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士兵安置条例范例6篇

退伍士兵安置条例

退伍士兵安置条例范文1

【关键词】:改革、退役士兵、安置、就业 

【引言】:建国以来,我国退役士兵安置一直沿用指令性办法,由政府直接派遣岗位,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安置模式。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出台以后,如何适应社会形势,破解困境实现妥善安置的目标,就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改革。笔者认为,扎实做好改革后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就要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必要性出发,不断完善适应形势需要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

【正文】:

我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伴随着时代的变迁,经历了不同的历史时期。新中国成立以来,大致经历了五个阶段,即:1950年至1958年的复员军人安置阶段;1958年至1980年以退伍义务兵为主的安置阶段;1980年至1998年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的顺利阶段;1998年至2011年的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探索阶段;2011年以后进入全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阶段。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是对《兵役法》的修订,旧条例中,我国在征兵方面分农村兵和城市兵,这两者最大的不同是城市兵在退役后可以由地方政府给安置工作,而农村兵则需要自己择业。就笔者所在的县级市来说,体现为城镇居民踊跃当兵,而农村适龄青年大都选择外出打工的局面,这是导致我国农村兵源紧张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城市兵退役后由政府安排工作已不能适应目前用人制度的实际情况。此外,由于每年需要由政府安置的退役士兵数量大,地方就业形势本身已很严峻,政府大量安排退伍义务兵的工作实际上难以落实。

党的决定组建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这是新时代强军思想的体现,是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军队建设和全体退役军人从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最大的关怀;这是退役军人工作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过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做好退役军人工作,对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解除军人后顾之忧,发挥退役军人传承红色基因、发扬光荣传统、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增添正能量,促进军队和社会大局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我作为一名县级新组建成立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一名普通干部,由衷地拥护这一决定。同时,对如何做好退役军人工作及其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伟大事业中充分发挥退役军人生力军的作用等问题进行了认真地思考。

一、当前退伍军人就业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法规上的缺陷

    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套完整独立的有关军人社会保障法规制度,更没有制定《军人社会保障法》,缺乏系统性和总体宏观性的规范。对军人社会保障项目设置也没有随着社会的发展进行必要的补充,部分法律法规陈旧.更新缓慢,一些制定得较早的法律法规如《军人抚恤待遇条例》部分条款己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形势。

(二)、就业市场形势严峻

    退伍军人文化基础差异较大,总体水平不高,知识和技能的欠缺与不对口,又使得退伍士兵畏惧参与竞争,依赖国家安置,并且对政府安排工作有很高的期望值。但是,就目前来看,政府可以动用的行政性安置资源已越来越少,无论是政府机构还是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人员安置上的“机动能力”都越来越小。

(三)、企业用人观念的狭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要根据市场状况随时调整劳动力的数量和结构,需要什么样的劳动力和人才,由市场需要决定。随着中国经济结构的多元化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人推进,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支生力军,而他们对于用工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要求显得较高。有企业主认为“退伍军人不具备社会所需技能。像狙击、拆弹这样的技能,用人单位根本不需要。”这就造成退伍军人到企业就职的困难。

(四)、退伍军人自身素质的限制

    首先,退伍军人大多是初中或高中毕业,教育程度比较低。同时,他们缺乏必要职业技能。当今世界科学技术和各行各业发展迅猛,部队里一些专业软件或电子技师都有可能难以胜任退伍后的新工作,更不要说那些不具备职业技能的普通士兵了。其次,退伍军人长期的部队生活,使部队官兵的专业技能与社会需求相脱节,导致退伍官兵的就业心理受挫折,更让退伍士兵缺乏在职场上竞争的优势,即使他们纪律严明,训练有素,但却没有任何的工作经验。就退伍人员自身来说,大多退伍军人青睐政府事业单位,而这类单位就业岗位有限,而长期的部队生活使得官兵有一定的优越感,军人社会地位也较高,而退伍之后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可以提供的工作岗位与退伍军人的心理预期差距较大。最后,退伍军人在军队里面强调绝对服从,性格逐渐磨砺的刚毅直率。其正派的行事作风也许并未能获得所有人的认可,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让人觉得“不近人情”。缺乏行业规则的了解,使得退伍军人的优秀品格难免在某些情况下失去“魅力”,就业也由此带来了一些问题。

