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例6篇

粮食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粮食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1

一、落实政策,全面贯彻实施粮食产业化跨越工程

(一)全面实施粮食流通发展“十二五”规划。要按照全省粮食流通发展总体目标、主要任务、重大项目、重点园区、重点企业,结合《市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及市现代粮食流通产业“6632”工程,完善规划,搞好衔接。

(二)全面贯彻落实粮食产业化跨越工程的政策措施。要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粮食产业化跨越工程的意见》(皖政办[2011]57号)及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粮食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滁政[2010]149号)文件,积极主动争取地方政府出台实施意见,落实政策措施,推进粮食产业发展。

二、加强学习,深入开展粮食行业法制教育宣传活动

(一)加强法制学习。根据《市粮食行业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要求,加强领导干部、干部职工法制学习,突出学习宣传宪法,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基本法律。重点学习宣传与粮食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如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粮食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并将学法情况纳入年终考核。

(二)开展法制宣传活动。进一步开展“5.26”《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日、“10.16”世界粮食日和“12.4”法制宣传日等集中宣传活动,进一步深化“法律六进”活动。

(三)组织参加培训。积极组织参加全省政策法规业务培训,加强粮食政策法规知识学习,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规范程序,扎实推进粮食依法行政

(一)提高依法行政意识。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建立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提高粮食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管粮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二)组织参加粮食行政执法资格培训。按照省局要求,今年将进一步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全省粮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培训考试。

(三)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重点是对2011年形成的粮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进行评查,切实提高粮食行政执法工作水平。

(四)加强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进一步做好不符合省政府《关于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五)加强粮食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确保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复议人员办理。畅通复议申请渠道,简化申请手续,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做好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四、搭建载体,加快推进粮食产业园区建设步伐

(一)加强对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指导。通过招商引资、政策扶持,积极吸纳社会资本、生产要素参与园区建设,集聚粮油食品加工项目,打造产业集聚区和产业集群。进一步组织我市粮食企业和园区项目与长三角及沿海地区企业洽谈对接,推动各类要素向园区集聚,努力实现园区项目集中、资源集约、功能集成。对已经承接的项目,要跟踪落实,搞好服务。对宣传推介的项目注意信息反馈。对有意向的项目组织签约、搞好对接。重点启动粮食产业园、来安粮食产业园、明光粮食物流园项目建设,加快推进天长粮食产业园、凤阳粮食产业园、琅琊粮食产业园二期工程建设进度,争取早日建成早见效益;积极推进全椒粮食产业园、定远皖东粮食物流园项目谋划与建设,力争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加强园区建设督查工作。要按照省局粮食产业园区建设推进会精神,因地制宜,加快园区建设;扩区扩容,完善功能;突出科技含量,提高信息化水平;完善体制机制,规范园区管理;发挥园区综合效应,提升园区质量效益。重点督查和指导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园区建设。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做好《全省粮食产业园区规划建设进展情况统计表》报送工作。

(三)抓好“861”项目建设。积极组织申报2012年省“861”重点计划项目,加强“861”项目建设管理和进度报送工作,

粮食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2

一、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一)转变政府职能,切实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全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市场主体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进一步规范政府调控与企业经营之间的关系,政府可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委托具备资质的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相关政策性业务,并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贴。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继续发挥其主渠道作用,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二)推进粮食企业改制重组,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布局调整和组织结构创新步伐。原则上以县为单位,通过改制重组,资源整合,因地制宜地组建1—2个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公司制粮食购销企业。对其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通过改组联合、股份合作、资产重组、授权经营、设施租赁、破产拍卖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鼓励各种资本参与粮食企业改组改造。对中心城市的主要粮食供应网点和农村基层的骨干粮食购销网点,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在区域整合的基础上,以资产为纽带,力争在全省培育3—5个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在粮食经营和宏观调控中发挥重要作用。充分利用和整合粮食企业现有仓储、加工、运输设施等资源,建立社会化粮食储运体系,发展粮油精深加工,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积极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

(三)落实粮改优惠政策,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各地在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严格遵守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程序,切实做到规范运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过程中,要按照“债务随资产走”的原则,落实农发行债务,防止企业悬空、逃废银行债务,保全信贷资金。在资产处置中,对优良资产可以先行剥离处置。对难以变现的资产,鼓励粮食企业职工采取租赁、联营、承包经营等方式,盘活国有资产。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促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含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减征或免征三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农业发展银行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信贷管理措施,对企业已剥离政策性挂账相应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应及时解除资产抵押关系;对新组建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及时给予开户和提供贷款。改制后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作为政府实行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也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

