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委员辞职信范例6篇

纪律委员辞职信

纪律委员辞职信范文1

我申请辞去州纪委研究法规室主任。对于辞职申请,略作如下说明。

本人辞职与“全面从严”无关。中央实行“八项规定”、坚决反对“”,提出“全面从严”以来,本人并无丝毫困扰不适之叹,反有轻松解脱之感。

盖因本人生性简约清净、低调淡泊,不善交游、不事产业,既无求田问舍之经营,亦少觥筹交错之纷扰。且入职即作刀笔小吏,所从事者无非写写画画之事,断无滥权弄权之机。

八项规定之前,本人常怀格格不入之窘迫,觉得自己本事小、不会混;八项规定之后,本人反有众生平等、“天下同此凉热”之释然。看见陈规陋习正在破冰、政治生态清风徐来,我和大多数人一样,对治党管党“全面从严”心怀期望。虽离开纪检系统,但依然热盼反腐疾风厉势持续荡涤,并最终实现权力进笼、河清海晏。

本人辞职与“为官不为”无关。本人非但不存在“不为”表现,因长期从事文稿文字工作,加班熬夜是常态。近两月以来,加通宵班就有6次。近三年没有公休,连续四年体检窦性心动过缓,XX年体检心率最低至每分钟38次。本人并不擅评功摆好、分辨解释,未藉此叫苦喊累,我辞职与所谓“为官不为”无关。

本人辞职也无关人事困扰。我并非在体制内走到穷途末路、剑拔弩张而被迫离开。入职以来,不管在何单位、在何岗位,我胜任工作,谦逊低调,不闹不争,与人为善,于人无害。不论是在州委办公室、乡镇村挂职,还是在州纪委工作期间,同事评价不低,领导眼中绝非刺头,多数人当有公允评价。领导在季度总结会上告知,XX年州纪委室主任述责述廉测评中,我排名第一。

人生并非漫长无边,无非求一顺心意、开心颜,我于年近不惑请辞,仅与个人心性志趣有关,同时也源于不想久事笔砚文牍之间而无所用事。此外还有一个或许卑微细小、但于我而言却万分重大的原因:作为一个十岁单亲孩子的父亲,我需要有正当合理的陪伴辅导孩子的时间。

在此作一承诺,也提一点请求:虽然辞去职务,但党员身份还在,因此我承诺一如既往严格遵守党纪党规,特别是模范遵守、运用、维护法律,做法治的信仰者和实践者。

我清白来去,今后也自当在法治与理性轨道行事,请强大自信的组织尊重并保障本人各项合法正当权益,不打不压,聚散相安,揖礼而别。

几年前我通过全国司法考试拿到a证(可全国范围执业),由于某种自我要求,这些年始终没舍弃法律学习,也曾在基层法院做过几年人民陪审员,因此辞职后拟做律师。由于起步已迟,故只能专注一二,虑及毕竟在体制内十五年余,对公权运作相对熟悉,初步计划在刑事、行政诉讼等领域聊为稻粱谋;倘能更进一步,于安身立命之余还能见证、参与民主法治点滴寸进,则固所愿也!

作此个人选择自然不会是轻松坦途,但“世间安得双全法”。而且国家高举法治大旗,州委州政府这些年也致力于建设“法治恩施”,法治环境日彰,公民权利保障更充分,律师在法律共同体中的作用也受到较多重视,我愿对此持有信心。

此致

敬礼

纪律委员辞职信范文2

[关键词]党政领导;引咎辞职;公共责任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09)10―0018―03

引咎辞职一般指领导人因自身过失而给工作造成了一定损失或产生了某种不利影响从而主动辞去领导职务的行为,是领导人自我追究过失责任的一种形式。严格意义上的引咎辞职来源于西方。在引咎辞职的做法比较成熟的一些西方国家,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政务官员的权力来源于选民的授权,官员应该对选民负责,官员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就会失去选民的信任,通过公众舆论表达出来的民意,不仅直接决定着该官员的去留,而且还会进一步影响到选民对政府和该官员所在党派的信任度。为了回应舆论的要求,给人民一个交代,官员主动引咎辞职以谢天下,直接向人民表达一个官员的良心和道德可靠性,从而间接地向人民表达一个政党、一个政府的良心和道德可靠性,以此换取人民信任的恢复,为以后的政治生涯创造条件。因此,谁会引咎辞职,应由民意所决定,以体现政府向人民负责,官员是人民公仆的民主精神,这也是引咎辞职意义的精髓所在。

