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合同范例6篇

收入合同

收入合同范文1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收入确认;建造合同

随着新收入准则的实施,各行业将结合自身情况对收入确认的相关政策会有大的调整,但在所有行业中,影响较大的应该属于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公司。建筑施工企业主要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正常情况下,企业在与客户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便会按照合同约定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施工,该类收入类型属于建造合同收入,此类工程施工合同一般所涉及的业务比较复杂且有较高的合同金额,导致收入确认时出现了很多问题,迫切需要对新收入准则下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收入确认问题做出深入研究,以提高相关会计信息质量。

一、新收入准则与原准则对比的变化情况分析

新收入准则是指财政部在2017年7月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代替了原执行的CAS14收入准则和CAS15建造合同准则。与原收入准则相比新收入准则有以下几个主要变化。

(一)统一口径

以公司业务合同为基础和依据,统一了收入确认和计量的模型以供参考。相比于原准则根据《收入》及《建造合同》的相关规定,分别将各类销售活动如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和建造合同等业务类型分别区分,各种不同的业务对应不一样的收入确认模式分别计量;但在新收入准则下,将不再需要按业务类型来区分,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式确认收入即可。

(二)收入确认时点的重大修改

首次引入“控制权”,并强调需要以控制权转移作为判断是否可以确认收入的必要条件,而不再是原准则规定的风险报酬转移。新收入准则改革了原有的“风险报酬转移”为核心原则的收入确认方法,明确收入确认的核心的原则已变为“控制权转移”,即“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主要强调与业务的匹配及真实性,即各公司确认收入的模式应真实反映各公司真实的债权,反映企业因履约而很有可能取得相关对价。

(三)对多重交易提供了更多指导性意见

新准则对于合同中包含多重交易的业务,提供了更明确的会计处理意见。有利于企业合理合规的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公司财务管理部门通过参与合同评估、主要条款制度及合同签订过程,识别各项可辨认并能准确划分的履约义务,能够准确划分各期的收入成本。

(四)特定交易给出明确规定

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如收入总额法还是净额法、对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合同、无需退还的其他初始费等的会计处理,新准则在收入确认和计量方面也给出了明确规定。

二、新收入准则下建筑业施工企业收入的确认具体方法

建筑业施工企业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

(一)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的收入确认方法

新准则要求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进度的确认新准则下给出了两种方法,分别为投入法和产出法。比较来说,产出法是一种更优的方法。但在实务过程中,有时候存在无法获取相关有效的产出信息的情况,进而导致实务中无法准确使用产出法,在此情况下,公司只能选择投入法时确定履约进度,这样成本法差不多是唯一比较可行的选择。但如果一旦使用成本法,成本进度是关键,能否如实反映合同真实履约进度,公司将会涉及到重大的会计判断,这样将会带来收入确认可控性的相关问题。新准则中对成本法也是有些顾虑的,因此要求在用此方法时,一定要合理评价成本投入和转移商品控制权之间是否存在相应对应关系,是否能够反映合同真实的履约进度。如果存在效果不佳或者无法评价的情况,则需要延用以前准则,按照合同已经实际发生的成本金额来确认收入金额,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估计并确定为止。

(二)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收入的确认方法

准则明确规定,当工程项目履约进度不能用合理方法确定时,只有当实际已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时,才可以确认收入,否则应在发生时确认损失,且确认的收入只能是实际已发生的成本金额,这样可以最大限度控制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公司提前确认收入。

三、建筑业施工企业收入确认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履约进度的确定不能反映工程项目的实际进度

在选择投入法时,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就如何让成本进度如实反映工程项目的履约进度,以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为例,因建筑业施工企业的特殊性,一般建筑材料直接发往项目上,材料运抵项目后,不会立刻被领用到工程项目上,只有项目现场的材料实际被耗用时才能反映项目的实际履约进度,但公司在进行存货核算时,由于项目管理和信息沟通等原因,财务存在没办法确认工程实际领用材料的情况,而是当有材料发往工地现场时,就会视同项目已领用,计入项目成本,这样会导致各期末账面工程成本核算金额与项目现场实际领用成本存在差异,无法真实反映项目的实际履约进度;在存在人员外包的情况下,公司一般与外包劳务公司签订框架合同后,因后续项目管理和沟通不及时原因,公司财务人员会将合同金额全额计入合同成本,这样会导致各期末工程账面成本与实际发生成本差异大,无法反映项目的实际履约进度。

(二)计划成本不及时调整而使项目履约进度与实际不符

工程项目预算成本通常随着项目的变化而变化,而财务账面上计划成本一直是项目最初的预算数据,不会随着原材料价格波动、工程项目的变更、材料更换等发生变化而对原计划成本进行修改,直至项目结束时,才会将此部分差异全部体现出来。这样会导致前期各期末履约进度不能反映工程项目的实际进度,进而影响收入确认的金额。

(三)施工现场存货管理不到位而使项目履约进度与实际不符

项目现场存货管理不当,未做好项目实际领用到工程项目上的收发存,材料的真实耗用无法准确的反馈到公司财务上,特别是多项目存在物质调拨时,也未及时与公司财务人员进行沟通,这些差异最终导致各期末履约进度不能反映工程项目的实际进度,进而影响收入确认的金额。

(四)新增合同金额确定滞后或合同变更部分确定金额滞后

建筑业施工企业特殊性,存在施工过程中项目有随时调整的情况,但此类合同的金额确认存在滞后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预期可收回金额无法准确确认,进而影响收入确认的金额。

四、建筑业施工企业收入确认的建议

(一)加强施工现场存货管理

工程现场需要加强施工现场存货管理,各月末对现场存货进行全面盘点并做好记录,将各工程真实耗用材料反馈到公司财务部;同时公司财务部每月末也需要依据公司项目明细清单随机选取部分项目进行现场材料盘点,以进一步确认账实是否相符,不能让企业财务只是停留在财务做账阶段,而是要让财务完全参与公司各业务环节,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对存在外包人员的情况下,工程部一定要及时上报各期外包人员实际施工进度,财务部也需要各期与工程部核对外包人员工程进度,在各期支付外包相关费用时,也要进一步核实相关施工进度。