二、积极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带动粮食流通产业发展

(四)合理利用地域资源,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积极培育和发展粮食龙头企业,探索粮食产业化发展的新路子。关中、陕南、陕北要因地制宜,有计划地扶植培育以粮食、油料、豆类等主产作物经营为主的产业化大企业、大集团。以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依托,大力发展粮食订单生产、订单收购,引导企业与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实施粮油加工业升级工程,鼓励和支持企业精深加工、产品升级、技术改造,开发营养、健康的粮油产品,延长产业链条,提高产品附加值。对以粮油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特别是对本地区农业生产有拉动作用的骨干龙头企业,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重点扶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粮食局和省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要抓紧制订扶持粮油加工龙头企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

(五)提升仓储管理水平,努力减少粮食产后损失。加强粮食储藏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大力发展生态储粮、远程测控、信息管理等新技术的应用,增加储粮新技术装备,提升粮食仓储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鼓励粮食企业利用现有的仓储设施和技术力量向社会提供粮食仓储和技术服务。实施农村粮食产后减损和安全保障工程,逐步完善农村粮食产后安全保障体系。推广农村安全储粮技术,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安全储粮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指导农户科学储粮。

(六)完善信贷扶持机制,促进粮食流通市场健康发展。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发挥政策性银行的职能,积极支持粮食产业的发展。对省级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粮食企业受政府委托收购粮食所需的信贷资金,在落实收购粮食的费用、利息和可能出现的价差亏损补贴来源的前提下,应及时足额发放。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积极支持各类具有收购资质的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精深加工和转化企业、工商联营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粮食生产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等贷款扶持力度。建立重点粮食产业化企业的信用机制,支持粮食产业化企业的发展。加强对粮食企业收购资金的监管,督促和指导粮食企业认真执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严肃财经纪律,维护信贷资金安全。

三、加快剥离国有粮食企业财务挂账,妥善解决企业历史包袱

(七)加强部门协调合作,尽快完成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工作。各设区市要进一步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挂账剥离工作的指导,严格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原则、处理办法和有关要求,抓紧对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剥离和集中管理。20*年6月1日至挂账剥离日期间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利息,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逐企业核实,用粮食风险基金列支。财政部门未负担、粮食企业已支付的利息,由全省各级财政、粮食部门和农发行共同核实后,作为政策性挂账,一并从企业剥离,由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借款,利息拨付挂账企业。对经营性粮食财务挂账的管理,按照债务与资产一并划转和不逃废银行债务的原则,结合企业改革和各地实际,实行有效管理,因地制宜地逐步消化或依法处置,有关部门要尽快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审计、财政、粮食和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国家相关部门组成的督查组,做好对我省粮食财务挂账清理、审计和剥离工作的检查。

(八)多方筹集安置资金,切实做好分流职工安置工作。各设区市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切实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和离退休人员所需资金,除省级财政给予补助外,各设区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多渠道筹集的原则,落实补助资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改善经营,加强管理,增加盈利,做好自筹资金工作。

(九)积极创造就业机会,做好分流职工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政策规定,将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规划和社会保障体系。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粮食职工再就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分流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开展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完善社会保险手续,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收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国有粮食企业要加强与劳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联系,及时将解除劳动合同并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的档案移交至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托管,并做好分流职工社会保障关系的移交、接续、转移等工作,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鼓励国有粮食企业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努力实现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职工再就业的良性互动。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发展多种经营,拓宽新的就业门路,吸纳富余人员再就业。国有粮食企业要充分发挥现有购销网点和产业化经营的优势,增加就业岗位,为分流人员创造更多的再就业机会。

(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按计划完成库存高价位粮食的销售工作。现有库存中经改制认定已划断,按保护价(含定购价)收购的高价位“老粮”,继续实行“新老划断、分步销售”,并于2006年底前全部销售完毕。对销售后发生的价差亏损和尚未销售发生的利息以及必要的保管费用,继续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市场情况把握节奏,按计划适时销售。

四、积极培育和规范粮食市场,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

(十一)大力培育多元市场主体,提高粮食流通市场化水平。鼓励各类具有资质的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培育发展农村粮食经纪人,活跃粮食流通。充分发挥各类市场主体和粮食经纪人在粮食流通中的作用,为从事粮食经营的各类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指导和服务。鼓励和引导多元投资主体投资各类粮食交易市场、粮食物流设施以及高科技粮油加工企业,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

(十二)完善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健全市场管理机制。继续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入市资格审核工作。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确定的资格条件,认真做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工作,及时受理粮食经营者的入市收购申请,对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及时办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管。

(十三)强化市场监管执法,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以及市场开办者和粮食经营者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收购、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各种违法经营行为,对粮食经营者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管。质监、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管理、卫生检验检疫。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形成管理合力,维护粮食交易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充分发挥粮食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继续在全省粮食行业开展放心粮油活动。

