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履职承诺报告范例6篇

合规履职承诺报告

合规履职承诺报告范文1

 

 

保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县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制度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全县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3日         

全县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制度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忻政办发〔2020〕142号)文件要求,推动全县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以安全生产“543”工作机制为抓手,围绕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工作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要求,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零事故”单位创建工作,在全县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全面推行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制度,不断压实安全生产责任链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等主要负责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完成党委政府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减少一般事故,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组织机构 

为推进全县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制度的落实,决定成立全县重点行业领域落实履职尽责承诺制领导组,负责协调推进全县履职尽责承诺制相关工作,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 

组   长:吴雁臻  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组长:王挨林   县安委办主任、县应急局局长

成  员: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公安交警大队、县工信局、县能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局等部门的分管领导。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委办,办公室主任由王挨林同志兼任。负责组织各乡镇各部门落实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制,负责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三、实施范围 

全县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消防、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市政管理、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领域中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县直各负有安全监管的部门认为有必要签订《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书》的其他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时间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1年2月18日—2月25日)。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制度实施方案》进行安排部署。各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与市直对口部门对接,按照市直部门《承诺书》,结合我县特点,制定本行业《承诺书》,并下发。 

(二)整体推进阶段(2021年2月25日—3月15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将《承诺书》下发至监管的企业,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作出安全承诺,报至监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承诺书》台账,并将《承诺书》签订情况和台账报县安委办。 

(三)全面落实阶段(2021年3月15日—3月31日)。县安委办要对各部门《承诺书》签订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对仍未签订完成的部门和企业,要及时进行通报和整改,确保2021年一季度前所有重点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实现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制全覆盖。 

五、责任划分 

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制度由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落实,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参照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山西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安发〔2020〕18号)和《保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监管工作职责规定(试行)的通知》(保政发〔2020〕8号),按照分级分类监管要求,组织日常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 

(一)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工贸等本部门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签订。 

(二)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水上交通运输、城市交通运营、公路工程施工等本部门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签订。 

(三)住建局:负责组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市政运营、燃气等本部门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签订。 

(四)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重点消防单位签订。 

(五)公安局:负责组织爆破作业等经营单位签订。

(六)公安交警大队:负责组织道路交通经营单位签订。

(七)工信局:负责组织民爆生产、销售企业等本部门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签订。 

(八)能源局:负责组织电力企业等本部门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签订。 

(九)水利局:负责组织各类水利企事业单位和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签订。 

(十)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农机使用等本部门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签订。 

(十一)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文化市场、旅行社、旅游景区等本部门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签订。。 

(十二)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特种设备等本部门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签订。 

其他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结合本行业领域实际和特点,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书》的签订。 

六、承诺内容 

(一)承诺的实施方式 

县直各有关部门负责与市直对口部门对接,按照市直部门《承诺书》,结合我县特点,制定本行业《承诺书》。县级各有关部门负责将本行业的《承诺书》下发至监管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作出安全承诺,报监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二)承诺的内容 

《承诺书》应当包含以下五点:(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职责和义务;(2)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策、措施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要求;(3)县人民政府认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其他职责和义务;(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零事故”单位创建中应当建立的安全制度体系以及其他任务目标;(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和约定内容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自愿接受的处罚条款。 

(三)承诺的期限 

原则上,生产经营单位每三年签订一次《承诺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如有变更或者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变动《承诺书》内容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重新签订。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落实。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不断强化红线意识,牢固树立底线思维,把建立安全生产履职尽责制度作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一项重要措施落细落实。通过签订《承诺书》的方式,进一步提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督促其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兑现承诺事项,自觉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加大执法力度,压实责任链条。各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查处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第一责任人加大查处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高压执法切实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链条。各监管部门要对企业是否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零事故”单位创建活动;是否经常性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是否存在强令冒险违规指挥、违章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督查检查力度,确保安全生产。 

(三)完善制度措施,提升本质安全。各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流程,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加大安全投入,积极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手段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四)建立长效机制,确保签订成效。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县监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承诺履职尽责落实情况,县监管部门要做好存档备案和上报工作。

