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11 10:45:40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理事、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市财政学会、*市会计学会、*预算会计研究会、*市珠算协会、*市农村财政研究会的理事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学会、协会理事。新当选的理事会成员既有政策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也有关心、热爱财政研究事业,具有深厚学术造诣的专家学者。在此我代表市财政局党组对当选的各位理事、常务理事和学会领导人表示热烈祝贺!
这次大会对于五个学会、协会乃至整个财政系统来说都是大事,它不仅是一次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换届会,而且是一次规模空前,互相学习的交流会,新一届学会、协会理事会的成立,必将有力推动学会、协会事业的发展,进而为我市财政改革和经济建设提供良好的服务。稍后,孙市长还要作重要指示。这里,我先就学会、协会工作的开展,讲三个方面的意见:
一、上一届学会、协会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绩
上一届学会、协会理事会成立以来,在部、省学会、协会的指导和市财政局党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财政改革与发展实际,开拓奋进,扎实工作,取得较好成绩。主要表现在:
(一)课题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
上届理事会工作期间,各学会、协会以及团体会员单位,解放思想、求真务实、与时俱进,紧密围绕财政改革与发展实际,积极开展多层次的课题研究,先后涌现出一批质量较高、政策性较强的学术科研成果。初步统计,各学会、协会在上届理事会工作期间,共主编、参编书籍15部,完成各类调研报告118篇,公开发表或获奖的文章达65篇。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由市财政学会完成的研究报告《促进农业现代化的财政思考》,被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和国务院研究室联合主办的《学习·研究·参考》杂志全文刊登;组织撰写的《*通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卷》“财政篇”,作为“十五”国家重点图书规划项目,已由*出版社出版发行;主编的《跨世纪的阳光工程——中国政府采购》一书,由中国商业出版社出版,为我市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供了理论支持与借鉴。结合财政实际工作完成的《*市公共财政发展“十一五”规划》、《支持*城市圈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等规划和报告,为财政经济工作提供了决策参考。预算会计研究会参与制定了《*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有关推进我市财政改革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并在全国率先试点通用版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取得良好效果。市农财研究会完成的《“*城市圈”都市农业发展财政对策研究》,获中国农财研究会课题成果二等奖。市会计学会的《*市会计能手竞赛电算化培训考试系统》一文,荣获市社科联优秀成果奖。
(二)学术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
每年市学会、协会除参与部、省、市三级协作课题研究外,还与实际工作部门、业务处室以及各区学会、协会紧密合作,积极组织开展各类学术活动,突出学术活动“为中心、为现实”服务的宗旨,将学术交流、理论研究、工作探讨有机结合,采用研讨会、报告会、座谈会、走访调查、知识竞赛、技能比赛、成果推广、宣传咨询等多种形式,使学术活动丰富多彩。如市财政学会组织八个城区围绕“促进*经济崛起”和“农村社会保障问题”开展协作课题研究,预算会计研究会成功举办中南片区预算与会计协作研讨会,市农财研究会与省内兄弟城市的学术交流等都是很好的例子。市会计学会创办的“会计沙龙”、组织的会计知识和技能竞赛,更是走出了一条“学会搭台,企业唱戏,会计受益”的新路子。市珠算协会组织的珠算技术等级鉴定、珠算技术比赛,接待和参与海峡两岸珠算、心算学术交流活动也卓有成效。
初步统计,上届理事会工作期间,各学会、协会组织和参与的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有123次,参会人员2.5万余人,组织和参与的各类知识与技能竞赛34场,发放各种宣传资料、手册4000多份。
(三)培训工作卓有成效
各学会、协会在上届理事会工作期间还组织大量的学习培训。如市会计学会积极协助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等单位开展会计能手职业技能大赛,“以赛代训”,促使我市会计人员整体素质、执业能力和会计行业管理的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市会计学会培训部多年来不断注重教学质量,现已成为*地区颇具影响力的会计培训机构,多次被教育部门评为先进办学单位。2000—2007年,市会计学会培训部共举办10余类教育培训班,累计开班380多个,培训2.8万多人次。市珠算协会在大力开展珠心算教育培训的基础上,促成硚口区把珠心算教育定为区“十五”教育计划重点,黄陂、新洲等区珠协对开展珠心算教育的学校和幼儿园给予大力支持,使珠心算教育工作在区内蓬勃开展。新预算会计制度以及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出台后,预算会计研究会配合主管部门,积极对市区两级财政干部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财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此外,他们还就国库集中收付、部门预算、公务卡制度等难点和热点问题进行多次讲解,对于促进我市财政预算改革,提高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和财务人员业务水平起到积极作用。
同志们,在这些工作成就中,还凝聚了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集团公司等单位理事成员的心血。通过与*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市社科院、市社科联、市科协等密切合作,完成了《*“十一五”非经营性投资平衡研究》、《保证政府债务平衡、防范债务风险》等重大课题的研究任务;联合大型国企、集团公司财务老总成功举办了“会计沙龙”活动;还有不少讲师、教授承担了大量对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等。这些都大大提高了学会、协会课题研究质量和水平,丰富了学会、协会学术活动的内容。
二、准确把握新形势下财政社团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当前,财政改革与发展处于一个非常关键的时期,一是经济实现持续增长,但瓶颈制约进一步加强;二是财政支出规模扩大,但收支矛盾更加突出;三是财政改革全面推进,但闯关阻力日益增大。实现财政工作的顺利发展,需要各级、各部门、各方面的大力支持与通力合作,同时也要充分发挥财政社团组织在推进全市财政工作中的作用。认识新形势下财政社团的地位与作用,要着重把握以下两点。
(一)财政社团在推进财政工作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是参谋助手作用。学会、协会为财政改革与发展出谋划策,破解难题,探索思路,为财政工作提供决策参考与智力支持。
二是桥梁纽带作用。财政部门的学会、协会不仅系统内部联系密切,而且和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外省(市)有着广泛的联系。各学会、协会发挥与理论界、高等院校和政府部门的桥梁作用,广泛搜集各方面的财政经济信息,充分联络各方面的人才,为财政改革发展服务,为“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服务,为“和谐*,创新*”建设服务。
三是组织和引导作用。学会、协会在组织科研和群众性的财政业务活动方面,具有其自身的优势,各学会、协会利用这一优势,组织和引导业务部门、社会各界开展丰富多彩的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业务培训活动,通过多方位、多层面、多渠道的活动,活跃工作思维,提高人才素质,解决工作难题,促进财政工作。
(二)要准确把握学会、协会的工作重点
财政学会的工作重心应放在财政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方面,要针对财政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与措施,促进财政管理制度创新,推动财政工作向前发展。
会计学会要在搞好会计培训工作,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素质的同时,组织人员开展会计诚信等问题的研究,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规范会计管理和服务。
预算会计研究会的工作重点应着眼于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预算管理理论、预算管理制度,以及强化预算管理的措施等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有效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农财研究会要紧密围绕中央和省、市关于“三农”发展的政策与要求,就财政支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理论和政策研究,完善财政支农政策与措施,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珠算协会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发展珠算心算教育培训,组织指导珠心算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开展民间交往与发展友好合作方面,要通过组织丰富多样的活动,进一步提升我市珠算水平。
各学会、协会要明确自身职责和工作重点,富有实效,针对性强地把工作开展起来。
三、积极探索、开拓创新,扎实做好新一届学会、协会工作
目前,财政改革和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很多问题需要我们去了解,去思考,去探索,去寻找解决的办法。学会、协会工作大有可为,做好新时期的学会和协会工作,主要要抓以下六个方面。
(一)要加强制度建设,搭建工作平台。社团工作,重在组织,贵在坚持,难在创新。要使学会和协会工作长期有序地展开,加强制度建设,搭建工作平台是基本前提,是形成良好工作机制的必要保障。加强制度建设,一是要解决学会、协会内部的工作程序、职责分工等方面的问题,形成比较明晰的工作格局。二是要制定学会、协会的工作规则,以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三是要制定学会、协会组织活动、开展调研的工作制度,包括学会、协会年会制度和理论研究、重大课题研究、协作调研、成果评选等制度,以保证学会、协会工作的优质高效。
(二)要搞好组织策划,扎实开展活动。学会、协会工作的核心是调研,载体是活动,归宿是成果,关键是组织。加强各类学术活动的组织,是学会、协会保持旺盛生命力的关键所在。开展好学会、协会的活动,一是要紧密结合当前的财政经济形势,制定切实可行的科研计划。五年要有总体规划,年度要有工作计划,季度要有工作安排。尤其是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充分征求各会员单位和理事会成员的意见,使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针对性强,符合实际,便于操作。二是要加强联络,做到有序推进。各学会、协会本身属于群众性的社团组织,各会员单位和理事会成员都有各自的工作重点。加强组织联络,对学会、协会工作的成效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社团的生命力。所以各学会、协会秘书处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努力为各会员单位和理事会成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支持他们顺利开展调研,多出精品成果。三是各学会、协会既要发挥各自优势,又要拓宽视野,加强与外界的联系,借他山之石以攻玉,不断开创学会工作的新局面。
(三)要紧扣热点难点,努力实现突破。抓住当前财政经济工作中重点难点问题,做好调研工作。本届学会、协会理事会成员中,高学历、高学位、高职称的人员多,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理事比例更大,研究力量更强。要充分利用这些有利条件,加大调查研究工作力度,争取能在某些领域实现调研工作新的突破。财政学会要在公共财政建设和财政绩效评价问题上实现新的突破;会计学会要在会计诚信建设问题上实现新的突破;预算会计研究会要在对预算和国库改革的问题上实现新突破;珠算协会要在进一步拓展珠心算功能上实现新的突破;农村财政研究会要在整合支农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促进农村致富、农民增收上实现新的突破。
(四)要利用调研平台,多出调研成果。调查研究的成果,很多是以撰写调研报告,和结集出版著作等形式表现出来的。各学会、协会的各调研主体要充分利用各种平台,将优秀的调研成果以发表和结集出版的形式固化下来。目前可供利用的平台还是很多的,一是中央级的有《经济研究》、《财政研究》、《中国财政》;二是省级有《财政改革与发展》、《财会通讯》、《江汉论坛》;三是市级的有《学习与实践》等;四是武大、财大等大专院校的学报;五是中国财经报等报刊杂志;六是我局还有自己创办的、全国一流的核心期刊《财会月刊》。这些都是很好的平台,都可以承载我们的调研成果。各学会、协会要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多出优质精品成果,对优秀的研究成果,学会、协会要发挥联系面广的优势,尽力予以推荐,不断繁荣科研工作局面。
(五)要创新调研方法,提高调研质量。开展调查研究,没有好的方法是很难产生好的效果的。很多方法是行之有效的,但在新形势下,对一些热点、焦点和老大难的问题,必须进行方法创新。一是在选题上,要注意处理好大背景与小入口的关系。争取以点上的突破,带动面上问题的解决。二是在调研力量的整合上要注意处理单兵独进与集团作战的关系。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在调研上各有优势,要注意加强与兄弟学会、协会、上下级学会、协会之间的联系,搭建友好平台,重点课题联合攻关,促进学术融通。三是在分析方法上要注意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演译方法与归纳方法相结合,定性方法与定量方法相结合,基础研究与实务研究相结合。要通过方法创新,形成特色和“亮点”,打造出自身的品牌,既扩大影响,又推进工作。
(六)要开展绩效评价,建立激励机制。各学会、协会在内部要加强绩效管理。我们对各学会、协会也要实行绩效管理。要通过绩效管理,引入竞争机制,强化工作考核,激发调研活力。对组织有序,调研有力,成果有效的学会、协会、单位和个人,我们将积极予以大力支持,以促进全市财政学会、协会工作良性运行机制的形成。
国务院办公厅
【代码】101
一、主要职责
国务院办公厅是协助领导同志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国务院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二)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名义的公文。
(三)研究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示国务院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批。
(四)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对国务院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决定。
(五)督促检查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
(六)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国务院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七)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来信来访中提出重要建议和反映的重要问题,办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有关事项。
(八)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九)负责国务院值班工作,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各部门和各地区向国务院反映的重要问题。
(十)做好行政事务工作,为国务院领导同志服务。
(十一)办理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国务院办公厅设6个职能司局。
(一)秘书一局
办理文电收发运转、国徽印鉴管理、国务院全体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和总理办公会议等会议会务及国务院领导同志内事活动、国务院值班、信息、档案和数据管理、办公厅保密、公文核稿、文印、督查、机要通信和办公自动化、《国务院公报》编辑等方面的工作。
(二)秘书二局