二、推进退伍军人就业的建议

(一)、完善规章制度,依法保障军人权利

    目前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由于过于笼统和缺乏具体规定,在一些地方流于形式”,具体完善的保障退伍军人权益的法律法规能给军人退役后的生活提供法律保障,可以用来“定”军心和“吸”民心。近年来,党、政府和军队相继台了一些军人退役安置的政策法规。但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和地方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一些政策法规已经严重滞后于国家和军队改革发展的步伐,必须进一步研究论证,逐步制定、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人退役安置政策法规。

(二)、加大宣传,转变就业观念

    大力宣传政策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对新修订《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宣传力度、深度和广度,使广大公民对安置改革的主要精神家喻户晓,使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成为执行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模范单位。加强对退伍军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将由政府安排工作的观念转变为自主择业的观念,发扬部队的光荣传统,积极投身经济社会建设中。有效利用各新闻媒体和相关部门加强宣传退役士兵献身国防建设的精神和事迹,以及退役士兵的就业竞争优势,为社会重视、关心和支持退役士兵的生活、就业问题营造浓厚的氛围,为他们的就业创造条件。

(三)、加强资金投入,建立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专门机构

    为使退伍军人更快、更好地实现从部队到地方的转变,参与日益激烈的就业市场竞争,立足于社会,人社部门应依据国家政策,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培训中心和人才交流市场,不断扩大培训范围和就业范围。认真抓好教育培训。积极宣传动员退役士兵参加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可以采取给予考上大学的退伍士兵提供学费资助,组织即将退伍的军人到地方院校进修,或邀请驻地高校专家学者来军营办班讲授通用的专业技术,考试合格后颁发国家统一的职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做法,优先安排其再就业。

(四)、退伍军人要发挥自身优势,努力提高和加强自身素质

    退伍军人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个体,也需要根据市场和社会的价值需求,主动地迎接这一变化和挑战,自主地选择体现自身人才价值的工作和岗位。退伍军人要注重心理素质和应变能力的锻炼,能随时经受住新环境的考验。到地方后要保持和发扬从部队锻炼出的坚忍不拔、意志坚定、纪律性、有勇气、集体主义、团队精神等优良传统和作风,要有敢为天下先的创新精神,艰苦奋斗,开拓进取,打出自己的新天地。退伍军人要充分看清自己的强项和弱项,不等不靠,主动出击,一定能再创一番业绩。

三、新时期安置工作的对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赋予新时期安置工作更艰巨更繁重的任务。以往单纯安置的做法远不能适应新时期的要求,观念需要更新,内容需要拓展,目标需要定在一个新高度。

(一)、做好退役军人工作必须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对做好退役军人服务管理保障工作高度重视,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指出,退役军人管理保障是关系军队稳定和社会大局稳定的大问题。军转安置工作是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工作。坚如磐石的军政军民团结,永远是我们战胜一切艰难险阻、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重要法宝。的指示不但阐明了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的重大意义,而且对退役军人工作进行了政治定位,为开创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新局面提供了根本遵循和重要指引,必须坚决认真地贯彻落实。

(二)、全面了解所有退役军人的信息和诉求,综合分类,进行分析评估,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这项工作各地虽然均在进行中。但因为这是做好退役军人工作的基础性工程,所以,必须要求工作人员热情、严肃、认真、细致地做好,绝不能大而化之,敷衍塞责,马虎从事。

(三)、要把退役军人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生力军和重要力量进行管理和建设,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发他们的责任心、事业心和勇于担当的精神。绝不能把他们看成包袱、负担和不稳定因素。这种对退役军人的定位,对于做好退役军人工作十分重要。

(四)、要把退役军人生力军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放在首位,加强退役军人的思想教育,教育退役军人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教育退役军人树立退役军人的荣誉感、自豪感、责任感,使退役军人自觉做到离军不离党,退役不褪色,处处以共产党员和革命军人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做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事业的参与者、践行者、推动者。