县直各有关部门务于2021年4月1日前将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情况报告以及承诺书签订台账报送至县安委办。 

联  系 人:卢  立

联系电话:18235046170 

邮      箱:bdxawb@126.com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

合规履职承诺报告范文2

岗位责任制

一、各股(室)、二级机构要根据所承担的职能,制定部门和每一位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包括每个岗位的工作范围、工作目标、履行岗位职责的具体要求以及对不履行职责所产生的后果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二、制订岗位责任制要科学、合理、严密,体现效率原则和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要在保证工作质量和充分履行职能的前提下,尽量简化工作程序,方便群众办事。

三、加强对岗位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岗位职责中能量化的要尽量量化,并制定科学、合理的量化考核标准;不能量化的要提出明确的、具体的要求,作为考评依据。

四、定期组织考评,并把考评结果同评优、评先、职务晋升和奖惩挂钩。

工作人员首问首接责任制度

为规范办事程序,明确工作人员责任,杜绝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等现象,保证来计生委办事人员能得到及时、高效、优质的服务,根据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首问(接)责任人

本单位工作人员对来委办事(包括办理业务、上访、投诉、咨询等)的人员要主动热情招呼,不得互相推诿、冷淡办事人员。主动接办人员、来办事者先找到的人员或首先接电话的人员即为该事项的“首问接责任人”。

二、首问(接)责任人的职责

(一)首问(接)责任人负有主动、文明、礼貌、热情接待来办事者的责任;

(二)首问接责任人要向来办事者主动出示胸牌,问明来意。对来电话者,要主动告知对方单位和工号,问清对方意图;

(三)对来访内容在自己职责范围内能答复或解决的,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须受理接办,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办理;

(四)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部门或本人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解释清楚,并引领来委办事人员到有关科室部门,落实承办单位和责任人。对电话咨询的,要告知负责答复部门的电话和联系人。

(五)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单位办理范围内的事项,要认真说明理由,介绍或联系到其他职能部门办理。

三、违反本制度者,第一次予以诫勉教育,第二次予以效能告诫,并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经告诫仍不改正的,予以待岗处理。

顶岗工作制度

一、顶岗工作制度是指在工作日内,岗责任人因各种事由不在岗,岗责任人应顶岗的工作制度。

二、实行顶岗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限时办结制、政务承诺制、办事预约制等制度的有效落实,更好的提高工作效率和办事效率。

三、各股室都要确定岗,避免出现无人顶岗现象。

四、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应做好本职工作,并享有岗责任人的职责权利,对岗的工作认真负责。

五、岗责任人因事由不在岗,必须提前一天做好工作的移交,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岗责任人要主动顶岗。

六、因推诿扯皮等原因造成工作失误的,按《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追究在岗责任人的责任。

限时办结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度是指群众到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应当根据政务服务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办结群众提出的有关事务。

二、承诺期限

⒈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入户粮关系证明、非农一孩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关证件的,应当随到随办。版权所有

⒉对群众的申诉、举报或投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答复,并及时依法处理。

⒊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各类证件的,应向服务对象说明具体情况。

三、未按上述规定时限办理的,第一次予以诫勉教育,第二次予以效能告诫,并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经告诫仍不改正的,予以待岗处理。

服务承诺制度

一、服务准则。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便民利民的服务标准和原则,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二、承诺内容。根据职权范围、工作职责,结合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确定服务承诺内容。服务承诺的内容应包括服务的具体事项、服务时限、行诺监督及投诉办法以及违诺责任等。

三、公开承诺内容。应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办事程序流程图等公布承诺内容。

四、行诺监督。通过设立服务承诺监督台、投诉电话和举报箱或举办群众接待日活动等方式,接受对违诺行为的监督和举报。要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向当事人反馈。

五、违诺处理。本单位人员违反承诺制的行为,要从行政、法律、经济等方面作出处罚规定,并严格执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要按承诺的标准予以赔偿。

