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社会范例6篇

经济与社会

经济与社会范文1

提示:下面的论述绝不是搞什么“经济理论”研究,而是仅仅给若干仍然很常用的概念下定义,并且指出在经济内部某些最最简单的社会学关系。给概念作界说的方式,在这里也纯粹受到实用的原因所制约。在术语方面,能够绕开“价值”这个争论不休的概念。-与K.毕歇尔(卡尔。毕歇尔,1847-1930年,德国国民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的术语相比较,在这里的有关段落(关于劳动分工)里,也仅仅出现某些偏差,为了我们这里所追随的目的,出现这种偏差,为了我们这里所追随的目的,出现这种偏差似乎是值得的。-首先还不能有任何的“生动活泼”的描述。

(1)

一个行为,只要当它根据其所认为的意向,以设法满足对有用效益的欲望为取向时,就应该叫做“以经济为取向”。“经济行为”应该叫做一种和平行使主要是以经济为取向的支配权力,而“合理的经济行为”应该叫做目的合乎理性地即有计划地行使以经济为取向的支配权力。“经济”应该叫做一种自主安排的持续的经济行为,而“经济企业”应该叫做一个按企业方式安排的持续的经济行为。

1、上面(见第1章:第(1)节,第二,2,[原文]第11页)已经强调指出,经济行为本身并非必然就是社会行为。

2、给经济行为下定义必须尽可能具有普遍性,而且必须显示出,一切“经济的”过程和对象都是由于人的行为赋予它们的意向-作为目的、手段、妨碍、附带成果-而获得其特征。-只是不许像偶尔有所发生地那样进行表述:认为经济行为是一种“心理”现象。货物的生产,或者价格,或者对货物的“主观上估价”,-如果它们不同于现实的过程的话-根本不会“想起”要保持一种“心理”状态。然而,这个引起误解的表述,也指出某些正确的东西:它们有一个具体形式的所认为的意向:唯有它才使有关过程成为一个统一体,唯有它才使这些过程成为可以理解的。-此外,“经济行为”必须这样界说,它也包括现代的赢利经济,因此不许首先从“消费需求”及其“满足”出发,而是一方面要从渴望有用效益这一事实出发-包括对赤裸裸的追求金钱的欲望也很中肯的事实;另一方面,要从通过一种(哪怕是原始的和扎根于传统的)照顾,试图保障满足这种渴望的事实出发-包括对纯粹的、十分原始的满足需求的经济也很中肯的事实。

3、与“经济行为”相反,任何这样的行为,a)主要以其他目的为取向,然而在行为过程中也考虑到“经济情况”(主观上认识到采取经济预防措施的必要性),或者,b)主要以此为取向,然而也应用现实的暴力作为手段,都应该叫做“以经济为取向的行为”。也就是说,所有不是主要地或者不是和平地以经济为取向的、也受到经济情况制约的行为。因此,“经济行为”应该叫做主观的和主要的经济取向。(主观的:因为重要的是相信采取预防措施的必要性,而不是客观的必然性)。R.里夫曼正确地强调这个概念的“主观的”性质,认为行为的所认为的意向使它打上经济行为的烙印,然而,依我之见,他却不正确地认为所有其他人[作者]都持相反观点。

4、任何一种行为,包括暴力的(例如:战争的)行为(掠夺战争、商业战争),都可能以经济为取向。与此相反,尤其是弗朗茨。奥本海默(1864-1943年,德国国民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正确地把“经济”手段和“政治”手段相对立起来。在实际上,把后者与“经济”分开是恰当的。暴力的应用与经济的精神-在一般意义上-是强烈对立的。因此,直接地现实地采用暴力方式夺走财物和用斗争的办法现实地直接强加一种外来的举止,不应该叫做经济行为。然而不言而喻,交换也不包括整个经济手段,而仅仅是一种经济手段,哪怕是最重要的一种。显然,以经济为取向的、形式上和平的预防措施,以及采用暴力的手段并获得成功(军备、战时经济),也同样是“经济”,如同这种方式的其他行为一样。任何合理的“政策”,在手段上都利用经济的取向,而且任何政策都可以服务于经济的目的。同样地,虽然在理论上不是任何经济,但是我们的现代经济,在我们现代的条件下,需要通过国家的法律强制来保证支配权。也就是说,通过可能采用暴力的威胁以期获得和贯彻对形式上“合法的”支配权的保证。然而,这种由暴力保护的经济本身不是暴力。诚然要求把经济(不管如何给它下定义)在概念上-例如,与“国家”等等相反-说成仅仅是“手段”而已,那是多么地本末倒置;这一点可由此得到说明:人们正是只能通过指明今天由它垄断地应用的手段(暴力),来给国家下定义,如果说还有什么东西的话,那么从实际上看,经济意味着正好在目的之间的预防性选择;当然,这种选择是以手段-为了达到这若干目的似乎可以支配和得到的手段-的贫贬为取向的。

5、并非任何在手段上合理的行为都应该叫做“合理的经济行为”,或者一般的“经济行为”。“经济”这个说法尤其不能与“技术”相提并论。对我们来说,一个行为的“技术”意味着行为所应用的手段的内涵,与行为最后(具体地)以之为取向的行为的意向或者目的正好相对立,“合理的”技术意味着应用有意识地和有计划地以经验和深思熟虑为取向的手段,在最合理的情况下,则是以科学的思维为取向的。因此,具体什么东西被看作是“技术”,界限是模糊的。一个具体的行为的最后意向,把它放在一个行为的总的相互关系中,可能是“技术”性质的,亦即在那个更为广泛的相互关系的意义上,是手段;然而此时对具体的行为来说,这个(从那个相互关系上看)技术效益就是“意向”,而由它为此所应用的手段就是它的“技术”。因此,对于一切行为和任何行为来说,都有在这个意义上的技术:祈祷技术、苦行技术、思维和研究技术、记忆技术、教育技术、政治统治或僧侣统治技术、管理技术、性爱技术、战争技术、(例如一位演奏能手的)音乐技术、一位雕刻家或画家的技术、司法技术等等,它们都能达到一种极为不同的合理的程度。“技术问题”的存在,总是意味着存在着对最合理的手段的怀疑。同时对技术来说,除了其他的准则外,“用力最少”的著名原则也是衡量合理的尺度:与所应用的手段相比,达到最大的成果(而不是“用-最小的手段”)。这个似乎相同的原则,自然也适用于经济(正如适用于任何合理的行为一样)。但是,在不同的意义上。只要在我们的词义上的技术是纯粹的“技术”,那么,为了取得这个对它来说是绝对地和无庸思索地可以争取到的成果,它所关心的仅仅是最合适的和比较上用力最经济的手段,同时成果又可以同样完美、安全和持久。所谓比较上,是指采用不同的路径,在耗费上可以直接作比较。同时,只要它是纯粹的技术,它就不顾其他的需要。例如,一台机器的一个在技术所需要的部件,是否用铁或用铂制造,它将-如果为了获得这个具体的成果,后者在实际上有着足够数量的话-仅仅在这种观点下做决定:成果最为完美和采用两条途径中哪一条,其他所需要的、可以比较的耗费(比如劳动)最少的。然而,只要它注意到同整个需求相比,铁和铂稀有程度的差别,-如同今天任何“技术员”在化学实验室里就习惯做的那样-,那么,它就不再(在这里应用的词义上)“仅仅以技术”为取向,而是同时也以经济为取向。从“经济行为”的立场上看,“技术”问题意味着要讨论“成本”:对经济来说,一个从根本上看总是很重要的问题,然而也是一个在形式上属于它的问题圈内的问题:其他的(根据不同情况:现在质上不同的或者将来质上相同的需求的供应将会如何,如果现在为了这个需要而应用这些手段的话?(弗里德里希。冯。戈特尔-奥特里利恩弗尔德(1868-1958年,奥裔德国国民经济学家)的论述与此相似,见《社会经济学概论》第二部分第2卷:R.里夫曼的议论详尽而出色,见《国民经济理论基本原则》,第1卷,第334页等[第2版第327页等].不过把所有的“手段”归结为“最后的劳动消耗”是错误的。)

