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调度管理条例范例6篇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范文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电信监督管理遵循政企分开、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

第六条

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 电信市场

第一节 电信业务许可

第七条

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 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

电信业务分类的具体划分在本条例所附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列出。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目录所列电信业务分类项目作局部调整,重新公布。

第九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运用新技术试办《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未列出的新型电信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二)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及相应的资源;

(五)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文件。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8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申请时,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电信网络安全、电信资源可持续利用、环境保护和电信市场的竞争状况等因素。

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招标方式。

第十三条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文件。申请经营的增值电信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变更经营主体、业务范围或者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颁发许可证的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应手续;停止经营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六条

经批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持依法取得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专用电信网运营单位在所在地区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节 电信网间互联

第十七条

电信网之间应当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则,实现互联互通。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用网运营单位提出的互联互通要求。

前款所称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是指控制必要的基础电信设施并且在电信业务市场中占有较大份额,能够对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电信业务市场构成实质性影响的经营者。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非歧视和透明化的原则,制定包括网间互联的程序、时限、非捆绑网络元素目录等内容的互联规程。互联规程应当报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该互联规程对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互通活动具有约束力。

第十九条

公用电信网之间、公用电信网与专用电信网之间的网间互联,由网间互联双方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网间互联管理规定进行互联协商,并订立网间互联协议。

网间互联协议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网间互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网间互联协议的,自一方提出互联要求之日起60日内,任何一方均可以按照网间互联覆盖范围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协调;收到申请的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进行协调,促使网间互联双方达成协议;自网间互联一方或者双方申请协调之日起45日内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协调机关随机邀请电信技术专家和其他有关方面专家进行公开论证并提出网间互联方案。协调机关应当根据专家论证结论和提出的网间互联方案作出决定,强制实现互联互通。

第二十一条

网间互联双方必须在协议约定或者决定规定的时限内实现互联互通。未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中断互联互通。网间互联遇有通信技术障碍的,双方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网间互联双方在互联互通中发生争议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处理。

网间互联的通信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向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网间互联,服务质量不得低于本网内的同类业务及向其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提供的同类业务质量。

第二十二条

网间互联的费用结算与分摊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在规定标准之外加收费用。

网间互联的技术标准、费用结算办法和具体管理规定,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节 电信资费

第二十三条

电信资费标准实行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原则,同时考虑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电信业的发展和电信用户的承受能力等因素。

第二十四条

电信资费分为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基础电信业务资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增值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市场竞争充分的电信业务,电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电信资费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经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意见制定并公布施行。

第二十五条

政府定价的重要的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政府指导价的电信业务资费标准幅度,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经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意见,制定并公布施行。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标准幅度内,自主确定资费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制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电信业务资费标准,应当采取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听取电信业务经营者、电信用户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准确、完备的业务成本数据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节 电信资源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电信资源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前款所称电信资源,是指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位置、电信网码号等用于实现电信功能且有限的资源。

第二十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占有、使用电信资源,应当缴纳电信资源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二十九条

电信资源的分配,应当考虑电信资源规划、用途和预期服务能力。

分配电信资源,可以采取指配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拍卖的方式。

取得电信资源使用权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启用所分配的资源,并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规模。未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擅自使用、转让、出租电信资源或者改变电信资源的用途。

第三十条

电信资源使用者依法取得电信网码号资源后,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其他有关单位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配合电信资源使用者实现其电信网码号资源的功能。

法律、行政法规对电信资源管理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电信服务

第三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向电信用户提供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和时限,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使用依法开办的各类电信业务。

第三十二条

电信用户申请安装、移装电信终端设备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其公布的时限内保证装机开通;由于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原因逾期未能装机开通的,应当每日按照收取的安装费、移装费或者其他费用数额百分之一的比例,向电信用户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三条

电信用户申告电信服务障碍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自接到申告之日起,城镇48小时、农村72小时内修复或者调通;不能按期修复或者调通的,应当及时通知电信用户,并免收障碍期间的月租费用。但是,属于电信终端设备的原因造成电信服务障碍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电信用户要求提供国内长途通信、国际通信、移动通信和信息服务等收费清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