(二)加强成本预算管理

公司工程、项目部应及时根据客户沟通情况、现场项目建设情况、各期物料实际采购等情况对各项目进行分析,判断各项目新的预计成本与原预计成本有无差异,如果有,则需要及时调整新的总预算成本并反馈到财务部;财务部则主要需要核对各工程物质的采购型号、价格等与原预算的差异,如果差异较大,而需要提请工程部重新提供新的预算。当然财务部也需要对工程部主动提供的预算的变更进一步复核,以确认预算成本变更的真实性及合理性。

(三)加强与项目现场管理员的沟通

公司应加强与施工现场管理员的沟通,及时了解项目上材料的收发存情况,财务部应对全部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并对相关抽查项目进行现场盘点,对各期末现场实际存货进行盘点。通过工程现场和财务人员的相互监督和牵制,这样一来,公司财务部最终取得的项目履约进度会与真实的进度较接近,进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证了履约进度与实际进度一致,进而保证收入确认的准确性。

(四)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及时确认合同变化部分的准确金额

公司应加强与客户的及时有效沟通,及时针对项目变更部分与客户取得合同,为后续收入确认提供依据。对于无法取得合同部分的工程,公司应按准则确认相关收入,判断是否能收回作为是否可以确认收入的原则。

五、结语

就收入准则而言,它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我国经济全球化的高质量准则,每个公司都要按新准则要求实施,随着收入确认条件与计量方法的变化,将会带来收入确认发生变化,由此会引起相关报表项目在列报金额时会发生变化,到时候对利润额的影响较为显著。只有对这些准则的变化做出正确的认识,才能做出更有效的判断和决策,但建筑企业因其行业特殊性,对各因素的估计稍有差错,将会大大降低报表的可读性。通过此文章,希望对各工程公司在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有所帮助,各公司应严格加强预算成本管理、施工现场存货管理、及时与客户沟通确认变更事项,确保各期履约进度与工程实际进度相符,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参考文献:

[1]谢珍莉.试谈新收入准则对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影响及其应对措施[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20(05):103-104.

[2]胡蓉.新收入准则对建筑企业的影响研究[J].企业改革与管理,2020(08):135-136.

[3]沈志蓉,蒋晨璐.新收入准则下施工企业建造合同收入核算的主要变化及影响[J].会计师,2020(05):67-69.

[4]马诚.新收入准则对施工企业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的影响[J].港口经济,2020(03):50-51+54.

收入合同范文2

一、当期完成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当按照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例1]甲公司(建筑企业)与乙公司在2009年3月22日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100万元的固定造价合同,建设工期6个月。2009年3月28日乙公司预付工程款60万元。2009年4月1日工程开工,至2009年9月25日完工,共发生合同成本80万元(其中材料成本40万元,人工成本30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其他费用10万元)。甲公司2009年10月1日收到工程尾款。其他因素不予考虑。

甲公司会计处理:

(1)2009年3月28日预收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60

贷:预收账款 60

(2)建设期间发生合同成本80万元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80

贷:原材料 40

应付职工薪酬 30

银行存款 10

(3)工程完工确认合同收入为100万元,合同费用为80万元,合同毛利为2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4)结算工程款

借:预收账款 100

贷:工程结算 100

(5)将“工程施工”与“工程结算”对冲

借:工程结算 1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80

――合同毛利 20

(6)收取工程尾款

借:银行存款 40

贷:预收账款 40

二、跨期完成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二十三条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例2]甲公司(建筑企业)与丙公司在2009年3月10日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900万元的固定造价合同,建设工期30个月。合同完工进度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预计总成本为800万元,结算工程款也按完工进度结算并收到存入银行。工程已于2009年4月开工,至2009年12月31日,实际发生工程成本300万元(其中材料成本150万元,人工成本100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其他费用50万元),但由于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预计工程完工还需合同成本700万元,甲公司向乙公司提出增加合同金额100)7元,但乙公司只同意增加50万元。2010年甲公司实际发生成本420万元(其中材料成本200万元,人工成本150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其他费用70万元),由于材料价格回落甲公司预计还需合同成本180万元。2011年6月该项工程完工,又实际发生成本200万元(其中材料成本60万元,人工成本100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40万元),由于工期提前了3个月,工程质量优良,乙公司同意支付奖励款30万元。

甲公司2009年度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登记工程成本300万元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300

贷:原材料 150

应付职工薪酬 100

银行存款 50

(2)确定工程完工程度

合同完工进度=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

=300÷(300+700)=30%

由于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合同预计总成本已发生变化,由原来预计800万元变更为1000万元。

(3)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合同收入包括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两部分,其中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必须客户同意。因此合同预计总收入为950万元(900+50)。

2009年应确认的合同收入:950×30%=285(万元)

2009年应确认的合同费用:1000×30%=300(万元)

2009年应确认的合同毛利:285-300=-15(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85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5

(4)预计合同损失。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预计损失=(合同预计总成本一合同预计总收入)×(1-工程完工程度)=(1000-950)×(1-30%)-35(万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 35

贷:存货跌价准备 35

(5)结算工程款

工程结算:(900+50)×30%=285(万元)

借:银行存款 285

贷:工程结算 285

甲公司2010年度会计处理:

(1)登记工程成本420万元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420

贷:原材料 200

应付职工薪酬 150

银行存款 70

(2)确定工程完工程度:

合同完工进度=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

=(300+420)÷(300+420+180)=80%

(3)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2010年应确认的合同收入:950×80%-285=475(万元)

2010年应确认的合同费用:(300+420+180)×80%-300=420(万元)

2010年应确认的合同毛利:475-420=55(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42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55

