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业务员范例6篇

化妆品业务员

化妆品业务员范文1

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四条凡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

第五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2年复核1次。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

(二)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应当坚固、清洁。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应当采用光洁建筑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并应当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

(三)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

(四)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五)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

第七条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

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第八条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九条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化妆品新原料是指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

第十条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

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健美、除臭、怯斑、防晒的化妆品。

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

第十二条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交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第三章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

第十三条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

(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第十四条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三)宣传医疗作用的。

第十五条首次进口的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签定进口合同。

第十六条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化妆品,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四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十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并指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十八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聘请科研、医疗、生产、卫生管理等有关专家组成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对进口化妆品、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进行安全性评审,对化妆品引起的重大事故进行技术鉴定。

第十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对化妆品实施卫生监督。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从符合条件的卫生专业人员中聘任,并发给其证章和证件。

第二十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在实施化妆品卫生监督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对生产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当负责保密。

第二十一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向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任何单位不得拒绝、隐瞒和提供假材料。

第二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及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不得以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生产、销售化妆品,不得监制化妆品。

第二十三条对因使用化妆品引起不良反应的病例,各医疗单位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产品的批准文号。

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决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有关广告管理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撤销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处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全部上交国库。没收的产品,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处理。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30日内给予答复。当事人对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书次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但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出的没收产品及责令停产的处罚决定必须立即执行。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执行,逾期又不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造成人体损伤或者发生中毒事故的,有直接责任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

(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四条凡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

第五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2年复核1次。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

(二)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应当坚固、清洁。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应当采用光洁建筑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并应当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

(三)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

(四)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五)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

第七条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

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第八条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九条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化妆品新原料是指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

第十条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

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健美、除臭、怯斑、防晒的化妆品。

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

第十二条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交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第三章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

第十三条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

(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第十四条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三)宣传医疗作用的。

第十五条首次进口的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签定进口合同。

第十六条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化妆品,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四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十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并指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十八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聘请科研、医疗、生产、卫生管理等有关专家组成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对进口化妆品、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进行安全性评审,对化妆品引起的重大事故进行技术鉴定。

第十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对化妆品实施卫生监督。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从符合条件的卫生专业人员中聘任,并发给其证章和证件。

第二十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在实施化妆品卫生监督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对生产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当负责保密。

第二十一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向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任何单位不得拒绝、隐瞒和提供假材料。

第二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及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不得以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生产、销售化妆品,不得监制化妆品。

第二十三条对因使用化妆品引起不良反应的病例,各医疗单位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产品的批准文号。

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决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有关广告管理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撤销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处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全部上交国库。没收的产品,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处理。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30日内给予答复。当事人对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书次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但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出的没收产品及责令停产的处罚决定必须立即执行。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执行,逾期又不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造成人体损伤或者发生中毒事故的,有直接责任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营私舞弊以及泄露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所属单位生产的投放市场的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化妆品业务员范文2

第一条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健全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增强监督检验技术能力,提高化妆品卫生监督人员素质,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审查批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审核批准程序是:(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一式3份,经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企业,发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表次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函复,对未批准的,应当说明不批准的理由。(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采用统一编号,有效期四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原申报材料每2年对企业复核1次。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重新申请。申请获批准的,换发新证,可继续使用原《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五条已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增加生产新类别的化妆品,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营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分别在所在地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另设分厂或者在厂区外另设车间,应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注明分厂(车间)。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必须到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新证。遗失《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失,并申请补领新证。自行歇业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注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依据《条例》第六条规定颁发。其中不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条件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委托有条件的非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代检。具体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化妆品生产场地的选址、建筑设计应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其选址、建筑设计进行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条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依照《条例》规定实施健康检查:(一)化妆品生产企业负责本单位人员体检的组织工作。每年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应体检的人员名单,并组织应体检人员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体检。(二)健康体检按统一要求、统一标准实施检查。体检机构应认真填写体检表,于体检结束后15日内报出体检结果。(三)卫生行政部门应认真审查受检人员的健康状况,符合要求者发给“健康证”;不符合要求者,通知受检单位将其调离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岗位。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体检结果次日起15日内发出“健康证”或调离通知。(四)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的管理,按国家《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者,必须在治疗后经原体检单位检查证明痊愈,方可恢复原工作。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化妆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监督

第十一条特殊用途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进行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单位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认证。

第十二条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应当在产品通过初审后,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单位进行上款所指单位接受企业委托进行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结束后1个月内写出总结报告报卫生部,并抄送委托企业。

第十三条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查批准程序是:(一)生产企业到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审查申请表》一式3份,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1.产品名称;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3.制备工艺简述和简图;4.育发、健美、产品主要成份使用依据及文献资料;5.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6.产品样品(5至10个小包装)及其检验报告书;7.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草案)、标签及包装设计、包装材料。(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经初审同意的产品,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3个月以内完成初审,并作出是否上报卫生部进行复审的函复。(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和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报告后,应于6个月以内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复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于复审后2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产品,发给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和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对未批准的产品,给予函复。

第十四条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为该产品的生产凭证;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为研制凭证,可用于该产品的技术转让。

第十五条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每四年重新审查1次。期满前4至6个月由企业执原批件和下列资料重新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填写申请表一式3份。1.产品成份是否有改变的说明;2.生产工艺是否有改变的说明;3.产品投放市场销售后使用者不良反应调查总结报告;4.如产品使用说明书、标签、包装、包装材料有改变的,提供改变后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获批准的产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批准文号。超过期限未申请者,原批准文号作废。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1个月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3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接受已获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技术转让的企业应另行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申请时提供该产品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和产品样品(5至10个小包装)及其检验报告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批准文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1个月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3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七条企业在其联营厂生产已获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报联营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产品批准文号不变。

第十八条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第十九条企业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并于产品投放市场后2个月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1.产品名称、类别;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3.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4.产品样品(5个小包装);5.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草案)、标签及包装(或其设计)、包装材料。本《实施细则》前已投放市场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于本《实施细则》后3个月以内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按《条例》第十二条的要求,卫生质量在3年内可能发生变化的化妆品,应当注明有效使用期限(或使用期限)。

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标签、说明书、小包装上应当注明的内容,必须有中文记载。其中,标签上所注“厂名”也可以为产品质量责任者名称。跨省联营企业生产的产品,标签上应注明生产企业所在地《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第四章审查批准进口化妆品