(十四)健全粮食市场体系,引导粮食有序流通。按照粮食购销市场化的要求,全面实施粮食批发市场体系建设规划,规范市场交易规则,完善市场服务功能,引导企业入市交易,促进粮食有序流通。重点扶持省中心粮食批发市场的商流、信息流和电子商务等服务功能的完善提高,加快西安市成品粮油批发交易市场、渭南市小麦交易市场、宝鸡市玉米交易市场、汉中市大米油脂交易市场、榆林市豆类杂粮交易市场等区域性、专业性粮油批发市场的建设步伐。各设区市也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本着方便交易、活跃流通的原则,依据全省粮食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有重点地建设市、县级粮食批发市场。地方储备粮的购销和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采取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大力推广电子商务等先进的交易方式和手段,增加交易的透明度,发挥引导粮食市场购销价格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粮食交易,提供市场交易的信息服务,为企业和农民提供发现价格、引导生产的服务。

(十五)加快物流体系建设,提升全省粮食流通现代化水平。在全国粮食物流建设规划和我省物流业发展规划的总体框架下,加快我省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通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的适当投资引导,构建以各中心城市为节点,以现代粮食批发市场为枢纽,以仓储、运输和加工设施为粮食散化作业载体,横贯关中东西,纵穿陕南陕北的省内粮食物流主通道。在省内粮食物流主通道上实现散装、散卸、散储、散运作业,形成快捷高效、成本低廉的陕西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在短期内实现与国家跨省区粮食主要物流通道的无缝化链接。

五、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全省粮食安全

(十六)立足粮食基本自给,不断提高全省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立足省内粮食基本供给,探索建立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和品种结构基本平衡的长效机制。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加大对粮食主产县的扶持力度,加快农田水利和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改造中低产田,增强粮食生产科技储备,努力提高粮食单产,改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条件,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实现粮食产需基本平衡打下坚实基础。加强粮食市场的分析预测工作,正确引导生产和流通。继续完善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政策,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业生产资料增支综合直补要坚持向产粮大县、产粮大户倾斜。对主要粮食品种在出现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调节供求,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和“谷贱伤农”。有关部门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的政策措施。省财政厅、省粮食局要根据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需要,抓紧修订完善我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十七)完善粮食宏观调控机制,健全省级储备粮管理体系。充分发挥省级储备粮在调节供求平衡、稳定粮食价格、保护农民利益、确保全省粮食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完善省级储备粮调控机制。充实省级储备粮库存,在2006年末使省级储备粮规模达到15亿斤。适当增加成品粮储备比例。抓紧完成省级储备粮直属粮库划转工作。按照宏观调控的需要,加快省级储备粮库点的布局调整,在三年内逐步将分散代储的省级储备粮集中在设区市中心城市。加快省级储备粮管理法制化建设,完善省级储备粮轮换市场化运行机制,做到规范运作,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管理规范、质量良好。对承储省级储备粮的代储企业实行资格认证,未取得承储资格的企业不得存储省级储备粮。

(十八)充实地方粮食储备,提高全省各级政府粮食调控能力。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原则上应按照省政府关于“市级储备粮不少于5亿公斤”的要求,抓紧建立和充实市级粮食储备。省级有关部门要积极指导和督促市级储备粮充实到位,并适时进行检查。按照分级负责、强化责任、充分利用储备资源、增强粮食调控能力的原则,加快市级储备粮的布局调整,改善市级储备粮品种结构。设区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要按照“面粉5天、大米10天、食油60天的日消费量”的要求,建立一定规模的成品粮油储备。鼓励建立适当规模的县级粮食储备,确保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时期当地市场粮食供应。

(十九)建立应急保障系统,保证粮食供给和市场稳定。按照《陕西省粮食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全省各级粮食安全预警系统,形成信息搜集、监测分析、反馈和网络,确定调控预警指标,实施先兆预警。建立健全全省粮食应急体系,制定和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实施办法。各地要重点掌握或指定一批靠近粮源、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和国有粮食批发、零售企业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必要时承担成品粮油应急供应任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与应急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情况。健全军粮供应体系,稳定军粮供应渠道,继续做好军粮供应的服务工作。做好陕南、陕北地区以及粮食供应比较困难的水库移民、退耕还林等地区的粮食供应工作。

(二十)加强粮食产销衔接,大力发展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的原则,积极支持和鼓励省内产销区双方,以经济利益为纽带,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形成多元化的合作格局,发展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促进产区粮食的顺畅流通,增加产区种粮农民收入,稳定销区的粮源供应。积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开展跨地区粮食调运和销售,加强陕南、陕北和大中城市与关中产区之间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加强对省内粮食产销区与粮食主产省之间产销协作的组织和指导,有针对性地加强与东北和宁夏的大米,河南、河北、山东、安徽等省的小麦,与青海、内蒙、安徽、新疆等省(区)的食用油之间的长期稳定的产销协作。到主产区建设粮食生产、收购基地的企业,可享受农业产业化优惠政策。农业发展银行要对产销区之间开展购销协作提供贷款和更加便捷的跨省(地区)结算服务。

