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企业卫生保障工作总结范例6篇

指导企业卫生保障工作总结

指导企业卫生保障工作总结范文1

一、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

二、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制定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相关政策问题,确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框架,确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和调整的原则、范围、程序和工作方案,审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委员会由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卫生部,承担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制定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在充分考虑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保障能力的基础上,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的原则,结合我国用药特点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的要求,参照国际经验,合理确定我国基本药物品种(剂型)和数量。2009年公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四、在保持数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实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动态调整管理。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医疗保障水平、疾病谱变化、基本医疗卫生需求、科学技术进步等情况,不断优化基本药物品种、类别与结构比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必要时,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适时组织调整。

五、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规范基本药物的生产流通,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促进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的整合。

六、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以政府为主导的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机构按《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由招标选择的药品生产企业、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或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统一配送。药品配送费用经招标确定。其他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基本药物采购方式由各地确定。

七、各地应重点结合企业的产品质量、服务和保障能力,具体制定参与投标的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资格条件。药品招标采购要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坚持全国统一市场,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充分依托现有资源,逐步形成全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信息网络。

八、完善国家药品储备制度,确保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的基本药物生产供应。

九、加强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管理。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合同法》等规定,根据集中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中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

十、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基本药物全国零售指导价格。制定零售指导价格要加强成本调查监审和招标价格等市场购销价格及配送费用的监测,在保持生产企业合理盈利的基础上,压缩不合理营销费用。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原则上按药品通用名称制定公布,不区分具体生产经营企业。

一、在国家零售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招标形成的统一采购价格、配送费用及药品加成政策确定本地区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具体零售价格。鼓励各地在确保产品质量和配送服务水平的前提下,探索进一步降低基本药物价格的采购方式,并探索设定基本药物标底价格,避免企业恶性竞争。

二、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各地要按国家规定落实相关政府补助政策。

三、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初期,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需配备、使用非目录药品,暂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并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备案。配备使用的非目录药品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达到一定使用比例,具体使用比例由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合理用药管理,确保规范使用基本药物。

四、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加使用非目录药品品种数量,应坚持防治必需、结合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从严掌握。具体品种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价格)、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管、中医药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范围内选择,确因地方特殊疾病治疗必需的,也可从目录(乙类)中选择。增加药品应是多家企业生产品种。

民族自治区内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民族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五、患者凭处方可以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对处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核,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

六、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具体办法按医疗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七、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完善基本药物生产、配送质量规范,对基本药物定期进行质量抽检,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加强和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保证用药安全。

八、加强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评估。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完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价格和报销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技术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监测评估报告等相关信息,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九、2009年,每个省(区、市)在3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包括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到2011年,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到2020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指导企业卫生保障工作总结范文2

关键词: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筑牢四道防线

基层保卫工作是公安机关和基层保卫组织依法在企事业单位内部进行的与治安保卫工作有关的各项业务活动。它既是企事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又是公安工作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当前为全力做好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案件发生,企业保卫部门要认真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保卫条例》,强化制度管理、宣传教育、动态防控和隐患排查“四道防线”,不断提升企业内部安全防控能力,为企业的和谐稳定奠定牢固的防范基础和治安保障

一、加强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是企业经济发展的需要,是构筑和谐稳定社会环境的治安保障。

首先,加强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国有资产使之不受不法侵害,是企业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一旦受到破坏,会给国家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同时还会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严重的会引发社会不稳定。没有安全的治安保障和稳定的内部治安环境,就没有企业安全生产和经济发展。

其次,加强基层保卫组织建设,为企业安全生产保驾护航。在某种程度上能够防范犯罪,为企业减少或挽回经济损失。通过加强治安防范工作,与公安机关相互配合,打击盗窃等各类犯罪活动,使犯罪分子不敢对企业资产及物资有非分之想。企业基层保卫组织要及时掌握大量信息,及时发现影响企业发展的不稳定因素,通过及时进行信息搜集、反馈,畅通信息渠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达到企业稳定、职工满意、生产正常,为企业单位的顺利发展提供可靠的治安保障。

第三,加强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为企业职工队伍营造和谐稳定的氛围。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只有搞好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才能使企业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保障,有了良好的治安环境才能使职工有安全感,没有后顾之忧,使职工全身心地投入到日常生产建设中去。企业作为一个最基本的社会组织单元,范围广,人员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多,最具有社会代表性,因而只有从最基层、最基础的工作抓起,加强企业基层保卫工作,把基础打牢,才能不断提高驾驭复杂社会治安局面的能力。

二、强化制度管理,严格责任落实,筑牢单位内部治安管理“四道防线”

(一)强化制度管理,筑牢责任防线。企业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关键在于规章制度的健全完善和工作责任的具体落实。要坚决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本单位自身特点,制订更加细致、覆盖企业全角落、有针对性的管理规章。同时要与企业和社会发展同步,制定完善的各类应急预案,加快建立应急机制相协调的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理机制,适时组织演练,以应对恐怖袭击、等引发的各种危机,切实维护单位的稳定。一是签订责任书,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将安全保卫工作责任落实到部门责任人,形成人人肩上有担子,齐心协力抓安保的良好格局。二是通过年度考核考评推动安防建设。通过绩效考评考核,逐一检查基层单位,摸排掌握单位内部治安防范现状,并对检查情况排序通报,提出工作建议,推动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开展。三是保卫部门与基层单位签订安保工作责任书。指导基层单位对安保工作实施精细化管理,进一步细化分解任务,明确岗位责任。加强规章制度建设,提升企业内部治安保卫的管理能力。

(二)强化安全宣传,筑牢教育防线。一是借助于企业有线电视大力宣传防范知识,及时预警信息。二是深入基层单位、社区集中发放《防盗防抢防骗手册》,讲解防范要领及注意事项,进一步增强职工群众的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克服麻痹思想,提升自防自卫能力。三是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加强保卫队伍建设,促进企业内部和谐稳定发展。四是建立一支强有力的治安保卫力量,也是现代企业管理重要内容之一,通过采取岗位练兵等多种形式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真正起到维护企业内部和谐稳定的中流砥柱作用。

(三)强化动态管理,筑牢防控防线。一是严格落实保卫制度。监督检查基层单位制定的工作制度,并严格落实到位,同时重点检查各单位值班落实情况。二是进一步整合巡防力量。分时对易发案路段、重点路段开展巡防,重点加强内部重要目标、重点部位及周边区域的巡逻守控,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及时盘查周边可疑人员,最大限度地震慑违法犯罪。三是通过内部治安情况分析研判找准防范防控着力点,并积极依托创建平安企业这个“大平台”,加强对企业内部治安保卫状况的动态研判,并根据内部治安复杂程度,及时调整防控重点和力量部署,努力实现巡控工作的全时空覆盖。加强技防设施建设,实现企业内部治安防范的科技化。努力实现人防、物防、技防的“三防”结合。向科技要稳定,向科技要安全,加大技术防范力度和密度,最大限度、尽最大可能地使用高新科技手段,形成内部治安防范的网络化,提高治安防范能力。