(五)、要合情合理地解决退役军人的合理诉求。

如,企业军转干部的身份明确、政治待遇、工资待遇和“解困型待遇制度”问题;参战参试人员的待遇问题等。国家对这些问题要有一个统一的、合理的、与有关法律文件相互衔接的法律、制度。不要使这些同志有一种政治上被歧视、经济上被照顾的感觉。在处理退役军人的问题时,从思想和工作上,必须把绝大多数退役军人与极个别违纪违规的人区别开来;把退役军人合情合理的诉求与极个别无理取闹的人区别开来;要坚信绝大多数退役军人是忠诚于党、忠诚于国家和人民的,是能够做到“离军不离党”、“退役不褪色”的,是通情达理的,政治上是可以信赖的。

(六)、要充分发挥退役军人的积极作用,均衡负担安置工作,科学合理制定安置计划,使之真正成为党和国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生力军和重要力量。

1、按系统按单位建立退役军人党的基层组织,加强党对退役军人的领导。退役军人事务局可以成立退役军人党的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退役军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对退役军人工作的战斗堡垒作用。

2、在退役军人中大力开展“传播红色基因、发扬光荣传统、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增添正能量和争当优秀退役军人”的活动。要经常收集退役军人在各行各业、各单位的先进事迹,适时举办退役军人新成就的“成果展”、“报告会”、“表彰会”、“书法展”、“摄影展”,组织“退役军人合唱团”和各种健身、体育活动,以退役军人新成就的力量引导退役军人发挥正能量,把退役军人的积极性、创造性调动起来。

3、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开设一个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开辟 《退役军人之窗》或《退役军人之家》栏目,刊载退役军人的先进事迹以及开展“传播红色基因、发扬光荣传统、增添正能量和争当优秀退役军人活动”的情况,发表退役军人的文稿,交流做好退役军人工作的经验等,使之成为教育、引导、推进退役军人工作的阵地。

4、树立退役军人先进典型,大力宣传并表彰他们的先进事迹,用典型的力量正面引导退役军人发扬光荣传统、增添正能量,真正成为党和人民进行伟大斗争、开辟伟大事业、建设伟大工程、实现伟大梦想的生力军和可靠的重要政治力量。

综上所述,退伍军人安置问题是很敏感的政策问题。由于安置工作关系到军队建设,进而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因比国家采取了极其慎重的态度。相对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巨大変化而言,安置工作的改革步伐是很小的。目前安置工作出现的困难,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这一快一慢所引起的。这种格局很难长期维持下去, 解决二者的矛盾,从长远看,不能让经济体制来适应安置体制,而是相反,应让安置体制适应社会条件的变化,因此有必要在适当的时机加快安置体制的改革。也是探索退役军人就业安置工作道路上的重点。

四、总结

退伍士兵安置条例范文2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8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26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今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接收对象和退出现役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军队体制编制调整精简的实际情况,今冬士兵退出现役的对象为:服现役期满不需要超期服役的义务兵;服现役满13年以上不需要继续服现役的志愿兵;调整精简单位部分服现役期未满的义务兵、志愿兵,其中:撤销单位服现役期未满的1996年冬季以前入伍的义务兵、服现役满8年未满13年的志愿兵,除个别技术尖子外全部退出现役;合并、改编单位编余的服现役期未满的1996年冬季以前入伍的义务兵、服现役满8年未满13年的志愿兵,在大军区级单位范围内调整使用有困难的,也可安排退出现役;其他精简单位编余的服现役期未满的1996年冬季以前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10年未满13年的志愿兵,可安排部分退出现役,但人数要从严控制,这部分志愿兵的转业数量由总参谋部分配;接收安排撤并降改单位士兵任务重的部队,可安排部分入伍前系农业户口的义务兵提前1年退出现役。对上述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在其退出现役登记表“备考”栏中,须注明“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字样。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伍义务兵原则上从11月底开始离队,各市、县安置部门从1998年12月上旬开始办理退伍义务兵的报到手续;转业志愿兵原则上从1999年4月1日开始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但是,撤销部队和部分改编部队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志愿兵,统一于1998年9月办理手续退出现役。其退出现役证件签发时间,与本年度正常时间退役者一样,义务兵填写为1998年12月1日,志愿兵填写为1999年4月1日。驻、新疆和青海玉树、果洛地区的部队,因气候原因义务兵退伍时间需要适当提前或推后的,由所在大单位审批,报民政部、总参谋部备案。其他部队未经总参谋部批准,不得提前或推迟退伍时间。

