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例6篇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文1

[关键词]马克思 分配理论 分配制度改革

分配问题一直是人类社会高度关注的经济问题,同时也是经济学家长期研究的主题之一。马克思的分配观与众不同,在他的分配理论中,始终将生产与分配的关系、生产关系对分配关系的决定作用作为整个分配理论的核心思想,并围绕这一核心思想形成了自己独特的逻辑思路。

马克思研究分配的基本逻辑思路

马克思认为,“所谓的分配关系,是同生产过程的历史规定的特殊社会形态,以及在人们生活的再生产过程中互相所处的关系相适应的,并且是由这些形式和关系产生的。这种分配关系的历史性质,就是生产关系的历史性质,分配关系不过表示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他还指出:“一定的生产决定一定的消费、分配、交换和这些不同要素相互间的一定关系。”马克思的论述表明,生产和分配都存在于生产总过程中,但并非同类事物,生产关系决定分配关系,而不是相反。同时,分配关系具有客观性,因为生产关系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作为生产关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分配关系自然也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研究生产关系是研究分配关系的基础或出发点。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的分配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生产条件的分配和生产成果的分配。生产条件的分配主要指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以及在生产过程中生产要素采取什么形式、在什么范围内结合的问题。这是进行社会生产活动的先决条件。生产成果分配包括:其一是补偿已消耗生产资料的部分和收入部分,这是维持社会再生产所必需的;其二是收入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

生产条件分配与生产成果分配之间有着极为密切的内在联系,主要表现为生产条件分配决定生产成果分配。首先,生产条件的分配决定了生产成果的社会性质。其次,生产条件的分配决定了社会成员占有消费资料的比例和份额。第三,生产条件在各生产部门之间分配的状况决定了产品供应量和结构变化。因为“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能是生产的成果”。

马克思还研究了分配关系与生产关系各个方面之间存在的辩证关系,以及分配方式的历史暂时性。他认为,分配关系是生产关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而生产关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生产关系(狭义的)、分配关系、交换关系、消费关系构成这一“总体的各个环节”,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个统一体内部的差别”。“分配关系的历史性即暂时性”,是指任何分配关系都不可能是永恒的,它只能与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相适应。

马克思基于上述分配原理和分配观,研究了特定社会分配方式的逻辑思路。他指出:“分配方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个人以雇佣劳动的形式参与生产,就以工资形式参与生产成果的分配。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就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可见,生产要素参与生产的形式决定产品分配的形式,而前者又决定于该社会生产资料的分配和生产者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

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演变与马克思分配理论的一致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生产力水平低,在个人收入分配方面沿袭了革命战争时期的供给制,随后一段时期内推行了包干制。这是一种过渡性的收入分配制度,虽与当时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和生产关系基本适应,但本质上是平均主义。1955年,全国统一实行工资制度,供给制、包干制随即废止。1956年,我国第一次工资改革坚持按劳分配原则。这标志着中国收入分配开始出现差距。但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主要是工资等级和标准过于繁琐,不够合理,且工资管理过死,实际上仍是平均分配。1985年,我国开始在坚持按劳分配原则下理顺工资关系。职工工资由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职级工资三部分组成。按劳分配原则得到进一步体现,但其中仍存在平均分配因素。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第一次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不可能是单一的,我们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了我国改革开放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据此提出:“国家依法保护法人和居民的一切合法收入和财产,鼓励城乡居民储蓄和投资,允许个人的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这是党的高级文件中第一次出现“生产要素”参与分配。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这是我国建国后收入分配制度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次重大决策。第一次把其他分配方式概括为“按生产要素分配”,第一次提出“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第一次提出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处理公式,第一次把分配与经济发展、资源配置、社会稳定联系起来。

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经历的一系列演变,依据的都是我国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化,也是同马克思关于分配的基本逻辑思路大体一致的。

对我国现行收入分配制度的理性思考

我国现行收入分配制度集中体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即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

