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管理条例范例6篇

纪律管理条例

纪律管理条例范文1

【实务】党纪处分和问责的异同

党纪处分条例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来办理,而问责是依据2016年7月8日实施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及2009年7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来办理。下面就党纪处分和问责处分的异同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党纪处分和问责的相同之处

不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还是《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河北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都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的。

二、党纪处分和问责的不同之处

(一)主体不同

1、问责的主体是有职责权限的党组织包括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和党的工作部门(组织、宣传、统战、政法委)。

2、党纪处分的主体是党组织,但不包括党的工作部门。

(二)对象不同

1、问责的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问责的对象不包括党支部和非领导干部。

2、纪律处分对象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

(三)责任区分不同

1、问责是实行“捆绑式”问责,班子成员人人有份,其中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处理较重;参与决策和工作的其他班子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处理较轻;对于及时提出不同意见或及时向上级反映的班子成员,一般应免于问责。同时被问责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2、党纪处分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第三十八条来区分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

(1)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2)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3)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四)情形不同

1、问责必须是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要求的范畴广。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1)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2)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3)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5)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2、纪律处分是根据党组织和党员只要有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大纪律中包括的违纪事实,根据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就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要求的范畴窄。

(五)方式、种类不同

1、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通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四类,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2、纪律处分的方式: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其中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改组、解散。

(六)程序不同

1、问责程序

(1)根据《河北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的第十七条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的,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或者党的工作部门应当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2)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及党的工作部门认为需要启动问责调查程序的,可以自行启动或者按照管理权限责成下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及党的工作部门进行调查。

(3)问责调查中发现管理权限外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应当以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名义向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移送。

2、党纪处分的程序

(1)对违犯纪律的党员所犯的错误事实进行认真核对调查,写出调查报告,并同党员本人进行谈话,听取他对错误事实的说明和申辩。

(2)除特殊情况可由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做出处理决定外,一般都必须经过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的规定,逐级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员大会讨论对党员的处分时,应通知受处分的党员出席会议。允许本人申辩,也允许别人替他辩护。

(3)党员大会通过处分决定后,应将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并让他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然后上报。

(4)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处分以及本人对处分有意见的,批准处分的党组织在审理过程中,应派人或委托下级纪委同受处分人谈话,听取本人对所认定的错误事实与定性处理的意见,同时对他进行必要的教育。

(5)上级党组织批准对党员的处分决定,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决定后应正式下达批复。处分决定下达后,下级党组织应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并通知犯错误的党员。

扩展阅读:党纪处分和问责的异同具体案例分析基本案情

【案例一】2017年初,为提高长江重点河段的防护能力,某省委省政府下发补助资金进行专项治理。但截至2017年4月,该省A市领域内的河段治理工程尚未开工,部分采砂企业也尚未撤离。经查,A市水利局工程建设处处长李某、副处长马某等人作为该项目的直接负责人,不作为、不担当,措施不力。该水利局副局长章某作为该项目的直接主管领导,对该项目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对该项目推进过问较少。另外,该水利局局长田某、A市主管水利建设的副市长明某等人,对该项目重视不够,听之任之,也负有重要责任。

2017年7月,党组织决定按照党纪处分程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以上人员均为党员。

【案例二】2016年5月,某省属国有企业S集团拟收购本地民营企业W公司,集团党组副书记、副总经理柯某分管该并购事宜,集团副总经理葛某、发展改革部主任郑某具体负责。6月,S集团相关法务和财务部门发现W公司有巨大法律和财务风险,并报告葛某、郑某知晓。之后,S集团党组书记、董事长杨某主持召开党组会,在决策程序严重违规、议题材料严重缺失的情况下,党组会盲目、草率决策,通过并作出并购重组W公司的决议。会上,葛某、郑某的发言均未如实陈述法务、财务部门提示的重大风险。出席会议的6位党组成员在表决及代为表决时,也未对决策程序、材料的完整齐备进行审慎审查。该决策直接导致企业巨额亏损。

2017年6月,该省国资委党组决定启动问责程序。以上人员均为中共党员。

分歧意见

上述案件的焦点是如何区分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案件一和案件二的责任区分的一致的,应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区分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

第二种意见认为:案件一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区分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案件二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第五条分清问责对象。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党纪处分条例》与《问责条例》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区分是不同的。

