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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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规

经济法规范文1

 

所谓学习力就是学生学习动力、学习毅力和学习能力三方面的综合体现,是把学习资源转化为知识积累的能力。学生学习力的本质是竞争力,21世纪的竞争决胜在学习力,中职学生要学好“经济法学法律法规”课程必须要具备一定的学习力。

 

一、“经济法律法规”课程教学现状分析

 

《经济法律法规》是中职学校财经商贸专业通用的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同时又是专业基础课程,在当前国家大力实施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环境下,学好这门课程对于财经专业的学生显得尤为重要。作为中职学校,存在教师知识结构不合理,教师水平差距较大,教学指导思想有偏差等现象,且“双差生”普遍,学生基础薄弱,不具备基本的法理知识,学习能力差。而这门课程包含多个法律部门,法学知识体系复杂,涉及面广,且内容抽象、枯燥、乏味,中职学生学好这门课程难度很大。笔者认为,要学好《经济法律法规》这门课程,势必要进行教与学改革,并不断提升学生的学习力。

 

二、提升学生的学习力措施

 

学生学习力的提升与学生的学习兴趣、有效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养成、掌握学习的主动权、学习氛围的营造等有密切关系。

 

(一)兴趣是学生学习力提升的初动力

 

每个人做事情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原因:一是责任所在;二是利益驱动;三是兴趣使然。和兴趣相关的话题更多的是学习活动,只要对所参加的学习活动有兴趣,自然就会有毅力、有动力克服困难,还能积极主动去学习,会想方设法去思考,并千方百计寻求解决的方法,也会在学习的过程中不断提升自己的学习能力。中职学生学习法学知识很难,有兴趣才能积极主动地探索,主体性才能得到充分发挥。学习是一件枯燥的事情,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而一旦学生产生了兴趣,那么学习就成了他们内在的要求,这样学习起来就有动力。我在讲经济仲裁这个知识点的时候,采用情景扮演法,要求全班同学按照5人一个小组进行分组,以小组为单位,其中3人模拟组成仲裁庭,另外2人作为书记员或工作人员,给每个组不同的案例,进行模拟仲裁,让每名学生都轮换扮演一下“仲裁员”,完成任务,最后老师进行合理评价。这样,激发了学生的兴趣,让学生在做中学会了知识,从而培养了学生的学习力。

 

(二)有效的学习方法是提高学习力的关键

 

“学习有法,学无定法,贵在得法”,学习活动具有共同特点和规律性,学习方法是对学习规律的总结。掌握了有效的学习方法,可以节省学习时间和提高学习效率,能够帮助学生解决在学习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提升自信心,获得比别人更多的知识和技能。在信息爆炸的现代社会学习资源非常丰富,学会收集、整理、运用信息解决问题的能力非常重要。对于中职生“双差生”普遍的现状,应逐渐培养学生有效的学习方法,如学习“有限责任公司”这节内容,先让学生从思想上明晰知识体系: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设立条件、组织机构、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其中,重点内容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和一人公司,难点是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和组织机构。本节的内容是本章《公司法律制度》的重点,需要学生熟练掌握;然后让学生做好预习,明确学习目标,确定学习任务;再根据理解掌握的知识进行巩固练习,老师检查评价;最后学生分析整理与归纳相结合,会进行综合应用;如此反复,学生定能掌握方法,学会技能。

 

(三)学习习惯的形成是提升学生学习力的基础

 

学习习惯是在学习活动中经过反复训练形成并发展,成为一种个体需要的自动化学习行为方式。实践研究表明,一种习惯的养成需要21天。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形成学习策略,提高学习效率;有利于培养自主学习能力和学习力。常见的学习好习惯有课前准备习惯;认真听课、积极思考的习惯;预习、复习习惯;作业与检查订正习惯;课外阅读习惯;尊重与欣赏老师的习惯;善于提问,总结错误的习惯等。我在上经济法律法规专业课时,要求学生上课认真听讲,准备“三合一”作业本(笔记、课堂练习、家庭作业),积极主动争取发言,课前复习抽问,小组合作讨论,练习评价与订正,理论联系实践运用,老师督促和检查,并采取必要的激励和惩罚措施等。通过学生长期认真自觉地参与到经济法律法规的学习过程中,不断训练,老师督促检查,悉心指导,学生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学习习惯。

 

(四)掌握学习主动权是学生提高学习力的根本途径

 

实践研究表明,实施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方式才是回归教学的本质。在课堂上教师扮演导演,设计教学活动,主要是引导学生学习,而学生才是真正的演员,通过参与教学活动,尽可能多说、多读,多写、多思考,让他们在情景中进行交流,这样,学生们的学习兴趣比看老师的表演要浓得多。现流行的小组合作、学习探究等学习方法普遍适用在平常的教学中,根据教学设计,我们可以在课堂上创造机会让学生合作学习。例如,我在讲“合同的履行和担保”知识点的时候,先是布置学生学生预习教材,收看《合同无法履行 保证金迟迟不退》网络普法视频,并预先设计2个简单的情景问题让学生分组完成。课中,同学们根据老师讲的知识再分组讨论,经过了认识——熟悉——理解的过程,学生完成任务后,老师再进行合理评价。这样,把学习的主动权交给学生,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力。

 

(五)学习氛围的营造有利于提高学习力

 