电信用户出现异常的巨额电信费用时,电信业务经营者一经发现,应当尽可能迅速告知电信用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前款所称巨额电信费用,是指突然出现超过电信用户此前三个月平均电信费用5倍以上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

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

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电信用户在电信业务经营者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

经营移动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可以与电信用户约定交纳电信费用的期限、方式,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迟延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补足电信费用、违约金后的48小时内,恢复暂停的电信服务。

第三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正常电信服务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告知用户,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报告。

因前款原因中断电信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相应减免用户在电信服务中断期间的相关费用。

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电信业务经营者未及时告知用户的,应当赔偿由此给用户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七条

经营本地电话业务和移动电话业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费向用户提供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等公益性电信服务并保障通信线路畅通。

第三十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及时为需要通过中继线接入其电信网的集团用户,提供平等、合理的接入服务。

未经批准,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擅自中断接入服务。

第三十九条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范文2

汇报

--------县电信分公司总经理

各位尊敬领导、朋友们:

首先,请允许我代表电信全体员工向多年来给予电信热情支持、无私关怀、诚挚关心的各位领导、各位朋友表示最衷心的感谢!

县电信分公司是在2000年9月公司化改制完成并于2004年6月随省、市公司上市时成立的,现有前端、后端、管控三个管理部门,5个二级生产经营单位,下辖14个农村营维分部。全县有固定电话交换网点67个,装机容量13.5万门,现有客户10.8万户。营业服务自办网点67个,代办网点12个,共79个营业网点。直接从事电信服务的从业人员达235人,遍及全县城乡,农村平均约每6个村有一个营业网点,就近向客户提供电信服务,背负着为全县的经济发展和抗震救灾、防汛应急、党政专用通信等普遍服务的重任。

五年来,电信面对日益激烈的通信市场竞争环境,我们在认真学习《电信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把条例有关内容具体落实到企业实际工作中,并自觉地把它作为开展经营活动和进行通信建设的基本准则,取得明显成效,使依法治企水平上了一个新台阶。

1、《电信条例》宣传深入人心

从2000年《电信条例》颁布以来,在条例的学习贯彻不断深入时,我们高度重视学习贯彻《电信条例》,把它作为促进企业法制建设的重要手段,成立了学习贯彻《电信条例》领导小组,建立了宣传网络,对全公司学习贯彻《电信条例》进行研究、部署,在思想上进行广泛动员,使广大干部员工充分认识学习贯彻《电信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还把学习《电信条例》列入员工年度学习培训考核计划,并要求各单位把《电信条例》作为电信企业开展经营竞争的基本依据,做到认真学习领会,融会贯通。

为了达到学习宣传目的,电信还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把《电信条例》作为普法工作的重点,制订学习、贯彻《电信条例》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求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培训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展开培训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电信条例》培训班,把学习贯彻《电信条例》作为企业普及电信法律知识、推进企业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使《电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各项管理制度深入人心。同时,根据电信领域最新法制动态、电信企业发生的典型案例,及时编发电信快报给各单位员工学习。

我们还对《电信条例》进行了多种形式的宣传学习,掀起学习贯彻《电信条例》的热潮。如结合电信条例的学习,先后举办6期《电信条例》培训班,邀请省、市电信分公司法律事务部人员工进行《电信条例》讲座,并对新分配到企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进行了上岗前的法律培训,组织员工参加省市电信公司《电信条例》考前辅导学习,在定岗考试时增加《电信条例》的相关考题;我们还组织了多期《电信条例》知识讲座,并邀请法律专家讲授了合同法、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增强了员工的法律素质。同时在全县电信各大营业厅都张贴了电信条例,悬挂宣传横幅,给用户分发宣传资料,依法经营管理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

