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种类范例6篇

公文种类

公文种类范文1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请示是一个各级各类机关经常使用的上行文种,其行文主体没有什么特殊要求,其行文客体除有明文规定必须报请上级机关批准的具体事项外则必须是就工作中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或事项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而不能事无巨细,一概请示,矛盾上交,回避责任。这些特殊情况一是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二是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定得不甚明了的事项;三是工作中发生或出现了新的无章可循的情况;四是因本单位情况特殊难以执行统一规定的事项;五是因条件限制本单位无法进行某项工作,需要请求上级机关进行具体指导或支持的事项;六是拟议进行而本单位又无权决定,需上级机关批准或认可的重大事项;七是因本单位意见分歧,无法统一,有待上级机关裁决的事项;八是本机关办理或本机关牵头办理的公务活动需要其它平行机关协助或支持的事项。请示在行文效力上的特点是具有未决性质,即该请示经上级机关批准后方具有法定效力,行文机关管辖范围内必须执行,经上级机关批转后则在更为广泛的范围内即上级机关规定的范围内贯彻执行;但是如果上级机关未予批准或未予全部批准,那么该请示或该请示未予批准部分则没有任何效力,任何范围内均不得执行。请示在公文格式上也没有什么特殊要求,但行文中要在公文格式中的附注项下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以便上级机关与请示机关就该请示事项进行联系。

请示因其内容不同,可以分为4类:

一是请求指示的请示,即请求上级机关就政策性问题给予指示的请示。二是请求批准的请示,即请求上级机关批准有关事项的请示。三是请求批转的请示,即请求上级机关将请示文件批转给与请示机关平行的其他机关共同执行的请示。四是请求解决问题的请示,即请求上级机关协助解决具体问题的请示。

以上4类请示均由标题、主送机关、正文和落款4部分组成,有的还有附件。其中标题,通常有两种构成形式:一是发文机关+事由+文种;二是事由+文种。主送机关,是指负责受理和答复请示的上级机关。正文,一般包括请示原因、请示事项和结束语3个层次。落款,即请示机关或联合请示机关中主办机关印章及成文日期。上述4类请示,其不同点主要在于正文的写法。

请求指示的请示,请示原因要写明本机关对有关政策的不解之处或难以把握之处;请示事项要明确写清请求上级机关给予指示的关键所在;然后,以“请指示”作结。当请示的问题涉及到某些方针、政策或文件依据时,应摘录依据的条文一起附送。

请求批准的请示,请示原因可以简单写出出于什么目的,根据什么情况,通过什么形式,本机关作出什么决定,依法定程序上报给上级机关;请示事项,即本机关决定事项,如果本机关有几种方案报上级机关以供参考,也应当在请示中明确写明本机关的倾向性意见。然后,以“请批准”或“请指示”作结。

请求批转的请示,因其多是要在更大范围内执行的内容,所以其请示原因中要将请示的事项和请求批转的背景、情况、目的、依据等项写清;请示事项中要将一些具体规定分条列项地表述清晰、周密、完备;然后,以“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作结。这类请示往往是几个部门联合行文,过程比较复杂,因此要注意由主办机关组织协商,将经过协商取得的一致意见上报,如果经过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应当在请示中写明,主办机关不得专断独行。在行文上报时,由主办单位编写发文字号,加盖印章即可。

请求解决问题的请示,请示原因中要写清本机关出于什么考虑或根据什么决定准备进行什么工作或什么活动,目前已经进行到何种程度,出现了什么困难或问题,可能造成什么后果或损失;请示事项中要明确写出请求上级机关给予什么支持与协助,实事求是,直言不讳地写出,不能使用曲笔,更不能让上级机关去体会“言外之意”;然后以“请予批准”或“请协助解决”作结。

此外,还有一种转呈类请示,即将下级机关的请示转呈给具有指示或批准权限的本行文机关的上级机关的请示。制发转呈类请示时,本行文机关虽是处于中间环节,也应该在请示中签署本行文机关的倾向性意见,以供上级机关参考。

请示与报告均为使用广泛的上行文种,使用中容易混淆。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从行文目的看,请示旨在请求批准、指示,重在呈请,需要上级机关所有批复。报告旨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重在呈报,不需上级机关答复。二是从行文时间看,请示在事前,对工作中拟议或拟定进行的事项向上级请示。报告则多是在工作进行中或结束后所作的回顾,汇报。三是从致送对象看,请示之行文只能主送一个机关,且不能同时抄送下发。报告则无此严格限制。四是从制作要求看,请示必须严格遵循公文写作“一文一事”原则,绝对不能一文多事,而报告作为一个文种无此要求。

关于请示的行文,为维护组织系统的层次与分工和正常的工作秩序,以防止造成工作上的脱节、被动或抵触,上行文种,包括请示,也包括报告,必须强调两点:

一是一般情况下应遂级行文而避免越级行文。只有在下列特殊情况下,下级机关才能采用越级行文的方式:一是由于发生特殊的、重大的紧急情况(如发生战争、严重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性事件等),逐级上报会延误时机造成损失的事项;二是经过多次请示直接上级机关,但长期没能得到答复或解决的事项;三是直接上、下级机关之间有原则争议而无法解决的事项;四是对直属上级机关进行揭发、检举的事项;五是上级机关交办的并指定越级直接上报的事项。六是询问与联系个别的、必要的具体事项等。

