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名言范例6篇

三国名言

三国名言范文1

大丈夫处世,不能立功建业,几与草木同腐乎。

父精母血,不可弃也。

古者择贤者而让之。

吾观颜良,如插标卖首耳。

大丈夫生于乱世,当带三尺剑立不世之功。

宁教我负天下人,莫教天下人负我。

吾弟张翼德,于百万军中取上将之头,如探囊取物耳。

分久必合,合久必分。

三国名言范文2

【关键词】代言;虚假广告;侵权责任;过错推定

从刘嘉玲因代言SKII惹上官司,到范伟、王刚、张铁林代言的网站涉嫌虚假信息。随着多起名人涉嫌代言虚假广告事件接连发生,针对完善法律、加强对名人代言行为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尤其是“三鹿奶粉”事件之后,针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问题的讨论日趋激烈,而我国此后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其中专门以其第55条规定了代言虚假广告的连带责任。

一、名人虚假代言应承担责任的合理性分析

1.现实危害。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形式具有多样性,比如,对没有定论的性能、功效等作定论性宣传;对产品性能作夸大宣传;没有事实依据的“忠告”宣传;采用未经认可的“首创”、“独家经营”等用语宣传等等。从根本上来说,虚假广告都具有社会危害性、欺骗性和内容的虚假性。名人利用其公众影响力代言虚假广告,名人虚假广告由于其面向的对象广、传播速度快,容易引起社会性权益侵害现象。从微观上来说,欺骗、误导了消费者,都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知情权、财产权、健康权甚至生命权。从宏观来看,名人虚假广告的泛滥,也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引发广告主的投机心理和不正当竞争,因此,名人虚假广告的社会危害性是不容小窥的。

2.法理基础。名人虚假代言须承担责任制度有其合理的法理基础。首先,其具有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的有无是区分违法行为与合法行为的重要标准,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则是界定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依据。名人虚假广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当为法律所禁止,这是名人承担虚假广告责任的基本依据。其次,其违反了权利义务统一性要求。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也是法律关系的实质。在法治社会,权利与义务两者具有平等性,名人在享受因代言而获得高额的报酬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这是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应然平衡。广告的基本要求就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做虚假广告是名人的基本义务,尤其是名人在明知的时候,这种义务就是一种强制性的、违反即可带来法律责任的义务。而且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其掌握的相关信息明显多于消费者,所以,名人应当提供真实的信息给对方消费者,以此作为其获得高额广告费用的对价,但显然,名人虚假代言并未履行这一义务。同时,名人虚假代言,也明显的违背了其应有对公众负有的高度的诚信义务和审慎的注意义务。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实际需要。从当前我国社会实际情况来看,名人代言的各种广告涉及到饮、食、住、行等各个生活领域,同时也有不少超越了真实广告的界限,成为虚假广告。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所出现的问题已成为生活中常见的充斥着各种利害的现象,同时也受到了越来越多法律人的关注。针对三鹿奶粉事件进行的民意调查的结果表明,占总数62%的被调查者都认为名人应该对其虚假代言行为承担责任。对于代言三鹿产品的名人,时下的民众反应相当激烈,网上的主流观点要求名人承担法律责任,退其广告代言费。反映了名人虚假代言所引发的尖锐社会矛盾,为立法对广告代言行为进行规制提供了民意基础。

4.比较法考察。利用名人代言广告是世界广告业的通用做法,因此认定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中名人的法律责任也成为各国普遍面对的课题。从美国、日本、法国、英国等外国立法例等来看,各国都为了杜绝名人虚假代言做出了严格的法律规定。比如,在美国广告法规中明确规定,名人广告就是“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而加拿大则规定,代言、推荐或证明者必须是该产品或服务的实际使用者。在韩国,政府通过预审制来规范电视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而在法国,做虚假代言将面临牢狱之灾。对域外法律理论与实践的考察,可以发现,法律规制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所采用的形式是多样的,往往采取民事的、行政的和刑事的综合手段。本文认为,名人进行虚假代言时,其具有可谴责性的代言宣传行为影响了消费者的意志,从而导致消费者购买了没有相应宣传的价值的产品甚至遭受了人身财产等损失,侵害了消费者的多项权益,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

二、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归责原则

从侵权行为理论分析,我国侵权法有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等三项基本归责原则。纯粹的过错责任原则给受害人设置了的障碍太多,无过错责任原则过于严苛,不适合适用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活动,而公平责任原则用于此处也不太合宜。对纯粹的过错责任原则加以改造的过错推定原则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用该原则追究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责任比较合宜。过错推定规则是对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与完善。在现代社会,随着科技的日益发达,社会发展的日新月异,许多当事人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无力就侵权人主观上的可非难性进行举证,严格地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追究侵权人的责任显然已无法适应客观形势的发展要求。因此,现代法律从公平的价值追求以及合理负担现代科技进步带来的特别风险出发,提出了过错推定规则。在损害己经发生的情况下,如果原告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系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则应推定被告具有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存在过错,是追究其责任的前提。过错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根据共同侵权的规定,可以追究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名人与广告主恶意串通,在明知广告的用语或内容虚假情况下,仍然宣传该产品,误导消费者,显然是故意,在民法上应当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承担侵权责任。在是过失的场合,名人也应当承担责任,因为名人代言广告,其承担着极高的注意义务,应该考察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合理,若名人出于疏忽或其他原因未能尽此义务,则属于重大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名人虚假代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1.名人的界定。1989年,著名表演艺术家李默然出演了“三九胃泰”的广告片,由此揭开了中国名人代言广告的序幕。短短不到二十年间,中国的名人代言广告快速发展,名人代言的广告以成百上千计,名人代言广告的形式也有了多种形式的变化。代言广告的名人大多是当红的影视红星,而实际上,名人,应该是一个范围更广的概念,所谓的名人应该是在一定区域内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大体而言,名人代言广告中的名人有以下几类:(1)影视明星,比如著名主持人,歌星,影星。这类名人是最容易为大众所接受,也是名人代言广告中所占比例最高的一类主体。(2)体育明星,比如奥运冠军等。为公众所熟知的体育明星其性格魅力也对公众有巨大的吸引力。(3)专家学者,他们在代言及证明某一类产品或服务时,运用其专业上的知识及语言,相对来讲,更具有权威性,同时也更易得到消费者的认可与信任。(4)企业界名人,比如大企业家、公司领导人亲自出马为公司做广告,直接与消费者对话,增强了公众对其企业的认同度,这类主体在我国广告界比较少见。