办事预约制度

一、办事预约制度是指当事人因工作需要或情况,需要预约办理有关事务或进行上门服务的,计生委应根据预约要求,在职能范围内办理当事人提出的有关事务。

二、预约范围

⒈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职能范围内应受理的业务工作,可以预约。

⒉异地人员办理有关计划生育证件等有关事项的可以预约。

⒊广大人民群众需要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帮助解决及服务的有关事项,可以预约,必要时也可以上门服务。

⒋因特殊情况需要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延长服务时间的,可以预约。

⒌其它需要预约的有关事务或事项。

三、违反本制度者,第一次予以诫勉教育,第二次予以效能告诫,并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经告诫仍不改正的,予以待岗处理。

政务公示制度

第一条政务公示制度系指行政机关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大众公开履行行政职能的标准、要求、程序等的机关效能建设制度。

第二条县计生委依据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方便、行政要求公开透明、行政行为接受监督的基本原则实行政务公示。

第三条县计生委各股室以及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公示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形式:

一、机关工作人员的像片、姓名、部门、职务;

二、机构设置、行政职能、位置分布、股室职责;

三、办事程序、标准;

四、机关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五、其它公示内容。

以上公示内容通常做法采用墙上悬挂、桌上摆放、带身份牌、编印办事服务指南、公示栏张贴、上网络公示栏以及其它公众媒体公开等形式。

各股室负责提供各自应公示的内容,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委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每月不定期检查和每季度定期一次检查各股室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凡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内容不规范、不标准的,委效能建设领导小组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干部诫勉制度》处理。

第七条政务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单位、股室、个人的年终考评的一项内容,并由委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效能考评制度

一、委机关及下属二级机构的干部职工均列入考核范围。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根据县委、县政府规定的内容,按照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成绩。

三、考核办法

⒈实行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由各股室负责人对本股室干部职工的德、才和工作表现逐月作出考评,半年进行小结,形成书面意见,为年度考核提供依据,年度考核在每年末或翌年初进行。

⒉平时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委主任负责对委机关科级干部进行考核;分管领导负责对分管股室长进行考核;股室长对本股室的干部职工进行考核。

⒊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由委机关效能办公室负责实施。在年度考核时,除负责对本机关干部职工考核综合评定外,还要对二级机构的考核进行审核。

四、年度考核的时间、内容、标准、具体方法步骤,应根据县委、县政府、县人事局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由委机关效能办公室拟定实施方案,提交机关效能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五、年度考核结果存入干部、职工个人档案,作为干部奖惩、任免、工资晋升的依据。

六、凡属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的给予降职或调整工作岗位处理。连续两年评为不称职的,予以免职或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应予辞退。二级机构干部职工参照以上办法处理。

七、本单位科级领导干部的考核按县委组织部规定的要求参加考核。

八、本制度由委机关效能办公室负责监督执行。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规范本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明确个人岗位责任,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增强廉政建设和遵纪守法意识,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行政过错,是指本委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造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制度的事实,以致影响行政效率和行政秩序,给行为对象或者国家、公共利益造成其它不良后果的行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就是对工作过错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的制度。

二、行政过错的主要情形

本委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过错:

(一)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贻误办事者办事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三)服务态度不热情,与办事者顶撞争吵的;

(四)私自进行有偿咨询或服务,违规收取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的;

(五)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或者擅自提高、降低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未履行办事承诺制度,无特殊原因和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许可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

(七)对明显虚假的材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

(八)故意制造虚假材料或谎报事实的;

(九)办理业务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它有关规定的;

(十)其他应该追究工作过错的行为。

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⒉通报批评;

⒊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⒋扣发当月岗位工资和年终奖金;

⒌轮岗或停职离岗培训;

⒍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

⒎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二)工作过错行为是由数个行政环节过错造成的,工作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三)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造成本单位赔偿,有过错的工作人员应承担—定的赔偿责任。

(四)在年度考核期内,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被群众投诉,经核实的,第一次扣除当月岗位工资的%,第二次扣除当月岗位工资的%,第三次扣除当月全部岗位工资,对本人进行离岗培训、轮岗或降级使用处理。

