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警察范例6篇

未来警察范文1

提升防御力的龙鳞甲

这是一款由小块的高强度复合陶瓷防弹瓦和新型的防弹纤维编织成的鱼鳞状的轻型防弹衣。这种防弹衣不但轻巧、柔软、合身,而且强大的防弹能力及吸收子弹能量都是同重量普通防弹衣的3倍。

增加攻击力的ADS

这种武器系统在镇压暴乱时能够发挥其他器具无法匹敌的作用,因为其发射的远程定向高频微波能够瞬间使犯罪分子体内的分子及脂肪组织发热,让他们痛不能行,从而使其无法继续犯罪行为。

增强战斗力的人体负重外骨骼

半人半机器,其实合起来还是一个警察。实际上,它是一个由动力辅助的装甲套装,在其之上还可添加各种防御性或进攻性装备。这套装置能够感应其穿戴者的移动意图,并随之向指定目标方向移动,其特殊的强化结构还能够减轻穿戴者的负重。这种装甲能持续工作72小时,提高穿戴士兵的力量、速度、耐力以及最为重要的士气。

“看不见”杀伤力的纳米技术

在很多领域中,纳米技术都被视为未来的象征,这些“小东西”同样也有可能在未来的执法部门得到广泛应用。纳米技术几乎具有改善一切的能力,无论是防弹材料的研制,还是利用DNA等其他微粒对犯罪现场隐藏的证据进行发掘,如可以抵抗刀刺的织物纤维,能从数十年前的案件中提取指纹……纳米科技都可以将我们现今认为不可能的种种事情变为可能。

未来警察范文2

在现代的生活中,我们都离不开警察。但警察们捉犯人的时候都要很长的时间,我长大以后要发明一个机器人警察。

这个警察可厉害了,他有千里眼,顺风耳,透视眼。千里眼可以看到犯人一举一动,顺风耳可以听到犯人的对话,透视眼可以看见房子里的东西或小偷是否在房间了。他还有一双可以随便伸缩的呢,只要你把犯人的照片放到他的后脑勺的一个孔隙里,他就可以定位出犯人的位置。

你看这个机器人警察很负责吧,只要有了它,我们的社会将变的更美好,更和谐。

福建福州鼓楼区福州市鼓山中心小学四年级:李冰艳

未来警察范文3

说到未来的理想,有的人想当科学家,有的人想当作家,警察,与坏人作斗争,保一方平安。我想当一名警察的愿望,最初是因为我看了一部感人的电视故事片——

一天,一位叫孟的警察在街上巡逻,走刚走上一座桥时,他看许多人围在桥中央,有人惊呼:“快救人啊,有人跳河啦。”他立即奔过去拔开人群,只见河里溅起一朵朵水花,已不见人影了。他立即蹬掉皮鞋,来不及脱衣被,只见桥与水面之间划过一个漂亮的弧线,就看到他一个猛扎跳进了河里,不一会儿就看到他托着那女子的身体浮出了水面……最终那女人得救了,可惜,他因为跳河时扎破了脚受了伤,耗尽了体力而献出了年轻的生命。

警察的工作是不平凡的,又是伟大的,哪里有困能,哪里有险情,哪里出现了案情,哪里就有警察的身影。他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平安中国、和谐社会,有他们的功劳。所以我想当一名警察。

这次汶川大地震,从维持社会秩序,到抗震救灾,各个地方,各个部门,抢险、救援、破案、维持社会安定……处处都可以看到警察们忙碌的身影,更让人感动的是,许多警察不仅责任心强,而且也富有大爱之心。一位失去十位亲人叫蒋娟的女警察,连续工作十昼夜不下岗的女警察,受到公安部长的接见,并荣立二等功。一位姓郑的男警察,抱着死亡的儿子值班一夜,看着孩子在自己的怀里渐渐僵硬,他最想说的话是“孩子,爸对不起你!”警察们的那种大爱无疆真是让人感动。我还读过一则故事——在抗震救灾的最前线,一位叫蒋小娟的女警,把自己只有6个月的孩子留给父母照看,把自己的乳汁让给灾区失去母亲乳汁的婴儿吮吸,一个个婴儿在你的怀里甜甜地笑了,那画面,是最纯净的一幅山水,闪耀着生命的圣光。甜甜的乳汁,延续着希望,延续着生命,延续着历史——一朵警花,无私地用乳汁注释着伟大的母爱。我在电视上读着她的特写镜头,顿时,心灵纯净到了极点,灵魂在颤栗。

