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联贴法范例6篇

对联贴法

对联贴法范文1

在残疾人专项补贴款和残疾人机构养护补贴经费发放过程中,存在相关负责人员采取虚报冒领、截留等手段侵吞补贴款的违法现象,暴露出残疾人专项补贴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存在制度和管理等方面的漏洞,易诱发职务犯罪和滋生腐败。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残疾人专项补贴工作,确保国家专项资金落到实处,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应从监督机制构建、政策宣传、队伍素质建设等方面进行预防。

关键词:残疾人专项补贴;职务犯罪;预防建议

一、基本情况

1、残疾人专项补贴开展情况。以B区为例,截止2012年12月31日,全区共有持证残疾人15185人,约占全区户籍总人口的2.9%。2011年至2012年间,有关中央、市、区各级残联部门制定和实施的残疾人专项补贴政策项目有7个,每年涉及专项补贴资金450余万元,涉及补贴对象7000余人次。残疾人专项补贴项目种类,从补贴时间看,有临时救助,如临时帮困、节日帮困、重残特困人员一次性补助、大病住院医疗补助以及中残联用于补助各地开展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阳光家园计划”等;有定期救助,如一户多残生活补助、低保持证残疾人家庭交通费补贴等。从补贴类型看,临时帮困、节日帮困等属于应急性救助;一户多残生活补助、低保持证残疾人家庭交通费补贴、重残特困人员一次性补助、“阳光家园计划”等属于动态性救助。从补贴对象看,补贴项目均适用于重度残疾人及其家庭。从补贴发放形式看,有的是现金发放,如“阳光家园计划”等;有的是银行直接打卡,如一户多残生活补助等。从补贴领域看,补贴项目涵盖了残疾人“医、食、住、行、教”等多个领域。

2、残疾人专项补贴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查处情况。经调查,B区院立案查处的原A镇社保中心支部委员、A镇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陈某某贪污残疾人专项补贴款案,是近五年全市检察机关在该领域立案查处的唯一一起职务犯罪案件。虽然该案涉案金额不高,但由于贪污的钱款属于残疾人专项补贴资金,对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因此引起的社会影响非常恶劣。

二、存在问题

1、补贴政策执行有偏差。按照“阳光职业康复援助基地” 就业援助政策的规定,不论援助对象是否参加基地提供的生产劳动,残联部门必须每月给予其一定的生活补贴,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个别镇残联却没有将生活补贴发放给未参加生产劳动的残疾人,而是作为福利发放给了基地工作人员。按照市机构养护补贴政策的规定,相关补贴资金应直接发放至养护服务机构,但在发放因补贴标准提高后产生的每人1800元补发款时,镇残联却按照上级残联的要求直接发放给了参加机构养护服务的残疾人,在政策执行方面存在不一致。

2、补贴资金发放不及时。区残联将“阳光家园计划”等残疾人专项补贴资金下拨至各镇、开发区残联帐户后,有个别镇残联以补贴对象已死亡、无监护人或监护人不明等为由,将部分专项补贴资金留在帐上或保管在个别人手中,未兑现于残疾人,有的甚至将部分年度的专项补贴资金长期留在帐上,未予发放,致使这些专项补贴资金脱离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管范围,易引发贪污、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的发生。

3、补贴名单与实际不符。在个别镇残联上报的“阳光家园计划”等残疾人专项补贴名单中,存在申报信息与实际不一致的情况,甚至还有冒用贫困户、死亡人员等不符合专项补贴条件的人员名义进行申报的现象,而区残联对于镇残联上报的补贴名单的审核流于表面,从而使得虚报现象难以被及时发现,导致相关专项补贴资金不仅没有实际发放到应当补贴人员或监护人手中,而且还被个别工作人员截留、侵吞。

4、补贴发放手续不规范。在“阳光家园计划”发放过程中存在领取人签名与实际领取人不符的现象,一些重残人员、机构养护人员,根本无法亲自前往领取,但发放名单上签的却都是残疾人本人的名字,甚至有些还出现已死亡人员的名字。部分代签人代签后,发放给残疾人本人时没有相关依据,有的干脆代为保管资金,有的称为残疾人购买食品或用品等但没有发票等原始凭证作为依据。由于许多补贴对象都是重度智障、精神病人员,对于事物缺乏正常的认知能力,因此,发放手续的不规范使得补贴资金是否发放到或用于残疾人本人无从查证,为不法分子骗取、侵吞补贴资金创造了便利条件。

三、原因分析

1、指导监督措施尚欠缺。《关于某市实施中国残联的意见》等补贴政策未根据中残联的有关要求对补贴申请明确具体的审查、监督措施,且在“阳光家园计划”等残疾人专项补贴政策的执行过程中,上级残联部门对基层残联部门的业务指导、跟踪回访力度不够,导致个别基层残联部门存在补贴政策执行不到位、不规范的情况,甚至出现冒用贫困户、死亡人员等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名义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上级残联部门对补贴政策执行的指导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造成执行要求与政策规定不一致,从而增加了基层残联部门工作人员截留、侵吞补贴资金的风险。

2、政策规定宣传不到位。上级残联部门除召集下级残联部门的康复指导员等负责具体开展补贴工作的人员解释相关补贴政策外,并没有利用其他的载体或途径对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公开、广泛宣传,不仅补贴对象、社会公众难以知晓补贴条件、标准等内容,甚至有些具体负责向补贴对象宣传政策的助残员对相关补贴内容也不甚了解,政策的不公开、不透明使得残疾人及其家属对残联部门的政策执行情况难以展开监督。