2006年1月1日生效的《公务员法》第82条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成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这标志着引咎辞职成为我国的一项正式的法律制度。中共中央于2002年7月9日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首次将引咎辞职纳入领导干部制度,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其中规定的“咎”是“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在这种“咎”未达到违法的程度或虽违法但依法不追究法律责任时,领导干部应该引咎辞职。

问责制是一种追究责任的制度,它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公共责任承担者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承担否定性结果的一种规范。公共责任承担者主要包括政府、执政党以及政府和党内的官员等等。

问责制与“引咎辞职”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属性上看,引咎辞职是问责制的结果之一。从产生的时间上看,引咎辞职的责任,在中国的古代乃至现行的制度下,都早已有之,而问责制理念的发展是为了能够走向健全成熟并能在制度上加以配套,问责制度是继党内民主和村民选举而成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最新看点。引咎辞职是问责制的一个方面,问责制的内容不止于此。引咎辞职是由问责制引起的,是承担领导责任的官员在发生重大事故时主动承担责任的行为。行政问责制是一套完整的责任体系,而不仅仅等同于引咎辞职。一般而言,官员的责任可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刑事责任,这是最严厉的一种承担责任的方式,此时官员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第二层次为行政责任,官员的行为虽然还没有触犯刑律,但已经违反了有关行政法,因此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第三个层次为政治责任,官员虽然没有违法,但违反了的规定或者纪律的规定,要受到党纪处分,甚至被罢免职务;第四个层次是道义责任,官员虽然不构成上面三种情况,但由于其属下工作不力或者工作错误,老百姓不满意,基于道义,主动辞去职务,即引咎辞职。“引咎辞职”与其他三种责任承担方式的区别不仅在于前三者是被动型的,而且在于后者是主动型的;还在于前三者实行“无罪推定”和“直接责任”原则,而后者则实行“有罪推定”和“间接责任”原则,即只要老百姓对你管辖的范围内的工作有意见,你就应当明智地选择辞职;前三者可以说是法定的,后者则主要是一种政治文化、一种政治惯例。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的要求,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1)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2)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3)在抗灾救灾、防治疫情等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4)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连续或者多次发生特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5)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方面管理、监督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6)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影响恶劣,负主要领导责任的;(7)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8)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9)有其他应当引咎辞职情形的。

以上这些情形构成了引咎辞职的条件。然而,对于引咎辞职的主体问题,即由谁来引咎辞职的问题,到目前为止,我们仍旧不能下一个清晰的定义――应当引咎辞职的主体不明确。首先,哪些人应当成为引咎辞职的主体?是只限于正职行政领导引咎辞职,还是主管的副职领导也应当一起引咎辞职?如何分清谁是主管领导?党委领导是否要辞职?是仅仅辞去行政职务,还是辞去一切职务包括党内职务?符合条件的事故、事件要“引咎”到哪个级别?为什么到目前为止,我国引咎辞职的官员最高级别为正部级?更高级别的官员是否也应该引咎辞职呢?其次,“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的主语是谁?对于该不该引咎辞职,应该由哪些机构部门来认定?这些问题的答案都没有包含其中。《公务员法》在这些问题上存在着疏漏。这些关键的不确定性,给执行过程带来了差异性甚至随意性,有违法治的目的。

引咎辞职是官员对发生的重大事故或者重大损失内心感到不安、自我谴责,并且以辞职来谢天下的制度。官员是否引咎辞职,除了要依赖于重大事故或者重大损失这一客观标准以外,还取决于官员本人主观上的责任心和廉耻心。对于同样甚至同一的事故或者损失,责任心和廉耻心强的官员,可能会主动引咎辞职,而责任心和廉耻心弱的官员,则可能认为自己不需要引咎辞职;同样是有过失、应该承担责任的官员,严于自律、良心不安的官员引咎辞

职了,而厚颜不惊的官员,依然在官位上,长此以往,必然助长一些官员的侥幸心理。引咎辞职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疏通了公务员队伍的出口,但是,如果从这个出口淘汰出来的人比留下的人更有良心和责任意识的话,那么,它一定背离了《公务员法》的立法目的。

