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规划原则范例6篇

合理规划原则

合理规划原则范文1

然而,近年来,因为城市规划而引起的纷争与日俱增。关于某些城市规划忽视各方利益间协调、没有考虑环境保护等的批评声音,此起彼伏。甚至,近期出现的与房屋拆迁有关的备受瞩目的社会事件,牵引出的已经不仅仅是拆迁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补偿是否公平等问题,也同时把城市规划的合理性提领到热烈讨论之层面。毕竟,几乎所有的房屋拆迁都是依规划而为的。

其实,城市规划是对城市布局的一种人为设置,而城市布局必然涉及在城市中生活或经营各种事业的居民、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利益。因此,城市规划其实是一种利益安排或调整。目前施行的《城市规划法》(1989年制定)的确也意识到此,在诸多条款中体现立法者对不同利益之考虑,如“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城市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自然景观”、“民族传统”、“地方特色”、“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等等。

但是,由利益安排或调整之视角综观该法,可以发现存有两个重大缺憾。

第一,对个体利益未给予充分重视。上列对各类利益的表述,多落位于公共利益。即便把“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防火、抗震”等阐释为牵涉个体利益在内,也只是在隐含的层面上,而没有给予明确的彰显。个别居民、企业或组织的正当权益,在城市规划中未得到其应有之受尊重地位。

第二,或许是更为重要的,对利益之安排或调整基本上取决于政府。《城市规划法》在细数政府制定城市规划需考虑的利益因素、从而试图对其施行实体控制以外,也在程序上明定城市规划需报上级政府或同级人大审批。可是,列举应当考虑之利益因素的方法,如果有控制效应的话,也是比较松软的。这些利益在城市规划过程中是如何确认的?有没有被忽略或轻视的利益?各个不同利益的分量是多少?利益之间发生冲突(如繁荣经济与城市生态环境),哪个予以优先考虑?诸如此类问题,看起来都在政府宽泛的自由裁量空间内。更何况,个体利益在立法上还未被确切提及,即使政府在现实运作中予以一定照顾,也同样在自由裁量范围之中。政府乃凡人组成,其组织结构和资源或许有助于作出考虑周全的规划决策,但也不能否认其具有内在的智识局限或难以避免的利益偏袒。甚至,有的政府官员出于不当之动机,给某些利益以特殊关照,也并非罕见。由此,《城市规划法》将城市规划制定过程基本托付于政府,无异于让政府成为在规划领域中的“国王”。

任何纷争皆与利益相关,无论利益乃情感的、精神的抑或物质的。城市规划遭人诟病、引发纷争愈多,愈益表明其在安排或调整利益上的机制存在功能不足之问题。因此,《城市规划法》有关政府制定城市规划的实体规则、程序规则,皆有慎重反思和修订的必要。

就程序维度而言,当引入利益参与机制。既然城市规划乃一利益安排或调整过程,既然政府作为假定的公共利益代表者在如何确认、重视、协调具体的不同利益上存有局限,就应给予可能的利益受影响者介入这一过程的机会和权利。把城市规划制定过程视作各方利益充分主张、交流以及妥协的平台来设计,即便不一定获得令所有利益皆满意的所谓“正确”决策,亦可在相当程度上减少可能的利益纷争。搭建这个平台的法律程序之核心,无非征求利害相关人的意见。

一方面,对利害相关人当作广义界定。组织化的利益群体(如环保组织、文物保护组织)和未经组织化的利益群体(如特定区域的居民或企业),甚至法律规定承担维护特定公共利益(如交通管理)的政府部门,都可列入利害相关人的范畴,只要他们针对某项拟定的城市规划决策,提出了某种切实相关的利益诉求。另一方面,具体的城市规划决策,当分决策之轻重缓急,而定应当遵循之征求意见程序。有正当的公共利益理由必须在短期内及时作出决策的,可以采取非正式的征求书面评论意见的程序。否则,应以听证会方式召集各方利害相关人,就拟定的具体规划决策进行充分讨论和对话。鉴于城市规划决策少有紧急情况的,听证会方式可谓至关重要。