3、信息录入工作欠规范。为全面掌握全市各项残疾人康复服务综合情况,我市已建立“康复综合信息平台”,有关残疾人基本情况、进出养护机构时间等信息由基层残联部门负责录入。然而,在调查走访中我们了解到,目前,基层残联部门对残疾人信息的掌握主要依靠助残员的信息上报,但由于对信息上报工作缺乏明确、有效的制度规定,因此实践中信息报送不及时、不全面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基层残联部门在“康复综合信息平台”录入相关信息时,对于残疾人进出养护机构、生老病死等情况无法及时掌握并录入,再加上个别工作人员责任意识不强,存在信息录入错误等现象,造成信息平台记录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致使上级残联部门在审核下级残联部门上报的补贴名单时,无法借助信息平台进行核对,只能依靠下级残联部门自行把关。这一漏洞恰恰为不法分子虚报、多报补贴名单,骗取侵吞补贴资金创造了便利条件。如陈某某就是在正常上报补贴申请后,又冒用贫困户、死亡人员名单进行上报,但上级残联部门未能及时发现问题。

4、现金发放手段埋隐患。目前,我市残联部门对于残疾人一户多残生活补助、低保持证残疾人家庭交通费补贴等固定、常规补贴资金的发放均采取银行直接打卡的方式,但对于“阳光家园计划”等临时性、补发性的补贴资金仍以现金形式发放,同时上级残联部门对于相关补贴资金发放流程和责任部门等又未做出明确规定,造成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些基层残联部门的工作人员既制定补贴名单又负责现金发放,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一旦相关工作人员贪欲膨胀,易引发贪污等职务犯罪的发生。

5、工作责任意识较薄弱。个别基层残联部门工作人员在贯彻落实残疾人专项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时,存在拖延发放等“打折扣落实”的情况,致使补贴资金不能及时发放落实到位,时间一长,在贪婪、侥幸心理的作祟下,手里保管的补贴资金就成了其觊觎的对象。同时,基层现有的一些助残员工作责任意识不强,难以发挥对基层残联部门的监督作用。如陈某某案中,某助残员明知一残疾人已经死亡,但是当镇残联要求其填写该残疾人补贴申请审批表时,其并没有提出异议。

四、预防建议

1、健全审查监督机制。建议上级残联部门在确保补贴政策执行稳定性的基础上,建立对下级残联部门政策执行的长效业务指导和跟踪回访机制,同时健全对残疾人专项补贴申请的审查监督机制,一是全面细致的书面审查,区级残联部门应将上报的补贴名单涉及的残疾人姓名、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入住养护机构时间等有关情况逐一与“康复综合信息平台”进行核对;二是适当比例的实地查验,由区、镇两级残联部门、村居委等有关部门分别抽调工作人员组成检查小组,对上报的补贴名单按一定比例到相应的养护机构等进行实地查验;三是公共场所的公示公告,将核准的补贴名单分别在残疾人住所地的村居委,镇、区残联部门的公告栏进行集中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助残员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岗位优势以及大众媒体和基层传播渠道的影响作用,加大对各类残疾人专项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并通过公开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等方法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对残疾人专项补贴工作的监督管理,以公开促进监督,杜绝各类虚报冒领、侵吞残疾人专项补贴资金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3、完善信息录入工作。建立“一月一报”信息报送制度,即由助残员、养护机构每月定期向所属镇级残联部门报送残疾人信息变动情况,如遇残疾人死亡等突发事件则需即时上报。镇级残联部门应对上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指定专人开展录入工作,区级残联部门应加强实地走访,核查录入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并督促镇级残联部门及时进行录入或作出更改,通过加强对录入情况的审查,切实提升信息平台的准确性和实效性。