2013级会计班学生刚进校,老师就在教室黑板上方写了“我要上大学”标语,每天学习时,只要学生一抬头,就会像座右铭一样对自己要求。在当前中高职衔接的大好形势下,班级逐步形成了一种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班风正、学风浓,同学之间你追我赶,积极进取的浓厚学习氛围的无疑对每一个学生的学习力产生积极的影响。在这样一个班集体,形成了良好的学习氛围,同学们也在学习过程中逐渐锻炼自己的学习力。所以,在教学过程中,我努力营造和谐的教学气氛,讲课不拘一格,密切关注学生学习表现,结合生活和教学实际,列举贴近生活且学生感兴趣的话题和案例,保持学生们乐学的心态,让学生都有求学的欲望,促使抽象乏味的法学知识课堂变得生动形象,气氛热烈,从而开发学生法理知识学习的潜能。

经济法规范文2

关键词:经济发展;法律法规;四大关系

一、经济发展与法律法规的相互作用

我国的改革开放提出了两条主线:一条是法律建设,另一条是经济发展,近年来,社会的经济逐渐向着市场经济发展,而法律的建设也逐渐应用法治的内容,在此基础之上,经济的发展与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也逐渐被更多人重视。经济发展与法律法规的相互作用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两个方面:(1)经济发展是法律法规得以完善的基础。在20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国家对于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几乎没有,甚至没有可以满足市场经济需要的法律制度。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2)法律法规促进经济发展。健全的法律法规可以保障经济的快速发展,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经济也处在飞速发展的过程。

二、前后关系与保护关系

前后关系指的是在经济先行的基础上法律实施跟上,这体现出的是一种很明显的前后关系,这种前后关系应该是步步为营,不能离得很远,前后关系的实质是经济的发展与法律法规两者各自处的位置,属于时间与理论关系的一种。前后关系中一定是经济发展在前,法律法规在后,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实践性强,法律法规的特点是理论性强。因此,也可以将法律法规看成是经济发展的总结。经济的发展至少具备三个特性:(1)经济发展具有阶段性,主要有低级阶段、中级阶段以及高阶阶段,还会有一定的平稳期以及动荡阶段等。所以,在经济的低级阶段只适用于低级阶段的法律实施,不能将高级阶段的法律应用于低级阶段发展的经济;(2)经济发展具有周期性,经济的周期性发展需要有弹性的法律实施;(3)经济的发展具有特殊性,需要法律适应经济的变化。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法律法规最主要的实施手段就是立法与执法,两者的对象都是经济,立法是以经济为基础的总结,规范相应的经济行为,主要的目的是维护经济的发展,执法是在法律的基础之上具体实施的经济发展管理,实现立法的目的,由此可以看出,法律的发展是伴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渐完善的。保护关系又称为服务关系,保护主要是指服务经济的发展,促进经济的发展,也为经济行为画出来框架。法律的实施是保证经济发展的核心功能,对经济的发展中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保护关系体现的是主次关系,这里的主角是经济发展,法律法规主要是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属于配角,这也证明法律法规的实施应该从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服务于经济发展。保护关系有三点需要注意:一是法律法规设立了经济发展的底线,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法律法规的底线不可越过,但经济政策可以随时更改和突破,法律的实施保证了经济发展中的权利和利益,设置了一定的利益边界,保证了自身的权力和利益不会随意被他方占借,保障了基本的权力和利益;二是经济发展中的规范是靠法律法规完成的。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大部分的经济行为和经济活动都是依靠法律来济你想那个调节、规范以及维护的。因此,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实施是为了更好的建设经济秩序;三是法律法规可以纠正在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错误问题,并及时处理矛盾和纠纷,为经济发展扫清障碍。

三、间联关系与反作用关系

间联关系是指经济政策、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是通过间接地关系产生相应的联系,可以看成是间接关系,过于重视两者的直接关系而忽视间接关系是百害而无一利的,法律法规的实施也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更谈不上经济法制。因此,认清经济发展与法律法规之间的间接关系,并处理好这一间接关系,是衡量法律法规实施与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从经济政策方面来看,我国的经济正处在改革的过程,经济政策对于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促进和调节作用,除此之外,经济政策还有一定的约束力。因此,经济政策也可以看成是在履行法律法规中的一些内容。从行政法规的角度看,中国的行政法规是法律实施的基础。从法律法规的角度看,法律法规的实施是经济政策与行政法规的最高阶段,具有使用周期长的特点,对经济的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反作用关系就是在经济发展中起到的负面作用,就是阻碍经济发展的作用,当负面作用达到一定程度时将会对正作用造成很大的伤害,严重者会抵消正作用。反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过于滞后的法律法规。不及时立法就会造成经济野蛮增长的状态,致使经济混乱无序;(2)没有及时的修改或者更新法律法规。法律法规过于之后会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新变化以及新事物的出现会导致原有的法律法规不适用于新的经济形式,没有对法律进行及时的修改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经济的发展;(3)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执行力度不够。对于违法人员没有严格执行应有的惩戒,就会导致在某种程度上的法律失效,逐渐法律就会形同虚设,法律的执行力度不到位,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对经济产生的正向作用。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必须清楚地认识法律法规对经济发展的反作用,才能保证法治经济的顺利实施。

综上所述,正确认识经济发展与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保证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并执行法律法规从而促进经济发展。解决好反作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经济管理部门与法律部门的合作,为更好地实现法治经济建设奠定基础。

作者:刘冰 单位:白城市商务综合执法支队

参考文献:

[1]何辉.周口市规划局认真学习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相关的法律法规[J].中州建设,2016,12(16):35-35.