在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这一起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中共中央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鉴于河北省省委常委、石家庄市委书记吴显国同志对三鹿牌奶粉事件负有领导责任,对事件未及时上报、处置不力负有直接责任,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免去吴显国同志河北省省委常委、石家庄市委书记职务;鉴于在多家奶制品企业部分产品含有三聚氰胺的事件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监管缺失,对此,局长李长江同志负有领导责任,同意接受李长江同志引咎辞去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职务的请求。然而,为什么河北省代省长――河北地方政府负责人丝毫不准备为“毒奶粉事件”承担领导责任,这位年轻的领导人为什么受到这么好的眷顾?这种无所表示的不正常现象究竟是谁在操控?有的学者指出:“官员引咎辞职似乎不是规范程序和公众舆论作用下的产物,而更像上级组织施压甚至政治力量博弈后的结果,那些决定谁会引咎辞职的主宰力量总是游弋在人们的视线之外。”

面对“三鹿奶粉”事件和近年来食品领域发生的一系列质量安全事件,我们自然会想到的是“追究责任”。既要追究企业领导和部门领导的责任,又要追究政府领导和上级领导的责任。质量安全对于企业来说,不是一般的社会责任,也不仅是重要的社会责任,而是第一位的社会责任,是其社会责任的根本所在,职业道德的底线所在。

在实践中,现实的责任问题确实极其复杂,行政体系中的行为本质上是合作性的,一个行为往往由许多人同时完成,这种集体完成的行为后果应该由谁负责,尤其是那些事先未曾预料的行为后果,由谁负责,个人应该在多大程度上负责,在技术上都是很难操作的。

政治官员在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中起着关键的作用,他必须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一切言行对人民负责。另外,政治官员又是政治责任的判断者,应该从理性上对自己的言行作出恰当的评价。政治责任感和政治责任评价是政治官员实施自我追究责任的两个内在条件,但建立在此基础上的自责是内在的自责,仅有此还不够,要想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实现政治官员的自我追究责任,还必须有环境压力的外在条件。这种压力来自于两个方面:权力的制约和自由的舆论。追究政治责任本身就是对政治官员行使权力的正当性的怀疑,权力的制约使得政治官员在行使公共权力的同时,权力制衡机制自动发挥作用,纠正权力的不正当行使。另外,政治官员是受人民委托行使公共权力并履行职责的,对行政官员来说,指导决策的最高标准必须是全社会普遍的公众利益。人民有监督政治官员的权利,自由的舆论可以传达民众的呼声,引起群众的共鸣。权力的制约和自由的舆论给政治官员以无形的巨大环境压力。内在条件和外在条件同时具备,才可能在现实政治生活中迫使政治官员承担政治责任。为此,有必要对引咎辞职做如下制度性责任分析和内在道德责任分析:

1,制度性责任分析

首先,明确权责,强化政府内部行政人员的责任感。如果组织中每个领导干部拥有的权力和承担的责任是明确的且二者相应相称,那么建立引咎辞职制度就具有了根基。行政人员的忠诚往往表现在具体的职责行为中。明确权责对责任感的形成至关重要。就中国的行政机关而言,宪法和政府组织法规定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也就是说,行政首长拥有指挥命令和监督下级的权力,他必须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过失承担责任。但政府的实际运行机制是民主集中制(本质上是一种有限个人负责制),加之我国缺乏科学的职位分类体系,上下左右之间,特别是上下之间的权力边界和责任边界都是模糊的,责任追究起来就比较困难。职责的重叠导致职责不清,职责不清必将阻碍责任的落实。现代行政国家的政府都着力于避免机构重叠,区分权力界限,将职能的重叠部分降低到最低限度,使权力等级的各种界限清晰而可以理解。不少法律界专家认为,引咎辞职制度只是一种治标措施,“要想从根本上清除司法腐败。一方面必须真正实现司法独立,另一方面辅以制度上的有效监督,才是治本之道。”