办理发展计划、经贸、工业(含国防工业)、财税、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建设、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水利、农业、林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金融证券、审计、海关、环保、统计、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管理、旅游、供销、体改、气象等经济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工作。
(三)秘书三局
办理教育、科技、外事、政法、法制、监察、民政、人事、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地震、民族宗教、港澳台侨、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知识产权、机构编制等社会事业方面的文电、会务、督查及联合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军队等方面的工作。
(四)中办国办局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确定的工作范围,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提供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要信息,办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有关事项;指导部门和地方的业务工作;处理跨部门、跨地区的疑难问题。
(五)人事司
负责国务院办公厅的人事管理和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办理工作人员的出国手续;负责国务院领导同志办公室的人事工作;负责挂靠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六)行政司
负责在中南海北区办公的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服务事务以及机关后勤管理工作。
(七)机关党委。
负责国务院办公厅及其挂靠单位和国务院外事办公室的党群工作。
外交部
【代码】102
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一)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处理日常事务;协调部内业务工作,沟通各方面的情况;综合办理文电运转、信息处理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司
研究国际形势和国际关系中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问题,研究规划外交政策,研究世界和地区经济金融形势和经济外交工作;协调部内各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调研工作;起草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部领导的有关外交工作的重要文稿;研究和指导编写中国外交史。
(三)亚洲司
掌握、研究亚洲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四)西亚北非司
掌握、研究西亚北非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五)非洲司
掌握、研究撒哈拉以南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六)欧亚司
掌握、研究欧亚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及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七)欧洲司
掌握、研究欧洲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八)北美大洋洲司
掌握、研究北美、大洋洲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九)拉丁美洲司
掌握、研究拉美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十)国际司
调研多边外交领域的形势和发展趋势;负责处理联合国及其它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有关问题。
(十一)军控司
负责军控、裁军、核不扩散和出口控制以及全球和地区安全等问题,执行上述领域的方针、政策和处理上述领域的外交事务。
(十二)条约法律司
研究和处理外交工作中的条约、法律方面的问题;办理各种涉及条约、法律以及领土、边界、地图等涉外案件;负责办理或参加有关条约、法律的国际会议和双边谈判;协助有关部门审核国内制定的涉外法规。
(十三)新闻司
负责就中国外交政策和中国对外关系、国际问题新闻和阐述立场;对外国常驻记者和临时来华外国记者采访给予协助;协调外交部公众外交工作;负责外交部网站建设等。
(十四)礼宾司
主管国家对外礼仪事项;负责研究和处理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在华的礼遇、外交特权和豁免问题;指导我驻外使领馆和地方外办办理涉外工作中的礼宾问题。
(十五)领事司
主管同外国谈判签订领事条约、设领协议和其他有关领事方面的协议等;指导地方外办管理外国在华领馆有关事务;指导我驻外领事机构的领事侨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涉外案件;颁发护照和签证;办理公证、认证及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法律文书等。
(十六)港澳台司
在外交方面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港澳台问题的方针政策;协调处理有关港澳台问题的涉外事务。
(十七)翻译室
负责重要外交文件、文书的英、法文笔译与外交部安排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其他重要外事活动的英、法文口译;承担外交部组织的国际会议的同声传译;培训英、法文高级译员。
(十八)外事管理司
办理各地区和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有关外事问题的请示、报告;拟定和修订外事工作的法规;对外事管理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
(十九)涉外安全事务司
执行我外交涉及非传统安全领域的方针政策;主管有关调研工作;协调和处理相关涉外事务。
(二十)干部司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公务员制度和外交队伍的建设;主管机构设置和干部的编制、计划录用、审查、调配、培训、职称、考核、任免、晋升、奖惩、工资、福利、离退休等工作。
(二十一)离退休干部局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离退休干部政策;负责离退休干部的日常管理。
(二十二)行政司
规划、管理外交部后勤工作;归口管理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基建计划;管理部机关物资、设备及部内、驻外使领馆房地产;承办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地产的审核和谈判等。
(二十三)财务司
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政策和法规;经管和核算外事、行政、事业、教育经费和预算外资金,管理部属国有资产;归口管理、指导我驻外机构和部属单位的财会业务等。
(二十四)档案馆
外交部档案馆属部门档案馆,是永久保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外交档案的基地。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收集并永久管理外交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对部内、部属各单位和我驻外使领馆、团、处、驻港公署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为部内各单位和驻外机构采选、配发与外交工作有关的种类书籍、报刊和工具书,并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档案馆具有对本部门档案业务的行政管理职能。
(二十五)机关党委
负责外交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党组织的建设及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围绕外交中心任务开展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政治理论培训,指导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二十六)监察局
检查各行政职能部门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各行政职能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外交部各行政职能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各行政职能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各行政职能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各行政职能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依照行政法规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十七)国外工作局
指导驻外使领馆的政治理论学习和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指导驻外使领馆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十八)服务局
外交部机关及驻外机构服务局是外交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成立于1994年1月24日。除局机关外,下设有业务处、交通处、综合服务处、楼宇管理处、驻外机构供应处、驻外机构物资供应处、华风宾馆等单位。主要担负为外交部机关工作服务、为我驻外使领馆服务的任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代码】104
一、主要职责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是综合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
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负责日常经济运行的调节,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政策和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产业政策、价格政策的执行;制定和调整少数由国家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四)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
(五)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国家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安排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
(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指导工业发展,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制定工业行业规划,指导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拟订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发展规划;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
(七)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规划,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工作。
(八)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管理粮食、棉花、食糖、石油和药品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国家储备;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九)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拟订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政策,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
(十一)研究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状况,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建议,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研究提出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宏观指导,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三)拟订和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起草和实施。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粮食局、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主要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26个职能机构(司、局):
(一)办公厅
负责会议组织、文电运转、档案管理、保密、秘书事务和政务信息等委机关日常政务以及委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负责机关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和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
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和信息工作;组织研究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国际经济的重大问题。
(三)发展规划司
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提出推进城镇化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和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四)国民经济综合司
分析研究国内外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提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对策建议;组织研究并提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和重要商品平衡的目标和政策;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等宏观调控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拟订并协调国家重要物资储备计划。
(五)经济运行局(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监测分析工交行业经济运行态势,组织解决工交行业经济运行的有关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工交行业经济运行方面的政策建议;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工作;提出动用国家物资储备的建议;管理国家药品储备;承担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六)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提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
(七)固定资产投资司
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政策;提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建议;安排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
(八)产业政策司
研究分析产业发展的情况,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组织和协调专项产业政策的制定,监督产业政策落实情况;提出国家鼓励、限制和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指导目录;研究服务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提出优化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政策建议。
(九)国外资金利用司