党纪处分程序中的责任区分

案例一中,党组织决定按照党纪处分程序追究相关人员的党纪责任,应当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区分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其中,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案中,A市水利局相关人员违反了党的工作纪律,在推进长江重点河段防护能力建设中,不负责任、疏于管理,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行为”。其中,A市水利局工程建设处处长李某、副处长马某等人作为该项目的直接负责人,应为直接责任者;水利局副局长章某作为该项目的直接主管领导,应为主要领导责任者;水利局局长田某、A市主管水利建设的副市长明某应为重要领导责任者。

在量纪上,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呈自重向轻的递减趋势。李某、马某的量纪应当最重,章某次之,田某、明某最轻。

问责程序中的责任区分

案例二中,该省国资委党组以问责程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应当根据《问责条例》分清责任。《问责条例》实行“捆绑式”问责,第五条规定,“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其中,“全面领导责任”强调,领导班子应当对本地区本部门所有工作都负责,无所不包,不管哪个方面出现了该问责的情形,领导班子都要承担责任。这就把责任紧紧压在了每个班子成员身上。“主要领导责任”强调,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共同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将一把手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捆绑”在一起,只要启动了问责程序,一把手必然难辞其咎,突出了一把手在管党治党中的主体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强调,出现问责情形后,不仅是一把手和分管领导,其他对被问责事项知情参与同时没有提出反对意见没有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报告的,要负重要领导责任。

在现实执行中,应当合理平衡不同责任人的处理档次。对分管领导的处理应当是最重的,其次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而对班子其他成员的处理一般是最轻的。对于及时提出不同意见或及时向上级反映的班子成员,一般应免于问责。

案例二中,S集团党组织软弱涣散,随意挥霍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其中,葛某和郑某作为直接责任者,应当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相应条例追究党纪责任,如果涉嫌违法,应根据纪法衔接条款处理。按照《问责条例》规定,杨某作为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柯某作为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两人共同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出席会议的6名党组成员应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在问责档次上,对柯某的处理应当最重,其次是杨某,对6名党组成员的处理一般是最轻的。

问责程序与党纪处分程序的区别

第一,对象不同。问责的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问责的对象不包括党支部和非领导干部。而纪律处分对象包括所有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主体不同。问责的主体包括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和党的工作部门。但党的工作部门没有纪律处分的权力。

第三,情形不同。问责是一项很严肃的工作,必须是造成一定的严重后果。而纪律处分根据党员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责任划分不同。问责条例实行“捆绑式”问责,班子成员人人有份,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共同承担主要领导责任。而党纪处分条例中的主要责任者主要是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不包括一把手。

纪律管理条例范文2

20xx年党员准则条例学习心得体会格式模板一中国共产党中央颁布实施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两项法规,其颁布实施是在党长期执政和依法治国条件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实现依规依纪治党,切实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

准确把握新《准则》和《条例》的内涵和特点,真正做到内化于心

新《准则》和《条例》一正一反、相互配套,《准则》是规范全党廉洁自律的重要基础性法规,重申了党的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传统作风和道德情操,阐明了正确处理公私、廉腐、俭奢和苦乐的行为规范,从公仆本色、权力行使、品行操守和良好家风方面对党员干部提出了更高要求,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条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六个方面划出了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

此次修订后的《准则》和《条例》突出执政党特色、严肃党纪要求,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推进,把党章关于纪律和廉洁自律要求具体化,唤醒全党党章党规党纪意识,维护党章权威。特点之一是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修订后的《准则》紧扣廉洁自律、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突出关键少数,强调自律,重在立德。修订后的《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作为负面清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特点之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针对现阶段党纪存在的突出问题、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和遵守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将党的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以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要求转化为纪律条文,不求一步到位,重在符合实际、务实管用。

充分认识修订《准则》和《条例》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唤醒党章党规党纪意识

一是表明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依规管党治党的坚定决心。党的以来,以同志为的党中央科学判断形势,以坚定的政治勇气和历史担当,严明纪律、严纠四风、严惩腐败,全面推进从严治党,党风政风焕然一新,党心民心为之大振。

二是彰显了中央主动顺应形势发展、不断改进制度设计的革新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以全体党员为规范对象,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现阶段党员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一系列明确规范,把党的以来管党治党的创新经验转化为纪律和道德要求,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的与时俱进。