(二十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逐步建立产销区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销区要调整粮食风险基金的支出结构,加大粮食风险基金用于省内粮食产销衔接的资金比例,支持产区的粮食生产和流通。对产区到销区建立粮食储备、参与销区粮食供应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销区可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对到产区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参与产区粮食生产和收购、将粮食运往销区且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销区也可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鼓励省内粮食销区与外省产区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协作关系,市、县政府应给予适当补贴;粮食企业在省内产区建设生产、收购、加工基地的,全省各级财政应给予一定支持。

六、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

(二十二)依法行使监管职责,强化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省粮食局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和完善粮食流通监管的相关配套办法。各有关执法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建立和完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

(二十三)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切实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全省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积极支持粮食部门开展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全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宣传力度,根据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工作的需要落实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健全粮食统计体系,加快粮食统计信息化建设,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和手段,加强对粮食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提高粮食流通统计数据质量,为各级政府的宏观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各类粮食经营和用粮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规定,建立粮食流通统计岗位,明确工作职责,健全生产、经营台账和统计报表,自觉履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等基础数据和情况的义务。

七、加强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推进

(二十四)全面落实粮食市、县长负责制。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切实承担起对本地区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的责任,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保持市场粮食价格的基本稳定,保证市场粮食的有效供应。要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部分及时足额到位。

粮食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3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地方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地方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全区地方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根据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承储的粮食购销企业负责管理好地方储备粮,并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计划、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地方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区实际情况,负责安排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并对地方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市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市农发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地方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地方储备粮。

地方储备粮储存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对破坏地方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地方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地方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条地方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计划、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地方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区人民政府计划、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计划、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农发行共同下达承担储存地方储备粮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

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负责组织承储企业实施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

第十二条地方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地方储备粮储存总量的20一30%.

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方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会同区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农发行提出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在年度轮换计划内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具体组织实施地方储备粮的轮换。

笫十三条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地方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四条经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市农发行同意后,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承担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任务。

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承储企业依法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地方储备粮由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出另储。

第十五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地方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承储企业应当对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保证地方储备粮帐帐相符、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

(三)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地方储备粮的储存地点;

(五)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储备粮陈化、霉变;

(六)将地方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七)以地方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八)以低价购进高价入帐、高价售出低价入帐、旧粮顶替新粮、虚报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

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企业做好地方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地方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方储备粮的轮换。

地方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地方储备粮轮换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计划、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并征求市农发行的意见制定。

第二十一条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地方储备粮的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实行定额包干,贷款利息据实补贴,由区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拨付给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市农发行补贴专户,及时、足额拨付到承储企业。

第二十三条地方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必要时,地方储备粮贷款实行统借统还。

承储企业应当在市农发行开立基本帐户,并接受市农发行的信贷监管。

第二十四条地方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区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市农发行核定。地方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二十五条建立地方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具体办法由区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并征求市农发行的意见制定。

笫二十六条粮食存储企业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地方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区人民政府粮食、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农发行。

第四章地方储备粮动用

第二十七条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地方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地方储备粮:

(一)全区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

(三)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动用地方储备粮,由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计划、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条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区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地方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对地方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区人民政府粮食、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区人民政府粮食、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承储任务。

第三十三条区人民政府粮食、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地方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承储企业对区人民政府粮食、财政主管行政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扰、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六条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对危及地方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区人民政府。

第三十七条市农发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地方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市农发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及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发现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不及时取消其承储任务的;

(三)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九条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组织实施或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

(二)选择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存储地方储备粮的;

(三)发现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或者发现危及地方储备粮安全的重大问题,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的;

(四)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责的。

第四十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库的地方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以及对地方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地方储备粮帐帐不符、帐实不符,由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有关部门予以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任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的,由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有关部门予以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地方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任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八)项规定的,由区人民政府粮食、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成承储企业限期改正,并责令退回骗取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上报有关部门予以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任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的,由区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或者给予信贷制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粮食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4

粮食局关于五五普法工作情况自查报告

市委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我局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五五”普法的要求和部署,积极开展普法教育,使全局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促进了依法行政、依法管粮,为我市粮食事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现根据《关于对市市属单位和驻普单位“五五”普法查检验收考核标准的通知》(普治办﹝﹞8号)精神,将我局“五五”普法工作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确保“五五”普法工作顺利开展

我局局党组和行政班子高度重视普法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对“五五”普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人员变动情况,调整充实普法工作领导机构,成立了市粮食局“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金玉品任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鲁强、王丕强、李景雄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五五普法的具体工作。为使“五五”普法教育工作有序开展并落到实处,我局根据《中共思茅市委思茅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思发﹝﹞26号),制定了《市粮食局“五五”普法工作计划》,规划明确了工作目标,任务、要求和措施保障。