就实体维度而言,应确立信赖保护和比例合理原则。信赖保护是指人民对政府行为或承诺的正当信赖必须予以合理保护,以使其免受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城市规划绝非一成不变,顺应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调整之必要。然而,城市规划亦是政府的一项决策,自其作出以后,就在社会中具有一定之拘束力,民众也会对其形成正当的信赖,并据此安排自己的生活或经营。城市规划的变更势必影响民众这一信赖以及基于信赖而获得的利益。因此,城市规划的变更除遵循征求意见之程序外,应当明确:第一,若变更可能赢得的公共利益,明显小于利害相关人因信赖而形成的正当利益,可考虑不予变更;第二,若公共利益理由充分、规划确需变更,可考虑(1)变更后的规划留有一定的生效期间,以使利害相关人根据新规划重新安排生活或经营;(2)对确实造成的利害相关人正当利益损害,给予合理的补偿。

与信赖保护关联、但有其独立价值的另一实体控制标准乃比例合理原则。这个原则具有三层涵义:第一,政府采取的手段确实可以实现政府希望实现的目的、目标;其二,政府采取的手段是在各种可选择的手段中对利害关系人权益最少侵害的;其三,利害相关人的利益损害不应超过政府所要实现的公共利益。之所以称比例原则与信赖保护有关联,因为,该原则要求政府决策所考虑的利害关系人权益中包括信赖利益在内。比例合理原

则若在立法中得以确认,对个体利益的保护会更加充分。假设政府拟定的城市规划中打算建一条高速公路,这条公路准备穿过一片居民区,为此,可能需要动迁。但是,如果这条公路可以绕一下弯或运用高架方式、避开居民区,即便在建设方面需要多支出一些成本,也可以成为对居民最小侵害的方案。甚至,在建设成本中还可以减去动迁费用。政府原先拟定的城市规划方案就有重新设计的必要。

合理规划原则范文2

尽管税收筹划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综合工作,但在筹划过程中,还应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只有遵循这些基本原则,才能保证税收筹划预期目标的实现。在税收筹划过程中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税收筹划的技术性原则。税收筹划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综合工作,在筹划过程中,纳税人应该充分利用各项技术和方法,得到税收筹划的最优效果。税收筹划主要应该完善提高以下基本技术:账证完整,企业应纳税额要得到税务机构的认可,而认可的依据就是检查企业的账簿凭证。完整的账簿凭证,是税收筹划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所得归属,企业应对应税所得实现的时间、来源、归属种类以及所得的认定等作出适当合理的安排,以达到减轻所得税税负的目的;充分计列,凡税法规定可列支的费用、损失及扣除项目应充分列扣;利用优惠,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和减免规定进行税收筹划;优化投资结构,合理地组合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资金在投资中的结构,可以降低企业税负,最大限度的提高投资收益;选择经营方式,经营方式的不同,适用税率也不一样;选择机构设置,不同性质的机构,由于纳税义务的不同,税负轻重也不同。税收筹划要考虑企业组织形态。

二、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原则。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原则表现在其活动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符合现有的法律规范,即所做的税收筹划活动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税收法规原则,国家征税必须有法定的依据,纳税人也只需根据税法的规定缴纳其应缴纳的税款;二是要注意税法的新变化。

进行税收筹划要时时注意税法的变化。税收筹划的性质和发展过程决定了税收筹划必须走规范化、法律化的道路。首先,需要建立起税收筹划合法性的认定,可以先形成行业惯例再逐步法律化,以明确界定合法筹划与避税、逃税的性质及其构成要件;其次,应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纳税人作为筹划方案的使用者和利益的直接受益者,对方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要负全部责任,而方案的提供者则要受行业执业标准的约束,严重违规或违法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再次,对税务这个行业要加强规范化和法律化建设,建立规范的执业标准和监督机制。