对联贴法范文2

粮食作为国家的基础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文章研究的粮食指广义概念的粮食,即谷物类、豆类和薯类的集合。“粮食安全”这个概念是1974年第一次世界粮食首脑会议首次提出的。1996年第二次世界粮食首脑会议对粮食安全的含义做了第三次表述“:让所有的人在任何时候都能享有充足的粮食,过上健康、富有朝气的生活”。对粮食进行补贴是各国政府保护农业、确保粮食安全最主要和最常用的政策工具。粮食财政直接补贴政策包括由粮食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直接补贴政策组成的收入补贴政策以及由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组成的粮食生产补贴政策。这四项补贴政策是由国家财政直接补贴给种粮农户,而非通过其他载体间接补贴农民的粮食财政直接补贴政策。 1粮食财政补贴政策对粮食安全影响的灰色关联度分析 1.1方法与数据 1.1.1研究方法 文章利用灰色系统关联度分析方法对粮食财政补贴政策对粮食安全的效果进行定量评价。灰色关联度分析方法(Greycorrelationdegreeanalysis)是灰色系统理论提出的一种新的分析方法,即根据因素之间发展态势的相似或相异程度来衡量因素间关联的程度,它揭示了事物动态关联的特征与程度,是一种有效处理不确定变量相关关系并可对一个系统发展变化态势的定量描述和比较的方法。这种方法已应用到农业经济、水利、宏观经济等各方面,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鉴于此,选用此方法进行政策效果评价。设有m个时间序列,{x1(0)(t)},{x2(0)(t)},……,{xm(0)(t)},t=1,2,……,N。式中,N为各序列的长度即数据个数,这m个序列称为子序列,代表m个因素(变量)。另设定时间序列{x1(0)(t)},t=1,2,……,N。该时间序列称为母序列。关联度是两个序列关联性大小的度量,首先对原始数据变换,进行无量纲化处理。计算灰色关联系数(程度):最后列关联矩阵。记第一个母因素Y1和第一次子因素x1的灰色关联度为,第一个母因素Y1和第二个子因素x2的灰色关联度为r12,以此类推,形成母因素和子因素间的灰色关联度矩阵: 1.1.2数据来源及指标选取 (1)数据来源。文章研究的时间跨度是2002~2009年,故所使用的数据来源于2002~2009年的《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宏观数据挖掘分析系统以及对相关网站数据的搜集整理。详见表1。文章数据分析采用灰色建模系统(IV版),数据处理采用Eviews6软件。 (2)指标选取。在衡量粮食财政补贴对粮食安全效果的指标方面,拟选用如下指标:粮食总产量:是指在一定地域、一定时期和一定的经济社会条件下,农业资源诸要素综合投入所形成的,以粮食产量为最终标示的粮食产出功能。粮食作物播种面积:粮食作物播种面积是指当年粮食农作物的生成面积。粮食自给率: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粮食供给满足需求程度,通常用一国当年的粮食产量占当年粮食消费需求总量的比重表示。粮食自给率是衡量粮食安全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一般粮食安全水平与粮食自给率成正比,当粮食自给率>95%时,表明一国已经基本实现粮食自给;当90%<粮食自给率<95%时,则表示该国处于可以接受的粮食安全水平;若粮食自给率<90%,则为不安全。粮食财政直接补贴总额:当年的粮食直接补贴额、农资综合直接补贴额、良种补贴额及农机具购置补贴额的加总,反映粮食财政补贴政策的总体情况。粮食直接补贴额:粮食直接补贴作为配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出台的补贴政策,把原有对购销环节的间接补贴转变为对农民的直接补贴,目的是减轻农产品价格波动对种粮农民收入的影响。农资综合直接补贴额:是指在现行粮食直接补贴制度基础上,对种粮农民因柴油、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增支实行的综合性直接补贴政策,目的在于弥补农民因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而增加的支出,稳定种粮成本,保证农民的种粮收益。良种补贴额:主要着眼于引导农民采用新品种和新技术,提高粮食品质和产量;根据各省市地区自然条件的不同,国家分别对不同粮食作物进行补贴,涉及水稻、小麦、大豆、玉米等主要粮食品种。农机具购置补贴额:主要是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新型农业机械,提高粮食生产的物质装备水平和机械化进程。主要补贴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农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 1.2粮食财政补贴政策对粮食安全的效果评价实证分析 1.2.1关联度计算 文章搜集了2002—2009年全国各项粮食财政补贴政策补贴额和我国粮食生产情况的相关数据来进行关联度分析,具体数据见表1。根据2002~2009年相应指标的统计数据,确定子因素分别为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额(x1)、农资综合直接补贴额(x2)、良种补贴额(x3)和农机具购置补贴额(x4),而母因素是反映粮食补贴政策对粮食安全的效果的指标,主要有粮食总产量(Y1)、粮食作物播种面积(Y2)、粮食自给率(Y3)。通过计算灰色关联度,可知2002~2009年的粮食财政补贴政策对粮食总产量及粮食作物播种面积的灰色关联度都为0.6958,这在一定意义上说明粮食财政补贴政策确实调动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对粮食供给量产生促进效果,但促进粮食增长的作用有限。与粮食自给率的灰色关联度为0.679163,说明对保障粮食安全有效果,但效果一般。进一步来看,分析不同粮食财政补贴政策对粮食增产、粮食作物播种面积、粮食自给率v的影响,得到母子因素的关联度,形成灰色关联度矩阵: 1.2.2关联度矩阵结果分析 (1)从灰色关联矩阵来看r11<r31<r21(0.5237<0.5357<0.6013),粮食直补政策在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的效果上要优于提高粮食自给率水平及提高粮食产量。但三项的效果并不好,灰色关联度分别只有0.6013、0.5357和0.5237,这说明目前我国实施的粮食直补政策很难有效促进粮食增产、粮食自给率与农民种粮积极性的提高。这主要由于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实施粮食直接补贴政策采取的是与前期的耕地计税面积挂钩,不与当期交售数量和实际种植面积挂钩的直接补贴方式。以这种方式补贴农民,只要有耕地的农户就有资格享受补贴,这就容易出现享受补贴的农户根本不种植粮食的情况。并且粮食直补的额度太小,以湖南、湖北为例,每亩平均补贴额为17元,相比过去不补贴情况而言,是提高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但在衡量增加粮食产量而投入的成本后,就显得微乎其微了。#p#分页标题#e# (2)从矩阵第二列数据r12≈r22≈r32(0.6103≈0.6102≈0.6112)可以看出,农资综合直补政策虽然实施时间较晚,但在促进粮食增产、提高农户种粮积极性与粮食自给率水平方面的效果比较均匀。由于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过高,增长过快,使得农民不愿意种粮,同时种粮的农民粮食增产收益在很大程度上被生产资料的价格侵蚀掉了。农资综合直补政策是在现行粮食直补制度基础上,对种粮农民因柴油、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增支实行的综合性直接补贴政策,目的在于弥补农民因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而增加的支出,稳定种粮成本,保证农民的种粮收益。 (3)矩阵第三、第四列数据表明,良种补贴与农机具购置补贴的效果类似,并且在促进农业增产方面效果较佳(r13>r23,r14>r24)。这也符合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的初衷,采用良种增加粮食产量,提高土地生产率;发展农业机械化水平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使粮食产量增加。 (4)与良种补贴相比,农机具购置补贴更有利于增加粮食总产量(r14>r13),有利于保障粮食自给率水平(r34>r33)。这主要由于农资综合直补有利于农业机械化水平提高,从而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并且,目前从生产方式来看,粮食在所有农作物中是机械化率最高的农作物,很多粮食主产区都实现了机械化生产。 (5)生产型专项补贴总体效果要优于综合性收入补贴,在促进粮食增产、粮食自给率及农民种粮积极性提高方面效果最好(r13>r12>r11,r14>r12>r11,r23>r22>r21,r24>r22>r21,r33>r32>r31,r34>r32>r31),粮食直补政策在四项补贴政策中效果最差(r11<r12<r13<r14,r21<r22<r24<r23,r31<r32<r33<r34),生产性专项补贴是直接针对农业生产进行的补贴,与直补政策相比,对农业增产更有效率,更有利于保障粮食的生产能力及粮食自给率,提高农民的种粮积极性。 2灰色关联度分析主要研究结论、建议及展望 2.1主要研究结论 虽然从灰色关联度分析方面论证了现行的粮食财政补贴政策的确对粮食安全有重要的保障作用,但其作用的程度也不能过高估计。相比而言,生产性专项补贴政策的总体效果优于综合性收入补贴政策。我国目前实施的粮食直接补贴政策在四项补贴政策中效果最差,很难有效促进粮食增产、保障粮食自给率与农民种粮积极性的提高。在提高粮食产量和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方面,生产性专项补贴与农资综合直补比粮食直补更有成效。直补政策在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的效果上要优于提高粮食自给率水平及提高粮食产量。生产性专项补贴在促进粮食增产方面效果较佳,其中农机具购置补贴更有利于增加粮食产量,保障粮食自给率水平。 2.2建议及展望 建议侧重生产性专项补贴政策;对于综合性收入补贴政策,也应积极探索补贴的发放依据、发放标准等环节,争取最大限度地鼓励不同地区、不同规模、承包和转包者等不同性质的农户的种粮积极性,加强粮食财政直接补贴政策对粮食安全的激励作用。 限于数据获取的限制,只对粮食财政补贴政策对粮食安全进行了效果评价分析。但质量安全是粮食安全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粮食财政补贴对粮食的质量安全的促进作用有多大是分析粮食财政补贴政策的粮食安全效应中必须考虑的内容。所以下一步要做的研究是如何对粮食财政补贴政策对粮食质量安全做定量的效果评价分析。另外,由于影响粮食产量方面的因素很多,比如气候、自然灾害、品种更迭等,如何从多视角出发评价粮食安全也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探索。