三是体现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的最新要求。在浙江考察时强调,要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把执法和执纪贯通起来,使纪律和法律同时成为带电的高压线。xx同志在浙江召开修改《条例》座谈会时也强调,要唤醒党章党规意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一方面,坚持正面倡导,树立道德高线,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赋予了新内涵、提出了新要求;另一方面,开列负面清单,划清纪律底线,对国家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不再重复,做到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

贯彻落实《准则》和《条例》,关键在于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所谓关键少数,一般是事物的最关键部分,虽然数量少,但在发展过程中作用最大,是引领事物发展的最大优势。在整个社会群体中,领导干部作为执政兴国的骨干部分和中坚力量,毫无疑问是关键少数,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领导干部身先士卒,方能一呼百应;以身作则,方能上行下效。领导干部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无形中在社会上营造一种风气、提倡一种追求、引导一种方向。实践证明,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敢于担当、勇于负责,才能真正以严和实的精神把党纪党规执行好、落实好。国税系统各党支部和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以学习贯彻新《准则》和《条例》为契机,全面加强纪律建设和作风建设,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把严守党纪党规作为对党忠诚的重要检验,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凝心聚力服务好税收事业这个主业,服务好基层、服务好税户、服务好大局,为全县国税事业跨越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是坚持履责担责。县局党组要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把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广泛宣传教育,推动贯彻执行,引导党员干部自觉遵守、严格自律,时刻把党纪党规牢记在心中、体现在行动上。全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班子成员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既要抓好自身和分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又要结合各分管单位重点工作积极开展回头望,督促工作进展,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全年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二是坚持严抓严管。要坚持把严的标准和要求融入到干部的日常教育监督管理之中,在全面和从严中推动落实,在坚持和深化中形成习惯。要坚持铁律管干部、铁腕抓作风,从严从实,认真较真,对顶风违纪、贪污腐化的从严查处,对不作为、乱作为、缓作为的从严问责,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要进一步扎紧织密制度的笼子,着力完善和落实123模式,以公开透明的制度规范权力运行,以有为有位的导向激励干事创业,努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

三是坚持自警自律。全县国税系统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时刻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坚定和行动上的高度自觉,深入践行三严三实,始终做到自警自律,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要带头严格遵守《准则》和《条例》,时时处处事事高标准、严要求,自觉接受监督,坚决守住底线。特别是对新《准则》中的四个必须和八点规范要牢记于心、外化于行,对新《条例》规定要严格执行,确保不触底线、不越红线,从点点滴滴做起,从小事小节做起,把住欲望关,净化朋友圈,管好身边人,涵养高品位,真正使党纪党规内化于心、力践于行。

20xx年党员准则条例学习心得体会格式模板二中国共产党中央最近颁布的《党纪处分条例》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保证我们党努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新的伟大工程,是适应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需要,既要从严治标,又要着力治本,逐步加大治本力度,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使广大党员干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法规。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充分认识廉政建设的重要意义

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一个政党,如果不坚决反对和有效预防腐败,听任腐败现象在党内滋长蔓延,就不能取得政权,即使取得政权后也不可能保持政权稳定。如果不能坚持不懈地做好反腐倡廉、拒腐防变工作,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党的xx大以来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条例,这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条件下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要求,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增强拒腐防变意识。

搞好政治理论学习,是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拒腐防变意识的基础和前提。党员干部是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重点。作为一名党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xx大会议的精神实质,深入、系统地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主动接受从政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坚定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

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不断提高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打牢思想基础,筑严思想防线,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切实做到勤政为民、廉洁从政。

三、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许多铸成大错的党员干部,在反省自己一步步走向堕落罪恶的过程时,普遍反映出一点,就是从一些不起眼的小便宜、小动作、小利益开始,诱发他们私欲膨胀,不顾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原则,心存侥幸,降低了标准,放松了的要求,逐步陷入不可自拔的境地,造成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作为党员就要警钟长鸣,时刻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牢记两个务必,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防微杜渐,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一切能够做的事情做起,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四、要自觉接受监督,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

作为党员要严格执行党章,全面贯彻党内处分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整改,进一步在城投工作中不断完善,不断创新,不断进步,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人生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做人民的公仆,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坚持党员服务群众,以创新的意识、创新的精神、创新的思路去工作,做一名廉洁自律、爱岗敬业的好党员,好干部。

20xx年党员准则条例学习心得体会格式模板三通过党风党纪整顿活动中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学习,我认识到,党的纪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党从诞生之日起就非常重视纪律建设,历次党章都对党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作为一个有着6700多万党员的大党,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就能无往而不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我们党面临着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的双重考验,需要认真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更为重要。