现行收入分配制度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不仅坚持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基本原则,而且将生产要素具体化。按照马克思经济制度决定分配制度原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必然派生出“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另外,过去对“生产要素”的表述是不直接不全面的,党的十七大则把“生产要素”界定为“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具体形态,并且明确指出,生产要素是按贡献参与收益分配。第二,对效率和公平关系的表述更加科学和更加切合中国的实际。第三,在缩小收入差距的战略取向上更加明确和坚决。比如提出:“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打破经营垄断”;第一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等等。

就我国现行的收入分配制度而言,需要进一步探索研究的问题主要有:第一,按劳分配存在的前提条件问题。马克思在提出按劳分配思想时有一系列的前提规定,如纯粹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排除商品货币关系及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的换算已经解决等。而我国的实际情况与这些前提规定的差异是非常明显的。因此,按劳分配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困难。比如按劳分配原则如何才能在区域之间、行业之间、垄断部门和非垄断部门之间、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间、公有制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之间得到较为充分的体现?不同层次的复杂劳动和不同层次的简单劳动以及最高级的复杂劳动到最低级的简单劳动怎样换算或量化?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的量和质怎样统计和监督?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受供求规律影响与按劳分配之间关系怎样等等。这些问题不解决,按劳分配就很难贯彻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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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收入分配 制度改革 科学发展

文章编号1008-5807(2011)05-150-01

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为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发展,以为首的党中央及时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城乡、地区和居民收入差距等问题。为此,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收入分配原则”。这既是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收入分配理论的继承和创新,同时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

一、改革开放以来收入分配制度的演进

伴随我国渐进式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个人收入分配政策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纵观我国分配体制改革的历史,其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提出破除平均主义,落实按劳分配制度(1978年至1987年)

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这是与当时计划经济体制相匹配的。平均主义分配严重地挫伤了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损害了经济活动的效率,使国民经济到了崩溃的边缘。于是1978年底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首先以农村为突破口,提出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发展农村生产,指出:“必须首先调动我国几亿农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必须在经济上充分关心他们的物质利益”,“公社各级经济组织必须认真执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计算报酬,克服平均主义”。这是改革初期首次对收入分配的论述,说明我们党在分配领域已经开始拨乱反正,重新强调按劳分配原则,也为后来分配理论的不断探索与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第二阶段是提出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1987年至1997年)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使经济成份多元化,分配方式也趋向多元化发展。1987年党的十三大指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不可能是单一的,我们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除了按劳分配这种主要方式和个体劳动所得外,企业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就会出现凭债权取得利息;随着股份经济的产生,就会出现股份分红;企业经营者的收入中,包括部分风险补偿;私营企业主雇佣一定数量劳动力,会给企业主带来部分非劳动收入等等。以上这些收入,只要是合法的,就应当允许。”十三大第一次提出了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前提下,实现收入分配方式的非劳动性和多样性,这是收入分配理论的一大进步,也为以后按生产要素分配理论的提出埋下了伏笔。

(三)第三阶段提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加强政府调控职能(1997年至2006年)

随着收入分配理论的不断发展和资本等非劳动生产要素所获得的收入比例不断上升,党中央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基础上,在1997年召开的十五大上第一次提出了“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等新的分配思想,这是对社会主义收入分配理论的一个重大创新。同时还提出了整顿不合理收入,调节过高收人,规范收入分配,使收人差距趋向合理,防止两极分化。

(四)第四阶段提出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积极构建和谐社会(2006年至今)

根据我国个人收入分配政策和制度趋向市场经济的改革取得许多重大突破,但是目前状况与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要求来讲还存在不少问题状况,2006年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深刻认识我国在改革发展关键时期的阶段性特征,科学分析影响我国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要逐步扭转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建设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生活的和谐社会。

二、以科学发展观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针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以为首的党中央及时提出了科学发展观思想。当前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就是要以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为根本,通过深化改革来正确处理当前收入分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实现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