因为为了一个技术的目的,应用不同的手段,比较而言,花费多少“成本”,这个问题最终要落实在对于不同的目的手段的可用性上(其中主要是劳动力的可用性上)。例如,这个问题是“技术性的”(在这里应用的词义上):必须采用什么样的装备才能移动一定方式的荷载,或者才能从一定的深度把矿产品运送出来,其中哪些装备“最合适”,也就是说,(为取得成果)比较而言,用最少的现时的劳动达到目的。在流通经济里,这些耗费是否能通过产品的销售,用货币支付?在计划经济里,是否能无损于其他的、被认为更为重要的供应的利益,提供为此所必须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在提出这个问题时所出现的问题是“经济性的”这两种情况都是一个对目的进行比较的问题。经济主要以应用的目的为取向,技术则是以(在既定的目标下)必须应用的手段问题为取向。一个特定的应用的目的,从根本上是以技术的起点为基础的,在纯粹概念上(当然不是在实际上),对于技术的合理性问题,原则上是无所谓的。根据这里所应用的定义,也有一些合理的技术也服务于一些并不存在任何欲望的目的。例如,可能有人纯粹出于“技术的”爱好,不惜应用最现代化的经营手段,生产大气层的空气,而他的行动在技术上的合理性则是无懈可击的:在任何正常的情况下,这样做在经济是都是不合理的,因为不需要为这个产品的供应采取预防措施(参阅冯。戈特尔-奥特里利恩费尔德的《社会经济学概论》第二部第2卷)。今天的所谓技术开发,以赢利机会为经济取向是技术史上的基本事实之一。然而,这种经济取向哪怕非常重要,却不仅是它,而且部分是脱离现实的意识形态学家的游戏和冥思苦索,部分是追求来世的利益或者好于幻想,部分地是艺术家的问题和其他非经济的动机,给技术的发展指引道路。当然,历来的重点在于技术发展的经济制约,今天尤其如此。没有合理的计算作为经济的基础,也就是没有极为具体的经济史上的条件,合理的技术也不会产生。在这里没有着重把与技术比较相对立的特性立即纳入初步的概念里,这缘由于社会学的基本出发点。对于社会学来说,由于“持续性”,在实用上就要权衡各种目的以及目的与“成本”的利弊(只要成本有所改变,不必放弃一个目的以利于更为迫切的目的)。与此相反,经济理论将立即加入这一特征。

6、在“经济行为”的社会学概念里,支配权力这个特征是不可或缺的,因为至少赢利经济是完全在交换契约中进行的,即在有计划地获得支配权力的过程中进行的。(这样一来,就建立同“权利”的关系。)然而,经济的任何其他组织也意味着对支配权力的某种实际的分配,只是根据完全不同于当今在法律上保证自治和自主地进行个人经营的私有经济的原则。要么是领导者(在社会主义的情况下),要么是成员(在无政府主义的情况下),必然会指望获得对现有劳动力和有用效益的支配权力:这一点只能在术语方面进行掩饰,却不能作进一步解释。通过什么-究竟是用惯例或者用法律-来保证这种支配,或者它外在上没有任何保证,而在实际上只能依照习俗或利害关系,(比较)有把握地指望这种支配,这本身在概念上是无关紧要的,尽管对于现代经济来说,法律的强制保证是必不可少的,这是确实无庸置疑:因此,对社会行为在经济上的观察,那个范畴在概念上必不可少,并不意味着诸如支配权力的法律制度上的不可或缺,尽管人们在经验上认为这种制度是多么不可缺少。

7、在“支配权力”这个概念里,在这里也包括支配-事实上的或某种程度上有保证的-自己的劳动力的可能性(它-对奴隶们来说-并非是不言而喻的)。

8、经济的社会学理论不得不马上把“货物”的概念纳入它的范畴(正如这将要在第(2)节里论述的那样)。因为它与那个经济行为者的(只有在理论上可以孤立出来的)考虑的结果所赋予其特殊意向的行为有关系。经济理论(也许)可能采用别的方法,它的理论认识对于经济社会学-尽管后者必要时也必须创造自己的理论构架-是基础。

(2)

“有用效益”应该总是指一个或若干经济行为者本身所估计的具体的、单一的、成为关心对象的、当前或未来应用可能性的(真正的或者臆想的)机会,它们作为手段对于经济行为者(或者)经济行为者们的目的具有宝贵的意义,他的(或者他们的)经济行为是以之为取向的。有用效益可能是非人的(物的)承受体的效益,或者人的效益。在具体情况下,习惯用语所指的物的有用效益的承受体,不管什么形式都应该叫做“货物”。而人的有用效益只要存在于一个积极的行为之中,就应该叫做“劳动效益”。然而,社会关系也是经济行动的预防措施的对象,它们被看作是当前或未来可能拥有对有用效益支配权力的源泉。通过习俗、利害关系(或者惯例或法律)来保证的制度而有利于经济的可期待的机会,应该叫做“经济机会”。参阅欧根。冯。伯姆-巴威克(奥地利国民经济学家,多次出任奥地利财政大臣)的《从国民经济货物学说的观点看待权利与关系》(恩斯布鲁克,1881年版)。

1、货物和劳动效益并没有囊括对一个从事经济行为的人可能很重要的并且可能成为预先防患对象的外界关系的所有方面。“顾客忠诚”的关系,或者有可能阻止的人对经济措施的容忍,和无数其他方式的行为,都完全可能对经济行为具有同等的意义,而且同样完全可能成为经济行为预防措施的对象和例如签订契约的对象。然而,倘若想把它们放进这两个范畴当中的一个中,就会产生不准确的概念。因此这样形成的概念仅仅是出于实用的原因。

2、如果想把生活中的日常习惯用语中的所有直观的东西都毫无区分地称之为“货物”,然后把货物的概念与物的有用效益相提并论,(正如冯。伯姆-巴威克正确地强调的那样,)这些概念也同样会变成不准确。在严格的习惯用语中,有用效益意义上的“货物”,不是“马”,或者诸如一根“铁棍”,而是它们的每一种被重视为值得追求的和被想念的应用的可能性,例如作为牵引力,或者作为支撑力,或者不管作为别的什么。对于这个术语来说,(在买和卖等行动中)起着经济流通物作用的机会,如“顾客”、“抵押”、“所有权”就不是“货物”,而是一些“劳动效益”,它们是通过这些由(传统的或章程的)制度方面令人期望的或者得到保证的对于物的和人员有用效益的一种经济的支配权力所显示出来的机会,为简便起见,应该称之为“经济的机会”(在这一点明确无误的地方,一般称作为“机会”)。

3、只有主动的行为(不包括“容忍”、“允许”、“不为”),才称之为“劳动效益”,这样做是出于实用的原因。但是从中可以看出,“货物”和“劳动效益”并没有包揽一切经济上受重视的有用效益的分类。

关于“劳动”的概念请参阅下文第15节。

(3)

经济的取向可以依传统或者按目的合乎理性进行。即使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合理化,传统取向的因素相对来说也是重要的。合理的取向一般来说主要地决定着领导的行为(见第(15)节),不管什么样形式的领导。合理的经济行为的开展脱胎于与本能相联系的反应性地寻找食物,或者流传下来的技术和习以为常的社会关系的传统主义的因袭,在很大程度上也受非经济的、非日常的事件和行动的制约,此外,在供应的回旋余地日益严重的、绝对的或者(经常地)相对的狭窄的情况下,也受到匮乏压力所制约。

1、当然,对于科学来说,原则上不存在着什么“经济的原始状况”。人们通常也许可能达成一致,把在一定的技术水平即(我们还能了解到的)最少使用工具的水平上的经济状况,作为这种状况来对待和分析。然而,我们没有任何权利,从缺乏工具的原始居民今天还残存情况得出结论,认为历史上所有处在同一技术阶段的人的群体,都曾经同样地(即按照魏德原始居民(斯里兰卡的原始居民)和巴西内地某些部落的方式)从事经济行为。因为纯粹从经济上看,在这个阶段,既有可能在大的人群中有很强的劳动积累(见下文第(16)节),又有可能相反,在小的人的群体里劳动非常零散。然而,除了受自然条件制约的经济情况外,非经济的(例如军事的)情况也对这两者之间的抉择起着极为不同的推动作用。