经济法规范文3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法规体系的构成及特点

 

(一)会计法

 

会计法是会计法规体系中最基础的法规,也是引领其他会计法规的母法。其制定的宗旨是为了让会计工作能够更加的规范化、制度化,从而使得会计工作者们能够按照法规来行使自己的职权,并使会计这项工作能够在市场经济发展中起到良好的维持秩序的作用,这样才能促使市场经济得到良好的发展和进步。一般会计法具有三个特点。首先是科学性,会计的主要工作内容就是对一个部门或者是单位的生产行为、经营行为以及管理行为等进行记载、运算以及分析,并形成会计文件,从而体现出他们的财务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管理的水平等。这些会计文件能够为单位今后改善经营管理以及获得更大的经济收益提供基础依据,同时也能够帮助国家以及政府科学合理的实施宏观经济调控。如果会计文件出现差错,会严重影响到企业的经营发展,同时也会使得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不能发挥良好的作用。因此会计法必须具有严谨的科学性。其次就是针对性,为了能够精准掌握市场经济发展的动向,并对市场实施强有力的监督,从而使得市场经济以及会计工作能够稳定有序的推进,会计法还需具有针对性,这样才能保证会计文件能够解决更多细致性的问题。最后就是权威性,会计法是国家颁布的权威性法律法规,因此企业以及单位在执行的过程中,必须做到严格遵守,坚决执行,各个企业以及单位的财会部门也要坚决维护其权威性,并做到将其贯彻落实到工作的各个细节。

 

(二)会计准则

 

我国制定会计准则最早是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第一部是用于企业发展的会计准则是在一九九二年颁布实施的,紧接着在一九九七年又陆续出台了一些针对具体项目的会计准则。因此其又成为了对会计核算以及形成会计文件的新的规范。目前,以会计科目及其应用领域、报表格式以及具体的说明编制为主要内容的会计准则已经成为了人们所广泛接受。会计准则有如下几点优势:一是改变了传统计划经济制度下的会计计算与核对的方式,并且由于国内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和发展,会计计算与核对的方式也得到了一定的改革和发展,但是却没有得到实质性的变化,因此通过借鉴西方国家的一些会计计算与核对的方式能够有效地改变这一现状。二是通过实行世界通用的会计准则,能够极大的促进国内会计计算与核对方式制度以及惯例之间的有效协调。三是能够有效地将分散性的会计方面的原则、方法,以及其他新兴行业领域的业务规范原则和方法,通过其内部的逻辑进行良好的系统化,从而有效的保障会计计算与核对制度的科学性以及稳定性。但是会计准则是唯一一个体现会计法规体系的形式,因此其对会计工作者以及注册会计具有非常高的要求,从而确保其能够在工作的过程中具备专业的判断力和决策力。

 

(三)会计制度

 

这里所指的会计制度一般是针对企业而言的,它主要是由一般的会计计算与核对的规定、会计内容的使用明细、报表以及附注说明等构成。其中会计核算是针对其主要的原则以及确认报表内容、计量等所作的详细的制度;而会计内容的使用明细则详细的阐述了会计中具体的科目名称以及计算与核对的方式;报表以及辅助说明则是对会计文件的类型、报表的格式以及详细的内容和编制的规定。这种针对企业的会计制度与行业标准的会计制度有很大的区别,它不仅使得会计标准得到了真正意义上的转变,还能够给会计工作者们提供更广阔的判断空间。另外其也能够有效地促进会计工作者们获得更多的会计知识以及更强的业务处理能力,从而为国内的会计事业发展提供更多的动力。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法规体系的完善措施

 

要想完善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会计法规体系,首先要进一步加强会计法规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并且在这个过程中,必须要有科学的理念以及明确的目标,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会计法规体系必须能够有效地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建设,同时还要在推进社会主义发展和建设的基础上,使其发挥出巨大的作用,这样不仅有助于维护相关企业以及单位的权益,还能够促进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和发展。另外还能够使市场的会计秩序以及正常运作得到良好的保障,从而促使社会以及市场经济能够稳定有序的发展和进步。其次就是要建立科学的会计法规体系架构,并根据循序渐进原则,逐步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会计法规体系进行良好的完善。在这个过程中,先要设计好市场经济条件下得会计法规体系的大体架构,并将其看成一个系统来进行合理的完善。然后就按照从上到下的原则,制定出详尽的会计实施准则,并对其进行完善和补充,再制定一些能够发挥出实际作用的规章制度,从而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会计法规体系的实施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最后就是要制定有效地保障体系,尽管目前国内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会计法对体系已经发展的比较成熟,但是还需要一定的保障体系来加以支撑,从而使得会计工作能够得到顺利的进行,并且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更有力的依据。

 

三、总结

 

综上所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会计法规体系,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同时也是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推手。因此必须加强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会计法规体系的研究和完善,从而使其能够更好地为国内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重要的贡献,本次研究所总结的具体原因和措施均源自工作经验的总结和已有文献资料的概括,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经济法规范文4

前言

现阶段,在我国的经济发展及运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的是政府和国有商业银行,它们二者间的关系同样属于经济发展之中的主要环节。政府和国有商业银行间的关系极为复杂,经济形势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二者间关系的影响,它们之间的关系制约了市场经济制度优势的发挥与调控。笔者针二者的关系问题作了简单的论述。

1.国有商业银行和政府间的关系的具体内涵

国有商业银行和政府间有着极为复杂的关系,涉及到不同的方面与层次。笔者在这里将二者间的关系归纳为下述的三个方面。

1.1宏观调控者的主体和受体

现代政府即便是在市场经济国家也不再坚持彻底的自由主义,它们开始意识到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的经济管理作用。货币政策是政府经济管理手段之中最为重要的一种手段。经济调整借助于政府所制定的货币政策予以实现,在这里政府为这一调节的主体,而银行则是这一调节的受体。