公文种类范文2

关键词: 种类股;公司法制现代化;公司融资;股权 内容提要: 种类股的实质是股权的类别化,即股权内容的自治性配置。我国公司能否设置种类股,公司法并无明确规定。作为国际通行的公司股份类别,种类股立法在发达国家已经非常完备,种类股股权设计也灵活多样。我国的公司法面对多变的国内市场和激烈的国际竞争,已经表现出公司股份制度供给不足,而种类股的设置正是提升我国公司法竞争力的一项制度创新,是我国公司法制现代化的必然选择。设置种类股能充分发挥公司的融资价值,科学理解并深化股权平等原则,促进私法自治理念在公司法领域更好贯彻。我国在种类股的具体设置时,应当考虑公司自由配置的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剩余财产分配事项、表决权事项、转换权事项、偿还权事项等因素。同时,对种类股股权的保护,是种类股制度得以顺利实施的关键。 一、问题的提出 种类股也称为类别股,是指在公司的股权结构中,设置了两种以上不同种类、不同性质、不同权利义务关系、不同利益效果的股份。 种类股包含普通股种类和特别股种类,相对于普通股而言,特别股是指具有特别权利或特别限制的股份。依照其股权内容的差异,特别股又包括了优先股、劣后股和混合股。而优先股、劣后股、混合股本身也可以再设置为不同种类,其在公司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东表决权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为讨论问题方便,若无特别说明,本文所讲的种类股是指特别股种类。 种类股的实质是股权的类别化,即股权内容的自治性配置,在这个意义上,种类股制度的讨论范畴不应当局限于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将公司划分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区别于有限责任公司的重要之处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被划分为等额的股份,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构成单位被称为出资额或股权。但必须看到,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真正区别,并不在于是否采用了股份的形式,而在于公司的人合程度或资合程度的差异性,股份制度本身仅仅是一种便于投资或融资的公司法的技术设计。值得注意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彼此关系密切,相互信任程度高,股东之间的自治性强,反而更加容易形成自由灵活的股权种类设置。 在我国,公司可否设置种类股?设置种类股的实证法依据是什么呢?对于种类股,我国公司法并无明确规定,但我们仍可以从公司法的某些条文中看到设置种类股的制度空间。对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同时,《公司法》第43条也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在我国的公司法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通过合意来约定公司利润分配请求权和股东表决权,从而形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的类别化,即股权内容的自治性配置。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能否发行除普通股之外的其他股份种类,《公司法》也未作出具体明确的设计,只是在第132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事实上,在我国的商事立法与实践中曾经出现过种类股的身影。1992年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23条规定:“公司设置普通股,并可设置优先股。普通股股利在支付优先股股利之后分配。普通股的股利不固定,由公司按照本规范确定的程序决定。公司对优先股的股利须按约定的股息率支付。优先股不享有公积金权益。当年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不足以按约定的股利率支付优先股股利的,由以后年度的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补足。公司章程中可对优先股的其他权益作出具体规定。公司终止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先于普通股股东取得公司剩余财产。”实质上,该条规定的优先股既是累积优先股又是剩余财产分配优先股。此外,《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还规定,优先股股东一般无表决权,但公司连续二年不支付优先股股利时,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恢复。1992年,《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也对公司设立种类股进行了规定,该条例第36条规定公司在普通股之外,也可以发行优先股;同时还规定了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在章程应当进行记载的相关事项。1994年国务院证券委与体改委 联合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第11条规定:“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至于其他种类的股份到底为何种股份未进一步明确。 该规定的第78条至第85条还详细设计了种类股股东的表决的具体程序。在商事实践中,1995年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曾将1890万国有股改为优先股,沈阳金杯公司亦在20世纪90年代末发行了一次优先股的实例,除此以外,很少有公司再进行种类股的实践。 值得注意的是,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的规定,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除普通股外的种类优先股,如可转换优先股等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实际上,设置并发行种类股的实践操作是艰难的,因为《公司法》规定,设置普通股以外的其他种类股票,必须国务院另行规定。同时,《证券法》等相关法律对种类股也没有明确规定。在我国目前的商事实践中,公司登记机关几乎不可能允许公司设立种类股。 种类股制度是国际通行的公司股份制度,在主要发达国家的商事领域的立法实践中,种类股股权设计灵活多样,种类股相关立法也比较完备。与此相反,即使在我国曾经出现的有关种类股的规定中,除了普通股,仅仅涉及一部分优先股种类,股权类型和资本结构苍白简单。 因此,有必要对我国设置种类股的问题进行进一步思考,特别是在社会对公司制度的需求不断扩展,各国公司法制现代化步伐方兴未艾之时,对这一问题进行理论上的进一步研究思考,有助于满足社会对具体公司制度的需求,促进我国公司法制现代化的步伐。 二、种类股在各国商事领域的立法实践 我国近现代的民商事法律的发展史证明,通过分析研究外国民商事法律制度,对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制度,解决我国商事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公司种类股制度是西方商业文明基于自身的市场需要而进行的制度创新,我们通过分析主要发达国家公司法中的种类股制度,有助于进一步分析创设该制度的目的,也有助于解决我们自身所遇到的问题。 (一)美国 美国的种类股制度最为发达。19世纪,美国铁路建设发展迅速,铁路公司的融资需求异常迫切,普通股无法吸引更多的投资者,铁路公司便开始尝试设立新的股份种类,这种股份在股利分配上比普通股优先,成为吸引股东投资的新型融资工具。在长期发展中,美国的商界和法律界对于公司的种类股制度投入大量精力进行研究,公司股份种类不断规范,对种类股股东的保护也不断完善。 美国公司法采取州立法的形式,此外,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还制定有《美国标准公司法》,虽然它只是一部示范法,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相当多州的公司法是在参考《美国标准公司法》的基础上完成的。《美国标准公司法》的出台,以及各州公司法的相互借鉴和竞争促进了美国公司制度的迅速发展,从而及时地为美国的商业繁荣和经济发展服务。 《美国标准公司法》第6章“股份及发行”第A分章“股票”部分规定了种类股。第6.01节规定公司除法定必须设置的普通股外,可发行其它种类的股票,包括种类优先股。该节第(C)款列举了优先股可带有的特殊权利,包括(1)特殊、受限制或无表决权;(2)可赎回或可转换;(3)享有累积、非累积或部分累积的股利优先分配权;(4)对公司清算时的剩余财产享有优先分配权。第6.02节规定了优先股的设置方式,允许公司章程授权董事会以优先股形式发行章程中所规定的未发行股份。公司董事会在公司章程有授权的情况下可设置种类股,或者是系列股。此外,《美国标准公司法》第10章“公司章程与内部细则修改”中,第10.04节规定了种类股中的优先股股东在特殊情况下参与公司章程修订表决的权利。总体上,董事会在创设优先股方面,包括设定其特殊权利或限制,享有非常灵活和自由的权利。 在美国公司法的州际竞争中,《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无疑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总量的 1/3以上是在特拉华州设立的 与《美国标准公司法》相同,《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与在种类股的规定也采用了授权式的立法体例,在《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第5章“股票与股息”部分,第151条关于“股票的种类和序列;权利”部分规定,公司可以一个或者多个类别的股票,或者在同一类别的股票中发行一个或多个系列的股票,可由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授权董事会制定其它种类的股份,包括在表决权、股利分配、破产财产分配、回购、转换等问题上作出特殊安排。此外,第8章“章程修订与股本变化”第242条规定了种类股股东在公司章程修订的特殊情况下的种类表决权。 美国的公司法推崇种类股的自由设置,美国公司法学界以及制度经济学学者们将公司视为一套合同规则,即合同的联结,公司是各利益相关方包括股东、债权人、董事、经理、供应商、客户之间的自由协议。公司章程也被视为股东、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签订的合同。 一个良好的公司制度必须能够照顾到不同利益主体的不同需求,公司法必须采取灵活的设置,以满足作为理性经济人的不同利益主体,因为没有谁比他们自己更有资格对他们的事务作出判断。 因此,公司的股份制度也必须考虑到当事人缔约时有足够的选择自由。只要这种合约没有造成消极的外部成本,法律就应当对其采取尊重和宽容的态度。美国公司法将种类股股东的种类股东权作为种类股股东之间、种类股股东与公司之间达成的一种合同协议的理念,值得我们借鉴。 (二)英国 在英国,种类股制度的出现也起源于铁路公司的融资创新。值得关注的是,为了推动公司法的现代化,促进英国公司在世界上的竞争力,并灵活应对未来的变化,英国制定了新的公司法,即《2006年公司法》。 在英国《2006年公司法》第9章“股份种类和类别权”中,第629条规定了股份种类,第630条至第640条规定了类别权的变动。英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赋予不同种类的股份不同的权利。而种类股所表现出的“类别权”,就是指特定种类的股东在诸如股息和表决权以及清算时的权利等方面所享有的特别权利。 公司种类股主要类别有普通股、优先股,不同种类的权利规定于公司的章程,一般不得擅自变更。在英国公司法中,优先股在派发股息时享有优先待遇,优先股可以是累积的也可以是非累计的,除此以外,公司还可以发行可偿还股份。公司法为了确保公众能够获知公司种类股股权的情况,规定公司必须公示其股份种类的情况,股东名册需标明不同种类的股份。[11] 总体上,英国公司法与美国的公司法很相似,对种类股的设置规定的非常灵活和自由。 (三)德国 《德国股份法》建构了德国的种类股制度。该法第11条规定,股票可以赋予持有人以不同的权利,特别是在分配利益和公司财产时,持有人被赋予不同的权利,股票具有相同权利的,其为一个种类。 [12]《德国股份法》又在第四部分“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第4章“股东大会”中第六节“没有表决权的优先股票”部分,对种类股中优先股的股东权利与义务加以规制。《德国股份法》第139条明确规定了优先股的定义,即对于在分配盈利时具有优先支付的股票,可以排除其表决权。该法第140条规定,优先股股东权利包括股利优先分配权和剩余财产优先分配权,在上述优先权益无法实现时,优先股股东表决权的恢复;如果在一年内没有支付或者没有完全支付优先款项,并且在下一年度除了该年度的全部优先股票外不能补交拖欠款项,那么优先股股东在补交之前有表决权。 [13]同时,德国的公司立法十分重视种类股股东的权利保障与实现。 (四)法国 《法国商事公司法》对种类股中的可转换优先股、累积优先股、参与优先股、可偿还优先股作出了具体解释。该法第269条集中规定了关于种类股中的优先股的性质、权利和义务、可转换优先股和可偿还优先股的概念、行使表决权的程序等问题。 [14]同时,《法国商事公司法》重视公司中各种类股股东的利益实现与保护,明确规定:无表决权优先股得通过增加资本或者通过转换已发行的股票之方式设立,无表决权优先股可以转换为普通股。该法对无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可恢复表决权的情况以及该权利的行使也规定得较为详细,无表决权优先股持有人得依法令确定的条件,召开专门 大会,任何持有无表决权优先股的股东均可参加专门大会,与此相抵触的任何条款均视为未予订立。 (五)日本 日本是亚洲国家中规定和适用公司种类股比较成熟的国家。以实现公司法制现代化目标为指引,日本对商事立法进行了大规模的修正,统一的《日本公司法》于2006年5月起正式施行。《日本公司法》鼓励人们用积极的态度对待法律,公司无论大小都可以利用它们自身的资源去创造符合其具体需求的“外衣”,公司章程可以敞开规定大量的股票种类以供选择。 [15]该法第108条规定了股份公司可以发行不同股权内容的不同种类的股份,所涉及的股权内容事项包括:盈余金的分红,剩余财产的分配,表决权是否受限,股东是否可向该股份公司请求股份取得,该股份公司可以发生一定事由为条件取得,该股份公司对于该种类的股份依股东大会决议全部取得等九项。同时《日本公司法》还规定,在公司章程的变更过程中,股份的种类追加、股份的内容变更,以及可以发行的股份总数或者是可以发行的种类股份的总数再增加的情况,必须通过股东大会的决议。《日本公司法》为了公司筹集资金的方便,以及为了对应公司支配关系的多样化,对于种类股、章程记载事项的柔软化以及强制转换事项的明文化等法律的修正,最深层的动因主要是基于使日本从经济泡沫的萧条中尽快摆脱出来的愿望。[16] 不难看出,各主要发达国家的公司法的立法实践都明确规定了种类股制度。不同种类的股份在股份公司中有不同的作用,这代表着投资者不同的投资意图,因而,可以应不同投资者、公司甚至是国家不同的需要设置股份种类,实现公司资源的合理分配。[17] 很多国家通过设立灵活健全的种类股等具体的方式,推动公司法的现代化进程,从而大大提升了本国公司法的竞争力,进而推动了本国经济的竞争力。 我国公司中是否应当设置种类股,这不仅是《公司法》第43条和第132条适用中的疑难问题,更是中国公司法制现代化改革中应当认真思考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公司法的质量不在于规则本身,我国社会经济的现实对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具体而特定的需要,才应当是我国公司法制现代化改革的基本出发点。 三、建立种类股制度是我国公司法制现代化的现实选择 (一)关于我国公司法制现代化的思考 公司法制现代化,是指某国按照现代公司制度的基本法律理念与原则去改造已有的制度规范以适应于自己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一个历史过程。 [18]近年来,各国普遍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公司法现代化改革:英国“公司法现代化政府白皮书”,制定了2006年新公司法;欧盟公布了“欧盟公司法现代化和公司治理走向完善”的行动计划;日本公布《关于公司法制现代化的纲领试案》,制定颁布了独立的《日本公司法》。[19] 公司法的功能效果和本国适应性是公司法现代化的基本出发点。在公司已经成为商业经济重要因素的今天,公司法的现代化改革能够健全完善公司制度,促进商业经济的迅速发展。同时,国家之间的竞争根基在于经济实力的对比,如何提升公司的国际竞争力,如何促进本国公司的快速发展,必然成为各国立法者的关注重点。 [20]笔者认为,我国的公司法现代化改革的内容应当包括公司制度和证券制度的创新性、健全性、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以及促进公司资本市场和证券市场的制度完善。我国的公司法面对多变国内市场和残酷的国际竞争,已经表现出制度供给不足,公司的种类股制度正是提升我国公司法竞争力的一项制度创新,是我国公司法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建立种类股制度是我国公司法制现代化的必然需求与选择 1.建立种类股制度,是满足金融投资工具创新的要求 公司是一种生产组织形式,也是资本积聚的工具,公司制度的发展水平直接影响资本市场的健康成长。 [21]我国金融投资工具的多元化发展严重不足,金融市场上金融工具品种单一,股票市场只有普通股可供选择,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普通股的交易投机性强,投资者更关心股价的波动 抑扬,而不是公司股息分红。同时,作为重要的金融工具,普通股在享受公司潜在高额收益的同时,也相应承担着潜在的巨大风险。