2.损害的发生。受害人确有损害发生,是名人为其代言虚假广告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无损害则无诉讼,更无胜诉的发生。(1)损害的种类。在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活动中,最常见的损害无疑是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害。这两类损害种类与产品责任中的损害是相同的。除此之外,有观点认为,还应该包括纯粹经济上损失与精神上损害。(2)保护损害的必要性人身利益与财产利益是人类生存发展所需要的最基本的利益。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的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害应当受到填补。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承认了侵犯人身权而生的精神损害的赔偿,并在严格限制的条件下,承认了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在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场合,这一重要原则同样适用。

3.因果关系的存在。行为人的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确定侵权责任的一个重要因素。名人虚假代言,商家利用名人的影响力、说服力来扩大广告效应,来说明产品的品质、性能等可购买性,是通过名人的影响力影响了消费者的意志而使消费者购买了名人代言的产品,进而发生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因此,名人的虚假代言活动与对消费者的侵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依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在于其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上的“相当性”。涉及到个“一般合理性”标准。并非所有出演虚假广告的名人都应对虚假广告所产生的损害负责,关键在于名人在虚假广告中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否具有相当性的作用。只有名人在某一虚假广告中的出演通过各种形式明确的号召、引起他们的有效信赖,影响了消费者做出某种选择,从而诱导他们做出某种购买行为的情形下,名人的代言与损害结果二者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名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该因果关系的存在之举证责任应该归于受害人,由受害人举证证明名人的虚假代言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为名人代言的广告面对的是不确定的公众,其对于其自身代言的广告对于某受害人是否构成影响进而导致受害人购买了产品是难以证明的,是对其苛加负担。而且由名人举证因果关系不存在,在一定意义上隐藏着因果关系已存在的一种推定,这是不公正的。

4.责任范围《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广告领域确定代言虚假广告须负连带责任,对于其他领域内的虚假代言应承担何种责任,各界存在一定的争议。有的认为,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应以其广告报酬为限。其认为,对由虚假广告宣传的质量不合格产品造成的损害,主要应由生产经营者而非广告代言人承担法律责任。具体分析该问题,至少要考虑到生产经营者、政府职能部门、广告制作者(包括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广告代言人等)和消费者这四个环节,在这四个环节中,广告代言人所起的作用并非决定性的。有的认为应给予虚假广告的代言人以惩罚性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一旦确定名人是代言虚假广告,造成对消费者的损害结果的,对其除处以罚款和必要的赔偿外,应处以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其代言广告产品等处罚措施。笔者认为采取连带责任形式,让名人们为代言行为负责,是减少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一个有效措施。

综上,对于代言虚假广告的名人,应完善法律监管措施,规制名人虚假代言活动,追究其侵权责任,以期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同时,要根治虚假广告,要完善其他相关方面的措施,如加强广告审查、监察等等。

参考文献

[1]曹亚立.产品出问题代言明星也要担责? [J].上海法治报.2008(9)

[2]徐宁.律师称“三鹿”代言人不用负法律责任[J].南充日报.2008(9)

[3]孔祥俊.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与完善[J].法律出版社,2001:308

三国名言范文3

[关键词] 中国驰名商标 三 文化

数字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为适应社会生产生活需要而产生的。数字不仅可以说明事物的个数,同时作为语言的一个特殊领域,已逐渐成为人类文化的载体,形成了数字文化。这种文化不仅涉及、思维理念、传统习俗等方面,还是各种世界观,价值观,哲学观,审美观的体现。本文记录了中文数字商标出现的频率,旨在借助对具体语言事实的调查与分析,而不是停留在空洞的理论层面来研究语言中的文化现象,探求中文商标中最具吸引力的数字。

一、中国驰名商标中的“三”

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等所组成的一种可视性标志。”商标是商品生产者为了反映商品性能、促进消费欲望,区别其他商品而使用的一种显著性的标记。商标还是一种有内涵的实用标记,其形式、语言、内容必须引起目标受众(target audience)注意,通俗易懂。商标除具有特定的标志意义外,还具有丰富深刻的文化底蕴,应符合大众审美需求和审美能力。因此商标具有不同于其他文体的独特风格。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并施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指出“驰名商标是指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截至2008年1月1日中国驰名商标网颁布的中国驰名商标共计1115件,其中涉及日化、电子、服装、鞋类、涂料、药品、化肥等45类商品类别。将其作为研究对象具有可靠性、代表性、概括性、准确性,有一定的学术研究价值及巨大的经济效益。

在被调查的1115件商标中,以数字命名的商标共87件,占全部商标总数的7.80%。最值得关注的是用数字“三”命名的商标有:三诺、三红、三人、三源、金三塔、三全、三鱼、三鹿、三A、三枪、三利、三角、三力士、三一、三环、三江源、三精、三金、三征、1398360、779315、3537、361、3F共计24件,占全部数字商标总数的27.59%。中国驰名数字商标分布图说明带有数字“三”的商标除具有数字商标特有的吸引力、便于记忆,使人印象深刻这些特点外(除3件按商标注册证号或中国人民工厂代号命名外),都含有商品生产者希望生产的产品数量多、规模大,期盼生意兴隆、事业长久等特殊含义。

二、中国人心目中的“三”

汉语中,“三”是个极为活跃的数字,有实指与虚指两方面的含义。除表示确切数量“三”外,其虚指义有两类:一是表示不确切的小额复数;二是表示众多、许多、极多、无限等含义,由此引申出盛、大、多、久、强、壮、集、合、群等意思。“三”的这种引申表多的虚指义在汉语中是很常见的。正如清代学者汪中在《述学・释三九上》中所说“因而生人之措辞,凡一二之所不能尽者,则约之三,以见其多。”