(五)工作人员过错行为性质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六)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⒈在被调查过程中拒不交代过错事实的;

⒉有索贿受贿、敲诈勒索、、徇私枉法和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⒊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⒋其他经行政过错追究机构认定,应从重追究过错责任的。

(七)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轻追究过错责任:

⒈主动承认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⒉其过错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⒊其他可从轻或免予追究过错责任的。

合规履职承诺报告范文3

关键词 人大工作 法律监督 思考

监督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基本职能之一,人大监督范围、内容具有广泛性,监督的效力具有最高权威性。人大法律监督是指对“一府两院”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主要内容可分为:一是立法监督,即对上述机关制定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二是执法监督,即对被监督对象遵守执行宪法法律情况、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现谈几点个人的思考。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性

加强对行政机关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坚持依法行政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环节。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依法行政、用法律手段调节和管理各个领域的活动,逐渐成为政府机关活动的主要形式。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断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监督,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要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增强对行政机关工作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支持政府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实现执法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维护国家法制尊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科学发展有根本性意义。

二、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在行政执法监督中的作用

改进行政执法监督,一个关键环节就是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应采取多种途径,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行政执法监督中的作用,如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关于行政执法方面的意见、建议和批评议案;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执法检查,使他们能够了解和掌握法律实施的真实情况,了解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和专题调查,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督促“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改进工作等。

应提高人大代表素质,强化监督能力。人大代表素质直接影响着监督力度和监督效果。首先,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和文化素质,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其次,要具备较强的专业素质。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在知政、参政、议政、督政中提高履职能力。

三、不断提高执法监督水平

一是正确认识执法监督中监督与支持的关系。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对同级国家行政机关进行法律监督,主要是监督它是否违宪、违法,而不是干预其日常工作。二是科学运用各种法定监督方式。人大既要敢于监督,又应善于监督,科学地运用各种法定监督方式,有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三是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探索监督领域的法制建设,适时修订法规条例,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事项的提起、调查、审议、表决、处置等各个环节的操作程序,使监督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县级人大必须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要注重改善行政执法活动,依法监督强化农业基础地位,不断增加农业投入和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要依法督促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扫除社会丑恶现象。听取审议政府工作汇报以是否依法行政为重点,在开展的调查、视察活动中,以解决行政违法问题、把各行各业纳入法制化轨道为重点,切实解决乱罚、乱滩派、滥收,及以言代法、、以罚代法、以权压法等问题。

四、依法行使任免权,增强人大常委会的履职水平

人事任免权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要在规范人事任免程序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对人大任命干部的任后监督,坚持探索推行履职承诺制度。开展履职承诺制度,是在当前的监督机制条件下,把任免权与监督权相结合的有效形式,是对人大监督工作的深化和监督方式的不断创新。通过开展履职承诺,对人大任命的干部在改进工作方法,增强履行能力,提高工作水平,树立公仆意识、人大意识和法律意识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一是明确履职承诺的对象和内容。履职承诺的对象主要是人大常委会新任命的干部。在人大每次任命新干部时,被任命对象要向人大常委会作出履职承诺。承诺的主要内容包括:学习宣传宪法、选举法、代表法、监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打算;对拟任职务的认识;如何接受人大监督等。二是明确履职承诺的程序和办法。履职承诺在人大常委会议上进行,承诺的内容要向媒体和社会公布。同时,要把开展履职承诺与工作评议有机结合起来,以强化对践行承诺的跟踪监督。

五、从单一的事后监督向决策性监督、参与性监督和跟踪性监督有机结合的全程监督转化

要在政府决策酝酿阶段,实施决策性监督。对国家行政机关将出台的决策进行论证,通过调查研究,及时提出一些具有预见性的意见建议,防止肓目性和随意性,应避免不成熟的决策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要在实施国家法律和政策阶段,人大要进行参与性监督,有效防止“一府两院”工作偏离法律和政策轨道;对国家机关在贯彻法律和政策的行政效果实施跟踪性监督,及时发现“一府两院”的工作失误,在限定时间内要求其纠正失误,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从而提高人大监督工作质量。