说到未来的理想,有的人想当科学家,有的人想当作家,有的人想当建筑家,有的人想当运动员而我长大了想当一名警察。 警察,与坏人作斗争,保一方平安。我想当一名警察的愿望,最初是因为我看了一部感人的电视故事片 一天,一位叫孟的警察在街上巡逻,走

未来警察范文4

关键词:辅警;法律地位;规范化

中图分类号:D63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738(2012)06-0136-01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深入,强调执法规范化是警察机关依法行政的必由之路,传统的辅警模式游离于规范化之外,已不能适应形势所需,将会严重影响到辅警的发展甚至生存,并且也会最终影响到警察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整体形象和警务效率。加快对辅警制度的立法进程,明确其法律主体地位,加强辅警内部组织模式的规范化建设,是目前我国辅警法制化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也是本文的意义之所在。

一、辅警法律地位问题之研究

公安机关面对日益增多的行政事务,借助私人力量予以帮助,在现代行政实务上屡见不鲜。传统的行政法关系着重在公安机关与人民的双边关系,体系的建构也都围绕在公安机关一方的规制和公安机关侵害人民权益时相关赔偿责任的探讨。但是,当行政任务透过私人执行时,原本的警察和公民的双边关系即产生改变,对于辅警的法律地位,笔者依据辅警的行政行为分为三种类型。

1.授权行为。

授权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自己职权范围内特定的行政职能间接授予非国家机关组织,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特定的行政职能的行为。 此种类型的特点在于国家所授予的事项系国家权限,而被授权组织以自己名义,对外独立行使国家高权,而完成一定之行政任务,其法律地位相当于行政主体,具有实质行政机关的性质。 由于行政任务日渐多元化和复杂化,公安机关有时不便或无法亲自执行职务,不得不借用私人的专业或技术参与执行行政任务。因此,授权在实务上有其必要性,但究属例外,如无法规规定或明确授权,应不得为之。

2.助手行为。

助手行为是指公民个人在公安机关的指挥监督下,为实现治安秩序的良好运行,协助执行警察任务的行为,为公安机关手足之延伸,行政助手与人民间并未存在任何关系, 纵令事实上行使公权力,亦须在公安机关之指挥监督下始得发挥作用,而无独立的法律地位,一切对外权利义务关系均由公安机关吸收,权限未发生移转。在理论学说上辅警称之为行政助手或行政辅助人。

3.私法行为。

另外一个较具争议的模式,但却普遍存在于目前辅警制度的用工模式是私法行为模式。私法行为模式是指公安机关基于私法行为要求公民个人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公安机关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私法行为模式的特色,在于行政机关与私人间系属私法关系,并不具有授权行为的公法性质;而该私人系自己独立执行行政任务,其活动不受到行政机关详细的指令拘束,故亦与助手模式非独立执行行政任务有别。因此,基于私法行为模式而执行行政任务之私人,并非在行政机关指示下逐步进行施作,而是本其专业独立执行行政任务,履行其私法合同义务。