2、战争和移民本身虽然不是经济的(尽管正是在早期,主要是以经济为取向的)事件,然而,在各个时代,直到当今,往往给经济带来激烈变化的结果。对于粮食回旋余地(由于气候或者沙漠化或者由砍伐森林所制约的)绝对的日益狭窄,各种人的群体根据其利益关系和非经济利益参与起作用的方式,作出极为不同的回答。然而,典型地是通过缩小需求的满足和绝对降低人口的数目,对于相对的(由需求供应的既定标准和分配获利机会-见下文第(11)节-所制约的)供应回旋余地日益狭窄,虽然也作出极为不同的回答,但是(总的来说),比第一种情况更经常地是通过经济的越来越高的合理化来回答。不过,关于这个问题不能作出一般的论断。18世纪初叶以来,中国的人口(只要那里的统计是可信的)极大增长,其影响却与同一时期欧洲的相同现象正相反(由于至少可能作出某些论断的原因)。阿拉伯沙漠粮食回旋余地的严重狭窄,只是在个别时期具有改变经济和政治结构的后果,最强烈地同时受到非经济的(宗教的)事态发展的影响。

3、比如近代初期工人阶层生活方式长期有着强烈的传统主义,并没有阻止由资本主义领导的赢利经济的非常明显的日益合理化,然而,例如同样地也没有阻止埃及国家财政的金融社会主义方式的合理化。(无论如何,西方的那种传统主义的态度至少得到相对的克服,才能进一步形成尤其是现代的、资本主义的合理的经济。)

(4)

合理的经济行为的典型规则是:

1、不管出于什么原因,有计划地分配经济行为者,认为可以指望拥有的当前和未来有用效益(节约)。

2、有计划地分配可支配的有用效益,按其估计的重要性先后顺序,根据边缘效应,分配给若干应用可能性。这些情况(最严格的是“静止的”情况),在和平时期确实在很大的规模上发生,今天大多数按照获得货币收入的形式出现。

3、有计划地获得-生产和运输-那些全部获得手段都在经济行为者自己支配权力下的有用效益。在合理情况下,某一种这类的行动就会发生,只要根据所期望的结果,对欲望迫切性的估计超过耗费的估计,也就是说:①超过劳动效益大致所需要的辛劳的估计;②超过将被使用的货物的其他可能利用的方式,即其在技术上在其他情况下可能的最终产品的估计(包括运输劳动效益的广义的生产)

4、通过与现有的支配权力的拥有者或者获得的竞争者进行社会化,有计划地获得对这样一些有用效益的有保障的支配权力或参与支配的权力;

1)这种有用效益本身在别人的支配权力下,或者

2)它们的获得手段在别人的支配权力下,或者

3)被置于同他人的获得竞争之中而威胁着自己的供应。

这种与其他的现在支配权力拥有者的社会化,可以这样进行:

a)通过建立一个团体,获得或者利用有用效益应该以它的制度为取向;

b)通过交换。

关于a):团体制度的意向可能是:

1)有用效益的获得或者使用实行定量配给,以限制获得的竞争(调节性团体);2)建立统一的支配权力,以有计划地管理迄今一直处于分开支配的有用效益(管理团体)。

关于b):交换是交换伙伴的一种利益的妥协,通过这种妥协,货物或机会被当作是相互的报酬。力争并缔结的交换方式可以是:

①以传统或按照惯例为取向,即(尤其在第二种情况下)在经济上是不合理的,-或者

②经济上以理性为取向。任何以理性为取向的交换,都是通过妥协,结束在此之前公开的或者潜在的利益的斗争。有关参加者的交换斗争的结束是妥协,交换斗争作为价格斗争,一方面总是针对着作为交换伙伴考虑的意欲交换者(典型的手段:讨价还价),另一方面也可能作为竞争的斗争,针对真正的或可能的作为第三者的、(当前的或将来期望的)与之存在着竞争的意欲交换者(典型的手段:压低或抬高价格出售)。

1、有用效益(货物、劳动或者这类东西的其他承受体),如果实际上可以指望(至少是相对地)自由地、不受第三者干扰地使用它们,这时它们就在经济行为者的自己支配之下,不管这种机会是建立在法律制度或者惯例或者习俗或者利害关系之上。绝不是只有法律的保障支配权是经济行为在概念上(也不是实际上)唯一的前提条件,哪怕今天对于物的获得手段来说,它是经济行为在经验上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

经济与社会范文2

(7)

典型的货币使用的基本后果是:

1、作为消费者需求供应手段的所谓“间接的交换”。这就是说有可能把要换出的某些特定的物品与渴望换入的物品在下述情况下分开:a)在地点上,b)在时间上,c)在人员上,d)(非常重要的也)在数量上。这样一来,就特别扩大各自现存的交换可能性,同时与下述情况相结合:

2、延期履行的支付义务,尤其是在交换时补偿的义务(债务),用货币的数量计算;

3、所谓“价值储存”,也就是说,囤积实物货币或者随时可以索回的货币债权,作为保障本来对换入机会的支配权力的手段;

4、把经济机会愈益变成拥有货币数量的机会;

5、消费需求在质上个体化,因而间接地扩大满足拥有货币,或者货币债权或者获得货币的机会的人,即能够提供货币换取任何物品和劳动效益的人的需求;

6、今天获得有用效益,典型地以一种经济的领导者认为在他所预计能够拥有的货币数量的边缘效应为取向。这样一来:

7、获得是以所有那些由于在时间上、地点上、人员上和客观上多种多样的交换可能性(见1)所提供的机会为取向的。所有这一切都建立在所有因素当中在原则上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上,即:

8、所有考虑要换出或换入的货物和劳动效益用货币估计的可能性:货币计算。

在实质上,货币计算首先意味着,货物不仅根据它们现时的、地点上的和人员方面的有用效益的意义来估计,而且在它们使用的方式上(不管是作为消费手段,还是作为获得手段),当它们表现在一种支配权力拥有者可以企及的货币换出的机会时,使用和评价的一切未来的机会都应该考虑在内,在有些情况下,只要考虑到,还会为人数不定的很多第三者用于他们的目的。在典型的货币计算时,这表现的形式是:市场行情。

上面的论述仅仅复述关于“货币”的各种讨论的最简单的和众所周知的基本概念,因此不需要作特别的评论。“市场”的社会学在这里还不作探讨(见第(8)、(10)节的正式概念)。

最普遍意义上的“信贷”,应该叫做当前拥有的支配权力的任何换出,换入许诺将来对不管什么形式的实物的支配权力的转让。放贷首先意味着以这种未来的转让会实际兑现的机会为取向。在这个意义上的信贷,首先意味着一种经济交换上当前缺乏的、然而期望将来会绰绰有余的对实物或货币的支配权力-换取另一种经济现时存在的、不是为自己所用的支配权力。在合理的情况下,两种经济期待得到比没有进行这种交换、按当前的分配所能提供的机会更为有利(不管什么方式)的机会。

1、所考虑的机会绝不是必然都采取经济方式的。信贷可以为种种可以设想的目的(慈善的、战争的目的)而发放和举借。

2、信贷可以采用实物形式,或者货币形式发放和举借。在这两种情况下,都换取实物偿还或货币偿还的许诺。然而,货币形式意味着按货币计算提供信贷和接受信贷,包括它们可能带来的种种后果(关于这个问题很快会谈到)。

3、此外,这种界说也符合通常流行的定义。在各种团体之间,尤其是社会主义的或共产主义的团体之间,信贷也是可能的(而且这种形式的经济上不能自给自足的若干团体的并存时,是绝对必要的),这是不言而喻的。同时在完全缺乏使用货币的情况下,当然合理的计算基础就成为一个问题。因为仅仅是“补偿交往”的(无可辨驳的)事实,尤其是长期信贷,对于参加者们来说还丝毫不能说明所提供条件的合理性。他们所处的情况,大约如同历史上把家庭剩余物品拿去交换所需用品的古希腊家庭经济(见以后的论述)所处的地位一样。然而,所不同的是,在当前存在着大量群众利益,而且从长远上,它们也在起作用,但是对于供应不好的群众来说,恰好是现时满足需要的边缘效应特别高。也就是说,迫切需要的物品不利的换入机会。

4、接受信贷可以为了满足当前不能充分满足的供应的需求(消费信贷),在经济上合理的情况下,它也只有为了换取好处才提供。然而,这(在历史上开初的消费信贷,尤其是救急信贷的情况下)并不是信贷的起源,而是呼吁履行博爱的义务。(关于这一点,将在第5章探讨邻里团体时论述。)

5、不言而喻,有偿的物的或货币的借贷的最普遍的基础是,在放债人方面由于供应情况比较好(也许需要注意的是,这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对未来期望的边缘效应大多数比在借债人方面高。

(8)