其次,明确过失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区别。根据现有的干部制度,对违纪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对违法者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也可以追究其行政责任。而引咎辞职是党政领导干部承担政治责任的一种形式,所以建立引咎辞职制度,必须清楚地界定“咎”的范围和界限,以及它与违法违纪行为的区别。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清楚自己的身份,对外是党、国家或政府形象的代表,对内是公共权力的执掌者,理应成为公众和公职人员的道德楷模和守法楷模。如果党政领导干部的行为与上述要求不相称,那么他就失去了做领导人的资格,属于违法违纪的,就必须给予撤职或开除的处分。不属于违法违纪而属于“引咎”者,就必须引咎辞职。在建立和运行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制度时,要注意两种不良倾向:一是以较轻的行政处分代替引咎辞职,如给个警告、记过、降级处分而不引咎辞职;二是以引咎辞职代替较重的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如对于具有严重失职或渎职行为的领导干部应该给予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或给予判刑,允许其自动辞职,从而让其逃脱更为严厉的惩罚。

2,内在道德责任分析

纪律委员辞职信范文3

首先,非常感谢您这x年来对我的信任和关照。

这段时间,我认真回顾了这x年来的工作情况,觉得来xxxx公司工作是我的幸运,我一直非常珍惜这份工作,这一年多来xxxx公司领导对我的关心和教导,同事们对我的帮助让我感激不尽。在公司工作的一年多时间中,我学到很多东西,无论是从专业技能还是做人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关心和培养,对于我此刻的离开我只能表示深深的歉意。非常感激公司给予了我这样的工作和锻炼机会。在递交这份辞呈时,我的心情十分沉重。现在公司的发展需要大家竭尽全力,由于我状态不佳,和一些个人原因的影响,无法为公司做出相应的贡献,自已心里也不能承受现在这样坐在公司却无所作为,因此请求允许离开,请您支持。

当前公司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同事都是斗志昂扬,壮志满怀,而我在这时候却因个人原因无法为公司分忧,实在是深感歉意。请您谅解我做出的决定,也原谅我采取的暂别方式,我希望我们能再有共事的机会。我会在上交个人辞职报告后1-2周后离开公司,我希望公司领导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商量一下工作交接问题。以便完成工作交接。

感谢诸位在我在公司期间给予我的信任和支持,并祝所有同事和朋友们在工作和活动中取得更大的成绩和收益!

致 礼!

xx

xxxx年xx月xx日

2019年关于简单的辞职信怎么写

辞职信的写法注意要点:

(一)标题 在第一行中间写“辞职书”三个字,或写“辞去×××工作”等字样。

(二)称谓 在第二行顶格写任职单位负责人姓名。

(三)正文 写明辞职的原因,辞去什么职务,什么工作。

(四)结语 在正文后面写表示歉意的语句。

(五)署名、日期 在正文右下方写上辞职人的姓名,在署名下面写具体的年、月、日。

写辞职信应注意的问题:

1.理由要充分、可信。写辞职书,一定要充分考虑辞职的理由是否充分、可信。因为只有理由充分、可信,才能得到批准。但陈述理由的文字应扼要,不必展开。

2.措辞要委婉、恳切。用委婉、恳切的言词来表明辞职的诚意。

参考范文:

尊敬的领导:

200X年月份,大学刚刚毕业的我经过全省公务员录用考试被招录到***局,成为一名光荣的国家公务员。一年来,我在这个团结求实,温暖友爱的集体里,亲身感受到了组织的关怀,团结奋斗的快乐,在组织的培养教育下,我认真按照国家公务员的标准去做,加强政治学习,对业务精益求精,在见习期满之际,我郑重向领导提出转正申请。

为了便于领导对我的考察,我将自己一年的实际工作情况向组织作以汇报:

一、政治思想方面:

首先,我主动加强政治学习,认真学习贯彻党的xx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通过周六和业余时间学习,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并积极要求加入党组织,并与今年*月被组织发展为入党积极分子,在思想上与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其次,我还参加了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保密员培训、组工信息员培训等,加强了自身的政治素养,提高了业务水平。

二、工作方面

1、在**局办公室工作中,认真做好督查、会议贯彻落实情况汇报等上报工作,做好综治、安全、教育执法督导、干部统计工作,做好单位城域网管理、上传下达文件、计算机管理等工作。

2、在县先进性教育活动办公室工作中,认真做好教育活动信息宣传工作,按时完成信息统计、撰写、上报等工作,每月上报信息10篇,部分信息稿件被市以上宣传媒体采用。

3、在**部志书编写办公室工作中,认真做好志书纲目、组织史资料搜集整理工作,探访革命老同志,编写文字工作。

4、在*纪委党风室工作中,认真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bai宣传工作,廉政文化建设工作,多次组织参与各类党风廉政文化宣传活动。