2、以《电信条例》为准则管理企业

依法治企的关键是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好企业。《电信条例》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和各项通信建设的基本准则,因而利用《电信条例》管好企业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此,公安电信在学习宣传好《电信条例》基础上,认真贯彻好《电信条例》,并以《电信条例》为准则做好企业各项经营服务工作。公司严格按照《电信条例》规定的业务种类、条件、程序和方式依法经营,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电信市场的有效竞争,提高电信服务质量,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全面而优质的电信服务,从而保证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在提高电信服务质量方面,为保证各单位确实履行《电信条例》中的电信服务要求,消除因电信服务问题产生的纠纷和投诉,我们以《电信条例》为依据,对各类业务单式、旧企业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检查和清理,并组织人员开展了服务工作质量大检查。同时,自觉开展服务创新活动,设立10000号客服中心,为用户提供全方位电信服务,建立了快速响应体制,解决修障难问题,采取窗口打印、发电子邮件、网上查询等多种方式免费为用户及时提供电话清单。并完善投诉渠道,方便用户投诉和咨询,树立公安电信诚信经营、依法经营的良好形象。

在落实国家资费政策,让用户明白消费方面,参照《电信条例》有关内容,在全县范围内进行一次话费纠纷管理大检查、大整改。核对系统时钟,检查数据设置,同时增强资费透明度,严格执行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制定的电信资费标准,做到明码标价,资费政策上墙,让用户明明白白消费。

我们还理性对待竞争,对其他电信运营商违反规定的行为,决不盲目跟进,而是以服务取胜,并积极与主管部门沟通,维护市场秩序。运用《电信条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贯彻实施好《电信条例》还必须通过加强对《电信条例》的研究,吃透《电信条例》精神,领会《电信条例》内涵,并把它自觉地运用在企业经营管理中,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3、制定制度、完善方案保证电信网间互联互通

从2000年9月《电信条例》颁布以来,我们除了经常性的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条例,领会条例精神外,还结合互联互通的实际工作,明确责任制定了相关互联互通设备维护制度,将互联互通管理部门、相关维护部门的职责分工,障碍登记划分得非常细,便于操作,为了应对不同通信企业之间的疏通,重点局点网间的突发故障,专门制定了网间应急通信预案,就网间重要用户的疏通,重要局点网间话务的疏通及网间出租电路的调度做了具体方案,几年来,各通信企业网间设备出现大的故障,没有人为阻断现象。

在与其它电信运营商互联互通上,严格按照《电信条例》和信息产业部《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的要求,拟订互联互通月报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对重大事项内容、报告及时率、障碍受理时限都做了严格的规定,保证了网间互联通信故障能及时报告、及时妥善处理。

互联互通能否落实,日常细致工作非常关键,我公司非常重视各网的新局向号码,特服号和新业务码的开放工作,接到上级传真和文件后管理部门及时签批意见,维护部门及时操作核对准确无误的开放。定期检查网间电路是否正常工作,时刻保证网间通信畅通无阻,同时我们还将省公司制定的《互联互通行为十不准》挂在职能办公室及机房,服务窗口,使电信员工人人知道互联互通的重要,人人关心互联互通工作,人人心中有互联互通。

4、严格执行电信服务标准,确保用户利益不受损害。

为了强化条例中电信服务标准的认真落实,对外我们每年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每年定期召开义务监督员和客户代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适时走访大客户;有针对性的发放用户调查表;在全县进行服务大调查,多渠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客户的意见和建议,聆听他们的心声,找准自身服务工作中的问题症结所在,并加以限期整改,从而在内部形成了人人参与,人人有责任,人人重视的良好氛围。

在电信的日常维护中经常要对外线电缆进行检修、割接,必要时还对用户的号码进行更改。条例规定,由于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正常电信服务的需按规定的时限先告知用户并向上级电信管理机构报告,我们一直严格遵守。今年五月份斗湖堤小学交接箱700对电缆接头进行检修,可能影响500用户的正常使用,影响时间大约8小时,维护检修部门作好准备于周六检修时,得知业务部门的通知还未在影响范围内张贴出去,对重要客户及大客户还未来得急通知,我们坚决果断地将检修推迟到下周六,在告知用户大约73小时的情况下进行检修,因为当时的情况是,即使当天中午贴出去到检修的时间只有60小时。这样保证条例的严肃性,保证用户的利益不受侵害。