(一)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保障企业职工共享经济发展成果

国民收入是由居民收入、企业收入、政府收入三部分构成的,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涉及到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关系。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却出现逐渐下降趋势,这不仅与社会主义生产目的要求相背离,也与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生产与消费相互协调关系相背离。据有关方面测算,从2002年到2006年,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由重62.1%降为57.1%;而企业的收入比重从20%上升为21.5%;政府收入比重从17.9%上升到21.4%;居民收入比重下降,使消费需求对国民总产值增长的贡献率从43.8%下降到38.9%,这种变化影响了内需中消费与投资的合理结构以及内需与外需的合理结构。

(二)加快城乡二元管理体制改革,积极创造积极向上社会和谐局面

计划体制下我国的城乡二元管理体制造成农村生活水平与城市的巨大差距,虽然改革开放初期得到一定程度的革除,比如农民可以进城务工,符合条件的还可以成为城市居民等等。但是,二元管理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在国民收入分配上依然是重城市居民而轻农村居民。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继续扩大,使农民在农业上的收入低微;由于城乡二元户籍分割,进城务工农民总体上仍无法融入当地社会,享受不到同城同待遇,全国一盘棋的社保动态管理体系无法建立[6]。为了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乃至消除这种差距,根本的途径还是要彻底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创造平等竞争的社会环境。

总之,分配问题既是经济问题又是政治和社会问题,现阶段经济和社会领域的一些难点、热点问题也较多地集中在分配领域,我们要积极探索改进当前分配差距过大的办法,通过不断促进收入分配关系的均衡和合理化,推动和谐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敏,李茜.十七大对我国社会主义收入分配理论的新贡献.胜利油田党校学报.2008年第2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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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划经济时代,中国人几乎没有什么大的财富,工资收入也因差别较微的等级制而显得比较公平。但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与人民财富迅速增加,人们之间的经济不平等开始显现,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尽管在以能力为分配原则的市场经济社会,不同的收入差别实属正常,但中国的收入差异却未必是公平竞争的结果,更可归结在制度性因素层面。如此必将带来对改革事业产生疑虑,甚至将追求社会“公正”与改革对立起来的潜流。

当然,分配扭曲不是市场化改革的结果,而是改革不彻底的产物,如果不推进公平的分配改革,改革事业可能遭到挑战;同时,由于中低收入者所占比例太大,导致中国无法建立内需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如果依靠传统的投资与出口拉动,经济发展则无法持续,经济日益失衡则会影响到经济稳定与社会公正。因此,本届政府自2004年开始准备制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希望建立体现公正和民主的和谐社会,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但是,必须承认,由于改革涉及利益分配,该方案迟迟无法确定与出台,反而收入差距有拉大的迹象。

考察中国的经济不平等(这是一个比收入分配更为广泛的话题),就会发现造成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并不仅仅局限在经济领域,其他制度性原因还有很多,比如城乡二元化,这其中包括了就业歧视(国有或政府部门雇员有户口要求、城市公共部门就业优先考虑本地户籍人口等)、社会保障双轨制(农民缺乏制度性的社会保障机制)等。城乡之间最大不平等的贡献源自住房,因为在房改的时候公有住房都廉价分配给了城市个人,这些占据好地段的住房都在过去若干年得到巨大的升值,而绝大多数农民并没有获得土地升值的收益。

在增量的工资性收入当中,国有垄断部门与市场部门的差距是经济不平等的主要因素。这与中国的发展模式有关,中国的GDP在过去多年主要依靠政府投资与房地产拉动,这些项目有利于上游产业,而这些行业主要由国有企业垄断,比如钢铁、能源、金融等行业以及拥有土地的地方政府,他们在增长中获得最多的利润,但国企并没有将主要利润上缴财政,地方政府也没有将土地收入投到公共领域,而是继续投资,从而形成了一个政府投资与国企之间的内循环。这体现在政府与企业的储蓄率上升,而居民部分则所占比例持续下降。着眼增量的分配改革应该要求国有企业向政府上缴红利,而不是任由国企自己内部分配或者盲目性的投资扩张。