中共中央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问题。它的颁布实施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首先,党中央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党的xx届六中全会对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提出了许多新的明确、具体的要求。党的xx大进一步提出要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其次,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形势有了新的变化。试行条例的主要精神和主要内容是我们在1995年以前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认识和研究成果。试行条例实施近七年来,我们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更好地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xx大精神,保证我们党努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必要及时对试行条例进行修订。

再次,新世纪新阶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了新的进展。适应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需要,既要从严治标,又要着力治本,逐步加大治本力度,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使广大党员干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法规。

这次修订在具体内容和条款的设计上,注意正确处理了三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注意处理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党纪处分条例》保留了试行条例中应当继续执行的条款,对其中一些条款进行了调整、充实、完善和细化,对一些不适应当前需要的条文不再写入,并结合新情况增加了一些新的条款。如鉴于目前我国证券交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已逐渐健全完善,并且中央办公厅的《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

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已经有限制地放宽了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禁令,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依法投资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因此,《党纪处分条例》对试行条例第九十一条关于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买卖股票应受党纪处分的规定不再写入。

二是注意处理从严治党与现实可行性的关系。《党纪处分条例》坚持实事求是、宽严相济,力求做到宽要宽得恰当、严要严得适度,使规定更具有现实可行性。如《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则。这些规定较试行条例更加严格。

三是注意处理了维护国家法治精神与保持党内法规特色的关系。《党纪处分条例》坚持维护国家法治精神,在有关条文的设置方面注意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规定保持衔接,同时又注意使其具有党内法规的特点,使之符合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的需要。

纪律管理条例范文3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或条例)于2016年1月1日生效。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在内容上做出了大幅度的调整,更重要的是修订背后的一些重要原则上的变化,这些都标志着党纪体系在科学化建设进程中又迈出了较大的一步。

条例修订是在“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两大背景下进行的。修订还坚持了四项重要原则,即:“纪法分开”“纪法衔接”“纪严于法”“纪在前面”。这两大背景和四项原则,都具有重要的历史进步意义,也符合科学的精神。应当说,条例在修订环节都很好地体现了这两大背景和四项原则。

然而,科学的党纪体系建设应当包括纪律制定和纪律执行两个环节。纪律制定只是第一步。而在执行始终是我国制度建设“短板”的情况下,党纪在执行环节上面对的考验将比制定(修订)环节复杂艰巨得多。新条例能否执行到位,更加取决于执纪机构及其体制上的改革跟进,这些重要方面甚至是在党纪条例之外的。

新党纪条例内容上的四大变化

变化之一,充分体现了纪法分开的原则。旧的党纪处分条例有不少章节内容和现有的国家法律、法规有很多重复。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在党纪处分条例修订过程中坚持纪法分开,应当说是一个科学的原则。

据此,新条例全部或大部分删除了以下六个章节。(详见上表)

修订过程中,删除与法律重复的条款总计有70多条,幅度不可谓不大。毫无疑问,在制定环节坚持纪法分开,也是对全面依法治国精神的具体回应。

变化之二,较好地体现了纪法衔接的原则。所谓纪法衔接,主要体现在党组织对于违法犯罪的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如何予以规管,党纪的处分如何与法律的惩处进行无缝衔接。

主要体现在新条例的第四章中,变化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坚持纪律优先或纪在法前,但增加了对纪律的约束。例如,“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见第三十条)“及时”二字虽还比较笼统,但相比于过去应是一个进步。二是对于法律的权威性予以了更多的尊重,对于法律的执行提供了主动的支持。这主要体现在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一条之中。例如,根据第三十四条,如果法律的惩处发生了变化,党组织就要根据变化程度重新调整党纪处分。根据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这其实是对法律执行的一种积极支持。

变化之三,较为充分地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精神,更加坚持了纪严于法的原则。实事求是地说,旧条例坚持的也是纪严于法的原则,新条例更加突出了这个原则。这部分的变化体现在新条例的许多章节和条款之中,尤其是那些新增加或新调整的章节和条款。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详见上表):

需要指出的是,“纪严于法”并不是指惩戒结果的相对严厉程度,而是指对于程度很轻微的不适当行为,甚至是法律不予规管的,党纪都要严格管理。最严厉的党纪处分只是,在大部分人看来,显然不如法律的有期徒刑严厉,更不用说法律上的终身监禁、死缓和死刑了。