研究国际资本的动态,监测分析我国利用外资的状况,提出利用外资战略,研究协调有关重大政策;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提出利用外资规划,提出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和限额以上备选项目;商有关部门拟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安排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重大项目;提出对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结构、用汇的规划和政策;安排在境外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十)地区经济司(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
组织拟订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协调地区经济发展,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协调经济特区和开放地区的重大问题;编制“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和以工代赈计划;承担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一)农村经济司
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的发展规划和政策。
(十二)能源局(国家石油储备办公室)
研究国内外能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能源发展规划,提出相关体制改革的建议;实施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管理国家石油储备;提出能源节约和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
(十三)交通运输司
研究交通运输发展的状况,提出交通运输发展战略、规划和体制改革建议;拟订促进交通运输技术进步的政策,对交通运输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
(十四)工业司
分析工业发展情况,研究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拟订主要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对工业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指导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承担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组织协调工作;承办稀土行业发展的有关工作;负责盐业行政管理工作。
(十五)高技术产业司
研究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动向,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政策、重点领域和相关建设项目;提出支持重点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组织可促进和带动国民经济素质提高的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和重大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
(十六)中小企业司
研究中小企业、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有关问题,促进多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研究提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和具体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和扶持;指导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对外合作,健全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协调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中的问题。
(十七)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司
研究解决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政策;编制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协调环保产业有关工作,依法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十八)社会发展司
提出社会发展战略,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政法、民政等发展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
(十九)经济贸易司
监测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管理国家粮食、棉花等储备,指导监督国家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财政金融司
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研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以及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的问题,分析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参与确定有价证券的发行总规模、结构和投向;研究提出企业债券的发行总量和资金投向。
(二十一)价格司
监测预测价格总水平变动,提出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调控政策和价格改革建议;起草商品价格和收费方面的法律、法规;拟订重要商品价格和收费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价格管理的范围、原则和办法;拟订和调整中央政府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组织重要农产品成本调查。
(二十二)价格监督检查司
指导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价格检查,依法处理商品价格和收费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承担中央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和中央企业的价格违法案件的审理工作;起草价格监督检查的行政法规、规章,按规定受理价格处罚的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
(二十三)就业和收入分配司
研究就业、居民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就业规划,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组织拟订和论证相关体制改革方案,协调解决相关的重大问题。
(二十四)法规司组织起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负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负责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二十五)外事司
负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机构合作的有关事宜;协助有关司推进重大涉外项目,开展国际经济调研;负责委机关日常外事工作。
(二十六)人事司
按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的干部管理和人事工作。
(二十七)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委管国家局和委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教育部
【代码】106
一、主要职责
教育部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教育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草案。
(二)研究提出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全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拟定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教育发展的重点、结构、速度,指导并协调实施工作。
(三)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方针、政策;监测全国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对我国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
(四)研究提出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中等和初等学校的统编教材;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与评估。
(五)统筹管理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研究提出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审核高等学校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制定学科专业目录、教学基本文件,指导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高等教育评估工作;负责"211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六)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七)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党建工作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品德教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八)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制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各级各类学校的编制标准;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工作。
(九)统筹管理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制定各类高等学校招生计划;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
(十)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宏观指导高等学校的高新技术应用研究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国防科技攻关项目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建设。
(十一)统筹管理并协调、指导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拟定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并协调、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工作;指导我驻外教育机构的工作。负责协调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
(十二)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
(十三)拟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制定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
(十四)统筹规划学位工作,起草有关学位工作的法规;负责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负责国际间学位对等、学位互认等工作;承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五)负责协调“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各委员单位及其他部门、机构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展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负责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亚太地区办事处、驻京办事处的联系与交流;负责与我国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常设代表团的联络并指导其工作。
(十六)承办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十七)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综合协调部机关重要政务、事务,负责文件运转和管理;负责部长办公会、部级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并督办;负责新闻宣传以及文秘、档案、保密、、保卫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
负责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的研究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规划并起草综合性教育法律、法规草案。
(三)发展规划司
制定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负责全国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负责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的调整;拟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研究提出各类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审核高等学校的设置、撤销和更名;负责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有关工作;管理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基建投资。
(四)直属高校工作办公室
指导直属高校制定发展战略规划;指导、协调直属高校管理体制调整、改革工作;负责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建直属高校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高校领导干部培训工作;就直属高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沟通、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配合有关司局核定中、长期发展规模;配合有关司局,做好直属高校重点建设的有关工作;负责直属高校领导班子建设调研、年度考核、特邀联络员等工作;汇总、分析直属高校年度事业发展基本数据和有关信息;负责两院院士候选人的部门遴选工作;承担教育部直属高校工作咨询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负责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组织筹备工作。
(五)人事司
负责直属高等学校、部机关与直属单位、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等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规划并指导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协调并指导直属高等学校内部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
(六)财务司
参与拟定教育经费筹措和管理的方针、政策;统计并监测全国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和执行情况;编制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经费的预算和决算;负责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并监督资本运营;负责有关工商税务、财务检查、内部审计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七)基础教育司
宏观指导基础教育工作和重点推动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制定基础教育的基本教学文件及评估标准,指导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审定统编教材,规划教材建设工作;指导中小学电化教育、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配备工作;指导中小学德育工作、幼儿教育工作、残疾少年儿童的特殊教育工作。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基础教育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的工作。