三、学习生活方面:

录入**局以来,由于离家较远,而且加之对生活习惯一直不适应,造成工作学习的耽误。通过近一年的体验以及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和帮助下,已经逐渐适应了这边的工作状况,对于领导们的关心和关怀,我感到了很大的动力和压力,争取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以更加努力的优秀成绩来回报,不辜负领导们的期望。

四、不足和措施:

一年来,我勤勤恳恳、尽职尽责、严格遵守单位各项纪律和规定,自觉接受纪律、法律约束和人民群众监督,但离组织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主要表现在比较年轻,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不该出现的问题,学习还不够深入,思想还不够解放,工作经验还不够丰富。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不断解放思想,转变作风,始终保持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和务实创新的精神,学好用好理论,搞好实践运用,炼就真本领。坚持与时俱进,扎实工作,努力探索新形势下的工作新路子,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促进工作做出自己的贡献。

以上是自己工作一年来的基本情况小结,不妥之处,恳请组织批评指正,作为一名国家公务员,我渴望按期转正,请领导考虑我的申请,我将虚心接受组织对我的审查和考验!

纪律委员辞职信范文4

1.内涵

引咎辞职作为一项制度,《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1)引咎辞职的主体是党政领导干部

引咎辞职仅仅适用于特定的政府官员,主要指对失误或事故负有间接责任的领导成员,因尚未能追究其法律责任或其他行政、党纪处分,须以引咎辞职的方式来承担一定责任。

(2)引咎辞职是以“咎”为前提

引咎辞职的‘咎’一般而言具备下列三个特征:责任非直接性;责任类别上应是非刑事类、非党纪处分类的责任;‘咎’所指称的仅仅是一种政治过失。

(3)强调官员的道德自律

引咎辞职是在未犯法的前提下因工作失职引起的自责行为,实际上兼具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的属性,而不具有法律属性。它强调的是官员的主观能动性。

(4)辞去的是领导职务

《公务员法》规定“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者辞职后并没有丧失公务员身份,丧失的只是领导身份。

2.引咎辞职制度的价值功能

引咎辞职是一个舶来品,从本质上来讲是官员的一种自律行为,是出于道德义务加上社会舆论压力的一种选择。国外引咎辞职是建立在明确的权力划分与权力监督以及发达的大众传媒与公众参与的基础上;而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权力监督体系不完善,官员权责划分不明确,并且缺乏发达的大众传媒与公民参与,因此在我国将引咎辞职制度化是有必要的。

(1)破除传统“官本位”思想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将极大的推动领导成员的责任心,给他们施以外在的压力再进而通过外在压力内化成官员的自觉自愿行为,从而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切实行使好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做到执政为民,对民负责。

(2)提升我国政府形象

我国政府长期以来在社会管理过程中扮演着“权力政府”的角色,近年来,由于行政权力的滥用,不断有高官因腐败而纷纷落马事件;政府监督不力,导致一些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频频发生,不仅严重危害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更加损害了全社会的利益。

(3)推进我国责任政府建设

按照现代政府的理念,人民与政府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委托—的关系。“责任政府”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也是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行政改革的重要取向。建立与健全行政问责制是构建责任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而科学的问责制标志着政府权力的规范化与政府责任的明确化。

(4)促进我国行政伦理建设

在我国,引咎辞职是一种他律与自律相结合的制度安排,两者的有效结合有利于培养行政人员的伦理、道德意识、进一步推进我国行政伦理建设,从而实现“以德治国”的战略方针,最终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引咎辞职制度发展及其存在问题

1.缺乏配套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岗位责任制不健全是“咎”的契机和前提之一。按职定权、定责的前提要求对机构职能的配置和运行上有相当清晰而科学的规定。

2.引咎辞职带有明显的行政性

据统计2004年至2007年,“全国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领导干部共有6824人,其中引咎辞职305人,责令辞职1204人”。从这个统计数字来看,责令辞职的数量要远远大于引咎辞职,达到了将近4:1的比例。说明我国的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还带有十分明显的行政性,绝大部分根本没有主动引咎辞职的意识。

3.引咎辞职的问责范围狭窄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在发生严重的、决策严重失误、抗灾救灾、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用人严重失察等9种情况下,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引咎辞职。