对联贴法范文3

1、为了庆祝春节而贴的对联叫春联。贴春联是中国人民的传统习惯。每年的春节一到,家家户户都在门上贴上各种各样的对联,给节日增添了喜庆的色彩。

2、对联分上下联,不能随意贴。每年都有许多人贴错。那么怎样贴才是正确的呢?这里要弄清二个问题,一是分清上下联,二是上下联的位置。

3、严格来说,不拘平仄的对联是不存在的,有些对联看起来不合律,其实是走平仄自然化的路线。下面谈的是诗钟,折枝诗一类对联的写作要求。因为诗种,折枝诗 和对联区别不大,所以以下亦称对联。

4、对联的类别决定对联的贴法。现在,借陈树德先生的对联知识结构图解表来谈怎样贴对联,要掌握贴对联,首要任务是明白对联的分类。

(来源:文章屋网 )

对联贴法范文4

【关键词】 穴位贴敷;穴位按摩;膝骨性关节炎

DOI:10.14163/ki.11-5547/r.2016.11.204

膝骨性关节炎又称为退行性关节炎, 是中老年人的常见病和多发病, 中医称之为“膝痹”, 临床上以慢性关节疼痛、僵硬、肿大伴有关节功能障碍为主要表现。若未得到及时治疗, 还会导致关节畸形或残废[1]。本次研究中, 选择2014年5月~2015年5月本院收治的80例膝骨性关节炎患者作为研究对象, 其中40例患者应用穴位贴敷联合穴位按摩治疗膝骨性关节炎疗效理想, 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 1 一般资料 选择2014年5月~2015年5月本院收治的80例膝骨性关节炎患者作为研究对象, 随机将患者分成对照组与观察组, 各40例。对照组男15例, 女25例;年龄45~78岁, 平均年龄(60.5±5.8)岁;病程1~15年, 平均病程(6.5±3.0)年;观察组男14例, 女26例;年龄46~78岁, 平均年龄(59.8±6.0)岁;病程1~16年, 平均病程(6.1±3.3)年。两组患者性别、年龄、病程等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具有可比性。