1.2管理者和被管理者

政府和各个国有商业银行之间的关系属于管理及被管理的关系,政府在国有商业银行逐渐独立的进程之中发挥了重要的控制和管理的作用。它们间关系的主要内容是从这一过程遗留下来的。

第一,脱胎的阶段。国有银行经过多次调整最终从政府中独立出来,它们之间依然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政府在管理和调控国有银行的过程中,多扮演“父亲”的角色。

第二,改革的阶段。受制度优势的影响,国有银行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初始阶段表现出了动力不足的问题。但是经济体制的改革过程中,政府一直发挥着主导作用,因此政府参与了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及股份制改革等多项活动。

第三,监管的阶段。政府在结束了经济体制的改革之后,将监控的重点放在了金融业的监管方面,国有商业银行也不例外。

在现阶段的国有本文由收集整理商业银行和政府的关系之中,上述三个方面是并存的。

1.3市场经济中的主体

商业银行在完成了股份制的改革之后,成为了市场之中的企业法人,作为政府代表的中央汇金公司享有国有商业银行的股权,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和政府间的关系包含了投资者和管理者的内容。

2.在国有商业银行和政府间关系调整的过程中使用经济法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我国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在这一背景下国有商业银行和政府间的关系已逐步清晰。政府主要扮演的是投资者、调控者及管理者的角色,而国有商业银行主要扮演的是资产管理者、被调控者及被管理者的角色。它们间的关系在当前的法治市场经济中主要依靠公法进行调整。政府调整企业的主要的法律部门是经济法。所以,在市场经济国家中,应当使用经济法来调整国有商业银行和政府间的关系,将经济法作为调整的主要手段具有合理性。

政府和国有商业银行均经历过了由一个主体到两个主体的发展阶段,这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它们的职能,这也成为了市场经济发展的绊脚石。为规范二者间的关系,也为了充分发挥二者的作用,必须使用法律对二者的活动方式和职能进行规范,而经济法就属于调整的主要手段,它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与运行。

3.现阶段经济法调节手段之不足与规范

颁布于1986年的《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是我国银行业立法的开端,它的性质是行政法规。真正的银行法体系是通过1995年确立的“四法一规定”建立起来的。现阶段,金融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及法律构成了我国银行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

现阶段的主要法律有:《人民银行法》、《信托法》、《反洗钱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等。除此之外,还包括了刑法之中有关金融犯罪的条款。主要的银行业行政法规有:《人民币管理条例》、《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金融资产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等。但是我们必须承认我国的银行法立法存在很大的不足,笔者将这些不足归纳为下面的三个方面:

3.1法律体系中的冲突与规范

现阶段,调整国有商业银行和政府间关系的经济法比较的混乱,主要体现在相关法律不足,部门规章及行政法规繁多,这就使得法律体系极不和谐,存在很多的规则冲突:第一,上位规则和下位规则的冲突,《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之中的第三条关于银行业公平竞争的规定是这一冲突的典型。第二,同位规则的冲突,这是法律体系冲突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例如人民银行在2003年前主要行使银行监管职能,但在成立了银监会后,并没有及时清理以前人民银行制定的相关规章,造成了很大的消极影响。第三,国内规则和国外规则的冲突,这一冲突在我国入世之后凸显出来。

3.2法律原则的混乱与规范

在价值追求上,国有商业银行和政府有很大的分歧,法律原则上的混乱是这一分歧的主要表现:

秩序和自由原则的混乱。政府追求秩序,企业追求自由。而在现实中,政府常常出现“越位”,向追求效率转变,这不仅会缺乏监管,而且还会引起实践中的混乱、增加风险。混业经营在2003年修改的《商业银行法》中并未被禁止。政府在2006年制定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中鼓励银行队金融创新产品的开发,这使混业经营发展迅速。从表面看,这利于金融业的发展,但事实上却将金融风险引入到了资本市场。

效率原则和安全原则混乱。国家在调整政府和国有商业银行时必须重视安全原则,但事实上政府存在激进追求效率的倾向,忽视了安全。

3.3法律规则中内容的冲突与规范

经济法规范文5

【关键词】 企业社会责任 利益相关者 法律规制

随着经济全球化运动的持续深入和系统展开,企业之间的竞争已日益白热化,企业社会责任正在成为企业取得新的竞争优势的手段。世界大型跨国公司几乎都把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明确列入公司的议事日程,《财富》和《福布斯》等商业杂志在企业排名评比时也都增加了“社会责任”因素。2010年11月3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部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了2010年《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蓝皮书在分别考察了2009~2010年度中国100强系列企业(包括国有企业100强、民营企业100强和外资企业100强)的社会责任状况后指出,从整体上看,2010年中国100强系列企业的社会责任整体水平依然较低,社会责任发展指数平均分仅为17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仍不容乐观,必须通过法律手段的强制推动,才能促进企业社会责任发展。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

目前,学界通说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在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义务。对内容的划分,学界有不同的方法:一种是根据责任对象来划分,即利益相关者理论,具体包括对股东、员工、消费者、政府、行业竞争者、公众、环境、社区的社会责任等;另一种是根据社会责任结构来划分,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慈善责任等四方面。本文认为,只有从利益相关者维度才能同时囊括不同结构的社会责任,故从利益相关者维度出发,探讨企业社会责任主要内容。