4.辞后责任追究不够

在实际中,我们看到有不少政府官员这边刚大张旗鼓地宣布引咎辞职,那边却悄悄易地走马上任,这样的引咎辞职很难起到应有的震慑效用,责任追究没有真正的体现,公众也会觉得之前的引咎辞职是作秀,从而有悖于引咎辞职的初衷。

5.引咎辞职配套措施的不完善

引咎辞职制度的实施,离不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一部统一的、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在信息公开的范围上也过于狭窄;总之,在政府信息公开上,目前还是处于政府主动、公民被动的局面,对于信息是否公开,何时、怎样公开完全由政府掌握,公众只能被动接受,这在很大程度上无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6.后续管理体制模糊

引咎辞去的只是领导职务,因此还有继续在公务员系统或者党委系统工作的权利。首先要对引咎辞职者建立跟踪机制,如果确实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在之后的工作中又表现优异的话可以考虑升任;其次,要规定官员起复的资格、条件;最后也是最关键的就是对于引咎辞职官员的处理要公开、透明。

7.党政系统间表现不协调

引咎辞职在我国适用的一个比较特殊的现象就是其主体既包括党委系统领导成员也包括行政系统领导成员,如何处理好党政关系是改进党的执政方式和实施党内监督的一个焦点问题。

8.公民参与意识的缺失

公民参与是官员引咎辞职不可或缺的重要动力之一,我国传统的政治文化中的专制主义和等级观念造成了广大民众政治冷漠心理,公民参与的政治环境还不是十分良好,参与渠道也较少,造成一些民众即使有心参与而找不到渠道。

三、结语

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是我国顺应国家形势发展的一项行政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从出台到现在,短短几年内虽已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不仅需要制度的不断探索与改进,同时也需要辅以一系列的配套措施才能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在引咎辞职制度建立初期苛求其完善是不现实的。我们期待引咎辞职制度能真正成为建构责任政府的重要举措,贯穿于现代化民主政治建设的全过程。

参考文献:

[1]蒋云根.从制度上完善官员引咎辞职的动力机制[J].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5,7,(1).

[2]王静.关于引咎辞职制度的思考[J].宁波党校学报,2005,(6).

纪律委员辞职信范文5

1.内涵

引咎辞职作为一项制度,《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1)引咎辞职的主体是党政领导干部

引咎辞职仅仅适用于特定的政府官员,主要指对失误或事故负有间接责任的领导成员,因尚未能追究其法律责任或其他行政、党纪处分,须以引咎辞职的方式来承担一定责任。

(2)引咎辞职是以“咎”为前提

引咎辞职的‘咎’一般而言具备下列三个特征:责任非直接性;责任类别上应是非刑事类、非党纪处分类的责任;‘咎’所指称的仅仅是一种政治过失。

(3)强调官员的道德自律

引咎辞职是在未犯法的前提下因工作失职引起的自责行为,实际上兼具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的属性,而不具有法律属性。它强调的是官员的主观能动性。

(4)辞去的是领导职务

《公务员法》规定“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者辞职后并没有丧失公务员身份,丧失的只是领导身份。

2.引咎辞职制度的价值功能

引咎辞职是一个舶来品,从本质上来讲是官员的一种自律行为,是出于道德义务加上社会舆论压力的一种选择。国外引咎辞职是建立在明确的权力划分与权力监督以及发达的大众传媒与公众参与的基础上;而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权力监督体系不完善,官员权责划分不明确,并且缺乏发达的大众传媒与公民参与,因此在我国将引咎辞职制度化是有必要的。

(1)破除传统“官本位”思想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将极大的推动领导成员的责任心,给他们施以外在的压力再进而通过外在压力内化成官员的自觉自愿行为,从而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切实行使好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做到执政为民,对民负责。

(2)提升我国政府形象

我国政府长期以来在社会管理过程中扮演着“权力政府”的角色,近年来,由于行政权力的滥用,不断有高官因腐败而纷纷落马事件;政府监督不力,导致一些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频频发生,不仅严重危害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更加损害了全社会的利益。

(3)推进我国责任政府建设

按照现代政府的理念,人民与政府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委托—的关系。“责任政府”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也是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行政改革的重要取向。建立与健全行政问责制是构建责任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而科学的问责制标志着政府权力的规范化与政府责任的明确化。