第二十二条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准程序是:(一)我国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国外厂商或其商必须在进口地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申请表》一式3份,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申请时,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1.产品名称、种类;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3.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并附中文译本(各3份);4.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批准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3份);5.产品在其他国家(地区)注册和批准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3份);6.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和其他国家(地区)通过生产、注册、销售批准审查的评价报告,并附中文译本(各5份);7.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或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5份);8.产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并附中文译本(各3份);9.完整包装的产品样品(3个小包装)。(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全部申报资料后,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对申报产品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产品,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发给“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批准文号。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后,应于六个月以内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评审,并在评审后2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审批情况同时通知进口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条(一)项中“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或产品卫生质量检验”必须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单位进行。免除卫生安全性评价或卫生质量检验的产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定。

第二十四条“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四年。期满前4至6个月可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换发,申请时可不附资料。超过有效期未申请者,按无批件处理。

第二十五条“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批准文号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第二十六条“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只对该批件载明的品种和生产国家、厂商有效。国外厂商或其商凭“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二十七条已获批准进口的化妆品在口岸由国家商品检验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的规定进行检验第五章经常性卫生监督

第二十八条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每年第一、第三季度各1次;审查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当年和复核年度各减少1次。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结果逐级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并抄送企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主要内容是:(一)监督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二)监督检查是否使用了禁用物质和超量使用了限用物质生产化妆品;(三)每批产品出厂前的卫生质量检验记录;(四)产品卫生质量;(五)产品标签、小包装、说明书是否符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六)生产环境的卫生情况;(七)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中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者调离情况;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产品卫生质量检查办法是:(一)检查数量(定期检查量加不定期检查量):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为1至9种的,抽查百分之百;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为10至100种的,抽查1/2,但年抽查产品数不应少于10种;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超过一百种的,抽查1/3,但年抽查产品数不应少于50种。(二)检点:重点检查未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产品、企业新投放市场的产品、卫生质量不稳定的产品、可能引起人体不良反应的产品、以及有消费者投诉的产品等。(三)检查项目:1.对未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产品,审查产品成份、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同时进行微生物、卫生化学方面的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如企业不能提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或提供的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不能证明产品使用安全的,由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强制鉴定。2.其它产品进行微生物、卫生化学方面的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必要时,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批准产品进行卫生安全性鉴定。(四)抽查的产品按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及其标准方法检验。(五)企业对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作出的产品卫生质量评价有异议的,由上一级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复核。

第三十一条经营化妆品的卫生监督要求是:(一)化妆品经营者(含批发、零售)必须遵守《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二)生产企业向经营单位推销化妆品,应出示《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经营单位应检查其产品标签上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和厂名是否与所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相符。(三)化妆品经营者在进货时应检查所进化妆品是否具有下列标记或证件。不具备下述标记或证件的化妆品不得进货并销售。1.国产化妆品标签或小包装上应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并具有企业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特殊用途化妆品还应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批准文号。2.进口化妆品应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四)出售散装化妆品应注意清洁卫生,防止污染。

第三十二条对化妆品经营者实行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经营单位执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每年对辖区内化妆品批发部门巡回监督每户至少1次;每2年对辖区内化妆品零售者巡回监督每户至少1次。检查结果定期逐级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并抄送经营单位主管部门。对化妆品批发部门及零售者的巡回监督一般不采样检测。当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引起人体不良反应或其他特殊原因,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对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的卫生质量进行采样检测。县级、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采样检测的,应将计划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对化妆品经营者不定期检查的具体分级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进行化妆品广告宣传应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并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六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检查、指导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组织经验交流;(二)组织研究、制定化妆品卫生标准;(三)审查化妆品新原料、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批准化妆品新原料的使用、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生产、化妆品的首次进口;(四)组织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的化妆品卫生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五)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决定行政处罚。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主要职责是:(一)主管辖区内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组织经验交流;(二)对辖区内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预防性卫生监督和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三)初审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卫生质量,负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四)组织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认为的辖区内化妆品卫生较大案件的调查处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主管辖区内的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

第三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县级以上具备检验条件的卫生防疫机构为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任务。

第三十六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责任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承担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上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有责任对下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技术、业务指导。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实验室须获得资格认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实验室不具备检验能力和条件,未获取资格认证的,其检验任务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获认证的实验室承担。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应有专人保管生产企业提供的生产技术资料。

第三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中聘任,经考核合格发给“中国卫生监督”证件及证章。国家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证件及证章。

第四十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条件是:(一)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秉公办事。(二)具有中专以上专业学历或具有医士以上技术职称,掌握化妆品卫生监督的有关法规和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卫生知识,有独立工作能力。(三)未患《条例》第七条规定疾病者。

第四十一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守则为:(一)学习、掌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有关法规,掌握《化妆品卫生标准》及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卫生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二)依法办事,忠于职守,礼貌待人,不得、、弄虚作假、出具伪证、索贿受贿;(三)执行任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监督证件。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并开具清单,认真如实填写记录;(四)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五)对化妆品生产企业提供的保密的技术资料,应当承担保密责任。(六)不准在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兼职或任顾问,不准与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有碍公务的经济关系。

第四十二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行使下列职责:(一)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二)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索取有关资料,调查处理化妆品引起的危害健康事故;(三)对违反《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四十三条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监测年报表”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须定期逐级上报“化妆品卫生监督、监测年报表”。各级医疗机构发现化妆品不良反应病例,应及时向当地区、县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报告。各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定期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送上一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

第七章罚则

化妆品业务员范文3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令第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健全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增强监督检验技术能力,提高化妆品卫生监督人员素质,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 审查批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审核批准程序是: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附件一)一式三份,经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企业,发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表次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函复,对未批准的,应当说明不批准的理由。

(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采用统一编号,有效期四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原申报材料每二年对企业复核一次。

第四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重新申请。

申请获批准的,换发新证,可继续使用原《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五条 已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增加生产新类别的化妆品,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营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分别在所在地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化妆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另设分厂或者在厂区外另设车间,应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注明分厂(车间)。

第七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化妆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必须到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新证。

遗失《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失,并申请补领新证。

自行歇业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注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依据《条例》第六条规定颁发。其中不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条件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委托有条件的非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代检。具体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化妆品生产场地的选止、建筑设计应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其选址、建筑设计进行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条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依照《条例》规定实施健康检查: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负责但单位人员体检的组织工作。每年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应体检的人员名单,并组织应体检人员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体检。