1.对股东的社会责任。遵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保障股东的资金安全和收益,向股东提供真实的投资及经营信息,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尊重股东的各项合法权利。

2.对员工的社会责任。企业最低限度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劳动法规,尊重劳动者的就业权,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保障劳动者的各项合法权益等。

3.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企业应当遵守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品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最低限度的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合格的产品和服务,提供正确的产品信息,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等。

4.对供应商、行业竞争者的社会责任。企业应遵守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在供应商、竞争者之间形成公平的竞争机制。

5.对生态环境的社会责任。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应当遵守环境法规、资源利用和保护法规,防止造成环境的污染,保护生态平衡,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

二、目前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现状

(一)企业社会责任立法概况

近年来,我国对此问题的研究取得了较大进步,并以立法的形式将发达国家视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些内容规定下来,散见于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然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企业法、税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合同法等诸多法律之中。其主要体现在:

1.企业法的规定。我国现行企业法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而逐步制定的。我国已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较为零散。主要体现在职工对企业经营管理参与的规定,环境保护的规定,企业对债权人和消费者负责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及实行社会公开甚至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的经营公示主义等方面。

2.税法的规定。在刺激企业积极发扬道德落实社会责任方面,税法是较为有效的措施。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立法相类似,我国现行税法对公益、救济性捐助也实行扣减所得税的制度。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无疑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落实有重要的激励作用。

3.其他法律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权益及经营者的义务,《产品质量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也规定了企业的相应义务,直接或间接地保护了消费者,确立了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劳动法》等规定了职工对企业经营管理的规定、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的规定,确立了企业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环境保护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法》要求企业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合理利用资源,树立全面的现展观,确立了企业对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范存在的问题

1.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零乱且分散。有关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散见于诸多法律和法规中,没有形成较为系统完备的体系,尤其没有一部专门规范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在企业本身法律意识较低的前提下,立法的散乱使企业正确认识其社会责任更加困难。

2.相关法律规定较为原则,操作性不强。我国现行法律仅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公司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虽然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有所提及,但它仅原则性地规定了企业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其规定过于模糊和笼统,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

3.现有立法不健全,存在“盲区”。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非常丰富,法律仅仅规制企业最低限度的社会责任,尽管如此,从利益相关者角度来说,我国立法未能囊括最低限度的社会责任。例如,对于企业合理利用资源以及环境保护问题上,我国虽然依据《宪法》和《环境保护法》制定了6部防治环境污染的专项法律和众多的法规、规章、标准,但是在某些方面仍表现出了立法上的不足,我国至今没有制定《环境污染税法》、《环境保护投资法》、《环境信息公开法》。另外,我国至今未出台社会保障法,导致社会保障方面仍存在盲区。

4.监督程序与执法程序不健全。一方面,由于立法的不完善与粗放性,许多法律规范仅规定了责任和义务,缺乏对不履行社会责任的义务的行为的处罚条款,导致法律操作性不强,在执法检查中不能起到惩戒作用,缺乏威慑力;另一方面,信息披露手段的缺失,公众缺乏有效的知情权途径进而削弱了监督的力度。另外,地方政府从维护发展地方经济的利益出发,对于企业守法行为的监督力度远远不够,甚至实行地方保护主义政策,这不仅给外界造成负面影响,也削弱了我国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三、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的路径

1.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现有的法律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条款过于原则而导致操作性较差,且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中的各规范之间,缺少一种制度设计所必需的统一性,从而没有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系统。因此,必须要对其进行整合与完善,使其形成一个较完整的体系,才能够做到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客观公正的考量和评价。我国应当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功立法经验,建立健全以《公司法》为核心,《劳动法》、《担保法》、《证券法》、《税法》、《环境资源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宪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甚至是《刑法》等多部法律为补充的多层次、全方位的一整套规范体系。

2.执法部门严格执法。执法部门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首先,执法部门在履行其职责时,必须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授权的范围及方式进行。不得损害企业合法权益,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才能真正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才能促使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其次,执法部门需改进执法方式,不断改进执法的技术手段,做到科学执法。再次,执法部门必须做到违法必究,只要违反企业社会责任法律法规、侵害劳动合法权益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要及时制裁、纠正和惩处。

3.建立公益诉讼制度,近年来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重金属污染导致血铅事件的不断发生使公益诉讼制度日益为人们所关注。公益诉讼是指一定的组织或个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讼,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尚未确立,以致在公共利益遭到侵犯时,缺乏有效的司法途径来救济。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并未确立公益诉讼制度,相反却明确限定了提讼的主体,即必须当事人适格。在实践中,企业违责任时,侵害的法益往往并不确定,而潜在的受害人会因不具备资格而无法寻求司法救济。此外,因受侵害对象的分散性及诉讼成本的高昂,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而无人追究的现象。虽然我国规定了代表人诉讼制度,但是目前在我国的实际运用还存在着很大的缺陷,其功能也无法得到充分的发挥。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保护社会公益最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能够较为有效地克服这方面的弊端,并为促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供外在强制力。