贷:主营业务收入 475

(4)结算工程款

工程结算:(900+50)×80%-285=475(万元)

借:银行存款 475

贷:工程结算 475

甲公司2011年度会计处理:

(1)登记工程成本200万元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

贷:原材料 60

应付职工薪酬 100

银行存款 40

(2)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2011年应确认的合同收入:(950+30)-285-475=220(万元)

2011年应确认的合同费用:200万元

2009年应确认的合同毛利:220-200=2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20

(3)结算工程款

工程结算:(900+50+30)-285-475=220(万元)

借:银行存款 220

贷:工程结算 220

(4)转销预计合同损失。关于预计损失转回时间,准则没有具体说明,但个人认为为防止企业通过预计损失操纵利润,其处理应与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一样,期间不准转回。工程完工时应将原预计的合同损失转销,冲减“主营业务成本”。

借:存货跌价准备 35

贷:主营业务成本 35

(5)“工程施工”与“工程结算”对冲

借:工程结算 980

收入合同范文3

[关键词]收入确认 建造合同 会计核算

收入的确认是财务报告系统中最关键的一个问题,同时又是会计理论与实务中的难题。对于公司的所有者、管理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来说,收入的重要性是长期存在且公认的。一般而言,会计确认收入的基本原则是权责发生制。它要求以权利与义务发生的时间作为收入或者费用确认的时间。

一、现行会计准则对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规定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分别对收入的认定和计量进行了具体明确,其确认收入建构的基础是以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为临界点,这与国际会计准则《ISA11-建造合同》和《ISA18-收入》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总的来说,对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的建造收入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对不满足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条件的遵循谨慎性原则,采取成本补偿方式核算。

对建造合同收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进行计量最大的优点是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因为对于按照双方签定的合同进行重大工程施工的企业,例如建筑工程、大型船舶等,一般是期限长,往往要经过数个会计期间才能完成,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按照完工进度比例确认收入和费用,能及时提供与财务报表使用者决策相关的信息,使会计各期的信息更具可比性。

在对建造合同采取何种核算方式的问题上,美国的规定是可以选择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和合同完成法两种方法的一种。有些国家由于更倾向于“稳健原则”,主张不论在什么情况下,均采用合同完成法,不按照工程进度,等到工程完工再确认收益。

二、统一收入准则的必要性以及国际趋同的目标

对企业来讲,业务涉及的范围跨越各个领域,需要根据准则的规定将一揽子收入分解成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建造合同收入等,在具体操作中还需要会计人员利用职业判断。尤其是对于多要素复杂的合同,则依据不同的标准来判断收入确认的时点就较为困难。而且,对收入的确认相关各方并未形成一致的原则,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又需要一个易懂的、健全的且一致的标准来提高收入确认的可比性和财务报表使用者对收入的可理解性。

2002年10月,IASB与FASB将‘收入确认”联合项目的目标定为明确收入确认原则,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制定一项适用于所有行业和交易事项的收入确认准则,通过减少企业所使用的准则数量来简化财务报表的编制,提高收人在企业与地域间的可比性。

三、对执行准则过程中相关问题的修订对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影响

2008年7月3日,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了《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5号――房地产建造协议》,在房地产项目建造收入确认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并就如何确定某一房地产协议是适用《ISA11-建造合同》还是《ISA18-收入》提供了指南,并说明了各相应情况下收入确认的时间。

紧跟着,财政部二00九年六月十一日《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对企业自行建造或通过分包商建造房地产适用准则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房地产购买方在建造工程开始前能够规定房地产设计的主要结构要素,或者能够在建造过程中决定主要结构变动的,房地产建造协议符合建造合同定义,企业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收入。房地产购买方影响房地产设计的能力有限(如仅能对基本设计方案做微小变动)的,企业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有关商品销售收入的原则确认收入。

从以上解释公告透露出来的信息表明,某些主体将由现行的在一个建造过程中逐步确认收入的做法,改变为在某一个时刻(完工时或交付时)确认收入。

四、未来的单一收入确认准则对建造合同收入确认及会计核算可能产生的影响

2008年12月,FASB与IASB就收入确认问题联合了一份征求意见稿《Preliminary Views on Revenue Recognition in Contracts with Customers》(关于与客户签订合同中收入确认的初步观点)。该稿立足于制定单一、以合同为基础的收入确认模型,并通过提供清晰指引和简化准则来提高收入确认的可比性和财务报表使用者对收入的可理解性。讨论稿的原则:

1. Contract-based revenue recognition principle:基于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进行收入确认――具体的说,是基于主体与客户订立的合同的中净头寸(Net position)的增加(由于主体履行合同规定的履约义务)进行收入的确认;

2. Identification of performance obligations:将提供商品及提供劳务视为向客户转让资产,履约义务则是与客户签订一项转让该资产的合约承诺;如果在不同时间向客户转让承诺资产(商品或劳务),则应对履约义务进行单独核算;

3. Satisfaction of performance obligations:在客户获得对承诺资产(商品或劳务)的控制权、从而该资产已成为客户的资产时,针对每项履约义务确认收入;

4. Measurement of performance obligations:基于相关商品或劳务的相关单独售价将初始时的交易价格分配至履约义务。

该讨论稿传达出来的信息是:收入的确认是由合同资产和负债的改变所导致的直接的、必须的结果。合同中涉及的权利应定义为企业的资产,合同中涉及的义务应定义为企业的负债,只要企业持仓净额(net position)的增加是来自以权利为基础的资产或履行义务时产生的负债,收入就应该被确认。确认收入的时点由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变为客户取得对相关资产的控制权时。这种强化“资产-负债”的做法与之前IASB持续推进资产负债表改革的方向是一致的。