(八)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职业教育/成人教育)
统筹管理普通及成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化技术教育,编制中等职业教育的专业目录和教学指导文件;制定教学评估标准并指导实施工作;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各类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工作以及职业证书考试。
(九)高等教育司
统筹管理各类高等教育,规划并指导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制定学科专业设置目录、教学指导文件、指导性教材建设规划、教学仪器和实验设备基本配备标准;指导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的工作。
(十)民族教育司
指导并协调少数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工作;统筹规划并指导少数民“双语”教学和教材建设;负责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十一)师范教育司
指导普通师范教育和在职教师的培训工作;制定各级各类师范院校培养目标、规格及师范教育基本专业目录,指导师范教育教学改革和师资培训工作。
(十二)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承办教育督导团的日常工作,组织国家督学对各地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宏观指导各地的督导工作。
(十三)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
规划高等学校杜会科学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建设工作并指导实施;负责高等学校党建、学生与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稳定工作;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建设;负责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出版物的监督管理。
(十四)高校学生司
负责各类高等学校的招生及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负责各类高等教育学历和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井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少量国家急需、应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
(十五)科学技术司
拟定高等学校自然科学技术的发展规划;组织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并指导实施;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及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学研”结合等工作;负责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和本部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无线电管理工作;协调教育系统有关版权和专利等方面的工作。
(十六)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体育卫生/艺术国防)
宏观指导学校体育、卫生健康和艺术教育工作,制定有关体育、卫生、艺术教育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协调大中学学校及学生参加国际体育竞赛和艺术教育等交流活动;规划并指导有关的专业教材建设、专业师资培训;指导并协调学校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工作。
(十七)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
拟定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中长期规划;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指导语言文字改革;组织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以及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十八)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
研究并审定语言文字标准和规范,制定语言文字信息处理标准;指导地方文字规范化建设;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处理的研究与应用。
(十九)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负责教育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统筹管理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工作;按有关规定管理教育援外和外援项目;规划并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工作;指导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业务工作。开展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工作。
(二十)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统筹规范并归口管理全国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负责“211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科学技术部
【代码】107
一、基本职能
(一)组织编制全国民用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研究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和科技创新机制;指导部门、地方科技体制改革。
(三)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优化科技资源的配置;负责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和科技外事经费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
(四)研究制订加强基础性研究、高新技术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重大基础性研究计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创新工程和社会发展科技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
(五)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级高新技术重点新产品工作;负责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指南的制定并指导实施;管理部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出口及相关政策的制定。
(六)参与编制国家重大科学工程等科技基地的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基地的计划。
(七)研究科技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科技人才成长良好环境的相关政策。
(八)研究制订我国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方针、政策;负责双边和多边政府及有关国际组织之间的科技合作计划;指导驻外科技机构的工作;负责驻外使领馆科技干部的选派与管理;管理外国政府、国际科技组织有关对华科技援助和我国对外科技援助的工作;负责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
(九)研究提出制订科技法律、法规的建议;归口管理全国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制定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推动科普工作发展;促进科技咨询、招标、评估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推动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
(十)负责科技信息、科技统计和科技期刊管理工作;审核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
(十一)指导协调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管理工作。
(十二)代管科技日报社。
(十三)承担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和职能
(一)办公厅
承办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负责有关重要文件起草、调研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文书档案管理和、保密等政务工作;负责科技宣传和新闻工作。围绕部中心工作,开展软科学研究。
(二)人事司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队伍建设和有关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驻外科技干部的选派与管理等工作。
(三)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
研究全国科技工作、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方针和政策,创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组织研究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推动部门和地方科研院所的体制改革工作;研究起草有关科技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加强有关科技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仲裁、科技咨询等工作的政策措施;研究科技人员有关政策,推动科技管理干部培训及科普工作;对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进行审核。
(四)发展计划司
研究科技发展战略,组织编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国家各项科技发展计划、科技开发计划指南和国家工程中心等科技基地组建计划;提出国家各项科技计划的协调、综合平衡和经费配置的建议。研究提出科技成果登记、评价、鉴定、奖励、保密、技术市场、技术出口等政策、条例和管理办法;参与编制国家重大科学工程的建设规划;管理部级高新技术重点新产品工作;负责科技统计工作。
(五)条件财务司
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负责开辟科技经费渠道、筹措科技资金;负责编制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和科技外事经费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推动科技经费的财务改革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工作,对经费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研究科研条件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负责科技期刊管理工作;编制和管理机关基建计划;监管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六)国际合作司
研究国际科技合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政府双边和多边及有关国际组织之间的科技合作计划、官方科技合作协议等外事工作,审核与协调重要民间科技合作交流项目;组织实施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有关对华科技援助和我国对外科技援助;指导驻外科技机构工作,联系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驻华科技机构,联系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有关科技工作。
(七)基础研究司
研究国家基础研究的发展战略、方针和政策;组织提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实施基础研究重大项目前期研究专项;组织推荐和实施国家重大科学工程及重点基础研究基地建设;规划并指导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推动基础研究机构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承办基础研究的有关工作。
(八)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
研究工业领域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方针政策;组织提出工业领域高新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信息、自动化、能源和新材料等领域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工业领域国家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科技创新工程;承担部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宏观管理工作;推动工业领域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技术服务体系的建设。
(九)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研究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生物、海洋领域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农村与社会发展方面的国家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指导农村重大科技产业的示范;指导涉及人口、资源、环境、医药卫生、科技扶贫、科技兴市(县)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试验区等科技工作;推动相关领域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
(十)直属机关党委
(十一)监察局
(十二)离退休干部局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并根据离退休干部统一管理,待遇分开的原则,具体拟定本部门的实施办法。
2.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的安排。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3.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
4.负责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
5.承担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事宜。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代码】108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国防科技工业和民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国防科技工业及行业管理规章;
(二)组织研究和实施国防科技工业体制改革;组织军工企事业单位实施战略性重组;组织国防科技工业的结构、布局、能力调整、企业集团发展和企业改革工作;
(三)研究制定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规划、结构布局、总体目标;组织编制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民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
(四)组织管理国防科技工业质量、安全、计量、标准、统计、档案、重大科研及其推广;
(五)拟定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工业的产业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实施行业管理;指导军工电子的行业管理;负责国家核电建设、同位素生产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的行政管理;