今年7月10日,夹竹园过河飞线被宜昌运沙船只挂断,由于正直汛期,虎渡河水水位较高,堤防部门无权批准施工,影响近千用户正常通信长达6天,线路恢复后,在业务收入欠产很大的情况下,我们按时间比例少收用户的月租和来电显示等费用,得到广大用户的支持和好评。

在我公司的所有工程割接、改号涉及到用户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我们都通过电视台、报纸、告示等手段告知用户,对大客户、重要客户还派专人拨打电话通知用户,由于我们认真执行电信企业服务标准,不仅用户的投诉大幅下降,而且得到了用户的理解和赞扬。

5、几点希望:

一是欠费的追缴,希望能得到有关部门的支持与协助。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范文3

现行《电力法》及其配套的电力行政法规于1996年颁布实施,17年来,特别是2002年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以来,我国电力工业规模、行业组织结构、能源发展重点发生了巨大变化,现行电力法律法规与几经改革、飞速发展的电力工业生产关系严重不相适应。电力体改“政企分开”撤销了原电力部和国家电力公司,“厂网分离”新成立了一批独立的发电和电网公司。在由电力监管委员会行使行业监管职能,经贸委行使行业管理职能的新构架下,行业监管行为亟需在法律中予以重新规定,涉及电力生产、供应、消费的新主体法律地位也需要重新确认。此外,近十年来我国太阳能、风电等新能源迅猛发展,分布式电源和智能微网等新技术方兴未艾,但由于电力立法滞后,其在我国的发展已经遭遇现行体制机制和法律条文的明显约束和抵触。现行电力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电力法调节主体发生了重大变化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电力法》的立法背景、条件以及社会经济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调节主体变得更加多元化。1996年制定的电力法主要调整单一生产供应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在实现厂网分开、政企分开、证监分开新体制下,电力法要调整的关系拓展到生产者与供应者、供应者与消费者的关系,行业监管行为也需在法律中予以规定。例如:政企分开移交了电力行政执法权的电力企业,与用户之间的关系在民事和行政之间难以界定,导致电力企业对用户中止供电和用电监察等行为如何调节成为难题。电力体制改革后相关涉电法律主体的责任划分变得模糊不清、可操作性不强,尤其没有确立电力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亟待修订法律以明确电力监管部门、电力生产、供应企业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引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确电力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手段和执法程序,以利于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维护电力生产者、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二、电力行业技术与生产发展突飞猛进

1996年,我国电力工业以传统火电和水电为主,近年风电、太阳能等新能源迅猛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对电力的要求从“有电用”,发展为建立安全、稳定、清洁、经济、高效的电力能源工业体系,需要更多承担清洁能源、能源安全、节能减排重任的新阶段。目前国际上分布式电源和智能微网技术方兴未艾,但其在我国的发展已经遭遇现行体制机制和法律条文的明显约束和抵触。电力法的修订必须立足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分布式电源和智能微网等新兴事物涉电问题的深入研究,呼应《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的相关规定,尽快予以补充完善。

三、电力行政执法主体存在事实缺位

政企分开后,电力企业不再具有行政执法权,电力设施与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检查权交由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行使,而经贸委限于人力、物力、经验,并未成立专职专业的电力稽查队伍,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电力行政执法中的相关问题,无法形成一支与其所在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安全保护相对应的行政执法队伍,电力行政执法主体存在事实上的缺位。加上电力企业是中央企业,税收大都上缴中央,与地方利益关联不大,地方政府履行管电职能的主观意愿不强,出现了电力行政监督检查等执法权的真空,在微观层面导致破坏电力设施、盗窃电能、阻碍电力建设、破坏供电秩序、拖欠电费等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

四、电力法与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

实施17年未曾修订的电力法规,较林业、交通、水务等其他行业的法制建设明显滞后,相关涉及的条款规定不一致。比如现行《电力法》与《林业法》、《森林法》、《水法》等部分法律规定存在明显的冲突与矛盾,也与《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等的规定衔接不够,导致电力建设发展的协调性、一致性受到影响,衍生出电力建设和电力设施保护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线树纠纷、线路矛盾等问题。