4.小结。

笔者认为,目前辅警执行警察行政任务,并非是基于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和授权,故授权模式显然不符合我国现实的情况。而警察机关与辅警之间并未签署相关行政合同,并非公法上的关系,故公法关系的助手模式也不符合。在上文中提及,合同制辅警是目前地方政府普遍采取的模式。因此,按照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辅警制度似乎更接近于私法行为模式,但在私法行为模式下辅警执行警察行政任务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倍受质疑,私法行为模式不应成为辅警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笔者认为未来辅警制度立法应坚持辅警必须在警察机关的指示下处理行政事务,并非以私人名义执行,无独立判断之权限,其在性质上为警察机关的辅助人力。因此,辅警与警察机关应定性为公法关系的助手模式,两者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以行政合同约定,以符合依法治国原则。

二、辅警队伍规范化建设的建议

首先,警察行政任务必须按照任务内容作一定程度的区分,不应该绝对地肯定或否定,凡是涉及基本权利的保障,包括合法的私有财产、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通讯自由等权利,是宪法保留事项,属于绝对警察行政任务的范围,禁止交由具有私人地位的辅警来执行。相对的警察行政任务,有警察人员在场时,可以视情况需要交由辅警来执行,此时辅警仅是一种辅助地位。至于其他一般行政任务,辅警可以单独执行。

其次,虽然警察机关可以将维护国家内部安全的任务交由辅警执行,但是仍应承担对其执行该任务的担保责任,并且进行完整且有效的指挥和监督,警察仍然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人权的主力军,辅警只是其辅助力量。但是,目前存在一种错误的倾向是个别警察把本职工作交给辅警,并且忽视对其监督,这显然不符合警察行政任务私人化追求公益目的的核心命题。

再者,目前并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来规范辅警关于执行警察行政任务的相关问题,严重违反了依法治国的精神,如果造成第三人的损害,其损害赔偿责任问题又该如何厘清。

为了尽快解决这种法制漏洞下的难堪局面,必须从立法上予以根本解决。笔者建议采取以下三种立法模式:

一是如果界定警察和辅警是私法关系,则建议劳动法规明确辅警是一个独立的工种,是警察机关使用的辅助力量,其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劳动法规。

二是如果界定警察和辅警是公法关系,则建议在《人民警察法》中增设专章规定辅警制度,详细规定其权利义务、保障制度和执行警察行政任务的范围和界限。

参考文献:

[1]王锡锌. 依法行政的合法化逻辑及其现实情境. 中国法学. 2008. 5。

[2]吴庚. 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3]殷峰. 刍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保障. 理论导刊. 2007. 6。

[4]王金鑫.对国际辅警制度的考察与有效借鉴[J].成都大学学报,2008.(2)。

[5]贾迪.论辅警制度及中国辅警制度的构建[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5.(4)。

[6]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53。

未来警察范文5

论文摘要:近期,我国在刑事证据立法论证过程中,专家学者对确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达成了广泛的共识。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必将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而得以确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确立也将给公安机关带来一定的挑战,公安机关必须拓宽侦查途径,提升办案质量,合理配置警力资源,提高警察自身素质,同时寻求国家财政的资金支持,并积极推动相关立法活动的进程。

一、警察出庭作证问题的立法趋向①

近年来,法学理论界和立法机关一直致力于刑事证据立法。经过论证,我国刑事证据立法将采用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形式予以颁行,此前,相关条款已经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初步意见。警察出庭作证问题就是《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一项重要立法内容。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将包括以下基本内容:确定警察的证人资格,规定其在必要时以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的义务;确认检察官指令警察出庭作证或法官传唤警察出庭作证的权力,并赋予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向法官申请警察出庭作证的权利;明确规定警察出庭作证的范围;如果确立证人拒证制裁条款,警察也将同普通证人一样对拒证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颁行,出庭作证将成为警察日常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警察出庭作证对公安机关的挑战及应对措施②