指导企业卫生保障工作总结范文3

一、指导思想

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党和国家的声誉,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出发,以确保奥运期间全市食品安全为目标,坚持"强化措施、重点监控、点面结合、以面保点"的工作原则,按照"严控生产源头、监管流通消费、部门互联互动、保证全程监督"的工作要求,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健全机制,落实责任,切实做好奥运期间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工作目标和重点

(一)工作目标

1、确保奥运期间不发生与我市进、出食品有关的群发性食品安全事件和食物中毒、食源性传染引发的食品安全事件;

2、确保奥运期间不发生与我市进、出食品有关的生物性、化学性和放射性食品污染事件;

3、确保奥运期间不出现因应急反应不力导致食品安全事件后果的扩散。

(二)工作重点

1、重点产品:粮油、豆制品、蔬菜、果类、肉类、禽蛋类、奶制品、水产品、调味品、饮料等10大类食品和地方特色食品,具体包括大米、食用油、酱油、食醋、米粉、米线、腐竹、啤酒、饮料、饮用水、冷冻食品、蔬菜、奶制品、水果、茶叶、畜禽产品、水产品等;

2、重点区域:市内重要旅游景区(点)和重要交通枢纽、车站、繁华街道等流动人员集中区域等;

3、重点单位:产品销往奥运项目举办城市食品生产企业,宾馆、超市、商场、专业市场、娱乐场所的食品供应点,早点摊群,定点屠宰企业,列入全市"十小"行业整治范围的食品加工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店、小药店、小农资店、小菜场等;

4、重点问题: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超范围和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以非食品加工原料和病死(害)畜禽、禁用药物等生产加工食品行为,回收过期食品加工上市行为,假冒奥运食品行为等。

三、主要任务

(一)规范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加强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销售管理,尤其是剧毒、高毒农业投入品的监管,严禁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环境(空气、土壤、水环境等)进行定期监测,加强农产品监督检测;加强国家规定的37种食源性兴奋剂的检测。加强动物防疫检疫,做好疫情监控,确保全市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推进农产品基地标准化生产,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指导生产者严格按照有关标准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牵头单位:市农业局;配合单位:市水利局、林业局、环保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工商局。

(二)规范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做好产品销往奥运项目举办城市食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落实驻厂监管、封闭管理、批批检验、零报告等监管措施;纳入食品市场准入产品目录范围但未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一律不得生产;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QS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加强对已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环境条件、生产设备、添加剂使用、人员资质、储运条件、检测能力、质量管理制度和包装等方面的检查;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范食品添加剂行为,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违规添加非食品原料;实施不安全食品企业召回制度;推行电子监管,实现食品安全可溯源;严格限制小作坊产品的销售范围,加大监督检查频次。牵头单位:市质监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局、卫生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规范食品流通环节。全面推进农产品市场升级改造和规范化管理工作;加强对食品市场的巡查力度,强化、规范索证索票、进货、销货台账制度;加强对大型食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连锁超市、商场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重要旅游景区(点)和重要车站、交通枢纽、繁华街道等食品安全情况的检查,规范进货渠道,落实安全责任,依法打击无照、超范围经营食品行为;强化不合格食品退市工作,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食品和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劣食品行为。牵头单位:市工商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局、外经贸局、旅游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规范食品消费环节。加强食品卫生监管,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推行食品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督促餐饮单位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防范措施;完善食品索证管理,建立餐饮业原料索证验收和溯源制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害)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原料、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落实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餐饮加工、储存和供应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措施,有效防止食品交叉污染等安全隐患;加强对旅游景区和车站、特色街道等重点场所的餐饮单位以及宾馆饭店、集体用餐配送、定点接待供应旅游团队餐馆的卫生监督检查,取缔无证经营行为和无证照经营流动摊点;杜绝群发性食品中毒和食源性传染病发生。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旅游局、行政执法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规范生猪屠宰行业。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加快屠宰场规划整合,依法关闭不达标的小型屠宰场,规范大型生猪屠宰企业经营行为;完善肉品质量可追溯制度,落实生猪宰前瘦肉精检测制度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对病死(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到不屠宰、不食用、不出售、不转运;严肃查处私屠滥宰和生产、加工、销售病死(害)猪肉、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加强动物免疫标识工作,强化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牵头单位:市外经贸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农业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六)规范食品进口环节。严格实施进口食品经营单位备案登记制度;严格执行以"口岸卫生证书"、"中文标签审核"为基础的进口食品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打击非法进口肉类、水果等食品和逃避检验检疫的违法行为;严禁疫区的相关动植物源性食品入境;加强对进口食品的后续监管,对进口不合格食品实施召回。牵头单位:市质量技监局、市外经贸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局、卫生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金华海关*监管点。

(七)加强保健食品监督管理。严格审查和发放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坚决遏制保健食品广告违法行为;有计划地开展保健食品抽查和抗疲劳类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专项检查工作,严厉打击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及未经批准成分的违法行为,加大对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的检查力度;严格进口保健食品的管理。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

(八)规范物流配送环节。规范大型食品超市生鲜食品配送中心;食品配送车辆实行统一标识、统一标准;配送食品一律进行包装,需要低温冷藏、冷冻的食品实行冷冻运输,逐步实现全程温度监控;规范社区连锁经营,完善农村物流配送网络。牵头单位:市外经贸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交通局、卫生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九)保障饮用水源和生活饮用水安全。对饮用水取水口及上游水质进行动态监测,确保水源安全。加强对生活饮用水的全程监控。在水源地、自来水厂、二次供水单位设立生活饮用水监测点,定期对水质进行监督检查,完善净水、消毒设施,确保饮用水质量和安全卫生;加强对桶装水、瓶装水的管理;及时掌握农村饮用水水质及水性疾病的动态变化,保障农村用水安全。牵头单位:市卫生局、水利局;配合单位:市建设局、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开展食品反恐和安全保卫工作。以风险评估为基础,确定不同环节受到蓄意破坏的风险程度,将水资源及生活饮用水的保护作为反恐怖工作的重点;建立应对利用食品进行恐怖袭击的专项预案和情报会商、反恐力量联动等机制;加强对大型会议、重要活动、集体食堂、学生用餐等的卫生监督管理;严格剧毒化学品及生物制剂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人为蓄意破坏事件的发生;发生食品恐怖事件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反恐怖应急预案,充分做好现场指挥、抢险、救助、善后处理、宣传等工作,将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卫生局、外经贸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工作计划

我市奥运期间食品安全控制保障工作分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现在至20*年7月10日)计划部署阶段:

1、组织召开有关部门关于保障奥运食品安全的协调会议,研究具体行动计划;部署全市奥运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印发《*市奥运期间食品安全控制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2、各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要确定信息报送人员,于20*年7月11日前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3、牵头单位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奥运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工作计划或方案,于200*年7月11日前报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阶段(20*年7月11日至8月7日)检查督查阶段:

1、各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本部门的工作计划或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奥运食品安全保障有关工作。

2、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检查指导各部门奥运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情况,并充分发挥暗察暗访机制的作用,深入开展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单位、重点品种的暗查暗访工作,有针对性的查找食品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3、各环节牵头部门按照职责任务,组织有关配合部门开展对本地奥运期间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检查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4、组织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总结本阶段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难点、困难、问题和下一步主要工作。

第三阶段(20*年8月8日至9月30日)控制应急阶段:

1、各有关部门要保持高压态势,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单位、重点品种进行严密监控,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发生。

2、奥运和残奥会期间,各部门公布值班电话,坚持领导带班,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各部门要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认真作好应急准备,加强信息监测,科学研判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力争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有效解决,力争将事件的损失和影响控制在最小程度。

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和涉外食品安全信息,要按照国家、省、金华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阶段(20*年10月1日至10月13日)总结阶段:

各有关部门及时做好奥运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总结工作,于20*年10月13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和金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奥运期间食品安全控制保障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成效已列入金华市政府对我市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内容。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真正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监管网络。

(二)明确任务,落实分工。按照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各牵头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会同配合部门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按照监管责任细化落实工作任务,各配合部门要积极参与相关工作,履行自身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牵头和配合部门的作用,优质高效地完成好各项任务。各地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方案,将具体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基层。

(三)畅通渠道,信息共享。各部门要畅通信息通道,严格值班制度,严肃信息纪律,实行重大事项即时报告制度,确保信息通畅和指挥调度、组织协调到位。

1、定期逐级上报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建立信息定期逐级报告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奥运期间食品安全控制保障有关信息报送工作,注意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统计分析。

2、24小时值班制度。奥运期间,各有关部门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对外公布值班电话,确保时时有人受理投诉举报,反映的质量纠纷及时得到妥善处理,举报的违法案件及时得以依法查处。

3、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坚持重大事项即时报告制度,对在本辖区本系统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食品安全重大情况、重大案件等,要按照《*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东政办发〔20*〕33号)的要求报告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误报。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各级领导要按照分级和程序果断有效地进行指导和处置。

4、食品安全信息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奥运期间宣传工作要求,严格规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奥运期间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原则上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既要及时质量安全提示和警示,又要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和政府形象。

(四)完善预案,提升能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奥运期间食品安全的特殊要求,对已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应急系统检查和应急预案快速启动等制度,确保万一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能够快速响应、有效处置。同时要加快完善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汇总、整理和分析工作,并及时传递、共享,及时发现、处理问题。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注重奥运期间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的安全保障意识,促进各环节食品安全水平的全面提高。要加大对重点企业、重点环节从业人员的培训,使他们熟练掌握有关食品安全保障的各项规定。要加大宣传力度,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媒体正确报道食品安全工作,形成良好舆论氛围。

(六)强化督导,加强保障。为确保奥运食品安全保障行动落到实处,各相关部门要在奥运会前和奥运会期间,组织对全市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督导检查。

指导企业卫生保障工作总结范文4

一、汇总供应短缺药品信息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省(区、市)传染病发病情况以及急救药品使用和基本药物供应的实际情况,协调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医疗机构意见,汇总分析和综合研判后,提出短缺药品品种(含名称、剂型、规格等)和需求数量,会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分别报送卫生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二、建立短缺药品信息平台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充分利用现有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一步拓展服务功能,增设动态更新的短缺药品信息功能,主动短缺药品品种、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省内库存和储备等信息,充分利用短缺药品现有市场资源,互通有无,保障临床用药需求。

三、调整优化医疗机构药品库存

医疗机构特别是负责传染病预防和治疗的医疗机构要结合自身治疗需要,调整优化药品尤其是短缺药品的库存,保证临床用药。对于医疗机构没有库存或难以采购到的临时急需药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向其他医疗机构调剂使用,做到程序便捷、急用急调、保证使用。

四、加快研究建立常态化短缺药品储备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省(区、市)内医疗机构短缺药品需求情况,对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和本区域经常性供应短缺的品种,加快建立省级常态化的短缺药品储备。对于当前医疗机构急需的短缺药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商医药储备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积极协调调用应急医药储备,尽最大可能保障药品供应。

五、探索短缺药品定点生产和省际联合采购

对用量小、企业生产不盈利的短缺品种,研究通过定点生产或省际联合采购方式集中生产,以稳定药品供应。卫生部将对定点生产的品种进行严格遴选,限定为市场需求量小但又难以替代的少数药品,汇总各省(区、市)年度使用需求数量,配合有关部门遴选定点企业,其他药品仍通过集中采购机制引导生产销售。各地采购机构按照汇总的数量与选定生产企业签订采购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采购并及时付款,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按时供应。

六、加强生产供应监测和协调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加强短缺药品生产供应监测。及时掌握生产动态,加强产需衔接,重点监测紧缺原料药和中药材等供应情况。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协调解决原料供应不足等企业生产经营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短缺药品生产能力,保障临床需求。

指导企业卫生保障工作总结范文5

中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变迁研究(1949―2010)收稿日期:2011-10-25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史”(07BJL039)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宋士云(1966-),男,山东阳谷人,经济学博士(后),聊城大学管理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中国近现代经济史;吕磊(1985-),男,山东莒南人,聊城大学管理学院劳动经济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中国社会保障。

宋士云,吕磊

(聊城大学管理学院,山东 聊城252000)

摘要: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伴随着政治、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化与发展,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变迁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1949―1956年是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创建阶段;1957―1984年是计划经济时期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曲折发展阶段;1985―2010年是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改革探索阶段。中国对社会保障事务的管理却一直是几个部门主管加几个部门协管的共同管理格局,其中劳动部门和民政部门发挥着最为重要的作用。未来中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改革,要在遵循社会保障发展基本规律和充分考虑国情的前提下,各相关部门统筹决策,科学管理,稳步推进。

关键词: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变迁

Study on the Transition of China’s Social Security Management System from 1949 to 2010

SONG Shiyun,LV Lei

(College of Management, Liaocheng University, Liaocheng 252000)

Abstract:With the change and development of political, economic and social situations, the transition of social security management system has three stages since new China’s foundation about 60 years ago. The first stage is the establishment stage of social security management system from 1949 to 1956; the second stage is its tortuous development stage in the planned economy period from 1957 to 1984; the third stage is its reform and exploration stage in the market economy transitional period from 1985 to 2010. However, China’s social security affairs have long been comanaged by departments with other departments assisting them. Among these departments, labor and civil affairs departments play the most important role. The future reform of social security management system in China must follow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social security’s development and take China’s situation into full consideration. Relevant departments should be cooperative in decisionmaking, managing social security affairs scientifically and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steadily.