设置种类股,为投资者提供多种股权结构,有助于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完善,有助于改变我国资本市场的投机性大、股价动荡的现象,因为种类股中的优先股可以设计成固定收益的证券,提供稳定的股息分红。[22] 同时,种类股的设计可以吸引不同投资需求的投资主体,为倾向于取得优先股稳定收益的投资主体提供制度供给,从而降低普通股市场的投机压力,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繁荣。 2.建立种类股制度,有利于改善公司融资质量,拓宽融资渠道 我国的融资渠道过于单一,使得企业融资面临困境,尤其是中小公司的融资困难更为突出。传统意义上的普通股股权融资,导致公司的净资产增加和负债率降低,同时,普通股投资的风险过高,无法保障投资收益,很大一部分投资者不愿意以普通股方式投资。而在债权融资中,基于对贷款风险的衡量,银行更愿意与大公司签订借贷协议,多数中小公司没有大量的不动产可供抵押,通过向银行贷款进行融资显得非常困难。同时,由于条件的严格限制,公司一般也很难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进行融资。在这种情况下,种类股灵活多样的设计能够为公司融资提供多种选择,公司可以设计包括公司利润分配优先权、转换权、表决权等权能不同的不同种类的股份,以消除或减轻投资风险,吸引投资。例如,种类股中的优先股,一方面能够提高公司的资本额度,另一方面也不会影响原有普通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因为优先股股东通常无表决权或表决权受到限制,表决权仍集中在普通股股东手中,投资主体与融资主体可以实现共赢。在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危机中,种类股为美国急需融资的公司提供了良好的渠道,如巴菲特旗下的伯克希尔公司和美国高盛集团达成一项融资协议,收购了高盛集团50亿美元的优先股,大大缓解了高盛集团的融资压力。 3.种类股可以作为风险金融的工具,促进创业企业的发展 风险金融是指风险企业融资的活动。[24] 创业企业是典型的风险企业,和成熟的企业相比,创业企业的前景虽然被看好,但是企业本身具有很大风险,收益不稳定。创业企业本身急需融资,而我国现有的私募投资基金等风险投资者对于创业企业也有强烈的投资欲望,种类股制度设计正好可以作为有效的风险金融的法律工具,同时满足创业企业和私募投资基金的双重需求:创业企业可以设置公司利润分配优先、剩余财产分配优先的种类股吸引风险投资者;创业企业还可以设置一类附带拒绝权的种类股,在董事选任、企业并购或股利分派等关键事项上,必须经过该种类股股东大会的决议;创业企业的种类股还可以附带可转换权,公司运行良好进行上市时,风险投资者可将其转化为普通股,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4.种类股可以作为针对敌对收购的防卫手段 在竞争激烈的商业社会里,公司随时面临被收购的可能,但并不是每次收购都是受欢迎的,公司为了避免被收购,可以设置反收购的防卫措施,其中“毒丸计划”是最有效果的法律武器。“毒丸计划”也叫做“股东权利计划”,[25] 是通过种类股中股权内容的灵活设计,来挫败收购方的企图。公司可以设置一类股份,该股附加一项特殊的请求权,即当公司被收购的情形发生时,该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溢价购回本类股票,从而打击收购方的收购兴趣;公司也可以设置另一类优先股,该类股票在公司并购发生时,转换为表决权完整的普通股,从而稀释本公司的普通股表决权;更令人感兴趣的是,公司可以设置附带拒绝权的种类股,股东大会的某类决议事项如公司并购表决,除了需要股东大会通过以外,还必须有附带拒绝权的种类股(也称为黄金股)股东组成的该种类股股东大会通过。 5.种类股制度设计可以为我国国企改革提供参考思路 将国有股转化为种类股中的累积参与优先股,国家作为优先股股东对于公司经营收益上可享有的稳定、优先的分配权益;同时也可参与分配,随着企业盈利的上涨获得超过固定股息数额的红利分配,以达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的。值得注意的是,国有股转化为该种股份后,失去股东表决权,理论上能避免国有大股东操纵公司 ,避免“一股独大”的弊端发生,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完善。但是,在我国现实经济和政治环境下,保护国有资产和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是主流的社会思想,国务院国资委正在试图提升而非削弱国有资产对经济生活的影响力。[26] 因此,将国有股转化为种类股中的累积参与优先股做法是否可行,还有待进一步论证。 四、种类股背后的公司法价值考量 (一)建立种类股制度能充分实现公司的融资功能 公司的显著特征就是一种作为融资工具而存在的企业形式。[27] 融资是公司的基本功能。种类股制度是公司股权融资的创新方式,种类股的实质是股权的类别化,即股权内容的自治性配置,通过灵活多变的股权设计,吸引不同的投资者在衡量自身收益风险的基础上选择不同种类的股份进行投资,从而使每种股份的融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司的融资功能。 (二)建立种类股制度是私法自治在公司法领域的具体实现 私法自治原则是一切私法制度的正当性基础,是民商法的核心和灵魂。公司的生命力来源于私法自治。公司法中的私法自治是指法律充分尊重公司的独立人格、独立财产和行为自由,充分尊重公司在创设、变更与消灭公司法律关系方面的自治精神。 [28] 公司设立种类股是私法自治在公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私法自治原则赋予了种类股股权的具体设计的正当性。公司具有合同特征,决定了公司各相关利益方之间的关系有强烈的合同属性,作为公司参与各方合意的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设立不同类型的种类股,自由变更股权的内容组合:股利分配顺序与方式、剩余财产分配顺序与方式、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与方式,都深刻体现了公司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安排和处分,是公司各方平等理性协商的结果,是私法自治的产物。形式上,种类股的权利和发行方式是由公司法明文规定的,但实质上,公司实行种类股的具体组合,却实实在在是公司股东自由协商所安排决定的,而非法律的直接规定。 (三)建立种类股制度有利于对股权平等原则的科学理解 股权平等原则是指公司对于各个股东在同一种类的每一个股份上的权利和义务安排都应给予平等待遇。股权平等原则是公司法核心价值之一,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公司治理原则》明确规定了股权平等待遇原则,要求“公司治理框架要求所有股东都能获得平等待遇;所有股东在其权利受侵害时都有机会获得有效救济”。我国《公司法》第127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种类股的存在并不是对股权平等原则的背离,而是对股权平等的深化和科学理解。股份平等原则强调持股类别相同的股东之间在权利义务上平等,即“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但对于普通股股东和种类股股东而言,他们所享有的权利可以不同;对于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而言,他们所享有的权利也可以不同。 我国现行法律将股份划分为国有股、法人股、外资股和个人股,这种按投资者身份划分股份的做法才是对股份平等原则的真正违背。引入种类股制度,在理念上重新树立股份类别划分的正确标准,有利于真正做到维护股权平等,处理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遏制大股东的违法行为,构建各得其所、相互理解、和谐共处的利益共同体。[29] 五、我国公司种类股的具体设置 (一)关于普通股“种类”的思考 普通股,即通常所发行的无特别权利的股份。普通股是公司的基石,是公司资本构成的基本股份,不存在没有普通股的种类股设计。普通股享有公司利润分配请求权,普通股股东在公司支付了优先股股利之后才 能分配股利;普通股也必须后于公司债权人和优先股股东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普通股股东享有公司所有事务的表决权,采用每一股份享有一个表决权。普通股股东与公司联系紧密,同时其承担的风险在种类股中也是最大的。[30] 在美国特拉华州的公司法实践中,还将普通股划分为不同的种类,包括非表决权普通股、复数表决权普通股、部分表决权普通股等,投资者购买了不同种类的普通股,就获得了大小不等的表决权。 [31]为了保证公司管理层的控制力,防止敌意收购,管理层所持普通股的表决权大于其他股份。 [32]现在绝大多数国家不采用这种普通股种类的设置方式,认为普通股的权利应符合股权平等原则,对普通股进行表决权分离的做法不利于公司的正常发展,基于我国国情考虑,我国不应当采取这种普通股划分,应当保证公司普通股的股权统一和完整。 (二)影响种类股设置的股权内容 与普通股相对的是特别股,特别股是指公司发行的具有特别权利或者特别限制的股份。这些特别权利或特别限制,实质上就是种类股的股权内容,公司可以以特别股股权内容的一种或数种进行组合配置,形成公司的不同的种类股。 根据各国的实践,可以由公司自由配置的种类股股权内容有: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公司剩余财产分配事项、表决权事项、转换权事项、偿还权事项。 1.公司利润分配事项 公司可以设置所享有的利润分配顺位不同的种类股。能够优于其他股份分配公司利润的,就是利润分配优先股;反之,则是利润分配劣后股。值得注意的是,利润分配优先股又可设置为累积的利润分配优先股和非累积的利润分配优先股、参加的利润分配优先股和非参加的利润分配优先股。 累积的利润分配优先股在当年度优先分取特定的红利未达到标准时,可从下年度的红利分配中予以补足;非累积的利润分配优先股在当年度优先分取特定的红利未达到标准时,不可从下年度的红利分配中予以补足。参加的利润分配优先股在优先分取特定红利后,仍可与普通股共同分享红利;非参加的利润分配优先股在优先分取特定红利后,不可与普通股共同分享红利。 2.公司剩余财产分配事项 公司可以设置分配剩余财产顺位不同的种类股。能够优于其他股份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就是公司剩余财产分配优先股;反之,则是公司剩余财产分配劣后股。公司剩余财产分配优先股也可设置为参加的公司剩余财产分配优先股和非参加的公司剩余财产分配优先股。此时,参加的公司剩余财产分配优先股在优先分取特定标准的财产后,仍可以与普通股共同分享剩余的财产;非参加的公司剩余财产分配优先股在优先分取特定标准的财产后,不能与普通股共同分享剩余的财产。 3.表决权事项 不同种类的股份包含不同的表决权。相对于普通股完整的表决权,优先股一般不享有表决权。但是公司应当设计附带拒绝权的种类股。在设置有附带拒绝权的种类股的公司中,股东大会的某类决议事项如公司并购表决或董事选任等,除了需要股东大会通过以外,还必须有附带拒绝权的种类股股东组成的该种类股股东大会通过。这种股份可以广泛用于对收购的公司防卫,也可以应用于创业企业的风险融资。 4.转换权事项 转换股是指在公司发行数种股份的场合,股东可以通过转换权的形式,将其所持的股份转换为另一种股份;反之,则是非转换股。这种转换股进退自如的优点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尤其是有利于喜欢回避投资风险、又愿意分享更多利润的投资者。 5.偿还权事项 公司发行偿还股后,在法定事实发生时,偿还股股东可以请求公司返还股款。依进行偿还的选择权归属可以分为强制偿还、任意偿还。强制偿还股,偿还与否的选择权归公司所有,与股东的意志无关,但公司必须依章程规定的时间、条件、价格、 方法。任意偿还股的偿还选择权也属于公司,但公司可以在任意时间,通过买入、交换、或依赠与取得任意数量的股份来消除。普通股原则上是非偿还股,优先股多设计为偿还股。公司的利润作为偿还的资金来源,因此,偿还股在偿还时,只是减少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并不减少公司的资本。 [33] 公司可以将上述的特别股权利事项中的数种进行组合发行,配合公司的普通股,创制符合自己公司实际需求的种类股融资体系。 (三)种类股东股东权利保护 我国公司法在规定种类股时,应明确列举组成种类股的特别股股权内容事项,至于公司具体种类股的设置,则由该公司的章程进行规定,从而确保公司经营灵活性,给予公司更大选择空间。公司章程必须就本公司设置的种类股的股权内容和发行事项,进行明确记载和公示。 公司法应当规定种类股的面额不能超过普通股,即种类股的面值总额不能超过公司资本总额的1/2,以在客观上保障种类股东的权益。公司法还应当规定利润分配准备金、偿还准备金制度,以保障种类股股东的累积利益分配请求权和偿还权实现。 公司法应当规定无表决权的种类股的表决权恢复制度。比如公司拖欠种类股中的累积优先股股利达到一定时间时,该优先股的表决权恢复,且该权利保持到公司清偿所有拖欠股利为止。 为了保护种类股股东的合法权利,公司法还应当规定种类股股东大会制度,详细规定各种类股股东大会的组成、召集程序、时间、表决事项和表决要件,并列举应明确纳入种类股股东大会表决范围的事项,一般说来,凡涉及以下内容的事项,需要种类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增加或减少该种类股份的数量;改变某一种类股票的名称、权利、优惠或限制;将某类股票换成同类的不同数量的股票;设置一种权利或优惠优先于、高于或在实质上等于该一类的股票;取消、影响该类股票的分配股利、取得剩余财产的权利;公司合并时,该种类股作为存续公司的股份而存续,或者因合并而转换成存续公司、新设公司、其他公司的股份。 注释: 韩灵丽:《论类别股东制度的建立》,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1期。 郭富青:《股份公司设置特别股的法律透视》,载《河北法学》2002年第5期。 我国长期存在的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种类股。非流通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中限制或不能进入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部分,包括国家股、国有法人股、普通法人股、公司内部股。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区分标准并不是以股权内容作为标准,它们在取得成本、风险、股东权利保护方面依股东身份而存在差别对待,这是在证券制度建立初期由于历史原因而形成的制度性缺陷,随着我国股权改革的逐步推进,必将退出历史舞合。 沈四宝:《最新美国标准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52页。 前引,第251页。 虞政平:《美国公司法规精选》,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386页。 See Paul. Davies, Gower's Principles of Modern Company Law(6th edition),Sweet and Maxwell, 1997, pp. 120-122. 罗培新:《公司法的合同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6页。 《英国2006年公司法》,葛伟军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7页。 [英]丹尼斯·吉南:《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17页。 [11]前引,第119页。 [12]杜景林:《德国股份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 [13]前引[12],第67页。 [14][法]伊夫·居荣:《法国商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815页。 [15][日]滨田道代:《日本公司法之现状与未来》,载赵旭东主 编《国际视野下公司法改革》第147页 [16]杨泽宇:《关于日本公司法中的种类股》,载《中日民商法研究(第六卷)》,第313页。 [17]徐强胜:《论股份种类的设置》,载《河北法学》2006年第9期。 [18]曹兴权:《公司法的现代化:方法与制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17页。 [19]前引[18],第18页。 [20]叶林:《公司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1页。 [21]前引[18],第185页。 [22]陆明贵:《探讨金融危机后优先股在我国发展的前景》,载《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09年第7期。 [23]前引[20],第241页。 [24]参见布井千博:《论日本法中的公司种类股与风险金融》,载《应对金融危机的金融法机制:机遇与挑战—清华大学21世纪商法论坛2009年会论文集》。 [25]See Robet Hamilton, The law of the corporation (4th edition) , West Group,1996 , p. 374 [26]前引[20],第248页。 [27]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公司法的经济结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页。 [28]刘俊海:《现代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81页。 [29]前引[30],第199页。 [30]前引[28],第187页。 [31]罗培新:《公司法的合同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44页。 [32]See Jeffrey Gordon, Ties that Bond: Dual Class Common Stock and the Problem of Shareholder Choice, 76 Calif. L. Rev. 3,4(1988). [33]前引[30],第352页。