变化之四,更加明确地提出,要坚持“纪在前面”的原则。在新条例的第四条中,明确地“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作为党纪处分工作的第一个原则。这条原则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纪严于法等背景和原则的综合体现。

此处需要对于“纪在前面”的原则做两点说明。第一,把该原则简称为“纪在前面”是比较准确的。正如其原始表述那样,是要把党纪作为规管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各种不适当行为的第一个闸门或关口。如果这道关真的能立起来、守得住,未来严重违纪,甚至违法犯罪的行为就会大大减少,也就是说,书记几次讲过的“四种形态”的理想才有可能在未来变成现实。时下,关于“四种形态”的理解存在很多误读,最严重的莫过于认为这是释放一个将要对腐败问题进行从宽处理的信号,或者是“以纪代法”。这显然是极大的谬误,因为这个观念背离两大原则,这正是历史的教训,必须汲取。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有不少人把这一原则简称为“纪在法前”。这种简称会产生严重的误导作用,是错误的。一是,这种简称严重偏离了原意,是不准确的;二是,这种简称和“全面依法治国”大背景相抵触。按照法治的原则,法律的权威显然应当更高。

第二,“纪在前面”的原则虽然涵盖制定和执行两个环节,但主要体现在执行环节。从执行环节来看,守住纪律关口,把纪律挺在前面,应当说是一种很理想的状态。实际上,要做到这一点很不容易。万一纪律的关口没有守住,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中还是有人涉及违法犯罪,那当然应当首先维护法律的权威。从现实情况来看,更是离未来的理想状态很遥远。当下,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中已经违法犯罪的数量很大,而且情节十分严重。也就是说,纪律的关口早就突破了,甚至是失守了。对于规模惊人的历史“存量”问题,如果还是坚持纪在法前,那一定是一个旷日持久的过程。

由于上述的多种变化,此次条例修订的幅度总计超过了80%,力度之大可以说是史无前例的。

新党纪条例执行上的三大挑战

制度执行力不足是我们的一个老问题,执行同样是新条例的面临的最大挑战。

第一,资源约束的挑战。新条例虽然删减了与法律重复的不少条款,但是对于这部分违法犯罪的问题,纪委并不能完全不管;同时,按照“纪严于法”的原则,又增加了很多其他新的条款,这将显著增加执纪的数量。以数量的形式举个不准确的例子:根据老条例,有问题需要规管的对象可能是1000万量级,在原有的资源约束下,或许只能规管并处理几十万人;而根据新条例,需要规管的对象可能猛增到几千万量级。如何管得过来?如何提高惩戒的概率?这将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其次,新条例中还有个别新增的违纪行为,从执行角度上来看是很难的,可能需要更多的资源投入。例如,“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第四十六条),虽然前后都有限定,但如果把规定的重点聚焦在“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行为上而非言语上,应该更为妥当,也更有利于执行。照现在的规定,由于党纪处分过程的程序保障和救济手段不足,可能会引发负面问题。可能导致该条款被滥用,特别是用于个人打击报复。类似的情况可能还发生在新增的第六十八条上(“党员领导干部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实际上,这些会大部分可能都是自发成立的,涉及到的党员领导干部人数可能还不在少数。写到条例中后,执行则意味着巨大的资源投入。或许,更有效率的做法不是把该条写入党纪条例,而是纳入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规定之中,作为利益冲突事项予以规管。

第二,执行层面纪法衔接的挑战。按照“党的领导”和“党管干部”等原则,传统执行流程是执纪优先,发现涉嫌违法问题再移交。在“全面依法治国”大背景和“纪法分开”的原则下,未来的流程或许会有调整。不论流程为何,如何保证该移交的必须移交?如何保证移交后能够严格依法惩处?或者在司法机关可自主立案查办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的违法案件的情况下,如何保证能够依法惩处?在法律惩处之后,能否追加应有的纪律处分?程序保证是什么?有没有必要的救济措施或方式?这些在新条例的修订环节并未涉及。在现行的纪律和法律执行部门分设的情况下,这些问题将始终存在。

第三,纪律和法律面前没有例外的挑战。不能做到纪律和纪律面前没有例外,特别是对于那些位高权重者、背景深厚者的执纪和执法,一直是老大难问题,也是过往惩处震慑效应差的主要原因。十后之所以能够取得一些向好的变化,也主要是因为在各种各样的限制上取得了突破。按照讲的,就是要做到“无、全覆盖、不设限、零容忍”,在党纪和国法面前没有例外。新条例在执行环节,能否消除、解决不能全覆盖的问题,应该是最大的挑战。