二、认真做好接待转运工作各级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接待转运工作的领导,周密计划,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从维护稳定的高度,确保退役士兵安全顺利返回家乡。各地要在车站、码头和机场设立临时工作机构,负责协调途经本地的退役士兵的中转接待工作。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要切实保证退役士兵购票、托运行李、进站(港)和中转换乘“四优先”。各地军用饮食供应站、军人接待转运站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提高服务质量,认真做好退役士兵返乡途中的食宿、医疗、接待和短途运送工作。各站所需的接待转运经费由当地政府解决。

三、加强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今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是在国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军队体制编制开始第二步调整改革的新形势下进行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主席关于军队建设和改革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为指针,紧密结合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把增强大局观念、以国家利益为重作为主要内容,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各新闻单位要认真组织好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向社会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宣传人民子弟兵在抗洪抢险中的感人事迹;宣传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大意义;宣传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是各部门、各单位应尽的国防义务。激发积极因素,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良好环境。要加强对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培训,采取成立临时党团组织等形式,组织他们学习邓小平理论,深入进行理想前途、人生观、形势和安置政策等方面教育,广泛开展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活动,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国家改革和建设的形势,树立自强、自立的精神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坚定靠军人良好素质到新的岗位建功立业的信心,体谅国家困难,珍惜当兵历史,顾大局,讲奉献,服从国家需要,听从政府安排。

四、严格执行安置政策,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1998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十分艰巨。军队落实党中央关于军队裁减员额50万的战略决策,士兵退出现役数量特别是提前退出现役的数量大幅度增加。在政府机构改革、企业职工下岗较多的情况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面临许多新的情况和困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及省政府近年来制定的各项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接收安置任务的完成。

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在实行全社会均衡负担安置义务的原则下,继续执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实行指令性分配。凡驻我省境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都要按一定的比例安置退役士兵,具体比例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行业管理部门要尊重和支持地方政府工作,配合当地民政军安部门,积极完成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

各地要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安置办法,不断拓宽安置渠道。有条件地区,要引进市场机制,扩大“双向选择,供需见面,包底安置”范围;要试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安置办法。对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当年难以落实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的单位,如自愿以经济补偿形式体现应承担的义务,经报请当地政府或民政军安部门同意,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金额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一次性付清。该款要在指定的专业银行设立安置保障金专项帐户,由各级安置部门掌握,主要用于鼓励退役士兵自主择业的资金补偿、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医疗补助和技能培训等相关事务。鼓励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对自愿自主择业的退役士兵,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民政军安部门批准,可从有偿转 移金中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政府不再负责其工作分配。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各地要严格执行现行安置政策,不得随意扩大安置范围。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精简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志愿兵,在接收和安置上要与服役期满正常退出现役的同等对待,纳入1999年安置计划。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安置好伤病残退役士兵。分散供养的精神病退役义务兵,在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上,由民政部门酌情给予适当补助。特、一等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各地要主动同有关部队联系,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建好住房,确保及时安置到位。对部分省、部属单位因工作特殊需要所需的个别退役士兵,仍按苏政发〔1997〕153号文件规定办理。

转业志愿兵的接收安置工作,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志愿兵转业实行集中交接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号)执行。1999年春季转业志愿兵集中交接和安置任务按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总参谋部军务部通知要求进行。由于军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的志愿兵中需易地安置的,如其接收条件未达到现行政策规定的年限,为支持部队落实体制编制精简调整任务,各地可视情适当放宽接收安置条件,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要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各接收单位应从退役士兵到单位报到之日起计发工资,一个月内安排上岗,不得推诿、拖延。退役士兵不论在何岗位工作,都属于本单位正式在册职工,其工资福利和其它待遇应与本单位同工龄、同工种的职工实行同岗同酬。对上岗工作的退役士兵不得实行试用期制。非个人原因,接收单位不得随意安排其下岗。非国有企业接收退役士兵,单位要按《劳动法》规定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保险。