二、突出重点,确保“五五”普法工作落到实处

“五五”普法期间,我局一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以来党的十六届、十七届各个全会精神,紧密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全面落实“五五”普法的各项具体任务,广泛、深入、持久地进行宪法和法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宣传教育。

二是紧密结合国家法制建设的新进展、新成果,及时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传播法制思想,推进依法治市的建设进程。

三是紧密结合粮食工作特点,积极开展普法教育,除认真学习好“五五”普法规划规定的《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食品卫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外,重点结合粮食工作的实际,开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宣传、学习,使干部职工进一步掌握依法行政、依法管粮的法律法规知识。

四是按照“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根据机关工作的实际,做到学习时间有保障,争取每季度每个月安排一定的时间,有计划、有组织的集中单位职工学习市委普法办每年安排学习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单位实际组织学习与本部门单位职工工作、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

五是做到本单位的普法依法治理经费有保障。每年都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有经费投入;积极购买普法教材,做到每个职工人手一册。

三、结合粮食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普法活动,确保五五普法工作取得实效

“五五”普法期间,我局结合粮食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有关粮食普法活动:

一是利用每年10月16号“世界粮食日”这天,采用主要街道悬挂横幅、街头集市散发宣传材料、出动宣传车和利用报纸、电视等媒介、围绕粮食这一主题,开展粮食科技宣传周等活动,宣传普及有关粮食的法律、法规和购、销、调、存知识,教育粮食经营者依法经营粮食,保障消费安全,号召广大群众珍惜粮食、爱惜粮食,节约粮食。

二是利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出台的周年纪念活动,开展围绕粮食行业依法行政、依法管粮的粮食法律知识竞赛。5月,我局积极组织全市粮食系统干部职工参加国家粮食局组织的全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三周年法律知识试题竞赛活动》,为鼓励全市粮食系统干部职工积极学法、用法、守法,我局从紧张的经费筹集资金21700元,对积极组织职工参赛、答题正确率相对较高的县(区)和直属单位颁发了优秀组织奖和鼓励奖,对在竞赛中获得满分的个人颁发了优秀个人奖,提高了全市粮食部门广大干部职工知法守法、依法经营、依法管粮的积极性。

三是开展廉洁自律、反腐倡廉、依法行政、遵纪守法的警示教育活动。五五普法期间,我局多次利用影音资料,在全局收听、收看廉洁自律、反腐倡廉警示片,还召集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全体职工,请原省纪委常委、省委巡视组组长凌华炘到我局作廉洁自律、反腐倡廉的专题报告,并组织局机关全体职工先后二次到景东、监狱警示教育基地,亲身感受违法乱纪带来的严重后果,使我局干部职工得到触及灵魂的深刻教育,提高了我局干部职工学法、守法的自觉性。

四是组织局干部职工在深入学习社会主义法制理论的基础上,重点了解和掌握《宪法》、《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熟悉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在学法、用法和守法、护法中发挥表率作用。

五是利用各种办班培训机会,积极开展粮食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的普法教育。“五五”普法期间,我局先后在全市粮食系统举办了两期粮食行政执法资格证培训班,由市法制办对80多参训人员进行粮 食行政执法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使我市粮食系统的粮食行政执法人员,较系统地掌握了粮食行政执法的相关法律知识;在我局举办的两期《粮食收购许可证》保管员、检验员资格培训班中,对全市参训的每期240多人,进行了粮食有关法律法规基础知识的培训,为我市的粮食经营者依法经营粮食,保障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七是坚持领导班子学法制度,积极参加市委依法治市办组织的县处级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讲座,加强领导干部的法制教育,不断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八是认真组织职工完成“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学习内容。参学率达单位职工总数的95%以上。

九是积极参加市委依法治市办组织的科级干部法律统一考试,我局14名科级干部,参考率达100%,合格率应达100%。

十是关心本单位下一代健康成长,每年利用儿童节,采取多种形式对本单位的职工子女,进行思想道德和法制宣传教育,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三好生)给予奖励。

四、积极做好法治化管理工作,确保五五普法对依法行政、依法管粮有所促进

“五五”普法期间,我局认真做好行业依法治理工作,一是有计划地组织单位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参加国家和省、市举办有关法律知识培训。

二是建立执法监督措施。建立健全了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体系,我局印发了《市粮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市粮食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市粮食局行政执法追究办法》和《市粮食局行政赔偿办法》将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科室和个人岗位,并每年对行政执法科室和个人岗位进行量化考核,使我局干部职工法律素质明显提高,行政执法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在、市政府的行政执法考核中,我局被评为行政执法优秀单位。