纪律管理条例范文4

《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纪律处分条例》两部条例的颁布实施,是从严治党、依法治党的重大举措,是党内生活的一件大事。条例坚持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总结了83年来的建党经验和54年来的执政经验,顺应了时展的要求,是与时俱进、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求真务实的重要体现,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学习两部条例,有三点粗浅的认识和体会。

第一点认识和体会,《条例》是约束权力的紧箍咒。《党内监督条例》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个全面、系统的自我约束的条例,也是我们党内第一个系统的关于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法规。条例的核心内容是监督授权、监督运作、监督保证,最大的特点就是“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条例》不仅以制度的形式规定了监督的对象、内容、重点,而且以界定党内不同层次的组织、机构、人员监督职责的形式,进一步规范了党内的权力关系,确认了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员以及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监督方面的职责、责任和权利,即所拥有的权力。尤其是,《监督条例》从十个方面详细地制定或规范了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使我们的党内监督形成为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使党内监督以及深层次的关系走上了一个更加规范的道路,标志着我们的党内民主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两个《条例》既是约束的武器,也是监督的武器。贯彻落实好《条例》,对于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保证领导干部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第二点认识和体会,《条例》是规范行为的试金石。领导干部的行为,既要靠自我约束,更要靠纪律约束。党内监督条例侧重事前监督,纪律处分条例侧重事后处理,二者在内容上相互补充,共同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特别是《党纪处分条例》,以和宪法、法律为依据,明确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条例》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发展第一要务,紧密结合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比以往的若干规定都更严格、更严密、更具体,并且新增了“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等许多章节。《条例》既体现了对干部的严格要求,又体现了对干部的综合保护。《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强化领导干部的教育、约束和监督提供了新的规范。:

第三点认识和体会,《条例》是制度反腐的里程碑。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反腐败斗争,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既要从严治标,又要着力治本,逐步加大治本力度。《党内监督条例》作为党内首部监督大法,针对党内监督实践中的难点和薄弱环节,突出了制度建设在党内监督中的核心作用,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一环。《条例》正式确立各级纪委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统一规定了十项监督制度,首次规定党代表的监督责任,赋予了舆论监督的法规保障地位。这在党的历史上都是前所未有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法规,有利于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使党员干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发展党风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对于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将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

二、对照两部《条例》的差距和不足

第一,学习《条例》、认识《条例》有差距。《党内监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是两部思想性、指导性、操作性很强的党内重要的法规。在对两部重要法规的学习上,自己抓得还不紧,主动性不够,自觉性不够。往往需要的时候才去学,有了要求才去学。在对两部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上,站的角度不高,花的时间不多,下的功夫不深,停留于了解大概、一知半解,没有仔细去把握,认真去思考,深入去钻研,反复去斟酌,与熟悉《条例》、精通《条例》的要求有差距。

第二,自我要求、自我约束有差距。作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之一,自己能够做到自我教育,做到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但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意识还不很强。在贯彻落实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实践中,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关心全局工作、参与集体领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还很不够。在密切联系群众方面,平时与班子成员交流思想、交流工作较少,到部门商量工作、指导工作较少,深入镇村调查研究较少,解决基层反映的实际问题更为不足。

第三,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有差距。一名班子成员,不仅要管好自身,还要管好分管部门,管好自己身边的人。在与分管的部门、联系的乡镇和周围同志交往过程中,常常一般性的接触比较多,深层次的交流比较少,谈工作的时候比较多,过问党风廉政建设的时候比较少,有时表现和蔼、客气和尊重有余,而严肃纪律、严明制度、严格监督不足,对少数干部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等方面反映出来的苗头性问题,制止不力。一手抓发展、一手抓队伍的观念树立不牢。

三、贯彻落实两部《条例》的努力方向

第一,进一步增强廉洁自律意识。不断提高思想境界和道德修养,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真正明确权力的来源,认清权力的本质,时刻牢记权力就是服务,权力就是责任,权力就是奉献,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随时随地用《条例》严格约束自己,用自身的廉洁奉公去沟通同基层、群众的感情。守住信念防线,守住道德防线,守住法纪防线。做到公权不谋私利,公职不徇私情,从主观上构筑起反腐倡廉的牢固防线。