公文种类范文3

前 言 3

引 言 4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 5

1 范围 5

2 术语和定义 5

2.1 专利申请 5

2.2 公布 5

2.3 公告 5

2.4 专利文献 5

2.5 专利文献种类 5

2.6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 5

3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的制定规则 5

3.1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的组成 5

4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的使用规则 6

4.1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与中国国家代码CN、专利文献号的联合使用 6

4.2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的书写及印刷格式 6

5 参照的相关标准 6

6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的管理 7

7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的 7

8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的施行 7

8.1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施行 7

8.2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监督 7

8.3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改进 7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表 8

前 言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之一,编号为ZC 0008-2004.本标准的附录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批准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制订工作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严笑卫、汤才祥、吴泉洲、郑宁、黄迎燕、杨策、宁珑、朱仁秀、翟薇、何越峰、徐暋华、王占三、吴大章、施平、杨红菊、方克、冷戈、严勇刚

引 言

为完善中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并参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相关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为完整、准确地标识公布的中国专利文献种类,方便快捷地存储、检索、获取中国专利文献与信息,进一步提高为社会公众服务的质量,本标准对自1985年9月10日起施行的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体系进行了修改。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的编码规则及使用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任何载体形式(包括纸载体、缩微胶片、磁带或软盘、光盘、联机数据库、计算机网络等)出版的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除国家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本标准中采用的术语和定义拥有最终解释权。

2.1 专利申请本标准所称“专利申请”包括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2 公布本标准所称“公布” 是指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18个月期满时的公布或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提前进行的公布。