三、税收筹划的合理性原则。所谓合理性原则,主要表现在税收筹划活动中所构建的事实要合理,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符合行为特点,即使构建的事实无法做到,也不能把其他行业的做法照搬到本行业。行业不同,对构建事实的要求就不同;二是不能有异常现象,要符合常理。有的产品附加值低,且大宗笨重,销售半径受到明显限制,在利用运输费分解销售收入时就要注意,不能让发生的运输费所产生的运输半径,超过正常的、合理的半径,否则就是虚假事实;三是要符合其他经济法规要求,不能仅从税收筹划角度考虑问题。在现代经济运行中,股权投资活动非常频繁,合并、分立、兼并已是正常行为,在此过程中形成大量税收问题,税收筹划空间大,但也较困难。总之,构建事实要合情合理,更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所设计的方案一定要因时因地而宜,不能一概照搬照套。

四、税收筹划的“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筹划原则。由于纳税人的上述筹划行为是在具体的业务发生之前进行的,因而这些活动或行为就属于超前行为,需要具备超前意识才能进行。但税收筹划不仅仅是“事前”行为。如在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时,相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就是“事前”行为;反过来,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便是“事后”行为。又如一个会计期间相对于前一个会计期间的税收筹划,就是“事后”行为。从实际工作来看,在纳税事务发生之前,税收筹划主要体现在对企业各个经营管理环节的指导作用。并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税法规定以及相关政策,做出具有预见性的、全局性的纳税方案,以减少企业纳税成本,从而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在纳税事务发生时,税收筹划的重点是企业纳税运作方案的实施,帮助企业减少纳税风险和边际损失。纳税义务发生后,税收筹划的作用是对企业纳税行为进行论证、分析、评价和考核。可见,税收筹划应是“事前”、“事中”、“事后”的一个完整过程,需要前后兼顾,在动态发展中把握税收筹划重点。

五、税收筹划的综合衡量成本效益原则。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筹资、投资、生产经营等过程。它应该服从财务管理的目标,即利润(税后利润)最大化。因此,在筹划税收方案时,不能一味地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了税收筹划引起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税收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收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方案的实施付出费用,以及会产生因选择此方案而放弃彼方案的机会成本,只有增加的收益大于增加的费用和机会成本时,这个方案才是合理的方案。一项税收筹划方案是多种方案的优化选择,税负轻的方案不一定是最优方案。可见,税收筹划和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该项税收筹划才是成功的筹划。

合理规划原则范文3

关键词:中小城市;城市规划;目标;科学发展观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7)12-0097-01

1 城市规划设计存在的问题

从中小城市建设进程来看,这一时期的城市规划设计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1)城市规划起步晚,意识淡薄。

(2)规划人才匮乏,管理人才的数量、质量和知识结构不合理,素质偏低的现象长期存在,在中小城市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城市规划及其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3)规划科学性不强,缺乏长远性。①城市基础设施规划滞后于经济增长的速度。②生态环境规划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③没有科学有效地分区规划,使整个城市功能布局、用地平衡、资源配置等都处在模糊的状态。目前部分中小城市公建项目的报建审批,不是在分区规划所确立的城市功能区建设,而是按建设单位自行协商的地点进行平面规划,出现了本末倒置的规划行为,其后果是致使城市公共设施服务半径小、服务功能少、布局不均匀、发展不平衡。

(4)地方特色不鲜明,综合功能不配套。部分中小城市不是结合本地区的人文、历史、地理、景物等实际来搞规划,而是贪大求洋、舍近求远,搞大而全、高而空的规划;不是结合自己经济能力、社会发展、生态环境等实力和功能来搞规划,而是在出政绩、顾眼前、想局部等心态和目的下定规划,因而出现一个模式、一张脸或者功能不齐、配套不全的城市设施现象。

2 中小城市城市规划设计的目标和原则

2.1 中小城市城市规划设计的目标

中小城市同大城市一样也是一个错综复杂的系统,系统内各个社会群体之间价值取向和利益倾向都有所不同。中小城市城市规划设计是一种使中小城市发展合理化、有序化的手段,由此它的进行过程就必须要考虑并综合中小城市社会的价值理想和利益要求。在实践中,不同人群的关注目标和价值取向并不相同,行政领导认为中小城市城市规划设计是中小城市形象的设计,是一种策划、也是一种对本地区的宣传。规划设计人员认为中小城市城市规划设计是一种对中小城市空间形态进行研究和设计并转译成控制准则的过程,借此引导中小城市三维空间形态的有序生成,规划部门则认为中小城市城市设计是一种管理的策略和依据。城市管理和房地产开发商注重从投资效益出发来评价中小城市城市设计对地块产生的影响。于是,人员相互之间对中小城市城市设计要求和目标就迥然不同有时甚至于相互冲突。

