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的职责范例6篇

出纳的职责

出纳的职责范文1

【关键词】基本涵义 工作职责 工作规范 管理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682(2012)01-0186-01

出纳是整个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会计核算的基础。现就出纳工作的职责和规范提出初步看法和探讨。

一、出纳基本涵义

“出纳”指的是货币资金的收入与支出。一般而言,出纳一词有两层含义:一是出纳业务,二是出纳人员。出纳工作是管理货币资金、票据、有价证券进进出出的一项工作。具体地讲,出纳是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办理本单位的现金收付、银行结算及有关账务,保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财务印章及有关票据等工作的总称。狭义的出纳工作则仅指各单位会计部门专设出纳岗位或人员的各项工作。

二、出纳的工作职责

明确出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是做好出纳工作的基本条件。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财会法规,出纳岗位的职责范围一般包括:①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结算业务,负责从银行存、取款或转账送存业务;②每日逐笔顺序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结出余额,保证日清月结;③及时与总帐、银行对帐单对帐,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做到帐帐相符;④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票的购入、签发、回收、保管、注销等;⑤保管有关印章、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通常,单位财务公章和出纳员名章要实行分管,交由出纳员保管的出纳印章要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各种票据要办理领用和注销手续。

三、出纳工作规范

出纳工作是一项具体细致、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所以,要求出纳人员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以及财经制度,坚持原则,执行制度,大公无私,廉洁奉公。《会计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因此,出纳工作要坚持钱账分管或内部牵制原则。另外,出纳人员日常工作中要做到“三看”、“四勤”、“五懂”、“六会”、“八不准”。三看是在审查报销单据时:一看是不是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二看原始凭证单据是否完整无缺;三看是否有这项计划资金准备支付。四勤是在日常出纳工作中:一要脑勤(即多分析);二要嘴勤(宣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三要手勤(及时记账、报账、日清月结);四要腿勤(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清理欠款)。五懂是一懂党的方针政策;二懂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三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四懂财会基本原理和基本技能;五懂业务基本知识。六会是一会审查原始凭证单据;二会记出纳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三会管理和核算货币资金;四会公布出纳货币收支账目;五会做货币流通经济分析;六会编制出纳现金、存款收支凭证结算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八不准是在现金管理上:一不准公私不分,挪用、贪污;二不准坐支现金;三不准以白条抵库;四不准超额存储现金;五不准擅自乱借、乱垫资金,严禁账外存款;六不准该用转帐支付的而用现金支付;七不准用现金购置未经批准的社会集团专项控制审批商品;八不准随意出借银行账号,套取支付现金。

四、出纳交接规范

出纳工作交接是指出纳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等原因,由原任出纳人员将有关工作和资料移交给后任出纳人员的工作过程。具体交接规范是:①单位及时安排新的出纳接替。②原出纳人员在办理交接前,要把该收该付的账目办理完毕,记好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分别结出现金、各户银行存款账面余额。③原出纳人员要出具工作交接的内容,并编写移交清册:包括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物品及经办未了事项等内容。④在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督下双方进行工作交接,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分别取一份各自留存。⑤移交后的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年度内要连续记载继续使用。待年度结束结转下年后,再办理手续移交会计统一归档保管。另外,还要注意,如果移交后,发现前任出纳在职期间有经济问题,应由前任出纳负责。后任出纳的会计人员要积极协助弄清问题,报告单位主管和上级部门。

五、加强出纳管理

就出纳工作管理来说,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①岗位人选的选定:除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六条规定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外,还要求出纳员要有全面精通的政策水平,熟练高超的业务技能,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及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②领导重视管理,加强对工作的监督。③加强对出纳人员的继续教育。

总之,出纳岗位是会计工作的一个重要岗位,关系到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和规章制度,关系到每个员工的切身利益,因此有必要加强和规范出纳的工作。