Key words:Social security; management system; transition

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概念是指国家管理社会保障事业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的总称,它涉及社会保障体系的方方面面,如社会保障立法,社会保障具体的规章制度、机构设置及其职能权限,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督,社会保障业务经办等。狭义的概念是指社会保障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权限的划分。本文主要侧重狭义的概念,考察和论述新中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变迁。

一、建国初期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创立(1949―1956)

新中国成立之初,针对严峻的社会形势,党和政府在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的同时,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迅速建立起一套由内务部(民政部的前身)、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卫生部等部门主导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积极开展救灾、救济和社会优抚活动,建立和实施企业劳动保险制度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等。

(一)内务部的相关职责

1949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成立,主管民政工作,受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领导和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的指导。地方上的民政工作机构,大区设民政局,省设民政厅,专署和县设民政科。内务部下辖的社会司、优抚司、干部司分别负责救灾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等事务。①①1950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成立,原政务院人事局、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干部司随即撤销。1953年8月,内务部调整各司的业务,增设救济司,将社会司所管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工作中农村部分移交给救济司,将优抚司改为优抚局,另将残废儿童教养工作交由救济总会管理。1955年5月,社会司改名为城市救济司,救济司改名为农村救济司。

内务部成立之初,以救灾和政权建设工作为重点,迅速抽派干部去灾区查灾、慰问灾民,强调贯彻“节约防灾、生产自救、群众互助、以工代赈”的救灾方针,并提出“不许饿死人”的口号,要求各灾区政府把救灾工作当成一项政治任务。[1] 1950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成立生产救灾委员会,作为最高救灾工作指挥机关,并对救灾工作方针进行了补充,改为“生产自救、节约度荒、群众互助、以工代赈,辅之以必要的救济”。第一、二次全国民政会议(召开时间分别为1950年7月、1953年10月)又重申这一方针,对战胜多次严重自然灾害,较好地保障灾民生活,促进社会秩序的安定和国民经济的恢复起到了明显作用。

内务部还特别重视对城乡贫困户的救济工作。1950年4月, 内务部在北京召开了中国人民救济代表会议,会议提出的救济工作方针是: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以人民自救自助为基础进行的人民大众的救济福利事业。1954年以后,为适应新情况,确定的救济工作方针是:依靠集体,群众互助,生产自救,辅之以政府必要的救济。各地民政部门和救济分会积极开展生产自救和社会救济工作,帮助数以百万计的失业人口解决了就业和生活中的困难问题,救济了千百万城乡贫民、难民和灾民。

为了推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内务部及各级民政部门一方面在全国各大中城市创办了一大批救济福利事业单位,另一方面接收、调整、改造了原国民政府办的“救济院”、“慈善堂”和接受外国津贴的救济机构。截止1953年底,全国共有城市社会救济福利事业单位920个,先后收容了孤老、孤儿及其他人员37.4万余人。[2]

为做好烈、军、工属和革命残疾军人的优待抚恤工作,1950年12月,内务部公布了《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及《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等。上述条例的颁布使中国优抚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有了统一的法规,各项优抚工作的展开妥善解决了战争遗留的大量优抚任务。1954年12月,内务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发出《关于军队供养人员移交地方安置的联合通知》。根据这个通知,民政部门积极创办荣军教养院和革命军人教养院,接收、安置因伤致残和年老体弱的干部。

内务部还负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公费医疗以外的社会保险工作。1950年12月,经政务院批准,内务部公布施行《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伤残和死亡待遇作了规定。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成立后,承接了内务部干部司负责的社会保险工作。1954年9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政务院改组为国务院,国务院不再设置人事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业务划归国务院人事局直接管理。此外,财政部和卫生部对社会保险、公费医疗也负有一定的管理职责。

1955年11月,中国人民救济总会和中国红十字会合署办公,中国人民救济总会所管辖的国内救济工作并入内务部,国际救济工作划归中国红十字会,原由中国人民救济总会领导的盲人福利会和新成立的聋哑人福利会筹备委员会划归内务部。

(二)劳动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相关职责

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成立于1949年11月,起初主要负责有劳动能力的失业工人的救济和安置工作。1950年6月,劳动部公布《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确立了对城市有劳动能力的失业工人的救济原则和具体措施。直到1956年5月,内务部、劳动部联合发出《关于失业工人救济工作由民政部门接管的联合通知》,劳动部门才把对失业工人和失业知识分子的救济工作移交给民政部门。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根据《共同纲领》关于在企业中“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的规定,责成劳动部会同中华全国总工会草拟《劳动保险条例》。1950年劳动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草案)》,政务院于1951年2月26日正式颁布实施。为了贯彻《保险条例》,1951年3月24日,劳动部颁布并开始试行《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草案》。1953年1月,政务院公布了修正后的《保险条例》,劳动部也公布了《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适当扩大了实施范围,酌量提高了待遇标准。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为全国劳动保险事业的最高领导机关,统筹全国劳动保险事业的进行,督导所属各地方工会组织、各产业工会组织有关劳动保险事业的执行。各工会基层委员会为执行劳动保险业务的基层单位。劳动部为全国企业劳动保险业务的最高监督机关,负责贯彻《劳动保险条例》的实施,检查全国劳动保险业务的执行,企业申请实行劳动保险均须由当地劳动部门登记审批,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劳动保险金的缴纳和业务的执行,处理有关劳动保险事件的申诉。1954年,为精简政府机构,经政务院批准,企业的社会保险业务工作移交工会统一管理。同年6月15日,劳动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出《关于劳动保险业务移交工会统一管理的联合通知》,对各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的移交事宜作了具体规定。此后,随着企业的劳动保险业务逐步移交各级工会组织统一进行管理,[3]执行权与监督权相分离的劳动保险管理模式退出了历史舞台。

中华全国总工会还承担了劳动保险金的统筹工作。根据《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企业按月缴纳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3%,作为劳动保险金,全国总工会委托中国人民银行代收、保管劳动保险金。

(三)卫生部的相关职责

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成立于1949年11月,其主管的社会保障事务主要是公费医疗。公费医疗是一种国家医疗保险制度,早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就开始实行。1952年6月,政务院颁发了《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措施的指示》,开始分期推广公费医疗制度。中央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继设立了以卫生部门为主的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领导各级公费医疗工作。公费医疗经费由国家每年拨交给卫生部门统筹使用。

1954年2月,政务院发出《关于民政部门与各有关部门的业务划分问题的通知》,指出:麻疯病人的收容管理与治疗由卫生部门负责;精神病人的治疗与收容由卫生部门负责,已治好但无家可归的精神病人由民政部门负责;民政部门领导的聋哑学校如系独立设置并且为正规学校者交由教育部门接办,原附属在生产教养院内或以救济为主的聋哑学校或班仍由民政部门负责;3岁以上的幼儿教育归教育部门管理,3岁以下的托儿所交卫生部门管理,现由民政部门管理的私立托儿所、街道托儿站不再移交,机关托儿所由各机关自行管理;城市和农村的贫苦病人医疗费减免由民政部门分别在社会福利支出和农村救济费中酌予补助。[4]这就进一步厘清了民政部门与卫生部门、教育部门在社会保障业务管理方面的分工问题。