按照现行的IFRS及国内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可以分期确认收入(这种确认收入的方法笔者认为是利润表观点的表现,它强调某一时期收入与费用的配比以及经营成果在损益表上的体现)。如果按照未来的收入确认方式,由于客户在建造期间并未控制资产的主体,则根据上述讨论建议,该类收入可能只有在建造期结束才确认收入,这种理论导向是对以往收入确认的标准(以“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为核心)的彻底颠覆,建造合同中的完工百分比法的收入确认前提也将不复存在,当然它带来的变化不止于建造合同方面。对于承担建造合同的企业来说,要到客户取得资产控制权时才确认营业收入,实际建造的各个会计期间都没有营业收入,支出项目都记录在存货、预收账户里,等到工程完成、客户取得资产控制权后,才将全部成本与全部收入配比,确定工程项目的已实现盈利。这样做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首先,确认不能实现的利润的危险可以减少到最低限度。由于各会计期间不确认收入,也不结转成本,对不可预见的成本或可能发生的损失不需要作大量的估计或调整,所产生的会计信息较为稳健,符合谨慎性原则;其次,可以有效遏制建筑类公司对收入和利润肆无忌惮随心所欲的调节,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但是,针对第三点原则根据每项履约义务确认收入,如何界定资产控制权的取得将成为各方争论的焦点,是回归到法定所有权还是其他都有待于进一步明确。对于建造合同的客户方来说,根据原准则是按照工程结算进度逐步增加资产(“在建工程”科目)的,但根据该讨论稿未取得控制权的项目不能确认为本企业资产,还有随之而来的借款费用资本化、在建工程转固时点问题,资产定义和固定资产、借款费用准则都可能需要作相应的修改。另外对建造企业来说,可能产生的影响在于税务方面。在美国税制中,有一条著名的定律,即克拉尼斯基定律:如果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方法致使收益立即得到确认,而费用永远得不到确认,税务当局可能会因所得税目的允许采用这种会计方法;如果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方法致使收益永远得不到确认,而费用立即得到确认。我国现行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建造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一般情况下,不能等到合同完工时或进行结算时才确定应税收入。企业应当按照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对跨年度的特殊劳务确认收入和扣除进行纳税,保证跨纳税年度的收入在不同纳税年度得到及时确认,保证税收收入的均衡入库。待客户取得资产控制权时一次确认收入的做法与税法规定的差异会产生大量的递延所得税项。不仅如此,相关成本如何分期在税前扣除也是一个实际操作中的难点,涉及到大量税收核定方面的内容,同时也将加大企业税收调整成本。其次,这种收入确认方法是对以往强调的权责发生制的一种背离,特别是将会计利润集中到控制权转移时一次确认,使得会计收益在各会计期间波动较大,在报表可比性方面大打折扣,企业可能需要大量的表外披露来表述合同履行的程度及影响。根据安永国际会计公司的一项调查,美国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信息量自1972年以来平均每年以3 1%的速度增长,而同期附注的增长速度则达7 5%,而在国内,无论是企业一方还是信息使用者一方都对表外披露的程度重视不够。监管方除对上市公司的表外披露有限制性规定以外,对其他企业则缺乏强制性规定。在这种环境下,企业仅仅通过表外披露无法满足信息使用者各方对建造合同实施进程及影响充分理解的需求,需要有关部门制订一套较为规范的表外信息披露制度,对某些重大信息要强制披露,以保证表外信息的决策有用性,降低信息使用者的判断风险。

美国前SEC 主席A u thu r・L evit t曾说:“按良好会计准则产生的财务报告, 要使应在本期报告的事项, 既不提前, 也不滞后; 不提过多预防意外的准备; 不确认递延损失; 公司的经营业绩实际上在各年是起伏不定的, 财务报告不应进行所谓的‘平滑’; 不人为地粉饰一个似乎前后一致的、稳定发展的假象”。尽管收入新准则的推出会导致很多不同的声音,但是只要相关各方都在上述这个大的框架内,努力消除目前不同准则之间收入确认不一致的问题,从而提高收入确认的可比性和财务报表使用者对收入的可理解性这个目标应该是可以实现的。

参考文献:

[1] 叶正虹 汪泓 《盈余管理之 阿喀琉斯之踵-收入确认会计准则的发展与完善》《经济论坛》.2009(10)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一应用指南》.2008

[3] Bruce・Pounder 《收入确认的新看法》

收入合同范文4

关键词:收入成本; 会计核算; 施工企业

中图分类号:F275.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5-0132-02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近些年来我国建筑施工事业得到长足发展。但目前施工企业在收入成本的会计核算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而施工企业收入成本的会计核算的好坏不仅危及企业生存,而且影响国家建设工程成效的考评。因此,当前有必要对施工企业的收入成本的相关会计核算进行深入研究,规范和完善施工企业的收入成本的会计核算工作。

一、施工企业的收入成本及其核算概述

(一)施工企业的收入与成本

施工企业的收入主要是以施工合同为基础来核算的。通常来说,施工企业的合同造价指的是固定造价合同。一般情况下,施工合同的收入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施工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另一部分则是因施工合同的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非经常性收入。施工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是指,建造承包商与考核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了合同收入的主要内容。但由于工程施工的建设周期相对来说比较长,经常还出现跨期现象,而且工程价值比较高,施工中途还可能出现不少意料之外的事项,所以施工合同通常只能约定一些主要的或者是可以预料到的事项,对于具体细节还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就有可能导致后来合同的变更、索赔、奖励等现象的出现,而这部分非经常性收入也是属于施工的合共收入。具体的说:施工合同的变更收入确认比较困难,主要是采用随合同进度分阶段确认的方法;而合同索赔及奖励等收入则比较简单,通常只须项目的发包方确认即可一次性作为收入账务处理。

施工企业的成本,主要是指施工合同的成本。它是指为建造某项合同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从施工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为止所发生的、与执行该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方面。直接费用指的是,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支出,例如:工程建设耗费的材料费、人工费、设备使用费以及其他直接成本支出;而间接费用则是指为完成合同所发生的、不适合直接归属于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而应该分配计入有关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支出,例如: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临时搭建设施的摊销费用、折旧费用以及施工企业下属的施工、生产队伍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二)施工企业收入成本核算的特点及其重要性