一个交换物的市场行情,应该叫做有关的交换者取向时在价格斗争和竞争中,该物品换取货币的可以认识的换出和换入机会的整体,-

市场畅销应该叫做一个物品往往成为市场交换物的经常性程度,-

市场自由应该叫做在价格斗争和竞争中各个有关交换者和自由程度,-

相反,市场调节应该叫做通过制度在实质上对于可能的交换物的市场畅销,或者对于可能的有关交换来说,市场自由作了有效的限制之状况。-市场调节可以有如下的制约:

1、仅仅受传统的制约:使人习惯于交换的传统限制或者传统的交换条件;2、受惯例制约:在某些特定的交换物或者对某些特定的人的范围,通过对某些特定的有用效益的市场畅通进行社会拒绝,或者对价格的斗争和竞争进行社会的拒绝;3、受法律的制约:通过对交换或者价格斗争或竞争的自由,实行有效的法律限制,普遍地,或者对某些特定的人的范围,或者对某些特定的交换物,在这个意义上,即对交换物的市场行情上施加影响(价格调节),或者在特定的人的范围内,限制对物品支配权力的占有或者获得或者换出(法律上保证垄断或者法律限制经济行为的自由);4、唯意志的制约:通过利害关系,即形式上市场自由,实质上市场调节。如果某些特定的对交换感兴趣的人,依仗他们实际上完全或者几乎完全拥有对某些有用效益的支配权力的占有或获得,能够在实际上排除其他人的市场自由的情况下,影响市场行情,这种利害关系就有产生的倾向。他们尤其能够为此目的,在他们之间,或者(而且可能同时)与典型的交换伙伴之间,建立市场调节协议(唯意志的垄断和价格卡特尔)。

1、关于市场行情,有的放矢地(并非必然地)仅仅在货币交换时谈及,因为只有这时才可能用统一的数字表示。用这个词来称实物的“交换机会”更好。在存在着典型地使用货币的情况下,各种各样的交换物品,过去与现在都在极为不同的程度上是市场畅销的,而且其程度也交换不定-这个问题在这里不作详述。总的来说,按品种可以标明的大规模的生产品和消费用品市场畅通程度最高,偶尔需求者渴望得到的独一无二的物品,其市场畅销程度最低,使用和利用周期很长和反复使用和利用的供应手段,使用和获利周期长的生产手段,首先是农业或者纯粹林业的可用土地,或者服务于迅速使用,或者只能一次性使用,或者给短暂收益和获得手段,比起处于可享用状态的日常用需要的物品来说,其市场畅销程度远为低下。

2、在历史上,随着正式的市场自由和市场畅销的普遍性的日益增长,市场调节在经济上合理的意义也在增长。最初的市场调节部分受到传统和巫术,部分受到氏族,部分受到等级,部分受到军事,部分受到社会政策,最后部分受到团体的统治者的需求所制约,然而,无论在哪一种情况下,都被这样一些利益所主宰,它们不是以市场参加者最大限度的纯粹目的合乎理性的市场的赢利机会或物品的供应机会的倾向为取向的,往往与之相冲突。它们或者,1、如巫术的或氏族的或者等级的限制(例如,巫术的:禁忌;氏族的:继承物;等级的:骑士领地),长期把某些特定的物品排除在市场畅销之外,又如价格政策性的调节(例如,对谷物价格的调节),暂时地把某些物品排除在市场畅销之外,它们或者把销售与优先供应联系起来(优先供应亲戚、等级成员、同业公会和行会成员、本地公民)或者与最高价(例如战时的价格调节),或者反过来与最低价联系起来(例如,巫师、律师、医生的等级报酬价)。或者,2、它们从根本上排除某些人(贵族、家民,有些情况下,手工业者)参与市场的获利或者排除他们等到某些特定的物品。或者,3、它们通过消费调节(等级的消费制度,战时经济的或价格政策的定量配给),限制消费者的市场自由。或者,4、它们由于等级的(例如,在自由职业的情况中)、或者消费政策的、工商政策的、社会政策的(“行会的粮食政策”)原因,限制竞争中的获益者的市场自由。或者,5、它们保留给政治权力(王侯的垄断),或者由它所许可者(在早期资本主义的垄断者中是典型的),利用某些特定的经济机会。

在这当中,第5类的市场调节,在市场上是最为合理的,第1类最不合理。也就是说,第5类调节促进对在市场上货物的买卖感兴趣的各个阶层经济行为以市场行情为取向,其他类型的调节曾经依次越来越起阻碍作用。而对这些市场调节,对市场自由感兴趣者曾是所有那些货物的尽可能大规模的市场畅销感兴趣的有关交换者-作为对消费感兴趣者也好,作为对销售感兴趣者也好-.唯意志的市场调节,首先而且持久地最强烈地在对市场赢利感兴趣者方面出现。它们可能服务于垄断的利益,既可能,1、仅仅包括调节销售和换入机会(普遍流传的商人垄断是典型的),也可能,2、包括调节运输赢利机会(航运和铁路的垄断),还可能,3、包括调节货物制造(生产者的垄断),还可能,4、包括调节信贷提供和财政支付(银行条件的垄断)。最后两种在最大多数情况下意味着团体对经济调节的增强,然而-与原始的不合理的市场调节相反-,有计划地以市场行情为取向的经济调节的增强。自然,唯意志的市场调节往往以这样一些有关人员为出发点,他们实际上拥有对获得手段的至关重要的支配权力,允许他们垄断地充分利用正式的市场自由。相反,消费者的唯意志团体(消费协会、采购合作社),则往往以经济上处于软弱地位的有关人员出发,因此,虽然想为参加者节约费用,但是,只能在个别地方和有地方极限性有效地实行市场调节。

(9)

在这里,一种经济行为的形式上的合理应该称之为它在技术上可能的计算和由它真正应用的计算的程度。相反,实质上的合理,应该是指通过一种以经济为取向的社会行为的方式,从曾经、正在或可能赖以观察的某些(不管方式如何)价值的基本要求的立场看,允许用货物供应现存的人的群体(不管其界限如何)的程度。这些基本要求含意是极为模糊的。

1、建议采取这种说法(此外,仅仅对在讨论“社会主义化”,“货币计算”和“实物”计算一再作为一个问题反复出现的内容,加以精确化),仅仅服务于在这个问题的领域里在习惯用语上使用“合理的”这个词时具有更大的明确性。

2、“预防措施”对任何合理的经济都很重要,如果这种预防措施达到可以并且实际上用数字的即“计算的”考虑来表示的程度,那么这样一种经济行为作为货币的估价,或者作为实物的估计)。因此,这个概念是(尽管正如将要显示出来的那样,只是相对地)明确的,至少在这个意义上,即货币形式表现着这种形式上的可算性的最大限度。(当然,这也是在其他情况相同时才这样!)

3、相反,实质上合理这个概念含义十分模糊。它仅仅说明这个共同点:观察并不满足于纯粹在形式上可以(相对)明确指出的这一事实,即用技术上尽可能适当的手段,目的合乎理性地计算出来,而是要提出伦理的、政治的、功利主义的、享乐主义的、等级的、平均主义的或者某些其他的要求,并以此用价值合乎理性或者在实质上目的合乎理性的观点来衡量-哪怕形式上还是十分“合理的”即可以计算的-经济行为的结果。各种可能的、在这个意义上合乎理性的价值准则,原则上讲是无限多的,而其中又不十分明确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总是在某种程度上是伦理的和平均主义的价值标准,不言而喻,仅仅是这个万花筒中的一组(等级的划分,对政治的权力目的、尤其是对现实的战争目的的效力,以及其他种种可能的观点,在这个意义上同时也是“实质的”)。-相反,除此而外,反对经济结果的这种实质的批评,对经济思想以及经济手段,独立地进行伦理的、苦行僧式的、美学的批评是可能的,这也许是还要注意的。它们都可能感觉到“纯粹形式地”进行货币计算是从属性的,与它们的基本要求正是格格不入的(还完全撇开特有的现代计算方式的后果不谈)。在这里,对“形式的”应该叫做什么,不能作决定,而是只能指出并加以限制。因此,“实质的”在这里本身也是一个“形式的”概念,也就是说,在这里是一个抽象的种类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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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从技术看,货币是“最完善的”经济计算手段,也就是说,经济行为取向的形式上最合理的手段。

货币计算,而不是现实的货币使用,因此,它是目的合乎理性的生产经济的特殊手段。然而在完全合理的情况下,货币计算首先意味着:

1、估计一切为了生产目的的现在或将来视为必然的确实或者可能拥有的、或者从他人的支配权力中可以获得的、失掉了的或者受到威胁的有用效益或者生产手段,以及根据(实现的或期望的)市场行情估计一切在某种程度上重要的经济机会;2、用货币以一种对各种不同的可能性进行比较的“成本”和“收益”计算的形式,用数字算出:a)每一个意向中的经济行为的机会,b)事后核算每一个完成了的经济行为的成果,并且根据这些计算,对各种不同的可能的行为度,所作估计的“纯收益”,进行比较检查;3、周期性地对一项经济工作总共可拥有的货物和机会与这个周期开始时可拥有的货物和机会进行比较,两次都用货币估计;4、事先估计和事后确定一项经济工作在保持它的总共可拥有的资金用货币估计的数目(见第3),它在一个时期内有机会利用的、由货币所组成的或可用货币估计的进项和出项;5、通过利用(根据4)在计算周期内可拥有的货币,根据边缘效应的原则,用于所渴求的有用效益,使需求的供应以这些数据(1-4)为取向。

持续地使用和获得(不管是通过生产还是通过交换)产品,只要目的在于:1、满足自己的供应,或者,2、取得别的物品为己所用,就叫做预算。对于个人或者一个按预算从事经济行为的群体来说,在这合理的情况下,预算的基础是预算计划,它表明,(根据有用效益和自己将应用的生产手段)应该以怎么样的方式,通过所期望的收入,去满足一个预算周期内所预计的需求。

预算的收入应该是物品用货币估计的数额,即根据第4所表明的原则,在合理估计下,曾经提供使用的数额,或者在合理估计下,本周期或未来的一个周期预计有机会拥有的数额。

在一个预算单位支配权力下的、或者由它-在正常的情况下-用于持久直接利用的或者用于获得收入的货物(根据市场机会估计,见3)的整个估计额,就叫做它的财富。

纯粹的货币预算,计算的前提是,收入和财富或者由货币所组成,或者用(原则上)随时都可以通过交换变为货币的、即市场上绝对畅销的货物所组成。

在还要进一步讨论的实物计算中,也有预算和(在合理的情况下)预算计划。实物计算既没有在货币估计意义上的统一的“财富”,也没有统一的(即用货币估计的)“收入”。它用实物的形式,按可以支配的物品和劳动力的消耗,计算“占有”的实物和(限于和平的获得)具体的“收益”,在估计最大可能地满足需求的情况下,管理这些物品和收益,作为满足需求的手段。在固定的既有需求下,只要供应情况没有要求对各种不同的使用方式进行比较,准确地用计算方式确定最大限度地利用满足需求的手段,这种使用的方式就是一个比较简单的纯粹技术性的问题。否则,对于简单的毫无交换的单个的家庭也就已经提出要求,要(在形式上严格地)计算的满足这些要求,有着严格的限制,而对它们的实际解决往往部分是传统的,部分是根据非常粗略的估计的,当然在比较典型的、一目了然的需求和生产的条件下,这样一些要求也就足矣。倘若财产是由不同的物品组成(正如在毫无交换的经济行为的情况下必然如此一样),在一个预算周期的开始和结束,对财产用计算方式方法进行形式上严格的比较,以及对收益机会进行比较,只有在质上相同的物品之只才是可能的。这时,典型的是编制一个不减少财产占有、预计可以长期支配的整个实物的财产状况和另外列出实物消耗补贴。但是,供应状况(例如农业歉收)或者需求的任何改变都制约着新的安排,因为它改变着边缘效应。在简单的和一目了然的情况下,适应是容易实现的。不然,比起在纯粹货币计算的情况下,技术上更难适应些。在纯粹货币计算时,价格机会的任何变化,(原则上)只影响着用最后的货币收入单位去满足轻重缓急表上的边缘需求。

此外,在完全合理的(即不受传统束缚的)实物计算时,在支配货币财富和货币收入时,相对来说比较简单的边缘效应计算,-依照需求的轻重缓急表-就会陷入十分错综复杂的境地。在前者,作为“边缘”问题出现的仅仅剩余劳动,或者满足或牺牲一种需求,以利于另一种(或若干种)需求(因为在其中,“成本”最终表现在纯粹的货币预算里),而在后者,除了需求的轻重缓急外,它将被迫还要权衡:1、生产手段包括迄今为止整个劳动规模的多种含义而不同的(和可以变化的)的关系,也就是说:2、为了赢得新的收益,预算编制者不得不考虑的新的劳动规模和方式;3、在考虑各种不同的对货物生产的情况下,实物消耗使用的方式。经济理论最重要的任务之一是分析这些考虑的可能合理的方式,经济史的最重要的任务之一,是密切注视贯穿各个历史时代过程的实物预算,实际上用何种方式满足于这种情况的。基本上可以断言:1、形式上合理的程度,事实上(一般)达不到实际可能的(然而在理论上可充分假设的)水平,勿宁说,实物预算的计算极大多数必然总是广泛地受到传统的束缚,2、也就是说,正因为日常需求没有得到提高和升华,对大的预算单位来说,非日常的(首先在艺术方面)利用它们过剩的供应是易于理解的(自然经济时代的艺术的、与风格密切相连的文化基础)。

1、当然,属于“财富”的不仅仅是实际物品,而且还有不管通过习俗、利害关系、惯例或者法律或者其他得到可靠保证的支配权力所拥有的一切机会(包括一个赢利企业的“顾客”-不管这是一个医生、律师或者是零售商的赢利企业-都是属于所有者的财富,如果这种支配权力不管出于什么原因是稳定的:在法律上占有的情况下,按照第1章第(10)节的定义,它就是“财产”)。

2、在不存在着现实的使用货币,或者把货币的使用限制在双方交换货物数量中,用实物无法平衡的过剩部分的货币计算,人们典型发现在埃及和巴比伦的文献中就存在着这种情况,用货币计算来衡量实物支付,例如既在汉摩拉比法典中,也在罗马的通俗法和中世纪早期的法律中,典型地允许把货币计算的数额支付给债务人:按其可能的范围内。(在这中间,换算只能在传统的或者强加的内部价格的基础上进行)。

3、此外,为了与立即就要讨论的合理的赢利经济作比较,明确无误地确定合理的“预算”的概念,论述只能是一些老生常谈。目的是想着重指出,两者都可能具有合理的形式,在合理的情况下,“需求的满足”并不比赢利“更为原始”,“财富”也不是一个必然比“资本”更为“原始的”范畴,或者“收入”不是必然比“利润”更原始。当然,从历史上和以往对经济事务占主导地位的观察方式看,不言而喻,“预算”是较早存在的。

4、谁是“预算”的承担者,这是无关紧要的。一个国家的“预算计划”和一个工人的“预算”,两者属于同一个范畴。

5、预算和赢利并不是排他性的选择。例如,一个消费协会的企业服务于(正常的)预算,然而它不是预算的企业,而根据其表现形式看,是一种赢利的企业,又不包括实质赢利目的。预算和赢利在个人的行为中可以密切结合(而这在过去是典型的情况),以致于只有最终的行动(一边是销售,另一边是消耗),才给事情的意向以决定性的意义(在小农们身上尤其典型)。预算性的交换(消费的换入,剩余的换出)是预算的组成部分。(一个王公或地主的)预算可以包括在下一节(指第(11)节)意义上的赢利企业,而且在更早的时候,就以典型的方式这样做了:地主、寺院和王公们为了利用自己的农林产品,整个工业就从这样一些不自主的和他治的“副业”中产生了。今天,形形色色的“企业”已经构成尤其是社区的、然而也包括国家的预算单位的组成部分。在合理计算的情况下,当然只有预算单位可以支配的这些企业的“纯收益”属于“收入”。相反,赢利的企业例如要养活它们的奴隶和雇佣劳动者,可以划入未臻成熟的他治的“预算单位”(例如“福利机构”、住宅和厨房设备)。“纯收益”就是(见2)扣除整个货币成本之后的货币剩余。

6、关于实物计算对于一般文化发展的意义,在这里只能粗略地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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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社会范文3