4.强化监督机制。法律的制定关键在于实施,而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必须依赖完善的监督机制作为保障。一方面,国家要建立与完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关于我国公司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息披露制度,仅在公司法及证券法中有所规定,只是财务性公开,在企业社会责任构建时,应当将财务性公开扩大至社会性公开,将信息披露制度惠及广大投资者在内的利益相关者;另一方面,消费者应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利用舆论媒体和消费者协会、工会等社会团体,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监督体系,以促成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社会环境。若消费者不积极履行其监督职能,认为“血汗工厂”、恶意欠薪、生产伪劣产品等不法行为对选择产品不会造成影响,则企业基于最大限度的盈利目的不会改变违法行为。反之,当消费者态度足以决定企业生存发展时,企业就不得不在社会责任方面作出努力。每个社会公众都会成为消费者,而所有消费者的意志则会上升为公共责任意识。全体消费者即公众的积极参与是全社会责任意识提升的重要保障。

总之,促进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需根据我国现阶段国情,以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加强执法-健全司法程序-强化监督为路径,才能保证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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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规范文6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困局;政府经济行为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09)07―0178―04

[作者简介]倪雄飞,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经济法、民商法。(广东广州510225)

一、前言

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发展中小企业对于中国具有特殊的意义。目前,在国内外诸多不利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据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公布的数字,2008年上半年全国已有6.7万家规模以上中小企业倒闭。如何应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局?是等待市场机制的自我修复,还是通过政府干预使问题得到解决?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局过程中,如何界定市场机制和政府经济行为的边界?如何对解决融资困局的政府经济行为进行规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对这些问题的探讨,有助于厘清政府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中的地位和作用,改进政府经济行为,形成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局的长效机制。

二、政府在中小企业融资困局中的定位

(一)中小企业融资困局的经济学解读。中小企业融资有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两种路径,企业仅靠内部积累是很难发展壮大的,外部融资几乎是中小企业发展的必经之路。外部融资又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无论是直接融资或间接融资,对于中小企业来讲都是困难的。

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包括企业债券融资和股权融资两种方式,股权融资又可分为专供中小企业融资的二板市场的融资和风险投资基金的融资,企业债券的“高门槛”和“高成本”使广大中小企业几乎很难以债券发行的方式实现直接融资;风险投资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其非常适合高新技术的中小企业,因而不能成为大多数中小企业、特别是我国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现实融资途径,能够到二板市场筹资是那些规模较大、技术或产品比较成熟、经营管理较好、经济效益较佳、发展前景较好的高新技术产业和基础产业类中小企业,而非大多数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

由于2007年以来的国际金融危机以及国内的银根紧缩,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介的中小企业间接融资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从中小企业目前的融资状况看,显然,造成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根本原因是中小企业的经营透明度比较低,从而导致较高的信息不对称。在这一点上,我国与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存在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是相似的”。由于我国的银行体系高度集中、缺乏适合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中小银行,因此,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就更加困难。中国银行业的垄断程度很高,四家最大的国有商业银行(工农中建)不仅在资产总额方面处于绝对优势,而且包揽了绝大多数的存贷款业务。长期以来,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惜贷现象严重。在资本稀缺的我国,一方面,为我国经济增长作出巨大贡献的中小企业贷款无门,另一方面,银行却有大量的存款富余,这是一种严重市场失灵现象。

(二)政府在中小企业融资困局中的定位。在市场竞争中,中小企业往往是竞争的弱者,在直接融资的三种方式企业债券融资、股权融资和风险投资基金的融资中,绝大多数中小企业都不能获得融资。政府必须对处于弱者地位的中小企业进行保护、扶持和引导,为给国家经济发展作出巨大贡献的中小企业创造和维护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经济学的信息不对称理论也揭示了在信贷领域(间接融资)的市场失灵问题,在完全的市场机制的作用下,由于信息不对称,会导致大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惜贷问题。因此,该理论从另一方面也证明了政府在经济运行中存在的必要性,政府必须在经济运行的某些领域、某些环节或过程中通过政府干预弥补失灵。市场失灵是政府干预、实施政府经济行为的依据;同时也限定了政府经济行为的范围,即市场失灵的领域;而政府干预的限度则以不削弱市场机制的效率为界。

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政府的角色、职能也在转变。政府在计划经济时期是一个“垄断主导性经济主体”,对资源进行全面垄断并排斥市场机制的作用;而现在正转变成一个“积极的经济主体”,这是由我国转型期的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特点决定的。在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过程中,政府退出的空间市场机制并未完全建立起来,还存在一些制度性缺陷,即使实行市场机制的领域也存在市场失灵的问题,这时的政府必须充当一个“积极的经济主体”。在这个转变过程中,政府要通过制度创新和完善政策建立长效机制,从而营造良好的制度和政策环境。但“积极的经济主体”并不是我国政府的终极角色,在良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构建的长效机制的基础上,政府应从“积极的经济主体”到“制度保障者、市场环境缔造者和公正仲裁者”转变。具体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局的关系中,由于我国还未建立一个完善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长效机制,因此,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化融资模式应是我国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的目标选择。

三、中小企业融资困局中政府经济行为的理性分析

(一)政府经济行为的界定

在经济学上,政府经济行为是指政府作为国家权力机构所具有的经济职能的具体运用。政府经济行为源于国家的社会经济职能,是政府管理、组织、调控、监督和参与经济发展等职能的总和。从法律上讲,政府经济行为是因民商法调控市场不力和行政法调控市场不足而产生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缺陷需要政府干预,而单纯的行政命令又违背经济规律,这就需要政府运用引导、促进、激励和限制等多种手段调节经济的运行。