数字“三”所具有的包容性对中国人的哲学观、价值取向有很大影响。《老子》第四十二章说:“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老庄的哲学思想中“三”就是有限之极,无限之始 ,其蕴含着高度的哲学理念。“三”还是中国“天人合一”哲学的最高智慧基数,它富有魅力,为中国人所喜爱。“三”已经成为一种文化、观念、思想,在汉语成语、谚语、俗语及固定词组中都有所体现。如:三年五载,火冒三丈,三生有幸,举一反三,三思而行,等等;俗语:三句不离本行;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等等。对“三”的钟爱已经成为中国数字文化的一大特色。

三、倍受世人偏爱的“三”

在日本文化中,常用数字“三”把美好的事物连结在一起,还赋予其威武、崇高的气概,也常用“三”作为表达吉祥、平安的象征。数字姓名是日本文化的一大特色,其中带有数字“三”的姓氏不胜枚举,如三浦、三宅、三上、三好、三木、三轮、三岛、三谷、三井、三原、三村、三泽、三桥、三田、三枝等等。还有众所周知的日本最大的垄断财团“三菱、三井”都是源自日本人的姓氏。

西方人喜爱“三”与基督教文化有密切联系。在西方人的意识中“三”代表一个完美的整体,如:圣父、圣子、圣神即“三位一体”。基督教文化中数字“三”频繁出现,“圣经”里关于“三”的故事有:以色列有三大圣祖;先知约拿在鱼腹中活了三天三夜;耶稣降生时“三王来朝”;彼得三次不认主;犹大出卖耶稣要了三十银元;基督受难第三日复活等等,都为数字“三”披上一层神秘的色彩。

总之商标命名涉及社会学、语言学、心理学、美学等学科,运用统计方法科学命名可以凸显商标的显著性、专用性、联想性及其识别功能,打动消费者心扉,促成销售行为。中国驰名商标分布图表明在人类社会中确实存在数字文化,这种文化使本身不具神秘色彩的数字成为崇拜或禁忌的对象。在跨文化交际中掌握各民族的数字文化,正确运用数字,有利于克服文化心理障碍,促进相互沟通,使交际更为顺利,人际关系更为和谐。

参考文献:

[1]吴汉江 曹 炜:商标语言[M].北京: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5:1

[2]苏新春:文化语言学教程[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6:4

三国名言范文4

关键词: 海南英语导游 导游语言技巧 语言审美功能 提升策略

1.引言

导游语言,是导游员对游客进行导游讲解、传播知识、交流思想和沟通的一种富有丰富表达能力的口头语言;导游语言是导游员用来做好导游服务工作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导游员掌握的语言知识越丰富,驾驭语言的能力越强,运用得越好,游客越容易领悟,导游讲解和沟通的效果就越好。

2.纽马克交际翻译观审美功能的理论基础

英国翻译理论家Peter Newmark(彼得・纽马克)根据语言学家布勒(K.Buhler)和雅各布森关于语言功能的论述,提出了语言的审美功能(aesthetic function)。语言不仅仅是用来交流,语言还具有美感。英语导游首先他的服务对象是有闲适性情的游客。外国客人徜徉于山水名胜之中,不仅需要得到感官上的满足和享受,使身心放松,更重要的是想了解奇观异景中蕴含的独特文化信息,感受异国他乡的文化历史,得到知识的丰富和精神的升华。因此,英语导游的语言美就尤为重要。成语、谚语、古诗、名人名言,现代流行语等往往能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还可以使导游的讲解品味提高,使导游员的谈吐显得更加高雅,让游客尽情感受语言的魅力。

3.海南英语导游提升语言美的五种策略

3.1形容词加上名词的短语排比,增强语言的气势和感染力。

语言的排比与对称会产生形式上的美感,这在导游语言中有很强的体现。因此,适当运用排比结构会增加导游语言的节奏感,让游客在获取事实信息的同时,感受到导游的语言美,从而加深对景区的印象。例如,外国客人在游览海南岛时总是被海南岛的椰风海韵、碧海蓝天、人文风俗所吸引。此时英语导游可以使用大量的名词短语排比加深对客人的印象:facinating landscape(迷人的风光),mild climate(宜人的气候),diverse history(悠久的历史),prosperous development(繁荣的发展),blue sky and sea(碧海蓝天),等等。同时在介绍某个自然景观是大量的名词排比,例如:My distinguished guests,in Hainan,you can enjoy the bright sunshine,the fresh air,the graceful coconut trees,the silk-like beach,and vast ocean.

3.2古诗的运用。

世界上任何一种语言都根植于特定的文化背景之中,反映着特定的文化内容和内涵。旅游的过程更多的是文化信息的获取。例如在讲到三亚的历史时,讲到三亚曾经是古代贬官的流放之地,我们通常会引用这两首古诗。一首出自唐代杨炎:People went there for thousands of miles,and they never returned.Where is Yazhou?The gate of hell.(一去一万里,千之千不还。崖州在何处,生渡鬼门关。)另外我们还经常引用宋代名臣胡的一首诗:Thousands of miles to Tianya,helpless and dreary in the wildrness.(区区万里天涯路,野草荒烟,正断魂。)通过这两首古诗,游客们可以感受到当年三亚的萧条凄凉与现在热情充满魅力的国际旅游滨海城市的巨大反差。

3.3对联的引用。

对联、对仗,是中国独有的文化。语言的对仗与均衡会让语言产生神奇的节奏感、平衡美感。例如在讲到海口的海瑞墓景点时,为体现海瑞的凛然正气,刚直不阿的品质,导游在讲解过程中经常会用到景区的这两副对联。第一副是:Who says that you have no children?All the people in the world are your children.Who says that you have no grandchildren?Everyone is your grandchild.(孰云公无子,天下之人皆公子;孰云公无孙,天下之人皆公孙。)此对联表达了海瑞深深地受到了当地的爱戴,外国游客在听完这个对联之后,更加深了对海瑞的印象。第二副是:I shall never change my fine conduct;and be loyal to the country.(三生不改冰霜操,万世常留社稷身。)这副对联的使用能让外国了人更多地了解海瑞爱国爱民的高尚情操。