考察建国初期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不难发现:(1)建国初期民政、劳动、工会、卫生等部门在社会保障事务管理工作中的分工,为以后社会保障管理格局和体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这一时期,政府在社会保障管理方面所做的开创性工作,对中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影响深远。(2)城乡二元结构差异在社会保障管理工作中清晰地反映出来。政府当时推行的劳动保险和社会保险主要是针对城镇劳动者的,而农村劳动者则享受不到这种待遇。内务部负责的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工作,也被人为地割裂为城镇和农村两部分。1953年8月内务部调整各司业务,社会司面向城市,另设救济司主管救灾和农村救济。1955年5月内务部又分别设置城市救济司和农村救济司。这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明确城乡不同的工作重点,却强化了人们对城乡两种不同身份在待遇上的认知差异,为社会保障制度二元结构的长期存在埋下了伏笔。(3)在劳动保险管理模式方面,全国总工会和劳动部进行了执行权和监督权分离管理的尝试。《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的头几年,在劳动保险的管理上,中华全国总工会拥有最高领导权,各级工会和产业工会具有执行权,劳动部拥有最高监督权,基本实现了劳动保险执行权和监督权的分离。(4)在劳动保险基金的筹集机制上,中华全国总工会与各级地方工会组织切实参与管理劳动保险总基金和劳动保险基金,确立了以企业单方付费制为基础的现收现付筹资机制,[5]实现了筹资渠道的社会化,凸现了劳动保险的互济性。

二、计划经济时期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曲折发展(1957―1984)

随着“三大改造”和“一五计划”的完成,自1957年开始,国家转入了全面开展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社会保障制度选择的是国家―单位保障制度模式,国家直接承担着统一制定各项社会保障政策和组织实施有关社会保障事务的责任,城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职工的保险和福利待遇及其家属的有关社会保障费用,农村集体组织则担负着合作医疗、五保供养和农村贫困户以及优待烈军属等责任。为了适应政治、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化与发展,国家对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也做过一些调整,但是,由于对基本国情缺乏科学认识和决策失误,中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走的是一条曲折发展与变迁之路。

(一)社会主义建设道路初步探索时期的调整

从1957年到“”爆发,中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基本上延续了建国初期所形成的,由内务部、劳动部、总工会和卫生部主管的分割管理格局。

1958年8月,内务部将农村救济司改为农村救济福利司,将城市救济司改为城市社会福利司。1959年7月,农村救济福利司更名为农村救济社会福利司,城市社会福利司更名为城市救济社会福利司。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保险和福利业务又重新划入内务部。内务部负责社会保障业务的机构调整为农村救济社会福利司、城市救济社会福利司、优抚局、政府机关人事局等几个单位。这与第五次全国民政会议所确定的民政部门的主要业务,即优抚、复员安置、救灾、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政府系统人事工作等,也是相符的。1959年11月,内务部、中国人民总政治部联合发出《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再次确认军官退休制度,并由民政部门与军队政治机关共同负责。1964年1月,内务部的农村救济社会福利司更名为农村救济福利司,城市救济社会福利司更名为城市社会福利司。虽然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行政体制变更频繁,但基本上是朝着城乡二元化管理的方向变迁,社会救济与社会福利的管理仍然界限不清。

遵循中共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和总理对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劳动部会同中华全国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对社会保险制度进行了一些整顿,并根据需要,建立和健全了一些社会保险办法和管理制度。1958年2月,国务院修改通过了劳动部草拟的《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把企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制度统一起来,并适当放宽了退休条件和调整了退休待遇。为了保证和方便异地居住的职工及时领取待遇,1960年7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了《关于享受长期劳动保险待遇的异地支付试行办法》(1963年1月23日重新),建立起异地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制度。1966年4月,劳动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出《关于改进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对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进行了整顿,规定企业职工患病和非因工负伤,在指定医院或企业附设医院医疗时,其所需的挂号费、出诊费,均由职工本人负担;职工患病所需贵重药费改由行政方面负担;职工服用营养滋补药品的费用改由本人自理;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住院期间的膳食费,改由本人负担1/3,企业行政方面负担2/3。企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医疗时,除了药费和手术费仍然实行半费外,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等均由个人负担。[3]315-320

卫生部主管的医疗保障业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继续主管以公费医疗为基础的城镇医疗保障业务;二是新增了以合作医疗为基础的农村医疗保障业务。在城市,1957年2月26日,卫生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试行了《批准工人、职员病、伤、生育假期的试行办法(草案)》和《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通则(试行草案)》,建立起职工病、伤、生育假期的批准办法。同年2月28日,卫生部又制定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1963年初,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冶金工业部、煤炭工业部联合召开的防止矽尘危害工作会议,对解决矽尘危害、对矽肺病人的安置和生活待遇、还乡休养待遇等提出了具体要求。1965年12月,卫生部和财政部发出了《关于改进公费医疗管理问题的通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医疗制度作了适当改进。改进的主要内容:一是看病要收挂号费,二是营养滋补药品除医院领导批准使用的以外,一律实行自理。在农村,合作医疗是由农民自己或农民与集体经济共同集资,实行互助互济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1959年11月,卫生部在山西稷山县召开了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肯定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动了合作医疗的发展。1965年6月26日,发出“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的指示。同年9月,中共中央批转了卫生部党委《关于把卫生工作重点放到农村的报告》。此后,合作医疗制度在全国农村进一步推行。[6]

(二)“”对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破坏

“”时期,中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遭受严重挫折和损失,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同样未能幸免,为以后的社会保障工作留下了后遗症。

1968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内务部的军事代表联合公安部领导小组向中央上报了《关于撤消高检院、内务部、内务办三个单位,公安部、高法院留下少数人的请示报告》。1969年1月,内务部被撤销。1972年3月,国务院召集财政部、公安部、卫生部、国家计委等部门商议,就原内务部所主管的业务提出了分工管理的意见。其中,救灾、救济、优抚等工作,由财政部管理;盲人、聋哑人、麻风病人、精神病人的安置、教育和管理工作,由卫生部管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待遇、退职退休和复员转业军人的安置等工作,由国家计委劳动局管理;国务院政工小组办公室代管原内务部主管的人事工作。据统计,当时全国优抚对象4000多万人、残疾人700多万人、五保户300多万,困难户和受灾人口每年都在1亿人左右。[1]41对于如此众多人口的生产和生活问题,缺乏一个专门的主管部门,业务上自然就失去了统一指导的效能。