造成经济不平等,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是腐败。在经济迅速发展的过程中,腐败随之盛行,政府官员寻租产生的“灰色收入”拥有巨大的难以量化的规模,腐败如此泛滥以至于半公开化,比如被网民揭露戴名表、开豪车、住别墅的官员们。而且腐败的形式开始从收受钱财到了获取资产,比如住房、股权、字画、国有资产等,资产价格的暴涨让这些寻租官员成为千万乃至亿万富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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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链接:

2月4日总理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研讨班上发表讲话强调,我们不仅要通过发展,做大社会财富这个"蛋糕",也要通过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把"蛋糕"分好,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传递出中央对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扭转收入差距扩大趋势的高度重视。

国务院总理3月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要改革收入分配制度。

随着两会的召开,事关全民切身利益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再度成为广大网民热切关注的焦点话题。他们充分表达了对扭转"干得多挣得少"状况及实现"干有所值"的期待,认为收入分配改革"关键词"不仅仅是钱,分好社会财富这块大"蛋糕"必须瞄准问题"七寸",打好政策"组合拳"。

二、收入分配制度

(一)收入分配概述

教育认为收入分配分三个层次,首先是一次收入分配。即按照社会初始的政治经济制度安排,每个人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实际所得。这种初始的收入分配往往取决于个人的能力和背景。能力强的和背景好的往往更容易拿到更高的收入。这其中教育水平又起了很大区分作用,即同一社会背景的人,往往教育水平越高,最终收入也越高。地域差距是另一个原因,收入按照东部中部西部体检,城市向农村递减。这几乎就是网民们很容易感受到的收入格局的现状。

在一次收入分配的前提下,就有了二次收入分配。是指通过国家行政力量,从财政中拿出部分款项进行转移支付,增加某部分人的特定收入。这部人往往是贫困群体和低收入群体。而通过国家拨款给予免费培训,增加他们在劳动力市场上的谈判能力,也可以算在这一类。可以想见的是,二次收入分配本身并不增加总收入,而是通过国家"剪刀"把部分人(也许是高收入人群,也许是中等收入阶层)的蛋糕切下来放到了另外一部分人的碗里。在这个过程中,如何确定向哪部分人"切蛋糕",而最终又"切给谁",其实是一个很严肃的分配正义命题。

如果说一次收入分配是先天背景加个人奋斗,二次分配是国家力量转移支付,三次分配则是资源性质的财富转移,其内涵是自愿式的慈善活动。这种活动大多零散地分布在各个社会的各个角落,而大型的慈善活动频率则比较有限。从全球慈善活动的效果来看,全民性的大规模的慈善活动其实是很有利于国家平衡贫富差距的。各种慈善基金会对于教育医疗等公共产品的赞助很大程度上减少了部分民众的相关开支,进而潜在地提高了生活水平。

(二)、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

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中国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在农村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突破口,在城市以"奖励和计件工资制的恢复"拉开了序幕。30年来,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制度逐步确立,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逐步形成。

(三)收入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

1. 劳动者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是虚位的因而是残缺的,他既不能通过"用手投票"约束使用者,也不能"用脚投票"转让所有权,因此资产的收益性对劳动者来讲是不具备或不完整的。

2. 在我国目前劳动力总量供给过剩、资本供给短缺的情况下,劳动力在要素市场中自然处于不利的地位。尤其是在低端劳动力市场中,以农村转移劳动力为主的非熟练、非技术劳动力的劳动报酬更是被压低到极限,并且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长期处于被资本剥夺的境地。

3. 现行的工资制度,工资水平偏低,工资增长机制僵硬,缺乏制度性保障,致使工资外收入膨胀,助长国有单位职工收入的不规范;工资结构设置不合理,岗位绩效工资和年工资比重过低,不能体现合理的工资级差,缺乏激励和约束作用。

4. 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在总体稳步增长的同时,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却在拉大。特别是由于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过低,"干得多,挣得少",制约着百姓消费能力和生活质量的提高。

三、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措施

提出,我们不仅要通过发展,做大社会财富这个"蛋糕",也要通过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把"蛋糕"分好,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要不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改革分配制度,逐步扭转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因此,教育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改革目前的收入分配制度:

一、是加快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关键是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特别是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特别要抓紧解决农民和农民工两个群体收入增长较慢的问题。

二、是加大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深化垄断行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建议提高垄断行业利润上缴国家的比例,使得其行业从业人员收入维持在高于社会平均收入的合理比例之上。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垄断行业"谁拥有垄断权,谁掌握了垄断资源,谁的工资福利就高、待遇就好"的分配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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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计划经济体制下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长期存在,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工作积极性的发挥,对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阻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打破了“平均主义”、“大锅饭”制度,形成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同时也出现了城乡、地区、行业和部分居民之间收入差距持续拉大的现象。必须通过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整顿和规范分配秩序,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实现这样一种分配制度是由我国目前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马克思认为,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因此,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分配制度必须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收益分配,是党中央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提出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在深刻认识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重要创新。实施这一新型分配方式,是对传统分配模式的变革和创新。目的在于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首次提出初次分配也要强调公平

伴随着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纵深推进,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基本建立,收入分配调节政策体系和调控机制逐步形成,城乡居民总体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不断提高。但是近几年来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悬殊,收入分配秩序混乱的问题也日趋突出,已经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因而合理兼顾效率和公平,是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一个时期以来,初次分配解决效率问题、再分配解决公平问题占据主流,以至于在实践进程中由收入差距带来的贫富差距日愈拉大问题愈发严重。实际上目前许多分配不公问题源于初次分配领域。这是因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的分配与生产条件的分配密切联系在一起。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社会成员对收入分配的公平感降低,这固然与我国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不够有关,但其背后最重要的原因是我国初次分配忽视公平。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这是对我国收入分配制度内涵的丰富和完善,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这既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不断增加社会财富,又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

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使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就必须加强收入分配的宏观调节,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从而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提高这“两个比重”是对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重要调整。较长时期以来,在我国国民收入分配中,政府和企业所占比重持续提高,而居民收入所占比重明显偏低,城乡居民收入增长速度大大低于GDP和财政增长的幅度。在各种生产要素中,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偏低,而资本等方面的报酬偏高。这就是多年来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投资率持续偏高,消费增长缓慢、消费率偏低的重要原因。提高这“两个比重”,有利于理顺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的分配关系,有利于协调投资、出口、消费三者的关系,增加劳动者和土地要素的报酬,加大社会保障力度,维护劳动者权益,以解决短时期出现的机器排挤工人的现象,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它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一般来说,当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居民投资、理财渠道拓宽,会很自然地出现收入来源的多元化。财产性收入不可避免地呈现出增长较快的趋势。十七大报告一方面讲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同时强调提高普通劳动者的财产性收入,意在强调财产性收入也要能比较均等地分配,让更多群众共享。这在缩小贫富差距及营造稳定环境上都能起到一定的作用。目前我国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四部分构成,按其占比大小分别是:工资性收入(工资等)、转移性收入(养老金等)、经营性收入(商业买卖收入等)和财产性收入,2006年工资性收入占68.9%左右,转移性收入占22.8%,经营净收入占6.4%,而财产性收入仅占1.9%左右,2006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仅为244元。虽然我国财产性收入的基数小,但是发展潜力很大,2006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与2002年相比增长了139.2%,远高于同期居民可支配收入52.7%的增幅,也明显高于同期居民工资性收入52.8%和转移性收入44.7%的增幅。江苏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占比虽低于全国水平,但作为经济发达省份,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潜力巨大。2007年以来,财产性收入高增长一直是江苏城乡居民增收的一大亮点。前10个月,江苏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183.4元,同比增长60.4%,财产性收入比2006年全年水平还多了47元;前三季度,江苏农民财产性收入为170元,同比增长40.5%。在城乡居民四大类收入中,财产性收入增幅都是最高的。