参考文献

1 中华会计网校编.出纳实战攻略[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4

2 陈凌主编.收银员岗位实训[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7

出纳的职责范文2

2005年12月《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出台,规定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国务院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仅以上三项保险就是企业在人力成本上增加28%,不包含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若企业为员工参保工伤和生育保险,则企业人力成本增加30%以上。也就是说假若企业某职工月工资为2000元,则企业为员工参保要缴纳至少560元的社会保险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了企业要为职工参保各项社会保险,按时缴纳各项保险费用,政府负责监督企业参保以及按时交纳费用,并且依法惩处逃避社会保险的企业。

但与增加30%左右的人力成本相比,很多企业选择逃避社会保险责任。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 恶意拖欠社会保险费或者拒绝缴费。部分企业以长期“亏损”、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拒绝缴纳,长期拖延缴纳社会保险费;某些企业甚至在完全有支付能力缴纳的情况下恶意拖欠社会保险费,或者将应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资金挪用、截留。

2.通过降低申报员工工资进而降低社会保险缴费金额,即企业缴费基数不实,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通过少报、瞒报企业员工缴费工资总额,进而减少职工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来达到少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目的。一般职工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一些企业则以最基本的工资来计提社会保险费,即以部分工资为基数计提并且缴纳社会保险费,把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纳入缴费基数。更有甚者,以最社会低工资为基数来计提并缴纳,也就是向社保部门提供假的职工工资表,工资表的工资比实际发放工资低很多,来达到少缴纳的目的。我国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实行企业代扣代缴制度,这样对于职工来讲有很大的被动性,即职工职工缴费意愿不能完全有自己来决定。也就是说,企业不欠费逃费,个人很难发生欠费逃费现象。如果企业逃费,个人也要被迫逃费。企业逃费表面看似职工少缴费,多拿到工资,其实个人缴纳部分是在个人账户当中,且个人账户中的保费直接影响职工的退休工资。也就是说企业逃费,会减少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收入。

3.减少企业参保人数。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金额由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来决定,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由每位职工的工资总额和职工总人数来决定。通过“减少”企业职工人数进而减少企业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表现为企业增加非全日制用工、减少合同工增加临时工、减少参保职工数量。比较典型的是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企业逃避社会保险责任原因

1.企业回避社会责任。如上文所言,企业认为给职工参保社会保险是企业的负担,会对企业形成利润挤出效应。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面对激烈市场竞争,企业的盈利已经被压缩到很小空间,这也造成职工权益保障日益恶化的重要原因。职工薪酬无法提高,企业逃避社会保险,以至于企业难招工出现用工荒。在人力和生产成本居高不下的情况下,企业采取如上手段逃避社会保险也就不足为奇了。

一部分企业认识到企业的社会形象社会责任与企业经营和经营效益相辅相成,但是面对激烈市场竞争在一定时间内资金有限的情况下,企业每支出一分钱都要考虑再三。一方面是企业生存、股东利益、利润最大化,另一方面是企业社会责任,更多的企业为了生存选择了前者。并不是企业不懂社会责任,而是在商场竞争中身不由己。

2.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对企业包庇纵容。某些地方政府认为企业的责任就是为地方带来效益和税收。对于企业是否为职工参保,地方政府没有监督,甚至纵容企业逃避社会保险,如某些地方把不用给员工参保作为招商引资的政策优惠条件。

3.职工不能正确认识自身社会保险权益。一部分职工只顾眼前利益,认为多发钱是硬道理,根本不知道企业有什么社会责任,自已有什么权益。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对于他们而言,生存是主要问题,他们的参保意识低,维权意识差,很不情愿从微薄的工资中拿出一部分缴费参保。另一部分职工,主要是年轻职工,工作变动频繁,需要频繁退保,以至于其要求企业将企业承担部分的社会保险同工资一起发放。有的职工甚至恶意退保,骗取保费。这不仅增加了社保部门管理难度,也损害了自身利益。