1. 2 方法 对照组患者给予穴位贴敷法治疗, 把药物捣为细末, 以蜂蜜进行调和, 调为糊状以后, 以内外侧膝眼穴为中心将药物贴在患者膝部, 贴敷2次/d, 敷贴时间为1~2 h/次以后取下, 早晚2次使用。观察组在穴位贴敷法基础上联合穴位按摩治疗, 医师以手对患者穴位进行按摩, 按摩手法选择点按、揉、弹拨, 选择阳/阴陵泉穴、内/外膝眼穴、足三里及梁丘穴、委中穴、鹤顶穴、血海穴、随山穴等穴位, 每次穴位按摩时间控制在15 min以内, 按摩1次/d。按摩轻重以患者产生酸麻胀有得气感为度, 同时对患者膝部进行重复拍打, 拿捏膝关节周围的肌肉和肌腱, 帮助患者对膝关节进行被动的屈伸活动。两组患者均经过6周治疗, 对比两组患者临床疗效。

1. 3 观察指标及疗效评价标准[2] 根据《中药(新药)治疗骨关节炎的临床研究指导原则》作为本次研究疗效评价标准, 经过治疗, 患者临床疗效分为治愈、显效、有效、无效四个等级。治愈:症状全部消失, 功能活动恢复正常;显效:全部症状消失或主要症状消失, 关节功能基本恢复, 能参加正常工作和劳动;有效:主要症状基本消失, 关节功能有明显进步, 工作和劳动能力有所恢复;无效:与治疗前相比各方面均无进步。总有效率=(治愈+显效+有效)/总例数×100%。根据膝关节体征积分为标准, 观察并记录两组患者的膝关节体征评分, 以评分少表示治疗效果良好。

1. 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7.0统计学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 x-±s)表示, 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率(%)表示, 采用χ2检验。P

2 结果

2. 1 两组患者临床疗效对比 观察组治愈10例, 显效20例, 有效8例, 无效2例, 治疗总有效率为95%, 对照组治愈8例, 显效15例, 有效9例, 无效8例, 治疗总有效率为80%, 对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 2 两组患者膝关节体征积分对比 经过治疗, 观察组膝关节体征积分明显优于对照组,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穴位贴敷联合穴位按摩治疗法结合了我国传统针灸治疗与药物治疗, 将经络、穴位、药物治疗等结合在一起, 通过复合治疗对膝骨性关节炎起到理想的临床治疗效果。仅依靠单一经络治疗或穴位治疗、药物治疗等任一单纯治疗方法, 都不能起到理想效果[3]。

本文对照组医师把药物捣碎以后, 制成了药物贴膏, 贴于患者的相应穴位上, 通过药物刺激患者体表腧穴, 由经络传导与调整, 使经络得到疏通, 使患者经络气血运行得到改善。观察组在对照组穴位贴敷治疗基础上联合了穴位按摩治疗, 以经络腧穴学说作为基础, 为患者实施穴位按摩治疗, 起到防病和治病的效果。通过穴位按摩, 对患者特定穴位进行刺激, 起到通络活络作用, 使患者膝骨性关节功能得到调整, 穴位按摩手法具有较强的渗透力, 可以使患者疲劳得以解除, 肌肉得到放松, 提高免疫力。穴位贴敷联合穴位按摩治疗方法治疗膝骨性关节炎, 能有效减轻患者疼痛, 改善患者生活质量[4]。

本次研究结果显示, 观察组治疗总有效率为95%, 对照组为80%, 对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综上所述, 穴位贴敷联合穴位按摩治疗膝骨性关节炎疗效理想, 可以有效改善患者生活质量, 值得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 杜静, 李亚洁, 李全, 等.寒痹散穴位贴敷联合按摩治疗膝骨性关节炎的效果观察.护理学报, 2013, 20(6B):1-4.

[2] 周杰, 顾非.膝骨性关节炎中医治疗概况.当代医学, 2010, 16(9):149-150.

[3] 周玲霞, 章琳.中药熏洗浸泡联合穴位按摩治疗膝骨性关节炎的疗效观察.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 2012, 32(7):756-758.

[4] 周洪保, 张曦, 吕正祥.膝骨性关节炎治疗进展.中医药导报, 2012, 18(2):87-89.

对联贴法范文5

关键词:农业保险;政府作为义务:立法

中图分类号:D912.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3)10-0141-04

农业保险能够为农民在农业生产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风险保障。具有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功能。2004年以来,我国连续十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提到要加快农业保险制度建设,政府的引导和推动使我国农业保险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农业保险主要依靠政府文件来规范,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农业保险条例》对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权利义务缺乏明确规定。而哈耶克在论述政府干预的“可为和不可为”时指出:“政府所采取的一切强制性行动,都必须由一稳定且持续的法律框架加以明确的规定,而正是这种框架能够使个人在制定计划时保有一定程度的信心,而且还能够尽可能地减少人为的不确定性。”

美国的农业保险法始于上个世纪30年代,在70多年间不断修订与补充,形成了目前世界上最为完善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其对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作为义务有详细规定。本文梳理和归纳了美国农业保险法中关于政府作为义务的规定,以期能够对我国通过法律机制督促、保障政府在农业保险中正确定位、高效地履行职责,进而推进农业保险长期稳定地发展有所裨益。