调整收入分配格局:提低、扩中、调高、打非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合理调整收入分配格局,确立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四大内容:“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具体体现为:“提低”,即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要强化支农惠农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使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者收入随着经济发展逐步较多地增加。“扩中”,即努力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要通过采取多种措施,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使更多低收入者进入中等收入者行列并逐步使社会中的中等收入群体壮大起来,形成社会主体,即发展“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社会结构。“调高”,即切实对过高收入进行有效调节。要正确运用税收手段,使过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通过税收等形式由国家集中用于再分配。以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杠杆调节高收入阶层的收入,并在适当的时候开征不动产税、遗产税、赠予税。以规范的税收杠杆调节个人收入,这是对待高收入阶层的一种基本政策。“打非”,即坚决取缔非法收入,严格执法,对偷税漏税、侵吞公有财产、权钱交易等各种非法收入依法取缔和惩处。还要规范垄断行业的收入,引入竞争机制,打破经营垄断;规范垄断性企业资本收益的收缴和使用办法,合理分配利润。总之,要通过改革和发展,扩大转移支付,强化税收调节,打破经营垄断,创造机会公平,整顿分配秩序,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防止两极分化,使全体社会成员逐步共同致富,顺利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根据十七大的新要求,江苏根据发展阶段的新变化、人民群众的新期待,进一步丰富充实了“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的目标内涵,完善全面小康综合指标体系,确立更高的目标追求,让城乡居民更多地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具体举措有:加快建立农民增收长效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努力让农民更多地分享农产品加工流通环节的利润,更多地分享土地增值的收益;坚持就业惠民、创业富民、社保安民,持续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加快发展各项社会事业,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形成覆盖城乡、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采取切实措施,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舒适宜居的生活环境。着力完善保障民生的各项制度,重点将我省出台的保障困难群众和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上升为稳定长效的制度性安排等等。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文6

关键词:收入分配 税制改革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收入分配中存在适度收入差距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综合国力的提高,但是一个国家的贫富差距过于悬殊,则会阻碍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我国的基尼系数1994年已达到0.43,突破了国际警戒线0.40的标准, 也超过了美、英等西方国家的基尼系数,1995年基尼系数进一步上升到0.45,2004年则是0.465。因此,按照国际公认的标准衡量,我国的收入分配差距已经处在较大的区间。我国收入分配差距的过分悬殊已是不争的事实,而如何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是税收的一项重要职能。

西方国家收入分配调节的税制设计

20世纪90年代西方国家在收入分配的调节方面是运用多个税种来达到调节目的的。这些税种主要是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政府通过这些税种的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来构筑收入再分配机制,实现收入分配公平化目标。其中个人所得税是当代西方发达国家的主体税种,由于个人所得税的自动稳定作用,对增加财政收入、公平收入分配、稳定经济具有重要作用;社会保障税自1989年开征以来,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相继开征,90年代社会保障税的收入呈上升和迅猛扩展的势头,作为政府转移支付的主要资金来源渠道,在收入再分配中的作用得到了较为充分的发挥;遗产税和赠与税作为财产课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代西方国家削弱财富过度集中、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一项重要举措。

我国目前税制在调节收入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目前收入分配调节不利的原因主要在于:片面注重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而没有像西方国家那样建立多税种的税制调节体系。在我国现行税制中,涉及个人收入在分配的税种主要是个人所得税。虽然个人所得税在解决收入社会分配不公方面确实有其他税种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在西方国家的税制结构中也处于重要的位置,但其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也有局限性。目前并不完善的个人所得税不能完全承担个人收入分配不公的重任;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从公平原则看,现行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不能就纳税人全年各项应税所得综合计算征收,不同类型的所得使用税率、计税方法不同,负担率也就不同。分类所得课税模式易使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使获得多分收入的人费用扣除增多,较之只获得一份收入的税负减轻,而且在费用扣除上未考虑家庭成员的收入状况,加剧了收入分配的不公,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最主要来源是工资、薪金所得,而来自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影艺明星和建筑承包商的所得税款呈下降状态,可见这种分类计征的所得税方式很难体现“公平负担、合理负担”的税收原则,使得个人所得税失去了应有的收入分配公平效应。