(1)协调城市群体。

中小城市的区域特征表现为城乡结合的特色,是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特别是第一产业布局调整的中心,中小城市城市规划设计应充分体现到这种特殊性,站在区域的高度,注意各中小城市间分工合作、协调配合的可能,充分考虑规模效益和聚集效益,研究其职能特征和辐射范围,既满足本市的基本要求,又以最佳规模的原则统一部署,达到各显其能、相互促进的目标,特别在中小城市密集地区,城市规划设计更要体现区域宏观决策的作用。

(2)优化产业结构。

中小城市往往会具有一、二、三产业并存的产业结构特征,即使第二产业,与大城市的工业也不同,大多有较强的块状经济特点,城市规划设计必须考虑到这种特点并加以利用和引导。在城市规划设计中体现产业特点,力图反映这种特色,使之明确区别于大城市的产业特征,通过城市规划设计起促进产品市场化的作用。

(3)合理城市规模。

中小城市规模具有不确定性和相对有限的特点。城市规划必须注意到这种特点,对前者,必须考虑到发展需求的阶段规模,具有应变能力,规划设计应具有一定的弹性和灵活性;对后者,必须既注意规模效益,又具有尽可能多的便利性,同时注意人口规模相同的中小城市与大城市居住区中心的区别,着力于提高中小城市的辐射影响能力。

(4)表达生活模式。

中小城市在生活模式上存在有一定数量的产、销、居一体的方式,这是由于中小城市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缘故,因此城市设计应倡导这种生活模式,并在空间、功能、景观等方面组织出多种形态,避免简单搬用大城市设计的做法,要体现灵活性的特征。

(5)传达文化底蕴。

中小城市虽不能回避平均文化教育水平相对大城市较低的现实,但也绝不可低估传统文化的深厚性。所以,中小城市的城市设计目标应促进传统文明的学习和现代文明的传播相结合,以提高文化素养,创造和保护中小城市的良好面貌,树立特有的公共意识。总之,中小城市城市设计应当和文化规划相结合,这是社会进步的标志设计。

2.2 中小城市城市规划设计的原则

城市规划设计的原则,是正确处理城市与国家、地区、其他城市的关系、城市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城市建设的内部关系等的指导思想。在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应遵循和坚持以下原则:

(1)整合原则。中小城市规划设计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和协调各种关系的整合原则: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要正确处理好城市局部建设和整体发展的辩证关系,科学考虑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之间的内在联系,合理安排城市生活区、工业区、商业区、文教区等,形成统一协调的有机整体;要正确处理好城市规划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辩证关系;要处理好城市经济发展和环境建设的辩证关系,避免重复“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2)经济原则。中小城市规划要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这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尤其重要。

(3)美学原则。规划是一门综合艺术,需要按照美的规律来安排城市的各种物质要素,以构成城市的整体美,给人以美的感受,避免“城市视觉污染”。

(4)社会原则。所谓社会原则,就是在城市规划设计中树立为全体市民服务的指导思想,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原则,尽量满足市民的各种需要。所以规划设计要注重人与环境的和谐和要大力推广无障碍环境设计。

参考文献

合理规划原则范文4

论文摘要:海河流域现有综合规划是1986年编制的,已经难以适应现今流域 经济 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必须站在新的制高点上进行修编。结合流域当今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阐述了规划修编的指导思想及原则,指出了规划修编工作围绕流域发展与管理应关注的主要内容。