纪律管理条例范文5

《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纪律处分条例》两部条例的颁布实施,是从严治党、依法治党的重大举措,是党内生活的一件大事。条例坚持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总结了83年来的建党经验和54年来的执政经验,顺应了时展的要求,是与时俱进、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求真务实的重要体现,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学习两部条例,有三点粗浅的认识和体会。

第一点认识和体会,《条例》是约束权力的紧箍咒。《党内监督条例》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个全面、系统的自我约束的条例,也是我们党内第一个系统的关于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法规。条例的核心内容是监督授权、监督运作、监督保证,最大的特点就是“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条例》不仅以制度的形式规定了监督的对象、内容、重点,而且以界定党内不同层次的组织、机构、人员监督职责的形式,进一步规范了党内的权力关系,确认了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员以及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监督方面的职责、责任和权利,即所拥有的权力。尤其是,《监督条例》从十个方面详细地制定或规范了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使我们的党内监督形成为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使党内监督以及深层次的关系走上了一个更加规范的道路,标志着我们的党内民主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两个《条例》既是约束的武器,也是监督的武器。贯彻落实好《条例》,对于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保证领导干部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第二点认识和体会,《条例》是规范行为的试金石。领导干部的行为,既要靠自我约束,更要靠纪律约束。党内监督条例侧重事前监督,纪律处分条例侧重事后处理,二者在内容上相互补充,共同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特别是《党纪处分条例》,以和宪法、法律为依据,明确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条例》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发展第一要务,紧密结合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比以往的若干规定都更严格、更严密、更具体,并且新增了“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等许多章节。《条例》既体现了对干部的严格要求,又体现了对干部的综合保护。《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强化领导干部的教育、约束和监督提供了新的规范。

第三点认识和体会,《条例》是制度反腐的里程碑。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反腐败斗争,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既要从严治标,又要着力治本,逐步加大治本力度。《党内监督条例》作为党内首部监督大法,针对党内监督实践中的难点和薄弱环节,突出了制度建设在党内监督中的核心作用,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一环。《条例》正式确立各级纪委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统一规定了十项监督制度,首次规定党代表的监督责任,赋予了舆论监督的法规保障地位。这在党的历史上都是前所未有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法规,有利于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使党员干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发展党风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对于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将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

二、对照两部《条例》的差距和不足

第一,学习《条例》、认识《条例》有差距。《党内监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是两部思想性、指导性、操作性很强的党内重要的法规。在对两部重要法规的学习上,自己抓得还不紧,主动性不够,自觉性不够。往往需要的时候才去学,有了要求才去学。在对两部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上,站的角度不高,花的时间不多,下的功夫不深,停留于了解大概、一知半解,没有仔细去把握,认真去思考,深入去钻研,反复去斟酌,与熟悉《条例》、精通《条例》的要求有差距。

第二,自我要求、自我约束有差距。作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之一,自己能够做到自我教育,做到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但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意识还不很强。在贯彻落实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实践中,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关心全局工作、参与集体领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还很不够。在密切联系群众方面,平时与班子成员交流思想、交流工作较少,到部门商量工作、指导工作较少,深入镇村调查研究较少,解决基层反映的实际问题更为不足。

第三,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有差距。一名班子成员,不仅要管好自身,还要管好分管部门,管好自己身边的人。在与分管的部门、联系的乡镇和周围同志交往过程中,常常一般性的接触比较多,深层次的交流比较少,谈工作的时候比较多,过问党风廉政建设的时候比较少,有时表现和蔼、客气和尊重有余,而严肃纪律、严明制度、严格监督不足,对少数干部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等方面反映出来的苗头性问题,制止不力。一手抓发展、一手抓队伍的观念树立不牢。

三、贯彻落实两部《条例》的努力方向

第一,进一步增强廉洁自律意识。不断提高思想境界和道德修养,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真正明确权力的来源,认清权力的本质,时刻牢记权力就是服务,权力就是责任,权力就是奉献,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随时随地用《条例》严格约束自己,用自身的廉洁奉公去沟通同基层、群众的感情。守住信念防线,守住道德防线,守住法纪防线。做到公权不谋私利,公职不徇私情,从主观上构筑起反腐倡廉的牢固防线。