三、企业社会保险责任制度加强

企业要积担社会保险责任,不仅要有健康的社会氛围,更要有健全成熟的制度设置。

1. 改变现有企业缴费制度。我国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实行企业代扣代缴制度,职工处于被动地位。可以改变抵扣代缴制度,即企业为职工参保缴纳企业应当承担部分,个人部分由个人缴纳进入其个人账户。如此可以起到相互监督作用。企业和职工各自按照工资缴纳相应部分,若两者缴纳金额基数不一致,则可判定两方中至少一方有问题。社保部门则可以根据信息反馈来监督。职工通过制度来关注企业的社会保险义务,同时也加强职工的社会保险意识。

这种制度也是做实个人账户的有效方法。原因是职工的社会保险账户由职工个人管理,社保部门监管。即职工社会保险账户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同时归职工个人。也就是俗说的职工给自己的社会保险银行账户存钱,虽不能随便领取,但是可以随时查看里面的金额。

出纳的职责范文3

税务行政赔偿应是指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税收征管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税务机关具体履行义务的一项法律制度。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的国家赔偿范围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而在行政赔偿中,由于侵权主体和赔偿义务机关的不同又有不同的种类,税务行政赔偿就是其中的一种。税务行政赔偿区别于其他行政赔偿的显著特征就在于,构成税务行政赔偿责任的侵权主体是行使国家税收征管职权的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赔偿义务机关是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税务机关或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税务人员所在的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违反国家税法规定作出征税行为损害纳税人合法财产权等7种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应增强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心,督促其恪尽职守,依法行政,抓紧研究制定税务行政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并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抓紧研究制定税务行政赔偿追偿办法。其内容大致包括侵权行为和责任人员的确认,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内涵和界定标准,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等,以尽量减少税务行政赔偿案件的发生,增强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水平,不断提高税务行政机关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地位。

关键词:国家赔偿、行政赔偿、税务行政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已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于95年1月i日起施行,该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租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推动廉政建设,维护社会安定发挥巨大作用。为此,作为行政执法机关的税务机关,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笔者试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结合税务工作的实践,就税务行政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税务行政赔偿范围以及防止和减少税务行政赔偿发生的对策思考作一粗浅的论述。

一、税务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由此可以定义出,税务行政赔偿应是指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税收征管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税务机关具体履行义务的一项法律制度①。税务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必需同时具备以下五个必要条件:

一,侵权主体是行使国家税收征管职权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的国家赔偿范围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而在行政赔偿中,由于侵权主体和赔偿义务机关的不同又有不同的种类,税务行政赔偿就是其中的一种②。税务行政赔偿区别于其他行政赔偿的显著特征就在于,构成税务行政赔偿责任的侵权主体是行使国家税收征管职权的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赔偿义务机关是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税务机关或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税务人员所在的税务机关。这里所说的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是指在税务机关内行使税收管理职权的税务人员,而不包括勤杂工、服务人员,如司机、炊事员等,因为这些人通常不行使国家赋予的税收征管职权。税务机关的司机违反交通规则撞伤行人导致的赔偿,不能从国家财政列支的国家赔偿费用项目中支付,而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本人负责,适用民法调整。同时,也只有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税收征管职权时造成的损害,才有可能导致税务行政赔偿。如果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害,就构不成税务行政赔偿责任,国家不负责赔偿,而应由税务机关以自己的经费予以赔偿,或者由税务人员以自己的收入予以赔偿,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必须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行为。所谓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行为,就是指在行使税收征管职权时,实施的一切活动,这里的“时’并非指时间;更不能解释为上班时间行使税收征管职权国家负责,下班时间国家不负责,而是指关联,即在客观上上足以确认为与税收征管职权相关的行为③。同时,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行为应当是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即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了行使税收征管职权,依法针对特定的、具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采取某种行政措施的单方公务行为,而不是税务抽象行政行为。即税务机关为了实施税收征管职权,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针对普遍的对象制定和公布具有普通约束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务行为。因为税务抽象行政行为所针对的人和事往往是 不特定的和不具体的,一般情况下,它不会自动地直接产生损害后果。如果说税务抽象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也只有在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适用它针对特定的人和事作出某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时才有可能发生侵权,所以国家无须对税务抽象行政行为负赔偿责任④。