海河流域是我国 政治 文化中心和经济发达地区,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新

规划修编要重点把握以下八项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重点解决好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水问题,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供水安全、防洪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等方面的需求。二是坚持人与 自然 和谐的原则。充分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妥善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促进水利的可持续 发展 。三是坚持资源节约和保护的原则。继续把水资源的节约、保护、配置放在突出位置。四是坚持流域水利发展与区域 经济 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强化流域水利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提高水利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五是坚持全面规划与突出重点的原则。在统筹考虑流域各方面对水利需求的同时,牢牢抓住海河流域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恶化、防洪保安要求高的特点,在规划中着重解决生态环境修复、供水和防洪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六是坚持协调统一的原则。妥善协调流域规划与区域规划、综合规划与专业规划、水利规划与其它行业规划的关系。七是坚持继承与发展的原则。现行规划是修订的基础.必须在继承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八是坚持以创新促发展的原则。规划修编力求体现先进性、 科学 性、经济性,并应重视采用新思路、新资料、新方法、新技术,提出新成果,努力提高规划的科学性。

三、围绕流域发展与管理的需求,突出规划修编的主要内容

流域综合规划应对流域的防洪、排涝、供水、灌溉、发电、航运、岸线利用、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等各项任务,进行全面规划,结合海河流域特点和实际,海河流域综合规划要突出解决以下四方面重大问题。

1.优化水资源配置,构建安全高效的城乡供水保障体系

通过建设南水北调东中线,沟通流域水系,组成海河流域“二纵六横”的水资源配置格局。合理配置引江水、当地地表水和地下水、引黄水以及非常规水等多水源.统筹协调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受水区和非受水区用水,城市和 农村 用水。

按照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实施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的要求,提出主要省际河流水量分配规划方案.加大农业节水、 工业 节水和城市节水力度,统筹灌溉规划、城乡供水规划,以及区域产业布局调整建议规划等,保障饮水安全、粮食安全。

2.维护河流健康,构建清洁良好的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保障体系

确立河流生态功能,明确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目标,确定基本生态水量,开展北运河等生态修复试点,保障白洋淀、七里海等重要湿地生态用水。

以京津等大中城市水源地、省界缓冲区、地下水资源保护为重点,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提出水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及分阶段目标,提出地下水限采方案,建立完善的水质水量监控体系。

    充分发挥大自然的自我修复能力,拟定官厅和密云水库上游、太行山等重点区的水土保持方案。

    3.实施洪水管理,构建人水和谐的防洪减灾保障体系

    建立较完善的防洪体系,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沟通水系、相机调度,注重洪水资源利用。加强中小河流、中小水库、山洪灾害防治、洪水资源利用和岸线利用规划,制定不同标准下的洪水资源利用方案及措施,提出洪水调度方案调整意见。

    4.加强综合管理,构建有序可行的水管理能力保障体系

    提高流域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健全流域水法规体系,完善规划体系,建立新型的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高效的协商机制。完善水利应急机制,积极调处和预防以晋冀豫漳河上游和京津冀晋省界地区为重点的水事纠纷。加强水利信息化.提高水利行业自身管理能力。

合理规划原则范文5

城市10kV配电网是城市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和改造的质量直接关系着城市的发展与居民生活的质量。所以,要全面考虑各种因素,对城市10kV配电网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最大限度地实现城市10kV配电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城市10kV配电网进行规划,首先要遵循规划原则做好负荷预测这项基础工作,其次要按照具体的规划方法进行配电网的建设与改造。