2.3 公告本标准所称“公告” 是指对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授予发明专利权时的授权公告;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外观设计专利权时的授权公告;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

2.4 专利文献本标准所称“专利文献”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法定程序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和公告的授权专利文件。

2.5 专利文献种类本标准所称“专利文献种类”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法定程序中予以公布或公告,由此产生的各种专利文献。

2.6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本标准所称“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为标识不同种类的专利文献而规定使用的字母代码,或者字母与数字的组合代码。

3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的制定规则

3.1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的组成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是以一个大写英文字母,或者一个大写英文字母与一位阿拉伯数字的组合表示,单纯数字不能作为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使用。

大写英文字母表示相应专利文献的公布或公告,阿拉伯数字用来区别公布或公告阶段中不同的专利文献种类。

3.2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中字母的含义A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B 发明专利授权公告C 发明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U 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Y 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S 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或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

3.3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中数字的含义参见本标准附录。

4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的使用规则

4.1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与中国国家代码CN、专利文献号的联合使用为了完整、准确地标识不同种类的专利文献,应当将中国国家代码CN、专利文献号、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联合使用。排列顺序应为:国家代码CN、专利文献号、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如果需要,可以在国家代码CN、专利文献号、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之间分别使用1位单字节空格。如下所示:

CN XXXXXXXXX A CN XXXXXXXXX B CN XXXXXXXXX C CN XXXXXXXXX U CN XXXXXXXXX Y CN XXXXXXXXX S

附录中列出根据本标准给定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表。

4.2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的书写及印刷格式除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另有规定以外,在印刷及数据显示格式中,字母和数字之间不得使用空格。

5 参照的相关标准本标准的制定及执行参照以下标准:

ZC 0006-2003 《专利申请号标准》(2003年7月版)

ZC 0007-2004 《专利文献号标准》(2004年1月版)

WIPO ST.16 《用以标识不同种类专利文献的推荐标准代码》(2001年6月版)

WIPO ST.3 《用双字母代码表示国家、其他实体及政府间组织的推荐标准》(1999年4月版)

6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的管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本标准管理者依据本标准的条款内容,对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进行管理,并负责建立一个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有效运行环境。

本标准管理者的具体职责是:

-负责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的管理和维护;

-解释本标准的规范性术语和定义;

-提出改进建议。

7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的本标准于2004年1月7日。

8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的施行

8.1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施行本标准于2004年7月1日正式施行。

8.2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监督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

8.3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改进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对本标准管理者提出的改进建议进行评审,如有必要,可以制定新标准代替本标准。

附录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表

发明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A0-A7 预留A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A8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扉页再版)

A9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全文再版)

B0-B7 预留B 发明专利说明书B8 发明专利说明书(扉页再版)

B9 发明专利说明书(全文再版)

C、C0 预留C8、C9 预留C1-C7 发明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

实用新型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U0-U7 预留U 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U8 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扉页再版)

U9 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再版)

Y、Y0 预留Y8、Y9 预留Y1-Y7 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

公文种类范文4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推进国家公园建设试点,探索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有效方式,云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推进国家公园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09〕196号),并在《国家公园发展规划纲要(2009—2020年)》中将大围山列入全省建设国家公园试点之一。大围山国家公园拟依托大围山部级自然保护区而建,位于云南省东南部,北回归线以南,地理坐标东经103°22′32″~104°00′33″,北纬22°35′32″~23°04′34″,西北至东南走向,形状呈狭长形,地跨河口、屏边、蒙自、个旧四县(市),总面积39216.9hm2。

在前人对大围山自然保护区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研究,及2010年对该国家公园自然资源和社会经济状况进行科学考察的基础上,对该国家公园的科学、保护与游憩价值进行评价,以期为国家公园的准确定位、保护和发展方向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1科学与保护价值评价

大围山国家公园地处热带北缘,因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复杂的地形地势,悠久的地质历史,高度异质性生境,加之在地质史上未受第四纪冰川侵袭,保存了丰富的物种资源,特别是众多的古老种和珍稀特有种,其气候、植被、植物和动物区系在全国、全球也具有代表性,是我国乃至世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关键地区之一,其科学和保护价值主要表现如下。

1.1代表性

大围山处于“田中线”的东南端,是泛北极植物区与泛热带植物区的交界处,也是东亚植物系中中国—日本和中国—喜马拉雅两个成分的交汇处,是中国植物区系中最为重要的区系结之一。因此,该地区植物区系对中国乃至东亚都有代表性,对研究中国植物区系的起源和被子植物的发生具有极为深远的意义。

滇东南作为中国特有物种的分布中心,这里有中国特有属34个,地区特有属5个;中国特有种2171种,地区特有种302种,大围山国家公园包括了其中大部分特有属、种,是这一区域的典型代表[1,2,3]。

大围山国家公园的森林生态系统比较特殊,该国家公园海拔高差达2200m以上,分布有极为完整的热带山地森林生态系统:湿润雨林、季节雨林、山地雨林、季风常绿阔叶林、苔藓常绿阔叶林、山顶苔藓矮林等植被类型。其中在该区域以云南龙脑香、隐翼为标志种的湿润雨林是我国大陆湿热性最强的热带雨林类型;以马尾树为优势树种的马尾树林,面积达上百亩,马尾树种群密度较大,数量较多,在国内外实属罕见。以上热带山地森林在云南乃至全国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意义,对研究被子植物系统发育、植物区系以及古植物学等方面,有重要的科学价值。

同时,大围山国家公园也是分布有许多具有中国和世界意义的生物多样性关键类群的典型代表区域。①苏铁类植物是世界上罕见的古老珍稀植物,被学术界誉为“活化石”,它的发现曾轰动了植物学界。我国苏铁属植物有24种左右,分布于云南、广西、广东、海南、福建、台湾、四川、贵州等省。其中大围山国家公园内共有5种野生苏铁,种类丰富,是世界上罕见的集中分布区。这不仅打破了学术界认定的一个地区只能出现一个苏铁野生群落品种的定论,也为人类研究苏铁、古气候、古地质结构提供了科学依据[4,5]。②桫椤科共8属,约900种,广布世界热带和亚热带地区,在南半球,少数种类可分布到约南纬50°的寒冷地带。中国有3属,约20种。目前已知云南有桫椤科植物3属,11种[4]。由于该大围山国家公园是云南向东南亚和云南向华南、华中过渡的交错汇合地带,又是古植物的良好避难所。因此,该地区的桫椤科植物最为丰富,除阴生桫椤、毛叶黑桫椤和卧茎黑桫椤外,其他8种都有分布,占全国总种数的40%左右,占云南省的72.7%。③秋海棠属在亚洲共计有14个组,中国有9个组,其中大围山地区就有6个组之多,共计有42种。根据各组之间的系统关系,大围山几乎包括了从原始到进化或特化的所有类群,而且在种、组之间有较丰富的中间类型,因此可以说大围山是秋海棠属植物的多样性中心之一[6]。④大围国家公园是世界竹类植物的起源地和现代分布中心之一,共记载了竹类植物15属,32种,其属数和种数分别占云南所记载竹类植物属数的53.65%,种数的14.5%。其中竹属类群结构以原始类型占优势,有8个原始属,约占我国原始竹属(15属)的一半以上,这些原始老古的竹类植物不少是我国或云南的特有属种。它们是大围山国家公园植物资源的精华部分,是国家公园主要的保护对象之一[3]。

1.2完整性

由于大围山国家公园的主体部分处于几县交界的偏远地区,人为活动较少,因而国家公园内的森林生态系统较为完整,植被连续性分布,面积大,能为保护对象提供足够的生境和通道,有利于生物群体的迁徙、觅食、交换、繁殖和生存;同时完整的生态系统还起着调节气候,净化水质和空气,涵养水源,控制水土流失,维持生态平衡的作用,对保障当地农牧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以及长期持续地为人类发挥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1.3多样性

生物资源的多样性就其内涵来看,可以分为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而人文资源的多样性可以从民族多样性、文化多样性来表述。

1.3.1生物多样性

1.3.1.1遗传多样性

在遗传多样性方面,从生物地理单元观点出发,这里是植物种类最富集的地区之一,保留着不少古老种类,同时也是许多植物种类起源和扩散中心。按照起源中心学说,在一个物种起源并且随后散布到别的区域过程中,群体遗传变异应是最大的。国家公园有许多进化和较进化的科属,有些古老的科也有一些较进化的类群。

1.3.1.2物种多样性

保护区内热量丰富,雨量充沛,四季温差变化不大。因此保护区有着优越的动植物生存环境,区内动植物种类异常丰富。国家公园内已记载有维管束植物241科1226属4043种,其中蕨类植物50科127属282种;有种子植物191科1099属3761种(其中裸子植物8科12属25种,被子植物183科l087属3736种),占中国种子植物总数的14.9%。其中秋海棠科、兰科是大围山种类丰富、独具特色的植物类群,秋海棠科的秋海棠属42种,占中国秋海棠属物种总数的46.7%,兰科158种,占云南兰科植物种数(764种)的20.7%[2]。与野生植物一样,大围山国家公园的野生动物也非常丰富,兽类82种,占云南兽类总种数的27.7%,占全国的16.5%;鸟类285种,占云南的29.4%,占全国的19.6%;两栖类53种,占云南的52.0%,占全国的19.0%;爬行类近60种,占云南的39.9%,占全国的16.0%;鱼类70种,占云南的17.6%,占全国的2.6%。在1998年考察中发现两栖爬行类新种1个(大围角蟾),国内新记录2个(细线蛙、长趾蛙),省内新记录2个(红吸盘小树蛙、细鳞树蛙),大围山地区特有种6个(大围角蟾、突吻湍蛙、黑眼睑小树蛙、白颊小树蛙、棕褶树蛙、地蜥一种)。大围山国家公园的面积仅为39216.9hm2较小,而种子植物、蕨类植物、兽类、鸟类、两栖爬行类和鱼类种数则较多,说明了该区域的物种多样性较丰富的地区之一[3]。#p#分页标题#e#