1、警察在出庭作证过程中,将承担起证明其讯问过程合法的责任,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将失去其赖以存在的法律土壤,侦查工作必须强力开拓揭露、证实犯罪嫌疑人的新途径、新措施。警察出庭作证的证明对象包括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而程序法事实中最引人关注的一个问题就是有关获取口供的程序合法与否的事实。此前,虽然刑讯逼供早已为法律所明文禁止,非法口供排除规则也已初步确立,但由于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实际上由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被告人承担,因此,刑讯逼供、特别是变相刑讯逼供仍有其赖以存在的空间,禁而不止。目前,法学理论界及司法实践部门围绕获取口供的程序及讯问的规则问题提出了种种立法主张,诸如: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自证其罪的基本权利和讯问中的沉默权;废止《刑事诉讼法》有关犯罪嫌疑人如实陈述义务的条款;确立刑讯逼供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由讯问主体承担起证明其讯问过程合法的责任;确立讯问中的律师在场权;实行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笔者预测,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不可能一蹴而就地将上述立法主张全部予以确认,与口供问题相关的立法问题将可能在调和各种观点、兼顾现代法制理念和具体国情的基础上跨出较大的一步,其结果可能是:犯罪嫌疑人如实陈述义务的条款将被删除;拒绝自证其罪的规则将得以确立(这是加入《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必须履行的承诺);刑讯逼供与否的举证责任将由讯问主体承担;讯问中律师在场权及讯问中同步录音景像的问题未必能得以通过,充其量只能规定其适用部分案件或某种特定的情况。即使如此,警察在出庭作证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未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更未实施刑讯逼供。否则,一旦被告人指控警察在讯问中强迫其自证其罪或进行了刑讯逼供,相应的口供将会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这就使得在目前的侦查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依赖口供、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以及一定程度上的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逼供必须彻底画上句号,在未来的侦查中,对案情的揭示和对犯罪嫌疑人的揭露将不得不依赖于物证和技术手段,侦查办案的法制化程度必须尽快提高。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避免破案率和有罪判决率的大幅度下降及治安秩序的恶化,侦查人员必须彻底抛弃根深蒂固的口供本位观念,树立物证本位观念,不断探索依法侦查的新途径、新模式。

2、公安机关应采取超常措施提高警察特别是刑事警察的素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带来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就是警察要对自己行为的合法性承担责任。“警察在带着镣铐跳舞”就是从这种意义上而言的。

警察自身素质不适应出庭作证要求将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从总体上看,警察受自身法律知识和专业素质水平及办案客观条件的限制,短期内很难保证侦查办案质量普遍达到较高的水准,在作证过程中证据的瑕疵必然会在质证的过程中暴露出来。其二,我国警察缺乏出庭作证的实践经验和技术技巧培训,必将在法庭上表现出诸多问题。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在未来的庭审中将不可避免地面临两个方面的强劲对手:一是具有良好法律素养和丰富诉讼经验的律师。从国外的审判实践看,诱使警察证人出现技巧性错误,“尽量使职业警官在法庭上的表现像一个笨蛋或者不能胜任其工作任务”是大多数辩护律师在法庭中的一个近乎本能的选择。③二是具有良好科学素养,熟悉侦查、勘查、检验、鉴定工作并洞悉其中漏洞的专家证人。在庭审中,证人不仅包括作为相关事实感知者的目击人、知情人,还包括对相关证据的科学性、证据能力、证明能力进行阐释和评断的专家证人,控方可以聘请专家证人,辩方亦可聘请专家证人。

确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对警察队伍而言,既是一种严峻的挑战,也是提高警察队伍特别是刑事警察队伍素质的绝好机遇。它将提高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督促警察个体自觉增强素质意识,提高侦查办案质量。笔者认为,承担犯罪侦查、参与刑事诉讼的刑事警察除了必须具有精湛的侦查业务知识外,还必须具有同检察官、法官、律师水平相当的法律知识及综合素质。

总之,为了适应出庭作证的需要,在警察培训特别是刑事警察培训中,应设置出庭技术培训项目,强化相应的培训。

注释:

①樊崇义等.刑事证据法原理与适用.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P309-319.