3.4现代名人的题词。

名人的题词更能凸显出景点的重要地位,能让客人认为不虚此行。在导游的讲解过程中使用名人的题词进行讲解这一技巧的运用也是非常多的。例如,1993年总书记视察海南大小洞天并题词:碧海连天远,琼崖尽是春。(The blue sea meets the sky afar,and Hainan is spring all the year around.)外国游客在听到导游引用了这首题词后,会立刻感受到大小洞天这个景区的重要影响力。此外,导游在带领客人游览东山岭时,同样会引用到我国著名诗人,国歌的词作者田汉先生所题《游东山》一词:There are a lot of beautiful scences in Hainan;only this ridge is towing;the fat sheep love tender grass,and good tea always goes with the famous spring.(琼州多胜景,此岭独岿然。羊肥爱芝草,茶好伴名泉。)外国游客在听到田汉先生的这首题词后更能体会到“海南第一山”的独特魅力。

3.5现代流行语的使用。

除了排比、对仗、古诗、名人题词外,英语导游在讲解的过程中还可以使用一些现代流行语加深游客对景点的印象。例如在讲到海南省的省会城市时,我们会用这样的一段广告词:Sunny Haikou,Recreational City,and Elegant Capital.(阳光海口,娱乐之都,品味之城。)让外国游客对海口这样一个省会城市有更深层的了解。在讲到三亚这个城市的时候,我们会用到三亚的城市名片:beautiful Sanya,Romantic Tianya(美丽三亚、浪漫天涯)。三亚英文版的城市名片为:Forever Tropical Paradise―Sanya(永远的热带天堂――三亚)。现代流行语的使用,能让外国客人感受到最新鲜最时尚的资讯,从而更加迷恋景点。

三国名言范文5

关键词:语言观;语言哲学;言与道;名与实;言与意;语言学转向

中图分类号:H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841(2012)06-0124-07

一、问题的提出:名与概念

中西方对语言哲学的关注热度呈现出时代的差异。按照通常的看法,中国学术对语言的研究繁荣于先秦,可分为儒、道、墨名三派。儒家以孔子为代表,主要从言对人的道德和国家政治环境影响人手探讨语言;老庄代表的本体派,主要从言与宇宙本体的关系,即言能否命名、指示或交流道立论;墨家、辩者、荀子、韩非子组成的逻辑派,主要从研究思维形式,即概念、判断和推理来探讨语言。在语言哲学兴起之后,西方的语言哲学探究基本上覆盖了本体、认识、道德以及逻辑等各个领域。如以对“being”的分析为人口来探讨西方“是”的形而上学,以“语言是实在的图像”的视角来考察语言与实在的本质,以“善”如何进行语言界定来探讨伦理道德问题,以“数理逻辑”取代形式逻辑来探讨语言的表达逻辑以及人的思维形式。可见,中西语言观及话语规范具有可比之处,也具有可通约性。限于篇幅,本文将以对中国哲学的道与言、名与实、言与意三方面思想的阐述为线,参照西方语言哲学来比照中西语言观及话语规范的异同之处。

“名”作为先秦诸子语言学讨论的重要方面,是各家思想交锋的联结点。因此,有必要首先考察“名”的特殊内涵和作用。很多学者在涉及这一问题时,常常将“名”理解为“名称”或“概念”,但并未注意到“名称”和“概念”之间的差异,也没有充分说明中国古人将“名”理解为“名称”或理解为“概念”哪个更为恰当。这种方式并没有深究“名”在中国哲学语境中的特殊性,将其逻辑化,从而等同于西方的“概念”。因此,我们有必要澄清“名”、“名称”和“概念”的具体内容,在此基础上,才能弄清将“名”理解为“名称”还是“概念”哪个更为合适。

对于中国古代“名”的理解,学者们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伦理之“名”(或政治之“名”)、逻辑之“名”(或方法之“名”)、名称之“名”(或符号之“名”)。关于伦理之“名”,温公颐认为这是一个由孔子开创、孟子继承、稷下唯物学派追随而由荀子和韩非完成的思想脉络,其核心是以正名实现正政。这主要是从“名”的作用特别是政治作用上进行阐述,可以说是中国古代“名”最为显著的特色,历来并无异议,但并未对“名”本身做出明确界定。关于逻辑之“名”,胡适《先秦名学史》探讨先秦各家阐述各自思想中所贯穿的内在逻辑方法,并认为这种方法即是这个学派的名学(逻辑)。这一观点成为将“名”等同于逻辑或概念、将“名学”等同于逻辑学的先河。关于名称之“名”,曾祥云认为:“从现代语言符号理论来看,名即事物的名称、符号,它属于语言符号的范畴。”这一观点受到一些学者的批判,如张汝伦认为:名实关系中的“名”,肯定不是名词或名称的意思,而是具有与概念相似的特征。因为“名”同样可以规定事物(实),“名”并不是一个人为制定的符号,“名”和“实”是具有确定的对应关系的,二者的连结不是偶然的,不能随意变更。张汝伦还明确指出,“名”不是符号或名称,而是用来发现和辨别事物,使事物得以显现的工具,是事物的本质规定。此三种观点哪个更为恰当,需要我们在对“概念”的分析之上得出结论。

格拉切在探讨形而上学研究的一些特殊事物中认为,至少有三种对于概念的理解:首先,概念可以是人心中发生的一个事件,是人心中呈现或延续的事物,这常常被称作“观念”;其次,是所理解的词项的内涵,在这种情况下,概念和本质是一致的;再者,概念是作为一些人或所有人坚持、否定或思考的观点。将格拉切的区分总结起来,实际上只有两种对于概念的理解,即“观念”和“本质”,但前者是一个很宽泛的理解,并不能凸显西方思想中概念的特性。为此,我们要以在西方哲学史上第一个研究“概念”定义的思想家苏格拉底作为参照来分析。