“”以前,从中央到地方都有比较健全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并配备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专职干部。“”开始后,社会保险工作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当时管理企业职工劳动保险业务的中华全国总工会被迫停止活动,各级工会组织亦几乎处于瘫痪状态,劳动保险的管理工作由工会组织转到了企业行政方面。1970年6月,劳动部被撤销,其业务工作并入国家计划革命委员会下属的劳动局。这样,在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层面上,社会保险体系就出现了“真空”,处于无人管理的局面。1975年9月,国务院将国家计委劳动局改为国家劳动总局,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仍由国家计委代为管理。由此,对社会保险业务的管理开始逐步向劳动部门转移。[7]

“”中受冲击相对比较小的是卫生部门。卫生部门主管的公费医疗,由于与劳动保险一样被诬蔑为福利主义也遭到了批判,但合作医疗不但没有受到冲击,反而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1968年12月,批示了湖北省长阳县乐园公社创办合作医疗的经验,并发表“合作医疗好”的指示。加之,受当时政治气氛的影响,“搞不搞合作医疗,不仅是重视不重视农民医疗保健问题,而且是执行不执行革命路线问题,因此很快就一哄而起”,[8]使合作医疗迅速发展并大面积普及。到1976年,全国90%以上的生产大队都办起了合作医疗。

(三)“”结束后和改革开放初期对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恢复性建设

“”结束后,中国重新回归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为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党中央和国务院加强对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社会保障管理体制进入了恢复性建设阶段。

1978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正式成立,其内设机构有办公厅、政治部、优抚局、农村社会救济司、城市社会福利司、民政司、政府机关人事局和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紧接着,地方民政工作的管理机构也开始重建。民政部基本上延续了原内务部的职能,主管的社会保障事务有优抚、复退安置、生产救灾、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退职及工资、福利。1981年3月,国务院批准民政部设立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局。1982年6月,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的部署,民政部向国务院报告了《民政部门的主要任务和职责范围》。同年11月,国务院批准民政部的机构调整,负责社会保障事务的司局主要有城市社会福利司、农村社会救济司、优抚局、安置局和老干部管理局。

1979年7月,国家劳动总局设增保险福利司,各地劳动部门相继设立保险福利处(科),工会各级组织也陆续重建。1980年3月,国家劳动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了《关于整顿与加强劳动保险工作的通知》,对企业行政与基层工会组织、地方劳动部门与工会组织在社会保险业务工作方面的分工提出了要求,强调各级劳动部门和各级工会组织要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加强对基层劳动保险工作的领导。1982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等部门合并组建为劳动人事部,此后社会保险工作由劳动人事部综合管理。

改革开放初期,卫生部门基本上延续了原有的体制格局。卫生部主管的医疗保障工作主要有两件大事:一是1979年12月卫生部联合农业部、财政部等部门了《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对合作医疗制度进行规范;二是针对公费医疗费用持续攀升问题,1984年4月,卫生部、财政部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开始启动医疗保障制度改革。

总体而言,计划经济时期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有以下特点:(1)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依然是多部门分割管理的格局。内务部(后来是民政部)主管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尽管福利与救济界限不清,但城乡分治。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社会保险无论是国务院人事局直接管理,还是内务部(或民政部)政府机关人事局,或是国家人事局以及劳动人事部主管,但都与工会和劳动部门先后主管的企业职工劳动保险事务相分离。卫生部主管的医疗保障业务由城市扩展到农村,合作医疗成为卫生部医疗保障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在社会保障制度结构上,形成了国家―单位保障制度模式下的国家保障、城镇单位保障和农村集体组织保障三大板块。相关管理部门对城镇社会保障工作的推进,大多是具体的、明晰的、强制性的。而对农民保障措施的规定,往往是规划性的、粗略的、指导性的,这或许是“”中城镇社会保障制度遭到较大破坏,而农村合作医疗却有较快发展的原因之一。(2)社会保险工作有合并管理的倾向,但由于不同部门管理,社会保险的二元特征还是被延续下来。195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公布实施,标志着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机关干部养老保险纳入到一个共同的公共养老保险计划之中,即两套社会保险体系中最重要的养老保险开始出现制度上的趋同倾向。1978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是“”结束后国家恢复重建退休养老制度的重要标志,但由于他们是对干部和工人分别规定办法,致使社会保险工作合并管理的倾向中止。虽然1982年5月组建劳动人事部以后,社会保险工作由劳动人事部综合管理,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社会保险业务在具体执行时依然是双重标准。(3)劳动保险社会化筹资机制遭到破坏。1969年2月,财政部发出《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案)》,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企业的退休职工、长期病号工资和其他劳保开支,改在营业外列支”。这一改变,使劳动保险丧失了原有的统筹调剂职能,即社会性和互济,劳动保险变成了“企业保险”。其所带来的不仅是这一时期社会保险方面的混乱局面,而且是长期影响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发展进程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改革探索(1985―2010)

随着中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社会保障制度模式逐渐由原来的国家―单位保障模式向国家―社会保障模式转变,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在经历了一段分散化管理的改革探索之后,又趋于相对集中,这是在特定时代背景下多种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

1985年9月,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提出:“社会保障机构要把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工作统一管起来,制订规划,综合协调。”这不仅是新中国首次将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等项目纳入到社会保障概念之下所做的论述,①①“社会保障”一词,虽在20世纪50年代内务部的工作文件中曾出现过,但其外延与现在相比却小得多,主要是指民政部门所负责的社会保障事务。而且也是新中国首次把建立统一管理社会保障事务的行政机构确立为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1986年4月,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进一步提出:“‘七五’期间,要有步骤地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社会保障制度雏形。”“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制度,进一步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继续做好优抚、救济工作。”“要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改革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坚持社会化管理与单位管理相结合,以社会化管理为主。”然而,在随后展开的改革开放后第二次行政机构改革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探索中,尽管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工作一直归民政部下属的救灾救济司、社会福利司、优抚司和安置司主管,但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却走向分散化管理之路。表现在:(1)1988年4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撤销劳动人事部,重建劳动部和人事部,按照分工,分别管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劳动部设立社会保险司负责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就业司负责城镇企业职工的失业保险,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是受政府委托依法管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社会保险事业机构。(2)1990年7月,国务院明确民政部主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工作。1991年1月,民政部成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1993年12月,民政部在其基础上组建农村社会保险司。(3)1986―1993年,国务院批准铁路、邮电、水利、电力、建筑、交通、煤炭、银行、民航、石油、有色金属等11个部门对其直属企业职工实行养老保险的行业统筹。[9]此外,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还承担着部分城镇集体企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卫生部门管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公费医疗保险,财政部社会保障司负责全国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监督。这种分散化管理社会保险事务的行政格局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要求,主要表现在:(1)对基本条件相同的劳动者,保险待遇标准不一。如养老保险待遇,企业是一个标准,机关事业单位是另一个标准。(2)行业统筹实际上是利益格局的垄断,造成社会保险再分配不但不能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反而扩大了收入差距。(3)不同的社会保险政策和待遇阻碍了劳动力的流动,难以形成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4)社会保险工作分散管理,机构重叠,自成体系,互相掣肘,造成效率低下,管理费用大增,加重了企业负担。[10]