(六)负责组织管理国防科技工业的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代表中国政府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及其有关活动;负责军工企事业单位的军品出口管理。
二、内设机构
办公厅、政策法规司、体制改革司、综合计划司、财务司、科技质量司、系统工程司、民品发展司、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际合作司、人事教育司、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纪检组监察局等。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代码】109
一、工作职能
国家民委承担着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努力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政治、教育、文化、科技等事业的发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任务。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国家民委有如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当好党中央、国务院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研究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拟定国家有关民族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健全民族法律体系。
(三)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贯彻执行。组织对有关国家民族政策、民族问题的研究。
(四)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祝活动。
(五)研究拟定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六)组织对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妇女儿童状况和散杂居少数民族情况的调查研究,配合有关部门拟定向联合国发出的关于我国少数民族人权公约报告等事宜。
(七)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组织调查研究牧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配合承办民族地区扶贫事宜。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
(八)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
(九)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
(十)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
(十一)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十二)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作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及党群工作。
(十三)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协助开展少数民族对外宣传和办理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等有关事宜,办理居住境外的少数民族同胞有关回国探亲、旅游、定居等事宜。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协助委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组织委内重要文件起草;负责委机关文秘、信息、档案、、保密、保卫、财务、行政管理、办公自动化等工作;组织和承办民族自治地方逢十周年庆祝活动;组织接待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察团组;为直属单位提供有关服务。
(二)政策法规司
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研究拟定国家民族事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逐步健全民族法律体系;指导与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制定并监督执行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和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有关政策和措施,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组织调研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参加涉及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的国际活动,配合拟定向联合国发出的有关情况报告;组织研究散杂居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妇女儿童保护等问题并提出有关特殊政策措施,办理民族乡的有关事宜;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的调查研究,整理、编撰民族工作方面的重要文献,联系民族研究学术团体。
(三)经济发展司
组织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配合制定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辑《中国民族统计年鉴》;研究提出涉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金融、税收、经贸等方面的特殊政策措施,牵头指导和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及国家对这方面实行的优惠政策的组织实施,协助推进民族地区的科技发展和对口支援及经济技术合作;组织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改革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调查研究,提出特殊政策措施,配合国家扶贫管理部门承担民族地区扶贫有关事宜,负责委机关的定点扶贫工作。
(四)文化宣传司
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体育、卫生和语言文字、新闻出版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配合制定少数民族文化、体育、卫生等有关发展政策和规划,主办重大民族文化活动,承办全国少数民族体育运动会,协助民族医药的挖掘整理和民族文物的保护工作;管理全国民族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工作,指导民族语文翻译、出版、广播、影视等工作;开展我国各民族之间的文化艺术合作与交流;按规定权限管理委属文化艺术团体和新闻出版、古籍整理单位并提供有关服务。
(五)教育科技司
在国家教育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参与研究与制定民族教育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划,提出民族教育发展的特殊意见和建议;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担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对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协助推进民族地区的科技发展;参与研究和制订民族地区科技发展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在民族地区开展科学普及和科技推广工作;协调和指导国家民委系统科技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委属民族院校。
(六)国际司
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学术和人才交流、经济技术合作,监督审核、协调处理涉及民族政策和民族关系等有关重大涉外事宜;指导协调委属单位的对外联络,承担“中国少数民族对外交流协会”的工作任务;组织协调民间形式的对外交流活动;了解掌握我国少数民族同胞在境外的有关情况;负责委机关的涉外事务。
(七)规划财务司
拟定并监督检查委属事业经费、专项拨款、国有资产、专用物资、基建投资的管理办法;拟定财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管理委属单位的有关财务工作。
(八)人事司(机关党委)
联系少数民族干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及机构编制事宜;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九)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司。
(十)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民委纪检组监察局
驻国家民委纪检组主要职责为:按照《中国共产程》和《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在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的领导下,监督检查国家民委及所属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务院决策情况;对委党组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实行监督;协助委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指导委属单位各级纪委开展对党员的党风廉政教育;监督、检查国家民委制订本系统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完成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派驻监察局的职责为: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在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的领导下,监督检查行政监察对象(委机关司局领导班子及其以下公务员、下属单位中由国家民委党组任命的司局级行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方面的情况;指导委属单位监察机构依法开展行政监察工作;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服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述;法律、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完成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派驻国家民委纪检组、监察局合署办公,内设综合室、案件检查室两个工作机构。人员编制为七名。
(十一)离退休干部局
(十二)民族问题研究中心(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
(十三)信息中心
(十四)机关服务中心(局)
(十五)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
公安部
【代码】110
一、主要职责
中国公安机关的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二、内设机构
公安部设有办公厅、警务督察、人事训练、宣传、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边防管理、刑事侦查、出入境管理、消防、警卫、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监所管理、交通管理、法制、外事、装备财务、禁毒、科技、反恐怖、信息通信等局级机构,分别承担有关业务工作。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国家林业局的公安局和海关总署缉私局列入公安部序列,接受主管部门和公安部双重领导。
民政部
【代码】113
一、主要职责
(一)拟定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规章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国性社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团、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同胞社团、外国人在华社团、国际性社团在华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地方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中央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审核报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拟定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及实施方案,研究提出有关生活待遇标准;拟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和军供站设置规划;指导军地两用人才保护单位。
(六)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日常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国际减灾合作。
(七)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审批全国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指导地方社会救济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九)拟定国内及涉外婚姻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拟定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县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报批。
(十一)承办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国际公有领域、天体地理实体和边境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拟定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规则;规范全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国内外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十二)组织、协调、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省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三)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规章;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标准;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研究提出福利(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展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十四)拟定殡葬工作方针政策,推行殡葬改革。
(十五)拟定儿童收养管理的方针、政策;指导国内及涉外收养工作。
(十六)拟定和监督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国救助管理站的工作。
(十七)参加与民政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活动;管理民政工作领域的政府、民间组织和国际经援机构的多边、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在华国际难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十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协调和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承办部重要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组织草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性文件,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及民政系统先进单位表彰活动;组织草拟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负责部机关督查督办工作;负责部新闻宣传、出版发行、期刊管理和政务信息工作;负责部机关公文运转、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和办公自动化工作。