(二)健康体检按统一要求、统一标准实施检查。体检机构应认真填写体检表,于体检结束后十五日内报出体检结果。

(二)卫生行政部门应认真审查受检人员的健康状况,符合要求者发给健康证不符合要求者,通知受检单位将其调离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岗位。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体检结果次日起十五日内发出健康证或调离通知。

(四)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的管理,按国家《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者,必须在治疗后经原体检单位检查证明痊愈,方可恢复原工作。

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化妆品卫生质量的使用安全监督

第十一条 特殊用途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进行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

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单位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认证。

第十二条 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应当在产品通过初审后,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单位进行。

上款所指单位接受企业委托进行人体试用或斑贴实验结束后一个月内写出总结报告报卫生部,并抄送委托企业。

第十三条 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查批准程序是:

(一)生产企业到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审查申请表》(附件二)一式三份,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

1、产品名称;

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3、制备工艺简述和简图;

4、育发、健美、美乳产品主要成份使用依据及文献资料;

5、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

6、产品样品(五至十个小包装)及其检验报告书;

7、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草案)、标签及包装设计、包装材料。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经初审同意的产品,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三个月以内完成初审,并作出是否上报卫生部进行复审的函复。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和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报告后,应于六个月以内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复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于复审后二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产品,发给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和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对未批准的产品,给予函复。

第十四条 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为该产品的生产凭证;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为研制凭证,可用于该产品的技术转让。

第十五条 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每四年重新审查一次。期满前四至六个月由企业执原批件和下列资料重新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填写申请表(附件三)一式三份。

1、产品成份是否有改变的说明;

2、生产工艺是否有改变的说明;

3、产品投放市场销售后使用者不良反应调查总结报告;

4、如产品使用说明书、标签、包装、包装材料有改变的,提供改变后式样。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获批准的产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批准文号。超过期限未申请者,原批准文号作废。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一个月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三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 接受已获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技术转让的企业应另行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申请时提供该产品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和产品样品(五至十个小包装)及其检验报告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批准文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一个月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三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七条 企业在其联营厂生产已获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报联营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产品批准文号不变。

第十八条 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第十九条 企业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并于产品投放市场后二个月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1、产品名称、类别;

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3、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

4、产品样品(五个小包装);

5、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草案)、标签及包装(或其设计)、包装材料。

本《实施细则》前已投放市场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于本《实施细则》后三个月以内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按《条例》第十二条的要求,卫生质量在三年内可能发生变化的化妆品,应当注明有效使用期限(或使用期限)。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标签、说明书、小包装上应当注明的内容,必须有中文记载。其中,标签上所注厂名也可以为产品质量责任者名称。

跨省联营企业生产的产品,标签上应注明生产企业所在地《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四章 审查批准进口化妆品

第二十二条 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准程序是:

(一)我国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国外厂商或其商必须在进口地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申请表》(附件四)一式三份,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申请时,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

1、产品名称、种类;

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3、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并附有中文译本(本三份);

4、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批准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份);

5、产品在其他国家(地区)注册和批准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份);

6、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和其他国家(地区)通过生产、注册、销售批准审查的评价报告,并附中文译本(各五份);

7、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或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五份);

8、产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并附中文译本(各三份);

9、完整包装的产品样品(三个小包装)。

(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全部申报资料后,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对申报产品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产品,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发给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批准文号。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后,应于六个月以内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评审,并在评审后二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审批情况同时通知进口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或产品卫生质量检验必须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单位进行。

免除卫生安全性评价或卫生质量检验的产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定。

第二十四条 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四年。期满前四至六个月可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换发,申请时可不附资料。

超过有效期未申请者,按无批件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批准文号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第二十六条 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只对该批件载明的品种和生产国家、厂商有效。国外厂商或其商凭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二十七条 已获批准进口的化妆品在口岸由国家商品检验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五章 经常性卫生监督

第二十八条 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每年第一、第三季度各一次;审查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当年和复核年度各减少一次。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结果逐级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并抄送企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

(二)监督检查是否使用了禁用物质和超量使用了限用物质生产化妆品;

(三)每批产品出厂前的卫生质量检验记录;

(四)产品卫生质量;

(五)产品标签、小包装、说明书是否符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六)生产环境的卫生情况:

(七)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中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者调离情况。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产品卫生质量检查办法是:

(一)检查数量(定期检查量加不定期检查量);

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为一至九种,抽查百分之百;

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为十至一百种,抽查二分之一,但年抽查产品数不应少于十种;

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超过一百种的,抽查三分之一,但年抽查产品数不应少于五十种。

(二)检查重点:

重点检查未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产品、企业新投放市场的出产品、卫生质量不稳定的产品、可能引起人体不良反应的产品、以及有消费者投诉的产品等。

(三)检查项目:

1、对未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产品,审查产品成份、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同时进行微生物、卫生化学方面的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

如企业不能提供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或提供的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不能证明产品使用安全的,由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强制鉴定。

2、其它产品进行微生物、卫生化学方面的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必要时,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批准产品进行卫生安全性鉴定。

(四)抽查的产品按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及其标准方法检验。

(五)企业对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作出的产品卫生质量评价有异议的,由上一级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复核。

第三十一条 经营化妆品的卫生监督要求是:

(一)化妆品经营者(含批发、零售)必须遵守《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二)生产企业向经营单位推销化妆品,应出示《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经营单位应检查其产品标签上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和厂名是否与所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相符。

(三)化妆品经营者在进货时应检查所进化妆品是否具有下列标记或证件。不具备下列标记或证件的化妆品不得进货并销售。

1、国产化妆品标签或小包装上应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并具有企业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特殊用途化妆品还应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批准文号。

2、进口化妆品应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出售散装化妆品应注意清洁卫生、防止污染。

第三十二条 对化妆品经营者实行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经营单位执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

每年对辖区内化妆品批发部门巡回监督每户至少一次;每二年对辖区内化妆品零售者巡回监督每户至少一次。

检查结果定期逐级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并抄送经营单位主管部门。

对化妆品批发部门及零售者的巡回监督一般不采样检测。当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引起人体不良反应或其他特殊原因,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对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的卫生质量进行采样检测。县级、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采样检测的,应将计划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对化妆品经营者不定期检查的具体分级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进行化妆品广告宣传应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并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 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检查、指导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二)组织研究、制定化妆品卫生标准;