[关键词] 和谐社会 经济发展 良性互动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物质财富极其丰富,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从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出发而提出的一项重大历史性任务。和谐社会,最核心的问题是人和社会以及人和自然的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根本的目的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我国的经济社会既处在高速发展的黄金时期,又处在一个各种矛盾开始凸显的转型时期。经过20多年的改革发展,我国经济建设取得显著成就,GDP总量增长了10倍,年平均发展速度为9.4%,成为世界上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综合国力大大增强,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但是由于我国的基本国情所决定,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人均GDP和收入水平尚有很大差距,现有经济发展能力与水平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还不相适应,社会上还存在因为经济原因导致的诸多不和谐现象。比如,卫生经费、教育经费、环境保护经费等支出太少的根本原因就是经济没有发展上去;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步伐加快,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劳动就业压力越来越大;实现经济较快增长的同时,也消耗和浪费了大量能源资源,给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同时,社会上已经出现的一些不和谐的因素,如城乡、地区差距扩大、收入分配不均、违法征地、拆迁等,如果不立即加以重视和解决,将会影响到我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最大阻力,甚至威胁着我国的改革稳定大局以及发展成果的取得和享有。因此,厘清经济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建立二者的协调互动机制,对于我国来说是一件关系改革兴衰成败的头等大事。

二、经济发展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

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表明,物质财富的匮乏以及因此导致的生活贫困,是造成社会发展不和谐的根本原因。反过来讲,一个物质财富极其贫乏的社会,我们很难奢望其是一个和谐相处的社会。正如马克思曾经指出的,生产力的这种发展之所以是绝对必需的实际前提,还因为如果没有这种发展,那就只会有贫穷、极端贫困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必须重新开始争夺必需品的斗争,全部陈腐污浊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要实现以人为本、协调发展、充满活力而又稳定有序的社会。社会的发展首先决定于经济的发展,经济的发展是推动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物质财富的生产和发展既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前提,物质基础来源于经济发展,离开经济发展,和谐社会就等于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根本上取决于经济发展的总体进程。在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进程中,要防止因强调各方面的全面发展,而忽视了经济发展在社会发展中的基础地位。“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是历史的发展规律,经济的和谐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因此,要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必须有坚实的物质基础。经济健康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只有经济全面、健康、持续的发展,才能使社会各方面协调发展,促进和谐社会构建。这也正是恩格斯所说的,未来社会主义社会首先就是要“保证一切社会成员有富足的和一天比一天充实的物质生活”。经济增长不仅奠定了和谐社会必要的物质基础,还提升人们的道德观念,这为和谐社会构建提供了社会基础。和谐社会的构建人人有责,取决于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积极践行基本道德规范,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要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必须转换传统经济发展观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兼顾地区、城乡、内外、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等五个方面,促进经济全面、持续发展。在主要政策上,必须认真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大力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培养创新型科技人才。在此基础上,大力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要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首要推动力量,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国家竞争力的中心环节。要大幅度提高我国的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力争用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创造出尽可能多的社会增加值,来缓解和解决我国经济增长目标与资源环境条件严重不协调的问题。

三、和谐社会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和谐社会必须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发展基础上,但不意味着社会和谐完全依赖于经济的发展。一些物质财富已经极为丰富的资本主义发达国家以及西亚石油输出国国内的混乱局面就是一个很好的反面典型例证。因此,诸如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自然就能够实现社会和谐,或者说必须等到足够发展时才能构建和谐社会等观点是完全没有科学依据的。经济发展只是为和谐创造条件,但不等于甚至不意味着社会和谐。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我国来说,不仅要把和谐社会理解为追求的社会理想,而且要认识到它同时是经济发展的根本保证,我们要通过建立和谐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机制推动经济发展。随着我国经济总量的增加,经济发展模式以及目标发生改变,从最大限度地增加供给转向更大程度地满足需求,这客观上要求实现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的协调发展。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取得较大发展,但是,诸如收入差距过大、城乡区域发展失衡、环境污染严重、就业难等问题严重威胁、制约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所以,要想继续保持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必须着手解决经济社会中的不和谐问题,想方设法协调各种社会矛盾,平衡利益关系,使社会绝大多数成员普遍地享受发展的成果,愉快地创造和生活,共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和谐社会包括社会关系的和谐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两个方面,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有针对性地构建社会各个层面的和谐,努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具体来说,在继续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必须大力促进城乡结构、区域结构、社会阶层结构、就业结构等方面的改革,协调各方利益,减少摩擦,增强社会凝聚力,以此推动经济建设更快更好发展,从而实现和谐社会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

四、构建和谐社会与经济发展关系中必须注意的问题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速发展经济过程中,在综合平衡、协调各种矛盾同时,应重点解决当前矛盾最为突出、影响最大问题,具体讲,我们必须重点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过去我们一直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使得不少利益群体为了整体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牺牲或让步,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必须重新定位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十七大”做出了重大战略思想调整,即将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过渡到“效率、公平统筹兼顾”的阶段。可以说,这种调整是党和政府及时顺应经济社会的发展潮流,满足人民群众改革呼声的战略性举措,必将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以及社会和谐产生重大积极影响。人的发展和人类福利才是目的,发展的最高价值标准就是公平与公正。因此,在继续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必须协调、处理好各种社会关系,公平、公正地对待各种合理的诉求,尤其要使弱势群体受到保护,并有机会享受更多的社会福利。

第二,缩小收入差距。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落脚点在于使全体人民共享社会进步成果。分配公平催人奋进,拼搏向上,分配不公则可能引起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针对当前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趋势,必须采取措施均衡利益分配。具体讲:首先,加大政府调节力度,以社会公平作为政策导向,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和贯彻各项方针政策的着眼点,正确兼顾社会不同群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加大政府调节再分配的政策力度,合理调整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尤其注意农村和城市弱势群体的利益,使他们能够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其次,建立一个公平合理的社会保障体系网,加强立法保障,使社会保障制度法律化、规范化,让所有城乡居民都成为保障的对象,努力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特别关注低收入群体、困难群体的生活和生产,使全体社会成员都能享受到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实惠。

第三,积极解决“三农”问题。由于受地域条件以及国家政策的影响,“三农”问题在我国一直较为突出,尤其是近年来,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部分处于城市边缘地带的郊区镇、村逐步被划入城市市区管理,农民变为市民,一些人正逐渐变为城市贫民,使得“三农”问题更趋复杂。我国的农民占人口的绝大部分,因此,农民的增收,农村的发展最终决定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成效,必须予以重视。笔者认为,对于当前因为城市扩张而引发的新型“三农”问题,解决的关键就在于正确认识发展与和谐社会的关系,实现社会和谐与发展的协调,在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城市化,适当控制城市化进程与规模,防止失地农民规模进一步扩大。而解决传统的“三农”是一个浩大的工程,目前实际情况决定了其不能一蹴而就,应对之综合分析,根据问题的轻重缓急分阶段采取措施予以缓解和解决,尤其要重视当前较为突出的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拖欠工资、农民工子女入学难等问题。

第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循环经济是一种大力倡导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发展模式,发展循环经济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尽管过去我国经济保持高速增长,但是经济增长方式是粗放型的,消耗了大量的自然资源,自然环境、自然生态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可以说,我国经济发展的成就相当部分是通过透支生态环境取得的,如不尽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缓解人与自然资源的紧张关系,经济的发展必定是有限度并要为之付出惨痛代价。因此,必须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增长与环境的协调。实践中,各级政府要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与要求,纳入到发展循环经济的战略规划中去,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规范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体系、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法规、评价指标以及技术措施等,最终建立一条生态环境不断得到改善,资源利用率显著提高,人与自然关系更加和谐的经济发展道路。

第五,转变政府职能。受传统全能型政府管理体制的影响,我国政府对经济社会干预过多,严重制约了社会、市场主体的创新性,抑制了改革发展的动力。当前,必须积极推进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加快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职能转变。政府在继续维护社会公平公正,提供公共服务和产品,满足人民群众需要的同时,加大对第三部门的培育力度,发挥各种社会组织的协调作用,实行有步骤的职能转移和职能委托,减少政府对市场机制、微观主体的直接干预,创造一个有利于各个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环境。只有充分调动政府、社会组织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才能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速经济发展的同时,减少和消除各种障碍,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参考文献:

[1]谢龙主编: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2]中国社会科学院课题组: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5.03

[3]陆学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载于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版),2004.06