纪律管理条例范文6

——中建三局纪委书记 田涛

以学习贯彻准则条例为契机 进一步强化意识和行动自觉

当前,企业各级党组织正在按照中央要求,把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积极推进落实。学习《准则》、《条例》和学习具有一致性、统一性,我们在学习贯彻落实《准则》和《条例》时,必须以为根本遵循,并以此为契机,把"认真学习、严格遵守"这项基础性经常性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一、是党的总章程,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

认真学习、严格遵守,是学习贯彻党的十精神的重要内容。指出,是党的总章程,集中体现了党的性质和宗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的重要主张,规定了党的重要制度和体制机制,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守的根本行为规范,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强调,建立健全党内制度体系,要以为根本依据,并要求在各级党组织的全部活动中,都要坚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自觉学习、遵守、贯彻、维护。

党内法规体系以为最高位,依次为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作为党的一级规章,在党内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最大的约束力,任何党内其他法规必须以为遵循,内容不能与之抵触和冲突。此次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坚持以为根本遵循,是关于纪律和廉洁自律要求的具体化,充分体现了党内制度体系的科学性、层次性。

二、准则和条例通篇体现了精神和基本要求

是管总的、管宏观和管方向的,涉及到管党治党的各个方面,是高度抽象和原则性安排,必须通过具体的党内法规进一步细化才具有可操作性。此次修订的《准则》、《条例》,通篇贯穿思维和精神,学习贯彻《准则》、《条例》,必须牢牢把握这个根本遵循,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才能对有更科学的认识和理解,才能做到更好地遵守,否则就会一叶障目,不见泰山。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的核心理念。《准则》、《条例》通篇贯穿了"全面"和"从严"要求,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理念。《准则》将适用范围从党员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党员领导干部的自律规范也不再局限于"廉洁从政",增加了"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内容。《条例》明确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纪律处分的首要原则,将纪律处分对象涵盖了所有党员和党组织,并在原有基础上提出了更高要求。

德治与法治并重、立德与立规并行是贯穿的一条鲜明主线。《准则》、《条例》的同步修订充分体现了依规治党、以德治党的思路。《准则》坚持正面倡导,强调自律,重在立德,为党员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条例》坚持纪严于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通过《准则》高线和《条例》底线,把的权威树立起来。

《准则》和《条例》是关于纪律和廉洁自律要求的具体化,并详细规定了纪律处分的具体条款。《准则》规定的"四个必须""八条规范"等有关内容,都能从中找到依据。比如,党员要"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体现了第三条有关党员义务规定的基本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体现了第三十四条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必备基本条件的规定要求。《条例》同样也是如此。比如,根据关于"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的要求,规定了"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的纪律处分条款;根据关于"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的要求,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中规定了"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纪律处分条款。根据关于"四个服从"要求,在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中规定了违反"四个服从"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根据关于"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的要求,在违反群众纪律行为中规定了"遇危不救"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等。

三、通过学习贯彻准则条例,进一步强化意识和行动自觉

通过学习贯彻《准则》、《条例》,既可以维护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也可以反过来进一步强化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意识和行动自觉,使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副书记在中建总公司调研时强调,党员的党性体现在对思想认同的自觉性,体现在对要求实践认同的自律性。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要把学习贯彻《准则》、《条例》作为唤醒党规意识的有力契机,抓紧、抓好。

企业党委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通过组织学习研讨、评论解读、案例剖析、警示教育、巡回宣讲等多种形式,用好报刊、网络、微信等多种媒体,增强覆盖面,提高时效性,使《准则》、《条例》真正入耳、入脑、入心,以此来唤醒全体党员的党规党纪意识,将党的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广大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认真学习准则和条例,用准则和条例来对照规范自己的行为,自觉做学习、遵守、贯彻、维护的模范。

学习心得

——中建六局纪检监察部 王静

坚持原则 守住底线

新修订的《准则》转变原有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简明扼要提出广大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需要遵守的廉洁规范,剔除原有的禁止项。体现出廉洁自律准则从思想的高度对广大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切合了提出的"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和书记提出的"以德治党"概念的倡导。

一、正人先正己

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要以身作则,自觉遵守《准则》和《条例》,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打铁还需自身硬",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先不做。同时,要加强清理门户,防止出现"灯下黑"现象。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情况下,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甚至纪检监察干部被查处的不在少数。同志提出的"严管就是厚爱,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推进企业领导干部和纪检监察人员要"正衣冠、治治病",加强自身学习,当好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自身的"啄木鸟",树立"高线",守住"底线",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打造一片净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