(三)必须是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因而它不同于民法上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⑧。民法上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是过错原则。即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而国家赔偿法上的违法原则并不过问行为人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而是以法律、法规作为标准来衡量行为。如果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那就是违法,造成损害的,国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反之,虽然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但却是“歪打正着”,以法律,法规衡量其行为,客观上并未违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那就不是违法,就不能导致国家的赔偿责任。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说的违法,不仅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还应当包括不行使法定职权的不作为行为而造成的侵权,不仅包括程序上的违法,而且还包括实体上的违法,具体是指没有事实根据或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或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以及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等形式。另外,由于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因此对税务执法人员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自由裁量、灵活机动地处置问题而发生的裁量不当的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必须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所谓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是指损害后果已经发生,之所以强调损害后果已经发生是因为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并不一定会导致损害的后果,如某县税务局未查明偷税事实就决定对纳税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所有手续已经办妥但没有去实际执行,或者在未实际执行前被复议机关复议撤销或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这种情况下就无所谓损害的发生;自然就不产生损害赠偿问题,而只有在损害后果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国家才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所谓损害后果已经发生,既包括确已存在的现实的损害,也包括已经十分清楚的在将来不可避免地必然发生的损害。同时所损害的必须是纳税人合法财产权和人身权,而非其他权利。如政治权利等⑨。

(五)必须是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只有在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违法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同纳税人已经发生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税务行政赔偿责任才能构成。这个因果关系就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后果必然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作出的违反具体行政行为所造成的,而非其他。—如果此行为与彼结果之间没有这种紧密的、必然的联系,因果关系就不能存在,也就不能构成税务行政赔偿责任。因此欲确认税务机关为某一合法权益损害后果的赔偿义务机关,必须要有证据证明损害后果是由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违反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且举证责任一般要由赔偿请求人即纳税人承担。

二、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

(一)违反国家税法规定作出征税行为损害纳税人合法财产权的;;征税行为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由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的行为,包括征收税款行为,加收滞纳金行为,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行为,审批抵扣动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进项税行为,以及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委托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收税款的行为。征税行为直接关系到纳税人义务的增减,因此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依率计征。违法作出征税行为,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履行法定义务之外,再额外承担义务;造成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的就要负责赔偿。

(二)违反国家法律作出税务行政处罚行为损害纳税人合法财产权的。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没收其非法所得等。这里所称的行政处罚;是指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人的惩戒性制裁。从权利而言,行政处罚使纳税人的财产权利受到影,向,就义务而言,行政征罚将使纳税人承担新的义务。因此,行政处罚是使纳税人的财产权直接受到影响的行为,故须依法而行,最基本的要求,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必须掌握有能证明纳税人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的确实、充分的证据,所没收的财产必须是非法的,否则就是处罚无凭或者证据不足,因此给纳税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就会导致税务行政赔偿。

(三)违法作出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保证金或纳税担保行为给纳税人的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提供纳税保证金。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额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生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纳税的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很明显法律在赋予税务机关上述职权时是附加了条件的,如果税务机关丢开这些条件行使,就属违法,给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就须予以赔偿⑤。

(四)违法作出税收保全措施给纳税人的合法财产权造成损害的。税收保全措施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很类似于诉讼保全。它是税务机关对明显的转移、隐瞒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应纳税收入迹象,但又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⑥。包括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收保全措施虽然是由于纳税人欲行逃避纳税情况紧急,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违法程度和违法性质而对纳税人的货币和实物采取的限制其处理和转移的强制措施,不属于对纳税人财产的终结处理,但也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并掌握一定的证据材料,使认为或发觉的迹象有据,同时如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紧急情况消失后应立即解除,如果滥用和乱用税收保全措施给纳税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纳税人有权取得赔偿。