农村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要继续贯彻实施《培养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发展规划》,进一步推动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沿着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要注意选拔一批素质好的退役士兵在进行针对性培训后,推荐他们担任农村基层干部;要引导广大退役士兵学习农业科学知识,安心农业生产,使他们在发展现代农业生产中发挥骨干作用;要适应劳动力市场发展需要,有组织、有计划地把退役士兵中两用人才推向人才和劳动力市场,通过市场配置就业;要提供优惠条件和政策,积极扶持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兴办第三产业;要特别注意做好伤残、带病回乡、孤儿单身和有特殊困难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对他们在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各地要安排适当的专项补助经费帮助解决。

五、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安置任务的完成退役士兵安置是关系国防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妥善安置本年度退役士兵,对贯彻落实军队裁减员额50万战略决策,推进军队的改革和建设,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当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安置压力很大。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强化政府的督办手段,加强安置计划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狠抓落实。

退伍士兵安置条例范文3

答: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

2.退役士兵包含哪些对象?

答:包含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一)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在本级服现役期限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继续服现役的;

(三)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的或者年满55周岁的;

(四)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六)因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

(七)因国家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

(八)士兵家庭成员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难等变故,确需本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经士兵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九)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3.国家采取哪些方式安置退役士兵?

答: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4.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能否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答:能。

5.退役士兵安置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目前,负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各级民政部门。

6.退役士兵安置地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般情况下,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易地安置。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如果退出现役后不复学,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7.退役士兵符合哪些条件可以易地安置?

答: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8.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的退役士兵可以随配偶易地安置吗?

答:按规定符合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的中级士官、年龄超过28周岁的男士官或者年龄超过26周岁的女士官以及烈士子女、孤儿或者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士官,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9.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在安置上有什么变化?

答:没有变化。与安置地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安置待遇。

10.退役士兵易地安置还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2条规定,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1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是否可以不回安置地报到?

答:不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3条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12.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怎样到地方报到?

答: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时间,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13.退役士兵的档案如何移交管理?

答: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14.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谁负责?

答:由退役士兵原部队负责处理。

15.退役士兵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谁负责?

答: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退伍士兵安置条例范文4

一、切实提高对做好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军队是保卫国家和领土完整的坚强柱石,是保卫国家安全和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是维护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做好退伍安置工作直接关系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妥善安置好退役士兵的生活生产,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对促进征兵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现役士兵安心服役,激发他们保家卫国的热情,推动经济发展,保障社会的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街道)、县政府各部门要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安置任务。

二、进一步深化安置工作改革

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退役安置实行货币化安置,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今年我县继续以货币化安置为主渠道,积极鼓励重点安置对象自谋职业。

(一)重点安置对象

荣立二等功(或三等战功)以上的人员,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

(二)安置方式

允许重点安置对象在缺编的县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双向选择,在安置期内如无接收单位则实行货币化安置。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发给一次性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并享受〔〕10号文件和浙政发〔〕3号文件及地方有关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复工复职复学的退役士兵不再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城镇退役士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退役后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规定,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也可以选择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

(三)货币化安置标准

城镇退役士兵满两年发18000元,每超服1年加发2000元,第七年起每超服1年加发1000元;农村籍入伍的进藏义务兵服役期满退伍后,根据浙政办发〔〕57号文件精神,按所在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金标准的一半发给一次性安置金。重点安置转业士官自谋职业,满10年发42000元,每超服1年加发2000元;为鼓励转业士官自谋职业,重点安置人员在年9月30日前办理自谋职业手续的奖励5000元。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按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每人每月360元计发。

复员或转业士官(包括农村入伍士官),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每次发给奖金500元;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奖励或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发给奖金3000元(本人档案有记载、立功勋章)。