(三)审查化妆品新原料、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批准化妆品新原料的使用、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生产、化妆品的首次进口;

(四)组织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的化妆品卫生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决定行政处罚。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辖区内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二)对辖区内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预防性卫生监督和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三)初审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卫生质量,负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

(四)组织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认为的辖区内化妆品卫生较大案件的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主管辖区内的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县级以上具备检验条件的卫生防疫机构为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任务。

第三十六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责任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承担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上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有责任对下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实验室须获得资格认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实验室不具备检验能力和条件,未获取资格认证的,其检验任务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获认证的实验室承担。

第三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应有专人保管生产企业提供的生产技术资料。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中聘任,经考核合格发给《中国卫生监督证件及证章。

国家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证件及证章。

第四十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条件是:

(一)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秉公办事;

(二)具有中专以上专业学历或具有医士以上技术职称,掌握化妆品卫生监督的有关法规和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卫生知识,有独立工作能力。

(三)未患《条例》第七条规定疾病者。

第四十一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守则为:

(一)学习、掌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有关法规,掌握《化妆品卫生标准》及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卫生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依法办事,忠于职守,礼貌待人,不得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出具伪证、索贿受贿;

(三)执行任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监督证件。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并开具清单,认真如实填写记录;

(四)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五)对化妆品生产企业提供的保密的技术资料,应当承担保密责任。

(六)不准在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兼职或任顾问,不准与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有碍公务的经济关系。

第四十二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行使下列职责:

(一)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

(二)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索取有关资料,调查处理化妆品引起的危害健康事故;

(三)对违反《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四十三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监测年报表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须定期逐级上报化妆品卫生监督、监测年报表。

各级医疗机构发现化妆品不良反应病例,应及时向当地区、县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报告。各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定期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送上一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处罚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

(一)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一项的行为者;

(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条例》第七条所列疾病之一,未调离者;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四)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

(五)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六)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七)拒绝卫生监督者。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三十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的处罚:

(一)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

(二)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至两项以上行为者;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四)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者的停产处罚,可以是不合格部分的停产。

第四十七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一)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者;

(二)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的处罚,并可以撤销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

(一)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二)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生产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第四十九条 《条例》中规定没收的产品,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

第五十条 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撤销批准文号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条例》造成人体损伤或者发生中毒事故的,受害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第五十三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有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出具伪证、索贿受贿、泄露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等违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没收受贿所得财物,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撤销其化妆品卫生监督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化妆品卫生标准》中未列出的检验项目,参照我国药品、食品或国家有关标准检验方法进行。

第五十五条 《条例》第七条中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是指在化妆品生产中从事配料、制作、半成品贮存、容器洗涤、灌装、小包装工作,以及经常到生产车间的管理、技术、检验人员。

第五十六条 《条例》第十条中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含义是:

育发化妆品 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

染发化妆品 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

烫发化妆品 具有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化妆品。

脱毛化妆品 具有减少、消除体毛作用的化妆品。

美乳化妆品 有助于乳房健美的化妆品。

健美化妆品 有助于使体形健美的化妆品。

除臭化妆品 用于消除腋臭的化妆品。

雀斑化妆品 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

防晒化妆品 具有吸收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孙伤功能的化妆品。

第五十七条 《条例》第十一条中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中的合格标记,系指企业出厂产品检验合格证(章)。

第五十八条 《条例》第十五条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指尚未获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拒绝卫生监督是指以各种借口和手段妨碍或拖延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依法履行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的行为。

第六十条 出口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化妆品业务员范文4

化妆品市场也是买方市场,消费主动权都在消费者手中。顾客的消费潜意识不仅仅被化妆品产品包装、质量、价格、品牌的影响,更被化妆品销售场地的形象、氛围、导购人员、服务所影响。对顾客化妆品消费潜意识中的良性刺激越强,就取得了顾客的信任,顾客的忠诚度就高,就会成为顾客在消费化妆品时的首选。化妆品终端做为顾客直接感受与体验化妆产品,销售人员与顾客接触沟通,达成消费的地方,更是“兵家必争之地”。现有的化妆品终端经营者不断坚固自己的市场份额,扩充地盘,抢占终端;行业外的兴趣投资者带着大把资金对化妆品终端市场虎视眈眈,竞争日益激烈。

国内化妆品的主要销售终端分为商场、超市、化妆品专营店、美容院、药妆店,随着化妆品市场竞争的态势变化,终端格局也在不断变化,终端越来越贴近于消费者,满足顾客消费的需求,顾客也选择自己最喜欢的,最适合自己的终端去消费化妆品。

化妆品专营店是直接面对消费者的零售终端店面,销售产品及提供服务,经营品项包括个人护肤品、洗化类日用品、彩妆、香水、化妆工具,大规模的专营店还会经营相关的女性用品及家居生活用品。经统计,国内市场至今共有十万余家大大小小的日化专营店,以二、三级市场为主,并保持持续快速增长,往四级市场快速渗透,这几年的日化专营店增长率在30%左右。化妆品专营店已经成为了化妆品消费的主流终端,在这几年悄然洗牌的国内化妆品终端市场,化妆品专营店可谓是一枝独秀,生机盎然。

日化专营店现在的发展为何如此迅猛,有着如此强势的生命力。因为化妆品专营店有着极强的特色:

1、 化妆品专营店选址灵活,消费便利:

随着消费者消费能力的提升,化妆品消费意识的成熟,化妆品成为了顾客日常生活用品,顾客购买化妆品更讲究购买的便利性;专营店因为单店面积要求不是很高,在各类商圈中可以灵活选择经营地段,更可以满足顾客购买的方便;

2、 化妆品专营店产品专业、丰富,针对性强:

做为专营化妆品的店面,店内只做化妆品,体现了专营店经营化妆品的专业性;店内可以集中各类品牌的化妆品,丰富的品牌结构和产品层次,可以提供给消费者全面丰富而大众化的产品,顾客可选择性强;更可满足顾客的消费需求。

化妆品专营店的经营权在于经营者,不会象商场与超市中经营化妆品需考虑卖场各方面因素,而在店内产品结构可以随时灵活调整,经营者通过对商圈消费群体的需要分析,适时调整选择店内产品品项架构与品牌架构,并根据季节不同调整经营产品品种,满足消费者的需求。经营品牌的针对性强能让消费者选择方便,经营商品的专业更可直接满足消费者。