五、旧的电力法律体系与新的民事经济法律体系严重脱节

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通过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的设定,为电网设施权属的界定、相应物权的行使以及与周边相邻关系的处理提供新的法律依据;2007年实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将电力供应与供电设施纳入国家法定的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范畴,明确政府在突发事件各阶段对保证电力供应和电力设施安全的管理职责;2008年实施的《节约能源法》,明确了电力节能的各项具体规定;2009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其对高度危险责任的规定与现行《电力法》规定相比,从责任主体到归责原则,从免责事由到赔偿范围,都有了重大差异;2010年实施的《可再生能源法》,对电网企业的调度及运营管理活动进行了具体的规定,陈旧的电力法律体系与不断完善的民事经济法律体系已严重脱节,与市场经济体制的适应性有待尽快提高。

六、电力与煤炭石油等一次能源法制建设极不协调。

电价改革是电力体制改革最核心敏感的环节,“市场煤”和“计划电”的冲突涉及如何运用政策法规平衡电力与煤矿企业利益的问题,电力立法“单兵不进”使得能源领域煤、电、油、运等相关行业、电力产业链上相关行业之间的矛盾激化,带来煤价、电价轮番上涨、电力行业性亏损等困局,可见现行《电力法》的落后与所剩无几的存量价值。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范文4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水力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

前款所称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发电、农林废弃物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发电、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四条电力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从事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建设、生产和交易,并依法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当协助、配合。

第二章监管职责

第五条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情况实施监管。

省级以上电网企业应当制订可再生能源发电配套电网设施建设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建设或者改造可再生能源发电配套电网设施,按期完成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建设、调试、验收和投入使用,保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机组电力送出的必要网络条件。

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的情况实施监管。

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并网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技术标准,并通过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全性评价。

电网企业应当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制定并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的示范文本。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为可再生能源发电及时提供上网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八条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调度机构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保证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上网的要求,编制发电调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电力调度机构进行日计划方式安排和实时调度,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外,不得限制可再生能源发电出力。本办法所称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认定。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符合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特性、保证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上网的具体操作规则,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跨省跨区电力调度的具体操作规则,应当充分发挥跨流域调节和水火补偿错峰效益,跨省跨区实现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上网。

第九条电力监管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安全运行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加强输电设备和技术支持系统的维护,加强电力可靠性管理,保障设备安全,避免或者减少因设备原因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不能全额上网。

电网企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设备维护和保障设备安全的责任分界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未明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可再生能源发电未能全额上网的,电网企业应当及时将未能全额上网的持续时间、估计电量、具体原因等书面通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应当将可再生能源发电未能全额上网的情况、原因、改进措施等报电力监管机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监督电网企业落实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电力监管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电费结算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核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补贴标准和购售电合同,及时、足额结算电费和补贴。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电费结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资料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有关资料。

第三章监管措施

第十三条省级电网企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当于每月20日前向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报送上一月度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上网电价和电费结算情况,省级电网企业应当同时报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支情况和配额交易情况。

电力监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整理、使用电力企业报送的信息。

第十四条电网企业应当及时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披露下列信息:

(一)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电价;

(二)可再生能源发电未能全额上网的持续时间、估计电量、具体原因和电网企业的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电力监管机构对常规能源混合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燃料比例进行检查、认定,常规能源混合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和燃料供应等相关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常规能源混合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当做好常规能源混合可再生能源发电相关数据的计量和统计工作。

第十六条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对电网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电力调度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如实回答有关问题。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电力调度机构报送的统计数据和文件资料可以依法进行核查,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并网双方达不成协议,影响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正常进行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电力监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裁决。

电网企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调解。

第十八条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违反国家有关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电力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办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电网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规定未建设或者未及时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的;

(三)未提供或者未及时提供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服务的;

(四)未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的;

(五)其它因电网企业或者电力调度机构原因造成未能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情形。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范文5

关键词:电力调度;自动化;网络安全问题

近年来,电力事业在我国发展迅速,与此同时,在其发展过程中也有着一些不良问题有待解决,比如在电力调度自动化方面,就存在较为严重的网络安全隐患[1]。倘若电力网络在这样的情况下进行生产和调度,很容易使重要数据信息泄露,从而影响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基于此,本文主要对电力调度自动化的网络安全这一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