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与其他企业相比,具有其独特性。总的来说,施工项目具有唯一性;建设项目的施工周期长,经常跨期跨年;流动作业,无固定生产场所,异地施工普遍,且较分散;加上变动因素太多,具体施工过程与原先计划比有较大差异,常常使得项目施工成本加大。正是由于施工企业生产经营的独特性,给施工企业确定收入、成本核算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扰。收入成本核算的不准确,不仅加大了施工市场风险,也使得施工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流失许多不应该流失的利润。所以施工企业要高度重视收入与成本的会计核算。

二、施工企业收入与成本核算的最新政策规定及其解读

我国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第15号准则《建造合同》对施工企业的收入和成本的会计核算进行了规定。该会计准则中较为明确地对完工百分比法的适用条件及程序进行了规定。可以说,该会计准则对施工企业的收入的确认提供了一种新的理念。该理念的核心思想是: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期间,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根据完工进度来有效核算期间收入和成本等。

所谓的“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施工合同的具体完工进度来确认施工合同收入和成本的会计核算方法。运用该方法确认施工合同的收入与成本,能为报表施工者提供有关合同进度及本期业绩的有用信息,体现了会计核算上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它有其特有的适用条件,就是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的计量,完工进度可以确定。只有完全符合该条件的施工合同项目才可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

“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的计量”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要求:(1)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计量,要求合同明确规定了合同总金额,且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2)与合同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意味着企业能够收到合同的价款;(3)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要求能够准确核算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划清当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不同成本核算对象之间的成本界限、未完工和已完工合同的成本界限;(4)合同完工进度和未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的确定,意味着建造商已经施工并完成了一定的工程量,达到一定的工程进度完工要求,并能够对将要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科学合理测定,即对完工进度可以可靠确定。

而对于那些建造合同的结果无法可靠估计,则不能硬性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进行确认和计量核算。对于这部分的收入成本核算应该分情况考虑。若合同的成本能够收回的,则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发生的档期确认为合同费用;若合同成本无法收回,则应该在成本发生的档期确认为合同费用,但是不确认合同收入。这样的会计核算处理充分体现了我国会计核算的稳健性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

三、完工百分比法施工收入成本会计核算思路

施工企业按照完工百分比法来进行收入成本的会计核算应该遵循以下几个步骤。

(一)确定建造合同的完工进度,计算出完工百分比

完工进度的确定主要有三种方法:

1.根据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

具体的计算公式是:合同完工进度=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100%

其中,公式中“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指的是形成工程完工进度的工程实体和工作量缩耗用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但是它不包含与合同为了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2.根据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确定

具体的计算公式是:合同完工进度=已经完工的合同工作量/合同预计总工作量×100%

3.根据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确定

当施工企业无法采用以上两种完工进度确定方法来确定完工进度是,就只能通过聘请专业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科学测定。

(二)确认和计量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

当施工企业在确定完建造合同的完工进度后,就可以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和计量施工当期的收入和成本。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当期确认的合同成本=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以前会计年度预计损失准备

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合同总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毛利

但是,在运用该计算公式进行收入成本计量的时候,要明白公式中的完工进度实际指的是雷击完工进度。所以在计算当期的合同收入时,应该将从建设初期到现在的全部收入扣除以前会计期间所累计的已确认的收入,同样道理,合同成本也应该扣除以前会计期间所累计的已确认成本。

四、施工企业如何有效运用完工百分比法进行收入成本核算

为了更好地在施工项目管理中运用完工百分比法来进行施工企业的收入成本核算,施工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改进完善。

(一)规范企业管理制度

施工企业为了更好的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来进行收入成本核算,就应该首先从施工招投标制度的规范管理入手,制定公平、公开透明的招投标政策;执行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在合同中详尽地对工程的收入成本金额及完工进度的确认方式进行约定,并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数较大的事项及时做好签证工作和补充协议工作;建立各种施工资产材料的收发、转移、报废、清理制度;以及建立与成本核算有关的各项原始单据和凭证的记录制度。

(二)完善施工预算体系

施工工程预算体系是施工企业成本控制和财务管理的重要基础。施工企业应做好施工合同预计收入、预计成本等会计核算的基础工作,制定划清成本界限的具体可行可衡量的标准,并根据实际的施工工程收入和支出情况核算,编制工程项目经营情况及未完工分析表,再将实际收入成本与预算收入成本进行对比,详细地分析收入成本差异,进行改进。

(三)提高会计估计的准确性

由于工程施工存在较多的不确定性,需要管理当局对工程进度等方面进行会计估计,而会计估计直接影响了收入和成本的核算。这意味着完工百分比法核算施工企业的收入和成本的准确运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施工企业的管理当局根据其对工程的了解及自身的职业判断而进行相应的会计估计。如果会计估计不准确,则无法正确确定工程进度,即项目完工百分比,此时施工企业很可能产生收入成本的高估或低估现象,最终导致收入成本核算不准确,难以真实有效地反映施工企业的经营业绩。

(四)加强部门间沟通与协调

收入合同范文5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物业管理企业;识别合同;收入确认

1.新收入准则的核心变化

(1)新收入准则不再划分收入类型,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与计量模型,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2)新收入准则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这意味着收入确认模型由利润表观向资产负债表观的转变,控制权模型下更偏向于定性判断的方式,主张对业务实质的识别。(3)新收入准则引入“履约义务”概念,明确如何识别合同中是否包含多个履约义务,以及如何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4)新收入准则引入“履约进度”计量模式。对于在某一段时间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并按照该履约进度确认收入。(5)新收入准则对如何确定交易价格,作了明确的指引。(6)新收入准则对取得合同或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合同成本是否资本化给出了明确的规定。(7)新收入准则对企业在交易中的角色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人的判断作了具体规定。简单来说,新收入准则将收入确认与合同关联起来,重新定义及规范收入的确认模式、确认时点、确认金额。设定了统一计量的五步法模型,分别为识别合同、区分履行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分配交易价格、确认收入。