3、 化妆品专营店专业服务与指导:

化妆品专营店属于封闭式终端,顾客来到店面后的目的性强,销售人员可以有较充分的时间与顾客沟通,销售人员的专业能提供给消费者专业的皮肤诊断与产品使用指导,更多的产品售前、售中、售后服务,提升了顾客消费化妆品的附加值,容易与顾客建立良好的客情关系,容易培养固定、忠诚的顾客群体;化妆品专营店的服务工作比大卖场具有更大优势,可以根据每位顾客个人特点提供个性化的服务。

4、 化妆品专营店单店投资门槛低,经营毛利较高,成本回收快:

一般的化妆品专营店因为经营面积不会很大,成本投入(店面租金、装修费用、货架成本、产品成本)不会很高,门槛低;而在专营店中产品毛利通常都在50%左右,只要专营店的销售与管理工作做得好,投资成本回收快。

5、 商超终端营运成本的增加,合作条件的苛刻,帐期的压力,而化妆品专营渠道进入门槛低,基本没有费用,而且是现款现货,使得越来越多的化妆品生产企业进驻化妆品专营渠道,也促使化妆专营店得以迅猛地发展。

正因为以上的特点,化妆品专营店市场有着极大的发展空间和极强的发展潜力。化妆品专营店发展速度越来越快,日化专营店数量增长迅猛。众多日化专营店经营者都在全力圈地,掌控终端,全力争夺终端消费者,也有更多行业外的投资者因为日化专营店的诱惑而往这一领域进军,化妆品终端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但化妆品专营店面对化妆品终端中商场的不断完善与渠道下沉细化,连锁超市的规模化,都在试图分流化妆品消费群体,再加上市场中不断新开的日化专营店所带来的竞争,让众多化妆品专营店经营者感受到极大的压力。如何打造化妆品专营店的优势,来应对日益激烈的终端竞争。

纵观全国化妆品专营店市场,经营日化专营店的成功人士都在快速发展连锁,扩张市场,连锁已成为化妆品专营店的发展趋势。许多实力雄厚、有市场经验的机构,在全国市场快速发展化妆品专营连锁;一些国内化妆品生产厂家自己运作及带动加盟商强势运作化妆品专营连锁;众多在行业内做得较好的化妆品专营店不断地扩张,纷纷向化妆品专营连锁方向发展,形成了具有特色的区域化妆品专营连锁。挑选国内市场目前做得优秀的化妆品专营连锁机构介绍如下:

1、外资化妆品专营连锁:代表连锁(屈臣氏、丝芙兰、莎莎)

丝芙兰是已进入中国的欧洲最大的化妆品连锁店品牌;屈臣氏和莎莎都是在海外相当成功的化妆品专营连锁。凭借强大的资金实力、成功的连锁管理与运营经验,与众多著名化妆品品牌良好的合作关系,品牌力与价格优势都极强。丝芙兰与莎莎目前主要在国内大城市稳步扩张,积累在国内市场的经验,肆机快速扩张;而屈臣氏以品种丰富,价格优惠,自由选择的风格得到消费者的喜欢,在国内大中城市攻城掠地,疯狂扩张,已经成为许多化妆品专营店学习的榜样。

屈臣氏集团2006年的财政报告显示营业收入418.67亿港元,增长率22%,尽管屈臣氏现阶段的经营不再仅限于化妆品这一领域,然而屈臣氏得以迅速扩张的基础来自于化妆品专营店。

2、厂家化妆品专卖连锁:上海家化——佰草集

厂家连锁专卖店单纯经营生产厂家的品牌产品,利用专业形象、专业人员提供专业产品与专业服务,利于推出厂家品牌,通过强势的终端营销建立属于自己的忠实顾客群体。1998年,上海家化在上海的香港广场开出了第一家直营店铺。2001年,佰草集在深圳开设了第一家加盟店。至2006年底,已经发展了30多家加盟商,帮助他们开设了200多家店铺,目前加盟店的数量已经超过了自营店,遍布除西藏以外的全国所有地区。

3、厂家化妆品专营连锁:广州娇兰佳人、上海韩束、杭州柏莱雅

厂家连锁专营店在终端以直营连锁和加盟连锁方式相组合,大力发展连锁体系。店内产品以厂家生产品牌为基础,结合其他国际国内一线优势品牌,及其他不相冲突的补充品牌,呈现多品牌经营,给予消费者多样化选择,通过一线品牌的吸引带动消费者,并不断加强自有品牌的宣传与建设,逐步增加顾客对自有品牌的信赖,建立忠实顾客群体。这一模式得到众多终端经营商的喜欢,尤其是二三级市场,拓展速度极快。

4、商(经营商)化妆品专营连锁:万宁个人护理用品店、深圳千色店化妆品连锁店、辽宁美程、四川金甲虫、广东伊斯卡、保定东大日化、安徽美洁化妆品连锁店

化妆品商或是经营商都在组织国际及国内一二三线化妆品品牌,提供给消费者最直接的产品,同时配以专业服务,通过会员模式加强顾客对连锁品牌的凝聚力,进而提升终端份额。经营上通常是以直营连锁或是加盟连锁方式,在全国或区域范围内大力发展的连锁体系。其中区域性专营连锁,因为单店成熟模式的快速复制以及区域性各类资源的高效利用,可操作性强,可以快速扩张,抢占终端,获取丰厚利润,并且风险性较小,这一连锁模式已经成为了这两年在国内化妆品市场发展的主流方向。

辽宁美程,现在已经拥有天津、沈阳、鞍山、河北省秦皇岛等九大一、二级城市47家直营连锁店、18家售后美容院、9家专业美容院,百万会员顾客的教育营销和专业服务体系,形成了具有品牌优势的著名化妆品专营连锁店。

四川泸州金甲虫,连锁店面总数已达60多家,在云、贵、川、渝独占矛头。

化妆品专营连锁已经成为国内化妆品终端市场的生力军,具有极强的竞争力,相比于商场、超市、美容院及化妆品专营店单店,化妆品专营连锁以下的优势,势必引领国内化妆品终端消费:

1、 专营连锁的规模优势:

商场、超市与专营店相比,主要特点主要体现在经营面积与规模上。专营连锁统一形象、统一产品,统一经营,将各连锁单店形成了一个大整体,具有了店面数量上的规模,店内品牌的规模,人员规模优势。规模可以让化妆品消费者看到专营连锁的实力,更容易建立专营连锁的品牌,加强顾客的信心与安全感,刺激更加信任专营连锁,建立高的忠诚度。通过对市场的抢先占领,专营连锁规模成为在市场上的一大优势。竞争对手难以超越,想要超越,必须付出极大代价。

一个市场的化妆品消费氛围取决于市场化妆品经营面积总和是否达到这个市场的标准。具有一定规模的化妆品专营连锁的经营面积总和不会低于商场、超市的化妆品经营面积;在北方市场,众多消费者已经养成了购买化妆品就去专营连锁店的习惯,商场与超市的化妆品经营不佳。专营连锁只是将规模的经营面积分散开,更加贴近于化妆品消费者,让消费者的购买更方便,再加上化妆品专营连锁店经营化妆品的专业性与强针对性,竞争力更强。

2、 专营连锁的成本优势:

性价比是国内消费者选择化妆品的主要因素,同样的产品喜欢进行价格比较。而在化妆品终端市场,政府没有严格规范定价,价格竞争成为了终端之间的主要竞争手段之一。谁的成本越低,谁就越占有优势。

专营连锁形成了规模优势,在商品来源上通过集中式的规模采购大幅降低采购成本,并通过多网点,大批走量,快速走量的资源优势得到品牌供应商的更大支持,从而进一步迅速增强专营连锁的资源实力。政府没有严格对化妆品终端而定价,专营连锁店可根据营销策略设计比竞争对手更具有竞争力的价格。

专营连锁的规模优势不仅是产品成本降低,经营成本也可降低。专营连锁做为一个整体,可以统一宣传推广,统一销售模式,统一促销。通过具有规模的大型宣传推广(如电视、电台、报纸、形象广告以及海报、大型促销活动、各类公益活动等等)来提升专营连锁知名度与品牌,大型的活动也可以吸引供应商的配合让成本更加降低。在专营连锁的各类投入中(装修费用、货柜制作费用、店内用品、形象物料如宣传资料等)因为规模数量而可以将成本降低,相对于竞争对手具有更大优势。

3、 专营连锁的资源利用优势:

连锁专营将各个连锁单店实现统一化,统一形象、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操作,统一宣传,统一订货配货。连锁资源可以共享,实现资源的高利用率,减少资源的浪费。通过资源的整合,集中资源往一个方向集聚力量,在竞争中形成核心竞争力优势,领先对手。让资源来实现投入小、产出大,资源共享,实现盈利最快化,收益最大化。

如统一宣传的投入使每一家连锁店都可得到宣传,这一资源的利用是其他单店无法达到的。统一订货配货可以优化专营连锁的配送资源,通过合理调整产品库存,减少积压,可加快资金运转,提高资金利用率;而且各店面间根据商圈的不同而进行产品的全理调配,减少滞销品,处理库存货品,降低损耗。

连锁专营通过对市场及各店面的数据分析,掌握市场的最先信息,及时调整化妆品专营店的营销方案,对货品的销售与管理做到最贴近于市场与消费者。高效利用专营连锁的信息资源。

对于专营连锁的人员可以统一管理,统一培训,对导购人员、营业人员可以进行集中培训,以小投入来提高人员的素质,从而以专业服务提高销售数量,实现人力资源利用高效化。

4、 专营连锁的低风险优势:

专营连锁可以快速复制成功模式,实现投资风险及经营最小化;店面的规模数量可以分摊经营管理中的风险,而新店或加盟者继承成熟的经营模式,享受集中采购、集中宣传、专业指导等服务,提高成功率。专营连锁已经形成了统一的开拓与管理模式,从商圈调查,开店装修,店面管理都已有成熟的店面管理模式,实现了管理效率最大化。连锁经营在人员管理、数据管理、销售促销管理,经营管理上通过市场的磨练已经形成了先进而完善的店面管理模式。利用成功经验建成的专营连锁模式可以快速复制店面,保证专营连锁店的成功率。这就是专营连锁的低风险优势。

专营连锁是直接面对消费才销售,可以快速回收资金,资金风险低。也正因为如此,专营连锁可以快速扩张化妆品专营店面,得以快速发展。

5、 专营连锁的其他优势

专营连锁做出一定知名度,具有较强的品牌力,形成大规模,占据一定市场份额后,可以适时推出自有品牌,提高利润,经营商可以发展成为区域,与同行形成产品差异化,创造自己在品牌资源上的核心竞争力。

化妆品业务员范文5

一、上半年工作完成情况

(一)加强学习,开拓视野,充实知识

1.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政治理论和专业知识学习,切实破除思想上的条框禁锢,探索灵活科学的化妆品的监管模式。

2.积极选送人员参加国家、省、市组织及市政府举办的各种学习和培训,增进执法人员文化素养、管理能力、法律知识,丰富和提高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二是参加上级组织的联合检查行动和培训和现场带教,在掌握日常监管技能,熟悉监管程序有较快的提高;三是组织化妆品监管人员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集中找出监管中的难点,开动脑筋,解放思想,研究讨论解决办法,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执法能力,努力提高化妆品监管人员的整体素质。经统计今年上半年我单位共安排各种学习约??人次。

(二)注重调研,强化日常监管工作

经过对2008年的工作的反思,通过对化妆品市场监管难点、问题查找,鼓励执法监管人员多写出化妆品及其市场监管的调研文章,提出自己的解决观点和建议。

2009年上半年,针对我区域化妆品生产中小企业较多,基础薄弱,企业生产和管理水平不高的现状,大家解放思想,积极摸索监管方法,撰写化妆品生产企业监管的调研文章,主动与区质监局等相关部门联系,提出取长补短,进行化妆品生产企业联合整治的新思路,并多次举行联合整治协商筹备会,拟订联合整治备忘录、联合整治制度、制订《××市×区化妆品生产行业联合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辖区共有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家,1-5月份共完成生产企业联合检查?家,覆盖率100%,移交稽查处理?家。在检查中进行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分级,并实施信用分级监管,初步形成信用分级档案。

二、存在问题分析及下一步打算

总结半年工作,总体来在与区质监局联合检查化妆品生产企业方面收效甚大,对我区化妆品生产的规范性起到了很好的督促作用,促进了化妆品生产的发展,引导化妆品生产领域的有序竞争。后半年需要加强的有以下方面:

化妆品业务员范文6

文章标题:化妆品连锁店中心概念店品牌策划案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美容、化妆品在人们生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出于对健康的关心,对产品质量的慎重,消费者一般会选择自己信赖的卖场。同时由于普通消费者不具备美容专门知识,在购买时希望有人指导。所以,那些实力雄厚、产品品丰富、价格合理、服务周到、并有专业美容指导的大型卖场,受到市民的青睐。各种专业连锁店纷纷涌现,抢占有利地盘,迅速拓展规模。连锁店以其新颖的经营观念、营销方式,在市场中具有很强的竞争优势。同时,化妆品连锁店行业还不断出现新的趋势。首先是“多品店”的出现。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充分利用宝贵的货架空间,体现品牌差异,并为顾客提供更好的服务,许多化妆品连锁店开始尝试走“多品店”的路子,开始销售深度系列化的美容健康相关用品。

通过对化妆品连锁店市场的宏观把握,和对化妆品连锁店市场的深入走访,并且做了大量的消费者调查研究,探测消费者对美程化妆品连锁店的品牌形象、服务、品种、价格等各方面的评价,经过细致深入的探讨,我们认为:美程化妆品连锁店应该做市场的领导者。

通过了解消费者需求,结合美程化妆品连锁店自身的优势,同时把握现代化妆品连锁店的发展趋势。我们提出了一个构想:为美程化妆品连锁店创建一个最先进的概念店,引领最前端的化妆品连锁店潮流!同时将该概念店作为中国化妆品连锁店发展的模板,为化妆品连锁店的营销树立标准。同时此概念店也将为美程其他门店的操作提供可操作的范本。

美程概念店是中国第一家引领化妆品连锁店潮流的5S样板店。它集美容、化妆品零售、购物咨询、品质保障、美容健康问题预防与护理、特色美容服务于一体。既是传统意义上的美容、化妆品零售店,又是美程文化的传播载体。

它强调连锁店、美容指导、顾客、服务、健康、生活的和谐统一,是充分注重顾客、重视健康、重视生活素质的人性化服务店,是新现代意义的美程模式服务店。

美程概念店,将从一个崭新的角度,重新谱写化妆品连锁店服务的新篇章,从而使广大顾客深深感到,他不仅仅是购得了一点美容、化妆品,而是获得了美程对自己美丽、时尚、健康的全面关心,提升了对美丽、时尚、健康的认识。拥有了一份来自美程的尊重、友善、与亲情,拥有了无与伦比的满足感。

美程概念店服务包括五大系统:

A、基本产品零售系统

B、美容咨询系统

C、售后品质保障系统

D、特色美容服务及健康护理系统

E、顾客信息及会员服务系统。

美程概念店,将上述五项主体内容结合在一起,使顾客在同一个地点能解决围绕美丽、时尚、健康的所有问题。在顾客需要的时候,美程概念店,能及时提供给顾客在同一个理念下的最优质服务。

第一个系统:基本产品售卖系统

当您想寻找一家美容、化妆品店,您首先看见的是美程化妆品连锁店。

美程化妆品连锁店是如此之多,遍布于大街小巷。无论是在繁华的市区,偏僻的街道,还是在宁静的住宅区,它都在您身边,您可以很方便地接近它。

一眼看去,美程化妆品连锁店的灯箱招牌十分耀眼,宽敞的店堂在整条街上非常醒目。

美程化妆品连锁店那清新的白色,代表高贵、纯洁,让您看了精神一振。

透明的玻璃幕墙,展现美程化妆品连锁店鲜明的时代感。

如果在晚上,您看到的是一座灯火通明的店堂。

您踏上美程化妆品连锁店的台阶,就能看到门口的提示板,温馨提醒您:秋天了,应注意皮肤干燥。

踏进店堂,一尘不染的环境,让您眼前一亮。轻柔的背景音乐,萦绕在店内,仿佛是到了一个五星级的会所。五彩缤纷的吊旗,告诉您与众不同的美程文化。

一排排铮亮的货架整齐地排列着。货架之间的地带非常宽敞,便于您行走。

货架上簇拥着丰富的美容、化妆品,啊,简直是一片美容、化妆品的海洋。美程化妆品连锁店是品种最丰富的美容、化妆品店之一,在这里,您一定能找到您所需的产品。

在每一个货架的两端,都有漂亮的指示牌,上面注明该货架所陈列的美容、化妆品类别,如“男士专享”“彩妆世界”“眼部护理”等,美容、化妆品分类是如此完善,您只需要看一看指示牌,就能轻易找到预购的美容、化妆品。

对于重点美容、化妆品,货架旁还有说明小卡片,上面注释该美容、化妆品的功能,让您有更清楚的了解。

我们的每一种美容、化妆品都明码实价,上面清楚地标明价格,让您一目了然。

您如果常来我们的美容、化妆品店,会发现每次都有一些变化。那时因为我们会周期性地调整美容、化妆品品种,突出应季美容、化妆品,更方面您购买。

我们还会为一些常见美容、化妆品推出特价,让您拥有更多惊喜。

如果您购 美容、化妆品累了,可以在店内的休闲区座椅上休息一下,我们为您准备了纯净水、鲜花和杂志,您可以自由享用。如果您和朋友一起来逛美容、化妆品店,您也可以安排朋友稍微休息。

第二个系统:美容咨询系统

当您走进店堂,首先会看见一个漂亮的导购台,我们的服务人员会站立迎候您,您有什么事情,可以随时向他咨询。

几步之遥,有一个电脑查询触摸屏,您只需轻轻一按,就能分门别类查找您所需要的美容、化妆品。每种美容、化妆品品都有详细的说明,包括名称、成分、功能、使用事项等,让您增进了解。

旁边,还有漂亮的立体资料架,各种美容、化妆品品的说明资料都放在上面,您可以随意取阅。

您步入货品区,我们着装统一的店员会在所在的位置向您点头问候,在您购物时,会始终与您保持一段距离,让您自由挑选,一旦您遇到困难,他会马上来到您的身边。

我们每个店都配有专业美容师、化妆品,经过严格考核才能上岗。从您进店起,他就时刻关注着您,当您为买哪种美容、化妆品拿不定主意时,他会主动来到您的身边,用亲切、规范的语言,询问您的需求,向您推荐适合的美容、化妆品,保证您安全使用美容、化妆品。