[4]顾光青:《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载于上海经济研究,2004.11

经济与社会范文4

关键词:社会资本;经济发展;资源配置

中图分类号:F1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9-0031-03

一、社会资本的研究现状

社会资本在传统意义上被理解为一个纯粹的经济学概念,但在近些年的研究中被赋予了更多的社会学和政治学内涵,使它成为一个具有较强解释力的跨学科分析框架。

从目前西方社会资本理论研究的状况看,不同的学者从各自的研究领域和研究对象出发,给予了不同的界定,这里列举几个得到较广泛认同的定义:(1)布迪厄认为:“社会资本是实际的或潜在的资源集合体,这些资源或多或少与制度化的相互默认与承认的持久关系网络有关。”布迪厄定义的社会资本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指社会关系本身,它使个人能够涉取被群体拥有的资源;二是指这些资源的数量与质量。(2)科尔曼认为:“社会资本是个人拥有的表现为社会结构资源的资本资产,由构成社会结构的要素组成,主要存在于人际关系和社会结构之中,并为结构内部的个人行动提供便利。”科尔曼将社会资本的表现形式概括为:义务与期望、信息网络、规范与有效惩罚、权威关系等。(3)林南的社会资本概念最为综合,在吸收了马克思的资本概念以及布迪厄和科尔曼的社会资本概念基础上,强调“社会资本是嵌入于社会关系网络中的可以带来回报的资源投资”。林南的社会资本界定包含了三方面的内容:第一,社会资本植根于社会网或社会关系之中,不能离开社会关系谈论社会资本;第二,社会资本是一种可以带来增值的资源,这种增值功能不仅体现在货币、财产等物质资本,也可以体现在人力资本以及声望、信任、规范等社会资本上;第三,社会资本不仅是嵌入在社会关系中的资源,而且也是人们为了获取各种效益的投资活动。

国内的社会资本理论研究从总体上来看还处于起步阶段,国内学者关于社会资本及社会资本有关的研究大致分为三个阶段:(1)从经济与文化的角度比较宽泛的研究。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期,国内的一些学者就普遍地注意到文化、信任、规范和制度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这方面的著作有《经济文化导论》、《华夏文明振兴之路――经济与文化协同发展论》、《文化力――横店的启示》、《地区形象论》等。所有这些研究都不同程度地注意到了:文化以及信任、规范、制度、传统文化、网络及形象等诸多因素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大家一致称其为“文化力”,虽然没有直接使用“社会资本”这个概念,但研究的内容与社会资本理论是基本一致的。(2)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的研究。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等则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展开研究,他们主要研究制度、规范及网络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其中,《中华文化、理性化制度与经济发展》是一个有代表性的研究文本。作者认为,制度无论是正式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国文化传统的一个重要特征是重视非正式的社会关系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而不重视“理性化”的正式制度的建立与实施。这种传统有利于在某些情况下节省交易成本,但长期来看,不利于形成现代经济发展所需要的稳定的制度结构和稳定的行为预期,不利于现代化市场经济的发展。作者断言中国经济发展和现代化,中华文化优势的发挥,定将得益于“对外开放”和遵守“国际通用的规则”,更将取决于自己逐步走向制度理性化的道路。(3)直接以社会关系网络和社会资本为对象的研究。中国学者对于社会资本的直接介绍、研究和应用,大致是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应用的主要领域是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发展原因和农民工流动的方式。真正在中国提出并具体研究社会资本概念的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的张其仔博士。他的研究主要围绕社会资本中的社会网络范畴进行,他把社会资本简单地定义为社会网络,试图探讨社会资本对厂商行为、经济增长、劳动力、转移以及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的影响。张博士的贡献在于第一次比较系统地研究了社会资本,并在社会资本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是,社会资本的含义不限于社会网络,社会资本不仅与经济发展有关,对社会各方面的发展都有重要的意义。他无疑是忽略了制度、规范、信任以及社会道德等因素在社会资本概念中的重要地位。

从以上国内外学者的研究状况来看,这一理论的研究还处于很不成熟的阶段,突出体现为社会资本的内涵不清晰,理论体系并不完备。另外,对社会资本的功效问题还有待研究。由于社会资本理论尚不成熟,大量的争论和理论混乱是在所难免的,但为我们透视社会经济现象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为经济发展问题的研究开辟了新的思路。

二、社会资本的功能及其对经济发展的作用

(一)社会资本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键资源

社会资本理论的开创者和主要鼓吹者普特南认为,社会资本是“社会组织的那些可通过促进协调行动而提高社会效能的特征,比如信任、规范及网络等”,按照这一定义,社会资本包括了三个方面的意义。首先,社会资本主要是由公民的信任、互惠和合作有关的一系列态度和价值观所构成的,关键是使人们倾向于相互合作、去信任、去理解、去同情的主观的世界观所具有的特征;其次,社会资本的主要特征体现在那些将朋友、家庭、社区、工作以及公私生活联系起来的人格网络;最后,社会资本是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的一种特性,它有助于推动社会行动和搞定事情。这样通过互惠和信任,社会资本把个人从缺乏社会良心和社会责任感的、自利的和自我中心主义的算计者,转变成为具有共同利益的、对社会关系有共同假设和共同利益感的共同体的一员而构成了将社会捆绑在一起的黏合剂。当各方都以一种信任、合作与承诺的精神将其特有的技能和财力结合起来时,就能够得到更多的报酬,也能提高生产率。

(二)社会资本是资源配置的第三种方式

关于社会资源或者说社会稀缺资源在这里不仅是指以土地、货币和财产等体现的物质资源,还包括权利、地位、名望、荣誉、信息和心理满足等各种精神资源。当这些资源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变得稀缺时,行为者一般来说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摄取。一种是国家权力授予的分配形式,另一种是市场的功能性分配形式,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关于社会资源配置的两种方式。但是,现实的社会生活是非常浮躁的,人们不可能掌握市场交易、生产竞争等有关这些复杂性的全部信息,从这种意义上说,人的理性是有限的,政府的行为理性也是有限的,精确的法律规章也不可能对所有的人类活动都有精确

的规定,而社会资本所具有的全社会共有、共享的影响交易有序、有效进行的功能作为一种协调人际行为的非正规制度或非制度化的行为规范必然成为社会资源配置的第三种方式,对经济发展起着异常重要的作用。

三、社会资本在中国经济研究中的应用

社会资本在中国问题研究中富有价值。之所以作出这样的结论,有两个主要原因:其一,中国的社会状态与社会资本范式有不谋而合之处。中国文化强调社会的优先地位,个人对家庭、群体利益的服从,社会关系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些特征使社会资本在中国能够轻易地找到理论的原型和证明的依据。这也是西方一些学者用社会资本概念分析东亚和中国的经济发展原因时得心应手的主要原因,甚至打麻将也被看做是积累社会资本的重要方式。把中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原因归结为人际关系而非正式制度几乎成了许多研究中国的学者的共识。但同时中国传统社会中过分依赖非正式制度的制约与调节作用,尤其是长期处于封闭的环境下,作为社会资本的非正式制度的负面作用在现代化过程中日益凸现,需要通过对非正式制度加以改造和提升,以构建新的社会资本优势。其二,社会资本提倡的对人的社会需求和社会共同体的重视,这有助于我们更全面深入地理解市场经济以及市场经济所需要的社会道德基础和政治文明基础,不至于盲目或别有用心地把一切自私行为都论证为合理,忽略社会的整体利益、发展的持续动力以及共同的长远前途。

四、创新社会资本,促进经济发展

中国社会转型初期,传统意义上的社会资本在实现资本积累、推动人员流动上起了很大作用。然而,由于传统社会资本的局部过密及与政治权力的过度联系,对市场化进程的深入进行造成了许多负面影响。如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的家族化不仅不利于企业规模的扩大,而且妨碍现代信用机制的建立,更难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农村中家族势力的复苏不仅阻碍了农村民主化进程,而且不利于培养公民意识和真正的民主参与精神等。鉴于上述情况,中国社会资本的构建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

经济与社会范文5

西方人最早对市场主体是持信任态度的,认为“主观为自己,客观利他人”是市场主体的行为特点,优胜劣汰市场竞争机制势必会使市场主体勤奋工作;扩大市场占有率的愿望一定会引导市场主体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会把一切市场经济活动调整得井井有条,政府的职责仅仅是“坐山观虎斗”、当好“守夜人”、做好“裁判员”。

然而,近代市场经济运行两百年之后,人们逐渐意识到单纯的市场机制并非万能:第一,市场主体实力的悬殊容易导致竞争起点和竞争过程的不公正。强大的销售方与弱小的消费者,世界“500强”企业与中小企业,颐指气使的雇主与渴望生存的雇员,如无外力支撑,很难实现公平交易和竞争。第二,市场主体能力的差异势必带来竞争结果的不平等。贫富差距如无外力干预,势必演变为两极分化。第三,市场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往往会冷落社会公共利益,环境污染、滥用资源等过度竞争行为难以避免。

人们在享受市场机制益处的同时,又要吞下市场机制弊端的结果。“一半是天使,一半是禽兽”的人的本性,再次淋漓尽致地表现在市场主体的行为中和市场竞争的结果里!