六、处理好乡镇人大与县级人大常委会上下联系、工作指导和法律监督的关系

法律规定,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人大的各项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可以依法撤销下一级人大的不适当的决议。乡镇人大要在县级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根据各乡镇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履行法律赋予的职权,创造性地、主动地开展各项工作。应加强与上级人大的工作联系,及时报告工作的开展情况,沟通信息,反映动态。要适时完成上级人大布置的工作任务。

合规履职承诺报告范文4

(二)股室负责人根据本股室职能和领导交办的工作,对本股室工作目标组织研究讨论,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三)根据分工、岗位职责,将本股室工作目标分解、细化、落实到具体负责人、责任人。

(四)对本股室工作目标涉及其他股室的,主动进行沟通与协调。

(五)年末对本股室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

(六)工作人员自觉接受岗位职责内的工作目标和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岗位责任制

岗位责任制指建设局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称责任人)在其具体工作岗位上以及工作过程中所应承担履行的一定范围内的具体工作职责任务。

(一)责任人首先应充分明确自己所应承担的工作职责范围,做到任务明确,目标清晰。

(二)责任人对其工作职责应充分做到工作计划详细,目标任务明确,工作积极,办事高效,成绩突出,热情服务,文明用语。

(三)责任人在履行本身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应就相关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做好与其它科室及工作人员的协调工作,对属于本职范围内的工作,责任人应及时办理,对不属于或不完全属于本职范围内的工作,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及时移交相关科室及工作人员办理。

(四)违反本制度者,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效能告诫,并责令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告诫仍不改正的,予以待岗处理。

服务承诺制

服务承诺制是指责任科室或责任人在本职工作范围内,对当事人所提出的服务要求,就办事内容、办事程序和办结时限等内容所作出的承诺,并承担相应的违诺责任。

(一)责任科室或责任人应对其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办结时限予以公开,并严格遵守公开内容,服务热情、周到。

(二)对当事人所提出的服务要求及反映的问题要积极稳妥解决,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对向社会的承诺,要一诺千金,做好项项兑现,条条落实。

(三)对手续简单,不需要逐级上报审批的,应在当天办结;对手续复杂,确需逐级上报的,应向当事人讲清原因,在最短时间内办结。

(四)对违诺弄虚作假、欺上骗下,造成建设局机关形象受损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效能告诫,待岗学习;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调离工作岗位。

首问责任制

(一)当事人到建设局或局属单位办理有关事务,第一位接待当事人来电询问或来访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以下称责任人)。

(二)责任人应做到热情接待,详细解答当事人提出的有关问题。

(三)对属于责任人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务,责任人应负责处理、答复,并一次性告知相关的办事程序及要求,能办的事项,应及时办理。条件不符合或手续不全的,应耐心地做好解释、说明、指导工作。

(四)对不属于责任人本职范围内的事务,责任人应耐心、详细告知当事人承办事务的具体部门及所处位置,必要时做好联络、协调工作。

(五)违反本制度者,第一次予以通报批评,第二次予以效能告诫,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经告诫仍不改正的,予以待岗处理。

一次性说清制

(一)一次性说清制度是指当事人到建设局或局属党委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因手续、材料不完备需退回补办的或不完全具备条件暂不予受理的,有关责任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材料、手续和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责任人对当事人需办理的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负有一次性说清的责任。能办理的事项应及时办理,条件不符或手续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相关的要求、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条件不完全具备的,要说明暂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责任人对当事人需办理有关事务应负有负责到底的责任。在当事人补齐手续或材料后,应予受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四)对当事人所办事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规定不很明确的,或情况比较特殊的,责任人应当在详细了解的基础上,及时请示部门领导,共同研究确定应提交哪些材料,并告知当事人。

(五)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对没有做到一次性说清,造成当事人反复多次上门咨询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效能告诫和待岗处理。