(二)中小企业融资中政府经济行为导致的政府缺陷

政府经济行为在介入到中小企业融资困局的解决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政府缺陷。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1 政府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但受“经济人”的本性支配导致其所实施的政府行为有可能导向自身利益而不是社会公共利益,这种政府的内部性缺陷必然导致寻租行为。比如,在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时,政府有关部门拥有审批权,在深圳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应该是具有良好成长性的优质中小企业,但也出现了劣质公司上市的情况。2 政府干预市场的行为具有垄断性,形成不完全竞争。比如,政府设立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机构,如果缺乏竞争,这种专门的政策性中小金融机构很可能成为人浮于事的官僚机构,不仅不能对中小企业有太大帮助,还可能给国家造成新的不良贷款。3 政府干预经济措施的效果会由于实施环节的增多而递减。比如,为了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在国有商业银行中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贷款部门,并增加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度。但由于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高以及维护自身利益的考虑,大银行不愿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惜贷现象严重。如果国家强求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为中

小企业融资,那等于是让这些银行承受政策性负担。

(三)解决政府缺陷的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

政府缺陷是政府干预才出现的。政府干预是手段,其目的是辅助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实现资源配置的高效率,但在某些情况下政府的干预妨碍了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政府缺陷需要由作为政府干预之基础的市场机制来弥补,实现政府经济行为的市场化。所谓政府经济行为的市场化,是指在政府与市场的互动中,为弥补政府缺陷,将市场机制引入政府干预的过程。

在政府干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为避免政府缺陷造成的经济关系扭曲、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应将市场机制引入政府干预过程。

第一,外部效应内部化。私人的经济活动可能给外部(社会)带来利益或损害,在市场机制下,正外部效应(带来利益)不能增加收益,而负外部效应(带来损害)也不会增加成本,最终的结果是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效率。外部效应内部化是通过模拟外部效应生产者与社会的交易,将外部效应生产者所生产的社会成本和收益转变成由其自身承受的私人成本和收益。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局过程中,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解决银行和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重要一环,信用担保机构为银行和中小企业架起了融资的桥梁,起到了信用扩大的效用,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效应。信用担保机构不仅仅是一个普通的市场主体,更是一个经济法主体,政府应通过各种激励措施如政府补贴、建立风险补偿金制度、税收优惠等措施,扶持、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壮大。

第二,政府经济职能非行政化。即政府将其部分经济职能转移给非政府公共组织,将非政府公共组织作为政府干预市场的中介。这既可以利用非政府公共组织的中介地位优势,双向了解和传输信息,协调政府与市场之间、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又可以打破政府对公共干预的垄断,形成公共干预过程中政府与非政府公共组织之间以及不同非政府公共组织之间的竞争。政府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可以设立政策性中小企业银行。政策性中小企业银行具有市场主体和经济管理主体双重角色,一方面,它承担着执行国家政策和相应的管理职能,另一方面,它又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中介、社会中间层主体。

第三,公用事业民营化。政府垄断提供公共产品供给常常导致公共产品供给效率低下,公用事业民营化就是将某些公共产品由政府供给改为市场供给或政府与市场共同供给,其实质是利用私人产品供给的“经济人”动力和竞争机制来提高公共产品供给效率。在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由于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融资困局使得中小企业征信体系的建立更具有急迫性。由于信用服务的公共产品的属性,我国的中小企业的信用体系是在国家(中国人民银行)的主导下逐步建立起来的。但鉴于广大中小企业的透明度差,也应大力扶持熟悉地方的私人征信机构的建立和发展。这些私人征信机构在某一区域的熟人社会里,可能收集到更多的信用资料,建立更完善的地方上的中小企业的信用体系,增强信用服务的效率。

(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局的具体政府经济行为

1 银行体系的重构。我国的银行体系高度集中、缺乏适合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中小银行。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能够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1)发展非国有中小金融机构。长期以来,民间借贷一直是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民间借贷处于监管的盲区。通过建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非国有中小金融机构可以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的力量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难题,也使民间资本通过监管走上法制化的轨道。(2)发展合作型金融机构。中小企业合作性金融机构具有信息搜集成本、监督成本和交易成本的优势,会员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形成利益和风险共同体,这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最优方法。(3)建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由于中小企业融资的正外部性以及融资难的客观性,设立的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向中小企业融资,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有助于使金融业服务于国家的产业政策,成为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法律的专业性金融机构。

2 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首先,要确定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的发展模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应由政府主导向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转变。对于那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发展前途又不能获得商业化担保的中小企业,政策性担保要负起责任,起到示范、引导作用,但不是主导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充分发挥商业化担保和民间互担保的作用。其次,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监管规则。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高风险行业,没有强有力的监管,将可能引发一系列的危机。因此,要加强对担保机构的准入资格、退出程序、资金运用、信息披露等事项的监管。再次,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资金补偿机制。政府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实行财政补偿,除承担出资义务外,还应承担资金补充义务以确保担保机构的正常运行。政府还应拿出专项资金对商业性担保机构和民间互助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偿。最后,政府应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税收优惠。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税前扣除等方面实行优惠以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壮大。

3 建立并完善中小企业征信管理体系。建设中小企业信用体系是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关键环节之一,银行有钱不贷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对中小企业贷款风险的担心。建立中小企业征信管理体系可以推动信用评价在银行信贷决策等方面的应用,为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和政策环境。现阶段应以政府为主导建立企业征信数据库。我国目前社会信用意识普遍不高,有关的法律制度尚不健全,有政府牵头建立的企业征信系统会具有较强公信力。