首先,从“名”和“概念”的来源看二者的不同。“名”的产生始于具体事物,人的感官在心的主宰下对事物的色彩、气味、声音、口味、外形、情绪做出区分,然后以名描述,并通过约定俗成的过程逐渐为人所接受。苏格拉底认为通过使用归纳法,从具体事物开始,但不是对具体事物的简单区分,而是要经过一个从个别到特殊最终达到普遍一般,最终形成的是“概念”。苏格拉底的概念和荀子的名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以具体事物为起点,但最大的不同是概念的产生有一个抽象的过程,而名只停留在区分具体事物的层面。苏格拉底在采用归纳法的基础上,是具有一定“相”的思想的萌芽,而这一思想在柏拉图那里发展为其核心思想。方朝晖对概念的本质总结出了三种观点:感觉论、唯物论和先天论。他认为感觉论和唯物论都是后天的解释,但都不能合理说明概念的本质。柏拉图认为概念来自于先天,而不是后天,这种先天的概念,在柏拉图看来,即是“相”。从这个角度出发,概念是人先天所有,而后天在现实事物的刺激之下,才回忆起各种可以描述事物的“相”。反观中国的“名”,则完全没有先天的起源,就很难有柏拉图所建立起的西方哲学传统中的“概念”。

柏拉图所谓某种事物的“相”,实际上是真正的某种事物本身,也就是事物的本质,现实中的事物,都是对这个“相”的模仿。“相”是概念,即是事物的本质,三者是一致的。中国古代的“名”不在于表达事物的本质,其功能是“分”。“分”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区分事物,即“辨异同”;二是区分社会等级,即“明贵贱”。这两方面,实际上是同一种思路在自然和社会两方面的具体应用,贯穿其中的是区分外物的目的,并不是对外物本质的阐述。陈汉生说:“命名不是基于抽象概念、属性、本质或理想类型的观念,而是基于找出事物间的‘界限’。”这与苏格拉底对“概念”的使用要求明显不同。对概念的作用,金岳霖认为有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形容作用和范畴作用。从形容作用看,概念是一个表达事物共相关联(定义)的符号,它可以在事物消灭之后还能形容和传达此事物的关联。而从范畴作用看,是用此关联衡量现实,看是否符合此概念,从而判断是否属于某一种类的事物。尽管单独从这两种作用看,似乎孔子的“正名”即是体现了范畴作用,而墨子的“名”、“实”对举体现了形容作用。但由于“名”本身并没有体现金岳霖所说的共相关联即定义,便称不上概念,那么,将概念的形容作用和范畴作用作为分析“名”的理论工具是不恰当的。

关于概念的定义,在苏格拉底看来,概念是某类事物的共同本质,需要定义来具体阐明,定义是有真假的,可以通过证实、证伪或逻辑分析来检验其内容和形式的真假。《荀子·正名》:“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约则谓之不宜。名无固实,约之以命,实约定俗成谓之实名。名无固善,径易而不拂,谓之善名。”可见,“名”没有类似定义的进一步的界定方式,也就没有真和假的区别,而只有在经过约定俗成后,通过比较名与实是否相符,名是否简单明了,是否有矛盾,才能评判名的“宜”与“不宜”、“善”与“不善”。

可见,中国的“名”只是起了对事物指称区分的作用,产生于对“实”即事物的区分过程中,在使用过程中是否正确也只能用和“实”是否相符来判断,与西方的“概念”基本没有共同点,因此,“名”只是事物的“名称”。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澄清一些误解,防止一些简单的中西比附。

二、道与言

“道”在中国古代哲学家看来,是最根本的东西,是万物生存的始基,相当于西方哲学家所谓的本体。从词源学看,“道”本义是道路,继而被引申为方法、原则与规律。哲学家将其提升为总体的道即万物始基,实现道的本体化。《老子·第二十五章》:“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廖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日道。”《庄子·齐物论》将其细化,将道称之为因、是、已:“因是已,已而不知其然,谓之道。”虽然道存在,但它以非实体的形式存在。“道体本虚”即是此义。

在中国古代哲学家看来,作为本体的道不可用名或言来表达。老子讲道:“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在此命题中,第一个“道”与“名”指作为本体的万物始基的道与名,第二个“道”与“名”指言说之道与名。道之所以不可以言说,是因为“道体本虚”,道不以世界中的现象形式而存在,而是以一种超验的形式而存在,而言与名是对现象的一种陈述与把握,即《荀子·正名》所说“制名以指实”。能够言说的道不是常道,庄子在《齐物论》中,表达了与老子相似的思想,“夫大道不称,大辩不言”、“道昭而不道,言辩而不及”等命题,昭示了语言在表达道方面的局限性。与道家相似,儒家也意识到了言不能表道。“仁”在孔子的思想中,是如同道一样具有本体性质的范畴,它同样不可用言来表述,《论语·颜渊》称:“仁者,其言也切。……为之难,言之得无訒乎?”此外,“书不尽言,言不尽意”等,都是对语言在表道或表达普遍真理方面的无能为力的慨叹。