三是本单位全面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围绕市依法治市五年规划,认真做好规划要求的工作,在单位、系统内部开展了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保证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单位内的贯彻实施,单位无严重违法行为。

五、“五五”普法工作存在的不足和今后努力的方向

我局“五五”普法工作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为:

一是普法内容还不够丰富还不够系统,主要集中在与粮食等有关的法律范围内,还不能完全满足干部职工的需要。

粮食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5

*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17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当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已进入关键时期,为妥善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中央确定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总体目标和基本思路,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体制机制,加大改革力度,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一)切实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市场主体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进一步规范政府调控与企业经营之间的关系,政府可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委托具备资质的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相关政策性业务,并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贴。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二)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组织结构创新。在粮食主产区的产粮大县,可以现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为基础,通过改制重组,因地制宜地组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公司制粮食购销企业。在非粮食主产区和主产区的非产粮大县,也要保留必要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鼓励各种资本参与企业改组改造,以资产为纽带,逐步培育若干个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对小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通过改组联合、股份合作、资产重组、授权经营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

(三)规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各地在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经营和监管的有效形式,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改制后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规范运作。农业发展银行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信贷管理措施。

(四)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积极培育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以粮食购销、加工企业为龙头的粮食产业化体系建设,鼓励和发展粮食订单生产、订单收购,引导企业与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加大对国有粮食企业、大型粮食加工企业和其他多元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支持企业发展粮深加工,延长产业链,增加产品附加值。对以粮油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特别是骨干龙头企业,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重点扶持。

(五)研究建立新型粮食仓储管理机制。加快制(修)订适应新形势的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粮食储存标准和粮食卫生标准。加强粮食储藏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升粮食仓储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降低粮食的数量、品质损失,保证库存粮食安全。结合粮食企业改革和人员分流安置,鼓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利用现有的仓储设施和技术力量向社会提供粮食仓储和技术服务,国家在政策、资金、税收上给予适当支持。加强对农民储存粮食的技术指导,降低粮食产后损失。

(六)做好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发放和管理工作。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发挥政策性银行的职能,积极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对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粮食企业受政府委托收购粮食以及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收购粮食所需的信贷资金,在落实收购粮食的费用、利息和可能出现的价差亏损补贴来源的前提下,应及时足额发放。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积极支持各类具有收购资质的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精深加工和转化企业、工商联营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粮食生产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等贷款扶持力度。

二、加快清理和剥离国有粮食企业财务挂账,妥善解决企业历史包袱

(七)认真做好粮食财务挂账的清理、审计和剥离工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抓紧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到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为企业发挥主渠道作用和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创造条件。对经清理、审计的企业经营性亏损挂账,按照债务与资产一并划转和防止逃废银行债务的原则,结合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行有效管理,因地制宜地逐步消化或依法处置,有关部门要尽快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审计、财政、发展改革、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要组成联合督查组,加强对各地粮食财务挂账清理、审计和剥离工作的检查、指导。

(八)继续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职工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和多渠道筹集的原则,切实解决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安置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所需资金。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安置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所需资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同时,继续在中央批准的限额内从粮食风险基金中专项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企业分流安置职工。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国有粮食企业要改善经营,加强管理,增加盈利,做好自筹资金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规定将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规划和社会保障体系,并对符合条件的分流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收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做好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档案移交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工作,为其再就业创造良好条件。国有粮食企业要充分发挥现有购销网点和产业化经营的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面向农民、方便居民的服务业务,努力增加就业岗位,为分流人员创造更多的再就业机会。

(九)认真做好现有库存中按保护价(含定购价)收购的高价位粮食的分步销售工作。对这部分粮食要继续实行“新老划断、分步销售”。对销售后发生的价差亏损和尚未销售粮食发生的利息以及必要的保管费用,继续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具体办法,根据市场情况把握节奏,按计划适时销售。要抓紧完成库存陈化粮的定向销售工作,坚决打击倒卖陈化粮的违法行为。

三、积极培育和规范粮食市场,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

(十)继续培育、发展和规范多种粮食市场主体。鼓励各类具有资质的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培育农村粮食经纪人,开展公平竞争,活跃粮食流通。引导多元投资主体投资各类粮食交易市场、粮食物流设施以及高科技粮油加工企业。

(十一)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继续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入市资格审核工作。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管,定期进行审核。

(十二)加强粮食市场监管执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以及市场开办者和粮食经营者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收购、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各种违法经营行为,对粮食市场经营实行分类监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管。质检、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管理、卫生检验检疫。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形成管理合力,维护粮食交易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三)完善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做好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布局规划,规范市场交易规则,完善市场服务功能,引导企业入市交易。重点扶持大宗粮食品种的区域性、专业性和成品粮油批发市场,加快大中城市成品粮油交易市场建设。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购销和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采取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大力推广电子商务等先进的交易方式和手段,增加交易的透明度,发挥引导粮食市场购销价格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粮食期货交易,为企业和农民提供发现价格、规避风险的服务。