如果您想买某种特殊美容、化妆品,您可以告诉我们的店员,他将登记下来,通过电脑系统查询,第一时间将结果告诉您,并可为您办理邮购。

如果您买得过多,不方便拿取,我们还为您免费送上门。

我们编撰有精美的《女人专刊》,里面有详细的美容健康指导知识,在您出门时赠送给您,让您有时间细细阅读。

您如果在家里,在办公室,想起什么问题,可以随时拨打我们的“美容咨询热线”进行咨询。电话那头的专业人员将认真倾听您的反映,为您提出良好的使用美容、化妆品建议。

如果您想购买某种美容、化妆品这个店缺货,我们的人员将会马上通过电脑查询,给您一个满意答复,并建议您到最近的美程化妆品连锁店购买。

第三个系统:售后品质保障系统

所有美程售出的美容、化妆品,我们将进行品质保障。

我们所有出售的美容、化妆品品都是正规的美容、化妆品,由公司总部统一采购,保证美容、化妆品的品质,我们绝不会从不正规渠道进货。

我们向您保证:为了您的健康,我们决不出售假冒或过期美容、化妆品!并挂牌告示,以示诚信。

我们将从顾客中选取“顾客代表”,代表顾客利益,定期对我们的美容、化妆品进行巡查,检查是否有过期美容、化妆品、假劣美容、化妆品出售。

我们所有售出的美容、化妆品品,都附有品质保证卡,保证品质无懈可击。您可以凭品质保证卡核对您所购买的产品,检查美容、化妆品的品质。

出门前,我们的美容指导、美容师将再次核检您所购美容、化妆品是否准确无误,保证您用美容、化妆品安全。

若您回家后发现所购美容、化妆品有品质问题,可以凭品质保证卡来美容、化妆品店更换,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更换合格美容、化妆品。

如果您愿意,可在登记卡上留下自己的联系电话。我们将在五天内进行电话回访,探询您使用美容、化妆品的情况。

如果您使用产品后身体不适或有其他不良反应,请打电话给我们,我们将为您解答疑问。或根据您的情况,建议您改用其它合适产品。并免费赠送您等值的其它合适产品。

您如果对所购美容、化妆品不满意,在阐明原因的情况下,我们将无条件为您办理退换服务。

如果您对我们为您代购或邮购的特殊美容、化妆品不满意,我们也可以联系厂家,为您尽快办理退美容、化妆品或换美容、化妆品服务。

第四个系统:特色美容服务暨护理系统

在美程的概念店,您会发现一些惊喜。这里有专门为您准备的东西。

在店堂的某个地方,我们将辟有专门的货架或柜台,售卖一些特色货品。

这里有林林总总的保健品,按照类别整齐陈放,补充您某些元素所需,让您身体更健康,容颜更美丽。

这里有高品质的护肤、美容用品,能改善您的肌肤,让您更容光焕发。

这里有大量的卫生用品,包括包括卫生棉、消毒纸巾。宝宝用的纸尿裤、尿片,以及老年人的特殊用品。

这里还有健康食品:包括含有特殊奶粉,易消化食品,绿色食品,让您全家健健康康。

这里还有女性的装饰美丽用品,包括小头饰、胸饰、化妆用品、丝巾等,让您更加漂亮。

这里还有让您更健美的健身器材。小巧玲珑,在家里就可以使用。

我们坚信,美丽是全面的,是内在健康焕发出的自然光彩,涂涂抹抹不是美容。

我们倡导全面的、科学的美容。所以,我们特聘专家对您进行指导。

专家通过对您气色的观察、身体的诊断,提出科学的建议。包括您怎样服用保健品、怎样饮食、怎样护肤、怎样运动。

我们还开设专业的美容中心,让您亲身体验科学美容的美妙感受。

第五个系统:顾客信息及会员服务系统

如果您非常希望有专人对做您的美容健康做出指导。别着急,让美程来做您的“私人美丽保健医生”。

我们为您终身定做了“会员服务。”

您所做的很简单,只需要填写一张会员申请表,愿意成为“美程美丽100分网络”的会员,其余的就让我们来做。

您在申请表中请如实填上健康状况,包括身体状况、既往病史、过敏史等。

我们将把您的健康状况输入电脑,制成您永久性的电子病历,并可长期保存。

我们为您颁发一张会员卡,卡上有您的编号。为了便于为您提供深入服务,我们将会员进行了分类。例如,您有花粉过敏毛病,编号尾数就为“1”、若是痤疮病则为“2”。

您可以指定您方便的一家美程化妆品连锁店的您信任的高级美容指导,做您的“私人美丽顾问”,他将为您重点服务。

您的私人美丽顾问,通过电脑系统接到您的健康档案后,将马上根据您的情况,为您拟定一份健康建议书,指导您日常的饮食、睡眠、休息、运动、产品使用注意事项等,书面提交给您。

每隔一段时间,美程将组织权威专家,为会员举办专题讲座,指导您怎样制定美丽方案。

您在任何美程门店进行咨询,都将获得优先服务。

您在美程任何门店买美容、化妆品,都可以享受一定的折扣优惠。

美程引进任何新美容、化妆品都首先转告您,您可以优先购买,或为您预留。

您如果不方便,可以打电话,我们将为您送货上门。

我们会每月按照您的通讯地址,为您寄送《女人专刊》,保证及时送达,指导您日常美容健康。

当然,在成为美程会员的同时,您还可以为您的家人办理会员副卡,同样享受上述全面服务。

针对美程概念店,我们对客户建议,美程化妆品连锁店的一般门店开展基础的前三个系统服务。而旗舰门店、明星店开展全面的五个系统服务。

以上策划,我们对美程化妆品连锁店的门店形象、美容、化妆品品种类、陈列布局、人员服务、社区营销、深度保健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划,为顾客提供非常周到、丰富、体贴、人性化的服务。这样的美容、化妆品店,必将是中国观念领先的美容、化妆品店,也必将得到消费者的高度认可。

有了消费者的认同,美容、化妆品店的发展壮大不是必然吗?

我们运用“分级”战略,将美程化妆品连锁店置于更高的等级,将其塑造成中国最先进、最人性化,营销更超前、更具规范的化妆品连锁店,将其他化妆品连锁店都列入落伍、过时的等级。使消费者明显感知两者的整体素质的差异,从而倾向于美程化妆品连锁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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