限时办结制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当事人前来我局办理有关业务或需要上门服务时,局机关或单位的有关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处结。

(二)责任人在办理有关业务时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所办事项的程序、办理依据、应具备的条件和注意事项。

(三)责任人在办理有关业务时,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当事人手续是否齐全,对手续齐全的要在规定的时限办结,对符合规定,但手续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所缺的全部手续,并限时办结。

(四)责任人在办理各类事项中,凡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时限要求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五)责任人要处理的事项没有时限要求的,应本着简捷快办的原则,经过科学测算后,确定合理的时限,并予以公开,实行服务承诺,并严格执行。

(六)违反本制度者,第一次予以通报批评,第二次予以效能告诫,经告诫仍不改正的,予以待岗处理。

否定报备制

(一)否定报备制是指当事人到建设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办理有关事项,经办人员不予受理、核准的事项,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并登记备案。

(二)经办人员对不予办理的重大事项或疑难问题,应呈报分管领导审批,不得擅自否定不办。

(三)否决备案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填写《否定报备表》告知当事人。

(四)有关职能部门对不予核准登记的事项,应指定专人负责将否决报备的材料整理归档,以备核查。

(五)违反本制度的,第一次予以通报批评,第二次予以效能告诫,并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经告诫仍不改正的,予以待岗处理。

失职追究制

(一)失职追究制是指建设行政管理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受损失的,必须追究其行政及经济上的责任。

(二)失职追究的范围

不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在日常工作中对下属的违法行为失察或放任错误不管;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使国家、集体财产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因工作过失泄漏党和国家秘密;其他失职类追究。

合规履职承诺报告范文5

第二条设立**壮族自治区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服务中心”),作为厅机关的服务窗口,负责办理建设厅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以及登记确认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以下统称行政审批事项),机关相关处室不再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第三条政务服务中心定编13人,其工作人员从厅机关各处室抽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岗前培训、轮换制度,要求政治素质好,业务熟悉,身体健康,能够履行首问责任人的职责。

第四条政务服务中心除履行首问负责制规定的职能外,还履行厅长授权的以下职能:

(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决定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事项,由政务服务中心决定是否受理;

(二)即办件的审批权。属于即办件的行政审批事项,由政务服务中心直接审批;

(三)承诺件的组织协调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需要组织评审、专家论证、现场勘察的,政务服务中心可以组织召集相关处室和有关专家进行;

(四)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应诉权。因行政审批事项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由政务服务中心派员应诉,厅法规处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五条政务服务中心在窗口接待行政管理相对人、首位接收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材料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待前来咨询、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二)指导和帮助行政管理相对人填写有关申报所需的材料;

(三)审查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四)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手续;

(五)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即办件,提出审查意见,并负责该即办件的卷宗归档工作;

(六)对行政审批事项的承诺件(含初审上报件)跟踪督办,对超时办结的向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报告;

(七)将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或者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并将批准事项的决定送给相关业务处备案;

(八)对不属于本厅职责的事项,告诉行政管理相对人该事项的具体承办部门。

第六条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指定的负责承办行政审批事项承诺件(含初审上报件)的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为该事项的事项承办人。事项承办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交办的行政审批事项承诺件(含初审上报件),提出审查意见;

(二)组织行政审批事项的评审、专家论证、现场勘察等事宜;

(三)做好所承办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交接手续;

(四)负责所承办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卷宗归档工作。

第七条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对厅长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管理政务服务中心的日常工作,协调、指导、监督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二)安排窗口值班人员,分配行政审批的办理事项,指定事项承办人;

(三)行使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决定权和即办件的审批权;

(四)审核行政审批事项的承诺件(含初审上报件),提出审核意见。

第八条厅长对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负总责,主管副厅长领导、协调、监督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根据职责分工,对政务服务中心报告需要解决的问题,及时予以处理,对需要审批的事项在规定的流程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九条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级以上建设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实际操作中主要由市、县实施的项目,一律下放给市、县,本厅不再审批。