1.3.1.3生态系统多样性

在生态系统多样性方面,国家公园范围内植被类型有雨林、常绿阔叶林、竹林、灌丛、草丛5个植被型;湿润雨林、季节雨林、山地雨林、季风常绿阔叶林、苔藓常绿阔叶林、山顶苔藓矮林、热性竹林、暖性竹林、寒温性竹林、暖热性灌丛、热性草丛11个植被亚型,29个群系。在面积仅为39216.9hm2的国家公园内出现了如此多样的植被类型,说明了本国家公园森林植被类型复杂多样及生态系统的多样性。

1.3.2自然景观多样性

大围山国家公园内的自然景观呈现多样性和独特性,既有雄险壮观的苍山翠岭、奇异独特的悬崖怪石、别具特色的深谷断堑的山地地貌景观,如大围山、营盘山、大尖山等名山,又有幽深的绿水河热带雨林谷,别具一格的阿季伍火山;除此以外,还有老熊洞、万丈洞、蛇洞、花雨洞等洞深莫测、异常壮观的溶洞,以及迷人的红河和南溪河及多姿多彩的生物景观等,与奇妙的天景交融在一起,景观气象万千,秀美奇特,令人感慨。

1.3.3文化多样性

大围山国家公园及周边依然保留了极其丰富的历史和文化遗迹,至今保存完好的遗迹有南方丝绸之路的遗迹—石夹槽古道、中法战争时期建造的蒿枝地石城、灵宝禅寺、南溪河人字桥、烈士陵园、滇越铁路遗址等。此外,国家公园也是中国民族多样性最丰富区域之一,此区域共居住着苗、瑶、彝、壮、汉、回、哈尼、布依8个民族;同时,各民族在、民族服饰、居住习惯、饮食文化、生产习俗、民间节庆、民间文艺、民族语言文字等方面创造了自己的灿烂文化,呈现出多姿多彩的民族风情。

1.4稀有性

大围山自然保护区因其组成植被的物种十分丰富,区系成分十分复杂,因而古老、特有和珍稀植物的比例高。这些珍贵稀有的动植物种类和热带山地常绿阔叶林是大围山自然保护区主要的保护对象,它们在中国大陆只有限地出现在南部至西南部的边缘热带地区。按照国家林业局、国家农业部令第4号“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国务院1999年8月4日批准),大围山国家公园拥有国家重点保护植物52种,其中,国家Ⅰ级15种,国家Ⅱ级37种。国家公园内的特有种相当丰富,其中中国特有属34个,地区特有属5个;依据1988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公园内国家重点保护动物57种。其中,Ⅰ级保护动物12种,Ⅱ级保护动物45种。由于该地区聚集了动植物的古老性、珍稀性、多样性和完整性。因此,该地区是我国乃至世界生物多样性的关键地区之一。此外,国家公园内保存完好的原始次生林,尤其是以山地雨林中的董棕—茶条木—多歧苏铁群落和光叶大蒜树—刺桑—多歧苏铁群落,及以马尾树为优势种的群落,其稀有性和珍贵性,是人类自然历史珍贵的遗产,具有极高的科学研究和保护价值。

1.5自然性

山地雨林、季风常绿阔叶林及山地苔藓常绿阔叶林是大围山国家公园植被的主体,植被的原始性很强。尤其在海拔1200m以上的地区,原生植被集中连片分布,生长繁茂,且保持较完整的原始森林的自然景观;这些原生性森林具有极高的科研价值,对进一步研究我国植物区系的起源、发展和植被的演替均具有重大意义。

1.6脆弱性

虽然国家公园森林生态系统稳定,但就整个公园而言,生物资源的生境也存在脆弱的一面,主要表现如下。(1)湿润雨林的原始性和完整性受到威胁。由于历史上的不断农垦和采伐,这一类型的原始森林植被在国家公园内多已遭到破坏,现仅保存着一些残林片断。尤其是靠近国家公园边缘的湿润雨林,人为破坏和干扰较大,植被遭到较大的破坏,目前很难再恢复原来的植被面貌。(2)苏铁类植物等主要保护对象种群数量少,分布区狭窄。苏铁类植物缺乏更新幼苗以及生殖力、抗逆性和适应力的衰竭,加之对环境要求苛刻。因此,一旦遭到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的影响,苏铁类植物有灭绝的可能。(3)国家公园自然条件恶劣,稳定性差。在国家公园山高坡陡,雨量大,容易发生滑坡、坍塌等地质灾害,森林植被一旦遭到破坏,则很难恢复。

2游憩价值评价

2.1游憩资源优势

2.1.1游憩资源丰富、类型多样

大围山国家公园内及周边游憩资源包括了地文景观、水域风光、生物景观、天象与气候景观、遗址遗迹、建筑与设施、旅游商品、人文活动等主要游憩资源类别。并且每一类别都有多处相对较高等级资源,地文景观有大围山、大尖山、营盘山、花鱼洞溶洞群、阿季伍火山等;水文景观有红河、南溪河、花鱼洞瀑布、九层瀑布等;生物景观有珍稀濒危的长叶苏铁、广东苏铁、蓖齿苏铁、云南苏铁、多歧苏铁、云南龙脑香、桫椤、蜂猴、小蜂猴、熊猴、灰叶猴、黑冠长臂猿、云豹、豹、印支虎、桫椤林,以及完整的热带山地森林生态系统:热带湿润雨林—季节雨林—山地雨林—季风常绿阔叶林—山地苔藓常绿阔叶林—山顶苔藓矮林;天象与气候景观有大围山日出(日落)、大围山晚霞、大围山雨景、大围山云海、大围山雾海、大围山雪景、大围山气候、“佛光”等;遗址遗迹有石夹槽古道、蒿枝地石城遗址等;建筑与设施有苗族原始民居、瑶族原始民居、灵宝禅寺等;旅游商品有少数民族服饰、手工艺品、特色食品等;人文活动有苗族“花山节”、瑶族“盘王节”、屏边“石榴节”、“荔枝节”等。

2.1.2少数民族文化游憩资源特色突出

大围山国家公园位于红河州的屏边县、河口县、蒙自县和个旧市。屏边县居住着苗、汉、彝、壮等少数民族,是云南省唯一的苗族自治县,有独具特色的苗族采花山、壮族花米饭节等民族民间传统艺术和节日。河口县也是一个民族自治县,是云南省唯一的瑶族自治县,除瑶族外,还有苗、壮、彝、傣、布依、汉等世居民族。众多的少数民族,不同的文化承传,特定的世居环境和独特的民族文化,造就了大围山国家公园多姿多彩的少数民族人文风情[7,8,9,10]。

众多的少数民族,不同的文化承传,特定的世居环境和独特的民族文化,造就了大围山国家公园多姿多彩的少数民族人文风情。如民族婚俗、民族节庆、民居建筑、民族服饰、民族歌舞、民族宗教、民族丧葬习俗、民族工艺品等。这些都将成为大围山国家公园发展旅游的重要依托。

2.1.3科研价值较高的游憩资源种类多#p#分页标题#e#

自然资源方面,国家公园内分布有国家Ⅰ级保护植物15种,Ⅱ级保护植物37种,国家Ⅰ级保护兽类8种,国家Ⅱ级保护兽类17种,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鸟类2种,国家Ⅱ级保护野生鸟类25种,因此,大围山被誉为“科学家的乐园”、“动植物基因库”。蔡希陶、吴征镒、秦仁昌等科学家以及美、日、英等10多个国家的科学家都曾来此考察过。这些保护动植物中有许多也是重要的游憩起源,走进大围山国家公园,如置身一座绿色宝库,天然的动物园。在这里,可以见识到堪称中国森林“掌上明珠”的木兰科、山茶科、壳斗科和樟科的季节变化;还可以目睹到古老的活化石——桫椤林以及屏边特有物种——思劳竹、油果樟和七叶树等珍稀名贵植物。而且这里的黑熊、蜂猴、穿山甲、巨蜥、大壁虎、蟒蛇、树蛙、白鹇、原鸡等珍稀动物会让你感受到大围山的原始气息。再如桫椤林,是大围山国家公园中的一个特有群落,平均高度4至5米,生长旺盛,桫椤是经历了地史冰川期寒冷的冰雪肆虐后存活下来,被称为“活化石”。桫椤的存在,说明了大围山植物生态的原始性和古老性。尤其是存在于大围山国家公园的一株桫椤树,生长了近万年,树干粗巨,需几人才能合围,它的枝头多达180多枝,在桫椤树别稀有,所以称之为多头桫椤王。