2.新收入准则对物业管理企业收入确认的影响

新收入准则对企业的影响是广泛的,现以物业管理企业常见的业务收入为例,分析新收入准则对物业管理企业收入确认的影响。案例:A公司为物业服务管理企业,服务小区内共有1100户业主,每户每月物业服务费为200元,2018年7月发生有关交易事项如下:(1)2018年7月1日,A公司举办预缴物业服务费送礼品活动,凡一次预缴半年(7-12月)物业服务费的,赠送价值50元的礼品一份,礼品成本为30元,假设1000名业主参与此项活动,预收物业服务费120万元,送出礼品价值5万元,成本3万元;(2)截止至2018年7月11日,有200名业主未交当月物业费。A公司物业合同规定,业主于每月10号前缴付当月物业费,宽限期为1个月,1个月以上未交费的属于逾期,按物业费的10%收取违约金。根据以往经验,每月大约100名业主的物业费是逾期且收不回的。(3)2018年7月15日,A公司与某一业主签订家政服务合同,期限为一年,总金额为3600元。合同规定每月为业主提供一次家政服务,而且合同中明确家政服务是安排第三方直接向业主提供,报酬为合同金额的90%,而A公司只起协助作用,只收取合同金额10%作为手续费。(4)2018年7月20日,A公司租售部员工为公司与业主签定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金额为36000元。公司规定,合同成功签订后,给予员工合同金额10%的佣金作为奖励。

2.1对物业服务合同中履约义务的识别

案例中的事项(1),在现行收入准则下,7月份应确认物业服务费收入20万元(只考虑参加活动的),销售费用3万元,计税收入23万元(20+3)。而新收入准则认为,送礼品虽然不是合同中明确列明的履约义务,但它是一个隐含的履约义务。履约义务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致合同订立时客户合理预期企业将履行的承诺。因此,应当将预收的物业费在提供物业服务和送礼品两个单项履约义务之间按公充价值比例进行分摊,在各履约义务得以满足的时点(或期间)确认收入。在新收入准则下,确认物业服务费收入19.2万元,销售商品收入4.8万元,计税收入24万元(19.2+4.8)。新旧准则对比,事项(1)发生当月新准则比旧准则多确认收入4万元,计税收入多1万元。

2.2对物业服务合同中可变对价确认的考量

在现行收入准则下,事项(2)在7月份应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22万元(核算全部业主),收入的计量主要依据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相关规定,其中涉及可变对价的,也遵循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要求。新收入准则明确规定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应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因此,在新准则下,事项(2)按最可能发生额法确定可变对价为20万元,且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确认收入为20万元。新旧准则对比,在事项(2)发生当月收入相差2万元,影响当月的税收及利润。

2.3对物业增值服务中主要责任人与人的判断

案例中的事项(3)属于物业管理企业的社区增值服务,对于家政服务、装修垃圾清运、包封阳台服务等这些涉及第三方参与的增值服务,在现行准则中,并未对收入确认中主要责任人和人的判断提供明确指引,主要关注企业是否承担了商品或服务的风险报酬。如果承担了商品或服务的风险报酬,属于主要责任人,否则为人。因此,在现行准则下,事项(3)确认增值服务收入为300元,增值服务成本为270元,直接将涉及第三方参与的物业增值服务的合同总额确认为收入,支付给第三方的款项确认为成本。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根据合同中所承诺的履约义务的性质来判断其在该业务中的身份为主要责任人还是人,相应以“总额法”或“净额法”确认相关收入。根据新准则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在确认增值服务收入时,首先要判断自己在该业务中所处的角色。如果合同中所承诺的履约义务是委托第三方代履行的,则企业是主要责任人,应以合同总额确认收入。如果合同中所承诺的履约义务是安排第三方直接向业主提供的,企业仅仅是起协助作用,则企业是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第三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按照既定的手续费金额确认收入。在新准则下,事项(3)确认增值服务收入30元。新旧准则对比,事项(3)发生当月收入相差270元。显然,现行准则容易虚增企业收入,导致财务信息失真,加重税收负担,新准则更注重业务实质,准确核算企业收入。

2.4对物业服务合同成本资本化的判断

案例中的事项(4)的中介服务属于物业管理企业的社区增值服务。在现行准则下,中介服务产生的佣金在发生当期作为销售费用计入损益,事项(4)确认销售费用为3600元。而新收入准则引入了“增量成本”的概念,简单说,就是只有合同签订交易发生了企业才会支付这笔费用,如果合同签订不了交易不发生,企业就不会发生这笔支出。在新收入准则下,佣金对于企业来讲就是合同的增量成本,应当资本化,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在会计科目上作为“合同取得成本”列示,然后采用与其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事项(4)应确认销售费用为300元。新旧准则对比,在产生增量成本当期企业的资产总额和利润总额均相差3300元,这样会影响经营者和投资者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判断,也同时影响企业的税收和绩效。

3.物业管理企业应对新收入准则的有效措施

3.1增强合同意识,规范合同管理

新收入准则的基本原理是基于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收入,合同作为收入确认的基础,也是企业判断确认收入时间和金额的重要依据。企业对合同条款的思考需要比以往更多,如新合同的签订条款如何适应新收入准则的要求,现有合同在新收入准则下是否有歧义,有何种法律后果,多项合同的是否需要合并等等。在订立时,要充分了解对方企业的资信度,备齐相关手续,严格审核,加强安全和保密工作,强化企业合同意识。合同履行时,要实时监控合同履行情况,持续评估合同,若后续期间合同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要及时调整会计处理。