无奈之下,人们就搬出经济法和社会法来替天行道、主持公道了。

如果说民商法是允许亿万市场主体在法定范围内各显神通,去创造最新技术,夺取最佳业绩,以促进生产发展和经济繁荣,那么,经济法则是利用国家强制干预,克服市场经济的消极因素,制服市场主体的“兽性”,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不被遗忘或吞噬。经济法大体包含三个部分。一是创造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环境的法律,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商业秘密保护法等,这类法律是为了保障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防止以强凌弱的事情发生。二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管理的法律,如预算法、审计法、中央银行法、物价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计划法、国家财产法、国库法、税法、外汇法、经营稳定增长法、国民生活安定法等,这类法律主要是为了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制止市场主体的过度竞争行为。三是国家促进重要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的法律,如农业法、电力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法、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法等,这类法律是为了保障国家产业结构的平衡与提升,克服个别市场主体的短视行为。

经济与社会范文6

和谐社会秩序的构建与维系,需要将社会冲突发生的可能性与冲突后果的破坏性降低至最低点,而排解社会冲突的核心机制与效率机制是进行有机的社会整合,即在矛盾、分化、冲突的社会主体间进行资源、机会、利益的调适、妥协与再次分配,通过社会合作使强者与弱者、富者与贫者共存共荣、互惠互利、和谐相处。社会整合包括利益整合、力量整合、秩序整合三个方面的内容,社会利益整合是指社会利益的分配格局在各社会主体的合理承受力之内,社会利益心理健全;社会力量整合是指各种社会力量包括国家力量、私人力量、集体力量、群体力量达到相生相融状态,边缘力量与边缘群体的形成得到了有效控制;社会秩序整合是指公共秩序与私人秩序、国家秩序与民间秩序、法律秩序与伦理秩序、强者秩序与弱者秩序达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和谐状态,不是相互间的压制与控制,而是彼此间的共存与吸收。

经济法与社会法共同担负着社会整合的法律功能,并且在功能上相互配合。

(一)经济法承担着发展性社会整合功能,社会法承担着保障性社会整合功能

就经济法承担的发展性社会整合功能而言,在经济法的制度设计中,市场机制与竞争机制得到法律保护并且要求保持高效、持续的运转,一方面,国家在市场化指向下运用各种政策促动工具,发挥各种能动作用,为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公平、安全发展提供动力与支持,使国家在市场机制中内化为一种发展力量;另一方面,国家帮助市场克服其自我颠覆倾向,市场难以自身矫正的缺陷被借助于国家之手得到治理,市场秩序在国家与市场的合力中得以维持。市场机制与竞争机制是具有分化倾向的,优胜劣汰、强胜弱出是市场制度的必然结果,但经济法并不因其导致社会分化的趋向性与规律性而对市场机制与竞争机制进行否定,而反过来是对这两种机制进行保护与强化,目的在于使可供社会分配的资源与产品得到更大的丰富与更多的增加,使实现社会再分配与社会公平具有前提与条件上的可能性与保障性。经济法的发展性整合功能还表现为国家在社会分配中的资源安排能力与财富调节能力。国家可以通过预算安排、计划实施、财政转移性支付、政府控制价格等方式进行社会资源的分配与安排,使经济力的配置符合社会整合的要求。国家还可以通过收入税调节等手段赋予富人更多的社会义务与社会责任,使其负担更高的社会安全成本与社会秩序成本,目的在于使富者与贫者达成一种建立稳定秩序的合作与通约。因为不与贫者合作,富人的财富安全也难以得到保障,“由于每个人都依赖于一种合作体系,没有这种合作,所有人都不会有一种满意的生活,因此利益的划分就应当能够导致每个人自愿地加入到合作体系中来,包括那些处境较差的人们。”①

就社会法承担的保障性社会整合功能而言,社会法的社会正义主张中,社会成员基本的经济、社会权利必须得到保障性的法律制度支持。社会分化中的弱、贫现象,已经成为常态性和结构性的社会病态现象,而这需要有稳定的法律治理机制。社会法的目的与机制之一就在于对弱者与贫者提供法律上稳定的补给、救助与支援。社会成员的发展水平取决于发展机会的分配,而机会分配又取决于社会成员获取机会的机会实力。就社会成员机会实力的原始分配状态而言,因智力、体能、性别、年龄等各方面的自然差异,社会成员的原始机会实力是不平等的,而社会正义指向要求保障社会成员具有基本的发展机会实力。因此国家与社会应当对社会成员提供获得普通机会实力的制度安排,这种普通机会实力的获得必须依赖教育、医疗、体育等方面法律制度的保障性供给,而这也正是社会法的重要功能内涵。

(二)在实现社会实质公平方面,经济法的积极公平观与社会法的消极公平观相互协调

公平是人类与社会的道德容器与利益容器。作为道德容器,公平是社会承受差异与区别的道德底线,控制着人们的选择心理。作为利益容器,公平是社会分配水平的均势与平衡机制,控制着社会分配的溢出效应。经济法与社会法都强调结果公平与实质公平的法律实现,但两者有积极公平观与消极公平观的区分。

就经济法的积极公平观而言,经济法的公平观是一种发展公平观、发展促进观,强调在经济更快发展过程中用发展来积极、动态地解决社会分化矛盾。经济法强调发展要考虑弱者的付出与整体的和谐、合作与依赖,弱者的生存与发展需要强者的支持与合作,强弱之间的利益流动是双向的而不是单向的。经济法对优劣、强弱的评价是其不至于对市场机制造成破坏与损害,使市场机制继续发挥效率甚或效率更高。但经济法并非不考虑弱者的利益,只是经济法非因扶弱而抑强,而是为了更强而扶弱。

就社会法的消极公平观而言,社会法的公平观主要关注对已形成的弱势群体的保护与扶助,是一种弱者保护机制,是一种利益分配的平均正义立场。社会法的公平观是一种对弱者保护的利益倾斜观,其目的在于避免利益的边缘性,控制利益边缘群落的形成,使社会利益心理控制在道德与秩序的承受底线之内。

(三)在社会总体性法益目标中,经济法的经济效益目标与社会法的社会效益目标共同并举

经济法的法益目标在于促进经济快速、公平、安全的发展。在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方面,经济法一方面从制度补给上排除市场障碍,界定财产经营收益的归属和成本的分配,合理分配企业的增量利益分配权及相应的企业控制权,保障竞争机制的功能主导性;另一方面又从制度能动上直接诱导经济增长,发挥政府在资源与信息上的能力优势,通过将宏观调控政策置换为法律而发挥功效。在促进经济公平发展方面,经济法一方面注重地区之间的协调发展,通过经济法制手段尽可能消弥地区之间自然资源分布不均衡及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现象,达到地区发展公平目的; 另一方面,注重控制由于个人自利性的极度膨胀和竞争者的实力差异而给竞争机制带来的损害,通过竞争法来保护竞争公平。在促进经济安全发展方面,经济法着眼于整体经济秩序的协调,通过对市场准入控制、竞争秩序维护、消费 者权益保护,适度限制市场机制的消极作用,从国家的视角建立一种成本较低的监控与保护机制,维护市场的基本秩序与交易安全。同时经济法建立的宏观调控法律机制,通过对经济增长、经济调节、经济管制的法律补给作用,合理配置与市场适当的国家经济资源,营造符合国家整体安全的宏观环境。

社会法的产生直接导源于社会问题,“社会法的宗旨是弱者救助、反歧视与倾斜保护,”[2]这也可以理解为社会法的社会效益目标。社会效益通常是作为与经济效益相对的一个概念,“社会效益的外延十分广泛。就法律的效益价值来说,至少包括着权力运作效率的提高和社会公正的维护等。”[3]社会效益越高,表明社会公众分享社会成果的机会越多。就社会法这一特定语境而言,社会效益至少表现为四个方面:即受教育水平、医疗卫生水平、社会保障水平和社会福利水平。这些指标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发展状况的重要标准,也是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数量与质量水平的评价尺度。

就一个社会而言,其总体性的法益目标中,既需要经济法的经济效益目标,也需要社会法的社会效益目标。

注释:

①[奥]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0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