1电力调度自动化的网络安全问题分析

只有在确保电力调动自动化网络处于安全的前提条件下,才能使电力系统的可靠性及安全性得到保障。然而目前我国电网的现状却是:电力调度自动化网络安全潜在一些较为明显的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1.1电力调度系统不具规范性

电力系统是在不同时间段建设而成,并且在系统管理方面不够统一,这样便容易导致电力系统不够规范。与此同时,在网络架构方面也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如账号口令设置方面不够规范,安全管理设置方面缺乏合理性等。在上述问题一旦出现,便会使电力调动自动化的网络安全受到影响,从而难以确保电力系统相关工作的正常进行。

1.2管理人员素质有待提升

在电力调度自动化的管理人员来看,存在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的现象,缺乏管理能力和经验,在网络安全意识方面较为薄弱,上述因素同样会导致电力调度自动化的网络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证[2]。另外,部分电力调度管理人员还存在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情况,不能操作具体设备或操作不规范,不能按照正常流程完成相应的工作,进而使电力系统的安全正常运行难以得到有效保证。

1.3存在物理安全隐患

对于电力调度自动化的网络安全而言,存在的物理安全隐患主要包括:①由自然破坏引发的安全隐患。例如:洪水、雷击、静电以及台风等,这些自然因素会使电力系统线路或设备遭到损害,从而影响其正常运行。②由人为因素引发的安全隐患。例如,人为恶意对电力系统相关设备加以破坏,工作人员施工不合理情况等,这些因素都会造成系统安全隐患,进而使电力系统工作效益受到较大程度的影响。

1.4网络安全管理薄弱

一些电力企业在网络安全管理方面显得较为薄弱,包括实施的安全管理方法不合理、安全管理力度不足等,在网络安全管理薄弱的情况下,便会加大相关问题的发生,例如黑客攻击、网络不法分子恶意攻击等。显然,这些不良因素均会加大电力系统风险事故的发生。

2加强电力调度自动化网络安全的有效策略探析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当前电力调度自动化的网络安全问题较为突出,需采取有针对性的处理措施,才能够使电力系统的可靠性及安全性得到有效保障。具体策略如下:

2.1优化电力调度系统,合理设计网络构造

为了使电力调度系统得到有效优化,应当对相关管理制度加以完善,使电力调度系统的应用处于一个可控、可管理的状态。同时,需对网络安全的测试评估进行强化,对网络的安全性进行定期检查。为了确保网络构造在设计方面的合理性,需遵循规范设计原则,将网络结构向树状的分支结构模式加以设计,并做好相应的监管及控制措施,进而使电力调度自动化数据的精准性得到有效保证。

2.2提升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要想使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得到有效提升,一方面需提高管理人员的网络安全意识,让管理人员重视电力调度自动化网络安全管理工作[3]。另一方面,需对自动化网络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培训,包括理论、技术等多方面的培训,从而使管理队伍得到有效强化。除此之外,需明确各方责任,使管理更加精细化、更加科学有效。

2.3充分解决物理安全隐患

上述分析中提到了电力调度自动化网络安全存在物理安全因素,主要体现在自然因素与人为因素两方面。首先,在自然因素方面,需针对雷击、台风以及洪水等做好相应防范措施,落实“以预防为主”的超前风险意识策略。其次,在人为因素方面,需加强各方人员的教育,可以通过多媒体宣传以及开展活动宣传等方面,使各方人员能够意识到电力调度自动化网络安全的重要性,以从我做起。

2.4加强网络安全管理

要使电力调度自动化的网络安全得到进一步提升,加强网络安全管理非常关键。这里指的网络安全管理与电力调度的自动化息息相关,需要从法律角度出发,同时结合技术支持,才能够使电力调度自动化的网络安全得到有效提升。一方面,从现有的制度及规章制度上,对企业的电力安全加以管理,针对不完善的管理条例加以改进,在制度完善的基础上,使网络的安全管理更加规范[4]。另一方面,需借助相关技术,使网络安全管理得到有效强化。例如:针对不同的电力应用系统,采取不同的网络安全管理方式和策略,如实施“区分管理”等措施。