下设:法制办公室、综合处、秘书处、新闻办公室、办公室
(二)民间组织管理局
拟定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国性社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团、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和台湾同胞社团、外国人在华社团、国际性社团在华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地方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拟定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政策措施;负责中央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下设:办公室、社团登记处、社团管理处、民办非企业处
(三)优抚安置局
拟定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支援军队和国防建设;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负责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审核报批。研究提出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拟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拟定军地两用人才培训、使用规划和政策;拟定军供站设置规划,指导地方军供工作。承担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日常工作。
下设:综合处、优抚处、军休干部安置处、退役士兵安置处、双拥办秘书处、双拥办政研处
(四)救灾救济司(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拟定救灾工作和社会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统一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核查灾情、慰问灾民;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国内外对中央政府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定相关配套政策,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拟定保障五保户和特困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各地社会救济工作。承担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下设:综合处(减灾办秘书处)、救灾处、社会救济处
(五)最低生活保障司
拟定和监督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的生活救助方针、政策和规章;管理、分配中央财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建立资金发放核查制度;拟定和组织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社会化管理服务规划和信息管理系统规划、规范及标准。
下设:综合(信息)处、农村处、城市处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和表彰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拟定婚姻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下设:婚姻管理处(综合处)、农村工作处、城市工作处
(七)区划地名司
拟定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提出行政区划总体方案和体制改革建议;负责县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报批。承办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国际公有领域和天体地理实体的地名命名、更名以及边境地名的审核报批;拟定我国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规则;规范全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国内外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参加联合国和国际地名组织地名标准化建设活动。组织、协调和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省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下设:区划管理处、边界管理处、地名管理(综合)处
(八)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拟定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机构标准及管理规范,拟定政府对福利单位的资助办法;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负责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的日常工作。拟定殡葬工作方针政策,推行殡葬改革。拟定和监督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方针、政策。拟定收养政策,指导国内及涉外收养工作。
下设:综合处、社会福利处、社会事务处、救助站管理处
(九)财务和机关事务司
拟定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规章制度,监督民政事业费使用,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机关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管理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基建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负责部机关事务、后勤保障工作的管理与协调。
下设:综合处、财务处、基建房管物资处
(十)外事司
参加与民政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活动;研究处理与民政业务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建议书;管理民政工作领域的政府、民间和国际机构的双边、多边国际交流与合作和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和台湾事务。负责在华国际难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下设:一处、二处
(十一)人事教育司
一、调研工作指导思想
《区“十二五”时期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前期调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从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世界城市”的大局出发,抢抓实施“城南行动计划”的战略机遇,按照教育部、市教委有关推进教育现代化发展的总体部署和区强势崛起的战略目标,结合教育实际情况,遵循教育发展的基本规律,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发扬务本求实的工作作风,广泛收集相关信息,认真听取各方意见,深入调研、科学论证,为编制符合区情、体现特点的“十二五”时期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提供服务。
二、调研工作基本思路
前期调研工作既是编制我区“十二五”时期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基础,也是教育系统各方面工作的同志们共同参与,把握实际,理清思路,明确目标,制定措施的过程,调研工作的基本思路是:
(一)总结基本经验
结合本职工作,面对我区教育发展实际,回顾“十一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实施过程和各项主要目标的落实情况,认真总结推动我区教育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实际效果,同时研究我区教育实施“十一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找出短板,总结教训,为“十二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编制提供正反两个方面的借鉴。
(二)摸清教育需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根据教育发展的新要求、新特点和新趋势,在总结实施素质教育和加强教育管理的基本经验的基础上,重点在两个方面摸清未来五年区人民群众对教育发展的需求:
第一是在未来五至六年的时间内,在充分考虑新建小区人口增加、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和部分择校学生流入、流出等前提下,通过调研和统计测算,按学前、小学、初中、高中、职高、成人等不同阶段,对我区接受教育的总人数和各学年度以及东、中、西三个区域内接受教育的人数,做到底数基本清楚,为区政府保证教育需求的有关决策提供必要的依据。
第二是摸清我区人民群众和学校干部、教师、学生及其家长对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实施,促进教育质量稳步提高的要求和期望。
(三)把握基础状况
“十一五”以来,我区教育发展的现状是编制“十二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起点,我们必须对我区教育发展的现实情况有一个清晰的了解和全面的把握,其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十一五期间教育结构布局调整的落实情况。
第二、我区校舍建筑面积、运动场地及水、电、气、热、路、绿化等基础设施增加及保障情况,包括新建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情况。
第三、全区各校(园)办学条件达标、硬件配置、安全保证等落实情况及存在的差距。
第四、总结“十一五”期间,包括区财政教育拨款、教育费附加、市区两级专项资金及预算外资金等在内,教育经费保障的基本情况,统计和研究教育经费年度增长比例,在适当留有余地的前提下,对“十二五”期间教育经费的保障情况做出预测。
第五、干部队伍的基本状况是编制教育发展规划的关键之一,必须把握教育系统学校(园)及直属单位干部队伍的基本情况。其一,对教育系统各部门、对各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现有在编人数、超编人数、缺编人数等具体情况作出统计的基础上,对未来五至六年期间内,教委系统各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达到提前离岗年龄人数、达到正式退休年龄人数做出逐年统计。其二,对各类别学校(园)的主要领导干部按校长任期目标责任制规定,达到任职年限需要轮岗的人数做出逐年统计。其三,根据十一五期间对各类别学校(园)的主要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从执法意识、领导水平、管理能力和群众满意度等方面,对各类别学校(园)的主要领导干部整体素质做出基本分析。
第六、教师队伍的基本状况是编制教育发展规划之本,必须把握教育系统学校(园)师资队伍的基本情况。其一,对教育系统学校(园)及相关单位教师的总人数、各学段具有初级、中级、高级职称教师人数、职教专业教师人数及逐年退休人数,按照北京市规定对应学校班额,确定当前教师总数是否超编。其二,在未来五至六年期间,对照逐年学校调整合并增减等情况、学生人数和不同学科教师人数以及学校的实际需求,确定逐年需要补充不同学科师资的人数。其三,确定当前各教育阶段和各学科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市级骨干教师、区级骨干教师的人数, 特别是在一线任教的人数,对照北京市有关特级教师对应比例和逐年退休人数,确定需要逐年培养和达到的具体人数;对照北京市有关学科教学带头人和市级骨干教师对应比例人数,确定需要逐年培养和达到的人数。其四,对于学前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和校外教育的师资需求,按上述思路给予关注。其五,对于教育分院含继教、教研、科研部门,按上述思路给予特殊关注。
第七、不断提高学校(园)管理水平及教育质量,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是编制教育发展规划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必须把握教育系统学校(园)管理水平及教育质量的基本状况。教育督导室以及教育分院等部门配合教委各业务科室,在总结“十一五”期间我区教育发展状况的基础上,对我区各学校(园)的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办学特色、发展潜力以及群众的满意度等进行调研并做出比较全面的分析。
第八、在确立大教育观的前提下,对成人教育、社区教育、民办教育、教育培训单位及未经批准的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等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师资配置、生源数量、管理水平、发展趋势等情况,在全面了解的基础上,做出分析判断。
(四)确定发展目标
以全面把握我区当前教育发展现状为基础,在认真学习领会国家和北京市教育中长期改革和发展规划有关具体要求的前提下,通过走访北京市与我区教育发展环境相近的区县、邀请有关领导和教育专家学者介绍当前实施素质教育新趋势、教育发展新特点,立足我区教育发展实际,各专项调研组结合本职工作经过研讨,提出未来五至六年期间推动教育发展、落实各项具体工作的阶段性目标,并在此基础上初步确定我区“十二五”期间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
(五)提出措施建议
在明确我区“十二五”期间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推动教育发展、落实各项具体工作的阶段性目标的前提下,围绕具体工作的展开,各专项调研组结合本职工作提出符合全局要求、切合我区实际,而且具有操作性、可检性和时间规定性的具体措施,为我区“十二五”教育发展规划的实施出谋划策。
三、调研报告基本框架
前言(包括调研意义和简要过程)
正文:
(一)基本情况分析
结合专项小组的本职工作和具体任务,通过调研了解和把握的基本情况,利用表格、图示等列出相应数据,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得出基本结论。
(二)成功经验总结
纵观全局,立足本职,突出重点,结合实际,认真总结“十一五”期间推动我区教育科学发展并取得实际效果的典型经验,从理清思路、确立目标、推进措施和实际效果等方面进行必要的分析、归纳。
(三)存在问题分析
研究我区教育发展进程,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抓住影响全局协调发展、制约重点工作推进的“瓶颈”和“短板”,从内在因素入手,发现症结所在,分析原因条件,寻求解决办法。
(四)思路目标建议
从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世界城市的大局出发,抓住实施“北京市教育中长期改革和发展规划”和推进北京市“城南行动计划”的战略机遇,立足我区教育发展实际,结合专项小组本职工作,研究发展的机遇、发展的趋势、发展的条件,抓住核心和重点,就“十二五”期间我区教育发展的思路、目标以及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提出建议。
(五)具体策略建议
围绕我区教育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学习和研究外省市和兄弟区县的先进经验,突破一般性常规工作的范畴,针对发扬我区教育发展的特色和亮点,针对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弱项和不足,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措施和创新性的工作策略,为编制《区“十二五”期间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出谋划策。
注意事项:
.调研报告力求务实并有新突破,不要简单重复以往的工作计划。
.调研报告引用最新有效数据,不要简单引用以往的数据。
.调研报告不要形成本部门常规工作的罗列和综述。
4.调研报告文字格式与正规文件相同。
四、调研协调小组职责
(一)组成《区“十二五”时期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专题调研协调小组
(二)人员组成:
组长:张立新郭刚山
副组长:郑晓东张红旗
组员:赵学良张文清朱瑞
(三)工作职责:
1.遵照领导小组的要求,提出调研工作的基本思路。
2.根据实际需要,参与专项小组的调研工作,并提出建议。
3.在学习研究各专项小组调研报告的基础上,起草并完成《区“十二五”教育发展规划前期调研报告》。
4、为《区“十二五”教育发展规划》的起草提供咨询服务。
五、调研工作进度安排
根据《区“十二五”期间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前期调研工作的需要,工作进度大体分三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1月至2月底前)
1.成立《区“十二五”时期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专题调研协调小组。
2.制定《“区“十二五”时期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调研工作实施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
