讨论将经教育后仍不愿改正缺点和错误的不合格党员、限改期满仍被评为不合格的党员和“三不党员”等确定为被动退党对象。

3、谈话通知。支部负责人与退党对象谈话,将支委会意见告之。如果本人愿意主动退党,则可转入“主动退党程序”办理手续。如本人不愿主动退党,则继续本程序。

4、讨论表决。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听取支委会意见和本人申诉后进行讨论表决,在表决时一般应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以上通过后填写《富阳市党员被动退党呈批表》。

5、上报审批。支部将《富阳市党员被动退党呈批表》上报后,上级党组织在进行调查核实并找该党员谈话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意见,并将结果及时通知支部,由支部将结果告之本人。

6、材料归档。上级党组织将调查材料、谈话情况、《富阳市党员被动退党呈批表》及该党员的《入党志愿书》等材料一起存档。

四、有关要求

1、重视思想教育工作。各级党组织在党员退出工作中要对出党对象开展认真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把思想教育贯穿到整个工作的全过程中去。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要注意发现在党员队伍中暴露出来的一些不良苗头,及时加以引导和教育,使他们自觉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支部在讨论表决前要派人与处置对象谈话,了解其思想动态,进行必要的批评帮助。在处置对象做自我批评或说明、申辩的基础上,经党员大会充分讨论后再进行表决。在工作中要分员主动退党与被动退党的区别,要在社会上和党内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使退党者能心情平和,没有思想包袱。党员出党以后,支部应当继续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使之能正确对待,并在社会上做一名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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