2.1.4独特地理位置优势

2.1.4.1交通便利

大围山国家公园地跨河口、屏边、个旧、蒙自4个县市,蒙(自)—河(口)高速公路以及在建的泛亚铁路、蒙(自)—屏(边)二级公路、冷(墩)—清(水河)二级公路,覆盖大围山区域和周边区域,加上未来的红河机场,将形成完善的交通网络。

2.1.4.2区位优势

突出大围山处于滇南中心城市蒙自、世界有色金属锡都—个旧、中国部级口岸河口、云南省唯一一个苗族自治县屏边的腹地,距省府昆明和越南首都河内仅300公里左右,并且拟建国家公园与州内其它景区景点、历史古迹、跨国旅游融为一体,交相辉映。

2.2游憩资源的劣势

2.2.1特色游憩资源规模小、对环境影响敏感

国家公园内有众多的特色游憩资源,这些特色资源也具有较高的科学研究价值,虽然与其它地区相比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总体规模量都不大。热带雨林仅零星小面积分布于河谷地带;多头桫椤等具有较高景观价值植物仅是小面积分布;一些珍稀的动物种群数量极少,处于濒临灭绝的边缘。由于资源的规模量小,资源对环境影响较为敏感,小范围的干扰可能带来较大的影响,这要求游憩资源的开发要协调好保护问题。人文特色游憩资源也是如此,少数民族的传统习俗也受到外来文化的冲击,一些传统的民族文化正在流失,(如这些年来,少数民族地区的很多年青人外出打工,在外打工几年后,回到家乡,他们慢慢地疏远了本民族的一些文化),因此要加强对民族文化的保护势在必行。

2.2.2资源分散、空间凝聚力弱

大围山国家公园内及周围游憩资源类型虽然很多,但这些资源点大多是零星分布在不同的地方,游憩资源多而散,资源单体与单体之间联系不够紧密,加上资源单体规模小和单体之间受其它非游憩空间阻隔(如无特色的农田、无观赏价值的次生林、荒山、无民族特色的村寨等),不同的游憩资源在时空上不能很好组合,资源之间的互动性较差,这给游憩活动的开发带来一定的难度。李小双,等云南大围山国家公园科学、保护与游憩价值评价

2.3游憩资源横向对比

云南省作为我国大陆国家公园建设的试点省份,目前主要已(在)建普达措国家公园、西双版纳国家公园、丽江老君山国家公园、普洱国家公园。为了对比大围山国家公园游憩资源的特色和优势,在资源水平上与省内其它国家公园做简要对比(表1)。通过自然植被类型、维管植物种数、兽类种数、鸟类种数等6个与游憩资源联系紧密的资源指标对比表明,大围山国家公园的资源丰富度与其它国家公园基本持平,各个国家公园的资源都各具特色。大围山国家公园内具有完整的热带森林生态系统,独特的珍稀生物与苗族、瑶族多个少数民族文化等游憩资源,这些都为大围山国家公园开展旅游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多个少数民族文化等游憩资源,这些都为大围山国家公园开展旅游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公文种类范文5

关键词: 高职院校 文学类公选课 文本中心 评价体系

人文类公共选修课作为高职院校公选课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优化学生知识结构、拓展学生知识面、传承传统文化和提高人文素养与综合素质的重要作用。人文类课程中的文学类公选课凭借文学作品这一特殊载体不仅对学生进行审美教育,更能通过诠释蕴含在语言文字中的人类历史文化内涵,传递人文精神,培养大学生的自律性,使学生在不知不觉中得到高尚情操的陶冶和人格品性的塑造[1]。因此,文学类公选课在人文精神培养过程中担当极为重要的角色,不仅有助于改变当下经济高速发展进程中高职院人文教育相对缺失的现状,而且是贯彻以人为本教育理念的重要途径,对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和道德情操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我院近年来在周二、周三下午开设了多门公共选修课,其中包括部分文学类公选课。学生选修的积极性很高,随着学院对公选课管理的不断改进,取得了一定的教学效果,但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高职院校文学类公选课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1.文学类公选课数量较少,课程变动大,缺乏精品课程。

我院每学期文学类公选课在2~4门浮动,相对于全院110门左右的公选课而言,比例偏低。根据对本校学生公选课情况进行的调查,有65%的学生反映文学类公选课开设不够,较难选上。仅有的少量文学类公选课中只有《中国现当代小说与电影》、《名著电影赏析》是相对固定的,古代文学、外国文学中的经典作品则较少涉及,就连传统的唐诗宋词,国学名篇等也鲜见开设。学校曾有教师开设过《戏剧戏曲赏析》和《中国古典诗词赏析》等,却往往因各种原因持续不了几个学期。因此仅存的文学类公选课往往处于孤掌难鸣的境地,难以形成一批有口碑、有一定影响力的精品课程,更无法利用文学类公选课的整体效应提高高职高专学生人文素养,推进审美教育。

2.师资力量薄弱,专业素养亟待提高。

造成上述情况的诸多原因中师资力量薄弱显然是首位的。首先,由于高职院校一般没有汉语言文学专业,因此高职高专院校的文学类公选课很少由专门研究文学的专业教师兼任,而是由文秘专业或大学语文组的教师开设,教师们往往很难做到跟中文系教师一样将专业研究与所任课程紧密结合,更不用说有些非文学专业出身的教师开设文学类公选课仅凭自己的兴趣与爱好。因此,高职院校文学类课程教师的专业素养跟本科院校的教师们相比还是存在较大差距的。其次,相当一部分文学类课程教师除上课外往往还兼行政工作,因精力有限或对公选课不够重视而干脆放弃开设公选课,这让原本就薄弱的师资更加势单力薄。最后,较少针对教师进行文学类公选课课程培训。虽然在师资培训上我院一贯非常重视,每位教师每年至少有两到三次的培训机会,但这些培训绝大多数都与专业课相关,极少有教师针对自己开设的公选课接受专门培训。

3.单一的教学模式导致课堂实效欠佳。

与本科院校一样,文学类公选课属于高职院校公选课中比较受欢迎的课程。然而据笔者了解,此类公选课的课堂实效却欠佳。一方面,在电子通信产品极为发达的当下,网络视听娱乐对学生的诱惑日益增加,很多学生已经很难静下心来阅读经典名作。另一方面,许多教师依然采用比较单一的教学方式,课堂教学依旧遵循传统的教学流程:简介作者与作品写作背景—介绍作品内容—分析作品的艺术特点、人物形象。文学类赏析课程不仅要与专业强的中文专业课程有别,而且要与具有专题性质的文学讲座有所区别,仅靠传统教学模式往往会削弱学生的参与感。有些教师意识到了问题所在,尝试增加互动环节,采用讨论教学法。由于部分学生对公选课重视程度不够,事先准备不充分,对要进行讨论的作品并不熟悉,因此讨论环节往往流于形式,难以深入。

更严重的是,学生消极被动的上课态度反过来削弱了任课教师的热情。据笔者对本校学生进行的调研发现,有近50%的学生对上课时播放视频持支持态度,而实际上有半数以上的人文类公选课教师上课时播放视频时间超过50%,视频资料尤为丰富的文学类公选课更是首当其冲。以播放相关电影、电视剧代替讲授与讨论,学生乐意,老师轻松,却是看似双赢,实则双输。多媒体适当运用于教学中本来既可以丰富教学手段,又可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然而播放频率过高,时间过长则无异于让学生放弃了文本阅读,怠惰了思考,长此以往如何做到审美能力和人文素养的双重提高?

4.单一的考核—评价模式导致抄袭成风。

现在文学类公选课一般都以课程论文方式取代以往的试卷考核,论文方式看似灵活,理论上说可以考查学生多种能力,然而实际操作中却成了滋生抄袭的温床。由于学生们很少阅读作品,因此对于文本缺乏真正的情感体验与感悟,也就没有表达的欲望。在资讯极为发达的今天,网络上各种类型的论文资料简直应有尽有。因此,学生的文学类课程论文往往抄袭成风,或拼贴剪切,或甚至干脆“乾坤大挪移”,整篇照抄。教师虽然想出各种方法防止、打击抄袭,但往往防不胜防,最后只好不了了之。时间长了难免不在学生中间达成这种共识——文学类公选课既轻松又好过。因此高职院校文学类公选课虽选者众多,然而认真听课者却寥寥,教师以放映视频敷衍了事也就见怪不怪了。

二、高职院校文学类公选课管理的对策建议

1.完善课程设置,鼓励专、兼职教师开设文学类公选课。

首先要鼓励有专业特长的教师坚持开设文学类公选课,除充分挖掘本校教师资源外,还可以外聘请其他院校优秀的中文专业人才开设此类课程。要选取古代文学、现当代文学与外国文学各部分中的经典与精华,结合当下社会语境与学生需求,设置比较全面的文学类公选课。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课程群的整体优势,充分培育更优质的精品课程,最终提高文学类选修课的美誉度,树立良好口碑,形成良性循环。

2.加强本校师资培训。

要加强对文学类公选课教师的培训,尤其要对那些非专业出身的教师进行强化培训。针对教师开设的公选课程想方设法提高专业素养和教学水平。可以参加各种针对课程的网络培训与短期的师资培训班,也可以通过去知名学校相关专业做访问学者的方式提高专业素养和理论水平。我院就有文秘专业的老师去南京大学中文系做访问学者,专门研究现当代文学的例子,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但须结合自己所开设的公选课进行,才能做到有的放矢。