(五)违法作出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纳税人出境给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根据征管法的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出境前应按税法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纳税担保,否则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因此;税务机关有权作出此决定的前提条件是纳税人在出境前既未结清所欠缴的税款又不提供担保,如果舍弃此前提条件随意阻止纳税人出境造成纳税人合法权益损害的,纳税人有权求偿。

(六)违法作出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造成纳税人合法财产权损害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国家税务机关为了保障税收征收管理权的有效行使和税收征管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不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法律制度⑦。它主要包括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税款,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抵缴税款。由于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运用会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权益,使用不当会造成行政专横。因而法律在为税务机关设定此项权利时也规定了防范措施,以约束对这项权利的行使。如征管法第40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上述强制执行措施。此规定告诉我们,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有不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事实,并已经先行催告,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合法或没有遵循法定程序给纳税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纳税人有权索赔。

(七)违法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审批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发售发票或不予答复造成纳税人合法财产权损害的。向纳税人颁发税务登记证、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发售发票等行为,类似于行政许可行为,它既是税务机关的一项权利,也是税务机关的一种义务。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税务机关置之不理,不予颁发、审批、拒绝发售或不予答复,不仅是一种失职行为,而且由此造成纳税人合法权益损害的还应予以赔偿。

三、对税务行政赔偿工作的几点思考和认识

发生税务行政赔偿毕竟不是一件愉快的事情,那么税务机关如何才能防止和减少违法行为以尽量避免税务行政赔偿的出现呢?笔者结合税务执法实践谈几点意见:

(一)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各级税务机关的法制机构,这是加强依法治税,把各项税收征管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的重要保证,应在县以上税务机关中设立法制机构,并赋予其一定的职责和权限,如审议和牵头起草有关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特别是那些具有普通约束力涉及到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组织和参与各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和执行,负责税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税务行政复议和应诉、税务行政赌偿、法制培训、宣传和咨询等,为税务机关的各项工作把好法律关,确保依法行政。

(二)广大税务执法人员必须不断学习,转变观念,适应新的形势需要。首先要不断学习。新税制出台不久,有一个不断充实和完善的过程,兼之我国的改革开放正处于不断深化和扩大阶段,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新法规、新政策层出不穷。因此,必须不断加强学习,更新知识,只有这样才能不断适应工作需要,“以其昏昏,使人昭昭”则断然搞不好税收执法工作的⑩。其次要进一步转变观念。随着社会物质文明进步和法律的普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权利意识将逐步提高,羁绊中国老百姓数千年的“民不告官”的封建思想正在为人们所抛弃,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行政机关的不法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主动寻求司法救济借助于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成为人们的普遍选择⑾。因此,税务执法人员必须进一步转变观念,彻底摒弃过去那种权大于法,以权代法的错误思想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错误做法,严格依法行政,否则就有可能出现赔偿。

(三)结合新税制制定和完善有关税收执法规程,规范执法行为。为了增强税收执法的刚性,征管法赋予了税务机关许多执法权限,但如何在税收征管工作的实践中有效操作和运用,仍然值得研究⑿。虽然我们过去为此曾制定了不少的征管制度和办法, 但仍失之于散、乱和不规范、特别是随着新税制的贯彻实施, 更显单薄和不足,因此,一方面要组织人员对过去制定的税收征管制度办法、文件和表格进行一次清理,该废止的废止,该补充的补充,该统一的统一,该完善的完善。另一方面要根据税收征管法祛并结合新税制研究制定一些实用的执法操作规程,如税收保全措施、行政许可期限制度、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催告决定制度等,以使税收执法不仅有法可依,而且有章可循。