3.2提前做好税收筹划

收入的确认模式、确认时点、确认金额发生变化,必然会影响企业的税收,相关人员必须提前做好衔接工作,评估可能出现的涉税风险,积极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避免出现影响企业纳税信用的情况。

3.3推进物业管理企业内部信息系统建设

新收入准则实施工作的涉及面较宽,需要一个信息化、系统化的平台来推动各部门之间的有机融合。推动信息化建设不仅有利于各部门之间信息的传递和协作,更有利于管理者全面地评估工作,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有力的支持。

结束语:

收入合同范文6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房地产企业;“五步法”;模型

一、引言

收入作为会计的六大要素之一,其确认计量和披露一直都是市场经济中的热门话题,也是报表使用者准确评估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水平的重要影响因素。为此,我国财政部于2017年正式颁布了新收入准则,在满足市场需求的同时也不断向国际准则趋同。房地产行业由于其行业特殊性,其收入的确认、计量和其他行业大不相同,因新收入准则受到的影响也更为明显。作为我国的经济命脉,房地产企业的收入水平与企业自身、社会公众以及国家政府都紧密相关,因此本文以房地产企业在应用新收入准则时的实际情况为出发点,探讨新收入准则在房地产企业中的应用情况及效果,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新收入准则的两大“新模块”

相较于旧收入准则而言,新收入准则在内容所做的改进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模块:提出了确认收入的“单一标准”和“五大步骤”。

(一)新收入准则的“单一标准”

在旧准则中,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需要进行明确区分,在确认收入时以风险报酬的转移作为标准,但是在实务操作中判断风险报酬何时转移并非易事;新收入准则弥补了旧收入准则的上述缺陷,不仅打破了商品和劳务之间的明确界限,还提出了在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的观点,使得收入的确认过程更加合理。新收入准则还把销售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进行了结合与统一,在现实业务中,很多企业的销售业务和建造业务会出现重叠,界限划分并不明显,如果采用旧收入准则进行核算,就会出现同类型的企业使用不同收入确认模型的情况,新收入准则的实施就会很好地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有利于同类型企业直接进行横向比较,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和创新性。

(二)新收入准则的五大步骤

作为新收入准则的核心内容,深入理解“五步法”原则对企业贯彻落实新收入准则十分重要。“五步法”在房地产企业中的应用如下所示:1.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新收入准则围绕“合同”展开,把合同定义为双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中所涉及的企业履约义务相关规定、在完成履约义务后享有的现时收款权利、支付款项相关内容、合同商业实质等条件,都需要在识别客户合同中格外注意。具体到房地产企业中,要对买卖双方的责任与义务进行明确约定,例如房价、相关税费、优惠条件、付款时间、付款额、违约责任、逾期违约责任等内容。2.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识别单项履约义务简单来说就是对合同进行“分拆”。如果合同中包含多个要素,并且这些要素需要进行单独的定价和出售,则需要明确区分每一项单项履约义务,并且将这份合同“分拆”成多份合同处理。在房地产企业中常见的销售手段有:销售房屋同时捆绑销售车位、销售房屋的同时赠送物业服务、销售毛坯房赠送精装修,这些情况都与要对合同进行合理的“分拆”。3.确定合同的交易价格。在新收入准则下,企业在确定交易价格时要考虑到可变对价、非现金对价以及重大融资成分等因素。如果企业在交易过程中涉及非现金转让的业务,就要根据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来确定交易价格;我国房地产企业在进行销售业务时,客户通常会选择按揭付款的方式,如果客户一旦出现违约或者未能按时还款,企业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支付相关罚款,这种情况就会涉及融资成分,会计人员就要对客户支付金额与当前合同对价的差额进行合理估计,并按实际利率法在一定期间内进行摊销;除此之外还需要考虑是否存在代第三方收取的价款或者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4.将合同价格分摊至履约义务。在现实生活中企业与客户订立的合同往往包含多项履约义务,为了把企业因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反映在交易价格中,就要把每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按单独售价占总售价的比例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每项商品的单独售价可以按照市场的交易价格进行定价,如果该商品的单独售价没有办法直接获得,可以运用会计估计方法对单独售价进行估算,常见的估算方法有成本加成法、余值法、市场调整法等。5.在履行义务时确认收入。“五步法”中的第五步是房地产企业在应用新准则时的难题。如果该项履约义务是某一时点内的履约义务,则要根据其控制权何时转移确认时点;如果是时段内的履约义务,则要选择合理的方法来确认履约进度。房地产行业中常见的销售方式主要有现房销售和期房销售,现房销售的收入确认时点标志较为明显,通常都是在双方签署合同交付现房之后确认收入;对于预售房屋而言,客户在房地产企业建造房屋的同时不能享受到消耗正在建造的房屋带来的经济利益,房屋的结构设计、该怎么建造房屋也不是客户可以控制的,所以期房销售是否属于时间段内确认收入的“重担”就落在了房地产企业所建造的房屋是否具有不可替代用途的身上。在房屋销售合同中,房地产开发商会对客户所购买房屋的具体单元和房号进行明确约定,并且不可以随意更换。也就是说房地产企业提供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由此可见期房销售达到了某一时段确认收入的条件。

三、新收入准则在房地产企业中的实施效果

(一)收入的确认角度

在旧收入准则下,房地产企业通常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在时点的选择上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其中常见的收入确认时点有“签订合同”、“交付使用”、“收到预收款项”、“完工并验收合格”、“发出书面交房通知”等。然而房地产企业的开发流程一般都有长期性,复杂性等特点,从房屋项目立项到房屋竣工验收再到交房往往需要经历很漫长的一段时间,企业在这段时间内一直在产生成本,但是并没有对取得的收入进行确认,这样的收入确认方式使得企业的财务指标波动较大,财务报表也不能为报表使用者提供准确直观的财务信息,即使弊端明显,在实施新准则之前也没有企业将收入在时间段内进行确认。新收入准则的颁布则使得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成为可能。