(二)启动调研阶段(3月至4月底前)
1.参加编制规划调研论证工作启动大会,并向领导和与会人员就《调研工作实施方案》作出说明。
2.对各专项调研小组拟订实施方案提出修改建议,参与协调组织工作。
3.列席教育系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听取编制规划的意见和建议。
4.列席不同学段的学校校长、园长座谈会,听取编制规划的意见和建议。
5.参与兄弟区县的走访活动,研究学习兄弟区县的教育发展思路、目标、措施等。
6.参加市教委或市督导室领导、高校或教科研部门专家学者介绍我市和全国教育发展趋势的报告会。
7.参加专项小组的调研情况通报会。
.收集整理各专项小组的调研报告。
、拟订《调研报告提纲》,专题向领导小组汇报,并听取领导对“十二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指示和意见。
(三)研究起草阶段(5月至6月底)
1.调研报告起草工作全面启动。
2.在收集整理各专项小组的调研成果的基础上,拿出《调研报告(初稿)》。
3.参加《调研报告(初稿)》的修改座谈会,总结调研工作及基本结论,并完成《调研报告(修改稿)》。
关键词:工程项目 质量 进度 协调
工程项目管理的目标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按时,即确保工程项目如期完工;二是在预算范围内,即确保工程项目投资处于受控状态;三是按性能指标要求,即确保工程项目质量达到要求。就当前的国内情况来说,将质量控制作为主题更具有现实意义。然而在实际工程中,人们往往只注重对工程项目进度目标和成本目标的分析优化,很少有人把工程项目质量与进度、成本放在一起进行优化,也很少有相关的数学模型涉及项目的质量目标,人们所关注的往往是质量目标的“非过剩”(项目的质量目标只要满足一定的要求就可以了)。这就使得工程的质量控制在三大控制中处于从属地位,给项目带来了不利影响。下面我们在假设成本有保证的前提下,对质量控制和进度控制的协调性进行探讨。
1、工程项目质量控制
工程项目质量控制是为满足工程项目的质量要求而进行的控制活动。质量控制的任务主要有:
(1)对影响质量的各种作业技术和活动制定质量计划,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即确定质量控制计划和质量控制标准;
(2)严格按照已确定的质量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进行连续检验和评定;
(3)对于不符合质量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根据质量控制的特点,有效的质量控制应该是事前有预控,过程有监控的主动控制闭环系统。
施工阶段是形成工程实体的阶段,也是形成最终产品质量的重要阶段,因此是质量控制的重点。要真正控制好质量,就必须从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入手,深入分析其原因,制定针对性措施,并落实到每一个环节,杜绝每一个可能发生的质量隐患。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在理论上是从对投入资源的质量控制开始,直到完成工程质量检验为止的全过程的系统控制。
2、工程项目进度控制
工程项目的进度控制,是在既定工期内,对工程项目各建设阶段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持续时间和衔接关系编制计划,并将该计划付诸实施;在实施过程中,经常检查实际进度是否符合要求,对出现的偏差分析原因,然后采取补救措施或调整、修改原计划,直至项目完成。工程项目进度控制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进度计划具有一定的风险;
(2)工程项目建设进度目标的可分性和进度控制的多层性;
(3)各项建设任务活动时间对工程项目建设进度目标的影响程度不同。
进度控制就是经过不断地计划、执行、检查、分析和调整的动态循环。因此,要做好施工进度计划与衔接工作,跟踪检查施工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在必要时进行调整,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确保工程建设进度目标如期实现。
3、工程项目质量控制与进度控制的协调性分析
3.1质量目标与进度目标的关系
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和进度目标之间是对立统一的。一方面,工程项目质量、进度两大目标存在着对立的一面。即如果强调质量目标,就不得不降低进度目标和投资目标;而如果强调进度目标,就需要降低质量目标或调整投资目标。项目管理者联盟
另一方面,工程项目质量、进度两大目标之间存在着统一的一面。即如果项目业主适当提高工程项目质量要求和功能要求,会造成工期延长;而如果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制定得既可行又优化,使工程进展连续、均衡,则不但可以使工期缩短,而且有可能获得较好的质量和较低的成本。
合理的工期对应合格的质量,不合理的工期就会影响质量。因此,应根据工期定额、综合资金利用效果、资源条件、项目组成、功能要求及技术复杂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合理确定建设工期,以保证建设目标的协调统一。如果片面地强调某一方面,就会导致另一方面难以得到保证。高水平的项目管理要求在项目目标实现之时,满足其所有约束条件。
3.2质量目标与进度目标关系的协调
协调就是正确处理组织内外部各种关系,为组织正常运转创造良好的条件,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工程项目协调是指项目管理者为实现项目的特定目标,通过联合沟通方式,调动相关组织的力量和活动,以提高其组织效率的综合管理过程。它与工程项目控制关系密切,是功能与手段的关系。工程项目实施会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关系。为了处理好这些关系,就需要进行协调。
协调质量与进度之间的关系应遵循以下原则:
(1)加强培训。
(2)强化工程质量目标化管理。
(3)确定适宜的质量成本。成本是影响质量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但绝不是成本高质量就好,而是一种非线性比例关系。工程所要达到的最佳质量水平,是指在满足业主要求的前提下,施工成本最低的质量水平。
(4)技术先进,工艺合理,组织均衡。在组织施工时,要合理配置资源,科学安排施工工序,加强工期动态控制,以实现质量好、工期短、成本低的管理目标。
3.3质量控制与进度控制的协调性
界面管理指主动协调相互作用的子系统之间的能量、物质、信息交换以实现目标的活动。项目管理有多种界面,界面矛盾会阻碍工程的顺利进行,消耗时间、物资和资金,而且矛盾、冲突往往出现在界面上。对工程项目三大目标中的质量目标和进度目标进行协调,也需要配合界面管理。
我们对质量控制和进度控制的协调配合界面管理的研究主要从以下4个方面着手:
(1)合同关系的协调管理;
(2)组织界面的协调管理;
(3)技术措施层面的协调管理;
(4)法律层面的协调管理。
合同关系的协调是通过建立合理的合同关系,使项目能得以顺利进行。工程项目结构复杂,建设时间长,决定了项目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也决定了项目合同有很大的不完备性。参与项目建设的各组织个体的行为不可能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合作的,如果有条件,他们一般会从自身的利益出发来行动。所以,合同关系协调的目的就是根据项目的特点,适时改变合同关系的类型,选择与项目相匹配的合同关系类型。
组织界面的协调分为组织结构协调和人员界面协调两种类型,在此主要阐述人员界面的协调管理。要进行人员界面的协调管理,首先要弄清楚哪些是项目干系人,他们各自的需求和期望是什么。只有这样,才能对干系人的需求和期望进行管理,调动其积极因素,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并获得成功。施工项目内部人际关系的协调主要靠执行制度,充分调动每个人的积极性,实事求是地对每个人的业绩进行评价和激励。施工项目的近外层关系,包括与施工单位的关系,与设计单位的关系,与供应单位的关系和与监理单位的关系等。这些关系都是合同关系或买卖关系,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调。施工项目的远外层关系,包括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关系,与金融机构的关系和与现场环境单位的关系等。这些关系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共关系准则和经济联系规定进行处理。
技术措施层面的协调,就是用科学的方法,合理确定各项工作的顺序、开竣工时间和相互衔接关系。
从技术措施层面进行协调,一要根据项目的进度目标编制经济合理的进度计划,并据以检查工程项目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二要严格工艺质量要求,掌握质量动态,加强质量检验工作,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三要有效控制工序活动条件,及时检验工序活动效果的质量,并对质量状况进行综合统计和分析,及时掌握质量动态,使得工序活动效果的质量自始至终满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四要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从技术、管理、工艺、操作、经济等方面综合考虑施工方案,力求使施工方案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工艺上先进,操作上方便,从而有利于加快施工进度,提高工程质量。
法律层面的协调,就是要严格按照各项标准的要求来开展施工中的各项活动,保证工程项目进展顺利。
4、结语
有关工程项目管理的研究,近年来取得了很多成果,但把质量控制的理论性研究摆在和进度控制、成本控制同样重要的位置上的研究项目并不多。我们把质量控制和进度控制放在一起来研究,分析质量控制和进度控制的相互作用关系以及二者的协调性关系,希望能对今后的工程项目管理研究提供有益的参考,对实际的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科研管理工作工作内容繁多:涉及项目、成果、经费、学术交流、考核、奖励等。科研项目根据归口不同,分为横向项目管理和纵向项目管理。根据项目进展的不同阶段,分为项目申报管理、在研项目管理、项目进展管理、项目变更管理、项目结题管理。不同类型的项目、项目的不同阶段管理终点和管理方法不尽相同。科研考核和奖励指标多元、过程复杂、工作量计算任务繁重。以上这些都决定了科研工作的复杂性。
1.1 协助学院领导做好科研管理工作
协助主管院领导完成学院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奖励的组织、申报工作,以及在研项目的过程管理与结项管理;根据学院党政会议决定,协助主管院领导进行本学院科研规划的前期调研、组织论证工作,协调、组织各科研团队高层次科研项目的前期论证、高层次奖励的前期培养;协助学院领导进行“产、学、研”的纵、横向联系;按学院的要求,协助主管院领导,组织本院应用研究及横向课题的信息收集及对外联系和管理;协助主管院领导实施科研计划,协调并及时解决科研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助学院领导和各点负责人,做好重点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1.2 协助学院领导和各研究生学位点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与日常管理
在研究生中设立学生自我管理组织和其他社团组织,卓有成效地开展各项工作;完成研究生的人事档案与组织档案的管理、毕业与就业指导工作;完成研究生的评优、纪律、考勤等其它日常管理工作。
1.3 协助学院领导和各研究生学位点做好研究生的业务培养与业务管理工作
按学院党政会议的要求,协助主管领导和各负责人组织本院学位点的申报,各学位点的内涵建设、学位点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与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制定;协助学院领导和各学位点领导,按学校的规定做好导师的遴选、增选、培训、考核工作;组织各学位点做好本院研究生的招生宣传、入学考试和学籍注册工作;按学校和学院要求组织研究生教学工作的检查、教育管理系统的维护与使用;按学校和学院要求组织各学位点研究生中期筛选、论文开题与论文中期检查、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及学位档案的管理。
1.4 其它日常科研管理工作
定期收集、整理本单位的科研成果数据,按科研处和学院有关规定,做好本院科研成果的录入存档、对外汇报材料和总结的起草工作;及时落实科技处等部门下发的各类通知、文件,负责项目申报、学科建设、课题开发等资料整理工作,负责科研资料的建档、归档工作,负责草拟科研工作相关的计划、总结、办法和制度,负责学位点的申报工作,负责各类学术活动的组织安排和服务工作,完成年终科研工作量的统计、计算工作,负责社会科研合作工作,等等。协助教授、博士做好同学校有关部门间的工作联系。
2 高校科研秘书的角色定位
2.1 服务管理者
作为科研管理人员,其核心任务就是为一线科研人员提供科研保障,其最终价值也是通过一线科研人员的科研成果体现出来的。服务性是科研秘书的本质属性之一,因此服务者是科研秘书所扮演的首要角色。科研秘书应强化服务意识,履行科研管理服务职能。科研秘书要把各级科研领导机构工作的需做为自己工作的中心,以各级科研领导机构工作的对象做为自己工作涉及的领域,以各级科研领导机构工作的权限做为自己工作的范围,做到全心全意为各级科研领导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同时还要鼓励老师热心从事科研活动,尽可能提供周到详尽的服务和支持。科研秘书服务的好坏不仅会影响科研项目的数量和质量,也会关系到科研管理机构的效率和形象。
在管理工作中遵循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热情服务,平等待人,主动与科研人员交流,听取其意见和建议。管理工作者应该树立“以师生为本”的管理思想,以师生为本,考虑师生的感受、师生的利益。对上要直接为相关职能部门和院系领导负责,对下要为在教学与科研第一线的教师以及广大的学生服务。想科研人员所想,急科研人员所急,尽量解决他们在科研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使他们能够一心一意投入到科研工作中去。科研秘书要统筹全局、精心组织完成各级科研管理机构交予的日常科研任务,同时要按照按相关机构的有关制度对工作进行科学化管理。在科研管理的过程中,不仅要遵循规章程序,确定合理标准来指导、规范自身的行为,同时还要善于发现科研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能够提出合理的建议和解决方案,以此来推进科研管理系统的完善。
2.2 沟通协调者
科层组织的效率取决于各个科层之间有效的沟通、协调。因此,科研秘书要扮演好有效地沟通和协调者的角色。科研秘书需要协调学院领导处理日常科研管理工作,协助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完成各项科研管理工作,承上启下、协调左右,是各种科研情况上通下达的枢纽。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与学院领导时间和精力有限,因此不能在对于科研工作及科研人员的管理上做到事必躬亲,这就需要科研秘书发挥桥梁作用,做到上情下达,通过公布信息等形式,使科研人员及时、准确的了解学院的科研信息以及领导的科研管理意图,如果老师对执行某一科研决定不理解或遇到困难,科研秘书应该耐心解释,想办法为老师解决各种问题和困难;当各职能部门、各院系老师因认识和处理问题的角度不一致引起矛盾时,科研秘书要充分发挥其协调职责,化解矛盾,理顺关系,解决问题,使其能够消除疑虑,建立和谐的科研氛围,而且要做到下情上达,确保政令畅通,使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与学院领导能够准确把握科研人员的情况变化。科研秘书是老师和各级科研管理部门之间的桥梁和信息传递者,是具体科研问题的发现者和初步解决者。
2.3 实施监督者
科研秘书起着对具体科研事务提出建议与进行监督的职责。作为高校科研力量的基石,高校科研人员是高校科研力量发展壮大的重要保证。但科研人员对科研管理过程中得业务知识了解并不够透彻,在项目申报、结题验收等科研活动过程中,往往会患得患失、顾此失彼,这就需要科研秘书发挥其在科研管理业务方面的优势,尽可能地解决科研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使科研人员可以从繁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从而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科学研究中,创造更多宝贵的科研财富。
科研秘书的监督应通过日常的秘书工作来实现。不是对项目内容进行干预,而是在程序上对科学项目进行监督。不仅要协助各级科研领导解脱具体科研事务的纠缠,集中精力开展领导行动与决策,而且要积极为各级科研领导出谋划策。不仅如此,科研秘书要认真贯彻实施各种科研项目、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实事求是地向各级科研领导反馈信息和提出批评建议,以促进各级领导工作的进一步完善。
一、职能转变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
目前,我省县级发改委正处在机构改革、职能转变的关键时期。伴随着改革进程,部分县市发改委在自身建设和职能作用发挥等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
1、管理体制没有理顺,不利于工作展开。今年以来,我省各设区市县级发改委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的要求先后启动了机构改革工作,原县计委也由“发展计划委员会”更名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但机构改革后,不少县级发改委在职能整合、人员、经费调整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