一、美国农业保险立法的历史沿革

1.1938年以前:立法酝酿阶段

1938年以前,美国的农作物保险由私营保险公司在小范围内经营,但均以失败而告终。1922年美国农业部公布了1909—1918年间农作物严重受损情况,加之1920年和1921年发生了两次农产品价格剧烈下跌,国会开始关注农作物保险立法并于1923年4月举行听证会,但未形成决议。1936年,富兰克林·罗斯福在总统选举中将农作物保险作为一项竞选议题,农作物保险立法被再次提上日程。同年发生的大面积干旱和持续的沙尘暴对美国农业造成巨大损害,这也直接推动了农作物保险的立法进程。

2.1938-1980年:试验调整阶段

1938年,美国国会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法》(FederMCrop Insurance Act)(P.L.75-430),为政府开展农作物保险计划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保障。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ederal Crop Insurance Corporation,FCIC)随后成立,负责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实施。实施初期,农作物保险一直面临着可保品种少、可保面积有限和参保率低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1980年以前《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共经过了12次修改。

3.1980-2000年:改革发展阶段

《1980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Federal Crop Insur-ante Act of 1980)(P.L.96-365)的颁布,结束了联邦农作物保险长达42年的试验。该法授权联邦政府在全国全面推行农作物保险;要求政府为参保农民提供保费补贴:允许经批准的私营保险公司参与经营;提高了保障水平:授权FCIC开展蔬菜、水产品、林产品以及牲畜等保险项目的研究与试点。但是,在接下来的十多年里自然灾害频发,国会一连通过了四部特别灾难援助法案,无偿的灾难补贴与农作物保险形成替补关系,严重阻碍了农作物保险的推广。

《1994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Federal Crop Insur-ance Reform Act of 1994)(P.L.103-354)取消了政府对农业损失的救济计划;设立巨灾保障保险作为农作物保险的基本保障,推出较高保障保险满足农民更高水平的保险需求;大幅提高政府对保费的补贴。该法还规定,不参加联邦农作物保险的农民不能得到政府其它计划(如农户贷款计划、农产品价格保护计划等)的帮助,形成了事实上的强制保险。

4.2000年至今:巩固完善阶段

《2000年农业风险保障法》(Agricuhure Risk Protec-tion Act of 2000)(P.L.106-224)允许私营保险公司参与农作物保险新产品研发;允许FCIC试办牲畜保险;增加政府给予的保费补贴,以鼓励农民投保更高保障水平的保险。

2008年农场法案提出将农业灾害救助作为联邦农作物保险的补充。该灾害救助项目对遭受农作物产量或质量损失的农民给予援助,是一个农场收入保障项目。但是,只有投保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农民才能取得被救助资格。

国会每年对联邦农作物保险计划的有效性和运作情况进行审议,适时对《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进行修订和完善。最近一次修订于2011年在美国国会第112届会议(P.L.112-55)上通过,并于2011年11月18日生效。

二、美国农业保险法对政府作为义务的规定

美国农业保险法对政府作为义务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定,是为了在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条件下,规范国家公权力干预农业保险的手段与限度,即克服农业保险的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从而提高农业保险的社会效益。

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无法有效率地分配商品和劳务。农业保险属于准公共物品,如果政府选择不作为,其所具有的正外部性将导致供给和需求的无效率。Karmer对美国1982年以前的农业保险进行研究后指出,1938年以前农作物保险因为没有政府补贴或干预都失败了,农作物保险是在政府干预后才得以发展的。美国的政府干预解决了农业保险市场失灵问题,对政府作为义务进行法律规定是为了平衡社会利益与私人利益、提高社会整体福利。

政府为解决市场失灵而介入农业保险,但政府行为也可能出现缺乏效率的结果,即政府失灵。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机构是由许多人组成的,因而政府具有经济人特性,会选择和实施有利于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决策。从而导致政府公共选择的结果偏离公共目标。为了防止政府介入农业保险后出现政府失灵,美国把农业保险公共决策的制定和执行都纳入了法律范围。

美国农业保险法对政府作为义务的规定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统一的保险规则

根据《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的规定,美国于1938年建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FCIC为农业部下属机构,由美国财政部支付5亿美元股本,其总经理由农业部长任命。法律赋予FCIC统一制定联邦农作物保险合同条款的权力,并且将条款在联邦法规(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CFR)中。联邦农作物保险的销售、险种、承保对象、保障范围、保险费率、损失评定、再保险等重要事项全部由农业部或FCIC决定,相关规则被纳入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

FCIC有权承保《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中规定的所有种类农作物保险,但1980年之后,政府鼓励私营保险公司承保,FCIC则逐渐减少了直接承保业务。到2001年,FCIC基本已不再直接承保。法律规定,私营保险公司经FCIC的审核批准后,才能经营政府推行并给予补贴的农作物保险。2013年,经批准的私营保险公司为15家。私营保险公司承保费率由美国农业部的农业风险管理局制定,通过不同费率进行市场竞争被明确界定为违法行为。

2.提供资金支持

美国政府每年通过农业拨款法案为联邦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实施提供专项资金,这些专项资金被统称为“政府成本”。2000—2012年,政府成本最低为21.75亿美元。2012年高达140.71亿美元,保费补贴与经营管理费用补贴是其中最主要的部分。(如下表所示)