(四)建立和健全税务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税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税务机关是执法机关,手中掌握有一定的权力,依据法理,有权力就应有监督和制约,否则就会出现权力滥用,并引起税务行政赔偿。为此,各级税务机关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有权就有责、用权受监督的新观念,把税收执法监督检查放在与税收立法同等重要的位置上,进一步建立健全税收执法监督检查制度。一是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程》,抓好税收抽查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从源头上堵住产生税务行政赔偿的漏洞。为确保备查备案工作顺利进行,县以上税务机关应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按要求报送每一份备查备案文件;受理报送的税务机关要将备查和备案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发现问题要依法作出处理,不可备而不查,查而不处,搞成形式主义。同时要建立备查备案工作分析通报制度,及时反映备查备案工作中发现和存在的带有普通性的问题;总结工作经验,为完善税收立法和领导决策当好参谋。二是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重大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事前报审制度,加强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杜绝和减少违法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和税务行政赔偿的案件。要本着简便、高效和合法的原则;研究制定一套税务案件报审制度,就报审范围、报审程序、案件管辖和处理方法等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同时建立和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实现权与责的统一。三是要把新税制执法检查作为一项制度确定下来,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工作应有馈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事前要拟订出计划,事后要写出有情况、有数据、有分析、有整改意见的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被查单位事后要向检查单位报告整改情况和结果。

(五)要建立税务行政赔偿案件分析制度。对每起税务行政赔偿案件,结案后都要组织人员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总结教训,找出问题所在,提出改进措施,吃一堑、长,智,不断提高税务执法水平和质量;

(六)研究制定税务行政赔偿追偿办法。虽然税务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为国家,义务主体即赔偿义务机关为税务机关,但是根据国国家赔偿法》第14条第一款“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规定,为划清赔偿责任,增强各级税务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心,督促其克尽职守,依法行政,除应当抓紧研究制定税务行政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外,还应当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抓紧研究制定税务行政赔偿追偿办法。其内容大致包括侵权行为和责任人员的确认,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内涵和界定标准,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等。

注释:

1、 《中国税务报,纳税人周刊》2000年12月25日

2、 《中国纳税人》 中国财经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

3、 《中国税务报》2001年1月5日

4、 徐放著:《税收与社会》中国税务出版社第55-57页

5、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译本 商务印书馆第167页

6、 顾衍时 《中国人和美国税务》 人民出版社 1993年

7、 萨缪尔森:《经济学》第12版 中国发展出版社1229页

8、 《中国税务报》 2001年8月14日

9、 《干部法律知识读本》 法律出版社 2001年4月26日

1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 人民出版社 1988年版 第179页

出纳的职责范文4

第二条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是指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整改不力以及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依法给予限制性措施,并公开其违法信息,实施社会综合监管,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管理制度。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按照分级和属地监管相结合、行政制约与经济制约相结合、执法检查和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纳入省级、市级“黑名单”必须同时纳入县级管理。

第三条企业因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之一,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有关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纳入县级管理的“黑名单”:

(一)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被政府挂牌督办且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的;

(二)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者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下达的行政执法指令的;

(三)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或者转移、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者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四)企业存在证照不全或者矿山存在超层越界、不在核定区域及采掘头面开采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

(五)年度内因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1次及以上重大行政处罚的;

(六)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的其他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纳入“黑名单”,实行分级管理:

(一)发生死亡1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县级管理的“黑名单”。

(二)发生一次死亡2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年度内累计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2人的,纳入市级管理的“黑名单”;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年度内累计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的,纳入省级管理的“黑名单”。

第五条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发生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年度内累计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2人及以上的,纳入省级管理的“黑名单”;发生死亡1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市级管理的“黑名单”。

第六条根据企业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1年。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分别为2年、3年。纳入省、市、县三级“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应当至少每月向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纳入省、市两级“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季度向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纳入省级“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应当至少毎半年向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第七条实施“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釆集。各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本级信息采集的综合管理工作。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过执法检查、事故调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对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的企业进行核实、取证,准确记录拟纳入“黑名单”的企业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做好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全工作。

1.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信息应包括企业名称、工商注册号、注册地址、事故时间、事故等级、事故简况、死亡人数、重伤人数、轻伤人数、经济损失,行政处罚、处罚依据、执法单位等要素。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信息应包括企业名称、工商注册号、注册地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处罚依据、执法单位、处罚文号等要素。