从收入分配角度对我国税制改革的设想

针对我国目前个人直接税制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从收入分配公平的角度出发,借鉴9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税制改革经验,我国今后对个人收入的分配应建立起一种综合性的、多税种的调节体系。建立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辅之以遗产税、赠与税、个人财产税、个人消费税和社会保障税的税收调节体系,其他税收弥补个人所得税调节的不足,充分发挥不同税种的相互协调配合的整体调节功能。

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层次体系主要有个人收入的实现环节,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个人收入的使用环节,特别消费税;个人收入的使用环节,有形财产税、不动产税;个人收入的转让环节,遗产税和赠与税。具体设想如下:

加大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力度

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税种,其应纳税所得应能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使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多缴税,而所得来源少、综合收入低的纳税人少纳税或不纳税,真正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扩大课税范围,调整生计费用的扣除。在课税范围上,将股票交易所得和附加福利收入纳入课税所得,取消股票转让所得免税;在费用扣除上,尽管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已经提高到1600元/月,但仍应注意参照国际惯例,考虑纳税人的婚姻状况、赡养情况和自身生计费用状况,将费用扣除标准与税率同物价上涨率挂钩,实行税收指数化。加大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度。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征管形式不容乐观,特别是目前个人所得税大都来自工薪阶层,没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今后的一段时期内,加强征管的重点应在源泉较为分散和隐蔽的项目。稽核对象主要是高收入者。主要措施包括加大处罚力度,增强稽核频率,实行纳税人的全国统一编码,推广信用证和个人支票制度,还可借鉴韩国、日本的做法,实行绿色或蓝色申报制度。总之,加大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力度,这对于平衡税负,调节个人收入分配有着重要的意义。

建立社会保障税体系

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70多个国家已经建立社会保障制度,100多个国家已经开征了社会保障税,在法国、瑞士、瑞典等国,社会保障税已经成为头号税种,发挥着社会保障功能和收入分配的双重功能。我国目前实行的社会保障费不仅不规范,而且政出多门,征收分散,在加上不能统一监管,很难实现政府的社会保障职能的要求。我国应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并由税务部门在全社会范围内统一税率、统一征收、统一管理,作为中央财政收入,使社会保障得以法制化和规范化,对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差距,保障低收入者和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将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死后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向财产继承人和遗产管理人课征的一种税。遗产和赠与税一般来说起征点较高,因此,征收对象往往是高收入者。遗产税和赠与税作为个人所得税的补充,有利于抑制社会成员间拥有财富多少的悬殊现象,防止财富过分集中,缩小贫富悬殊,遗产税的开征可以减少因血统、家庭等主观因素带来的财富占有,限制部分人不劳而获,同时将部分高遗产返回社会,用于扶持低收入者的生活及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弥补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调节的不足,缓解个人收入拉大带来的矛盾。

不断改革和完善消费税体系

2006年4月1日我国调整了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将游艇、高档手表、高尔夫球及球具列入了消费税的征收范畴,用以调节收入分配,将使消费税收入分配职能得以发挥,对调节收入分配将发挥更加明显的作用,但要注意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消费水平的变化及时调整其征收范围。

优化房产税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收入快速增长,大量可支配收入转化为房产,在社会财富总量中以房产形态存在的财富比重在增加。我国现行的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仅仅局限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而不包括农村的房产,随着工业化的推进,工商企业、国有企业、乡镇企业,外商企业延伸到农村地区,如果仍然将所有农村房产排除在房产税征税范围之外有失公平;且现行房产税对个人非经营性房产予以免税,现在住房已成为可交易的商品,个人拥有房屋产权成为普遍现象,显然在现行房产税免税者的状况已发生根本性变化的时候,实行原税制已经成为一种过度的税收优惠。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财政运行状况看,房产税的地位已经显现出来,西方国家对房产税的依赖在日益增强。为了调节收入分配,我国现行房产税显然未能发挥其功能,我国应扩大房产税的征收范围,调整现行的非营业用房免税的做法,同时加强技术立法,加强房产税的征管力度。

参考文献:

1.孙玉红等.个人所得税优化问题.北方经贸,2003

2.王铁锋.中国贫富差距问题研究综述.中共云南省委党校,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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