(四)安置截止时间

城镇退役士兵和重点安置对象安置截止时间分别为: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城镇退役士兵和重点安置对象必须在截止时间前办理货币安置手续,否则作自动放弃处理,不再享受一次性安置补偿金、生活费及其他优惠待遇,县安置办只予办理落户手续。

退伍士兵安置条例范文5

从大的政策层面而言,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全国每年约有近30万城镇退役士兵需要安置。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对城镇入伍的退役士兵实行指令性就业安置,是对退役士兵的特殊社会保障,对安定军心、巩固国防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形势的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退役士兵安置难问题日益突出地摆在我们面前,安置就业渠道狭窄,指令性安置空间越来越小,传统的计划安置制度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用工制度产生了强烈的冲突,安置工作日趋困难。有的单位拒收退役士兵,有的前门接收,后门下岗,安排工作无岗位,扶持就业无经费的矛盾日益突出,退役士兵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不能及时落实,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给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带来了负面影响,退伍安置工作举步维艰。这些都是毋庸置疑的事实。在社会转型的新时期,要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做好新形势下的退伍安置工作,就必须转变观念,打破常规,勇于探索,闯出一条退伍安置工作新路子。

通过区近些年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自谋职业的改革实践,为我们提供了许多经验和启示。

一、转变陈旧的思想观念是做好安置工作的前提。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对传统安置办法的重大改革,改革能否顺利进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用新思想取代旧观念。针对退役士兵中普遍存在的当兵回来安排个好工作、端个铁饭碗、当个固定工的陈旧观念和惰性思想,区安置部门利用多种形式向退役士兵及其家长积极宣传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形势和就业体制,自谋职业的意义及政府的优惠政策和一些自谋职业先进典型实例。

在开展好这些工作的同时,不断的调整创新安置工作思路和模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宣传国家现行的安置政策和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每年的8、9月份,区安置部门都要着手印制《致在役士官的一封信》,由各镇、乡、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将信发到在役士官的家中,并让他们将信寄给即将退役复转返乡的士官。通过这封信,详细说明目前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现行的安置政策,讲清政策内容,并将复员与转业两种退役方式做详细的比对,让这些即将退役的士官找准自己的退役方式。通过这封信,大部分的在役中级士官(即三期、四期士官)了解清楚了地方的安置政策,选准自己的退役方式。每年的11月底,区安置部门还充分利用退伍军人从部队退出现役办理报到手续的机会,特别印制了《退伍军人安置工作资格审查(卷宗)》,及时地发放给他们,在《卷宗》中将退伍安置政策、具体报到内容、报到所需材料以及军地两用人才信息和扶持就业的政策都归纳进去,使退伍军人能够及时的了解地方现行的安置政策和接收安置程序。针对一些对安置政策存在问题和抵触情绪的退伍兵,区安置部门汲取近些年的工作经验,采取召集部分退伍兵召开座谈会的方式,面对面的交流谈心。

通过深入细致的宣传教育,使退役士兵认清了形势,了解了政策,打破了单纯依靠政府安置的旧观念,树立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择业的新思想,为安置改革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转变好退役士兵陈旧的思想观念是做好安置工作的前提,是搞好退伍安置工作改革、解决安置难问题的重要保障。

二、做好组织保障,落实好资金是做好安置工作的关键。

要做好工作,必须要有一个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区的安置工作之所以能够按时按质保量的完成好,就是具备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为较好的做好退伍安置工作,区区委、区政府以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结合实际,本着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路,于每年4月中旬就召集退伍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研究制定退伍安置工作方案,明确了安置思路,确立了安置原则,指明了安置措施,为安置工作的开展夯实了基础。

在做好组织工作的同时,千方百计的筹措资金,确定合理的补助标准,保障一次性经济补助落实到位,也是区区委区政府十分重视的一项工作。经过反复论证,认真研究,结合本地经济状况、财政实力、居民收入、生活水平等多种因素,来确定自谋职业的经济补助标准。尽管区经济发展并不富裕,财政压力十分困难,但区财政仍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做到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全部纳入区财政预算,确保退伍军人及时地领取到自谋职业补助费,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提供了可靠的物质保证。