10kV配电网规划原则城市10kV配电网要以《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为依据,.结合城市供电的实际情况,加强10kV配电网规划,合理调整电网结构,提高电网的供电能力和运行安全性。配电网的具体规划原则包括:可靠性原则、安全性原则、资源利用和信息共享原则、可维护原则、可扩充原则、简化原则、信息就地处理原则以及因网制宜原则。通过配电网规划,使城市10kV配电网实现以下目标:1)供电能力提高,与用电负荷增长速度保持协调一致。2)供电质量和可靠性达到相关标准。3)最大限度地节约建设成本,实现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4)配电网络得到完善,实现合理布局,配电设备得到更新,技术达到现代化水平,配网规划与社会环境最终实现协调发展。2.电力负荷预测电力负荷预测是10kV配电网规划与建设的前提和准备,是10kV配电网规划建设的基础工作。负荷预测是对规划用电区域的负荷进行分析,确定该区域的用电负荷构成,进而预测该区域的负荷发展水平,根据负荷发展水平进行配电网络规划。负荷预测决定着网架结构、电源点布点和电压等级的选择,所以要十分重视电力负荷预测。负荷预测常用的方法有两种:综合用电水平法负荷密度法。在实际预测时,不能单一地运用某一方法进行预测,而是要结合功能分布、地理区域、用电性质等因素进行综合预测,这样才能确保预测结果的准确性。下面具体介绍综合用电水平法和负荷密度法:1)综合用电水平法。此方法是根据单位耗电量推算出各分类用户的用电量,如根据每户或每人的平均用电量可推算城市生活用电总量,根据相关资料和具体调查可推算出现在和历史的综合用电水平。2)负荷密度法。按照功能的不同把规划区划分为商业区、居民区和工业区,在每个功能区中选择一个负荷密度值,利用公式计算出该区域的用电量。选择负荷密度时,要以该规划区基本情况为基础,综合考虑该区人口数量、居民收入等因素,同时参照其他类似地区的用电量,进而得出各功能区的负荷密度。

站点选址站点选址工作主要包括划分供电范围、选择开关站和配电站的位置。结合城市发展规划,根据负荷预测,合理划分变电站的供电范围,确定10kV馈电线的供电半径。设立开关站是为了调节变电站出线间隔和增加网络接线的灵活性。开关站选址时应接近负荷中心,这样能够减少配电线路的长度,方便敷设,降低投资成本。同时要注意,接线时避免繁杂,要为日后配电规划留有发展空间。10kV配电站的选址也要遵循城市电网规划的要求,同时结合规划区的地理特征,综合衡量各种因素进行合理选址。配电站选址时也要靠近负荷中心,同时要尽量与功能区周边环境相协调例如小容量中压变压器具有占地面积小、可靠性高、维修量小等特点,适合设置在负荷密度低的居民区。

网络构架建设随着我国经济增长和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对于城市10kV配电网规划与建设也相应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早期的配电网络已经不能满足人们对电能质量的要求,解决这一矛盾的关键是建设一个优秀的网络构架,从而有效提高供电质量,保证电网的可靠性和安全性。1)接线方式的选择。10kV配电网的接线方式有很多种,如单环网、双环网、辐射网、多分段多联络网等,每种接线方式都各具优缺点,应坚持以操作安全、运行灵活、供电可靠、节约成本为原则,结合配电区域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接线方式。通常配电网络接线多采用环网接线方式,接线力求简单,电网运行正常时可采取开环运行,出现异常时能够转移负荷。10kV配电网最常用的接线方式有两种,即10kV环网、10kV辐射网。负荷密度较高的中心区采用10kV环网的接线方式,同时最大载流量要控制在电流的安全值范围内。对于供电区域内的用户专线则采用10kV辐射网,同时要控制其最大供电半径和最大供电负荷。

本文作者:王宇平工作单位: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富平县供电分公司

合理规划原则范文6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虽然未像大多数国家那样在宪法上得以确认,但其仍然是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税收法定原则一般由税收要素法定原则、税收要素明确原则和征税合法性原则组成。由于税法同刑法一样,均关系到相关主体的自由和财产权利的限制和剥夺,且极易发生权力的滥用而造成对权利的侵害,因此依据税收法定,立法机关严格保留了税收要素的立法权,在对税法的解释方面,将解释权赋予法院及行政机关,但严格限制了他们的自由裁量权;在税收要素及与其密切相关的、涉及纳税人权利义务的程序法要素均有形式意义上的法律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征税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征收税款,无权变动法定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可以看出,税法崇尚形式理性,以严格的形式正义限制公权力的滥用。公权力和私权利是相互制衡的关系,对公权力限制必然造成私权利扩张,这就为税收规避的产生拓展了空间。税法虽为公法,但其调整的税收法律关系却与私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征税对象所得的收入大都源自于私法上的交易行为。私法大多为任意法,其规定的交易形式对于当事人而言只是一种参考,不具有强制性,这是因为私法主要涉及相对人之间的利益,因此,只要不涉及强行法的违反,法律一般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不会横加干预。税法则不然,由于立法的滞后性与调整的局限性,立法者不可能预见到所有可能的交易形式,所以当纳税人凭借私法上的自由形成权,创造一种与课税要件不相符合的交易形式时,税法和私法的矛盾就暴露出来了。税法漏洞因此而产生。这种漏洞即表现为税法的立法意图难以为条文的可能文义所包容。法律漏洞是超出法律条文之外,但仍为立法者所希望把握和规范的领域,即法律调整的盲点或者灰色区域。在民法中,法律漏洞可通过类推使用、目的性限缩或扩张加以填补,但税法受税收法定主义的制约,漏洞补充一般禁止。税法希望以形式正义保证纳税人的权利不受公权力滥用的侵害,却在实质上造成私权利滥用,导致了权利之间的不平等,权利对权利的侵害。[2]