(1)机构设置多样。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省、市、县机构的设置不要求与上级机构对应,不搞一刀切的精神,我省县级发改委机构设置出现了多种模式。从机构合并情况看,物价、体改委的并入,信息中心的归口各县做法各不相同。有的县区物价、体改委已实质并入发改委,信息中心也归口于发改部门,原物价、体改委各项职能也与原计委职能基本融合成为发改委职能;有的县区物价部门并未实质性并入发改委,信息中心的归口,有的县在发改委,有的县在政府办,并入机构各项职能没有有效整合。从运行情况看,机构设置的多样性,上下级部门不对口,在日常工作中增添了很多麻烦,不便于管理,不利于上下级工作衔接。
(2)人少经费紧问题显现。各县发改部门在履行自身行政职能的同时,工作主要围绕县(市、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展开,许多中心工作均由发改部门牵头进行,可谓千头万绪,疲于应付。原计委编制较少,不少县市发改委机构合并后,相应增加了较大的工作量,而人员、经费没有相应增加,经费和人手紧张的问题也就比以往更为突出一些。这次调研的县区在岗人员(含事业编制在岗人员),平均为13人;办公经费如仅从每年财政预算看,多的有十几万,少的只有1.2万元,只有少数县区因项目工作力度大或有其他的政府认可收费来源的因素,经费较为充足。经费的不足导致很多工作难以开展,办公条件差也难以适应迅猛发展的信息社会需要。
2、部分县市发改委作用减弱,职能履行方式创新不足。县级发改委作为全县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在县域经济发展中担负着宏观调控、综合协调、项目管理等重大责任和任务。我省绝大多数县市发改委较好地完成了这些任务,发挥了出大思路、大战略等参谋协调作用,争取了大量国债、各种低息贷款及征地补偿资金、以工代赈项目资金等,开展了多种多样的招商引资活动,引进了大量外来资金,极大地支持了当地建设,踏踏实实地履行了各项职能。但我们在调研中也发现,一些县级发改委特别是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县市,工作上确实出现了职能虚化、作用和地位减弱的现象。
(1)部分职能“虚化”。一是宏观调控作用不大。宏观调控是发改委主要职能,但具体到一个县,由于县域空间较小,人口也不多,宏观调控余地很小;二是规划作为宏观调控主要手段力度不强。一方面,县区规划的变动尚没有形成调整机制,随意性较大,规划常成为“纸上规划”,不具备相应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另一方面,一些县级规划的出台只是按照上级要求的比例测算,做些“数字游戏”,也影响了规划的权威性和战略性;三是牵头协调作用没有显现。发改委作为综合协调部门,协调政府各部门间关系是其职能之一,但一些县市发改委,只是召集单位,业务部门之间关系大都由政府直接协调,发改委在这方面实际作用不大;四是项目监管职能虚设。由于项目资金的调度、项目实施的管理等实质性权利大都不在发改委,一些县市发改委千辛万苦、千方百计将项目跑来后,就基本上没发改委的事,项目建设进程如何,建设质量如何,建成后效益如何无从知晓。“事前卒,马后炮”成为这些县市发改委在项目监督方面的真实写照。
(2)开拓创新不足。发改委工作职能转变后,有些县级发改委,对职能变化准备不足,缺乏开拓创新精神,对原有的职能没有创新履行方式,其效应发挥受到极大限制,对一些法定新职能也没有进行深入研究,没有形成相应的措施和方法,造成工作上的被动。对职能转换的不适应导致工作上的迷惘,一些县市发改委士气低落,有的甚至产生县级发改委有没有存在必要的疑问。
二、促进职能转变的好的做法
通过调研,我们在了解到县级发改委存在“虚化、弱化”现象的同时,也欣喜地发现有不少县区针对职能转变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工作做得很扎实,且在职能履行方式上有所创新,不仅很好地解决了职能“弱化”问题,还进一步增强了协调能力,提升了发改部门自身形象。我们认为这些在实践中形成的有效措施、好的做法,可供其他县市借鉴、参考。
1、招投标核准制。*年南昌市出台了《关于建立南昌招标投标统一市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在《意见》的指导下,青山湖区发改委根据该区实际情况,对区内工程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进行核准,对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将招投标核准工作纳入制度化轨道。青山湖区发改委在维护招投标的公正性、节约项目成本的同时,较好地行使了法定监督权,增加了发改部门一项新职能。
2、项目前期工作。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是保证发改委做好项目工作的必要前提,瑞昌市发改委深谙这一道理,并付诸于实际行动,项目前期工作做得非常主动。一是能敏锐捕捉国家宏观政策信息,紧紧追踪财政、国债投向;二是能结合本市实际及时准备好相关项目,有的项目甚至提前两年完成咨询论证、可研等相关环节,前期准备较为充足,一旦有争取项目投资机会可立即送上。经过几年实际操作,取得了较大成效。
3、项目工程监管措施。项目工程监管是当前发改委职能转变过程中凸现出来的薄弱环节,安义县、进贤县通过工程资金拨付由发改委与财政部门会签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项目监管力度。据了解,两县主要做法是,项目资金到位后必须由分管县领导、发改部门、财政部门负责人签字,才能按工程进度逐步拨付,发改部门掌握着工程监督的主动性。有利于加强对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发挥了发改委应有的作用。
4、量化考核测评。我省大多数县级发改委在行使调控与协调这一职能时没有可供参考的量化标准,履行难度较大。永修县根据年初全县总体部署,将各项任务按照量化、可比性、可操作性、求异性和刚性原则,通过任务分解、量化考核等措施,率先开展了经济目标考评工作,促进了全县工作有序进行,同时也发挥和强化了发改委经济调控和协调各业务部门关系的作用。
三、提高县级发改委地位和作用的几点思考
随着发改委职能的转变,发改委宏观经济调控能力进一步增强,调控方式和手段更为科学合理,县级发改委在促进县域经济发展中仍将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新机构新职能、新形势新任务的条件下,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进一步探索怎样发挥好部门职能作用,做到虚实结合。既要抓好当前,谋划长远,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又要进行宏观调控,微观管理,做好经济综合管理工作,形成工作上有地位,发展中有作为的良好局面。
1、抓好当前,谋划长远,充分发挥参谋作用。发改委作为经济综合管理、政府参谋部门,出战略、出思路是其职责所在,也是发挥经济综合管理作用的重要渠道。县级发改委参谋作用发挥得如何,直接关系到县委、县政府重大经济决策的水平和经济运行状况的好坏,也关系到发改委在县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近期来,我省县级发改委开展调研工作不多,写出有份量的材料不多,思路少了,声音小了,这也是县级发改委地位有所下降的主要原因之一。
(1)要善于“抓大事、议大事、谋大事”,成为县委、县政府政策智囊。当前,县域经济发展中存在许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县级发改委要发挥政府智囊作用。一是要把握全县宏观经济运行动态,做好监测工作,及时对经济运行进行调控。二是要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敏锐抓住县域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企业、乡村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认真分析,寻找规律,及时拿出有价值、有份量、能解决实际问题的对策措施和建议。三是要在谋划当前的基础上,形成调研长效机制,在每一年度、季度组织安排一批有针对性的调研课题,开门做课题,广泛吸纳社会各界的新观点、新思想,形成一批具有超前性思考、长远性谋划、全局性运筹、层次性分析的优秀成果,供县委、县政府决策参考。
(2)突出特色,合理布局,科学编制和实施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规划是发改部门的重要职能,县区发改委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本县实际,置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平安*大局,科学制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一是要在认真深入分析本地经济发展优势,挖掘增长潜力,充分利用国内外、县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前提下,形成切实可行的发展战略、发展模式和发展目标。二是要围绕提高县域经济综合实力和综合竞争力这一中心,调整经济结构,制定产业政策,合理布局生产力。要突出本地特色,大力培植当地支柱产业,做强做优全县经济;要加快农村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进一步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三是要体现时代性、长远观,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降低资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走可循环、节约型的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进一步增强规划、计划的指导作用,使规划、计划真正成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南。
2、创新方式,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发展改革部门是推进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部门,具有协调各部门之间关系的职责,尤其是在目前部门职责分工、任务分解、各项工作分别推进的条件下,发改委做好各部门间综合协调工作更是责无旁贷。县级发改委要适应职能转变的要求,创新协调方式,积极探索并建立统筹协调的工作机制,重视发改委协调作用的发挥。
(1)发现问题,及时协商,增强解决问题的主动性。过去的协调主要基于财物分配硬手段上,而新时期的协调则主要基于对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的实施,基于发改委宏观调控职能的基础上。这就要求县级发改委要加强对全县经济运行情况、发展趋势的跟踪把握,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及时发现的问题,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共同提出解决方案,尽早解决问题。
(2)积极探索,学习创新,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近年来,省内外各级发改部门在加强部门间协调工作中,摸索出不少好经验,形成了一些较为有效的协调机制。如上海市宝山区的对重大研究课题和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分别明确了时间节点和责任单位,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协调推进规划编制;甘肃省以“定期工作协调会”、“现场联合办公”等为主要内容的横向部门之间的改革工作协调制度;以及前面所谈到我省永修县指标量化经验。等等。县级发改委应在全县宏观经济运行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难点问题的协调工作中,不断总结,不断创新,探索行之有效的协调方式,并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支持,将发改委协调职责和协调范围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明确下来,形成制度,建立长效协调机制。
3、紧抓机遇,突出重点,抓好项目建设。抓好项目是带动县域经济发展、提高县力、积聚发展后劲的客观需要,是党委、政府最关心的工作之一,也是发改委在县域经济发展中发挥作用的重要途径。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调整的新形势下,县级发改委要紧紧抓住国家继续实施双稳健财政货币政策和“中部崛起”战略的良好机遇,认真研究国家政策导向,把握发展趋向,通过高质量、强针对性的项目,争取国家、省资金扶持。
(1)把握趋势,未雨绸缪,夯实项目建设基础。储备项目、充实项目库是投资建设的源头和关键所在,是项目建设的基础,也是发改委抓好项目工作的重中之重。我省县级发改委项目库建设十分薄弱,不少县市发改委囿于资金、人员等条件的限制,项目库建设工作严重滞后,特别是项目前期准备不够到位,工作深度不够,无法满足招商引资和争取资金的需要。县级发改委要开拓思路,创造条件,加强项目研究开发工作。一是要充分利用本委经济综合信息资源,抽调专门人员研究国家政策导向,结合县域经济发展状况和资源优势,确定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的项目研究策划方向和重点;二是要最大限度地整合全县人才、政策、机制、资金、市场等各方面的资源,组织引导各有关部门以及大型企业集团、科研机构等社会力量,对列入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的项目,做好市场调研、产业分析和科学论证,共同参与项目研究与开发。三是要高度重视项目储备工作,形成“申报一批、落实一批、建设一批、补充一批、储备一批”的梯次推进滚动发展良性循环机制。四是要重点突出“三并重,四结合”原则,实行重点领域重点突破。项目开发储备要坚持产业项目与基础设施项目并重;坚持争取政策性投资项目与招商引资项目并重;坚持政府主导型项目与市场主导型项目并重;坚持项目建设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与培育发展支柱产业相结合,与国有企业改革相结合,与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相结合原则,扎实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努力提高储备项目成熟度。五是要充分发挥信息中心信息化优势,实现与省、市和兄弟县市项目库联网,避免项目雷同化、低级化。
(2)抓好落实,促进转化,抓好项目监管工作。一是要抓好项目监督工作。县级发改委在工程建设中要严格把关,切实负责,要按照国家规定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要对国拨资金的使用、工程的质量、竣工验收以及项目后评价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稽查,项目监督管理工作难度较大的县,可由政府发文,发改委牵头,财政、建设、监察、审计等部门参与,制定一个比较完善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解决好立项、审批、建设、监督等问题。将“谁都管,谁都不管”及发改部门“事前跑,事后找”无力监督转变为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项目竣工,以及对项目的评价等分阶段、全过程有效监督管理。二是要开拓新路,抓好招投标核准工作。目前,不少省市将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发改委(平级或二级机构),同时,撤消其他专业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将各部门的招标投标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能,统一由县(市)招标投标办行使,招标投标办对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依法核准招标。我省大部分县还没有统一的招投标办,各县发改部门可借鉴好的经验,依法积极牵头做好这一工作,争取开辟出一条履行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职能的新路。三是要抓好项目上马及项目成果转化工作。县级发改委加强项目对接落地工作,对外来投资客商要及时主动沟通联络,提高招商引资项目履约率对在建项目要加强跟踪服务,多方协调落实建设条件,推动项目顺利实施;对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开放协作、生态环境、社会保障、和谐社会等支撑体系的重点项目,要建立重大项目协调调度机制,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重点项目按计划实施发挥效益。对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大、市场前景好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技术先进适用,可形成产业规模项目;有利于本县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的项目;可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等项目成果实行适当的资金扶持,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促其转化为现实建设项目。
4、整合职能,练好内功,加强自身建设。随着改革的深入,县级发改委要充分整合现有职能,发挥职能整体效益;转变工作方法,强化服务功能;加强学习,增强能力,确确实实地解决一些实际问题,这样才能体现出自身的价值,提高地位和作用。
(1)更新观念,增强意识,做好综合服务工作。县级发改委职能的“虚化”、“弱化”、“退化”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怀旧”的思想在起作用,这“三化”其实都是相对于计划经济时代而言的。在新形势下,我们必须更新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将管理、监督等功能寓于服务功能之中。要在服务的质量、服务方式上下功夫,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树立审批是服务,管理、协调也是服务的理念。要以市场经济的思路和办法,从服务于*崛起的大局出发,实现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有机结合,更有效地服务于经济、服务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