三、落实好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是做好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重要保障。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不仅需要政府在资金上做好扶持,更需要政府在政策上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优惠政策有时比补助资金更为重要。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转发了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并责成相关的民政、公安、工商、税务、财政、卫生、教育、文化、金融等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协调,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严格执行文件精神,认真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矛盾问题,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主要内容包括: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经济实体、有关部门优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等,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龄,并和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允许其配偶和子女按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在城镇落户并解决其子女入学问题;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福利待遇,其军龄计算为连续工龄。在成人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税务征收、小额贷款和户籍管理等方面享有规定的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镇(乡)、街道办事处接收管理。凡退役士兵符合低保条件的,有关方面要优先申报、审批,能简化手续的要尽量简化等等。为使退役士兵对这些政策能够及时地掌握,安置部门制发了《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手册》,做到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人手一册,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优惠政策的制订和落实,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创造了有利条件,增强了他们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

四、做好扶持退役士兵培训和推荐就业工作是安置改革中的重要举措。

俗话说,赠人千金,不如授人一技。搞好扶持就业培训,让退役士兵掌握一些专业技能,帮助退役士兵取得市场就业的入门券,使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业可从,是退役士兵走上自谋职业之路的重要措施。为做好扶持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工作,区专门成立了退役士兵就业指导中心成立了扶持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出台了《区城镇退役士兵(官)自谋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积极协调广播电视大学分校,充分利用该校先进的微机计算机技术和雄厚的师资力量,由政府出资,对退伍军人进行免费的职业技术培训,开设市场营销学、广告策划、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读、电脑微机实用操作、现代办公系统和现代公文写作等科目的学习,并认真组织考核,颁发《技能培训结业证书》,以此来增强退伍军人的综合素质,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能力。

五、做好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后的跟踪服务是安置工作在今后的改革中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内容。

退伍士兵安置条例范文6

“三红人员”指:老红军、在乡西路红军、人员红军失散;

“三属人员”指: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享受国家抚恤人员指: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嘱、病故军人遗嘱、伤残军人、伤残国家公务员、伤残人民警察。

享受国家生活补助人员指:“三红人员”、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年满60周岁农村籍烈士子女、伤残民工、襄渝线西段患尘肺病民兵。

二、调研工作要点

1、对重点优持对象自然减员情况进行针对性抽查,减员后乡镇是否及时上报。工作方法:对乡镇提供的重点优抚对象花名册,走村入户进行抽查(重点是年龄偏高的三属、三红、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2、一次性困难补助、医疗救助经费兑现情况。工作方法:通过民政局下发文件掌握经费下拨情况,通过对象领取票据、帐目,乡镇是否足额兑现。

3、对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包括错杀人员),身份认定不清、界定不明、年龄不符的人员通过走村入户了解核实。工作要求:乡镇必须严把政策关,严格档案审查,对身份认定不清、年龄不符的对象要深入基层掌握实际情况,杜绝弄虚作假、优亲厚友。

4、农村优抚对象由民政局全额资助参合,城镇无工作单位优抚对象按农村优抚对象参合标准补助。查村、社是否收取优抚对象参合资金,乡镇是否按时按员缴纳参合资金。

三、优抚工作政策宣讲

一、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身份认定:服役期间患慢性病的退伍义兵和初级士官。

申办材料:(一)本人申请;(二)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三)出示退伍军人或退出现役登记表(三)军队医院证明,有其中之一;①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上述材料经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审查后,报市级民政部门复核,并由市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对原病进行确诊,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审批。

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补助比例:对优抚对象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范围内医疗补偿后,自费部分除外的剩余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医疗补助:红军失散人员、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补助比例按50%;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补助比例按30%。老红军、西路红军的医疗费用按通府[2002]45号文件执行,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具体办法按照《巴中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巴市民发[2007]56号)的规定执行。

申办程序:(一)本人申请(二)入院、出院证明(三)首次补偿报费票据。上述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签署意见,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按补助比例给予补助,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落实。

三、退伍军人安置:

工作安置: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转业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