从思想体系的逻辑关系看,中国哲学中的“道”相当于苏格拉底所追求的“本质”、柏拉图的“理念”、亚里士多德的“实体”或“存在”;中世纪哲学家所谓的“共相”等,都是对于世界终极原理的表述。与中国古代哲学家不同,在古希腊时期,西方哲学家们专注于对于世界本源、本体的追问,绝大多数人没有意识到语言在表述这些概念方面的局限性。唯有高尔吉亚以怀疑论的方式意识到了语言在表述作为最高范畴的本体(存在)方面的局限。“无物存在;即使有物存在,我们也不能认识它;即使能够认识它,也不能用言语将它传授给别人。”古希腊哲学家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以定义的形式即事物是如此这般的来界定本体概念的内涵,如第一实体即为只能做主词而不能做宾词的东西,从而确立了以主谓式的命题为基础的形式逻辑系统。然而,以这种方式来表述本体或本质性的东西,使西方哲学陷入了长达千年的共相到底存在与否的唯名唯实的争论泥沼之中。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数理逻辑的兴起才终结了这一争论。在数理逻辑的奠基人物罗素看来,对实体、存在、上帝等具有本体论性质的范畴“是什么”的追问是错误的,是对我们人类的语言与思维逻辑的错误认识。这些范畴充当的不是一种主词,而是一种涵项谓词,是一种描述语。我们无法为其找到相对应的实在,只能将他们看作为一种有待对象来填充的涵项或性质。这样,两千年来,西方哲学对本体或本质的追求被彻底否弃。哲学开启了通过澄清语言来消除哲学问题的新篇章。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语言哲学的兴起,从语言解构的层面拒斥了形而上学的追求,但他们同样意识到了在对语言以及语言所表达的实在的一般性质进行表述时语言所存在的局限。因为如果要想通过语言的研究来消解哲学问题,那么必须对语言的本质、话语规范以及语言与其所指之间的关系有所认识,这就必然涉及到对语言以及其所指的一般性表述。然而,这无疑又回到了本质是什么的传统语言范式之中。维特根斯坦对此有清晰的认识,在他看来,关于本质的言说是无意义的,语言无法对此进行表述,所以,对于本质性的东西必须保持沉默。

关于“道”和“言”的关系,还涉及对“道”的言说功能的考察,这就引申出学术界对中国的“道”和西方“逻各斯”之间关系的探讨。德里达认为西方文化由拼音文字建立起来的“逻各斯中心主义”,存在一种言说高于文字的特权,“语音中心主义”即是这一特权在书面表达中的体现,德里达认为这是西方思想的特有现象。面对德里达的理解,张隆溪提出了质疑,他认为,在汉语中也存在这样一个和“逻各斯”相似的兼能表达理性和言说的含义的字,即“道”。《老子》首章中“道可道,非常道”即是“道”所蕴含的双重含义的集中体现,前一个“道”是宇宙的本体,后一个“道”即指言说,并且,作为理性或思想的“道”需要否定作为言说的“道”,才能保证其完整性。那么,《老子》中的“道”即表现出两种含义的矛盾,且更加突出“道”作为本体或者理性、思想的含义,这与西方“逻各斯”兼重两层含义不同。海德格尔在“存在论”基础上,认为“逻各斯”在思和言之外,更根本的含义是“集聚一综合”,并且思和言的含义是由“集聚一综合”的含义产生出来的。海德格尔认为“逻各斯”能将主和客、实体和属性等一系列矛盾因素在时间中以开放和自由的方式有机地统一起来,这是存在的源头。海德格尔凸显“逻各斯”的“集聚—综合”的本源含义,则与“道”更有相通性。“道”是“理”,是自由探索出来的“路”,“道”通万物,通古今,是万物之源,因此,叶秀山对于将“逻各斯”译成“道”给予了充分肯定。

三、名与实

《尹文子·大道上》提出“名有三科……一曰命物之名,方圆黑白是也;二曰毁誉之名,善恶贵贱是也;三日况谓之名,贤愚爱憎是也”,从使用方法的不同对“名”做了区分,但由于“毁誉”和“况谓”并无本质上的不同,都是属于政治、道德或情感等社会层面,这三科实际上可归结为两科:“命物之名”和“命人之名”。在钱钟书《管锥编》和杨乃乔《悖论与整合》的基础上,赵奎英在《尹文子·大道上》对名的分类之外,还提出了“名有之名”,提出了新的“名有三科”。赵奎英以《老子》第一章“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为证,认为“有”作为万物的抽象特性,是“本体论”之“名”,因此,应有一种“名有之名”。赵奎英的观点试图用西方本体论来阐释老子的“有”,是建立在对二者的误解之上的比附,是较难成立的,但其思路值得借鉴。

《荀子·正名》“制名以指实”,即用“名”来指称实在。从指实角度看,名实关系首先涉及名和客观事物的关系,名指向物,物决定名,名和物是一种对应关系。如果将“实”的含义理解为包括有形有象的具体事物和各种社会现象和人类情感等,即所有经验界的事物,那么,《尹文子》中提到的三种“名”可以归结为一种,即“命物”或“指实”之名,这里涉及的是名言和经验事物的关系,采用指称和描述的方式给经验界的事物命名。《荀子·正名》还提到“不易名实,以喻动静之道”,所谓“动静之道”包含超越经验界的形而上的道理,对于形上界的“道”的把握也同样给予名实对应的原则,但由于“道”的超验性,是人无法通过感官和心理去理解的,因此,荀子认为应当用“喻”的方式去把握。“指”的方式具有直接性和摹状性,“喻”的方式则较为隐曲,在人和道的互动中,人体悟道,道向人敞开,道因人而显。在荀子看来,名言针对不同的对象“实”或“道”而具有指和喻两种作用,形成两种名,即命物之名和喻道之名。

对于“道”,中国哲人认为是不能用名言来表达的,只能去体悟,最终达到与道合一。面对终极的“道”,人只能选择沉默,任何言说都是对道的破坏和疏离,那么,哲人就很难引导他人去悟道,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哲人不得不采用名的形式来喻“道”、言说“道”,无论说“道”是什么或不是什么,都是从正面或反面谈论“道”,说与他人听,和他人探讨体悟“道”的层次。这就陷入了一种语言的悖论,即必须用名言来表述无法用名言规定的对象。