(4)促进我国行政伦理建设

在我国,引咎辞职是一种他律与自律相结合的制度安排,两者的有效结合有利于培养行政人员的伦理、道德意识、进一步推进我国行政伦理建设,从而实现“以德治国”的战略方针,最终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引咎辞职制度发展及其存在问题

1.缺乏配套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岗位责任制不健全是“咎”的契机和前提之一。按职定权、定责的前提要求对机构职能的配置和运行上有相当清晰而科学的规定。

2.引咎辞职带有明显的行政性

据统计2004年至2007年,“全国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领导干部共有6824人,其中引咎辞职305人,责令辞职1204人”。从这个统计数字来看,责令辞职的数量要远远大于引咎辞职,达到了将近4:1的比例。说明我国的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还带有十分明显的行政性,绝大部分根本没有主动引咎辞职的意识。

3.引咎辞职的问责范围狭窄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在发生严重的、决策严重失误、抗灾救灾、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用人严重失察等9种情况下,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引咎辞职。

4.辞后责任追究不够

在实际中,我们看到有不少政府官员这边刚大张旗鼓地宣布引咎辞职,那边却悄悄易地走马上任,这样的引咎辞职很难起到应有的震慑效用,责任追究没有真正的体现,公众也会觉得之前的引咎辞职是作秀,从而有悖于引咎辞职的初衷。

5.引咎辞职配套措施的不完善

引咎辞职制度的实施,离不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一部统一的、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在信息公开的范围上也过于狭窄;总之,在政府信息公开上,目前还是处于政府主动、公民被动的局面,对于信息是否公开,何时、怎样公开完全由政府掌握,公众只能被动接受,这在很大程度上无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6.后续管理体制模糊

引咎辞去的只是领导职务,因此还有继续在公务员系统或者党委系统工作的权利。首先要对引咎辞职者建立跟踪机制,如果确实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在之后的工作中又表现优异的话可以考虑升任;其次,要规定官员起复的资格、条件;最后也是最关键的就是对于引咎辞职官员的处理要公开、透明。

7.党政系统间表现不协调

引咎辞职在我国适用的一个比较特殊的现象就是其主体既包括党委系统领导成员也包括行政系统领导成员,如何处理好党政关系是改进党的执政方式和实施党内监督的一个焦点问题。

8.公民参与意识的缺失

公民参与是官员引咎辞职不可或缺的重要动力之一,我国传统的政治文化中的专制主义和等级观念造成了广大民众政治冷漠心理,公民参与的政治环境还不是十分良好,参与渠道也较少,造成一些民众即使有心参与而找不到渠道。

三、结语

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是我国顺应国家形势发展的一项行政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从出台到现在,短短几年内虽已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不仅需要制度的不断探索与改进,同时也需要辅以一系列的配套措施才能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在引咎辞职制度建立初期苛求其完善是不现实的。我们期待引咎辞职制度能真正成为建构责任政府的重要举措,贯穿于现代化民主政治建设的全过程。

参考文献:

纪律委员辞职信范文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全力推动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优化发展环境,规范行政管理,增强制度执行力,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纪律严明,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垂直管理部门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以下称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的问责,坚持实事求是、责权一致、公开透明、改进工作与追究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内容

第五条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工作中,领导干部或管辖范围内的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领导干部应当问责:

(一)不积极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影响和妨碍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背科学发展观,违反规定进行决策,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

(三)因工作失误或方法失当,造成不良影响,尚不构成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在执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过程中,领导干部或管辖范围内的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领导干部应当问责:

(一)对县委、县政府决定的事项,确定的中心和重点工作,交办的任务,未按要求和时限完成的;

(二)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不积极办理上级交办事项,影响县委、县政府整体工作部署落实的;

(三)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重要情况时,处置不当,瞒报、谎报、迟报,行动迟缓,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四)对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拒不执行、拖延执行、弄虚作假,影响政令畅通的;

(五)在年终综合考核或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的评议活动中居末两位的。

第七条在软环境建设中,领导干部或管辖范围内的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领导干部应当问责:

(一)违反单位公开承诺,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限时办结服务承诺,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三)不严格执行县政府审定后的行政审批项目、办事流程、收费标准,滥用自由裁量权的;