二、避税的概念及其外延内涵

纳税人在税收法规的许可范围内,采取一定的形式、方法,通过经营和财务安排,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就是避税。即用合法的手段来实现税收责任的最小化。根据是否违背税收立法的目的和意图,国际上将避税分为可接受避税和不可接受避税,可接受避税又称税收筹划或者税收节省,其所产生的后果是与税收法律的意图相一致的,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时,除了要通晓税法外,必然要旁及到与投资决策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而不可接受的避税则不同,瞄准的只是税法上的漏洞,纳税人通过钻税法漏洞,以合法形式谋取不正当税收利益,它具有事先性,形式上不违法,但在内容上有悖于国家税法立法宗旨,充其量只能说其不违法也不合法;而税收筹划虽然也具有事先性,但其从形式到内容具有完全合法性,它是建立在对税法精神充分领会的基础上的。[1]

三、合理避税的社会功能在税收社会政策原则上的体现

我国税法确立社会政策原则是实现税收职能的需要。通过税收组织财政收入奠定调节经济的物质基础,同时通过税收杠杆,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促进经济结构和产品结构的优化,促进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协调,促进社会总需求和总共给的基本平衡,促使国民经济朝着既定政策目标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3]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税收筹划这种合理避税手段的功能是同税收社会政策原则的目的殊途同归的。总的来说,税收筹划的功能主要有以下几点:

1.有利于减少偷漏税等违法行为的产生。以往纳税人要想少交税,总是采用偷漏税等违法手段,与法律发生正面的冲突;在国家税法体系不断完善和征管手段逐渐进步的条件下,迫使纳税人用更理性的观点看待节税问题,更关注如何采用合理的、合法的方式达到节税的目的。因此,税收筹划的出现使纳税人发现了合理有效的节税路径,由此客观上减少了偷漏税等违法行为的产生,净化了纳税环境。

2.有利于社会各方正确看待其持续发展结果。在一定时期内,可能会减少税源,但从长远来看,国家会有更多更稳定的税收来源。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如果我们将一个处于33%所得税率地区的企业,迁至适用于15%所得税率的高新技术开发区,企业可以节约所得税率18%;但从长远看正是企业合理回应了政府对高新技术开发的迫切需求,促进了开发区的发展和整体经济效益的提高,虽然税率降低了,但是税基却扩大了,如此国家的总体税收水平将进入良性循环。

3.有利于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的发展。税收筹划的重点就是充分利用税收的优惠政策,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同时,必然会发展税法鼓励的行业,客观上使产业结构得到了调整,国民经济得以有计划、按比例的发展,为国家经济保持持续高水平增长创造了条件。

4.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竞争力。税收筹划的水平,决定着企业的竞争力。现代企业的竞争,不仅仅是设备、生产能力、营销能力的竞争,更是资源整合能力、接受新信息能力和企业学习新知识能力的竞争。企业对税收的理解能力也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发展前途,企业所关注的也应当从利润收入转化为税后收入;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更多的外国企业进入中国,他们有着丰富的税收筹划的经验,我们的企业只有尽快掌握税收筹划的技能,才能降低企业营运成本,提高自身竞争能力。