在西方话语体系中,对语词指称的探讨是他们关注的核心问题。语词是对事物实在的命名这一思想,在古希腊哲学家那里可以找到根源。苏格拉底认为,语词是外部实在事物的肖像,通过语词可以知道其指称的是什么样的实在。与中国哲学不同,西方哲学在发展进程中对语词的意义与指称的认识逐步清晰。在密尔看来,语词的指称与其意义是一致的。语词所指称的对象亦即它所表达的意义。例如,“张三”指那个叫做“张三”的人,“莫邪”指那把叫做“莫邪”的剑,那个人和那把剑分别是“张三”和“莫邪”的意义。密尔的这种理论被称为意义指称论。弗雷格意识到这种指称论所具有的问题(例如,晨星和暮星指称同一个行星金星,然而它们具有不同的意义),将意义与指称做出了区分。语词的指称是它所指称的对象,意义是指称所具有的属性。维特根斯坦又对弗雷格的意义和指称论做了改进。依他之见,命题是最小的意义单元,命题由名称构成。命题只具有意义,名称只具有指称。名称的指称是它所代表的处于世界中的对象。命题的意义是它所代表的实在。维特根斯坦的这一思想被称为命题的图像论,与苏格拉底的语词肖像论有相似之处。

四、言意之辩

名实之争关注的是可以言说的如何被正当地言说,言意之辩关注的是不可言说的东西如何被言说。用维特根斯坦的话来说,不可言说之物是可言说之物为什么能被言说的原因,关涉着伦理、宗教与文化等人生问题。

从词源学上来看,言与音相连,言从口出,为现实化了的言语行为;而意与心连,由心所发,为非言语行为;二者相联之处为“意为心言(音),仿佛心中若有一意,则必以声音的表象形式在心中出现;或者说,言为已发之意,而意为未发之言,故察言可以知意,即所谓言为心声”。

言意之辩关涉如下问题:什么是能够言说的,什么是不能够言说的?言外之意如何能够表达出来,并且被人们所理解?从上文论述可知,本体之道是语言不能够表达的。针对不能够表达之道,先秦诸家给出了相似又有别的解决路径。《易传》提出了“言不尽意”的论断,这和老庄的观点是一致的,但在此基础上,《易传》还提出了“立象以尽意”的思想,将“象”和“意”联系起来,找到了表达“意”的可能途径。由此,“言”、“象”、“意”之间的关系成为中国哲学讨论的重要问题。

孔子区分了超名言之域与名言之域。对于超名言之域,孔子处于欲言又止然而又不得不言的言说境遇。这些超名言之域,包含仁、性、道等形上之物。如对于仁,孔子从未进行过定义式的本质言说,而是通过与弟子的对话来使弟子们体察仁的真正意蕴。樊迟三次问仁,孔子的回答是“爱人”;子张问仁,孔子答“恭宽信敏惠”,“能行五者于天下者为仁”。孔子因人而异、因时而别,是因为仁之不可言之性、人之不同性之别而导致的体察仁之道之别。超言之域在孔子看来,不可言尽,然又不得不言(不言,谁知其志),只好以启发性的言语来使人悟道、知道、行道,属于意的层面,是虚体。它们超越于语言,是言语之根基。而对于名言之域,则言比及,言必清。孔子的正名思想即是此义。

庄子之言意分三个层次,言不尽意、非言非默、得意忘言。第一,《天道》说:“书不过语,语有贵也。语之所贵者,意也,意有所随。意之所随者,不可以言传也。”在庄子看来,言语分层,语之所表达的精贵在于意,意随道生,因而不可以言传者道乃意之所附,是精贵所在,对此言语不可以尽言;可言者,比之于道,乃物之粗,因而对其言乃糟粕。第二,既然言不及意,不如沉默不言,正所谓辩不如默,然而此默并不是不言,而是在言之后转入的一种更深的境界,欲言又止正是此义。第三,《外物》云:“筌者所以在鱼,得鱼而忘筌;蹄者所以在兔,得兔而忘蹄;言者所以在意,得意而忘言。吾安得夫忘言之人而与之言哉?”言语的真正作用不在于言自身,而在于言所传达之意。可见,孔子与庄子的言之终极目的不在于言本身,而在于言之所传者,正所谓道(意)为体,言为末。

维特根斯坦意识到了语言在表述一般或本质时的局限,在他看来,语言是对世界的摹绘,“命题是实在的图像”,它们只能表述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事实,即自然科学命题所表达的自然现象,而这些东西都是偶然性的,不具有必然性。然而,必然性的东西内在于世界之中,是由事实体现出来的,语言与世界同构,语言的本质也即世界的本质,它们也由命题体现出来。因而他讲道:“语言不能表现那反映在语言中的东西。我们不能用语言表达那自身表达于语言中的东西。命题显示实在的逻辑形式。”同样,关于人生的意义、价值等实践形而上学问题,也不能由语言来表达,它们是神秘的东西,“显然,伦理是不可说的。伦理是超验的”。因为语言只能表现世界中的事实,而世界中的一切都是偶然性东西,不存在必然性与价值,它们存在于世界之外。因而,语言对此无法表述。维特根斯坦认为,对于不可说的东西必须保持沉默,如果说了,它们将会是无意义的言说。“哲学的正确方法实际上是这样的:除了可说的东西,即自然科学命题——亦即与哲学无关的东西——之外,不说任何东西,而且每当别人想说某种形而上学的东西时,就给他指出,他没有赋予其命题中的某些指号以任何意谓。”这样,维特根斯坦就将不可言说之域排除在了语言的界限之外。不可言说的东西如何能使人理解呢?中国先秦哲学家对于不可言说的形上之物,主张通过言不尽意之言来使人们悟道、体道与行道,达到道成肉身,天人合一的境界。而维特根斯坦对于不可言说之物,他主张一方面通过语言自身显示出来,即“语言显示实在的逻辑形式”;另一方面人生的意义与价值通过形而上学的主体来体验。此形而上学主体不是能够表象与思维的主体,他与外在世界不是一种主客对立的关系,而是世界与语言的界限。亦即,世界是我的世界的唯我论主体。世界作为整体体现了形而上学主体的价值与伦理需求。

世界与人生是一回事。

我是我的世界。(小宇宙。)

不存在能思维、能表象的主体。

主体不属于世界,但是它是世界的一个界限。

如果善的或恶的意志活动改变世界,那么它只能改变世界的界限,而不能改变事实,不能

改变可为语言表达的东西。

简言之,在这种情况下,世界必因而完全变成一个别样的世界。可以说,世界必然作为整

体而消长。

幸福者的世界是一个与不幸者的世界不同的世界。

三国名言范文6

“三要”