(二)收入的计量角度

在旧收入准则下,房地产企业主要根据预收账款的合同金额来确认收入,而新收入准则在确认收入时采用的是商品的交易价格,要把可变对价、非现金对价、重大融资成分等影响因素都考虑在内,除此之外还需要考虑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是否涉及销售折扣以及销售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法,这也会对商品的交易价格产生一定的影响。统一以交易价格作为收入的计量标准使得原来复杂的计量模式变得直接,大大提高了房地产企业财务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在旧收入准则下,把项目竣工结算之前收到的房屋款项作为“预收账款”处理是房地产行业的“特色”,这样的处理方法就会使得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一直处于偏高的状态;实施了新准则之后,房地产企业可以在时点和时段内分别确认收入,原本被当作负债的预收款项,可以提前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也会随之下降,偿债能力也会相应的得到提高,这对企业在开发新项目进行资金筹集时也是有利的。

(三)均匀现金流的角度

在旧收入准则下,大多数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初期会注入大量资金在各个房地产项目中,只有在这些项目达到可销售条件之后才能收回资金,就导致了企业前一年净现金流量为负,下一年就为正的现象出现。这种对现金需求出现大幅度波动的现象意味着房地产企业现金流回款周期长,速度慢,资金链的安全系数低。现金流量的分配不均也使得企业承担现金流量风险的能力下降。在新收入准则中,房地产企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采取某一时段来确认收入,相对应的现金流量也会计入相应的会计期间,很好的平衡了企业的现金流量。

(四)信息披露的角度

新收入准则对财务报表信息披露主要侧重于资产负债表的列示以及附注的补充信息,资产负债表的变化主要是新增了会计科目,并且要对期初数据进行重分类的调整;对企业应披露的与收入有关的会计政策也作出了相应的补充,打破了旧收入准则对会计政策“模板式”的描述方式,要求说明会计政策与双方订立合同之间内在的联系,对收入确认过程中的重大变更事项、合同相关信息以及采取时段法确认收入的步骤都做出了相应的披露要求。企业在实施新收入准则之后,财务报表可以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加高质量的财务信息,一定程度上减弱了报表使用者对企业因使用新准则所产生数据变化的不确定性。

三、房地产企业如何适应准则变化

收入的确认对于每个企业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新收入准则的实施除了在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上与旧准则有很大的不同外,还多多少少会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合同的编写要求、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合作等方面产生很大的影响,为此,本文为房地产企业提出以下加点建议:

(一)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经过上述分析不难发现,房地产行业因其独特的行业特性,收入准则的变化对企业实际业务的处理影响较大,为了准确运用新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相关财务人员要深入研读准则变化及其适用范围,紧跟准则变化的脚步,增强自身的专业素养;新收入准则在实施过程中很多地方都涉及到了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比如属于某一时间段确认收入还是某一时间点确认收入、履约进度如何确认等等,在确认履约进度时,需要把会计核算和工程进度结合考虑,这不仅要求财务人员对房地产企业的各项经济业务的实质进行判断,还需要深入了解房地产企业的工程项目,以熟悉工程进度的计量方法;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还要注重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这样才能准确的识别和解读合同;房地产企业业务种类繁多,涉及的金额巨大,所以其面临的税务问题也较为严重,在会计税法相关规定普遍存在差异的情况下,要想合理进行纳税申报,就要求财务人员正确理解相关法则并制定相关处理流程。

(二)提高对新收入准则所在风险点的防范意识

新收入准则在运用的过程中,财务人员不能只是简单地从字面上解读会计准则,还需要对新收入准则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有效的规避。新收入准则强调“合同”这一概念,涉及合同就会存在客户违约风险,要对可能导致违约风险的影响因素进行合理的评估,比如对客户的信用风险和财务状况风险进行评估,房地产的工作人员在签订合同之前就要对客户以往的合同履约情况和违约情况进行了解,如果购房客户在以往的记录中存在多次违约的情况,那企业想要按时收回房款就比较困难;另外还要对客户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调查客户是否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其来源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存在其他可抵扣的财产等。通过对客户信用和财务状况的合理评估,对购房客户后期的违约率有了充分的了解,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客户后期违约而出现大量已经确定的收入被冲回的不利现象的发生;此外还要避免因预估总成本与实际总成本差别过大而影响实际收款进度的风险。总之房地产企业在确认收入时不能简单的只关注于其会计处理,还要考虑到相应的潜在风险,积极采取相关的风险防范策略,把企业发生潜在损失的概率降到最低。

(三)加强企业合同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合同”作为新收入准则的起点,准则核心内容“五步法”的第一步就是对订立的合同进行识别,企业财务人员在对收入进行确认和计量时,重要的参考标准就是其订立的合同,其在整个收入确认过程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所以企业在对合同的管理方面就要格外注意。合同条款的订立涉及到财务部,销售部等多个部门,各个部门之间就要对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沟通探讨;尤其要注意期房销售合同,如果涉及期房销售,那合同的时间跨度一般较长,条款相对较为复杂,相比其他业务来说合同风险也会更高,这就要加强企业员工对合同重要性的认识,对合同进行风险管理;还可以设定奖惩机制,让每一个企业员工都加入到合同监督的过程中去,从而提高企业的合同管理水平,这也为企业尽快适应新收入准则提供了便利。我国在2017年正式颁布了新收入准则,该准则细化了收入核算的具体要求,满足了当代企业各种新型经济业务模式会计核算的要求。房地产行业与其他行业相比,其经营业务存在建设周期长、投入成本高、交易复杂等特点,这就使得房地产企业涉及的财务处理更为复杂,只有做好相关的衔接工作,才能避免企业在实施新准则后出现会计处理不当等问题;房地产企业要在提高财务人员专业素养的同时,加强企业的合同管理和各个部门之间的相互联动,有效的对潜在风险进行识别和规避,才能保证企业长久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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