为提高参保率,《1980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要求联邦政府为参保农民提供保费补贴,最高保费补贴率为30%。《1994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提高了保费补贴率,并规定巨灾保障保险(Catastrophic Risk Protection。CAT)的保费由政府全部承担,额外保障保险(AdditionalCoverage)的保费补贴率随保障水平升高而降低。《2000年农业风险保障法》再次提高保费补贴率,最高达67%。2008年《食品、保护和能源法》规定,农民投保联邦农作物保险时,必须按保险单位选择保障水平。同一保障水平下,全农场单位的保费补贴率最高,企业单位次之,基本单位和选择单位最低。2012年,新的美国农业法案《农业改革、食品与就业法》对保险单位三个层次的保费补贴率保持不变,但新设了区域农作物保险保费补贴率。

根据《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的规定,美国政府对私营保险公司因承保联邦农作物保险所付出的经营管理费用进行补贴。1998年,补贴率为纯保费的27%;1999年及以后每年,补贴率为纯保费的24.5%。

法律还规定,美国政府通过标准再保险协议与私营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分担。私营保险公司可将一部分风险较高的保单责任转移给FCIC,而保留那些风险相对较低的保单责任。对于转移给FCIC的保单,私营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全部上缴FCIC,当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私营保险公司先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再从FCIC获得补偿。此外,政府还承担FCIC的雇员薪水。联邦农作物保险的研发、推广和教育费用,以及巨灾风险转移等方面的资金支出。

3.信息与协助

为了使农民、社会公众、政府部门了解联邦农作物保险的运作情况,法律规定FCIC及农业部有义务进行相关数据收集和信息。FCIC通过农民提交的报告和记录,收集被保险农产品的年度数据,包括农作物的土地面积、亩产量、已种植和未播种的土地面积等。FCIC通过农业部的地方办事处使农民获得最新的联邦农作物保险信息,以及农作物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名单。

法律规定其它政府部门负有协助FCIC开展联邦农作物保险的义务。例如,土壤保护局应协助FCIC按照风险和生产能力进行土地分类以及开展土地保护活动;林务局应协助FCIC发展林木保险;国家食品和农业研究所、农业研究服务局、国家海洋大气管理署和其它有能力为联邦农作物保险计划提供服务的政府机构和公共组织应与FCIC建立合作关系,提供天气预报、害虫治理、技术改良等服务。

4.监督与处罚

农业部依法对联邦农作物保险计划的运作进行监督,具体实施由农业部长授权FCIC进行,农业研究服务局承担协助监督的职责。如果投保人、私营保险公司、保险人、损失理算人或其它人故意不遵守联邦农作物保险计划或提供虚假信息,法律授权农业部长根据违规的严重性进行处罚,处罚的措施包括:罚款;取消农民获得其它农业优惠待遇的权利;取消保险人、损失理算人、私营保险公司从事联邦农作物保险的资格。

三、美国农业保险立法关于政府作为义务的规定对我国的启示

法律对于政府作为义务的明确规定,使得美国政府能够规范并且持续稳定地在农业保险中发挥作用,这是美国农业保险成功开展的重要保证。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农业保险条例》是我国关于农业保险的第一部专门法规,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立法有了实质性进展。《农业保险条例》对国家关于农业保险的支持作出了原则性和方向性的规范,但对于政府作为义务的规定有待完善。对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1.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专门法规

农业保险可分为商业性农业保险和政策性农业保险两大类:商业性农业保险以商业利润为目标,政府除履行监管职责外,不进行任何干预;政策性农业保险以实现国家的农业和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为取向,政府作为主体,通过给予政策扶持、优惠或补贴等参与其运作。因此。政策性农业保险特别需要对政府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界定。美国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实质上是一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专门法,它对有联邦政府补贴的农业保险进行规范。冰雹险等商业性农业保险则由商业保险法规范。加拿大、法国、西班牙、日本等国的农业保险法律,也都只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或称之为“政府补贴的农业保险”),而不涉及商业性农业保险。

我国《农业保险条例》将商业性农业保险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置于一个法律架构下共同规范。《农业保险条例》第二条给出了农业保险的一般性定义,即“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农业保险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指明“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对此,我们的理解是“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包括商业性农业保险和政策性农业保险,但国家特别重视“政策性农业保险”。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无论是《保险法》、《农业法》,还是新施行的《农业保险条例》,都没有对什么是政策性农业保险以及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业务范围进行界定,也没有明确区分不同形式农业保险之间的政策和法律适用,这很容易造成农民、保险机构和政府部门认识上的混淆,特别是对于政府部门,更容易造成执行上的困惑和操作上的失误。因此,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法规,明确规定政府在其中应尽的职责。