(四)对县政府审定后的行政审批项目应纳入行政服务中心而未纳入的,应予以公开而未公开的,对窗口授权不到位,仍存在“体外循环、两头审批”的;

(五)有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六)对破坏软环境、干扰项目建设和企业生产、损害投资商合法利益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第八条在干部作风方面,领导干部或管辖范围内的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领导干部应当问责:

(一)不从实际出发,违背群众意愿,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

(二)在目标绩效考核或招商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数字、项目,编造虚假材料、虚假证明,骗取荣誉的;

(三)用公款旅游,或借招商、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的;

(四)处置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工作方法简单,工作作风粗暴,激化矛盾,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六)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不及时组织施救或救助不力的;

(七)擅自脱离工作岗位、旷工、迟到、早退、工作时间打牌、下棋、上网玩游戏等不遵守工作纪律的;

(八)擅自驾驶公务用车的;

(九)违反禁酒规定的;

(十)违反规定建盖、装修楼堂馆所或购买、更换、处置单位车辆的。

第九条在解决群众诉求和为民办事工作中,领导干部或管辖范围内的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领导干部应当问责:

(一)对群众的上访、检举、控告、申诉不接待,不依法受理,无正当理由拒绝的;

(二)对应由几个部门(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单位)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部门(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三)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处理不当,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领导交办的事项或群众诉求事项违反规定时限,不能及时办理的;

(五)处置媒体反映事项,工作迟缓,推诿敷衍,擅自答复,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条在招投标和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中,领导干部或管辖范围内的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领导干部应当问责:

(一)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的;

(二)在工程建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政府特许经营权出让、城乡规划、政府投资、矿权审批、国有资产租赁、处置等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违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的;

(三)不接受党组织、人大、政府、政协、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监督的;

(四)不配合纪检监察、 审计、司法等监督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或管辖范围内的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领导干部应当问责:

(一)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团结,导致班子软弱涣散,缺乏凝聚力和战斗力的;

(二)推荐带“病”干部,并因违法违纪问题被依法查处的;

(三)对群众反映或投诉的本单位干部职工的问题,袒护或不及时处理的;

(四)管辖范围内的干部职工因各种原因受到公开曝光、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五)对管辖范围内违法违纪案件有案不查、瞒案不报、包庇纵容、干扰阻挠办案的;

(六)其他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或管辖范围内的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初步核实需要问责的,对领导干部应当问责:

(一)上级机关或县级及以上领导的指示、批示、通报或督办、转办的事项;

(二)向县委、县政府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

(三)县纪委委员、审计机关或司法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第十三条其他需要问责的事项。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十四条问责的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责令当面道歉或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采用本条第(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严重程度、损害和影响的大小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领导干部采用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领导干部采用责令当面道歉或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领导干部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加重问责:

(一)一年内出现2次及以上被问责情况的;

(二)在被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采取不正当行为干预调查,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十七条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二)管辖范围内的干部职工出现应予问责的事项,本单位已按规定主动查处的,或者发现问题后主动移送有关机关调查的;

(三)已经引咎辞职的;

(四)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九条领导干部有本办法前述问责情形之一,需对分管领导干部问责的,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按照各自职责启动问责程序,需要双方共同问责的,双方协商启动问责程序;需对主要领导问责的,由县纪委(监察局)或县委组织部提出,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启动问责程序。

第二十条问责程序启动后,需要组成联合调查组的,由县纪委或县委组织部提议县委确定牵头单位,或县委直接确定牵头单位,从县纪委(监察局)、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被调查的领导干部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

一般事项应在当日进行调查处理,最多不超过3个工作日,复杂事项一般应在5-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提交书面调查报告。特殊情况,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可以延长。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二十一条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领导干部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循私舞弊、,导致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调查终结后,对县管领导干部需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当面道歉或公开道歉、通报批评的,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作出问责决定;需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研究提出意见,报县委常委会作出问责决定;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县纪委常委会研究提出意见,报县委常委会作出处分决定;需追究法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垂直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需调离、责令辞职、免职或给予政纪处分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委、县政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问责决定之日起1至3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四条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五条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程序进行复查或复核,并根据复查、复核的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应当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消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被问责人的名誉。

第二十六条对组织处理期满的领导干部,可按照《县委选拔任用科级干部操作规程》予以重新任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上级机关对领导干部问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