3结语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以看到电力调度自动化网络安全问题体现在多方面,需要专业人员优化电力调度系统、合理设计网络构造、提升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充分解决安全隐患。通过对以上几方面加以完善,电力调度自动化网络安全问题将能够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进一步为我国电力事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作者:唐琳 王耀祖 王瀚伦 边婧一 陈福君 单位:囯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供电公司

参考文献:

[1]周岱晖.电力调度自动化中的网络安全[J].中国科技信息,2015,21:77-78.

[2]李耿.有关电力调度自动化的网络安全问题思考[J].科技与企业,2012,20:57.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范文6

第一,服务型政府改革目标的确立,对以服务为宗旨的电子政务的发展,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十七大报告将我国未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定位为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政府首先应该是在法制框架下运行的政府,也是对社会承担责任的政府,当然也应该是一个廉洁高效的政府。这就预示着,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有更多的应用于社会、服务于大众、服务于企业,或者服务与应用相结合的信息化系统被创建,有更多有创意的电子政务服务系统将会诞生。

第二,适应政府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调整,将成为电子政务建设发展中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新课题。十七大报告在阐述未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问题时,一个重要思路就是按照决策、执行、监督三者相互协调、相互制约原则建立政府权力结构,确立政府的运行机制。这种变化笔者认为会深刻影响到电子政务的系统构建。假如这些改革思路在一些部门付诸实施,这就意味着我们已经构建的一些电子政务应用系统,也要随着部门调整进行系统调整。

第三,十七大报告提出政府要按照大部制管理,也会深刻地影响到电子政务系统的模式和信息资源的采集、共享和利用。按照大部制的要求,统筹政府的信息资源,将受到更多的关注。

第四,顺应中央垂直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权力关系的调整,为进一步解决电子政务信息化的条块分割,实现上下对接提供了重要机会。如何解决条条和块块的权力关系,如何解决条条和块块的电子政务系统关系,一直在困扰着我们。值得关注的是,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解决“条块”方面的权力关系,并进行改革,这为解决电子政务系统方面的“条块”系统对接,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契机。

第五,配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信息公开对电子政务将提出更高的要求。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正式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对所有政府机构都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因为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基本精神,今后基本上要做到“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这就意味着,不仅政府要主动公开大量的政务信息,而且老百姓、企业可以主动要求政府公开一些需要知道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施行对整个信息化建设、特别是电子政务建设提供了很重要的机会。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过去在信息化公开方面,政府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用老百姓的话说,政府想公开就公开,不想公开就不公开,这种思维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后,就完全行不通了。

第六,配合大部制管理模式的推进和跨部门应用的协同,电子政务建设中的“业务线”思路将被越来越多的机构所认同。“业务线”思路是目前解决电子政务中跨部门业务协调的一种重要解决方案。其基本要义是,将一些受众面广、多个政府部门共同完成的审批或者办事项目,提取出来,统一设计、统一建设,最大限度地避免部门各自为政。

第七,为了提升政府的管理和服务能力,电子政务围绕决策支持、应急管理等工作的信息化系统建设,将会有新的发展。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在未来的政府管理中,将特别强调政府的决策、执行、监督三者功能上的分化。这种功能分化,将要求我们在重视电子政务服务应用的同时,要把电子政务的决策支持系统和应急管理系统的构建放在更重要的位置。这些系统虽然主要是为领导机构指挥管理服务的,但都是跨部门的,甚至是跨系统的。2008年,有关这方面的系统建设将受到更多的重视。

第八,为了改变电子政务系统运行中的“双轨”问题,2008年有关电子政务建设中法规的清理和修订将会有明显的推进。一个基本事实是,许多地方都构建起很多的网上受理和办事系统,但在运行中基本仍然是“双轨制”:网上可以受理、查询甚至办理,但在法律法规没有跟进的情况下,纸质的文件还无法取消,法制建设滞后于电子政务的系统建设,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需要在实践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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