2.强化政府作为义务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政府在农业保险中应履行哪些职责、如何作为,缺少全面系统的规定,仅有的相关规定也是稀少而分散的。《农业法》仅有一处有所提及,即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保险法》中也只有一条相关规定,即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农业保险条例》中关于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措施体现为四点:一是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二是对符合规定的农业保险由财政部门给予保险费补贴,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三是鼓励地方政府采取由地方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等措施,支持发展农业保险;四是对农业保险经营依法给予税收优惠,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信贷支持力度。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农民投保积极性不高,农业保险参保率过低。造成这一问题的重要原因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政策通过文件来制定,变化多、可持续性不强,导致农民对农业保险缺乏信心。因此,必须通过法律的权威性、规范性、强制性来规范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行为,促进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政策长效机制的形成。借鉴美国的经验,我国中央政府在农业保险中需要履行的职责或职能应包括:第一,制定和执行有关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规则;第二,提供资金支持,包括保费补贴、管理费用补贴、再保险分摊以及农业保险推广、研究、教育经费等;第三,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第四,组织全国范围内的农业风险区划和费率分区工作:第五,农业保险的数据收集与信息;第六,实施农业保险监管;第七,农业保险宣传、农业风险预防、灾害查勘定损等协助义务。立法除规定政府作为的边界外,还应从深度上加以强化。以政府对农业保险给予财政补贴为例,是中央政府补贴还是地方政府补贴,补贴的对象有哪些,补贴多少,补贴资金如何发放,补贴的效果如何评价,补贴实施由谁监督,这些都需要有法可依。

3.重视程序规则

法律的实体规则能够界定政府的权利与义务,但要使这些权利义务以公平、有效的方式实现,则必须借助程序规则所提供的方式和秩序。美国农业保险法对政府行为设置了严格的程序规则。以政府提供的保费补贴为例,《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中不仅详细规定了补贴的险种、不同保障水平所对应的补贴率、补贴的支付方式,还要求政府公开补贴程序,明确规定了听证会制度,允许个人对程序进行监督并递交异议或提议,甚至对政府部门的答复方式和期限都作了明确规定。

2007年我国中央财政开始对部分农业保险进行保费补贴,补贴的范围和数额逐年增加。中央财政下达的2013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算指标为56.6亿元,同比增加16.7亿元,增长41.9%。但是由于法制不完善,地方政府扣留保费补贴、套取补贴资金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我国农业保险立法应当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理念,高度重视对政府作为义务的程序规定。一是明确规定政府介入农业保险的程序环节及方式,包括政府在履行职责时,何时作为、如何作为、作为到何种程度等;二是强化程序公开,包括政府在农业保险中作为的依据公开、过程公开及结果公开;三是对违反程序规则的行为主体给予处罚。

四、结语

从美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成功经验来看,政府介入农业保险的行为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才能克服其随意性和非持续性。一方面,我国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另一方面,我国农业保险立法刚刚起步,对于政府在农业保险中作为义务的规定分散而稀少。因而,发挥法律在规范政府行为方面的控制功能,明确政府在农业保险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加强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宏观调控,充分发挥农业保险服务社会经济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应尽快完善相关立法。

注释:

①[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82页。

②美国的农作物保险(Crop Insurance)最初以小麦为保险标的,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其承保对象已不仅包括小麦、水稻等农作物,还包括蔬菜、果木、林木、草地牧场、牲畜、水产品等,即为我国所谓“农业保险”的范畴。

③R.A.Karmer,Federal Crop Insurance 1938-1982.Agri-cultural History,1983,57(2),pp.181-200.

④K.H.Coble,B.J.Barnett,Why Do We Subsidize CropInsurance?American Journal 0f Agricultural Economics,2013,95(2),pp,498-504.

对联贴法范文6

实施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要坚持城乡统筹的原则,以利于缩小城乡差距;要坚持优先照顾生活困难残疾人的原则,以确保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要坚持先行实施、逐步提标扩面的原则,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要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以保证残疾人真正受益。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

具有市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生活困难的各类贫困残疾人以及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各类残疾人。[年享受补贴人数为年7月底前已办证人数]

(二)补贴标准

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人均每月不低于50元执行。已享受残疾人救助制度的残疾人,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调整适时进行调整。

三、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享受残疾人生活补贴的须填写《省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拱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将申请人情况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区、居委会公开栏公示5天。对无异议的,在《省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本(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任务,并在《省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市残联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四)市残联审批。市残联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象材料的审核、调查和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省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省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四、资金的筹集、管理及发放

(一)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市财政预算安排,省、市、市财政按人均每月50元各负担50%、15%和35%。

(二)市财政局要足额安排落实配套资金。在金融机构开设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财政专户,对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三)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每年年初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残联按核定的补贴人数和标准确定分配方案。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以银行卡或存折的形式发放),市财政局根据同级残联提供的补贴名单和确定的补贴标准,按季度直接发放到残疾人。当年形成的结余资金,要结转下年继续用于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

五、补贴对象管理及工作分工

(一)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市残联要在每年年初对补贴对象重新进行审核、审批、并随着城乡低保标准的调整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实行县、乡、村三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省、市、市三级建立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市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维护管理,并于每年10月底前将所辖镇(街道办事处)残疾人基础信息库数据汇总后上报市残联,市残联汇总后将基础信息数据统一报省残联。

(三)《省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证》由省残联、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市残联负责发放。

(四)残联、财政局负责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运行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安排、分配和管理工作。残联根据审批通过的补贴人数和标准,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预算方案报市财政局。市残联和市财政局于每年11月底前联合向省残联、省财政厅提供下一年度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预算。

(五)民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的有关工作。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残疾人协会承担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服务工作。

六、监督管理

(一)各镇(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条件审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发放补贴资金前应张榜公示。市残联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从事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2、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残疾人生活补贴手续的;

3、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贴金的;

4、其他、、行为的。

(三)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市残联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有关要求及说明

(一)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工作,实行在市政府领导下的的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负责制。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各类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