2.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管理、强化审核、逐级上报”的原则,加强对相关信息审核把关,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

3.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系统完成网上注册并通过系统录入、审核、提交本行政区域相关信息等工作。

4.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按照月度向上一级报送本行政区域内上一个月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信息。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于每月的第3个工作日前报送。

5.对发现有误的企业安全生产相关信息,由釆集该信息的相关部门负责及时修正。

(二)信息告知。对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并听取企业申辩意见。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企业无申辩意见或者申辩意见不成立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决定将该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及时将本单位决定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名单提交本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企业应当纳入省、市、县“黑名单”管理的,应当及时告知县安委会办公室按程序纳入相应层级“黑名单”管理。

(三)信息公布。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在安全监管局门户网站设置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专栏,收到有关部门提交的“黑名单”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信息删除。被纳入“黑名单”的企业,经自查自改后向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的部门提出删除申请,该部门经验收确认整改合格,并公开整改合格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整改验收合格的企业,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发生符合纳入“黑名单”的不良行为的,在管理期限届满后由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的部门负责提请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后删除,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整改验收不合格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继续保留在“黑名单”管理。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及时将本级“黑名单”信息变化情况通报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行业部门,并指定专人收集、和删除的“黑名单”信息,及时按规定相应调整县级“黑名单”。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对本单位决定纳入管理和删除的“黑名单”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国家对“黑名单”信息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向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信恩,严格限制其新增项目的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决定是否贷款等重要参考依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一律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通过组织约谈等方式予以诫勉,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及时公开曝光。

第九条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各自职能建立健全对纳入“黑名单”管理企业的惩戒机制,分别依法落实以下工作:

(一)县发展改革局,对纳入本级“黑名单”管理的企业,禁止参与政府重点工程招投标,严格限制核准其新增建设项目。

(二)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对纳入本级“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不得安排技改贴息资金和其他政策性扶持资金;在电力供应紧张时期,制定有序用电方案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行用电限制(煤矿、非煤矿山等井下安全用电除外)

(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纳入本级“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其工伤保险缴费率应按照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费率确定办法进行上浮。

(四)县国土资源局,对纳入本级“黑名单”管理的采矿权人,不受理其釆矿权出让的公开竞标申请。

(五)县工商质监局,对纳入本级“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不得推荐申报中国驰名商标,不得列入省著名商标认定,禁止其申报省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取消其申报名牌产品和省、市(州)、县(市、区)政府质量奖资格。

(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纳入本级“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取消涉及安全生产的评先评优,严格审查出具涉及安全生产的守法证明;对企业实施重点监管监察,依法增加执法检查频次,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七)县交通运输局,对纳入本级“黑名单”管理的货运输企业和营运性车船釆取增加安全检査频次,明确整改期限,逾期未整改完毕的禁止营运车船离站离港,并暂停新增线路、新增车船、扩大经营范围和参加招投标等行政措施。

(八)县建设局,对纳入本级“黑名单”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取消涉及建筑施工安全评先评优资格;暂停资质升级、增项;对其承建的工程项目依法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九)县人民银行,将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录入全国统一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和银行授信挂钩。

(十)县银行监管机构,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不予贷款支持,并对原有贷款限期压缩和收回。

(十一)县保险监管部门,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鼓励保险公司上浮其商业保险费率。

(十二)县电力监管部门,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强制执行电费担保制度,暂停电力增容扩容,强制执行电费分次结算(临时用电除外),按相关规定采取停、限电措施。

(十三)县总工会,根据企业管理层次和责任认定情况,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不推荐参加“五一”劳动奖状、工人先锋号、“安康杯”竞赛优胜单位等先进集体荣誉评选。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实施禁止或者限制措施。

第十条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黑名单”企业常态化暗査暗访机制,按照“四不两直”要求,不定期开展暗查暗访。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纳入“黑名单”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将其列入年度监管执法计划,县有关部门至少每季度进打一次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一律依法采取上限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要严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破物品等强制性措施。