5.也同时有利于促进政府有关部门执法水平的提高。税收筹划与依法纳税是一场高智商的较量,只有政府执法部门有了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才能准确判断哪些是合法的筹划,哪些是违法的筹划行为甚至逃避税行为,以便及时做出判断和裁决,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4]

6.同时有利于相关税收法律、政策的完善。税收筹划在实践中验证税法规定的合理性,帮助寻找税法漏洞,开拓税法调整的新领域,使得税法在实践中不断扬长避短,更加完善、合理。

四、税收筹划与公民基本权利的关系

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在宪法上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的对价性,纳税人也应享有相应的权利,其中税收筹划也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之一。纳税人享有不缴纳比税法规定的更多的税收,合法合理的降低税收成本,获取最大经济效益的

权利。《中国注册税务师资格暂行规定》对税收筹划的肯定表明我国已承认纳税人具有税收筹划的权利。

公民享有宪法上的平等权利,这体现在税法上则是税收公平原则。所有纳税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税收负担在国民之间的分配也必须公平合理,税收负担须同纳税人从政府和社会得到的利益多少及其负担能力相适应。从表面上看,税收筹划规避了部分纳税义务,使得纳税人在承担较少纳税负担的条件下,却获得了相对较多的利益,貌似有违税收公平原则。但从实质上看来,税收筹划并不同税收公平原则相矛盾,相反,在某种程度上,两者恰恰是一致的。首先,税收筹划并非哪些人的特权,而是人人都得享有的税收基本权利,任何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寻求税收负担的最小化,也就是说,在税收筹划上,人人平等;其次,税收筹划看似使纳税人在负担较少税收的情况下获得了较大的利益,造成了水平的不公平,但从长远来看,纳税人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增大,更多地投入创造了更多的收益,也就创造了更多的税源,税率减小,而税基却扩大,整体上仍然是公平的;再者,税收筹划是合理的避税手段,鼓励其发展完善是对偷税、逃税、不合理避税等税法禁止的手段的变相抑制,有利于保证税收在实质上的公平。

五、总结:合理避税的基本原则

从以上对合理避税和税法基本理念的关系,可以总结出合理避税的几条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这是合理避税的根本前提,也是税收筹划与偷税漏税乃至避税行为区别开来的根本所在。合法性意味着它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的。税法是规范征管关系的基本准则,纳税人具有依法纳税的义务,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也必须受到税法的规范。只有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纳税人才可以选择合适的税负方案,最大限度地降低或减小税负,最大可能地获取利润或取得更大的收益。

2、合理性原则。这是税收筹划同不合理避税的根本区别所在,这意味着纳税人的筹划行为不但要合法,并且是要同税法的立法意图相一致,不恶意钻税法漏洞。恶意钻税法漏洞的不合理的税收规避是为税法所不允许的。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关联企业独立交易原则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关于视同销售行为的规定以及《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契税暂行条例》中关于财产归属的规定都表明了我国税法的这一立场。

3、目的性原则。这是由税法基本原则中的税收公平原则所决定的。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节税,纳税人在税收筹划时都具有很强的减轻税负、取得节税收益的动机,从而降低税收成本以达到总体效益的最大化,在合法性原则之下这是完全合理的,也是纳税人最本质的目的。税收公平原则要求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进行公平分配,以纳税人拥有财富数量来衡量其纳税能力从而进行征税;纳税人通过税收筹划,或合理调整受税财产的比例以降低税负,或延缓纳税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符合了税收地公平原则,也从而能够更有效地盘活资金,获得更高地投资收益。

4、筹划性原则。这是合理避税的特色所在。纳税人在经营活动方式上的筹划、安排,体现了其对税法及其制度的尊重与熟练掌握。

「注释

[1]参见杨小强:《税收规避论》(中国财税法网)2004年

[2]参见刘剑文熊伟《税法基础理论》第149-150页北大出版社2004年

[3]参见刘剑文《财税法学》第337页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

[4]参见张纬樑《论我国税收筹划法律制度的完善》中国财税法网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避税问题日益突出。本文从避税的概念、内涵、外延、产生原因和条件、功能作用等方面论述避税与税法基本理念的关系。并总结出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