1993年10月,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劳动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机构编制的批复》,劳动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正式成立,负责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这标志着中国社会保险工作从“政事合一”开始走向“政事分开”。[11]同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再次提出:要“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提高社会保障事业的管理水平,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筹集、运营的良性循环机制。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和社会保险基金经营要分开。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主要是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代表参加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组织,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但是,直到1998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才真正被提上议事日程。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保留民政部,统一管理社会保障事务。到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民政部“两家主管”社会保障事务的格局形成。

在1998年机构改革中,新划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险职能有人事部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职能,民政部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险职能,卫生部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原国务院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小组办公室承担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职能。国务院原批准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11个部门对其所属企业的养老保险管理职能,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组织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实行综合规划和指导。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内设的社会保险事务管理机构包括养老保险司、失业保险司、医疗保险司、农村社会保险司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12]从内设机构来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社会保障事务的管理职责仅限于社会保险事务。民政部保留了管理全国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社会保障事务的职能。此外,财政部社会保障司负责管理中央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定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社会保障制度走向法制化、规范化和覆盖面的进一步扩大,为加强对社会保障事务的管理,2004年2月,民政部增设了最低生活保障司,承担的主要职能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医疗救助等相关工作,有农村特困户、五保户的救济,农村合作医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探索等业务工作;救灾救济司在保留救灾处的基础上,新成立了备灾处和社会捐助处,救灾的责任分工进一步细化。同年3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医疗保险司所负责的工伤保险工作分离出来,专门成立了工伤保险司。

2006年10月,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2007年10月,中共十七大再次重申,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为进一步推动城乡社会保障工作和谐有序发展,根据十七大提出的“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利结构和运行机制”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新思路,2008年2月,中共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拉开了大部制改革的序幕。在大部制改革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人事部合并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管社会保险事务的内设机构,从机构名称到职责划分基本上原封不动地被合并进来。而民政部的社会保障职能则通过内设机构的调整有所加强,原最低生活保障司改为社会救助司,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户”的社会救济政策、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等工作。社会救助司的设立,体现了民政部加强社会救助职责和统筹城乡救助体系建设的职能;原救灾救济司更改为救灾司,使救灾职能从一般性的民政救济中得到剥离,凸显了救灾工作在民政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加快了中国救灾工作体系的建设步伐;原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被拆分成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与社会事务司,这表明国家对社会慈善事业的关注已经上升到政府机构设置的层面。大部制改革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两家主管”社会保障事务的格局,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管社会保险,民政部主管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任务还没有完成。此外,卫生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审计署及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均设有相应的社会保障部门,分别承担不同的管理职能。可以预见,中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可能都将维持着一个“两家主管、多家协管”的格局。[7]

在向市场经济转轨中,中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改革主要有以下特点:(1)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改革目标一直是明确的,但改革实践却经历了从拆分到合并的曲折过程,这在社会保险工作方面尤为突出。社会保险工作分散化管理的原因,主要在于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而且是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而存在和进行的。1998年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成立是一个转折点。进入21世纪,统筹城乡发展和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提出,不仅有力地推动了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由城市向农村拓展,而且还促进了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整合。(2)尽管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改革没有突破“两家主管”社会保障事务的格局,但民政部通过内部机构设置实现了对社会救济与社会福利的分类管理,并打破了城乡社会救济与社会福利二元化管理的格局,可谓是理顺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加之,“新农合”的实施和“新农保”的试点,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的建立,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已初现端倪。(3)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务院和相关部委颁布了大量社会保障法规、条例,社会保障法制化进程大大加快,但立法层次依然较低,相关管理工作还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

四、结语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不断趋于完善,但社会保障管理过程中的实施、监督和决策三者的关系始终没有能够理顺。如何理顺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明确实施机制、监督体制和决策体制的改革思路和行动目标,对于完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在实施机制方面,社会保障事业的统一管理与否,一直是理论界分歧比较大的一个话题。改革开放以前,中国社会保障事业主要在三大部委的主导下进行。改革开放之后,通过历次改革,终于在2008年组建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现了对社会保险的统一管理。然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所管理的业务,仅仅是社会保障中的一小部分,其他诸如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医疗保健等工作,仍在民政部等其他部门的执掌之下。诚然,社会保障事业的统一管理的确能够避免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提高管理工作的效率。但是,探讨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体制的改进,还要结合中国城乡差距、不同社会保障措施的性质等具体实际来通盘考虑。计划经济时期,在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之下,国家把绝大多数资源都投向了城镇,而忽视了农村的发展。改革开放之后,国家虽然加大了对农村的扶持力度,但城乡之间仍有很大的差距,这导致城乡居民对社会保障的需求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城镇居民因为“单位”的普遍存在,他们看重的是丧失劳动能力后的远期需求;农村居民因为其所占有耕地本身自然条件的差异,他们更看重遭遇风险后的即期需求。社会保障城乡两类受益人需求类型的不同,应当在社会保障的管理中有所体现。在社会保障的具体项目中,不同的社会保障措施也存在着差异。从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上看,有的社会保障措施体现了典型的政府、企业、个人三方承担的筹资机制,诸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补贴等,这些保障措施通常与人们的生活联系较密切。有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需要政府、企业两方面分担,诸如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这些保障措施和人们的生活联系相对来说较小。还有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需要政府筹集,诸如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实施这些保障措施主要是为了提高低收入者和弱势群体的生活水平和质量。社会保障具体措施性质上的差异性,也为社会保障的分类管理提供了依据。总之,社会保障工作的统一管理要讲求实效。只有针对不同的受益人群,根据不同措施的性质,对社会保障进行分层、分类管理,社会保障的管理工作才能进一步提高效率和彰显公平。

(二)在监管体制方面,如何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监督体制,确保社会保障制度顺利运行,是社会保障管理工作中面临的又一难题。20世纪50年代的劳动保险在实施的过程中,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劳动部曾一度分别行使领导权和监督权,为社会保障事业的“管办分离”提供了一个典范。除此之外,在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中,行政主导往往替代监管部门的作用,是一种“管办合一”的状态。改革开放以后,这种现象长期没有得到解决。政府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在具体业务的执行过程中难免出现这样那样的纰漏。1993年以后,政府提出了行政管理和社会保险基金经营分开的思路,这相对于政事不分、管办不分的旧体制的确是一个进步,但是却很难将其付诸行动之中。比如,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各级劳动部门保险工作的监管,然而,它本身又是隶属于劳动部门管辖,甚或是其下属的一个事业单位,身份上的不平等往往很难使其发挥监督部门的作用,社会保险的监督工作很容易流于形式。要破解这一难题,政府必须加快建设行政、司法、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其中,行政监管是社会保障监管体制的核心,政府应当设置尽可能统一的社会保障监督管理机构,权责对等地集中监管全国主要的社会保障事务。同时,国家要充分发挥司法监督作为最后监督的作用,以期对社会保障运行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此外,国家还应该落实工会、雇主组织等社会群体的监督权利,这不仅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也有利于工会等社会团体组织的发展与完善。