未来警察范文6

近年来,该院坚持以人才培养为重点,以检察精英群体带动检察队伍建设,2013年至今,共有76个集体、162人次获区级以上表彰,涌现出全国十佳公诉人、全国监所检察业务能手等一批在全国、全市具有影响力的先进人物。

睿智决断,打造反贪精英团队

党的十以来,中央始终以“零容忍”的态度“拍苍蝇”“打老虎”,反腐败工作取得良好效果的同时也进入了攻坚区和深水区。

面对贪官们日趋隐蔽多样的贪腐手段和顽固不化的态度,在反贪岗位奋战了20多年的长宁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唐建中,率领反贪干警们矢志不渝地战斗在反腐一线。这支年纪轻、学历高、有着“铁齿铜牙”的反贪队伍,在分管检察长的带领下,善于“啃硬骨头”“打硬仗”,用实际行动回应着党和人民对加强反腐败工作的要求和呼声。

5名行贿人,每人12小时法定协查,被控制前已得知行贿官员朱某被捕风声,拒不配合调查,难道反贪干警就束手无策了吗?

经过严密调查、缜密分析,唐建中决定先从行贿嫌疑人李某入手。李某是某上市公司总经理,曾因一个工程项目的承包权给官员朱某好处费,事后一直提心吊胆。听说朱某被纪委调查,他经多方咨询,决定拒不承认行贿行为。面对反贪干警的讯问,李某信誓旦旦:“那笔钱我只是借给他,听说他被调查了我也很吃惊,正打算通过法律途径向他讨回,这怎么能算行贿呢?”

面对李某的狡辩,反贪干警成竹在胸。协查前,唐建中早已带领反贪干警针对李某的特点,制定了详尽的突破战略,李某的反应完全在反贪干警的掌控之中。反贪干警劝告李某“以借为名”的行贿行为在司法解释中有明文规定,打破其找借口逃脱的幻想,李某虽然有所松动,却依然顾虑重重不肯开口认罪。

眼看时间过半,案件仍无进展。李某究竟在担心什么?唐建中当机立断,转变策略,指挥反贪干警针对问题着手调查。

原来,李某担心,作为公司的总经理,一旦承认行贿犯罪会直接影响公司信誉,引发股价下跌、客户流失等一系列负面效应,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作;另一方面,李某的女儿今年才6岁,自己的罪行是否会影响女儿的健康成长?

了解问题的症结,反贪干警立刻炉灶重起,在协助调查后期,从情、理、法多个角度给李某指明认罪出路,打消其顾虑,使其最终认罪。结果,正是这“第一桶金”,为朱某专案的深入查处打下坚实基础。

不仅如此,从牵头与区纪委等部门合作到战前指挥研判,从侦查中的风险决策到办案节奏、方向的把握……长宁反贪局依靠院领导的系统指挥和局领导的高效协调,形成了分工明确、高效有序的办案机制。

2013年以来,长宁反贪局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63件79人,查办副处级以上要案11人,总案值5000余万元,有罪判决率100%,其中案值超过100万的案件20件24人,占全部立案总数的1/3,涌现出取证能手、初查能手、突破能手等一批侦查干将。从精细初查到攻坚取证、从审讯突破到深挖犯罪,他们团结一心、奋力拼搏、屡创佳绩,在上海检察系统反贪工作评比中获得诸如集体三等功等荣誉称号。

真诚观护,切实落实“寓教于审”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是中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诞生地。30年来,长宁未检坚持优良传统,培养了一批理论素质扎实、业务水平优异的未检人。

尤丽娜是长宁检察院未检科副科长,别看她是一名80后,从事未检工作已逾7年。7年的未检工作经验令她充分认识到:大部分涉案未成年人好奇、冲动,思想和心理还不成熟,少年司法应当用真心与真诚让他们迷途知返,回归社会。