出纳的职责范文5

一、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出纳工作繁杂、琐碎,整天与数字打交道,容不得半点马虎,细心是最基本的要求,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一丝不苟的作风是做好这项工作的前提。只有认真履行职责,才能在工作中发现问题。

二、出纳工作职责是负责现金收付、银行结算、货币资金的核算和现金及各种有价证券的保管等重要任务。出纳工作责任重大,而且有不少学问和政策技术问题,需要好好学习才能掌握。因此,工作的效率很一般,对工作形成了难度,如何办理货币资金和各种票据的收入,保证自己经手的货币资金和票据的安全与完整,如何填制和审核许多原始凭证,以及如何进行帐务处理等问题,通过实践,业务技能得到了很快的提升和锻炼,工作水平得以迅速的提高。

经过这几个月紧张的工作实践和总结,出纳工作是会计工作不可缺少的一个部分,它是经济工作的第一线,因此,它要求出纳员要有全面精通的政策水平,熟练高超的业务技能,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作为一个合格的出纳,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要求:

1、学习、了解和掌握政策法规和公司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

2、出纳工作需要很强的操作技巧。打算盘、用电脑、填支票、点钞票等都需要深厚的基本功。作为专职的出纳员,不但要具备处理一般会计事物的财务会计专业基本知识,还要具备较高的处理出纳事务的出纳专业知识水平和较强的数字运算能力。

3、做好出纳工作首先要热爱出纳工作,要有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和职业道德。

4、出纳人员要有较强的安全意识,现金、有价证券、票据、各种印鉴,既要有内部的保管分工,各负其责,并相互牵制;也要有对外的保安措施,维护个人安全和公司的利益不受到损失。

出纳的职责范文6

本人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正确领导下。不断改造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团结协作,廉洁自律,刻苦努力,勤奋工作,圆满地完成了上级赋予的各项工作。

一、思想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方面。一年来,本人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基本原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马列主义武装自己的头脑,不断加强自身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提高自身的马列主义水平。通过学习深刻领会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习方法,进一步加深了对学习内容的理解。在实际工作中认真加以贯彻,保证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在工作中,有较强的法制意识和政策观念,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做好每件工作,能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二、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计会统工作繁杂、琐碎,整天与数字打交道,容不得半点马虎,细心是最基本的要求,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一丝不苟的作风是做好这项工作的前提。只有认真履行职责,才能在工作中发现问题。

三、出纳岗位职责是负责现金收付、银行结算、货币资金的核算和现金及各种有价证券的保管等重要任务。出纳工作责任重大,而且有不少学问和政策技术问题,需要好好学习才能掌握。因此,工作的效率很一般,对工作形成了难度,如何办理货币资金和各种票据的收入,保证自己经手的货币资金和票据的安全与完整,如何填制和审核许多原始凭证,以及如何进行帐务处理等问题,通过实践,业务技能得到了很快的提升和锻炼,工作水平得以迅速的提高。

经过7个月紧张的工作实践和总结,出纳工作是会计工作不可缺少的一个部分,它是经济工作的第一线,因此,它要求出纳员要有全面精通的政策水平,熟练高超的业务技能,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作为一个合格的出纳,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要求:

1、学习、了解和掌握政策法规和公司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

2、出纳工作需要很强的操作技巧。打算盘、用电脑、填支票、点钞票等都需要深厚的基本功。作为专职的出纳员,不但要具备处理一般会计事物的财务会计专业基本知识,还要具备较高的处理出纳事务的出纳专业知识水平和较强的数字运算能力。

3、做好出纳工作首先要热爱出纳工作,要有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和职业道德。

4、出纳人员要有较强的安全意识,现金、有价证券、票据、各种印鉴,既要有内部的保管分工,各负其责,并相互牵制;也要有对外的保安措施,维护个人安全和公司的利益不受到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