1.要给译者留有充分的翻译时间

合格的学术图书的译者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较高的公共英语和专业英语水平,较高的中文写作水平。但出版社很难找到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全职译者。他们大多是利用本职工作之外的时间来作图书翻译,因此必须给予他们充分的翻译时间。一般地,一本二十万字的学术图书,完成全部翻译至少需要一年。之后编辑还要进行严谨的编辑加工、体例统一等工作,再加上三审三校等必要的出版流程,正式见书差不多得两年。

现在急功近利的社会风气以及出版社对图书码洋和利润的一味追求,使得编辑和译者的关系紧张起来:编辑抱怨译者懈怠,频频催稿,恨不得几个月就见到全书译稿,这样不至于影响出版社对编辑工作量的考核;译者则埋怨编辑和出版社功利心太强,时间要求太紧。

要解决这个矛盾,首先,建议出版社对做学术类稿件的部门设置“特区”,不用“一刀切”的方式考核编辑,把考核期从一年延长为2至3年。其次,要在图书引进时与国外的出版社就出版时间进行商榷,根据图书难度和篇幅设定科学的引进有效期,这样就不致于因为版权合同中的时间期限而缩短翻译时间。再次,可以采取“流水制”的方式,请译者逐章交稿,编辑逐章编加,如此一来既可以保证出版的时间,又能保证翻译的质量。

2.要建立学术作品的编辑规范,包括用词用语规范、不出错字别字、标点符号正确、全书体例统一、统一专业术语、统一计量单位、统一数字用法等。

在交给译者稿件时,应同时制作一份“翻译规范”。以下是笔者为“语言资源与语言规划丛书”所写的部分翻译规范,仅供参考。

人名翻译,使用新华社译名资料组编、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姓名译名手册,如《英语姓名译名手册》《德语姓名译名手册》《法语姓名译名手册》。有些人名如果已有公认的通用译名,虽不规范,也使用该通用译名。地名则以商务印书馆、中国地图出版社出版的《外国地名译名手册》为准,或者以中国地图出版社最新出版的地图或最新版《辞海》为准。

文中的专有名词,包括人名、地名、术语等,必须翻译,日语转写的人名亦需要翻译(可音译,并在后面括注转写后的英文)。

翻译的过程:译者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力求译文准确无误,文字表达通顺流畅,无逻辑语法错误。个别把握不准的地方,应在译稿中注明英文原文。

原文个别地方若有错误或需加解释,可在译文出现处加页下注,并在注释的最后加“――译者注”的字样。

文中所涉及的术语包括外国人名、外国地名(指不常见的,如纽约之类常见的不包括在内)、语言名(如Ainu 阿依努语)、术语(如民族绝对主义、禁忌语言、文化多元主义、祖裔语言等),请均在正文译词后加上原英文。

……

译文中人名姓、名之间的分隔符(圆点),分以下四种情况处理:①安・列夫・约翰逊;②A.约翰逊;③安・A.约翰逊;④A.安・约翰逊

……

3.要有图书原作者的联系方式,遇到问题随时请教,不得随意删改原文内容。

有些译者在翻译中会把那些没有看懂的文字删掉。我们应该认识到,随意删改原书内容,既是对原作者的不尊重,也是侵权行为。我们不妨通过版权人或原出版社找到作者的联系方式,通过电邮进行沟通,既节省时间又可以解决翻译中的困惑。

如在编辑《语言规划与语言政策的驱动过程》一书时,笔者看译文时发现有一处是这样写的:“在日本实习期间,他带着妻子和孩子积极寻找机会接触日本文化和日本生活的方方面面。他很快学会了接受非西式的日式烹饪及饮食习惯(在跳舞的寿司)。……”当时怀疑“在跳舞的寿司”是翻译错误,笔者和译者查了一些资料,怀疑原英文词组指的是日本的一档电视节目,但这样也翻译不通。虽然删除这几个字并不影响句意,但出版社还是通过版权要来了作者的联系方式,由译者直接向作者丹尼斯・埃杰提出疑惑。很快,作者就回信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再经译者整理,形成了这样一条对于“在跳舞的寿司”的注释:

作者此处使用了非常形象的描述:“在跳舞的寿司”。实际上,作者脑海中想起的是“在日本餐馆吃活虾的情景”。对于西方人而言,“活虾”这样的食物并不常见,这个例子意在说明语言学习者除了适应不同的语言之外,还得适应不同的文化。(转引自作者2012年5月10日与译者的通信)

如果与原作者无法取得联系,而译者和编辑又对某个内容有看法,可以加注说明,而不能随意删除。这一点,必须树立为学术出版的道德准则。

“三不要”

1.不要忽略索引

我们经常见到外文书后附有索引(index),有的还分为主题索引和人名索引,甚至分得更细。索引对读者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它可以帮助读者全方面、多角度地检索查考,还可以用做信息数据统计,对鉴别著作的相互引用率等特别有用。很多编辑因为怕麻烦索性删掉这些本来就有的索引,但其实编制索引的最大好处是可以解决专业术语和人名的统一问题,使全书做到体例一致。

编制相应的中文索引,不是简单的翻译过来就行,需要重新按汉语拼音排序法对译后的术语或人名进行排序,此外还要补充一些原文本来没有的内容。需要补充的主要是一些国内尚没有完全认同的名词和人名翻译,这部分虽然没有被原作者纳入值得检索的范围之内,但对于译本是非常必需的。

2.不要字字翻译

如参考文献中的外文文献就不必译出来,这是从读者查考角度出发考虑的。过去把参考文献译出来的做法不可取,因为它使参考文献的“参考”功能完全丧失了,其实是费力不讨好。

注释导语是否翻译可酌情处理。注释中经常出现的See,Cf.,See,e.g.,available at,原则上属于解释性文字,应译出;但如果整句为资料性文字,为保持版式美观,则不再翻译;如果出现在中西文混排中,可译出,也可不译出。

3.不要放松对政治问题的警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