(十四)加强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加快实施全国粮食现代物流设施建设规划,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现代科技为支撑,通过各级人民政府的适当投资引导,重点建设从粮食主产区到主销区的跨省区粮食物流通道和物流节点,实现跨省区粮食物流主要通道的散装、散卸、散储、散运和整个流通环节的供应链管理,形成快捷高效、节省成本的现代化粮食物流体系。

四、加强粮食产销衔接,逐步建立产销区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

(十五)大力发展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的原则,积极支持和鼓励产销区双方以经济利益为纽带,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形成多元化的合作格局,发展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鼓励主销区粮食工贸企业在主产区建设粮食生产和收购基地。鼓励主产区粮食企业在主销区粮食市场经销粮食,建立集收储、加工、销售为一体的粮食经营企业。

(十六)建立有利于产销区协作发展的支持体系。到主产区建设粮食生产、收购基地的企业,可享受农业产业化优惠政策。铁路、交通部门要优先安排履行产销合作协议的粮食运输。农业发展银行要对产销区之间开展购销协作提供贷款和更加便捷的跨省结算服务。

(十七)逐步建立产销区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经济发达的粮食主销区要调整粮食风险基金的支出结构,将中央财政补贴的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粮食产销衔接的资金需要,支持主产区的粮食生产和流通。对主产区到主销区建立粮食储备、参与主销区粮食供应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主销区可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对到主产区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参与主产区粮食生产和收购、将粮食运往主销区销售且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主销区也可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

五、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十八)健全粮食宏观调控体系。粮食宏观调控的目标是基本立足国内保障粮食供给,探索建立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和品种结构基本平衡的长效机制。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充分发挥储备粮的调节作用和进出口粮食品种的调剂作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有关部门要健全粮食监测预警系统,进一步完善粮食价格监测体系和粮食供求、质量、价格信息制度,健全粮食应急机制。

(十九)完善粮食直接补贴和最低收购价政策。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业生产资料增支综合直补要坚持向产粮大县、产粮大户倾斜的政策。*年,13个粮食主产省、自治区的粮食直接补贴资金,要全部达到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总规模的50%以上。其他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继续完善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政策。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执行预案,健全最低收购价启动机制、补贴机制和监督机制。对不实行最低收购价的主要粮食品种,在出现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政府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调节供求,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和“谷贱伤农”。有关部门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的政策措施。

(二十)进一步完善中央储备粮管理体系。要充分发挥中央储备粮在调节供求平衡、稳定粮食价格、保护农民利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快建立符合市场化改革要求的中央储备粮调控机制。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对中央储备粮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完善中央储备粮的轮换和有关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对承储中央储备粮的代储企业实行资格认证,未取得承储资格的企业不得存储中央储备粮。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专职从事政策性业务,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含食油)的业务管理,对中央储备粮的总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总责,除经营与储备粮油吞吐轮换直接相关的业务外,不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加强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系建设,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确保在国家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

(二十一)进一步充实地方粮食储备。要按照“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核定和充实地方储备粮规模。粮食供给比较薄弱的产销平衡区,可比照销区确定地方储备粮规模。有关部门要积极指导和督促地方储备粮充实到位。地方储备粮要严格管理,及时轮换,确保质量合格、数量真实。改善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大中城市要适当增加成品粮油储备。

(二十二)保证粮食供给和市场稳定。大中城市的地方人民政府应重点掌握或指定一部分粮食加工和批发、零售企业,服从成品粮油供应宏观调控的需要。稳定军粮供应渠道,继续做好军粮供应的服务工作。对粮食供应比较困难的山区、牧区、水库移民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疆地区,当地人民政府要保证粮食稳定供应。

六、加强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

(二十三)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订和出台粮食流通监管的相关配套办法。有关执法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

(二十四)切实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和手段。统计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企业自觉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履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等基本数据和情况的义务。

七、加强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推进

(二十五)全面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省级人民政府要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切实对本地区的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负起责任,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保持市场粮食价格的基本稳定,保证市场粮食的有效供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部分及时到位。

粮食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6

一、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㈠粮食购销。

⒈实现粮食销售万公斤,同比;

⒉夏粮收购目标亿斤收购亿斤,占任务数,占商品量的同比增长,其中红万斤,白麦万斤;

⒊完成中央储备粮轮入计划万公斤完成省级储备粮轮换计万公斤;落实市级储备粮计划万公斤;完成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万公斤。

㈡粮办工业。

实现工业总产值万元,占全年计划%,比去年同期增长%;