第十条清理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申报材料,编制事项申报材料标准。对于每一个行政审批事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申报材料标准;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精简、效能、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原则,确定事项申报材料的标准。行政审批事项申报材料标准的编制由厅法规处组织,报厅务会批准公布施行。一经公布施行的申报材料标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增减。

第十一条制定《建设厅行政审批事项收件回执》,执行统一规范的标准。按照首问负责制规定的文书样式要求和厅务会议批准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申报材料标准,制定每一个行政审批事项的收件回执。由厅法规处组织制定,报厅务会批准公布施行。首问责任人应当严格执行统一规范的收件回执。

第十二条压缩内部运转时间,编制行政审批事项流程,承诺办理时限。对行政审批事项应当承诺办理时限,法律、法规、规章有办理时限规定的,承诺办理时限应当少于法定时限,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办理期限规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办理的时限。行政审批事项流程时限由厅办公室组织编制,经厅务会审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一经公布的流程时限应当严格执行,确保按时办结。

第十三条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编制事项的审批标准。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标准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审批标准,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审批标准规定的,按照效能建设要求和建设系统管理实际需要,确定事项审批标准。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标准由各业务处室负责编制,送厅法规处和厅办公室审核,经厅务会批准后公布施行。一经公布的审批标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降低或者提高标准。

第十四条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分类管理,按审批形式分为即办件和承诺件(含初审上报件)。分类目录由厅务会议确定并公布施行。

即办件是指收到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材料后,当天能够办结的事项。

承诺件(含初审上报件)是指收到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材料后,当天不能够办结、但必须承诺具体办结时限的事项。初审上报件是指本机关不是最终审批机关,只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报最终审批机关的审批事项。

第十五条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应当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条件具备的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也可以预约申请。

第十六条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咨询、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有关咨询的事项,应当告知该事项的法律依据、法定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办理需要的时间等。

(二)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填写《建设厅行政审批事项收件回执》,注明收件时间、受理时间、承诺取件时间,当场交付给申请人签字认可,不再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并给予指导帮助,然后填写《建设厅行政审批事项收件回执》,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退回,并在收件回执中注明,当场交付申请人签字认可。

一次性告知的范围和内容,仅限于申办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材料是否符合许可(审批)的条件标准,属于事项承办人的审查范围。

(四)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的;

2、明显不具备批准条件的;

3、因政策调整等因素须暂缓办理审批的。

第十七条即办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后,首问责任人应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审定;

(二)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对首问责任人提交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当场决定是否批准;

(三)首问责任人当天将办理结果交付给申请人;

(四)当天不能办结的即办件可以转为承诺件,承诺时限不得超过一个工作日;

(五)经审查不予批准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说明不予审批的理由。

第十八条承诺件(含初审上报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首问责任人在一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的申办材料移送给事项承办人;

(二)事项承办人收到申办材料后,在规定的流程时限内,按照审批标准,提出审查意见并拟写许可(不予许可)决定书,报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

(三)审批事项需要组织评审、专家论证、现场勘察的,事项承办人应当提出意见,报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批准;

(四)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对事项承办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厅领导决定;

(五)重大的审批事项应经厅务会审定;

(六)报送厅领导审批和厅领导审批后的材料收取,由政务服务中心指定专人负责。厅领导的审批结果,取回后应当立即交给首问责任人;

(七)首问责任人将许可(不予许可)决定书交付申请人。

第十九条初审上报件的初审结果报出并通知了申请人的,该事项即为办结。

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经密封后由申请人自行携带向最终审批机关报送。介绍信由政务服务中心出具。申请人应当自行到最终审批机关领取审批结果。

第二十条对初审上报件,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材料内容不完善的,可以书面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修正或者补正。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修正或者补正的,不影响审查的进行。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要求延期修正或者补正的,应当书面提出撤回申请,经政务服务中心同意后退回申请材料,申请事项即为办结。

第二十一条各市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初审机关初审上报本厅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由申请人携带初审意见和上报材料到本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也可以由初审机关直接报送。