4,建立和完善与中小企业融资有关的其他制度。首先,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债券的发行途径,完善相关制度。如2007年11月14日深圳市20家中小企业打包捆绑、集合发行了10亿元债券,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有益尝试。其次,完善风险投资、创业板制度。风险投资与创业板具有连动关系,创业板市场能够满足大量高技术中小企业上市的要求,同时又为风险投资者的进入和退出提供了通道。再次,发展租赁融资方式。我国中小企业应把租赁融资作为企业解决重大设备融资的一种方式。银行等金融机构更多的是为中小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而不是长期资金。融资租赁通过融物的方式实现了融资的目的,可以满足中小企业长期资金融资的需要。最后,应创新融资方式。

四、中小企业融资中政府经济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中小企业融资中政府经济行为的经济法属性

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既有平等的流转与协作关系,也有国家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局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引导和规制所形成的关系。这些经济关系只

由民商法规则调整是不够的,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的弱者地位、与银行间的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融资困局使得政府必需介入到这种关系中来,由此所形成的公私融合的经济关系是我国经济法调整的对象,“这些关系之所以成为经济法对象,在于它们直接体现了国家意志”。

(二)中小企业融资中政府经济行为应坚持的原则

1 政府主导原则。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化融资模式应是我国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的目标选择。一方面,政府要真正的发挥主导作用,通过设立政策性中小企业融资机构、构建多层次的银行体系、完善信用担保制度等措施弥补市场经济的不足;另一方面,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建立或完善各种行之有效的市场化融资模式,通过股权融资、债券融资、融资租赁等形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

2 注重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中小企业在活跃城乡经济、吸取劳动力就业、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破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局中的政府经济行为不应只追求局部的经济效益,而应该谋求宏观的、长远的、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

3 发挥市场机制效率原则。通过市场机制对资源进行配置是市场经济的本质所在,任何政府经济行为都应是在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机制效率的基础上对市场缺陷的弥补。

(三)中小企业融资中政府经济行为的主体规制

中小企业融资中政府经济行为涉及到三方主体:政府主体、中小企业主体和与融资有关的社会中间层主体,与融资有关的中间层包括大型商业银行、非国有中小银行、政策性中小企业银行,合作性金融机构、信用评价机构、信用担保机构、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协会等。其中,政府主体是政府经济行为的实施主体,中小企业主体是政府经济行为的接受主体,与中小企业融资有关的社会中间层是参与主体。作为参与主体,它有时是接受主体,有时又是实施主体。如商业银行定位为企业法人,则商业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存在着普通的民事借贷关系,它们都是政府经济行为的接受主体;但同时商业银行作为社会中间层,其担负着利用贷款、利率等手段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职能,这时它又是实施政府经济行为的实施主体。

在融资中中小企业的行为是由民商法规制的,政府主体的行为则主要由经济法进行规制,与融资有关的中间层主体的法律规制则比较复杂,当其是普通的民事主体时,受民商法规制,当其担负着某些政府职能时,受经济法规制。中小企业融资中的政府经济行为就是政府主体和某些被授权的社会中间层主体使用行政权力调节中小企业融资的活动,由于政府经济行为的扩张本性,法律要严格限定权力的来源、权力行使的范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干预行为是为了弥补市场缺陷而产生的,因此,其行使权力的方式要坚持职权法定原则,凡未授权的行为即为禁止。在现代社会,政府既克服市场失灵,又要克服政府缺陷,从而必须借助与中小企业融资有关的社会中间层主体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局。因此,法律要合理安排与中小企业融资有关的社会中间层主体与政府主体的权力配置关系。

(四)中小企业融资中政府经济行为的程序规制

处于经济转型期的中国政府是以“积极的经济主体”角色出现的。积极的政府经济行为可能促进了行政权的扩张,而行政权的扩张又会导致权力的滥用以及损害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如何使中小企业融资中的政府经济行为既发挥应用的功能和作用,又避免其权力不被滥用?通过合理的程序对其进行监控至关重要。

要建立多层次的监督体制,政府经济行为的监督一般有人大监督、上级部门监督、同级政府监督、同级主管部门监督以及司法监督构成。中小企业融资中的政府经济行为除受到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外,也应接受舆论的监督,政府应向社会公开所实施行为的方式、效果等。

要建立对中小企业融资中政府经济行为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规制机制。事前规制主要防范政府经济行为越过政府干预与市场机制的边界,出现政府越位的现象;事中规制主要是审查政府经济行为执行的有效性,是否出现了执行不力、错位的现象;事后规制主要是惩罚政府的违法失职行为,并采取进一步的补救措施。

(五)中小企业融资中政府经济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制

中小企业主体在涉及融资关系的政府经济行为中是接受主体,除构成犯罪时的刑事责任外,主要是丧失一定资格(如吊销营业执照等)或给付一定财产(如罚款等)的行政责任。

中小企业融资中政府经济行为的实施主体是政府及有关部门,还有在政府主体授权的范围内承担一定职责的与中小企业融资有关的社会中间层。因此,中小企业融资中政府经济行为的法律责任主体分别是政府主体和与中小企业融资有关的社会中间层主体。一方面,他们各自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独立性;另一方面,由于与中小企业融资有关的社会中间层是在政府的授权和监督下履行职能的。所以,他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又具有关联性,且政府主体是责任的最终承担者。

由于政府主体和与中小企业融资有关的社会中间层主体的属性的差异性,他们各自的法律责任也应有所不同。对于政府主体而言,除坚持传统的行政责任(如国家赔偿责任)外,对于政府主体的决策失误等行为还应设计出适应市场经济的新的责任形式,如政策补救责任、纠错责任等。对于与中小企业融资有关的社会中间层主体而言,除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外,也应探索新的责任形式,如资格责任(取消其资质)、信誉惩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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