实现销售收入万元,占计划%,比去年同期增长%;

实现利税总额万元,占计划%,比去年同期增长%;

完成技改投入万元,占计划%,比去年同期增%;

完成招商引资万元,占计划%,比去年同期增长%。

二、主要工作

㈠落实四级储备增强调控能力

做好粮食储备工作是购销市场化后应对粮食供应风险和突发性事件,加强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为此,我局按照上级要求,积极做好各级粮食储备工作,按时按量落实四级储备。为确保储备任务的落实,我们积极调研市场行情,就粮食储备计划、库点、品种等情况,专题向政府作了书面汇报,取得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同时做好各级储备粮的计划落实、管理和轮换工作,帮助企业制定计划,研究价格,找粮源,完善手续,上半年完成中央储备粮轮入计划万公斤完成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万公斤;落实市级储备粮计划万公斤;完成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万公斤。目前,储备粮落实工作进展顺利,上半年国家、省、市、县四级储备均按计划完成,为稳定粮食市场,确保粮食安全发挥了作用。

㈡加强市场监管严格粮食执法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明确了粮食行政部门对粮食市场的监管职能。今年我们在原来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认真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依法切实履行粮政管理职责,加强监督检查,规范收购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坚持依法管粮,积极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结合《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活动,将月作为宣传月,采取新闻媒体、横幅、宣传车、现场咨询、发放宣传资料、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切实加大《条例》及相关法规的宣传,达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组织人员深入乡镇,设点宣传,散发宣传资料多份,随宣传车到城乡天人次,举办了粮食经营者培训班,参加人员多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人手一份法律法规材料,确保有收购资格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能够按《条例》及相关法规收购。在做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宣传的同时,结合夏粮收购严格做好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自月日对全县粮食流通市场进行全面检查以来,共出动人次,检查出无证经营粮食者户,查处粮食万斤,移交工商部门处理起,有效地净化了粮食市场。

㈢努力掌握粮源抓好夏粮收购!!!

今年全县夏粮物质基础较好,粮食购销企业自月日开秤收购以来,已入库夏粮亿斤,占计划数的,占商品量的,同比增长%。收购前组织人员到省内外周边地区调研,了解夏粮行情和价格走势。召开了购销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夏粮收购形势分析会,对今年夏粮收购的形势、特点进行分析研究;对全县夏粮面积、长势、测产进行调查,为夏粮收购提供决策依据。按照农发行贷款规定,各收购企业及早办理了有效资产抵押等手续,备足收购资金落实夏粮收购贷款万元。做好夏粮收购前的数据调查、计划落实、信息的收集、仪器的校正、腾并仓容等多项准备工作。针对今年小麦价格较上年有所下跌,全县家购销企业在收购前就主动与广东、福建、海南和省内苏南、苏中等用粮企业、储备库取得联系,做到以销促购、以销多购,签订购销合同份,合同销售多万斤,占收购量的%,入库的粮食均已找到“婆家”。各收购企业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倡导“农民是粮管所之本,粮管所是农民之家,竞争是经营之策,双赢是市场之路”的理念,积极开展争创“农民满意收购企业”活动,实行责任到人,收购进村,预约收购,服务到家,先后组织多个收购小分队多名职工进村入户收购。各收购企业在粮场明码标价,接受粮农监督,做到“六个公开”,公开收购价格、公开检斤验质、公开作价办法、公开炮码数量、公开除皮数量、公开现金结算,并在粮场设立休息处,提供防暑药品、茶水等,让农民卖一个明白粮、放心粮、安全粮。

㈣突出招商引资加快经济发展

今年县里下达粮食部门万元的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其中工业引资万元,当年到位资金万元,要求入园项目个,其中竣工个,开工个,签约个。面对艰巨的目标任务,我局立足招商目标,信息早收集、任务早分解、政策早出台、项目早签约、争取任务早完成。

思想再统一,目标再分解。月日全县招商引资万人动员大会结束后,下午局迅速召开班子成员、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机关全体人员会议,学习传达、贯彻落实县委书记在县招商引资万人动员大会上的讲话精神,结合粮食部门实际和近年来招商引资工作,研究今年招商引资工作的新思路,做到全力聚焦招商引资。班子成员分工业经济、招商引资一条线,粮食购销、经营一条线,党建工作、其它工作一条线,实行分线负责制,全系统拿出的骨干力量抓招商,主要负责人主抓招商引资,分管负责人全力以赴,成立招商引资工作办公室,抽调名同志常年专职招商。在初六前赴浙江台州、广东深圳、福建厦门等地区拜访客商,诚邀他们来考察;充分利用传统佳节外地亲友回金团聚的机会,召开新春茶话会,介绍我县良好的投资环境、优惠的投资政策,为家乡的建设和发展献言献策,时刻关心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