第二十二条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越级请示。对各市建设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向本厅报送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请示,相关办理处室收到请示件后应当承诺办理时限,实行限时办结。

第二十三条对重大、紧急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厅领导应当亲自组织力量办理,在事项承诺的时限内提速,但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降低审批标准。

第二十四条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实行AB岗工作制度。首问责任人、事项承办人、政务中心负责人、厅领导等A岗因事离岗时,应当由B岗接替履行其职责,AB岗要做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承诺时限办结需要延期的,事项承办人要在期限届满前3天按照规定填写《机关办理事项延期申请表》,由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厅领导审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延期办结时限,经同意后方可延期。

经批准延期的,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在承诺期限届满前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说明原因和理由。

第二十六条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使用印章实行登记制度。使用印章由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签字批准,但使用**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印章的,除即办件外,须经厅领导签字批准。

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属于依法应当出具证书、证件类文书使用“**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印章;属于决定类文书使用“**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行政审批专用章”;属于程序类文书使用“**壮族自治区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印章;属于服务类文书使用“**壮族自治区建设厅业务管理专用章”。

第二十七条承诺件批准后,需要制作相关证照、执业印章等的,应当在决定文书中注明有关证照、印章的制作时限以及申请人领取的时间。制作证照、印章期间,申请人的许可依法已经生效。

第二十八条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勤政廉政纪律,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不得接受有偿服务,不得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以任何名义乱收费,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九条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审批、管理、监督分离。审批由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获批准的事项实施中的管理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对审批和管理工作的监督由监察、法制机构负责。

第三十条相关业务处室不承担审批职责后,应当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加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许可(批准)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被许可(批准)人的违法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属于审批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向政务服务中心和监察、法制机构反馈。

第三十一条监察机构负责对政务服务中心和相关业务处室的作风、效能方面的监督检查。受理申请人对工作人员违反效能建设规定行为的投诉、举报,并组织核查。对违反“三项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法制机构负责对政务服务中心和相关业务处室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政务服务中心的审批行为和相关业务处室有关被许可(批准)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行为应当进行定期抽查、案卷评查;对执法不当或者执法中有争议的问题提出意见,向政务服务中心和监察机构或者有关处室反馈,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报厅领导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周报制度,每周一将上周已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整理汇总,向厅领导报告,属于批准事项的应当送有关业务处室和事业单位备案。

政务服务中心应当按照自治区的规定和要求,负责上报本厅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三十四条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对中心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各相关处室和监察、法制机构反馈的问题及时研究,能立即改正的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要研究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改正。

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中有过错,必须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赔礼道歉。

第三十五条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出勤率高、按时办结率高、群众满意率高、工作差错少、工作成效显著的,应当给予奖励,在评比先进、晋级、提职等方面优先考虑。

合规履职承诺报告范文6

乙方(企业):

鉴于甲方在乙方任职,并获得乙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甲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乙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双方确认,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乙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方享有。乙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甲方应当依乙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乙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发明创造、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乙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甲方享有,乙方尊重甲方的精神权利并协助甲方行使这些权利。

第二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乙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甲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乙方申明。经乙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甲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乙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甲方亦不得要求乙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甲方申明后,乙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三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乙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甲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四条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公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乙方的其他职员)知悉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五条双方同意,甲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甲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离职之日5年内。

甲方认可,乙方在支付甲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甲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甲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六条甲方承诺,在为乙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甲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甲方应当承担乙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乙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甲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甲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七条甲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乙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乙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由甲方承担或部分承担。

第八条甲方承诺,其在乙方任职期间,非经乙方事先同意,不在与乙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人、顾问等等。

第九条甲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乙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乙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则视为甲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应当在甲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甲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第十条甲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乙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乙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乙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乙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乙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甲方无须将载体返还,乙方也无须给予甲方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本合同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第十二条本合同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甲方从乙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

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

甲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

第十三条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四条甲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其年收入30倍的违约金;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乙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甲方的聘用关系。

甲方的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但可以从损失额中抵扣。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甲方: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年月日乙方:

法定代表: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