(三)在决策体制方面,社会保障法制建设滞后,也是中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不完善的一个重要原因。国外社会保障的经验,通常是先有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再根据基本法律的规定具体实施社会保障措施,即“立法先行”。然而,由于中国现代社会保障事业起步较晚,至今仍然没有出台一部涵盖社会保障领域的基本大法。正是缺乏社会保障领域的基本法律支持,相关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在对社会保障工作的衡量上没有统一的标准,普遍缺乏对违法者相应法律责任的界定,个别条令之间甚至在相关规定上相互冲突,这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致使社会保障工作效率性和公平性较差。中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是一种社会保险型的模式,《社会保险法》业已出台,当务之急是要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使国家在社会保障的工作重心上有法可依。之后,随着社会保障管理工作的发展和法制化环境的健全,再逐步将法治化的管理推广到社会保障的其他领域。

总之,社会保障的管理工作,实际上就是社会保障的相关管理部门不断发现新问题,解决新问题的过程。只有各相关管理部门统筹决策,在遵循社会保障发展基本规律和充分考虑国情的前提下,以科学管理的理念为指导,中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建设才能少走弯路,进一步向前推进。

参考文献:

[1] 崔乃夫. 当代中国的民政(上)[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4:11.

[2] 崔乃夫. 当代中国的民政(下)[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4:207-208.

[3] 严忠勤. 当代中国的职工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351-352.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民政部大事记(1949―1986)[Z].北京:内部资料,1988:74-75.

[5] 陈佳贵,罗斯纳,等. 中国城市社会保障的改革[Z].北京:阿登纳基金会系列丛书第11辑,2002:66.

[6] 夏杏珍.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历史考察[J]. 当代中国史研究,2003(5):110-118.

[7] 岳宗福. 新中国60年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体制的变迁[J].安徽史学,2009(5): 27-35.

[8] 蔡仁华. 中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实用全书[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1998:344.

[9] 董克用. 中国经济改革30年:社会保障卷(1978―2008)[M]. 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8:23-24.

[10] 康士勇. 社会保障管理实务[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999:89.

指导企业卫生保障工作总结范文6

一、指导思想:

我公司创建文明单位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和职业道德建设,扎实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加大创建文明单位的宣传力度,为当涂供电公司工作质量上新台阶,为更快更好地建设当涂做出新贡献。

二、创建目标:

按照市创建文明单位规定的“组织领导好、工作业绩好、内部管理好、职工教育好、环境卫生好、综合治理好”工作标准,结合本公司实际,大力开展系列创建活动,巩固“县文明单位”的成果,争创市文明单位。

三、创建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开展创建工作。

1、加强领导班子自身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提高领导班子对创建文明单位工作重要性、长期性、紧迫性的认识,把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摆到企业三个文明建设的重要位置,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

2、抓好廉政建设。要始终把领导干部队伍的廉政建设摆在一个重要位置来抓。首先,加强党风党纪教育。组织广大干部党员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通过学习,使党员干部们在思想上拉起了一条拒腐防变的“高压线”。其次,领导班子成员要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另外,切实加强党内监督,制止浪费行为,发扬艰苦创业精神,严格经费支出、招待费审批制度。

3、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建立健全文明单位创建工作领导和常态运行机制,分工负责,明确职责,各负其责,狠抓落实,把创建文明单位工作纳入党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党政领导班子的目标责任制,使“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落到实处。

4、认真制订创建文明单位工作计划,加强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检查,实行常态化管理,确保创建工作有计划、有制度、有总结,创建工作档案标准化、规范化。

5、各基层单位和窗口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把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与文明行业创建、学习型企业创建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效果良好的创建活动。

(二)、坚持安全文明生产、经营为中心,确保安全供电和优质服务。

1、坚持学习创新与管理创新,大力加强安全文明生产、经营、建设和管理,认真抓好管理目标的落实,努力完成市公司下达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三项责任书目标。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狠抓各项安全规程的落实,努力实现安全文明生产“六无”目标。

3、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令,重合同守信用,坚持依法经营。加强“诚信安徽电力”建设,发扬“超越自我、奋力争先”的企业精神,大力开展诚信规范服务和便民服务活动,努力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当涂县工农业生产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切实加强行风建设和文明行业创建工作,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加强科学规范管理,确保企业稳定发展。版权所有

1、进一步巩固国家电网公司一流供电企业的成果,建立健全目标管理、项目管理和企业行政、财务、成本、质量等管理制度,加大目标管理的落实、检查和考核的力度,确保各项管理目标和三项责任书目标的落实。

2、坚持文明生产、文明施工,切实加强现场工作管理,按照文明生产的管理标准,确保生产现场文明卫生,清洁整齐,安全有序。

3、严格企业内部管理,大力加强企业综合治理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确保职工思想稳定和企业健康持续地发展。

(四)加强职工思想教育,培育良好的道德风尚。

1、认真抓好职工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思想道德、科学文化教育,重视订阅并发挥党报党刊及现有宣传文化阵地的作用,提高职工的政策理论水平。

2、在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中,重视加强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只有一个作风好、团结、清廉、高效的领导班子,才能带出一支文明、进取、拼搏的职工队伍。为此,我们要积极从班子建设入手,坚定政治立场,坚定政治方向,努力以坚强的党性、出色的工作、优良的作风,做出好的工作业绩。俗话说“喊破嗓子,不如干出样子”,“职工看干部,干部看党员”,党员领导干部们只有能够身先士卒,处处起表率作用,才能让职工们心服。

2、有组织有计划的加强对职工的“三德”、“四有”教育,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抓好职工文明言行的养成和规范,逐步养成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3、加强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重视发挥现有的文体设施和阵地的作用,积极开展健康、文明、有益的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同时,还要注意利用“七一”、国庆节等重大节日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让职工在革命先烈们的高尚品格和感人事迹中吸取力量,陶冶情操,增强职工们的民族自豪感和民族精神。

(五)全面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创建整洁优美的环境。

1、结合企业实际,全面推进企业文化建设,提高企业职工的素质和企业市场竞争的实力。教育职工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2、切实加强企业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加强企业环境绿化、美化、卫生的达标工作,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层层建立卫生责任制,实行卫生三包和垃圾袋装化。

(六)强化管理,防患未然,落实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版权所有

1、公司为进一步做好治安防范工作,及时成立了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下属综合治理组、治保组、调解组、宣传组、后勤保障组等。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其他公司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人员担任成员统一负责组织指挥综合治理工作的协调工作。供电公司组织机关相关人员到兄弟单位学习,了解公司缺什么,需要完善什么,在此基础上深入细致的研究,制定完善的公司治安保卫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使制度规范更符合公司企业的实际。如门卫安全保卫制度、巡检登记制度、治安管理制度等。做到治安保卫,措施防范到位,责任分明。

上一篇商业发展现状

下一篇新兴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