16岁的少女小艾因抢夺被提请审查,来到长宁检察院小艾一直不肯开口说话。如何解开孩子的心理防线?尤丽娜运用心理测评的方式耐心引导,让小艾用画画代替诉说。

通过对画面的观察与解读,尤丽娜敏锐地判断出小艾的“心墙”来源于家庭。在她推心置腹地疏导下,小艾终于道出原委:小艾从小在养父母身边长大,听说自己的亲生父母都在上海,便一心想到上海寻亲。可来到上海人生地不熟,不但没找到亲人,反而感受到与身边人巨大的经济落差,于是一念之差,小艾实施了抢劫。

为了打开少女的心结,尤丽娜主动给出手机号码,并在随后3个月的帮教期内,随时随地接听小艾的电话,在她情绪不稳时进行劝慰、引导和陪伴。持续的心理疏导终于让小艾放下固执,回到养父养母的怀抱。由于情节轻微,考察期满,因表现良好,检察院最终对小艾作出了不决定。

因热爱而坚守,因坚守而收获。为提高与未成年人沟通能力,尤丽娜通过自学取得了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格;办案之余,她还积极参与编纂多本未检业务工作著作,撰写与未检工作相关的近10篇全国、市及区级课题调研文章。2015年12月,在首届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竞赛中,她凭借优异成绩,闯入全国十强,荣获“第一届全国未成年人检察业务标兵”称号。

在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还有许多像尤丽娜一样的未检人,他们积极探索未成年人帮教一体化检察工作新机制,在办案中教育、感化、挽救每一个涉案未成年人,在区内设立两个涉罪未成年人观护教育基地,帮助他们尽早回归社会。他们将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延伸到学校、社区和家庭,关注重点高危人群,设立“蒲公英”阳光教育基地,积极开展来沪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另外,长宁区未检人还通过模拟法庭、法制夏令营、法制讲座、拍摄播放法制教育微电影等多种形式,先后对全区所有职技校生、十余所中小学以及各个街道的数千名未成年人开展法制教育。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意识。近年来,长宁未检科被市检察院多次授予集体嘉奖、集体二等功、个人嘉奖等荣誉。

忠诚履职,坚守检察职业操守

侦查监督部门承担着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三大职责,处于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守护正义的前沿阵地。如何严把案件质量关,依法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努力实践“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副科长陈菲菲有着自己的坚持。

工作中,陈菲菲始终坚持“客观性证据优先”的办案思维,她的同事90后的青年干警刘郑深有感触:“陈菲菲老师在工作中常常告诫我们:‘(你们)一定要养成严谨审慎的办案习惯,多问几个为什么,多思考不符合常理的细节,这才是避免冤假错案的关键!’”

2015年4月,陈菲菲在办理罗某、邹某等人寻衅滋事案时发现,虽然两名在押犯罪嫌疑人都表示认罪悔罪,但陈菲菲并未轻信口供,而是仔细复核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发现邹某没有任何犯罪行为,与之前的供述笔录明显不符。为此,她再次讯问罗某和邹某,两人均表示对案发现场的情况记忆模糊。最终根据监控视频这一客观证据,陈菲菲认定邹某不构成犯罪,并对其作出绝对不捕决定。

正因其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过硬的业务水平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自2010年起,陈菲菲承担了科内60%以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重大案件及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工作,且无一错漏。

同时,她严守办案规范,坚持廉洁作风,对于审查后符合不捕条件的案件,她都依法召开公开审查,通过释法说理化解矛盾,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曾有一名嫌疑人家属想送来锦旗,但被她毅然拒绝。在她看来:秉公执法、维护公平正义是每位检察官的思想之魂、行为之基、立身之本,批准或不批准逮捕都是承办人依法作出的决定,是检察官的基本职责。

多年来,她坚持精细化的办案理念,规范化的办案方式,先后办理了本区首例非法销售液化气的12人非法经营案、40余人的酒托“吊模斩客”诈骗案、夏某等5人贩卖17公斤、张某某等2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一批大要案,上述案件均获有罪判决。

突出重点,加强青年干警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