3.以文本阅读为核心,坚持讨论教学法改革,创新教学方法。

要打破“教师上课放电影,学生论文靠抄袭”的恶性循环,关键是要激发学生兴趣,切实提高课堂教学的实效性。在近年的教改中,讨论教学法的重要性已经渐渐为大家接受并付诸实践,在多类专业课教学中也颇有收益。很多教师明白阅读—讨论教学之于文学类课程的重要性,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却很难实施。因为讨论教学法的灵魂在于受众,即学生对于教学内容(作品)的熟悉程度,没有学生对作品的阅读(文本细读),讨论教学难免流于形式。笔者认为必须把考核纳入讨论教学法,将其拓展为整体模式,因为不强调文本的重要性,不想方设法让学生配合阅读,那么讨论必然与阅读脱节。对经典文学作品的阐释与讨论是课堂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如果不配合老师的要求,不熟悉文本,既无问题意识,又没有经过思索,则很容易让讨论流于形式,实践证明收效甚微。因此,讨论教学必须有一整套教学环节的设计来支撑。

笔者以《西方文学名作赏析》为例谈谈讨论教学模式的具体实施过程。在教学中首先在第一堂课布置本学期要学习的作品,并且把每个作品要求讨论的重要问题附在每一个作品的后面。要求每位同学选择其中的四篇作为自己的精读篇目,其他作品为泛读作品,只要求知晓情节。精读篇目要求在课外进行阅读,并围绕教师布置的问题做好讨论笔记。课堂教学先由教师对作品作者、写作相关背景等做简介,然后由参与讨论的学生集中表述自己的观点,形成相互讨论。教师在整个讨论中起到引导、提示、总结的作用。具体流程如图:

4.建立多元课程考核—评价体系,激发学习主动性。

要使上述讨论教学流程顺利实施的关键是将考核模式纳入到模式中。既然文学类公选课开设目的是培养审美能力、传承人文精神,提高学生的文学素质,那么考核方式完全不必拘泥于形式。为了让学生重视文本阅读,就要大力强调平时学习的重要性,降低期末课程论文或试卷的成绩比重。把读书笔记、课堂讨论与出勤、期末成绩以恰当的比例纳入到总体考核中。笔者在实践中为了突出阅读、参与讨论的重要性,干脆取消了期末课程论文,并将课堂讨论规则加以细化,根据学生每次参与讨论的综合表现给出分数,并规定读书笔记、课堂讨论与出勤比例为6:4。实践证明这种方法大大提高了学生阅读与讨论的积极性,端正了学习态度,更重要的是保证了讨论教学法的实施。当然,在具体的实施中要结合每个学校和学生的具体情况细化规则,以公平且开放的方式使学生在充满兴趣的学习中完成本课程的学习要求。

5.整合教学资源,充分利用文学实践活动。

由于公选课受教学时间、授课计划等因素制约,不太可能对某类文学作品或某位文学大家的作品进行全面、深入探讨,因此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反馈,掌握学生感兴趣的文学现象、文学作品,将它们与学校举办的读书节整合起来,开展以专题形式为主的人文讲座,尽量邀请一些知名专家、学者来校进行专题讲座,同时还可组织学生现场观摩或参与“经典诵读”比赛、并鼓励学生参加各类征文比赛活动,学生通过参与文学活动,可在多重文化语境中重温课堂所学知识。教师可根据学生的参与情况,将表现记入平时成绩。多样化的实践教学不仅能拓展学生的知识面,而且会极大地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并在全校形成一种非常浓郁的人文氛围,这对于建设良好的校园文化将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三、结语

高职院校人文类公选课是高职院校开展通识教育的重要渠道,担负着学生人文综合素质提高的重任,关系着学生品德养成、学习生活、社会适应能力、就业和择业等问题。其中文学类公选课又是人文类公选课中的一个大类,通过对文学类公选课现状及对策的研究,解决如何增强师资力量、合理设置课程,提高课堂教学的实效性问题,将有限的课堂教学与课外文学实践结合起来,探索出一条切实发挥文学类公选课作用的可行之路,将是每一位人文教育工作者不断探索和努力的方向。

参考文献:

[1]刘学明.重视高校通识教育,提升学生人文素养[J].重庆文理学院学报,2011(11):135.

公文种类范文6

关键词:高职院校;公选课;人文教育

作者简介:姜南(1970-),男,江苏沭阳人,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讲师。(江苏 淮安 223003)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0079(2012)31-0039-02

公选课作为一种教学组织形式,作为高职院校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完善大学生知识结构以及培养人格魅力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高职院校开设人文类公选课旨在培养大学生的职业精神、人际交往能力以及人格精神等综合素质,为高职生在激烈的职场竞争中奠定基本的素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转型,高职院校大学生群体中出现的道德滑坡、精神失落等现象已引起有识之士的关注与思考,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加强大学生人文修养和人格塑造的特殊性、必要性和迫切性。本文在深入探讨人文类公选课开设的意义基础上,分析了高职院校人文类公选课的教学现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为高职院校良性健康发展提供“人文理性”的借鉴与思考。

一、高职院校开设人文类公选课的意义探讨

从总体上讲,“人文”是一个内涵极其丰富却又很难界定的概念。可是,在人们的潜意识中,“人文”又常常与人的价值、尊严、人格、个性以及人的生存、存在意义等紧密相连。《辞海》的解释为:“旧指诗书礼乐等……今指人类社会的各种文化现象。”[1]《新华汉语词典》将其释义为“关于人类社会的现象”。[2]可见,人文即重视人的文化,其核心是对人的尊重与关怀。塞缪尔·斯迈尔斯曾经说过:“学习知识必须与美德结合。”[7]高职院校开设人文类公选课旨在传播人文知识,传承优秀文化,提升人文修养,教育当代大学生要结合科学发展观的理念,以人为本,学会做人。

马丁·路德曾经说过:“一个国家的繁荣,不在于其国库的富足,不在于其城池的坚固,也不在于其公共建筑的华丽气派;而在于其公民的教养,在于人的文明、教化和品格,这才是它实际利害之所在、主要实力之所在、真正威力之所在。”[3]教育的本质是促进人的身心健康发展,学会做人,完善人格和品格,而不仅仅是成为“工具理性”的人。高职院校本质上属于高等教育,而并非就是专业教育、技术教育,甚至是就业教育,这样的教育属于技术主义教育。从一个人乃至一个国家的长远发展来看,这样的教育是片面的、不科学的,是一种短视行为。“当今的教育从根本上偏离了它本真的意义,成了一种在工具理性操作下的功利主义教育。”[4]教育作为培养人和影响人的一种活动,应该并且切实关注人的健康发展、人格的建构、人性的提升诸方面。人文类公选课作为高职院校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拓宽学生的知识面、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丰富学生的文化生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以及提升人文素养、人格境界和精神等方面具有特殊的、不可替代性的重要地位。

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长时间实行的是应试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人文素质教育,创新型、创造型人才的缺失是自然而然的。培养创新型和创造性人才离不开人文类课程的隐性作用。目前,高职院校开设人文类公选课的呼声日益高涨,进一步加强人文教育体系的建构早已提上议事日程。高职院校开设好人文类公选课对于大学生全面发展与建构有着深远而广泛的影响,对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有着长远的意义,决不可小觑。

二、高职院校人文类公选课教学现状分析

目前,高职生受到用人单位的青睐已成不争的事实。但是,从行业和就业总体情况来看,高职毕业生的就业情况仍不容乐观。在就业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用人单位不仅注重专业技能好、动手能力强的毕业生,同时对人才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最受市场看好。高职院校人文类公选课有利于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的关键能力,为其以后走向社会奠定良好的素质基础。从现状来看,人文类公选课教学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高职教育的总体目标尚有一定的差距,除了大学教育的功利性(知识教育、技能培养)影响外,仍有不尽如人意之处。

1.课程定位不够准确

人文类公选课的教学是实施人文教育的重要载体和途径,在大学教育中具有基础性地位。离开了这个“基础”,大学教育的使命无从谈起。人文类公选课作为高校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有“工具性”一面,又有“人文性”的一面。人文类公选课的“工具性”只是揭示了其外在的意义和价值;而“人文性”则揭示了其内在的意义和价值。正是这“内在的意义和价值”彰显了人文类公选课的生命力和基础地位,也是教育的本质得以显现的属性。因而,人文类公选课并非可有可无,也并非是专业课程的补充或附庸。

2.教学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般而言,人文类公选课的开设需要教者扎实的专业基础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同时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由于体制等原因,教师对人文类公选课的认识和投入不足。部分教师教学方法陈旧、落后,固守单一的教学法,难以胜任人文类公选课的教学。事实上,真正上好公选课并非易事,这不仅要求教师具备扎实的人文知识,对自己开设的课程有明确的定位,有责任意识,而且需要教师有“一盘棋”思想,有人文精神的底蕴,有长远的规划和设想。教师面对的是90后学生群体,需要研究和思考受教育者的层次结构、心理特征,然后才能“对症下药”,采取适合青年大学生的教学方式方法,真正做到“教书育人”,传授人文知识,积淀人文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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